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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守法證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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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守法證明

    第1篇:環保守法證明范文

    4000億;0.5%。對于工行人來說,這是兩個意味深長的數字。

    4000億――截至今年6月末,工行的綠色信貸項目貸款余額已近4000億元,在全部項目貸款中的占比達17%。

    0.5%

    32行綠色信貸項目的貸款質量十分優良,不良貸款率在0.5%左右,低于全部項目貸款和普通貸款的不良貸款率水平。

    工行是率先在國內同業制定“綠色信貸”政策的商業銀行。工行行長楊凱生認為,“綠色信貸”不僅體現了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引導工行業務經營戰略轉型的重要動因。

    “工行將自己定位為中國經濟轉型的推動者,實施‘綠色信貸’有效引導企業發展方向。同時,工行已將嚴格堅持信貸環保合規、全面建設‘綠色信貸’銀行作為一項長期經營發展戰略,致力于打造一家‘綠色信貸’的模范銀行?!睏顒P生表示,推行綠色信貸也有利于工行優化自身信貸業務結構,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環保政策“一票否決制”

    一家化工公司向工行提出3億元的融資申請,用于建設“離子膜燒堿”項目。工行在審核其報送的項目融資業務資料時注意到,該項目環評批復明確要求一、二期工程須在鈦白粉項目和環氧氯丙烷項目、有機硅項目批準后方可開工。而當時上述三個項目均未獲批準,工行立即決定暫停該筆業務審查。

    這樣的例子在工行還有很多。近年來,工行否決了一批產品高污染、高能耗、維修設備較差、存在破壞生態環境隱患的項目。

    在工行看來,“綠色信貸”包含兩層含義:其中一層含義就是嚴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的環保不達標企業提供融資;另一層含義則是要大力支持綠色環保、清潔能源和循環經濟等行業、企業的發展。

    在此認識的基礎上,工行授信業務部門深入貫徹綠色信貸評審機制,實行環保政策的“一票否決制”,從嚴審查環評、土地、項目核準、備案等項目審批文件,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的前提條件,對達不到準入標準的客戶和不符合“四個必須”條件(即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必須已通過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必須已通過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符合區域整體規劃和污染排放指標要求)的項目堅決不予貸款。

    “工行不僅關注以信貸資產規模擴大、資本回報率提升為中心的企業效益發展,還把貸款項目對環境、資源產生的影響、環保效益優劣作為決定信貸支持與否的基本前提,同時積極利用行業信貸政策、客戶信貸政策等手段,加大行業投向選擇和全行信貸結構調整,堅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貸款,有效實現企業短期效益、長遠利益和社會責任的平衡?!惫ば行虚L楊凱生說。

    在信貸業務發展中,工行遵循“雙高標準”,即在選擇信貸支持的企業和項目時,嚴格信貸準入標準,不僅要滿足國家產業政策標準,還必須滿足節能環保標準,形成符合“綠色信貸”理念、體現綠色信貸要求的決策機制。強化行業信貸政策中的環保要求,對“兩高一?!?即高污染、高能耗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行業實行客戶名單制管理和行業限額管理。

    據了解,在新建項目貸款評估、審查、審批過程中,工行明確將項目是否通過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是否符合區域整體規劃和污染排放指標要求作為審點,對違反國家環保政策、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一律予以否決。對新建、在建項目,在環保評價報告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前,一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對有環保違法信息的企業堅決降低信用等級,不增加授信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壓縮授信。對于立項時通過環保審批但在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發現環境違法的項目,如果不能通過國家環保驗收堅決不提供金融支持。

    環保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管理

    以造紙和紙制品加工為主的山東華金集團是工行山東分行泅水支行的貸款大戶。這家企業本著“擴產與環保同步,生產與治污并舉”的發展思路,大力落實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而這一切工作與工行的信貸支持和監督密不可分。

    據了解,華金集團為了推行清潔生產、集中污染治理,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而工行山東分行泗水支行提供的2.6億元融資,為他們解決了資金難題。

    同時,為了跟蹤華金的排污情況,工行經常派人晚上到排污口進行檢查。因為環保指標是波動的,需要對企業的環保狀況進行動態跟蹤,所以信貸員每周都要到企業來檢查,晚上經常到排污口直接取樣,擔心排污不能達標。

    嚴格信貸準入使工行從源頭上防范了環保風險,但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環保狀況也處于動態變化當中。為此,工行建立了相應的持續跟蹤監測機制,將環保風險管理納入日常貸后管理工作中,并逐步理順預警管理流程,明確了從環保信息收集、分析、核實、預警,跟蹤監督預警企業的環保治理進度、整頓驗收情況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評價和風險監控。

    工行還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綠色信貸”中的作用。2008年,工行組織全行分支機構開展了對全部有融資余額的境內法人客戶環保依法合規情況的全面檢查,并根據檢查及與當地環保部門溝通的結果,將企業環保信息逐戶錄入工行CM2002系統中,在全行范圍內初步建立了對境內有融資余額法人客戶環保信息的識別、監控、反饋及處置機制。

    工行建立的客戶環保信息數據庫,按環保風險輕重程度,將貸款客戶分為環境友好型企業、環保合法企業、環保關注企業和環保潛在風險企業共四類9級,分級分類管理,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里的退出類客戶實施了計算機系統鎖定,加大退出力度。

    在全面監測分析的基礎上,工行建立了風險預警提示制度,先后對國家環保部實施“區域限批”及叫停項目和公布“綠色信貸”黑名單企業。同時,為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環保信貸的跟蹤監測力度,通過建立定期訪察制度,積極防范環境違法突發事件帶來的信貸風險。

    此外,工行與國家環保部等環保主管部門建立了定期溝通、聯系渠道。自“綠色信貸”計劃實施以來,環保部總共已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了約3萬家環保違規的企業。

    加大信貸“綠色產品”供給

    在推行環保一票否決的同時,工行把加大信貸“綠色產品”的供給作為建設“綠色信貸”銀行的另一條重要途徑。通過改善和創新節能環保領域的金融服務,建立信貸支持節能環保的長效機制,從而優化信貸結構。

    2007年11月23日,銀監會下發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跟蹤國家確定的節能重點工程、再生能源項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環經濟試點、水資源節約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示范及推廣、節能技術服務體系、環保產業等重點項目,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 持政策等因素,有重點地給予信貸需求的滿足,并做好相應的投資咨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07年,工行加大了對國家確定的十大節能重點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范及推廣等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提高其持續發展能力。同時,工行還積極探索和創新金融產品和信貸管理模式,加大信貸產品和衍生產品的創新力度,為企業提供投資理財、財務顧問、結構化融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為節能環保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2007年,工行在支持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環保型企業和項目方面發放貸款400多億元。

    一是重點支持了一批循環經濟試點企業。如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部等部門重點支持的金川集團的“中水深度處理回用”項目和淮南礦業集團的“瓦斯綜合利用”項目等。

    二是大力支持了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和新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如廣東粵電油頁巖發電公司油頁巖礦電聯營項目、臨渙中利發電公司煤泥矸石發電項目和廣西中糧生物能源公司“年產20萬噸燃料乙醇一期工程”項目等。

    三是支持了節能降耗、有助于改善人居和生態環境的項目。如向山東淄博光大水務公司貸款1.45億元,支持該公司新建一個年處理污水10萬噸的污水處理廠,并對現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改造,提高污水處理標準,給居民生活帶來了健康和便利,從而形成了多方共贏的局面。綠色信貸項目的貸款質量十分優良

    今年以來,工行充分把握國家產業優化升級的契機,大力增加對環保產業和節能減排技術創新的信貸支持,尤其是加大了對新能源和新技術項目的支持力度,努力嘗試以金融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的新模式,探索從傳統金融走向現代化金融的新路子。工行行長楊凱生說。

    據介紹,截至今年6月末,工行的綠色信貸項目貸款余額已近4000億元,在全部項目貸款中的占比達17%。目前在工行有貸款余額的6萬多戶企業中,由國家環保部認定的環境友好企業和環保合格企業的數量及其貸款余額,分別達到全行貸款客戶數和貸款余額的98.6%和99%。

    工行支持的環境保護重點工程類項目主要涉及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理、燃煤機組煙氣脫硫、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生態綜合保護工程等領域。其中超臨界燃煤機組、燃煤機組煙氣脫硫等火電項目179個,貸款余額604.83億元;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或配套管網建設項目250個,貸款余額171.93億元;主要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77個(如太湖、秦淮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等),貸款余額143.09億元;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28個,貸款余額24.77億元。

    節能重點工程類項目主要包括區域熱電聯產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建筑節能工程等領域。其中區域熱電聯產工程項目123個,貸款余額437.59億元;水泥、鋼鐵等行業余熱余壓利用工程項目20個,貸款余額53億元;集中供熱或熱網工程項目23個,貸款余額19.29億元。

    新能源開發或利用項目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主要集中于水電、風電、核電等領域。其中,在已經發改委審批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中,工商銀行給予項目信貸支持的有89個。

    此外,工行還對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先進環保技術的推廣運用項目與其他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程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其中包括對多家交通運輸企業更新購置歐III新型環保公交車等項目提供項目貸款19.62億元。

    更令工行人感到自豪的是,通過環保風險管理,工行綠色信貸項目的貸款質量十分優良,不良貸款率在0.5%左右,低于全部項目貸款和普通貸款的不良貸款率水平。

    綠色信貸成為工行發展的推動力

    國際經驗證明,越來越多的政府和國際組織傾向于運用經濟杠桿來引導環保。經濟杠桿就是指政府主要利用稅收、價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迫使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事前自愿減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對污染進行治理。和傳統的行政手段相比,環境經濟手段具有節省行政成本、優化資金配置、促進技術創新、提升公眾參與水平等多項優點。

    連日來,本刊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都表示,對于中國的銀行來說,在落實綠色信貸政策的過程中,除了清醒認識到自身作為企業應負有的環保責任外,更重要的是發展綠色信貸對銀行業務大有裨益:

    可以降低銀行對金融風險的擔心,因為如果貸款企業由于環保的原因被停產或關閉,會導致貸出去的款項無法收回;

    事實證明,“綠色金融項目”將為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媒體宣傳和社會影響力,是金融機構市場營銷的有利手段之一;

    綠色信貸本身具有較大的市場空間,將是未來銀行業競爭的重要利潤增長點。

    而工行的綠色信貸實踐也證明上述說法。正如工行行長楊凱生所說,推行綠色信貸有利于工行優化自身信貸業務結構,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面對綠色信貸發展的歷史機遇,如何吸納新的綠色銀行理念,處理好支持環保創新和商業經營的關系,既考察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智慧,也昭示著中國經濟向可持續轉型的前景。

    在這個問題上,致力于成為全球“最盈利、最優秀、最受尊重”商業銀行的工行人顯得信心滿滿。他們認為,歷史經驗證明,每次大的經濟危機都會帶來產業的大調整和國際分工格局的深刻變化,沒有一次經濟危機不是通過新一輪技術革命發展一批新興產業,帶動新的生產和消費需求,從而激發整個社會需求活力,使經濟擺脫困境,進入新一輪由新技術革命推動的產業發展周期。目前,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核能等新能源已經逐漸投入應用領域并日益產業化,新技術、新能源和新產業的迅速成長將有可能改變不久將來世界經濟的版圖。我國政府在“擴內需、保增長”政策中,也突出了“調結構、上水平”的要求,希望走出危機后我國的產業不是在原地踏步,而是有一個大的提升和跨越。

    第2篇:環保守法證明范文

    不但如此,在2006年,央行就加強了與環保等部門的協調工作,爭取將企業遵紀守法信息納入征信系統。除環??偩滞猓胄姓谂c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質檢總局、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加緊協商,爭取盡快將法院判決和強制執行案件信息,以及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獎勵評優、欠稅等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同時,采集企業和個人繳納電信費用等非金融負債信息的工作也已經在吉林、深圳等省市開展試點工作。目前,吉林省六家電信企業的用戶繳費信息都已實現和個人征信系統的對接,用戶如果無故欠費超過2個月,相關信息就將被記入個人信用檔案,而這個記錄將影響到是否對該客戶發放貸款。

    一石激起千層浪,對電話繳費記錄進入個人信用檔案贊成者有之,更多的則是質疑,有人甚至擔心建立在此種基礎之上的個人信用檔案是否公正、公平。

    個人信用,“第二張身份證”

    所謂信用檔案,就是全面、客觀記錄個人的信用活動,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文件,除了姓名、身份證件、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還包含銀行貸款,信用卡等信息。如今,只要個人進行過貸款、擔保、開設過個人賬戶等,就會被錄入到個人征信系統中。

    個人信用小心留下“污點”

    日前,重慶市民甄女士向農行申請了一筆26萬元的貸款,可她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在其他銀行曾經逾期14個月的房貸記錄被農行逮了個正著,其貸款要求自然被拒絕,甄女士為此十分苦惱,“早知如此,我一定會按時繳房貸。”

    2004年10月15日,央行在重慶等7個城市開通了個人征信系統。以重慶為例,只要在人行重慶分行營管部征信管理處,輸入被查詢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就可以看到一份長達3頁的個人信用報告樣本。在這個樣本里,被查詢人的職業、收入、家庭情況、借還款記錄、信用卡使用情況、有無擔保等信息都一覽無遺。

    在國外,個人信用檔案早已成為人們的“第二張身份證”,個人一旦留下“污點”記錄,將會在貸款、保險、就業、升學等方面“寸步難行”

    “個人信用報告是‘用事實說話’,各家商業銀行根據這些原始素材進行‘來料加工’,最終得出對個人信用狀況的評價?!比诵兄貞c分行有關人士介紹說,“在銀行審批個人貸款和辦理信用卡時,查詢個人征信系統已經成為其防范風險的首選。”而信用評價不同,市民在銀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市民,可能享受較低的下浮貸款利率;反之,不僅申請貸款比較困難,還會面臨較高的上浮貸款利率。

    有關資料顯示,重慶市內銀行使用該系統的查詢量,已從開通時的每月數百次突破到3萬次,去年累計查詢量達17萬多次,拒絕個人貸款375筆、信用卡申請421筆,個人征信系統共攔下風險貸款近9000萬元。

    從2005年6月起,“個人征信系統”已在云南省試運行,周查詢次數也從開始的數百次急劇攀升。省內各銀行在受理個人貸款申請前,均通過“個人征信系統”查詢申請人的信用記錄,

    來自山東的消息說,目前,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覆蓋山東省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系統收錄了山東省內個人結算賬戶信息1.03億條,個人貸款、擔保等信貸業務1600多億元,信用卡信息100多萬條以及個人居住、職業,收入、教育狀況、家庭情況等信息1億多條。

    一業內人士指出、由于銀行通過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可更迅速、準確、全面地判斷個人信用狀況,因此信用良好的客戶可享受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務。假如客戶向商業銀行的支行申請貸款45萬元,由于支行審批權限只有5萬元,在沒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前貸款申請必須經過層層審查、反復核實、現場調查,至少需要3至4天才可能完成審批,但通過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貸人員能很快了解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經過輔助調查后當天上報上級行審批,上級行經過調查核實后第二天就可完成審批。

    據了解,央行征信系統2006年1月正式運行僅一年時間,其征信系統數據庫已覆蓋全國,并為5.33億自然人和1116萬多戶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

    黃雙全的擔憂

    濟南市的何先生也遭遇了甄女士同樣的事情,近日他到家銀行申請房貸,信貸審核人員在“個人征信系統”查詢時發現,何先生在另一家銀行辦理的信用卡透支5000余元,已逾期50多天未還款。何先生表示將立刻把信用卡的錢還上,但這家銀行最終還是拒絕了何先生的房貸申請。

    央行征信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因此提醒,千萬別拿信用不當“錢”。這位負責人指出,不講信用后果十分嚴重:對于惡意透支、金融詐騙、違規使用他人身份證等客戶,銀行會拒絕其辦卡及貸款申請,信用卡客戶如果連續多次超過規定期限還款、惡意拖欠長時間不還款,銀行可能會考慮拒絕或降低其信用額度;對于已辦理了住房按揭手續的客戶,連續多次未按時交付按揭,再次申請貸款和辦理信用卡將受到限制。

    對于如何才能保證個人的良好信用,這位負責人強調,一是明確約定的還款時間,按期在這個期限內還款。二是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合理刷卡消費、透支。三是及時更新自己的個人信息。

    對于一些人擔心個人隱私泄露,央行人士表示,目前,除本人外,只有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信用卡等業務和進行貸后管理時才能直接查看個人信用報告;即使商業銀行查看信用報告,也需要先得到本人的書面授權。他還指出,如果認為自己的信用報告出錯,可以通過三種渠道反映,要求核查處理:一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門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錯信息的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反映。

    不過,民法專家、上海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黃雙全對這幾種渠道并不認可,他認為,這種做法的后果是,送交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單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一旦信息錯誤,將直接導致糾紛的發生。黃雙全認為,不良誠信記錄糾紛的增加凸現了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無人審核和相關立法缺陷的尷尬。因為送交信息的單位都是企業,企業提供的信息并不具有權威性。而目前尚無法律規范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黃雙全因此建議,政府部門應及時建立權威的不良誠信記錄的審核機構,而相關部門在提供個人不良信用信息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

    企業信用:博弈消費者信用

    黃雙全的擔憂不無道理,而人們

    對個人信用與電話繳費掛鉤的激烈反應正是這種擔憂最直接的體現。

    85%反對繳費入個人信用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近日與某網新聞中心聯合開展的一項有1.78萬余人參與的調查顯示,85%的人反對電話繳費記錄進八個人信用檔案。

    調查中,72.2%的人認為,電信企業收費難以保證公平,自身信用就值得懷疑。這也是人們反對的最大理由。兩個月前,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去年全國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情況顯示,“通信運營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機上網等服務存在一定價格欺詐行為”,通信價格違法案件在增長率上居所有行業之首。電信企業的各種不合理收費,如初裝費、漫游費,還有讓人防不勝防的信息費,都讓人們對它們的信用大打折扣。有人甚至評論說,電信差不多是最不講誠信、身上欺詐污點最多、消費者投訴最多的行業之一。

    除了懷疑電信企業自身的信用外,人們反對的理由還包括:57.5%的人認為,有很多欠費都不是惡意欠費,通信企業還無法對其加以甄別。

    人們對電話繳費記錄進入個人信用檔案的懷疑和反對,甚至影響到了人們對個人征信系統的態度。調查中,一位參與者說,“我本來是贊同建立個人信用系統的。但是如果像現在這樣,只針對個人信用卻不考慮企業信用,這樣的系統我反對?!边@樣的意見在調查中很有代表性,調查結果顯示,甚至有46.7%的人不贊同建立個人信用系統。

    銀行涉嫌“越俎代庖”

    兩年前,記者的一個同行在鄭州駐站,參與了當地移動的促銷活動。后來,優惠方案遭禁,移動公司承諾免交月租費,后又反悔。這位同行一氣之下沒再繳費,后奉調回京。上個月,他收到移動的追繳單,月租費和滯納金共1200多元?!懊髅鲗Ψ竭`約在先,且過了這么久才追繳,像故意拖長滯納期?!蓖幸荒槦o奈。

    其實,電信企業和用戶發生費用紛爭,這應該是一個經濟糾紛,和任何企業與客戶發生的糾紛并無質的區別。我們不排除有些用戶有惡意拖欠費用的行為,但大部分糾紛是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出現了問題,導致用戶不愿意按期付費。這樣的糾紛,企業和客戶一般都通過仲裁機關仲裁或法院判決來解決。而現在銀行和電信的這個協議,把電信的權利推向了“絕對主動”的地位,客服雙方一旦發生糾紛,不需要經過仲裁或法律程序,客戶就要“無條件”地受到“信用污點”的制裁。如此一來,今后無論電信出臺什么政策,要收什么費用,用戶就必須如數及時地繳納,否則就只能遭遇銀行和電信部門的合力“懲罰”了。

    此外,銀行用這種方法涉足在企業和用戶的經濟糾紛中,難免有些“越俎代庖”的意味。即使在國外,大多數銀行要出具信用證明也僅僅限制在自己的業務之內,而我們的銀行和信息產業部的這個協議,就使自己不由自主地充當了消費仲裁甚至法院的角色,這不僅傷害了廣大消費者,也傷害了法律的威嚴。銀行可以考核自己客戶的誠信度,有什么資格對電信行業的客戶進行誠信度考核?而從現在許多事實特別是服務規范來看,我們的銀行本身就因不少做法令人對其誠信度產生懷疑,這樣的企業,也有資格充當社會人信用的“法官”?這種行為,又怎么可能利于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央視《經濟信息聯播》也認為,由于電信企業計時計價不準而引起的電話費糾紛經常發生,假如不問青紅皂白把所有的拒絕交費都記八個人信用記錄,那就等于是把所有拒絕和拖延交電話費的過錯全都算在了用戶的頭上。銀行急于建立個人信用記錄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是應當有一個辦法將這原始信息進行甄別篩選,把那些能夠說明問題的有效信息、納入到誠信檔案中,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央行:不會“一票否決”

    對于公眾的質疑,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個人征信系統的作用是給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信用卡時提供參考。每家商業銀行都有一整套科學合理的信用考評辦法,不會簡單地根據個人征信系統的某一條負面信息就對客戶“一票否決”。而且一般也會甄別得出惡意和非惡意的拖欠記錄。

    不過,一些專家對手機欠費納入央行征信系統持肯定態度。北京郵電大學教授、電信專家闞凱力就是其中之一。

    據統計,在2001年中國因盜用通信設施和用戶惡意欠費的損失超過200億元人民幣,戶均60元以上。這個數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知情人透露,200億這個數字是最保守的計算。因為2001年是中國電信業動蕩的一年,分拆合并不斷進行,再加上各個運營公司刻意隱瞞用戶欠費數字,專家認為這個數字有可能更多。造成這部分巨額損失的大部分都是惡意欠費的用戶,但目前除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公檢法會介入調查以外,運營商仍未有任何積極的措施能夠給予防范。

    基于此,闞凱力認為,手機欠費納入征信系統基本合理,因為各國都有類似的規定或者慣例。但是,具體實施要保護消費者的切實利益。目前移動運營商可以向征信系統提供的手機欠費信息,有一部分是惡意欠費的用戶,有一部分則是由于各種客觀條件而導致的欠費用戶。征信系統所需要的是惡意欠費的用戶信息,而非“無意”欠費用戶的信息。這就涉及一個用戶篩選的問題。而且,由于盜用他人身份證而產生的手機欠費每年就有幾百萬,因此,希望一些平臺是開放可查詢的。

    新聞晨報評論主筆許莽指出,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而言,我們要趕上發達國家確實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而且還必須以盡快啟動、加快推進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宗旨明確,一些舉措就應當得到社會的支持。因此,對于電信繳費接入個人信用記錄的問題,我們似乎不妨將其視為社會誠信機制建設的某個切入點,從積極的層面考慮得更多些。

    聲音:加快信用立法

    完善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只是、個人信用體系涉及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雖極其必要又必須慎重。美國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之所以健全有效,跟《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為核心的、一系列規范個人信用的相關法律體系不無關系。而央行和信息產業部是通過部門之間的協議,來為公民個人建立個人征信記錄的。本應作為制度博弈主體的公民,似乎完全被排除在制度設計之外。

    確保信用信息數據準確性

    美國是當今信用消費最發達的國家之一,與其相適應的是有著相對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在20世紀60-80年代的20多年問,出臺了《公平信用報告法》等十多個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這些法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這些法律交織構成了美國信用管理體系有效運轉的法律環境。也可以說,沒有這套信用法律體系,也就沒有美國發達的信用消費??梢娡苿觽€人信用消費,信用立法之重要。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商法學教授藍壽榮曾對美國信用法律制度做過研究,了解到在美國收集、記錄、整理各種個人信用信息數據的多為一些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每個人的消費信用貸款的所有信息數據,從貸款的發放者那里無償地傳送到當地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轉而匯集到全國的三大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電腦數據庫中。這三家公司搜集了1.7億多美國人的個人信用數據,提供可供消費者、信貸公司、雇主、房東及其他相關商業參考的信用報告及評估,其信息傳遞效率相當高,一次信用查詢的在線答復時間不超過幾秒鐘。

    為了確保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錄入“公正適當或正確”的信用信息數據,《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規定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數據情況進行登錄時必須對當事人進行嚴格的確認,同時賦予信息數據當事人對其信用信息數據有查閱的請示權,對錯誤情報的訂正請求權、提出異議的權利等。對于個人信用信息數據中有不利該當事人的內容時,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應把形成這一信用信息數據的信息來源機構的名稱、住所告知給該個人;當事人中有對其個人的信用信息數據的完整性或正確性提出異議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負有再調查的義務,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完成有關個人信用信息報告時,須采取一系列嚴密程序確保信息的正確性。

    當信息的當事人權利受到侵犯或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時,《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規定了民事訴訟、行政機關監督、刑罰的適用等法律手段,其中,由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是確保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遵守法律規定義務的重要手段。因過失而違反該法的機關,負有支付消費者遭受的實際損害金額的賠償、律師費及訴訟費的責任;因故意違反該法的組織或個人,除了要進行以上各項的支付外,還要增加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如果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機構出于故意或惡意的目的提供了錯誤的信用信息數據或拒絕當事人的知情請求,構成對個人名譽或隱私權的侵害,則要支付1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這種賠償屬于精神損害的賠償。

    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還仍然停留在試點階段。從國內第一家個人信用聯合征信運作企業――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的運作情況來看,目前試點進程緩慢,效果與預期相差較大。究其原因,試點工作遇到的法律問題難以解決,即如何將各個銀行的個人信貸(信用)信息以及在公安、法院、社會公用事業單位等部門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合法地納入資信公司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同時又能妥善解決最敏感的問題――有效保護個人隱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所所長任興洲因此認為,我國應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抓緊研究、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如可先出臺《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國征信數據的開放與使用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開放程度低,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在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他建議這幾個方面的立法都應盡快提上議程。

    其次是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與規范發展。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場運營方式,但由于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需求不足,業務量相對較少,特別是政府對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競爭激烈,從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機構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運營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行業發展現狀和別國的經驗,對于企業征信咨詢類機構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使其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征信公司集中;對于資信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信息征詢機構,可以通過比較明確的進入退出機制的辦法加以規范。

    第3篇:環保守法證明范文

    內容提要: 環境侵權中的純粹經濟損失較之其他領域更具不確定性,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一定的范圍內認可其可賠性。通過利益衡量,對環境侵權中的純粹經濟損失進行有限度的賠償,既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也符合效率的原則。純粹經濟損失在我國環境侵權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實踐中很少獲得支持。我國應該通過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環境責任保險、賠償基金等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來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賠償;同時,應結合我國現狀,通過制定單行法,對環境侵權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實行有限度的賠償。

    純粹經濟損失應否列入環境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是環境侵權理論與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之一。2010年,全球兩大能源消費國發生了各自歷史上最大的石油泄漏事故:美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和中國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起火污染事故。兩個國家在損害賠償處理方面存在差異。當中國面對因受泄漏原油污染影響而造成巨大損失的漁業、養殖業、旅游業等產業,還在發出“由誰埋單”的疑問時,美國則針對墨西哥灣事故損害,“迫使”英國石油公司設立一個200億美元的第三方賠償賬戶,專門用于對遭受原油污染損害的沿岸居民進行賠償,除了對人身傷害以致死亡和用于支付環境清理產生的相關費用進行賠償外,還包括工資損失、業務中斷、利潤損失等純粹經濟損失賠償。[1]面對美國完善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我國學者開始“拷問我國環境侵權賠償法律的救濟范圍”。[2]純粹經濟損失在環境侵權中該不該獲賠?獲賠應當考量哪些因素?如何利用法律技術控制純粹經濟損失的邊界?我國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該如何賠償與控制?本文試圖對上述問題進行解析。

    一、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利益衡量

    由于純粹經濟損失作為一類不與實體性損失相聯系的損失,其獨立性、無形性、連鎖效應、[3]不確定性[4]等特征決定了作出賠償與否抉擇的艱難,人們需要在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的關系上去權衡更多的利弊,進行更多的價值判斷與政策考量。

    利益衡量是決定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主導模式。從各國環境立法來看,環境侵權賠償救濟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基于容忍義務,對輕微損害不予賠償。例如,日本在公害救濟中用“忍受限度”理論來評判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5]美國法院在環境妨害案件中以“損害重大”作為衡量標準,[6]微小的損害并不干涉。二是超出容忍義務界限,在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仍然不可避免地造成環境污染及損害時,按嚴格責任承擔責任,但對其賠償范圍通過責任限制、免責條件予以控制。例如,德國在1990年頒布的《環境責任法》中對環境問題用嚴格責任取代了過錯責任,同時為了促進環境民事責任保險的發展,該法確定最高賠償限額為6000萬馬克。[7]三是行為人沒有盡到保護環境的高度注意義務,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及損害,則按絕對責任承擔責任,并喪失責任限制、免責條件等優惠性利益。例如,《加拿大環境保護法》規定,未獲批準證書從事生產活動或傾倒固體廢棄物的行為應適用絕對責任。[8]這三種情形背后體現的是法律效率與公平在環境侵權損害賠償領域的博弈—既要保障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不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美國的學者蓋多·卡拉布雷西在談及事故法體制的首要目標時提到:“首先,它必須是正義與公平;其次,它必須減少事故的成本?!盵9]因此,筆者認為,對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與否,也需要從公平與效率兩方面進行利益衡量。

    (一)從公平的角度衡量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

    在環境侵權中,需要權衡相互沖突的利益,尋找一種既能夠在侵權人和受害人之間公平分配損害,又能夠防范和降低環境侵權損害發生的環境侵權損害分擔規則。例如,美國為了達到聯邦環保局民事責任政策的三個目標—阻止違法環境行為、公平而平等地對待每個涉案當事人、迅速解決環境問題,規定了“計算民事責任”的公式。該公式全面考慮過錯程度、以往守法情況、支付能力、合作程度等因素,以及當事人是否迅速解決問題或是采取補救行動來考慮是否減輕或加重民事責任,進而確定最終的民事責任賠償金額。[10]相對于環境侵權人即排污企業來說,受害人明顯處于弱者的地位。環境侵權人具有更強的風險控制能力、預見能力和風險分散能力。因此,將純粹經濟損失作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范圍,雖然可能會加重企業的責任并限制其行為自由,但同時也可以督促其更加謹慎地行為,從而促進社會公共安全。

    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并不意味著環境侵權人要對環境污染所造成的任何純粹經濟損失承擔責任。純粹經濟損失的不確定性、無形性等特點會導致企業由于無法承擔過重的賠償負擔而破產,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所以,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要嚴格控制,與一般的環境侵權賠償責任相比,更需要強調其歸責性,例如丹麥《環境損害賠償法》第4條規定,當損害是“因故意、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時,或導致的是人身傷害或明顯的物的損壞時”,排除“對環境影響的忍受義務之適用”。[11]如果排污企業已經盡到其保護環境的高度注意義務,仍然不可避免地造成環境污染時,就不需要承擔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排污企業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而致環境污染的,其行為具有較大的可歸責性,則需要承擔因污染所致的純粹經濟損失。具體的賠償范圍應考慮該受害人對造成環境污染事實所具有的預見力和控制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另外,有些國家如德國基于社會財富等差觀念,根據權利位階理論,認為法律對不同權益的保護范圍和程度,以及秩序有一定的區別。原則上純粹經濟損失應位于人身損害、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之后獲得賠償。對于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的純粹經濟損失,有些國家則通過環境損害保險制度或是設立賠償基金等相關制度進行補償,以盡可能符合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從效率的角度衡量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

    將效率作為法律的價值,就需要運用經濟學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方法,對法的一些概念作出定量分析,并通過數學模型對法的概念進行轉換,以設計出效率最優的法律制度。[12]在純粹經濟損失在侵權法中是否獲賠及賠償的邊界方面,許多學者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提出了一定的觀點。德國法學教授于根·G.巴克豪斯(Jurgen G·Backhaus)根據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和尋租理論等對純粹經濟損失的概念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市場相互作用的必然結果,只有當市場活動要求有創造性的破壞時,該破壞所導致的純粹經濟損失才可不予賠償。因為賠償會阻礙經濟的進步,這是“市場動力機制所意達到的結果”。[13]另一種觀點則在尊重責任排除原則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理論上的重構。他們認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及獲賠的邊界取決于個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關系。由于純粹經濟損失具有無形性,受害人個人損失與社會損失并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因而應從效率的角度考量,就行為引起的社會損害程度進行分析,只對構成社會損失的那部分予以賠償,以設計出最優的責任規則,從而起到激勵和威懾作用,避免對受害人產生過低或過高的賠償。持該觀點的主要有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科·帕里西(Francessco Parisi)[14]和德國的漢斯-貝恩斯·舍費爾教授( Hans Bernd Sch?fer)。[15]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進行經濟分析的,這和環境侵權救濟中個人利益受到法律保障必須與社會整體利益相調和的思想基礎是一致的。

    由于環境侵權行為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很多環境侵權行為不可避免。因此,導致環境侵權行為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也應有所不同,應側重從社會的角度進行衡量,以增進社會福利。在對不特定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現行的環境侵權法只能將一部分損害內部化,而另一些損害則規定由全社會分擔,例如基于容忍義務所造成的損害。[16]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是否獲賠以及獲賠的邊界,也應當從社會整體視角進行衡量,既要保護個人利益,又不會阻礙社會經濟活動,同時又能將環境損害最小化。對純粹經濟損失絕對不予賠償,雖然會對排污企業產生最大的激勵作用,但會導致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對環境的過度破壞,對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傷害,這必然是沒有效率的;對純粹經濟損失全部予以賠償,不確定的受害人和不確定的損害額又會導致合法的生產活動無法進行,社會無法發展,同時也不會激勵排污企業積極地消除妨害,最終也必然會降低社會效率。因此,以不損害企業產生消除妨害的積極性作為營利企業對受害者的純粹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邊界,才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

    綜上所述,從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去衡量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最后導向了同樣的結論:對環境侵權中的純粹經濟損失應當予以有限度的賠償。

    三、國外對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與控制

    對純粹經濟損失有限度的保護在于對其邊界的界定。各國根據各自不同的侵權法律制度,運用其特有的方法來處理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與控制問題。英美法系法官通過判斷特定情勢下是否存在注意義務,來判斷受害人的利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對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也采取了限制性的司法政策,僅在有限的情勢下通過類型化獲得保護。大陸法系在處理純粹經濟損失賠償與控制方面,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呈現出了“放任式”和“保守式”兩種不同的處理模式?!斗▏穹ǖ洹返?382條至第1384條并不區分權利和利益,也不區分哪種利益所遭受的損害可以獲得賠償,損害是否獲得賠償只需要滿足過錯責任的通常要件。因此,因過失所引起的純粹經濟損失也可以獲得賠償。對它的賠償控制主要通過因果關系的要件加以把握。在德國,如果加害行為只是造成了受害人純粹經濟損失,而不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列舉的“權利”侵害,受害人不能依照該款規定獲得救濟。實踐中,德國法院除了創設“營業權”和通過擴大所有權保護范圍,從而將純粹經濟損失權利化來補充德國侵權行為法對純粹經濟上利益保護的不足之外,還廣泛地利用合同救濟。

    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制度就是建立在上述侵權法的背景之下的。出于公平與效率的利益衡量,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在環境侵權責任方面,均趨向于采用嚴格環境責任。與此相對應,純粹經濟損失在環境侵權責任方面原則上也開始越來越趨向于具有可賠性。

    有些國家直接在立法上肯定了純粹經濟損失的可賠償性。1995年生效的《芬蘭侵權責任法》第5章第1條規定:“賠償包括對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獲賠。如果損害是因被刑法禁止的行為或者授權行為所致,或者在其他情況下有特別的理由,則賠償應包括與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不相聯系的經濟損失?!比鸬鋰鴷?986年制定并頒布了《環境損害賠償法》,規定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為:因不動產的人為活動通過河流、湖泊或者其他水域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地下水位的變化、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振動或者其他類似的侵害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以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適用《環境損害賠償法》。其中對可得利益的賠償,應該能夠合理估計,才可以給予賠償;理由充分的,可以確定年賠償額。[17]希臘第1650\1986號《環境保護法》第29條規定:“任何導致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故意行為所致?!痹摲ǖ?條第2項和第4項對環境污染和環境損害都作了極其寬泛的定義,隱含了相當廣泛的潛在責任。[18]比利時的《民事侵權法》規定可獲賠償的損害包括純粹經濟損失,但對純粹經濟損失進行了二分法處理,即將因污染導致財產利益受損而產生的損害稱為“經濟損失”,包括收入的喪失、酒店利潤損失等,這類損失可以獲得賠償。

    有些國家雖在侵權行為法中沒有對純粹經濟損失是否賠償做出規定,但卻通過其他保護性的法律和特別法進行處理,[19]在特定領域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如加拿大規定在污染物泄漏事故發生并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污染物的制造者或支配人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害,除非他能夠證明確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來預防泄漏的發生或泄漏具有法定的免責理由。根據EPA,污染物的制造者或支配人將對國家或其他人承擔損害(包括身體損害、生命喪失、財產的觀賞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失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20]英國法在1990年《環境保護法案》第73(6)條規定了“對垃圾造成的一切損害”之賠償責任。即使在對純粹經濟損失不予賠償的德國,在其《水資源法》的第22條也例外地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一定的賠償。[21]美國在海事普通法中通過Robins規則明確排除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但在《油污法》中將純粹經濟損失納入了油污損害的賠償范圍,規定“任何人因不動產、個人財產或自然資源的損害、毀壞或損失造成的損害、利潤損失或收入損失,均應獲得賠償”。[22]

    在確定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時,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也充分利用其法律技術確定其賠償邊界,包括因果關系的蓋然性舉證、放寬對違法性的認定等。德國法院“傾向于通過弱化民法典第826條主觀要件的要求彌補第823條對純粹經濟損失保護不力的狀況”。奧地利最高法院認為“造成純粹經濟損失,不僅在有絕對的侵害意圖時而且在加害人的利益應被認定為低于受害人的利益時也被視為符合違法性要件”。[23]《瑞典環境法》第32章第1條和《芬蘭環境損害法》第5條甚至都不以存在刑事違法行為為要件,而只要損害“有一定的重要性”(瑞典法用語)及“不是輕微的”(芬蘭法用語)就賠償經濟損失。[24]關于國際油污損害的《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和《1992年基金公約》通過對“污染損害”的定義,承認了對環境損害所造成的利潤損失的賠償,該純粹經濟損失的索賠標準是合理的近因標準,即只有在污染和損失之間存在合理的近因關系才能得到賠償。[25]

    此外,為了對環境損害的受害者給予全面、及時的補償,同時也考慮到環境侵權行為具有適法性、價值性、公益性等特點,在私法救濟不能的情況下,許多國家紛紛建立了環境保險制度、基金制度等以社會化方式分擔損害的補償機制,對環境侵權中產生的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補償。在歐盟成員國中,芬蘭和瑞典確立了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補償范圍不僅包括因環境污染遭受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和經濟損失,還包括因采取預防和限制措施、清除污染和恢復環境的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但油井污染的賠償則由油料污染基金支付,不適用于環境損害保險法。[26]美國在《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中設立了超級基金,用于資助環境清理措施的聯邦基金,并規定了基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其中包括了設備或場所的所有者和操作者對第三者造成的個人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全部責任。[27]新西蘭1972年制定的《意外事故補償法》和日本1973年制定的《關于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均為污染受害者提供了迅速救濟和緊急治療的社會保障,補償費用不僅包括醫療的實際費用,還包括生活上受到的損害(逸失利益、精神損害等)。[28]

    從法律技術上來看,各國或是通過一般條款的規范方式將純粹經濟損失納入保護范圍,或是通過單行法加以規定。盡管如此,各國在對待純粹經濟損失方面還是較為謹慎的。在各類純粹經濟損失中,它們大多只認可利潤損失和收入損失的可賠性。在邊界的控制方面,它們不僅充分運用私法救濟,利用因果關系、違法性等要件及有限的領域等來限定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同時,還越來越傾向于設立環境責任保險、賠償基金等社會化補償機制來對受害人進行充分的補償。

    四、我國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現狀

    (一)我國現行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對于純粹經濟損失是否屬于侵權法的可賠償范圍,我國相關法律條款并未明確規定。關于純粹經濟利益是否屬于《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財產”的范疇,理論界也存在爭議。對此,我國學者大多認為該條包括純粹經濟損失,但是保護程度低于絕對權。關于如何解釋或者適用該款規定才能夠實現這一低程度的保護,學者少有探討,且意見不一。[29]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并對民事權益進行了列舉。從文義解釋來看,它應該保護所有的民事權益并且保護程度相同。葛云松教授認為,這種解釋將導致嚴重的問題,必須對其進行目的性限縮。純粹經濟損失是否屬于其中,“應依各具體制度的規范目的,分別解釋其保護范圍”。[30]

    在環境侵權方面,《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董h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贝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等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法律對賠償的范圍都沒有明確的界定。結合前述觀點,葛云松教授認為,對《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損害”不宜做寬泛解釋,對于純粹經濟損失是否賠償,應采謹慎態度,不應擴及所有類型的環境污染,而應通過單行法加以規定。[31]可見,純粹經濟損失在我國侵權法中的地位雖然不清晰,但仍有可納入的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農業部頒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在計算經濟損失額時,將直接經濟損失額與天然漁業資源損失額相加”,考慮到了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2011年環境保護部在其頒布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中提供了一個《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該方法將環境污染損害定義為“環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類損害,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或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害”。但同時又提出,“應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將環境污染可能造成的損害逐步納入評估范圍。近期可操作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和污染修復費用”。從該文件可以看出,我國雖認可純粹經濟損失在環境侵權中的可賠償性,但是目前還是持較謹慎的態度,沒有將其納入損害評估的范疇。

    (二)我國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實踐

    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環境污染侵權司法實踐中,純粹經濟損失獲得支持的案例較少,除了2004年“包頭市供水總公司訴內蒙古塞外星華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因停產所造成的產值損失和增加的成本、費用的賠償之外,大多數環境污染案件只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賠償,而并不考慮純粹經濟損失。由于司法救濟的不利,人們在遇到環境侵害后,很少選擇訴訟的方法,例如,在我國近年發生的松花江污染事故、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起火污染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中遭受純粹經濟損失的相關受害者,都沒有選擇提起訴訟。

    除此之外,我國《侵權責任法》雖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里構建了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模式,但是在同樣實施嚴格責任的環境侵權領域,卻沒有建立相應的制度。在環境侵權的各個具體領域中,目前只有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方面建立了相應的社會化賠償機制。《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010年3月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52條至第56條對船舶油污的保險和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對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依然不明確,而且也未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做出規定。實踐中,大連、長春、沈陽等城市曾經在20世紀90年代開展了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但由于規則設計存在局限性(如承保范圍狹小,保險費率過高而賠付率低等)、保險的外部環境(法律不健全、市場信用機制欠缺、地方保護主義等)不通暢,以及這些環境責任保險大多屬于自愿性保險、企業投保的積極性普遍不高等原因,導致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無法正常發揮。目前,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基本處于停滯狀態。[32]這種現狀導致純粹經濟損失在我國也無法通過社會化的賠償機制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對我國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與控制的設想

    如上所述,完全不對環境侵權中的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是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和效率原則的。但鑒于純粹經濟損失在我國目前環境侵權中的法律地位及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救濟機制的現狀,要實現對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首先應完善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和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建立環境責任保險的強制制度。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使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在功能上能夠互補,以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其次,由于純粹經濟損失的復雜性,因而結合我國實際,在環境侵權的純粹經濟損失邊界的控制方面仍需采取謹慎的立法態度,對此,筆者主要有以下兩點設想。

    第一,環境侵權中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領域目前不宜過寬,可以通過單行法的規定,在一些高風險領域如核電站、石油、化工等方面將純粹經濟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因為在這些領域發生的事故通常屬于偶發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一旦發生,后果往往非常嚴重,所以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可以督促企業更加謹慎地經營,并采取防范措施。而且,這些企業規模一般較大,資金較為雄厚,具有較強的賠付能力。當然,以后隨著環境責任保險和基金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可以逐漸將純粹經濟損失的賠付范圍擴展至其他方面。

    第二,在純粹經濟損失賠償邊界方面,雖然對環境侵權實行嚴格責任,但在確定賠償范圍時,可以考慮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對于因違反相關法律制度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所致的純粹經濟損失應該規定予以賠償。具體賠償范圍可以通過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加以控制,對此,可參照其他國家,對于因污染環境直接受到侵害的純粹經濟損失應規定可以獲得賠償,而且首先考慮收入損失、利潤損失等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在賠償數額方面,可以通過確定最高賠償限額,使受害人的損害基本上能夠通過保險予以彌補,這樣可以使企業不致于在事故發生后因面臨巨額索賠而陷入破產的境地。雖然我國對社會財富在傳統上是否持有等差觀念難以考證,現行法律規定也并未區分權利和利益的不同保護,但是在賠付順序方面,純粹經濟損失應考慮安排在人身、財產損害之后更為適宜。

    注釋:

    [1]參見周勇進:《油污的墨西哥灣透明的墨西哥灣》,來源: news. ynxxb. com/content/2010-8/3/N92524455158.aspx,2011年10月12日訪問。

    [2]參見竺效:《大連油污案受損漁民能否獲賠?—拷問環境侵權賠償法律的救濟范圍》,載《環境保護》2010年第23期。

    [3]楊雪飛:《純粹經濟損失賠償與控制—以行為人對受害人責任為視角》,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提交,第20頁。

    [4]“不確定性”特征指純粹經濟損失之損失范圍在人的不確定性和責任范圍的不確定性。參見王澤鑒:《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頁。

    [5]參見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頁。

    [6]參見王彬輝、唐宇紅:《美國環境侵權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的適用及對我國的啟示》,載《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4期。

    [7]參見肖劍鳴:《比較環境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頁。

    [8]參見肖劍鳴:《比較環境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頁。

    [9]參見[美]蓋多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法律與經濟的分析》,畢競悅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頁。

    [10]參見肖劍鳴:《比較環境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頁。

    [11]參見[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頁。

    [12]參見金瑞林:《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頁。

    [13]參見[意]毛羅布薩尼、[美]弗農瓦倫丁帕爾默主編:《歐洲法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張小義、鐘洪明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頁。

    [14]參見[意]毛羅布薩尼、[美]弗農瓦倫丁帕爾默主編:《歐洲法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張小義、鐘洪明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頁。

    [15]參見[德]漢斯-貝恩德舍費爾、克勞斯奧特:《民法的經濟學分析》,江清云、杜濤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頁。

    [16]例如,瑞典《環境損害賠償法》第1條第3款規定:“對于既非故意亦非過失引起的環境損害,只有當引起環境損害的影響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是無須再加以容忍的或超過了類似的情況下的通常程度時才給予損害賠償?!?/p>

    [17]參見肖劍鳴:《比較環境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頁。

    [18]參見[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8頁。

    [19][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頁。

    [20]參見肖劍鳴:《比較環境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頁。

    [21][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7頁。

    [22]參見徐國平:《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頁

    [23]參見[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488頁。

    [24][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焦美華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頁。

    [25]在適用合理近因標準時,主要考慮:索賠者的活動與污染之間在地理上的近因關系;索賠者在經濟上對受污染影響資源的依賴程度;索賠者取得其他來源的供給程度;索賠者的商業活動構成受溢油影響地區經濟活動的程度及索賠者減輕其損失的程度和每一起索賠在特定環境下的自身特點。轉引自徐國平:《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頁。

    [26]參見高家偉:《歐洲環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頁。

    [27]參見汪勁主編:《環境正義:喪鐘為誰而鳴》,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頁。

    [28]參見王樹義主編:《環境法系列專題研究》(第1輯),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頁。

    [29]參見葛云松:《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與一般侵權行為條款》,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5期。

    [30]參見葛云松:《〈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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