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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院污水 初步設計 處理工藝 維護
在建設大型醫院的初期階段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例如拆遷不順利、市政設施配套不到位、整體規劃局限遺漏等等,而污水處理相對于醫院整體建設來說,似乎顯得微不足道。但是往往是一個小小的污水處理池,卻在工程建設以及后期運行方面制約著醫院的正常運轉。
根據現如今依然適用的醫療廢水排放標準,結合建設過程及后期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下面將探討關于污水處理方面的相關問題。
一、污水處理池的選址
在制定醫院污水處理系統方案時,污水處理池位置的選定是第一步,同樣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環節。它與醫院的總體規劃、室外排水系統的走向、處理后污水的出路等因素密切相關。
首先在整體規劃時,醫院往往受占地和綠化面積限制不太會單獨考慮污水池的位置,這往往導致在后期發現問題時,只能分割綠化或者車位的面積設置污水池。
因此在設計初期就應當考慮到其重要性,一般來說,一所床位數在1000張的綜合性醫院,設計的日處理水量以800m3/d計,總占地面積加上設備機房不會超過500m2,而且污水處理池往往又能覆蓋綠化,也不影響總的建筑綠化面積,一舉兩得。
其次,污水池的位置在設計初期需要與醫院各單體的市政排水管網位置相連接,由于其所處的位置將影響管網的長度,因此選擇適合的距離來安放顯得尤為重要。現在很多的醫院整體布局比較多樣,有些分期建設,一、二期工程相隔時間較長,如把污水處理池放在二期位置,將影響到二期的建筑規劃。市政管線在穿越二期區域時,盡量沿著二期道路鋪設,這就更需要將污水池靠近一、二期交界,以減少管線長度,并預留一定的處理余量以備發展。
二、污水處理池設計方案的選擇
污水處理池位置選定之后,設計師即可根據醫院排放廢水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組成與含量,確定工藝類型以及消毒劑的種類。
這兩個因素將直接影響到池體的大小以及日后維護管理人員例行加藥與檢查的頻率。
(一)污水處理的工藝流程
醫院污水處理可采用的工藝類型種類繁多,目前建成及在建醫院項目采用的主要工藝類型有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觸氧化法、膜生物反應器、曝氣生物濾池等。這些方法各有優缺點,挑選適合自己醫院特色的工藝則是基建工作者與設計師需要共同完成的前期工作。
活性污泥法作為使用時間最早、技術最成熟的工藝處理方法,具有凝聚、吸附水中懸浮物能力強、日處理量大等優點,但是由于同時產生大量活性污泥,需要回流或者集中脫水加藥處理,增加了投資的費用,因此該方法在現如今的大型醫院設計中也已較少采用,取而代之的是其優化設計方案,如SBR法、AB法、A/O法等,這些工藝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縮小占地面積、節約投資的效果。
生物接觸氧化法由于其污水停留時間短、對進水有機負荷的變動適應性強,且不需要污泥回流,大大減少了設備投入與后期運行成本,因此是目前醫院污水處理方法中使用最多的。
但是大型醫院因科室齊全,排放的污水包含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甚至還有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質,生物接觸氧化對于處理大量富含NH3-N及磷酸鹽成分的污水,停留時間短,效果不明顯。因此該方法較多用于500床以下的中小規模醫院污水處理工程。
膜生物反應器、曝氣生物濾池等膜處理工藝由于其生物膜成本較高,在國內大型醫院工程中較少采用,在此就不再贅述。
(二)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應用
市場上消毒劑種類繁多,一般有液氯、次氯酸鈉、二氧化氯等。商品次氯酸鈉消毒片因其方法操作簡單,貯存期短(20天左右),價格低廉、節約水電而采用較多,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往往會暴露出操作不當,加藥量不易控制等缺陷。
所以在建設新醫院污水處理池詢標過程中,施工方常會提出采用二氧化氯發生器,電解食鹽產生的建議,這需投入一定金額的設備費用,但是在后期的運行過程中則是自動化控制管理,使排放污染物達標控制準確等一系列的優勢。
三、污水處理池后期運行管理
污水處理池在建設完工、調試運行完成之后,仍然需要工作人員長期的維護、檢測和管理。
首先,從制度方面來講,應建立院科班三級管理模式,由班組每天記錄凈化站各項數據指標,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上報;總務科科長負責組織調度,建立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及污水排放處理應急預案;分管院領導則不定期對污水處理排放檢查與監督。這樣才能將污水凈化處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管理有序。
其次,人員的上崗培訓是必不可少。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的工作包括添加二氧化氯發生器原料、工藝運行參數調整、記錄數據上報以及安排定期污泥外運等。看似簡單的工作也需要嚴謹細致,一個環節的錯誤可能就會導致污水處理不達標,增大市政管網處理的壓力,面臨環保部門的處罰等問題的發生。
另外,建立污水處理臺賬,確保維護資金投入順暢也是后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廢水運行費用主要包括藥劑費、電費、人工費、設備折舊費等,折算到處理量的話,處理1m3污水成本約為0.8元~1元,大型醫院日處理量往往在1000m3以上,每日支出達上千元,更加需要科室合理的管理,才能防止經濟漏洞的產生。
四、結束語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作為醫療服務后勤保障重要的一部分,貫穿于整個建設周期以及后期運營。工程建設中不僅要按照全過程控制、減量化、就地處理的原則,還應做到源頭控制、清污分流、達標排放的要求。隨著醫療技術發展、病原體的擴充,醫療污水處理技術也面臨嚴峻的考驗,如何不斷研究創新,研發新工藝、更替新設備,將是下一個亟待解決與提升的研究課題。 (編輯 劉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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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對光伏產業鏈中從晶體硅錠制作到光伏應用組件生產等工段工藝過程中產生的“三廢”進行分析,對污染防治應關注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光伏產業;三廢;污染防治
光伏即利用“光伏效應”,使太陽光射到硅材料上產生電流直接發電。以硅材料的應用開發形成的產業鏈條稱之為光伏產業,從上游到下游依次包括多晶硅原材料生產、晶體硅鑄錠、切片、太陽能電池生產、太陽能電池應用組件生產等工段,一般每個工段獨立成廠。由于太陽能具有可再生和環保等優勢,近年來光伏產業蓬勃發展,2011年全球太陽能電池產量達到37.2GW,其中我國約13.0GW,占全球34.9%份額,成為世界第一大太陽能電池生產國。除上游的多晶硅原料生產已列入國家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的產業進行“限產”外,一時間各種太陽能晶體硅片、電池和組件加工廠如雨后春筍在中國各地建設。然而,光伏產業生產工序繁多,原輔材料涉及到的有毒有害藥品種類多,用量大,生產過程易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近日,浙江某晶體硅片生產公司涉嫌堆放污泥不當,受雨淋流入河道,造成河水氟化物超標而導致大量魚類死亡,為光伏生產廠家的環保工作敲響了警鐘。由此,筆者根據光伏產業特點及自身工作經驗,就產業鏈中除多晶硅料生產外各工段工藝過程的“三廢”產生和環境保護工作應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1. “三廢”產生特點簡析
1.1 生產廢水
光伏產業一個特點就是清洗工序次數較多,使用到的清洗溶劑多,主要有酸液、堿液、皂液和純水等,溶液使用到一定程度無法使用后便需外排,并可能帶入細碎的硅料及其表面殘余的切削液,形成生產廢水。各工序廢水按性質可分成酸堿、含氟廢水、有機廢水和含硅微粒廢水4大類歸類進行處理。此外,晶體硅鑄錠切片和電池片加工均有間接冷卻循環水系統的排水、純水制備反滲透濃水等清潔下水排放。各種廢水的產生情況詳見表1。
1.2 生產廢氣
光伏產業產生的廢氣主要來自清洗過程揮發性酸或有機物揮發形成的酸霧、有機廢氣,特氣(硅烷、磷烷)燃燒殘余,以及絲印烘烤工序漿料中的有機物揮發等。廢氣性質可按酸性廢氣、特殊廢氣、有機廢氣等3大類歸類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各種廢氣的產生情況詳見表2。
1.3 生產廢渣(液)
光伏產業產生的廢物產生量通常較大,按形態可分為固、液兩態,按性質可分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各種廢物的產生情況詳見表3。
2. 污染防治對策探討
2.1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
由于光伏產業廢水產生量大、類多、污染成分復雜,規劃建設廢水設施時應遵循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的原則,在廠區內分別建設獨立的雨水、污水收集處理系統。
其中,雨水可經雨水管道收集后排放;清潔下水無需處理,由獨立管道收集進入專門水池貯存后用于廠區沖廁、綠化和道路澆灑等,剩余可接入雨水管道排放;廢水應根據工程中來源、水質的不同,由各自工藝設備流出后,劃分為含氟、酸堿、有機及含硅微粒廢水4類歸類收集。由表1得知,含氟和酸堿廢水的污染成分有交叉,有機和含微粒廢水污染成分有交叉,因此全廠可設置2套廢水處理設施:一套針對含氟、酸堿廢水,該流程可首先采用化學沉淀法去除含氟廢水中的氟,其原理為投加鈣鹽等化學藥品,形成氟化物沉淀或氟化物被吸附于所形成的沉淀物中而共同沉淀,其反應原理如下: Ca2+ + 2F- = CaF2,而后提升進入中和池和其他不含氟的酸堿廢水合并進行中和處理。目前國內廠家已廣泛應用先進的中和處理系統,其采用計算機自動控制,系統對pH值十分靈敏,若高于或低于設定的pH值,則系統會自動加酸或加堿,保證出水達標。第二套針對有機、含硅微粒廢水,采用混凝+生化法,具體為:兩類廢水共同匯入系統后先經格柵去除大顆粒雜質,然后進入混凝反應池,通過投加絮凝劑進行混凝反應,出水流入沉淀池進行固液分離,去除懸浮物,而后進入生化處理系統進行處理,最后外排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此外,廠區生活污水宜接入生化處理系統,不但可一并處理,而且可增加生產廢水中的碳源,增加其可生化性。
據調查,以上廢水處理基本方案在國內著名光伏企業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得到了應用,廢水經處理后可以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符合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管水質,而后接入城市處理廠進行處理,可保證其對區域環境影響不大。
2.2保證廠房和設備的密閉性,積極發展和使用成熟成套化廢氣處理設備
光伏工業廢氣產生量雖小,無需設置大型煙囪進行排放,但種類多、污染物成分復雜,按性質可分為酸性、特殊、有機和含塵廢氣,且產生點位較為分散,據實地調查,國內多個光伏廠家廠內均設置有十數個甚至數十個的排氣筒。
酸性廢氣現有的治理技術簡單、成熟,普遍采用吸收法,其在光伏產業已得到廣泛應用。吸收法原理為通過抽風機將廢氣經管道抽進設置于廠房外的吸收設備,常用NaOH溶液作為吸收劑,根據中和原理對廢氣進行吸收,去除效率通常可達90~95%。
特殊廢氣主要來自PECVD(化學氣相沉積)工序使用的硅烷、氫氣和氨氣殘余。PECVD工藝設備末端一般配備尾氣處理裝置,采用天然氣作為燃燒氧化劑,進行燃燒處理。機理為:
硅烷燃燒后產生副產物SiO2顆粒,故燃燒器末端通常設集塵機進行收塵,而后進入洗滌塔進一步除塵,避免二次粉塵溢揚污染。該處理工藝也是目前半導體工廠對PECVD工藝廢氣的普遍采用的方法,在天津、上海等地的芯片廠運用較為普遍。根據《電子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平板顯示器、電真空及光電子器件”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提供的案例,某已投產的LCD生產企業采用該法對PECVD工藝廢氣進行處理,尾氣中的硅烷、氫氣呈現未檢出狀態,氨氣可以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標準。
有機廢氣通常采取濃縮燃燒法或吸附法進行處理。兩種方法在國內市場目前均有成熟的成套設備,包括前者為沸石濃縮轉輪,后者為活性炭纖維吸附塔。根據《電子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平板顯示器、電真空及光電子器件”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提供的案例,某企業采用沸石濃縮轉輪對有機廢氣進行處理,凈化效率可達到88.9%~95.3%。
含塵廢氣采用常用設備布袋除塵器處理即可,其對粉塵的處理效率在98%以上,可將廢氣處理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79-1996)二級標準。
此外,光伏工廠的生產車間及化學品倉庫一般均為封閉負壓式的超潔凈室,涉及揮發反應類化學品及氣體的工藝設備及流程基本上全封閉式操作,并采用密閉的管道直接輸送至工藝設備,氣體及藥品配送站設置有自動檢測、報警和緊急排氣系統,可將泄漏的微量廢氣抽出進行有組織排放。可見只要設計和管理得當,基本可消除了物料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廢氣無組織排放源。
2.3建設合理的生產廢物臨時貯存場
光伏產業各類固體廢棄物產生量大、種類繁多,可根據廢物的性質,建設獨立的倉庫式危險廢物暫存間和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場,將廢物分類臨時貯存。
危險廢物暫存間一般設置為倉庫式,建設前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場所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并做防風、防雨、防曬、防滲、防盜處理。各種廢物分類進行存放暫存間內部,對于水處理污泥等含水量較大的固態廢物宜采用防漏性較好PE編織袋袋裝堆存;廢酸等液體廢物宜采用專用桶桶裝存放,并設有放氣孔。
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場暫存場設計和管理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禁止其他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2.4做好應急預案,防范環境風險事故
光伏產業的生產過程中需使用多種化學品,其中部分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和毒性,在運輸、儲存、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環境風險。在突發性的事故狀態下,一旦發生爆炸或泄漏,勢必將危及人群和周圍自然環境。因此,應采取下列風險防范措施:
(1)特氣室、有毒氣體及藥品配送站安裝有自動檢測、報警和緊急排氣系統,平時將泄漏的微量廢氣抽出排放,一旦報警或發現問題立即自動切斷氣源,并啟動泄漏應急處理設備進行處理。
(2)設置事故應急池,預防平時廢水的跑、冒、滲、漏或事故情況下廢水對周圍水環境造成影響。一旦發生廢水處理設施故障,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及時將未來得及處理的廢水引入事故應急池,同時對廢水處理系統池進行維修,修好后將事故應急池中的廢水再導回廢水處理系統處理,杜絕廢水發生非正常排放。
【關鍵詞】城市給水、水源地保護、污染、污水治理。
中圖分類號: R12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近年來,我國多個城市飲用水的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齊齊哈爾作為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其水源也存在污染現象發生。部分市民生活用水受到影響,為城市供水行業的技術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環境保護、對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本文就從城市供給水源的保護及污染現狀進行分析,并著重介紹了國內外在這方面的成功做法。
(一)、齊齊哈爾嫩江流域水源現狀。
齊齊哈爾地處松嫩平原,飲用水源供給主要為地下水、嫩江水。嫩江地處E119°~E12 7°,N41°~N51°,全長1370km ,流域面積為28.3×104km2。年冰封期約150天,冰厚約 1m。本流域屬大陸性氣候 ,夏季嚴熱而多雨 ,冬季嚴寒而干燥。嫩江是松花江主要支流,流經、黑龍江省、吉林省的7個地,年排放工業廢水總量2.6億噸。地表水污染現狀。嫩江源頭主要污染物為高錳酸鹽指數 ,嫩江干流高錳酸鹽指數、汞、揮發酚、生化需氧量、非離子氨等污染物均超過地面水環境質量三類標準。烏裕爾河北安和依安河段水質的綜合評價均為IV級。雙陽河雙陽河段水質綜合評價達V級 ,該河段水質很差 ,屬于嚴重污染水。
(二)、污染原因分析。
1、嫩江沿岸分布的污染源排污是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只有部分經處理達標排放 ,大部分直接入江造成水污染。
2、農田水的徑流和滲透,雨水或灌溉用水的沖刷及土壤的滲透作用,使殘存的肥料及農藥通過農田的徑流,而進入地面水和地下水。農田徑流中含有大量有病原體、懸浮物、化肥、農藥及分解產物。
3、廢物的堆放、掩埋和傾倒。廢棄物人為傾倒進入水體,難于處置的廢棄物被掩埋在地下深層,但不加任何處理的填埋,會影響處置地區周圍的地質與環境,使被處置的污染物進入水體,引起水體污染。
(三)、水源污染對人體的危害。
水源污染一方面是通過人類飲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經消化道被人體吸收,直接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另一方面是受污染的水通過食物鏈間接污染即污水灌溉農田土壤,進而對生長的莊稼產生污染。污染物質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表現為使人體發生急性、慢性和持續性的蓄積中毒,如重金屬鎘中毒可在20~30年后才表現出來,有機氯農藥雖已禁用多年,但目前仍可在某些胎兒、嬰幼兒體內查出。
城市水源污染帶來的另一個后果,就是在使城市水環境惡化的同時,加大了城市水廠的水處理難度。不僅使供水安全受到威脅,還加大了制水成本,使居民用水戶增加了額外的經濟負擔。
(四)、政府、環境部門采取預防水源污染的措施。
為保證城市供水安全,齊齊哈爾市對4個中心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公示了瀏園水廠、龍沙水廠、建華水廠和鐵鋒水廠四個水源地的基礎環境狀況,集中梳理了各水源地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整改建議,為提高全流域水源地環境管理水平,共完成工業廢水限期治理項目180個,投入治理資金19112.87萬元,廢水排放達標率均為90%以上,削減有機污染物20%以上。實現各地、區工業企業污染源基本達標排放,大中型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達到100%。強化應對水源地風險能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組織專家對全市22個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評審,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為確保城市飲用水水源安全,齊齊哈爾市以2012年為基準年,對中心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為加強對生活污水的治理,流域內部分城鎮已開工建設或準備籌建一批集中處理設施。其中,齊齊哈爾市投資7億元,建設日處理10萬噸污水的污水處理廠。為加大了對水土流失的治理,建立了生態保護區和示范區,使嫩江流域從單一的水污染防治朝著綜合的生態系統保護邁進,從治標走向治本。大興安嶺地區為保護源頭水質,在嫩江源和嫩江兩岸封山育林,造林面積達119.86萬公頃。
齊齊哈爾市環保部門不斷加大對沿江排污企業監督管理,嚴格限制水源地上游企業超標排污和超總量排污。分別在嫩江和碾子山建立河流水質自動監測站,依托自動監測站實時掌握嫩江流域雅魯河和嫩江入境水質情況,防止出現跨境河流污染事件
(五)、建立具體的水源保護規劃,保證市民用水安全。
1、建立和完善生活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根據全市統一要求,對轄區飲用水源地進行了基礎情況調研,提出初步治理方案,明確水源地保護目標、任務、責任和措施。
2、對重點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污染源進行全面調查,根據各類污染源的排放狀況,明確水源污染防治重點。
3、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對已在上述區域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限期搬遷或關閉。
4、在生活飲用水源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定有關規定,做好建設項目的報批、驗收工作。
5、加強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管理,依法查處向飲用水源地傾倒工業固廢、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
6、制定生活飲用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對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置,保證市民用水安全。
(六)、國內、外城市水源保護的成功做法。
北京市的做法:密云縣在保護密云水庫的同時,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沒有污染的高新技術工業,走出了一條可持續發展的區域經濟之路。農業逐年減少施用化肥,每年減少30%,直致杜絕使用化肥。決定讓牛、羊“退山進舍”,發展“舍養”。全縣投入資金2億元建設各類養殖小區120多個,全縣的畜牧業年產值不但以兩位數發展,更重要的是山區的林木和植被得到了有效的保護。禁止環水庫邊使用化肥而推廣使用生物肥料。在縣政府的扶持下,全縣5個生物肥廠年產生物肥3萬噸,滿足了環水庫的30萬畝耕地和37萬畝果品基地的需要。為確保水庫的水體保持國家二級飲用水標準,關閉了200多家有污染的工業企業。
新加坡的做法:為了保護集水區的原水水質,環境部嚴格執行各項反污染法令,實行嚴格的反污染措施,并與公用事業局聯合使用一套抽取水樣本的完整網絡系統來監測地面流水及蓄水池的水質,有效地控制及減少了蓄水池的污染。1)在蓄水池的周圍建立綠化帶。
2)禁止在集水區內設立養豬廠及飼養有蹄動物。
3)在新加坡所有的建筑物裝置現代化的衛生設備。
4)如果工廠排出的污水不符合所規定的標準,企業必須建立自己的污水處理廠。
5)在建筑工地實行各項控制污染措施。
結束語
為了改善城市水環境和保證人民身體健康,加強城市水源保護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嚴格水污染控制的執法和水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另一方面更為關鍵的是改變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減少污染排放,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我們應該借鑒國內外的成功做法,為環境的保護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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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期良好發揮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質量,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水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公共供水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區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承擔。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衛生、環保、價格、審計、電力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共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發改部門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審批、核準或備案,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稽查、監管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有關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監督管理;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有關手續,保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四)規劃部門負責城鄉建設規劃與農村公共供水規劃銜接;
(五)衛生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監測工作;
(六)環保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手續,負責供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八)審計部門負責有關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
(九)電力部門負責供水電力供應及供水用電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五條農村公共供水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安全衛生和節約用水的原則,統籌水資源,實行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逐步實現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農村供水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為節約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或者損壞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八條區水務局應當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農村住房及新農村社區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和備案。
第九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資、群眾籌資籌勞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農村公共供水事業。
第十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內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下,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統一施工建設。
社區及農村開發建設多層以上住房的公共供水工程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用地統一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在全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區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經區水務局審查同意,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后,方可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設計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批準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照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屬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循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監理控制、施工單位保證的原則。
第十六條農村供水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農村供水工程項目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按照規定,須由區水務局組織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驗,經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區水務局組織驗收,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初驗申請,經區水務局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初驗申請,經區水務局組織初驗合格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驗,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驗合格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建設單位應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竣工后,工程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項目驗收,應向區水務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經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
(三)工程項目檔案資料;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區水務局應當會同區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街道辦事處及時對工程項目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產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區水務局應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集體籌資籌勞為主、政府予以補助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三)由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政府予以補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拍賣、租賃或者轉讓等形式進行產權改革,所得收入應當用于本區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統稱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依法自主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共供水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由區水務局商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二)以個人、企業投資為主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資主體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區水務局應協助組建農村公共供水協會。農村公共供水協會根據建設主體、受益范圍可設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農村公共供水分會。
農村公共供水協會、分會應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維護供、用水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供水單位供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
(三)供水管網按規定設置測壓點;
(四)供水水壓滿足配水管網中用戶接管點的最小服務水頭;
(五)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八)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九)有完善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供水單位應當在實施供水一個月前,向區水務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區水務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村內供水工程設施的維護。
第二十七條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糞便;
(五)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供水單位應配備維修、制水、化驗、變配電等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應做好供水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每季度向區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報告供水運行、經營情況,并接受水利、衛生、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單位生活和生產用水需要;在符合當地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和供水規模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第三十一條區水務局應會同區衛生、價格等部門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考核,保障農村供、用水安全,具體考核辦法參照市、區有關考核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供水單位應按照規定提取供水工程折舊費、維修費。折舊費、維修費由供水單位專戶立帳,專戶儲存,用于供水工程的大修、設備更新、擴建和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維修專項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劃定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保護區。各鎮(街道)也應劃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共供水水資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鎮、街道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由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商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區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區衛生部門應組織有關監測機構每年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質和供水管網水質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化驗、檢測,并及時公布化驗、檢測結果。
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制定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區水務局備案。
供水單位應掌握本供水工程區域水文地質情況及附近地區地下水位的變化情況、取水情況和地下水的補給情況,制定因天氣干旱、水質污染,機電機械設備、管道發生故障,停電等造成供水中斷的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應急辦、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農村公共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改建、拆除或者損壞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改建、恢復供水工程的費用,并對由此給供、用水者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養護,并向社會公布農村公共供水維修和監督電話,確保供水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義務,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漏水的,應及時撥打維修或監督電話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搶修。
因電力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單位用電時,供電單位應提前48小時通知供水單位。
因供水工程施工、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供水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對全區供水單位供水水質進行生產性定期檢驗。
供水單位的日常水質檢測資料應當報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水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標準的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三條農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者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
第四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改變或部分改變用水性質,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在水源條件允許、確保供水安全、符合農村公共供水規劃的前提下,供水單位應予以供水,并將相關情況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
(二)繞越用水計量設施用水;
(三)開啟、拆除、偽造用水計量設施防盜裝置;
(四)改裝、損壞用水計量設施;
(五)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農村公共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農村公共供水水價的核定,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加適當利潤的原則核定,生產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政府補助和群眾籌資籌勞部分不參與利潤計算。
第四十八條農村公共供水水價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報區物價局會同區水務局核準;
(二)供水人口不足1萬人的聯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報區價格局、區水務局批準。
(三)單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水雙方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價由區物價局會同區水務局核準。
第四十九條供水水價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核準的供水水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十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單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并收取滯納金。
第五十一條政府扶持農村公共供水事業發展,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架設輸電專線,供電單位只收取成本費。供水用電價格按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計價。
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生活提供的實際水量,經區水務局核實后,不征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五十三條供水單位應制定水費計收、使用管理辦法,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供水單位應定期收繳水費。
收繳的水費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坐支、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條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量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準確計量用水量的,當季水費應按該用水單位和個人上兩季度平均用水量繳納。
人為破壞計量設施出現計量準確性的,當季水費按該用水戶或個人上兩季度平均水量的三倍繳納。
第五十六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水費以及供水單位未按約定供水的,供、用水雙方應按其簽訂的供用水合同分別承擔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設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不符合供水發展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三)發生水質污染未及時上報的。
供水單位擅自向用水單位和個人加價收取水費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納;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的,由區水務局按照《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市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實施細則》及本細則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有關工作人員在農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