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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鄉村治理;治理主體;鄉村精英;農業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1-0067-02
20世紀末,治理一詞才逐漸為大家所了解。學術界關于治理的概念和定義是這樣的: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者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諸多方式的總和[1]。一方面體現公共權力的多元化,政府,非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自身都可以作為權力的主體。另一方面,各治理主體之間是一種互相依存,互相協調的關系。而鄉村治理界定了治理的主體和范圍,很多學者對鄉村治理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雪峰認為,鄉村治理是指如何對中國的鄉村進行管理,從而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黨英國把鄉村治理看作一種制度和系統,涉及選拔優秀干部,變更政府行政規程、監督政府廉政建設等,是多個鄉村主體在協商合作的基礎上共同管理鄉村事務的自主管理,提高村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將村民納入鄉村治理的管理體系融合多方力量對鄉村進行共同治理的過程;吳克偉認為,鄉村治理主要是運用公共權威對鄉村社區進行組織管理,構建鄉村秩序,推動鄉村發展。簡言之,鄉村治理是針對廣大農村地區,由國家和社會共同作用形成公共權威,實現對鄉村社會的調控、引導和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增進共同利益,實現農村發展的動態過程。
一、鄉村治理的概念與內涵
對于鄉村治理的定義和概念的不同解讀,實質上都包含了以下的共同點:第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是鄉村治理的重要條件,國家,政府,社會組織能夠獲得廣大村民的信任與支持,尤其是能夠吸引社會與鄉村精英參與管理。第二,治理主體能夠在思想上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治理方式化解矛盾和危機,做出實質性的工作,構建良好的服務體系。第三,鄉村治理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的思想文化素質,發展現代化農業,使占9億人口規模的廣大農村成為我國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而不是阻力。
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現代化進程,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中國的現代化。鄉村的治理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治理,是一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三農”問題歷來是國家和政府關注的焦點。本文先從現有的鄉村治理模式出發加以分析,試著探究新的治理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針對三農問題,政府打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農業現代化的口號,在鄉村治理采取村民自治的模式,設立村民委員會,民主程度進一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也得到鼓勵,鄉村治理的水平和質量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農村建設有了一定的進步,然而,在新的形勢下鄉村治理又面臨著新的危機和困境。
1.聯產承包責任制存在缺陷。聯產承包制是改革開放后農村的主要制度,雖然帶動了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在與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對比之下,小規模,小戶生產已經不能滿足人們對物質的要求,因此出現很多空心村現象,很多勞動力由農村轉移到城市,農村里只剩下了婦女、老人和兒童,在物欲橫流的時代,鄉村正在被遺棄,急需發展農業現代化來彌補小規模生產的缺陷。隨著勞動力大量轉移到城市,社會出現了很多問題,留守兒童數量多,土地資源浪費嚴重,農村資源閑置,城市擁擠,資源緊缺,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為農村發展尋求新的出路。只有讓農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縮小城鄉差距才能發揮農村的潛力。所以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就顯得特別重要。農村的資源很豐富,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都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在農業發展未形成大規模產業時,政府應該鼓勵農民積極進行嘗試,養殖業,畜牧業,零售業,旅游業等防止產業單一化,并給予指導和培訓。近年來,很多鄉村的旅游產業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旅游產業可以帶動交通運輸業,飲食,娛樂等服務業的發展,旅游產業是農業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農村產業化發展過程中,政府應該給予合理的指導和鼓勵,讓農民動起來,讓農村活起來。
2.城鄉二元現象嚴重。二元現象是發展中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障礙,若不盡快解決,我國的現代化進程將會停滯不前,甚至中斷。城市居民、發達地區居民與農村地區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會引起農村居民的憤怒和不滿,導致社會不穩定,為現代化建設埋下隱患。統籌城鄉發展是解決二元現象的重要手段,僅靠農村本身的力量來促進農村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鄉村治理不應該走單純的“以農治農”“以鄉治鄉”,鄉村與城市在發展模式、生存習慣、生活方式,自然環境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二者是互相依存的關系,鄉村治理離不開城鄉的統籌發展。城鄉的統籌發展需要國家強有力的制度支撐。統籌城鄉發展,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第一,統籌城鄉社會事業發展,主要指的是城鄉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的基礎設施簡陋,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傾斜,讓人們的生活更加便利,讓農村居民感受到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重視,從而加強對黨和國家的信任。第二,統籌城鄉文教衛生事業,城市的文教衛生事業在穩步發展的同時,農村的文教衛生工作由于先天的薄弱更需大力發展,文化教育與衛生工作要依靠國家政府的監管,讓農村的孩子和城市的孩子一樣能夠接受良好的教育,農村居民能夠和城市居民一樣在家門口就醫,加深農村居民對鄉村的歸屬感。第三,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國家收入再分配維護社會公平,讓農村居民能夠免除后顧之憂,聚精會神搞建設。
3.鄉村治理主體存在缺陷,治理資源匱乏,主要包括治理主體單一,農村精英流失。民主建設需要重點加強,要聽取多方意見,完善農村選舉提拔制度,現在的農村治理中,政府處于主導地位,農民處于被動地位,農民積極性低,導致農村公共事務癱瘓,鄉村不能作為一個整體齊心協力搞建設。
治理主體單一,農民民主政治素質亟待提高。很多農村中的黨委書記連任很多年,農村居民對農村選舉比較冷漠,參與民主建設的熱情也比較低,這就使得干群之間隔膜加深,不容易團結起來干大事。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的思想文化素質較低,沒有自主意識,不能夠較好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還要積極發揮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鄉村治理的影響,引進社會資金和管理經營體制,為鄉村建設積累經驗和資金。
鄉村精英外流。鄉村精英在鄉村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中起著關鍵作用,這不是盲目夸大精英的作用,而是重申人才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賀雪峰指出,精英在農村社會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一方面對國家的政策有理解能力,另一方面與普通村民聯系密切,所以農村精英是溝通干群關系的橋梁[2]。我們知道華西村、的鄉村治理奇跡,我們在想到華西村的時候就想到了吳仁寶,的發展離不開王宏斌,所以無論什么樣的農村社會,無論多特殊的情況,精英的角色都對農村的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在過去的二十年間,由于農村經濟狀況差,農村精英流失嚴重,這些接受了高等教育有思想的人更愿意去城市打拼,不愿意留在村里擔任干部或留在村里發展,精英人群的流失是信息、知識、觀念、技術的流失,如何吸引精英人群來建設鄉村,減少精英人群流失,是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雖然近年來國家政策鼓勵大學生回鄉村擔任干部,即我們說的大學生村官,在部分地區有了一些影響,但具體情況與預想相差甚遠,很多大學生因為農村的條件太差,只是掛名,并沒有實質的工作和鄉村建設的熱情,村民只知有大學生村官,卻不知姓名,一年也見不到幾次面,鄉村精英急需回歸。
三、鄉村治理的建議和對策
在當前情況下,鄉村治理的推進需要做出如下調整。
首先,最重要的是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主體多樣化在鄉村治理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使得鄉村發展可能性增多。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村民自身都是鄉村建設的主體,村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建立完善的干部選拔、培訓、激勵機制,從全局考慮,為村民的利益著想。村民也要提高自身素養,提升自己的主人翁意識,履行自己的義務,享用自身的權利,提高鄉村民主建設水平;要發揮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鄉村治理的影響,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使得社會資金投入農村,可以借鑒這些組織的管理體系,以及吸收農村勞動力,為農業現代化注入新的活力。未來的鄉村治理將呈現由鄉村主導到市場主導轉換的趨勢。
其次,農業產業化是我國農村繼聯產承包制后的又一大變革[3],農業產業化的實踐使得我國的農業發展及農村面貌發生了深刻變化,并將有著長遠的生命力,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要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農業產業結構是一個有機整體,要對鄉村產業結構進行整合和調整,提高鄉村的資源利用率。農業現代化要轉變只有第一產業的傳統,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最后,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民文化素質逐漸提高,產業發展剛剛開始,各方面逐漸起步的時刻,政府的指導和政策傾斜是必需的,政府應在鄉村治理上加大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發揮城市對農村的拉動作用,充分發揮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
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各地的情況也各不相同,我們要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以理論指導實踐,從實踐中尋找規律,在國家政府的指導下充分發揮鄉村居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鄉村治理情況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各因素的發展速度不同,我們只能先從緊要處著手,然后逐漸鋪展開來。同時尋求多個方面發展的可能性,從而推進新農村建設,影響國家的現代化進程。
參考文獻:
[1]全球治理委員會.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M].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95:23.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鄉村旅游快速發展,但從總體上講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由于經驗和理論認識上的不足,也存在一些問題。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進一步提出了加強社區參與的方法,以期對我國鄉村旅游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借鑒。
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內涵
1985年,墨菲(P.E.Marphy)的《旅游:社區方法》一書引入了“社區參與”的概念,2009年6月,世界旅游組織、世界旅游理事會與地球理事會聯合頒布了《關于旅游業的21世紀議程》,明確提出將居民作為旅游業發展的關懷對象之一,并把居民參與作為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突出了社區參與在旅游業發展中的重要性。社區參與是指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物與公共活動的規劃、決策、執行、監督與評估等環節的過程。因此,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應理解為在鄉村旅游發展中,社區居民通過各種方式和行為,積極、主動地參與鄉村旅游發展的環節和相關層面,并且在其發展中獲取相應的利益,以保護當地環境和維護傳統社會文化,促使旅游地和旅游地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由此可以看出,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核心體現在參與的內容和目的兩方面:居民獲得參與社區旅游發展決策的權利和公平獲得旅游收益的機會。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是體現社區因素和居民意志的有效機制,包括了旅游規劃、旅游經濟活動、環境保護以及社會文化維護等多方面內容,它更強調把社區作為旅游規劃和治理的核心,是一種新型的旅游發展模式和開發理念。
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積極意義
近年來鄉村旅游在我國快速發展,尤其是2009年國家旅游局推出“2009中國鄉村年”,更掀起了鄉村旅游開發的熱潮。在鄉村旅游深度開發過程中,社區參與是實現其良好發展的保障,同時也符合國家發展鄉村旅游的初衷。
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積極意義在于:第一,鄉村旅游之所以對城市居民具有很強的吸引力,要害就在于它具有和城市景觀完全不同的“土生土長”的鄉村自然、人文景觀。就自然景觀而言,當地居民是它們的擁有者、保護者,所以繞開當地居民參與而進行的鄉村旅游資源開發是沒有生命力的;就人文景觀而言更是如此,如田園風光、農事活動、風土民情等,這些都是當地最生動、最鮮活的鄉村旅游資源,而當地居民則是它們的重要載體,通過當地居民的參與,才能使這些無形的精神資源得以展現。第二,當地居民通過參與鄉村旅游的開發經營、決策治理,獲得旅游收益。收益的提高會極大地促進居民對發展鄉村旅游的熱情,這種支持與友好的態度,是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動力和源泉。第三,當地居民通過各種形式對鄉村旅游的參與,會無形中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生態保護觀念和環保建造的意識。為了更好地發展當地的鄉村旅游,他們會自覺保護當地的生態景觀,美化環境,同時會更注重保護當地的鄉土文化,使其得以傳承和發揚光大。
當前鄉村旅游社區參與中存在的問題
(一)各地社區參與發展不平衡
少數地理位置優越、經濟開放的地區,鄉村旅游起步較早,鄉村利用本地的旅游資源,引導社區居民全面有效地參與到旅游開發、治理、規劃、經營中去,實現了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還有一些鄉村處于摸索階段,采用的是組織參與的模式,部分居民參與其中,主要從事的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如為游客提供手工藝品和土特產品等。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鄉村地區,旅游的發展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發展的進程較為緩慢,在比較偏僻落伍的地區,鄉村旅游更是毫無社區參與可言。可以預見,這些地區的旅游業,最終會隨著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不斷加劇而逐步衰落。
(二)社區居民參與鄉村旅游的程度偏低
社區全面有效地參與鄉村旅游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在參與的規模上,應是全部居民,起碼是大多數居民的參與;在參與的內容上,指當地居民全方位地參與到當地旅游業發展中,包括旅游業發展的規劃、決策、治理、經營和當地的環境保護及文化的維護與傳承;從參與的目的來看,居民不再僅以就業、增加經濟收入為單一目的,考慮到他們今后的發展,居民還視環境保護、維護傳統文化為己任,最終達到自身、社區、當地旅游業三者的共同發展。
目前從我國鄉村旅游發展的總體來看,社區參與程度和層次普遍偏低,多數地區主要表現為少數居民開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真正在旅游決策、治理等方面的參與少之又少。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第一,政府部門一些擁有決策權的各級領導,對鄉村旅游開發過程中社區參與的積極意義認識不足,理解不透。認為只是簡樸的農民個體經濟行為,沒有充分考慮農村居民的利益、需求,在旅游開發決策中多采用“一言堂”的作風,未采取任何措施調動當地居民的積極性,引導他們全方位參與。第二,從當地居民角度分析,由于旅游治理者或規劃人員在制定一些對社區產生重大影響的旅游規劃時,常將社區居民排除在外,強化了社區居民不愿參與鄉村旅游的意識。他們認為開發旅游是政府行為,是為公司謀利,進而有意無意將自身與旅游發展隔離開來。第三,由于農村居民文化知識水平有限,整體素質較差,客觀上限制了他們的參與。
(三)鄉村旅游開發中社區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當地農民直接利益受到損失。鄉村旅游開發中居民最關心的莫過于利益分配,尤其是經濟收入的分配。但由于農村居民參與程度低,目前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在資源利用上,包括土地資源在內的可利用資源,在旅游開發以前是當地社區居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源,其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當旅游區進行規劃后,這些資源即變成景區治理部門所有,而景區在經營中所得經濟利益沒有或很少分配給當地居民,直接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同時在將這些資源使用歸屬權轉讓給旅游企業時,政府或村委會未能使農民獲得最大利益,甚至個別地方出現權錢交易等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
其次,在就業機會上,目前在鄉村旅游開發中,各地大多數旅游項目是以委托經營、承包、經營權轉讓或租賃承包的形式委托給一些外地開發公司開發與經營,而不是以社區居民為主體。大量外地人的涌入與參與,使鄉村旅游區的旅館、餐館及紀念品經營等被外地企業所壟斷。這樣的結果,造成當地居民被排除在經營決策之外,就業機會大大減少,并使部分旅游收入通過工資和商業利潤等方式流向外地,致使當地居民喪失了在旅游活動中應得的直接經濟收益,同時也削弱了“旅游扶貧”的效果。
2.當地居民間接利益的喪失。社區居民參與鄉村旅游所獲得的利益除了經濟利益外,還包括環境利益和社會文化利益。環境是當地居民長期生活、生產的場所,一旦遭到破壞出現生態問題,會首先危害到他們的生活和健康;鄉土文化是當地居民在情感和心理上的歸屬,然而隨著旅游的開發會被城市文化所同化。沒有了良好的環境和獨特的文化,便失掉了發展旅游的“靈魂”。當地居民不是參與的主體,甚至根本無法涉及旅游開發的規劃、決策等工作,由于開發者指導思想和治理上的原因,旅游開發中往往存在著重經濟利益,輕環境和社會影響的行為,進而使當地居民間接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社區居民對參與旅游活動的態度淡漠
由于當地居民在鄉村旅游開發中利益得不到保障,卻還要承受環境破壞、正常生活秩序受干擾和價值觀念受沖突等不利影響,目前鄉村旅游開發中社區居民對參與鄉村旅游活動的態度淡漠甚至產生不滿抵觸情緒。社區居民對發展旅游的態度研究表明:一旦社區居民產生這種消極情緒,會極大地影響到當地旅游業的發展,甚至導致當地旅游業的發展失敗。例如印度海岸旅游地Goa,因當地居民不滿旅游者帶來的種種不便,向游客散發敵意傳單,并演變成向政府施加壓力的消極行動。可見居民參與的態度直接關系到當地鄉村旅游發展的成敗。
保證鄉村旅游社區參與有效性的措施
(一)政府應在鄉村旅游開發中轉變職能
假如政府在鄉村旅游開發過程中,既是利益的主體,又是政策的決策者,必然造成鄉村旅游收入不科學合理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最終會大大降低鄉村居民的“參與度”。所以政府要由包攬一切的主導作用,轉變為在以當地居民為主體鄉村旅游開發中發揮引導、調解、監督等作用。政府應在鄉村旅游開發中處于中立地位,積極營造發展的良好環境,保障居民的參與權,規范居民參與的行為及過程,處理好開發商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成為他們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二)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推動作用
當地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認識鄉村旅游社區參與的內涵及重要意義,提高重視程度。政府通過制定實施各項鼓勵扶持政策,例如通過貸款、補貼、稅收刺激等措施,調動廣大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并給他們創造多層次的參與機會和就業崗位。當鄉村居民在經濟收入和就業等方面得到平等的利益分配,就會極大地激發他們參與旅游開發的積極性和熱情,鄉村旅游才能真正持續健康地發展。
(三)加強培訓以提高鄉村居民參與的能力
如前所述,鄉村居民受教導程度低,文化素質及綜合素質差是造成他們參與程度不高、參與意識淡漠的另一重要原因,所以必須加大對當地居民的培訓和教導的力度。通過整體培訓,普遍提高鄉村居民的環保意識、參與意識、商業意識、競爭意識;通過多層次、有針對性的培訓,提高當地不同類別、不同人群參與鄉村旅游的能力,從基本的旅游服務和經營到高層次的旅游治理與決策,保證人人都有一技之長參與到鄉村旅游活動中去,使當地居民真正成為旅游業的主體。
綜上所述,社區參與鄉村旅游目前在我國鄉村旅游發展中仍處于初級階段,還存在著許多不足與欠缺,但隨著我國鄉村旅游的深度開發,要確保當地旅游、經濟、社會文化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社區參與必將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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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簡約治理;半正式治理;社會后果;糾紛調解;拆遷公司
中圖分類號:C916.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權的簡約治理由來已久,成為傳統中國社會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統天下以來,中央集權成為中國社會的常態治理,這種治理形態匯集韋伯所言的世襲君主制和科層官僚制于一體,其治國理念即法家主張的高度認同國家的權威,但是,它卻無法解決官僚體系復雜化和自我延伸帶來的國家與地方的隔閡問題,這是法家在治理過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會治理上,儒家成為解決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張社會在差別規范“禮”的指引下,通過非正式的社會機制進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負責在社會自我治理失敗時的非常態性介入。儒家踐行的就是一種集權的簡約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傳統而言,這種治理模式高度認同中央的集權特性,認為中央的權威是絕對和不可分割的。同時,這種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員的簡約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簡約治理一般不依賴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風俗、習慣以及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這種簡約治理可以達到節制國家官僚體系和節約社會治理成本的雙重目的。這意味著簡約治理不可能是一種社會對抗國家意義上的治理機制,而是一種國家與社會實現良好互動和合作的治理機制。一直以來,簡約
治理仍然是中國治理的一個重要特色。只不過中央集權被賦予了民主的理想,這個治理模式被總結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卻與作者在村莊實踐中得出的判斷迥異。2013年清明前后,筆者跟隨“三農”研究團隊,對位于宜昌市的一個城郊村進行了20天的駐村調研,發現村干部利用各種非正式人員和非正式組織進行村莊半正式治理的現象十分突出。糾紛調解和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是其簡約治理的主要治理實踐,然而,從后果來看,半正式治理帶來的卻是村莊治理乏力、混亂和灰色化。經驗證明,簡約治理越來越不可維系,田野調查表明,它們需要對近年來持續不斷的基層治理困境負主要責任。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話題,圍繞這一學術敏感性話題,我們對這一現象進行更深層次的理解和分析,從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發,以求探索出城郊村莊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關文獻綜述
準確認識基層政權的性質和鄉村治理的邏輯是理解中國基層治理變化的關鍵。在總結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經驗時,半正式的治理實踐一直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既是傳統中國社會集權的簡約治理的主要表現形態,又是近代以來國家政權建設的主要領域。其相關研究可以追溯到經典理論社會學家,而后,中國學者對其進行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論證。
韋伯對兩種不同的治理類型進行了的劃分,他認為世襲君主制強調“家長式”的權威主義,科層官僚制則強調“經驗式”的實用主義,它們原本是兩個獨立的治理模式。然而,當運用到對的分析時,韋伯發現的治理不屬于這兩個治理類型中的任何一個,而是二者的結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襲的官僚系統”(patrimonial bureaucracy)來定義的治理模式[2]。但是韋伯的研究限定了簡約治理的產生,他能夠考慮到士紳和宗族在鄉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終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機構的治理功能層面。因此,他對中國國家治理形態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韋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規權力中區別了“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層滲透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韋伯的分析一樣,Mann 的分析也不能闡明政府正式機構之外的治理。他的雙向區分的權力結構仍然只是一種與民間權力對立的正式機構的權力,并不能說明筆者所要討論的半正式治理。但是這些理論資源卻很好地為中國學者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關于鄉村基層政權的性質與鄉村治理的邏輯的研究,較多學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實踐作為分析對象。圍繞半正式治理,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論預設與經驗證明。一種觀點認為,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承載了諸多歷史和地方的智慧,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治理模式,成為現代國家治理轉型的有益因素。如,黃宗智通過對傳統中國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稅務管理及行政實踐等領域的研究表明,政府與社會的關鍵匯點的實際運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準官員的使用以及政府機構僅在糾紛發生時才介入的方法,這一方法的部分內涵在近代國家政權建設的過程中仍廣泛存在[4]。他不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權與簡約治理官僚制、高專制權力和低基層滲透權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結合的特點,同時還提煉出了行政實踐的特征即“簡約治理”。李懷印認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國家權威和村民共同體的需求下產生的內生性制度安排,從治理的效果來看,這是一個官民兩便的“實體治理”[5]。談蕭從中西比較的角度出發,得出了中國治理模式的特點,即中國治理以善政為導向,其要素包括人事關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和意識形態的教化治理。中國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權的,……同時,中國的治理模式是簡約的,這種簡約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國家節制官僚體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會節約治理成本。所以,從治理結構上看,中國特色的治理可以總結為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6]。賀東航認為,黃宗智的“簡約治理”理論在對解釋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說服力[7];另一種觀點認為,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是“現代”國家政權建設需要改造的領域,因為其直接導致國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贊奇通過對華北農村的研究,提出的鄉村治理機制的“經紀機制”以及國家政權在基層的建設問題,他將其視野放在了國家與社會遭遇的鄉村二級,關注的是鄉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權力的文化網絡”。他的研究試圖表明,國家政權建設并沒有有效地改造傳統中國的基層治理體制,卻破壞了權力的文化網絡,并最終使得國家政權建設為國家經紀體制內卷化[8]。陳柏峰通過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混混的生存狀態的變遷的研究,成功地論證了傳統鄉土社會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轉而變成為灰色化的社會[9]。
“簡約治理”是黃宗智研究中國鄉村治理邏輯的一種嘗試性解讀,他從另類角度解讀出中國基層治理的特點,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還存在一種半正式治理的結構形態,這種行政實踐誕生于一個高度集權卻又試圖盡可能保持簡約的中央政府,在伴隨人口增長而擴張統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種適應。這種簡約治理實現了“低投入、低負擔,且高效率”的治理績效,他進而認為這可能成為國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種制度遺產。由此可知,黃宗智遵循的是一種樂觀主義的治理路徑。也有學者指出非正式體制的優勢,與體制性主體相比較,他們的政治性、組織性治理資源較弱,他們主要依靠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獲得權威,較多地獲得了村莊內部村民的支持和認可而得以參與治理[10]。
然而,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治理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從鄉村社會的簡約治理的實踐后果來看,這種簡約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發基層治理的乏力和癱瘓。這就充分應征了半正式與正式的行政實踐并不必然互補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莊調查的經驗,筆者在實踐中發現了這一半正式治理引發的嚴重后果,并試圖通過對糾紛調解及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治理實踐的分析來佐證這種判斷。最終,我們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莊基礎發生改變后陷入困境,這種困境在沒有國家及時介入的情況下,直接導致鄉村秩序混亂和鄉村治理內卷化等問題。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會后果:基于江漢平原的經驗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開放后的鄉村社會的實踐后果是極其嚴重的,這種社會后果主要表現為鄉村社會的復雜化、灰色化和內卷化等問題,這是基于村莊調研得出的基本判斷。因此,筆者擬通過對村莊糾紛調解及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深度分析,來進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會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莊場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會科學研究的匿名原則,經過了字名化處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個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區3.7公里,轄區面積14.5平方公里,1 235戶,3 514人,3 100畝耕地,10個村民小組。宜萬鐵路和翻壩公路穿村而過,地理位置優越,引進的項目較多,如磁電子、月亮灣、金苗科技等項目。作為城郊村,大洋村擁有其他城郊村類似的所謂資源密集型村莊的共同特點,大型項目不斷的下鄉進村,村莊的利益不斷密集,尤其是近十幾年來的征地拆遷更是直接導致大量糾紛和矛盾產生。圍繞征地拆遷,村干部花費大量精力來治理糾紛,當治理無效時就引入“第三方”,即拆遷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復雜化”:關于糾紛調解的分析
1.糾紛的產生及治理。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城郊村不斷被納入到城市規劃中來,征地拆遷成為村莊常態。圍繞征地拆遷,各種矛盾和糾紛不斷產生和激發。這種態勢以2004年國家宜萬鐵路在村莊中征地為開端,目前為止,村莊共經歷了2008年的翻壩高速和2010年的磁電子兩次大型征地活動。村莊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在不斷飆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糾紛(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數量的統計。
村莊糾紛隨著征地拆遷不斷涌現,傳統內生規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組長、村民代表及黨員等扮演“調解員”的角色。國家利用非正式人員嵌入熟人社會的特性來開展基層治理,這樣,鄉村社會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莊糾紛調解機制及矛盾“不出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個典型的特點是利益不斷密集,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關于基層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將矛盾和糾紛化解在村莊內部,做到‘小事不出組不出村’”,意即構建出以村莊為基礎的調解機制而不是以國家法院為主導的判決方式。地方政府對鄉村治理的態度如同黃宗智所說的“縣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樣作為,他的優先選擇是讓社會機制解決糾紛”[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調解,村莊只能依賴于村委會,村委會則依靠村組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及信息員等非正式力量。村莊中的調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組上升到村一級。然而小組長能調解小矛盾和小糾紛,村民代表和黨員作用也日漸式微,這樣矛盾“不出組”的愿景就無法達成。而村對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組”,因此,許多矛盾會被強制壓在組內,小組內部就就形成一種矛盾越積越多的怪圈。僅當組內的矛盾危及到村莊治理時,村干部才親自出面解決。村干部參與調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糾紛盡量遵循“不出村組”和“不出事”的邏輯。村干部在鄉鎮一級的行政壓力和制度激勵下,采用擺平理順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執法。但是村莊治權在稅費改革之后也不斷弱化,村級層面調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鄉鎮一級,鄉鎮一級主要通過司法所、派出所和辦進行專門調解,但是這些部門在調解的過程中,同樣也陷入困境,他們仍然會多次與村干部商談,了解事情的原委,并與村組干部一起開展對糾紛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調解而無判決的權力,當他們的調解作用失效時,事件才會走訴訟的程序,最終由法院判決。法院是糾紛的最后一道解決線,通過法院的判決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會輕而易舉地接受這類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僅只有法院判決才能保障村莊治理的連續性和平穩運轉時,法院才會受理。但是在基層社會,法院的判決與基層的實踐是錯位的,即法院的執行力得不到有效貫徹。真正能上升到鄉鎮一級的案例是不多的,通過法院判決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為了節約治理成本,鄉鎮一級會盡量將案件壓在村里,村在無正式治理支援的情況下,只能尋求各種擺平理順和“正式權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術。
總之,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矛盾不出組不出村”的地方性規則成為鄉鎮一級“不作為”的幌子,鄉鎮一級擠壓村一級,而村一級就擠壓組一級。鄉村基礎發生了變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繼而引發出一系列問題。
3.糾紛調解的社會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莊的無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踐行的群眾路線對于糾紛的調解作用幾乎是微乎其微的,這是由于鄉村社會基礎發生變化,而直接導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鄉鎮一級將糾紛壓在村里,村干部“花錢買平安”的“權宜性治理”方式成為治理常態。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資源,他們通過“磨”和“纏”的方式,通過多次做工作的形式來實施治理。同時,他們也熱衷于運用各類非正式的權力技術與策略“擂”、“媒”、“示蠻”和“懷柔”關于“擂”、“媒”、“示蠻”和“懷柔”等治理技術和手段,吳毅在其編著的《小鎮喧囂――一個鄉鎮政治運作的演繹與闡釋》一書中對其有深刻的描繪。 以及“拔釘子”、“開口子”、“揭蓋子”和將問題懸置起來冷處理等“擺平術”“拔釘子”、“開口子”、“揭蓋子”和將問題懸置起來冷處理等是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中提出來的幾種“擺平術”。 ,其中的一些運作技術具有“不計成本、不惜代價”的非理性特點。國家為了節約治理成本,盡量將糾紛壓在村莊層面。村莊對案件處理則常常陷入循環調解的境地,當村莊對糾紛的調解無效,而鄉鎮一級又消極行政時,糾紛就只能在村莊內部打轉,簡約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的實踐中就表征為一種復雜治理,這種治理需要動用大量鄉土社會的資源和規范,從而導致村莊治理呈現出高成本、復雜化和無序態勢。
從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實踐似乎是節約了國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國家利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好的績效。但是,從鄉村社會內部來看,一旦簡約治理需要動員大量的資源,則這種治理方式實際上是復雜的。國家基礎性權力不斷滲入鄉村社會,國家治理成本就轉嫁給村莊,村莊承擔著一種較高的隱形治理成本。即便糾紛和矛盾在鄉村社會中得以解決,但這種矛盾也是經過了數次甚至是數百次的回合,由此產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資源的同時,只能被迫選擇各種擺平理順的手段,而這種治理實踐極易導致村莊結構混亂和治理的內卷化問題。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分析
1.拆遷權的下放及村莊遭遇釘子戶。拆遷權位于鄉鎮一級,鄉鎮可以預留工作經費,有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隨著征地拆遷工作進展的難度加大及和諧拆遷口號的提出,再加上鄉鎮干部對村莊的“去熟悉性”而引發的對釘子戶的瞄不準現象,這導致鄉鎮直接將拆遷權下放到村一級。責任權下放,鄉鎮政府考慮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減少鄉鎮的治理成本,同時,也實現了風險的部分轉移。
責任主體的下放并沒有鄉鎮一級預想的那樣好。村莊一級囿于自身的事務繁多和治權的弱化,拆遷工作老是做不下來,涌現出越來越多的釘子戶。這樣,在具備權力的同時,村級承擔的義務也加大,村莊運轉出現超負荷態勢。村組干部自身在治理釘子戶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進拆遷公司。因為他們具有豐富的經驗,且精通各類“擺平術”。因此,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博弈就演變為與拆遷公司之間的博弈。
2.拆遷公司的“軟硬兼施”和符號暴力。拆遷公司被引入,實際上是政府在和諧拆遷壓力下將村莊的治理行為轉換為一種市場行為。拆遷公司的前身是勞務公司,經驗豐富。村民說,“他們常常是談到深更半夜,非得談,不談是不行的”,這種磨和纏的方式顯然讓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時間來應對,這顯然已經演變為一種軟暴力。同時,村干部看重的還有拆遷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說,“沒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實在沒有辦法了,就會請外面的人進來,混混能講狠話,幫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對于那些實在很難纏的人,講狠話和威脅是很管用的。據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紹,拆遷公司在市里有“”,他講的“”其實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這部分人很受拆遷公司或基層干部的歡迎。
村莊依賴拆遷公司展開對釘子戶的治理,這只是村莊應對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種策略,是村莊實現其行政和治理目標的一種重要手段。原本屬于基層治理范疇的征地拆遷在面臨釘子戶失效的情況下,激發出的一種集市場與行政于一體的半正式治理,而這種市場權力又將黑灰勢力裹挾其中,他們甚至介入到基層治理政治權力的談判范疇,成為一種隱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會后果:隱蔽治理與鄉村社會的“灰色化”。引入拆遷公司,是村莊在治權和治責雙重弱化的境況下采取的權宜之計,這種半正式治理的實踐是建立在重復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號的基礎之上。后稅費時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現在村民面前,而是隱蔽在制度和規范范疇中,呈現出一種隱退和監控的后臺景象,操控著鄉村的前臺。這是一種隱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遷公司成為混混隱藏其中的有效庇護所。而這樣的公司在基層社會遵循的是一種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邏輯。從國家治理層面而言,借用這樣的力量進行軟硬兼施,達到了治理釘子戶的目的。但是從鄉村社會的秩序與基礎方面來看,這種隱蔽治理打破了鄉土邏輯和地方性規范,挑戰著法律和政治原則,直接導致基層治理結構陷入灰色化境地。村莊利用拆遷公司的符號暴力開展對治理釘子戶,取得了短暫的治理效果,但是,從長遠來看,鄉村的基礎和建立其上的村莊治理將會徹底遭遇異化,進而村莊治權與治責就會更加弱化。同時,非正式權力溢出監督之外,這會對中國基層民主和基層法治建設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結論
黃宗智給我們描繪出一幅簡約治理有效性的圖景,但是這種半正式治理卻有極強的情境性。20世紀90年代之后,囿于村莊基礎發生了變化,半正式治理呈現出越來越不可行的發展態勢。在對糾紛調解及引進拆遷公司參與治理的行動邏輯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引發的系列社會后果:
一是,基層治理的內卷化。糾紛調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術,造成村組干部權力的虛置和基層治理的乏力,簡約治理失效和更趨復雜化?;旎斓鹊胤椒欠▌萘η度氲交鶎又卫碇衼?,成為一種典型的隱蔽治理力量。隱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無效的一種表現,而在國家不及時介入或回避的情況下,隱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礎(鄉土性),而且還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礎(政治性和規則性)。因此,鄉村治理結構灰色化和內卷化更為明顯。
二是,基層民主的萎縮和法治根基的破壞。村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組”的壓力下,采用各種治理技術和治理策略,他們實踐的是一條策略主義的邏輯而不是治理的邏輯,這樣的策略性治理極易扭曲國家規則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問題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導致鄉村治理結構陷入灰色化境地。這樣,國家基層民主表達機制受到損害,國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蝕。
因此,鄉村社會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半正式治理的基礎不存在。國家政策的“頂層設計”經過半正式治理環節后化為“村莊實踐”,直接造成了鄉村社會的復雜化和灰色化,進而導致國家基層政權合法性的喪失及鄉村治理和治權的混亂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僅“混混治村”成為鄉村社會的常態,更為嚴重的是當代中國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根基將永不存在。我們必須警惕這種現象,并推動國家基層民主法治社會的建設。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遭遇的異化現象提醒我們,鄉村社會更需要國家正式權力的引導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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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裰骰潭鹊奶岣卟]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皬泥l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边@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盎鶎咏M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論文關鍵詞 鄉村治理 公共服務 政府主導
在社會轉型期,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離不開對社會公平的關照。受制于長期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村的發展落后于城市,在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中,通過為農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人民擴大的公共服務需求,以縮小城鄉差距是現階段鄉村治理的重點。
一、鄉村治理的涵義
關于鄉村治理的涵義,張潤澤,楊華認為“鄉村治理是一種綜合治理,它把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元素都統攝進來,以更廣泛、更宏大的視野觀察農村生活,而不囿于單純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賀雪峰認為,“鄉村治理是指如何對中國的鄉村進行管理,或中國鄉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從而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鄉村治理這個詞有兩個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強調地方自主性,一是強調解決農村社會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能力。”可以看出,鄉村治理的基本含義就是是對鄉村進行治理,以達到鄉村社會善治的目的,解決鄉村社會的問題。
從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后,我國廣大農村建立起了“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鄉政”指的是鄉一級政權(包括鎮政權),是國家依法設在農村最基層一級的政權組織;“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鄉鎮政權和村民委員會的結合,形成了當前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的一種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這種鄉政村治模式一頭牽著國家,一頭牽著社會,在鄉鎮一級上既有國家行政權力對社會的嵌入,同時也體現社會的自治和民主。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礎,鄉鎮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導力量。
在治理主體問題上,學者一般都認為有多個主體參與鄉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及其他權威機構都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在治理理論的框架內,各主體的積極參與、協調合作才能更好地實現治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由于多個主體在鄉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沒有明確定位,多主體的治理結構可能出現責任模糊,缺乏權威等問題。實踐中,社會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單一權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權威,同時鑒于我國的其他治理主體發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較弱小,獲取資源的能力和權力基礎都較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職責。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資源的政府,在其他主體功能不全的情況下如果將自己的責任推給市場或者社會,可能導致更大的“政府失靈”,這對鄉村治理來說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體在鄉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職能
現階段,政府主體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體,在鄉村治理中處于中心地位,其職責在于向農村提供公共服務,實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論普遍流行,要求政府進行職能轉變的今天,分權、放權、市場化、縮小政府規模等詞匯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讓出權力,良好的治理就隨之而來,但事實上,這很有可能是一廂情愿。
首先,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在于“還權賦能”。將權力還給社會不僅要求社會自治能力的提高,還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職能轉變意味著政府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的轉變,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權力范圍,歸還企業、地方、社會的權力,變統治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因此,職能轉變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社會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夠的時候,片面地放權給社會是不合實際的。其次,在社會轉型期,強大政府對政治穩定來說是必不可少的?,F今,我國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不同群體和階層的利益分化、利益沖突明顯,各種社會力量登上舞臺爭取利益,釋放政治參與熱情,只有強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體系才能農業稅取消之后,農村發展已經進入到“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鄉村“的時代,政府的重點放在了為農民提供服務、促進農村發展上,這在客觀上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F階段,利益矛盾錯綜復雜,社會發育尚不完全,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領域還不能“缺位”。我們在需要一個“小政府”的時候更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實施和保障
公共服務有助于經濟增長。遲福林指出,公共產品短缺反映了特定歷史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方式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將直接受制于公共產品短缺,公共產品短缺使多數人的實際福利不能隨著經濟增長同步提高,制約了消費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制約了服務業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制約了人力資本主導新格局的形成。因此,為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趨勢,應推進以公共服務為中心的政府轉型。
各層級的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提供上存在角色差異,中央政府是宏觀制度框架的供給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主體,鄉鎮政府是落實公共服務的主體。中央政府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是全國性的,主要通過重大政策和制度來實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醫療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相應縮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區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層鄉鎮政府則主要負責執行。保障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切實履行需要提供相應的財力加以保障。在基層財政沒有獨立財政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擔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擔不同責任。
三、建立多主體的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我國農村公共服務事務多,需求多樣,客觀需要多主體發揮各自的優勢,通過協調合作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政府和其他主體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中應該依據各自的資源狀況、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務的不同層次、內容承擔相應的供給責任。
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主導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務的安排者、引導者,而不是直接的生產者和包攬者,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會的公共服務,兼顧效率和公平。通過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對整體性的公共服務進行安排,如對教育、醫療等領域的事務安排。二是“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服務標準、質量要求、收費標準、公共服務資格認證、登記制度審計制度和公眾投訴等作出制度安排?!比翘峁┵Y金支持,建立府際間責任和資金分擔機制。多主體積極參與則是動員社會力量、市場力量和群眾力量參與到公共服務中來,吸收各種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作為公共服務的供給者,以彌補政府或者市場作為單一主體提供公共服務可能帶來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滿足公眾需求,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在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中,政府主體和其他主體是協調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導地位,要切實改善農村公共服務現狀,政府應先從以下方面著手。
1.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我國公共服務供給中,呈現出明顯的非均等化,這種不均等表現為地域性差異和城鄉差異,經濟發達地區公共服務水平較高,而相較于農村地區,城市的公共服務水平也明顯好于農村地區。這種差異帶來了相對的剝奪感,也未達到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敖y籌城鄉發展,重要的是要把新農村的各項建設建立在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基礎之上,強化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p>
2.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壯大,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社會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補充。社會組織、自治組織最貼近人民的需求,能滿足農民多樣化的需求,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壯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政府要為各種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他們的有序發展提供制度空間和政策引導,保證社會組織的規范運行。政府可通過制定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的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提供合法性,規范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給社會組織提供一定的資源支持,幫助社會組織的能力發展,扶持它們在公共服務中承擔更多的責任。在各種社會組織中,要特別注重農民自組織自我服務能力的培養和提升,鼓勵農民自由地進行利益表達和利益獲取,充分調動農民參與農村公共服務、參與公共生活的積極性,才是農村治理發展的前途所在。
3.關注農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目前,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中存在重視短期公共產品的生產與服務,忽視長期產品的生產與供給,硬件多,軟件少等問題?;A設施建設、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容易得到滿足,而在教育、醫療、科技應用、市場信息提供等方面獲得較難,出現了供需不協調的狀況。其原因在于公共產品和服務自上而下的決策沒有同自下而上的農民需求相結合,因此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共服務需求的調查分析能力,發揮基層組織同群眾緊密相連的紐帶關系,同社會組織力量和市場力量實現信息共享,把準農民需求的脈搏,統籌安排資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務。
(一)目前大龍山鎮的環境現狀隨著近年來經濟的迅猛增長,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不斷推進,城鄉面貌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城鄉差距也呈縮小的發展態勢。但就環境的角度言之,農村與城市相比,差距依然明顯,農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業污染、農業廢棄物等亟待治理,也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隨著安慶師范學院、安慶醫藥高等??茖W校、安慶黃梅戲學校、安慶技師學院和宜秀區政府等行政教育單位整體搬遷至大龍山鎮,這里已經成為安慶市的高教園區和宜秀區的政治、文化中心;隨著新城明都、大地鳳凰城、宜秀山莊、大龍山水等房地產項目的動工建設和相繼開盤,這里正逐步成為安慶市的高端住宅區;隨著一批文化旅游項目和商貿物流項目的引進建設,這里又必將成為安慶市的環保經濟區。不知不覺中,大龍山鎮村民賴以工作或生活的這片美麗鄉村已經由傳統的以農耕為主的城郊小鎮演變成如今的安慶北部城市組團。不可否認,城市的改建擴容帶來了高聳入云的高樓大廈、縱橫鋪陳的寬廣馬路、川流不息的車水馬龍和喧囂涌動的繁華人氣。但是,也應當看到,城市管理、環境治理等現實課題孕運而生,譬如垃圾亂倒亂扔、污水亂流亂排、車輛亂停亂放、路邊亂挖亂種、商鋪亂布亂擺等種種不文明現象。這些與鄉村“三美”(即“生態宜居村莊美、興業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諧鄉風美”)的總體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已經嚴重影響了安慶新城的美麗。由此觀之,大龍山鎮的環境治理是美好鄉村建設進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也是一項惠及鎮區居民、造福子孫萬代的宏偉事業,使命崇高,任務艱巨。建設“美好鄉村”需要大家攜手共同完成,樹立起堅定的信心和迎難而上的決心,積極開拓進取,以期扎實有效地推進工作。
(二)調查對象及問卷回收的基本狀況本次實地調研的重點對象是大龍山鎮中心、燎原、總鋪、桃元等4個社區的居民。對大龍山鎮美好鄉村建設中的相關環境問題采取了問卷和現場走訪等形式展開調查,力求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廣大村民對美好鄉村建設的心理需求和良好愿望。調研采取隨機入戶訪談、匿名填寫問卷的方式,共發放問卷1000份,有效回收率為94%(為便于調研數據的處理和分析,均以10人作為制圖的標準單位)。同時,就調研對象的性別、年齡、村莊、職業、文化程度等也進行了綜合考慮,做到重點突出、總體均衡。
(三)統計數據的整理與分析1.居民對美好鄉村建設的看法從調查中了解到大龍山鎮的居民對美好鄉村建設知之甚少,大部分人也只是了解一點或只是聽說過而已,占總調查居民的83%。而對對美好鄉村建設非常了解的也僅占10%(見圖6)。從調查數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調查居民認為美好鄉村建設在經濟、生態、文化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方面(見圖7),當然居民也認為在美好鄉村建設過程中變化最大的是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方面(見圖8)。另外,對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調研主題,90%的居民認為既要抓經濟發展又要重視環境保護,堅持兩手抓、兩手硬;僅3%的居民認為要先搞好經濟再發展環境;7%的居民認為應當在環境優先的前提下發展經濟(見圖9)。總體看來,大龍山鎮的美好鄉村建設與經濟、環境等關系較為緊密,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分析才能更好地推進建設進程,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2.居民對鄉村環境問題的看法根據調研資料獲悉,大龍山鎮的環境問題有些不太樂觀,總體仍呈現“臟、亂、差”的局面。從圖10可以看出,居民最關心的環境問題是環境衛生的改善,占到調研總量的50%。從圖11可以看出,只有20%的被調查者認為大龍山鎮各社區的環境總體質量較好,80%的調研對象認為環境總體質量一般、較差甚至非常差。3.居民環境法律意識薄弱,參與環境治理的意愿偏低問卷與訪談的調查數據結果均表明:居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對環境知識獲取的渠道較少,無法熟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造成了他們環保意識總體偏低,環?;顒又鲃有暂^差,導致村民環保參與能力不足。依據圖12所示,只有1%的調查對象非常了解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17%的居民有某種程度的了解,另外76%的調查對象停留在聽說過或者一點都不了解的狀態,不僅環保知識極度匱乏,而且參與環?;顒拥囊庠敢蔡幱谄退?。同時,從圖13所示,約有24%的調查對象表示愿意參加政府開展的環保公益活動,另外還有75%的調查對象表達了不會或者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思想傾向。座談中還進一步了解到,居民參與環?;顒拥膭訖C主要出于個人利益需要,出于環保責任促動的甚是寥寥。居民參與環境保護的上述態度,無疑成為當地環境衛生改善與生活環境質量提高的又一“攔路虎”。4.鄉村環境問題是諸多因素合力導致的,且治理中障礙性因素亦是交叉錯置調查結果顯示,造成大龍山鎮環境問題復雜的污染物來源廣、種類多(見圖14)。其中,生活垃圾與污水排放占29%,鄉鎮企業廢棄物任意堆放占36%,農藥化肥、塑料等占12%,畜禽養殖的污染物占10%,城市轉嫁的污染物占36%,噪音、粉塵、震動等污染占2%。不僅如此,對調查數據進一步分析獲知,在940位有效調查對象中,認為科技發展水平低阻礙環境改善的占13%,居民文化素質低、環保意識較弱的占18%,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占13%,當地政府管理不善、環境宣傳力度偏弱的占6%,交通滯后因素占11%。另外,缺乏專業人士指導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分別占16%和22%(見圖15)。此即表明,大力發展教育,提高經濟、科技發展水平,提高當地居民的文化素質、環保意識以及加強政府主導、擴大環保宣傳治理力度、加強執法等措施勢在必行。5.居民生活垃圾種類多且處理方式欠妥調查發現,居民生活垃圾主要為“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方面。依次所占比例為38%、35%、6%、21%(見圖16)。另一方面,居民對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復雜多樣,其中廢品回收占25%、填埋地下占19%、堆放地表占35%、倒入低洼地段或河道路旁占24%、焚燒后堆肥占4%、其他占3%(見圖17)。由于缺乏環保專業人士指導以及自身環保意識偏低等因素限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存在著不規范、隨意化的現象。例如,部分當地居民將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地面或倒入河洼之地,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成為環境質量改善的制約性因素。6.污染環境的潛在因素凸現,生態破壞呈惡化態勢隨著大龍山鎮及其周邊鄉鎮發展駛入快車道,一方面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引發的資源、環境等壓力增大,另一方面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材料需求量也急劇增加,又進一步加大了環境壓力。為了滿足市場需求,各類相關的工礦企業數量不斷上升,如水泥廠、發電廠等。而且由于政府相關部門管理不善或者管理不到位,企業缺乏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企業附近居民對各種污染物的漠視態度等等,使得各類污染以企業生產地為中心,如野火般向周邊蔓延。這些都是造成污染環境的潛在因素,是人居環境變差變壞的又一原因。另一方面,企業為了解決擴建中所需要的空間、土地等資源,也采取砍伐樹木、挖走山體等極端方式進行處理,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當地的生態植被,導致部分水土流失和生態的破壞。
二、大龍山鎮環境治理的對策建議
大龍山鎮基于自身實際,針對美好鄉村建設提出的總體建設目標是“一年起好步,兩年見成效,三年大變樣,五年全覆蓋”,力爭通過五年左右的努力,把大龍山鎮打造成居民的美好家園、市民的休閑游園、客商的興業樂園①,而其間環境治理是重要突破口。要結合農村清潔工程、農村危房改造、集鎮環境整治等各類工程的推進,突出抓好環境整治工作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緊緊圍繞“路通起來、樹栽起來、垃圾收起來、溝塘清起來、秩序管起來”的目標,集中開展農村環境整治。就大龍山鎮的環境治理,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以“美好鄉村”建設為契機,增強村民環保責任意識上述分析獲知,大龍山鎮的絕大部分居民認為其居住的環境存在問題,需要采取切實措施,在改善中逐步提高。然而,美好鄉村建設對于大部分村民而言并不十分熟悉,其中的利弊得失也只是憑個人主觀感覺、好惡而定。當前,大量陋習仍然在居民生活中揮之不去,并且成為鄉村環境治理中難有根本成效的最大障礙。譬如固體廢棄物亂棄亂放,秸稈焚燒還田的現象屢禁不止,極端行為甚至將農業生產中有害的殘留物不作處理而直接傾入池塘、河道等低洼之地。這充分表明,廣大村民的環保意識尚需要大幅提高。就此,大龍山鎮需要以“美好鄉村”建設為契機,徹底改掉村民的一貫陋習,提高他們環境環保責任意識。提高村民環保意識,宣傳作用不可小視。宣傳部門要利用好報紙、網站、宣傳欄、橫幅、簡報等各類宣傳載體,加大“美好鄉村”建設的宣傳力度,強化村民對“美好鄉村”建設和鄉村環境保護的知曉度、認可度、參與度,鼓勵和引導廣大群眾自助自愿投工投勞投資,建設美好家園。對廣泛宣傳“美好鄉村”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或先進經驗,要加大宣傳,積極推廣,以營造“美好鄉村”建設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社會氛圍。值得一提的是,鄉村環境治理中亦可以學習和借鑒日本、韓國等周邊發達國家的經驗,將環境教育納入九年義務教育的系統中[1]。通過建設環境教育設施、編制通俗環保讀物等多種方式來提高公民環保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管理。同時,實行環境行政管理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發展民間環保組織,動員工會、婦女組織、青少年團體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等都是提高居民環保意識的有效方式。
(二)建立健全環境治理的法規制度,有效規范、約束村民行為當前,鄉村中絕大部分居民的環保素養仍然不夠高,對環境知識獲取的渠道少而單一,無法深入了解各類環境保護法規制度,造成了他們環保意識偏低,環?;顒又鲃有暂^差,參與能力不足。如此狀況,無疑給當地環境質量改善和居民生活質量提高帶來了壓力。也就是說,建立健全鄉村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加強環保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規范并有效約束村民行為是“美好鄉村”建設中迫在眉睫的任務。農村環境保護,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事關全國人民的福祉和整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切實把農村環境保護放到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實現農村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2]。就大龍山的環境實景而言,建設鄉村文明,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改善民生,也迫切需要加強鄉村環境的保護工作。鄉村環境治理作為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以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法規制度、變革農村環境法律理念、健全農民環境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等為重要途徑,推動鄉村環境質量逐步改善。
(三)遵循“拆遷與整治并舉”原則,積極開展村莊環境治理針對影響當地環境的因素復雜及居民生活垃圾多樣、整體環境“臟、亂、差”的現象,并結合潛在因素的影響,鄉村環境治理任重而道遠。首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水、電、路、通訊、文化休閑廣場、生活垃圾處理等配套設施服務功能。爭取實現所有建成中心村各項基礎配套設施全覆蓋,廣電網、電信網、互聯網等通村到戶,并逐步實現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衛生改廁等全面覆蓋。其次,美化綠化村莊,開展以“干凈、整潔、有序、美觀”為主要目標的整潔行動。在村莊整治的行動中,建立并完善違法建設的三級防控體系,依法拆除違法亂搭建筑物,對可視范圍內有礙觀瞻的殘垣斷壁、破舊房屋,秉持“能拆則拆,不拆則改”的原則,使其更換新顏、展現新貌。同時,積極開展以村莊道路、家庭院落等為主要內容的生態環境建設,實施村內主干道、公共場所、人行道等公共場地的美化綠化工程。再次,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村內、村外生活垃圾,清除河道、溝塘內廢物渣土;治理村內柴草、雜物亂堆亂放,村道兩側的私搭亂建;加強村莊環衛專業隊伍建設,采取“戶集、村收村運、鎮處理”的模式,實行垃圾集中處理。每個行政村垃圾處理要有保潔隊伍、環衛設施、經費保障、工作制度,確保農村垃圾處理實現全覆蓋。努力將所有村莊建設成村容潔凈、生態良好、空氣清新的美好鄉村。最后,規范畜禽養殖工作,控制畜禽污染,鼓勵廢物綜合利用。鼓勵發展大型畜禽養殖工廠,實現動物糞尿、沼渣、圈舍廢棄物制肥的規?;?;嚴格控制農村地區工業污染,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等。
(四)規范、引導基層政府財政使用,加大鄉村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影響美好鄉村建設及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經濟來源不充分是重要制約因素。各項建設的有效展開需要到位的資金,否則再美好的規劃、設計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鄉村環境整治要見到實效,資金投入尤為重要。為此,市、區、鎮三級政府必須加大資金的投入力度,進一步整合涉農項目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各司其職、各記其績”的原則,整合財政、發改、住建、國土、農業、環保、水利、交通、體育、文化等部門涉及的農項目資金,集中投放到農村環境的治理活動中。環境治理中,要從改水改廁、垃圾處理、綠化美化等廣大村民最關心、最直接的現實問題著手,本著“積極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鄉村環境整治。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當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待環境整治工程驗收合格以后,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再次注入適當資金,以提高社區單位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值得一提的是,考慮到鄉村各項資金使用存在不規范等問題,在規范資金撥付程序的同時,進一步明確涉農資金的用途,加強環境治理資金的監管,以確保??顚S?。
關鍵詞:村民自治治理社會關聯鄉村關系
Exploringonthevillage’sconfigurationofvillager’sdemocraticgovernance
HeXuefeng
Abstract
Itisveryimportanttoexplorethevillagestructureofinstitution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whenwestudytheefficacyofitscapabilities.Wefindthattheefficacy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limited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lower,whilethecapabilitiesofthedemocraticgovernanceisgreatifvillage’ssocialintegrationishigher.Thevillager’sself-governanceisagoodinstitutionthatmaybringoutvillageorder,anyway,ifweignoreitsdependenceonthevillageconfiguration,wecanhardlyunderstandthepracticaleffectofthisinstitutionindifferentregions.
KeyWords
Villager’sself-governance,Governance,Socialintegration,Relationshipbetweentownandvillage
一、引論
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存在著兩種分野,一種關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民主方面,尤其關注村民自治制度對于中國未來政治制度安排可能具有的影響,這是從外部來關注村民自治;一種關注集中于村民自治的治理方面,將村民自治制度看作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尤其關注這種治理制度對于解決當前農村實際存在問題的能力,這是從農村內部來關注村民自治??傮w來講,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關注遠遠超過對治理方面的關注,政治學界和海外學者尤其熱心于此。
因為已有太多關于村民自治民主方面的研究(參見景躍進,2001),本文試圖從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來作些討論。村民自治治理的方面可以看作是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這里的中心詞不是民主而是治理,關注的焦點是民主化村級治理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治理制度,其效能如何,社會基礎如何以及在當下中國特定國家與社會關系狀況下的適宜性如何。
當前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相對薄弱,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村民自治效能的實證調查中,這些實證調查為展開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徐勇等,2001)。進一步展開的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研究不僅較少,而且大都建立在一些想當然的信念中,缺乏扎實的實證調查和深入的邏輯推證,這一點在贊成和反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雙方并無根本不同。還有一點也很有趣,即學術界和地方行政官員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價值和實踐效果的評價,大多數時候都是恰恰相反的。
就學術界對民主化村級治理的信念而言,大多數學者對以下命題是不加置疑的,如人們相信,真實的競爭性的選舉,一定可以選出村民滿意的村干部,這些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中,會保護村民的權益,起碼不會損害村民的權益;又如,人們相信,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既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策村務,監督村干部,從而約束村干部的行為,又可以通過在村民代表會議中協商妥協,形成有益于村民的決議,并有能力將這些有益于村民的決議貫徹到村民中去;再如,人們相信,只要是真正對村民有益的事情,只要讓村民有足夠參與表達意見的渠道和民主決策的機會,這種有益于全體村民的好事,就一定可以做成。村民是理性的,他們知道如何選擇于自己有益的決定。等等。
考察民主化村級治理,需要討論這些未加置疑的信念。本文希望通過一個理論考察,來討論一種特定類型村莊即所謂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可能性,重點考察民主選舉和村級治理之間的一種可能內在關系。之前,我們來討論民主化村級治理面臨著的共同鄉村關系前提。
二、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鄉村關系前提
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個特點是希望通過村民自治來同時解決村務和政務。1998年通過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僅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而且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實踐中,即是希望由村民委員會在處理村務的同時,可以協助鄉鎮完成各種國家任務,典型是收糧派款和計劃生育。決定村委會不僅負擔村務而且負擔政務的理由,是中國后發外生型現代化對農村社會的強制要求。中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外在強加于農村的任務,在轉型時期,國家通過鄉鎮行政施加于村一級的政務,正體現了這種強加法則。不是村一級是否有政務需要完成,而是應由誰來完成它。從理論上講,源自國家現化要求的政務可以有三種辦法來予完成:第一是由基層政權即鄉鎮行政施達于村,比如由鄉鎮行政直接向農戶收取稅費,控制生育等等。一般地說,由于當前分田到戶造成的事實上小農經濟分散經營的特征,鄉鎮行政無力直接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戶,其中的核心是鄉鎮直接面對農戶的交易費用太高,監督成本也太高,代價太大(溫鐵軍,2000)。這條路一般地說難以走通;第二種辦法是將鄉鎮行政設置向下延伸至村,即在村委會這一村民自治機構以外設立鄉鎮行政下派的另一個村級組織,由這一村級組織來處理政務。這種辦法的好處是將村務和政務分開,壞處是新設機構成本太高;第三種辦法就是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將政務和村務集于村委會一身的辦法。這種辦法的好處是既可以讓鄉鎮行政安排的政務在村一級有“腿”,又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這種辦法的壞處是政務與村務難以分開,有時是政務沖擊了村務,有時是村務不理政務。以上三種解決村務與政務的辦法都不是完美的辦法,有利也就有弊。事實上,在當前中國轉型期的現代化特定階段,也很難有一種完美的既可以處理好村務又可以解決好政務的辦法。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希望通過村民自治來同時解決村務和政務的特征,與其說存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不如說在村民自治制度運作中,我們如何直面這種缺陷。換句話說,在討論民主化村級治理時,我們必須面對以政務和村務合一為表征的鄉村關系前提。無論鄉村關系在名義上是領導關系還是指導關系,鄉村之間都存在關系,這種關系一般以鄉鎮行政掌握著較村委會多得多的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文化資源乃至組織資源為前提,在鄉村關系中,鄉鎮行政為主動的占據優勢的一方,村委會是處于被動和劣勢的一方。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鄉村關系中鄉鎮行政的優勢并不是以傳統人事上的任免權為依據的。村委會由村民選舉并對村民負責,因此,理論上,村委會與鄉鎮行政是兩個對等的法人實體,鄉鎮行政無權要求村委會一定做什么,村委會也有拒絕鄉鎮行政政務的組織制度上的理由。這種情況下,鄉村關系中政務與村務合一的前提在實踐中就有組織制度以外的辦法,這種辦法在過去的村民自治實踐別是在1998年之前《村組法》試行期間,鄉鎮行政大多是以操縱村委會選舉或直接任免村委會成員這一明顯違反《村組法》的辦法實現的,這一點已為絕大多數農村政治觀察者所觀察到。1998年《村組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法律的嚴肅性和執法力度的加大,提高了鄉鎮行政以操縱選舉和直接任免村委會成員的辦法來實現鄉對村控制的成本,而當前農村經濟普遍不景氣,農民負擔過重所造成的鄉村關系的緊張,進一步增強了村對鄉鎮的抵制決心。這種情況下,鄉村關系便存有兩種可能前途,一是鄉鎮行政利用資源優勢來控制村干部,并逐步與村干部結成利益聯盟,村干部為鄉鎮辦理政務,鄉鎮干部對于村干部的一些利己謀私行為不聞不問;二是村干部作為村民選舉的代表,在感受到村民對鄉鎮不滿的同時,作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鄉鎮合理不合理的政務要求,抵制鄉鎮行政向村一級的滲透。當然,鄉村關系除此以外還有兩種可能前途,一壞一好。壞的前途是村干部可能利用鄉村關系的緊張,借村民的不滿抵制鄉鎮,借鄉鎮的強力壓制村民,而村干部們則利用鄉村關系的矛盾及制度空隙進行投機,他們本身成為一個既得利益集團。好的前途是村干部憑借自己的責任心和行政智慧,在當前艱難的鄉村關系中,即處理好村務又辦理好政務,即讓村民高興,又讓鄉鎮滿意。村干部如何行為,并不完全是他們自身的道德感和良心決定的。具體地說,村干部的行為既受鄉村關系政務村務合一這一制度前提的影響,又受村莊本身的社會性質特別是村莊社會關聯度的影響。在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的村務政務合一這一鄉村關系前提下,尤其決定村干部行為從而決定民主化村級治理這一制度安排效果的,是當前村莊社會的性質。下面我們討論村莊社會的性質。
三、社會關聯度: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
從理論上,我們都相信制度的有效性是與特定社會基礎相聯系的,具體研究卻容易忽視制度安排的社會基礎,習慣于抽象討論制度本身的好壞與效果。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的討論不應離開它的村莊基礎。
我們在另一項研究中,將構成村民自治制度基礎的村莊性質以傳統文化和社會分化兩個維度進行了區分,并特別討論了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賀雪峰,2001A)。我們認為,關注村莊社會分層和社區記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社會分層和社區記憶構成了村莊中人與人之間聯系的性質與程度。社區記憶強烈的村莊不僅構成了村民對村莊的認同,而且構成了村民一致行動的理由。社會分層可以在村莊形成經濟社會資源優勢者,他們較一般村民掌握更多經濟社會資源,這種經濟社會資源的優勢很容易轉而成為人際關系上的優勢,從而具有建立強人際關系的潛力。一般地,在那些社區記憶缺失和社會分層缺乏型的村莊,因為缺乏傳統的社區認同和現代的社區精英,而使村民的聯系減弱,一致行動能力下降,這種一致行動能力的下降,會帶來村莊秩序的嚴重問題,諸如經濟的協作難以達成,無力抵御鄉村組織的過度提取,缺乏一致對付地痞的能力及無力解決社區共同面對的道德難題等等(賀雪峰、仝志輝,2000)。
從本文關注的角度,我們將構成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簡化為村民一致行動能力的強弱也即村莊社會關聯度的高低。村莊社會關聯度即在村莊中具體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程度,或在維護村莊秩序的過程中村民之間所可能結成的一致行動能力。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村民與村民之間的關系程度較弱,關系鏈條較短,成為一種低度社會關聯的村莊。在這種低度社會關聯村莊中,村民類似馬克思所說一個一個的馬鈴薯,他們個人所欲的目標,因為難以形成集體行動,而不能達到,村民集體行動所能提供的公共秩序和社會服務因此嚴重不足。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大都是低度社會關聯的村莊,社區記憶較強,社會分層明顯的村莊,則更可能構造出村莊的高度社會關聯。強的社區記憶,通過建構村莊認同,不僅使得面子和榮譽對每個村民都很重要,而且使村民在一致行動時,有更多長遠的考慮。當村莊秩序面臨威脅,村莊利益受到損害時,村民有能力行動起來,為獲取村莊秩序和維護村莊利益而行動。明顯的社會分層不僅可以構造出一些掌握優勢資源的村莊精英,而且這些掌握資源的村莊精英很容易獲得一呼百應的行動能力。因此,當這些村莊精英感到需要維護村莊秩序時,他們有能力通過自己的影響來做到這一點。當然,這些具有一呼百應能力的村莊精英,也有能力為了個人的私利破壞村莊集體秩序。社會關聯這一村民與村民之間具體的關系,便因此具有了影響和決定村莊秩序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構成了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很多時候,不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而是由特定的村莊性質,決定了村級治理的面貌。舉例來說,時期,公社幾乎控制著農村所有經濟和組織資源的情況下,南方一些農村的大隊小隊干部卻與村民共守村莊秘密,形成了村莊內的利益庇護關系,以消極的方式對抗著的強制力量;而在河南這樣的北方農村,一統到底。直至今天,河南農村仍然經常處于一種自上而下“超常規、大跨度”的運動式動員之中(曹錦清,2000),南方農村與以河南為代表的北方農村構成此種差別的原因何在?其中的一個關鍵方面是南方農村傳統的宗族意識一直存在,村干部在時期仍然受到強大村莊壓力,而河南等北方農村宗族意識大都較弱,村民之間的社會關聯度很低,原子化的村民無力抵制上級可能脫離農村實際的各種運動,這一點在村民自治背景一樣如此。
四、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以低度社會關聯村莊為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以后,村民自治的實施力度大大加強,村民在村干部的選舉和村務的決定權方面,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名實漸符。按一般的理解,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一定可以通過選舉出代表村民利益的能人來為村民當家辦理村務,提供村民所亟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務,村級治理中村務辦理方面,也一定會大有進展。
現實是否會如以上設想樂觀,還有待民主化村級治理更長時間的實踐。下面我希望通過討論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可能存有的問題,來作一個純理論上的考察,這種考察有助于我們認識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這一重要問題。
從理論上講,由村民選舉村干部,村干部就應該成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莊利益的維護者,特別是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可以罷免不合格的村委會成員和具有在村務決策管理和監督方面權力的情況下,村干部的行為會具有典型保護型經紀的特征(杜贊奇,1995)。但是,保護型經紀的行為并不是憑白無故產生的,他們的保護行為一定要有或文化上或經濟上的理由。文化上的理由即他們作為村干部,保護村民的利益可以有一種面子、榮耀和心理上的滿足,這種利益來自于對村莊的認同或村莊共同體意識。經濟上的理由是村干部在與鄉鎮行政據理力爭時,他們認為在經濟上是合算的。在低度社會關聯型村莊,村民是原子化的,村干部很難從原子化村民中獲得自己行為的文化價值,這樣,解決村干部維護村民利益的動機就必須從當村干部的經濟收入方面考慮。事實上,在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是否出任村干部,的確大多是有經濟收益上考慮的。對于一些優秀的鄉村能人,他們出任村干部的機會成本很高,村干部的報酬大都不能滿足他們的收入預期,而在與掌握優勢資源的鄉鎮等上級交往時,可以提升他們的收益感。因此,一個鄉村能人出任村干部(選舉或任命本質上并無不同),他們缺乏與鄉鎮對立的積極性。
在村干部的報酬不能滿足他們的收益預期時,低度社會關聯村莊出任村干部的鄉村能人便不僅不愿意與鄉鎮對立,而且期望在與鄉鎮行政的交往與合作中增加預期收益。在鄉村關系緊張的背景下,他很快便成為鄉鎮行政在村里的人,村民心中的惡人。這樣的鄉村能人不能讓村民滿意,下次選舉,村里不投這種人的票,而希望選一個“好人”來當村干部。
好人干部不能讓鄉鎮滿意,因為鄉鎮行政難以通過好人干部將政務在村中實施下去。好人干部同樣不能讓村民滿意,因為好人干部往往缺乏過去鄉村強人辦理村務的魄力。村莊事務有時處于癱瘓狀態,村莊秩序失去根基。過去強人干部在辦理村務時的果斷和強悍正是缺乏關聯村莊獲得秩序的關鍵原因。比如一個強人干部可以憑借自己的威信有時甚至是威脅,將村中的糾紛調解了,將村中道路修建了,將地痞無賴威懾住了。面對自己選舉上來但缺乏辦理村務能力的好人干部,村民懷念起以前的強人干部來。這樣,在下一次選舉中,村民會說,還是選一個強人對村中有益些。要有些魄力哦,要選有處理村莊事務的能力和膽略的那種人。下次選舉,有魄力的強悍的鄉村能人便選了上來。
新上來的強人干部當然不滿足于好人干部樂于維持現狀的狀況,他們希望有所建樹以抵消當村干部的機會成本。但是,如前所述,強人干部因為難以從缺乏社會關聯的村莊獲得文化上的價值,他們會更多從經濟收益上考慮如何補償自己當村干部所損失的機會成本。他是村民選舉上來的,他也有在緊張鄉村關系中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行為所需要的強悍,但他缺乏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行為的積極性。一方面,與鄉鎮維持良好關系已構成了他預期收益的重要部分,畢竟鄉鎮掌握著較村莊多得多的各種資源,一方面,他在與鄉鎮的對抗中,是無法獲得缺乏社會關聯的村民對自己的組織化支持的。而強人干部憑借自己的強悍,在處理村務時的能力,使原子化的村民事實上喪失了對他的約束能力。他發現,憑借當前村務與政務合一的鄉村關系前提,他可以在為鄉鎮辦理政務時,獲得利益多多的好處,這種好處不僅有鄉鎮行政對他的贊賞和經濟上的獎勵,而且鄉鎮行政在眼見他憑借自己的強悍辦理村務中謀取私利時,不聞不問。這個村民選上去的強人干部的確具有辦理好村務和維護村莊秩序的能力,但他只是在形成了與鄉鎮行政心照不宣的默契之后,他才找到了出任村干部的經濟上合算的平衡點。他個人的強悍保證他可以不將那些缺乏社會關聯因此缺乏一致行動能力的村民放在眼里。選上來的強人干部在缺乏價值支持和村民強力約束的背景下,變成為贏利型經紀。
這些贏利型經紀往往做過頭了,以至于引起村民的強烈不滿。村民會在下次選舉中,將這些驕橫的強人選下來,再選一個好人上去。好人上去后,他沒有強人的強悍和魄力,他又不能從原子化的村民中獲得強力支持,因此,縱使他有著抵制鄉鎮行政不合理要求和辦理與村民生活息息相關村務的良好愿望,他也缺乏這種能力。他既無個人的強悍,又無來自村民的支持,這是他難以有所作為的實質所在。他無所作為造成的村務政務的癱瘓狀態,再次引起鄉鎮行政和村民雙方的不滿,下次選舉,他便退出了村莊治理的舞臺。
這樣一來,在低度社會關聯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竟然可能出現的一種理論上的結果,是村莊治理陷于癱瘓狀態與贏利經紀的交替循環。細心觀察當前中國農村的村級治理,若干地區已有了這種循環的苗頭(賀雪峰,2001B)。
五、結語
以上考察了低度社會關聯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可能后果。那么,高度社會關聯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情形呢?作為一種理論上的推論,高度社會關聯村莊,特別是在那些社區記憶和社會分層均可以產生相互塑造的高度社會關聯的村莊,甚至不需要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這一外來的制度安排,社區內部就會產生一種秩序,這種秩序依賴于傳統和習慣,其提供的成本可以較外來制度安排低廉得多,也有效得多。外來的民主制度安排有時可以發揮作用,不是因為外來的制度真正起了多么重大的作用,而是外來制度碰巧合乎了過去村莊中那些沒有成文寫出來的慣例和傳統。
這似乎是說在村莊秩序的保持中,外來的制度安排諸如村民自治制度沒有什么作用。這當然不是事實。以上所列舉的低度社會關聯村莊和高度社會關聯村莊制度安排效能的結果只是一種理論推斷,即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現實的農村較以上理論可能性要復雜得多。同時,在當前中國處于轉型期的復雜情景下,所有對農村性質及其關于村莊社會關聯度的討論,都具有暫時性。
這還不夠。制度絕不只是一個被動的因素。制度在很多時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正因此,我們應該對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保持高度關注。良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創造出巨大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正是這種能夠創造出村莊秩序巨大可能性的良好制度,這種制度使得一些本來缺乏希望的村莊依靠自身的力量拯救出來。本文考察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不是要得出關于村民自治的悲觀結論,而是希望關注農村秩序的學者注意到村民自治制度對村莊性質的依賴。不具體考察到村莊性質這一層面,也許我們得不出多少關于村民自治實踐效能的有用結論。
如何考察村莊性質或如何理解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村莊基礎?我相信,沒有對實踐的深入了解,沒有對村民自治實踐深入廣泛的田野調查,抽象的理論研究和制度研究是沒有用處的。從純邏輯的角度來推論制度應該具有的效果,總會發現邏輯考察環節的不足。沒有一門實踐的學問可以完全依賴于邏輯推論。一方面,邏輯推論無法把握實踐的全部細節,也無法把握實踐中不同細節不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邏輯可能性總是多樣的,而實踐的結果卻是具體的,在對村民自治的研究別是對村民自治治理方面的學術研究中,更多一些實證的研究,對學術和實踐都會好處多多。
而關于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化村級治理制度安排來說,本文的考察試圖提供一種與主流所想象的村民自治制度實踐效果略有不同的可能圖景。這種可能圖景不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對于今天中國農村基層政治實踐的重要價值與作用,但村民自治制度的好并不是其道義和政治正確上的好,而應該是于農民的生活,于農村的發展和于當前中國特定的現代化有益的好。脫離農村實際來討論村民自治制度,以對村民自治的一些想當然的信仰為基礎來討論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不說全錯,起碼有些文不對題。
最后,既然村民自治制度是需要有村莊基礎的,考察村民自治發生作用的村莊基礎,并保持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的可塑性,可能會給實踐更多一些機會。
參考文獻:
曹錦清,2000,《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
杜贊奇,1995《文化、權力與國家》,江蘇人民出版。
賀雪峰,2001A,“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型村莊的權力結構”,《社會學研究》第2期。
賀雪峰,2001B,《遭遇選舉的鄉村社會——荊門市第四屆村委會選舉觀察》,即出版。
賀雪峰、仝志輝,2000,“論村莊社會關聯”(未發表)。
景躍進,2001,“村民自治的意義闡釋和理論化償試”,第二屆中國大陸村級組織建設學術研討會論文,香港中文大學。
[關鍵詞]宋代富民;社會形象;鄉村治理;社會作用;社會影響
中唐以降,伴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革,貧富之間的社會、經濟流動日趨頻繁,許多人可以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成為土地和財產的主人。迄于兩宋。因“不抑兼并”國策的推行,民戶貧富分化也在呈現加速之勢。富民階層以其豐富的人際網絡和社會資源,在鄉村事務中較為活躍,逐漸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群體,社會影響漸趨顯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橫鄉里和濟貧扶弱兩方面的考察,較少對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多個面相進行深入探討,也未見對國家相關制度理念的發掘。筆者注意到上述問題,試圖從社會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結合有宋一代的社會發展變化狀況,作進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鄉村富民,按其社會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幾類社會群體構成:以官戶(形勢戶)身份居鄉者(富且貴者);以士人的身份居鄉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現在鄉村者;當然還有許多純粹是鄉間土地主、財主(富未必貴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鄉者)。他們均有機會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頭目,或說可以成為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1]。貧士與貧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圍之內。
在宋代基層社會中,按照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可以將鄉村精英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可視之為國家權力的“神經末梢”);另一類是不為政府認定而為民戶所認同的鄉村精英。而按照其執行的職責,又可將之分為征稅派役的鄉村精英與管理鄉村社會治安的精英兩大類。無論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富民都是在鄉村中擁有一定社會聲望和影響力的社會群體,國家借助他們豐富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資源,由他們協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稅派役,維持基層社會秩序,以起到社會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歷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戶治理鄉村,借以穩定鄉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從多個方面管理鄉村。譬如,北朝的黨里鄰,“三長皆是豪門多丁為之”[2](《常景傳》);唐代“里胥者,皆鄉縣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擔鄉役者,政府規定一般須是鄉間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領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鄉里、鄉役和保甲三種制度,是國家用以加強鄉村控制的主要方式。雖然這三種制度前后錯綜復雜,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現象,但是從國家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頭目都要求由鄉間富足(或兼多丁)的鄉村民戶承擔,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替國家承擔著鄉村治理和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戶(第四、五等主戶和廣大的客戶),則只能充當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謂職責就是被用于驅使。至于廣大客戶,一般是沒有承擔職役資格的。
關于充當鄉役的富民,我們先檢視兩宋各個時段的政府規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詔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詔廢里正,戶長一役主督賦稅,以第二等戶充役。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推行募役制時,應募戶長役者,規定須是第四等以上的鄉村民戶“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擔[5](《轉對論役法札子》);元豐八年(1085年),經過一番反復,重行募役時,仍規定戶長以第四等以上民戶應募[4](元豐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寧前的制度,以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戶長。此后,但凡以戶長催稅,大致沿用了這一規定。關于耆長、壯丁,據《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載,耆長“以第一、第二等戶差”,壯丁從屬于耆長“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三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這說明,宋初以來,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耆長,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戶輪差壯丁。熙寧年間推行的募役法中,關于充募耆長的戶等規定,也可從元豐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詔恢復耆壯之法中找到根據,即耆長允許募第三等以下民戶充應[4](元豐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復更為差役制,耆長、壯丁的應役戶等則一如熙寧前舊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變。保甲制被混同于鄉役制后,宋政府對于充擔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甲頭、承帖人等鄉役的民戶,也均有具體規定。熙寧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時,朝廷規定充任小保長須是主戶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長須是主戶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須是主戶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這時,由于以鄉間中下民戶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等缺乏參加訓練的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須用富民承擔。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強調,“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內通選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應”[6](食貨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軒雜著·論役法狀》引述紹興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稱他們要求輪派差役,“欲不拘甲分,總以一鄉物力次第選差,非第一等[戶]不得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為保長”。
早在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為甲頭之役者,政府強調須是以鄉村“有物力”[6](食貨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戶方可充任。南宋時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貨六五之八五)的情況。然而,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員的奏章,以“甲內稅高者為[甲]頭催理”[6](食貨六五之九二)賦稅?!岸惛摺敝?,當然是指較為富有的鄉村主戶。
總之,大致而言,兩宋政府一直貫徹著以鄉村中較富裕(一般為三等以上主戶)的民戶充任里正等重要鄉役的制度,并憑借他們實現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鄉役戶的社會交際網絡、社會流動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經驗的積累,有利于他日的舉業和仕業[7](P441),也構成為其社會資源的一部分。
居鄉的士人、形勢戶,有時他們并非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算不上協助政府管理廣土眾民的、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但在基層社會中,他們同樣起著鄉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讀書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費用,是很可觀的一筆開支,沒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民戶,是很難加入到科舉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舉的發展,相當可觀。社會上讀書的人越來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闕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為數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闕、丁憂、致仕的官員仍會有很多可能生活在鄉間。雖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為貧士[8]但從總體上看,這個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人比較富有,或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在鄉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由于各種因素居鄉的形勢戶,因其所擁有的財富以及其他政治、社會資源,一般也比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規定,所謂形勢戶,“謂現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長]、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9]。“非貧[戶]、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勢戶。他們也往往參與鄉村治理,起著社會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類鄉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現的,他們同樣對鄉村治理影響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為德興汪氏種德堂作記》中的這則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們在鄉間的經營和社會影響:
迨宋興百年,無不安土樂生。于是,豪杰始相與出耕而各長雄其地,以力田課僮仆,以詩書訓子弟,以孝謹保墳墓,以信義服鄉間,室廬相望為聞家,子孫取高科登顯仕者,無世無之。
再如,為了延續家族的興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個兒子分別“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學”[10](P394)。自南宋初延續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陽鄭氏家族,其族規中雖然有著“子孫勿習吏胥”的條款,但卻又強調“立家之道,不可過剛,不可過柔,須適厥中”,要求凡是“子弟當隨掌門戶者,輪去州邑,練達世故,庶無懵暗不諳事機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縣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門道。上述兩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養同縣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們參與到國家權威的范疇之中。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損失;另一方面,他們也有著借以發展家族的理念。換言之,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腦與鄉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證。他們對于地方、對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鄉的官戶、形勢戶,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們的各種社會行為,或成為民戶心目中的“豪橫”,或被目為“長者”。富民豪橫鄉里的情況,史例頗多。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載:
浮梁縣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輸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輒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及臨涇胡順之為縣令,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順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耶?第往督之?!崩镎撞荒?。順之使手力繼之,又白不能;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耶?!?/p>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關防》中所載:
貴宦之子孫……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已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社會現實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且寓教誨之意》、《貢士奸污》、《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以及《豪橫》類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許多都是居鄉富民所為不法之事的記錄。其中,《為惡貫盈》條所載“鄱陽之駱省乙者,以漁獵善良致富,武斷行于一方,脅人財,騙人錢,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訟,巧于鬻獄。小民思其羅織,吞氣飲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鄉戶目為“長者”的史例,也頗為豐富。例如,劉摯(忠肅集·贈刑部侍郎孫公墓表)所記,孫成象之子孫雋居鄉時,“輕財樂施,教子有方,里人以為長者”。再如,胡銓《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長者墓志銘》載,易啼“鄉人有斗者,踵門求直,聞君言羞縮輟訟”;洪咨夔《平齋文集·羅迪功墓志銘》記載羅介圭事跡云:“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彼麄冇械碾m非官方備案的鄉村治理頭目,其實即使在暗中,他們仍是鄉村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其社會效用有時也遠遠超過鄉村管理頭目。譬如,前揭鄉民爭訟者會主動找他們平決詞訟,社會救濟、橋道、水渠等公益事業的興建,教書育人,解讀官方文件,向廣大不識字的民戶傳達國家的題壁公告、賦稅征收條款及狀紙的書寫和案件判決結果,等等。這些連接于地方政府和廣大民眾的事務,依賴這些人的活動,方可達到官民相接的目的。總之,他們在鄉間的威望很高,影響力很大,在鄉村治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作用顯著。
此外,鄉間富民當還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種社會形象——充當國家和社會間的緩沖劑。就宋代而言,國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極少數的富民治理廣大的貧苦民戶。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兩大系統的劃分[12],則這些鄉間富民,一方面他們代表著“公”(國家)的系統的功能,為征收國稅和社會穩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也往往代表著“私”(社會)系統的利益,為了地方與鄉村民眾的生活和生存,與官方做著這樣或那樣的融通的事情,甚至會或明或暗的與國家抗衡,化解國家和基層社會間的矛盾與沖突,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緩沖劑。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很難區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些富民更多的會從自身的利益著想:對自家有利的事情,或爭或搶,極力為之;對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較少的時候,他們則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據袁采《袁氏世范·處己·官有科敷之弊》載,在應付州縣官員的各種錢物需求時,“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歷之中,恣為欺弊”,是其更多為一已之利考慮的表現。柳立言在討論家族問題時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運,但更關心本家的前途[7](P438)。這當然也是出于對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當國家賦役不太沉重時,富民大多樂意承擔鄉役?;鶎庸簟白允扯k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無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八矫币廴说某霈F,就是很好的說明;詭名挾戶一直是兩宋社會中不可根除的頑疾,也是最好的例證[14](紹興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認定的精英,他們同樣還是鄉村中實際的富有群體。在宋代,雖然貧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卻有露富憂懼一出于逃避賦役負擔的考慮。而無論如何,他們之所以愿意成為帶有一些官氣的公吏,主要還是出于能夠借此與官方接觸,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源,采取各種有利的手段,轉嫁或是逃避過多的賦役負擔。在這些問題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間的實況往往有很大差異?,F存史料,在《明公書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層混亂的文獻之中,多有記載鄉間富民“豪橫”的一面,而在墓志銘、神道碑、行狀等史料中,則多有記載其作為“長者”扶貧濟困的一面。這些史料本身所顯現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為學者所發覺,近來柳立言[7](P435]、邢鐵(河北大學2001年宋代經濟史研討會上的發言)兩位學者均有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聚族而居的鄉民,地緣性和血緣性緊密結合,強調睦鄰友好。富民充當官方的精英與否,都不會對貧乏不能自存者過分壓榨和侵奪。在完稅納糧過程中,如果貧乏者實在無力繳納,而充當催稅鄉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納時,則往往是向較為富有的中等民戶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務。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似乎還有更多的鄉間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隨著外界事物的發展,不斷調整變換自己的
社會角色。換言之,鄉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個比較中性的社會形象一一這樣的人占大多數。這一社會形象,似乎是結合上述兩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應更接近于社會生活中的常態。
要之,由富民治理鄉村,其對國家的助益和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確實是很明顯的一一賦稅賴以征收,國家財政得以在困窘中運行不輟;兩宋基層社會也相對穩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中消極影響也不少。諸如詭名挾戶,轉嫁賦役負擔;霸占良田,欺凌貧弱;違法犯禁,殺人害物,破壞國家法制;封山占水,強取豪奪,破壞國家經濟秩序;武斷鄉曲,擾亂社會,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鄉村中常常是以“長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有些時候隱藏起作為“豪橫”的許多行為。換言之,富民治理鄉村的社會作用和消極影響是同時并存的。
轉貼于 三
歷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參與鄉村治理,而不用貧民,不但因為富民是一個比較穩定的社會中間層,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為富民是國家財稅所在,用他們承擔差役,如果稅物丟失或民戶賦稅不能及時、足額征收到,可以找他們代為繳納。北宋劉摯以為:“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或者說,富民“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16](《食貨上五·役法上》)。司馬光則說:“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苗產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盵17](《乞罷免役錢狀》)此外,在討論弓手時,還有這樣的看法:“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盵16](《食貨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說,有恒產者才易于為官府利用。那么,貧者為什么不能擔當如此責任呢?這是因為,依賴鄉間貧民參與社會治理,或用以加強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樣的舉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聽從貧民的支派,鄉役人在向民間征收賦稅過程中,總有一些“釘子戶”(多半是豪橫的形勢戶)“頑慢不時納”[6](食貨六五之七九)。貧民承擔鄉役一般不敢到豪橫的形勢戶家催征,早在中唐時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賦役時“雖見(豪強民戶)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的記載[18](《東西兩川說》),將他們欺貧怕富的心態躍出紙面。
從現存的文獻看,兩宋社會中,中下戶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當官方鄉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數。據《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五八載,宋孝宗時,太學博士虞儔說:“近來諸縣所差保正長,雖以稅力高下為則,然奸民利在規避役次,于未點差已前,先行計囑鄉書將所管稅力虛立典賣文契,及詭名走寄,官司不究情偽,往往將無力下戶抑逼承認?!敝邢聭魮尾钜郏幻裨幟佣悾俜酱弑疲约河譀]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代為繳納,如有代納,就會導致中下戶因此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這樣一來,不但政府財政會受損,基層社會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壞。出于這樣的考慮,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都不會完全依賴這些貧民治理鄉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貧民一般是不敢和他們抗爭的,即使是收獲不多,但在富民承擔鄉役催稅時,他們也會在威逼利誘下將不多的收獲上繳。因為他們對于富民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依賴性:貧病喪葬、天災人禍,還要依靠向富民借貸來生存。這是他們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馬光有如下議論,似可備一說: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寧勞筋苦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狽也;貧者啙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復贏余,急則取債于人,積不能償,至于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17](《乞罷條例司常平使疏》)。
貧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說“彼此相資以保其生”,這或許也是鄉村社會中的一個常態。能夠保證廣大民產按時、足額地完稅納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鄉間中下等主戶和貧弱客戶,保障基層社會秩序穩定,這是國家依賴富民充任官方鄉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國家制定相關制度的理念所在。進而言之,依賴富民參與鄉村治理,還與兩宋社會發展過程中內憂和外患不斷,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兼而國家將財政權集中于中央,地方財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關。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強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對于地方的統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為了國家的持續發展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國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來。但是,即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由于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極端困窘,國家并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支付為數眾多的鄉役人的報酬,反而在征稅派役過程中增加一些額外的負擔[19]。過加大賦稅征收的力度,將廣土眾民牢固控制起來,防止禍起蕭墻。
宋代這種依靠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學者認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時期,士大夫已開始越來越多地經營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務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齊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關注在怎樣治國平天下上,而今則將修身、齊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時呂氏鄉約的出現,范氏義莊的興起;南宋時義役的肇興,社倉的社會救濟效用等等,都說明士大夫階層日益關注鄉村事務了。筆者以為,上述現象的出現,除了緣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戶生活在鄉間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術的發展,使得士人的事跡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來,成為后入研究的資料。至于前代類似史跡似乎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著士人階層對于基層事務的關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應有更為客觀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賴鄉村富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國家財賦收入上的考慮,同時也是依賴富民在鄉間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資源,起到國家權威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治理效果。這種依靠鄉村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國家權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鄉村時,才出現了貧下民戶參與鄉村治理的局面。這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了,兩宋時期的國家權威確實有著極力向鄉村基層社會滲透的意向。但是,在當時交通條件、信息傳播和缺乏有效監控機制等情況下,皇權的觸角卻并不具備支配和動員每一個社會細胞的能力。面對內憂外患,尤其是國家財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國家鄉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擾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動員鄉村精英,使之成為一級政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對其監控的力度,國家權力滲入基層鄉村的深度才會更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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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美麗鄉村建設初見成效
南京美麗鄉村建設與全市城鄉統籌發展、新農村建設等相結合,為南京創建生態城市夯實了基礎。
村容村貌顯著改善。在保留村莊建筑風貌與傳統文化特色的基礎上,對規劃保留村、交通干線沿線、城鎮和重點園區、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等窗口地帶和重要環境敏感區周邊村莊實施建筑物整體出新,保護性修繕具有傳統建筑風貌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古建筑,使整治后的村莊整體協調,村容村貌整體提升。
生態環境明顯優化。落實村莊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長效管理機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實現了村莊污水合理排放。加強了農村自然濕地保護,實現了“水清、暢流、岸綠、景美”的村莊水環境。通過村莊工業污染源治理,建立了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監督機制,有效改善了農村生態環境。
公共服務大力提升。以提升村級公共服務功能為目標,建設了一批滿足群眾基本性、便利性、公益性、保障性等需求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了村級便民服務、科技服務、醫療服務、就業創業服務、平安服務等公共服務水平,群眾議事得到保障,基本形成了功能完善、覆蓋面廣、滿足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務體系。統一布局,進行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村公路通行服務水平。推動城鄉區域供水工程,加快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提高村民生活飲用水量和水質。
興業富民渠道得到有效拓展。首先,促進農業產業發展。在村莊環境整治中,注重促進農村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借助風景名勝區、城郊接合部區位優勢,大力發展以農家樂為主的鄉村旅游。其次,促進農民增收。結合村莊特色,有效推動村企聯合建設農村,促進農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持續增收,提高村級經濟能力和農民收入。最后,促進農民就業。形成一批形式多樣的休閑農業旅游村莊,引導當地農民開辦農家樂;利用土地流轉政策,建設現代農業園區等,讓農民到園區就業;村莊環境整治中,鼓勵村民個人通過投工投勞參加村莊建設,拓寬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渠道,提高農民收入。
鄉土特色充分彰顯。一是傳統建筑更有特色。江寧區橫溪街道前石塘、谷里街道世凹,高淳區椏溪鎮大山下等村徽派建筑風格,鄉土綠化圍合、道路鋪裝;江寧區橫溪街道后石塘等村蘇式建筑風格,利用起伏的臺地地形,形成憩水而居的空間風貌。二是鄉村文化充分體現。農民畫是六合區冶山鎮等地區的民間傳統文化特色,這一特色在整治中得到充分發揮。他們將農民畫畫在村內建筑墻面上,既豐富了農民文化,又宣傳了黨的政策等,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三是田園風光更加濃郁。整治緊扣生態特色,結合農業休閑旅游,突出自然、親山、近水,努力打造原生態的新農村。
南京美麗鄉村建設的指向目標
空間優化形態美。按照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的要求,全面完成新市鎮城市設計,完成美麗鄉村示范區建設規劃和鎮街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或實施計劃,做到優化城鄉形態,塑造空間特色,彰顯風貌品位。
綠色發展生產美。按照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的要求,堅持推進低碳、綠色、特色發展。農業“1115”規劃基本落實,高效設施農業、休閑旅游農業快速發展,全面達到農業現代化指標要求,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壯大。
創業富民生活美。按照促進農民收入倍增的要求,不斷拓展農民增收渠道。勞動力就業層次不斷提升,創業農戶穩步增長,農民參加合作經濟組織比例不斷提高,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低保等實現應保盡保。
村社宜居生態美。按照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要求,加強農村生活環境整治建設。新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完善,農村環境長效管護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水體、水質達標,村莊綠樹成陰、水清流暢、空氣優良。
鄉風文明和諧美。按照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倡導形成健康、文明、和諧的生活方式。農村文化建設、平安村和文明村創建廣泛開展,做到管理民主、鄰里和睦、團結互助、遵紀守法,農民素質進一步提高,農村治安狀況良好。
南京美麗鄉村建設的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集聚集約。樹立“綠色、人文、智慧、集約”的規劃理念,充分考慮各地自然條件、資質稟賦、經濟發展水平、民俗文化差異,貼近實際,量力而行,突出特色,注重實效,差別化制定各類美麗鄉村創建目標,以高標準規劃為引領,以集聚要素、集約發展為導向,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麗鄉村建設,促進區域功能科學定位,城鄉空間一體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均等覆蓋。
堅持生態為基,綠色發展。遵循自然發展規律,尊重山清水秀、鳥語花香的自然之美,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發展理念,實施最嚴格的能源節約、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生態綠地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切實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統籌推進融生態經濟、生態人居、生態環境、生態文化于一體的生態文明建設,為全市發展提供更多的生態產品。
堅持因地制宜,試點先行。立足農村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順應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要求,挖掘整合當地的生態資源與人文資源,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大力發展特色化的“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業”,充分彰顯南京地域農村的特色和韻味。堅持試點示范、改革創新,以試點鎮街為重點,加快創建美麗鄉村示范區和示范村,為面上推進探索新路,積累經驗。
堅持以人為本,民生為先。始終把落實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在美麗鄉村建設過程中,同步推進農民收入倍增,加快城鄉社會保障并軌;在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同時,努力增進農民福祉。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建設美麗鄉村,責任在區,關鍵在鎮街,基礎在村組,主體是農民。必須堅持政府主導,明確責任分工,整合資源、聚焦重點、合力推進;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共同建設美麗鄉村、幸福家園。
南京美麗鄉村建設的重點舉措
土地綜合整治工程。一是優化城鄉用地結構與布局,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二是推動農田適度規模集中,提升耕地生產能力,夯實土地流轉與農業現代化建設基礎;三是有效顯化農村土地價值,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實力,促進農民增收;四是堅守基本農田紅線,落實國土生態空間,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五是促進城鄉土地資源有序流動,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六是加快形成新型城鄉工農關系,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現代農業發展工程。深入實施農業“1115”工程,對納入規劃的高標準農田和標準化菜地實行永久保護。推動農業高效規模集約發展,主導產業形成一鎮一業、一村一品。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設施農業、生態農業、生物農業、休閑農業、智能農業、加工農業。創新農業經營機制,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因地制宜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農民收入倍增工程。一是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收益。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農民承包地有償轉讓和退出機制,允許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市場方式流轉或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獲得土地收益,增加財富積累。探索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土地綜合整治新模式,增加農用地流轉和開發收益。二是提升農民創業就業層次。推進農民創業基地建設,扶持農民初始創業。突出低收入農戶較集中的地區整體扶持開發,整鎮、整村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三是提高集體經濟股份分紅收入。強化村級標房招租管理,規范社區股份合作社社員分紅占比。
鄉村旅游發展工程。推動休閑農業提檔升級。加快形成以森林(濕地)公園、農業休閑園區、優良傳統文化、精品農莊、農家樂村、農家樂經營戶為支撐的鄉村農業旅游發展格局。發展鄉村休閑旅游業。重點建設江寧美麗鄉村之旅等精品鄉村旅游線路,創建一批省四星級鄉村旅游點。
農村交通路網建設工程。加快城鄉路網連通,推進郊區高速公路通道建設。開展全市2000多公里農村公路提檔升級,進一步提升農村公路安全條件、通暢水平、沿線環境,形成鎮村互通互聯、成網成環的現代城鄉交通體系。完善農村公交體系。建設城鄉客運一體化體系,實現鎮村公交全覆蓋。
農田水利建設工程。進一步調整優化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加快推進農田水利連片治理,農田水利重點縣及灌區建設,農村河道河塘疏浚整治等。持續推進村莊河塘清淤等水環境治理,著力改善農村水環境和用水條件,建設水美鄉村。因地制宜打造生態清潔型小流域,推進水土保持生態文明建設。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把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納入美麗鄉村建設的全過程,以尊重自然規律為前提,以人與自然、環境與經濟、人與社會和諧共生為宗旨,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以建立節約環保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為著眼點,逐步實現農村地區生態文明理念顯著增強,綠色發展水平顯著提升,污染排放總量顯著下降,生態環境達到率先基本現代化標準,為推動農村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工程。優化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布局。科學確定新市鎮新社區的數量、規模、布局,有序推進農村人口適度集聚。完善鎮村生活設施配套。加強鎮街建成污水管網建設,提高農村新社區(保留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環衛清掃保潔采取市場化運作,提高垃圾集中收集率和無害化處理率。開展美麗鄉村示范村創建。按照“五美”要求,建立美麗鄉村示范村指標體系,以五大示范片區為重點,每年重點打造30個以上美麗鄉村示范村。強化公眾參與,美麗鄉村示范村群眾滿意度不得低于80%。
農村公共服務提升工程。強化農村衛生體系建設。推進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同標準,建立完善各級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務機構。推進城鄉教育均等化發展。加快農村教育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農村幼兒園綜合提升項目。引導優質教育資源向農村地區輻射。完善農村文化體育設施。加快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推進社區(村)文化活動室示范點建設。實現廣播電視全面覆蓋,推進農村有線電視全面數字化整體轉換。對村鎮體育設施進行提檔升級,加快構建村鎮公共體育服務“四有”目標。
和諧農村建設工程。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開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保的銜接通道,著力解決原農保歷史遺留問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覆蓋率穩定在99%以上。整合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加強文明和諧鄉風建設。加大居(村)務公開力度,完善民主議事機制,拓寬農民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全面推行“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的“扁平化”、“網格化”社會服務治理模式。深入開展和諧社區、平安社區創建活動,努力提升農民群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
南京美麗鄉村建設的政策支持
加大現有政策扶持力度。市級土地綜合整治、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等涉農專項資金安排向美麗鄉村示范區傾斜。設立美麗鄉村建設以獎代補資金,對考核達標的市級美麗鄉村示范片區適當獎補。研究制定市級生態紅線區域專項生態轉移支付政策,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各區加大美麗鄉村建設資金整合投入力度,同時,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形成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合力。
探索建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制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最低價和指導價,完善有關市場管理與交易規則。健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內部決策制度,完善土地流轉收益分配制度,各區政府從流轉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城鄉統籌配套建設資金,專項用于農業農村發展。
完善農民建房與宅基地審批政策。探索符合南京特點的農民集中居住模式,各區根據農村人口流動、農民搬遷和城鎮化進程的實際,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全面貫徹落實宅基地有償退出制度,鼓勵農民向新市鎮、新社區集中,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水平和農民居住條件,加強農民集中居住區公共資源配置和公共服務水平。
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積極推行多渠道的投融資模式,搭建美麗鄉村建設的投融資平臺,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國企集團、集體經濟組織等參與投資運作,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方式多樣化、運作方式市場化的機制,形成多方籌資、共建共享、互利雙贏的投融資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