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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沖突理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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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沖突理論

    第1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關鍵字: 公司,設立登記,營業執照

    一、 問題的提出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定合同,進行營業活動。”《公司法》第27條、第95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22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把營業執照的簽發作為公司成立的標志和開始營業的依據,而把設立登記作為公司成立即營業執照簽發的前置輔助程序。所以“營業執照既是確立企業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據,也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證件和憑據,企業只有在企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受法律保護。”2從而使“營業執照的頒發被賦予了雙重功能:注冊企業主體資格的取得和營業資格的取得。”3結果是使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地位被弱化,而公司營業執照的法律地位被神化,并在實踐中形成了公司設立登記與公司營業執照的二元沖突現象4.這使我們不禁會問:公司營業執照的功能真的如此強大嗎?公司設立登記與公司營業執照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二、 公司設立登記與公司營業執照法律地位的比較法上的考察

    (1) 日本。日本《商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認購發行的全部股份的,須于第173條或者第173條之2的程序結束之日起的2周內;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未認購發行的全部股份的,于創立股東大會結束之日,或者第185條或者前條第4款的程序結束之日起的2周內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5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須有第12條股款的繳納或者現物給付之日起或者前2條的程序結束之日起的2周內進行。”6但在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只字未提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經過設立登記得以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經登記成立的公司,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日本商法典第57條并未規定公司設立后的公告程序,與該法典第12所規定的一般的商業登記的程序在公告后才最后完成顯然不同”,因為“日本在實務中通常無須公告,一般的理解也是一經登記完成就視為進行了公告”。7

    (2) 德國。德國《股份法》第39條規定:“(1)在公司登記時應注明公司的商號和住所、經營對象、股本的數額、確認章程的日期和懂事會的成員。此外,應登記董事會的成員應享有何種代表權。(2)章程包含關于公司存續期間或關于授權資本的條款的,也應對此種條款進行登記。”第41條第1款規定:“在進行商業登記前,股份有限公司不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存在。在公司登記以前以公司的名義行為的人,負個人責任;數人行為的,其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任。”同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0條也規定:“(1)在進行商業登記時,應注明公司的商號、住所、營業對象、股本數額、公司合同的訂立日期以及懂事的人選。此外,應登記懂事享有何種代表權。(2)公司合同包含對公司存續期間的規定的,此項規定也應登記。(3)在公布登記公告時,除登記的內容外,應列入依第5條第4項第1款所進行的確定,并在公司合同包含對公司公告的方式的特別規定時,也應列入此種規定。”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業登記簿之前,不作為此種公司存在。”8由此可見,在德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有關公司營業執照的規定,如果登記法院對登記申請審查后,確認商事登記所必須的所有前提條件都已經具備,登記法院則可以將登記的事項在商事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即認為商事登記已經履行,同時,法院必須將登記事項予以公布,以實現公示效力。9

    (3) 美國。美國的公司設立程序簡便快捷。雖然各州的公司設立程序會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但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定了一些公司設立的普遍程序。10《示范公司法》第2.03條規定:“(a)除非公司章程中說明了遲延生效日期,否則公司組織章程歸檔之日公司便開始存在了。(b)州務長官把公司組織章程歸檔這一事實是一個確定性的證據,證明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組成之前已滿足了所有的條件非州通過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這一組成或者是不得不解散這一公司。”11美國《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6條(a)款規定:“組織章程或任何根據本法授權申報的其他歸檔記錄必須使用(州務秘書)許可的媒介,必須提交(州務秘書)辦事處。除非(州務秘書)認定一項記錄不符合本法關于申報要求的形式,如果所有申報的費用已經支付,(州務秘書)應當將申報的記錄歸檔,……。”第208條(a)款規定:“一個人可以要求(州務秘書)提供一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證書或者一份非本州有限責任公司的授權證書。”12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只需州務秘書把記錄歸檔即可,不需其他證明,但公司可以請求州務秘書出具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證明。13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從組織章程在政府歸檔之日正式開始存在。但有一些州,股份公司是從州務秘書或其他部門簽發設立證書之日開始存在。14

    (4) 英國。英國1948年《公司法》和1985年《公司法》都對設立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營業執照(trading certificate)作了規定,而1989年《公司法》對此沒作修改。“從公司的設立證書上載明的日期起,公司開始作為一個法人實體而存在,并且可以立即行使設立的公司的各種功能。”如果是一個封閉公司(private company),則它可以從存在之日起開始營業;如果設立是就是一個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則必須取得營業執照(trading certificate)才能開始營業。15“設立證書不僅是公司的誕生證書,證明一個法人的設立的事實;而且還是一個公司在遵守適當的‘產前’(ante-natal)程序后正當出生的最終證據”,“設立證書也是一個公司被授權注冊的最終證據”。如果條件滿足,登記機關必須發給設立證書,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命令頒發。16但“在實踐中營業執照(trading certificate)不經常被遇到。這是因為公眾公司經常在開始時作為一個封閉公司而設立,然后當它們的懂事把他們的股份賣給公眾或它們的控制股份的持有者希望出賣一部分股份給公眾時被轉變為公眾公司。作為封閉公司,它們從成立時起就能開始營業,并且,當它們以后轉變(為公眾公司)也不需要營業執照。”所以,Jenkins委員會建議“公眾公司和封閉公司之間在這方面(營業執照)的差異應當消除,結果是沒有公司在它開始營業前應被要求獲得營業執照。”17

    (5) 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法國有辦理企業手續的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地位與其他形式的公司相同。公司在商事法院書記官處注冊,書記官處簽發稱為“K bis”摘要(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注冊編號(SIREN)并在“官方民事和商事公告報”(BODACC)上公布通知(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公司成立的證明文件,公司是從注冊之日起享有法人人格的。18瑞士《債法典》也規定“公司應當在其住所地的商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記處登記后取得合法存在的權利”。19而對營業執照也只字未提。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1983年)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并發給執照后,不得成立”。公司登記,必須核準發給執照后,始生效力。而2001年修訂的《公司法》第6條改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后,不得成立”。20明顯取消了執照的簽發。

    從以上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公司設立登記在各國公司成立中處于核心地位。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公司從設立登記時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雖然有的國家規定了公告程序,但它并不影響公司的成立;有的國家的登記部門在公司登記注冊后發給公司注冊證書,作為公司注冊成立的證明;有的國家則不頒發此種設立證書,而只需在登記機關登記即可。因此,各國在公司成立中只有設立登記才是必須的。

    第二,頒發營業執照只是個別現象。營業執照是公司營業的授權證書,在英國只有開始設立時是公眾公司的,才要求取得營業執照,但這種要求在實踐中并沒有發揮很大作用。我國臺灣地區以前也要求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但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放棄了這一要求。

    第三,設立證書并不等同于營業執照。設立證書是公司法人因登記而成立的證明,而營業執照乃是公司經營權取得的證明。“在一般情況下,公司設立登記在先,公司營業登記在后。但對于某些特殊營業(如銀行、信托業等),有時須先申請營業許可,否則亦不能進行公司設立登記。”21

    第四,公司設立趨于簡便、快捷。簡便快捷乃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之一。商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礎上努力使程序簡捷,以降低成本,促使效益的最大化。大多數國家都把設立登記作為公司的成立依據,公司從成立之日就可以開始營業。甚至在實踐中還舍棄了公告,更不需用營業執照進行授權。

    三、我國頒發公司營業執照意在何處

    既然營業執照在其他國家并不象我們想象的那么重要,而在我國公司營業執照的地位卻如此之顯著。這使我們不禁會思考公司營業執照的功能究竟為何,頒發營業執照其意在何處,其真的能為社會帶來福音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主要記載事項有: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其中企業名稱表明權利義務主體,住所是為了便于通知和糾紛發生時管轄法院的確定,注冊資金(資本)表明公司成立時的信用基礎,法定代表人表明公司在對外關系中有權代表公司的人,經營方式表明公司是從事生產還是服務或是何種銷售等。相比之下,經營范圍才是最重要的記載事項,它是公司企業的核心生命力之所在,設立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營業,其他事項都是為營業服務的。公司營業執照在我國被賦以重任,其主要功能有二:

    第一,對公司頒發營業執照便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管理控制。公司自從清末在我國誕生時開始,國家就主要是其制度的供給者和實踐者。建國以后,公司又被異化為管理經濟的行政化組織,其性質是計劃經濟鏈條的中間環節,其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專業化協作,擴大企業規模,實現生產集中,并最終實現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高度集中管理并直接插手或控制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組建公司的動力就是為實現行政干預,直到《公司法》出臺前,公司仍然沒有擺脫行政機關附屬的地位。22我國有關公司營業執照規定的法律法規都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自然也體現了國家行政管理的思想特點。如: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方式,直接決定公司的命運。

    第二,營業執照中記載公司經營范圍,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對方,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強行性經營范圍的規定當然是計劃經濟思想的產物,也是國家對公司經濟管理的集中體現,國家對超越經營范圍的交易不予保護。為了使交易對方清楚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營業執照中明確記載了公司的經營范圍,并為了外出攜帶的方便,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給公司頒發折疊式的公司營業執照復本。

    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在“經濟人”追逐利潤的驅動下,營業執照的上述兩種功能越發顯得蒼白。

    第一,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給市場造成了人為的混亂。我國《公司法》第27條、95條明確規定了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這使得我國公司營業執照具有外國公司“設立證書”的作用,證明公司的成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即意味著公司成立被否認,即主體資格的喪失。但我國《民法通則》第46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據此可以認為在沒有注銷之前,公司仍然存在。然而,我國《公司法》第197條又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這又可以說明注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具有等同的效力,即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優先適用。那么,這就會給實踐帶來麻煩。如果一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仍然存在則其權利義務由誰承擔?若發生訴訟,則又由誰作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若由公司承擔,則與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主體資格已經消滅)不符。為了解決此一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和學理上一般認為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營業資格的喪失,而注銷登記則是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喪失,所以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注銷登記之前,其作為一私法主體仍然存在。23雖然此種解釋是頒發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等一系列行政行為給市場造成混亂的較好的處理辦法,但讓我們覺得仍然不免有點牽強。畢竟公司存在的目的在于營業,可以說營業是公司生命的全部,如果公司不能營業,那么它還有什么存在的意義呢。其實,如果不頒發營業執照,就可以避免上述的混亂。把公司登記作為公司成立和消亡的唯一標準,注冊登記意味著公司的成立并可開始營業,注銷登記則意味著公司作為一私法主體的滅亡,只是在注銷登記前設立一個對公司債權的公告以保護其債權人即可。

    第二,公司營業執照所記載的經營范圍在實踐中也起不到保護交易對方的作用,反而有時卻成為欺騙交易對方的手段,并且經營范圍的強制性規定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了。

    首先,在現實市場中,有許多公司在利益的驅動下,攜帶假造的營業執照副本,以超越其實際經營范圍與對方進行交易。如果發現履行合同的后果對自己有利,則去履行;如果發現交易對自己不利,無利可圖,則退而求得經營范圍的保護,從而使對方承擔不利的后果,欺騙對方,危害了交易安全。

    其次,經營范圍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稱為“公司的目的”。1862年英國公司制定法的頒布,規定了有限責任制,英國判例認為,注冊公司實際上是為了實現公司大綱和章程中具體規定的各種目的而設立的,因此,除這些目的以外,公司是不能獨立存在的,如果公司訂立的契約超出了大綱規定的范圍,則該種契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24這就是英美公司法中的“越權原則”(Ultra Vires)。Gower教授認為,此原則是為了“保證一個投資于金礦的人不至于發現自己擁有的原來是一家煎魚店的股份,從而向那些債券投資者作出他們的投資不會浪費在未經批準和授權的事業上的保證”。25但由于該原則背離了商事社會所崇尚的快捷公平等理念,自從其在19世紀中后期確立以來,“公司的目的”就成為公司規避、司法限制和立法修改的對象。公司的目的條款從“主要目的”條款發展到“多目的性”條款,到“主觀性目的”條款即公司可以從事懂事認為可以從事的一切活動,最后實現了“抽象性目的”條款即公司可以從事任何商事活動。26在司法中法院也通過各種手段(最常用的為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和反言禁止原則)努力避免越權無效后果的發生。27以至于在1991年《美國示范公司法》中規定,除非公司章程作出限制,否則,公司的業務范圍是從事任何一項合法的業務。28

    再次,從法理上看,強制限定經營范圍是法人擬制說的產物。法人擬制說認為公司原為抽象的概念,無意思能力,因此本來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之所以具有人格,純粹由于法律的創造,在法律承認的范圍內,成為具有權利能力的法律主體。29這樣,只有在法律特別承認的場合法人才成立,并否定了法人本身的活動,將法人的活動歸結為作為人理事的行為,使法人的活動限制在狹小的范圍內,30即把公司的權利能力限制在經營范圍之內,這本是公司特許設立主義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公司已經成為最主要的市場主體,其自身利益受保護的要求越來越強烈,法人擬制說顯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法人實在說由此而誕生。正如狄冀所言,“社團是先于實在法而存在并且強加于該社團的一種法律主體”,“實在的法律正和它擴展或限制個人的行為能力那樣,可以擴展或限制社團的行為能力”,31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應一律平等。32所以,公司的營業范圍不應受到強制性限制,除非是國家禁止的特殊行業國家采用法人擬制的理論設立公司。

    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我國正淡化經營范圍的作用,已經拋棄了越權絕對無效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如果說《合同法》第50條還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經營范圍的有效性,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實際上已經完全拋棄了經營范圍的限制,即承認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限制,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四、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

    既然公司營業執照的作用在實踐中是蒼白的,那么其應有的功能是否可以單獨通過公司設立登記而得以更好的發揮?我國1994年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33由此可見,設立登記的記載事項包括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記載事項。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一般認為主要有34:第一,公司設立登記有利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通過設立登記,國家不僅可以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的開業、營業進行必要的監督,而且還可以獲得必要的統計資料,從而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空,同時也便于國家的征稅。第二,公司設立登記可以初步昭示公司的商業信用。設立登記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法律以強制規范要求設立登記以書面的形式和法定的格式,將公司的初步信息登記注冊,使該信息以法定的方式固定化,并且公布于眾,使商業交易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登記簿的閱覽、謄本、抄本和復印件的交付和取得登記機關的證明等途徑,獲得公司的初始營業信息,了解公司的信用狀況,作為從事商業交易活動的參考依據。第三,根據登記注冊所具有的公信力,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登記事項經注冊登記并公告后便賦予公信力,“所有在商事登記簿登記的事項都推定為具有合法性和準確性”,35公司可以憑借該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確保登記公告后的登記簿的公信力,即使行為人在履行登記時因故意或過失進行情況不實的登記或者在登記后實際情況已發生變化,與登記簿所載事項相違,但在作出變更之前,行為人對相信登記真實從而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原有事實或已改變的事實對抗之。這樣,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就獲得了較周全的保護。

    因此,設立登記的功能完全可以包含公司營業執照的應有功能,并且,在現代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社會中,登記機關完全可以設置登記網絡信息中心,對于需要查詢的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訪問查詢有關公司的登記事項,既方便又經濟,從而可以進一步增強登記之功效。

    五、結論-我國公司營業執照和公司設立登記二元沖突的解決

    首先,我們應該取消公司營業執照的頒發,從而消除二元沖突中的一元,使問題得以簡化解決,也使得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得以更有效的發揮。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營業執照的應有功能都可以通過設立登記發揮出來。我國頒發公司營業執照的最終動機就是行政干預,根據布萊恩 R.柴芬斯教授的觀點,市場中理性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產生了市場失靈,使效率降低,提高效率乃是政府干預的合理理由之一。政府干預既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成本,如果政府干預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政府干預也就失去了效率理由;政府干預的非效率理由是實現公平和市場機制中的道德永存。36但我國行政部門通過頒發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司進行過度的干預,不僅沒有增加效益,反而造成了人為的市場矛盾,增加整個市場的成本;不僅沒有實現公平和市場機制中的道德永存,反而導致了利用營業執照進行欺騙和實現不公平的自我保護。正如上文所述,公司營業執照的主要任務乃是表彰公司的營業范圍,也即公司的權利范圍。這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營業范圍強制性規定在市場經濟中所產生的蹩腳與矛盾進行的拙劣補救,其實質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自己管理行為的再管理。這不僅造成了國家行政資源的浪費,并且在現實中起不到管理的作用,只能造成管理的惡性循環,不能自拔。所以,對于公司的營業范圍不應作強制性限定,根據經營自由原則,公司在設立時有權依法自由選擇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公司自身可以對其經營范圍進行限制,但該限制不能對抗第三人,經營范圍的自身限制只能是劃分內部責任的規則,而不具有對外的對抗效力。但屬于國家依法管控的經營領域,在未獲國家行政機關的營業許可之前,公司無權經營。這也是世界各國公司法的發展之趨勢所在。

    其次,強化公司設立登記的功能,應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登記為公司成立并有權開始營業的標志,屬于國家依法管控的營業,應依法獲得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營業許可后方可進行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注冊后便取得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具有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與個人具有相同的權力,可以為了發展公司的業務而從事必要的活動。所有的公司都應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但依法屬于國家特別管控的除外。公司登記注冊后可以進行公告,但不影響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取得。并且,為了適應現代計算機網絡事業的迅速發展,登記主管機關應該建立有關公司登記的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使需求者通過互聯網直接訪問查詢有關公司的登記事項。

        參考文獻:

    1 劉衛先,男,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證券法。

    第2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關鍵詞:審計質量 影響路徑 形成機制

    作者簡介:

    毛麗娟(1978-),女,廣西桂林人,上海大學管理學院講師

    陶 蕾(1988-),女,江蘇南京人,上海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一、引言

    近年來多家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因涉嫌財務造假、不符合信息披露規則和交易規則等原因,最終導致被停牌甚至被勒令退市。截至2011年11月30日,美國股市被長期停牌和已經退市的中概企業總數達46家。由于在美上市的“中國概念股”問題不斷,而這些中概股大多是由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因而引發了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簡稱PCAOB)對中國審計公司的關注。美國參議員舒默11月22日致信PCAOB主席,建議PCAOB應對美國無法檢查的中國審計公司暫停注冊或撤銷注冊,禁止其為美國上市的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直到美國檢查人員獲準評估這些審計機構的工作。目前美國官方尚未針對該建議作出決議,一旦該建議被采納,約100家在PCAOB注冊并從事著審計業務的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審計公司將失去其在美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美國PCAOB此舉雖然有排斥中國審計公司介入美國市場的意圖,但中國審計公司其審計質量受到美國資本市場的質疑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實。面對美國監管機構隨時可能頒發的“封殺令”,如何提高我國獨立審計質量再度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DeAngelo(1981)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審計師發現和報告客戶會計系統的重大錯報、漏報的聯合概率”。以該定義為依據,Anthony和Paul(1999)認為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是審計質量的直接決定因素。其中能否偵測出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錯報、漏報屬于執業能力問題,而發現問題之后能否對外報告則屬于審計獨立性問題。由此,我們認為審計質量具有雙重維度,即真實的審計質量和市場及利益相關者所感知的審計質量。前者是從審計師的角度出發,可用審計師監督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真實公允的能力來衡量;后者則是從信息使用者和監管者的角度出發,可用審計師聲譽來衡量,體現了市場對審計師的認可程度。進一步地,雙重維度可視為從審計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來定義審計質量,雙方所關注的側重點不同,從而對審計質量賦予了不同的經濟含義。對于審計需求方來說,由于審計師監督能力的難以衡量性,信息使用者會依賴于會計信息質量的先驗概率,這將直接導致審計質量需求取決于聲譽維度;而對于審計供給方來說,在既定的審計聲譽下,提供何種程度的監督則主要取決于競爭策略和風險管理的需要,這時聲譽一方面能夠產生激勵效應,強化審計師提供高質量信息的動機,另一方面也可能產生利用聲譽信息的機會主義乃至共謀行為,導致聲譽與質量背離的可能性。因此審計質量決定因素的研究需要關注審計質量的不同維度并著眼于供需雙方的利益取向和行為方式。此外,由于審計師行為受到其潛在法律責任以及其他處罰的影響,而這些影響取決于審計師所處的制度環境,也就是說,審計師必須遵循法律、準則、規范以及監管等制度以承擔其法定的審計義務,因而制度環境是審計質量分析框架中的基礎性要素。我國審計制度是由政府主導的制度創新的產物,代表政府實施監管的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和司法部門在審計制度的發展變革中對審計質量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保證作用。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初步建立了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注冊會計師監管體系,但仍然存在著法制化監管不嚴、行業自律規范不完善等問題,從而影響到獨立審計質量的監管效率和效果。通過分析可以看到,盡管審計質量具有不可觀察性、不可比性而難以對其進行判斷,但由其形成機制可知,審計質量受到事務所(審計師)審計業務供給、被審計單位審計質量需求以及審計制度環境這三個層面的共同影響,任何一個層面中的不同因素都有可能對最終的審計質量產生影響,也就是說,供給、需求和制度環境通過不同路徑影響著審計質量。

    二、基于供給方視角的審計質量影響分析

    (一)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 關于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關系的探討,學術界主要形成了聲譽理論和“深口袋”理論。對于事務所來說,接手一家新客戶需要花費相當大的啟動成本,而后續年份的審計成本則會低于第一年的準備成本。在競爭激烈的審計市場,審計師為獲取客戶的簽約權,可能會以低于第一年審計成本的價格來“低價攬客”,所期待的是能夠持續保有客戶,在以后年度的審計中收回成本并實現盈利。在這種情況下,當審計師發現客戶存在舞弊行為時,可能會屈從于被審單位終斷聘約、更換事務所的壓力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但是一旦市場發現事務所的“欺騙行為”,將會導致其失去更多的現在和潛在的客戶。對于大規模的事務所而言,由于其客戶較多,來自每一客戶的審計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相對較小。如果因為某一個客戶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而受到懲罰,會極其嚴重地影響到多年在審計市場上累積下來的聲譽,使得大量的客戶流失,其遭受的機會成本的損失要遠遠大于小規模的事務所。因此與小所相比,聲譽的存在能夠很好的抑制大所的機會主義行為,抵制來自客戶的壓力,在權衡收益和機會成本后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性,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提高審計質量,這就是聲譽理論。審計委托人通過對審計師的聘請,一方面可通過審計師的專業能力對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進行確認和揭弊查錯,以減少財務報表隱含的錯誤和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另一方面還可將部分風險轉嫁給審計師,如果審計人員失職而沒有察覺人為舞弊,法院會判決審計人員提供賠償,從而實現了風險分擔,這就是“深口袋”理論。在“深口袋”理論下,事務所規模不僅意味著單個客戶的重要性程度,還意味著事務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事務所規模越大,其財富越多,面臨訴訟時被要求的賠償金額也越多。為了規避這一風險,大所要想獲得審計市場的行業平均利潤,在審計收費一定的情況下,存在更高的動力來發表公允的審計意見,提供較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以上兩種理論都說明了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正向相關性。國外學者從審計獨立性(DeAngelo,1982)、發現管理當局的錯報(Watts and Zimmerman,1981)、審計收費(Francis and Wilson,1988)、法律訴訟(St.Pierre and Anderson,1984)等角度的研究均表明,事務所規模越大,審計質量越高。以上研究主要是針對國外審計市場的,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高質量審計服務的供給由沉重的法律風險和高昂的訴訟成本來保證。但是在我國卻存在削弱事務所規模積極影響審計質量的諸多因素:首先,我國證券市場是新興市場,上市公司的數量有限,但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數量卻相對較多,供大于求的現狀決定了我國審計市場是買方市場,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和所有者對審計意見的發表具有主導作用。而上市公司出于各種需要存在購買審計意見的動機,對高質量的審計需求不足。其次,雖然我國法律允許投資公眾對審計師的過失行為提訟,但提訟的多項限制條件、過高的訴訟成本以及較低的賠償責任,使審計師被提訟的概率降低,面臨的法律風險偏低。最后,我國審計市場是在政府的管制下形成的,政府對“四大”的“偏愛”導致“國際四大”在中國審計市場“入鄉隨俗”地提供低質量審計服務。以上原因的綜合作用結果就是,在我國的審計市場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關系是復雜的,不能一概而論。相關經驗證據也表明,大所有可能會在中國審計市場繼續保持其執業能力,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王鵬、王詠梅,2006),也有可能為適應中國審計市場需要而被“本土化”,降低審計質量(劉運國等,2006)。

    (二)審計任期與審計質量 從美國《薩班斯—奧克斯來法案》頒布以來,關于審計任期與審計質量的關系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許多國家的證券機構強制性要求審計師輪換,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國。2003年我國證監會也了《關于證券期貨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要求2004年起審計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至少5年輪換一次。各國之所以強調審計師輪換,主要是認為審計任期的延長會導致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和事務所相互勾結,損害審計師的獨立性。事實上審計任期長是否會損害審計質量尚未有定論。根據DeAngelo(1981)關于審計質量的定義,審計質量由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決定,同樣,審計任期也通過這兩個方面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從專業勝任能力方面來看,審計任期的延長能夠使審計師對被審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內部控制狀況、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等更好地了解,以便其在審計過程中有重點、有依據采取有效的審計程序,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審計任期越長,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實施的審計程序越容易被固化,在執業過程中也難保持執業的謹慎性。從獨立性方面來看,如果管理當局有影響審計報告結果的意愿時,審計的獨立性有可能受到威脅。前面已提到,事務所初期與客戶締結合同時的啟動成本非常高,為了爭取客戶甚至有可能會以低于啟動成本的價格進行“低價攬客”,并期待在后續年份的審計中賺取利潤。因此審計師在審計初期考慮到較高的交易成本和機會成本,即便審計時發現錯報,審計意見的發表也容易受管理當局的影響。隨著審計任期的增長,管理當局的這種影響力也逐漸減少,審計人員越能保持其執業的獨立性,因此較長的審計任期有利于維護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但是較長的審計任期又會使審計師與客戶建立“私人情誼”,對客戶產生經濟依賴,他們在執業過程中會過分相信被審單位的“真實情況”、過分關心被審單位的利益,在無意間使自身的獨立性及客觀性受損,進而影響審計質量。以上理論分析顯示審計任期對審計質量的影響結果是多樣化的,國內外經驗數據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Geiger和Raghunandan(2002)以美國證券市場上1996年至1998年間破產的公司為樣本,對這些公司破產前的審計質量與審計任期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發現審計任期越短,審計失敗的可能性越大。陳信元和夏立軍(2006)認為過短或過長的任期都會對審計質量產生損害,審計任期與審計質量呈倒U型關系:當審計任期小于6年時,審計任期的增加能夠提高審計質量,當審計任期超過6年時,審計任期的增加會降低審計質量。

    (三)行業專長與審計質量 行業專長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擁有的對某一行業的信息優勢。審計師行業專長是審計師專業技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專業技能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而影響到審計質量,因此行業專長也是影響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1998年,AICPA將行業專長列為影響CPA未來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我國審計準則明確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足以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具備了行業專門的知識,審計師可以首先進行被審客戶的篩選,盡量避免與高風險的審計客戶打交道。在制定審計計劃階段,掌握客戶所在行業的專門知識,可以有效評估客戶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識別客戶的特殊固有風險、確定計劃的檢查風險及搜集、綜合審計證據、有效地控制檢查風險以確定客戶會計報表真實、公允性的技能,從而有助于提高審計服務的質量。在審計實施階段,掌握行業知識能夠有效地進行分析性復核,有重點、有依據地搜集和鑒別審計證據。在審計結束出具審計報告階段,具有行業專長的審計師能夠更好地評估客戶會計估計和財務呈報的合理性,減少客戶運用會計準則上的偏差,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審計工作整個程序的每一步都證明了行業專長有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因此行業專長與審計質量具有正向關系(Kwon,1996,Krishnan,2003;Robert et al.,2007)。在成熟的審計市場中,事務所把培養具備行業專長的審計作為在激烈競爭中取得優勢的重要策略。近年來,盡管我國鼓勵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合并方式做大做強,審計市場的集中度逐年提高,但資本市場并未成熟,這成為我國事務所發展行業專長、提高審計質量的障礙。首先,我國證券市場上市資格、新股定價等都保有明顯的政府痕跡,上市公司的審計需求是針對政府而言的,并非自發需求,同時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企業不會選擇質量高的事務所,事務所方面也沒有了培養具備行業專門知識的審計師的動力。其次,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偏小,業務分布地域分割現象嚴重,特定地域內的客戶資源有限,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專業化(張立民、管勁松,2004),也就更談不上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在當前的我國,即便事務所具備了行業專門化能力,也會由于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總體上獨立性不高、行業內經濟依賴度較高以及專業化程度有限等原因導致行業專門化對審計質量的積極作用表現不明顯(蔡春、鮮文鐸,2007)。

    (四)事務所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 “安然事件”的爆發,安達信等世界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受到了質疑,這導致了美國對會計師事務所一系列新的改革。中國銀廣廈等一系列財務造假案件,不斷引起證券市場對會計師事務所監督作用的關注。事務所組織形式是否與審計質量相關?何種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提高審計的獨立性?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應當采用何種組織形式?縱觀注冊會計師行業在各國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主要有獨資、普通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制、有限責任合伙制四種類型。國外審計學者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并無專門研究,對于組織形式的研究主要是從法律層面進行考察。我國《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采用兩種基本形式,即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有限責任所)。因此有學者指出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太少,阻礙了中小企業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要求,是導致我國審計質量低下的原因(安廣實,2011)。大多數國內學者都提倡采用合伙制的組織形式,該形式可以解決有限責任制在風險約束機制方面的缺陷,從而能夠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李四能(2008)提出在我國現階段,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應該選擇“以有限責任合伙制為主體、以普通合伙制為補充”的模式,才能培育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審計市場新格局。當然也有學者認為事務所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沒有直接相關性,原紅旗和李海建(2003)研究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規模與審計意見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目前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報告意見的主要是公司本身的財務特征,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沒有對審計意見產生明顯影響。

    三、基于需求方視角的審計質量影響分析

    (一)審計需求理論 從審計質量的需求方來看,對事務所的選擇體現了公司內部即財務信息提供者對審計質量的需求。目前關于審計需求的理論有需求理論、信息假說、信號假說、保險假說等。審計需求的理論是在Jensen和Meckling(1976)所提出的委托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該理論下,獨立審計被認是一項能夠實現監督、降低成本的制度安排。沖突越嚴重,公司降低成本的動力也就越強,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也就越強。信息假說認為審計擔任著降低信息風險、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職責,為公司、投資者個人及整個資本市場帶來效益。信號假說將獨立審計看成是一種緩解企業內部人員與外部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節約融資成本的制度安排。審計作為一種信號,能夠幫助市場區分出高質量與低質量的公司。保險假說認為,在管理層披露責任日益增長的環境下,獨立審計作為一種擔保機制,既可以轉移披露責任,又可以承擔訴訟風險。這些理論中,委托理論是目前審計需求解釋理論中的主流理論。根據沖突涉及的主體不同,現代企業主要存在兩類不同的沖突,分別稱為第一類沖突和第二類沖突。第一類沖通常發生在股權高度分散的英美等國,是由公司管理層與外部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沖突;第二類沖突發生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東亞等國(包括中國),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實施掠奪而產生的沖突。

    (二)第一類沖突與審計質量需求 根據委托理論,Jensen和Meckling緊緊圍繞委托關系中的道德風險和企業價值進行討論。他們認為,當經理人擁有全部股權時,他需要對自己低效或無效的經營負責,當公司發展壯大對外融資時,不完全持股會使得他們有“偷懶”的動機。在完善有效的資本市場下,外部投資者能夠預見企業內部的沖突,降低對企業價值的評估,沖突所導致的價值損失將全部由企業的內部人承擔。因而委托問題較為嚴重的公司更有動機通過引入外部監督來緩解內部沖突,提升企業價值,且這種動機會隨著沖突的加劇而增強。外部審計的需求應運而生。不同程度的沖突產生不同的審計質量需求,當前研究主要以公司的特征來反映沖突嚴重程度,研究其對審計需求的影響。這些公司特征包括企業規模、負債水平、成長性、管理層持股等。研究結論也呈現基本的一致性:公司規模越大、負債水平越高(Chow,1982)、管理層持股比例越低(Tauringana and Clarke,2002),企業的沖突越高,越傾向于聘請高質量的審計師。

    (三)第二類沖突與審計質量需求 第一類沖突與審計需求的研究是以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高度發達的英美等國為背景的,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東亞等國更可能出現的是第二類沖突。這類問題在新興資本市場尤其嚴重,因為新興市場中保護中小股東的治理機制非常不健全。中國資本市場是一個典型的新興市場,發展時間短,保護投資者的相關法律和司法體系不健全,股權高度集中,控制權市場基本不存在,存在人為的市場分割。同時中國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國有企業轉制而來,國家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中國資本市場非常普遍,這樣導致政府過多地參與到資本市場,干預了市場的正常運行。可以說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使大股東的利益幾乎不會受到其他股東的約束和挑戰,上市公司大股東掠奪中小股東的事件頻頻發生,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沖突非常嚴重。因此,分析中國的沖突與審計需求的問題將圍繞兩條思路展開:首先,控股股東是否會有高質量審計需求,試圖通過購買外部獨立審計服務來緩解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問題?其次,作為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終極控制人,政府在審計師選擇方面是否起著積極作用?成本影響公司選擇不同質量審計師的前提是,證券市場是競爭性的、有效的。只有在此情況下成本才會由人承擔,人才有選擇接受高質量的審計以降低成本的動力。而在市場不完備的條件下,人并不會因為利己行為而要承擔與之相匹配的成本,其通過高質量審計等手段來約束自己行為的動力也就不強。我國是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投資者法律保護薄弱,在我國公司治理中,內部治理結構失衡,外部治理結構失效,缺乏對公司管理當局的產權約束。加上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國有資本投資主體缺位,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缺乏對高質量獨立審計的需求。同時,在不成熟的審計市場,大規模事務所的地位并不穩定(在供給方面已討論),很多時候并不能向外界傳達恰當的“信號”。因此很多學者認為第一類沖突下成本對審計需求的結論在我國并不適用,我國缺乏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Backman,1999;夏立軍、陳信元,2004;李明輝,2006)。但是,近幾年我國審計市場發生了重大變化,事務所脫鉤改制以及外資所的引入,我國審計市場所提供的審計服務質量在不斷提高。而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企業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雙層沖突越發嚴重,這使得市場對高質量審計服務存在潛在的需求。因此相關研究認為沖突越嚴重,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越強(王艷艷、陳漢文、于李勝,2006)。在我國實行獨立審計的所有企業中,國有企業占絕大多數,政府成了審計服務的最大需求者,這與西方國家審計客戶主要是政府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不同。對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政府不是其決策風險和收益的直接承擔者,在監督評價經營者方面的消極性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沖突加劇,成本較高。因而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會產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王艷艷,2007)。

    四、基于制度環境視角的審計質量影響分析

    (一)法律環境與審計質量 LaPorta(1998)等經濟學家和法律學家將法律引入了公司治理領域,指出不同國家的《公司法》或者《商法》對外部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東的保護程度有所差異,從而使不同國家形成了各異的股權結構和融資模式,進而產生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或者說不同的股權結構對公司審計質量又會產生影響,因此,在考慮審計質量因素時,還有必要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政策及治理環境的影響。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實現基本職能的手段是獲取審計證據,對照審計標準,得出審計結論,表達審計意見。健全的法制環境能鼓勵、支持審計人員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保護審計人員的權益,激發審計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因此準則規范、法律標準明確、法制程度較高的地區審計質量越高(T.J.Wong,2000;Kwon,2007)。國內的研究證據也表明,事務所可能根據被審單位所處地區的法制水平相機決定審計質量(劉峰,2007)。從“老三案”、“新三案”到銀廣廈事件,我國會計職業界越來越關注審計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然而,法律風險構成的三個方面:訴訟資格、訴訟門檻和訴訟收益表明我國會計職業界所承受的法律風險極低。從訴訟資格上看,在2001年底之前,我國資本市場的普通投資者不具備注冊會計師行為失當的法律資格。2002年后盡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市場上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但是嚴格的四項前置條件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風險問題。同時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也將訴訟門檻抬高。最后“退一賠一”(即最高不超過審計收費的若干倍)的賠償制度使得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即便會計師事務所被并敗訴,其賠償責任也遠遠低于國外同行。綜合上述三個方面的因素審計師被真正提訟的概率也會很低。因此我國低風險的法律制度環境決定了我國上市公司審計質量總體偏低(劉峰、許菲,2002)。

    (二)監管環境與審計質量 審計的價值就在于它能夠提高會計的信息含量,因此審計師能否把他在審計過程中獲得的所有的信息準確地濃縮在審計報告里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有些信息對第三方來說是無法驗證的。審計師在他的職業判斷中有兩種信息類型:一類是可以觀察并可驗證的,我們稱之為客觀信息;另一類是可觀察可推測但不可驗證的或較難驗證的,只能以一種主觀的方式傳遞給信息使用者的信息,我們稱之為主觀信息。為保證審計師更好地進行職業判斷,把與客戶利益有關的客觀信息和主觀信息都傳遞給市場和投資者,監管發揮著重要作用。好的監管環境是有效的獨立審計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有效的獨立審計市場則可以進一步通過競爭和淘汰機制,督促和激勵審計師不斷地提高其執業質量。因此適度的審計監管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Michael Firth and Raymond M.K.Wong,2005)。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由政府主導的制度創新的產物,代表政府實施監管的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和司法部門在該制度的發展變革中對審計質量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證作用。政府監管的內容包括多個方面,如制定準則、實施行政處罰等。研究發現,在監管環境日趨嚴格的情況下,作為審計師應對監管的一種策略,政府監管關注的領域,審計質量較高,而非關注領域的審計質量則較低。因此良好的監管能夠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劉亞莉,2006)。

    五、結論與展望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同樣一個問題運用相同的模型,國內外的研究結論不盡相同。對其原因進行分析主要有兩點:一是英美國家上市公司中眾多的治理機制都在發揮著相應的作用,這就大大削弱了外部審計在緩解沖突、提升企業價值方面的效果;二是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國外的許多研究是基于充分競爭的審計市場、有效的審計監管、足夠的法律威懾、及時的信息披露以及忽略事務所內部問題等一系列市場條件的前提之下得出的,而這些條件在國內要么尚不完備,要么還受多因素互動影響,因此除研究角度、變量設置、樣本選擇及研究方法等技術性差異影響之外,制度背景及其市場環境差異很可能是引致國內外相關研究結論存在較大分歧的最重要原因。獨立審計質量反映了獨立審計活動執業水平的高低,同時也是獨立審計活動達到社會公眾——投資者期望目標的反映,高的獨立審計質量增強了社會公眾對資本市場的投資信心。由于審計質量的不可觀察性、不具有可比性,使得審計質量的評價和判斷眾說紛紜。除本文所列出的審計質量影響因素外,還有審計師變更、非審計服務、公司治理等都是能夠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的因素。這些因素數量之多,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也存在著重疊。我們在后續的研究中,可以采用一種降維方法——主成分分析法,得出影響我國審計質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以期能夠有重點、有依據地定位審計師在證券市場上扮演的角色,推動自愿性高質量審計服務需求的形成,提高法律及政府對審計市場的監管,為保護我國中小投資者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相關制度的建設提供幫助。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項目“我國差別報告會計準則體系研究”(項目編號:09YS51)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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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關鍵詞:自愿審計 沖突 獨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

    一、引言

    中國證監會1993年要求上市公司開始編制中期財務報告,2001年11月2號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標志著我國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編制進入了規范化階段。根據2012年最新法規的要求,除以下情形:(1)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虧損;(2)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過審計。

    現今各國證券市場都要求對上市公司的年報實施強制性審計,我們無法從實施強制性審計的市場中辨別影響自愿性審計需求的因素。但是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對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存在強制審計和自愿審計兩種類型的審計安排,這為我們探討影響選擇自愿審計的動因提供了契機。

    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沖突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沖突。Ettredge et al(1994)的研究從美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復核角度補充了管理層持股數比例的影響,其研究結論顯示管理層持股比例越低的公司,越可能購買中期財務報告復核(保證程度稍低于審計的一種鑒證服務)。Carey et al(2000)也發現在沒有強制審計要求的環境下,澳大利亞家族企業會隨著管理層和董事會中非家族成員的增多而增大對自愿審計的需求。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比較集中,因此存在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Haw et al (2005)認為上市公司自愿審計需求與非流通股比例負相關,與公司規模、盈利能力正相關,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理論。曾穎、葉康濤(2005)研究表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需求成倒U型曲線關系,在不同的比例區間表現為“激勵效應”和“壕溝效應”。周中勝、陳漢文(2006)主要考察外部審計能否抑制大股東的資金占用行為。當大股東占用較多公司資金時,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就會越高(周中勝,2006)。他們的研究結果也表明大股東資金占用越嚴重的公司越沒有動機聘請高質量的審計需求。

    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設計初衷便是為了減少公司運營過程中因沖突導致的交易成本,因此很多文獻也研究了公司治理特征對自愿性審計需求的影響。李文紅(2005)表明獨立董事比例越高以及具有兩職合一現象的公司,其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并沒有顯著提高,但是審計委員會的設置會顯著提高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杜興強和周澤將(2007)認為獨立董事比例較高的公司并沒有增加其中報審計的意愿。張天舒、黃俊(2010)則主要從董事會人數來研究其對中報審計的影響。他們認為隨著董事會人數的增加,公司的治理效率會提高,但是當人數超過一定限度時,由于董事間的溝通和交流變得困難導致治理效率的下降,更加不會進行中報審計。結論表明董事會人數與自愿中報審計存在先增后減的非線性關系。

    為什么會有少量公司自愿選擇中報審計?與未接受審計的公司比較,這類自愿選擇中報審計的公司在沖突程度和公司治理水平上有何特征?同時獨立董事作為一項公司治理制度安排,自2001年推出以來超過十年的時間里,如果該制度真正發揮了其監督和制約作用,那么,它能否影響公司對中報自愿審計的選擇?這些都是亟待驗證的問題。本文基于中國資本市場上存在自愿中報審計的現象,以理論為基礎,研究上市公司中報自愿審計與公司沖突以及公司治理特征之間的關系。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Jensen和Meckling(1976)將成本歸納為委托人的監督成本、成本的保證成本以及剩余損失。一般來說,管理當局持股比例較低時,機會主義行為越強,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越大,因此股東會督促管理層接受外部的審計。當管理當局持股比例較高時,其自身利益與股東利益是一致的,能對自己的行為更加負責,不需要引入外部審計來進行監督。Ettredge et al(1994)以美國上市公司數據驗證了高管持股比例越低的公司越可能自愿購買中期財務報告復核服務。本文基于中國數據,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管理層持股比例越低,公司自愿接受中報審計的可能性越大。

    我國上市公司的沖突更多的是來自于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沖突。Shleifer 和 Vishny(1997)通過一項調查認為,雖然股權集中作為公司治理機制的一種安排,在解決問題方面確實具有很大的作用,但前提條件是具有一個良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法律環境。否則,控股股東也會對財富進行重新分配,侵占小股東的利益,從而產生另一種問題。La Porta et al (1998)指出,在大的上市公司中,股權集中度與投資者保護之間是負相關的,小股東無法很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公司的問題就是如何限制控股股東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大股東資金占用被許多學者用來反映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沖突。當大股東占用較多公司資金時,為了不被外部審計師發現,公司自愿接受中報審計的概率就會降低。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大股東資金占用越多,公司自愿中報審計的可能性越低。

    從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演變中,我們可以發現從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到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的規定,以及對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職責以及工作背景的規定,各項政策逐漸賦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越來越多的權力,但同時也使得他們肩負更大的義務。

    杜興強和周澤將(2007)得出的結論是獨立董事比例與自愿中報審計之間不具有顯著關系,他們認為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沒有完全發揮,設立獨立董事也只是為了滿足法規的要求,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但是我們認為隨著法規的不斷完善,公司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認真執行了監管要求,獨立董事也發揮了他們的監督機制,保護了股東的利益,督促公司進行中報審計。因此,當獨立董事比例越高時,更會督促管理層聘請外部審計以減少機會主義從而解除自身的受托責任。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獨立董事比例越大,自愿中報審計的可能性越大。

    (二)樣本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深、滬兩市上市公司2010-2012年公布的半年度報告作為樣本,并根據滬深兩市上市規則中對強制性審計的上市公司進行剔除,具體剔除原則如下:(1)金融類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金融類上市公司采取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會計準則,并且其在治理結構、數據處理上與一般公司存在較大差異,不具有可比性;(2)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公司(接受強制性審計的公司);(3)數據缺失以及無法獲取的上市公司。

    本文研究中所使用的數據:與公司治理及公司財務相關的數據主要來自于國泰安數據庫;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財務報告主要通過巨潮資訊網手工搜集,是否有利潤分配和公積金轉增資本,主要通過查閱半年度報告獲得。

    (三)模型與變量

    基于研究假設中提到的相關變量,本文擬構建如下模型,并運用Probit回歸對假設進行驗證:

    Audit=β0+β1Occupy+β2Independent+β3Management +β4Same +β5Growth+β6Ratio+β7Foreign+ε

    其中,Audit是被解釋變量,也是一個虛擬變量,若企業自愿接受中報審計,則取值為1,否則為0。Occupy、Independent 和 Management是解釋變量,其余變量為控制變量,主要是參照相關已有文獻,變量定義見表1。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自愿接受中報審計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且比例較低,可見我國在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還有待完善,上市公司也應提高自身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盡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

    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自愿接受審計的比例偏低,平均值僅為0.0312,可見中報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作用有待加強。從大股東資金占用的情況來看,其最大值達到0.9983,平均值為0.0203,可見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占用情況嚴重。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的平均值達到0.364,中位數為0.3333,這說明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經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制度,并且符合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少于董事會人數的1/3的要求。管理層平均持股比例為0.1004,中位數0.0001,持股比例較低。在股權制衡方面,第二至第五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之比平均值為0.6187,中位數為0.4480,可見第二至第五大股東相對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低,難以對第一大股東實施有效監督。從上市公司發行外資股來看,平均值為0.0641,中位數接近于0,比例較低,這主要是由于發行外資股需要受到較嚴格的監管,而且發行成本較大。

    (二)回歸分析

    杜興強(2007)考慮了自愿中報審計模型中存在內生性問題,采用了工具變量來解決內生性。本文借鑒其研究方法,認為大股東資金占用可能存在內生性,將公司規模作為工具變量。當公司規模較大時,大股東越有動機和機會侵占公司資金。

    從表4可以看出,模型的卡方值為29.28,P值為0.0001,說明模型的總體結果是顯著的,R2值為1.77%,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力度不是很大。同時從變量各自的系數和顯著性水平來看,只有獨立董事比例和管理當局持股比例具有顯著性,并且與預期相一致。大股東資金占用與自愿中報審計正相關,與假設不符,也不具有顯著性。

    根據以前學者的一些觀點和研究成果,我們認為大股東資金占用存在內生性。當大股東資金占用情況較為嚴重時,會減弱公司進行中期報告審計的意愿;同時當公司不進行中報審計時,又會進一步加劇股東的資金占用情況。因此本文借鑒工具變量,再次進行Probit回歸,工具變量采用公司規模,兩階段回歸結果如表5、表6所示。

    表6反映了考慮了內生性之后的公司自愿審計與管理層持股、大股東資金占用、獨立董事比例之間的關系。從表6可以看出:(1)管理層持股比例與自愿中報審計負相關,且在5%水平上具有顯著性,支持假設1。可見,當管理層持股比例越多時,其與公司整體利益就越加一致,機會主義動機會越小,因此公司自愿進行中報審計的概率也會下降,同時也可以減少部分的審計成本。(2)大股東資金占用與自愿中報審計負相關,且在5%水平上具有顯著性,支持假設2。在引入工具變量之后,大股東資金占用與自愿中報審計之間的關系具有顯著性。這說明,隨著大股東資金占用的增加,上市公司接受中報審計的意愿會大大降低,因為審計作為一種外部鑒證機制,會限制股東的資金占用,這也從另一方面證明了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沖突。(3)獨立董事比例與自愿中報審計正相關,且在5%水平上具有顯著性,支持假設3。可見董事會獨立性的提高增強了公司自愿進行中報審計的意愿,真正意義上實現減少沖突的目的,保持自身獨立性,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目的。

    四、結論

    本文通過分析公司自愿審計的動機和公司治理特征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高,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沖突越小,公司自愿審計的意愿較低。大股東資金占用越多,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沖突越大,也會降低公司的自愿審計意愿。同時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自愿審計之間正相關,可見獨立董事發揮了其監督和約束的作用,減少了沖突。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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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第4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關鍵詞:審計動因理論衡量標準經濟學完善審計工作

    審計動因就是審計產生、存在、發展的原因以及動力。研究審計動因的目的是為了弄清為什么產生審計,為什么需要審計和為什么審計需要存在和發展。審計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是為滿足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

    審計動因的主要理論是目前最流行的受托責任論以及理論、多因素決定論、信息論、經濟監督論、公司管理論及職業化需求論。下面就幾種主要理論進行論述。

    一、審計動因理論及缺陷

    1.受托責任論。受托責任論主要觀點是:受托責任關系是資源占有人實現對資源有效管理與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證機制。當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確立后,客觀上就存在于委托者對受托者實行經濟監督的需要。而審計恰好獨立于受托責任關系雙方的當事人,且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于是審計便成為受托責任關系能夠實現的必要手段和保護機制,從而得出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產生的客觀基礎和根本動因的結論。

    實際上,“受托經濟責任”只是審計產生的重要前提,并不能說明審計產生的必要性。它無法詮釋審計的職能及社會作用;無法解釋審計的獨立性。

    2.理論。理論主要觀點是:企業存在契約關系,而契約條款的實施必須通過監督,否則就不起作用。審計就是這種監督方式。在這種理論中,審計的本質在于促進股東和管理者利益最大化。

    但理論的不足之處:無法解釋企業接受審計需求強制進行這一事實,無法解釋理論認為審計是促進股東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利益最大化與審計人員面臨的“訴訟爆炸”和“深口袋理論”的經濟現象是互相矛盾這一現實。

    3.多因素決定論。在美國會計學會基本審計概念委員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明確闡述審計動因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利益沖突產生對公正第三方的需求。(2)當利益沖突達到一定程度后對沖突對方產生的防范需求。(3)處理技術上的復雜性使得普通人無法勝任,從而產生對專門人才從事這一工作的需要。(4)空間的距離使得經濟業務與利益關系人發生分離,從而產生對特定人士提供幫助的需要。

    這種理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存在缺陷:(1)審計產生發展的多種動因中,應該有一種最主要的動因。(2)它只是從不同角度對審計動因進行概述,并不具備經濟學理論基礎,也不利于審計理論學科的發展。

    二、衡量審計動因理論的標準

    上述各種審計動因理論,大都從某個角度出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衡量一種理論是否能更好地解釋審計動因,并指導審計工作、完善審計服務,應當結合審計理論結構進行研究。本文以歷史性、邏輯性、系統性為原則,以對審計本質的理解為切入點提出5點判斷審計動因理論的標準:

    1.由理論可以導出審計本質及審計職能的目的。審計動因理論的宗旨是要解釋審計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和動因。因而,審計動因理論是審計理論體系的基礎理論,通過審計動因理論的確立應能導出審計本質以及審計職能、審計社會作用的發展原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審計行業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著。這就要求一種合理的審計動因理論應該能夠準確、全面地解釋審計職能的發展以及審計的社會作用。

    2.由理論能回答審計源于并滿足了何種社會需求。審計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它的存在必是源于一定的社會需求,審計動因理論應該不僅僅能解釋某一種類型、某一個特殊群體的需求,還應該能解釋任何類型的審計及其滿足任何群體對審計需求的發展動因。

    3.由理論能解釋對審計進行監管的合理性。隨著審計活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斷增強,無論從橫向來看當今國際上審計業務,還是縱向來看審計的發展歷史,審計一直是一個法定的工作。各國政府都對各種類型的審計進行著不同程度的要求和監管。

    4.由理論能解釋審計為什么需要保持獨立性。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最基本的特征,是審計得以存在的根本。審計的獨立性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時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這也是不同使用者對審計人員的共同要求。審計動因理論應該能夠對審計的獨立性這一根本特性做出合理解釋。

    5.由理論能解釋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審計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的原因。審計動因理論應當將審計活動產生、發展過程中的影響因素解釋清楚,或者進行抽象性的概括,并以這一抽象性的概括為標準,解釋統一本質的審計活動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的原因。

    三、審計動因———基于經濟學的觀點

    根據上文提到的衡量審計動因的標準,本文認為,信息的非對稱性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動因。審計的本質在于提高財務信息的使用價值,推動資本高效活動。所謂非對稱性是指某些參與人擁有而另外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審計財務信息可以潛在降低信息非對稱。

    1.信息的非對稱性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動因。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各當事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非對稱性的。所謂信息不完全性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們所掌握的信息不可能遇見一切;由于外在環境的復雜性、不正確性,人們所掌握的信息不可能無所不包。所謂信息非對稱性是指一方持有與交易行為相關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道,而且不知情的一方對于他方信息的驗證由于成本昂貴而放棄。

    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向內部和外界提供財務信息以影響投資者決策。由人的趨利動機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性和非對稱性,就產生了一種社會需求,即需要具有專業技術和方法的會計師對企業管理部門編制的反映其經濟業務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和判斷,作出鑒定證明,以降低信息的非對稱性,確保其真實公允地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向利益相關者報告。這樣通過審計可能提高財務信息的可信度,從而提高財務信息的價值。若站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現代審計假設理論體系中,關于審計產生原因的假設,如“信息不對稱假設”、“信息不確定假設”等等,實際上豐富了信息非對稱性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動因這一論證。通過降低信息不對稱,可以滿足任何需求者對于提高財務信息可信度的需求。

    2.信息非對稱性導致道德風險對審計監督職能和獨立性的解釋。在經濟學中,道德風險界定:訂立契約的雙方中一方未能掌握足夠的信息以監督另一方的行為,從而后者可能據此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侵蝕前者利益。用經濟學道德風險模型可以很好地解釋為什么受托責任認為審計的本質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這實際上從委托關系的角度反應審計產生的原因。正是由于委托關系的存在,才導致道德風險問題的存在。在道德風險模型下,委托人就應該設計一種激勵監督合同以誘使人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在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潛在發生的情況下,需要一個機構來解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讓人不偷懶、說真話的問題。于是審計的產生就成為一種必然。在這種情形下,審計被要求具有獨立性的特征。審計獨立性在這里得到了很好的解釋。

    3.信息非對稱性導致逆向選擇是對審計存在必然性的真實解釋。在經濟學中,逆向選擇來自于保險市場的理論研究。是由阿克勞夫運用舊車市場模型開創的。其問題來自于買者和賣者間關于車的質量信息的不對稱。經過一系列惡性循環,最終導致只有質量低的車能成交甚至可能導致市場萎縮。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會計信息市場上會計信息提供者知道的信息總是比信息需求者多。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他可能提供一種不完全信息或虛假信息的傾向。在這種會計信息市場上,一些績劣公司通過提供虛假信息來滿足自身利益。信息需求者或者因不具備條件或者不愿付出高額的成本代價來鑒別這些信息的真偽,盲從跟從這種信息,就會導致有限資源流向績劣公司,而真實披露會計信息的公司將退出市場或也采取披露虛假信息的措施。這就是會計信息市場上的逆向選擇。會計信息可能由此而萎縮。因此,就需要具有獨立性的審計對會計信息進行鑒別,提高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從而提高財務信息的價值,即對利益相關者決策的正確程度。由此可見,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審計可以導出審計的本質在于提高財務信息的可信度。

    4.信息非對稱性對審計期望差距存在的合理性的解釋。審計期望差距指公眾對審計的需求與公眾對目前審計執業的認識之間存在的差距。它既包括由于審計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也包括了由于公眾的認識錯誤偏差而形成的差距,正是信息固有的非對稱性導致社會公眾對審計的需求,同時,又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是絕對的所以審計只能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信息的非對稱性,而不可能使之完全消除。于是,在公眾需求和審計之間就必然存在著一定的期望差距。信息的非對稱性很好地解釋了審計期望差距存在的必然性。

    信息非對稱性是絕對的,但是信息非對稱性的程度在不同環境下是不同的。信息非對稱性的程度取決于資本市場的有效性、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以及審計自身內部環境發達與否等因素。所以,隨著審計對信息非對稱改變程度的不同,審計工作期望差距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中而有所差異。這也就很好解釋了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審計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的原因。

    四、基于經濟學的角度,完善審計工作、建設審計理論體系

    從本質上講,審計過程也是一個信息系統。審計委托人與審計人之間、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審計機構與社會有關各界之間存在著雙向信息交流關系。審計通過降低信息的非對稱性,將經過審計了的、增殖的財務信息提供給信息的需求者。運用經濟學知識可以從根本上對審計本質進行解釋,從而解釋為什么需要審計,審計如何能更好地發展,以及審計的目標、職能、質量特征等。人們在規范、建設審計理論體系的時候,就能遵循經濟規律,順應社會發展趨勢。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基于經濟學的角度解釋審計動因,對于指導審計實務、完善審計工作、提高審計服務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審計活動就是站在獨立第三方的角度通過審計來增加信息的價值,這樣,審計實踐的發展方向和運行規范甚至連最起碼的職業道德標準都得到了規范;另一方面,審計工作從降低信息不對稱著手,有助于改善審計內、外部環境,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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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筆者在簡述了不同主體審計獨立性含義的基礎之上,運用N&P沖突分析模型分別對民間審計獨立性、政府審計獨立性和內部審計獨立性進行了探討和分析。

    一、不同主體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在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中應獨立于委托單位及其他機構。”其中,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包括形式獨立與實質獨立。形式獨立指的是,注冊會計師必須在形式上獨立于委托單位,不能和委托單位有利害關系。實質獨立指的是精神上的獨立,即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整個過程中要排除外來因素的干擾,能獨立的進行分析、評價和表達審計意見。

    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包括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政府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政府審計職業的獨立性。在實際的政府審計工作中,政府審計也應具備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政府審計實質上的獨立與民間審計實質上的獨立基本一致,都要求審計人員具有客觀、公正的意志和態度。政府審計形式上的獨立指的是,組織上的獨立,即審計機構的獨立設置,要求在行政隸屬關系上脫離被審計單位。除此之外,政府審計機構的獨立還體現在審計人員的任免權和獨立安排審計工作等方面。

    內部審計獨立性包括兩個部分:機構的獨立性和個人的客觀性。前者強調客觀因素,后者強調主觀精神狀態。內部的獨立性的實現首先要求組織內形成“隔音空間”,即內部審計活動所處的環境中不存在可能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使內審人員能夠做出客觀的判斷和評價。其次,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在作出審計判斷時,主觀態度上要保持超然獨立。

    二、基于N&P沖突模型的不同主體審計獨立性分析

    (一)N&P沖突模型概述

    1976年,Donald R. Nichols和Kenneth H. Price(簡稱N&P)運用交易理論分析了審計人員與管理當局的沖突,并分析了審計人員抵制管理當局力量的相關因素。N&P模型認為,審計人員行為的偏差取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是管理當局給審計人員施加壓力的可能性;二是審計人員對管理當局壓力的抵御能力。管理當局給審計人員施壓的可能性來源于三個要素:一是管理當局的力量優勢,二是存在審計人員施加壓力的動機,三是這種動機缺乏有效的制約因素。審計人員對管理當局壓力的抵制能力取決于兩個因素:審計人員的力量狀況和審計人員做出偏差行為的制約因素。通過N&P沖突模型分析,能夠更加透徹的了解力量博弈雙方如何通過自身行為影響審計獨立性。

    (二)民間審計獨立性分析

    1. 管理當局方面

    在民間審計中,公司董事會作為委托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管理當局本期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但是,在我國實際的審計工作中,真正的審計委托人缺位,管理當局成了實際的委托人。管理當局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雇傭審計人員進行,并能通過控制審計費用的支付、解雇或更換事務所等手段來對審計人員進行施壓。在施壓動機方面,判斷管理當局是否有施壓動機,要看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管理當局的重要程度,假使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直接關乎管理當局切身利益,那么管理當局在與審計人員的沖突問題上便很難做出讓步。除此之外,對于一個財務困難的公司來說,其需要通過財務報表的粉飾來宣揚他們的業績,在此情況下,審計人員也會和管理當局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等問題產生沖突。截至目前,缺乏制約管理當局施壓動機的有效機制,且民間審計市場趨近于完全競爭的市場,競爭可能會使管理當局更換審計人員的成本變低,同樣會損害審計的獨立性。

    2. 審計人員方面

    民間審計中,審計人員力量取決于審計服務是否具有獨一無二的性質以及對客戶的依賴程度。判定審計服務的性質要考慮事務所規模、公眾對審計需求度等多種因素。在依賴程度的方面,介于管理當局在經濟方面的力量優勢,審計人員作為“理性經濟人”迫于壓力,有與管理當局合謀的動機,臭名昭著的“安然”和“安達信”合謀事件便是如此。此時,若缺乏制約審計人員的體制機制,審計人員行為偏差的成本較小,必然會使一些審計人員存有僥幸心理與管理當局合謀,嚴重損害審計獨立性。

    (三)政府審計獨立性分析

    1. 政府被審單位方面

    我國的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部門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結果進行獨立的監督,審計對象是占有或使用國有資產資金的單位,被審單位無法通過選擇審計供給方來影響審計獨立性。在審計經費方面,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還包括本級政府各部門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經費的來源是被審單位,便會加強被審單位在經濟方面的優勢。且在行政性審計模式下,同級政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有任免權,這也無疑會增強管理當局的力量優勢。在政府審計中,無保留審計意見直接影響自身政績,在審計過程中倘若出現地方局部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抵觸的情況,管理當局很難選擇讓步。而在目前的審計法規中并未對被審單位的行為有明確限定,制度漏洞也為同級政府施壓提供了便利。

    2. 政府審計人員方面

    政府審計市場屬于壟斷市場,因此政府審計人員所提供的審計服務具有不可替代性。除此之外政府審計具有法律強制性,這都有利于提升政府審計獨立性。但是,審計經費采取“分灶吃飯”的方式以及同級政府的任免權使得政府審計人員很難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僅憑個人職業素養很難體制管理當局的壓力。政府的行政干預、審計資源的短缺、被審計單位的阻力、社會關系的壓力等,都會損害政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四)內部審計獨立性分析

    1. 內審管理當局方面

    在內部審計中,管理當局具有絕對的力量優勢,但是相對于外部審計,作為理性的管理當局在理念上對內部審計給予足夠的重視十分必要,本著提高經營管理能力、促進組織盈利能力和經濟效益水平的目的,管理當局會著意維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給予內部審計工作有力支持。最高管理部門的支持也是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重要因素。但是不排除一些企業中管理層管理理念的滯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不徹底的情況發生,在這樣的審計環境中會大大折損審計的獨立性,影響內部審計的質量。

    2. 內審人員方面

    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強弱取意味著是否能通過獨立的檢查和評價,對控制的缺陷和管理的漏洞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措施,繼而樹立自己的“顧問”形象。在抵制壓力方面,內審人員一般來源于組織內部,是在本單位管理層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的,個人利益與管理者利益密切相關。審計工作如何開展、審計報告如何呈現,或多或少都要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

    三、不同主體審計獨立性的對比分析

    通過對比分析,在管理當局(被審單位)和審計人員的沖突模型中,外部審計的管理當局比內部審計的管理當局具有更多的力量優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就一定強于內部審計,因為一方面內審報告不會對外公開,沒有對外的鑒證作用,另一方面管理當局作為內審報告的需求者,其更希望內審人員能保持獨立性、提高審計質量。因此,管理當局不存在對審計人員施壓的動機。

    通過對比民間審計獨立性和政府審計獨立性發現,政府審計市場相比民間審計市場的特殊性在于,政府審計市場是壟斷市場,政府審計的唯一供給方是政府審計部門,被審單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任免審計工作主要負責人,但無法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審計機構。除此之外,政府審計具有法律強制性,即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不必征得被審單位的同意必須接受政府審計監督。在損害審計獨立性因素中,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都存在審計人員與被審單位的利益相關,審計人員存在與被審單位的合謀動機,政府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的依賴程度甚至強于民間審計師。

    從審計人員的力量來看,不同主體的審計獨立性都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但獨立性的標準卻各不相同。民間審計所起的作用是公證作用,因此不僅要獨立于委托人,又要獨立于受托人,其采取的是雙向獨立。政府審計的作用是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使用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它的獨立是相對的,只能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屬于單向獨立。內部審計作為一種性的經濟監督形式,它是不受內部其他組織機構干擾的相對獨立。從抵制管理當局壓力能力來看,內審人員的抗壓能力最差,內部審計的質量對內審人員的職業素養依賴性較強。

    第6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一)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動因研究

    國內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動因研究可分為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兩種。理論分析的研究數量很少,目前較有代表性的周莉(2010)對國際上主流的審計需求理論進行了闡述,并結合我國的制度背景進行了理論分析。她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的自愿審計動機與審計需求的信號假說相符,但也提出自愿審計需求并不一定是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上市公司傳遞虛假信號的動機可能導致對低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我國對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實證研究大多基于審計需求假說,從公司內部因素展開分析。杜興強等(2007)一方面基于審計需求動因認為資產負債率和資產收益率顯著影響是否自愿接受中期財務報告的審計;另一方面基于持股角度則發現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資產負債率同自愿接受中期審計顯著正相關,管理當局持股比例同自愿接受中期審計顯著負相關,獨立董事的作用則并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劉斌等(2008)的研究證實了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沖突假說和信號傳遞假說,其研究顯示債務成本越高、盈利越好的公司越愿意進行自愿中報審計。簡建輝等(2012)的研究發現公司中期財務報表自愿審計與公司的成長性和公司規模顯著相關,且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股權性質對公司的自愿審計有一定影響。周莉(2010)和杜興強等(2007)均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沒有來自于中期報告保險需求的自愿審計動機。

    (二)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經濟后果

    研究我國學者一般從宏觀和微觀這兩個層次展開資自愿審計經濟后果的實證研究。張天舒等(2010)認為上市公司自愿審計行為降低了盈余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其盈利反應系數。梁麗珍等(2012)發現進行中報自愿審計的上市公司平均績效高于其他組合,且這些上市公司當年的績效較前一年有明顯增長,但在未來有下降的趨勢。上述研究均表明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提供了更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有積極的經濟后果。然而,更多研究對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經濟后果不持樂觀態度。汪曉林(2013)以滬市A股市場上2001年、2005年、2007年、2009年為樣本,分析發現證券市場對中報審計公司的反應并不明顯,這可能是許多公司不愿進行中報審計的原因之一。劉斌等(2008)認為由于審計合謀的存在,自愿審計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低于未審計公司,且由于無法識別自愿審計后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投資者只能根據公司管理層傳遞的信號做出積極的市場反應。陳欣等(2008)的結論表明自愿中報審計的公司有比未審計公司更低的非正常性應計利潤,并非因為自愿審計降低了公司中報的盈余管理水平,而是因為高盈余質量公司更傾向于進行中報審計。吳水澎等(2009)的研究也表明,在考慮了上市公司自選擇因素之后,自愿審計并沒有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簡建輝等(2012)發現市場對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行為有一定的正面反應,但這種反應效力不足,且持續力較低。綜上所述,現有的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研究結論顯示其經濟后果大多數為不太顯著。

    二、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研究總結與展望

    國內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目前的研究成果可從以下幾方面總結:從發表刊物上看,發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較少,能稱之為嚴謹可靠的學術成果還屈指可數;從成果數量上看,相對于其他領域還比較少;從研究方式來看,規范研究很少而實證研究較多,這其中事件研究法又占了多數。未來相關研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一)拓展理論基礎

    現有研究基于有效市場理論和現代企業理論視角下的審計需求理論展開。從檢驗結果看,一些公司治理因素被證明是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動因,這支持了成本沖突假說和信號傳遞這兩個假說。鑒于我國的保險市場和相關法律訴訟制度還不完善,現有研究并未對保險假說進行檢驗。隨著我國審計制度的健全,完善審計需求理論的驗證可成為一個研究方向。另外,可以考慮將新興的行為經濟學理論引入現有研究,因為基于行為學視角的非理性因素也會影響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的自愿審計行為。通過考慮上市公司中期報告審計的行為傾向,排除中報審計的內生性因素再分析其經濟后果,也可以成為一個研究課題。

    (二)擴展研究方法

    目前對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研究多為實證研究。在動因研究中多數學者采用了回歸分析法,少數學者還考慮了上市公司的自選擇因素,采用二階段回歸分析法;在經濟后果研究中,多數學者參照經典會計信息經濟后果的事件研究法,分析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審計的市場反應。但目前國內以統計模型為基礎進行的有關實證研究成果存在不少問題。譬如,有關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等問題的實證研究成果較為陳舊,形成實證成果的數據來源可能不足并缺乏可靠度。總之,現階段對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自愿審計的規范研究還相當缺乏,但實證研究成果也能對規范研究的起步提供一定參考價值。

    (三)探索研究背景

    第7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關鍵詞】高管薪酬 管理層持股 外部審計

    一、引言

    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信息不對稱最大的后果就是使企業的剩余控制權與自由決策權為企業管理者享有。管理者由此會罔顧股東的權益,用短視的眼光最大限度的擴大自身的利益。最優契約觀認為能夠保證股東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高管薪酬激勵政策,這是一種緩解沖突的辦法,而且還能讓管理工作更有效率,因為高層管理者更有動力。只是最優契約報酬在顯示情況下是很難完全達到的。為了使由企業沖突問題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導致的道德風險降低,上市企業只能實施高管薪酬激勵政策。會計信息是該契約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依據的基礎,而且會計信息的準確度也受信息不對稱情況本身的影響。作為現代企業的一種監督與保障機制的外部審計,是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沖突的緩沖劑。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時時刻刻都想要證明企業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自身報酬的合理性,無時都想想要向股東或者外界投資者傳遞一種積極信號,自己高額報酬的獲得純粹是自己努力所得,是公允恰當的,這就促使了高質量外部審計的需求的產生。由此需要聘請高質量的外部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報審計。而且,這種對高質量外部審計的需求與薪酬激勵金額的大小呈正相關關系。我們的研究假設:高管薪酬激勵與高質量的外部審計正相關就是基于以上理論所提出來的。

    二、研究設計

    (一)主要變量與模型的設定

    1.高質量外部審計的衡量。高質量外部審計的衡量指標有很多種,國內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作為本文一個合適的指標。高質量外部審計的需求就是上市企業聘請的是國內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對國內事務所劃分的排名就是本文中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劃分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分為前“十大”和非前“十大”。分類理由如下:第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入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排行選取的主要指標,這是產業組織學中的統計行業集中度方法。第二,該排名包括了國內各種類型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考慮了多方面的影響因素,能夠為我們了解現階段審計市場的整體情況提供依據。第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從2006年開始采用綜合評分的方法對國內的事務所進行排名,這是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較高的審計質量而且能夠維持較高并且穩定的市場份額的直接證明。

    2.股權結構。企業股權結構是影響外部審計質量的需求產生的最大因素,這在曾穎、葉康濤(2005)的研究結論中已經表明。外部審計需求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成倒U型的關系。我們選取的衡量股權結構的變量是上市企業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并且還要考慮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數,這樣能保證高質量外部審計需求受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的影響程度得到有效驗證。

    3.模型的設定。以下模型的構建是為了對假設1進行檢驗:

    AUDIT0Rit=?藜0+?藜1LnSit+?藜2HSTOCKit+?藜3LnSIZEit+?藜4LEVit +?藜5ROAit+?藜6TOPit+?藜7SQTOPit+fixed effect+εi,t

    該模型為Logistic回歸模型,?藜0為常數項,?藜1~?藜7為系數,εi,t為殘差項。

    模型中各種變量如下:

    第一,因變量模型中,因變量設定為AUDIT0Rit,表示在t時期聘用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類型,AUDIT0Rit=1,表示上市企業對外部審計質量需求較高,即聘用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是國內前“十大”,否則,AUDIT0Rit=0。

    第二,模型中的解釋變量為LnSit,表示在t時期、i上市企業高管薪酬激勵的金額,企業財務報告中披露的年度最高前三名高管報酬之和的自然對數作為衡量來作為LnSit的檢驗值。高管報酬變量在穩定性檢驗中將用年度最高前三名高管報酬總額除以資產規模的值SSIZE來表示。

    第三,HSTOCKit作為控制變量,表示t時、i上市企業高管層的持股比例。LnSIZEit,表示t時期、i上市企業年度末總資產金額的自然對數,企業資產規模對外部審計質量需求影響用該變量來表示。LEVit表示t時期、i上市企業年度末的資產負債率。企業財務杠桿對外部審計質量需求的影響用資產負債率表示。ROA it表示t時期、i上市企業總資產收益率。企業盈利能力對外部審計質量需求的影響用該變量來表示。TOPit表示t時期、i上市企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SQTOPit表示t時期,i上市企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企業股權結構對外部審計質量需求的影響用這兩個變量來控制。上市企業行業以及年度的影響用fixed effect該控制變量來控制。

    三、結論

    通過綜合運用描述性統計分析以及線性回歸分析,結果很顯著的表明為正相關關系,即上市企業高管薪酬激勵能有效的增加聘用高質量的外部審計,高管薪酬激勵與企業資產規模的比值能夠減少資產規模對回歸結果的影響,所以在進行穩定性檢驗分析時我們用這個比值來替代高管激勵薪酬的變量,我們仍然發現高管薪酬激勵與企業資產規模的比值也能夠有效的增加聘請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從以上的結果我們可以發現,作為解決沖突的手段,雖然高管薪酬激勵有顯著的效果,但是也能促使沖突的產生,對高質量的外部審計需求在高管薪酬激勵越高的企業越多,兩者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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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由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據《注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和各經濟組織的委托,對生成和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配置國有資產的部門、單位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及其發生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實施社會監管完畢后,應當以中間人的身份評價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

    一、管理會計與財務會計

    管理會計同財務會計又有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管理會計可稱之為內部會計,財務會計可稱之為外部會計。但這樣比擬,只是表明它們服務對象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著二者在這個問題上完全割裂。這是因為,財務會計提供的許多重要財務成本指標,如資金、成本、利潤等,對企業管理者特別是高階層的管理者同樣重要,這是他們制定決策、編擬計劃和實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難以想象,企業管理者在不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條件下,能夠對未來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正確的規劃與控制,能夠作出科學的預測和決策。同樣地,管理會計提供的許多重要的經濟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確定的目標、方針、計劃等,企業外部的投資人、債權人也需要有所了解,這是他們決定投資、放款和估量未來報酬時需要考慮的。尤其是管理會計所進行的預測、決策、計劃和控制等項工作,雖然企業外部關系人并不直接關心,但它們是圍繞著實現企業生產經營的最佳運轉而展開的,是為怎樣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取得預期的經營成果服務的,同投資人、債權人的最終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可見,管理會計同財務會計在為誰服務的問題上雖確有明顯區別,但也有某些共同之處,二者之間存在著交叉服務的現象。

    二、管理會計師職業

    在國外調查各種專業人員職業道本文由收集整理德的民意測驗中,會計師一直排位很高。專業會計組織在促進會計師職業道德標準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會計師不得從事違反這些標準的行為,也不應聽從其他人違反這些規則。這些職業道德標準包括以下幾點:

    (一)技能管理會計人員需有以下義務:①通過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保持適當的專業技術水平;②按照各有關法律、規章和技術標準,履行其職業職責;③在對相關和可靠的信息進行適當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完整而清晰的報告,并提出建議。

    (二)保密管理會計人員需有以下義務:①除法律規定外,非經核準,不得泄露工作過程所獲得的機密信息;②告訴下屬要適當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機密性并監督其行為,以確保嚴守機密;③禁止將工作中所獲得的機密信息,經由個人或第三者用于獲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會計師對下列各項需有以下責任:①避免介入實際或明顯的利害沖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沖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從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職責的活動;③拒絕收受影響其行動的任何饋贈、贈品或宴請;④嚴禁主動或被動地破壞企業組織的合法和道德目標的實現;⑤了解并溝通不利于做出認真負責的判斷或順利完成工作的某些專業性限制或其他約束條件;⑥溝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職業判斷或意見;⑦禁止從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職業團體的活動。

    (四)客觀性管理會計師需有以下責任:①公允而客觀地溝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幫助使用者對各項報告、評論和建議獲得正確的理解。

    在應用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時,管理會計師可能會遇到如何確定不道德的行為或如何解決道德沖突的問題。經調查發現,最經常遇到的職業道德沖突是:①客戶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稅建議;②利益沖突;③操縱財務報表的建議;④允許管理會計師自身的錯誤;⑤為遵循領導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為。當遇到關鍵性的道德問題時,管理會計師必須遵守權威機構制定的規則。如果這些規則不能解決問題,管理會計師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法。①與直接上級討論這些問題(如果他沒有卷入沖突),或者上報到更高的領導層。可以接受的檢查機構包括同級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信托委員會或大股東。②與一位客觀的建議人秘密討論,以澄清相關利益方面。③如果經過各種嘗試,道德沖突依舊存在,且道德沖突發生在很關鍵的事項,管理會計師只能提出辭職并給合適的領導提交一份詳細的備忘錄。

    三、管理會計師的社會監管

    社會監管的主要工作內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的社會監管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在社會經濟管理活動過程中接受財政等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的委托進行社會審計,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一種經

    轉貼于

    濟管理活動。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的業務工作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審計業務、會計咨詢業務和會計服務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管理會計師的社會監管工作職責主要體現在《管理會計師法》規定的審計業務當中,主要有:①審查企業的會計報表以及與會計報表內容相關的有關資料,并且根據審查的結果出具審計報告。②驗證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并且根據驗證的結果出具驗資報告。③辦理企業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動過程中發生事宜的審計業務,并且根據審計的結果出具相關的業務報告。④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另外,根據有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管理會計師承辦的業務要承擔民事責任。

    第9篇:審計沖突理論范文

    審計師變更,一直是證券監管部門與學術界普遍關注和研究的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為了限制管理當局通過頻繁更換注冊會計師以達到會計報表造假的目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更換注冊會計師時,必須以8-K格式向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否存在重要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及具體內容。注冊會計師也應當及時客觀地以書面形式說明上市公司的陳述是否屬實。在我國,不斷出現的會計造假事件似乎更多地與審計師頻繁變更存在著某種聯系,一些上市公司通過頻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以達到購買審計意見、掩蓋虛假財務信息的目的。

    根據國外的研究結論,審計師變更的原因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一是Chow和Rice(1982)提出的“不清潔審計意見觀”,他們認為收到“不清潔”審計意見的公司在隨后一年更有可能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二是Schwarz和Menon(1985)提出的“財務困境觀”,他們發現財務狀況惡化、瀕臨破產的公司更傾向于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以達到粉飾報表的目的。三是Lys和Watts(1994)提出的“訴訟風險觀”。他認為公司盈余管理的規模越大,則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在會計政策選擇上的分歧就越大,會計師事務所主動拒絕該項目的可能性比較大。四是Johnson和Thomas(1997)提出的“交易成本觀”,他們認為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是出于降低審計費用的原因,這是一個“尋求最低交易成本的經濟權衡過程”。

    本文以我國2003―2004年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為樣本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在控制了審計費用的變動和上市公司資產規模的變動后,非標準的審計意見和異地審計是上市公司審計師變更的主要原因。本文的其他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關于審計師變更主要因素的文獻回顧和研究假設,第三部分是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實證檢驗結果與解釋,最后是研究結論與建議。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一)利益沖突、審計意見與審計師變更

    1.審計過程中的利益沖突。Jeason和Meckling(1976)認為審計的需求來源于意圖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管理層失職行為。由此,他們認為管理層將會自愿地聘用獨立審計師來提高自身行為的可觀察性。Goldman和Barley(1974)則認為審計報告存在三類沖突:(1)審計師與股東的利益沖突。審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與評價可能會影響潛在投資者的投資和債權人的貸款。這時,現有股東持有的股票價值會下降,管理層會得到股東的默許而去影響審計師的報告。而審計師卻期望以專業標準來出具報告。因此,審計師與股東潛在的利益沖突就產生了。(2)股東與管理層的利益沖突。在一定程度上,股東在評價管理層業績時依賴于審計師的報告。審計師的費用和行動自由獨立于報告的內容,因此管理層可能為取悅于股東而盡力去影響審計師出具“另入滿意的”報告。這將會帶來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沖突。(3)自身利益與專業標準的沖突。審計師發現當他偏離專業標準而從中得益時,他會去迎合管理層的“意愿”,而不愿冒被其他審計師替代的風險。這是審計師自身利益與專業誠信之間的內在沖突。

    2.審計意見與審計師變更。在這些利益沖突中,審計意見的類型代表了最終的結果。正是因為審計意見會傳達給財務報表外部使用人有用的信息,并與投資決策有十分重要的關系,一般而言,在管理當局認為非標準審計意見將影響公司股價和融資能力的情況下,審計師的反對意見和保留意見很可能會觸怒管理當局,并最終導致現任審計師與公司關系的終結。Chow和Rice(1982)的研究發現,審計師變更與變更前最近會計年度的保留審計意見之間呈正相關關系。耿建新和楊鶴(2001)發現,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過的更易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被現任審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更可能變更審計師。

    (二)地方保護主義、地域因素與審計師變更

    余玉苗(1999)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活動有明顯的地域性,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特別容易受到干預,而與當地政府和企業存在千絲萬縷利害關系的注冊會計師往往很難抵御這種干預。耿建新與楊鶴(2001)的研究也證實了地域因素對審計師的變更存在潛在影響,并觀察到在發生了審計師變更和未發生審計師變更的公司之間,審計師的地域特征存在差異。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審計師與上市公司的異地特征更容易導致審計師變更的發生。

    (三)其他因素與審計師變更

    1.節約審計費用。Johnson和Thomas(1997)提出的“交易成本觀”,認為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是出于降低審計費用的原因,這是一個“尋求最低交易成本的經濟權衡過程”。Dianel T.Simon和Jere R.省略info.省略)和CSMR數據庫。

    (二)變量選擇與界定

    根據前述的理論與文獻,我們選擇審計意見、地域因素作為解釋變量,同時,考慮到審計費用與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的變化,以及變更年度對審計師變更的影響,從而確定它們為控制變量。對審計費用變量采用變更前后費用比的自然對數(Roberts,1990)。資產規模也采用變更前后比值的自然對數。

    四、實證檢驗結果及解釋

    (一)單變量檢驗

    我們首先用設計的虛擬變量分別與審計師變更建立交叉匯總表,進行兩因素獨立性x(卡方)檢驗

    (chi―square test),初步確定與審計師變更存在顯著相關性的因素。

    由獨立性檢驗可知,三個解釋變量中,審計意見類型與同屬地域均可初步判定對審計師變更有顯著影響,卡方統計量分別為35.362(在1%的水平上顯著)和6.578(在5%的水平上顯著),而審計師級差與審計師變更之間基本上是獨立事件(即不存在顯著影響)。

    由于本地事務所與上市公司存在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如前者是經過與政府部門“脫鉤改制”而來的,后者則是通過地方政府“扶植”上市的。因此,造成了上市公司聘任本地事務所為其提供審計服務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普遍現象。另一方面,異地審計還存在著聯系不便、溝通不及時的問題。由于我國大規模的事務所還是少數,異地審計的風險與成本還是比較高的,這也是異地因素顯著的原因之一。

    LnFEE(變更當年與前一年的費用比)未通過檢驗,可能的原因是報表中所披露的費用并不完全;LnASSET(變更當年與前一年的資產總額比)未通過檢驗,說明資產規模的變化還不是審計師變更的主要原因;控制變量YEAR未通過檢驗,說明不同年份對審計師變更沒有顯著影響。最后,在未列出的線性模型檢驗結果顯示:所有自變量的V1F值均小于2,這說明檢驗模型不存在嚴重共線性問題。對檢驗模型進行的異方差檢驗表明模型沒有嚴重的異方差問題。

    五、研究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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