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事業單位處理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第101號《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陜政發[20*]57號《關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陜價費發15號《陜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縣城鄉建設局負責。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含城關、鎮渠岸、鄉高渠鄉)村(居)民委員會、各主管機關(部門)對所屬范圍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專業隊伍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對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堅持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分類、定點、統一處理,禁止亂拋、亂倒。
第六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條:推行生產垃圾容器化、袋裝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制度。
第八條:由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有償服務費,所征收的全部費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環衛設施的修繕、添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收費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專戶儲存。審計、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征繳費用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繳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公務。
第十二條:對沿街(巷)設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標志牌(匾)等城市環衛設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前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建設局批準。
第十三條:對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清運工作按區域分工負責。主要大街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清掃、保潔和清運。
人行道以內環境衛生工作按照門前“四包”責任制由*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監督實施。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區域內街(巷)垃圾的清掃、清運和保潔工作。
各類專業市場、臨設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該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清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內的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廁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分別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在重要街道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貨時,應當密封、覆蓋,避免泄露遺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處理費籌集
第十六條: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為居住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村)民和暫住人口(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財政供養單位,由財政部門按在崗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專款用于環境衛生添置等。
第十八條:條管單位、非財政供養事業單位和國有、私營、合資等企業單位,由所在單位按在冊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收取。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添置等。
第十九條: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該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征收。
第二十條:沿街各類營業門店(館、廳、場、站、所等)由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第二十一條:各類專業市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主辦單位負責代征代繳。每月每攤位收取10元,所收費用的40%作為市場清掃、保潔費用。
第二十二條: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采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垃圾清運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推行垃圾運輸準入制度,實行生活垃圾清運有償服務,嚴禁隨意拋棄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管理、清運,任何單位未經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批準,不得隨意亂拉亂倒。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鄉建設管理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定點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鄉建設局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凡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產生的生產廢棄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清運的,每立方米收取清運費13.00元。
第二十六條:對住宅小區、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裝化管理,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要定時上門收集,每戶每月繳納服務費3元。
第二十七條:專業市場生活垃圾由主辦單位管理,且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統一清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㈠隨地吐痰、便溺的,處10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㈡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2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㈢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㈣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㈤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㈦對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覆蓋的,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情況
*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年5月建立以來,嚴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盡心盡力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擴面增量和個人住房貸款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歸集額從*年的18個單位、486人、8.64萬元增加到20*年的2012個單位、19.7萬人、18.53億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截至20*年8月已達3.75億元,涉及5152個家庭,這對改變繳存職工居住環境,提升繳存職工生活質量,推動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應建未建情況嚴重。全市有行政、事業單位和規模以上企業(按省建設廳規定50萬元以上企業為統計口徑)約4154個,有城鎮職工約57.3萬人,其中已建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2012個,職工19.7萬人,僅占應建職工人數的34.3%。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2142個單位應及時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二是滯繳、欠繳問題依然存在。20*年,全市滯繳、欠繳單位760余個,應繳納住房公積金約計1700余萬元,損害了職工合法權益。三是一些黨政機關的臨聘人員、個別縣(市、區)的國家公務人員、部分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和鄉鎮中、小學教師、衛生院(所)醫務工作人員未納入住房公積金繳交范圍,這是行政執法較為困難的對象。四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本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構建和諧社會,解決職工購房困難產生了一定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以下執法難題:
1.所賦權力有限,執法難以到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中心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不設立賬戶的單位可以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罰款。但《條例》第十一條又界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屬于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而公眾對中心的認知度遠遠低于行政機關,其執法行為也受到較大限制,執法主體有待進一步明確。如我們在執行市本級某企業時,由于《條例》所賦權力的限制,中心無法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企業低報數據的行為不能提供翔實而具體的反駁理由,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掌握了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公積金繳存標準后,企業又申請行政復議,因數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導致行政執法失敗;中心在公積金執行未果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缺乏明確標的和可執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起初未預受理;法院后來受理后,由于執行標的沒有明確,被強制執行企業僅僅象征性地繳存了一定數額的住房公積金,法院只能以當事人履行了處罰決定而中止執行。
2.處理主體重復設定,執法深、廣度難以突破。《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因其具有強制性,與職工工資有本質區別,如果產生糾紛,執法主體應該是中心。但現實并非如此,我們在某縣某企業行政執法逾期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時,遇到了同一經濟糾紛由兩個部門處理、兩種結果的現象。由于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與所在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交事宜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應屬于勞資糾紛的范疇,其行為的調解處理權限歸屬于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出現了兩個管理部門處理住房公積金糾紛。中心不僅僅是解決舉報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個人問題,而且要求單位全額補足欠繳資金,以維護單位所有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勞動部門僅僅解決舉報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個人勞資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無所作為。
3.拖欠情況特殊,執法難以實施。調研中我們發現,凡拖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多半屬于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大中型企業(包括困難、改制企業)。財政撥款單位一般不會欠繳職工個人部分,而財政補貼部分因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財力有限、盈余資金不足,容易出現拖繳、欠繳現象,行政執法往往難以實施。對困難企業和改制企業行政執法時,也經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對企業的欠繳問題只能停留在政策宣傳與引導層面。
4.力度小、措施少,令行禁止難以實現。兩個案例可以說明這一問題。20*年12月,我們對某機關不給事業編制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了處罰并將所欠公積金解繳入庫。20*年,該單位又不履行繳納義務,我們第二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不予受理,中心除“責令限期辦理”這一口頭警告外,根本無其他任何處罰措施。20*年,我們對另一企業進行行政執法,該單位由于從業人員較多,人員工資開支相對較高,每月為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近7萬元,而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中心最高執行罰金為5萬元,單位從經濟角度考慮,接受了罰款,拒絕履行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此外,由于《條例》只規定對逾期不辦理的單位處以罰款,而沒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違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如何進行處罰的決定,中心則無法從法律的角度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經濟、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訟來追究其有關責任,所以違反《條例》的行為屢禁不止。
5.《條例》存在法條空白,個貸執法難以開展。隨著城鎮居民對居住環境改變愿望的不斷增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模也逐年增加,截止20*年6月,全市貸款戶已經達到5152戶,貸款金額3.75億元,潛在的風險也相應出現。《條例》對逾期、惡意不還、套現、無償還能力、抵押長期不能落實、轉嫁保證金等各種違法行為缺乏明確的懲處規定,中心除了網上通報、上門催收外,均難以開展正常的行政執法。如某民營學校,貸款辦理完畢已近兩年,仍未落實抵押,雖經中心數次催促,學校仍然置之不理,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再如某開發企業,明知保證金不能轉嫁給貸款戶,卻明知故犯,對中心多次提出的整改通知不加理睬,造成極大的社會不良影響。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措施
(一)強化法規宣傳。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強力宣傳,主動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基層單位,開展《條例》等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辦專題培訓班,使有關政策深入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職工了解住房公積金同自身的密切關系,自發地要求單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制訂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實施細則。積極爭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門的幫助,依據《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合理、合法、操作性強的行政執法實施細則,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促使行政執法順利開展。
(三)大力開展聯合執法。加強與稅務、工商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聯系,實施聯合執法,做好行政處罰前的調查、取證工作,客觀、真實的反映單位違法違規的具體行為,使不確定的行為變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為,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供法律基礎保障。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
自治區駐外的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涉及財政收支、財務和會計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糾正、處理等活動。
第四條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其所屬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財政監督應當與審計監督和其他形式的監督相結合,加強監督和加強管理相結合,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監督工作情況。
第七條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部門和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編制以及預算執行情況;
(二)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四)部門和單位財政性資金的申請、撥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購執行情況;
(五)國庫辦理的本級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六)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管理使用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以及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八)部門、單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及其收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九)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八條財政、財務事項監督依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系實施,會計事項監督按照行政區劃在本級行政區域內實施。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監督事項實施財政監督,可以將其管轄的監督事項委托下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
下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監督事項提請上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上級財政部門可以指定監督管轄。
對財政監督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決定。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具有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和調取監督對象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核查監督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情況;
(三)核實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會計核算情況;
(四)向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
(五)查詢與監督對象有經濟往來單位的有關情況;
(六)查詢監督對象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七)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項職權,須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財政監督采取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和個別審查等方式,加強源頭監管、過程跟蹤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與監督對象或者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實施檢查,一般應于三個工作日前向監督對象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財政部門認為事前下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可能有不利影響的,可持《財政檢查通知書》直接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向監督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有關監督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二十日內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財政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提交前應當征求監督對象的意見。監督對象收到檢查報告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財政部門收到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后,應當依照法定權限作出書面檢查結論或者處理決定并送達監督對象。
第十九條監督對象應當自處理決定文書送達之日起履行處理決定事項,并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履行結果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可以通報或者公告監督對象的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影響財政稅收政策或者政府預算執行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審計、監察等監督檢查機關出具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財政部門履行檢查職責需要的,財政部門應當利用;財政部門出具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審計、監察等監督檢查機關履行職責需要的,該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利用。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對監督對象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對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拒絕、阻撓財政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財政部門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違法實施財政監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政監督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省檔案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以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檔案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和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的落實。
第五條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條市、縣(區)檔案局負責履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業務上接受上級檔案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都有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推行檔案管理標準;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館及其他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組織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保護、檔案宣傳教育和檔案人員培訓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檔案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案件。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檔案室,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對所屬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業務上接受同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設置:
(一)各級國家檔案館按縣(區)以上行政區域設置,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的設置,應當按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大中型企業和高等院校設置企業或事業檔案館,由企業自主決定或者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職責范圍:
(一)各級國家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其分管范圍內各歷史時期的所有門類和各種載體的檔案,集中向社會提供利用黨政機關已公開現行文件;
(二)專門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專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
(三)部門檔案館、企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第三章檔案的收集
第十三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按照國家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應當歸檔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由本單位文書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定期移交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拒絕歸檔或自行銷毀。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嚴禁偽造檔案。
第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舉辦重大的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承辦單位應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特別重大的活動,承辦單位應當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通知市、縣(區)檔案局派專人進行錄像、攝影。
第十五條市、縣(區)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在竣工驗收、鑒定時,須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其檔案進行驗收;國家、省確定的項目,其檔案的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和重要設備更新等項目驗收、鑒定時,須有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檔案收集工作,并通知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受有關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一)行政區劃變動的;
(二)機構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
(三)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動的;
(四)舉辦或者承辦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活動的;
(五)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發現重要、珍貴檔案和資料的。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按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和與檔案有關的資料,并辦理交接手續:
(一)列入市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市國家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區)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五年,向縣(區)國家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移交。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遲移交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延遲期限不超過五年。
(五)市、縣(區)各級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社會公益服務職能的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已公開現行文件利用中心報送本單位制發的已公開的現行文件。
第十八條列入有關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撤銷或者合并,在撤銷或者合并之前,必須對全部檔案進行整理,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或者由有關機關代管。
非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單位撤銷或者合并時,其檔案可由主管部門代管,也可向檔案館寄存。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發生改制、拍賣等資產與產權變動或者依法破產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的規定辦理檔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終止、解散后,檔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當地國家檔案館移交。外資企業終止、解散后檔案的處置,依照國家有關外資企業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各級國家檔案館可以向社會征集、征購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鼓勵單位和個人自愿向國家檔案館捐贈檔案,或委托代管。
第四章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及裝具,保證檔案的安全。對重要的、珍貴的檔案應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沒有防護設施的環境中保管檔案,對破損、散失的檔案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搶救。
對不具備保管條件,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列入檔案館接收范圍的,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進館;
(二)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檔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條件,或者經協商同意后,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可以按合同的約定向社會開展代保管檔案服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當定期對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銷毀。嚴禁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四條各級各類檔案館(室)對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出賣。因工作、科研等需要,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以贈送、交換、出賣檔案復制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因資產轉讓需轉讓有關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可以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或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或贈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郵寄國家所有的、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按照《檔案法實施辦法》和《*省檔案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單位因撤銷、變更,檔案管理權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爭議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決定。
第五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所保存的檔案,應當按《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省檔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地向社會開放,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二十九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目錄中心,并定期向上級檔案目錄中心報送檔案資料目錄,為檔案利用者提供現代化的檢索服務。各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機構(檔案室)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國家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逐步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編研人員,加強檔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信息資源,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在不同的范圍內發行并提供社會利用。
第三十條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需要利用檔案館保存的已開放檔案或已公開現行文件的,應當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需要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檔案的,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需要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須經檔案保存單位同意。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檔案中不宜開放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檔案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抄錄、復制檔案或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涂改、偽造、損毀、丟失檔案。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利用涉及知識產權的檔案,應當征得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對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公布的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寄存在檔案館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未經檔案所有者同意,檔案館不得提供給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檔案館藏量和檔案業務工作量將檔案保護費、檔案搶救費、珍貴檔案征集費、檔案宣傳教育費等檔案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其中,檔案保護費按館藏總量每卷1元/年計算;檔案搶救費、珍貴檔案征集費根據實際需要,由同級財政列入專項預算撥給。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檔案安全保護工作的需要,搞好檔案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當依法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地方國家檔案館建設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檔案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當配置檔案管理必需的設備,逐步運用現代化技術管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及國家有關規定,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其他手續。
第四十條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遵守紀律,應當具備檔案現代化管理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條件的檔案專職人員方可取得相應的檔案技術職稱。未受過檔案專業知識教育的檔案工作人員,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四十一條鼓勵中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市檔案事業的發展。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在檔案宣傳、教育和業務指導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檔案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五)向國家捐獻重要或者珍貴檔案的;
(六)熱心資助檔案事業發展事跡突出的;
(七)舉報、制止檔案違法行為、查處檔案違法案件表現突出的;
(八)其他對檔案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技術規范要求歸檔或者不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
(三)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五)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七)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專職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上崗的;
(九)對已報損毀、丟失的檔案未作及時認定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根據《*省檔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檔案館庫房屬二級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災隱患,同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對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檔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檔案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四十六條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按《*省檔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理。
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地方的檔案管理部門也相繼成立了與國外文件中心類似的工作機構,如深圳市文件中心,北京市西城區、哈爾濱市機關檔案管理中心,珠海市政府文件中心,北京市宣武區文檔管理中心等。這些工作機構雖然名稱上不同,但所賦予和行使的職能是相似的,是機關檔案最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的一個中轉站,我們通稱這些機構為“文件中心”。當然,文件中心管理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現行文件,而是機關和事業單位形成的但還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我國文件中心的雛形始于上世紀80年代的聯合檔案室,如1980年甘肅省永靖縣成立了縣委聯合檔案室、商業局聯合檔案室,并在此基礎上于1988年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文件中心。聯合檔案室的成立,適應了當時機關檔案工作的發展需要,解決了機關檔案工作中檔案機構、人、財、物等問題,同時又符合了精簡高效的原則。但由于受客觀條件及其他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機關聯合檔案室并沒有向縱深發展,成為基層檔案部門普遍采用的一種機關檔案工作模式。
隨著我國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在檔案工作領域的廣泛應用,機關檔案工作的方式和檔案管理理念出現了新的變化。“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始終貫穿于機構改革的過程,目前在機關普遍推行的文檔一體化,在一些地方建立的文件中心正是適應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目前我國的文件中心數量雖然不多,不像現行文件利用中心那么普遍,但已初露端倪。從目前文件中心的發展來看,具有以下共同特點。
1、文件中心都是經當地黨委或政府正式發文批準設立的。2002年4月26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深圳市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將文件中心列為法定機構。2002年12月8日,經北京市西城區委、區政府批準,正式成立了西城區檔案管理中心,編制4人。2003年7月16日,珠海市編委在《關于成立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批復》中明確規定: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隸屬于珠海市檔案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歸口珠海市檔案局管理,編制4人,由市財政核撥事業經費。同年7月25日,《珠海市檔案條例》由市人大審議通過,確立了文件中心的法律地位。哈爾濱市編委于2003年正式下發了《關于設立哈爾濱市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中心和市現行文件利用中心的批復》,“批復”中確定,兩個中心實行一個機構兩個牌子,隸屬市檔案局,為正處級事業單位,編制暫定為8人。機構、編制和經費的落實,為文件中心的順利建立和健康運行提供了保障。
2、文件中心適用于辦公區域相對集中的機關和事業單位。2000年,深圳市著手籌建市民中心,全市23個市直機關(含市檔案局館)將實現集中辦公。為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降低檔案管理成本,提高檔案的利用率,市檔案局借鑒國際上流行的檔案管理體制,及時提出在市民中心建立文件中心,對機關和事業單位處理完畢的文件進行集中管理,政府各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設立檔案室。2001年2月,北京市西城區從實際情況出發采納區檔案局的建議,取消部分機關檔案室,對集中辦公的黨政27個部門的檔案首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2003年哈爾濱市檔案局以市政府大廈建設為契機,組建了市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中心,集中統一管理市政府辦公樓內各機關全部檔案,目前中心已管理檔案達6萬多卷。北京市宣武區檔案局于2002年根據機構改革的需要,以區政府新大樓啟用為契機,深入調研,積極論證,比較選優后認為,以低成本、高效益為原則的文檔管理中心模式是機關檔案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不僅可以克服現有機關文檔管理模式的弊端,而且可以進一步規范機關檔案工作,適應不同類型機關工作的要求。
3、文件中心的職能得到了較為明確的界定。我國現階段的文件中心,其賦予和承擔的職能大體相同。主要是接收、保管各機關形成的檔案,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各部門歸檔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提供檔案利用服務,對不需進館的檔案進行鑒定銷毀,完成其他應由機關檔案室完成的檔案業務工作。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礦、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工程等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具體實施, 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企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其上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4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學時。
二、企業的廠(礦)長、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廠(礦)長、副經理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3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學時。
三、企業的車間主任、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等企業中層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學時。
四、企業的工段長、班組長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學時。
五、企業一般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學時。
六、新職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車間、班組分別組織實施,總共不得少于24學時。
七、換崗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生產的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生產新產品的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于2學時。
八、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九、因工傷事故造成重傷以下的負傷職工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于4學時;其他原因休假超過6個月的職工,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車間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于2學時。
十、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技術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監察權限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企業安全技術專職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上述兩類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本崗位使用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構造、性能、作用以及實際操作技能。
四、本崗位處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緊急自救、互救知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與保管。
五、工傷事故案例。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安排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負責人,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并經考核合格的,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給安全生產領導資格證書。企業職工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并經考核合格的,由企業技術安全機構在該職工安全生產教育記錄卡上登記。
安全生產領導資格證書核發和安全生產教育記錄卡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制定。
第七條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本崗位工作。違者,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依照勞動保護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 非生產性企業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從事生產性工作的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國營農場范圍內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及時修繕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應盡的責任;愛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使用人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市、區、縣房管局負責組織本條例實施。
第七條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專門機構經營。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應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經營管理本單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禁止涂改、偽造房屋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證件,向市、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核實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公有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會同所有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變更、房屋狀況變動或房屋滅失,公有房屋所有人與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所有權、他項權利的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公有房屋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房屋須持有關房屋調配證明和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應辦理租賃手續,建立租賃關系。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租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實行標準租金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實行協議租金的,租賃雙方可參照標準租金,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議定;租金超過規定幅度的部分,屬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賃期內,本市租金標準作新的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按照規定的日期將出租的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不按時提供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的租金并償付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承租人有依約按期交付租金的義務,逾期交付的應向出租人償付未交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對承租人報修,出租人應及時查勘,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對影響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和除外。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有正當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難的,可申請更改、分列租賃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十七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為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聯營的場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協議租金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訂租賃合同。
在租賃期內,因國家需要調整公有房屋使用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對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遷。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處無常住戶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戶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難的,租賃關系自然終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處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戶名。
第十九條 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應交還房屋及附屬設施,結清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如有人為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或調整房屋: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遷離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已超過規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負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不得從事其他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公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的,必須征得所有人同意,簽訂協議,明確權屬,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辦理。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應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庭園、綠地未經房管、園林、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街坊內道路要保持平整、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凡需開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綠化、地下管線、環衛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負及時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對其房屋應定期檢查,維護房屋的結構、設施,確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修繕標準,由市房管局統一制定。廠房、倉庫、碼頭、車站等專用公有房屋的修繕,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維修公有房屋,應向使用人公布修繕計劃和服務守則,并認真執行。使用人應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維修任務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各自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危險房屋由市房管局批準的專業單位按國家標準鑒定,并報市房管局審定。
對危險房屋,所有人必須采取解除危險措施。對于一時不能排除險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應負責臨時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 共有公有房屋的結構及其他整體性修繕項目,應由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攤修繕費用。
屬于不同所有人的毗連房屋的修繕,各方所有人應事先主動協商,合理分攤費用,不得互相推諉。
第三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提存房屋修繕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對必須改變使用性質的,須報經房管等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新建公有房屋和調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關單位應及時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關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規定處理。
搬遷單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規劃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調整使用。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應互諒互讓,不得侵犯相鄰住戶的正當利益。承租人之間發生公用部位使用糾紛的,出租人應會同有關組織調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整潔暢通。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與他人交換房屋使用的,交換各方協商一致,簽訂房屋使用交換合同,經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下列行為的,由區、縣以上的房管局給予處罰:
(一)涂改所有權證的,吊銷其所有權證,對單位處以房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房價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偽造所有權證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不按期辦理所有權申請、轉移、變更、注銷登記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罰款。
(四)對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房屋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五)對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結構、使用性質或在公有房屋內搭建的,應限期改正或拆除,并處以修復費或搭建造價一倍的罰款。
(六)對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遷出和按租金標準支付使用費外,并處以侵占期間應付使用費十倍的罰款。
(七)對侵占或擅自改變庭園、綠地用途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失費用一倍的罰款。
(八)對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道路占用費十倍的罰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換中非法牟利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過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除負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管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房管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及房屋的租賃、使用、修繕、交換等發生的房屋糾紛,可以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房管局應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向市、區、縣房管局控告、揭發。市、區、縣房管局對控告、揭發應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控告、揭發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國家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
第四十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會計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保持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遏制會計造假,維護經濟秩序是《會計法》賦予財政部門的職責。近年來,株洲市以“大監督”理念為指引,認真履行監督職能,逐步構建并完善了“條塊分割、縱橫聯合、查處并重”的會計監督機制,為維護全市財經紀律,促進規范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領導重視是會計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根本
會計監督作為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職能能否充分履行,監督效能能否充分發揮,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根本所在。近年來,株洲市財政局黨組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的要求,積極落實“三個到位”和“五個必須”,為株洲市會計監督工作順利開展創造了有利的組織保障。一是將財政監督事項納入局黨組例會,定期通過局黨組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向領導匯報有關監督檢查工作、交辦事項和督辦監督事項的落實情況。二是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全市會計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部署全市會計監督工作。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有力推進了會計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機制創新是會計監督工作有效實施的保障
為切實履行會計監督職能,保障會計監督工作有效開展,株洲市圍繞監督平臺、工作機制、制度建設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取得了的一些成績。
一是按照“大監督”理念的要求,努力搭建會計監督檢查平臺。在全省范圍內率先開展了市直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政績考核,出臺了《株洲市直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政紀考核實施細則》,將考核指標細分為非稅收入管理、財政支出管理、財政財務管理3大塊50多個考核點,對全市90家一級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集中考評,評出一定比例的先進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求其落實整改。通過政績考核的平臺,既調動了預算單位規范管理的積極性,又把各個層次的監督力量融合為一個整體,提高了財政監督效率。二是制定了“統一計劃、統一標準、統一處罰”的“三個統一”工作機制。通過“三個統一”有效減少了檢查處理過程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保障了會計監督的順利實施。三是建立“條塊分割、縱橫聯合”的會計監督工作機制。即在充分征求被檢查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采取單位自查、多部門聯合檢查、上下級聯動檢查、群眾舉報檢查等多種檢查方式,形成一個多層次、高效率的會計監督網絡。2011年經群眾舉報,株洲市財政監督檢查處聯合市紀委對株洲市XXX廠進行了“小金庫”專項檢查,共查出違法違規資金240余萬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處罰。四是建立會計監督公示公告制度。每年會計監督檢查前都要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進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并上報省監督局,確保了監督的公正、公開。通過公示公告,擴大了會計監督的社會影響,同時對預算單位起到了震懾作用。2011年株洲市共對18家單位進行了查前公示,對存在嚴重違紀違規現象的2家單位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告。五是建立集體審議制度。對被查單位的定性、處罰,首先由檢查組提出初步的意見,財政監督處負責整理與核實,然后交由法規科會簽,最后由局領導簽發,對重大和復雜問題由集體研究決定,從而保證檢查處理的嚴謹性和準確性。
(三)找準重點是會計監督工作取得突破的關鍵
一是開展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會計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專業性強、難度大,不同于一般的財政收支監督。株洲一方面通過建立報備信息異常約談機制,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提高管理水平和執業質量,將會計監督滲透到事前預警和事中監控中。另一方通過查閱底稿、實地調查和延伸檢查等多種方式對株洲市近兩年新設立、新合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人員和業務變動頻繁、報告數量異常、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會計事務所進行檢查。2011年株洲市重點抽查了2家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了深入剖析,形成了專題檢查調研報告。二是每年選擇1-2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點行業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檢查其是否嚴格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和會計法規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挪用專項資金、虛報預算支出、使用假發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障國家資金安全。2011年開展了針對全市重點行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全市抽檢36家單位,共查處違規問題金額6435.4萬元。三是針對財政監督存在的監督盲區進行檢查。由于體制原因以及財政監督自身力量有限的原因,目前還存在著一些財政監督的死角,而這些區域往往是問題多發的地方。例如,株洲市本級有各類自收自支事業單位120余家,成分十分復雜,有的完全是利用行政資源獲取豐厚收入的單位,且與主管部門財務關系不清,資產轉移隨意,脫離了財政監管。為摸清情況,規范管理,2010年株洲市專門組織力量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進行了深入檢查整頓,出臺了《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將市級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入納入財政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統一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有效降低了財政風險。
二、當前會計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凸出問題
(一)重罰款輕懲人,導致財政監督職能弱化。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震懾力主要通過處理處罰力度和實施效果來體現。長期以來,財政監督形成了對事不對人的慣性模式,多以罰款了事,而直接針對單位責任人的處分則相對較少,特別是在處理大案要案時,檢查人員往往思想包袱較重,致使檢查無法深入到底,這也是一些單位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二)處罰依據不夠明確。目前財政監督處罰處分的主要依據是《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條例。這些法律條例只是對相關違法行為處罰處分進行了總體上的規定,但面對一些具體問題時,仍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處罰的尺度彈性太大,罰多罰少不好把握。
(三)檢查以突擊型為主,缺乏有效的常態化監督機制。以往的會計監督檢查多以一陣風式的突擊檢查為主,檢查過后相關違紀違規行為又死灰復燃,無法達到“查處一個,治理一片”的效果。從每年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所查處的案件數量和涉及的金額可以看出,常規的突擊性檢查并不能有效減少相關違規行為。
三、加強會計監督工作的思路
(一)轉變觀念,強化監督意識。一方面,作為會計監督牽頭者的專職監督機構要強化監督意識,切實履行監督職能,要做到敢于查、善于查、深入查。同時,各業務管理機構要樹立監督意識,摒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錯誤思維,積極配合并參與會計監督檢查。
(二)內外并舉,建立會計監督長效機制。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在財政內部,要完善專職監督機構與業務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反饋情況,形成監督合力。同時,對外要加強與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實現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提高監督成效。二是加強日常監管。業務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各自歸口單位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并反饋問題。專職監督機構要對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進行再監督。三是加強監督成果的利用。把檢查成果作為編制和調整部門預算、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政策制定的依據。同時對檢查成果利用情況進行登記,規定檢查成果利用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利用情況,并實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
第一條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劇毒化學品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收錄的劇毒化學品。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四條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和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公安、環保、質監、衛生、工商、交通等部門依法履行對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劇毒化學品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企業管理
第六條劇毒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批準書。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才能開工生產。
第八條已建劇毒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對劇毒化學品數量、流向、使用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動態跟蹤、瞬時監控登記與備案制度;
(四)生產、儲存裝置檢修維護及年度安全評價與備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六)雙人雙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七)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證件查驗與登記制度;
(八)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管理和作業場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訓教育、考試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十)從業人員職業性健康監護制度。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應當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應急救護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二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劇毒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劇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地點、數量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出租儲存場所的,必須對儲存環節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需要租賃儲存場所存放劇毒化學品的,必須與出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章經營和銷售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領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關證明。公安部門每年應當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第**條劇毒化學品銷售單位必須按照市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中規定的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銷售。銷售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購買經辦人須在回執聯上簽字確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回執聯上交市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駕駛員、押運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及購買憑證號、準購證號、公路運輸通行證號、運輸車輛牌號,并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銷售日期、銷售人等進行登記。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經營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劇毒化學品必須交由具備劇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JP3〗運輸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它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五章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劇毒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六章企業轉產、停業、關閉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轉產、停產、停業、關閉、改制的,應當按國家規定認真做好報廢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隱患。停產企業應當保證劇毒化學品的安全,在停產前制定停產期間劇毒化學品的管理方案,并將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部門備案。
企業轉產、停業、關閉或者改制的,應當制定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方案,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監、環保等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廢棄品處置
第二十二條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環保部門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眾上交的劇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劇毒化學品,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停業、解散時無財力處置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回收本單位銷售的廢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并落實有關單位進行無毒化處置。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劇毒化學品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劇毒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