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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交通 突發事件 應急系統 寧波
城市交通是由機動車輛及各種非機動車等交通方式組成的交通系統,是重要的城市組成部分。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是發生在城市道路網上,由于一些自然或人為的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的交通通行能力下降,引起社會連鎖反應,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給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帶來損失的事件,較為常見的有交通事故和非周期通擁擠。
盡管近年來,一些城市加大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了城市通行能力,但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近幾年私人汽車大增,給城市土地資源容量和城市環境容量都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首都變成了“首堵”。道路基礎設施不可能無限制擴容,城市交通的復雜局面仍然將長期存在。依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的交通管理雖然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件的發生幾率,但是,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突發事件的發生,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的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系統,提高城市交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能力和水平,是政府交通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各部門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責,也是確保城市安全的關鍵措施之一。
一、城市交通突發事件的特點
1 發生的不確定性
雖然部分突發事件有發生征兆或預告,但是確切發生的時間、地點是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發生后,很難根據以往的經驗判斷其發展軌跡。最初僅僅是道路上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處理不及時,最后卻有可能導致交通嚴重堵塞,進而可能出現城市的局部混亂。這就是其中的“連鎖反應”和“放大效應”。
2 處置的高難度性
一般情況下,城市道路上相對車流量大,交通比較擁擠。在發生突發事件后,往往使得救援力量無法或不能及時到達現場。到現場后,又往往局限于地形環境因素,大型設備施展空間有限,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由于路面人車混雜,還使得城市交通突發事件的處置過程存在極大的危險性。
3 后果的廣泛社會性
城市道路在人們生產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城市交通突發事件對社會的重大影響。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高峰期的城市主干道,其影響面會迅速擴大,產生“漣漪”效應。可能導致城市交通進入危機狀態。
二、寧波城市交通突發事件處理系統現狀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交通部組織編制了公路、水運和水上搜救部綜合應急預案和部分預案。寧波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也根據實際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正常的出租汽車營運秩序,及時化解行業內存在的矛盾,有效預防和處置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寧波市交通局出臺了《寧波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發生的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將突發性出租汽車分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件,并列出不同的處置方法。預案要求市公管處建立監測網絡,及時將一般性以上的出租汽車突發性事件信息報送局里。
為促進寧波市交通系統“三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三防”工作能力,保障在臺風、洪水、潮汛等自然災害面前,車輛、船舶、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了《寧波市交通系統“三防”應急預案》。
為有效防范和處置重特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升級、后果擴大,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迅速有序地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制定了《寧波市交通系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預案》。
為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交通運輸安全暢通,保障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疏運,保證應急求援行動順利開展,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寧波市交通局制定了《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交通運輸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近年來,寧波市應急反應機制初步建立,增強了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但現有機制總體看應急指揮系統還缺乏標準、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地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系統,增強城市交通應急反應能力,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城市交通帶來的不利影響,成為政府交通部門以及相關各部門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責。
三、寧波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思考
1 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統
21世紀的交通將是智能化的交通。智能交通系統能快速準確地進行交通信息的采集、處理、決策和指揮調度,使交通基礎設施發揮出最大的效能,從而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成功案例表明智能交通在緩解交通擁擠、減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環境、減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生產效率等方面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
目前,寧波初步建立了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總體框架,建設了包括交通信息綜合業務系統、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交通監視系統、 “電子警察”系統、智能卡口系統、高清動態視頻監控系統、無線移動警務系統等一大批先進的交通管理應用系統。在交通管理智能化發展方面,重點加強了五大系統的建設,即城市道路交通監控系統(一期、二期項目)、道路實時交通信息(事件)采集、監測系統、非現場執法系統、高清動態視頻監控系統、無線移動警務系統。智能化、高科技化交通管理系統為寧波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暢通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2 建立應對交通突發事件的運行機制
為了提高城市交通應急管理、預防和處置交通突發事件的能力,需要形成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反映靈敏、保障有力的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城市交通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和共同努力。結合寧波實際,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管理經驗,我們認為,寧波城市應該建立預警聯動總中心,在該中心下,建立交通突發災害預警聯動分中心。
(1)實現在“總中心”下的資源共享
將城市電力部門、排水部門、氣象部門、地質部門、消防部門、治安部門、道路管理部門、建筑部門、交通部門等等各部門都納動中心,各部門建立預警子系統,通過聯動中心實現資源共享。聯動中心必須將會影響交通系統運營的預警信息及時傳入城市交通災害預警子系統中,便于該子系統及時采取預警措施。
(2)建立統一的報警號碼臺
目前,110、119、122,120等多個號碼臺的存在,使人們在危急關頭求助時,還需要首先想一想自己所處的狀況和應該撥什么號碼,因此必須將各類不同的社會服務號碼,如交警96122報警,醫療122急救,高速路政、高速拯救、業主管理處指揮中心、
FM93電臺收入交通信息導航等等多報警系統的聯動,可以建立統一的報警號碼臺,或者使各個信號臺之間相互溝通,無論是哪個信號臺收到報警信息,都有責任將其信號轉傳給正確的信號臺,確保指揮中心在最短的時間內收到報警信息,同時向多個部門同時發出指令,立即展開搶險、排險、救護、疏導、保衛、偵察等工作,勢必會極大地提高救援的效率和準確性。
(3)建立統一的應急領導和指揮體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應急工作
設立專門負責機構,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設立值班電話,健全應急反應網絡。其職責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緊急事件造成的人員傷害和事故的破壞;領導和協調緊急事件管理系統。其主要任務包括: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開展人員培訓、處置演練、消防管理和信息技術服務;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各類緊急事件;給予下屬機構在處置緊急事件時所需人員、技術和資源的支持。
3 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城市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
應急預案是將突發事件的損失降到最低的有效補救措施。應急預案分總預案與專項預案。總預案是指對突發事故(件)進行應急處置的原則、組織、程序,以及有效控制的對策、措施等總體要求。專項預案是按照突發事故(件)的類別,組織指揮各單位,采取應急措施,有效控制的具體對策、措施。公管處、航管處、公路局等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針對實施中的具體情況,適時對各級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1)完善交通管理和疏導的聯動應急預案
寧波是個臺風、暴雨多發區,有關部門須制定和完善非正常天氣狀況下的交通管理和疏導應急預案。交管部門應與氣象、水電、市政等部門保持聯系,及時通報天氣變化情況。如臺風來臨后,交管部門要派出警車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必要時斷絕社會交通,確保交通安全。交管部門還要重點加強環路、橋區等重點區域的交通維護疏導,根據情況,適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主路車輛走輔路。還要建立救援車輛綠色通道,凡執行緊急救援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等,一律派出警車開道,確保特種救援車輛快速通行。
(2)完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
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大多已經建立的較完備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如要求學習駕車者首先須參加急救培訓班并取得證書后,才有資格考駕照:要求司機在車里預備急救箱等等。我國作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首位的國家,寧波作為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大城市,有必要盡快建立現代化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除了培訓駕駛員、交通部門管理人員等,同時在各級急救中心設立交通事故急救隊,保證一定的人員數量、裝備和技術,并建立急救培訓系統。這些預案和制度的出臺會很大程度上杜絕或緩解交通堵塞等災害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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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嘉:談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設,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J]2005(5):65-67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安全管理工作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的意見》精神,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預防為主、積極處置”的方針,盡一切努力杜絕或減少校園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盡一切努力把師生生命及國家財產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師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穩定壓倒一切的原則。
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預防為主,積極處置的原則。
4、冷靜、沉著,積極主動和及時、合法、公正處理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1、經常性地對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安全、自救自護教育,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自我防護能力,確保師生健康、快樂地學習、生活。
2、完善風險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處理,確保學校各項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安全事故應急領導組織機構
1、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總指揮:唐國盛
副總指揮:陳世祥
協助人員:聶洪祥、付茂全、羅天友、袁勇、李婭、王永國、邱業新及班主任
(若總指揮不在,由副總指揮指揮搶險救助;若都不在,有值班行政指揮。)
2、安全事故應急隊伍
(1)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小組:
組長:陳世祥
成員:付茂全、羅天友、李婭、王永國、班主任
(2)安全突發事件后勤保障小組:
組長:聶洪祥
成員:邱業新、袁勇及學校后勤處其他人員
五、值班制度:
堅持24小時領導帶班和工作人員值班制度,學校嚴格按照值班安排表值班。
六、安全教育
校園突發事件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由本校師生員工實施或以其為侵害對象的涉及破壞社會和校園秩序并造成人身財產嚴重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具有難以預見、處置緊迫、危害嚴重和廣泛影響的特點。安全工作重在預防,加強安全教育,強化安全意識是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學校對全體師生要加強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應列為學校、班級常規工作之一并須作好記載。
(一)學校利用業務學習、周例會,班主任利用班會時間,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知識,對全體師生開展常規安全教育。
(二)利用板報、廣播開展安全知識宣傳。
(三)班主任要有針對性地舉行安全教育主題班會,突出交通安全、防盜安全、網絡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相關內容。
(四)不定期聘請交通管理、消防、醫療保健等相關機構人員給師生舉行安全知識講座。
(五)加強相關安全隱患尤其是以下幾方面的安全隱患防范教育,組織師生進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進行2次以上。
七、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學校發生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損失時,第一目擊者以及后續人員要立即報告校長采取有效措施,救人第一,保護現場。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班主任、輔導員是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班級因意外事故而受害學生具體負責。當日值班領導負責指導、幫助班主任處理。
(一)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在校園如發生學生身體受到意外傷害時,應及時送受傷者到醫院診治。
2、迅速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責任人,并做好有關記錄。
3、通知受傷害者的家長。
4、妥善處理事故。
(二)樓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課間操期間,各班上課教師要在各自樓梯口組織學生有序上下樓。
2、當發生學生摔倒時,其他學生應立即停止上下樓,迅速將摔倒學生扶起,必要時立即送醫院救治。
3、如出現學生踩踏事件,應立即疏散其他學生,對被踩踏學生立即進行有效救治,必要時撥打120,送醫院搶救,并及時向教管中心和區教育委員會報告。
4、通知受傷害學生家長。
5、迅速調查事故原因,做好有關記錄。
(三)食物中毒、傳染性疾病應急預案
1、發現師生有類似食物中毒癥狀和傳染性疾病時,應迅速隔離并送醫院診治。
2、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3、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取樣工作,以備衛生部門檢驗。(注意食品留樣)
4、迅速排查有類似食物中毒癥狀和傳染性疾病的師生名單,并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
5、做好家長、家屬的工作。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四)觸電事故應急預案
1、立即切斷電源。
2、救出觸電者,并立即實施搶救,同時撥打“120”。
3、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4、如引起火災,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滅火。
(五)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在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時,立即報告校長及有關人員。
2、迅速切斷有關電源。
3、搶險救助組等人員迅速疏散師生,撤離到安全區域。
4、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滅火。
5、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6、若是起火初期,學校師生可自行實施用小型滅火器滅火(學校須派專人負責每期對教師進行火災事故演練和使用滅火器的培訓)
(六)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旦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如有傷者,要先搶救或送醫院,保護好事故現場,截留肇事車輛及有關人員。遇到路人及時求援。目擊證人和當事人不得離開現場,要如實做證,以保證執法公正、公平。
(七)校產被盜應急預案
1、學校發生財產被盜,須在第一時間向110報警,同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2、學校安排人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知情人了解被盜物品的名稱、數量,并做好登記。
3、積極協助公安人員勘察現場,為案件偵破提供條件。
(八)防暴力事件應急預案
1、成立以校長唐國盛為組長,主管校長陳世祥為副組長,學校及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制定嚴密的防范措施。
2、成立突發事件應急小分隊,專門對學校的突發事件進行制止和處理。
預防措施:
1、制定嚴格的安全保衛制度。護校人員每天對全校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一旦發現可疑人員,立即進行盤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2、加強門衛管理制度和會客制度。學校師生出入校門一律出示相關證件,外單位來客一律在校門口進行登記,杜絕外來人員進校發生事端的可能。
3、認真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自己管轄范圍的安全情況每天進行自查,學校每周進行抽查,每月進行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研究整改措施,并及時整改。
預案實施的組織機構:
現場的學校領導為撲救現場的第一組織者和指揮者。
1、撲救行動組:
組長:羅天友
成員:劉祥健、平、程必田
2、通訊聯絡組:
組長:唐國盛
成員:聶洪祥、李婭
3、疏散引導組:
組長:陳世祥
成員:程必田、袁勇
4、安全防護救治組:
組長:付茂全
成員:王永國、劉家元
5、善后處理組:
組長:邱業新
成員:劉家元、龔由德、周勇
預案的實施:
1、各部門的通訊聯絡員一旦發現情況應立即向保衛處報告。
2、保衛處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應急小分隊和所有護校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同時采取各種方式向學校領導進行匯報。必要時要撥打“110”進行報警。
3、趕赴現場后,首先要對作案人立即進行阻止和控制。視現場情況,必要時采取武力進行控制。要本著對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不受損失為首要目標。
4、每個班級要明確疏散通道并進行演練,如遇突發事件需疏散時,各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立即將現場的學生及無關人員疏散到指定地方,并做好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無關人員入內,防止對無關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5、如果現場有受傷人員,安全防護救治組立即進行救護,必要時撥打“120”進行救護。
6、事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善后處理事宜。
對撲救行動組的要求:
如果發現犯罪分子進行破壞或行兇,要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爭,要視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利益大于一切,在緊急關頭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努力將犯罪行為進行制止和控制。
八、主要處置措施
1、校園突發事件發生時,立即啟動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2、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2小時以內)),請求上級指導幫助。
3、請求駐地公安部門配合學校做好校園秩序的穩定工作。
4、確定專人組織調查,保留第一手資料(原始記錄),保護現場或保留物樣,不擅自為事故定性。
5、召開安全領導小組及全校教師會議,通報事件,穩定人心。召開學生會議,通報事件經過,并進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校園穩定和秩序維護工作。
6、專人負責接待家長,召開家長會,通報事件經過,穩定家長情緒,必要時請家長單位領導幫助工作。
7、冷靜面對媒體采訪,有專人負責接待,未經同意,師生不得接受采訪,加強門崗管理。
8、學校全體教師必須堅守各自崗位,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誤導信息,共同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九、應急預案的實施
1、應急預案啟動后,有在現場的安全小組成員協商處置,并由學校確定專人命令,組織自救或互救。
2、學校其他成員應在預案啟動后迅速到崗,搶險組、后勤組人員待命。
關鍵詞:油田 新疆反恐 應急救援 研究
新疆作為國內反恐維穩的重點地區,關系著國泰民安;對于該地區的油田而言,反恐維穩關系著公司的穩定和發展。因此,應當將反恐維穩工作,納入到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之中,加強各項管理。
一、新疆地區油田反恐維穩工作要點及措施
(一)反恐工作要點
第一,加大人防工作力度。在人員崗位安排、具體責任劃分以及工作內容確定等方面,應當堅持一崗雙責制。既要從油田公司內部出發,提高內部員工的素質和技能,又要強化崗位、權限基礎上的反恐維穩。比如,對管理過程中的要害部位嚴格把關,如進出關口、邊遠井以及油區主要交通要道和油氣管線等;加強公司之間、公司與警方之間的協作溝通,使油田公司能夠從相對獨立的反恐維穩模式,成功升級成網格化的反恐巡邏安防體系,從而擴大和加深油田反恐維穩工作。
第二,加大物防管理力度。對于油田公司而言,物資是反恐維穩的主要物質基礎和重要工作內容,物資管理應當從普通、大型以及固定資產等方面進行區別對待。反恐維穩物資采購、放置以及使用過程中,應當不斷加大現有資源的優化整合力度,對拒馬樁、減速帶以及破胎器等工具,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安置;同時,在建筑設施、技術防控過程中,也應當不斷加大建設和改造力度,保證能夠適應客觀需求。
第三,加大技防改造力度。加速信息化建設成果轉化和應用,通過技術研發、項目合作、人才引進等方式,進一步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構建“安保網格化”與應急信息平臺相結合的智能化油區安保網絡體系。積極利用光纖技術、機器人技術和無人機技術,探索建立集地下、地面和空中的三維立體智能化管道管理系統,利用導航地圖、一鍵報警系統,探索集地面(周界雷達預警系統、治安維穩移動視頻監控系統)和空中(無人機)智能化安保防控體系,以多種信息化手段助推安保工作穩步邁進。
(二)新疆地區油田公司反恐維穩策略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反恐隊伍建設。反恐維穩既是地方政府、軍隊以及警務人員的重要使命,對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而言又是一件大事;反恐維穩工作的全面開展,不僅需要職能部門夯實工作,而且還要通過宣傳教育在廣大公眾的心目中形成反恐意識。同時,還要不斷加強反恐隊伍素質建設,這是基礎和保障。新疆地區的油田公司反恐維穩工作,一方面具有普通反恐維穩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還兼顧著油田的特殊性、反恐的緊迫性,因此需切實加強反恐維穩工作,真正實現人員隊伍整體素質提升。
對敏感階段的安保工作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反恐維穩是新疆地區油田公司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而敏感階段的安保工作又是重中之重。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嚴把安保工作質量關。
第一,梳理和排查日常工作。實踐中,應當注意對大型的機械設備、房建結構以及固定資產等進行有計劃的輪替排查。其中,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安全穩定性、使用壽命、外觀磨損狀況以及聲音正常與否等,還要保證二十四小時內均處在保護狀態。
第二,對重點區域進行全天候輪崗巡查。實踐中應當與直接責任人簽訂責任書,以此來提升其工作積極主動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確保重點部位安全穩定。
第三,新疆是國內少數民族聚居大區,而少數民族多存在一些宗教活動,宗教自由是地方政府對少數民族同胞賦予的權利。然而,在新疆地區存在著個別的利用宗教形式進行非法活動,我們應當在加強學習以及深入了解本地群眾宗教活動形式、內容以及意義基礎上,對各種非法宗教活動進行嚴厲打擊。
(三)落實好反恐安保工作,確保油田公司安全運行
新疆地區的油田公司在反恐維穩過程中,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統一領導、協調和部署,對安全生產、反恐維穩工作進行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全體員工應提高警惕,并且結合油田情況全面部署。各作業區應加大巡查力度,不斷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安全巡檢,防患于未然。
同時,還要積極開展重點井以及原油單罐井的重點安全布控,必要時加密巡檢,并在油田道路重要路段對出入油田的車輛以及人員進行詳細記錄。立足實際,組織油田人員對附近的個體經營場所,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集聚地以及流動人員等進行嚴格檢查。各廠區值班室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工作人員以“逢包必檢、可疑必查以及視情報警”為工作原則,嚴格執行油田門崗監管制度,對進出油田公司的車輛及人員,進行核實登記,并在公司內部進行晝夜交叉巡邏防控。
二、加強油田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一)科學決策,有序開展預警預案演練
要嚴格按照應急救援技術集成化、現代化以及信息化建設要求,建立應急指揮、突發事件處警以及重點區域集中視頻監控和無線對講同網同播尋呼應急平臺。通過應急指揮平臺的建立和實施,做好突發事件的實時響應,及時輔助應急處置決策,增大預警、通信、監控以及協調和分配應急力量,同時還要做好指揮調度等方面的功能。通訊指揮車、應急信息平臺,應當滿足數據信息的采集、決策分析、快速研判、命令部署以及現場支持和聯動指揮等應急決策指揮要求。
科學規范以及有序開展預案演練,按“一事一案、一罐一案以及一站一案”之要求,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預案、措施,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第一,編制規范的應急預案,嚴格按照實操化、簡明化以及流程化要求,明確應急預案結構格式,規范預案制作通用模板。
第二,預案編制時,應當確保其細致、全面,而且各級應急預案以及處置方案的制定率應當達到百分之百。
第三,制定的預案要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按“一月一演練、一季一綜合以及半年一檢驗”的要求開展演練工作。同時,根據演練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修訂、完善和改進預案。
(二)構建靈敏、高效的應急指揮體系
油田公司治安管理中心,應當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納入到應急救援整體規劃之中,依托指揮平臺,加強信息指揮系統建設,并且不斷完善應急指揮、專業管理和遠程監控功能,并在此基礎上搭建集中接警、快速反應以及統一指揮和資源共享的指揮平臺,構建立體化、多層次以及全覆蓋應急管理網絡體系;應急指揮機構要明確指揮權限以及調度程序,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上下聯動、高效以及反應靈敏的指揮系統。專業隊伍按照屬地、統一以及逐級指揮原則,構建對應指揮機構,確保力量調集、信息通訊、戰勤保障一體化運作,從而實現應急救援、現場救護以及氣防監測和交通管理等專業力量的協同響應、統一行動的指揮作戰格局。
搶險期間,利用應急通訊車,將現場信息及時傳送到總部,從而實現現場匯報以及遠程指揮,并且為遠程指揮決策以及現場處置,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構建平戰結合、服務實戰的保障體系。通過“三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避免資源浪費,實現人力、物力、資金的科學整合,有效提升應急救援資源利用。
(三)豐富油田應急救援體系內容
第一,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繼續深入推進基層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力求實現領域上全覆蓋、內容上高質量、管理上動態化,不斷增加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應急信息體系。加快推進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和開發,提高風險識別、評估和防范能力,堅決克服重事后處置,輕事前預防的現象,加強對風險隱患及危險源的普查、監測和預警工作,落實風險排查、監測預警職責和防范處置措施,實現對風險隱患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
第三,完善物資保障體系。結合應急平臺建設,建立分門別類的應急資源數據庫,建立物資檔案,實現應急資源信息動態管理和各類資源的監控、調度的科學管理。第四,完善隊伍建設體系。細化、完善應急處置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災害,并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持續提升應急隊伍現場處置能力。第五,完善應急宣教體系。針對不同類型突發事件,制定應急救援培訓計劃,聘請相關專家對應急救援隊員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水平。加強法律法規、危險源辨識、風險預防、避險和自救、互救等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自救、救護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三、結束語
油田反恐維穩過程中,應當完善應急機制,做好應急處置預案和配套措施。同時,還要善于利用“逆向思維”、“底線思維”,完善和健全應急預案、配套措施,積極開展聯合演練活動,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應急反應及聯動機制,加強企地聯合以及點線面結合,構建立體的反恐維穩體系,以此來提高快速啟動、協同應對以及應急處置等能力。同時,還要落實好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領導帶班制度,對涉恐信息進行收集研判,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保障民生服務 和諧春運旅途
春運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是體現以人為本國策的重要工作。民生問題事關安全和穩定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是黨的執政能力的集中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本質要求,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題中之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
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某種程度上是理念問題,是對老百姓的態度問題。民生工作做好了,既有利于推動廣大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又有利于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性。只有人民群眾切實地享受到改革帶來的成果,他們才會更加積極地投身到現代化建設中。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也應該由人民群眾來共享。
今年以來,全國重特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巨大損失,人們對交通安全產生了質疑,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特殊形勢下,加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春運緊張的狀況顯得更加重要、突出。2011年是鐵道部頗多波折與爭議的一年,臨近年底,人們對鐵路是否會出現“一票難求”的情況憂心忡忡;而道路運輸交通事故頻頻曝光,人們對道路出行安全也更加關注,尤其是春運期間的寒凍天氣與不樂觀的路況,加上客流量猛增,將給公路運輸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與壓力。
如何保證春運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成為道路運輸各個部門不可回避的問題,面對巨大的壓力,鐵路運輸部門與公路運輸部門積極應對,陸續公布各種“人性化”措施和工作要求,為處在焦慮與疑惑中的春運旅客們帶來了些許溫暖。
“人性化”服務微笑轉身
長期以來,由于鐵路部門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差,車票緊張,“鐵老大”與旅客之間的關系一直比較緊張,春運期間的少數區域甚至會達到劍拔弩張的程度。但2011年下半年,鐵路管理部門的一系列舉措使得這種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觀。
最近,鐵道部就列車服務頻頻出臺規定:要求各局力爭在有條件的地區實現屬地化配餐,保證旅客列車有2元以下礦泉水、15元以下盒飯的供應,且不得斷供;就春運的列車服務提出若干規定,細節還武裝到了廁所衛生紙的配套;制定新的退票費規定:開車前,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重新修訂了《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準》,《標準》要求,購票、候車、進出站安全有序,進站安全檢查通道暢通,日常等候不超過5分鐘;提供多種購票渠道和支付方式,公開、公平發售車票,開啟數量充足的售票窗口,日常購票排隊等候不超過20人;窗口分工、工作時間等文字標志清晰,售票、退票時唱收唱付,票、款準確無誤,退票時向旅客提供報銷憑證;《標準》還要求,車站環境整潔,候車室空氣清新,有免費的飲用水,廁所無異味;候車室內溫度冬季18℃~20℃,夏季26℃~28℃。
針對春運購票難的情況,鐵道部采取如下措施加以緩解:北京各大院校可通過12306網站集體提交學生票訂單,學生票全部實行實名制;預計春運前,所有鐵路列車都可實現互聯網售票;為進一步方便旅客購票乘車,鐵路部門將全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的電話統一為“12306”,并進一步規范客服業務流程和服務標準,為旅客提供優質服務等等。
承擔著90%以上客運量的道路運輸部門雖然面臨著種種困難,比如參與春運的營運主體分散、復雜,管理難度大,路況天氣等影響大,車輛在途監控難等等,但是管理部門還是客服困難,力爭為廣大旅客出行創造好的條件,比如進一步規范執勤執法,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民服務;第一時間公路通行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解答群眾出行遇到的問題;積極主動為騎乘摩托車返鄉、包車返鄉的農民工提供幫助;在車輛行經道路沿線增設臨時服務點,依托交通安全服務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提供飲食、藥品、免費休息、指路問路等便民服務;針對春節期間自駕車出游增多的情況做好駕駛人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等等。
“鐵老大”與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和企業種種體貼的便民措施,讓人們在緊張的春運氛圍中感受到被關懷的溫暖,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旅客與道路運輸部門的矛盾,拉近了百姓與運輸部門的距離,促進了春運的和諧。
“人性化”管理預防為主
為了給旅客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鐵道部充分利用春運前這段時間,抓緊對主要行車設備集中進行整修,消除安全隱患,保證設備運行狀態良好;加強站車防火防爆工作,要把“三品”查堵擺在突出位置,保證足夠的查危設備和安檢人員,堅決把易燃易爆危險品堵在站外車下,加強防火檢查,杜絕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確保春運安全環境良好,加強對高鐵安全防護區的巡查看守和設施維護,加強道口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路外傷亡事故;高度重視應急處置工作,針對春運可能出現的極端天氣、客流積壓等突況,進一步細化各類應急預案,完善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運輸秩序的影響。
同時鐵道部還表示,要盡力擴充運能,增開旅客列車和臨時客車開行對數。按照增加節前、保持節后、局部優化的原則,安排好重點地區運力。提高機車效率。確保重點物資運輸,兼顧好貨源相對充足地區的貨物運輸。
針對春運工作的緊張情況,公安機關最大限度地將警力投入一線,強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旅游包車嚴格執行“六個必查”。加大對主要城市干線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控。嚴查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將查處范圍從城市向城鄉結合部、鄉鎮延伸,堅決遏制春節期間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高發勢頭。加強客運場站監督檢查,堅決不讓超員車出站、不讓帶病車上路,嚴禁不符合要求的駕駛人參加春運。排查公路客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通過GPS監控平臺加強對公路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的動態實時監管,嚴格落實企業的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積極做好關于加強低溫雨雪冰凍惡劣天氣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確保一旦發生惡劣天氣能夠快速反應。加強省際間、市際間、縣際間和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間的協調配合,通過警車帶道、間斷放行、分車型放行、分流繞行等措施,確保干線高速公路、國省道交通暢通。
種種管理預防措施的實施,顯示了道路運輸部門對自我工作的嚴格要求與對人民群眾財產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視,積極實踐從群眾的需要出發,把滿足群眾的需要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力爭為百姓創造一段安全的回家旅途。
“人性化”執法嚴中有細
為確保2012年春運期間全國主要道路安全暢通,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發生長時間長距離交通擁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以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勞”專項行動為抓手,整體謀劃和推進春運交通管理工作。2012年1月3日,各地要全面啟動省際春運交通安全服務站,對長途客車、臥鋪客車、旅游包車、校車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逢車必查,嚴查超員載客、疲勞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等交通違法行為。農村地區要發動自治組織勸阻、糾正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城鎮要以查處酒后駕駛、校車超員為重點,持續開展整治。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把出站、出城、上高速、過境“四關”,做到對長途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校車等重點車輛的逐車檢查登記,防止出現執法空擋。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凡是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僅要追究駕駛人的責任,還要追究運輸企業、管理人員直至駕駛人考試、車輛檢測人員的責任。同時還要建立健全惡劣天氣下道路交通管理應急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崗位培訓和應急演練。
為保障農產品的及時供應及司機的行駛安全,規定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的車輛必須整車合法裝載,嚴格管理超載現象。但對于個別超限的現象,如辣椒、豇豆這樣的泡貨,只要不超載,也不會做出處罰。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彰顯了對百姓日常生活必須品的重視與關懷。
道路運輸部門各種改善措施的提出,無疑都是對自身工作的重新認識,展示了竭誠為旅客做好服務的嶄新姿態。作為旅客,更多的應該保持一種理解、支持的態度,而不是責難與懷疑,畢竟種種措施的出臺都是為了向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務。如果運輸部門與旅客握手言歡,那么和諧春運指日可待。
鏈接
2012春運道路客流將破28億
2012年春運即將拉開帷幕。春運期間,公路、水路、鐵路運力情況如何?安全如何保障?交通運輸部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全國道路水路客運量再創新高
12月22日,交通運輸部對外公布,2012年春運全國道路的旅客運輸量預計為28.45億人次,而這個數字相當于前一年春運公路、水路、民航的總運量。
2012年春運,全國道路的客運量平均每天將達7110萬人次,同比增長約9.5%;全國水路的旅客運輸量預計為4350萬人次,同比增長約3%。道路、水路兩項合計,約占到全國春運旅客總運量的92%,客運量再創新高。
2012年春運期間道路運輸方面將投入84萬輛大中型客車,平均每天發送班次在260多萬左右。水上客運投入的船舶為1.3萬艘,提供的客位大概在62萬個左右。
學生流、民工流、探親流將集中釋放
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朱伽林介紹,2012年春運與以往相比,可用三個“更加”來形容。
春運運輸高峰更加集中。2012年春節比2011年提前了11天,這導致節前民工返鄉、學生放假的時間將非常集中,學生流、民工流、探親流將集中釋放。預計2012年春運重點地區,節前將主要集中在廣東、長三角等經濟發達地區,節后返程客流則以四川、湖南、安徽、河南等勞動力輸出省份為主。
此外,今年道路運輸總量也在增加,這也使春運基數增大。根據交通運輸部規劃司統計,今年1至10月,全國各地公路旅客運輸量增幅很大,特別是安徽、河南、貴州、云南、陜西等地的增幅基本接近或超過15%。運輸量基數的增加與春運效應疊加,高峰運輸量將急劇增加。
運輸安全形勢更加嚴峻。據氣象部門預測,春運期間我國出現區域性極端低溫事件可能性很大,西南地區西部、江南地區西部和長江下游等局部地區很有可能出現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新疆、內蒙古和東北地區可能出現雪災。極端災害天氣條件下,極易誘發道路運輸安全事故。
同時,冬季渤海水域氣候、海況情況比較復雜,也特別容易誘發海上事故。
而高校的保衛部門擔負著校園安全防范、秩序維護、交通和消防管理等工作,是教育系統中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浙大安保處日常工作多采用傳統方式,造成了安保工作效率低下、運轉不暢、信息難以共享等問題。
建設需求
對于高校校園這一特定社區環境,高校必須利用有效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證高校校園的安全,使校園的安全防范模式不斷向信息化、綜合化、網絡化和主動化方向發展,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社會要求。為提高安保處整體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員的工作效率,實現各校區的信息互通,增強應急處置能力,高校必須根據實用性、方便性、快速性、決策性、聯動性、前瞻性等六個特性來建設協同辦公系統。
高校信息化建設首要的工作是,建立一個公共的平臺來集成各分立的系統,并確保各種應用系統可以集成進來,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使本來相對獨立的系統之間能夠很好地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浙大安全保衛處協同辦公信息管理系統采用的是模塊化設計,可動態擴充新的功能,致力于建設成一個綜合性的智能管理平臺(如圖1所示),安保處各業務模塊的系統都能集成到系統中,使系統拓展成為安全指揮中心,既能在各系統間實現信息分配和共享,避免信息孤島,又能統一管理各系統,減少人力和物力,更重要的是能通過系統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增強應急處置和人力物力的調度能力,在校園安全工作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
建設內容
針對安保處辦公信息化程度較低的特點,浙大安保處協同辦公信息管理系統設計了針對各個業務的協同辦公系統,界面簡潔、使用方便。系統主要包括辦公室綜合性事務的綜合事務模塊、消防管理模塊和治安交通模塊,以及涉及個人的辦公模塊(如圖2所示)。以實現擴大信息共享平臺,促進各部門業務間的信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規范工作流程,積累各類材料,完善考核辦法。
考勤日志管理:考勤和日志模塊是每個員工每天都會用到的模塊,遵循了系統的實用性和方便性。考勤模塊通過點擊上下班簽到按鈕來實現對工作人員的考勤管理,相關領導可實時查詢各員工的考勤記錄,系統能自動判斷工作人員的遲到、早退、缺勤等情況,也能顯示工作人員在有效考勤時間內的明細情況,促使職工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日志工作模塊用于記錄每日的主要工作內容,便于工作人員的分享和交流,領導也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及時給予審批和指導。
綜合事務管理:綜合事務管理以安保處辦公事務管理為核心,結合人員管理、資產公開,校內活動管理以及通知公告,實現安保處日常辦公信息化,提高辦公效率,實現信息共享,系統依據日常工作審批的流程,從工作的實用性出發,規范了安保處的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是利用信息手段對高校的消防安全實現“實時管控、資源共享、多向互動、便捷高效”的管理,對提高高校火災防控水平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僅處于起步階段。
治安交通管理:校園各區域的視頻監控和各報警通訊裝置接入平臺,結合校園電子地圖,一旦有情況即可彈出相關區域的攝像頭,安保處可迅速作出人員安排,實現系統的快速性和聯動性。而案件管理用于登記和處理各類案件。
值班管理:值班管理主要對各校區值班人員進行值班安排和報酬明細計算。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內容是處理應急事件。值班或工作人員遇到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應急預案流程快速展開相應處置,點擊流程里的“部門”或“人員”直接彈出聯系信息,處理人員可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在實現處置快速性的同時規范了事件處理流程。
數據匯總統計:匯總報表模塊可對每個人每月的考勤信息和日志情況進行統計,便于領導查看各校區及各辦公室人員的考勤情況,實現考核的公正和公平;根據治安交通和消防管理中填寫的相關內容,系統自動統計每周的報警和消防工作情況,供領導分析和決策,如領導可根據每周的數據統計,及時在各區域調整人員和相應措施。
校園地圖:校園地圖模塊主要是浙大五個校區的電子地圖,點擊每個校區的樓宇都會顯示該樓宇的使用單位、單位負責人以及物業管理員等信息,方便查詢和拓展其他功能,比如可以結合該樓宇的消防設施和樓宇監控,形成比較全面的管理臺賬和綜合性的聯動軟件平臺,通過物聯網技術,將技防硬件設備和軟件平臺結合,實現系統聯動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擴展性。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及與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設立的鐵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的治安秩序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運輸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按程序實行標準作業,盡職盡責,保證運輸安全。
第八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鐵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及火災事故、重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突發性事件,制定應急預案。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鐵路用地的義務,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應當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報告,或者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接到檢舉、報告的部門或者接到通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
對維護鐵路運輸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鐵路線路安全
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
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第十一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鐵路線路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企業有關負責人。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第十四條鐵路線路及其鄰近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除外),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接近限界。進入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鐵路管理機構有權制止、拆除。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橋梁(含道路、鐵路兩用橋,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攔河筑壩、架設浮橋,及修建其他影響或者危害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之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橋長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橋長100米以下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區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依照其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兩側距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200米范圍內,或者鐵路車站及周圍200米范圍內,及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但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鐵路運輸工具補充燃料的設施及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除外。
第十八條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道路、鐵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道路、鐵路兩用橋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道路、鐵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的費用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二十條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二十一條在鐵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估,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依法進行疏浚作業。但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鐵路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三條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梁、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實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鐵路施工安全規范,不得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及運輸設施安全。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方案應當通報鐵路運輸企業。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鋪設的油氣管線,及臨近電氣化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時,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嚴格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所需維護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時,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不得沖擊限高防護架。
下穿鐵路的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保證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防止車輛進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負責維護。
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負責維護。
第二十七條埋設、鋪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接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如下程序審批:城市內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城市外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決定予以批準的,由鐵路管理機構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新建、改建的鐵路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車行駛速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新建、改建的道路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
既有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的平交道口,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設置鐵路立體交叉和平交道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條鐵路與道路交叉處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道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道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道路部門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鐵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鐵路部門承擔;
(三)現有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部門和道路部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三十一條鐵路與道路交叉處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警示標志。
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時,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對無法立即移走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處,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通知就近鐵路車站采取緊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履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并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
第三十四條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三章鐵路營運安全
第三十五條設計、生產、維修或者進口新型的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維修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維修或者進口的鐵路機車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三十七條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維修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鐵路機車車輛驗收的具體程序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定:
(一)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內無產品質量責任事故。
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經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鐵路運輸的罐車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器材、工具和安全檢測設備,實行產品強制認證制度(已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鐵路專用產品除外),相關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條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及貨物裝載加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四十一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防護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的檢測、維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換,確保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四十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和自輪運轉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有關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及其他進入車站的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在列車內、車站等場所公告。
第四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使用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并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旅客攜帶物品和托運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
第四十七條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
第四十八條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品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條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用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或者經營銷售的資格;
(二)運輸工具、運輸包裝、裝載加固條件及專用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掌握危險貨物鐵路運輸業務和相關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運輸經辦人員和押運人員;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二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承運、托運業務的,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裝載加固、運輸工具及其他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四條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并且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工作人員及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危險貨物承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五十七條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條特殊藥品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包裝、裝載、押運,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四章社會公眾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調度機構、運輸指揮部門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及路基、護坡、排水溝和防護林木、護坡草坪;
(四)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五)擊打列車;
(六)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
(七)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標志;
(八)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九)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上、隧道內通行;
(十)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
(十一)開啟、關閉列車中貨車閥、蓋及破壞施封狀態;
(十二)開啟列車中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蓋、閥及施封狀態;
(十三)松動、解開、移動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
(十四)鉆車、扒車、跳車;
(十五)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購鐵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和設置可能引起光(電)纜腐蝕的設施;
(四)在設有過河光(電)纜標志兩側各100米內進行挖砂、拋錨及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五)其他可能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升放風箏、氣球;
(三)攀登桿塔、鐵路機車車輛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
(四)在桿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六)其他危害鐵路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標志、用地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時期的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及安全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十六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第六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輸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運輸。
第六十八條發生鐵路運輸安全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發生重大、特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鐵路管理機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鐵路橋梁所在地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鐵路橋梁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采礦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從事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道路管理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上級河道、航道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道路經營企業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維護安全防護設施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管理部門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維護安全防護設施的,由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鐵路運輸企業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通信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器材、工具和安全檢測設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旅客違法攜帶、夾帶或者隨身托運危險物品、違禁物品進站、上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承運、托運危險貨物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違法的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鐵路運輸企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鐵路運輸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或者通報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通報移送部門。拒不依法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