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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利用物聯網技術對放射源進行監測管理。通過物聯網的RFID技術、傳感器技術、GPRS通信技術、GPS定位等對放射源進行數據實時監控管理、報警提醒,實現了放射源的安全高效的監控。
【關鍵詞】物聯網 放射源 監控
隨著當代全世界對核技術科學的研究,核物質被應用與各個行業之中。但是人們放射源的管理和可控方面存在不足,放射性物質的原子核容易發生衰變,核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對相關的人員來帶許多潛在的危害。通過物聯網技術體系結合現有的移動放射源監控系統進行整合,對現有的監測系統進行革新。開發一套實時監控的放射源管理系統
1 需求分析
隨著核輻射技術在地質探測、醫療衛生、工業探傷等相關領域的大量使用,對移動放射源的監控管理需求日益見增。由于放射源的特殊性,監控的輻射劑量數據不能讓人為測量,因此利用現代物聯網的相關技術監測,有效的提高了監控的效率和實時性,避免了人身安全隱患,降低核安全事故的發生。
2 系統架構組成
整個系統主要分為硬件監測模塊、通信傳輸模塊、數據服務器,軟件監控平臺。系統架構如圖1所示。
通過硬件監測終端對數據進行采集,通信傳輸模塊將數據發送到數據服務器對數據進行處理存儲,通過軟件監控平臺調用數據,實時進行顯示。
2.1 硬件監測平臺
硬件監測平臺主要對數據進行實時的采集監測,由不同的監測節點組成,如輻射劑量監測節點、溫濕度監測節點、視頻實時監控節點組成,各個節點之間通過ZigBee協議、網絡通訊協議等把采集接收到的數據通過通訊系統,通過Internet網絡將數據回傳到服務器中,方便軟件監控平臺進行數據查看處理。
2.1.1 輻射劑量監測模塊
放射源監測中輻射量作為本系統重要的一個監測量。本模塊的硬件主要的放射源輻射量檢測主要是檢測放射源周邊環境的輻射信息量。
通過放射源強度傳感器和ZigBee無線通信模塊組成監測節點,定時對采集到的是輻射劑量數據發送至ZigBee協調節點。ZigBee節點主要用于近距離無線連接,傳輸可靠,安全性高,低功耗高性能。
2.1.2 RFID電子標簽
對放射源內置RFID電子標簽,存儲放射源基本的信息,如所屬單位、用途等。
RFID無線射頻識別標簽通過硬件監控平臺的自帶讀卡器進行自動識別并獲取數據,無需人工干預。快速便捷的對所監控的移動放射源進行識別。RFID電子標簽具有防水、防塵、等功能,適合和放射源一起在惡劣環境下工作。
2.1.3 GPS定位模塊
對放射源內置GPS定位模塊,為放射源提供地理位置的數據,能夠在PC監控平臺上對放射源的位置進行實時定位和軌跡查看。對放射源的使用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2.2 軟件平臺設計
本系統的軟件平臺客戶端基于Delphi7.0開發平臺進行編程實現的,數據庫采用SQLserver 2014。整個系統程序執行流程圖如圖2所示。
整個軟件系統平臺主要運行流程:
(1)通過身份權限驗證進入系統客戶端;
(2)選擇查看放射源監測平臺的子監控模塊;
(3)查看相應的模塊的監測數據;
(4)對數據可以進行備份和導出;
(5)按照正確方式退出系統客戶端。
3 系統的意義與作用
基于物聯網技術的移動放射源系統完善了放射源監管使用的各個方面,建立長期有效的安全機制。保證了使用人員的安全,提高了對放射源監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能夠提高工作人員的效率。當出現放射源安全事故時候,可以通過數據回溯查閱整個過程,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4 總結
本系統將物聯網相關技術融入到放射源的監控系統中。實現了實時放射源數據采集監測,記錄放射源狀態,超出預期設定進行報警提示。本系統的全過程記錄,能夠提高放射源的使用安全,省時省力,而且具有可靠安全的特性,對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得到極大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張學忠,蔡琛.物聯網技術在放射源在線監管中的利用[J].物聯網技術,2015, 5(04):27-29.
[2]陳小兵,張艮龍.基于物聯網的全方位放射源管理設計與實現[J].山西電子技術, 2014(06):20-22.
[3]周曉劍,杜江,唐罡.高危險移動放射源綜合監控系統的設計與研制[J].核電子學與探測技術,2013,33(10):1256-1259.
作者簡介
陳源(1993-),男,大學本科學歷。研究方向為核電子技術應用。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相關的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出入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有關出入境動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建立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加強動物防疫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制訂和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動物防疫及監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林業、公安、衛生、工商、質量技監、財政、經貿、價格、交通、鐵路、航空、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或街道動物防疫組織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五條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辦法和國家公布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實施強制免疫的疫病種類,制定疫病預防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儲備所需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防疫物資。提倡開展動物疫病的商業保險。預防、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的經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做好動物的免疫、消毒、隔離等工作,并按規定建立動物防疫檔案。
動物疫病的預防,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記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免疫證明和標志。
第八條飼養動物,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泔水飼喂動物;
(二)使用動物源性飼料飼喂反芻動物;
(三)飼喂的飼料中含有國家和省明令禁用的添加劑及其他物質。
第九條動物、動物產品在裝前和卸后,當事人必須對運載工具進行清掃、洗刷,并對清除的污物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已經消毒的運載工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出具消毒證明。禁止使用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的墊料、包裝物、運輸工具等裝載、倉儲、運輸動物及其產品。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轄區的動物疫情實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逐級上報。發現人畜共患的傳染病時,應當及時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共同采取撲滅疫病的措施。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疫情信息網絡,加強地區間的信息協作,及時通報疫情信息。
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應當及時向發現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獸醫技術人員進行診斷,采取相應的緊急防疫措施,并按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十二條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第十三條發生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并立即采取措施;對一類疫病的疫區和《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封鎖令,實行封鎖。
發生前款規定的動物疫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公安、交通、林業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迅速撲滅疫病。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加強對疫區的治安管理和保衛工作;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疫區非法收購、出售和加工動物、動物產品行為的查處;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人畜共患病的預防、控制和診療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封鎖疫區、疫點,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疫點;
(二)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入疫區、疫點;
(三)根據撲滅動物疫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和嚴格控制;
(四)停止與疫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的交易;
(五)對易感染動物進行監測或者免疫,飼養的動物進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疫點內使用;
(六)對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進行撲殺、銷毀和其他無害化處理;
(七)疫區、疫點出入口必須配備消毒設施,疫區、疫點內動物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等必須嚴格消毒,動物糞便、墊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國家和省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對受威脅區的動物采取預防性措施,防止疫病傳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和街道動物防疫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密切監視疫情動態。
第十六條被封鎖疫區、疫點內的動物疫病完全撲滅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所發病種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再發現染病動物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報原封鎖令的機關決定,解除封鎖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轄區或周邊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并根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動物疫情綜合評估意見,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染疫動物及其產品處理設施建設,確保染疫動物及其產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規模動物養殖場、動物交易市場和屠宰加工場(廠)應當具備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能力;不具備相應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能力的,應當委托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指定的單位集中處理廢棄物,所需費用由委托者承擔。
第四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十九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施。檢疫費用按照國家和省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不得重復收費。
第二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動物檢疫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檢疫規程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下列動物或動物產品,動物檢疫員不得簽具檢疫合格證明:
(一)無法按檢疫規程進行檢疫的;
(二)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的;
(三)按規定應當佩帶免疫標識而未佩帶的;
(四)來源于疫區的;
(五)病死及死因不明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定點屠宰廠(場、點)屠宰的生豬等動物,依法在屠宰現場實施屠宰前檢疫和屠宰后檢疫,并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標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未經檢疫或者無驗訖印章(標志)、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產品,禁止出廠(場、點)、食用、銷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檢疫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工作條件,認真配合動物檢疫員的工作,不得阻礙抗拒;
(二)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烈性動物疫病時,應當立即停止屠宰,按規定報告疫情,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按規定采取控制、撲滅措施;
(三)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及其屠宰廢棄物,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處置;
(四)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定期消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疫義務。
第二十四條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的生豬等動物,在屠宰前必須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駐鄉(鎮)的動物檢疫員申請檢疫,動物檢疫員應及時到現場檢疫。
第二十五條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實行報檢制度。在將動物、動物產品運離飼養、經營地之前,飼養、經營者必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駐鄉(鎮)的動物檢疫員提出檢疫申報。動物檢疫員應當在國家規定時間內到現場實施檢疫。
第二十六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貯存、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動物、動物產品登記臺賬,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條對調入動物、動物產品實行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經評估,認為調入有關動物、動物產品具有疫病易發生、傳播風險的,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并通知轄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暫停調入有關動物、動物產品。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暫停調入,配合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有關防控工作。
動物、動物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通過公路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就近通過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檢查站,并向臨時檢查站報驗。通過鐵路、水路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向到達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接受報驗的臨時檢查站或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查驗貨物以及檢疫合格證、消毒證等有關證章標志,對運輸工具、包裝物等進行消毒,并將報驗情況進行登記,對檢疫合格證、消毒證、車輛行駛證等有關證件進行復印留存備查,報驗情況應當定期向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送。報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調入動物、動物產品報驗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從省外調入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以及乳用動物的,應當先到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經檢疫合格。
第五章動物防疫監督
第三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沒有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標志)或者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標志)不符合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
(三)對染疫、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四)對動物的飼養、經營、貯存、屠宰和動物產品的經營、貯存、使用場所進行檢查;
(五)對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證明、合同、發票、賬冊等資料進行查閱、復制、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動物的飼養、經營、貯存、屠宰和動物產品的經營、貯存場所的工程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十二條飼養、經營、貯存、屠宰動物和經營、貯存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其動物防疫條件及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動物、動物產品無合法檢疫證明、驗訖標志的,應當立即進行補檢或者重檢;檢疫不合格或者無法補檢、重檢的,由當事人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使用未經依法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
第三十四條動物防疫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熟悉動物防疫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五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的具體辦法和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動物防疫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建立動物防疫檔案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涂改、轉讓免疫證明和標志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未按照規定申請檢疫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補檢;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暫停調入有關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調入的動物、動物產品未就近報驗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責令其到最近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
(二)動物、動物產品尚在運輸途中的,隨車押運前往報驗。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補檢,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營、使用未經依法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非經營,罰款的最高限額為*0元。
第五十條罰沒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一)故意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場檢疫的;
(三)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檢疫規程進行檢疫,造成漏檢、誤檢的;
(四)不按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疫報告的;
(六)未按規定報送報驗情況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轄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暫停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一、指導思想和建設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動物疫情管理,強化動物防疫網絡建設,確保建成符合國際標準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使我市畜產品贏得在國內外市場競爭的主動權,為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創造良好的防疫環境。
(二)建設原則。根據當地畜牧業發展和動物防疫工作的實際需要,保證動物防疫工作不出現盲區(點)。原則上400戶以上的行政村可根據當地畜禽飼養量、動物防疫工作量和農民的實際需要,每村配備1名動物防疫員;400戶以下200戶以上的行政村每二個村配備1名動物防疫員;200戶以下100戶以上的行政村每三個村配備1名動物防疫員;100戶以下的行政村每四個村配備1名動物防疫員。
二、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省動物防疫條例》、《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所在村或分工區域畜禽養殖情況調查、動物戶口登記和檔案管理,隨時掌握本村及分工區域動物的存欄、出欄、購入、賣出、出生、死亡等情況;
(二)兼職疫情報告員,負責本村或分工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三)在鎮(街道、園區)畜牧獸醫站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分工區域內動物口蹄疫、禽流感、豬瘟和雞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和強制免疫工作,做好免疫預防注射、免疫登記、免疫標識的打掛、免疫證明出具及免疫檔案管理工作;
(四)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站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對本村或分工區域內出欄、出售或調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疫報檢,并協助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工作;
(五)負責對本村或分工區域內動物養殖場(戶)進行定期詢查和動物疫病普查,協助基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監管和疫病監測工作;
(六)參與當地鎮(街道、園區)政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實施的動物疫情撲滅和消毒滅源工作;
(七)負責本村或分工區域內的動物飼養場(戶)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防控知識的宣傳和畜牧獸醫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
(八)及時完成當地政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布置的其他動物防疫工作任務。
三、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條件、選拔與聘任
村級動物防疫員的選拔要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后經培訓和考試合格,實行聘任制,持證上崗。
(一)條件。村級動物防疫人員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認真負責,愛崗敬業;
2、熱愛畜牧獸醫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平、實際工作能力、法律和紀律觀念。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村畜牧養殖情況,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防疫工作能力或從事與畜牧獸醫相關工作兩年以上;
4、身體健康,年齡在45周歲以下,條件優秀者可放寬到50周歲;
5、服從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基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所在鎮(街道、園區)政府及獸醫站的管理,并自覺接受教育培訓。
6、鎮(街道)畜牧獸醫服務站符合條件的,也可報名。
(二)選拔。村級動物防疫員的選拔采取個人報名,村兩委推薦,鎮(街道、園區)畜牧獸醫站按照規定條件進行資格審查,擇優選拔出村級動物防疫員候選人。
1、培訓考試內容
⑴法律法規規章:《動物防疫法》、《省動物防疫條例》、《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農業部13號、14號、15號令、《市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等。
⑵動物防疫、檢疫、疫病監測等業務知識:主要畜禽生理常識、重大動物疫病基礎知識、防疫技術、消毒規范和技術要求、免疫程序和技術要求、病料采樣方法等;動物檢疫協檢、動物疫情普查技術和方法等。
⑶職業道德教育:農村防疫員職責和要求、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規范、遵紀守法等內容。
2、培訓、考試方式
培訓、考試由市統一組織。培訓采取集中教學和實際操作練習相結合的方式:先集中教學兩天,然后實際操作一天。閉卷考試半天。考試成績由兩部分組成,其中法律法規占30%,業務技能占70%。
(三)聘任。市畜牧局對鎮(街道、園區)畜牧獸醫站擇優選拔出的村級動物防疫員候選人進行審定,統一組織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從成績合格人員中確定聘任的范圍,在征得鎮(街道、園區)同意后,由市畜牧局統一發放聘任證書,持證上崗。聘期為一年。
四、村級動物防疫員的管理
對村級動物防疫員,實行鎮(街道、園區)畜牧獸醫服務站和基層動監站雙重管理。具體管理措施為:
能分別與村級動物防疫員簽訂內容詳細的聘任合同和目標責任書,明確被聘人員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以及違反合同和違紀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等。
2、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和考核制度。根據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實際業務工作量,建立崗位責任制,簽訂責任狀。建立與報酬掛鉤的考核制度,對村級動物防疫員進行全面的考核。健全督察制度,采取工作檢查、暗訪以及設立投訴電話等方式,了解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工作態度、完成工作情況、疫情報告情況以及動物疫病診療情況等,作為年終考評、續聘或辭退的依據。
3、實行定期培訓制度,提高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業務水平。認真組織好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崗前培訓,制定詳細的年度培訓計劃,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培訓內容按照業務知識的更新情況和人員的變動狀況確定。培訓重點放在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獸醫診療新技術以及專業技能等方面。培訓結束時進行考試,考試成績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通過不斷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村級動物防疫隊伍。
1.2飼養周期短,養殖動態變化快
盡管現在鄉鎮獸醫人員和村防檢員對畜禽飼養和免疫情況都建立了檔案,并要求鄉鎮獸醫人員和村防檢員在認真做好“春秋”兩防的基礎上,對新補欄的畜禽做到及時補針。但由于養殖戶隨時都會銷售和購進畜禽,飼養數量動態變化較快,防檢員很難及時準確地掌握防疫責任區內的畜禽變化情況,這樣就必然造成了有些新補欄的畜禽防疫上漏針。
1.3群眾防疫意識淡薄,不能積極參與動物防疫工作
部分群眾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防疫主動性,甚至有些養殖戶不愿意接受防疫工作,強制免疫阻力大。一是養殖戶認為防疫員每天要跑多家農戶進行免疫和疾病治療工作,有可能會把其他養殖戶的動物疫病傳到自己養殖場。二是個別養殖戶存有僥幸心理,總認為有時不打防疫針也沒發病,未考慮如果發生重大疫情時的危害。三是盡管目前國家對一些疫苗實行免費,但還有許多疫苗還要收費(包括手續費等),開展一次免疫,養殖戶要承擔一定的防疫費用,養殖戶不愿出錢。四是個別養殖戶法制觀念淡薄,認為飼養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財產,打不打防疫、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無權干涉的思想也嚴重影響免疫工作的實施。
1.4工作經費匱乏,村級動物防疫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作為農村動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實施者——鄉鎮獸醫站,沒有預算一定的動物防疫工作經費,工作難開展,在防疫工作中必要的免疫過敏反應治療費、反應死亡補償費、防疫設備維護更新費都不能落實。村防檢員承擔了農村主要的免疫工作和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以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極其低廉的報酬(石屏縣每人每月補助80元)承擔了繁重的工作。組織形式松散,管理措施、組織紀律措施對他們的作用不大,致使其人員隊伍不穩,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技術水平不高,造成免疫密度低、免疫質量差的不良局面。
2對策
2.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充分認識動物防疫工作在畜牧業生產及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加大組織領導力度。地方政府要認真履行動物防疫的職責,真正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建立起“政府負總責,部門保密度”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認真實行動物防疫雙軌制,落實動物防疫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增強合力,推動動物防疫工作順利進行。各級動物防疫人員實行分片聯系責任制,縣級到鎮、鎮級到村,嚴格技術要求,嚴格目標任務,嚴格工作紀律,嚴格獎懲制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按照免疫操作技術規范實施免疫,確保免疫效價,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2.2加大動物防疫工作的宣傳力度,普及動物防疫知識
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讓養殖戶認識到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不僅可以減少動物疫病的發生,降低畜禽發病死亡率,提高養殖效益,而且還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牧產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的安全。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廣大養殖戶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自覺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主動性。
2.3加大動物防疫經費投入力度,加強防疫人員培訓
各級地方政府是動物防疫經費的投入主體,要將每年所需的動物防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保證現在村級防檢員每月補貼的基礎上,適當預算一定的如免疫反應死亡補償經費等,讓在免疫中出現反應死亡的養殖戶能在最短時間內領到補助。加強鄉(鎮)村動物防疫隊伍的技術培訓,定期舉行培訓班或講座,分層次對動物防疫人員進行基礎知識、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加快知識更新步伐。不斷提高防疫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防疫技術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勞、責任心強、技術水平較高的動物防疫員隊伍。提高動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確保防疫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在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中,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管理體制,構建基層防疫網絡
為改變原有的基層動物防疫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的狀況,我們從抓基礎工作入手,在全市率先開展基層動物防疫體制改革。一是加強領導,成立組織。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縣政府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縣人事、財政、工商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基層動物防疫體制改革領導組,領導組先后召開多次會議,研究實施方案,制定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全縣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二是出臺方案,規范運作。縣政府召開了常務會議對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作了專題研究,并下發了基層動物防疫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規定改革各項內容,還印發了《含山縣動物防疫員管理辦法》、《含山縣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等16個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確保了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有序展開。三是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選擇在銅閘鎮開展試點,摸索經驗,總結推廣。組建了含山縣畜牧獸醫站銅閘分站,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按每2000個農戶配備一名動物防疫員的要求,面向全鎮公開招聘基層動物防疫員,擇優選聘了4名基層動物防疫員,同時鎮政府在集鎮安排2間門面房作為鎮畜牧獸醫分站辦公場所,分站內部制訂了分站職能、防疫員職責、財務、上下班等多項管理制度。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全鎮畜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牛、豬、羊和家禽的死亡率很快下降到1%、3%、2%和9%以下。四是適時啟動,全面推進。在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向全縣推開,在每個鄉鎮成立了基層畜牧獸醫分站,配備了動物防疫員,動物防疫員推行聘用制,診療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實現防檢統一、防治分開。
二、改革防疫方式,提高防疫工作質量
為扎實開展好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我們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明確防疫任務,細化防疫員職責,使基層動物防疫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一是實行雙軌管理。建立目標責任機制,層層分解任務,縣政府與鄉鎮、鄉鎮與行政村分別簽訂了動物防疫目標責任書,把基層動物防疫作為鄉鎮工作年終考核內容,動物防疫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鄉鎮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防疫員為具體負責人。同時縣農委與基層分站、分站與防疫員簽訂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職責;防疫員與養殖戶簽訂防疫承包協議書,確定防疫范圍、防疫質量、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二是完善防疫辦法。突出抓好日常補欄補防工作,由原來春秋兩季集中防疫變為春秋兩季重點防疫與日常補欄補防相結合,同時在全縣八個仔豬交易市場和五個耕牛交易市場實行強制防疫,并且在種豬場推行仔豬窩防,努力提高動物防疫密度。三是建立防疫檔案制度。全縣所有畜禽的防疫逐戶登記造冊,并有防疫員和畜主簽字,豬、牛、羊加掛耳標,發放免疫證明,做到一畜一證,家禽一批(籠)一證,免疫檔案、免疫證明、免疫耳標三統一。四是建立應急預案。制定了牲畜W病、禽D病、羊痘、豬瘟、雞新城疫等五個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三、建立投入機制,推動防疫工作開展
為積極推動防疫工作,我們還著力在資金投入上下功夫,采取“財政拿一點,向上爭取一點,受益農戶支持一點”的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投入動物防疫工作。一是縣政府將縣承擔的動物防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特別是在今年禽流感防治期間,還啟動了緊急預案,縣財政撥款10萬元用于防治工作;各鄉鎮也加大投入,在集鎮沿街位置落實了基層畜牧獸醫分站的站房和辦公設備等。去年,銅閘鎮、陶廠鎮等5個鄉鎮為基層畜牧獸醫分站建設一次性投入資金4萬多元。二是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建立考核機制,根據全縣基層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年終進行考評,對動物防疫工作先進鄉鎮予以資金補助。三是縣農委和畜牧獸醫站積極開展工作,向上爭取資金,獲得了動物防疫、畜禽品種改良等多個項目資金支持。四是基層畜牧獸醫分站實行有償服務,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受益農戶收取疫苗、耳標等工本費和防疫、產地檢疫有償服務費,并把防疫實績與防疫員工資掛鉤,解決防疫經費與動物防疫人員的報酬等。
四、實施產地檢疫,實行畜禽市場準入
為抓好畜禽及其產品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防疫工作,我們采取分畜禽種類、分區域,逐步實施產地檢疫,適時推行畜禽及其產品市場準入。一是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再其他”的原則,在環峰鎮率先實行禽畜及其產品產地檢疫,后向陶廠、林頭、銅閘等鄉鎮推行,再向其他鄉鎮推開。二是按照“先牛羊,后生豬,再家禽”、“先規模,后大戶,再散養戶”的原則,分步開展畜禽產地檢疫,各鄉鎮畜牧獸醫分站開通報檢電話,24小時提供報檢服務,產地檢疫落實到村、到點、到戶,全縣所有畜禽實行了產地檢疫。三是推行市場準入,工商、市場舉辦者、畜禽屠宰場(點)等負責市場索證驗證,做到沒有產地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畜禽,不準進入屠宰場、不準進入交易市場,特別是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及時啟動了散養戶的畜禽市場準入關;與此同時,加大了典型案件查處力度,自去10月份以來,全縣共查處案件37起,涉案價值4萬多元,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秩序。由于市場監管得力,目前,全縣動物產地檢疫開展面、出證率、屠宰動物的受檢率均達100%,上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持證率和規模養殖場、屠工、屠商、牲畜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發放率也都達100%。
五、廣泛開展宣傳,營造防疫工作氛圍
加大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一是將縣政府的《關于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通告》,張貼到村、屠宰場(點)、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場所。二是在縣電視臺和廣播電臺分別開播專題節目,向社會宣傳有關政策和動物防疫知識。三是制定《致全縣養殖戶一封信》,發放到全縣每個畜禽養殖戶。四是縣工商、經貿等部門及時召開了屠商會議,到鄉鎮擺設展牌等,多方面宣傳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五是開展科普趕集活動。縣農委、科技局等單位安排專人,經常深入到鄉鎮,開設咨詢臺,宣講動物防疫知識,散發宣傳材料等。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為全縣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我縣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在防治重大動物疫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今年,我們以較為扎實的動物防疫基礎工作,積極應對,取得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階段性勝利。針對禽流感疫情,及時啟動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應急預案,全體基層動物防疫員進入臨戰狀態,迅速完成全縣禽類養殖和疫情普查,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到疫情每天日報告和零報告。今年2月初,我縣陶廠、銅閘等2鎮基層動物防疫員在開展防疫工作中,發現家禽可疑疫情后,立即上報,在省、市防指的指導下,采取果斷措施,對可疑疫點進行封鎖、撲殺和消毒,并在短時間內,對可疑疫點3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存欄家禽進行強制免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擴散和蔓延,多次受到省、市防指的肯定。
在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中,我們的體會是:版權所有
一、領導重視是前提
只有領導認得上的工作,才能在思想上重視起來,在行動上體現出來。我縣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發生積極的變化,是縣鄉政府和干部充分地認識到,抓好動物防疫工作,實現養殖業健康發展,是實踐“三個代表”的需要,是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廣大群眾身體健康的需要,更是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需要,從這個高度出發,我們就自然地增強了工作的自覺地和主動性,并下大氣力來開展基層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縣鄉聯動,實現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強大的行政推動力,把動物防疫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立隊伍是基礎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任務艱巨。要扎實做好這項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求持之以恒、一以貫之地抓下去,才能見成效,有結果,這就需要建立一支專門隊伍,從事這項工作;同時,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技術性強,要求高,又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因此,建立一支專業技術過硬的動物防疫隊伍,是做好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建立這支隊伍,是解決事情有人干,工作有人抓。沒有這支隊伍,防疫工作便無從談起,無從做起,無法落實。
三、市場準入是關鍵
各項工作都有重點,抓住重點等于抓住關鍵。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推行市場準入是關鍵,只有把住市場準入關,才能堵住病害畜禽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同時推行市場準入,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市場是一桿稱,什么樣的產品可以賣,什么樣的產品不能賣,市場傳遞了產品需求信息,產生了市場法則,教育廣大養殖戶必須提高動物防疫意識,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四、經費投入是保障
在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中,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管理體制,構建基層防疫網絡
為改變原有的基層動物防疫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的狀況,我們從抓基礎工作入手,在全市率先開展基層動物防疫體制改革。一是加強領導,成立組織。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縣政府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縣人事、財政、工商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基層動物防疫體制改革領導組,領導組先后召開多次會議,研究實施方案,制定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全縣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二是出臺方案,規范運作。縣政府召開了常務會議對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作了專題研究,并下發了基層動物防疫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規定改革各項內容,還印發了《含山縣動物防疫員管理辦法》、《含山縣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等16個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確保了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有序展開。三是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選擇在銅閘鎮開展試點,摸索經驗,總結推廣。組建了含山縣畜牧獸醫站銅閘分站,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按每2000個農戶配備一名動物防疫員的要求,面向全鎮公開招聘基層動物防疫員,擇優選聘了4名基層動物防疫員,同時鎮政府在集鎮安排2間門面房作為鎮畜牧獸醫分站辦公場所,分站內部制訂了分站職能、防疫員職責、財務、上下班等多項管理制度。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全鎮畜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牛、豬、羊和家禽的死亡率很快下降到1%、3%、2%和9%以下。四是適時啟動,全面推進。在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向全縣推開,在每個鄉鎮成立了基層畜牧獸醫分站,配備了動物防疫員,動物防疫員推行聘用制,診療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實現防檢統一、防治分開。
二、改革防疫方式,提高防疫工作質量
為扎實開展好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我們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明確防疫任務,細化防疫員職責,使基層動物防疫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一是實行雙軌管理。建立目標責任機制,層層分解任務,縣政府與鄉鎮、鄉鎮與行政村分別簽訂了動物防疫目標責任書,把基層動物防疫作為鄉鎮工作年終考核內容,動物防疫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鄉鎮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防疫員為具體負責人。同時縣農委與基層分站、分站與防疫員簽訂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職責;防疫員與養殖戶簽訂防疫承包協議書,確定防疫范圍、防疫質量、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二是完善防疫辦法。突出抓好日常補欄補防工作,由原來春秋兩季集中防疫變為春秋兩季重點防疫與日常補欄補防相結合,同時在全縣八個仔豬交易市場和五個耕牛交易市場實行強制防疫,并且在種豬場推行仔豬窩防,努力提高動物防疫密度。三是建立防疫檔案制度。全縣所有畜禽的防疫逐戶登記造冊,并有防疫員和畜主簽字,豬、牛、羊加掛耳標,發放免疫證明,做到一畜一證,家禽一批(籠)一證,免疫檔案、免疫證明、免疫耳標三統一。四是建立應急預案。制定了牲畜W病、禽D病、羊痘、豬瘟、雞新城疫等五個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三、建立投入機制,推動防疫工作開展
為積極推動防疫工作,我們還著力在資金投入上下功夫,采取“財政拿一點,向上爭取一點,受益農戶支持一點”的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投入動物防疫工作。一是縣政府將縣承擔的動物防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特別是在今年禽流感防治期間,還啟動了緊急預案,縣財政撥款10萬元用于防治工作;各鄉鎮也加大投入,在集鎮沿街位置落實了基層畜牧獸醫分站的站房和辦公設備等。去年,銅閘鎮、陶廠鎮等5個鄉鎮為基層畜牧獸醫分站建設一次性投入資金4萬多元。二是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建立考核機制,根據全縣基層動物防疫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年終進行考評,對動物防疫工作先進鄉鎮予以資金補助。三是縣農委和畜牧獸醫站積極開展工作,向上爭取資金,獲得了動物防疫、畜禽品種改良等多個項目資金支持。四是基層畜牧獸醫分站實行有償服務,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受益農戶收取疫苗、耳標等工本費和防疫、產地檢疫有償服務費,并把防疫實績與防疫員工資掛鉤,解決防疫經費與動物防疫人員的報酬等。
四、實施產地檢疫,實行畜禽市場準入
為抓好畜禽及其產品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防疫工作,我們采取分畜禽種類、分區域,逐步實施產地檢疫,適時推行畜禽及其產品市場準入。一是按照“先重點,后一般,再其他”的原則,在環峰鎮率先實行禽畜及其產品產地檢疫,后向陶廠、林頭、銅閘等鄉鎮推行,再向其他鄉鎮推開。二是按照“先牛羊,后生豬,再家禽”、“先規模,后大戶,再散養戶”的原則,分步開展畜禽產地檢疫,各鄉鎮畜牧獸醫分站開通報檢電話,24小時提供報檢服務,產地檢疫落實到村、到點、到戶,全縣所有畜禽實行了產地檢疫。三是推行市場準入,工商、市場舉辦者、畜禽屠宰場(點)等負責市場索證驗證,做到沒有產地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畜禽,不準進入屠宰場、不準進入交易市場,特別是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及時啟動了散養戶的畜禽市場準入關;與此同時,加大了典型案件查處力度,自去10月份以來,全縣共查處案件37起,涉案價值4萬多元,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秩序。由于市場監管得力,目前,全縣動物產地檢疫開展面、出證率、屠宰動物的受檢率均達100%,上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持證率和規模養殖場、屠工、屠商、牲畜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發放率也都達100%。
五、廣泛開展宣傳,營造防疫工作氛圍
加大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一是將縣政府的《關于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通告》,張貼到村、屠宰場(點)、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場所。二是在縣電視臺和廣播電臺分別開播專題節目,向社會宣傳有關政策和動物防疫知識。三是制定《致全縣養殖戶一封信》,發放到全縣每個畜禽養殖戶。四是縣工商、經貿等部門及時召開了屠商會議,到鄉鎮擺設展牌等,多方面宣傳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五是開展科普趕集活動。縣農委、科技局等單位安排專人,經常深入到鄉鎮,開設咨詢臺,宣講動物防疫知識,散發宣傳材料等。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的宣傳,為全縣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我縣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在防治重大動物疫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今年,我們以較為扎實的動物防疫基礎工作,積極應對,取得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階段性勝利。針對禽流感疫情,及時啟動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應急預案,全體基層動物防疫員進入臨戰狀態,迅速完成全縣禽類養殖和疫情普查,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到疫情每天日報告和零報告。今年2月初,我縣陶廠、銅閘等2鎮基層動物防疫員在開展防疫工作中,發現家禽可疑疫情后,立即上報,在省、市防指的指導下,采取果斷措施,對可疑疫點進行封鎖、撲殺和消毒,并在短時間內,對可疑疫點3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存欄家禽進行強制免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擴散和蔓延,多次受到省、市防指的肯定。
在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中,我們的體會是:版權所有
一、領導重視是前提
只有領導認得上的工作,才能在思想上重視起來,在行動上體現出來。我縣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發生積極的變化,是縣鄉政府和干部充分地認識到,抓好動物防疫工作,實現養殖業健康發展,是實踐“三個代表”的需要,是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廣大群眾身體健康的需要,更是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需要,從這個高度出發,我們就自然地增強了工作的自覺地和主動性,并下大氣力來開展基層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縣鄉聯動,實現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強大的行政推動力,把動物防疫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立隊伍是基礎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任務艱巨。要扎實做好這項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求持之以恒、一以貫之地抓下去,才能見成效,有結果,這就需要建立一支專門隊伍,從事這項工作;同時,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技術性強,要求高,又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因此,建立一支專業技術過硬的動物防疫隊伍,是做好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建立這支隊伍,是解決事情有人干,工作有人抓。沒有這支隊伍,防疫工作便無從談起,無從做起,無法落實。
三、市場準入是關鍵
各項工作都有重點,抓住重點等于抓住關鍵。基層動物防疫工作,推行市場準入是關鍵,只有把住市場準入關,才能堵住病害畜禽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同時推行市場準入,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市場是一桿稱,什么樣的產品可以賣,什么樣的產品不能賣,市場傳遞了產品需求信息,產生了市場法則,教育廣大養殖戶必須提高動物防疫意識,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四、經費投入是保障
一、進一步提高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動物防疫工作不但關系到畜牧業健康發展、農民增收,還直接關系到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清動物疫情的嚴峻形勢,增強動物防疫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嚴格按照“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與職責,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目標任務
(一)動物防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著力抓好春秋兩季防疫和常年補針工作,不斷完善“巡回免疫補針”、“畜禽補欄申報免疫補針”等制度,確保全縣重大動物疫病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檔”。在動物防疫過程中,要堅持做到“五統一”、“五到位”、“六不漏”,即:“統一疫苗、統一免疫程序、統一操作規程、統一免疫標識、統一評價免疫質量”;“物資到位、宣傳到位、質量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鄉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戶、戶不漏畜、畜不漏針、針不漏劑”。有效提高防疫密度,確保防疫質量。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藍耳病、豬瘟、雞新城疫、狂犬病實施強制免疫,其它疫病因病設防;口蹄疫、禽流感、豬瘟、藍耳病、注射密度要求達到100%;雞新城疫注射密度要求達到95%以上,免疫動物全面佩戴免疫標識,建立健全免疫檔案,免疫檔案一村一冊,由鄉(鎮)保存。
(二)動物檢疫工作。各鄉(鎮)要嚴格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程,認真抓好產地、屠宰、進出境檢疫工作。活畜交易市場要百分之百開展監督、補檢、重檢工作,杜絕無免疫標識和無產地檢疫合格證動物進入市場交易。對進出境動物檢疫要嚴格驗證查物,凡跨省、市引進畜禽,必須嚴格執行引種申報制度,逐級上報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經批準引進的,必須嚴格執行引種程序。屠宰檢疫要全面開展,檢疫率、持證率、耳標回收率、無害化處理率必須達到100%。檢疫必須嚴格使用國家法定檢疫票據,嚴禁只收費不檢疫或檢疫后不出據合法檢疫手續。同時要加強對產地、運輸、屠宰、加工、銷售、倉儲等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動物防疫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使全縣檢疫進一步規范化。
(三)加強疫情監測。建立和完善疫情監測預警機制,實行村級疫情觀察員報告制度,對重點地區、重點區域、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場、牲畜集散地等實行定期或不定期重點監測,做到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控制。要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疫情預警、預報和應急處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發和蔓延。
三、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各鄉(鎮)要加強對防疫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原則,完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細化責任到人頭,把防疫工作落實到村一級。同時,保證技術人員、經費到位,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二)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動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需要得到社會的理解、支持和參與,因此要廣泛開展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防疫意識,為推動防疫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強化防疫員技術培訓和管理。防疫工作要求嚴格,技術性強,必須提高防疫員素質,才能保證防疫質量。同時,各鄉(鎮)經批準使用的防疫員不得隨意更換,防疫員任免必須報經縣農牧局審批。
(四)突出重點,抓好示范,全面推進,深入動物防疫工作。各鄉(鎮)要抓好示范點建設,以點帶面,全面推進。要把示范村、公路沿線、集鎮、密集村寨、養殖小區、養殖場(戶)列為防疫工作的重點,切實做到防控重點區域內五號病、禽流感、防疫密度達到100%,豬瘟、豬藍耳病、雞新城疫、防疫密度達到95%以上;豬、牛、羊耳標佩戴率散養戶達到75%以上,規模養殖場、養殖大戶達100%。
(五)積極推行常年免疫。大力推行動物防疫由集中防疫向常年防疫轉變,認真開展牲畜進出常年登記,建全免疫檔案,對新生畜禽建立“窩邊檔案”制度,防疫員在對新老畜禽施行去勢手術的同時進行免疫注射,對新補欄牲畜要及時補免。為了便于操作,實行“統一防疫日”制度,即每個月統一固定2—3天時間作為免疫日。各鄉(鎮)要認真扎實開展好常年免疫工作。
(六)嚴格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鄉(鎮)和個人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一是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引發重大動物疫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格按有關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處理疫情的一切費用由該鄉(鎮)自行承擔,并取消該鄉(鎮)畜牧獸醫技術干部當年職稱評聘資格;二是無故不開展檢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違反規定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三是因工作不力導致重大疫情發生的鄉(鎮),一律扣除防疫員報酬,充入縣處置疫情經費使用。
(七)落實后續補償。疫苗反應治療費、反應死亡補償費、疫區牲畜捕殺補償費由縣財政按標準補償,不足部分由鄉(鎮)解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鄉(鎮)自行負責。一是不按規定上報反應死亡的(反應死亡必須先經鄉(鎮)技術干部鑒定后,填寫反應死亡報告書,在24小時內書面上報縣農牧局,由縣農牧局技術員到現場認定);二是虛報、假報死亡牲畜的;三是因工作失職造成疫情發生的。
1.防疫注射反應治療費每鄉(鎮)包干2000元。
2.防疫注射反應死亡補償費標準:(1)牛:2歲半以上補償2800元,1歲半至2歲半的補償2500元,半歲至1歲半的補償1500元,6個月以下的補助800元(不足1月齡的不予補償);(2)豬:10公斤以下不補償,11—20公斤的補償120元,21—40公斤的補償250元,41—75公斤的補償300元,76—100公斤的補償350元,101—150公斤的補償400元,151公斤以上的補償500元;(3)羊:10斤以下不補償,11—25斤的補償150元,26—40斤的補償250元,41斤以上的補償350元。
3.疫區牲畜捕殺補償費標準:(1)牛:2歲半以上補償2000元,1歲半至2歲半的補償1500元,半歲至1歲半的補償1000元,6個月以下的補助700元(不足1月齡的不予補償);(2)豬:10公斤以下不補償,11—20公斤的補償100元,21—40公斤的補償200元,41—75公斤的補償250元,76—100公斤的補償300元,101—150公斤的補償400元,151公斤以上的補償500元;羊:10斤以下不補償,11—30斤的補償100元,31—50斤的補償200元,51斤以上的補償300元。
一、農村動物疫情監控體系存在的問題
1.農民的動物防疫意識淡薄
在農村,由于農民的知識水平有限,對于動物防疫基本常識不了解,甚至對于動物疫病都不清楚。自己飼養的動物出現了疫病,不知道如何治療,直至死亡。農民的動物防疫意識淡薄,有可能導致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如果出現了重大動物疫病,后果不堪設想,它會影響到一個村、一個鄉、甚至一個地區的畜牧業生產。
2.農民家庭散養動物出現疫情不報告
《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動物飼養場選址、布局、設計、無害化處理、專職防治人員、隔離和消毒設施、防疫制度等動物防疫條件都作了詳細規定,但農民家庭散養的除外。《動物防疫法》規定:“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而事實上,農民家庭散養的動物基本沒有進行計劃免疫。在農村,多數為散養,數量少,每戶最多十來只。如果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動物不明死亡,損失不大,農民們都不報告,也不請獸醫診治。甚至在部分養殖場里,也曾出現動物批量死亡現象,因數量不是很大,也沒有得到診治和報告。即使假設農民散養動物出現重大動物疫情,被農民個人瞞報,依據《動物防疫法》,也只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所以一定程度上縱容了農民散養動物、發現疫情不報告的現象。
3.農民擅自處理可能染疫的動物
《動物防疫法》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這保證了疫情被報告后,疫區動物會被撲殺,受威脅本文由收集整理區動物會被強制免疫。農民散養動物已染疫,但未經檢查、診治或報告;部分農民由于衛生意識相對較差,為了減少自身損失,將異常死亡動物直接宰殺供自家食用。還有的農戶位于受威脅區,認為接種疫苗后的動物肉尸毒性更強,為了使自己能食用到可口的動物肉品,故意藏匿家養動物,拒絕接種疫苗。這種擅自處理,極有可能導致疫病傳染到人,非常危險。
二、加強農村動物疫情監控
現有疫情監控體系過于依賴基層的報告,是一種被動監控。通過嚴格管理,可以大大增強養殖場、相關企業等報告疫情的及時性與主動性。因此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必須轉變觀念,變被動為主動,在村一級設立動物防疫協檢員,經常到第一線巡視檢測,及時發現、報告疫情。動物防疫協檢員可以由村級防疫員擔任,由縣級動物防疫監督部門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動物防疫協檢員通過相應的培訓、考核后,方可上崗實施巡視、檢疫。動物防疫協檢員應當按照巡視、檢疫規程實施巡視、檢疫,并及時報告疫情,對檢疫結果負責。協檢員要相對固定,不要隨意更換,應經常進行疫情巡視、調查,取得第一手資料,整理相關記錄,確保疫情數據的準確、及時。
1.進行經常性的巡視、檢疫,實行主動監控
協檢員作為疫情監控網絡的重要補充,重點針對農民家庭散養動物進行檢測,防患于未然;同時作為疫情監控網絡的“神經末梢”,不定期抽查養殖場,查漏補缺。協檢員制度的建立,要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要主動出擊,采取主動監測為主,被動監測為輔,結合目標監測、特定區域監測和平行監測等多種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可實行分區域負責,分片管理。每位協檢員可以負責3~5 個行政村或自然村,在平常,每周至少到每個村一次;發生疫情時每日必到。要對所負責區域里的所有農戶散養的動物進行登記備案;要采取突擊防疫與常年防疫相結合的辦法,按計劃盡可能進行全面免疫,建立相應的免疫檔案,實現百分之百的監測;對新購入、新生、宰殺、銷售的要及時入冊;對農戶宣傳《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動物防疫知識,使他們逐漸具有初步的動物防疫知識,逐步加深防疫意識,這樣農戶就會主動上報疫情;對患病動物及時診治,為農民提供優質上門服務;對異常死亡動物的要追查去向,防止染疫動物被擅自處理,擴大疫情。為確保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還須提高協檢員對動物疫病的認識和臨床診斷能力;強化縣區一級對血清學監測和屠宰檢疫的工作;建立緊急疫病的報告機制,并提高疫病跟蹤能力;加強國家和省級獸醫診斷實驗室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其診斷能力,并強化國家流行病學研究能力,以支持應急防備和疫病管理。
2.由動物防疫協檢員及時處置可能染疫動物
《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當協檢員發現有農戶散養的動物出現異常死亡、批量死亡、失蹤等現象時,應給予高度關注,謹慎調查、診斷;當初步懷疑為傳染性動物疫病時,應立即報告,并將死亡動物作無害化處理;迅速查清與可能染疫動物有密切接觸的人和動物的相關情況和近期去向,登記備案;如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應及時上報上級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并做好相關的隔離、防護措施。如果可能是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在條件許可時,協檢員可以立即進行責任范圍內的動物強制免疫。
3.加強科普教育
要重視媒體宣傳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要通過多種方式,動物防疫知識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使廣大散養動物的農民家庭能及時發現動物疫情癥狀,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妥善處置染疫動物;使養殖戶、基層獸醫人員和公眾不致在突發事件面前驚慌失措,聽信誤傳謠言,能冷靜應對,以科學態度克服困難,度過難關。
關鍵詞:農村動物防疫;存在問題;對策
畜牧業是農村經濟的主要支柱產業之一,發展畜牧業是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切實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出路。動物防疫是畜牧業持速、健康、穩步發展的前提,是人民吃上“放心肉”、保證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對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公開公布制度,動物防疫工作已經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領導力度明顯加大,防控措施落實有力,防疫隊伍不斷壯大,防疫基礎設施得到改善,免疫密度明顯提高,防疫成效十分顯著[1]。但是,從當前農村動物防疫工作實際情況來看,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著免疫死角,有的地方免疫效果較差,這給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留下了重大隱患。
1目前農村動物防疫工作存在的問題
1.1畜禽規模養殖少,飼養分散
當前,畜禽養殖主要集中在農村,養殖模式以一家一戶散養為主,盡管各地都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進養殖方式轉變,畜禽飼養已進入由分散飼養向規模養殖的轉型期,但是當前農村千家萬戶零星或者小規模分散養殖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特別是禽類養殖,除了以養禽為收入主業的專業戶外,絕大部分農戶的養禽數量都在幾只到幾十只,養殖方式以放養為主。例如在異龍鎮,2009年生豬存欄151104頭,存欄100頭以上的養殖戶只有26戶7600頭,散養戶達15620戶143504頭,規模養殖戶的存欄占5%;年末禽存籠284577羽,存籠2000羽以上的規模養殖戶只有12戶46000羽,規模養殖戶的存籠占16%。要抓好千家萬戶分散飼養畜禽的動物防疫養工作,就必須投入非常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
1.2飼養周期短,養殖動態變化快
盡管現在鄉鎮獸醫人員和村防檢員對畜禽飼養和免疫情況都建立了檔案,并要求鄉鎮獸醫人員和村防檢員在認真做好“春秋”兩防的基礎上,對新補欄的畜禽做到及時補針。但由于養殖戶隨時都會銷售和購進畜禽,飼養數量動態變化較快,防檢員很難及時準確地掌握防疫責任區內的畜禽變化情況,這樣就必然造成了有些新補欄的畜禽防疫上漏針[2]。
1.3群眾防疫意識淡薄,不能積極參與動物防疫工作
部分群眾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防疫主動性,甚至有些養殖戶不愿意接受防疫工作,強制免疫阻力大。一是養殖戶認為防疫員每天要跑多家農戶進行免疫和疾病治療工作,有可能會把其他養殖戶的動物疫病傳到自己養殖場。二是個別養殖戶存有僥幸心理,總認為有時不打防疫針也沒發病,未考慮如果發生重大疫情時的危害。三是盡管目前國家對一些疫苗實行免費,但還有許多疫苗還要收費(包括手續費等),開展一次免疫,養殖戶要承擔一定的防疫費用,養殖戶不愿出錢。四是個別養殖戶法制觀念淡薄,認為飼養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財產,打不打防疫、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無權干涉的思想也嚴重影響免疫工作的實施。
1.4工作經費匱乏,村級動物防疫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作為農村動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實施者——鄉鎮獸醫站,沒有預算一定的動物防疫工作經費,工作難開展,在防疫工作中必要的免疫過敏反應治療費、反應死亡補償費、防疫設備維護更新費都不能落實[3]。村防檢員承擔了農村主要的免疫工作和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以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極其低廉的報酬(石屏縣每人每月補助80元)承擔了繁重的工作。組織形式松散,管理措施、組織紀律措施對他們的作用不大,致使其人員隊伍不穩,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技術水平不高,造成免疫密度低、免疫質量差的不良局面。
2對策
2.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充分認識動物防疫工作在畜牧業生產及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加大組織領導力度。地方政府要認真履行動物防疫的職責,真正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建立起“政府負總責,部門保密度”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認真實行動物防疫雙軌制,落實動物防疫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增強合力,推動動物防疫工作順利進行。各級動物防疫人員實行分片聯系責任制,縣級到鎮、鎮級到村,嚴格技術要求,嚴格目標任務,嚴格工作紀律,嚴格獎懲制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按照免疫操作技術規范實施免疫,確保免疫效價,降低疫病發生風險[4]。
2.2加大動物防疫工作的宣傳力度,普及動物防疫知識
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讓養殖戶認識到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不僅可以減少動物疫病的發生,降低畜禽發病死亡率,提高養殖效益,而且還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牧產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的安全。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廣大養殖戶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自覺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主動性。
2.3加大動物防疫經費投入力度,加強防疫人員培訓
各級地方政府是動物防疫經費的投入主體,要將每年所需的動物防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保證現在村級防檢員每月補貼的基礎上,適當預算一定的如免疫反應死亡補償經費等,讓在免疫中出現反應死亡的養殖戶能在最短時間內領到補助。加強鄉(鎮)村動物防疫隊伍的技術培訓,定期舉行培訓班或講座,分層次對動物防疫人員進行基礎知識、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加快知識更新步伐。不斷提高防疫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防疫技術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勞、責任心強、技術水平較高的動物防疫員隊伍。提高動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確保防疫工作科學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