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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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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第1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及類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糾紛數量上具有擴張趨勢。近年來,工業化、城市化的迅猛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增值效應變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權益受到危害,當事人有較之過去更為強烈的訴求愿望,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訴訟主體多元化。伴隨農村經濟結構由單一性向多元化的轉變,糾紛主體也由過去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與農戶(承包方)發展為各類經濟組織、公司等與承包人之間、承包人之間等更為復雜的關系。三是糾紛的類型的復雜性。農村土地糾紛比較復雜,大量糾紛以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沖突為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如合同、民事侵權;涉及鄉(鎮)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以及政府部門做出錯誤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糾紛,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1]四是糾紛規模具有群體性。農村土地糾紛大多涉及人員多,群體性特征明顯,若不加以控制則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發或集體上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類型大致可分為: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通常是指以集體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為代表的發包方和以農戶為代表的承包方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的合同;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從中漁利而引發糾紛;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近幾年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逐漸上升,而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在所有糾紛當中占據了較大比例。主要表現為:參與流轉的各方之間采取的方式和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轉合同無效;參與土地流轉的各方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轉管理部門進行報批、備案、登記等不規范流轉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即享有對該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發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發包方的侵權主要表現為: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違規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強令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發包方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權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內部分配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承包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組織所有,另外兩種歸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內部分配時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地征收中補償對象的糾紛和分配方案差別待遇導致的糾紛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民商事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與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設置不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縣兩級農業部門的經營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啟動仲裁的前提條件不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若想啟動仲裁,一般可以采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雙方簽訂過書面的仲裁協議,如果該仲裁協議有效,則當事方只能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種方式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仲裁協議,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請了仲裁,仲裁機構即可受理,可見,啟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也可申請仲裁這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則必須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具有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意思為前提,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三)裁決的法律效力不同與勞動爭議仲裁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并非雙方解決糾紛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便經過仲裁,但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裁決不具有任何效力,糾紛重新處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裁決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的,另一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則完全實行民間仲裁,仲裁委員會雖然在相關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但仲裁委員會完全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基于上述分析,有觀點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仲裁。[2]我們認為,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機構設置、管轄制度、仲裁原則、仲裁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顯差異,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質屬性,仍應堅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解決機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困境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時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簡約性、成本上的經濟性、解紛方式的非對抗性等優勢和特點。這些優勢和特點與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涉及面廣、季節性強、政策性強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紛方式而言,仲裁解決并未成為糾紛當事人的首選,仲裁案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傳不到位、糾紛當事人仲裁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還在于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制本身的問題。

    (一)仲裁行政化傾向明顯首先,從仲裁機構設置來看,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在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有關行政單位主管,有林業點的地方,由林業單位主管,非林業點的地方,由農業單位主管。通常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調解仲裁委員會主任。調解仲裁委員會易變成行政單位的附屬,集行政管理、仲裁為一體。其次,從仲裁的啟動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并不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必要,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再次,從仲裁管轄來看,立法堅持屬地原則,當事人無權選擇仲裁機構。這些都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從立法上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行政化傾向最明顯的危害莫過于對糾紛當事人要求公平正義權利的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大都設在行政職能單位,集行政辦理權與仲裁權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權也具有仲裁權,這種雙重性質的機構設置模式,使得仲裁難以依法獨立進行,難以彰顯公平、正義的仲裁價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質屬性。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而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著重于平等、自愿,應當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只要一方當事人提起就進入到仲裁程序,完全無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這樣提起仲裁的體制設計一定程度上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侵害到仲裁有關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有悖糾紛解決機制應當符合正當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

    (二)仲裁機構設置的隨意性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機構的設置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置的具體操作規則,加之對仲裁機構性質、定位的認識不統一,除了上述機構設置中行政化傾向較為明顯外,還表現在機構設置上有一定的隨意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頒布以后,少數地方至今未設立仲裁機構;有的將仲裁委員會設在縣農業局,有的設在縣林業局,還有的設置在縣農經中心;仲裁機構與行政的依附關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機構實質上就是行政機構的附屬單位,有的直接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仲裁與行政職合二為一;[4]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設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規范、統一的做法。

    (三)仲裁員準入機制的欠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員的條件、仲裁員的回避、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現行規定欠缺對仲裁員準入機制的規定,即仲裁員的遴選程序、遴選機構等。據我們了解,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大都是經過簡單培訓即可獲得仲裁員資格證。例如,陜西省農業廳關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制度的通知規定“從事農村經營管理或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師、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為人公道正派、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農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請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審核發證。”①另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條件過于寬泛和原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特殊性及與此相適應的仲裁員資格缺乏立法針對性。

    (四)仲裁與訴訟銜接不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有別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一裁兩審”制。筆者認為:“一裁終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當事人若將經仲裁后的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法院則完全按照處理一般民商事糾紛的程序,重新立案進行審理,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完全不受仲裁裁決的約束。且審理期限長,重復勞動多,審理的結果還有可能完全仲裁裁決,使得執行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一裁二審”制度不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職能,還使糾紛窮盡所有解決手段,無法體現仲裁便民、快捷的優點,在仲裁和諧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與訴訟銜接不一致還表現在:受理范圍不一致。民事訴訟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主要是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和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確認糾紛則不予受理;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則比較寬泛和靈活,因受案范圍不統一,會造成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適用法律不統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依據相關政策等進行裁決,而法院判決只能依據法律、法規;證據收集與保全、執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與支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調查取證等,仲裁機構本身無權進行,必須向法院申請,但在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獲得的證據在訴訟中因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限制等因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院對執行仲裁裁決不予重視;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一般不予重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得到落實。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性質,樹立現代化仲裁理念首先,從立法淵源看,1995年頒布的《仲裁法》第77條雖然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疇外,但其歷史局限性已深刻顯現。在改革開放之初,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實行的,農戶通過與具有行政職能的生產大隊簽訂合同,其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解決糾紛采用具備行政性質的相關方法更為妥當。隨著社會的發展,承包主體早已突破集體內部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農業科技公司,農村合伙等農村承包主體多元化主體的出現使土地承包更加現代化、國際化,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定位于行政很難適應現代化、國際化需求。其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受案范圍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糾紛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權發生的權屬爭議、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無論是發生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還是發生在承包方之間以及承包地的流轉雙方當事人之間,其在性質上都是民事爭議,體現了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雖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的特殊性,但其糾紛性質仍應屬于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作為解紛手段或機制的仲裁,其性質上仍屬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開庭、裁決和送達等。其立法框架,內容和程序設計,基本上是以《仲裁法》為“母法”的,[6]因此,我國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無疑問應該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理論支撐。200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軌道。毫無疑問,將仲裁體制引入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機制中是我國的一大創舉,仲裁也因其自身獨特的優勢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多元化處理機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現行仲裁制度進行“去行政化”改造,回歸仲裁民間性、自主性之本質,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構建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制,充分發揮仲裁程序優點,用溫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推動和諧農村的建設,正是和諧社會的追求和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抉擇。

    第2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一、關于農村中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相關工作及問題

    (一)對于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不合法

    1.有的縣或不設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本級政府常務副縣(區)長兼任,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沒有或少于成員的1/2;2.主任、副主任不是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而是由政府任命;3.應由仲裁委主任處理的工作,責權不明。有權的不辦案,辦案的說了不能定案。仲裁員的素質能力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二)程序性工作運行不規范

    1.在仲裁庭的組成上,沒有經過所有成員共同選定出首席仲裁員,而是各自選取了一名仲裁員,當事人無法選定,則應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進行程序的指定。而是全部指定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人員承擔仲裁任務;2.在對仲裁申請的審查上,不是按申請條件審查辦理,而是行政部門領導依據情況決定要求仲裁機構辦理;3.在回避的問題上,在開庭前未示明,記錄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仲裁的公信力。

    (三)必要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

    1.村組做為被告或第三人的應當參加訴訟而未出席參加;2.沒有將不是被告的土地糾紛當事人的所屬的村委會追加為第三人。不論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為了依法解決問題,做為發包方的村民委員會不是被告人的應追加村委會為第三人;3.在發生村民委員會或著村民小組與他人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當是村民委員會或著是有著相對獨立的財產的村民小M。村民委員會參加訴訟的應列明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組參加訴訟的應列明提訟的相關代表人。

    (四)對于農業承包合同的仲裁書、調解書主文等書面的標書有待規范

    1.在進行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時,即使有的條件在調解仲裁法中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要嚴格與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相符合。2.有的裁定書和調解書被執行人不明確,無法裁定進入執行程序;3.司法實踐中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沒有對被申請人返還土地的方位、四至、長寬等信息進行明確的表述,只是裁決被申請人返還畝數,這就使得執行標非常的不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時無法進行操作進而不能夠進入該執行程序。

    二、仲裁與訴訟順暢對接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調解仲裁與法院執行

    對于執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仲裁與訴訟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在訴訟的過程中對于仲裁的相關保障

    1.仲裁與訴訟的之間的相互銜接: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仲裁與訴訟相對獨立;②訴訟請求是否超訴訟時效期間,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依法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權是否超過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③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二年,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間,被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后,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在對于仲裁的訴訟保障中,主要規定了在仲裁中向人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以及在執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過程中一些相關的具體程序。①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權益,對于財產保全,提出了當事人可以不必須提供擔保,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裁決,明確當事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但人民法院裁量需由當事人提供擔保的,必須提供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保全;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中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依法提訟后,自動轉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但自動轉移僅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依法提訟時才可以適用,對于被申請人依法提訟時并不能夠進行自動轉移。

    三、如何努力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工作效率,進一步實現訴訟與仲裁的法律對接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具有多元性和復雜性,加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存在諸多問題,故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上崗制度。一是要明確省級農經行政主管部門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主管和培訓部門,定期進行培訓,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以不斷提高仲裁員的素質能力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仲裁機構管理運行考核辦法。三是可依據實際需要設立協調領導小組,但仲裁委主任不得由行政領導兼任,要做到依法設立,依程序仲裁,責、權關系明確。

    (二)加強調研、指導,人民法院、農業主管部們等機構,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不斷加強調研,并且還要定時的召開相關部門的座談會,逐漸的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的相關機制和規定,促進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這樣才能夠不斷的優化法院的審判和執行能力,盡快實現訴訟、仲裁和調解之間的相互銜接和提升。

    (三)人民法院盡快制定司法解釋,完善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在執行和申請的過程中的相關內容。首先就是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定沒有取得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申請執行人不屬于一個合格的申請執行人;其次就是還沒有取得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要進行相應的詳細說明,并且要以舉例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向其他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的途徑。 最后是明確進入執行程序審查的規范和要求。

    第3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一、農村土地糾紛新特點:

    由于部門上級涉土案件不復議、法院不受理,土地糾紛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門來解決,由此土地糾紛出現新特點:一是侵權糾紛增加,爭要二輪土地承包權的減少;二是流轉給親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輪承包前流轉出去的減少;三是流轉合同寫的條款多詳細的增加,不寫附加條件的減少;四集體訪的增加,個訪的減少;,五是提出仲裁調解的多,政策咨詢的少;纏訪的丁子戶,賴子戶多,解決起來非常棘手。

    二、土地糾紛的類型

    (一)2010年農村實行產權制度改革換發土地使用證確權時由于地界不清產生的侵權糾紛:

    (1)村與村地界不清,通過確權發現外村農戶種著本村地而且沒與任何村簽定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農戶占地,而現種地戶即不交費也不退地產生糾紛;典型的是長安村39戶種文化村460畝耕地,文化村與長安村農戶要地引起群訪進省兩次,解決了2年才要回爭議地。(2)五慌資源發包時地界與國有林場不清,林場重復發包產生糾紛。(3)一輪土地發包時,有的土地沒有登記,有的登記與耕地數量不一,未經登記的荒地或拾邊地,逐漸被便利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后發生糾紛。

    (二)流轉違約產生糾紛:

    (1)連房帶地一起賣的,由于當時地不值錢沒明確地流轉費用和年限,現種地效益好想違約;(2)流轉給地鄰或親戚朋友只是口頭答應先種著,沒寫書面合同,現在反悔強種地,(3)合同上有違約條款;如果要地返還承包2倍或幾倍賠償,流轉方按現在地價給付賠償,要回地自己經營或再重新轉包仍然掙錢,按違約責任提出違約。總之種種違約都是流轉方被現有利益驅動的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不明確產生的糾紛:

    因歷史原因,30年正本合同與土地使用證上的面積不相符。比如延河鎮的福山村在二輪土地展包時是順延發包的,按一輪土地承包時的戶簽定的二輪合同,當時戶在人不在的地都給簽上,但是當時誰種該地誰又領到了土地使用證,造成同一塊地一個人拿著正本合同,一個人有土地使用證,因所有權與使用權不一產生糾紛。

    (四)基層組織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

    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而私自發包給家里親屬或有其他關系的農戶,有的發包價格明顯偏低,這樣當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緒的農民很容易引發糾紛。比如延壽鎮長發村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大部分沒簽,村、屯干部種地多的有100畝以上,在他們不當村干部之前又都將自己地簽入合同內,現在都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村里的五荒長期低價發包,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異議,后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化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里不平衡產生糾紛。群訪案件都是這么形成的。

    三、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為了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據中央、省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在這次調研中我們總結出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對策方法,僅供參考。

    (一)由于產權制度改革確權帶來的糾紛,盡量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由縣鄉政府牽頭司法仲裁部門配合對雙方進行調解,把權屬明確后,讓現在種地農戶向明確所有權的集體少交點承包費,待二輪承包期滿再收回土地。

    (二)對于農民已簽訂了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因流轉而引發的糾紛,可由村級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如調解不成的,可申請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但裁決前仲裁員也應做大量細致工作盡量調解,本著以調解為主,裁決為輔的原則,以免裁后法院不受理給上訪人帶來無路可走,或出現強種地現象。

    第4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在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如何發揮作用,依法履行其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職能,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做好集體林資產的清查

    集體林資產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區劃界定的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地資源。包括林木以及依附森林生存的經濟動物和經濟植物,如人參、中草藥材、林蛙等;還包括灌木林、灌叢林、荒山、荒坡等宜林地及被開荒耕種的林業用地。做好集體林資產清查工作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今后林資產管理的基礎。因此,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初期,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應積極參與并組織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徹底清查所擁有的集體林資產,對林地面積、林木株數、森林蓄積量、林副產品數量、宜林地面積、開荒地面積等都應清查登記,分類匯總,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及村委會分別歸檔管理,為進一步實施林權制度改革,加強集體林資產管理提供詳實的資料。

    2.做好承包合同管理

    做好承包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務是指導林地承包合同的簽訂。縣、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的管理機關,要對承包合同的簽訂進行指導。要與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這項工作,集體林資產承包合同要符合《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承包經營的標底、承包期限、承包林地用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與終止等合同條款要進行審定,對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要及時指出并糾正完善。

    林地承包合同簽訂后,縣、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要根據需要做好承包合同的鑒證工作。合同鑒證是合同鑒證機關依法審查、鑒定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并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管理制度。所以林改合同簽訂后,鄉(鎮)農經站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完整性、條款的公正性等內容進行審核,對當事人的合法資格和履約能力進行甄別,對完整無誤,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包合同履行鑒證手續;對違法、虛假的承包合同要予以否定;對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承包合同要提出修改意見。

    抓好承包合同的檔案管理是長期的工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所形成的承包合同、文本資料和影音資料等都是極為重要的檔案資料,有些要保管50~70年,甚至更長時間。這是加強管理、處理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要及時整理,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歸集存檔;并建立嚴格的保管、借閱、移交等檔案管理崗位制度,確保檔案完整、不丟失、不損壞;確保林地承包資料完整連續,有案可查。

    3.依法監督管理

    林改主要是明確集體林資產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因此鄉(鎮)農經站要充分發揮依法監督管理職能,防止借林改之機違反規定侵吞集體林資產現象的發生。對確權過程中,所依據的證明資料要嚴格審核,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尤其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前突擊變賣的集體林資產更要認真審核復查,對借改革之機侵吞集體林資產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監督保證集體林資產不流失;對集體林資產承包過程中是否如數收繳林地使用費和林木承包費,是否按要求納入帳內核算,是否按要求公布賬目接受群眾監督等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對當事人雙方履行承包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約定改變林地用途開荒種地等行為要及時糾正,保證合同正常履行。

    第5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一、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財務審計監管工作

    按照省、市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重點工作任務的要求,即全縣開展農村“三項制度”和建立村務財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要求,農經局抽調業務人員,分片包干,對全縣鄉(鎮)村進行檢查指導。督促“三資”工作扎實穩步開展,每季度組織人員分片對各鄉(鎮)進行檢查,還多次配合紀檢部門逐村進行檢查,目前已指導培訓鄉鎮“三資”管理人員200人次,對全縣140個村檢查了7次。

    做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抽調9人組成3個審計組對村級財務、集體“三資”進行審計監督。對5個鄉(鎮)20個村開展審計工作。共計審計資金總額達1750萬元,查處違規金額達85萬元,處罰責任人員33人,移交紀檢部門案件2起,為集體挽回經濟損失8 萬元。農經局立足本地實際,把村級三資監管作為工作重點常抓不懈,各鄉鎮村級三資服務中心每月按時報送村級財務收支表。通過規范管理,有效監督,使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軌道,有效地預防村干部腐敗現象發生,減少基層矛盾糾紛,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做好農村土地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

    農民來信來訪工作是各級農經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任務之一。做好農民工作是關系到農村是否穩定,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護。因此,按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規,認真負責地接待了每次農民上訪案件以及調解仲裁工作,目前共接待處理農民來信(訪)案件68起,都得到及時調解處理。仲裁立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7起,其中仲裁裁決5起,調解2起,同時代表縣政府行政復查3起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可以說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力度的加大,減少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發生。做到消除矛盾,減少對抗,定紛止爭,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認真完成農業保險工作

    第6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婦女 土地權益 法律保護 立法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民切身利益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與調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義務內容。然而,這一變革對于農村婦女這個脆弱群體而言,要想讓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難度較大。關鍵性原因在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不夠完善,在操作層面上,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缺失。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缺失現況分析

        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不同類型的農村婦女在權益受侵害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農村出嫁婦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習俗看,婦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戶籍將從娘家所在村莊遷移至婆家所在村莊。而農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婦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權,全部或部分被村委會收回,或者被父兄等親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婦沒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帶不走,婆家沒有土地分”局面。從長期發展角度看,這部分農村婦女喪失的不僅僅是土地承包權,還失去了與土地權益相關的分紅權、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分配權等延伸權利。農村婦女出嫁對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權,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這種現象在沿海、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較為普遍。

        (二)農村離婚婦女丟失承包土地按照農村習慣,婦女一旦離婚,一般不會繼續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屬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無法分割,根本帶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實際上,這部分農村婦女因離婚喪失了依賴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婦女自身的日常生活與生存受到嚴重的挑戰。所以,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范中增加對離婚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內容,尤為重要。

        (三)農村喪偶婦女往往喪失承包土地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喪偶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問題尤其嚴重。喪偶婦女既可能喪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喪失對其亡夫承包地繼承權。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響,喪偶婦女往往會離開原居住地。她們家庭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會被單方終止,她們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強行回收。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對喪偶婦女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土地資源固定性與婚姻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決定了農村婦女在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個人力量難以與集體及家庭力量對抗,也注定了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動的農村婦女始終屬于弱勢群體一方,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護。

        二、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缺失成因分析

        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難度較大,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規定不夠完善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專門性規定。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做了些原則性規定,但其中仍然不夠完善,諸多規定流于形式,難以執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由于該條款沒有匹配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一紙空文,難以落實。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對于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受這一立法缺失影響,農村婦女往往由于婚姻變動喪失了土地承包權,而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二)配套規定在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對接不暢、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當中,關于男女平等問題是特別引人注意,但這種規定僅僅體現在抽象層面上,在農村婦女如何維權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徑和手段,并且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在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模式下,農村婦女能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適格主體,存在爭議。當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只能尋求行政途徑解決,而村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又非行政機關,所以,往往告狀無門。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3款也有類似的規定,把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圍之外。所以,現行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配套規定過于原則性,或存在對接不暢,亟待改進。

        (三)以民主程序議定的村規民約,以多數人的名義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規定“村民大會過半數”,“村民代表會議過三分之二”的民主議事原則,且議定的事項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但多數人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數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當經過民主議定的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時,如何糾錯,如何查處,法律依據不足,監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措施與建議

        在農村土地實施流轉改革過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其關鍵在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上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下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具體有以下幾點措施與建議:

        (一)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立法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于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權及相關權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規定,但對于農村婦女在出現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等情況下,如何通過對法律工具的應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權及延伸權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確的闡述。作為一部對婦女權益專門性保護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當細化其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規定,以便增強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1)補充完善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款的實操性,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農村婦女在現實生活環境下最切實的問題;(2)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配上法律責任,加大對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確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維護。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立法完善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在以內部家庭為承包方的法律規范中,需要將農村婦女作為獨立主體納入保護范疇。雖然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戶”為單位,但是,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規范中,應當將農村婦女占商議土地承包總人數的比例進行合理的規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議中讓女性平等地參與,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諸如在承包、轉讓合同等文件上不僅僅需要承包方當事人即戶主簽字,同時,還必須承包方當事人的配偶簽字;(4)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于全家遷入市區的農戶,可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回收。基于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特別考慮,建議修改為:在娘家遷入城市,對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予以保留,農村集體組織不得收回等內容。

        (三)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層面進行完善與規范為了確保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參與人加快對于土地流轉相關政策的建立與完善。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問題:(1)重視對農村婦女脆弱群體土地權益的保護,并對相關政策進行規范:特別是對農村出嫁、喪偶、離婚的婦女在承包地進行轉包、出租、轉讓以及股份合作等過程中,確保土地權益不受侵害,同時,還要保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村婦女的生活水平不會低于流轉前的生活水平。(2)對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流轉前,一方面,需要對承包戶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進行確認;另一方面,需要對流轉戶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在承包經營狀態下享有的份額以及財產權利進行確認。意在防止農村婦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受到損害,甚至喪失。(3)對村規民約進行規制。縣、鄉兩級人大和政府應當對現有已經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廢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對今后以民主議定通過的村規民約,應進行提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后報備。對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糾正。

    第7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年全區農經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實現三大民生目標”的總體要求,以深化完善農村財務管理機制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體制為重點,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力度,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管、村級債權債務化解、穩控和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等各項農經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堅定信心,克難而上,扎實工作,努力發揮農經部門在全區新農村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一、深化和完善農村財務管理機制

    對農村財務實行“”管理機制,即一個審核(民主理財組審核)、一個簽批(村委主任簽批)、兩個復審(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復審把關)、一個公開(財務賬目公開)和一個通報(對農村財務管理整體情況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是我區在農村財務管理中積極探索逐步形成的農村財務管理機制,切實規范了農村民主理財、村鄉兩級審核和財務公開工作。年,我們要在執行農村財務“”管理機制各項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強村集體大額支出程序審核工作。對已審批的大額支出,特別是重大工程建設開支,要深入到村檢查工程實施及完工情況。對沒有申報大額支出的村,要重點檢查該村有沒有大額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況。

    2、積極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點建設工作。今年要重點培育5至6個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的典型鄉(鎮、辦),這些鄉(鎮、辦)60%以上的村能夠有效執行民主決策、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各項制度,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發揮示范作用。

    3、加強農村經濟審計工作。鄉(鎮、辦)根據本鄉(鎮、辦)情況要開展經常性審計檢查工作,對大型工程支出情況及決算情況、村集體經濟年度財務收支情況要積極開展審計,確保財務賬目規范化。區農經中心抓好重點村的審計工作以及對村級財務年度審計工作檢查驗收,通過審計切實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4、加強農經法規政策培訓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區農村財會人員培訓工作,培訓重點內容是村集體大額資金程序審批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新出臺的農經法規和政策,切實提高全區農村財會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5、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加強農村財會人員的日常工作考核,鄉(鎮、辦)經管站每月要上報一次所轄村財會人員的報賬情況。對工作扎實認真的農村財會人員要通報表彰,對不能按時到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報賬、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農村財會人員,要及時指出問題,促其改正。鄉(鎮、辦)要掌握各村財會人員的動態情況,對村級財會人員年齡偏大或身體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要配備村級財務助理人員。嚴格執行農村財會人員任免程序,確保農村財會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服務體制

    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在確保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前提下,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6、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動態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指導農民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并依法鑒證。鄉(鎮、辦)經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轉有關情況,對所有鑒證的土地承包流轉合同都要建檔,并報區土地流轉辦登記。對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堅持經常性檢查指導和調研,重點要抓好規模流轉的典型,及時總結土地規模流轉的先進經驗,通過樹立典型促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7、逐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體系建設。從今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將付諸實施,我們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處程序,積極推行民間協商、鄉村調解、區級仲裁和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力度

    通過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決策、財務管理、生產質量控制等各項制度,提高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切實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帶頭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358”工程(全省發展300個省級示范合作社,500個地市級示范合作社和800個縣級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區要培育3個省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5個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10個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顯的主導產業,各項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入社成員達到標準要求,能夠充分發揮合作社對農民增收致富的帶動作用。

    9、實施村村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戰略目標。從今年開始,要在全區314個行政村實施一村興辦一社,一社帶動一業或多業工程,通過興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收入增加。

    10、堅持經常性地調研總結。要經常深入到各個專業合作社進行調研,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和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經驗,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徑。

    11、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交流。對發展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促進各專業合作社之間相互交流,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各合作社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使全區的合作社逐步達到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成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努力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推進全區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堅持不懈地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監管工作

    12、開展一次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大調研活動。重點對新農村建設中需要農民出工或出資有哪些方面、村集體通過向農民籌資籌勞辦了那些實事、黨的惠農政策農民有沒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徑等進行調研,通過調研切實解決農民減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管機制。

    13、加強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號)精神,積極參與和組織實施“一事一議”以獎代補試點,嚴格執行《市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議程序》,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規范的典型村,要及時總結這些村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并在全區推廣。嚴禁亂議、亂籌、亂用,防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成為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口子。

    14、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體系。進一步做好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全區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質量,使其在信息反饋方面做到全面、準確、及時,為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五、搞好村級債權債務的化解工作

    15、進一步澄清村集體債權債務的底子。對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債權債務,要查清形成原因,分類處置,澄清底子,規范財務手續。

    16、建立村級債權債務動態管理制度。要及時掌握村集體新增的債權和債務,對新增債務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村級債權債務檔案,化解情況要及時登記并形成資料。

    六、妥善處理好群眾的來信來訪

    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和包點責任制。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度,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認真登記并及時轉交處理。中心機關干部要對包鄉鎮發生的農經方面的案件負責,積極督促并認真解決案件。

    七、大力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第8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對農村財務實行“11211”管理機制,即一個審核(民主理財組審核)、一個簽批(村委主任簽批)、兩個復審(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復審把關)、一個公開(財務賬目公開)和一個通報(對農村財務管理整體情況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是我區在農村財務管理中積極探索逐步形成的農村財務管理機制,切實規范了農村民主理財、村鄉兩級審核和財務公開工作。年,我們要在執行農村財務“11211”管理機制各項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強村集體大額支出程序審核工作。對已審批的大額支出,特別是重大工程建設開支,要深入到村檢查工程實施及完工情況。對沒有申報大額支出的村,要重點檢查該村有沒有大額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況。

    2、積極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點建設工作。今年要重點培育5至6個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的典型鄉(鎮、辦),這些鄉(鎮、辦)60%以上的村能夠有效執行民主決策、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各項制度,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發揮示范作用。

    3、加強農村經濟審計工作。鄉(鎮、辦)根據本鄉(鎮、辦)情況要開展經常性審計檢查工作,對大型工程支出情況及決算情況、村集體經濟年度財務收支情況要積極開展審計,確保財務賬目規范化。區農經中心抓好重點村的審計工作以及對村級財務年度審計工作檢查驗收,通過審計切實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4、加強農經法規政策培訓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區農村財會人員培訓工作,培訓重點內容是村集體大額資金程序審批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新出臺的農經法規和政策,切實提高全區農村財會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5、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加強農村財會人員的日常工作考核,鄉(鎮、辦)經管站每月要上報一次所轄村財會人員的報賬情況。對工作扎實認真的農村財會人員要通報表彰,對不能按時到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報賬、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農村財會人員,要及時指出問題,促其改正。鄉(鎮、辦)要掌握各村財會人員的動態情況,對村級財會人員年齡偏大或身體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要配備村級財務助理人員。嚴格執行農村財會人員任免程序,確保農村財會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服務體制

    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在確保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前提下,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6、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動態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指導農民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并依法鑒證。鄉(鎮、辦)經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轉有關情況,對所有鑒證的土地承包流轉合同都要建檔,并報區土地流轉辦登記。對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堅持經常性檢查指導和調研,重點要抓好規模流轉的典型,及時總結土地規模流轉的先進經驗,通過樹立典型促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7、逐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體系建設。從今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將付諸實施,我們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處程序,積極推行民間協商、鄉村調解、區級仲裁和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力度

    通過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決策、財務管理、生產質量控制等各項制度,提高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切實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帶頭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358”工程(全省發展300個省級示范合作社,500個地市級示范合作社和800個縣級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區要培育3個省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5個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10個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顯的主導產業,各項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入社成員達到標準要求,能夠充分發揮合作社對農民增收致富的帶動作用。

    9、實施村村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戰略目標。從今年開始,要在全區314個行政村實施一村興辦一社,一社帶動一業或多業工程,通過興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收入增加。

    10、堅持經常性地調研總結。要經常深入到各個專業合作社進行調研,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和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經驗,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徑。

    11、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交流。對發展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促進各專業合作社之間相互交流,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各合作社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使全區的合作社逐步達到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成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努力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推進全區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目錄網&

    四、堅持不懈地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監管工作

    12、開展一次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大調研活動。重點對新農村建設中需要農民出工或出資有哪些方面、村集體通過向農民籌資籌勞辦了那些實事、黨的惠農政策農民有沒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徑等進行調研,通過調研切實解決農民減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管機制。

    13、加強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4號)精神,積極參與和組織實施“一事一議”以獎代補試點,嚴格執行《市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議程序》,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規范的典型村,要及時總結這些村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并在全區推廣。嚴禁亂議、亂籌、亂用,防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成為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口子。

    14、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體系。進一步做好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全區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質量,使其在信息反饋方面做到全面、準確、及時,為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五、搞好村級債權債務的化解工作

    15、進一步澄清村集體債權債務的底子。對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債權債務,要查清形成原因,分類處置,澄清底子,規范財務手續。

    16、建立村級債權債務動態。要及時掌握村集體新增的債權和債務,對新增債務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村級債權債務檔案,化解情況要及時登記并形成資料。

    六、妥善處理好群眾的來信來訪

    17、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和包點責任制。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度,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認真登記并及時轉交處理。中心機關干部要對包鄉鎮發生的農經方面的案件負責,積極督促并認真解決案件。

    第9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

    1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健全的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是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保障。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認真落實“長久不變”的要求。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線,必須緊緊圍繞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這根主線,以加強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解仲裁為重點,以規范土地流轉為突破點,推動農村土地承包規范化發展。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流轉服務平臺(即村有站點、鄉鎮有中心、縣市有市場)是促進農村土地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必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現。一是成就了一批農民企業家。二是建成了一批種植基地。通過土地流轉,土地有組織地向種植能手、龍頭基地集中,形成了一大批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輻射范圍廣的種植基地。三是增加了農民的人均收入。通過土地流轉,使一大批青壯年從傳統農業中走出來,外出務工。同時提高土地的社會綜合效益,近年來從經濟收入情況來看,農民外出務工收入已成為農民增收的一個重要途徑,務工收入對農戶純收入的貢獻呈逐年上升趨勢。四是提高了農民種植水平。通過土地流轉,讓農民接受了新的種植技術,種植大戶、特別是龍頭基地的經營者是農民更實在、更直觀的榜樣,看到了自身的差異,從而努力提高自己的種植水平。

    隨著農村城市化的發展和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土地矛盾日益突出,法律的宣傳普及使更多的農民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土地方面的糾紛已經成為農村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領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要求,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推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高效運作,力爭實現仲裁機構合法化、人員專職化、裝備現代化、管理規范化,充分發揮其化解矛盾、處理糾紛的重要作用,進一步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

    2積極推行合作社發展新形式

    推進合作社行政村全覆蓋,促進合作社規范建設是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推進器。專業合作社有效地解決了村級組織“統不了”、單家獨戶“辦不了”、政府部門“包不了”的許多問題,體現了農村經濟體制創新的內在要求。長治市提出了“三依托、三依靠、一聯合”的經濟發展方式,使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數量與發展質量上同步提高,健康有序發展。大學生村官舉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屯留模式”的推廣,引導鼓勵大學生村干部領辦、合辦、參與農民合作社,取得了明顯成效,大學生村干部已經成為農村創業富民的帶頭人。隨著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新品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長治市逐步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知名品牌。23家合作社的12種產品得到了無公害農產品認證;11種產品進行了綠色食品認證;10種產品進行了有機農產品認證;5種產品進行了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長治市區注冊商標的合作社有99家;獲QS產品認證的合作社有11家。2012年合作社的農產品在國家、省、市等各種農產品展銷會上走俏。品牌效應、示范社帶動、政府扶持極大地推動了農村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3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對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大是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避雷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會計委托和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是農村經濟管理的基礎。過去由于農村會計人員素質偏低,胡支亂花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村級財務管理混亂,引發農村矛盾糾紛等諸多問題出現。為保證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首先要從源頭上根除這一癥結,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和諧的服務群體,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推動農村經濟有序發展。“村賬鄉審”鄉鎮會計服務中心實行會計電算化,行政村建立資產臺賬,村級保障會計基本報酬實行一卡通,加強了對村級會計的管理,扼制了村級財務管理混亂現象。陽光農廉網絡建設是推進村務公開的一個有效平臺,市、縣有陽光農廉監管中心,鄉鎮有陽光農廉服務中心,村級有陽光農廉查詢室,對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推動作用。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對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科學評估村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成果,也是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一項重要工作。《長治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規范操作程序》,從編制審計計劃、確定審計對象、審計實施到審計結論及審計檔案的保存等方面,制定了詳細的操作規程,為村委換屆選舉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氛圍,為村干部的評價考核提供了客觀詳實的經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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