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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權的提出
本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后,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境危機"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制 約經濟發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害事件不斷、污染嚴重和發展中 國家貧困與人口壓力大、資源破壞嚴重的形勢下,世界各國一方面致力于運用技術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尋求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和管理環境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60年代,在聯合國大會組織下,西方國家展開了關于公民要求保護環境,要求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據的大討論,引起世界矚目。1966年,聯大第一次辯論人類環境問題,在各成員國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大會取得共識,認為有必要召開一次專門會議共商環境保護大計,這便是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的由來。
七十年代初,諾貝爾獎獲得者、著名的國際法學者雷諾。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報告,提出要將現有的人權原則加以擴展,以包括健康和優雅的環境權在內,人類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潔的空氣和水中生存的相應權利。卡辛認為,環境權具體應包括保證有足夠的軟水、純凈的空氣等,最終保證人類得以在這個星球上繼續生存。?
1970年3月,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召開了"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后發表的《東京宣言》指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從而更為明確地提出了環境權的要求。?
這些觀點,為歐洲人權會議迅速接受。從七十年代初,歐洲人權會議便組織了80人的專家委員會,致力于將"人類免受環境危害的在這個星球上繼續生存下去的權利"作為新的人權原則進行國際法編纂。1971年,歐洲人權會議將個人在潔凈的空氣中生存的權利作為一項主題進行了討論,繼而在1973年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了《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肯定地將環境權作為新的人權并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歐洲人權會議還為環境權的確立進行了廣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對環境權的重視,使其成為世界性的而不是為歐洲所特有的概念。?
環境權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現在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中,該《宣言》第一條莊嚴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一些國家在《人類環境宣言》的影響下,開始了環境權的立法實踐:如南斯拉夫、波蘭、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國在其憲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中確認了環境權;再如希臘、巴拿馬、菲律賓、捷克斯洛伐克、泰國、瑞典等國則在憲法中體現了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日本和美國還廣泛地受理了以保護環境權為案由的案件,開始了環境權的司法實踐。
二、環境權的涵義與性質
環境權理論提出后,引起了學者們的高度重視。之所以如此,蓋因其于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優美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實為公民與生俱來的應有權利②。環境問題的產生及其惡化,使公民產生了保護環境的權利要求,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的發展更使國家具備了保護這一權利的物質手段。因此,國家應及時將這一應有權利奉為法律權利。而在現代社會權利法定原則下,環境權的法律化是使環境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條件,也是國家擔當環境管理職責的法律依據。?
在關于環境權能否成立的爭論中,始終存在著"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③。?
"否定說"認為,保護環境的確需要法律依據,目前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擴大傳統的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保護,以及更新侵權理論,就足以彌補傳統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確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環境權。我們認為:這種觀點至少是在沒有全面正確地理解環境權的真正涵義,并在傳統的以私權為中心的法律觀指導下提出來的。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
1、傳統的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財產權理論及制度不利于環境保護。首先,傳統所有權理論中,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人力能夠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為環境要素的空氣、水體、野生動植物尤其是生態因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其次,所有權作為一種自物權,是主體依法對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對與其無關的財產提出權利要求,據此,公民無權對環境要素提出權利要求。在這樣的所有權理論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環境保護的要求的。雖然在傳統民法上也有他物權制度,因為其是作為所有權制度的補充,也難以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權、改變以財產所有為中心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環境法的首要任務。?
2、人格權理論及制度關于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對于環境保護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以對人身權的直接侵害為構成要件,而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在大多情況下不具備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權侵害的標準是醫學標準,尤其是對健康權的侵害是以產生疾病為承擔責任的標準。而在環境保護中,造成疾病已為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環境法要以保證環境的清潔和優美不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作為立法目標,以環境質量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
3、傳統的侵權理論圍繞所有權和人格權的保護了確立了一系列保護原則難以適用對環境的保護。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故意原則、直接因果關系原則、時效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等,這些原則在環境保護方面都難以適用。如果依照傳統民法理論適用這些原則,其結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護,致害者逍遙法外。這樣的理論也顯然不能適應環境保護的要求。?
盡管在現代民法理論中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差甚遠:首先環境保護要以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為終極目標;其次環境保護要以整個生態系統為保護對象,包括保護環境的優美和舒適;再次環境保護要以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為主要手段,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后果是難以補救甚至無可逆轉的。因此,對環境保護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義遠甚于"亡羊補牢".這些都不是財產權、人格權、侵權理論及制度能勝任的,如果硬要傳統的法律理論完全適應環境保護的要求,那么只能使這些理論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變質變味,而且也難免掛一漏萬,反倒使受傳統民法制度保護的那些權利得不到妥善保護。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論指導下產生的環境保護制度才有利于保護環境,全面地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當然,傳統的民法理論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體現環境保護的觀念,并在不改變其自身屬性的前提下發揮保護環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環境權正是這樣的為公民環境保護所需要,而傳統法學理論與制度又未加規定的一項應有權利。我們可以將這一權利定義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地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它包括如下涵義④:?
1、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因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它屬于我們的后代,環境權應由當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環境權的對象包括人類環境整體。它既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和人為環境,還包括各環境要素所構成的環境系統的功能和效應,如生態效益、環境的優美舒適等。?
3、環境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它可以通過列舉而具體化。如在美國的一些州憲法中將環境權作了具體地規定,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免受過度噪聲干擾權、風景權、環境美學權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舉的環境權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風景權、寧靜權、眺望權、通風權、日照權、達濱權等。
4、環境權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同時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享有環境權利的同時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是現代權利觀的基本要求。?
在環境權的"肯定說"中,學者們對于環境權的性質也存在不同認識,主要有四種學說:?
1、人權說⑤。即認為公民的環境權是一項人權,或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日本學者松本昌悅認為:《人類環境宣言》把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規定下來,環境權是一項新的人權,是繼法國《人權宣言》、蘇聯憲法、《世界人權宣言》之后人權歷史發展的第四個里程碑。
2、人格權說⑥。由于環境權的主體是公民,而公民的環境權益包括了人身權益,又由于侵犯環境權的后果往往表現為對公民身體健康的損害,因此,有人認為環境權屬人格權。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將侵犯環境權的行為視為侵犯人格權,如1970年大阪國際機場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達火力發電廠案的判決。?
3、財產權說⑦。此說認為環境權是一種財產權,如美國密執安大學教授薩克斯認為,空氣、陽光、水、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要素是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而將其委托給政府,政府與公民從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政府作為受托人有責任為全體人民,包括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些財產,未經委托人許可,政府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
4、人類權說⑧。此說認為,環境權是指人類作為一個整體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權利。?
此外,關于環境權的性質還有財產權兼具人格權說等。?
筆者認為:以上各種學說都揭示出了環境權的某個或某些性質特征,包含著對環境權的屬性認識。但是人格權說與財產權說均只反映了環境權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類權說則因為難以具體化為公民權利而失之籠統,至于財產權兼具人格權或人格權兼具財產權說則本身并沒有確定環境權的性質。因此,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
首先,環境權作為一項人權已為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所肯定。除《人類環境宣言》明確宣布了環境權外,其他如《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內羅畢宣言》等都對環境權作了闡述。1966 年12月9日簽署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11條宣布:"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有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國際使用極為重要⑨。
其次,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核心是生存權。環境是公民作為生物個體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和空間場所的提供者,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保護環境的目的在于保證人類的生存繁衍,因此,環境權的最低限度標準不是單純的醫學上劃分疾病與健康的標準。環境權不是公民個人對其擇住環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因而不是財產權;環境權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權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權。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的新型權利。?
第三,公民環境權具有作為人權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可歸納為:?
1、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確立和實現環境權是為了達到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目的,正因為環境是每個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而環境污染和破壞則正威脅著這種物質條件,才產生了當代人和后代人對環境權的要求;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后果將影響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質量,環境權保護的結果表現為環境質量的改善和人與自然關系的協調,即通常所稱的產生環境效益,環境效益也是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當今社會都不可能脫離環境條件獨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獨占環境利益。因此,環境權具有強烈的整體性,是通過個人權利形式體現的真正公共權利或"人類權利。"但環境權的整體性中又包含著個體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權,是人成其為人或繼續作為人生存的權利,這是人的首要權利,是每個人都應平等享有的權利,這一權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剝奪,剝奪了公民的環境權,就等于剝奪了人的生存基礎。雖然其他權利可能因種種原因而喪失,如財產權可能因處分而轉移,公民的政治權利可能因受刑事處罰而被剝奪,而公民的環境權則是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 .正是由于這種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使得環境權的行使,既可以是集體行為,也可以是個人行為;而對這一權利的救濟,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統一。環境權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實現的目的是為了當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續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環境權所體現 的是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個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結合,環境權的這種屬性,要求現代社會 中的人作為人必須與自然建立和諧、尊重的關系,必須克服利已主義傾向,改變功利主義的 環境觀,"我們在決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動的時候,必須更加審慎地考慮它們對環境產生的后 果。由于無知或不關心,我們可能給我們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環境造成巨大的無法換回的損害。反之,有了比較充分的知識采取比較明智的行動,我們就可能使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后代在一個比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環境中過著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為環境權的這種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權利更高的價值取向和人性標準,才產生了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環境權保護的法律手段多樣性、法律責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綜合運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手段保護環境;后者如法律責任的加重,歸責原則的客觀化和責任追究的程序簡化,等等。?
3、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性。任何權利都是或應當是與義務相互依存的,而且權利的實現往往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的。環境權也不例外,在環境保護中,任何人都是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義務主體,不容許無義務的權利,也不容許存在無權利的義務。因此,每個公民的環境權是平等的,每個人在享受環境權的時候,都必須尊重和維護別人的權利。環境保護又是與科學技術發展緊密聯系的,公民環境權利與義務的確定,都必須具有環境科學依據和符合生態規律,因此,環境權的權利與義務統一性使得環境法整體具有強烈的科學技術性。這種科學技術性表現為環境法律規范中的技術規范占有很大比重,環境保護制度的建立莫不與技術規范直接聯系。?
4、權利實現方式的多元性。環境問題的特點是污染和破壞容易,治理與恢復困難,有些環境污染與破壞如礦藏資源枯竭、物種滅絕都是不可逆轉的,因此環境保護重在預防,防止危害環境的后果產生。與之相適應,環境權的保護也是如此,應將重點放在事前的預防上,僅此而言,環境權的實現方式也必須是體現以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這就要求環境立法除了通過加重法律責任、擴大環境訴訟的范圍等消極措施保護環境權外,還要以廣泛賦予公民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的積極方式,調動廣大公民的環境保護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促進環境權的實現。
通過對環境權性質的分析,不難發現:環境權的人權屬性是環境保護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環境權的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決定了環境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和環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環境權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統一決定了環境法律手段的綜合性和法律責任的多元性;環境權的權利與義務決定了環境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生態性;環境權實現方式的多元性則決定了環境法結構體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環境權理論及法律化是環境法理論及實踐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礎。
三、環境權的認識論基礎?
環境權是以環境為權利客體的,它的建立以人類的環境觀為基礎。環境權理論與實踐在國外兩度引起重視,莫不與人類環境觀的變化直接聯系。
人類的環境觀是指人們對客觀環境的看法和觀點、觀念的總和,它是人們處理人與環境的關系的指導思想。人類的環境觀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而發展變化的,迄今為止,大致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和三種觀念形態⑾。?
第一階段是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的階段。這是在古代生產力水平發展低下,人類尚不能擺脫自然的控制和威脅時期的必然表現。此時的環境觀為對自然力的畏懼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觀念,要求人對自然的絕對服從。?
第二階段是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階段。這是近代生產力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的結果,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以生產工具的不斷革新為前提的,人類環境觀的轉變也以先進生產工具的使用為物質條件。尤其是在產業革命以后,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擴大,從而產生了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觀念,出現了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以人統治自然為指導思想。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人類無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變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采取掠奪性的態度,不斷地加劇人與自然的沖突和對立。在這樣的觀念下,環境權是無從建立的。?
第三階段是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協調發展的階段。環境危機的威脅、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促使人重新認識與自然的關系,人們開始由無視自然的陳舊觀念向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的觀念過渡,從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過渡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與發展的價值取向。在這種觀念下,人類才有可能將自己的善惡觀、良心觀、義務觀等道德觀念擴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實體,并重新確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值,從而產生了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才產生了環境權的要求。眾所周知的《人類環境宣言》被認為是人類新的環境觀產生的標志,而正是這個《宣言》明確宣布了公民環境權,這不能說是巧合,只能充分證明環境權是現代環境觀的產物。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近年來,由于制造行業本身飛速發展,導致工業生產廠數量不斷擴大,而相當一部分企業為了能夠擴大利潤,提高生產效率,違規使用廉價工業原料,并且隨意進行排放,使得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問題暴露出來。而環境保護工作本身是應當要由公眾共同參與的,但實際情況所呈現出的卻是相關機構管理不當,造成了生產行業與民眾之間的敵對。而這些社會現象的出現,應當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視。
1、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問題
1.1、公眾缺乏參與環境保護意識,參與程度低
近年來在相關部門的調查中發現,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是較低的。在調查中發現處在城鎮中的公民有一定的環境保護意識,在農村中的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相對較低。從總體情況來看,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是較低的。在調查中發現有60%的公眾認為環境保護應該由政府完成,同時大部分的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這些調查充分說明了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較低,缺乏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1.1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開始相對較晚,許多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這些不健全的法律政策體系使得許多的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制度沒有法律依據,這樣就大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1.1.2相關部門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宣傳不足。在相關的調查中發現許多的政府部門只是對公眾參與環境報進行相關的宣傳,但是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方法沒有進行詳細、準確的宣傳,從而使許多的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途徑了解甚少,從而造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較低。
1.1.3許多的公眾認為環境保護是政府部門的事情,與自己無關,所以對環境保護沒有意識。同時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當公眾的受到環境污染時缺乏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造成公眾的環境維權意識較低。同時在我國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當中缺少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方法,從而造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較低,大大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1.2、法律體系建設缺少公眾參與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當中規定公眾有權利對國家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申訴、控告等。同時在2002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公民參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程度是相對較低的。我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制定絕大部分都是相關的部門制定完成之后進行實施的,很少有公眾能夠參與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雖然提取了公眾的意見,但是在具體的制定和實施當中卻沒有對公眾的意見進行相關的考慮,施工中參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設成為一只空文,使得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沒有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層面上形成良好的體系。這種缺乏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建設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質量,使得環境保護與傳統的環境保護沒有區別。
1.3、制度不健全
1.3.1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
實現環境信息公開化,保證公眾對環境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目前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制度規范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種法律文件中,立法上并未明確規定公民有獲取環境信息等方面的權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序性規定和相關制度保障。有些行政機關甚至以法律制度未明確規定民的環境知情權為由拒絕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環境知情權無制度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礎。
1.3.2環境決策的民主化和監督制度不完善
從我國環境立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過程主要是末端參與,即在環境污染、環境破壞行為已經發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時,才通過檢舉、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環節主要集中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上,在環境決策的初期并無公眾參與的環節,所謂環境決策僅僅是政府決策者單方的、片面的決定。這種末端參與的方式不僅低效、滯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這種環境決策程序很可能導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1.3.3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缺失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環境作為一種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害時,允許公眾作為環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訟。但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環境公益訴訟卻寸步難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實體法層面上,按照“直接厲害關系說”,只有當環境受到的侵害給公眾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或身體傷害,公眾才具有提訟的資格;其二,在程序法層面上,我國訴訟法對原告“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資格限制,導致公眾無法全面地參與環境保護,只能依靠政府。顯然,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處于嚴重缺位狀態。
2、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的完善措施
2.1、進一步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首先,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應從提高公眾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做起,政府要主動邀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或者為公眾提供更多的維權渠道,以提高公眾的主人翁意識,激發大家的積極性。其次,要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觀的宣傳,在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職業領域以不同的方式廣泛而深入地開展環保知識教育,使人們正確地認識和理解環境保護,并掌握和了解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技能。同時,應在群眾中廣泛地宣傳“綠色消費”觀念,開展深入的綠色意識、綠色標志、綠色消費行為的教育和倡導工作,號召大家從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從維護自身周邊環境做起。最后,要加強公眾的法制觀念,加強維權教育,使公眾在充分了解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勇于、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環境維權。
2.2、建立健全相關法規與制度
針對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系進行持續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對于環保部門、建設單位、規劃部門等不嚴格遵守意見征詢的行為進行規定,落實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除此之外,在進行環境保護法律完善的過程中,還應當依據實際情況,來對于公眾對于環境方面的訴訟條款加以完善,如此一來,任何沒有經過公眾參與同意項目,公眾便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環境。
2.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3.1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借鑒國際上保障公民環境知情權的法律規定,對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程序、救濟措施及豁免事由等予以詳盡規定。同時拓寬政府的信息公開渠道,充分利用熱線電話、新聞媒體、網絡等媒介,定期向公眾公布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的質詢,傾聽公眾的心聲。除此之外,政府在公布環境信息時應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確保公眾對環境信息及環境決策有準確、科學的認識,從而真正發揮其建議和監督的作用。
2.3.2建立環境決策聽證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公眾在相關環境規劃審批前有參加聽證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對于權利怎么實現、公眾怎樣參加、參加聽證的程序等均未做出具體規定。首先應明確公眾參與聽證的范圍,允許更多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其次應明確公眾參與人在聽證會上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公眾參與人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最后應完善聽證會意見征集和反饋機制,充分聽取聽證參與人的意見,及時解答聽證參與人的疑惑,并就決策過程中是否采納某些意見做出說明,充分發揮聽證會在環境決策中的作用。
2.3.3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第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突破我國傳統訴訟法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說”的限制,賦予公民個體、社會團體或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第二,應取消環境公益訴訟時效的限制,這是由于環境問題不同于其他權利侵害,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可能會在環境侵害行為發生之后很久才顯現出來,此時往往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第三,應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承擔訴訟費用。根據不同的訴訟主體分配不同的舉證責任,檢察機關等具有公權力的訴訟主體應承擔比公民個人訴訟主體更多的舉證責任;在訴訟費用上,當原告敗訴時,完全由其承擔高昂的訴訟費用會挫傷公眾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可考慮由相關各方分攤。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環境保護工作之中,公眾參與的發展,實際上就是環保措施的科學、民主發展。公眾參與不應當僅僅只是局限在環境影響評估上,更應當適用于涉及到環境的決策、保護工作上。在日前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說我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有了長足進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觀性等,導致實際工作呈現出的效果并不離校。因此,要使得我國真正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發展,就必須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公眾參與制度進行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現目前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已經逐漸嚴重,農村生活中的污染正在加劇,面源的污染已經大幅度的加重,工業、礦區污染提高,人們的飲用水也存在了安全隱患,農村環境保護呈現出“小污易成大污、小污已成大害”的特點。而造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日益突出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不健全
首先,需要提的就是目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雖然對于農村也建立出了相應的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但是農村的污染和城市的污染存在較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因為農村人口的分散性,造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的排放主體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其次是農村生態污染面源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最后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不易監測性。這與城市和工業的點源污染有著明顯的區別,對于農村環境保護污染就形成了難監控、難防治的一種局面。在現行的法律當中雖然有《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保護法》,但是針對農村的環境保護管理的考慮還不夠充分。
(二)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保護財政投入較少,造成污染治理不力
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保護財政投入不夠,具體的體現在城鄉的分治戰略之上,導致農村與城市之間出現了嚴重的失衡。一直以來,我國對于污染防治都側重于考慮城市以及工業化的城市,但是對于農村的經費就缺乏了必要的管理。但是,現在的城市污染已經伸向農村,但是農村相應環境保護經費保護的財政資金渠道卻得不到保護,申請專項治理的排污費難度也較大。
(三)農村人口較多,就造成了生態與人口之間的惡性循環
農村人口眾多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情,但對農村現有的生態環境保護造成了嚴重的壓力。尤其是在地區偏僻、教育較差的貧困地區,其人口、環境保護和經濟的發展之間已經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四)對生態環境保護沒有深入的進行宣傳,使得農民缺乏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總體上來說,中國對于環保的宣傳設計的側重點都是在于城市,在農村開展力度不夠深入。農民文化水平較低,造成農民對農村污染危害的嚴重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大多數的農民認為只有那種像工廠、工業區排出來的污染廢水才會形成污染,而對于農家使用的化肥、糞便以及農藥都不屬于污染的一種。另外,農民往往看重的都是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保護問題,普遍的農民認為只有自己的生活水平能力提高了,就能夠將所有的問題一一的解決好。大多數農民的環境保護保護意識淡薄,這也是農村環境保護受到破壞的原因之一。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解決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保障體系
想要較好的處理目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需要的是一套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來說,需要對畜禽、化肥、農藥等方面進行針對性的規定。此外,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懲治力度不足、立法的內容相對滯后等等問題。所以,對于法律體系,需要從以下幾點著手:其一,將農村污染主體的責任范圍明確。不僅僅是對于當地政府和鄉鎮有關企業,更多的還是需要將農民納入到范疇之內,從而大幅度的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其二,增強農村農民的環保意思;其三,深入了解農村有關環保問題,針對問題修改現有的環保立法,加大懲治制度,其中主要的是鄉鎮企業。
(二)改變農業發展模式,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
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是我國農業能夠順利、正確發展的必經之路,只有找尋源頭,從源頭上來阻止農業生態污染的繼續蔓延。生態農業的理論基礎是生態學原理,并且是以農業可持續性的發展作為其核心基礎,從而促進生態與經濟能夠得以平衡發展,再將農業的安全生產與人們的身心健康擺放在第一位,才是現代化的農業技術集成產業化的經營體系。如何改變農業發展模式,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呢?其一,應考慮具體農業每一個區域的特點,實施生態防治技術、平衡施肥,從源頭開始抓好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量;其二,結合農業生產的節水灌溉技術,從而提高農業灌水利用以及化肥使用率。
(三)政府需要加大投入
政府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保護的財政投入,給予物質保障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從兩方面入手,其中一方面,政府必須做出不能將排污費當做環保部門管理經費的嚴格規定;還有就是各級政府應確保環保部門的行政開支有穩定的來源。
(四)嚴格控制農村人口數量,加大對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
關鍵詞:街道;環境保護;城鎮規劃;垃圾分類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是我們國家發展建設的重中之重。開封作為中國的一個城市,其同樣如此。在這樣的高速經濟發展中,我們的環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垃圾遍地,水資源遭到污染等等。
一.開封環境現狀
1.主要街道均存在各種各樣的環保問題。譬如有的垃圾桶破損情況嚴重,且損毀的環保設施不能及時得到更換或修理,有些地段的垃圾堆積,電線桿、墻壁上貼滿了小廣告等等。
2.民眾對環境保護的意識淡薄,很多人任意丟棄傳單,以及食物,塑料紙袋等,給環境的清掃帶來很大問題。居民的環保意識是街道清潔衛生工作的基礎,可謂重中之重。只有居民環保意識提上去了,才能杜絕亂扔垃圾的現象的發生。
3. 通宵達旦、熱鬧異常的小吃夜市是開封這座古城的特色之一。而鼓樓夜市則是開封最大的夜市所在地,因其濃郁的地方傳統特色,被廣大媒體所報道,名震八方。但攤鋪較多,小吃店眾多,繁華街道的兩旁有許多燒烤,炒粉,烤冷面等小吃,人們吃后將垃圾隨意丟棄,這給街道環境的維持帶來諸多不便。且油煙的彌漫,也給大氣環境造成了污染。
4.在繁華大街的街道兩旁,有很多發放宣傳單的人員,這些宣傳單的一大部分成為了制造街道地面的垃圾,嚴重影響街道的清潔程度,也為清潔人員的工作帶來不便。
5.街道附近缺少大型的廢品收購站,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回收效果不明顯。而且很多人不了解分類的知識,致使不能將廢品合理二次循環,這樣不節能環保,不符合低碳經濟。
二.原因分析
1.政府雖然采取了許多措施,但卻缺少與民眾間的交流與宣傳,造成許多居民認為政府并未對環境的惡劣采取相應的措施,從而對政府和社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產生不滿。
2.街道旁的燒烤,小吃的諸多,且缺少有關人員多他們制造的垃圾的系統管理以及約束。
3.人們對環境的意識還有待提高。社會對人們的保護環境意識的啟迪和約束還較為欠缺。平橋區保護環境的宣傳活動沒有很多的開展 ,其意義并沒有讓居民理解與體會,且多數人對環境的意義理解不深,缺少相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門教育。
三.整改措施
1. 政府應對街道環境建設加大重視。加大對環境保護的宣傳與力度。應該在各個街道的特點,因地制宜的增加環境保護的教育,如以張貼海報,等形式讓居民了解如今環境的發展,以及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并且在學校等中小學教育機構,開設有關環境保護的專門課時,增強學生對“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認知。
2. 希望有關部門對燒烤,炒粉,等特色小吃處的衛生進行嚴格的管理,避免給清潔人員造成清潔任務的繁重。
3. 有關街道的環境管理部門,應該加大對環境衛生的監控和管理制度。并且制定相應的方案來制止人們對垃圾的隨處亂扔。
4.做好與居民的溝通,做出讓大部分人滿意的規劃方案。
5.在街道兩旁,增設環保綠化帶,并在繁華街道,等地根據其特點增加垃圾桶的數量。對街道的垃圾箱的擺放進行嚴格的管理,并根據具體的街道各處的環境情況設置垃圾桶的數量,但希望可以保持至少街道的兩旁,每隔50米可以安置1個垃圾桶。
6.宣傳教育居民有關垃圾分類回收的知識,更好的實現廢物的循環利用,達到節能的目的。
開封的環境讓我們感覺到我們的環境狀況不容樂觀。盡管環境破壞在每個城市都存在,經濟發展不可避免的要對我們周圍的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我們應該在過程中減少他的影響,所以每個人從自己的身邊事情做起,做一個保護環境、保護家園的好公民。一個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是當這個渺小乘以13億的時候,我們會感覺到他是多么的龐大。
今天,提起環境保護,幾乎沒有什么人會公開反對,但是真正做到自覺長久地保護環境,保護資源,還有許多工作在等待著我們去做。我認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樹立起環保意識,具體地說就是樹立資源意識,生存意識。要讓大家都認識到,保護環境與資源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保護環境不僅是關乎子孫后代的千秋大業,而且已經直接關系到人類社會今天的生存!(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水利與環境學院)
參考文獻: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觀點,這些理論上的新突破必將對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全會提出了“五統籌”市場化改革的新要求,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五統籌”的改革要求體現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改革、發展、穩定緊密結合、相互統一的新的改革思維,反映了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廓清了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思路。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中體現著保護環境、保護生態、以人為本的現代思潮,是人類對自己行為的深刻反思的重大成果,具有為子孫萬代造福的遠大目光。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實質是人口適度增長、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人與自然的關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人與自然的關系
在自然界演化發展的特定階段上產生了人,同時也出現了人和自然的對象性關系,這種關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首先是人對自然界的受動性,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不能脫離自然界而生活,也不能擺脫自然規律的支配。其次,人對自然又有能動性,人并非消極地依賴自然界而生活,而能認識自然界的規律性,按自然規律去改造自然,并在自然活動中完善自身。但這種改造同樣受制于自然界,也就是說,這種改造由不得人本身,而是人與自然界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人的能動性是建立在受動性基礎上的,統一它們的是人在自然界和社會活動中的實踐。人對自然界不恰當的改造會產生反作用。早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就曾警告人類不要過分陶醉于人類對自然的勝利,他指出:“我們不要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現在人們已經認識到人和自然協調發展的重要性。
人和自然是一對永恒的矛盾,從古代的屈服和崇拜自然到產業革命以來的大規模征服自然以至破壞自然,發展到現在強調人與自然和諧,這是人類不斷覺醒的標志。
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庫茲涅茨(Kuznets)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一個假說即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收入差距先擴大再縮小,這一收入不平均和人均收入之間的倒U形關系,被稱為庫茲涅茨曲線。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同樣也存在先惡化后改善的情況,即在經濟發展的較低階段,由于經濟活動的水平較低,環境污染水平較低,在經濟起飛階段,制造業大發展,資源耗費超過資源的再生,環境惡化。在經濟發展的更高階段,經濟結構改變,污染產業停止生產或被轉移,環境狀況開始改善。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增長對環境質量改善有促進作用,環境經濟學家據此提出了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假說。
但是,倒U型曲線并不表明,我們可以先發展經濟,再治理環境。倒U型曲線的存在并不意味著,在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上,我們可以“無為而治”;倒U型曲線的存在也不意味著,任何文明都有機會越過臨界點,實現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轉折。
從20個世紀50年代開始,環境問題開始受到重視。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提出了人類面臨的多方面的環境污染和大量的生態破壞。1992年,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為標志,人類對環境與發展的認識又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把環境與發展整合起來,把環境保護看作發展的一部分,認識到環境問題既是發展的結果,同時對發展也有重大影響,環境與發展密不可分,開始提出可持續發展觀。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為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改善提供了理論基礎。
盡管我國大規模的工業化只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但由于人口多、發展速度快以及過去一些政策上的問題,致使環境與資源問題十分突出,中國的環境污染非常嚴重。中國人口基數龐大,盡管實施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但是由于人口增長的慣性每年總人口仍以1000萬以上的速度遞增。經濟增長方式比較粗放,能源、資源的消耗量大,資源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嚴重,生態破壞嚴重。中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愈來愈面臨資源瓶頸和環境容量的嚴重制約!
中國擁有13億人口,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階段。世界上很多工業發達國家在發展初期,都曾經造成過嚴重的環境污染。那么,中國目前應當如何對待和處理發展經濟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環保和經濟發展是不是魚和熊掌的關系?中國有句古話,叫做“魚和熊掌不得兼得”。有些人認為,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也是這種“不可兼得”的關系:發展經濟必然導致環境污染,如果注重環保,則必須以犧牲經濟發展速度為代價。美國南佛羅里達州自然資源保護局資深環境科學家伍業綱認為,環境保護和發展經濟不是魚和熊掌的關系,而是源和流的關系,是雞和蛋的關系,如果以污染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無異于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很多發達國家在發展初期經歷了“發展-污染-治理”這樣一種三段式過程,中國絕不能走這條老路,在制定經濟發展計劃之前,必須進行環境評估。專家指出,經濟發展的唯一目的是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使人類的生存環境更加美好。如果置環保于不顧,或者忽視環保,那無疑是本末倒置,即使經濟發展上去,也是毫無意義的。
我們應該清楚,發展經濟和環保之間的關系,是短期行為和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換句話說,就是片面經濟利益和全面綜合效益之間的關系,是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利益平衡問題。盡管工業發達國家在發展早期經歷過嚴重的環境惡化,但那是一種傳統的發展模式,通過政策設計和調整,完全可以避免重蹈覆轍。
三、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政策
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與計劃生育、環境保護是一致的,因此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實際上就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政策。
(一)計劃生育政策
目前中國生育水平已降至世界發達國家的水平,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歷史性轉變,婦女總和生育率穩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在第三世界人口大國中,我國是惟一實現這一目標的國家。中國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巨大成就,促進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為穩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積極貢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了有利條件,為減輕人口、資源、環境對經濟發展的壓力奠定了基礎。
但是,中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仍面臨著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2003年中國總人口達到12.9277億人,占世界總人口的21%,人口基數依然龐大。當前,中國的發展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人口問題是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首要問題,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決我國人口問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高度,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和諧發展,成為全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
(二)環境保護政策
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始于1973年,30多年來,經過不斷探索和實踐,現已初步形成了以環境管理政策、環境經濟政策、環境技術政策、環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政策體系。政府通過這些政策手段,影響并改變社會及個人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與行為方式,以達到保護環境和生態的目的。
在各種政策中尤以經濟政策最為重要,因為在市場經濟這個大環境下發展環保事業,如果不能從經濟上建立激勵機制,其他手段也就失去了依托。
1、環境管理政策
環境管理是指運用行政、法律和經濟等多種手段,對影響環境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進行規劃、調整和監督,以達到環境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主要包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負擔”和強化環境管理三大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力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2、環境經濟政策
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是政府為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生態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經濟手段和措施。當經濟手段與環境保護相結合時,采用經濟手段的動機在于:如果在當事人的評估分析中采用更有利于環境的行為,意味著更多的好處和更高的效益,那么他們將“自動地”將決策和行為轉向更有利于社會的方向上來。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經濟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收費、財政金融政策、排污權交易、明晰產權。
環境稅收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強化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征收的一系列稅種以及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它通過對污染源或污染行為進行征稅,將環境資源的價格內化為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改變市場價格信號以勸阻某種消費或生產行為。在環境稅中,適宜的稅率水平使企業采用污染削減技術的成本低于企業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納稅負擔,否則企業就會寧愿支付稅收而不致力于污染削減。新晨
3、環境技術政策
環境技術政策,是指為了協調經濟技術活動與環境變化之間的關系而制定的,在經濟發展中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技術途徑、技術方向和技術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是:規定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技術途徑、方法、手段和要求;規定倡導和發展及限制、禁止和淘汰的環境技術;選擇和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方向、目標和內容;明確環境保護技術選擇的依據和原則。
4、環境產業政策
環境保護產業是國民經濟中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所進行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業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及工程承包等一系列經濟活動的總稱。環保產業主要包括環保機械設備制造、自然保護開發經營、環境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服務等方面。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準化等。
[關鍵詞] 環境稅;原則;價值
[中圖分類號] F8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10-0174-03
[作者簡介] 張福德,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
張 波,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刑訴法學。(山東 淄博 255049)
國外實踐證明,在諸多環境保護的措施中,環境稅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我國理論界對環境稅相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也展開了研究,環境稅的立法完善也提上議事日程。在有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上,我們應該堅持“理念-原則-制度”的關聯研究。理念是穩定地體現時代價值的意識、觀念、精神;而原則一般被視為一定的標準和準則,它上承理念,往下則形成制度構建或行為模式選擇的方針和指引。由此可看出,在環境稅的立法完善之初,環境稅的設立原則是應被關注的重要問題,它是環境稅本質、內容和價值目標的集中體現,也是環境稅制度設計時應遵循的準則和依據,對立法活動具有普遍的意義和指導作用。作為法律,環境稅自然要體現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法的價值,但作為環境保護的措施,環境稅的核心價值應是環境正義。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考慮實際的國情和實踐上的可行性。
一、生態保護原則
生態保護原則意指環境稅法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資源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理作為立法原則。環境稅法應符合生態學基本原則和原理,如持續性、協調性、循環再生、生態平衡、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等,體現環境時代對稅法制度變革的客觀要求,即將環境保護思想和可持續發展觀融入環境稅法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生態學的研究成果告訴我們,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質按一定的規律有機地結合成為一個個不同的生態系統,再由各個不同的生態系統組成生物圈。在一個正常的生態系統中,它的結構和功能都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生態平衡為人類提供適宜的環境條件和穩定的物質資源。倘若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就會引起生態失調,嚴重的時候會導致生態危機發生,直接威脅人類生存。生態學基本原理是我們今天處理環境問題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成為我們制定環境稅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關環境稅的立法,就是要通過制定法律約束、引導人的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系統不過分受到人為的干擾和破壞。在環境稅設計上體現生態保護原則,就是要賦予稅收以生態保護的功能,使稅種和稅收措施具有“環境友好”的屬性,在判斷稅種與稅收措施的取舍上要以是否具有生態保護功能為標準。以我國資源稅來說,其實質上應是一種有關環境資源的稅收,應當具有環境保護的功能,而目前資源稅還僅僅是一種級差調節手段,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于是形成了這樣一種局面:我國資源稅對低污染能源和清潔能源的稅負要高于環境污染嚴重的能源的稅負。這樣的稅制設計必然會形成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進而不利于環境的保護。這種稅制設計在環境問題尚不突出,以發展速度為主要目標的經濟起步階段也許具有合理性,但在環境問題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威脅人類生存的今天,對現存稅制從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進行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我國現存稅制中的環境稅稅種無論是從數量還是從覆蓋面積上,相對于較為嚴重、急迫的環境保護問題是遠遠不足的,因此,強化稅收的環境保護功能,使更多的稅種和稅收措施具有“環境友好”屬性,是我國稅收改革所迫切需要的。
環境稅的設立不僅要實現生態保護的功能,而且要確立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當環境稅與其他利益或目標產生沖突的時候,應把環境稅生態保護功能的實現放在首位。如環境稅的設立首先會與經濟發展形成沖突,因為,環境稅的設立必然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暫時會對經濟發展速度產生不利的影響,但考慮到經濟的未來可持續發展,短時的經濟發展速度上的犧牲仍然是理性的選擇。目前,我國屬于全球經濟發展快速增長的國家之一,且經濟多年持續增長,這無疑對提高我國綜合國力,改善國民的生活,加強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持續快速增長的經濟也給我國生態環境產生巨大的壓力,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形勢更加嚴峻。考慮到將來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的成本,也許我們要為此付出更加沉重的經濟代價,而且,很多情況下環境的損害很難獲得恢復。因此,過多犧牲環境而保證經濟發展速度,即使不考慮生態的利益,僅僅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也是非常不經濟的。
二、公平原則
樸素意義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等對待,反映到人類社會上就是同樣的人同等對待,不同樣的人不同等對待,反映到環境與人類社會的關系上要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以及當代人之間的關系,在三個層次上實現公平。人與自然的公平不適用人類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而應當立足于對人類和自然的公平保護。環境稅設計時應堅持,當自然環境的基本利益與人類的非基本利益沖突時,若二者不相容,則禁止為滿足人類的非基本利益而犧牲自然環境的基本利益。當人類的非基本利益可于自然環境的基本利益相兼容時,即使行為會威脅到自然環境也可滿足人類的非基本利益,此時環境稅的設計應使人類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環境。當人類的基本利益與自然環境的基本利益相沖突時,環境稅的設計在于使人類公平地承擔環境保護的義務或費用,并對自然進行恢復與重構,以補救自然所受的損失。當代人與后代人在環境問題上的公平,就是要處理好當代人對自然環境的利用與為后代人保留必需的生存環境的關系。在環境資源保留原則的框架下,針對具體的情況,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應當注意環境風險的預防和資源再生能力的保持。環境稅的設計不是禁止當代人使用環境資源,也不是鼓勵當代人只要付稅就可以無節制地使用環境資源。環境稅的征收是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真實地反映自然資源的社會邊際成本,讓價格機制正常地發揮作用,把環境資源的使用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這個水平略超過生態系統的自然凈化恢復能力,加上環境稅對環境資源的治理保護作用,將與生態系統的自然凈化恢復能力的水平保持平衡。這樣使環境資源的狀態基本保持現狀,讓后人享有同樣的環境利益,從而實現代際公平。當代人之間在環境問題上的公平涉及到環境使用者與非環境使用者的關系與環境使用者之間的關系。環境稅的設計要使環境資源的使用者支付所應支付的費用,使所有環境資源使用者公平合理地支付費用。科學合理地設計稅收制度是實現當代人公平的關鍵問題。環境稅的設計應該使所有排污者都要依據實際成本或預期的排放量多少或排放濃度的大小來繳納稅款,沒有排污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則不必納稅。但是,目前我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收費標準是污染物的排放,而不同行業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治理費用都存在很大差別,如果按照是否達標排放來確定稅率,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此,在公平原則下設計環境稅收模式,應該徹底改變達標排放的要求,按照對環境容量的實際利用程度,確定稅率。這并非取消環境質量標準,也不是放棄污染物排放的濃度控制,而統一的環境質量標準恰恰是制定稅率的重要依據,可以通過稅收杠桿維護理想的環境質量。
三、效率原則
在經濟學上,效率即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產出。”而套用到法學中,就是指以最少的立法及執法支出獲得同樣多的執法效果,或以同樣的立法、執法支出獲得最大的執法效果。環境稅作為關注效率的經濟法系列的組成部分,自然要以效率作為其追求目標。環境稅的效率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政府征稅的成本最低,二是通過稅收杠桿改善環境質量的效果最佳,環境稅的設立應考慮以上兩個目標的實現。實際上,環境稅的設立本身就在于對更高效率的追求。環境稅可通過改變比價以保證污染者承擔其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同現行環境管制手段相比,環境稅的彈性更大,污染者為了降低稅費,除了調整產量外,至少有三個途徑來降低污染:他們可以安裝污染削減設備、提高生產效率或者改變工藝過程以減少對有污染的物質的使用。稅收是一種自我規范的手段,一旦實施,市場力量就會自動解決其他問題。由此,可以降低管理、監督和強制執行成本。環境稅可為清潔生產技術的創新提供持續的激勵。出于污染者不得不對排污支付稅款,環境稅會為降低污染和技術創新提供長久的激勵作用,甚至把污染降到目標水平以下以減少稅款,這是環境得以保護的長效機制。盡管有相反的觀點認為稅收負擔使得廠商用于研究與開發的資源減少,可能使技術創新以及低污染的生產方法的創建速度降低,從而不利于環境的保護。但是,在競爭性的市場上,特別是對一個快速增長的產業而言,市場力量應該能夠推動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并降低排污和稅收支付。我們之所以要運用稅收的手段對環境保護加以調節,就是因為光靠市場手段無法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從而造成或多或少的效率損失。因此,環境稅的設計尤其要注重公平基礎上的效率原則,環境稅的設計應能普遍降低污染排放,并且稅收的執行成本要小于它所減少的污染給整個社會帶來的利益。
堅持環境稅收的效率原則就要突破過去的那些高費用、低效果的治理方式,改變以前的末端治理模式,盡可能地將征收環節設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的生產或流轉中,相對于末端排污者而言,原材料、能源企業的數量還是比較少的,這樣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成本也會相應下降,政府可以集中有限的監管力量使稅收足額及時入庫。另外,通過稅收杠桿引導企業對原材料、能源的生產工藝進行改進,可以大大減輕在使用環節造成的污染。這不僅節約了政府管理成本,更有助于實現控制污染的目標。
四、適度從緊原則
環境稅能否產生較好的效果,不僅取決于環境稅的制度設計,而且要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件相適用,以及采取適當的環境稅的實施方式。在此基礎上,環境稅應體現一定的從緊、強制性的效果,這是由環境保護的公共產品屬性和經濟外部性以及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所決定的。
首先,環境稅的設計要與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條件相適用,其關鍵在于環境稅稅率的確定。較高的稅率會使環境稅產生較強的刺激作用,有利于清潔生產、環保性消費等新行為模式的形成,使環境稅產生較好的環境效果。但較高的環境稅稅率會導致環境稅稅額遠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使經濟實體為過于清潔的環境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這樣會阻礙經濟的發展,造成經濟的萎縮,最終使環境的保護也因資金的匱乏而成為無源之水。因此,環境稅的設計要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初級發展階段相適應,要充分考慮到經濟發展的需要,不致使環境稅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但也應注意環境稅所追求的核心價值目標是生態保護,保證環境保護的有效性是環境稅的本位要求,如果環境稅要以經濟發展為首要的目標,環境稅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因此,環境稅的設計在考慮經濟發展時,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功能,即使暫時會有阻礙經濟發展的效果,也應采取適度激進的環境稅設計。
其次,環境稅的設計要采取一種循序漸進的方式。政府從宏觀層面制定一個時間表并予以公布,確定環境稅的實施階段,設定每個階段所要實現的目標以及每個目標的具體實施步驟。這種長期的可預見的實施計劃,體現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增強未來經濟行為的可預見性,這樣可使環境稅具有較好的可接受性,有利于生成一種新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模式,并保證企業行為、個人行為連續調整的積極性。
最后,從更深層次來講,環境稅應促進公民、企業的“環境友好”型的行為理念、價值體系和行為模式的形成,使環境保護變成內在的、自覺的行為。環境問題作為人類活動的后果,是人類過度干預自然造成的。以人類中心主義、個人主義和享樂主義為核心的傳統觀念,缺少生態保護的理念,養成了人類對于物質享受過度追求的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導致環境損害、生態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環境問題最終得以解決應更多依賴于人類行為理念和模式的轉變,而不是外部的強制。可以說,我們對于人類應當具有什么樣的有利于生態的行為理念與模式已有正確的認識,但人類遠沒有把這樣的行為理念和模式變成一種自覺。從行為學的角度講,要使人類放棄舊有固化的行為理念或模式,而轉向與之對立的方面,不是幾次的宣誓就可完成的。一開始,外部法律制度的強制是必需的,明確而穩定的法律制度強化人們的生態意識,逐漸完成對人們行為模式的塑造。從這一點講,起始的環境稅設立不能過于寬松,適度強制將是必要的,這也有利于強化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使人們在較短的時間內養成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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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責任;公共責任;理性;個人
Abstract: The “responsibility” in traditional ethics is only related to human beings, and humans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 has been denied. According to philosophers like Rolston, natural beings also have a certain degree of subjectivity, and they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treated as subjects; natural beings have right to preserve their original states. Accordingly, it’s a requirement of nature that human being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environment. However, because of the neglect of human beings initiative and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Rolstons naturalistic explanation can not fully justify the reason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is closely interrelated with human rationality. People recogniz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only when their rationality mature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man is the only subject who can make rational decisions about their activities and take responsibilities. Individuals are different in their abilitie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for environment are different accordingly. In the judgment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wo concepts that we focus on are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On some occasions, due to the accumulation of human behaviors and the long?term consequences of some collective actions, specific individuals are not to be blamed. But without individuals taking commitment and responsibility, the so?called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is likely to turn out to be “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people should keep developing their rationality and shoulder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abilities in the interactions with natur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public responsibility; rationality; individual
由于環境的公共性,環境責任本身即具有“公共責任”的含義。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認為,個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集體性的組織才是保護環境的責任主體。這種觀點看到了環境問題的公共性,看到了組織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性,無疑是合理的。但是,集體最終必須建立在成熟的個人的基礎上;沒有能夠承擔責任的個人,集體很容易變成某些個人圖謀私利的工具。從認識論的角度看,責任意識的建立和發展是和人的理性相關的,只有人的理性發展到了一定程度,人們才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責任。面臨人類環境的嚴重狀況,人們應該不斷地發展自己的理性,并在個人與組織的互動中積極地承擔起相應的那份責任,而不是以集體承擔的理由從而使環境保護缺乏實際的行為主體。
一、責任與環境責任的概念
按照韋伯的觀點,責任其實就意味著主體對自身行為的事前動機與事后目的的關照。1在現代漢語中,責任這個概念至少有兩層含義:第一,從消極的意義上說,就是行為主體能夠承擔自己的行為后果,并可以為這些后果付出代價;第二,從積極的意義上說,責任其實就是強者具有的那種保護弱者的意識,是有能力的主體為他所保護的人提供某種存在方式的一種主動性的承諾。但是,這兩種責任概念都是歷史上的,無論哪一種責任概念都和自然本身沒有關系。就此而言,環境責任的含義與一般意義上的責任不同,它把自己保護“他者”的意向和行為指向了自然,尤其是人們生活周圍的自然世界。
國內學界目前關于環境責任的理解大概有這樣一些觀點:第一,認為h境責任是以追求與實現自然生態平衡或人與自然的和諧為價值目標的特定責任。2第二,環境責任的主體是多樣化的,但是共同體應該承擔絕對的責任。劉湘溶認為,在復雜的社會系統中,個體的作用越來越有限,“在主體意志自由和認同于客觀理性的基礎上,作為主體的國家應承擔絕對責任、契約責任、期望責任和自愿責任”3。第三,關于企業的環境責任和經濟利益的關系,學界的爭論非常激烈。有的學者認為,企業的環境責任主要是社會對企業在環境保護上的道德要求,以及法律要求,環境責任和公司利益一樣是企業的重要目標。4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司的環境責任與其營利性的矛盾、沖突是絕對的,補償與互相促進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因此,公司在謀求自身經濟利益時,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只能是部分性質的。5第四,一些學者重點關注了企業環境責任的來源。曹孟勤認為,企業的環境責任建立在企業的生態本性基礎上,而企業的生態本性則以勞動的生態本性為依據。6劉素杰、李海燕等則是從角色責任的角度來理解環境責任,認為任何角色在履行責任的時候,都不僅限于履行角色必須的分內職責和法律責任,而且注重角色的應然職責。由此推出,環境責任是企業應該擔負的角色責任。7第五,一些學者關注了政府環境責任的來源。鞏固認為,政府環境責任的基礎應為公眾環境利益,而公眾環境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利益。也就是說,政府的環境責任來自于它自身的公共服務職能。8陳晨也認為,環境責任不同于法律規定的環境義務,環境責任源于環境危機和人們對整體利益的關懷,它能推動人們不斷地研究和發現關于環境保護的新內容,從而推動和改變人們對環境義務的新理解。9
可以看出,這些觀點主要指明了政府、企業在保護環境上應該做的事情。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不少企業依然在違反這些要求,并沒有真正承擔起他們應該擔負的環境責任。從主體性的角度看,法律賦予的環境責任實際上等同于環境義務,這種義務要求倘若不經過主體的理性反思和認同,那么,它們在主體自身的環境認知中,就只不過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已,而不是自己應該而且必須主動承擔的道德責任。實際上,保護環境不能僅僅理解為一種法律義務,而是緊緊關涉著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為了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除了應該加強法律上的懲罰力度之外,從理論上澄清環境責任的承擔主體,以及環境責任的分配依據依然是十分重要的。
二、理性精神:承擔環境責任的思想基礎
從歷史起源上看,環境責任的最初思想來自于環境倫理學。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破壞越來越嚴重,西方發達國家最早提出了環境倫理的思想,呼吁人們過一種節約和環保的生活。但是,在環境倫理學的理論中,哲學家實際上是把人看成是被動的責任承擔者, 并沒有把人看成是履行環境責任的主體。根據羅爾斯頓、史懷澤等人的看法,自然界也具有一定的能動性,并且是和人一樣的主體,因此人們破壞了自然的存在就應該承擔責任。根據這種觀點,人們對自然承擔責任就被看成了自然提出的要求,環境責任其實是自然對人發出的命令。在這種觀點的關照之下,自然物繼續以原有的狀態存在下去,也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天然權利。但是,這種理解環境責任的自然主義態度,因為忽視了人自身所具有的主動性,并不利于說明人的環境責任。
漢斯?約納斯認為,責任其實就意味著有能力的主體在考慮了未來之后的負責的行動。在人與自然及現在的人與未來時代的關系中,現在的人是唯一能對行為的做與不做作出選擇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因素,是唯一能負起責任的道德主體。就此而言,治理環境污染強調的應是有能力的、存在著的人,對無能力的自然和未來世代的責任,保護環境就是我們為了未來世代而對自然負責。他提出,在面對自然的時候,人的活動應該符合三個準則:“如此行動,以便你的行為的效果與人類永恒的真正生活一致”;或“如此行動,以便你的行為的效果不至于毀壞未來這種生活的可能性”; 或“不要損害人類得以世代生活的環境”或“在你的意志對象中,你當前的選擇應考慮到人類未來的整體”。1在這里,約納斯就把責任的含義建立在了人的理性的基礎上。而理性的基本含義,就是指人所具有的那種能夠進行邏輯推理的認知能力,借助這種能力,人才能夠對世界上的事物進行合理化的安置。簡而言之,“責任就是在人類的未完成狀態中去努力完成自我的內在規定性以適應外在規定性……責任可以表述為理性的自我規定性及其變化的過程”2。
事實上,責任從來都是主體在理性反思的基礎上對自己的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但是,責任最終建立在人與事物的意義關聯上,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利益的關聯上。人們常說的“利益”,只是表達了責任主體與對象之間的一種關系,而“意義”才是對兩者之間關系的最根本的描述。就此而言,如果僅僅從利益角度去衡量人類的責任,那將是對人類生命意義的最直接的無視。因為規律和秩序在保證人的生命價值過程中的重要性,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著對規律的遵守。在一個環境危機的時代,人們是否尊重生態規律和尊重生態規律的程度,能夠體現出一個人的責任意識所能達到的程度。此外,責任還意味著“無私”,這種“無私”倒不是說人不可以有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說責任主體應該充分意識到受保護對象的“自在性”,并給予這種自在性以充分的空間。或者說,責任主體對受保護對象的保護,不是以自己“以為的”方式,而是以“對保護對象來說”最好的方式,讓受保護的對象去“自在的”存在。讓“受保護對象”按照自己期待的方式存在,讓它以自己“應該的”方式存在。作為環境責任的對象來說,環境自身不會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是,人類從自己的理性出發,所認識到的對環境的責任,就是保護好自然的自在性。當然,這個自在性主要的應該是從合乎生態規律的角度上去理解,是生態規律描述的自在性,而不應該是放任的自在性。
從法律上看,雖然現在世界各國大都公布了環境保護法,提出了環境權利的思想。但是,“法人環境權”、“國家環境權”這些概念,均非自然主義意義上的環境權。因為事實上,環境權利被給予了法人實質上已經是民商法上的財產權利,而國家環境權本質上則指的是國家自主處理本國環境事務的。這中間存在的一個差距就是:其一,環境權利所指向的環境是整體的、綜合的;其二,環境義務所指向的環境卻都是局部的、單項的。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這兩個概念是不對等的。比如,我們保護環境保護的只能是具體的樹林、山岡、農田,而不可能是地球整體。一句話,我們可能履行的環境義務是部分的、有限的、不徹底的,而環境權利的要求卻是整體的、無限的、徹底的。環境權的整體性決定了它無法具體化為公民個人的權利,我們所能采用的法律手段,只能是對所有影響環境的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但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也畢竟是有限的,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的都是比較重要的社會關系。但仍有大量看似微不足道的人行為,雖并不違法,累計起來卻足以影響整個生態環境。因此,對于保護環境的整體利益來說,強調個人的環境責任還是非常重要的。
自然界當然有其強大的一方面,比如,自然自身的變化有可能把人的一切活動都掩埋成為虛無。環境危機的原因已經表明了它必然是人類在很長歷史時間內要面臨的問題,人類不要奢望很快解決環境危機。而且,如果環境危機永恒地持續下去,我們可以設想的結果,就是人類最后的終結。因此,人類最應該擔心的事情其實不是在沒有解決環境危機的情況下,人類看到了自身的終結,相反,人類應該考慮的,以及能夠考慮的問題是,人類在這個存在的時間內應該如何有意義地生存。海德格爾說:“決心若作為先行的決心,就贏得他的本真性了。在先行的決心中,此在著眼于它的能在領會自己,其方式是:它直走到死的眼睛底下以便把它自身所是的存在者在其被拋境況中整體地承擔下來。這樣下了決心承擔本己的實際的‘此’,同時就意味著投入處境的決定。”1就此而言,環境危機應該變成一種外在的壓力和挑戰,人類在面對這種壓力的過程中,如果能夠展現一種堅定的決心,表現出應有的聰明以及高貴的自制,才是一種理性存在物最應該做的事情。
三、現實的個體:環境責任的有效載體
在日常語境中,“環境”一詞本身就是和人相關的,環境只能是與人生存相關的環境。比如,城市的公園、綠化帶等等,雖然從自然的意義上說,它們不過是具有自然屬性的自然物,但是從文化的意義上看,它們卻直接是人的生存環境的“構成物”。 根據環境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這些與人的生活相關的環境出現了異常狀況,執法機構就應該追究相關企業、組織、政府的責任。但是,在環境責任的界定方面,有時候會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難。比如,人類作為集體概念,自身很難像一個人一樣聽從“理性”的命令而行動。因此,為了保護環境的整體利益,我們只能從比較小的組織機構,以及現實的個人那里尋找承擔環境責任的“載體”。
由于人與人在能力上的差別,因此社會給予每個人的環境義務是不一樣的。當然,盡管人們對自己被要求承擔的環境義務的大小、多少上可能會有不滿,但是對于自己負有環境責任這點,一般是沒有異議的。因此,在涉及環境責任的認定方面,我們非常需要關心的一對概念就是集體責任和個體責任。由于人類行為的集體性及其后果的累積性,一些個人行為的長期后果卻很難歸咎到具體的行為者。而具體的個人,由于知識和能力的限制,也無法預知和把握其所參與的集體行為的長期效應。因此,這里就出現了這樣一種觀點:既然我們無法要求個人對集體行為的未來后果承擔責任,那么作為集體的企業就必須為人類的未來承擔其相應的責任。與此同時,另外一種聲音也是明顯的,即集體很難作為理性的主體去行動,因此應該把環境責任落實在個人的身上。從理論上說,環境責任也有兩種表現形式:第一,個人意識到的環境責任;第二,法律規定的環境責任。個人意識到的環境責任,作為個人的能動性力量的一部分,它具有足夠的熱情和驅動力。而法律規定的環境責任,由于公民個人可能是沒有意識到的,因此這種意義上的責任形式仍然可以看作是義務。總之,從社會給予的責任形式,或者一種外在的命令,到變成行為主體的積極主動的責任意識,這中間存在一個發展的認識過程。在生活世界中,存在不少這樣的現象,法律明確地規定了一些組織和個人的環境責任,但是這些人卻直接無視了這些法律規定,而寧愿接受最后的懲罰。這就是說,這些行為主體只承認了這些規定的“義務性質”,而沒有從理性的角度認識到這些規定同時蘊含的責任要求。
對社會的普通公眾來說,大家最重視的就是對政府的環境責任是如何界定的。所謂政府環境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的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力,以及因政府違反上述義務和權力的法律規定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問題是,政府作為行政主體也不具有無限的能力,即使法律規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政府也未必就能夠合理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但是主要的原因應該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嚴格執法,甚至本身就在執法違法等等。當然,還有一種比較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相關的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顯然,如果法律本身不具有正當性,或者法律本身具有合理性而產生的程序沒有經過公眾的廣泛參與,法律的執行效率就是值得懷疑的。而研究表明,現行環境法的缺陷就在于,對于政府的環境責任規定得不充分,或者規定得不明確,這樣的法律就缺乏了執法所需要的可操作性。即便是這樣,我們應該追問的是,在這樣的過程中,普通的公民個人應該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個人的角度看,自己愿不愿意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則全部是一個個人自由的事情,社會似乎沒有權利要求公民承擔何種具體的公共責任;而從社會的角度看,它很想擁有這樣的公民,即能夠對他人、國家、社會、自然有責任心的人。這中間顯然存在一個觀念上的沖突。但是,在這里我們不應該把個人和社會對立起來,或者簡單地把個人與組織機構對立起來。因為在實際上,每個人都分布在不同的組織機構中。而從組織內部的角色分配的角度上看,尤其是組織內掌握權力的個人,在環境問題上就應該多承擔自己的責任。這個責任也許可以有許多方面的內容,但是,首先重要的是,這個“組織內的權力者”應該知道現代社會的發展方向,應該允許環境問題上批評聲音的存在和傳播。一個理性的公民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可以陳述自己的利益,同時也要做出適當的讓步,這是一個基本的立場。其次,組織中的個人,如何秉持自己的理性,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力,在自己的職責范圍之內“盡可能”地去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在現代社會,個人和組織不是嚴格區分的,很多人都是組織機構的內在成分,因此個人能夠充分利用組織的力量去保護環境,這是現實的個人所不可缺少的環境責任。
關鍵詞:大學生
生態倫理觀 價值 現狀 策略
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是指有組織、有計劃地把生態倫理的原則和規范內化為大學生心目中的“道德律”,并外化為他們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活動,使大學生能自覺以道德的視角重新審視和定位人與自然的關系,構筑起大學生自覺的生態倫理意識,使他們關注人類未來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強生態倫理觀教育,既是當前大學生堪憂的生態倫理素質的迫切需要,也是時展賦予大學生必須面對的挑戰和肩負的重要歷史使命,更是人類道德意識進化的一種必要的精神提升活動。
一、加強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的價值
加強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既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新發展,也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弘揚,還是全面提升大學生道德素質的內在需求,更是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訴求。
第一,新時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新發展。長期以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往往局限于其政治價值的實現,認為思想政治教育僅僅是解決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忽視了對大學生在人與自然關系問題方面的正確的定位與引導。新時期,隨著人類面臨著科技革命帶來的越來越嚴峻的生存危機,人們逐漸清醒地認識到自己與自然的關系必須進行新的定位和重構。因此,突破傳統的人與人之間的道德局限,把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道德建設的領域,使思想政治教育沖破原有的價值局限,在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同時,為生態文明建設服務,這是時代賦予思想政治教育的全新課題和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新發展。
第二,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弘揚。思想政治教育是中華民族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寶貴精神財富,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它也對維系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凝練民族精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國古代人一種悠久的生活智慧,是人們對宇宙、自然、自身認識的凝結,它蘊含了生態保護的整體意識、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庸理念、人對自然索取的適度原則以及生態保護的制度措施等一系列內容,是人們轉變近代工業文明以來天人對抗、征服自然的傳統觀念,突破人類中心主義,重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建設當代中國生態文明的重要文化淵源。因此,加強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既是對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很好的繼承和弘揚,也為處于越來越嚴峻生態危機困擾的大學生們提供深厚的價值支持。
第三,全面提升大學生道德素質的內在需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標是要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這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接班人不僅要有“四有”的高尚品質,更要具備符合未來社會發展需求的素質。作為民族的希望與未來,大學生必須懂得并身體力行地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因為“一個人只有當他把所有的生命都視為神圣的,把植物和動物視為他的同胞,并盡其所能去幫助所有需要幫助的生命的時候,他才是道德的。” 因此,具有較高的生態文明素質,不僅是國家社會對大學生的期望和要求,也是大學生自身健康成長的內在需求。
二、大學生生態倫理素養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從總體上看,當代大學生的生態道德意識基本具備,但是生態責任意識、生態憂患意識相對薄弱。對待生態環境,大學生基本都有比較正確的善惡標準,能夠明辨是非對錯,但這種善惡標準往往更多的是停留在意識層面,絕大多數學生很難用這些標準來及時制止和糾正其他人的不良行為。另外,很多大學生在自身行為上,也往往不能從自己做起,不愿從小事做起,對自己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所應承擔的責任認識不夠,在知與行上存在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表現為主客觀兩個方面: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近代工業文明開創的一個嶄新時代,人們信奉“知識就是力量”。在這種信念的支配下,人們征服自然的雄心前所未有的高漲。大學生在這種氛圍的感染和影響下,也摩拳擦掌,“欲與天公試比高”。在開拓新的科學領域、大力發展經濟、追求自我價值的最大實現的時候,僅僅只顧及到了眼前的利益,完全沒有考慮到生態的平衡和可持續發展。
另外,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消極因素的影響和沖擊,追求消費、追求享樂的價值觀念在一些大學生身上不斷蔓延,這種“消費異化必然導致生產異化,永無止境地向自然索取,最終導致人與自然之間的激烈沖突,這就是生態危機的根源。” 許多大學生在諸如節約用水、杜絕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垃圾分類以及不亂扔廢舊電池等生活細節方面都體現出被動和漠視,甚至個別大學生還一手導演了傷熊、虐貓、殺人及自殺等極端事件。這與保護自然、尊重生命的生態倫理觀念是根本背道而馳的,說明當代大學生從根本上還沒有完全建立起熱愛自然、熱愛生命的執著的生態倫理信念。
三、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攻略
(一)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的原則
1、遵循生態倫理思想的客觀要求
生態倫理作為人類處理自身及其周圍的動物、環境和大自然等生態環境的關系的一系列道德規范,是人類在進行與自然生態有關的活動中所形成的倫理關系及其調節原則。生態倫理突破了傳統倫理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強調人類不僅要在道德上關愛人類自身和人類社會,而且要對自然界中的各種存在物都要承擔起道德的責任和道德的義務。人本來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我們連同我們的肉、血和頭腦都是屬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 因此,只有當人順應自然規律,把握自然時,人才是回歸自然的,人的自然與“天”的自然才是統一的。“天行有常”、“順物之性”,人類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遵循生態倫理思想,敬畏自然、保護環境、熱愛生命,并不是要求人們去刻意追求苦行僧的生活或倒退到去過農耕社會的艱苦日子,而是提倡一種人們在物質、精神和社會需求三方面都不斷豐富的健康的生活模式。即在保障人們一定生活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奢侈和浪費,在生活中要不斷豐富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和精神境界,注重關愛自然、關愛生命,對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都像對待人類自己一樣,以“善”的理念去謀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發展。大學生只有秉承了這種正確的思想和理念,才能真正樹立起科學的生態倫理觀念。
2、遵循道德品質形成的客觀規律
道德品質是一定社會、一定階段的道德原則和規范在個人思想與行為中的體現和凝結,是一個人在一系列道德行為中表現出來的比較穩定的特征和傾向。一個人道德品質的形成,是在道德教育、道德建設、道德實踐的不斷循環往復的過程中,道德主體的內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勵要素的統一,知與行的統一,道德意識和道德實踐的統一。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其實質就是培養大學生在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方面的道德品格。所以,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必須遵循道德品質形成的客觀規律。一個人道德品格的養成,是一個綜合化的過程,它首先從明理開始,即要加強大學生在生態倫理方面的知識和理論的學習,使其掌握正確的生態倫理原則,然后將這些知識和原則內化為自己內心的信念,并幫助他們用正確的理論去指導道德實踐,即將生態倫理的原則、規范貫穿到實際的生活中去,使大學生們能自覺地用生態倫理原則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最終形成一種良好的行為習慣,從而真正做到所提倡的“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知行統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3、遵循大學生思想道德發展的實際和主觀需求
大學生思想道德的實際和其發展需求是影響大學生生態倫理觀形成成效的關鍵。當代大學生,是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我國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社會處于轉型的關鍵時期成長起來的,他們既理想遠大又目標茫然,既知識豐富又缺乏認知,既思想活躍又缺乏判斷力,既情感豐富又缺乏歸屬感……從大學生思想道德發展的階段看,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正處于一個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時期,有一定的思想道德基礎,但不穩定,極易受到外來不良思想的沖擊和影響。同時,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大學生急迫地探尋答案,但現實的復雜往往讓他們陷入更深的迷惑之中。因此,迫切地需要正確的引導,來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觀念,掌握是非的價值評判標準。
因此,在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的過程中,老師和學生之間應建立起平等互動、互相尊重、互相學習的新型關系,通過有效的行動上的交流和行為上的積極參與,調動老師和學生兩方面的積極性,從而在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方面收到理想的效果。
(二)大學生生態倫理觀教育的策略
1、生態倫理知識和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學習和內化。構建大學生的生態倫理觀念,必須首先從認知著手。通過現達的媒體和信息技術,大學生很容易了解到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生態危機的事實和現狀,但是,很少有大學生能夠透過這些表象反思其蘊藏的深層次的問題。何為倫理?倫理僅就人類社會而言嗎?對待自然,也應該秉承倫理觀念嗎?……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是構建大學生生態倫理觀的前提和基礎。我們必須首先以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為主陣地,充分發揮其他人文社會科學以及自然科學課程的隱性思想政治教育重要作用,在大學生中全面普及生態倫理知識。同時,要充分利用學校的各種宣傳渠道,大力宣傳各項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保護環境的各項規章制度,突破大學生在生態倫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認知上的局限。其次,通過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強制力,促使大學生們必須嚴格遵守并使自己的行為符合這些規范。通過外在強制的行為規范,大學生之間會逐漸形成一種行為的同化。即遵循這些規范不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的,自己的行為正逐漸同他人和集體、社會關于環境保護的要求相一致。最后,是大學生生態環境保護倫理和法紀知識的內化。大學生通過行為的規范和行為的同化,逐漸從內心深處真正相信并接受這種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正確觀點,并將生態倫理的觀點納入自己的價值體系,成為自己行為處事態度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
2、生態倫理情感的喚醒與共鳴。人類自誕生以來就和自然界有著緊密不可分割的聯系和感情。從“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到“仁民愛物”、“民胞物與” ……無一不顯示了古代人類對于孕育自己的大自然的深厚情感。但是,伴隨著近代工業文明所凸顯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模式,促使人們為了滿足永無止境的欲望,對大自然不斷進行掠奪式的開發。恩格斯早就告誡過,“我們不要過分陶醉于人類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大自然都對我們進行報復。”在一次又一次地面對嚴酷的懲罰過后,人類開始也必須要反思自己和自然的關系了。
喚醒大學生內心深處對于自然、對于人類、對于未來的情感,是從根本上樹立起生態倫理觀念的基礎。充分利用現達的宣傳媒體,廣泛深入地的宣傳和報道當前國際國內面臨的嚴峻的生態危機;在思想政治理論課以及其他相關學科的教育教學過程中,在學生社團及各項社會活動中,要引導學生關注身邊的生態問題,探討生態價值、生態倫理、生態文明等問題,并幫助學生深刻地剖析人類面臨的這一系列危機和問題的原因和實質所在,引發大學生對于當前環境問題的共鳴,徹底喚醒他們內心深處的責任感、同情心和危機意識,激發他們對保護環境、保護生態的自覺意識和行為動機。
在實際教育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諸如野外考察、模擬游戲、主題活動等方式,營造濃郁的校園生態文化氛圍,讓大學生們不斷實踐生態道德行為。同時,對于一些以自己實際行動保護自然,維護生態平衡優秀的個人和集體,要及時給予鼓勵和宣揚,在同學中樹立起踐行生態倫理觀念的模范和榜樣。對于那些破壞生態環境的惡劣行徑要及時給予反擊和抵制。另外,還要引導學生對生態道德行為進行反復的實踐,從而鞏固這些道德行為,并逐漸使之形成穩固的、自動的、愉快的行為模式,最終實現這種道德行為的習慣化,這也是構建大學生生態倫理觀念的最終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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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眾參與制度概述
公眾參與制度(PublicParticipation)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里,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決策活動,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公眾的切身利益。在環境保護中確立公眾參與制度,是民主主義理念在環境管理活動中的延伸,公眾既是環境的破壞者,又是環境的受害者,更是環境的治理者,對于與維持自身生存休戚相關的環境質量的改善享有當然的參與權利。
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制度,是在實踐中不斷發展與總結出來的,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早在20世紀50—60年代,西方工業的高速發展造成了環境的惡化公害事件不斷發生,如日本四大公害事件,美國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等,這些事件均造成了巨大的人身,財產損失,70—80年代環境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日益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保護成為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美國是最早將公眾參與制度引入環境管理領域的國家,它在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中首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方面確認并保障公眾對行政機關有關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的權利,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其對人類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活動的情報和資料。
公眾參與是日本環境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法寶”,在1993年頒布的《環境基本法》和1994年制定的《環境基本計劃》中將公眾參與定為基本原則和長期目標。1982年的《世界自然》原則23規定:人人都應當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集體地參加擬訂與其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遇到此種環境受損或退化時,應有辦法訴請補救。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0強調:環境問題最好是在有關市民的參與下在有關級別上加以處理。在國家一級,每個人都應有權獲得公共當局所持有的關于環境的資料……各國應通過提供資料來便于和鼓勵公眾的認識和參與,應讓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序。
我國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對我國環境法制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只有讓公眾參與到環境管理的過程中,使之了解到自己享有的環境權利和.義務是相伴而生,相伴而失的,這樣逐漸提高其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公眾自覺、主動的關注環境問題,并對環境法的實施進行監督,運用法律武器和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斗爭,真正實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做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進而椎動環境法的正常有效實施,増強了環保執法的力度,有利于環境監督管理體系的完善,促進環境法的逐步完善。
2我國公眾參與制度的現狀分析
無論是從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還是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的運動和地位來看,在西方一些國家,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己經成為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的基礎,是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發展的重要動力。
2.1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仍然屬于政府倡導下參與
在我國,大多數公眾參與不是公眾的自覺行動,而是在政府引導下進行的。這種公眾參與一般是首先由各省、市、縣政府或其環保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某一環保決策進行報道和公布,使公眾先對此有所了解然后由政府牽頭,組織公眾進行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成立環保志愿者隊伍,或者配合這些行動開展一些倡議性的簽名活動等等。這種公眾參與的缺點是缺乏系統性和持續性,當政府決定實施某一環保政策時,公眾就會被組織起來進行“廣泛”的參與;一旦政府沒有動力或資金實施該政策時,這種所謂的“公眾參與”馬上處于癱瘓狀態;另外,由于公眾參與是在政府倡導下進行的參與,公眾很難有自己的獨立立場,而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其主要目的是實現公眾對政府的有效監督。因此,對我國而言公眾參與最核心的內容己經被抽掉,剩下的更多是一種形式上的東西。
2.2法律層面上公眾參與現狀
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環境保護事務,并對國家機關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對其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提出申訴、控告。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律、法規也都作了類似規定。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對公眾參與作了比較詳細規定的一部法。
由上可知我國目前有關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的規定有以下特點:總體上只有抽象性規定沒有將權利具體化,權利的雛形只是零散地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文中,缺乏實現權利體系的構建,即很難具有可操作性;與一些國家在憲法中創設環境權相比,我國還未確立公民環境權的憲法地位,因此,在我國,公民的環境權不是法定權利,只是作為應然權利而存在,這就無法為公眾參與制度提供相應的法律基礎;檢舉和控告作為一種事后救濟,其本身就不應成為一種公眾參與的首選方式,而應該作為一種補充方式,因為環境損害具有不可恢復性和不可逆性的特點,然而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卻將其作為公眾參與的主要方式在總則中加以規定,這顯然是本末倒置。就環境知情權而言,“人們有權知道環境的真實狀態”這一權利應在立法中得到確認,如烏克蘭共和國《自然環境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有權以法定程序獲得關于自然環境狀況及其對居民健康的影響等方面確實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國的《國家環境質量法》和加拿大的《環境保護法》均有相似的規定。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條文明確規定公眾在此一行政程序中有任何參與的權利機會。
2.3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欠缺,參與程度低
據1998年7月一10月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聯合進行的我國首次范圍最廣、樣本量最大的一次全國規模公眾環境意識調查顯示,公眾的環境道德意識較弱,其中城市居民的環境道德水平高于農村居民;公眾參與環保活動的總體水平較低,公眾對人與自然關系的看法,1/3的人持模糊認識,相當部分的公眾持有不符合環保觀念的自然觀;公眾在環境意識中具有很強的“依賴政府型”,在對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關系的認識上,公眾更傾向于在當地的發展過程中,經濟建設重于環境保護。除此之外,中國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巨大影響使得我國公眾的環境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比較淡漠,認為環境問題是屬于國家機關的管轄范圍,和公民個人沒有多大關系,即使個人的環境權益受損時,也本著“以和為貴”的思想處理問題,息事寧人。總體來看我國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總體水平偏低,并直接導致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的程度不高。
3完善我國公眾參與制度的構想
3.1通過立法確立公民環境權的地位,這是實現公眾參與的根本保證和法律基礎
所謂環境權,指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無論是環境權的主體還是具體權利內容都沒有詳盡的規定,環境權并未作為一項明確的實體權利得到落實。縱觀西方發達國家立法,環境權己成為一項新型人權確立下來,完善環境權的立法也是我國法治發展的必然趨勢。
目前,我國只在憲法和一些法規中規定公眾參與原則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憲法、基本法、單行法、環境標準法、傳統部門法中明確規定環境公眾參與權是公民環境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通過公眾參與機制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以此確立公眾參與的憲法依據。其次在環境保護法中應明確規定公民在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的權利。第三,對傳統的法律部門應當作適當調整,完善對環境權的規定,劃分環境權與傳統法上所保護的權利之間的區別、界限,明確公民通過公眾參與所保護的權利目的所指。在環境公眾參與權與傳統的法律規定相重疊、甚至相沖突時應如何選擇。第四,對單行的環境法規進行修改,細化公眾參與的具體途徑。
3.2保證公民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前提條件
環境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的基本保證,它在美國和英國環境立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就我國而言,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環境狀況公報。”,從1997年6月5日起北京、上海、南京等10個城市開始進行環境空氣質量周報和日報,從而大大提高了環境管理的透明度。然而,我們要看到,《環境保護法》只是確立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環境狀況公報的義務,并未直接賦予公眾環境知情權。今后,應當通過立法直接確立公眾的知情權,并應具體規定知情權的行使方式、程序以及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濟程序。
首先要完善信息公開立法,應該指定類似《信息公開法》的特別法,該法至少要對以下問題做出規范,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標準、程序、時限、責任結果、咨詢、質疑、監督、救濟等方畫的內容;另外,作為配套的法律,還需要制定《監督法》使政府的行為處于人大的監督之下,以促進其公開;制定《新聞法》,通過賦予和保障新聞工作者的采訪報道來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并促進信息公開。其次應當完善依法申請公開的公開方式,我國的傳統法上對依法公開的規定比較多,卻輕視相對人的信息公開請求權。一些國家法律規定,“環評”審批部門應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或雜志上聲明,該聲明包括審批決定的全文,主要的理由及其在審批中的相關考慮;其他相關資料即使不公布,但是如果當事人索求,則應向其提供,保證公開。在此基礎上,一旦當事人對該決定表示異議,特別是涉及程序的拖延、“環評”法規的解釋等問題,應保證其能夠訴諸法院,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類似做法可供我們借鑒。最后,必須完善侵犯環境知情權的救濟制度。規定公民的環境知情權,一旦該權利受到侵犯可依此提起訴訟。盡管在我國的行政法里有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但是首先必須把環境知情權納入公民的合法權利范圍內,否則該主張就無法可依。
3.3通過環境立法保障公民環境訴訟權利,是實行公眾參與的有效形式
要落實公民的環境訴訟權,首先我國的環境權并未作為一項明確的實體權利得到落實,所以在法律中必須規定比較完備的相關條款,使關于公民訴訟的法律規定更嚴密,以便于公民進行環境訴訟。其次要放寬公民進行環境訴訟的主體資格,只要“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而不論利害關系的性質的主體,那么他就具有原告資格。且法院對訴訟資格的審查應當是質量上的審查而不是數量上的審查。只要原告受到了“可以辨認的輕微的事實上的損害”就足以確認其具有訴訟資格,而不論這種損害多么間接,因果關系多么微弱。那么他就具有原告資格。最后在各單項環境法中還必須規定比較完憊的相關條款,使關于公民訴訟的法律規定更嚴密,以便于公民進行環境訴訟。比如,從民事法律上講,由于環境侵權是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依據傳統的民法理論和民事訴訟程序,對受害人實施救濟是十分困難的。因為按照傳統的理論,要證明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和侵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確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嚴格判定不特定的以至多數侵權者的責任分擔關系等等,是極其復雜的,現實當中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些,都是在完善我國環境訴訟制度中應該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