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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目標定位;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05-0215-03
20世紀90年代,我國法學教育工作正如火如荼展開,基于這樣的發展背景,不少理工科院校紛紛開設了法學專業以達到擴大生源的目的,實則這不僅導致教育資源浪費問題的產生,同時也使得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面臨嚴峻形勢。相較于傳統綜合性大學而言,理工科院校在法學專業教學方面的劣勢不僅表現在師資隊伍建設及高校教學管理模式方面,同時在法學人文環境資源方面也表現出諸多不足,法學教學遭遇瓶頸。從當前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出發,法學教育工作的開展應當積極構建必要的人才培養目標,從教學軟硬件設施完善方面來突出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中的優勢,積極促進教學資源的相互整合,體現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相互適應。
一、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目標定位
從綜合性大學和政法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分析,其內容具體包括職業教育、通識教育、學歷教育以及基礎教育等,而在理工科院校中,法學教育的目標則大多定位在通識教育方面。隨著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內容的不斷融合,各種法律業務像是房地產、能源開發、金融行業以及建筑行業等都需要與之相對應的專業法律人才,因此,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中的優勢逐漸突出。在以通識教育作為目標定位的基礎之上,理工科院校也積極結合了普通法學教育的培養模式,將法學教育與學科優勢緊密結合,更好地實現了對法學教學領域的有效拓展。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目標定位使得法學教育從現有的困境中解放出來,更好地實現了教育資源的互相滲透與融合。需要注意的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方面面臨一定困境,這其中除了師資力量不夠充足和教學資料缺乏之外,領導對于法學教學不夠重視也使得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方面很難在教學實力上與綜合性大學相抗衡。基于這樣的教學現狀,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方面首先需要完善自我目標定位,積極尋找自身在法學教學中的優勢和特色。與此同時,做好法學教育與其余學科工作的相互融合也必不可少,這是提高法學教學質量的關鍵所在。在當前科學技術發展背景下,不斷細化的專業化分工使得司法與立法活動也顯得更為頻繁,可見法學與其余相關專業的雙重教學背景勢必能夠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率,這顯然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方面所特有的優勢,是法學教育價值和現實意義的集中呈現。從特色課程入手,完善法學專業的教材編寫,采用多學科相互聯合的方式優化教學流程,突出主流教學和特色課程教學之間的互相融合,這對于學生法學理論基礎和專業實踐能力都有極其重要的促進意義,是當前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最終目標定位。相較于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而言,理工科院校無論是師資隊伍建設,還是教學管理經驗都顯得較為匱乏,一貫的法學基礎教育模式不僅使得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學中的優勢不能得到充分體現,同時也使得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針對性不夠突出,只有從法學特色人才培養模式構建方面才能促進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模式的有效變革。隨著法律服務行業在社會背景下的不斷革新,各種新行業的出現使得法律服務的內容不斷得到拓展,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分工對于理工科院校法學教育也創設了更為有利的社會就業契機。各種信息技術、生物能源及知識產權維護中需要相對應的法律服務,這就需要從理工科院校法學教育模式中突出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相互適應,在充分展現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優勢的同時也實現法學專業與其余學科之間的綜合滲透,這顯然更有利于專業法學人才的培養。不可否認,理工科院校在法學特色人才培養方面有著更加顯著的優越性,從不同學科的教學契合點與交匯點出發,尋找理工科院校的法學教學方向,突出自身的辦學特色,這對于鞏固理工科院校的法學教學地位至關重要。可見,正確的教學目標定位不僅能夠避免教育資源浪費問題的產生,同時對于理工科院校中法學這一新興學科的發展也有積極影響。
二、復合型人才培養在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中的體現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對于法學人才的需求也從原先的專業對口轉為對人才能力及素質的需求,這顯然更加突出了復合型人才在法學教育教學中的重要性。從買方市場及適銷對路角度分析,法學教育的體系化發展已然成為一種必然趨勢,這主要是因為當前我國法律服務行業已經不再是單純的法律訴訟內容,而是涉及信息產業、知識產權、建筑行業、生物醫藥以及經濟管理等諸多內容,這些新興的市場經濟行業對于法律服務有著迫切需求。基于這一社會需求,理工科院校應當積極從人才培養模式方面來構建全新的法學教學實施體系,采用多學科融合的方式來實現不同學科之間的有效互動,突出自身的辦學特色,促進復合型人才培養工作的有序展開。對于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中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主要應當具備如下兩方面的專業素質,即深厚的專業基礎和廣博的知識內涵。專業素質作為法律人員必要的職業技能,需要建立在扎實的理論基礎之上,在面臨一些綜合性較強的法律問題時才能夠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避免思維出現混亂,進而更快更好地尋找解決問題的出路。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必修的基礎課程為民法學、法理學、訴訟法學以及經濟法學等,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能夠時刻關注最新的時事動態,將法學科研成果及時運用到專業教學過程之中,更好地提升學生的法律應變能力。除此之外,豐富而廣博的知識底蘊也是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人才所不可缺少的素質,這是由于中國法律問題的出現往往與政治問題、歷史問題以及社會問題有著必然聯系,這就需要法律人員能夠切實掌握多方面知識,對于法律之外的內容也能夠形成自身獨到的見解。做好法律職業人,關鍵是能夠跳出專業界限,獲得更加廣闊的思考空間。
三、當前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人才培養模式方面
第一,法學專業在理工科院校開展的時間較短,盡管有著較快的發展速度,然而在法學教育起點方面與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之間仍舊存在一定距離。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往往會受到傳統理工類課程的影響和制約,與法學教學相關的實踐教學及實驗室建設方面還顯得較為滯后,這應當引起教育管理部門的足夠重視。第二,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并沒有在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學中得到全面滲透與落實。在當前科學技術發展背景之下,法學領域與科學技術之間的聯系與結合已然成為一種趨勢,理工科院校在這一方面有著突出優勢,像是信息技術、知識產權等領域對于法律人才有著迫切需求,可見復合型人才培養在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中的突出體現也是法學教育所忽視的重要內容。第三,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無論是辦學水平還是辦學環境都相對滯后。一般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均采用擴招方式設立,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僅僅是將法學專業作為自身向綜合性院校擴展的中間區域,這顯然不利于法學專業教學水平的提升。
(二)教育教學方面
第一,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顯得較為模糊。在對三十余所理工科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不難發現,這些高校基本都將培養法學高級專門人才作為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這在高等教育逐漸普及的今天顯然與社會發展之間格格不入。第二,落后的法學人才培養機制。當前理工科院校在法學教育教學方面仍舊沿用的是傳統的理工科教學模式,在人才培養方面欠缺了針對性與合理性。在理工科思維的指導下開展法學教學工作,固化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和教學評估模式都導致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第三,不合理的法學課程體系。專業課程比例失調是當前理工科院校法學課程設置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具體課程安排方面出現了較多的非法學專業課程,學生同樣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用于這些課程的學習,課程選擇缺少了必要的靈活性,這顯然不利于學生主觀能動意識的發揮和教學競爭機制的有效構建。第四,教學評價體系不夠完善。法學專業對于實踐教學有著極高的要求,重視學生對現有知識的靈活運用,因此片面的卷面成績很難真正了解到學生實際的知識掌握情況。法學專業的擇業期相對較長,并且就業機會較為稀缺,因此從就業率角度出發,一般高校均將司法考試作為對法學教育質量的評價標準。法學教育專業學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極低,這也變相體現出法學教學在評價體系方面仍不夠完善。
四、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優化策略分析
(一)學科內涵的有效探索
對于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學而言,重視與其余相關學院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是極為重要的,這不僅有利于突出學科資源優勢,同時對于法學教學新興領域的拓展也極為有利,是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實施的關鍵所在。比如盡管當前新能源開發與利用的重要性被社會各界充分認可,然而在新能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諸多法律問題卻仍然處于空白狀況,像是安全機制立法在新能源利用中的體現。若是從這些領域著手,那么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價值勢必能夠得到充分展現。因此在法學課程設置過程中可以就能源法的相關內容進行課程設計,從基本理論問題、文本解讀過渡至與國際能源法的比較。與此同時,教育工作者在這一新型領域的研究也不可缺少,只有積極從學院合作角度加強教學交流才能更好地促進教學資源的互相補給,突出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的教學優勢。又或是從法學教學與建筑專業之間的聯系著手,從建筑領域挖掘相關的法律問題,像是建筑施工中的法律保護、建筑知識產權保護、工程聯合承包中的法律因素、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工程竣工交付之后的發展責任以及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問題等,這些都應當成為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學的特色,它們也是法學專業教學學科內涵的綜合呈現。
(二)雙學位建設工作的強化
所謂的雙學位主要是指在校本科生在獲得本專業學士學位的基礎上也同時獲得其他專業學位,這一人才培養方式既是學生自我發展需求的呈現,與此同時也使得人才發展與社會經濟之間的契合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學科教學優勢的突出。對于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學而言,辦學特色的體現還可以通過高校教學資源的整合得以實現,在資源共享的過程中促進學科資源的合理利用。雙學位建設工作的展開可從雙學位課程入手,學生可在大學三年級和四年級進行主修課程學習的同時,再利用課余時間來進行法學專業課程的學習,這樣設計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學階段一年級和二年級往往公共課程學習的負擔較重,加之不少主修課程通常是大學三年級才剛剛開始涉及,若是在這一時期進行開展雙學位課程的學習勢必很難與法學專業課程相聯系,這顯然不利于法學雙學位建設最終目標的實現。
(三)輔修課程的積極開設
在調研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不少學生均對法律表現出濃厚的學習興趣,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的考慮,在法學雙學位方面并沒有表現出過多意向。為了使法學教學更具實用價值,理工科院校可就法律知識的講授開展必要的輔修課程,這不僅能夠極大地拓寬學生的知識面,與此同時對于突出學生的擇業競爭力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面也面臨著一些困境,集中表現在師資建設和雙學位教育質量控制方面。在人才培養路徑方面,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對于教師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并非是單純法學知識的傳授,而是將工科背景與法學教學相融合。比如在工程監理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授課不僅應當圍繞相關的建設監理方面的內容,還應當從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運工程施工以及橋梁建設等方面來合理拓展相關教學內容,這對于教師的綜合素質顯然有著更加嚴苛的要求。若是教師在這一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僅僅局限于某一個范圍之內,顯然對于建設工程的教學效果是極為不利的。在雙學位教育質量監控制度建設方面,因為國家本身對于本科教育中的雙學位并沒有本質要求,因此必要的監管工作顯然很難落實到位。不少理工科院校在雙學位建設管理方面僅僅是進行原則性規定的成熟,質量監控制度的缺少也使得雙學位建設問題不能得到徹底解決。此外,本科教育本身在雙學位指導方面也同樣有所欠缺,學生的自主發展在空間選擇方面極其有限,各院系在雙學位指導方面由于沒有形成正確的教學指導,導致法學教學在雙學位建設方面表現出極大的盲目性特征。就上述內容中提出的問題,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改善,從法學教學師資建設方面分析,應當從師資結構完善方面著手,更好地體現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特色和優勢。在鼓勵教師進行專業轉向的同時重視專業人才的引進,關注教師隊伍的專業背景,積極引入高端法學教育人才。與此同時,重視不同學院之間的教學資源整合也是極為關鍵的,這是提高法學專業教師綜合素質的有效路徑。從雙學位教育質量監控制度角度分析,重視雙學位制度的建設也是尤為必要的,只有從規范化管理方面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學教育工作的有效開展。從申請條件、課程設置、實踐教學、資格審核等多個方面體現雙學位建設的合理性與規范性,像是雙學位教學計劃的制定或是單獨授課與合班上課模式的共同實施等都是促進雙學位建設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途徑。對于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工作而言,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對教學計劃進行調整與完善,突出雙學位建設在法學教學中的必要性,這些都是提高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質量的關鍵環節。
綜上所述,通常我們會將法學專業歸于人文社會教學的范疇,因此對于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育工作的展開不應本著多多益善的原則而肆意擴展,更不應當利用理工專業的教育思維與管理經驗來生搬硬套到法學專業教學當中。從當前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不難看出,復合型人才培養是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實施的必然趨勢,與社會實際相結合才是促進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發展的根本動力。因此,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優化對策應當從人才培養目標及法學課程體系出發,完善法學專業教學的師資隊伍建設與教學實踐,優化理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人才培養模式,體現法學專業教學的時代性、高效性和科學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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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托“經濟法”還是脫離“經濟法”
一門課程與它歸屬的學科具有緊密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學科的研究內容及其發展創新決定了課程的內容及其更新。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依托于經濟法學科,這一點毫無疑義。問題是,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否也必須依托于經濟法學科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國經濟法學科發展的歷史。上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大幕的拉開,為了服務于當時的經濟建設,大學開始在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此時,經濟法學科尚未建立。同時,一些大學的經濟、管理等非法學專業也開設了經濟法課程。事實上,此時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是廣義上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幾乎涵蓋了當時經濟生活領域的大部分法律領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根據法學家史際春教授的看法,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背景,“是在改革開放條件下建立并加強經濟法治的客觀要求,以及當時社會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論上受到了前蘇聯和日本的影響”。也就是說,這種“大經濟法”的概念,是符合當時法律建設剛剛起步、法學研究也處于恢復階段的現實的。隨著法學學科的陸續恢復、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從“經濟法”的“領地”相繼分離,“經濟法”才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學科。直到今天,經濟法學科將其研究對象限縮為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的知識領域,這才有了相對清晰的“邊界”。回顧歷史,我們發現,在經濟法學科獨立之前,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按照大經濟法的概念來確立其課程內容體系,是符合當時的經濟建設實際的,也滿足了當時的經濟領域對法律知識的渴求。但是,隨著經濟法學科的獨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知識領域越來越狹窄,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仍然依托于經濟法學科、跟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而“迭代”,課程內容體系會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蓋市場經濟實踐中的一些屬于意思自治范疇的內容,顯然已經脫離了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初衷——培養懂法律的經濟管理人才。換言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存在著與經濟法學科之間嚴重的名實不副問題。甚至有學者提出將“經濟法”這一課程名稱改為“經濟法律通論”。因此,應該在法學界和教育界盡早達成共識: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雖然課程名稱上取法于“經濟法”,但并不歸屬于經濟法學科。筆者建議讓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盡早脫離經濟法學科。因為,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其實是要向人們普及經濟生活中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知識。而這些內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學科的知識領域,并不是現在的經濟法學科研究的內容。
二、重知識還是重能力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傳授知識和培養能力是兩個主要的課程目標。以傳授知識為主和以培養能力為主:這兩種不同的教學目標,對課程的內容體系是有直接的影響的。如果是以培養能力為主,則首先要科學界定出一門課程要達到的具體能力目標,然后,根據能力目標來組織課程內容。而若是以知識目標為主,則只需確定一門課程要傳授的知識范圍則可。同時,培養某種能力是需要通過增加實踐環節來推進知識向能力的轉化的,這就從一定意義上限制了知識的廣度和范圍。換言之,能力目標的深度與知識目標的廣度是有沖突的。在今天的大學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都特別強調能力養成的背景下,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非法學專業,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上,也難免會受到“能力至上”觀念的影響。那么,經濟法課程,到底是應該重知識還是要重能力呢?筆者認為,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確立以傳授知識為主的教學目標。理由如下:首先,毫無疑問,經濟法課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課程名稱,只要它的主要知識領域是經濟生活的法律規則,它就是一門法律課程。而任何一門法律課程,要想讓學生獲得一定的應用能力,都不能僅僅停留在讓學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的層面,而是還必須讓學生深入了解法律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邏輯,并能夠根據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來回應現實中的具體法律問題。要達到這種法律實際應用能力,絕不是一門單獨的課程所能解決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統的法律方法論的訓練。這種系統的法律方法論的訓練,正是法科學生要完成的學習任務。其次,從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實際來說,在有限的課時限制下,在學生缺乏法律基礎知識的約束下,一門單獨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達成得了養成經濟領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這樣的培養目標。而從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初衷來說,原本也不是要讓學生具備經濟領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而是讓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也就是未來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能廣泛地了解和熟悉經濟生活中尤其是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讓他們做到在懂法的基礎上依法經營管理。由此可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去注重學生的經濟法律實際應用能力。而是應當以傳授經濟領域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則為主要的教學目標。
三、體現通用性還是強調專業適應性
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各個非法學專業,主要分布在踐行市場經濟的經濟、管理等實際經濟領域。專業領域不同,經濟生活中適用的市場經濟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區別。比如,金融專業,強調的是各種金融業務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法律規則;而財會專業,強調的則是財稅法律規則和各種會計準則的要求。那么,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金融專業的經濟法課程與財會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有所區別、體現各自的專業特點嗎?從這個例子,推及到一般,問題就是,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是要體現課程的通用性,還是要強調跟各自的專業對接從而具有一定的專業適應性?雖然從現行經濟法課程的普遍實踐而言,將經濟法課程緊密結合各自的專業特色、在內容體系上強調專業適應性的做法不在少數。但筆者并不贊同這種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觀點,即: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體現課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不長,人治的歷史與傳統卻很悠久,在這樣的背景下,推進法治,除了在全社會普及法治意識、推動法治實踐之外,更為必要的是,在經濟生活中,在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群體中,普及法治意識和法治實踐,最終做到,讓每一家企業都能在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參與市場競爭和企業管理。而在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計劃中,能夠承擔這一任務的,非經濟法課程莫屬。如果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強調其專業適用性,僅僅傳授與各自專業領域有關的法律知識,顯然難以從整體和宏觀的層面普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難實現在經濟領域普及法治意識和法治規則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適應性。其次,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規范構成的完整體系。在經濟管理領域,下一位階的法律文件,都要對上一位階的法律文件,進行執行和實施方面的某種細化規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與實際業務活動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規則。這些規則,既是法律規范,也是可以直接實施的業務規程。這個法律上的特點帶來的結果就是,經濟、管理等非法學專業的專業課程內容,除了純粹的技術規則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內容是根據法律、政策上的規定總結出來的業務規則,也就是說,你很難脫離法律規定去講業務專業知識。比如,在財會專業的會計專業課中,做會計分錄,涉及到稅法的規定,你就很難只講純粹的會計技術,而不涉及稅法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過于強調專業適應性,就必然會發生,同一個法律知識在專業課和經濟法課程中重復出現的問題。這種教學內容的重疊,浪費了本就有限的課時資源,教學效果也未見得好。其實,只要將經濟法課程的內容與各專業的專業課內容進行錯位——經濟法課程側重于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和制度這一知識體系,各專業課則解決具體的業務領域的法律規則,這樣就能達成課程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四、結語
以上就是本文對三個基本問題的分析和回答。雖然這一嘗試可能是粗淺的,但卻有助于我們正視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在內容體系上存在的問題。筆者以為,如果能在教學實踐中確立經濟法課程的通用課性質和以知識為主的課程目標,擺脫經濟法學科的影響,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有可能迎來統一課程內容體系、加強課程內容建設、共享課程資源的契機,從而推動課程的改革和發展。
作者:徐超華 單位: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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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大 開放教育 法學專業 培養目標定位 教學改革 探索
【中圖分類號】C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準實施的“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項目(以下稱“試點項目”),歷經8年時間的運作,終于通過了全國范圍內的總結性評估。然而就試點本身來說還不能立即畫上句號,它應當處于一種常態的發展。法學專業作為一個長線專業,應該重新反思其培養目標定位以利于電大開放教育可持續發展。
1 對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的思考
依照“試點項目”的專業規則設計,法學專業本科的培養目標被定位為: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等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1]。我們認為這一培養目標在試點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從法學專業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從事公、檢、法、司以及律師、公證等與法律相關工作,他們的社會工作閱歷豐富,司法實踐經驗充實理解能力較強,所以學習的原動力較強,自主學習的積極性也高,集中教學實踐環節易于開展,借助于“在崗實習”、“在崗法律實踐”的便利,使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可以更好地有機結合。
(2)從法學專業學生學習的動機看,他們學習的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是一致的,多數學生參加遠程教育的學習不僅僅是為了取得一張法學教育的本科文憑,而是為了進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識層次,真正做到學用結合。
(3)從法學專業學生的年齡結構層次看,中年居多,他們能夠深切體會到終身教育的理念,學習型社會的價值所在。
(4)由于“試點項目”中期評估和總結性評估的推動和促進,電大系統全體教職工服務和創新意識不斷提高,積極探索和踐行教學模式,樹立了牢固的質量觀,其培養的目標定位是基本上能夠實現的,制度的設計和結果差異較小。
但是隨著全國電大“試點項目”總結性評估的結束,開放教育步入正常運行管理階段,我們認為重新反思和定位電大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慮現有電大學生的知識背景和工作閱歷。據不完全統計現階段參加電大法學專業學習的學生,80%以上的并非從事相關法律工作,隨著“兩院”學歷達標的基本完成(實現了司法準入制度的統一接軌),即便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剛剛步入門檻,加之年齡段的降低,其司法實踐的經驗也是少之又少。他們對樹立終身教育的理念和學習型社會的構建認識不足,這為原先設計的培養目標的實現大打折扣。部分學員的學識水平與學歷證書差距較大,“文憑縮水”成份較多,即所謂的“假的真文憑”。
其次,近期《法制日報》專版討論中國的“法學教育路向何方”,中國的法學教育是走大眾化之路還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2]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及法學院遍地開花,據統計全國有法學專業的高校達620所,在校生30萬人。擴張的背后隱藏著更大的危險,即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離。依北大賀衛方教授所言“法學之人如過江之鯽,法律文憑賤如糞土。”另有學者以為“現在的法科畢業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國的法學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提高法學教育質量。[3]這對我們成人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值得借鑒和啟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長吳啟迪在2007年全國電大書記校長座談會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不僅僅是全日制本、專科教育的任務,同樣也是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包括電大的主要任務。”[4]面對機遇和挑戰,需要我們重新反思和定位電大法學專業教育的培養目標。
第三,職業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們反思電大法學專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按照國際上對人才觀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傭性”,電大的法學教育應考慮應用性、實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職業法律人才的培養。對各地興辦的所謂的司法職業技術教育我們不敢茍同,盡管法律是一門技術,但不是僅靠學校教育直接培養出來的,因為與現行的就業制度難以接軌,無論如何最終進入法律職業的門檻都要經過國家司法考試。有人呼吁取消我國的普通高校法學本科段教育的觀點也值得我們電大人反思。
第四,作為法治社會中逐漸成熟和冷靜的電大成人教育消費者,其對教育的需求的選擇和挑剔,也使得我們要對現行電大法學教育培養目標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專業規則來看依然未變。
2 放教育法學專業教學改革的設想
2.1 專業規則設計應當合理
首先我們不主張成人學歷教育的專業規則定位于培養有一定綜合素質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它僅僅屬于一種補償性教育,綜合素質的教育只應該針對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經步入社會的成人需要的是學歷和彌補法律知識的不足,因而通識課和專業拓展課的模塊的設置屬于“水中花、鏡中月”,不太現實。其次成人教育的學歷要達到相當于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眾所周知的。
2.2 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改革的設想
圍繞著重新定位的培養目標和課程體系的改革,首先各級電大和專業主持教師以及課程責任教師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性。“教學改革是各級各類教育永恒的主題。”作為中國成人高校的排頭兵,“要將中央電大建設成為現代遠程教育開放大學和國家遠程教育中心,將省級電大建設成為當地的遠程教育中心,將地市、縣市電大建設成為當地的遠程教育基地和社區教育中心。”[5]電大開放教育已經進入正常的管理運行階段,要保持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快和深化課程體系與教學內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們以為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改革的重點在于:
2.2.1 內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學專業必須完成的14門主干課的要求,鑒于目前電大法學專業本科段學生的非法學專業比例越來越高的現狀,應當強化補修課的力度和措施,嚴防補修課失控最終流于形式,難以“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的設計目標。同時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特別是在文字教材和媒體教材上要有創新,目前多數課程的教材與普通高校毫無差別,沒有充分體現成人學習的特點和開放教育的特色。電大外聘的教師較多[6],多數課程輔導教師的教學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輔導為主,以教師為中心。我們正在嘗試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教育校園博客圈,也是一種探求網上教學活動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創新。在總結性評估過程中,我校曾經總結和推行了“三個一”的教學模式應該值得肯定,但是中央電大在順利通過總結性評估之后,應該針對各級電大的教學模式進行歸納和篩選,針對法學專業創制統一的教學模式。模式的設計應當立足于對法律職業人的教育培養,對象培養和目標定位,最終培養電大畢業生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路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學科,其實踐性特點決定了法學專業的課程在學習過程除了要向學生傳授相應的基礎知識,更為重要的是要培養學生的實踐性操作能力,要做到這一點,教師在教學過程當中必須通過各種手段幫助學生將所學知識轉化為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學教育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授和學術培養而且是一種職業訓練。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法理的探討,忽略了分析及其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培養。” “我們認為在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中,可以采用“遞進式教學模式”和“案例式教學模式”。也是一種對課程實踐教學模式的嘗試。”[7]
2.2.3 機制上的健全,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提升
中央電大應當成立法學專業課程建設教學改革機構,各省級電大也應當成立相應機構。既要盡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勵積極創新。電大開放教育要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提升,強化內涵式建設;樹立品牌意識,要有自身的專業和學科建設的特色;進一步豐富教學資源庫,大力推行精品課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對形成性考核應根據課程的性質不同,設計形式多樣題型。“開放教育考試的改革,必須堅持正確的導向還考試以真面目。”應當承認成人業余學習與一般的全日制學生的學習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所以“開放教育的考試改革,考試的題型應以開放性試題為主,堅持測驗定向和形式的多樣性,重點檢測學生所學知識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引導和開發學生創造性思維能力。”[8]由此我們認為法學專業的終結性考試應當進行改革,進行開卷或半開卷考試,內容上盡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題和材料分析題,以應對國家司法資格考試。
2.4 加強綜合實踐環節
為落實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的目標,必須有一套嚴格、規范和可操作的規程及其質量評價體系,這樣才能實施有效的監控和確保實踐教學環節的最終效果。[9]
法律實踐的目的是加強學生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接受法學思維和業務技能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培養和訓練學生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并為撰寫畢業論文奠定一定的基礎。
法律實踐按照設計模式有多樣,要充分鼓勵電大學生在崗進行法律實踐,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選擇,既可以全體又可以分小組還可以單個進行,這樣充分體現學習自主化、個別化的特點。
畢業論文是實施法學專業規則,實現培養目標的必不可少的實踐性環節;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檢驗學生學習效果和理論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畢業論文作為法學專業本科段學生實踐性教學體系中極為重要和必要的一個“環節”既是我們全面檢驗人才培養質量的手段,又是我們向社會集中反映辦學成果的重要方面,應當更進一步加強與完善。
參考文獻
[1] 這里僅指法學專業本科,詳見中央電大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目標及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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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趙蕾,黎誠.法律文憑賤如糞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見,中國電大報,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見,中國電大報.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國電大黨委書記、校長座談會在京召開.
[6] 這曾經一度成為各級電大的優勢,即經濟又能夠充分實現資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訓等原因,現在逐漸成為一種劣勢和開放教育發展的瓶頸.
[7] 陳永忠.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實踐教學模式改革探析.寧夏電大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探索.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近年來大學生群體在社會生活中的負面影響問題日漸突出,使民眾對于高等教育的意義和價值產生了疑惑和不信任,甚至出現了完全否定的態度和聲音,主要的原因可歸結為大學畢業生工作能力的缺乏和就業率的持續低迷。
這其中除了社會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對人才的要求提高和近年來全球性經濟低迷的影響外,教育體制與人才培養方案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也值得教育界進行自我審視。而在整個大學畢業生群體當中該問題凸顯的又是就業率排名顯著低下的專業,法學類專業不幸連年上榜。
自2010年始,致力于大學生就業數據挖掘的麥可思研究院根據前3年綜合考量的數據,每年一個本科和高職的代表性專業預警榜。該榜單中“紅牌”專業為失業量較大,就業率、月收入和就業滿意度綜合較低的專業。截止到2015年該機構的統計數據,在過去6年的預警榜上,法學年年都屬于“紅牌”專業。 這與開設法學專業高校對于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認識有很大的關聯。
一、非學科優勢高校開設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不明確
我國大陸地區基于解決經濟和就業問題,自1999年開始進行擴招,擴大普通高校本專科院校招生人數。 這一舉措通過擴寬入學的渠道短時間內在表面上緩解了中等教育畢業生的就業壓力,意在大幅提高社會主要勞動力群體的學歷與素質,為社會輸送高質量的人才,但同時卻將壓力轉嫁于同擴招比例相比師資力量與硬件設施遠不能滿足擴招需要的高校。
在此背景下,各高校紛紛開設硬件投資較少,開設成本較低的法學專業,招收教師教學水平與學歷背景參差不齊,甚至有政治學、哲學等專業的教師補充法學的師資力量,教育水平可想而知。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在高校建設綜合性大學的整體目標中被邊緣化和忽略。而這種現象在理工專業為主的高校尤其嚴重。
盲目開設法學專業,不重視培養目標,只能隨大流跟風的制定目標和方案:早期擴招就開設法學專業的非學科優勢高校將法學放在經濟系或管理系,開設專業定位經濟法專業,目標定位于管理人才,隨后跟風改為大類法學招生,定位不明;現階段法學專業仍然存在隸屬于文學院的現象,除了該校實在無法將不具規模的法學專業進行科學的分類外,完全看不出專業歸屬的培養目標定位。法學專業開設的意義成為建設綜合性大學的犧牲品。
二、應用型法學教育方式錯位
與教育目標不相適應的還有教育方式的錯位。在目前著力強調培養應用型人才的背景下,各高校的培養方式各有奇招。據了解,理工類、醫藥類、外語類大學開設法學專業一般會與本校的優勢專業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捆綁。將主干專業基礎課程概論納入法學人才培養計劃中,以此方式將可依托的行業知識計劃在法學課程中。
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在最終的就業中并未體現出明顯的優勢,反而因為大量占用課時導致原本課程多、課業壓力大的法學專業課程體系臃腫不堪,但收效甚微。此類高校法學畢業生在就業時多遭行業對于畢業院校性質的質疑,只能通過參加司法考試或者考研來“洗白”學歷,重新進行就業目標的定位。
除非學科優勢院校存在此類的問題以外,一般院校在培養研究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的選擇上難以取舍。一方面,源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研究生招生規模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調整,入學率有所提升。在法學就業普遍不景氣的壓力下鼓勵考研成為很多院校的選擇;另一方面,社會對法學專業人才的實踐能力期待值不斷提升,出現專業崗位空缺卻招不到合適的工作人員的現象又讓法學專業教育看到了就業前景和希望。
但目前的教育教學方式依然是以基礎理論教學為主,實踐性課程的滲入緩慢而不足,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現階段立法節奏也出現了與社會逐漸脫節的趨勢,新生事物快速大量的闖入社會生活,卻在出現問題時無法可依,即理論沒有很好的指導實踐,實踐也沒有促進理論的發展。
三、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界定
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應基于社會對于實踐型人才的需求。以法學畢業生就業方向進行劃分,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公、檢、法等部門為代表的公務員法律隊伍建設中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另一類是包括律師在內的其他社會服務型工作領域,如:企業法務、金融、保險、投資、財務、審計、建筑、房地產等等。而細分行業,對于法學人才的要求各有不同。
(一)政法崗位人才培養目標的界定
政法類崗位對法學人才的需求一直被認為是法學畢業生捧上“金飯碗”的重要途徑,即便是近年來此類崗位需求有所飽和,但立志報考公務員的畢業生依然不在少數。但政法崗位的招考要求基本都是無彈性的硬性條件,如對學歷、專業、通過司法考試等要求,在此基礎上,招考單位也更希望即便是應屆畢業生也能在短期內迅速接手工作。
目前除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政工作崗位之外,各地法檢、公安部分職位也設置了聘用制崗位,應屆畢業生可在校實習期間接觸此類工作,畢業后有機會簽署聘用合同從而獲得工作機會。
此類崗位的工作人員是社會的司法者和執法者,對現有立法的熟知、應用和掌握要求較高,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進行教學,奠定從業基礎。同時此類工作崗位也要求對現有立法有法理層面的理解,以便工作中具體事件處理方式的變通。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于培養應試水平可通過司法考試,基礎知識儲備充分扎實,能夠理解政法類工作性質并能夠很好的學以致用,將理論與司法、執法實踐相結合,理論水平高同時實踐能力強的專業化人才。
(二)社會其他類崗位人才培養目標的界定
相比政法類工作崗位,社會其他類崗位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是多樣性的。以律師為例,在通過司法考試的基礎上,經過一年的實習并通過律師協會的考核最終成為一名執業律師以后,仍然需要進行行業方向更為細化的發展,如民商類、經濟類、建筑工程類、家庭關系類等等。有行業歸屬的律師才會在律師行業發展得更加專業,而這種細分和社會其他法律工作的要求又非常的契合,如:不同行業的企業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財務、金融、審計等等。
此類工作崗位要求知識面廣,有相關行業的知識背景并能以其他專業學科作為法律事務工作的依托,實際上要求比政法類崗位更高。此類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于法學基礎知識掌握全面、應用能力強、知識結構多樣化的復合型人才。
四、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實施
基于以上分析,現有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和方式顯然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在著力培養應用型法學專業人才和復合型人才的目標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實施:
(一)現有人才培養方案基礎上進行應用型改革
現有高校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依然是重理論水平輕實踐能力的,包括研究生教育中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在社會上的認可程度也不同。高校教育更倚重學術類人才的培養,此類學生求學競爭壓力大、分數高、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但基本是與社會脫節的狀態。通過高校教育傳遞給社會用人單位的信息依然是學術類畢業生質量高于專業實踐類畢業生,對社會反而是一種誤導。故應對現有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改革,加大實踐性課程的力度,并對教學方式方法以及教學條件做相應的修改。
以往的法學教學主要通過案例講解實現理論聯系實踐,現有條件和需求表明紙上談兵遠遠不足以進行知識的傳授。以支付方式和跨境交易為例,都需要見習金融、進出口貿易領域的工作流程,走出課堂的教學應在改革之列。除此之外包括獎學金、助學金也要向專業實踐性方向予以支持和傾斜,體現對專業實踐型人才的重視,明確學術與專業實踐培養的價值及畢業生的走向問題。
(二)專業方向應社會需求而定
無論人才方案如何改革,滿足畢業生的就業需求同時向社會輸送有價值、有能力的人才才是根本目標。理論作用于實踐,實踐又能夠指導理論的發展。法學研究不能夠脫離社會需要,因此,對社會需求的把握是法學教育最明確的指向標。
進入21世紀后的世界科技進步迅猛,新生事物層出不窮。立法一方面有其穩定性,一方面需要與時俱進。基本的道德規范作為底線,法學基礎理論不變,立法內容隨社會發展不斷更新,法學專業方向和課程設置應順應社會的發展,契合社會的需要。以知識產權為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屬世界領先水平,但單純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在各行業的適用性并不高。
如目前較發達的游戲產業,要求法務工作者對游戲行業有一定的了解。而游戲行業本身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對人才需求也較高,但顯然傳統的學科劃分不可能細化到此專業層面,自然是無法滿足社會行業需求的。所以,法學專業方向的劃分應順應社會需求。
(三)培養模式逐步向聯合培養方式發展
在現有的培養模式下,法學教育能夠達到的理想效果是專業知識的傳授使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較為牢固,在工作崗位上不因知識儲備的問題而不能勝任工作,這同時也是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瓶頸所在。作為通用專業,法學的人才需求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畢業生就業的多元化才能根本性解決就業率低的問題。多元化的就業方向要求學生的知識結構也是多元化的,單一的法學教育解決不了法學知識以外的知識體系擴充。
通過不同行業與高校法學專業聯合培養的模式,一方面促進高校與企、事業單位的交流,及時了解行業需求;另一方面將其他行業的專業知識通過見習或實踐的方式融入法學教育,可成為法務運用的依托,為就業打好基礎。
(四)加大實踐型教師的引進
目前高校的師資引進依然片面重視學歷背景,一味要求高學歷。部分高校教師的教育工作背景單純存在于校園,畢業放下書本的同時拿起教鞭,除了理論的學習和研究以外并未從事過任何應用實踐型的工作。在大力倡導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下,無實踐經驗的教師在實踐性教學的過程中其本身的知識結構和社會經歷都是缺乏的,難以帶給學生有價值的實踐性指導。所以加大實踐型教師的引進力度,其作用不言而喻。
【關鍵詞】開放教育,法學專業教學模式 ,完善
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等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開放教育作為遠程教育的一種模式與傳統的廣播電視大學遠程教育相比,無論是在教學手段還是教學技術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不同。該種教學模式對于較為有效率培養大量能夠達到一定目標的大眾性專門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我國培養了大量“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人才。
一、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培養模式的特征
(一)高度統一的課程設置。必修課由中央電大統一開設,執行學大綱、材、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采用集中輔導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強教學過程管理。選修課可由地方電大或學生根據需要自由選擇,但專科階段已選的選修課,本科階段不得重復選用。地方電大亦可根據培養目標及當地的需要自開選修課。法學專業80%的課程屬于必修課,由中央電大統一安排。法學本科階段基本不涉及法學專業主干課程。
(二)多種形式的教學,面授學時大大縮短。開放教育法學專業所開課程,一般面授學時不到普通高校面授學時的一半,其余學時由學員自學,以及網上導學和其他學習活動學時數構成。學員可以通過看電視錄像,和教師在網上互動等方式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三)集中統一考試。開放教育法學專業根據課程屬性的不同,規定相應的命題權限。中央電大掌握統設課程的命題權限,省級電大掌握省開課程的命題權限。不管統設課成還是省開課程在每個學期期末都按照統一的時間和安排進行考試。
二、開放教育法學教育形勢的變化
伴隨著高校的擴招,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也得到了迅猛發展,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校學生總數急劇增加。就業形勢進一步趨緊。當前,絕大多數的法科類院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均十分嚴峻,學生一次就業簽約率創歷史最低,許多學生被迫走上了考研之路。法學專業之所以出現學生就業率屢創歷史新低,最后被教育部定為招生黃牌專業,原因之一是因為高校擴招。法學專業的設置門檻并不算高。在高校擴招的背景下,許多原來沒有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也紛紛開設法學專業,法學畢業生一時間大量激增,而導致供給大于需求。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率比其他專業就業率低的另外一個核心原因則是法律職業的準入資格要求較高,將大多數畢業生拒之門外。使得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途徑相對較少。
普通高校的法學畢業生相對過剩對于成人法學畢業生也會產生示范性的沖擊效應,會對成人法學學員的職業期待產生較大影響。如果不能對這種沖擊影響給予正確的應對,將直接影響學員的學習積極性。
三、開放教育法學專業教學模式在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
(一)面授到課率下滑。雖然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強調學員可以靈活的根據自己實際,合理安排自己的學習,但是還是要求學員參加一定的面授學時。面授在法學專業的教學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本來面授學時就比較少,到課率還出現下滑,學員通過開放教育所獲得的知識、技能,就不太理想了。更有一些基層教學點,考慮到學員到課率下滑,干脆就更加減少面授學時,于是學員就更加不來,形成惡性循環,使得面授環節在教學過程中的重大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
(二)網絡資源利用率較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作為最早開設的開放教育試點專業之一,各類網絡資源是比較豐富的。學員本來應該很好地利用這些資源進行學習的,但是在實際中學員隊這些網絡資源的利用卻是差強人意的,學員除對有關考試的資料比較關注外,其他資料并不是非常在意。
(三)期末考試壓力較大。由于面授到課率較低,網絡資源利用也差強人意,即使學員自己自習比較努力,其學習效果還是不理想。這直接使得學員通過期末考試的難度增加。學員留考幾個學期都沒有通過考試的情形也較多。
四、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培養目標方面原因分析。普通高等院校擴招使得法學專業畢業生大量增加,不但填充了原來的缺口,而且產生較大的剩余。法學專業畢業生之間的競爭也是激烈、白熱化。法學畢業生如果要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精英化是其必然出路。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的大眾化的目標“留得住、用得上”與法學畢業生的精英化方向產生較大差距。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畢業生畢業后,其就算認真學習,圓滿達成各項目標,但是很難說他們畢業后就可以和普通高校精英化方向的畢業生抗衡。所以其目標上的無力感日益增強,學習的目標對他激勵作用逐漸降低。從而到課率,網上學習積極性均降低了。
(二)教學方式方面原因分析。教學方法不適應法學專業課程的特點,是教學方式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些學員感覺學習不到東西導致對上課失去興趣。較多的教學點因為面授課時較少,教師沒有能夠在面授學時內對課程作出有效的處理,使得學員能夠得到該門課程所能給與的知識、技能上的滿足,學員因而到課率有所降低。教學點因而順勢有砍掉相應的面授學時,使得學員就更學不到相應的知識技能,就更不來上課。這些教學點實際上放棄了對學員知識技能的滿足,放棄了自己的義務。
五、開放教育法學專業教學模式完善的探索
(一)重新確定培養目標。當前我們面臨的教育形勢,要求我們在培養法學學生的思路上必須實現以量取勝到以質取勝的轉變。思路的轉變必然帶動培養目標的改變。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的確定,應該對畢業生的職業要求有所滿足。畢業生的法律職業需求與學歷提升的需求應該進一步結合起來。培養能夠適應法律職業要求的,具有較高法學素養和相應技能的法學高級人才。畢業生就應該:第一,扎實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第二,清晰明了現行法律體系框架;第三,熟練地運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邏輯,解決實際問題;第四,深入地進行價值考量,理性評判法律規則;第五,準確地分析案件事實,把握各種法律關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釋,準確地適用法律規則。畢業生畢業后,可以接軌國家司法考試及相關的資格考試。
(二)教學模式完善
1、以文字教材學習為主,采用靈活方式為學生提供支持服務。在學期開學前,輔導員必須把征訂到的教科書及時發到學生手中,保證學生能按時拿到教材進行學習。在要求學生認真學習文字教材的基礎上,采取不同形式幫助學生搞好學習。對城市地區學生,主要采取網上師生交流的形式提供教學服務,包括網上討論,網上答疑,利用電子郵件輔導,周末面授輔導等形式解決學生學習難題。對邊遠地區學生,為他們提供教學輔導錄像,疑難問題解答錄音,期末復習資料等多種媒體的學習資料,使學生有充足的教學資源進行有效的學習。在學習中仍有一些困難和問題時,又通過電話,信函輔導與答疑的方式,解決學生學習中的大多數問題。剩余的少部份問題再由學生記下來,留在期末面授課中加以解決。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支持服務,邊遠地區的學生也能較好地完成課程學習。
2、加強對學員自主學習過程的監控。開放教育法學學生學習質量的好壞和學生平時自主學習的質量有很大關系。有少數學生平時不主動學習,只等到期末面授再來學習,教科書一片空白無任何學習記錄。針對這種情況,必須加強對學習過程的監督力度。比如可以要求學生的書上要有學習記錄、每個學生必須寫出簡要的讀書筆記等。每個學生必須編制學習進度表,并按制定的計劃進行學習。除此之外,每位學生都必須按導學上的要求按時按量地完成四次大作業,并按規定時間送交教師批改。學習記錄和作業完成的情況和形成性考核成績緊密掛鉤,直接影響課程學習的總成績。此外,教師還應該通過電子郵件和電話分別詢問個體學生的學習情況與學習進度,經常督促和檢查學生的自主學習。
3、加強對學員移動學習、網上學習過程的監控。開放教育法學學生學習質量的好壞同時也和其利用媒介學習的質量息息相關。要提高學員的學習質量,必須對網上學習過程進行有力的監控與引導。加強學員和老師的網上交流互動,使得其網上學習獲得實效。比如說,一名網上導師長期輔導一個小組的網上學習模式,加大網上學習考核的力度等舉措都取得較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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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學專業理論教學;法學專業實驗教學;問題式學習;法律思維能力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教育基本以理論教學為主導,課程的設置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和基本知識的學習,而課堂教學也相應地基本遵循“教—學”的單向交流方式。在這種模式之下,學生被動接受的知識在實踐中并不能如愿地轉化,學生的就業能力、創新能力、創業能力普遍較弱。此種現狀彰顯傳統法學教育偏重理論教學,而實踐教學不足。鑒于此,我國的法學專業教學模式需作必要的調整,構建基于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以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的目標。
一、設置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學家王澤鑒曾提出作為法律人應具備的能力有三:一為法律智識,即明了現行法制的體系、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及救濟程序。二為法律思維,即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趨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三為解決爭議,即依法律規定,作合乎事理規劃,預防爭議發生在先,處理已生爭議于后,協助建立、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
反觀目前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現狀,停留在第一層次的居多;法律思維的養成與法律爭議的解決能力則因高校而異,參差不齊;導致法學學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專業有余而廣博不足,理論有余而實踐不足,動口有余而動手不足,考試成績有余而辦事能力不足。彌補這些不足,僅依靠著手改良和豐富理論教學已經不足夠,有必要設置實驗教學體系來補正理論教學的不足。
設置實驗教學體系,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指導地位,可以訓練學生如何像法律職業者那樣思考問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并且通過該課程中的實踐操作模擬的訓練,將法律實務操作融入理論學習之中,在操作過程中學到知識,鍛煉實踐技能,在辦案流程、綜合處理疑難問題的技能和律師職業責任、職業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學習、加深理解,學會批判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既能切實有效地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又能在法律實踐中引導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方式,提高實踐與協調能力,增強學生全面綜合素質。法學專業實驗教學是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必然要求,其發展壯大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就目前來講,實現實驗教學體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統化是當務之急。
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的研究現狀
1.對“問題式學習”模式的研究已經成熟
設置法學專業實驗教學的想法,受啟蒙于國外建構主義教育改革。在國外的建構主義教育改革中,以問題為基礎來展開學習和教學過程已經成了一條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問題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簡稱PBL,也被翻譯成“問題式學習”)。
PBL的典型教學過程是:學生以小組為單位,開始解決一個實際問題;為了解決問題,學生往往需要獲得一些必要的專業知識,即所謂的學習議題,學生分頭查找資料獲取知識,然后相互交流所獲得的知識,并討論如何用所獲得的知識來促進問題的解決;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小組發現還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學習議題,學生們就需要反復循環地學習議題、分頭查找資料,小組交流并討論問題解答,直到問題得到解決;問題解決后,學生們還需要對自己的學習過程進行自我反思和評價,總結所獲得的知識和思維技能。
這種教學模式,能夠充分幫助學生打下靈活的知識基礎,發展解決實際問題、批判性思維和創造性思維能力,發展合作能力與自主學習能力,這與信息社會對人才培養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們目前進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研究即是遵循這條思路,設置系統的實驗教學課程,使之與現行的理論教學銜接。
2.研究并引入現代案例教學模式
“問題式學習”催生了現代案例教學模式。以美國的法學教育為例,美國的法學3年的職業教育是以4年的通識教育為基礎和前提的。在美國,耶魯大學、哈佛大學法學院注重教給學生以不變應萬變的基本知識,處理各種復雜法律問題所必備的法律原理、原則;法律職業特有的思維方式和發現問題、判斷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會學生能夠“像法律職業者那樣去思考問題。”為此,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的法學院普遍興起了“臨床法學教育”,又叫“診所式法學教育”,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指導法學院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現代案例教學模式則是指以學生對案例的分析討論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它主要表現為教學內容圍繞案例的討論分析而展開,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引導和評判,學生則積極投入討論并自由發表見解。案例教學法通過給學生提供一種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模擬臨戰的機會,使其法律職業的思維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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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
1.基于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含義
法學教育應當成為一種素質教育,通過這種素質教育,培養既有扎實的知識背景,又有教強的實踐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法律人才。針對這一目標,我們一方面要充分認識理論教學的重要作用,將其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另一方面,我們要將實踐教學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將其滲透于法學教育這一工程之中,使其與理論教學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指以法律思維訓練為核心,以實體法和程序法教學為基本載體,以實務操作為基本方法,圍繞如何建立以實訓教室為主要平臺,融合傳統的課堂教學與課外實習為一體的程序化的教學體系。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為補正傳統理論教學之不足而設立的,需要針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學制分層次設置,可以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模塊。在不同的模塊中設置不同的法律思維實訓項目,依托于不同年級所學的基本理論,使學生得到實戰思維的訓練和拓展。
2.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設置
從全國范圍來看,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并沒有形成一種統一的、系統的模式,各個高校情況差異也非常明顯,遠遠不能適應形勢要求的狀況。所以,將法學實驗教學具體內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統化的確是當務之急。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宜根據目前法學本科教育學制分層次設立。首先,各高校應確立系統合理的理論教學體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確立與之相銜接的實驗教學體系。具體而言,實驗教學體系可設置如下。
(1)法律實踐活動觀摩。司法實踐活動觀摩主要針對一年級在校生設立。目前,各高校為發展法學教育通常都會建設一些實踐基地。這些實踐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組織學生去上述實踐基地觀摩法律實踐是比較有效的方式,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防止此類觀摩流于形式。具體組織時,可在觀摩前組織學生熟悉與法律實踐有關的基礎知識和基礎材料,并向學生指出觀摩的重點;觀摩結束后,應以學生為主導討論觀摩啟發,撰寫報告。
(2)社會調查。社會調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幫助學生進一步深入了解我國的社會現狀,培養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培養和訓練學生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因此,社會調查應在學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學理論和技能后設置。通過選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與法學相關的社會問題,讓學生進行實地調查,通過深入社會,具體接觸當事人和事件的過程,增強學生對社會中法律問題的了解和認知,增強對社會的認識。
(3)法律診所教育。“法律診所教育”是一門實踐性課程,借鑒美國“實踐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設立。“法律診所教育”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現代案例教學方式,從具體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實,使學生弄清案件的客觀事實;考察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特別是核心法律關系);考察法律適用;將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適當連接。通過這種分層次、有步驟地學習、研討,使得學生逐步培養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和實務操作能力。
(4)法律咨詢。法律咨詢這種實驗教學方式適合已經掌握了基礎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高年級學生,其目的是使學生通過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詢,接觸到各種法律關系的第一手面貌,經過識別,發現問題的關鍵,進而將書本上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實踐,尋找解決方式,因此逐步具備解決爭議的能力。法律咨詢同時也是真正的法律實踐活動。通過這種方式,學生可以真實體會到其理論學習中需要補足的地方、其邏輯思維中尚不完善的地方;進而對理論學習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5)實戰性模擬法庭。實戰性模擬法庭目的在于通過具體案件的模擬審判,使學生對法官、檢察官、人、當事人等各種司法活動角色有直觀的了解和認知;能較好地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并熟悉訴訟規則,掌握庭審規則、技巧。實戰性模擬法庭通過對法律實踐的模擬訓練,不僅讓學生實現思維轉換,更重要的是增強了他們的實踐能力,促進了課堂學習,實現了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這一過程不僅增強了學生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也增強了他們處理事實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法學教育;專業實習;實踐教育
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這一點業已成為國內外法學教育界的共識。但如何在法學教育中體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多年來眾多國內外法學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國,法學專業實習作為加強法學專業學生理論與實踐結合的重要途徑之一,已被廣泛運用于法學專業教學中,為培養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當前,面對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深化過程中所帶來的諸如法學教育體制改革、法律職業改革、司法改革等種種制度變遷帶來的挑戰,各法學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應對方案。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法學專業實習已出現了形式化和走過場的傾向。因此,有必要對法學專業實習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過國際經驗的比較,①分析對法學專業實習重要性的主要影響因素,并結合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多年的法學專業實習的改革經驗,提出解決法學專業實習當前面臨的問題的一些思路,以期引發對我國法學專業實習問題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學專業實習的困境
我國高等法學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級的教學中,曾普遍要求學生參加與法學專業密切聯系的專業實習,并將實習納入學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實習(即由學校的教學管理部門在正常的學時中集中安排實習時間)為主的實習方式。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法學專業實習的持續推行卻遇到了困難。
首先,隨著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過渡,各法學院校系的招生規模急劇膨脹。僅以我院為例,法學本科招生規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長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學院系的共建實習基地的容納能力已遠遠跟不上法學院系學生數量的增長速度,繼續由法學院系負責聯系安排專業實習已不現實。同時,與急速擴張的學生規模相比,實習經費更加捉襟見肘,更增加了共建實習基地的困難。
其次,為克服上述問題,目前大多數院校(系)在法學專業實習中以學生自行聯系取代了由學校同有關單位(如實習基地)聯系的組織方式,但由于缺乏相關管理制度的有效約束,實習形式化趨勢嚴重。我院自允許學生自行聯系以來,自行聯系實習呈逐年上升的趨勢。1999年自行聯系畢業實習的人數占學生總人數的比例為49%,這一比例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聯系畢業實習的人數占學生總人數的比例則進一步提高到69%.以學生聯系為主的實習模式,增加了實習管理和監督的難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監督機制不完善都會為畢業實習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溫床。
第三,嚴峻的就業形式和“學歷高消費”的熱潮對法學專業實習形成極大的沖擊。根據法學本科教學計劃,畢業實習須在完成對大部分專業基礎課和骨干課的學習后進行,因而較優的時間安排是第6學期結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學期。但這一時間安排正好同畢業生就業、考研時間沖突。在實踐中,學生傾向于在有未來工作擇業意向的地方實習,同時也傾向于自主、優先地選擇與專業對口的實習單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聯系的方式。由于當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學歷和盲目人才高消費觀念,再加之本科畢業生嚴峻的就業形勢所激發的“考研熱”,使自行聯系實習的方式往往成為考研同學的“安全港”。
第四,終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質教育思想對法學專業實習的沖擊。終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觀念,改變了原來的“一次教育,終身受益”的傳統教育思想,從而在繼續教育制度和職業教育制度的協調配合下,大大減輕了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壓力。從而促使法學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培養出怎樣的理論和實踐緊密結合的法律人才?專業實習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質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導下,在學生的總學時數受到嚴格的限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通識教育”與“專才教育”的關系?如何科學安排專業實習時間,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專業課程學習時間?
二、影響法學專業實習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學專業實習在推行過程中遭遇的困難在法學教育界引發了對法學專業實習的基本問題——即法學專業實習必要性的質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學計劃中取消了法學專業實習的學時安排,只保留了該門課程的名稱。而更多的院校則對實習持一種弱化管理、聽之任之的態度。當然,也有少數院校堅持改革以克服法學實習的形式化傾向。
進一步地,通過對國內外法學院校有關法學專業實習安排的考察,我們發現法學教育的目標、法學教育的層次、法學職業教育體制等因素對法學專業實習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1.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對法學專業實習重要性的影響
法學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養什么樣的人”?20世紀3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孫曉樓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學教育》一書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計劃是:要以嚴格之方法,培養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創造精神及善于適應時代需要之法律人才。”幾十年后,在人類即將從工業經濟時代全面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轉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務就是為國家培養高素質的創新型法律人才。具體而言,法學教育在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現行法學教育體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質教育和創新教育,構建適應21世紀知識經濟需要的法學教育體制和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二是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為立法、司法等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大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和從事法律輔助工作的高等技術應用型法律職業類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員等,還要為各行各業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部門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學本科教育應當以培養“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的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在我國,我們的社會既不需要、也不可能產生大量的法學大師。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師不靠教育創制,而是憑天賦自我造就。培養應用型、能力強的高素質法律人才應當成為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而達成這一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核心工作就是著重對學習能力的培養和實踐能力的提高。法學專業實習正是促進本科生學習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學本科教育在法學教育體系中的層次對法學本科專業實習重要性的影響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以來。已近百年。〔1〕回顧中國法律教育發展之路,雖歷經坎坷,卻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構成的既有學歷教育、又有非學歷教育的從中專、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律碩士、碩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層次結構。〔2〕但是中國法學教育體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學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現。
隨著法學教育國際交流合作的增強,法學教育的層次結構、法學教育的起點將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層次結構的重心將向上移。高等法學教育要堅持本科為基礎,以本科教育為起點,大力發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簡稱JM)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科、碩士、博土教育之間合理的層次結構。
法學本科教育擔負著培養應用型人才和學術型人才的雙重目標。要在尚以“應試教育”為主的高中教育基礎上完成的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積極而富有成效地開展實踐教學仍是重要的教學培養模式。能充分體現學生自主性、社會性、專業性的法學專業實習也必將在現在及將來一段時期存續。另一方面,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理論研究必須以對社會的充分認知為基礎。正如世界教育聯盟總裁、日本著名學者奧田真丈在“日本大學改革的現狀與課題”的演講中所言,“廣闊的視野及社會分析綜合能力”是大學生首先須培養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學理論研究具有實踐意義,才能培養有價值的學術型人才。因此,無論是培養哪一種人才,都要以人為本,按照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的要求,強調包括專業實習在內的專業實踐的重要性。
3.法律職業教育體系對法學專業實習重要性的影響
是否具備完善的法律職業教育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學專業實習對于法學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法律職業一般分為三種主要類型:第一類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第二類是從事法律教學、科研的教師、專家。第三類是法律輔助人員。與此相適應的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法學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學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研究發現,法學教育成功的國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職業教育制度與高等法學教育相配套,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相分離。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要培養出能直接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質教育的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和職業前培訓階段。因此,法學專業實習并沒有成為一種普遍的、必須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畢業為基礎的法學本科教育中,法學專業實習常作為一種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的教學方法融入法學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法律職業教育長期作為一種上崗后補充學歷培訓而存在,因此,法學本科教育擔負著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雙重任務。盡管我們在推進司法改革和法學教育改革的過程中提出了應當以終身教育思想為指導,根據法律職業對從業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養和成長的規律,建立起法學教育、法律職業培訓和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相互銜接、一體化的教育培訓制度。但在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學職業教育體系前,在今后很長的一個時期內,法學本科教育仍將擔負重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機構實踐為主的法學專業實習仍將是未來法律人才職業生涯的重要階段。
三、法學專業實習的實踐探索
如前所述,法學專業實習在很長一個時期仍將是法學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法學專業實習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學專業實習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國變革時期的社會現實和其他制度條件的約束。隨著教育思想、教育觀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學專業實習非但不能弱化,還應當積極研究相關的理論,并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斷創新,才能有效克服當前法學專業實習遇到的困難,充分發揮這一制度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積極作用。盡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國外法學專業實習在實習的必要性、內容、目標以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國有著明顯的差異,但國外法學院在法學專業實習的制度設計上仍有許多先進的經驗可資借鑒。在設計法學專業實習制度時,學校的特點(如在法學教育體系中的位置、學校資源的優勢、法學人才培養的目標)和地區的特點(如法學專業人才需求的地區偏好、人力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等)都是影響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將法學專業實習作為必修課納入學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學計劃的安排則應更為靈活
比較發現,在是否將實習納入學分管理以及是否將其定為必修課的問題上,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例如,在美國,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點以及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學初級學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礎之上的特點,使美國的多數法學院并不強調學分管理或其必修課屬性。耶魯大學法學院在其J.D教學計劃中將實習計劃(ClinicProgram)列為選修課;紐約大學法學院則不將實習計劃作為獨立課程,而只視其為一種教學模式。而在大陸法系的德國,盡管存在法律職業準備階段的實習,但一些著名的法學院仍然強調法學專業實習的重要性,在德國漢堡大學法學院,實習被列為必修課納入管理。
我們認為由于法學專業實習的質量是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重要保障環節,是完成從認識——實踐——認識的第二次飛躍的關鍵,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實踐中,迫于升學、就業的壓力,專業實習形式化的“道德風險”普遍存在。我院長期堅持將法學專業實習作為必修課納入學分管理,從而強化學生對實習重要性的認識,確保法學專業實習的質量。
在時間的安排上,除了根據專業理論課開設的情況安排法學專業實習在四年本科教學計劃中的合理時間外,是否將其納入正常的教學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問題。在德國漢堡大學法學院,法學本科專業實習被分成兩個階段,即入門實習(EinfUhrungs)以及深入實習(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學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別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實踐表明,第6學期結束時,主要的專業基礎課和骨干課均已學習完畢,是安排法學專業實習的較佳時期。同時,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會實踐和在校課程學習時間,我們將專業實習時間調整到第6學期結束后的暑期到第7學期的第5教學周止(通常為7~9月)。
2.學生自主選擇與院系在法學專業實習環節扮演的角色轉換
與對部分國外法學院的初步調研結果顯示,國外各法學院對法學專業實習采取的是一種學生自主選擇的模式。專業實習環節不同于理論教學環節,同理論教學環節相比,學生的自主性顯得更為重要。首先,賦予學生更大的選擇權,可以克服強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專業實習經驗顯示,在院系組織的情形,由于實習單位的安排與學生的主觀意向的差異,會挫傷學生主動投入實踐學習的積極性,同時也妨礙了學生個體優勢的發揮。其次,招生規模的擴張速度遠遠超出了實習基地容納能力的擴張速度,采取以學生自主選擇為主的實習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趨勢。
在法學專業實習中,學校更多扮演的是機會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魯大學法學院就設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linic為法學院學生提供實習機會。我國國內的著名法學院如北大、清華、人大、武大等法學院也都有實習基地為學生提供實習機會。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實習基地以規范化的管理、指導老師豐富的經驗等優勢仍成為學生的首要選擇。此外,由于各地區開放程度的差異也使得實習基地可以為機會不多的學生創造更多、更好的實習機會。
3.有效的管理和監督
法學院系對法學專業實習的監管不力是引起當前法學專業實習形式化的根本動因。國外法學院對學生實習通過加強學生的實習申請和實習效果評定進行。在對學生申請的審核方面,著重于實習單位的選擇和實習計劃安排。例如德國漢堡大學法學院明確要求實習單位須與專業緊密結合,同時要求學生提出計劃詳盡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而大多數美國大學法學院則鼓勵跨學科的(interdisciplinary)實習計劃,如耶魯大學法學院學生的半年強化實習(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學院進行,學院著重考察實習計劃,對實習單位并沒有特別規定。
在實習成績的考核方面,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采用的是將實習學分區分為不分等級的學分(ungradedcredit)和等級學分(gradedcredit)兩部分以及實習導師和院內教授共同評測相結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法學院麥卡瑟分校,對實踐技術教學中的實踐部分的評測則采用與理論部分相同的分等級計分法(即從不及格到優秀)〔3〕。
我院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并借鑒各國經驗,在加強實習基地建設的同時,特別注重通過加強實習的動態管理實現對專業實習的有效監管。在多年的畢業實習實踐中,已初步形成實習前申請審核、實習期間監督以及實習結束考評的動態管理模式。所謂實習申請審核,是指由參加專業實習的同學在開始實習前須擬訂詳盡的實習計劃,并向實習指導小組提出書面的正式申請,在實習指導小組同意后方可進行。鑒于我院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對實習單位的選擇只是提倡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單位,例如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但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工商企業等也并不屬禁止的范圍。實習申請是否可獲同意主要在于實習計劃的詳盡與否以及是否可以實現專業實習的目的。新晨
以學生自主選擇的實習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監督的成本,且不能確保監督的有效性。因此,實習期間的監督和科學的考評方法是確保實習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強化實習課老師和實習地指導老師的合作的方式,對專業實習的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并在此基礎上確立了對學生的實習成績進行綜合考核的評測方法。實習地指導老師的意見在對學生在實習地的表現的評價上將是主要的參考依據。實習成績的另一個組成部分是實習論文的成績評定。考慮到專業實習與校內課程學習在性質、評定老師在學生實習表現的信息不完全、實習單位等因素引起的差異,我們計劃改革專業實習成績的評定方法,改百分制為等級制,以提高成績評定的科學性和監管的有效性。
我們相信,認真反思我國法學教育界近十多年來的發展過程中的法學專業實習理論和實踐,為法學實踐教育尋求新的實現途徑,對開創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的未來會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A〕。賀衛方主編。中國法學教育之路〔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關鍵詞:地方院校;環境法;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11-0027-02
我國高等教育已經成為一種大眾教育。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地方院校在尋求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在辦學上與中央直屬高校不同,形成了十分鮮明的辦學特色。通常,地方院校會考慮學校實際情況和自身條件,依托重點專業,推進、強化學校的特色教育,以江蘇省南京審計學院為例,辦學方略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特色優校”,重點發展以審計學為品牌的國家級特色專業。在這樣的辦學背景下,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環境法教學既有高等院校法學教育中存在的一般性問題,也有特別的難題。本文旨在此問題上進行初步的探討,以更好推動我國法學專業環境法教育的發展。
一、環境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發展通常依托于院校的自身辦學特色和傳統學科優勢,法學專業的發展對地方院校的重點專業、重點學科起著一種支撐、協調的作用。在這樣的校園環境下,法學專業環境法教學過程中既存在與一般高等院校法學教育相類似的問題,也有不同于綜合性院校或者政法類院校的特別問題。
雖然環境法已是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但法學學生對其的興趣遠不如對其他部門法如民法、刑法的學習,這是法學本科教育中的一個通病。少數學生或許對環境法興趣濃厚,但在地方院校,拘囿于地方院校的學習氛圍和條件限制,有關環境法的選修課程如環境倫理學、自然資源法、國際環境法等無法開設,學生無法進一步學習這些環境法知識,基本都會改換學習方向。以南京審計學院法學院為例,偶爾出現考環境法方向研究生的學生,但環境法方向選修課無條件開設,學校環境法的圖書資料有限,信息渠道有限,周圍學習氛圍的反作用,最終學生均放棄了對環境法的深入學習。同樣,地方院校的條件限制如師資、信息渠道、學校支持力度等也不利于學生在法院、律所、環保部門、企業等開展與環境法律問題有關的調查研究。這種現狀掣肘了環境法課程在地方院校的進一步拓展。
此外,地方院校學生的培養目標主要是應用型人才,學生的學習目標比較明確,主要是利于就業。學生對于與自身利益不太緊密的課程天然就存在一種疏離的心態。筆者所在院校的法學學生從大一開始就被要求為畢業定方向,學生很早就開始準備司法考試,或者輔修學校熱門專業如審計、會計等為就業增加砝碼。環境法教學中,教師若不能把握學生這種心理并積極應對,極易使課堂教學陷入僵局。
二、環境法教學問題原因探析
首先,環境法的綜合性特點決定了環境法與其他部門法,與其他學科如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對教師講好這門課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師須高屋建瓴地講授知識點而又不流于政策性的說教,教學內容安排、授課的方式和技巧上都要有一定的特色,才能吸引學生眼球。
其次,確定環境法為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迄今不過幾年時間,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環境法課程教學的成熟度遠遠落后。環境法學科的發展就是最近幾十年的事情,許多理論現在仍然在發展、成熟的過程中,環境法課程教學的內容遠不如其他部門法成熟。環境法學的課程內容通常包括總論和分論,總論側重理論介紹,分論側重環境資源法律條文。不少理論問題還未得到法學界的一致認可,甚至不同教材有不同認識,具體法律制度、法律規范與學生實際生活存在一定距離,顯得較為枯燥[1]。教學中,與民法、刑法等課程充滿各種各樣生動有趣的案例相比,學生普遍覺得課程內容比較空洞,案例不夠典型。以環境法案例來說,按照環境法理論無疑應該獲得支持的受害者實踐中通常是相反的結果,這種狀況使教師講授犯難,使學生學習困惑,對環境法理論的學習陷入困境,進而喪失了學習興趣[2]。
再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究是環境法在我國實踐中的常態,環境法律權威性不足某種程度上影響到學生的學習心態。課堂上,教師講授我國環境資源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建構,這與生活中學生能夠感受到的環境資源仍然不斷惡化的實際狀況反差太大,地方法院對于環境侵權事件由于各種原因不敢有所作為,這些狀況促使學生產生環境法無用論的認識。社會中廣泛存在的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態也對法學學生有著影響。與法學學生聯系緊密的司法考試中,涉及環境法的內容極少,在學生心中強化了“環境法無用”的印象。既然“環境法無用”,學習了也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對今后畢業找工作沒有實際幫助,學生因此輕視這門課程。
地方院校法學學生的整體特征對環境法教學的良性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地方院校的重點專業、重點學科往往是最炙手可熱的。許多法學學生入學時服從調劑而到法學專業,這在筆者所在院校是一種常態。當代大學生極具個性和自我意識,目的性較強,學生入學時對法學就興趣不大,入學后仍然想方設法與興趣專業靠攏,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轉專業,其他學生會選擇輔修興趣專業。這種情形下,法學學生是身在曹營心在漢,學習法學的精力有限,對非傳統部門法的環境法更難以上心。
此外,地方院校特別強調的辦學特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環境法課程的拓展。在地方院校,學術方向是環境法的教學人員一般都歸屬于經濟法方向。法學重點課程的建設一般傾斜于民法、刑法或者與地方院校辦學特色聯系密切的課程,筆者所在院校傾斜經濟法、審計法課程建設。環境法幾乎不會進入院校的關注視野,其良性發展態勢堪憂。
三、探索環境法教學改革的路徑
(一)提高教師專業素養
環境法的綜合性特點使得只有單一學科背景的教師較難圓滿地完成教學任務。講好環境法課程,教師需要不斷學習,了解學科的最新動態,熟悉其他部門法的有關內容,關注相關學科的發展,才能始終保持課堂教學的鮮活性。如行政法中行政許可,商法中綠色貿易壁壘,甚至環境倫理學中的環境公平,環境經濟學中排污權、碳交易等內容應該是環境法教師熟知的內容。教師可以引導學生從不同部門法、不同學科的角度去認識,去分析,既銜接了其他部門法、其他學科的內容,也凸顯了環境法在解決這些問題時的獨特作用,使學生真切認識到環境法并不是無所作為的花架子。所以,環境法教師在教育理念、教學經驗、學科知識、教學能力上有不斷提升的必要。
(二)嘗試多樣化的教學手段
不斷給學生創造新鮮感,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環境法的課程內容總論和分論的教學結構實際上非常利于教師嘗試多樣化的教學手段。對于理論部分,主要以教師講授為主,讓學生對此部門法的理論有基本的認識。對于分論、法規的學習和了解可以采取非常靈活的方式。筆者嘗試效果尚可的教學手段有如下幾種。一是案例教學法,此方式的優點是使學生由被動聽講轉為主動思考。教師選取典型案例,通過設問、鼓勵、誘導、懸念等方式,使學生分析其中的環境法律問題,學生在分析中既能主動思考,又對具體法規有了深刻認識;既不脫離課堂重點,也可訓練學生分析能力。案例的選擇可以選取與時事聯系緊密的以吸引學生注意力。當前環境突發事件層出不窮,教師對這些案例要充分運用,這樣的環境時事案例既鮮活也更吸引學生眼球,使學生認識到環境法的重要性和學習必要性。二是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授課已成為許多高校教學的常規形式,但多媒體授課不應局限于展示教學PPT,圖片、短片都可以用來輔助教學,使學生對環境污染、資源破壞有直觀的感受,也利于調節課堂氣氛。三是讓學生成為部分課程內容的講授人。環境法分論涉及范圍廣,內容比較枯燥。在此部分選擇適當的內容讓學生課下準備,課上講解,有助于活躍氣氛,避免學生厭學,更利于學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條文。合理的引導可以讓學生在核心知識點掌握的基礎上實現知識的推演建構,在知識點間建立良好的認知聯系。從實踐效果看,這種手段頗為學生認可。
(三)適當調整環境法教學內容,緊密聯系學生學習的實際需求
筆者嘗試引領學生從多方面了解環境法在解決宏觀經濟調控、商事交易、會計審計等領域中的作用。這樣,環境法就能夠脫離教學過程中呈現的局限于理論知識傳授的干癟狀態。筆者的許多法學學生輔修經濟類課程,筆者在環境法教學內容中適當聯系有關經濟問題,如環境政策法律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商事交易中環境信息披露、銀行綠色信貸、綠色審計對環境法的推動等,這些內容對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起了不小作用。
(四)適當增減內容,適應地方院校的辦學特色
為地方院校的辦學需求服務,符合環境法課程在地方院校長遠發展的需求。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環境法的教學定位不是精英教育,是大眾教育。大眾教育的定位決定了只有與地方院校的特色緊密聯系,環境法課程的發展才不會淪為不受院校重視的小眾課程。教師可以對教學內容依據其在教學中的不同地位、與地方院校特色的疏密關系進行合理劃分,有所側重地講授。對于與地方院校特色有關聯的內容,可以合理地擴充講授的內容,避免脫離地方院校需求,面面俱到、特色不鮮明的講授。
大學生尤其是法學專業的大學生了解和學習環境法知識對我國環境政策、法律的制定、執行、宣傳、教育和監督等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院校,實現這個目標,法學專業環境法教學必須結合地方院校的特色,把握法學學生的整體特征,了解學生的學習心態,設計出符合學生學習需求、就業需求的教學模式。只有如此,環境法課程才能得到學生的認可,具有鮮活的生命力,實現環境法教學的長遠目的,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人才培養;通識教育;專業教育;實踐教學
一、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
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首先必須確定人才培養目標;根據人才培養目標才能制定具體的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計劃。“首先,人才培養目標規定本專業畢業生所應具備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其次,人才培養目標應當明確所培養人才的畢業服務方向;再次,人才培養目標應當明確所培養人才的類型,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理論型人才還是復合型人才。”一所高校,一個專業的生存和發展首先是它能培養出社會所需要的人才。
根據1998年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我國法學專業的任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這一人才培養目標出臺在十年之前,從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我國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來看,法學教育承擔起既要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后備人才,又要為全社會各層面培養不同層次的法律人才的重任。本科畢業之后進入各級國家機關成為高級專門人才的為數并不多,法學學科自身的特性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決定了法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培養目標。而要達到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的標準,如前所述,非法學的學歷教育能獨自完成。
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結合統一司法考試關口前移的現實情況,我們將南京審計學院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建設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和具有應用能力的人才。學生應系統掌握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知識,以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為目標,掌握相關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熟悉處理專業實務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學生應具有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富有創新精神。畢業后能較熟練地應用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辦理各類法律事務,解決各類法律糾紛,并具有從事法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質。”總體而言,南京審計學院法學專業以培養合格的法律人為目的。一個法律人基本構成有三個要素:一是要系統掌握法學專業知識;二是要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素養;三是要有扎實的法律基本技能。在校期間除了知識的傳授外,更加重要的是能力的培養和創新精神的培育,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南京審計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確立多樣化理念,從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出發,根據學校的類型、層次、辦學傳統與條件等實際情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滿足社會不同需求主體的不同需要,努力避免“千人一面,千校一面”問題再現。
二、法學專業所在學科和國內外相同及近似專業的發展現狀
建國60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以來,法學學科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日新月異。“從1977年開始恢復招生時的223人,截至2006年底,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已達603所,在校的法律專業本科生接近30萬人。有法學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達333所,有法學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29個,有13個法學教育機構設有法學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目前,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任教師總數為5萬多人,2007年畢業本科生7.39萬人,招收研究生1.88萬人,在校生4.90萬人,畢業生1.45萬人。法學類博士點增加到39個,共招收博士生1300人,在校生4278人,畢業生860人。在學科建設方面,2007年教育部批準法學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3個,法學二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11個。在人才培養方面,實施了一系列質量工程建設,圍繞專業、課程、實驗實踐教學、師資隊伍、教學評估以及對口西部高校六個關鍵環節進行建設,為法學教育全方位改革和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西方社會的法律教育歷史悠久,正規的、學院式的法律教育和訓練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文字記述了。使法學教育成為真正大學教育的努力首先反應在開創于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歐洲最早的以意大利波倫亞大學的法學教育為代表的大學中。近現代以來西方各國的法學教育取得了更進一步的發展,尤其是以美國的法學教育發展為典型。進入20世紀以來,美國的法學院由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大學法律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學氛圍,注重將國際學生與本土學生的融合,在同一課堂學習的過程中,可以相互學習各自國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這種在“國際性”環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價值的磨合,有助于學生在比較學習中形成自己對真正法律價值的追求。
三、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設計的基本思路
為了使培養方案的制訂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人才培養目標,正確處理好通才教育與專業教育、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的關系,該校根據以下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制定和修改法學專業培養方案:一是堅持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和綜合提高;二是改變課程以學科為中心的知識分割、簡單拼湊的狀況,從人才培養的全局觀點出發,處理好各教學環節之間的關系,進行整體優化;三是堅持以學生為本,尊重學生;四是堅持先基礎后理論,循序漸進;五是課程體系設計應具有前瞻性,體現終身教育的理念。另外,要堅持在教學計劃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加強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集中表現為反映客觀事物的正確、全面、深刻程度和應用知識解決問題的速度和質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畢業生就業范圍和職業變動性加大,因而以傳授知識為主的教育已不能滿足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應是傳授知識與能力培養相結合的教育,教育不僅只是單純地傳授知識和信息的途徑,還必須重視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和創新能力,為此,在制定教學計劃時應注意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注重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考慮如何增強學生應用能力的環節和措施。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思維與推理能力、理解和解釋法律的能力、分析和運用證據的能力、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這些技能對于學生畢業后走向社會,成為社會所需的人才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重視理論知識的傳授,輕視實踐能力的培養,以致培養出來的學生受到用人單位的抱怨。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時,重視學生專業技能培養方面的課程開設;在理論課的教學中,重視司法實踐,達到理論與實踐統一;保證充足專業實踐時間。只有這樣,學生的專業技能的培養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同時,隨著近幾年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加快,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而司法系統所需的法律專業人才卻極其有限。因此法科畢業生不應只局限于去司法部門工作,必須隨著形勢的發展向更廣闊的領域擴展。其人才的知識結構也不能僅僅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國內的基本法律,而應該成為既精通法律,又懂經濟、管理、外語和計算機等多學科的復合型人才。南京審計學院財經類院校有著經濟和管理類學科的資源優勢,其所開辦的法學專業在堅持大法學的基礎上,應以培養經濟法律人才為自己的專業特色,以迅速適應市場經濟對經濟法律復合型人才的需要。
四、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創新及預期效果
綜上可知,2009級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從以下方面進行了創新并取得如下預期效果:
(一)堅持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
法學教育應當是以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法學教育應當寬口徑、厚基礎,注意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雙向選擇的就業方式,使學生的就業面更為廣闊,幾乎涵蓋了各級各類對該專業人才有需求的機關、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因此,以就業為導向,切實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無疑成為提高學生在就業市場上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法學院堅持素質教育與職業技能教育相結合,有助于培養復合型、應用性專門人才。
(二)注重密切和司法考試的關系
統一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和標準,是衡量法律職業人才的重要尺度。它對我國各類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將起著較重要的導向性作用,對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也將產生深層次的影響。2008年起國家決定法科學生在大四期間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該制度的實行不僅在司法改革領域,而且在法學教育領域都打開了突破口。南京審計學院創造性地針對三年級學生復習司法考試和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開設若干門專題研究類課程,既是關注就業對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影響,也是適當考慮統一司法考試的變化適時調整培養計劃和培養目標,合理、科學的配置課程,提高學生對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和競爭力。
(三)合理進行課程設置,適當壓縮學分
該校認真梳理了每門課程的具體內容,根據課程內容合理進行設置。對于法律專業課,不要盲目地增加或削減,而要根據課程內容本身具體設置,對于主干課程,不僅不能削弱,還予以加強。對于那些實質性內容不多,相關性又較強的課程,則應進行適當合并,擴大課程名稱的外延,充實課程內容,減少課程門數。堅持因校制宜,設置合理而穩定的法律專業課。各校的教師結構不同,學術傳統不同,具體的培養目標也別,因此課程的具體設置和安排,要求整齊劃一、統一行動,既是不實際,也是不科學的。只能根據各校的具體情況和辦學特色設置合理、穩定的法律專業課。另外,開出門類眾多的高質量的選修課,以體現強基礎,重素質的特點,盡可能地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特長,使教學計劃更好滿足社會對法學專業本科人才的需要、學生的個人志趣和因材施教的要求。
(四)重點修改實踐教學方案
法學屬于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教學是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途徑和有機組成部分,它既可以檢閱、修正和鞏固已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又有利于使學生得到法律操作與思維能力的真實訓練,有利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能力的培養,有助于培養學生的競爭能力和團隊精神,因而也是法律專門人才培養的最有效的手段。法學教育致力于培養服務于民主法制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專門人才,就是要培養具有比較完整的法學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法律專業思維、法律職業倫理和法律應用能力的專門人才。顯然,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為法學專門人才培養所必需。在經濟法律復合型人才培養方案中,該校單獨制訂了實踐教學方案,對實踐教學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以及每一種具體實踐教學的目的要求、主要步驟、考核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執行性。近年來,南京審計學院在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中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加大了實踐教學的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使學生的法律專業應用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具體來說,將原專業模擬實習的內容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案例研究類課程結合,增設實驗類課程,使學生將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一定程度避免了原專業模擬實習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時增設了法學辯論和法律診所的新實踐教學形式,進一步加強實踐能力的培養,為學生就業打下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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