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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弊端;重構
[中圖分類號]D91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673-5595(2013)01-0054-05
科學合理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是海洋環境執法機制有效運轉以及海洋環境執法效能充分發揮的根本保證,但由于受傳統海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中國現行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在執法職能分配、執法機構設置以及執法監督體系的設計方面還存在弊端,這不僅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效率低下,還嚴重阻礙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效果的全面實現。為此,必須在具體分析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現存弊端的基礎上對其進行重構,如此方能徹底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促進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健康發展。
一、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概述
盡管目前學界對于海洋環境執法體制還未形成統一的概念,但顧名思義,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無非是與海洋環境執法有關的體制,為此,可以從探討海洋環境執法以及體制的概念入手來界定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概念。依據學界的通說,海洋環境執法是指海洋環境管理機關為保護國家海洋環境與資源,依據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相關法規來行使國家賦予其海洋環境管理職權的一種專門的行政管理活動;而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體制是“國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組織制度”。[1] 據此,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可以定義為:它是指以海洋環境保護為目的,為保障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實施而圍繞海洋環境執法職權分配、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以及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設計所形成的有關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組織制度體系。
作為海洋環境管理活動之一,海洋環境執法既是海洋環境管理機關執行海洋環境法規的活動,更是海洋環境管理機關行使海洋環境管理權的直接體現,因而,一國海洋環境管理權限的分配模式也會直接影響該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建立。據此,要分析一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首先應了解該國的海洋環境管理模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中國采取的是分散型海洋管理模式。①依據此種模式,中國把海洋環境管理權按行業、分層級地分配給多個部門行使。中國現行的這種海洋環境管理模式是中國分部門管理模式由陸地向海域自然延伸的結果,但由于此種管理模式只注重行政區劃和各自部門的需要,卻忽略了海水的流動性以及海洋環境的整體性,致使這種在陸地上運作良好的環境管理模式根本無法適應中國的海洋環境管理要求。[2]
受這種分散型海洋環境管理模式的影響,在中國無論是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劃分,還是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設置都處于一種分散狀態而顯得雜亂無章。依據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目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限主要由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以及國家漁業局三個部門享有。為了行使海洋環境執法權,上述部門又分別組建了中國海監、中國海事以及中國漁政三支執法隊伍負責具體的海洋環境執法任務。此外,中國地方政府也相應成立了各自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可見,當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主體眾多、力量分散。目前這一問題已成為學界的共識。除此問題外,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在執法職能分配、執法機構設置以及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方面還存在其他弊端,下文將予以具體論述。
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
中國分散型的海洋環境管理模式直接導致了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在執法職權分配、執法機構設置以及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方面的弊端,使執法職權交叉、執法功能弱化,執法主體眾多、執法力量分散以及執法監督缺失、執法隨意散漫等問題在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領域長期存在,直接阻礙了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弱化了海洋環境執法對中國海洋環境的保護作用。
(一) 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分配不合理
由于目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由海洋、海事以及漁政三個涉海部門行使,致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在上述三個部門的分配在所難免,但由于目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分配不盡合理,使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具體而言,當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分配除了會增加海洋環境執法成本、降低海洋環境執法效率之外,還存在職權劃分不清以及職權配置不純等問題。
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王超峰: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與重構首先,中國現行的海洋環境執法分權執法模式違背了海洋環境整體性的要求,會增加海洋環境執法成本,降低海洋環境執法效率。受海洋環境一體性的影響,盡管中國將海洋環境執法權分散于多個部門行使,但卻無法割裂上述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相互制約關系。在此情況下,如果缺乏其他部門的配合,即使其中一個部門再盡力執法也無法完成對海洋環境的保護任務;而與此相應的是,即使其他執法部門都盡力執法,但只要其中一個執法部門失職也同樣無法完成對海洋環境的全面保護。②這就使得各涉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變得尤為必要,但為溝通和協調所做的工作則勢必會浪費寶貴的執法資源。此外,分權執法模式也會造成多頭執法,這也為執法部門相互推諉、逃避執法責任提供了借口,這是因為中國海域遼闊,再加上海洋環境破壞因素的多元和交叉,因而在現實中要查明海洋環境危害事件與哪一個執法部門的失職相關十分困難,從而也難以追究哪一個執法部門的責任。在此情況下,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工作積極性以及責任心都會大大降低,從而影響執法質量。
其次,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劃分存在交叉重疊和界分不明問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例,該法在授予各海上執法部門執法權時采用了船舶和水域兩個標準。依據該法第5條規定,漁船在海事局所轄港區水域造成的污染既歸海事局管理,又歸漁政局管理;而非漁業、非軍事船舶在漁港水域造成的污染既歸漁政局管理,又歸海事局管理。[3] 但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在職能交叉重疊情形下各相關部門享有的管理職責和權限,致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部門在處理上述交叉問題時無法合理確定各自的職責范圍。在此情形下,如果涉事部門都積極行使執法權,則容易導致海洋環境執法沖突,降低海洋環境執法效率;而如果雙方互相推諉,都不愿履行執法職責,則放任了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
再次,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分配存在非純化問題。按照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管理和執法體制的設計,承擔中國海洋環境執法功能的機構在承擔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同時,還承擔著其他的海洋執法任務。在此種情況下,中國的海洋環境職權分配體制就難以保證海洋管理部門把主要精力放在海洋環境執法方面,并且一旦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經濟發展發生沖突時,還有可能出現其他利益優先而環境利益退后的局面,從而使上述機構的海洋環境執法職能更加弱化,難以實現海洋環境執法目的。③此外,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非純化配置也難以保證國家的投入能充分用于海洋環境執法設施和執法隊伍的建設,無法滿足中國海洋環境專業化執法的要求,不利于提升海洋環境執法質量。
(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不科學
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不科學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執法機構不統一,執法力量分散;二是執法機構附屬于其他部門,難以保證獨立執法。這兩個問題不解決,都會影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效果。首先來看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不統一問題,受中國分散型海洋環境管理模式的影響,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也處于分散狀態,中央一級的海洋環境執法權由中國海監、漁政以及海事三個部門行使,而且為了行使自己的海洋環境管理權力,中國地方的海洋環境管理機構也相繼建立了自己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從而形成了多部門共同執法的格局。如今,海洋環境執法機構不統一已成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面臨的主要問題,嚴重制約著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由于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互不隸屬、各執其法,不僅人為割裂了中國一體化的海洋環境,造成海洋環境執法力量的分散,而且也容易導致重復建設,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巨大浪費。此外,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不統一也導致了中國海洋環境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職責認定不清,不僅容易產生重復執法,誘發執法沖突,也可能導致執法真空地帶的出現而放任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從而影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成效。[4]
除了海洋環境執法機構不統一,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還存在不獨立現象。具體來說,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不獨立主要表現為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對其他政府部門具有較強的依附性,缺乏獨立執法的基本物質條件。比如,在中央一級,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都附屬于其他的國家行政部門,上述海洋環境管理部門在行使海洋環境管理職權時,如其行使的海洋環境管理職權與其他的用海活動發生沖突,則難免會受到其上級管理部門的制約;而在地方一級,由于地方海洋環境管理機構都由地方政府設置,其在人事、財政方面更是完全依賴于地方政府,一旦其履行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與地方的海洋經濟發展發生沖突,地方海洋環境管理部門一般都會屈服于當地政府的壓力而讓步,從而導致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發生,損害海洋環境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④
(三)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設計不完善
由于當前中國海洋環境管理的重點依然是對破壞海洋環境行為的管理上面,而對海洋環境執法主體本身的執法問題還缺乏必要的關注,也沒有創設相應的體制來監督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主體,致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處于不完善狀態。鑒于當前中國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的缺失,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監督只能延續傳統的監督模式,即主要依靠行政機構的內部監督、行政相對人的維權監督、立法機關的執法檢查以及司法機關的事后監督幾種形式,但這幾種監督途徑都無法適應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的監督要求。具體來說,首先,對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途徑而言,由于依靠行政機構的內部監督本身就存在缺陷,再加上中國海洋環境執法主體眾多、執法職權劃分不清,在此種情況下,各海洋環境管理機構對自身進行監督的愿望和力度都會大大減弱,難以保證監督效果;其次,對于人大的監督而言,由于其監督不是常態化的,再加上海域面積遼闊,人大的監督者親臨現場監督的可能性和頻率都比較小,難以真正發揮監督作用;再次,對行政相對人的維權監督來說,由于在中國環境執法體制中普遍存在規制俘獲現象,致使行政相對人和海洋環境執法主體之間具有利益關聯,使行政相對人和海洋環境執法主體處于同一利益鏈條中,在此種情況下,行政相對人的維權監督就難以發揮作用;[5]最后,對于司法機關的事后監督來說,由于司法機關的監督具有滯后性,只有海洋環境執法主體嚴重違法而被提訟時才能發揮作用,而且事后監督重在補救,難以發揮常態化的監督作用。
由此可見,由于受到中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以及執法區域的內在特征的影響,再加上上述監督方式自身的局限,目前上述幾種執法監督形式無法適應海洋環境執法的現實特點,也無法實現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進行監督的任務。
三、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重構
如上文所述,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主要源于中國分散型的海洋環境管理體制,因此,要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就要在統一中國海洋環境管理職權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分配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系統設置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完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等環節來重構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
(一)合理分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職能
要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分配環節的弊端,就要合理分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針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交叉重疊問題,解決的思路有兩個:一是通過立法對當前存在交叉的職權進行明確界分,但此種思路難以解決部門分權模式下海洋環境執法成本較高以及海洋環境執法質量較低問題;二是走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統一化之路,實現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行使。所謂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就是要改變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行使的分散狀態,由統一的部門獨立行使海洋環境執法職能,如此不僅可以消除執法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提高執法效率,也能適應海洋環境一體化管理的要求。
此外,針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權的非純化問題,則要通過權力分離和重組來實現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純化,使海洋環境執法主體只承擔海洋環境執法這一項職能而不再承擔其他的海洋執法任務,從而保證海洋環境執法的專業化發展和海洋環境執法隊伍的專業化建設。而要實現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和專一化行使,就要改變中國現行的海洋環境執法權限的分配模式,把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統一交予一個部門專門行使,而這有待于中國統一的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部門的建立。由此可見,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重新分配需要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重新設置協同進行。
(二)系統設置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
為了落實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和專一化行使,同時也為了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環節存在的弊端,首先就要考慮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統一問題,把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力交由統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行使。由于目前中國的三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都身兼數職,沒有一個是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并且在行業管理模式下,上述部門都有自己的歸屬行業和部門利益,把海洋環境管理權和執法權交由其中任何一個部門都難免使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受到部門行業利益的影響,進而影響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效果,因此,為了實現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集中化和專一化,必須在系統整合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的基礎上組建一個統一、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具體而言,中國應抽調中央和地方的海監、漁政、海事部門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成立一個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統一負責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工作,從而建立一支上下一體、協調統一的執法隊伍,以徹底改變中國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多部門管理、多部門執法的混亂局面,提高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效率和水平。[6]
此外,在考慮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統一問題的同時,還應考慮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問題。具體來說,要保證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獨立,必須從兩個方面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進行升級。一是在中央一級,要提高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級別,把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為直屬國務院領導的部級單位,使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脫離現有各部委的管轄,賦予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同其他的海洋執法機構同等的級別和地位,以保證中央一級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能夠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獨立處理海洋環境執法問題而不受國務院其他任何部委的限制。二是在地方一級,主要是要處理好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使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在人事、財政方面脫離地方政府的控制,為此,可以實行中央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對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垂直領導和直屬管理,使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經費、設備配置以及人員任免等都由中央一級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從而使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在開展海洋環境執法時無后顧之憂,保證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獨立執法。
(三)全面完善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為了解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缺失問題,需要從多渠道、全方位來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來提升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區域廣、執法機動性大的特點,在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的設計過程中,除了要繼續充實和完善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監督機制外,還應把公眾參與機制、客觀考評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引入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以充實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力量,完善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第一,在公眾參與機制方面,中國應制定相應的制度來為公眾參與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路徑。具體而言,首先,要通過信息公開制度來保證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其次,要通過保障新聞媒體的報道權來實現公眾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全程及時監督;最后,還應允許公眾對海洋環境執法效果進行評判,允許公眾對海洋環境狀況、海洋環境違法事件以及海洋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狀態和工作效率發表自己的意見或建議。同時,海洋環境執法部門應建立相應的采納和反饋機制,以激發公眾參與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熱情,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
第二,中國還應建立海洋環境執法客觀考評體系。由于海洋環境執法區域遠離人們視野,對海洋環境執法活動進行全時監督難以實現,因此,在注重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活動進行過程監督的同時,還應注重客觀考評體系的建立,以便為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效果提供客觀的考評尺度。為此,中國可以把一定時期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率和發現率、海洋環境質量改善與否等客觀因素作為對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進行考評的標準,以此標準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情況進行評估,增強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客觀性。
第三,作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重要一環,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系還應引入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海洋環境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制定明確的處罰措施,以增加海洋環境執法人員的外部執法壓力,提高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通過上述幾方面的綜合設計,可以進一步完善和充實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提升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四、結語
綜上所述,要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就要通過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重新分配、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重新設置以及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的完善設計等來重構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但就如中國當前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是由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所確認和維持的一樣,本文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重構設想也只有在得到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的確認之后才能真正付諸實踐,因此,為了理順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解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面臨的問題,中國立法部門應盡快修改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將文中所述的重構策略融入中國海洋環境立法之中。如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重構的目的方能真正實現,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現有的弊端也才能徹底消除。
注釋:
① 依據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中國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實行的是“分部門、多層級”的分散型的管理模式,在中央一級,海洋環境管理職權主要由環保部、海洋局、海事局、漁業局、軍隊五個部門享有,而各地方政府也根據本地的實際設立了眾多海洋環境保護機構,形成了“多龍治海”的局面。
② 例如,中國漁政部門負責對漁業水域環境的維護,但如果其他海域的海洋環境惡化了,鑒于海水的流動性,中國漁政部門即使盡力執法也難以獨善其身,而同樣是由于海洋的整體性,在中國某一海域發生的海洋環境問題在理論上都能波及到中國其他海域的環境。
③ 例如,中國海監部門既承擔著海洋工程項目的管理職責,同時也承擔著海洋環境保護職能,當其管轄下的海洋工程出現危害環境事件時,就會出現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由同一個部門取舍的問題,這一點從渤海油污事件中中國海監部門的反應速度上可見一斑。
④ 從近年來經媒體曝光的地方政府違法用海從而破壞海洋環境的事件中可以看出,當地的海洋環境執法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而無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監督是導致上述違法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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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呂建華.論我國海洋區域執法的協調機制建構[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5):44.
[3] 向力.海上行政執法的主體困境及其克服——海洋權益維護視角下的考察[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5):83.
[4] 呂建華,高娜.整體性治理對我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12(5):20.
[關鍵詞]海洋石油開發 海洋環境保護 環保技術研發 環保理念
[中圖分類號] P76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3-231-1
0引言
隨著我國海洋石油開發工作的迅猛發展,我國的海洋石油產量迅速增加,促進了海上運輸、近海港口建設等海洋經濟的發展,但是其給海洋環保帶來的威脅和風險也與日俱增。據統計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發生的海洋石油開發污染事故中僅溢油污染事故就有四十一例。這些事故使海洋環境中的生物走向滅亡,影響了海洋生態平衡,同時也給海洋石油開發單位帶來不可估量的的經濟損失,嚴重制約了海洋經濟的發展。例如,2011年8月,鬧得沸沸揚揚的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灣溢油事故致使渤海灣沿海地區的海洋經濟遭受嚴重的破壞,康菲石油公司也因應事故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僅經濟賠償款就高達10億元。因此,必須重視海洋環保工作,使在海洋石油開發高速發展的同時,也能維持海洋生態平衡。
1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分析
1.1海洋石油開發的歷史
世界上的海洋石油的開發始于19世紀后期,而我國是在20世界50年代末才進入海洋石油開發領域的。1979年以前,在技術和資金的限制下,我國海洋石油開發呈爬坡之勢。1979年后,由于外資的引進,我國的海洋石油開發迅猛發展。如今,我國的海洋石油開發已經進入了高速發展期,在某些技術領域已經走在國際前列。
與陸地石油開發相比,由于海洋環境的變化多端,不確定的威脅因素太多,海洋石油的勘探開發會碰到更多的技術難題。因此,必須研發一些高效經濟的技術來面對這些難題。多纜多震源勘探技術、高分辨處理技術、小曲率半徑水平鉆井技術、極地海域鉆井技術、數控成像技術等技術是我國常用的一些勘探開發技術。
1.2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問題分析
對于污染物,海洋可以通過稀釋、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從而達到自凈的效果。但是海洋自凈化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污染物濃度過大,海洋無法將其消化吸收,海洋環境就會因無法自凈而遭受污染。在海洋石油開發中常出現的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因排入海洋的污染物過多而造成的海洋水體污染;二是海洋生態平衡被打破,最突出的體現是海洋生物的生境受到威脅,甚至使有些海洋生物由于生存環境的破壞而走向滅亡;三是有些海岸工程建設的合理性有待提高,使海岸環境和海岸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的影響,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1.3海洋石油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因全世界都重視海洋,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處地位非常重要,上述的海洋環境問題對人類生產和生活已經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海洋環境保護不但有利于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還可以減少治理海洋污染問題的巨大費用,提高海洋石油開發的綜合經濟效益。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人員務必做好在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海洋保護工作是建立在充分的現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的,在充分了解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之后,制定和執行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以調整海洋石油開發和環境生態間的關系。
2應對策略分析
2.1海洋石油開發的環保技術研發
海洋石油污染一方面來自于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和海運航線上的船舶,另一方面來自與沿海工業生產的污染物排放。要做好海洋環保工作,必須防患于未然。因此,科技研發人員在海洋石油開發環保技術的開發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研發出了一些高效的環保技術,為海洋環境保護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下面介紹一些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常用的環保技術。
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在生產過程中,會排出含有有害物質的鉆井排棄物,如泥漿和鉆屑等,這些廢棄物如果直接排放會對海洋環境產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國的污水處理技術主要是“隔油―浮選―過濾”技術和“聚結―浮選―活性炭吸附―砂濾”技術。這種技術主要去除處于游離態和機械分散狀態的油,除CODcr的效果不明顯。水力旋轉技術、聚結粗粒化技術和生化技術是現今研究的熱點技術。水力旋轉技術主要通過與大罐沉降、過濾工藝相結合,實現原油預脫水和污水除油。它有著凈水除污效果良好、處水量大、操作簡單易行等優點。開發各種高效旋流器是高技術重點的研究方向。進行污水處理時一般需要加入藥劑,但污水藥劑有可能對海洋環境產生二次污染,因此,應該研究不需外加化學試劑的污水凈化技術。聚結粗粒化技術很好地克服了傳統污水處理技術存在二次污染的缺點,主要利用粗粒化材料親油疏水的特性來進行除油。該技術的設備占地面積小,基建費用較低,但由于其出水油含量較高,需要利用其他處理技術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處理。生化處理技術是通過可降解石油類物質的微生物如高效原油降解菌、嗜熱功能菌來,對污水降解處理。該技術主要用于常規方法處理后的污水的程度處理。該技術的環保性能更好。
在海運航線上的船舶方面,科技人員積極研究了船舶污染防治技術,通過在船舶中使用油水分離器,很好減輕了船舶對海洋的污染。
2.2完善監管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海洋環保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從而使海洋污染問題準確及時地被發現。其次,強化海洋環保的立法和執法力度,使海洋石油的合理開發得以實現。再者,對于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要將陸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海上污染的指標盡可能地降低,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區,從而提高其生態環境的穩定性。
2.3環保理念宣傳
目前,許多人的海洋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因此,要使海洋環保工作的順利實現,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讓環保理念深入人心。應該通過宣傳海報、電視廣播、宣傳展板等形式,讓人們樹立起海洋環保理念,強調海洋環保是與個人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讓人們自覺保護海洋環境。
2.4增強從業人員環保意識
對于海洋石油開發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讓其在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來開展工作,避免因誤操作或環保意識匱乏而造成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
3結語
海洋環境中有著豐富的物產資源和能源,這些東西是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現今海洋環境卻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做好海洋環保工作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邵洪軍.論海洋石油開發中的海洋環境保護.中國造船,2010(12).
檢查內容
海洋環境質量及環境保護;沿海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沿海企業超標排放、傾倒垃圾等違法排污;入海排污口設立及污染物排放;海岸和海洋工程等海洋環境保護;沿海開發帶(區)環境保護;沿海漁業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海上石油開采、碼頭與船舶污染防治等情況。
任務分工
縣環保局:作為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務、組織實施;負責海洋海岸工程及陸源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的檢查,匯總分析自查結果,起草全縣的自查報告,及時向縣政府匯報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縣發改局:負責涉海工程及沿海開發帶(區)項目立項、建設情況的檢查。
縣財政局:負責海洋污染防治投資情況的檢查。
縣農牧水產局:負責入海農業面源污染情況、沿海漁業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情況的檢查。
縣國土局:負責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海岸開發利用及人工海岸狀況的調查,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等情況的檢查。
縣交通局:負責碼頭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南戴河管委:負責沿海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及生活污水、垃圾向海域排放情況的檢查。
縣監察局:負責執法檢查工作的監督,對不作為、監管不到位的單位及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縣旅游局:負責船舶污染及防治情況的檢查。
時間安排
(一)自查階段(2009年8月底前)。縣政府成立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務,按照檢查的主要內容,組織各部門認真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自查工作,參照《海洋環境保護自查報告提綱》,形成自查報告。
(二)接受省復查階段(2009年9月1日至30日)。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自查中發現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認真整改,做好準備工作,接受省檢查組的檢查。
(三)接受國家核查階段(2009年10月1日至31日)。在做好自查和省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項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接受國家對我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核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主管縣長為組長、縣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各相關部門都要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科室,負責承辦具體工作。
(二)認真組織實施。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各項工作,并對“十一五”以來本部門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措施及成果進行總結。總結及本次執法檢查的結果和相關資料及時報送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整治環境違法行為。按照《環保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尤其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要作為重點予以查處,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行政不作為和監管不到位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要嚴格追究責任。
[關鍵詞]資料浮標;海洋監測;技術現狀;發展
中圖分類號:TM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5-0115-02
1、前言
在科學技術不斷發展、陸地資源日益緊缺以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海洋資源得到了不斷的開發和利用,在很大程度上促進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但是,受現有海洋浮標監測作用低、海洋資料浮標設備陳舊以及管理維修模式落后等因素的影響,我們很難準確的掌握海洋環境的污染情況和預測海洋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換而言之,我們要想有效的提高我國海洋資源開采過程的持續性和安全性,我們就必須不斷完善海洋資料浮標技術[1]。對此,本文將研究結果總結如下。
2、當前海洋資料浮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海洋資料浮標網絡得到了有效的普及和建設,在促進海洋資源安全開發和增強海洋環境監測力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受我國海洋資料浮標工作發展較晚這一因素的影響,我國海洋資料浮標工作中依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本文在參考前人的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將海洋資料浮標技術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海洋資料浮標網管理面廣、管理難度大。海洋資料浮標在海上作業時,會產生較大的能源損耗,繼而使浮標管理部門面臨著嚴峻的浮標網絡管理經費不足的現象,嚴重制約著海洋資料浮標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監測質量的提高。例如,當前我國的海洋資料浮標管理模式只能保證3個站位的海洋浮標運行,但是我國卻擬定了12個站位的浮標網計劃[2]。
(2)國內研制海洋浮標整體技術遠遠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國的海洋資料浮標技術起步較晚、海洋浮標生產設備的硬件設施落后以及海洋浮標設備的零部件缺乏統一的標準等因素的存在,我國海上作業一直處于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海洋資源的開展和利用。
(3)缺乏統一的海洋浮標管理機制。就目前而言,我國海洋浮標管理工作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模式,很多區域都是各自管理,使得海洋資料浮標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很難獲取及時有效的解決措施。此外,有些海洋資料浮標管理部門各單位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一旦海洋浮標設備出現問題,很難得到及時有效的維修和保養,大大增加了因海洋浮標故障維修不及時給系統造成的損失。
(4)維修保養人員工作能力不足。海洋浮標工作難度大、工作人員工作不積極、維修人員維修技術薄弱以及浮標管理部門獎懲機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很多海洋浮標管理維修部門都面臨著維修人員流動性大的問題,使得我國海洋浮標管理單位面臨著十分嚴峻的人力資源缺乏現狀。嚴重影響著海洋浮標安全系統的安全運行,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海洋資料浮標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3、提高海洋資料浮標技術的有效策略
3.1 完善海洋數據采集系統
數據采集系統作為海洋資料浮標設備的核心系統,在增強整個海洋浮標工作質量和改善工作設備運行質量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國國家海洋資料浮標中心(NDBC)研究出的第六代型號數據采集系統MARS可以運用于所有的海洋資料浮標設備和自動臺站上。這種通用數據采集系統具有通用性強、擴展性廣、兼容能力高、體積小、功耗小等優點,是當前提高海洋浮標監測結果準確性和監測內容廣泛性的核心技術[3]。對此,我們可以通過開展組織培訓和開展經驗交流等方式,不斷強化數據采集系統研究人員的工作能力,為海洋數據采集系統的完善提供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
3.2 不斷完善海洋污染監測浮標
海洋污染監測浮標技術是20世紀90年代期間發達國家率先開展的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在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程度日益嚴峻的今天,很多海洋資源開采企業都在不斷增強自身的環保意識,而海洋浮標技術作為當前預測海洋生態環境的主要技術,得到了廣大海洋資源開采企業的使用。例如,挪威Oceanor公司的TOBLS浮標和德國的MERMAID浮標測量系統等,都在不斷完善海洋浮標檢測系統[4]。對此,我們可以通過分析當前海洋污染和海洋災害中存在的問題之后,不斷改進海洋浮標設備的監測指標,最大限度的促進海洋浮標的工作能力。
3.3 增強海洋資料的質量控制和資料交換的應用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海洋資料浮標技術日益完善,海洋資料浮標的種類、數量、以及規模等都得到了有效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海洋資料浮標設備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但是,受我國海洋相關產業發展速度過快、海洋污染程度日益加劇以及海洋災害發生率持續升高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海洋資料浮標技術依然難以滿足海洋產業發展的需要。對此,我們需要通過不斷完善海洋資料浮標技術的質量和完善資料交換功力的應用。
4、結束語
從上述內容我們不難看出,當前我國的海洋浮標技術遠遠落后于西方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海洋資源的開發和使用。再加上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很多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都直接排入的海洋中,嚴重污染著我國的海洋環境。身為海洋資料浮標維修管理工作人員的我們,只有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積極完善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才能及時的發現當前海洋資料浮標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為我國海洋資源的持續開發和利用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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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
海洋生態系統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地球環境有非常重要的影響,而在當前社會發展背景下,工業生產以及資源開采已經開始向海洋方向轉移,所以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造成了海洋生態系統污染問題。所以,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系統合理保護中,應該針對現代化治理工作和技術進行分析,完成現代化的海洋生態環境良好處理,確保其工作運行更加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統的工作運行效果。當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管控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到具體的工作處理,所以在當前生態系統的工作運行管控過程中,應該針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合理的運行控制,確保其工作運行更加合理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效果。
一、我國海洋生態環境面臨的威脅
海洋生態環境對于當前社會環境的影響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社會環境建設。并且在當前社會資源調查中發現,海洋中包括有當前社會發展中所需要的燃氣等資源條件,所以在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各個國家開始對海洋領域進行探測和發展,也關系到海洋體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環境開發利用的過程中,也形成了海洋體系的有效控制,對于海洋環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當前我國海洋環境正在遭受環境污染的影響,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我國近海岸環境污染相對比較嚴重,影響到海洋污染處理效果。我國是海岸線綿長的國家,海岸資源是我國海洋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依靠海岸資源建立了獨特的旅游體系、完成核電項目建設以及水產養殖等建設,但是在各項產業建設過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資源索取,缺乏對資源的保護,缺乏相應的環境保護意識。造成了近海岸污染嚴重問題。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是人類活動因素,工業生產向海洋排污、人類活動向近海岸釋放垃圾等,都嚴重影響到海洋的環境安全。據相關數據調查顯示,我國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輸送的污染物已經達到了2000多噸,并且陸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響到海岸線的實際建設,不利于海岸線的生產。另外一方面,大氣環境污染以及區域內的整體環境變化也影響到地區內的環境建設,使近海岸海洋資源受到污染。其次,從海洋生態系統的總體生態性分析而言,當前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存在功能退化的現象,其主要的表現就是海洋生態物種的多樣性受到影響,使我國海洋環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1.當前,我國海洋生態以及陸地濱海生態系統中無機氮。含量逐漸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漸減少,這是海洋生態環境退化的主要表現之一,嚴重影響到海洋水體問題,對于海洋生態環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自我凈化。2.海洋生態系統的環境發生變化也勢必會對海洋生態系。統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響,據相關調查顯示,我國海洋生物種類逐漸減少、潮間帶生物、底棲貝類、魚類種類多樣性明顯降低。3.我國海洋面積逐漸減少,其主要原因是人為的填海工程建設實施,影響到實際的海洋工程建設,不利于海洋建設管控。最后,當前海洋災害頻繁爆發也是海洋生態環境的主要問題。在最近幾年內海洋災害頻繁發生,臺風、海嘯等災害給予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這與當前的環境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所以在實際的海洋災害處理中,要做好各項工作的有效控制,確保海洋災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災害處理效果。綜上所述,當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正受到嚴重的威脅,從而影響到海洋生態環境的建設效果,所以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處理過程中,需要對各項工作進行有效的管控,確保其工作處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工作是在當前海洋環境處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為目標,對于海洋生態環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當前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工作展開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到實際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問題,其具體問題包括以下幾點內容:首先,當前我國海洋安全治理體系中還存在制度不夠完善問題。(1)海洋生態安全保護法中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其配套的制度實施缺乏效率,影響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規過于發散的問題,尖銳的問題分散到各個法律規章制度當中,影響到法律規章制度的處理,不利于法律規章制度的實際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夠現代化。在實際的海洋安全管理實施過程中,其管理僅重視對環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識,影響到實際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對沿海地區產業的合理布局,其工業化以及化工產業相對比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監測以及相關海洋處理技術不夠發達。我國海洋技術起步相對比較晚,落后于發達國家,不利于對發達國家的各項技術進行處理,并且海洋技術處理過程中,缺乏對先進技術的轉換,其海洋環保處理技術不夠現代化,影響到海洋安全控制處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統建設過程中,濱海地區的政府以及相關人員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識,同時也缺乏對海洋安全管理系統的有效宣傳,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建設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建設對于當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管控過程中,應該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通過對問題的實際處理,完成對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管控意識,確保安全管控工作實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為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建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完成海洋生態環境制度優化建設。完成海洋生態環境制度優化建設是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工作展開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對于海洋生態環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定程度上也關系到海洋生態環境的發展。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處理過程中,應該注重對其生態環境建設進行實際的控制,確保其環境建設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處理質量。首先,制度建設過程中,應該針對海洋生態安全保護進行制度建設,重要完成責任制度的優化建立,規定海洋安全保護的明確職責部門,并且通過職責的明確,確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統構建更加優化,也需要完成各項工作優化建設,確保工作處理更加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提升實際的工作處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過程中應該針對海洋污染進行懲罰處理制度建設。懲罰處理制度建設是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手段,海洋環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為部分污染問題缺乏制止,影響到環境污染的處理效果,不利于環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實際的環境污染處理中,更應該做好各項技術控制,確保技術應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環境污染懲罰制度處理中,應該做好量刑處罰設計。根據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設計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時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綜合處理,確保海洋污染處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處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態安全立法規劃,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海洋生態環境缺乏立法保護,是影響海洋安全生態管理的主要問題,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立法處理過程中,還需要針對性完成各項立法控制,確保海洋處理更加有效,也能夠實現海洋生態安全環境保護升級。如,當前國家制定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態安全保護,并且各項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基本法”為依據完成制度規章建立,確保海洋生態安全保護更加有效[2]。(二)現代化海洋生態安全治理方法應用。傳統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態環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實際的生態安全環境治理過程中,還應該注重對其治理方法進行優化改進,并完成對生態環境的安全控制,確保各項工作處理更加優化。1.完成對我國沿海地區的產業布局,我國沿海地區產業直接影響到了海洋生態環境,尤其是化工產業以及石油開采等,都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所以在當前海洋生態安全治理過程中,應該注重對海洋生態環境進行良好的處理,確保各項工作展開更加優化,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處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產業。第三產業是當前我國鼓勵發展的重要產業,同時生態旅游產業也具有綠色環保的特點[3]。2.完成海洋治理技術升級。一方面,對于海洋生產中使用新型處理技術,包括新型污染處理技術、環保海洋科技等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對海洋系統的優化保護。另外一方面,利用當前新技術完成對海洋的智能化檢測,海水利用、生態修復、立體監測觀測等重點領域的科技攻關,應用智能化系統、北斗導航、網絡技術等世界先進的技術,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態安全監控系統建立,確保海洋生態安全監測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處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態安全宣傳。海洋生態安全保護人人有責,海洋安全保護脫離不了社會的力量,所以在實際的海洋安全體系建設中,還應該注重對其安全環保進行宣傳,提升沿海居民、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對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保護的意識,提升其安全保護效果控制。
四、結語
本文筆者針對海洋生態安全體系建設進行了分析研究,并從安全宣傳、現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現代化治理體系等三個方面闡述海洋生態安全治理體系構建,希望能夠對海洋生態安全管控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張廣平,張晨曉.海洋牧場生態安全健康評價系統軟件構建及應用研究[J].中國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2]None.陸海統籌筑牢海洋生態安全屏障[J].環境保護,2019(07):12.
關鍵詞:海洋經濟;生態建設;協調發展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生態建設視角下發展海洋經濟的路徑探尋――以漳州為例
收錄日期:2014年9月11日
福建是黨的十以來國務院確定的全國第一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也是海洋經濟發展的試點省,擁有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先試的有利條件。作為省內擁有海洋資源優勢并提出“十二五”期間要由海洋經濟大市向海洋經濟強市跨越的漳州,在加快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也不可忽視海洋生態建設問題。
一、漳州海洋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漳州市海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2012年海洋經濟總產值達到997.7億元,增長21.2%,占全市GDP比重從2011年的19.8%提高到20.7%,初步形成臨港工業、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漁業、海洋現代服務業等為主體的產業體系。但從生態建設視角來看,發展中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海洋生態環境失衡的壓力趨大。漳州正處于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初級階段,按照“十二五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制定的發展目標,未來海洋第二產業比重將占據主導,2013年占68%,2015年為77%,2020年為72%。其中,臨港工業發展將成為漳州海洋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漳州當前港口及海洋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比較薄弱,投入相對不足,綜合集輸運網絡相對滯后,仍有陸源污染物未加處理直接排入海域;池塘養殖開發規模過大,含有大量的養殖廢水排海;大面積單一品種的淺海設施養殖,導致海水營養成分失衡,海洋生物群落組成改變,藻類衍生,嚴重影響了周圍海域海水質量,這些都給海洋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陸源污染仍是海域污染的源頭。根據《2011年漳州市海洋環境狀況公報》,2011年漳州監測的11個陸源入海排污口,其中6個存在超標排放污染物現象,超標污染物有總磷、糞大腸菌群、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和六價鉻。龍海市龍海橋市政排污口鄰近海域綜合環境質量等級為差,其中水環境質量為極差;常山開發區竹港排污口鄰近海域綜合環境質量等級為極差。隨著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突出,對海洋資源深度開發、綜合利用造成負面影響,臨港工業發展也會受到環境容量制約。今后海洋開發與保護的矛盾將日益突出。
(二)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經濟片段化特征明顯。漳州海洋經濟發展總體上還比較滯后,海洋產業規模還不夠大,發展質量還不夠高。目前,海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資本、資源和勞動要素的投入數量的增加來推動,資源依賴型產業占相當大比重,海洋經濟增長以資源和環境的損耗為代價,還沒有通過技術進步和生產效率的提高來推動海洋經濟增長,增長方式粗放。海洋三次產業中除了海洋漁業,大部分是利用海洋作為通道和載體的港口航運和臨海工業,對海洋資源深度開發的內涵式產業很少,工業產品的總體檔次偏低,高附加值和高技術含量名優產品、名牌產品較少,產品外向度不高,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未能形成規模,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不足,代表價值鏈高端的港口物流、航運服務、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發展還比較滯后,戰略產業不突出。從2012年漳州市海洋經濟數據看,三次海洋產業比例為16∶49∶35,第二產業比重偏小,競爭力強的海洋特色產業、龍頭企業不多,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尚未形成規模與競爭力。漳州海洋產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產業鏈較短。在海洋經濟產業結構、政策力度等方面,漳州與廈門、青島、寧波等海洋經濟先進地市相比差距還較大。而基于傳統經濟線性和片段價值創造的觀念和模式,漳州七個港區發展定位有雷同現象,幾個沿海縣區大都規劃發展水產品加工、海洋生物、船舶制造、濱海旅游等產業,產業同構較嚴重,缺乏從產業鏈、產業集群及循環經濟發展角度來綜合考慮整個漳州海洋產業的聯系與發展,產業經濟呈現片段化。這種地方產業的同構加上行政分割往往會使得地區之間表現為競爭而非協作的狀態,不利于海洋資源的有效利用。
(三)各級政府海洋管理部門分權不明。我國現階段的國家-省-市-縣自上而下的四級海洋經濟管理體制和以省級行政單元為主的區域海洋經濟管理制度,主要囿于行政區劃的影響。沿海各縣區海洋綜合管理機構尚未健全,體制尚未理順,多頭設置海洋和漁業等管理體制,為統一管理帶來困難。目前,海上執法部門,如海監、漁政、環保、港監、公安、邊防、海關等力量各自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無法對海洋實施統一、有效的監督和監察。目前,海洋經濟管理機制具有海洋綜合管理、海洋行業管理并存的特點,海洋資源產權管理和使用權劃分不清,資源開發利用中缺乏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各行業各自為政、無序開發狀況仍然存在。海洋環境保護問題是單純的行業管理無法解決的,地方管理部門又容易受地方利益的驅使,對本區域的海洋管理行為、過度開采行為采取姑息包容的態度,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四)海洋生態建設亟須的財稅政策欠缺。當前漳州海洋生態建設財稅政策欠缺嚴重制約了海洋生態建設發展。第一,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國際經驗告訴我們,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1%~1.5%時,只能基本控制環境污染的加劇;當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2%~3%時,才能改變環境狀況。而根據《漳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漳州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十二五”期間,漳州市計劃投入53.4億元用于環境保護領域,只占到“十二五”漳州確定的目標GDP的0.7%左右,可見,環保投入嚴重不足,這將直接導致環保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稅收政策不完善。雖然有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城建稅等稅種,為環境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來源,但其相關規定不具體,缺乏協調性,而且至今未開征環保稅,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穩定的、專門治理生態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第三,現在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收費標準過低,其收費數額大幅度低于治理成本;二是收費項目和收費對象不明確、不規范,根據《漳州市排污收費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試行)》,收費規定主要只對廢水、廢氣、噪聲、危險廢物污染源進行收費,而沒有對生活垃圾等收費;三是收費標準不合理,僅對排污超標的污染物征收,對已經達標或未達標的不予征收;對同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對機動車、輪船、船舶等流動性污染源暫不征收排污費,這實質上是對排污行為的縱容。
(五)海洋高等教育不足,生態意識難普及。漳州要建設海洋經濟強市,則亟須適應海洋產業發展需要的創新型人才、技術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要不斷提高海洋知識和技術創新水平,這就需要加強海洋高等教育。目前福建省只有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廈門大學、集美大學、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這些海洋專業人才培養學校,漳州僅有的海事職業技術學校主要是培養航海、海事人員,沒有開展海洋相關科研工作。海洋高等教育缺乏,海洋科技教育力量比較弱,知識和技術創新水平不高,吸引海洋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環境欠佳。忽視海洋生態意識的普及,公眾普遍缺少對海洋生態的環保意識,不了解哪些行為和活動會對海洋生態造成影響,漳州民間的環保組織和人士很少,形不成海洋環保的影響力。
二、漳州發展海洋經濟路徑選擇
(一)統籌規劃,加強涉海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廈漳泉大都市區同城化第二次黨政聯席會議的部署,加緊聯合廈門、泉州共同開展《廈漳泉海岸帶綜合開發和保護專項規劃研究》,開展新一輪市、縣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加強漳州涉海規劃與全國、全省涉海規劃銜接,爭取更多布局進入上級規劃,為大項目審批和落地奠定基礎。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并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
加強涉海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加快推進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重點海洋經濟發展區域基礎設施步伐,推進雙魚島、招銀港區和后石港區、古雷港區碼頭泊位群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承接重大產業的承載功能;二是加快臨海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加快建設沿海大通道等集疏運體系,建成干支相連、江海互通、水陸一體、海空配套、公鐵銜接、分工協作的現代化交通綜合運輸體系;三是加緊海洋生態監測和預報體系建設。加緊設立和完善市級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推進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健全漳州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強化海洋環境監測,在沿岸及近海增加監測點位,進一步擴大監控面,開展實時監測,加強對海洋赤潮、水域污染等海洋漁業災害的監測和預報,嚴格對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進行環境動態跟蹤監測,建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濱海旅游海域環境質量信息公告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門工作的透明度,既可以使人們及時了解海洋生態狀況和變化趨勢,又可以起到監督作用。
(二)優化產業結構,構建海洋經濟產業鏈網絡體系。傳統的海洋產業活動更多的關注于投入產出的過程以及產業活動的物質結果,產業的擴張各自為政、難以協同,自然造成海洋資源利用效率低、社會成本高昂、增長方式粗放,亦難以形成有機的產業體系。為了擺脫路徑依賴、實現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應致力于海洋產業的生態化發展,發揮生態供應鏈上各產業的功能,實現產業與產業、產業與資源、產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海洋產業生態化更應關注海洋產業自身的結構轉換能力、產業之間共生性和產業增長糅性的提升。
漳州應構建海洋經濟的產業鏈網絡體系,以可循環的產業網體系代替片段的海洋產業經濟,以集群化形式代替零散的產業布局,以新的生產方式和新的技術延長產業鏈并銜接產業體系。可將濱海旅游業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發展目標,為海洋經濟發展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大力發展集垂釣、觀光、餐飲、娛樂于一體的休閑漁業,堅持保護環境與休閑漁業開發協調一致的原則,把生態文化、生態養魚、生態捕撈等融入休閑漁業開發的全過程,開發建設具有海島特色的、濱海漁文化為依托的休閑漁業新產品。海洋船舶制造業應以園區的形式布局,由于其產業循環鏈的構建與鋼鐵、機械、電氣、電子、輕工業、航運等數十種工業、行業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通常以集群形式發展。臨港石化產業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和化工原材料,排放大量的廢水、廢渣、廢氣,因此應采用生態工業園區的模式。
(三)實施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科學綜合管理。從傳統的、以部門為主線的海洋經濟活動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岸帶綜合管理”轉變。該管理方法強調的“綜合”是在海岸帶綜合管理(ICM)的部門間、政府間、空間(海陸統籌)、科學管理(或海岸帶資源管理涉及學科間知識和信息共享)、國際行動五個方面綜合的基礎上,又滲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續發展意義上的綜合,即生態、經濟和社會系統的綜合。
漳州要強化海洋綜合管理職能,完善有關部門協調合作機制,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可考慮以廈漳泉同城化為契機,與廈門、泉州建立較高層次的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機制,按照符合海洋生態系統的客觀規律確定海洋環境保護各管理主體的分工。研究推廣流域聯防聯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合審批、跨行政區域污染事故應急協調處理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堅持陸海統籌、海陸聯動,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檢查,依法查處陸源污染。
(四)加緊制度創新,實施支持海洋生態建設的財稅政策
1、設立海洋生態建設專項資金,設立市政府海洋環境管理財政專戶,加大對海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引導設立藍色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海洋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現代海洋漁業等海洋產業發展。
2、加強和完善環境稅收、生態補償、綠色信貸、綠色稅收、綠色貿易、綠色保險等工作。在增值稅改革方面,實現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實現循環經濟的稅收優勢。在稅收優惠方面,增強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環保的針對性。
3、建議實行海洋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與排污收費相比更有利于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4、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政府財政的環保補貼應由以往的環境設施建設前期補貼轉變為設施建成后的運營期補貼,即根據環境設施實際處理的污染物的數量和成效給予補貼,切實發揮環境設施建成后的環保功能,提高財政發展海洋生態經濟的補貼實效。
(五)加強海洋高等教育,增強海洋生態意識和觀念。繼承和發展傳統海洋文化精華,發展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現代海洋文化,轉變單純以開發、擴張、追求商業利益為目標的傳統海洋文化觀,樹立科學發展、謀求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新的海洋文化觀。
1、加強海洋高等教育,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和儲備高級專業人才。密切與廈門高校和科研單位的合作,抓好國家海洋三所科技興海研發中心、廈門大學東山太古海洋中心、城洲島全國海島生態試驗基地的建設,加強漳臺在生物醫藥領域合作交流,重點發展海洋生物技術和海洋生物醫藥。
2、強化海洋與漁業文化宣傳,吸引社會公眾對海洋的關注和支持。繼續通過舉辦“世界海洋日”、“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科普宣傳月”、“水產品美食節”等活動,借助“漁博會”、“6?18項目成果交易會”、“9?8投洽會”、“11?18農博會、花博會”等展會平臺,宣傳海洋與漁業文化,凝聚社會公眾對發展海洋與漁業事業的共識。開展海洋與漁業文化進校園活動,讓海洋走進基礎教育,從兒童抓起,為海洋事業的未來打下基礎。提高和增強社會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
3、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提高公眾投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大力推動海洋保護區、海島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建設,創建“藍色郊野公園”。保護與利用協調,經濟與文化共榮,努力形成關心、珍惜、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海洋生態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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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海洋生物資源利用現狀
1海洋捕撈。秦皇島海域是中國對蝦、鲅魚、帶魚等渤海大型的洄游魚蝦的產卵場與索餌場,也是鲆、鰈以及地方性品種魚、蝦、蟹的產卵場與索餌場,歷來都是渤海主要魚蝦的良好漁場。近幾十年來,由于過度捕撈以及拖網對幼魚的損害,致使漁業資源逐年下降。目前,捕撈產品中短食物鏈、低營養級的上層魚類的產量雖有一定幅度的增長,但底層魚類產量卻大幅下降。隨著國家相關禁漁、限漁、護漁政策的實施,海洋捕撈在海洋漁業產值中所占的比重逐漸下降。
2海水養殖。秦皇島市海水養殖業發展迅速,養殖品種已發展至20余種。目前,秦皇島市淺海養殖品種有海灣扇貝、貽貝、太平洋牡蠣及蝦夷扇貝等,其中扇貝養殖面積3.73萬hm2,位居河北省第一;灘涂養殖品種有海參、河豚與對蝦等,養殖面積3000hm2;淺海底播養殖品種有魁蚶、雜色蛤等,養殖面積3000hm2,人工魚礁增殖1667hm2;海水工廠化養殖以魚類為主,品種有紅鰭東方鲀、牙鲆、大菱鲆、美國紅魚、鱸魚、舌鰨等,工廠化養殖面積達35萬m2。
3海洋水產品加工。隨著水產品產量的增加和需求的多樣化,以提高水產品附加值為主要目的海洋水產品加工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水產品加工的比例和經濟效益逐年提高。海洋水產品精深加工比例越來越高,產品結構不斷優化,魚類、蝦類、貝類和魚類加工工業體系正在建立并逐漸完善,已基本形成多品種系列化產品,包括冷凍冷藏、腌制、煙熏、干制、罐藏、調味休閑食品和工藝品等門類。
4海洋休閑漁業。海洋休閑漁業是對海洋漁業的補充,是對海洋生物資源的綜合利用,是在海洋生物資源銳減情況下,充分利用現有生產工具和生物資源,開拓出來的一條新路,是海洋生物產業結構調整的戰略選擇。近年來,秦皇島市海洋休閑漁業發展迅速,形成了出海捕撈、近海垂釣、海洋知識科普(新奧海底世界、山海關水族館)、主題公園(山海關樂島)、濕地觀鳥等方式。
5海洋生物制藥。海洋生物醫藥業(海洋藥物和保健品工業)是新興海洋生物產業。據筆者調查,秦皇島海域具有豐富的海洋藥用生物資源,僅海洋藥動物就有56科90種;規模化生產的海洋生物,如海參、扇貝、對蝦、牙鲆、鱸魚等主要品種多具有較高的藥用或保健價值,無論是藥用生物的種類或是數量,都有很大利用潛力,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目前,秦皇島市除河北省水產研究所完成高純度河豚毒素提取技術等研究外,相關研究與開發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秦皇島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海洋水體污染嚴重。隨著人口增加,海洋開發活動加快,人們在向海洋索取的同時,也在破壞海洋環境。據報道,2002年秦皇島各種途徑入海的污染物質總量達2578.27萬t,主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COD)、總氮(TN)、總磷(TP)和石油類。環境污染和過度的捕撈導致了生物資源的衰退和崩潰,海洋水體環境污染嚴重影響了鄰近養殖區、保護區、濱海風景旅游區等海洋功能區的功能。由于海域污染的加重,海水富營養化程度加重,造成海洋赤潮頻發,2000~2009年秦皇島海域共監測記錄赤潮10次,分析鑒定赤潮生物24科64種,對海洋生物危害嚴重。
2海洋生物棲息地遭到破壞。隨著沿海地區海岸帶、淺海資源的盲目開發利用,秦皇島海洋環境面臨的壓力日益增加,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失衡,典型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海洋生物棲息地破壞嚴重。由于許多優良的索餌場、育苗場、育肥場、增養場的漁業功能喪失,漁業資源的增殖與恢復能力下降,主要傳統經濟魚類資源衰退嚴重。
3海洋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海洋生物資源不合理的開發利用,使海洋生態系統良性循環遭到破壞,“生態異化”問題突出。由于對物種的資源補充和變動規律缺乏深入的研究,更缺乏科學指導下的宏觀調控,過度捕撈和濫用致使近海生態系統的基礎生產力下降,種群補充和資源再生遭到破壞,導致生物資源質量嚴重下降。從海洋捕撈來看,秦皇島海域由于長期過度捕撈,漁獲物種類日趨減少,漁獲物逐漸朝著低齡化、小型化、低質化方向演變;多數傳統優質魚種資源大幅度下降,甚至難以形成魚汛,而低值魚類數量增加,漁獲個體也越來越小,漁業資源質量明顯下降,面臨著衰竭和崩潰的危險。
4海水養殖環境問題日益嚴竣。近年來,海水養殖業由于一味追求高密度和高產量,過量投喂配合飼料和鮮活餌料、濫用抗生素等水產藥物,隨意排放未經處理的養殖污水,從而造成局部特定水域環境污染。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海水富營養化嚴重,近岸海洋生態結構發生明顯的變化,造成近海生物種群發生變化,進而威脅到生態系統健康發展和生態服務功能的發揮。此外,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集約化程度的提高,秦皇島海水養殖病害頻發,突發性、不明原因的病害種類逐漸增多。
秦皇島海洋生物資源保護與可持續開發利用的對策
針對秦皇島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環境特性及其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遵循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提出秦皇島海洋生物資源保護性開發利用的政策措施。
1加強宣傳以提高全民的海洋生態、環保意識環境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轉變人類社會基本觀念,調整人類社會的基本行為,其目的是使人類社會的組織形式、運行機制以及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的決策、計劃和個人日常生活等各項活動符合人與自然和諧共進的要求。通過海洋環保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使人們充分認識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使全社會懂得海洋環境保護需要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參與。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的海洋環境保護道德規范,這將對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根本性意義。
2保護海洋環境,對已衰退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生態修復海洋環境是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海洋生物及海洋環境共同構成了海洋生態系統。應通過采取海洋污染與生態災害防治、工程建設資源與生態補償、海洋生態修復和發展生態養殖等措施,強化海洋生態保護管理,逐步減少人類活動和自然生態災害對海洋生態造成的破壞和損失。由于多年的近海捕撈強度過大,秦皇島近海生物資源的生物鏈受到嚴重影響。目前,應在實施配額捕撈以及禁漁、休漁等制度基礎上,以生態工程原理為指導,有計劃地積極進行人工生物資源增殖,在一些重要經濟魚蝦越冬、產卵場投放人工魚礁。由于大型藻類能大量吸收海域中的營養鹽,對減輕海域的污染、減少赤潮的發生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在重要貝類養殖區養殖大型藻類對一些衰退海域進行生態修復十分必要,促使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
3加強海洋生物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基礎研究應加強海洋生物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基礎研究,組織多學科協作,逐步形成秦皇島市海洋生物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研究特色,使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有科學基礎和應用技術的支撐。首先,應加強海洋生物資源的調查研究,了解掌握秦皇島市海域中海洋生物的種類、分布等特征,認識海洋生物多樣性及其保護的現狀,研究探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對策,為有效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生物奠定基礎。其次,設立專項研究基金,加強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基礎研究,進行海洋生物資源開發的課題招標,提倡鼓勵各類企業參與研究開發,以增加資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關鍵詞:海洋污染 倫理 對策研究
一、海洋污染的涵義
眾所周知,海洋是地球中最大的水體,它約占地球表面積的71%,占地球水體的97%。這表明,海洋面積廣闊,儲水量大。這意味著海洋生態系統是地球上最穩定的。但是隨著人類進入工業時代和全世界工業的飛速發展,作為蘊藏著豐富資源的寶庫的海洋成為人類發展的載體。人類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和海上運輸等使得海洋受到污染。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下屬的政府兼海洋學委員會把海洋污染明確定義為由于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或者其他各種合法活動,損害海洋的正常使用價值和降低海洋環境的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海洋污染的種類和特點
(一)海洋污染的種類
海洋污染的種類繁多,主要有四種:營養鹽污染、有機污染、油類污染和重金屬污染。
(二)海洋污染的特點
由海洋污染的種類我們可以看出,海洋污染有其獨特的特點。首先,由于海水循環等因素,使得海洋污染的污染源多;其次,由于食物鏈和生物的富集使得海洋污染的持續行特別強;再次,海洋面積遼闊、水體巨大使海洋污染繁殖起來特別困難;最后,全球海洋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流動的海水很難控制,使得海洋污染范圍廣。
三、海洋污染引發的倫理問題思考
所謂倫理,按照字面意思可以解釋為:“倫”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理”則是道理、規則的意思。因此,當談到倫理就會很自然的跟道德聯系在一起。但是,現在我們談及的海洋倫理就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了,而是以海洋作為介質,把倫理以波動能量一樣傳遞給了大自然,包括動物和植物等。所以,海洋污染所引發的海洋倫理問題就是用道德來衡量人與人、人與動物、人與自然的關系,而這種關系是對立統一的。
(一)海洋倫理內部的對立
大多數的學者認為,海洋倫理就是一種生態倫理。而生態倫理的提出正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給人們以道德的約束。由此可見,海洋倫理是為了保護海洋環境這樣一種目的而存在的。那為什么還會出現“內部對立性”呢?我這里所說的對立不是海洋倫理與生態倫理的對立,而是作為生態倫理的一個子集的海洋倫理與生態倫理一樣,存在著內部不同觀點學派的對立。即認為只有人類才是自然界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的“人類中心主義”和認為自然存在和人一樣也有其自身存在價值的“非人類中心主義”這兩種海洋倫理思想之間的對立。但是這兩者的關系仍然是類似于我們所說的“人民內部矛盾”而非“敵我矛盾”,因為這兩種同屬于生態倫理觀點,而且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海洋環境,所以生態倫理應該是海洋倫理的一個重要內涵。
但現在我們不應該把精力放在討論是“人類”重要還是“自然存在物”重要;是“人類中心主義”正確還是“非人類中心主義”正確,我們應該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矛頭對外,那就是反對一切破壞生態,污染海洋的行為,我們應該持有一種保護和敬畏的心態來保護全球生態,所以我們在保護海洋和生態的同時,更應該把海洋作為一個生態體加以尊重和愛護。
(二)海洋倫理外部的統一
讀到外部統一也許會使人們產生疑惑,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內部統一才是關鍵,這里為什么會出現外部統一呢?海洋倫理的外部統一其實只是想表現出海洋倫理的另一種性質,那就是公共性,筆者認為“公共性”的主要表現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有價值并可提供價值標準。第二,是公眾共同所有。而海洋倫理正能體現出海洋的“公共性”并為海洋決策提供價值標準來體現其本身的價值。
四、解決方法與對策
作為一個以農業和工業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在針對海洋污染問題的解決方法和對策上主要有以下三點
1.優化產業結構;
2.相應的技術控制;
3.推廣環境責任倫理,提高人民環保意識;
小結
海洋具有獲得人類道德關心的資格,人們也有關心海洋的義務。走出人類中心主義, 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契機下改變傳統評價事物的立場和觀點,運用新的價值尺度來認識、評價人類的行為,培養海洋責任倫理意識,重建和諧寧靜的海洋環境,這一切都有待于我們大家一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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