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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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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1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揭發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舉報獎勵實行屬地和分級管轄,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在當地報紙、政府公眾網、環保局網站等公眾媒體公布本轄區的舉報方式和途徑。

    第五條舉報人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獲得舉報獎勵:

    (一)工業企業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二)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水的;

    (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油類、酸堿液、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

    第六條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環保部門舉報,也可以向市環保局舉報。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舉報方式:

    (一)撥打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七條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等,并提供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舉報人可以協助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第八條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登記、審查。經審查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環保部門查處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舉報獎勵金額每次為人民幣500元。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并且舉報人積極協助環保部門調查取證的,可適當提高獎勵金額,但同一舉報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舉報案件罰款額度的10%。

    獎勵決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決策程序作出。

    接報前環保部門已對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不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不同舉報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由環保部門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環保部門領獎通知后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經費由環保部門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專項撥付,并在環境違法罰沒收入中統籌安排。

    舉報獎勵經費??顚S?。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保部門應當將獎金發放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謊報行為,且嚴重擾亂公務的,環保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后不依法查處的;

    (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而未向舉報人頒發獎勵或濫發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個人資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第2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近年來,我省各級環保部門不斷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行政,有力地促進了環保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環保各項任務的完成。但是,在執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執法力度仍然有待進一步加大,一些環保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查處;二是執法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縣級環保部門多年來沒有正式立案查處違法案件;三是執法行為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還不夠完善,執法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環保行政執法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環保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保部門是行政執法部門,工作重點是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和所有環保行政執法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環保行政執法工作。對發生在轄區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必須及時立案查處,做好調查取證、采樣監測工作,獲取足夠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應依法迅速從嚴查處。凡在執法工作中因環保部門失職而使執法工作不到位、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繼續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

    在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查處違法行為的同時,要采取各種有效手段和措施,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行政。

    (一)要組織執法人員,繼續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近期新修訂、出臺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熟練掌握法律條文,認真領會其精神實質,運用到實際工作中。

    (二)要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辦案。進行現場調查、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主動出示執法檢查證或環境監理證。詢問或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應當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會。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三)要認真執行處罰案件統計報表制度,按時通過統計報表,上報處罰案件統計數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如仍未按時上報統計報表的,將予以通報,并在責任制考核時予以扣分。同時,各地要認真執行重大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凡作出責令停產或停止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處罰決定的,在依據法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同時,應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第3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一、有獎舉報的范圍:

    我市范圍內的被列入名單的制藥化工、電鍍、酸洗(磷化)及印染(洗衣)工業企業(名單附后,每年調整一次),有下列行為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舉報:

    1、企業廢水治理設施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或偷排、直排、漏排工業廢水,造成超標排放的;

    2、企業廢氣治理設施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造成大氣污染的;

    3、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隨意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有獎舉報方式:

    1、電話舉報:舉報電話號碼。

    2、來人舉報:舉報地址為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舉報中心。

    三、有獎舉報獎勵辦法:

    (一)獎勵標準:800元/次。

    (二)獎勵條件:

    1、舉報者舉報時必須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并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及基本違法事實,配合環保部門查處。

    2、舉報真實客觀,并由市環境保護局查證屬實,環境違法行為成立的,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同一單位同一違法事實的舉報,由先舉報者領取獎金。

    3、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及直系家屬不在獎勵范圍內。

    四、工作程序:

    1、受理:接舉報電話或來訪受理后,受理人員確認系有獎舉報的,應詳細記錄《受理記錄單》,注明“有獎舉報”,送相關負責人負責安排人員查處。

    2、查處:查處人員接到交辦單后,做好各項調查取證準備工作,及時趕赴現場調查。查處人員在現場應做好調查筆錄、拍照、采集樣品等必要證據。

    3、認定:認定有獎舉報屬實的,查處人員應及時填寫舉報獎金領取表,并交環保舉報中心相關負責人審閱,審閱后交局有關領導審批。

    4、領獎:市環境保護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領取獎金時,應攜帶身份證,并簽署本人真實姓名。無特殊情況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工作紀律:

    1、對舉報人執行保護政策,有獎舉報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

    2、工作人員應禮貌用語,耐心接待,堅持客觀、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定性準確,量罰適當。

    3、嚴禁為企業通風報信,嚴禁為被舉報者說情。

    第4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一、指導思想

    2016年,以十五中全會和《通知》精神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立足生態文明城市和環保模范城市創建,進一步提高環境監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加大環境執法力度,遏制環境違法行為,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維護環境安全,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加強工業企業監管,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數不低于去年;健全完善環境執法聯動機制、環境執法后督察制度,確保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件后督察率達100%;

    (二)扎實做好等件的辦理工作,確保投訴件按期辦結率達100%,調處滿意度90%以上;

    (三)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全市排污費征收解繳入庫不低于去年;

    (四)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達80%以上;

    (五)維護全市環境安全,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六)積極實施開展各類環保專項執法、亮劍行動、推進環保大檢查中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等上級環保部門組織的專項行動。

    三、工作要求

    (一)持續開展“亮劍行動”,堅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格環境執法,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嚴格執行《通知》中的“四個一律”、亮劍行動“十個一律”的嚴罰措施要求,加大整治和后督察推進力度。進一步強化新環保法及其四個配套辦法的運用,抓住典型案例,強化執法聯動,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對國家、省和市掛牌督辦事項、突出環境問題整改等工作實施后督察。將執法檢查和后督察有機結合起來,以解決環境問題為目的,認真開展2015年以來環境違法案件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后督察,督促行政處罰到位,環境問題整改到位。

    (二)落實環境執法規范化建設,深入推進環境管理現代化。實施“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實行執法信息公開。一是著力建設環境監管網格化。按照條管塊包、屬地管轄的原則,實行網格化、專業化管理,制定監管方案,明確監管責任,公開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二是規范污染源現場監察。各園區環保分局、環境監察中隊對所管轄區內污染源進行現場執法監管,并落實責任包干。根據企業的污染強度、行業特點進行分類,對污染源實行專業化分類監管。現場監察記錄頻次要求:國控重點污染源每月不少于一次,省控重點污染源每兩月不少于一次,市控重點污染源每季不少于一次(長期停產或關閉的除外),市控、一般污染源每半年或全年不少于一次。具體污染源名單及監察記錄頻次要求見附件。三是規范環境執法程序。進一步規范監察記錄和調查筆錄,以及取證、立案處罰等工作的法定要求和流程。按照“一廠一檔”的要求,執法留痕,建立相應的監察檔案。四是深入推進環境管理現代化。大力推進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智慧環保執法平臺建設和日常運用,不斷提升環境執法效能。進一步發揮自動監控系統在日常環境監管中的作用。

    (三)強化排污費征收管理。全面運用新的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規范排污費征收工作,以收促管,通過排污收費杠桿進行調節,促進企業污染物減排,環境管理自律。高標準完成排污費征收和申報數據庫匯總上報工作。

    第5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一、深入學習貫徹新《環保法》對環境監測的新要求

    新《環保法》明確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指出“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將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直接負責人員及主要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其配套出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等幾個辦法對環境監測工作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環境監測作為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越來越得到重視,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尤為重要。環境監測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計劃,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質量管理人員配置,開展全程序的質量管理監督,持續提高環境監測質量。

    二、高度重視計量認證工作,持續提升環境監測能力

    計量認證是環境監測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只有通過計量認證,環境監測數據才受法律保護,以環境監測數據為支撐的環境行政許可、環境違法處罰等環境管理活動才具有合法性。市環境監測站要充分認識計量認證和認證擴項工作對提升環境監測能力的重要作用,要根據我市環境管理工作需要,積極申請認證擴項,對認證項目不能滿足環境管理工作亟待需要的,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時間節點,限期完成擴項。所有環境監測數據的產生,要嚴格按照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對自動監測數據,在嚴格按要求加強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的同時,要強化對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的人工監測比對,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確保數據質量。

    三、要嚴厲打擊監測違法行為

    要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監督檢查力度,防止人為外部干預。結合學習貫徹新的《環保法》、兩高司法解釋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環保廳等四部門印發的《關于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要求,嚴厲打擊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嚴肅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6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年初,在肇慶召開的全省環保局長會議上,李清局長講了“五個新突破”的工作思路。為落實會議精神,實現執法力度的新突破,省局將今年確定為“環保執法年”。今天這次座談會的主要任務是部署“環保執法年”的各項工作。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當前全省環保執法的形勢

    (一)環保執法成績顯著

    第一,環保執法行動取得實效。為整頓不法排污企業,全省共出動27042次,檢查企業9924家,查處企業1188家,取締關閉淘汰企業189家,停產、限產限期治理29家,處罰44家,處罰責任人5名,得到了國家聯合檢查組的肯定。

    第二,環境應急與日常監管得到加強。非典期間,執法人員甘冒極大風險,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的處理情況進行執法大檢查;組織開展劇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投毒事件的專項整治工作,收繳毒鼠強等劇毒鼠藥和砒霜、磷化物等過期、廢棄化學品共62222千克。

    第三,行政許可事項工作力度上新臺階。全年全省環保部門共審批建設項目77674個,其中審批報告書788個,報告表14116個,環評執行率99.8%,“三同時”執行合格率96.9%,排污許可證發放超過5萬多個。

    第四,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全年全省立案查處3017宗,其中取締、關閉、淘汰企業202家,做出責令限產、限期治理、停產決定178項,行政處罰金額達到2770多萬元。

    第五,執法隊伍建設有所加強。初步建立了省、市、縣、鎮等執法網絡,監察執法人員達到1800多人。

    這些成績的取得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以“*”重要思想指導環保執法工作,以環保工作大局強化環保執法工作的結果;是樹立定位、聯動、服務理念,堅持執法領域向全方位拓展,執法體系向多元化轉變,執法手段向多樣化轉變,執法裝備向現代化轉變的結果;是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堅持營造聲勢抓大案要案,借助外力解決老大難問題,聯合辦案增強執法合力的結果;更是全體環保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環保執法人員,克服困難,忘我工作,開拓進取的結果。但是,與全省環境形勢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存在不少問題。

    (二)環保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執法認識不到位。不作為、不執法、執法不嚴等問題依然存在,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長期不查處,環保執法工作達不到嚴格執法的要求。

    第二,執法要求不到位。各級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規范執法,不文明執法的現象。

    第三,執法制度、機制不完善不善于借力執法、聯合執法,環保系統上下還未形成聯動,相鄰的環保部門之間尚未形成互動,對一些環境違法行為尚未形成移送機制,監察力度有待加大。

    第四,執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工作作風、業務水平還有待提高,尤其是環境監察機構。在各個市,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都還不高,對現場處罰、對案件的分析、調查、取證方面還不太適應我們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的要求。

    第五,執法設備不夠,基層環保部門甚至很缺乏,我們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還比較欠缺。從*年,全國要求對環保監察機構進行標準化建設以來,我省還沒有一家監察機構申請標準化建設驗收。從最近召開的全國環境監察會議上反映情況看,我省監察機構建設是后進的典型,標準化建設等于零。相對于江蘇、浙江、山東等省份來講,相差太遠,江蘇監察機構的標準化建設達標率為100%。

    上述問題既有社會環境的影響,也有法律本身的問題,如法律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執法手段軟弱等情況,還有體制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從嚴格要求上講,從我們自我檢查來講,我們的主觀努力不夠是比較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環保執法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任務。針對我們在環境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省局將今年確定為“環保執法年”,就是想集中利用一年時間,針對突出的問題,采取強有力措施,力爭實現我們年初確定的執法力度的新突破。

    二、“環保執法年”活動的任務

    “環保執法年”活動的任務,概括起來就是“通過五個一批,實現四個明顯,重點完成四大執法任務”。全省“環保執法年”活動總體目標是以查處環保違法行為為重點,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為手段,以促進執法隊伍建設為契機,努力實現環保執法新突破,解決一批反映強烈的環保問題,查處一批典型的環保違法案件,清查一批違規開工的建設項目,清理一批違反環保法的“土政策”,處分一批違紀政紀的責任者,實現環保執法力度明顯加大,重大環保違法行為明顯減少,全社會環保法制意識明顯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素質明顯提高。為實現這個目標,我們主要要完成四大工作任務。

    (一)繼續開展專項整頓行動,以壯聲勢

    國家連續三年開展了“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的環保專項行動,上月又講了“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這是我國在環保領域實踐“*”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具體行動。結合我省情況,我們講六個方面的重點。

    1、清查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及新建項目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清潔生產政策的情況。近一時期來,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臺施政綱領,建廣場,上項目,上開發區,修公路、開礦山、搞房地產、建高爾夫球場,隨之而來的是新一輪的圈地熱興起。據國土資源部門調查,目前,我國共有30多種、5658個各類開發區,規劃面積3.6萬平方公里,超過了現有城市建設用地總量。開發區熱,使大批農民失地又失業,生計困難,引發社會矛盾,也影響了我國經濟健康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還造成極大的土地資源浪費。各地在設立開發區數量、規模、優惠政策上相互攀比,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其中拒不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清潔生產政策的情況比比皆是,大搞環保的“豁免區”,“特權區”,結果是開發一區,污染一片,破壞一片。這種現象應當得到有效遏止,國家和省正在開展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今年一季度,我省已經砍掉397個開發區,減幅80%。開展“環保執法年”活動,我們可以以此為契機,加強開發區等園區和建設項目的環保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環保管理機制,補齊相關的環保管理手續,重點要對仍然保留102個開發區依法規范管理,及時糾正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情況,落實清潔生產要求。同時,還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防止開發區熱“死灰復燃”。

    2、嚴肅查處鋼鐵、水泥、化工、陶瓷、電鍍、造紙、印染、火電等行業違規建設與結構性污染問題。部分地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上馬了大量高能耗、低水平、重復建設的項目,引起了結構性污染,過度能耗就是污染,從我省的情況來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的經濟總量已經突破1萬億元人民幣,其中鋼鐵、水泥、化工、陶瓷、電鍍、造紙、印染、火電等行業的貢獻占有相當的比重,但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其消耗的能源和排放的污染物也是相當可觀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大對鋼鐵、水泥、化工、陶瓷、電鍍、造紙、印染、火電等行業環保管理力度。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做好這些行業的環保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這些行業的環境準入的把關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專項整頓行動,查處違規建設,清除結構性污染,而且,還要對*年以來環保整頓工作的成果開展一次“回頭看”,嚴查“*小”和“新六小”企業的死灰復燃、污染反彈。

    3、加強飲用水源地的環保工作。隨著經濟的發展,我省城市化和工業化水平不斷提高,各類開發活動由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區向內陸山區拓展,由河流下游向上游邁進,由局部地區向整個區域開發擴散,給生態環保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特別是對飲用水源的安全構成大的威脅。開展“環保執法年”活動,就應當將飲用水源的保護放在優先的位置,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確立的珠江綜合整治工程和治污保潔工程的要求,清除各種威脅飲用水源水質安全的隱患和清除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點,防止飲用水源地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4、查處違法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整頓進口廢物經營秩序,配合司法、海關、工商等部門重點打擊非法買賣批文、炒賣進口廢物、非法走私廢物、非定點企業經營廢五金等行為。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切實防止進口廢物造成二次污染。要加大對潮陽貴嶼、*大瀝、清遠龍塘石角、*吳川等重點地區固體廢物經營活動的整治。各地環保部門要將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施監管。重點檢查生產和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施監管。重點檢查生產和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含線路板、電鍍、砒霜等企業),掌握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去向。特別是對廢棄、過期的危險化學品(含毒鼠強等劇毒化學品)及使用過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容器是否按危險廢物貯存控制標準要求妥善貯存,并將其轉移到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焚燒(填埋)污染控制標準進行處置進行嚴格檢查。

    要加大對未持有《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廣東省經營危險廢物上崗證》的單位違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污染事故應急制度。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特別是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仍未將危險廢物交給持有《廣東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未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進行運作,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5、加強放射源管理。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開展“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摸清廢放射源情況,強制收貯閑置廢棄的放射源,清除放射性廢物污染危害,追究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實、而造成放射源丟失、被盜、遺棄或者發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區和單位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6、清理各級政府和各行業部門出臺的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干擾或阻礙環保執法的“土政策”?!度 碍h保執法年”活動工作方案》已經發到各市,各地要著手對本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環保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土政策”進行摸底,按照省環保執法年活動領導辦公室的要求統一上報告,由省局組織專門人員,逐項研究,講處理意見,報有權部門清理,并且按照《環保違法違紀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

    (二)完善環保執法機制,營造好的執法環境

    環保執法機制是提高環保執法的重要保證,過去我們已經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機制,確保了我省環保執法的正常進行,但是也反映出一些問題,由于機制還不夠完善,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執法制度不明確,工作中常常出現扯皮、推諉等現象,導致執法效率不高,執法成效不大。

    開展執法年活動,在開展各項執法行動的同時,建立和完善各項環保執法制度也是一項重要工作。重點是建立與其它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借力管理,借雞下蛋,進一步明確環保、紀檢、司法機關及其他部門的環境保護執法責任,通過建立具體的環保案件移送制度,理順各部門查處環境保護違法案件的關系,堵截環保違法行為查處的漏洞,形成打擊違法行為的合力;在環境保護部門內部建立整體執法機制,系統內形成左右互動,上下級聯動的執法機制,開展交叉執法工作,形成相互監督的機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杜絕行政干預執法;按照案件查處分開原則,完善環保部門內部執法程序,明確各執法單位的執法責任、辦案期限,提高執法效率;編制典型環保違法行為查處導則,指導地方環保部門對環保違法案件認定和取證工作,統一對環保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提高環保部門執法水平。

    (三)開展執法教育活動,提高隊伍素質

    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素質。按照國家局的部署,開展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學習、紀律教育、警示教育和法律業務培訓。通過廉政紀律教育,落實環境監察人員“六不準”和環保執法人員“六條禁令”的規定。

    加強法律業務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環保局制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材,對全省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執法教育培訓,特別是開展對《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培訓。凡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進入執法隊伍,已經進入的,要調整崗位。今年,首先在環境監察隊伍開始試點,在全省統一培訓的基礎上,對全省環境監察人員進行統一考試,考試不合格的,暫停履行執法職責,經補考仍不合格的,要調離環境監察隊伍。其他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也要進行考試,各單位要將考試結果列入各人年度考核中。

    加強環保執法隊伍的標準化建設和環境執法技術保障建設,加大投入,充實裝備,增強環保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和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年內省環境監察總隊和*、*、*、*、*、*、*、*、*、*、*等環境監察機構,要通過國家和省組織的標準化建設驗收。環境監測機構要按照《全省“環境保護執法年”活動工作方案》的任務要求,更加注重提高為環境保護執法提供技術服務的能力,培訓骨干人員,配備相應儀器設備。

    (四)查處大案要案,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按照嚴、快、狠的要求在全省集中查處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屢查屢犯、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造成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不僅要追究違法單位的法律責任,而且還要按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要求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達到處分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全省范圍內形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增強執法的威懾力量,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

    提高處罰案件的執行率,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處罰決定的,各級環保部門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立突出環境問題掛牌督辦機制,對重大案件要一級督辦一級,層層抓落實。并且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曝光。

    三、開展“環保執法年”活動的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環境保護執法年活動是我省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我省環境保護實踐“*”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們落實執政為民、執政為公的具體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站在這個高度認識開展環境保護執法年活動的意義,加強領導。省局對此項工作是相當重視的,成立以李清局長為組長,王子葵、陳敏、陳光榮、曾憲潭為副組長,21個地級以上市環保局長為成員的“環保執法年”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陳光榮同志兼任主任,周國英、周全、陳英同志任副主任,辦公室掛靠在省局政策法規處,規劃、監督、污控、科技、監察、監測等有關單位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按照《方案》的要求,各地環保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由主要領導親自掛帥,有效開展“環保執法年”工作。各地成立機構的情況要求在6月10日前報告省“環保執法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周密布置,全面推進

    環境保護執法年工作不是一項孤立的工作,也不是一項新的工作,是對在新形勢下如何有效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一項系統工程,它與環境保護部門的日常工作和各項重點工作是緊密融合在一起的。因此,在“環保執法年”工作中,根據全省工作的統一安排,認真開展工作,做到“六個結合”,即把環保專項執法行動與日常執法檢查相結合,把環保執法檢查與人大執法監督相結合,把查處違法行為與開展輿論監督相結合,把追究環保責任與實施黨紀政紀處分相結合,把加強執法檢查與完善執法機制相結合,把專項整治與治污保潔、珠江綜合整治等中心工作相結合,這樣,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進環保執法工作。

    (三)嚴肅處理,以儆效尤

    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群眾生產生活環境質量作為實踐“*”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和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按照《方案》確定的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做到標準不降,要求不變,力度不減,措施不軟。并且對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開展一次“回頭看”,務使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對于污染反彈嚴重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對于“老、大、難”執法問題要統一掛牌督辦。

    (四)信息溝通,上下聯動

    省局對執法年活動的信息進行統一調度,由環境保護執法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各市要定期向省環保局“環保執法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查處的典型案件,不得瞞報。省環保局“環保執法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通報各地環保執法工作情況以及信息上報情況。

    第7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管理。

    第三條在州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市、縣人民政府,行委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州、市、縣、行委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地震監測的設施和地震監測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地震監測工作是服務于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公益事業。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現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為依法設立的地震監測臺網、專用地震監測臺站和專用強震動監測設施提供必要的通信、水、電等條件保障。當地震監測臺網、專用地震監測臺站和專用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受到影響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措施,盡快恢復其正常運行。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做好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內地震監測臺網(站、點)的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州、市、縣、行委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做好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義務,對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臺(站、點)的分布地點及其保護范圍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行委并通報同級公安、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州、市、縣人民政府,行委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臺(站、點)分布地點及其保護范圍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國家標準尚未作出規定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第十條地震監測臺(站、點)和地震監測設施保護標志,由州、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設立。保護標志的式樣,按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制作。保護標志應當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范圍和要求。

    第十一條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州、市、縣、行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州、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州、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在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建成并經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合格后,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第十三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志;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

    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質觀測標志。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對地震監測設施造成臨時性干擾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前15日將相關情況告知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所需費用由造成干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申請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因受地質構造條件限制或者地震觀測特殊條件要求不可遷移的地震監測設施,在其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造成破壞或者影響的工程項目建設;已經建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七條在可遷移的地震監測設施的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地震監測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州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州、市、縣、行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建設、管理及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的,對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的。

    第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有《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有《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9篇: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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