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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逐步擴大。由于各地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展情況不同,有關法規政策不夠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制度還不健全,存在違紀違規等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規范管理運作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擠占挪用或其他違規動用社會保障基金的行為,共同做好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切實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關鍵詞 社保基金 社會保障制度 監督管理工作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概念與現狀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于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應享受的國家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一般按照保險的性質和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同時,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其本身還具有強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對象性等特點。因此這些特性也逐漸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視。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大部分制度安排的覆蓋面比較窄。據統計,截止2011年底,我國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12.6億以上的城鄉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3.6億人,加上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各項保險覆蓋總人數超過20億人次,預計未來五年至少還會再增加6億人次。
二、加強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控制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特殊的公共基金,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括各種社會保險基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社會保障專項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的經濟基礎,社會保障制度的安全運行,有賴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支撐。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具有以下社會意義:
第一、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易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我國是人口基數大國,因此社會保險基金是對公民實的施一個基本人生保障,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享受其在付出勞動力后的應享有的社會回報。只有公民自己權益得到實現的同時,也會安心的為社會做貢獻。這樣不僅政府可以再安撫民心的同時,可以更好的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二、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特殊的社會公共基金,是支撐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經濟資源,也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穩步運行的物質基礎。社會保險基金的受惠對象是廣大勞動人民群體,也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順利運營的基本保障。
社會保險基金,是整個社會保障基金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強制籌資和個人繳費,是其主要的資金來源,政府的財政支持也經常成為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渠道。
第三、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的目標是要確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爭取基金的升值,并滿足給付的需要,避免發生支付危機。保障勞動者隨時可以享有應有的公民政策。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保障制度逐一出臺,針對范圍較廣,對問題的研究暫時還不夠深入,因此保障制度與機制并不足夠成熟。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更是不為完善。目前為止: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制度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人員不足,不能做到一事兩崗兩審,存在一人多崗現象。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屬于改革開放后期隨著經濟發展而逐漸出臺的,因此針對此領域的研究和專業人員較少。在此同時,滲透到基層的工作更是缺少專事人員,會出現臨時替補崗位的現象,對于管理工作和后期的監督肯定會略顯怠慢,不能十足的保證對于社會保險基金審計與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信息系統不完善,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制的發展不夠成熟,起步較晚,因此出臺的政策也是不斷的根據具體國情做出相應的調整。在實際工作中,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缺乏有力的措施,信息系統的不完善,安全隱患會殃及我國公民利益的得失。這無疑要求政府在除了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后,還要有強大的內部控制系統做支持,利用先進的信息網絡連接政府及各事業、企業間各部門、各領域的信息點,使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運營更加規范化、科學化。
四、如何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工作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險基金逐漸成為推動和維護我國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安全,充分發揮社會保障作用,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要絕對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經濟基礎,更是人民群眾的“養命錢”、“看病錢”、“治傷錢”,是“高壓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挪用。基金管理是否規范,監督管理機制是否健全,直接關系到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因此,為確保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進行,必須引起廣大群眾及政府官員的高度認識。
第二、對于社會保障行業仍要堅持健全和完善內控制度。
良好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保證任何一個領域各部門順利展開活動的重要前提。在組織機構控制上,科學設置各業務部門的工作崗位,明確各業務部門的工作及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和標準等,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來相互制約。提升業務運營的一些常規業務規范操作,進一步提高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通過科學劃分使用權限,確保數據安全,同時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制度,注重網絡使用安全管理,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等方面來實現現代化信息系統控。
第三、加大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
一是制定行政監督管理制度與流程,建立監督臺帳,完善監督檔案,規范監督行為;對外要重點強調繳費單位和個人要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二是建立監督落實回訪機制,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單位落實到位。三是一定要制定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強監督工作,文件的出臺是對行為準則具有很大的約束性。
例如,我國江蘇省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規范和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行政監督辦法”),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實施細則》和《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仍要堅持培養該領域的專業人員。
任何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推進,專業人員的素質可以再某種程度上直接影響該領域發展速度的快慢與質量的高低。社會保險基金的受惠對象極為廣泛,為保障勞動人員享受應有權益的同時還要有相關的一些列政策支持與監管。因此,領域中專業人員的研究與探討極為重要。需要不斷的加強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并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重要部門發出的相關規定要聞,及時接受最新動態訊息。
根據以上綜合敘述,我們可以從北京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角度來詮釋一些現代此領域較為科學有效的社保管理監督方案。例如: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利用集群數據庫系統,成功地建立起北京市養老、失業、工傷三險集中數據庫。借助強大、領先的集群功能,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能夠在該集中數據庫的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有的硬件投資,部署多達6個節點的集群數據庫系統,集中存儲和管理北京市所有社保數據,為實現對參保人記錄一生、管理一生、服務一生和享受一生的全過程管理與服務、為政府部門財政決策提供全方位的數據支持。
五、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目前的現狀來判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在社會保障及其相關領域中逐漸成為一項重要的研究對象。同時,杜會保險基金的健全管理,是達成基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但是本文通過討論發現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制發展并不成熟,相關政策也不足以完全能支持社會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結果。因此,我國要在快速發展經濟的同時不斷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與管理工作,以不斷的促進及協調社會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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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過對當前保障基金的管理現狀的剖析,針對社會保障會問題,提出了會計核算問題的解決途徑的相關建議,希望對今后我國社會保障會計問題的研究能夠有所幫助。
關鍵詞 社會保障會計 內容 核算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事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社會保障會計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會計問題的研究已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和會計理論工作者的一個重要課題。真實、全面、系統、及時地進行社會保障會計核算,對加強社會保障財務管理和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正確反映社會保障資金的運動情況,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社會保障會計體系的內容
社會保障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專門方法對社會保障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及其結果進行連續、系統的記錄和反映,并為社會保障事業管理提供財務信息。其內容可以按照以下兩種不同標準劃分:
1.按資金來源不同分類。按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障會計可分為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和社會保障福利會計。從會計主體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會計的主體并非是一個有形的組織或機構,而是社會保障基金這樣一個貨幣形態。形態的社會保障金又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社會保險基金,一是用于社會福利、救濟、優撫的資金。
2.按核算對象不同分類 按核算對象不同,社會保障會計可分為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社會救濟會計、社會福利會計和社會優撫會計。從核算對象的角度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是以社會保險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社會救濟會計是以社會救濟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社會福利會計是以社會福利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社會優撫會計是以社會優撫安置資金為核算對象的會計,后三項會計業務可由民政部門負責。
二、我國社會保障會計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離不開會計的核算與監督,所以從社會保障制度誕生之日起就有了相應的社會保障會計活動,來反映和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情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也加大了對社會保障基金會計研究的力度,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專門性法規制度, 1999年7月1日,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開始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2001年5月18日,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金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了基金監管的原則,確定了監管機構的監督范圍。2001年12月,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盡管各級部門加強了對基金的管理,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時間較晚,特別是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造成我們在對社會保障會計理論體系、會計模式、會計實務、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遠遠落后于國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弊端和問題:
(一)我國社會保障會計制度不統一
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統一后,在過去管理體制下的社會保障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社會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會計報表不統一。現填報的會計報表品種繁多,既有勞動部門制定的企業社會保險會計報表,又有人事部的社會保險會計報表,還有民政部門的養老保險會計報表,年終還要填報財政部門的一套會計報表。這些會計報表是按照各部門管理的范圍及其需要設置的,表中各項指標的口徑與要求不統一,結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業、機關、事業分類的各項專項指標,又無法全面反映社會保險的綜合指標。
2.會計科目設置不完整。會計科目按基金分類設置,會計核算科目混亂,給會計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到目前為止,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還沒有設立專門的科目對其進行核算,其他科目設置也不完整,因而不能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保值增值金分配業務進行核算,也不能對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其他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會計核算。難以滿足社會保障會計核算的需要。
3.會計核算不完善。由于記賬方法不統一,會計核算管理在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撥付、存儲核算中發揮作用不夠,個人賬戶核算系統也未建立起來。
(二)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管理混亂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已基本統一,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卻相對滯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全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當務之急。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遠沒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國幾千萬職工的活命錢被吞噬、被挪用的潛在危險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會計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會保障基金納人財政專戶弊端多
社會保障基金納人財政專戶弊端多。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其安全性與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證。然而由于企業制度改革的深化、經濟機構和市場經濟的作用,基金在收繳運營中又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老齡化 養老保險基金 監管
老齡化問題是這兩年世界所關注的話題,它不僅是一個社會的經濟問題,更是影響到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問題。世界銀行估計我國人口老齡化將在2030年左右達到高峰。養老保險和人口變化規律密切相關,由此我們看到我國養老保險任務之艱巨,同時也看到世界各國都不容忽視的養老問題。養老保險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錢。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到來,對與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量將會大量增加。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需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這也是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齡化的含義
人口老齡化兩個方面含義: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對增多,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二是指社會人口結構呈現老年狀態,進入老齡化社會。國際上通常看法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人口總體中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過 18%,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達13.5%,人口老齡化程度已經達到嚴重階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等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齡結構由年輕型向成年型、老年型過渡,全球性的老齡化已以發生著。
二、老齡化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挑戰
中國將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人口總量過多的雙重壓力。整個21世紀,這兩方面壓力將始終交織在一起,給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給養老金事業帶來沉重的壓力。它對各國社會和政府而言都是一個挑戰可見,在社會已經呈現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加強對社保基金的有效監管,有著其深刻的社會動因,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及其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如何防止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問題,則是來自于老齡化的首要挑戰。
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及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指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應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及法制建設兩個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監管現狀做出評價。
1.監管組織體系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層制養老保險組織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實質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將基金的管理運營權交由各級全民事業單位(如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等),進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資運營。這就存在著“政資不分”、“執監不分”等問題。另外,政府職能部門的強制使得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公眾沒有選擇機制和退出機制,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削弱了公眾行使監督的激勵。
所以,改革現有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對人實施有效的監督,以保證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為我們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設
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各方利益,為了保障基金監管有章可循,國家高度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基本建立了涵蓋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原則、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標志著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體制進入市場化運作的軌道,同時也給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和管理從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問題在于,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統一的法典,或者是針對某一問題較為全面的法律規章。
四、加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改革建議
針對于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狀況。我們有必要加強改革。保護好老百姓的保命錢以應對即將到來的老齡化社會。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于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應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歐國家基金管理監督制度中廣泛使用,費用水平通過一般的謹慎要求和法律進行監管,可以控制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項目上。減少由于涉及到眾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風險。
關鍵詞:社保基金 監督管理
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蘊含著重大的社會責任。近年來,社會對基金監管的認識在逐漸深化,基金領域信息化建設水平在不斷提高,科技防控、內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監督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及產生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社保基金現狀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起,目前已經形成涵蓋醫療、養老、工傷、生育、失業五個險種的社會保險體系。“十二五”期間,社會保險體系建設不斷完善,覆蓋面不斷擴大,正加快由社會保險政策全覆蓋向享受社會保險人群全覆蓋轉變,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基金運行平穩。與此同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也隨之加大。據統計,北京市2014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2147.8億元,基金支出1592.7億元,基金當年結余555.1億元,同比分別增加245.1億元、174.7億元和70.5億元,增幅分別為12.9%、12.3%和14.5%。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點,守住底線,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線,基金安全就是底線。隨著社保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安全形勢不容樂觀。目前全國普遍存在注冊企業參保率低、參保企業漏報繳費人數、瞞報繳費基數等問題。從各項專項審計和舉報案件反映的情況看,部分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專門從事針對社會保險的不法業務,不斷翻新騙保花樣。通過編制假行政文書、篡改個人檔案、修改關鍵材料、偽造工作崗位和工作經歷等手段,騙取社保基金和相關資格。近幾年,全國發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會影響惡劣,因此,需要詳細分析當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難點,思考研究相應的改進方法,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監督的難點
隨著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社保基金規模的迅速增加,給社保基金監督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在基金監管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監管法規制度不健全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層出不窮,但并沒有相應的基金監管法規、制度與其相匹配,導致基金監管的職責不明確、控制要求不清晰,實際監管可操作性較差。如:200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沒有根據監管對象、業務流程的變化及時更新,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基金監督方面原則性條款多,具體操作性條款相對較少,造成“牛欄關貓”,基層經代辦機構在業務辦理時缺少配套性具體措施,形不成對基金安全的嚴格管控。
(二)基層管理工作薄弱
通過對19個社保所進行深入的調查,發現基層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1、基礎管理制度薄弱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許多社保所基礎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項制度建立之后的具體落實不夠。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崗位職責制度,但是實際工作中出納、會計崗責不清,存在會計負責制單、裝訂憑證等現象,由此造成了日記賬與記賬憑證日期、憑證號不一致的問題。此類問題普遍存在。
2、財務基礎薄弱
據調查統計,部分社保所財務管理不規范,存在以下問題:原始憑據不規范;記賬有錯誤;會計科目使用錯誤;15%的社保所基礎檔案保管不符合規定。
3、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根據調查顯示,基層社保所多數財務人員身兼數職,不能專職從事財務工作;另外,部分人員財務基礎知識掌握不扎實,60%以上的財務人員從事財務工作不滿三年,財務經驗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財務工作歸鎮政府的大財務室管理,這樣造成了部分財務人員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業務,導致財務入賬不及時等問題。
(三)內控監督手段滯后
由于社會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展,內部風險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業務糾正差錯轉變為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而現行的內控制度與手段則顯得力不從心。主要表現在:一是側重事后檢查,事前與事中風險防范不夠;二是內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錯的查糾;三是缺乏對內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監管過分依賴行政手段
從現有的監管模式來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過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經歷了四險合一、五險合一等過程,每一項險種的推出時間、繳費比例和覆蓋范圍在近三十年內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造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監管,都離不開行政部門的發文。而目前過分倚重行政監管,而忽略了其他監管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比如社會監督委員會已經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發揮監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監管分散、政出多門。各部門在制定或執行有關政策過程中容易從自身利益出發,使得政策存在嚴重的“條塊分割”現象,而不同部門出的政策之間存在一定的銜接困難和漏洞。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監管的職能被弱化,監管機制嚴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門環節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門環節包括: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市、區兩級社保經辦、醫保經辦、勞服中心、培訓部門;市、區兩級社保、醫保、就業行政審批部門;及街道、鄉(鎮)社保所。以北京市就業資金撥付流程為例:
經辦環節多給社保基金的監管帶來新的壓力,從總體上看,基金安全形勢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過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基金安全的潛在風險仍然存在。
三、基金監督的對策
針對基金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基金監管方面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監管法規和細則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需盡快出臺,明確界定基金監管內容和監管工作流程。《社會保險法》在第八章中列舉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規定性條款和禁止性條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又對應了一些涉及基金的違法行為,這些應作為社保基金監督細則制定的依據。
2012年人社部下發了《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這是全國首個就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出臺的一部準法規性文件,其20個禁止性紀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提出了嚴格要求,必將對全國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產生積極影響和促進作用。2013年北京市從實際出發,在總結歸納基金領域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北京市貫徹實施細則》,提出了36個風險防控點。這也是全國首個針對社保工作人員專門制定的行為規范。
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將細則中每項“不準”要求,逐條逐項地細化成具體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體的管理規程和具體的工作要求,并將這些防范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經辦細節,杜絕個別工作人員經辦中隨意性、變通性的行為,強化社保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規則意識和自律意識。形成不敢違規的懲戒機制、不能違規的防控機制、不易違規的保障機制。
(二)建立系統的基金監督架構
為彌補行政手段監督的不足,應建立一個系統的、全面的基金監督框架,涵蓋科技防控、重點業務檢查、現場監督等,做到日常監督與行政監管相結合。
其中:定期監督是每月運用監督信息系統查找、處理、分析疑似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整改;不定期監督是在行政監督方面不定期對社保基金收支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健全基金安全隱患排查機制,主要采取會計達標、業務互查、現場督察三種方式開展工作;常規監督主要通過各經代辦機構上報“非現場監督報表”、“自查自糾報告”的方式實現,確保社保基金監督常態化、制度化。
(三)整合資源,強化社保監督專項檢查
一方面是強化橫向檢查:加強不同系統之間,不同險種之間的實時、縱深、多維數據比對和交叉監測。利用民政殯葬火化和醫院死亡信息甄別待遇領取人員的生存狀況;利用醫保系統中的就診信息鎖定疑問數據,開展對社區藥品目錄和住院醫療費用的監控。
另一方面是強化欠費檢查:根據欠費單位摸底調查結果,了解其欠費原因和實際經營狀況,有針對性的加大對欠費大戶和重點戶的催繳力度,確保基金足額征繳到位。在科學防控的基礎上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工作,通過“抓早、抓小、抓苗頭、抓隱患”,積極落實 “預防為主、管控結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機制。
(四)發揮社會監督委會作用
依法設立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集合社會各界力量對社會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加大對違規舉報的獎勵力度,確保社保工作依法規范運行、確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委會職能。
基金安全責任重大、任務艱巨,需要以更加精細的管理,更加嚴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監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增強基金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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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主導的監管體制下,社會保障部門充當委托人、投資者和資產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沒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場監督。社會監督工作沒有正常開展。按照有關規定,各地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健全社會保障監督體系,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征繳、支付、調劑、投資運營、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但實際上各地的監委會大都沒有正常開展活動。應該向社會披露的相關信息,沒有及時披露,無法接受社會監督。作為資產管理者的政府,應當對社保基金運營管理信息充分公開,通過相關規定確定信息公開制度,讓普通公民都對基金的使用以及運行情況有所了解,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參與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行政部門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無序,不協調。新農保基金的行政監督涉及到多個部門,包括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等,在基金監督上,缺乏明確分工,時有監督“缺位”、“越位”現象存在,出現監督不協調甚至不配合的現象。各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出現重復檢查,缺乏有效溝通造成規章細則難以實施到位。缺乏獨立的新農保基金的監督機構,使得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有效性降低。風險預警監督是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因素會加大養老金支付風險,如何對未來基金的風險預警顯得尤為必要。但是,目前尚未建立一套監測新農保基金運作的風險預警監督指標體系,這也是監管機制中的薄弱環節。
完善新農保監管的措施:
1、建立多層次的監督機制,實現有效的多方協同監管。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具有對新農保基金管理進行監督的職責。理順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理順基金管理各主體的關系,并明確各主體在行政事務性管理和運營業務性管理事項中的職權劃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具體執行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應對各級人的行為進行監管,控制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以確保基金的安全。
2、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新農保基金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新農保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精算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它們的主要職責就是對新農保基金管理機構的行為進行合法、合規檢查。國際經驗顯示,依靠審計、會計、精算和信用評級機構等新農保基金中介服務機構及時而客觀地提供有關資料,監管機構和參保農民就能比較全面地了解基金的運營情況,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從而有效防范新農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在我國,審計、會計、精算和信用評級機構等新農保基金中介服務機構是新農保基金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們是進行非政府監管的主體力量。
3、建立監督檢查聯席會議機制和公示舉報制度。由監察部門牽頭,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審計等各職能部門召開監督檢查聯席會議制度,并形成長期運行機制,定期交流情況,分析問題,幫助基層及業務部門堵塞管理漏洞,建章立制,嚴肅查處違反制度規定的突出問題。各級新農保機構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并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投訴、舉報內容進行了詳細記錄備案,做到及時調查核實并給予盡快答復。同時,對享受待遇人員的生存情況進行跟蹤,杜絕養老金虛領、冒領情況的發生。
一、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保基金入市投資的進程不可謂不夠艱難與曲折。從社保基金入市的實踐來看,前后總共也不到10年。其間存在的問題卻不少,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理念在安全與增值之間糾結
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是一對由來已久的“冤家”,任何國家的經濟活動與政府管理行為都不可能避免在這二者之間作出適度的傾向性選擇,只不過,從長期來看,安全理念和自由理念是交替性占據上風的,我國也不例外。社保基金又被稱為“老百姓的養命錢”,其意義和價值何其重大不言而喻,社保基金的安全自然始終處于價值選擇的先決地位。但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保基金面臨著人口基數大、增長速度快、老齡化程度深③、社保支付壓力重等嚴峻問題的考驗。以往的社保基金大部分都用來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但國債回報率遠遠低于其他投資產品,通貨膨脹的起伏也在一定時間內使得銀行存款呈負回報率,而越來越多的國民期盼著越來越大的社保支付,這就使得我國社保基金的日常運轉和功能發揮都受到巨大的挑戰,因而,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勢在必行。我國對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的追求始終是放在首位的,這一點不僅正確,也不可動搖。但是為了實現社保基金的宗旨與功能,卻必須用投資收益來彌補和對沖基金的貶值與支出的增加。這兩種理念的博弈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國在社保基金投資增值行為領域內的爭執、猶豫和徘徊。
2.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渠道在單一化與多元化之間掙扎
在社保基金入市投資放開之前,我國大量的社保資金基本上都是用來購買國債以及存入銀行,以之利率和利息來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但是經濟全球聯動效應的凸顯,投資工具的充分開發使得社保基金傳統的投資渠道與投資工具顯得相形見絀,而且它們的投資收益率較這些新型的投資渠道和投資工具的收益率低很多,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致使我國社保基金面臨著大幅縮水貶值的困境。[1](P16)國際上允許社保基金多元化投資的國家允許社保基金投向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短期貸款、抵押貸款和房地產等領域。而我國的投資渠道相對單一,雖然在多方面的積極努力之下,投資渠道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得已拓寬,股票等高收益的投資比例和幅度在逐漸提高:2003年社保基金開展了債券回購業務;2004年進行了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2005年開通了上證50ETF(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第一個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Funds)直接投資;社保基金依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于2006年5月1日起有權進行海外投資。但是由于近幾年來我國A股市場的大幅度波動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動蕩不安,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受到了很大影響。這些負面效果就使得有些聲音限制甚至反對社保基金投資渠道多元化,以此來降低投資風險,確保社保基金安全。
3.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是一種復雜的多頭監管
有人指出了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的現狀:目前全國除了北京、天津、福建等少數地區外,大多數省市的社會保障基金既有“縣級統籌”,又有“市級統籌”、“省級統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民政、人事等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和管理,造成地區、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無法發揮規模效應,擴大了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風險。同時,各部門分別設置管理機構,造成機構重置,人員臃腫,效率低,浪費嚴重。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多頭管理也容易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各自為政。一旦哪方面松懈,就難以形成監管合力。[2]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不僅沒有將社保基金分為日常基金和投資基金進而分類管理,而且對社保基金的監管主體仍然語焉不詳。當然,我國也試圖從其他途徑對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進行規制,比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授權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中心起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其內容和作用有待觀察且值得期待。
4.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面臨著系統性經濟危機的考驗
現有的大部分關于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的研究都是在一個沒有系統性經濟危機的前提下展開的,因此,已有的研究成果和配套規定在應對系統性經濟危機方面準備不足。在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繁榮發展,至少是處于平穩狀態時,社保基金的投資策略是比較積極的,與之相對,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也側重于投資行為的違規監控;而在以證券市場為代表的資本市場處于動蕩起伏或者蕭條狀態時,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策略則應是保穩定、促發展。始于美國、蔓延全球2008年經濟危機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在經歷了2007年的階段性發展頂端時縱身一躍,急轉直下。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國社保基金的增值投資行為和成果也遭受重創,社保資金大幅度縮水。應該說,我國社保基金入市投資是在沖破諸多阻力后才變成現實的,這一過程始終伴隨著很大程度的阻礙和質疑,已有的社保基金增值投資的課題攻關都圍繞著如何打開社保基金投資的深度和廣度,而在此番全球性經濟危機到來之前就系統研究如何應對系統性經濟危機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策略的智力儲備就顯得相形見絀了。可以說,除了在原有的非系統性經濟危機情境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的繼續深入之外,應對系統性經濟危機沖擊下的社保基金投資監管也已經成為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研究的極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新課題。
二、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的法律規制策略探討
1.監管制度建設方面的法律規制
在我國,對社保基金進行監督和管制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文件。客觀地講,這些規定對社保基金的正常運轉和失誤糾正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這些文件的滯后性(所有法律固有的特性),以及社會保障事業和社保基金運作所面臨的新情況和新挑戰層出不窮,因此,監管規定似乎有些吃力;除了社保基金資金的日常運作,我國社保基金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情境下面臨著巨大的保值、增值壓力,因為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CPI的高企、通貨膨脹的抬頭,社保基金存在著入不敷出的危機,商業增值投資勢在必行,但相關的法律監管制度與體系卻相對落后,有些領域甚至是空白。2001年12月,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長期以來它都是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主要法律依據。雖然《社會保險法》已出臺,但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長王小卓早就公開表示過:《社會保險法》對于社保基金的規定是原則性的,缺少操作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在社保基金投資監管中的地位不會發生變化,長期來看其仍將作為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該法律文件效力層級較低,具體內容也不甚全面,再加之已經時過境遷,所以完全倚仗它來進行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未免會捉襟見肘。因此,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法在當前的情形下意義重大,不僅要提高社保基金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效力層級,還要總結匯總已有監管難點全面立法,并要區分非系統性經濟危機和系統性經濟危機下的監管重點,補足在系統性經濟危機沖擊下的監管制度。
2.監管理念方面的法律規制
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理念的法律規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金融安全和增值保值之間的平衡。2006年3月14日,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標志著社保基金正式啟動海外投資。10月9日,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又與花旗銀行和北美信托簽署了境外托管協議,標志著社保基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邁出了關鍵一步;2010年5月21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在“2010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呼吁放寬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PE(PrivateEquity,私募股權投資)的最高限額為10%,但要求投資對象必須為國家發改委批準和核準的基金管理公司。戴相龍認為,應當放寬如此限制,可以允許對一些直轄市的基金進行投資。請注意這兩個事件的發生時間,前一事件是在2008年經濟危機發生之前,當時我國資本市場比較穩定、良性運作;后一事件是在經歷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全面沖擊后,我國資本市場相對比較嚴峻的情境下發生的。這也說明,我國官方對于社保基金的投資限制在不斷打開,無論是在經濟平穩運行時還是處于經濟危機影響下。因此,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的理念仍將以安全為首,這是不會改變的,但是也決不會因為經濟環境的起伏而忽視或放棄對增值性投資的追求。第二,審慎監管與嚴格限量監管的權衡。審慎監管模式要求社保基金進行審慎的、專業化的投資決策,官方把握總的審慎原則限制,而將具體的投資行為的決定權留給社保基金管理者。在這種模式下,官方很少介入社保基金的日常活動,主要是依據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保證基金管理人履行審慎義務。但是這些制度安排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準備,尤其是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強大的專業中立機構。這種模式在英美這樣證券市場比較發達、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實施效果還不錯,但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其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國情。與這種模式相對的是限量監管模式,除了強力的監管機構和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這種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對社保基金的投資比例進行嚴格限定。大體上來講,限量監管模式更適合當下的中國國情。但其是以犧牲一定程度的效率來換取社保基金的安全,這也是不可避免的代價。比較理想的狀態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時、逐步引入審慎監管模式的合理部分,與限量監管模式進行整合,在保證社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最大化。
3.監管方式方面的法律規制
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監管方式的法律規制也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集中監管還是分散監管。我國現在實行的完全是一種政府主導型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3](P26)在現階段,我國政府機構中有監管權力的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央行等,但其中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主;目前,國內還沒有專門監督社保資金的監管部門,全國社保基金目前主要對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地方的社保資金則由當地政府管理。因此,說到底,我國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是一種官方的分散(多頭)監管。但無論集中監管還是分散監管,只要能夠真正發揮監管的效果,就不必過多在意監管的形式,而且另設監管機構在涉及原有監管機構職權剝離的同時也不符合精簡、效能的政府機構改革理念。因此,有學者提出:我們不妨借鑒英美模式,采取分散監管體制,由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機構聯合對基金設立、發行、投資、分配、解散、監察等運作進行監督管理,通過立法分別賦予它們不同的職權范圍,互相協調,相互配合,共同保證社保基金資本化運作的有序協調發展。[4](P243-244)第二,監管與監督的協作與平衡。自1981年智利首開先河建立私有化社保制度以來,大約有12個國家分批效法“智利模式”進行本國的社保私有化改革。世界銀行的調查表明,由民營機構經營管理的社保基金的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門經營管理的社保基金的收益率。這主要是因為民營機構在負責社保基金運營時,在投資方面受到較少限制,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性經驗來確保社保基金贏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外,民營機構可以不受政府經濟政策的變遷所引發的短期行為的影響。[2]然而以上的情形似乎僅適用于經濟形勢比較良好的時期,至少不是在經濟衰落乃至蕭條時期。自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全球性的經濟危機與衰退以來,各國社保基金的縮水情況都比較嚴重④,尤其是社保基金中股權投資比重較大的國家損失尤為慘重。1994年就完成私有化改革的阿根廷于2008年11月改弦更張,宣布進行國有化再改革,此舉意在完全取消市場化投資,全部代之以國債,當然,這似乎又有些過了,阿根廷的改革看起來游走于兩個極端之間。我國學者指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無法把社保基金的資金流動節奏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周期密合起來,社保基金不可避免地要暴露在市場波動的風險之下。在一個社保資金存在巨大缺口、證券市場基本建設還任重道遠的國家,冀望通過在股市的運作來彌補收支缺口,只能祈求天隨人愿。[5]但實際上,在人口老齡化全球蔓延的情境下,通過部分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來彌補社保資金缺口是大勢所趨,如果不這樣做,就連美國這樣的國家也面臨著社保基金枯竭的危機。因此,我國社保資金投資的法制建設方面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不可或缺,二是社保基金投資額度應隨經濟形勢變化調整,三是國家必須在社保基金的投資監管中處于主導的負責地位,四是可以在合適的時機引入一些專業的、中立的非政府組織或中立機構來監督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質量,做到官方監管與中立監督的協調合作。
某女1997年4月22日經招聘進入公司,2000年10月,公司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布公司停業,給每個人一個月北京市最低工資作為補償,辭退全體職工。某女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某女被辭退后,認為公司僅僅支付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太少,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
對于某女的要求,單位明確拒絕。單位認為,單位在與某女在聘任之初就有口頭協議,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資,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雙方對此是認可的,同時,從某女進入單位到因公司停業辭退,時間已經3年,已經超過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某女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是勞動關系的終止,不是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職工要求。
為此,某女于2000年11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1、發放1997年到2000年經濟補償金4個月。
2、補繳1997年4月進入公司開始到被辭退期間的社會保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1個月后作出了裁決:
1、補繳社會保險;
2、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裁決書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人知道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申訴,也應負有一定責任,在裁決費的負擔上由個人承擔1/3.
評析: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按照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關于這兩點,屬于國家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同時,在繳納社會保險是,必須按照規定由企業繳納一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企業不得將本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當作福利發放給個人,在社會保險發生爭議后,按照有關規定,不受勞動爭議60天限制,2年內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如屬實,企業必須補交。同時,對于以上規定,不允許企業與個人進行對這種強制性要求進行處分而回避繳納義務。
此案中,企業明顯違反上述規定,敗訴是必然的。對于職工而言,裁決認為職工未能即使申訴,也應承擔一些責任,關于這一點,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幾個關鍵點,需要注意:
1、公司2000年10月因停業辭退職工屬于提前辭退職工,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支付4個月,而不是3個月。
某女從1997年進入公司,雖然公司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勞動部有關文件解釋,這種勞動關系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對于這種事實勞動關系,企業需要按照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因此給職工造成損失,尚需賠償損失。對于本案中,由于企業已經停業,不可能繼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企業仍然需要按照勞動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予以補償。
經濟補償辦法的支付標準是按照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為職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或者企業平均工資,就高不就低,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本案中某女1997年4月進入公司,2000年10月離開,工作年限為3年6個月,所以應該是4個月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企業答應支付某女一個月北京市最低工資作為補償金,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要求,需要考慮。
按照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本案中,企業經濟支付最低工資作為補償,是否滿足上述條件?我們認為是需要考慮的,實際上,如果勞動仲裁裁決企業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的。
2、企業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直接侵犯的是社會保險機構的權利,同時間接侵犯了勞動者預期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企業必須為本企業職工,按照職工月工資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基金中心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繳納比例企業繳納19%(不同年份有區別),個人繳納7%(不同年份有區別)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代繳代扣。即在社會保險的繳納過程中,法律(地方法規)規定企業承擔兩項義務,一項是按照比例繳納應由企業繳納部分,另一項是對職工繳納部分代繳代扣,這種義務針對的權利主體是社會保險中心,而不是職工個人。
社會保險,針對職工個人而言,其所帶來的是一種預期的保障,是一種附條件的利益。如養老保險,必須是年滿退休年齡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齡死亡則不能享受(個人帳戶部分除外),失業保險只有在被動失業后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則是在發生工傷后享受,醫療保險同樣是在生病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同時,這種社會保險的享受發生在社會保險中心與職工之間,與企業沒有直接關系,也就是說,在享受社會保險條件滿足后,由社會保險中心直接向職工支付,而不是由企業支付。因此,從法律關系而言,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直接侵犯了社會保險中心的權利,而不是職工個人,當然,由于企業沒有履行該義務,導致職工在社會保險的可預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企業無權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處分。
正是由于上述2的理由,勞動者與企業都沒有權利決定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多少,而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通過企業向社會保險中心繳納。雖然這種保險最終受益人是職工,但是職工仍然沒有權利要求企業將這種保險支付給職工本人。
4、勞動者主張社會保險權利,實際上是主張其預期權利及獲得這種權利的資格條件,不存在時效超過的問題。
由于上述2的原因,企業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首先侵犯了社會保險中心的權利,也就是侵犯了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職工的預期權利。從這個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勞動爭議60天的申訴時效。按照勞動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的規定,對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繳納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行為和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這樣,在時效方面也僅僅存在行政訴訟法律的時效問題。
實際上,在本案職工被辭退之時,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職工失業,那么失業后取得救濟的權利被侵犯,有權要求企業負擔失業救濟費用。而工傷,養老,醫療由于保險的事項并未發生,其權利實際上并沒有被侵犯,也就是說在上述保險的享受條件滿足時,由于企業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職工不能享受該社會保險待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侵犯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才發生法律后果,按照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向企業要求賠償,并由企業負擔本應由社會保險中心承擔的保險責任。
5、純粹從法律的時效角度而言,職工申請勞動仲裁也沒有超過失效。
企業從職工進入企業到被辭退,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一直在持續,并無間斷,因此,即使計算時效也應該從職工被辭退之日開始計算,而不能從招用職工開始計算。
6、企業應該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停業辭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開會宣布并立即辭退,對此,企業應該多付給勞動者30工資作為賠償。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發生重大情況,比如本案中企業停業,應該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并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工資與企業平均工資較大部分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違反此規定,則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在此情形的賠償一般是指支付勞動者30日工資。
通過本案,對于勞動者而言,其得失包括:
得:通過勞動仲裁,其權利基本得到保護,經濟補償金補發3個月,社會保險裁決補繳。
失:經濟補償金減少一個月,企業未提前通知30天的賠償沒有提出仲裁申請而喪失,社會保險如何補交存在較大風險。實際上,據筆者跟蹤詢問當事人,其社會保險并未補交,由于各種原因,最后勞動者放棄了該權利。
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被企業錄用后應該向企業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2、應該密切注意自己的社會保險是否繳納,繳納基數是否準確,如有異議,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或提出舉報。
3、對自己的勞動權利被侵犯的具體內容應做到非常了解,這樣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本案中經濟補償金應該是四個月,而不是3個月。
4、應該學會如何通過社會資源保護自己的權利,如職工應向政府行政部門/律師事務所/專業勞動事務所進行咨詢,甚至委托其辦理,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對于企業而言:
得:得一教訓。
失:賠償經濟補償金,爭議案件敗訴,雖然最終沒有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沒有應該按照規定承擔責任,但這只能是一種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規范導致的僥幸,執法人員對法令理解不一致導致的僥幸,也包括勞動者不懂法導致的僥幸;事實上,如果能夠在事情發生后與職工協商解決,面對實際問題,也許結果要比這好得多。
應該注意:
1、招用職工后,應該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不要試圖回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為是回避不了的。同時,不要認為職工會放棄自己的權利,應該明白,雖然在招用職工時,職工為了謀生會答應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對于這種不公平,職工會記得只要有機會就會通過各種方式求得平衡或補償。對于職工公平對待應是最起碼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該人。其方式包括申請仲裁,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關鍵詞]社保基金 監管 完善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監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層次過低,直接導致因違法成本低下而出現大量的擠占、挪用甚至是貪污社保基金的行為,監管力度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國家應加大立法投入,盡快依照憲法制定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規,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質問題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2)各級行政機關在追求GDP增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于社保基金監管的行政投入。應當看到促經濟和保民生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促經濟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而保民生,是為促經濟作必要的準備和重要基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視的因素,社保基金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一環,絕對應當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更多的投入。
2.創新社保基金監管的制度
(1)完善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
在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當中,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應當是兩項被期待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管措施。通過合理而科學的預決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而獨立的審計又可以保證和促進社保基金運營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夠事前通過當地人大的預決算和事后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這就很是說明問題。因此,各級人大應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完全可以考慮有針對性的設立專門的、常設的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至于審計部門,雖然是直屬機構,但是鑒于其與地方政府的地緣關系,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異地審計。
(2)淡化政府監管,引入專門監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當中,政府監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說核心地位的。應當承認,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事實上我國大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管還是得力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在整個社保基金的運行關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負責社保基金征收,又負責社保基金運營,還負責社保基金監管。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行政效能和監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發揮,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以及自我監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運營活動和監管活動的風險非常大。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讓政府更多地從宏觀上對社保基金監管進行控制和引導,從而逐步退出微觀的監管環節;同時通過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來負責具體的監管活動。這樣的專門監管既不會因為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某些天然的聯系而讓人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又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來推動社保基金監管的良性發展。當然,專門監管機構的地位、組成、職責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仍是有待于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明確規定。
3.拓寬社保基金監管的渠道
(1)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征收、運營、監管活動沒有理由讓當事群體置身事外,況且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的深入,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關起門來監管的做法只能讓群眾無端猜測,這對于樹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沒有幫助的。同時,近年來,人民群眾圍繞自身利益問題參與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強。因此,可以考慮設立諸如社保基金監管協調機制之類的有群眾參與的組織,針對社保基金的相關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參與配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參與感和責任感,這樣一來,社保基金的相關工作必定會進行得更為順利。
(2)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
社保基金的征收、運營及監管活動,事務紛繁復雜,專業性要求極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之下,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未必與實際要求吻合。這就有必要考慮成立以法律、經濟、社保相關專家學者和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為來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一方面可以作為咨詢機構應對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以避免事前決策的盲目性和增強處理突發問題時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政府擴大與社會就社保基金相關問題的交流的平臺,從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樹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并不堅實,中央給予的政策空間不算寬裕,社保基金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這些現實還將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情況下更好地實現社保基金征收、運營和監管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實際情況作為考量的基礎,圍繞社保基金的核心問題(如保值增值等),尋求更多的、來自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眾的支持),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營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監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應當在承認、鼓勵并支持地方政府的這種積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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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和諧;勞動關系;構建;探究
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人口資源壓力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還不健全;一些社會成員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領導干部的素質、能力和作風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不適應;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因此,我們必須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提到日程上來。而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提到這樣的高度來認識。只有站到這種高度來認識,才能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這一重大的戰略任務抓好、抓出成效來。而要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又必須對和諧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有個清醒的分析和認識,弄清其相互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才能對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進行理論上的研究和實踐性的動作。
下面我們就構成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等要素逐一進行分析、認識。
1、用人單位法制觀念的樹立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前提
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形成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發展,一些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顧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干出許多違法違規事情,諸如歧視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不按合同辦事、隨便收取勞動保證金、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出現上述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原因我們這里不能一概而論,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數人則是由于缺乏學習,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多所致。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艱巨的任務,那就是要對用人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相關政策規定的再宣傳、再教育。使其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并在單位用人等行為中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依法辦事的要求,把企業的正當利益取得與職工的切身利益兼顧起來,做到企業要發展,職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廢。
2、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關鍵
由于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的勞動者總體上說都是素質較低的。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勞動者求職十分困難,加上一些企業用人的高門檻,使得一些勞動者很難介入。要改變這種狀況,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勞動者的培訓,并對參與培訓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使其學習有成、以尋找機會步入企業大門。由于法制水平低、維權意識差,一些勞動者在介入企業后,盡管企業在用工方面違背了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條款,也只能做無奈選擇,認為找到工作不容易,為了保住飯碗、維持生活,而放棄自身應有的合法權益,諸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保險費,收取風險抵押金、延長勞動時間,加大勞動強度等現象能忍就忍。由于缺乏斗爭精神,一些勞動者遇到勞動糾紛或勞動爭議時,不注重收集書面證據材料,而這些必要的證據材料正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部門用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所需要的。由于缺乏原則性,一些勞動者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業領導,不出具證據材料或出具虛假的證據材料,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制造了執法障礙。這又給我們提出了一項如何提高勞動者各方面素質的艱巨任務。
鑒于當前企業普遍忽視職工教育的現狀,使我們不得不回顧起建國初期,以及計劃經濟年代,那時企業是比較重視職工教育的,那時企業普遍利用職工夜校的形式,組織職工利用工余時間學習時事政治、科學文化和有關的業務知識和技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對于提高職工的文化科學素質、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技能素質,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并培養出許多業務能手和勞動模范,對于企業發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我們倡議,今天的企業,無論是全民的、集體的、個體的,都應當像當年那樣不遺余力地抓好職工的業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知識、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全面提高職工的素質。在這方面企業的工會組織應當把職工的業務教育抓起來。
3、法律法規的健全配套是依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94年7月5日《勞動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勞動法》和其他法律為主體,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和國際公約等為輔助的勞動法律制度。適應勞動保障監察事業發展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結合實際,近年來我國加快了勞動立法,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供了日趨完善的法律依據。2001年勞動保障部先后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等規章。各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了有關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及勞動力市場管理、勞動保障監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2003年,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制定了工傷保險,最低工資、集體合同、企業年金等方面的部頒規章。2004年11月,國務院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保障部修訂了《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頒布了《關于實施若干規定》。2007年是我國勞動保障立法的豐收年,《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繼在人大獲得通過,并在2008年陸續生效。當然,在我國勞動法制度建設方面,還存在著勞動立法的位階較低,相關行政部門和地方的行政規定相互沖突等問題,需要通過推進勞動法制建設加以進一步完善。
針對我國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缺少強制性措施的情況,在加強法制建設過程中,應當賦予勞動監察執法以相應職權。應以《行政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為依據,修改相關條例法規,結合勞動保障監察難、執法難的實際情況,按《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縮短勞動處罰執行時間,以使逃避責任的用工單位受到及時處罰。同時,賦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以查封、扣押、凍結賬戶、沒收違法所得等職權,改變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弱、執法難的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4、執法部門的有力監察是保證
一是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建立一支過硬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基礎工作是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隊伍建設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基礎,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組織機構,從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際出發,積極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匯報工作,取得支持,增加人員編制、經費和執法裝備,使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經常化、常規化。同時,在領導體制上,應當實行屬地管理,或者授權屬地管轄,以避免交叉執法、重復執法。
二是實施綜合治理,突出主題監察。勞動保障監察任務千頭萬緒,各種勞動糾紛層出不窮,有效的勞動保障監察必須突出重點,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針對特殊行業、特殊群體、特殊問題,有重點、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女職工權益保護、非法使用童工、農民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等“維權主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