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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關鍵詞:海域污染;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K9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8-0076-01
一、我國海域污染現狀
近岸海域是海陸相互作用相當劇烈的區域,自然環境本身就比較敏感。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近岸海域作為沿海城市的重要依托,該區域自然就稱為人們開發利用的“寶地”。近幾年來,近岸海域產業聚集,人口密集,環境脆弱。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維持在較好水平,但江河污染物入海量增加,溢油等突發事故災害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嚴重。近岸局部海域富營養化、海洋環境災害頻發和海岸帶生境破壞是影響我國海洋環境狀況的突出問題。
二、我國海域污染來源
海洋污染的來源一是陸域排污,二是海上開發。陸源污染的排放是我國海域污染最主要原因。首先,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人口的聚集,生活污水排放量成為近岸海域污染的重要來源。其次,治污設施不夠先進,大量生活廢水排入海域,工業污染物質成為我國近岸海域的最大污染源。另外,近岸海域均為我國的集約農業發達地區,在農業耕作時施用的化肥、農藥產生的污染物,相當部分隨地表徑流進入海域。
海上開發也加劇了海域污染。盲目的大規模養殖使得本來就已經富營養化的養殖海域營養過剩,養殖生物病害頻繁發生。隨著我國能源需求的不斷擴大,陸上石油的供給緊缺,造成海上石油開發迅猛,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溢油等事故發生的次數,石油類海洋污染物總量日益增加。其他一些海上開發活動也會造成海域環境的污染。
三、對我國海域污染治理的建議
1.做好海域環境管理機制研究
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機制、探索生態補償機制。“以獎促治”是國家根據對地方環境質量目標實現情況和污染治理任務完成情況的評估考核結果,按照一定比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將中央投資的污染治理資金獎勵給當地政府,并由其主導繼續用于污染治理,是一種經濟獎勵的新機制。
2.建立入海污染總量控制體系
發達國家實踐經驗表明,環境質量的改善只有在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實現,總量控制方法能夠解決污染源排放總量和環境目標之間的定量關系問題。通過對污染海域主要污染物總量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海域可以承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建立總量排放制度提供理論基礎;提高源頭污染控制技術,從污染物的源頭入手,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總量;通過完善企業生產設施、改善治污設備,提供治污資金等鼓勵大家積極控制污水排放。
3.建立海洋開發及經濟規劃體系
我們要按照相關國家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區域性規劃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如漁業資源規劃、海洋油氣資源規劃等。同時,海洋開發經濟規劃也很重要。通過對我國海洋經濟合理正確地引導,防止為了海洋經濟的急速發展而盲目地開發海洋資源。
4.加強科技攻關,創新海域污染治理新技術
注重技術創新研究,開展了污水處理設備成套化技術研究,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加大污水回收技術的投入,既讓之污染又有利于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完善海域環境監測體系,隨時掌控海域環境狀況;建立環境安全應急防控體系,以防重大污染事故。
5.完善海洋環境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
雖然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有數十部,但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13條規定對違反有關排放污染物等規定行為的處以罰款,但是沒有根據違反的程度作出規定,導致海監部門只能根據這條規定對那些對海域污染特別嚴重的行為處以罰款。
6.提高群眾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和提供群眾保護環境機會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風險;防治對策與措施
1 船舶污染概述
我們所說的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主要的包括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另外,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也有一定的污染,但是主要的污染還是來自前者。
2 船舶污染風險分析
2.1 風險因素
在許多船舶流量和通航密度大的地區,容易引發船舶交通事故,比如說我國的湛江港灣由東海、南三、東山頭等島嶼作為天然屏障,剛玩的面積大約在172平方千米,航道全場185.37km。2011年進出港灣船舶18萬艘次,其中大型和超大型船舶900多次,由于這些潛在的危險因素,致使湛江港灣在2000年到2010年間發生交通事故271其,經濟損失8000多萬元。
在現有的港口、航道上,油類的貨物運輸量不斷增高,據統計2009-2011年全國港口貨物吞吐量均超過萬億噸,其中油類的貨物吞吐量呈現連年增長趨勢。超大型油輪進出港口的增加也進一步增加,預計到“十二五”末期,全國港口的油類貨物吞吐量將超過千億噸。這勢必會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增加。
其次,我國的港灣大都處于半封閉狀態,而且受氣候因素影響較大。我國很多港口的環境資源都很敏感,軍事安全要求高,船舶污染危害后果嚴重。
2.2 風險分析
據不完全統計,進出我國各個港口船舶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達上萬種,在以往發生的污染事故中,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舶燃油泄漏或機艙含油混合物排放的污染占主要地位,包裝、固體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污染較少。每年我國港口發生船舶污染事故上萬起,大量油品、液體化學品泄漏于海灣,給我們的海洋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其中主要是散裝油類貨物的污染,散裝液體化學品污染占很小一部分。而且這些事故主要發生在主要的運輸巷道、石油化工品碼頭、港口入口處等。這些事故多因碰撞、擱淺、火災爆炸等船舶事故造成的。因裝卸貨物或排放廢棄物操作性原因造成的污染較輕;事故中持久性油類污染比非持久性油類或液體化學品造成的污染更為嚴重。
2.3 管理策略
2.3.1 管理理念
根據以上的風險分析結果,國家應當確定科學的管理對策,其中廣東海事局領導已經提出“把握規律、抓住重點、關注一場、給力預防”的工作理念,對確定廣東省海港船舶污染事故管理策略具有方向性的重要指導作用。要正確分析事故風險,把握事故發生的規律,為科學據側奠定基礎。開展最有效的工作來控制風險的發生,源頭就是船舶運輸安全。通過辨識風險源,查找隱患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為控制好風險源轉杯充足有效的對策。抓住預防重點,防患于未然,在事故苗頭剛剛出現時就將他消滅點,從而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2.3.2 管理策略分析
工程實踐表明了,事故的發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所以可以說事故是可以控制的,我們可以在事故發生的各個環節加以控制。只要我們能夠實現認識到這種變化趨勢,并且及時的加以遏制,這樣就可以避免事故發生。進而減緩事故的發生,有效地控制管理。雖然事故可以控制,但是我們根據墨菲定律可以知道,事故是不可能被避免的,任何事情只要存在出錯的可能性,那么差錯早晚也會到來。現實中不斷發生的各種事故表明了事故不可能被完全避免,通過有效的管理我們可以對事故進行減緩和控制。國內許多學者對船舶污染事故的策略的慣性思維是應急反應、應急處置、應急行動,但是現在看來這并不是有效控制事故的有效方法。科學的角度來看,科學的管理、有效的防控才是我們必須采取的根本性的方法。
3 船舶污染的防治對策
我們所說的船舶污染一般指的是船舶對海洋的污染,下面說一下船舶對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海洋環境保護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來調整海洋開發和環境生態間的關系,從而達到海洋資源的持續利用。無論是任何事物對海洋的污染,其結果都會對人類、海洋生物等造成嚴重的影響。現如今為了遏制海洋環境的繼續惡化,政府和公眾都采取了各種有效的措施。盡管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方面的成就明顯,但是,由于我國在預防船舶污染方面起步較晚,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相關法規體系不夠完善,人民的環保意識差、設備不足等各種各樣的問題。以下來講一下如何防治船舶污染,保護海洋環境。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治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們有責任、有義務做好相關國際公約的旅行工作,為全世界保護海洋環境做出貢獻。這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事物中享有公約賦予的權利和利益,而且我們在享受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的同事,也要履行國際承諾。所以,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配套法規,修訂原來不符合時展要求的法規,與國際接軌。
(2)積極開展教育活動,提高船務公司,船務人員的環保意識,提高他們的素質。現實中,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反法律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水、生活污水等,從而造成了嚴重的海洋污染。一次,海事局要加強對船務公司、船務人員進行海洋環保意識教育,吧法律法規中的各項要求通過宣傳的形式告知船務公司和船務人員,同時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和考試。是他們認識到保護海洋的重要意義,不要揀了芝麻丟了西瓜。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治理工作,把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思想貫穿在船務公司和船員的日常生產生活之中,做到知法、守法、護法。
(3)上面提到了,我國的港口環保設施不完善,我們要加強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這是我們應履行的義務。但是由于我國的部分港口設施、設備不足,造成了污染。因此,新建港口要做好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就港口應該在不斷地更新中被新港口所代替。要把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保護放在正確的位置上,增加投入,減少海洋污染。同時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絡的建設,監視一切活動對海洋的污染。
(4)要加強合作與執法力度。而不能緊靠還是治理機構來單獨完成紡織船舶污染海洋,還要求各個部門,各個行業的參與,把污染殺死在啟蒙階段。這樣才可以保障國際海運可持續發展。制定各種保護海洋的法律法規,并且要強制執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5)依靠科技進步,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治理;鼓勵航運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完善船舶油污強制保險、損害賠償機制以及公益訴訟。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船舶污染在我國已經引起了高度的重視。國家和人民經過不懈的努力,在保護海洋方面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我們必須清楚的認識到,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給我國的海岸帶和海洋造成了巨大的環境壓力,很多海域環境污染相當嚴重。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這一現象將會更加突出。解決歷史遺留的海洋環境問題和控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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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不論是作為“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還是其他單行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都明確作出了規定:排放污染的單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這些規定既是對排污者的一種懲戒,同時也充分體現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
根據這個規定,受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向排污者索取相應的賠償,他們既可以請求環保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協調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但在規定這些賠償責任的同時,有關環保的法律同時還作出了補充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分別規定:“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而作出相同或類似規定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這些補充的規定,更加明確、細化了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但同時也引發了其他一些問題:一是第三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污染損害由第三者負責,但在實際工作中,污染損害的第三者有時在確定和尋找上存在困難,這樣就會對污染損害賠償的解決造成障礙;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污染損害免于承擔責任,由于沒有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使污染受害者未能取得任何賠償,這對于事實上受到損害的受害者來說有不公之處。針對引發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來探索加以解決。解決的方法就是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引人投保機制,通過保險機制的市場調節,使污染損害賠償問題能得到更科學合理的解決。
首先是要求存在隱患的單位(例如污染特征較突出的行業或排污量較大的企業),在認真積極做好防護措施的同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主要投保項目一方面是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污染損害的賠償問題,做好投保工作后,凡發生污染損害的,就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污染損害由排污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或者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排污者沒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污染損害的,那么污染損害的賠償應全部由排污者承擔,與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第二種情況是污染損害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那么排污者不承擔責任,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在向受害者賠償的同時,可依法追究污染損害第三者的責任;第三種情況是污染損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那么賠償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在這種情況的污染損害賠償中,要考慮由于損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因此在賠償的幅度上可以考慮適當減少。
筆者認為在污染損害賠償中引入市場化的投保機制是對“三同時”保證金制度的一種延伸和補充,通過投保機制的引人,將能更好地體現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能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更能有利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妥善解決。
【關鍵詞】大學 海洋環境科學 培養計劃 特色課程
1.引言
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學、高水平大學和重點學科建設,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地方本科院校處于一流的高校與高職院校之間,根據自身的特點、特色進行合理定位,為社會培養應用型的高質量專業人才是二本學院的立足之本,如何培養具有專業特色的專業人才,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培養計劃的設置。因此本文詳細闡述了以海洋環境科學為特色的培養方案的設置。
2.培養計劃設置的指導思想
培養計劃是高等學校落實人才培養目標,實施全面素質教育,培養高質量人才的總體設計藍圖。根據學院確立的以“理論基礎適度、專業特色明顯、應用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全面”的人才培養目標要求,以現代教育理念為指導,按照高等教育大眾化、多樣化的教育觀和質量觀對人才培養的要求,將專業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有機地結合起來,以行業為依托,以就業為導向,注重學生知識、能力與素質的培養。制訂以海洋環境監測為特色的環境科學專業培養計劃,服務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
3.培養計劃設置的原則
根據環境科學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的環境科學的人才培養應遵循“厚基礎、寬口徑、有特色、重能力”的基本原則;遵循本科教育基礎性原則;課程體系整體優化的原則;加強技能訓練、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培養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原則;優化培養模式、加強專業特色建設的原則;注重個性發展、綜合培養能力的原則制訂環境科學專業培養計劃。環境科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需要人文科學知識、自然科學知識和技術科學知識,因此要注重學生基礎理論和基本素質的培養,全面優化課程體系,調整課程結構,完善課程內容,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結合獨立學院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位置和應有的作用,培養海洋環境領域的實業人士。
4.特色培養計劃的設置
4.1地方建設的需要
浙江是個海洋大省,省政府將海水增養殖和海洋工程技術、海水綜合利用、海洋防災減災、海洋遙感應用技術、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技術及外海遠洋漁業開發技術等作為科技興海戰略的重點領域。2011年7月7日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全市初步形成了以臨港石化、船舶修造、水產品精深加工、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醫藥、海洋漁業等為支柱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給海洋環境產生了重大的壓力,海洋污染現象日趨嚴重,培養海洋環境科學的急需人才,是滿足浙江省可持續發展的海洋事業對人才的需要。依托地方發展以海洋環境監測為特色,區別于其它高等院校的環境科學專業,培養合格的為地方海洋經濟建設服務的具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能力的學生。
4.2人才培養的目標
人才培養計劃包括培養目標、基本規格和要求、課程結構、課程內容等,其核心是培養目標和課程體系。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我國二十一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環境科學尤其是海洋環境科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發現、分析和解決一般環境問題的基本能力,畢業后能夠在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及行政部門等從事海洋環境科學的基礎研究、海洋生態環境研究、海洋環境法、環境評價與規劃、海洋環境監測與管理以及環境安全評價等方面的技術工作,具備創新精神、綜合素質高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4.3課程體系和課程設置
課程體系是實現培養目標的載體和手段,是培養人才和組織教學的主要依據,課程體系設置決定了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而課程設置狀況直接反映了人才培養的方向。在進行課程體系和課程設置時,應當注意向靈活性、多樣性發展,構建綜合化的課程體系,積極開設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課程,以適應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的廣泛交叉和相互滲透。根據學校培養計劃課程設置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專業方向模塊課程、特色輔助課程、技能培訓課程、提高強化課程。培養計劃80%以上涵蓋了環境學、環境自然科學、環境人文社會科學、環境技術科學和環境科學實驗與實踐的內容。結合舟山地方特色在環境學中增設了海洋環境科學(雙語);環境人文社會科學中我們開設了海洋管理學、海洋專業經濟學、海洋與環境法、海岸帶綜合管理、環境經濟學、環境規劃與管理;環境自然科學中開設了海洋生態學、海水腐蝕與防護、化學海洋學、環境化學、環境生物學、環境微生物學、環境地學(雙語);環境技術科學中開設了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污染的生物修復、海岸環境工程、港口環境污染防治、海水分析化學、海水淡化及其綜合利用、環境影響評價、水污染控制、大氣污染控制、固體廢物處理及資源化;環境科學實驗有海洋生態學、海水腐蝕與防護、海水分析化學、環境微生物學、環境化學、海洋環境監測、環境儀器分析,環境影響評價課程設計和環境科學綜合實驗一(一周)、環境科學綜合實驗二(三周);環境科學實踐教學有社會實踐調查(一周)、認識實習(一周)、專業實習(十周)、畢業論文(十周),其中基礎實驗128學時,專業實驗256學時,專業實踐26周。
4.4培養計劃特色的體現
課程設置突出海洋特色,使學生掌握海洋環境監測、環境化學、海洋環境評價、海洋生態學、海岸帶綜合管理、海水淡化處理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
實驗教學突出海洋特色,指導學生利用海洋環境科學技術、方法進行海洋環境污染的調查、海洋環境容量的分析、海水養殖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物在海洋中的遷移轉化規律的研究。學生在實驗過程中掌握了獲取信息的方法、資料的整理挖掘、環境影響的評價和環境治理等系統的研究過程。使理論教學和實驗教學有機的融為一體,學生的實驗操作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實習基地建設突出海洋特色,已與浙江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國家海洋環境預報監測中心、浙江海洋研究所、岱山、嵊泗、秀山海水淡化廠等多家企事業單位簽約,建立了多處具有海洋特色的教學實驗基地、教學改革基地和畢業實習基地,依托當地的涉海類企事業單位和研究機構,不僅為學生的綜合技能鍛煉和培養提供了一個平臺,同時為學生的就業提供了多個選擇。
科學研究突出海洋特色,環境教研室教師有近二十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其中國家基金有四項,都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容量分析、海水綜合利用、海洋污染環境的修復等有關,學生的綜合性實驗、設計性實驗、創新性實驗以及新苗計劃、校級科研項目都與教師的科研項目呈相關性,培養了學生的科研意識和創新精神。
培養計劃體現了海洋環境科學專業的特色,培養的學生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隨著素質教育、創新教育的深入進行,不斷更新完善人才培養計劃制訂的指導思想,同時更新完善人才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內容、人才培養模式、教學方法,培養出具有時代適應性、創新性的復合性人才式。
本項目得到了浙江省新世紀高等教育教學改革項目(zc2010040)和浙江海洋學院東海科學技術學院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重點項目的資助,還得到了環境科學教研室全體教師的大力幫助。
資助信息:浙江海洋學院研究生處教學項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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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專業素質
1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分類
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較為復雜且系統的工作,涉及的范圍相對較廣,涵蓋的內容也比較繁雜。大體上可將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分為以下幾類。
1.1常規監測
此類監測又被稱之為例行監測,是海洋環境監測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具體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預先編制好的計劃,定時、定點對污染源的排放情況進行測定,并根據測定結果對污染物的超標程度進行分析,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同時預測其未來一段時期的變化趨勢,為污染源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依據。
1.2應急監測
此類監測主要是指由于發生事故或突發性事件而引起海洋污染時,如赤潮、溢油、漁業污染等,對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進行監測,以此來確定污染物的性質、污染程度、波及范圍、持續時間、污染后果等,并為防治措施提供參考依據,從而減少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此外,通過應急監測,還能為海洋污染糾紛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1.3調查性監測
此類監測具體是指由國家或是地方組織的全國海洋環境現狀綜合性調查及專項調查,其主要目的是對海洋環境進行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通過調查性監測能夠及時了解并掌握海洋環境質量情況,進而作出科學的定量評價,為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相關措施的制定提供參考依據,為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供技術保障。
1.4研究性監測
此類監測也被稱之為專題監測,具體是指在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工作的過程中,為進一步確定或是研究某些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的污染范圍、強度、危害程度、變化規律而進行的監測。研究性監測的主要目的是為海洋環境的深入研究服務。
2海洋環境監測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2.1法律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能夠了解、熟悉、掌握和執行有關海洋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建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時間報告制度的通知》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2專業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必須具備從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以及能夠正確把握和靈活運用監測技術方法的能力,具體包括:海洋化學實驗室人員應具備潔凈實驗室使用和管理經驗,能夠熟練使用ICP-MS、ICP-AES和AAS,掌握海洋環境樣品中金屬的分析測試方法、有毒有害物質的急慢性毒性測試方法等;海洋化學研究人員和海洋生態研究人員應具有生物、化學基礎,具備海濱濕地外業調查能力,掌握海濱濕地植物種類,保護和修復海濱濕地植物;海洋動力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海洋水質模擬與評價、海洋生態環境模擬研究與評價等專業能力;海域管理調查研究人員應具備海洋地質調查能力、海洋測繪能力、海域資源監測與評價能力等。
2.3心理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不僅要具備一般專業技術人員的心理素質,還要具備適應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目的、任務、特點要求的特殊心理素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適應海洋氣候、溫度、環境的能力,具備人際關系適應能力以及獨立完成海洋監測工作的能力;二是健全的人格。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自我調節、自我控制的能力,做事有始有終,處事待人果斷;三是穩定的情緒。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保持愉快、積極的情緒,避免恐懼、緊張、憂郁、沮喪等負面情緒對監測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四是健全的思維。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推理判斷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4職業道德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在工作中形成正確的責任觀和大局觀,以及較強的海洋環保危機意識、海洋評價服務意識、海洋監測質量意識。在實際工作中,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始終保持愛崗敬業、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重視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自覺遵守監測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3提高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的有效途徑
3.1優化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結構
為了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整體素質,應當對其人才隊伍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開展工作:其一,要逐步增加專業人才的引進數量,并拓展人才引進渠道和范圍,采取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方式,同時,為留住人才,應給予其優厚的待遇。其二,要大力引進專業技術水平相對較高的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高層次人才,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員保障。其三,應當盡可能地使人才隊伍結構覆蓋到全部業務領域,并保證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3.2創新海洋環境監測人才管理機制
要從根本上提高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綜合素質,就必須對人才管理機制進行不斷創新,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應當建立健全并貫徹落實海洋環境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借此來規范海洋環境監測人員隊伍管理。其二,應當對人才使用機制進行創新,構建起跨部門、跨機構的專家團隊,從容應對各類突發性海洋環境事故,從而將事故的影響范圍及損失將至最低。其三,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競技、業務評比、技能考核等,借助上述活動,形成一種開放合作的良性競爭氛圍,以此來促進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的提升。其四,建立并逐步完善針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職稱評定及保障制度,并適當增加專業崗位的比例。其五,建立起以實際工作績效為標準的人才評價和獎懲制度,并對現有的人才流動機制加以進一步完善,這樣不但增強專業監測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能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培訓
大量的實踐表明,培訓是提升人員素質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鑒于此,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工作,具體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構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專業培訓機制,全面開展技術人員定期培訓工作,并進一步加大對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力度,可由國家及海區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全權負責重點和難點技術方面的培訓。其二,組建起由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科研院所、業務中心以及相關部門相聯合的專業培訓團隊,借此來培養專業復合型人才,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其三,可以通過強化重點專項監測技術和交流與研討來提升監測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而使其能夠更好地勝任崗位工作。其四,綜合運用多種教育手段,如視頻、遠程教育等,提升專業培訓效果。同時,還應不斷擴大專業監測人員深造和接受再教育的機會,為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創造有利條件。
4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成效。為此,必須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力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從而促進我國海洋環境監測事業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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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淺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海珍品增養殖取得顯著成效
為實施“海上遼寧”、“海上山東”的戰略,遼寧、山東兩省充分發揮地處遼東、山東半島和北黃海、渤海灣的優勢,利用淺海、灘涂積極發展水養殖業。1996年,遼寧、 山東兩省海水養殖產量分別達到111萬噸和259.7萬噸,占海產品總量的43%和54.5%。 為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兩省又積極開發海水增養殖業,實施了對蝦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遼寧省自1985年開始生產性放流以來,共放流1~3厘米幼對蝦125億尾,回捕產量達1.9萬噸,直接經濟效益6.5億元, 社會效益達2.8億元,投入產出比為1∶10,居全國領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來新興的生產領域,有較好的開發前景。大連市長海縣是一個海島縣,全縣底播增殖面積40萬畝,重點發展鮑魚、海參、海膽、蝦夷扇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雜色蛤、魁蚶等品種,產量共達8萬多噸, 初步建成了一個以底播增殖為主的海底莊園。山東省長島縣的海水養殖區現在已由近岸淺海擴展到深水大流海區,養殖品種由傳統的海帶、扇貝擴大到鮑魚、海參、蝦夷扇貝等海珍系列養殖,養殖形式也由單一的筏式養殖轉變形成為海上筏養、海底播養、陸上工廠化養殖等多種養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島周圍70萬畝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層綜合利用的“藍色牧場”。1996年全縣海產品產量30萬噸,其中海水養殖產量達20.87萬噸,養殖收入6.58億元。 浙江省在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之后,也確立了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思路,海水養殖取得顯著發展。1996年,全省海水養殖面積達到85.82萬畝,產量達39.51萬噸,列全國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漁業公司和象山港漁業公司,分別從福建省引進歐鰻和大黃花魚種苗,采取大面積海水人工養殖,并獲得成功,由于經濟效益顯著,預計將會有更大發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撈機制,積極發展遠洋漁業
浙江省瀕臨東海,大陸架漁場面積達34050萬畝, 是浙江省陸域面積的兩倍多。著名的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豐富的漁業資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撈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漁業總產量達342.14萬噸,其中海洋捕撈占259.72萬噸,居全國首位。針對我國近海傳統魚種結構的變化,浙江省積極采取對策,使海洋捕撈結構從以沿岸近海為主,初步實現了向外海發展的轉變,遠洋捕撈作業已發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極大地促進了海洋漁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外海漁獲量已占海洋捕撈總產量的61%。遠洋漁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并具有了一定規模,去年產量達13.4萬噸。
(三)積極開發水產品加工業,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
遼寧、山東、浙江三省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本省水產品保鮮加工業的迅速掘起。水產品加工是水產品增值的重要環節,也是今后海洋經濟增值的發展方向。為瞄準國內國際市場,浙江省首先發展冷凍小包裝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礎上又開發了海洋藥物等產品,使水產品獲得顯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產品加工總量達60余萬噸, 加工產值63.8億元,水產品加工綜合能力列全國前茅。
二、對我國水產品需求潛力和海洋漁業資源潛力的分析
據農業部漁業局測算,1995年全國人均水產品占有量為20.5公斤,人均消費量為11.6公斤,但消費極不平均,沿海地區有的高達40公斤,而內陸一些地區人均消費不到1公斤, 所以內陸地區水產品的消費潛力是很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對高蛋白、低脂肪,食鮮味美的水產品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產品消費來計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 萬噸的產量。 而根據有關部門預測, 今后幾年每年人口將凈增加1400萬左右,滿足新增人口對水產品的消費就需增加水產品產量16萬噸。因此,應充分挖掘漁業資源的潛力,以滿足人民對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提高養殖單產的增產潛力
我國海水養殖單產整體水平不高。“七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平均為442斤/畝;“八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已提高到677斤/畝。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相應的良種體系、漁用飼料體系、病害防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養殖優良品種的引進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間,我國海水養殖單產達到800 斤/畝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擴大養殖面積的潛力
我國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約為2億畝, 按現有科學技術水平,可進行人工養殖的面積為4000萬畝。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為1074萬畝,僅占可養殖面積的26.8%。由于養殖技術、工程技術水平的提高,用于養殖的面積將不斷擴大。如:山東省長島縣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進行養殖,并獲得成功。另根據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資料,我國近海3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為4.8億畝; 4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6.2億畝。由此足以說明, 我國擴大海水養殖面積潛力是很大的。
(三)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資源的潛力
據資源調查,我國部分外海還有一定的漁業資源蘊藏量。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萬噸。穩定近海,調整遠洋捕撈結構已勢在必行。 外海海域特別是公海海域漁業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和同第三世界國家漁業合作的日益發展,遠洋漁業產量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是可能的。據農業部漁業局提供的資料,預計到本世紀末,遠洋和外海漁業產量將增加50萬噸。
三、目前我國海洋漁業生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近海捕撈過度,造成漁業資源漸趨枯竭
近海捕撈是一項投入高回報率也高的產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而我國漁業生產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又相對薄弱,因此海洋捕撈出現了無度、無序的現象,造成我國海洋漁業傳統資源漸趨枯竭。以舟山漁場為例,大、小黃魚和墨魚等傳統經濟魚類已形不成漁汛,帶魚也趨于小型化、低齡化。如1996年冬汛結束后, 在捕獲的帶魚中, 每尾在100 ~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漁業總產量中帶魚比例與1995 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減少4~5萬噸。
(二)漁業病害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近年來,受綜合因素影響,海區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漁業病害日趨嚴重。對蝦、扇貝、鮑魚、海帶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響,且危害品種有擴大蔓延之勢。1993年爆發流行性蝦病后,全國對蝦產量由1991年的22萬噸銳降至1994年的6.4萬噸,養殖、加工、 銷售等環節累計經濟損失年均達100億元,對蝦養殖業遭到毀滅性打擊, 極大地挫傷了蝦農養殖積極性。雖然一些地方堅持以防為主和以混養為主的方針,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大面積對蝦養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沒有某個地方或單位研究出徹底有效的解決措施。漁業病害已經愈來愈成為制約我國海水養殖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三)我國近岸海洋污染日趨嚴重
渤海、東海、黃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來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陸源污染占整個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養殖、海洋礦藏開發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營養化, 誘發赤潮。如遼寧省1996年出現赤潮32次,每次最長時間達7~8天,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法,加大實施休漁制度的力度
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加強對海洋漁業捕撈的管理,嚴格劃定我近海休漁區域,建立健全休漁制度。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漁場在對帶魚實行了兩個月的休漁期后,今年捕獲的帶魚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寬。遼寧省今年比往年晚一個月捕獲海蟄,增收5 億多元。這充分說明休漁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嚴格執行休漁制度,以確保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科研院校聯合攻關,加強漁業病害的防治研究
從目前情況來看,大面積的海水養殖一旦發生病害,很難找到立竿見影的方法和技術。因此,建議國家科委與沿海省、市、縣各級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積極扶持科研院校加緊進行漁業病害防治的基礎性研究和預防性研究,并將其列入國家計劃,以確保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國家從大農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用于引進農業高新技術和良種的1億美元專項經費, 劃出一部分用來支持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
(三)在黃海北部海域建立漁業經濟技術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一)淺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海珍品增養殖取得顯著成效
為實施“海上遼寧”、“海上山東”的戰略,遼寧、山東兩省充分發揮地處遼東、山東半島和北黃海、渤海灣的優勢,利用淺海、灘涂積極發展水養殖業。1996年,遼寧、山東兩省海水養殖產量分別達到111萬噸和259.7萬噸,占海產品總量的43%和54.5%。為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兩省又積極開發海水增養殖業,實施了對蝦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遼寧省自1985年開始生產性放流以來,共放流1~3厘米幼對蝦125億尾,回捕產量達1.9萬噸,直接經濟效益6.5億元,社會效益達2.8億元,投入產出比為1∶10,居全國領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來新興的生產領域,有較好的開發前景。大連市長海縣是一個海島縣,全縣底播增殖面積40萬畝,重點發展鮑魚、海參、海膽、蝦夷扇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雜色蛤、魁蚶等品種,產量共達8萬多噸,初步建成了一個以底播增殖為主的海底莊園。山東省長島縣的海水養殖區現在已由近岸淺海擴展到深水大流海區,養殖品種由傳統的海帶、扇貝擴大到鮑魚、海參、蝦夷扇貝等海珍系列養殖,養殖形式也由單一的筏式養殖轉變形成為海上筏養、海底播養、陸上工廠化養殖等多種養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島周圍70萬畝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層綜合利用的“藍色牧場”。1996年全縣海產品產量30萬噸,其中海水養殖產量達20.87萬噸,養殖收入6.58億元。浙江省在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之后,也確立了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思路,海水養殖取得顯著發展。1996年,全省海水養殖面積達到85.82萬畝,產量達39.51萬噸,列全國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漁業公司和象山港漁業公司,分別從福建省引進歐鰻和大黃花魚種苗,采取大面積海水人工養殖,并獲得成功,由于經濟效益顯著,預計將會有更大發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撈機制,積極發展遠洋漁業
浙江省瀕臨東海,大陸架漁場面積達34050萬畝,是浙江省陸域面積的兩倍多。著名的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豐富的漁業資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撈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漁業總產量達342.14萬噸,其中海洋捕撈占259.72萬噸,居全國首位。針對我國近海傳統魚種結構的變化,浙江省積極采取對策,使海洋捕撈結構從以沿岸近海為主,初步實現了向外海發展的轉變,遠洋捕撈作業已發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極大地促進了海洋漁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外海漁獲量已占海洋捕撈總產量的61%。遠洋漁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并具有了一定規模,去年產量達13.4萬噸。
(三)積極開發水產品加工業,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
遼寧、山東、浙江三省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本省水產品保鮮加工業的迅速掘起。水產品加工是水產品增值的重要環節,也是今后海洋經濟增值的發展方向。為瞄準國內國際市場,浙江省首先發展冷凍小包裝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礎上又開發了海洋藥物等產品,使水產品獲得顯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產品加工總量達60余萬噸,加工產值63.8億元,水產品加工綜合能力列全國前茅。
二、對我國水產品需求潛力和海洋漁業資源潛力的分析
據農業部漁業局測算,1995年全國人均水產品占有量為20.5公斤,人均消費量為11.6公斤,但消費極不平均,沿海地區有的高達40公斤,而內陸一些地區人均消費不到1公斤,所以內陸地區水產品的消費潛力是很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對高蛋白、低脂肪,食鮮味美的水產品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產品消費來計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萬噸的產量。而根據有關部門預測,今后幾年每年人口將凈增加1400萬左右,滿足新增人口對水產品的消費就需增加水產品產量16萬噸。因此,應充分挖掘漁業資源的潛力,以滿足人民對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提高養殖單產的增產潛力
我國海水養殖單產整體水平不高。“七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平均為442斤/畝;“八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已提高到677斤/畝。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相應的良種體系、漁用飼料體系、病害防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養殖優良品種的引進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間,我國海水養殖單產達到800斤/畝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擴大養殖面積的潛力
我國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約為2億畝,按現有科學技術水平,可進行人工養殖的面積為4000萬畝。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為1074萬畝,僅占可養殖面積的26.8%。由于養殖技術、工程技術水平的提高,用于養殖的面積將不斷擴大。如:山東省長島縣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進行養殖,并獲得成功。另根據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資料,我國近海3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為4.8億畝;4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6.2億畝。由此足以說明,我國擴大海水養殖面積潛力是很大的。
(三)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資源的潛力
據資源調查,我國部分外海還有一定的漁業資源蘊藏量。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萬噸。穩定近海,調整遠洋捕撈結構已勢在必行。外海海域特別是公海海域漁業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和同第三世界國家漁業合作的日益發展,遠洋漁業產量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是可能的。據農業部漁業局提供的資料,預計到本世紀末,遠洋和外海漁業產量將增加50萬噸。
三、目前我國海洋漁業生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近海捕撈過度,造成漁業資源漸趨枯竭
近海捕撈是一項投入高回報率也高的產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而我國漁業生產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又相對薄弱,因此海洋捕撈出現了無度、無序的現象,造成我國海洋漁業傳統資源漸趨枯竭。以舟山漁場為例,大、小黃魚和墨魚等傳統經濟魚類已形不成漁汛,帶魚也趨于小型化、低齡化。如1996年冬汛結束后,在捕獲的帶魚中,每尾在100~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漁業總產量中帶魚比例與1995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減少4~5萬噸。
(二)漁業病害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近年來,受綜合因素影響,海區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漁業病害日趨嚴重。對蝦、扇貝、鮑魚、海帶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響,且危害品種有擴大蔓延之勢。1993年爆發流行性蝦病后,全國對蝦產量由1991年的22萬噸銳降至1994年的6.4萬噸,養殖、加工、;銷售等環節累計經濟損失年均達100億元,對蝦養殖業遭到毀滅性打擊,極大地挫傷了蝦農養殖積極性。雖然一些地方堅持以防為主和以混養為主的方針,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大面積對蝦養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沒有某個地方或單位研究出徹底有效的解決措施。漁業病害已經愈來愈成為制約我國海水養殖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三)我國近岸海洋污染日趨嚴重
渤海、東海、黃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來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陸源污染占整個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養殖、海洋礦藏開發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營養化,誘發赤潮。如遼寧省1996年出現赤潮32次,每次最長時間達7~8天,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法,加大實施休漁制度的力度
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加強對海洋漁業捕撈的管理,嚴格劃定我近海休漁區域,建立健全休漁制度。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漁場在對帶魚實行了兩個月的休漁期后,今年捕獲的帶魚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寬。遼寧省今年比往年晚一個月捕獲海蟄,增收5億多元。這充分說明休漁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嚴格執行休漁制度,以確保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科研院校聯合攻關,加強漁業病害的防治研究
從目前情況來看,大面積的海水養殖一旦發生病害,很難找到立竿見影的方法和技術。因此,建議國家科委與沿海省、市、縣各級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積極扶持科研院校加緊進行漁業病害防治的基礎性研究和預防性研究,并將其列入國家計劃,以確保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國家從大農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用于引進農業高新技術和良種的1億美元專項經費,劃出一部分用來支持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
(三)在黃海北部海域建立漁業經濟技術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我國沿海區域發展戰略布局大勢已定,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大批的海洋建設項目即將上馬,導致海洋經濟快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大,這是面對海洋工作的機遇和挑戰。
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增多,行政監管部門面臨新形勢
海洋建設項目增多,違法海洋項目也逐漸增多。國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執法公報》,2008年中國海監查出違法行為占海上項目的7.7%,2009年違法用海占用6.4%,2010年違法用海占用6.3%,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填海工程、海上建設堤壩工程、海底管道、海洋資源開發等多種類型。從數據來看,海洋工程項目逐年增多,違法占用海的行為很難制止,用海項目向多元化發展。這就迫切需要國家的法律體系更新,行政部門監管到位,解決新問題。
三、海洋環境保護提高標準,行政監管迎接新挑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物資的需求急劇增大,陸地的資源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將眼光對準海洋資源,再加以各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視逐漸提高,保護海洋環境成為海洋監管部門的重要責任。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體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隨后又出臺了《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簡稱《海洋工程管理條例》。這些法律出臺為海洋行政監管部門提供有法可依,加強海洋工程項目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徹底監管到位。
四、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主要面臨的問題,以及形成原因分析
隨著海洋行政監管部門不斷深入開展工作,在監管工作方面也逐漸凸顯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法部門與工程項目嚴重脫節,導致監管不到位
從國家程序要求每個海洋工程項目都要經歷環評核準,也是海域使用論證,這一環節是判斷工程項目是否合法的重要環節。但是有些省市在實際實施階段,執法部門沒有介入審批環節的參與,甚至項目信息也為反饋到行政監管部門,導致海洋項目工程監管不到位,地方行政監管部門收集信息只能依靠自己的企業檢查得到獲取,這就容易出現監管不到位,違法項目屢禁不止,導致審批部門還在為其建筑方積極辦理合法手續。
(二)海洋行政執法部門技術含量低、科學性不強
海洋環境工程保護是一項多元化的綜合性工程,與高科技產品緊密相連。海洋行政監管部門要想高校快速的正確履行職責,離不開高科技技術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綜合統計近幾年違法案件,海洋監管部門無依據執法,因為在海洋污染程度的鑒定需要一個科學體系的支撐,依靠執法人員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技術標準和技術檢測能力現在在海洋工作是一個盲區。國家對海洋監測采取動態監測,監測部門與執法部門溝通不健全,導致最新數據無法及時提供給執法部門,再加上檢測部門缺少技術部門的支持,無法及時檢驗鑒定、驗證,執法部門執法難度較大。
(三)海洋工程環境標準缺失,評價體系機制不健全
要真正做到海洋環境科學監測,不可能沒有健全的評價體系。近幾年,我國頒布了許多評價體系標準,例如《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圍填海工程填充物質成分限制》、《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這些標準為海洋工程監管提供執法依據和指導原則。但是這些準則無法滿足海洋工程發展出現的新問題,甚至有一些領域還沒有制定有關條例,因此,海洋監管體系必須不斷更新、完善。
(四)海洋工程動態發展較快,監測技術水平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