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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規劃; 發展;建議
一、前言
城市規劃工作有很強的整體性和綜合性,和其他領域的改革一樣,城市規劃的改革是一個艱巨的系統工程。改進和完善我國的城市規劃制度,逐步建立和形成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工作框架,需要在正確認識城市規劃作用和地位的前提下,運用綜合的手段,從經濟、法制、 行政、技術等多個方面入手,并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積極嘗試,不斷探索。
二、 對城市規劃作用的思考與認識
在我國城市規劃制度創新過程中,這一問題之所以顯得更為重要、 更為迫切,原因在于,觀念的創新是制度創新的靈魂,城市規劃工作能否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政治環境中有一個正確的定位,規劃觀念的轉變以及規劃制度的創新能否保持一個正確的方向,這與我們對城市規劃作用的認識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對城市規劃作用的正確認識首先必須在城市規劃界建立起來,只有這樣,才能為城市規劃制度創新奠定思想基礎。
2.1城市規劃對國家發展的作用
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城市占據著主導的地位。在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在科學合理的城市規劃的指導下,我國城市將迎來史無前例的大發展時期,并將推動國家的經濟結構、 社會結構和空間結構發生深刻的變化。
城市規劃是國家對城市發展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和基本手段,是國家調節城市和區域經濟的一種直接或者間接的工具。在市場經濟下,基于對可能的“市場失效”的認識和預設,國家從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可以通過城市規劃對土地使用的管理來干預土地市場的運作。城市規劃在調控土地使用和空間資源配置的過程中,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干預和調整宏觀經濟發展的意志,因此城市規劃本身可以說是一種具有經濟意義的活動,可以成為宏觀經濟的調節手段之一。當然,城市規劃對經濟關系所起的作用是調節,而不是修正和變革,其發揮作用的空間是限定在特定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框架之中的。
2.2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作用
城市規劃體現了城市的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城市發展中,城市規劃的作用首先表現為對城市各種功能安排、各個利益集團需求的綜合平衡作用。
在城市的層面上,作為城市發展的指引和 “藍圖” ,城市規劃要確定城市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目標、發展方向、發展戰略以及空間架構,因而對城市的整體水平和綜合競爭力以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提升,都是極為重要、不可缺少的。同時,城市規劃是編制―實施的連續統一體,規劃編制的文件是建設管理的依據,建設管理是實施規劃的主要手段和途徑,通過對具體建設項目在選址和建設過程中重要環節的管理,達到控制和引導城市發展的目標。在城市建設和實施管理層面,城市規劃對土地使用施加的作用,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控制作用:這個作用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主要特征和在社會中形成已久的認知,也是現代城市規劃最初的作用。在開發管制實踐中,規劃管理工作對控制作用的體現是主要的。關注如何能夠加強控制,這實質上反映出對城市規劃社會作用的基本理解。
(2)引導作用:對有益于改善城市物質環境、有益于形成城市空間秩序的行為給予激勵,從而能夠更加明確地引導城市建設的方向。引導作用反映了城市規劃較為靈活的管理機制,在不損害原則的前提下,激勵措施可以加強規劃的引導作用,對城市規劃的控制效應起到積極的補充作用。
(3)整合作用:城市規劃以城市的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為準則,對城市土地使用中存在的矛盾進行調節,其實質是對沖突各方利益的平衡。城市規劃所具有的綜合作用是建立在自身沒有直接開發建設利益的基礎之上的,因此,需要通過城市規劃對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分配做出判斷,使得沖突各方的土地使用活動能夠有效納入到共同接受的規則中來。由此而言,城市規劃在價值觀和角色定位上超然于利益沖突的各方,是有效發揮城市規劃整合作用的基本前提。
(4)保障作用:對于關系到公共物品、 低收入者住房以及那些在社會價值和目標方面有特別意義的土地使用活動,給予土地和空間資源分配方面的優先考慮,通過城市規劃的途徑對空間資源進行有效的再分配,促進社會分配的公平。保障作用實際體現了政府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一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過程,目的是使城市發展能夠兼顧到各種利益。 所以說,城市規劃是一種重要的公共政策,不僅要體現政府政策具有的效率,而且要盡可能兼顧和體現政策的公平性。城市規劃正是通過控制、引導、整合、保障這四種作用,才使得城市土地使用活動能夠既有效率,同時又體現公平,能夠符合城市規劃所確定的目標。通過城市規劃的管理,可以調節各種土地使用活動中的利益沖突,使得土地使用活動的各個主體間的相互作用能夠物化為城市空間系統的結構和形態,這構成了城市規劃作用發揮的基本邏輯路線。
2.3 城市規劃有效作用的標準
城市規劃是否正確體現國家整體發展的利益,是否能夠服務于城市的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是衡量城市規劃作用有效性的重要標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城市的政府將發展經濟作為根本的目標,城市規劃部門的工作也在圍繞這個目標開展,為了吸引投資,往往不僅簡化城市規劃審批的程序,同時也在放松規劃條件,強調市場的效率,忽視了對城市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慮,造成公眾對規劃工作和政府工作公正性的懷疑。因此,有必要明確的是,城市規劃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僅要考慮對城市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更要有綜合的觀念,在社會、經濟、政治、環境效益方面全面權衡,保障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在看待城市規劃作用是否有效的問題上,要建立起一個較為完整科學的認識,避免由局部工作中的得失來判定整體上的作用;此外,從根本上來說,體制問題對城市規劃地位作用的影響是非常顯著的。
2.4城市規劃作用的有限性
城市規劃實質上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控制目標偏離的一種作用機制,其技術核心是控制城市土地使用及其變化,以此來調整或建立城市空間系統的秩序,使之符合社會的利益選擇和價值導向。應當看到,城市規劃只是整個社會發展計劃中的一部分,它有自己的作用對象和活動范圍,即主要針對的是土地使用的管理,所以城市發展的某種結果無論理想與否,都不應當是城市規劃所能決定的,城市規劃的作用會表現出一定的有限性,以城市發展中出現的負面問題來判定城市規劃的失敗是不妥當的,認清這一點非常重要。對城市規劃的作用既不能低估,也不能過分夸大,而應當有一個客觀的認識。
在規劃實務界,對規劃的認識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在實際工作中,通常將城市規劃作用形象地比作 “龍頭” ,這只是表明了在建設決策和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所處的位置是一個統率和綜合的環節,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市規劃,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作用的關系,城市規劃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合乎整個社會、 經濟、政治發展規律,并且正確把握和順應這些規律的基礎之上。
因此,城市規劃界對于城市規劃作用應當有一個客觀的認識和理解,要澄清現今很多的模糊認識,防止各種夸大其辭的做法,太高的目標以及不嚴格的表達會造成認識混亂和集體的失落感; 但同時又要在體制中積極地爭取合理的位置和權限,以更有效地發揮自身的作用。
總的來說,雖然城市規劃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但是城市規劃對現實問題的關注并不排斥它所具有的理想性,它貫穿了城市社會實踐的不同層次,在社會行動的過程中,從思想層面到實施層面都有一套機制來保障其基本思想、原則得到貫徹。
三、推進我國城市規劃制度創新的若干建議
3.1 明確認識,充分發揮城市規劃的綜合協調和宏觀調控能力
隨著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隨著區域統籌、 城鄉統籌等宏觀政策的進一步落實和引導,今后一段時間將是我國城市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關系重大,將會直接影響和決定我國城市的整體水平和綜合競爭能力。在科學發展觀的框架指導下,高質量地實現建設目標,改善城鎮環境質量,同時有效地保護耕地,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擺在城市規劃工作者面前的任務。在這一過程中,城市規劃的地位和作用將日益突出,必須重新正確認識; 應當借鑒和學習傳統市場經濟國家將城市規劃作為政府重要調控手段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使城市規劃真正成為國家對城市發展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和基本手段。
此外,城市規劃工作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健全的城市規劃制度不僅可以實現對資源的保護,而且可以促進資源并不意味著城市規劃在城市發展中能夠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城市規劃所直接作用的城市的各種要素,其發展演變并不都是城市規劃所能直接決定的。城市規劃為城市發展提供了空間的政策框架,使城市功能在空間上的擴展更加有序,而這種秩序的設定卻是由城市發展過程內在的社會、 經濟、政治的機制支配的。事實上,城市發展又的增值,維護資源的永續利用,保障資源利用收益的公平分配。因此,城市規劃問題絲毫不亞于土地和環境問題,必須把城市規劃工作提高到與土地、 環境問題相當的地位來認識。
3.2 轉變觀念,確立城市規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整體思路
在城市化進入加速發展的階段,我國城市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性,現階段既是黃金機遇期,同時又是矛盾多發期。 城市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環境的關聯日益密切,城市化的推進將直接導致城市乃至國家的經濟結構、 社會結構和空間結構發生深刻的變化。在這一背景和趨勢下,必須積極、 主動地推動城市規劃的制度創新。在整個規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發展思路上,必須跳出傳統的思維和認識框架,轉變觀念,避免把城市規劃簡單地等同于城市建設;必須認識到城市規劃不同于工程設計,不能認為規劃編制完成之后 “按藍圖實施” 就行;必須跳出工程技術或建筑學的狹隘思路的局限,自覺接受法律、 行政、 經濟、 社會等知識的交叉滲透。在實踐中,要努力轉變城市規劃工作的思路和觀念,改變 “重編制輕管理、 重技術輕政策、 重行政輕法制、 重建設問題輕土地問題”的傳統思維定勢,重視規劃的實施管理問題,重視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重視土地的調控問題。
3.3 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地域空間規劃體系
作為城市規劃制度創新的一個根本性目標,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出發,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以國土規劃、 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為中心的地域空間規劃體系,加大中央政府宏觀規劃事權的控制力度,以切實加強整個地域空間規劃的綜合協調職能,加強國家對區域和城市在地域空間規劃方面的宏觀調控管理,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在空間地域上落到實處。
3.4 從改進和完善規劃編制體系入手,持續推動城市規劃制度的創新
我國城市規劃的制度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工作必然千頭萬緒,并要求綜合統籌地考慮問題。由于編制技術體系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制度,因此基于規劃實踐的實際要求,首先要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從規劃編制體系入手,對城市規劃編制的層次類型、 階段劃分、 技術要點等內容加以改進,按照城市規劃編制技術體系創新的基本思路,對各層次規劃的任務、 內容等作出界定,即先從核心制度干起,推動整個城市規劃工作的變革,逐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 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城市規劃制度框架和體系。
城市規劃是政府管理城市、 指導城市發展和建設的基本手段,規劃編制目的是提供政府管理城市土地使用和建設活動的行政依據,規劃編制體系是政府實現發展目標和管治意圖的基本平臺,要實現城市規劃制度的創新和完善,前提是要建立適應我國城市發展實際并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 科學合理的空間規劃體系。因此應當堅持以規劃編制體系的改進和完善為突破口,逐步有序、 持之以恒地推進城市規劃制度創新工作。
3.5 減少自由裁量權力,逐步推行和建立以通則審批控制為主導的開發管制制度
一、改革滯后的規劃體制是一項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我國的規劃體制和“五年計劃”一直在進行著調整和變化,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規劃體制在從強計劃向更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重規劃的功能性轉變上有了明顯的進展,“十五”計劃不論從編制程序、方法和內容上都有了較大的改進和調整。但總體上來看,規劃體制所發生的這些變化更多的是一種追趕型和適應性變化,規劃體制及其運行機制依然明顯存在多方面的問題甚至于缺陷,嚴重影響了規劃本身作用的發揮,降低了經濟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這些問題包括規劃體系紊亂、數量過多過濫;各規劃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銜接不密切;規劃審批程序不明確、編制程序不規范;過時的規劃和內容過多,需要加強的規劃不足;重規劃的編制過程,輕規劃的實施評估等。在規劃工作中則具體體現為機械主義和形式主義泛濫,部門間各自為政、規劃互不銜接,規劃內容交叉重疊、甚至相互矛盾;下級規劃抄上級規劃、上級規劃無法在下級落實;墻上掛的規劃多,可操作實施的規劃少等。
“十一五”時期和“十五”時期相比較,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將發生許多新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初步框架已經建立,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將進一步加強;城鄉差距、地區差距、社會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以及就業等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追求協調發展和降低社會摩擦的目標將更加突出;市場一體化進程加速,跨區域經濟交流和聯系將進一步突出;經濟安全問題更加引起重視,涉及國計民生的戰略性資源的開發建設更加需要進行統籌規劃;政治文明建設進程加快,政府將更加重視民主決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設定的過渡期基本結束,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條件進一步提高等。所有這些變化都將對現行的規劃體制提出更高的變革要求,這就需要對規劃體制進行不斷改革、創新和完善,以建立與新時期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相協調的規劃體制。
二、國外的經驗為我國規劃體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規劃體制是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編制、執行、評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規劃體系、規劃內容、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和規劃調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規定。規劃體制的差異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意識形態、價值取向、政治經濟體制、文化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發展階段、國際比較地位以及路徑依賴程度等,這使得各國的規劃體制總是具有自己的特點并存在各種差異。比如在決定規劃體制的基礎性制度方面,美國和英國模式更強調經濟的自由主義思想,在私人物品領域和可競爭性領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現在建立和維護供私人資本進行競爭的公共環境上。法國、德國、日本模式則主要體現出政府推行社會市場經濟戰略的特點,強調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同時,政府通過采取較多的經濟干預政策來彌補市場力量的不足。俄羅斯模式則具有典型的體制轉型特征,政府規劃功能經歷了從高度計劃的模式到基本放棄,之后又進行恢復和重塑的過程。另一方面,經濟的市場化和全球化特點又使得這些國家的規劃體制具有許多共同的特征。我國市場化趨向的改革也決定了國外市場經濟國家在規劃體制方面的模式和特點有許多可供我們吸取和借鑒。
(一)各國具有不同的規劃體系,但規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國的規劃體系大多包括三大類,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但各國側重點有所不同。
德國以空間規劃為主體,聯邦國土規劃由聯邦政府負責編制,主要是制定聯邦范圍內的規劃目標、全國性的規劃標準,并根據各州發展現狀,從平衡發展的角度來調整全國性的布局。對基礎結構、環境質量、經濟結構、就業機會和定居條件等進行經濟區劃和平衡。該規劃具有長期性和指導性,由聯邦建設部牽頭,與有關各部協商后提出規劃草案。除這一綜合性規劃外,聯邦政府還負責編制全國性的專業規劃如鐵路、聯邦級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國家公園、自然資源保護區、軍事用地的規劃等。聯邦規劃對州、市、縣的規劃起指導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負責編制與上級規劃相協調的地區各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法國是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中“計劃性”最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不久,法國政府成立了計劃總署,負責對經濟發展的全面規劃。先后制定實施了11個4年經濟發展計劃。隨著市場的發育和對市場作用的日益重視,指令性計劃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第九個計劃開始向合同制方向發展,并成為中央政府調節國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從第十個計劃起,計劃合同中量性的指標在減少,衡量結構調整及質量的指標在不斷增加。但政府仍通過計劃引導經濟發展方向,設計國家的發展戰略,縮小社會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國政府具有自己明確的國家發展戰略,與法國、德國等相比,雖然沒有相對固定和直接的國家計劃,但聯邦政府下設的各委員會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門的詳細規劃,并通常通過法案的形式發揮作用。同時,聯邦政府也根據國家戰略的需要臨時制定相關規劃,比如阿波羅登月計劃、信息高速公路計劃和田納西河谷開發計劃等。
俄羅斯從蘇聯時期的“全俄電氣化”計劃開始至今,其規劃體制大體上經歷了兩個時期,即以指令性計劃為特征的規劃管理階段和以指導性計劃為特征的規劃管理階段。蘇聯解體后,俄羅斯曾經一度放棄了國家對經濟的總體規劃,但在1990年代起又開始著手制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計劃。2000年開始實施了《俄羅斯聯邦長期社會經濟發展基本方針》(2000~2010年),并從1993年開始制定實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規劃,以及1~2年不等的具體實施計劃。
日本是一個較多推行政府主導產業政策的國家。1949年以來,先后制定了13個中長期經濟計劃。199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主要通過了以下三項經濟計劃:1992年《生活大國5年計劃——與地球社會共存》(1992~1996年)、1995年《新經濟5年計劃》和1999年《未來10年計劃——經濟社會的應有狀態及經濟新生的政策方針》。同時,日本的國土開發與整治綜合規劃也較多吸收了德國的空間規劃的經驗,對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資源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做了較為系統的規劃。
韓國政府也比較重視經濟長期發展規劃,1960年代以來已先后實施了7個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計劃,之后開始實施“新的經濟長期設想計劃”(1996~2020年),在受到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之后,政府開始調整政府主導型發展戰略,更多強調市場的作用。(二)規劃的地位和內容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是不斷調整和變化的
規劃綜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國家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和實現宏觀調控而做出的謀劃和安排,是政策實施的重要工具。從各國規劃體制發展演變的過程來看,規劃的內容日益豐富,規劃的主體日益明確,規劃的程序日益科學化,規劃的體系日益完善,規劃的權威性日益提高,規劃之間的功能界定和相互銜接日益加強。總體上看,規劃日益上升為公民意志和國家法律。但與此同時,一個明顯的特征是各國規劃的內容在不同時期是有差別的,根本原因在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和國家在國際經濟環境中所處的相對地位在變化。市場經濟越發達,市場力量越強大,國家在國際上的經濟優勢越領先,政府的產業政策則越弱化。與此相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就越向戰略性、指導性和定性化方向轉變,政府也就越重視對公共資源、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及社會協調發展的規劃與引導。目前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中長期的綜合性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在不斷弱化,而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和空間規劃的地位在不斷提高。
(三)具有規范民主的規劃編制程序和完善的規劃法體系
規劃編制程序是否規范和民主直接決定著規劃的可實施性和權威性是否能夠得到保障。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大都具有相應的規劃法體系,對規劃的目標、功能、主要內容、編制程序以及規劃調整的法律程序都有明確的規定。規劃的制定都要遵從公開性和透明度,民眾大都具有廣泛的參與度,規劃都要經過權力機構的審批,一旦通過則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實施。各國規劃的編制過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學和民主的決策機制。比如德國空間規劃方案的制定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編制階段。政府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編制規劃的初稿。編寫人員可以包括內部職員,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請的專家。
商討階段。政府邀請有關利益各方對規劃的初稿進行商討,討論過程往往要重復多次。政府綜合有關利益各方的意見后,規劃的最終稿,有關利益各方仍可以對最終稿發表反對意見。
審議階段。政府將規劃的最終稿、有關利益各方對最終稿的反對意見以及政府對反對意見的解決辦法一并送交議會。議會討論有關資料,最終表決通過之后,規劃就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級政府之間的規劃都有明確的協調機制。地區的規劃在地區議會批準之后,需要上一級政府最后批準,以保證上下兩級規劃的一致性。當地方的規劃與國家的規劃相沖突時,聯邦或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地方規劃進行指導。理論上講,如果地方拒絕中央政府的指導,中央政府有權直接修改地方的規劃。同時,由于地區規劃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關利益各方有向上級政府和聯邦或中央政府進行申訴的權利。德國各州的規劃法,都對規劃程序有詳細規定。如不按規定程序走,公民可以對通過的規劃進行,法院會判規劃無效。這種做法雖然容易使制定規劃的時間比較長,但由于規劃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所以最后制定的規劃能反映絕大多數人的意愿,使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規劃出臺后,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便于執行。
(四)具有分工明確的規劃編制機構體系和健全有效的規劃執行評估機制
一個分工明確和職能合理的規劃編制機構及體系是保證規劃編制工作有序高效進行的重要前提。市場經濟國家在聯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設有專門的規劃部、局、署或者委員會,專門負責全國總體規劃制定的組織、協調工作。比如德國的規劃權歸三級政府所有,即聯邦、州和地方政府。聯邦政府設有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規劃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全國經濟區規劃、區域規劃大綱,協調地方、部門之間的工作,掌握部分資金資助地方的城市建設。法國負責協調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的機構是計劃總署。計劃總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機構的支持,比如國際信息與展望中心(法國官方的國際經濟研究機構)、計劃數理經濟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條件觀察與研究中心等,計劃總署給這些機構一定的預算補貼。
與此同時,各國都非常重視對規劃執行結果的評估,并有一套進行評估的法定程序和運行機制。法國政府在制定規劃后,為了使公民更清楚政府公共政策的效果,使國家資源得到更好的分配,提高政府公務員的責任心,都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一個政府的部際評估委員會負責,稱全國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總理主持,由11位專業獨立人士組成。全國評估委員會通過與計劃總署協調建立評估機構,會同相關的政府部門共同確定規劃評估方案和評估費用預算,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對項目費用落實情況進行確認等,最后出具評估報告。
三、建立適應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劃體制的建議
(一)要充分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的作用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
規劃是政府行使經濟社會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種制度。規劃的地位在本質上與社會制度無關,而取決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和政府調控管理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取向,還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以及國家經濟發展的國際比較地位有關。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和許多重大的社會經濟問題的解決都需要政府發揮積極作用,在市場機制尚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條件下,市場發育不足所造成的缺陷還需要政府進行矯正。即使在市場機制比較完善的領域,也會存在市場失靈,也需要政府進行彌補。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共領域在不斷擴大,對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和公共政策的需求在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在包括土地、水資源、能源等日益緊缺和環境污染、生態治理、發展差距、就業及社會保障等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政府進行統籌安排、統一協調、總體規劃的任務就越發緊迫。而在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國家之間的競爭在日益加劇,國家戰略的地位在日益突出,政府制定并實施國家戰略的手段和途徑也就越發顯得重要。同時,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在國際競爭中還處于不利地位,一些在競爭性領域的產業政策對國民經濟的發展依然具有積極作用。因此,要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的地位不是削弱了,而是要加強;在我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規劃的地位同樣不是要削弱,而是要進一步加強。
(二)要堅持“長遠謀劃、分步實施,廣泛借鑒、兼顧實際,適度超前,協調一致”的原則
建立適應“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劃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規劃體制的改革應當堅持幾個基本的指導原則:
第一,長遠謀劃、分步實施。以市場化為方向,將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規劃體制作為規劃體制改革的長期目標,分階段實施,建立與我國市場化進程相一致的規劃體制。
第二,廣泛借鑒、兼顧實際。既要充分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又要注意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所處的階段和特點相適應,充分反映和體現不同時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
第三,適度超前,協調一致。要盡快解決規劃體制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矛盾,充分發揮制度創新在促進生產力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發揮規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戰略性、超前性和指導,使規劃體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治經濟體制相協調。
(三)要突出強調和體現規劃的“系統性、規范性、有用性和權威性”
第一,系統性。要加強不同規劃之間的功能分工和相互銜接,對規劃體系進行高度整合,避免各規劃之間交叉重合甚至相互矛盾,建立層次分明、邊界清晰、銜接協調的規劃體系。要調整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空間規劃之間的互相銜接。如各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其編制的依據應該是經同級人大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內容要落實到具體的空間上。要調整解決重點專項規劃與行業規劃,以及行業規劃相互之間的銜接問題。同時還要協調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規劃之間的協調問題。
第二,規范性。目前我國規劃體制中的制度性規定,有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更多的則是不成文的慣例和約定俗成的做法。規劃工作的不規范導致了規劃程序上和規劃內容上的隨意性。因此,規劃工作必須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要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規劃體制。為此,從長遠來看,應該制定《規劃編制法》。
第三,有用性。要切實取消目前大量存在的過時過多過濫的一類規劃,特別是許多已經不符合經濟體制改革要求的和不再是政府產業政策調整重點與領域的行業規劃。要針對目前各級地方政府編制的與國家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綱要相銜接的地方規劃中所存在的雷同和缺乏地方針對性的問題,調整或者不再要求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編制中長期規劃。要針對目前規劃內容原則性過強、操作性較差的問題,要通過改進規劃編制方法來進一步提高規劃的操作性、可行性和針對性。
第四,權威性。要針對目前存在的下級規劃和上級規劃不銜接,上級規劃難以在下級規劃落實的問題,切實加強對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管力度,依法動用司法程序來保障規劃的執行和實施,提高規劃實施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四)要重點圍繞“四個轉變”進行規劃體制改革的設計和實施
第一,規劃的領域由較多地覆蓋社會經濟各領域向主要以公共產品與服務和非競爭性領域為主轉變。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正在不斷擴大,許多行業和領域已經基本上實現了經濟的市場化運行。因此,沿用傳統體制下的許多競爭性領域的規劃應該退出,規劃的內容要進一步向公共政策領域轉變。
第二,規劃的體系由以經濟社會綜合性規劃為主體向經濟社會綜合性規劃和空間規劃相結合并逐步加強空間規劃轉變。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全國的綜合性國土空間開發規劃、跨省級行政區劃的區域空間開發規劃以及各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等。空間規劃應當集中體現重大資源的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環境保護和文化發展等方面的政策取向,要符合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協調發展的政策目標。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分析;完善
中國土地制度是從適應中國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需要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來的,既在保護耕地、促進節約用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參與國家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出重大作用,但也具有了某種局限性。本文主要從《土地管理法》中有比較明確表述的制度入手,就這些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完善做一粗淺分析。
1 存在的問題
1.1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目前,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征地范圍過寬。大量經營性用地和城市規劃區外許多鄉鎮企業的用地,也以“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名義征用,農民感到難以接受。(2)補償太低。政府付給集體和農民的征地費用,與土地的市場價格差距太大,引起農民不滿。(3)對因征地而產生的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缺乏妥善安置。集體與農民的利益分配關系中,對農民的利益保障不夠。
1.2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 2 條第 5 款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當前中國土地使用制度離規范化的土地市場尚存在較大差距,具體體現在:(1)土地市場機制不夠完善,劃撥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仍占相當比重;(2)土地市場監測、調控技術手段缺乏,不夠有效;(3)城鄉土地收益分配嚴重失衡。由于農民收益受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可能累積許多新的矛盾。
1.3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 4 條指出“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法制型、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相比,中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的問題有:(1)規劃彈性不足。《土地管理法》規定了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每一塊土地的用途。這樣一來,就沒有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余地了,也就談不上發揮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從規定每一塊土地用途轉向限制土地使用權,通過用途管制規則來管理不同分區土地用途。(2)土地利用規劃缺乏法律權威,規劃管制失效、規劃實施缺乏監督、規劃隨意修改、計劃指標屢屢突破的現象普遍。(3)管制目標的實現過度依賴審批方式。目前還存在審批環節多、審批內容重復、審批鏈條長、審批權限設置不合理等問題;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不相適應,不利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適應經濟社會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
1.4 土地調查統計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第 29 條規定“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當前土地調查制度仍存在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方面:(1)土地調查數據已不單是地方土地管理的基礎性數據,更成為地方在耕地保護、規劃編制、計劃指標分配、執法監察等方面謀求利益的工具。這種情況下,很難完全保證數據的真實性。(2)隨著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要求土地調查及時、快速、準確。而基層調查人員和時間都難以保證,中介機構又良莠不齊,實際工作中規范化管理難度大,成果質量高低不一,很難適應土地調查快速反應的要求。(3)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勢下,土地質量日益引發關注,土地生態和生活功能越發突出,單純以數量和生產功能為主的調查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急需進一步向土地質量和土地生態狀況調查擴展。
2 未來中國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思考
(1)更新管理理念。樹立新型資源觀和資源管理觀。加強土地管理的社會風險、經濟風險防范管理體系和制度設計。加大對土地資產和資本化背景下有關經濟與社會問題的關注,增強土地管理的經濟安全意識、民生保障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大力加強這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創新。
(2)加強土地基礎制度建設。①產權制度:一方面建立城鄉產權主體明晰,權能明晰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實現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統一登記。同時,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開展土地統一登記試點工作,加快全國宗地統一編碼工作。②規劃制度:一方面改變多部門分頭規劃的現狀,建立以空間約束和功能布局為主要特征的國家空間規劃分級體制。推動《土地利用規劃法》立法,確定規劃的法定地位,保證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性。實現“立法―規劃許可―計劃制度―管制規則”的管理體系。同時,加快國土空間開發的管制體系建設。③土地調查制度:一方面建立國家直屬的土地調查機構,建立專職的土地調查隊伍,從體制機制、人、財、物等保證土地調查的正常開展,提高國家把握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的快速性、全面性和準確性。同時,適應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資源管理觀念轉變,開展土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綜合監測與調查,建立產業用地和生態用地調查統計制度。
(3)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①征地制度:一方面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實現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同時,縮小征地范圍,合理控制征地規模,推進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保護農民權益,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征地補償爭議救濟程序。②審批制度:一方面除國家關乎國際民生、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審批,逐漸以規劃許可制度代替審批制度。同時,調整各級政府用地審批權限,減少省級以上政府土地審批職能,強化宏觀調控、規劃管制和綜合監管職能;具體審查事項下放到地方,提高整體審批效率。③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一方面結合財稅改革,開征房產稅、土地閑置稅。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土地集約利用,實現社會公平,防止土地投機的土地交易稅費制度。同時,縮小劃撥用地范圍,規范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行為;探索基礎設施、公益用地的有償使用。
(4)完善土地法制,提高權利保障、市場運行、執法監察的法律保障。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制定,保護不同權利主體,構建平等交易制度等。同時,提升征地制度改革、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改革的法律空間。
參考文獻
[1] 賈彩彥. 近代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變革因素分析――對租借地城市的研究[J]. 上海財經大學學報. 2014(02)
[2] 賈彩彥. 近代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變革及淵源[J]. 貴州社會科學. 2014(07)
地下空間是“潛在而豐富的自然資源”, 在如今地價高昂、地王頻現、土地資源日益緊缺的城市開發中,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而許多城市近期也出臺了地下空間利用的相關政策措施,先有《西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審議通過,《福建省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暫行規定》正式執行,杭州市今年計劃開發地下空間500萬平方米,建成地下停車位3.5萬個;后有國內首部地下空間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條例》4月1日正式實施,為上海的地下空間合理建設提供保障。
盡管如此,業內專家仍對國內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沒有政策、沒有規劃、沒有標準的“三無”現狀憂心如焚。專家稱,地下空間目前最為迫切的是樹立這樣一種理念:地下空間應納入城市規劃的一部分。簡言之,地上地下空間應實現一體化,而不是把兩者分裂開來。
位于北京東三環以東、針織路以西,中央電視臺周邊區域地下的數十米深處,正孕育著一座北京有史以來面積最大、功能最復雜的“地下城”:上下五層結構,包括地下一層為行人通行,地下二層為車輛通行,其余則為人防工程與車庫,預計可容3000輛機動車同時停放。建成后,進入該區域工作、購物、娛樂的市民無論乘坐地鐵或開車,不用走出地面就能在多座樓宇之間穿行。
北京這種“向下延伸”的開發模式,代表的正是當前中國典型的大城市極力開拓的空間方向。有專家預測,21世紀末,將有1/3的全球人口工作、生活在地下空間。
城市地下空間是一種巨大而豐富的空間資源。《中國地下空間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前瞻》顯示,2012年我國城市建設用地總面積為32.28萬公頃,按照40%的可開發系數和30米的開發深度計算,可供合理開發的地下空間資源量就達到3873.60億立方米。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執行總工程師、地下空間研究中心主任張瑞龍介紹,地下空間從被利用以來,就被賦予諸多功能,甚至被人戲稱為“及時雨”:防御軍事進攻、緩解交通壓力、轉移地面功能、應對環境問題等等。他直言,國內外專家已經形成共識:未來大城市發展的成功與否,取決于城市地下空間的利用。
深究起來,地下空間的利用其實就是一種置換邏輯,即將城市部分功能科學合理地轉入地下,置換出地面資源。張瑞龍舉例稱,發達國家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形成諸多城市地下空間發展理論,一是“多層交通干道系統”,即將地面交通系統置換到地下,所有車輛都在地下行駛,實現全面的人車分流,使得大量的城市地面用地用來布置綠地、花園等景觀;二是“雙層城市”體系,即將城市發展空間由地面向地下延伸、部分城市功能由地面置換到地下,從而形成一種新型化的城市結構。不難看出,幾乎所有地下空間的利用都是通過與地上空間“置換”的方式達成的。
在我國,地下空間分屬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電信、電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綠化、環保、水電、國防、文物保護等多個領域,沒有統一的機構進行協調、開發、規劃。加上相關領域立法存在缺失,地下空間開發缺乏統一管理,如果排水系統需要升級,必然會牽扯多部門利益和項目布局。
多頭管理也導致近年來許多城市在建設中頻頻遭遇尷尬:計劃埋設管道的線路,已有其他造好的地下工程,使得管道線路不得不改道,因此成本大增。高層建筑的樁基給地下空間開發造成新的障礙,對地下鐵道、地下管線等有延續性的工程建設造成非常大的困難。
此外,地下開發還面臨不當施工造成的危害。由于一些政府部門對地下空間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維護”依然普遍存在。一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坦言,他們在開工前拿到的圖紙不能完全反映地下管線的真實情況,一般都是憑經驗施工,通過對地面情況的估計,判斷地下的情況,除非是風險特別大的地區,才有可能探測一番。
有專家提醒,地下空間一旦開發利用,地層結構不可能恢復原狀,一旦陷入混亂將導致巨大的安全隱患和經濟損失。而相比地面建筑,地下空間災情更重,受災面大、升溫快且溫度高,消防難題也始終是地下空間發展的羈絆之一。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如何做到地下空間有序開發、利用、管護,是各地亟需破解的難題。
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個研究小組曾公布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除了住建部頒布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我國與地下空間有關的法律規范內容,還分散在《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建筑法》等諸多法律中,不能形成完整立法體系。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步入“快車道”的背景下,亟待制訂一部完整、權威的法律,來規范并解決開發權限、體制、標準與規程等實際問題,實現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和統一管理。
走上新的工作崗位,我不敢懈怠,力爭在最快時間內進入角色。面對建設系統的現狀,沉下身子去調查研究,發現問題,找準癥結所在。發揚民主作風,團結班子成員和全系統干部職工,克服困難,努力工作。為盡快熟悉業務工作,我靜下心來認真學習了《城鄉規劃法》、《建筑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建筑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和制度。通過學習,進一步了解業務工作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規,監管的職能職責以及具體對象、內容和范圍。經過調查學習,我較快的對我縣城鄉規劃建設情況有了一個基本了解,對如何依法行政、推進工作落實、迅速打開局面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謀劃。在全局干部職工大會上,我提出了外樹形象、內強素質、爭創一流的口號,教育倡導全系統干部職工振奮精神,拼搏進取;樹立責任意識,克服消極情緒;樹立開拓意識,克服懶散情緒;樹立憂患意識,克服松懈情緒;本著對我縣城鄉規劃建設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克盡職守,盡己所能,為加快我縣新型城鎮化建設,打造“開明開放、創新創業、興綠興游、和諧和美”新的奮斗目標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二、忠實履行職責,加快事業發展
城鎮建設是經濟建設的物化表現形態,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作為縣人民政府主管城鄉規劃建設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忠實履職,確保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1、城鄉規劃設計水平顯著提高。一是強抓規劃編制工作。城西控規聘請深圳城市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編制,已拿出初步成果,并召開了初步方案匯報會向縣分管領導進行了專題匯報,現設計單位正在根據匯報會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城東、城南、城北控規調整以及重要節點、區域的城市修規、城市設計委托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已拿出初步成果并已經過四輪方案匯報,現正在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優化完善。二是科學規劃審批新報批項目。新建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嚴格按照《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導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審查,繼續按照“政府組織、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一年來,先后召開了5次規劃建設和執法監察審批會和3次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財富新天地、天俊華庭等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重大規劃設計方案邀請省、市規劃專家參與設計方案審定,全面提升了城市規劃設計水平。
2、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日趨完善。大力推進了項目審批“二公示”制度,切實做到項目規劃行政許可審批的公開、公平、公正,以維護公眾利益和權益,我縣嚴格對新建項目及私人改建房屋實行“二公示”(審批前公示、審批后公布)制度,以達到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接受公眾的監督,全年公示共計15份,共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7份,總用地面積約7.5萬M2。同時,全力規范建設用地規劃選址審批,確保科學確定建設用地。全年共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11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21份,建筑面積約12.66萬㎡。
3、城市重點項目建設穩步推進。按照2011年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安排,大力實施項目推動戰略,加快重點工程建設。一是加快拓展城市框架。按照新一輪縣城總體規劃構想,著力推進“四大片區”建設,通過啟動實施贛豐線繞城公路、城北大道、至龍勾公路、東環城路等骨架路網工程,全面拉開了新一輪城市建設的基本框架,并且通過道路體系的合理布局,帶動基礎設施、景觀布局和片區開發的整體推進。二是加快完善城市功能。通過啟動實施城北農貿市場搬遷、縣城垃圾填埋場改造、人民醫院整體搬遷、多功能文化藝術中心建設等工程項目,提升打造城市功能載體,加速完善城市功能。三是加快打造城市節點亮點。重點完成或啟動實施了城北入口景觀建設、橫水江“一江兩岸”改造、中城河改造、云天花苑和盛世廣場地標工程建設工程。全力推進城區“綠化、亮化、美化”工程,結合“一大四小”工程實施,按照大空間、低密度、小廣場、多綠地的整體要求,落實“綠線”控制規劃,著手規劃建設珠嶺公園、旗嶺公園,全力抓好縣城主要街道綠化、沿河沿江綠化、山體邊緣綠化及單位庭院綠化,實施了城區城郊百里竹廊重點綠化工程,不斷提高綠化覆蓋率。
4、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框架初步形成。一是強化招投標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招投標集中交易制度,嚴格實行了招標機構和監理機構準入制度。強化了項目的建設與安全、質量控制、信用度及民工工資兌現等情況與招投標掛鉤管理體制。進一步嚴格審查投標建筑企業的資格和業績。嚴厲開展了打擊招投標領域的弄虛作假行為,基本杜絕了干預招投標。全年有56項工程進行招投標,預算總投資1.175億元,中標價1.122億元,節省工程建設資金530萬元,工程招投標率達100%。二是嚴把施工許可發放關。為確保新建項目的工程質量,重點以抓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行為的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對在建工程施工、監理人員到位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施工和監理企業進行改正。全年共核發公建項目施工許可證59份,建筑面積12.71萬㎡,總造價9631.5萬元。
5、城鄉規劃建設監察執法力度不斷加大。結合省、市開展容積率專項檢查,認真開展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容積率專項清查工作。為加大對城區違法違規建筑行為的查處與打擊,局城市規劃執法大隊實行分片巡查負責制,采取“日巡查、周報表、月復查”的工作模式,對城區違法違規建筑多發地段重點巡查,使城鄉規劃監察管理日趨科學化、規范化。同時,繼續抓好《城鄉規劃法》宣傳工作,通過在城區大街小巷、建設工地懸掛標語橫幅,制作宣傳欄、廣播電視、散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大力宣傳《城鄉規劃法》,全年,共張貼宣傳標語、資料600多份。并不定期組織執法隊員依法打擊有關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行為,通過依法強拆有效地減少了搶建、違章建房、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全年,共發放《責令停止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38份,《行政處罰告知書》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4份,落實執行率達到了100%。
6、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管日益加強。一是認真開展了建設工程的強制性監督與檢查。全年納入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項目78項,總建筑面積29.77萬平方米,竣工單項工程18項,建筑面積4.87萬平方米,一次驗合格率達100%。二是加大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管力度。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量質兼顧、建管并重”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施工企業與安監站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做到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全年,開展了質量安全生產大檢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等專項檢查共4次。采取“日督查、周排查、月抽查”的工作方法,針對檢查中存在的質量與安全隱患及時發出《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67份、《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暫停施工通知書》2份,并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有效地制止和消除工程質量與安全隱患;落實了施工圖審查及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為保障建筑施工人員的權益,我局對新開工項目實行從源頭防范和化解風險著手,認真抓好了施工圖審查和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所有項目均按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結合市、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的要求,認真開展“質量月”、“安全生產月”專項督查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提高了我縣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開展了起重機械安全隱患專項整治活動,在建工程使用的提升設備全部進行設備的安裝效果進行安全檢測,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有效的降低了提升設備倒塌、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三是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工作。結合《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我局認真開展了民用建筑節能的宣傳與建筑節能推廣工作。在認真做好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知識的宣傳工作的同時,嚴格按照國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資料》等規定,切實做好了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提高思想認識,辦好建議提案
人大建議意見、政協提案是廣大人民群眾直接參政議政的體現,辦理好建議意見和提案將直接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著群眾安居樂業及社會穩定。我始終做到虛心接受社會各界提出的建議意見,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各方的民主監督,認真落實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建議意見。對代表們提出的視察意見,做到虛心接受,自覺落實。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能主動及時向人大報告。堅持把城市各項規劃編制置于人大的監督之下,邀請人大領導、人民代表參加座談論證,聽取和吸納意見建議。注重辦理人大建議意見和政協提案,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意見和提案視作一筆資源、財富和工作動力,重視辦理工作,注重實際效果。一年來,共接到人大建議3件,其中反映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完善公共基礎設施的1件;反映農(居)民建房審批的2件。在接到這些建議后,通過采取特事特辦原則,組織有關股室站所認真調查研究,在規定時間內認真給予答復,并能及時解決建議中提出的問題,使人大代表滿意率達100%。如接到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要求批準辦理村民建房用地手續的議案》后,我們把這項工作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一方面按照縣委、縣政府推行的農村征地拆遷戶和農村住房困難戶套房安置政策要求,鼓勵農民實行套房安置,并在水角、王屋進行套房安置點建設;另一方面繼續執行原出臺的《縣縣城規劃區農民住宅用地建房若干規定》和《縣城規劃區特殊區域零星建房、零星房屋維修和拆舊建新若干規定》兩個規范性文件,以利于保持農居民個人建房審批政策、審批程序的統一和延續。同時,按照縣政府辦《關于調整縣城規劃區內征地拆遷戶安置建房報建相關規費征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和上級關于規范涉農收費行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的相關文件精神,對縣城規劃區農民自建自住房、拆遷戶和征地拆遷影響戶建房相關規費進行減免,切實減輕了農民建房負擔。今后,我們將按照上述規劃要求和政策規定,在嚴格控制、加強引導、規范審批的前提下,以“一戶一宅”為基本原則,進一步統籌考慮和解決好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的實際困難。
四、堅持為民服務,解決難點問題
城鎮建設工作與廣大市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一些突發事、敏感事、老大難問題,百姓通過來信、來訪、打電話等途徑時有反映。我們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把解決市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為民辦實事、排憂解難的重要內容,作為了解社情民意、改進工作的重要渠道,給予充分重視,認真加以解決。我本人能做到親自審批,親自審閱回復。一年來,共接待受理各類來信來訪群眾40余人次,受理縣政府督辦案件26件,縣辦轉批件16件,均能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在具體工作中,注重把好初訪關,增強為民辦實事的時效性。及時準確掌握群眾反映的真實情況,對那些因不知情、不了解政策、對工作人員誤解造成的問題,多做宣傳、解釋、說服、溝通、化解矛盾的工作,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部門能解決的,決不推給政府;能明確答復的,決不模棱兩可,從而使來訪人心平氣順,反映的問題得以最終解決。注重搞好分解落實,增強為民辦實事的實效性。由于市民反映的一些問題政策性、業務性強,我能加大催辦和督辦力度,及時搞好反饋。從市民反映的問題看,多集中在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市政設施、個人建房、違規建設等方面,我把解決這些問題作為改進工作的有利時機,發揮職能部門特有作用,促使這些棘手、敏感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注重溝通協調,增強為民辦實事的聯動性。城建工作牽一發而動全身,群眾反映的有些熱點難點問題,僅靠自身部門職能難以解決,我能及時與有關部門匯報、溝通,說明原因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特別是與國土、城管、房產、城投等業務相關部門形成了良好的聯動解決、聯動落實機制。
五、注重團結協作,充分發揚民主
堅持民主集中制度,是充分發揚民主的體現,是維護班子團結的基礎。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了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制度,對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一律做到個別醞釀、集體討論、會議決定、分工負責,開創了集思廣益的謀事決策制度,較好地形成了集思廣益、廣納諫言、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良好機制。大力強化領導班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團結協作意識,班子成員間保持經常流,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監督,講究操守,開誠布公,共同維護形成了和諧共事的良好氛圍。抓好干部職工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建立了班子成員聯系股室站所制度,班子成員與干部職工定期交流談心制度;繼續堅持定期集中學習制度,鼓勵干部職工參加在職學習培訓和學歷教育;切實為干部職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碰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大力提高了班子成員、干部職工參政議事的主人翁意識和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六、嚴格操守自律,廉潔勤政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