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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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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處罰辦法

    第1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關鍵詞:出版社;變革;發展環境

    近30年來,我國出版社的外部發展環境變化巨大,其中影響較大的至少有五次之多,不妨將其稱之為“五次變革”。對不同的出版社來說,每一次變革的影響可能各不相同,善于應對的則可能是機遇大于挑戰,應對不利的則可能是挑戰大于機遇。

    首次變革是發行領域的新渠道誕生。其始于1982年出版社自辦發行,并延續至1992年后自辦發行進一步擴權、2004年民營書業獲得出版物總發行權以及1995年出現的網絡書店。新渠道的誕生,是出版行業內功能性改革的開始。一大批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出版社,特別是以出版教學用書為主的出版社紛紛打造自己的發行渠道。其中有成功者建立起了自己的專業發行公司、建設了地方發行網站、設立了區域代表等等;也不乏失敗者,一些出版社對產品、營銷定位不準,貪大求快,盲目招兵買馬,遍地撒網,最終也沒能形成氣候。民營書業獲得發行權徹底打破了我國圖書發行的壟斷局面,使圖書發行市場活力迸發。而網絡書店的出現則又為那些規模較小、實力較弱的出版社,特別是以出版大眾讀物為主的出版社帶來了一線生機。新渠道的發展使中國出版業進入了市場渠道縱橫交錯、營銷花樣百出、競爭異常激烈的階段。

    二次變革是印刷領域新技術的采用。其始于1985年的激光照排印刷取代鉛字排版印刷。激光照排是出版印刷行業的重要技術革命,但是采用新技術是需要大量投資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在對待新技術問題上由于理念不同,其效果也是截然分明。一方面是順應潮流,抓住機遇,積極采用新技術,使那些有規模、有實力、敢為天下先的出版社因此獲得了豐厚的利益。如當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在天津高教印刷廠率先上線激光照排技術印刷圖書,獲益巨大。另一方面則是秉持求穩求準、要等一等看一看,使得一些出版社貽誤了發展先機。事實證明,采用新技術不僅能夠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而且能夠降低印刷成本,縮短印刷周期,提高印刷質量。然而在當時要做出事關“鉛香”能否延續的決策,還是需要很大魄力的。

    三次變革是經營領域新機制的運行。其主要始于1999年大型出版傳媒集團的出現,并延至2003年出版專業分工制度的廢止。大型出版傳媒集團的優勢在于資源整合。眾多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行業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抓住機遇,在短短的十多年間,一批大型出版傳媒集團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出版業的格局。但是,也并非所有大型出版傳媒集團的發展都一帆風順,由于管理上的缺位,其中一些出版集團是貌合神離,成員之間、部門之間內耗不斷,資源重組并沒有發生化學反應。

    出版專業分工制度的廢止是我國出版管理上的一次重大進步,從制度上解除了長期以來束縛在出版社身上的緊箍咒,為出版業的快速發展創造了活力。然而在現實當中,對于這樣一項重大利好政策,很多出版社特別是中央部委所屬專業出版社和大學出版社并沒有很好地加以利用,沒有抓住落實這一政策的關鍵在于拓展范圍的實質,而是囿于已有的編輯力量、發行渠道、管理制度及專業(或行業)背景等,致使出版范圍幾乎沒有發生多大改變。在這方面,做得最成功的是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從最初的外語類專業出版社,幾經蛻變發展成為今天的集出版外語圖書、中小幼教育用書、職業教育用書、高等教育用書、大眾圖書等于一體,覆蓋文理的綜合性出版社,從而為達到今天的發展規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現階段,專業出版社可以做專、做精,但若不合理布局出書結構,高喊做大做強,無異于是天方夜譚。

    四次變革是媒介領域新載體的出現。其主要標志是新世紀以來出現的數字出版與閱讀。信息技術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數字出版對出版行業發展具有革命性的影響。對出版社來說,關鍵是要整合自己的優勢資源,結合自身的特點走上符合實際的數字化轉型道路。近年來,一些大型的專業出版社先后進入數字出版領域,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走出了具有自身特色、與傳統出版相結合的數字化轉型道路。數字出版打破了傳統出版業長期以來的壟斷地位,對出版行業運營方式產生巨大沖擊,也為出版社的發展創造了新的機遇,一批搶得數字出版先機的出版社將在未來的競爭中獲得明顯優勢。

    五次變革是管理領域新體制的實施。其主要標志是2009年實施的出版單位由事業單位轉變為企業。它使原來作為事業單位的出版社在人才流動、自主經營、自主決策等方面存在的諸多難題得到相應的解決。轉企給出版社的發展帶來了新的空間。在今后一個時期,出版業不論是同新媒體產業的競爭還是同行業內的競爭,都不僅僅是內容或技術手段的競爭,而是將會更加集中在出版人才的選拔與使用、出版內容的多元化和出版形式的多樣化等方面,其中健全人才選拔使用機制是關鍵。新體制的實施也對出版行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運營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可以預見,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注重發揮個體積極性、善于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的出版社將會獲得巨大的發展動力,進而大放異彩。

    回顧歷史是為了更好地從歷史中得到啟示。過去的30年是我國出版業發生巨變的30年,未來的發展變化還將繼續。面對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出版社必須要從歷史的經驗中汲取營養,揚長避短。對于出版社而言,辦社理念對出版社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俗話說“思路決定出路”,不管外部環境如何變化,出版社都要搞好頂層設計,把基礎打牢做實,以不變應萬變。總結“五次變革”的經驗,以下“五種理念”對出版社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一是人才興社貴在用。未來的市場競爭就是對人才的競爭, 誰在人才競爭中獲勝,誰就將是市場競爭中的贏家。出版社的吸引力、凝聚力、戰斗力是通過“用人”來形成的。用對人,人人都是千里馬;用錯人,個個僅是百里駒。員工都有進取心,關鍵是機制導向。不用“能人”,等于削弱自己;留不住“能人”,等于武裝對手。當然,優秀人才適度流動是不可避免的。不過,對一個出版社來說,一些優秀人才的被迫流出,無論是對其個人還是對單位都是一種損失和傷害。

    二是資源立社靠選題。選題是出版社的最重要資源。但選題是一種特殊資源,既具有像礦藏一樣可消耗殆盡的有限屬性,又具有像空氣一樣使不完用不盡的無限屬性。當其表現為有限屬性時,屬于顯性資源;當其表現為無限屬性時,屬于隱性資源,可開發、可創造。對出版社來講,首先要學會依托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不斷提高競爭力,充分利用好顯性資源;其次要加大投入,努力開發具有良好效益潛力的隱性資源。

    三是管理也是創新。管理的核心是實現組織目標,是為了發展。而作為管理重要載體的制度是把“三刃劍”,具有“規范秩序”、“促進發展”和“限制進步”的作用。我們要趨利避害,讓制度發揮積極作用,關鍵是要讓管理有利于發揮個體的積極性,有利于充分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當然,管理自身也要不斷創新,不能怕出問題而不變革,否則就會止步不前。

    四是特色不只是品牌。對出版業來講,特色是具有明顯效益的系列化的事物,可以表現為產品、模式或方法等。無論是產品特色(品位高、品種全或者是形式新等)、管理特色、經營特色,都可以產生品牌效應。與此同時,特色形成需要過程,特色需要與時俱進,所有有特色的品牌圖書都是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并不斷鞏固的。

    第2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為使優化發展環境活動扎實順利開展,首先,我街道成立了由副書記任組長,行政主任任副組長,有關科室為成員的優化發展環境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其次,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摸清機關干部、社區工作者隊伍的思想作風狀況的基礎上,認真制訂街道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工作的意見。各單位也按照黨工委的總體部署,結合實際,及時制訂活動日程安排,確保活動的順利開展。同時,街道黨政領導還分工積極指導分管部門開展工作,有效促進各單位開展作風整頓優化發展環境活動的深入開展。再次是充分發動,提高認識。街道還召開了黨政班子成員擴大會議,組織學習市、區有關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好街道優化發展環境的活動,決定把整頓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同抓好基層黨風廉政建責任制考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一起布置,一起檢查,一起抓落實。

    二、組織學習,統一思想。一是圍繞教材學習。為深入開展整頓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活動,街道及時向區委有關部門訂購教材發至街道班子成員和機關各科室、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組織集中學習的資料。組織街道機關黨員干部認真收看《廉潔工程》、《扭曲的人生》、《執著的追求》等黨風廉政教育專題片。二是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僅街道機關就組織集中學習7場次,收看專題電教片2場次。此外,黨工委還要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通過集中學習、收看有關專題電教片,圍繞"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這個主題開展專題討論通過階段來的學習教育,使街道全體黨員干部從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中得到啟示,增強廣大黨員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服務的意識,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牢記宗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街道機關干部職工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撰寫了學習體會。

    三、聯系實際,查擺問題。為確保優化發展環境工作取得實效,我們嚴格按照街道優化發展環境工作意見的要求,把抓好查擺問題作為整個活動的關健,廣開"揭短"門路,認真找準問題所在。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普遍采用召開支部會、民主生活會、設立投訴電話等形式,聯系本單此文來源于文秘站網:位及工作人員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查擺,重點是查找"窗口"部門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刁難群眾,是否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或"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現象或違規行為,通過查找差距和不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查找根源,認識危害,增強自糾的信心和決心。如街道招商服務中心以這次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和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為契機,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通過認真學習規定教育篇目和觀看黨廉電教片,緊密聯系本人思想、作風和工作實際,進行深刻反思,自省自查。共查找出存在3個問題:一是積極主動服務意識差,為客商服務不熱情。二是辦事水平低。有的同志對客商提出的要求,不擺事實,不講道理,不做細致的說服解釋工作,也不按法律程序辦事,影響了投資環境。三是自律意識差。有的同志不是以身作則,嚴以律己,上班遲到、下班早退,影響了投資環境。

    四、邊查邊改,注重實效。搞好整改是改進機關作風優化發展環境的著眼點和落腳點。我們堅持邊查邊改,邊整邊改,各單位針對查擺出來的存在問題,緊緊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和黨員干部隊伍的現狀,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什么問題突出就著力解決什么問題,力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同時突出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了機關行政管理若干制度、黨政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多項規章制度,堅持從完善制度上鞏固整改成果,建立改進機關作風的長效機制,有效地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如招商服務中心針對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整頓,努力做好中心的各項工作:一是堅強思想教育,增強全心全意為客商服務的宗旨意識和拒腐防變的自覺性;二是對中心的辦公環境進行整修,將各種工作程序和流程公布上墻,增設桌椅和飲水機等設施,方便客商前來辦事;三是分管領導在以身作則的基礎上,要求全體工作人員既要做到依法辦事,又要為客商熱情服務,排憂解難,耐心做好各項解釋工作,使廣大客商滿意而歸。

    第3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關鍵詞] 網絡商務 圖書發行 圖書管理

    網絡商務環境下,在我國圖書業致力于發展網絡商務的進程中,認真研究、分析圖書出版發行業中現代圖書物流配送發展的現狀,并結合圖書物流自身的特點,推動圖書發行網絡商務,是我們每一個從事于圖書出版、發行、管理的機構和個人都無法回避的領域和不可推卸的責任。鑒于網絡商務主要以網絡為平臺,為統一說明,本文把電子商務、網絡經濟、網絡商務、互聯網商務等名稱統一稱為網絡商務。

    一、網絡商務環境下我國圖書業發展現狀

    1.我國網絡環境概況

    2008年1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2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根據報告,我國網民總人數達到2.1億,互聯網普及率從2007年7月的12.3%快速提高到16%;2007年12月的寬帶網民數已經達到1.63億,占網民總體的77.6%,比2007年6月增加了4094萬人,比2006年12月的1.04億增加了5938萬人。目前中國網民僅以500萬人之差次于美國,居世界第二。

    2.我國圖書業發展現狀

    把基于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網絡商務形式運用于傳統的圖書出版發行、物流配送領域,這既是圖書業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圖書業進一步發展的必然,也是網絡商務得以有效應用的一個非常適用的領域。據稱,中國每年圖書行業的總價值約1000億元,在流通中的費用約為700億元,如果全面推行以網絡為主的網絡商務,將極大地改變整個圖書的傳統業務流程,有利于促進圖書網絡商務的誠信、和諧、快速發展。

    目前,我國電子圖書出版總量近20萬種,為全球第一。目前,我國已經開展數字圖書服務的省級圖書館達55%,全國81%的重點高校開展了電子圖書服務。當前,全國約有100家出版社開始同步出版電子書,已經開展數字圖書業務的圖書館用戶超過1000家。2004年,我國網絡出版市場實現規模性增長,銷售收入突破1000萬元,累計銷售電子圖書總冊數達805萬冊。根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近年網民通過互聯網購買過的商品(多選題)中高居第一位的是:圖書、報紙、雜志及其他紙質出版物,占47.2%。由此不難推斷,我國圖書業網絡商務已經站到新型商務領域的前端。

    在圖書業網絡商務的發展過程中,仔細研究分析國內外尤其是本地區與跨區域圖書業網絡商務發展的現狀和圖書現代物流的現狀,并結合自身的特點,推動圖書業網絡商務應用,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二、網絡商務環境下的現代圖書跨區發行特點和涵義

    網絡商務環境下的現代圖書跨區發行,是相對于傳統環境下圖書儲運流通來講的,其特點及涵義已經發生較大改變。

    圖書物流與網絡商務的連接,使網絡商務環境下的圖書跨區發行具備了信息化、現代化、社會化、人本化等為特征的內涵:第一,圖書跨區發行信息化。圖書物流信息化表現為圖書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數據庫化和代碼化、物流信息處理的電子化和計算機化、物流信息傳遞的標準化和實時化、物流信息存儲的數字化等。第二,圖書跨區發行自動化。在信息化基礎上,加之機電一體化的實施,圖書物流自動化在省力的同時,又擴大物流作業能力、提高勞動生產力、減少了物流作業的差錯。圖書物流自動化的設備設施非常多,如條碼或語音或射頻自動識別系統、自動分揀系統、自動存取系統、自動導向車、貨物自動跟蹤系統等。第三,圖書跨區發行網絡化。圖書物流的網絡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是網絡商務下圖書物流活動的主要特征。國際互聯網絡的急速普及和發展令圖書物流網絡化成為未來必然。第四,圖書跨區發行人本化。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順應人類社會發展趨勢的必然選擇。圖書物流的運作引入人本化理念和方式,既是為實現“以顧客為中心”理念而在圖書物流領域中提出的,也是現代圖書物流自身發展的需要。圖書物流人本化要求根據消費者需求的變化來靈活調節物流配送,沒有配套的人本化的物流系統是不可能達到目的的,靈活組織和實施圖書物流配送。

    三、加強和完善我國圖書業在網絡商務環境下的跨區配送與發行

    要建立一個現代圖書物流管理及跨區發行信息系統。現代圖書物流業必須符合倉儲自動化、包裝標準化、裝卸機械化、加工配送一體化和信息管理網絡化等要求。現代物流信息管理系統要以先進物流理論為指導,從圖書業物流業務流程整合入手,采用國際互聯網、企業網、大型分布式數據庫技術、條碼技術、全球定位系統等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實現信息采集和識別的自動化。現代圖書物流管理及跨區發行信息系統組成一般有:運輸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管理信息系統;運輸(配送)管理信息系統;倉儲管理信息系統;發行管理信息系統。

    在網絡商務環境下,以網絡為主的圖書商務活動以一種帶有鮮明網絡特征的商務活動過程,正在給圖書業出版、發行帶來一場巨大的變革,它對圖書行業的影響會遠遠超過圖書商務的本身,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司與人參與到圖書業的網絡商務活動中來,我國的圖書網絡商務發展將會促進圖書出版發行整個領域增速前行。

    參考文獻:

    [1]陳方建:中國圖書物流從傳統儲運向現代物流轉變.物流技術.2006,(11)

    第4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為配合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國家環境保護部抓緊制定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部的首批4個暫行辦法中,除了備受關注的按日連續處罰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外,還包括對違法企業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產及停產措施。這意味著,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將不再局限于經濟手段,更有震懾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運用將使“環保之劍”更加鋒利。

    按日連罰 上不封頂 環境違法企業必需付出慘重代價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法不責眾必須從源頭得到根治。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為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為100萬元,成為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讓所有企業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接受同一把標尺的考量。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是整治環境違法行為的必要措施,對環境違法的企業,就是要敢于亮劍,就是要罰得其傾家蕩產。

    根據《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當然,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僅僅做出經濟處罰是遠遠不夠的。如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同時也很有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對于這樣的行為,除采取嚴厲的經濟處罰措施外,還必須采取更為果斷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抓人的抓人,該判刑的判刑。

    查封扣押 制止違法 環保部門必須給違法企業“貼封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

    對于頻現的重霧霾天氣,《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減產、停產的企業將面臨被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按照預案限產30%或50%,就會采取緊急措施和緊急手段來制止這樣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一定的威懾性,排污設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應企業的生產隨之停頓,適用于較為緊急的環境污染事件或違法行為。一般的調查、處罰程序耗時較長,對于處罰數額較大的罰單往往還要做聽證。如果被處罰者再申請行政復議乃至進入法律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就很可能出現證據損毀、污染損害擴大等問題。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這樣的行政強制措施就填補了“發現行為、尚未處罰”的空當。

    同時,為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的問題,在規范權力運行的同時有效降低執法風險,作為配套措施的《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標準,《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送達、實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限產停產 果斷亮劍 注重經濟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是新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目的決定了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需要考慮并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如某農藥企業可能有多條生產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產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么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產線。考慮到經濟發展,程序設計要留足空間,需要有限產、停產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業仍然違法排污怎么辦?對于一些比較惡劣的行為,比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受過3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系列情況,就可以進一步采取限產、停產乃至關閉企業的措施。

    據了解。《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信息公開 公平公正 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權利

    新環保法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源頭。在新環保法中把公眾參與列入基本原則意義重大,只要確立了公眾參與,其他法規條例就一定要參照執行。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這幾項措施互為補充,基本涵蓋了對于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加上之前頒布的“兩高”司法解釋,面對環境違法行為,還有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刑事責任追究等舉措,這就使新環保法在執行層面更加有力。

    新環保法的施行要達到公眾預期,需要周密準備,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新環保法有70條,涵蓋我國環境保護各個方面,因此不可能對所有細節規定明確。如果沒有相應實施細則,“新環保法”就可能難以落實。新環保法既有許多直面環境現實問題的重大制度設計,也有對既往條款的修改。新條款、新內容需要與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實踐相適應、相銜接。只有制訂出臺和實施一批結合實際、與新法相配套的執法規范、操作細則及標準制度,才能為新法順利施行打下堅實基礎,為新環保法裝上“鐵拳鋼牙”。

    新環保法是我國實施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一環。希望裝上“鋼牙”的環保法真正成為破解我國環境困境的利器。

    新環保法倒逼藥企抓管理

    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終于讓環保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這是民心所向。農藥企業應該怎么辦?必須嚴格管理,履行社會責任,奉公守法、執法如山。

    “把人的素質擺在首位”。在現代企業管理中,人、才、物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力是最活躍、最富有創造力的因素。人是唯一能動的資源要素,是第一資源。人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不僅能動地支配、運用生產資料,生產預期產品創造價值,而且帶來新的價值增殖,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決定性要素,管理人重于管理物。在企業經濟運行過程中,必然發生人和人的關系,處理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與企業發展前途命運舉足輕重。提高人、完善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人本管理的首要任務,是現代企業的目標之一,是現代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創新。萬事人為本,一個企業,只有全面提高人的素質,才能無往而不勝。新環保法亮點很多,生態文明、保護優先,推動建立綠色發展模式、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等“新”理念都寫入法律。如果人的素質提高了,再嚴的法律,也能執行到位。

    “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 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我們常說:嚴是愛、松是害。面對日益加重的環保壓力,企業如果不敢從嚴管理,放松要求,就是缺乏對員工的愛,就是對企業、對社會的害。只有我們在管理上真正嚴起來,切實不放松,處處都抓緊,時時都嚴管,才能對企業、對員工高度負責,才能體現對員工的愛,才能記取松就是害的教訓。不嚴就難立規矩,不嚴就缺乏執行力,不嚴就不能引起觸動,不嚴就不能以儆效尤,不嚴就會常常挨打。在企業管理上,我們必須嚴字當頭,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嚴一時很容易,難就難在把嚴格的管理常態化。只有做到時時一個樣、天天一個樣、月月一個樣、年年一個樣、永久一個樣,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變成每個人的自覺行為,才能從源頭、從根本上杜絕環保事故的發生。

    第5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2013年,我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分工明確,實行了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與審查審核相分離的原則,確保查處案件公平、公開、公正。具體由環境監察機構完成轄區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建議,將調查有關證據材料和調查報告等提交局政策法規科(聯系方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報局行政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局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二、2013年案件辦理情況

    2013年,我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開;嚴格行政執法程序,確保公正執法,做到案件及時辦理,有報必查,有查必果。2013年全市共辦理41件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共計34.08萬元,市本級共辦理3件環境違法案件,處罰金額共計16.4萬元,對擅停污染治理設施、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及其他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查處,通過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防止了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改善了區域環境質量,有力保證了轄區內環境安全。

    三、貫徹執行環境行政處罰規章制度情況

    (一)強化教育和制度建設,確保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一是建立了學習教育考核制度,要求全市監察執法人員認真堅持學習《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部令第8號)、《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文書制作指南》、《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和《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等規章制度,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執法知識考核,以實施嚴格的管理和系統學習教育,有效提高了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二是建立了環境監察執法責任制,明確職責,規范管理,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極大提高了執法效率,杜絕了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在行政處罰中,嚴格按照《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進行處罰、有效避免了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二)強化案件評查工作,確保案件質量

    為切實提升案件質量,確保行政處罰案件的公平公正,進一步規范辦案行為,對照案卷評查中《實體評查評分標準》、《卷面評查評分標準》積極認真地開展案件自查工作,并于2012年8月份對區縣開展了案件評查。從評查的情況看,行政執法案卷質量總體較好,做到了程序合法、取證規范、立案依據充分、告知事項清楚且文書制作規范。

    (三)切實加強案件報送,提高執法水平

    為切實提高我局行政處罰執法效率,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我局安排專人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報送工作,切實按照報送要求按質按量如實報送,并要求辦案人員做到案件資料及時整理、歸檔,有力的提高了我市行政處罰的執法水平和對案件的管理水平。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市在實際實施行政處罰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尚不夠規范,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罰幅度存在不一致的現象。二是執法人員數量配備不足,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力度不夠,執法辦案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針對上述不足,我局將組織執法人員加強學習,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嚴格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全面提高執法效能。

    第6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近年來.在浙江省嘉興市的環保工作中.公眾正從旁觀者變成一支主力。抽查排污企業時有“點單權”.對環保信用不良企業“摘帽”時有否決權.在參與環境行政處罰評審時有發言權……嘉興市為市民參與環境保護開辟了多條渠道。在嘉興.公眾監督成為推動污染減排的重要力量.改變了環保部門孤軍奮戰的局面.形成了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參與的“大環保”格局。公眾參與的“嘉興模式”先后受到環保部、浙江省政府的高度肯定,并日益引發全國各地的關注。2010年11月8日.浙江省環保廳、嘉興市政府、中國環境報社在嘉興舉辦“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論壇.嘉興市組建市民環保檢查團、請公眾參與環境行政處罰評審的實踐.得到專家學者及環保熱心人士的高度評價。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嘉興市環保局加強社會化環境管理制度建設的創新舉措。今年以來.嘉興市先后出臺《鼓勵發展基層環保組織指導意見》、《嘉興市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公眾參與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一系列措施的鼓勵支持下.嘉興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范圍越來越廣.影響不斷擴大.參與渠道越來越寬.創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參與環保新模式。

    ■污染企業能否“摘帽”.市民環保檢查團有否決權

    2008年3月.嘉興市環保局通過公開向社會招聘.組建了“市民環保檢查團”.主要工作是跟隨環保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監督和糾正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參與環保信用不良企業、環境污染違法較重企業和重點整治污染企業的“摘帽”驗收評價及監督管理。市民環保檢查團的200名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大專院校的教師、學生、社區居民、外來務工人員、機關干部等。

    在環保執法檢查行動中.對重點檢查哪些企業.市民環保檢查團有“點單權”。自2008年以來.全市已經開展“點單式”執法50余次.參與人數近3000人次。檢查名單由市民環保檢查團代表圈定.隨機抽查企業環境治理、污水排放等情況。檢查團還在現場對整治方案、治理進程、治理效果和設施維護運行情況進行面對面質詢和探討.并提出整改督辦意見和要求。嘉興市環保局多次舉辦市民環保檢查團聽證會.市民代表聽取申請“摘帽”企業整改陳述、現場核查并驗收投票。企業最終能否“摘帽”由群眾說了算。截至2010年底.市民環保檢查團已對78家申報“摘帽”的企業實施了評估.通過了其“摘帽”要求.市民檢查團手中的否決權。對那些污染較重、希望“摘帽”的企業.形成了巨大的壓力.隨之出現了企業治理投入加大、清潔生產進度加快的良好局面。專家表示.市民參與環保監督具有否決權.這是全國首創.體現了嘉興市推動公眾參與環保的膽識和氣魄。

    ■違法違規企業罰多罰少。群眾“法官”有發言權

    2011年9月9日.嘉興市環保局聘請的首期17名環保行政處罰公眾評審員正式上崗。與之前的市民環保檢查團監督政府和企業的環境行為不同.公眾評審員將對一向被視為行政部門“權力象征”的行政處罰“評頭論足”。這是該市繼“市民環保檢查團”之后.市民參與環境保護的又一機制創新。“環境法官”的正式上崗.意味著將公眾擁有的“點單權”和“否決權”擴大至“評審權”。

    2009年以來.嘉興市以南湖區為試點.制定《南湖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公眾參與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將公眾參與機制引入環境行政處罰的審議過程.組成公眾評審團.以召開案件公眾評審會的形式.對原本法律只賦予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評議。公眾評審團集體決議將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2010年上半年.某印染公司因污水超標排放而被罰款.沒過幾個月.這家企業再次超標排放.環保部門初審意見是罰款2萬元。公眾評審員認為.這家企業整改不力.屢犯不改.應該加大處罰力度.要求將處罰金額提高到3萬元.這一評審建議被環保部門采納。自2009年以來.南湖區共有96人次參與案件處罰評審.評審一般程度行政處罰案件達336起。

    在南湖區成功試驗的基礎上.今年7月底.嘉興市環保局正式引入公眾評審機制并向社會公開招募.17名來自社會各界的行政處罰公眾評審員脫穎而出.根據嘉興市環保局的《嘉興市環保局行政處罰公眾評審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公眾評審員將對環保部門查處案件的辦案過程、法律適用、處罰告知和當事人陳述等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享有知情權.并可以對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發表評議意見.行使案件表決權.監督環境行政處罰。

    第7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采用燃油、燃氣、雙燃料、混合動力等方式驅動的各種機械車輛。鐵路機車除外。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質監、工商、商務、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條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大氣環境質量和交通干線噪聲狀況以及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強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改善交通環境,推廣清潔能源。

    第五條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機構,應當符合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布點規劃,依法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評審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資質,并征得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檢測機構應按照全省統一檢測標準、統一檢測方法、統一收費標準的原則實施檢測并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檢測收費標準,根據不同檢測方法收取相應費用,不得違規超標收費。

    第七條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必須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門聯網,排氣檢測數據同時上傳。必須確保檢測數據真實準確,嚴禁在檢測中弄虛作假、。

    第八條實行全國統一的環保合格標志管理制度。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排氣檢測數據與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數據一并作為機動車檢驗合格的依據。對未進行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合格標志,公安交警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當事人對排氣污染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九條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污染物排氣狀況監督抽測,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弄虛作假。

    第十條在停放地或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對排氣污染超標車輛,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加強機動車的保養和維修,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檢測要求進行檢測,確保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并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進口、銷售污染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機動車時,應當附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證明資料。

    第十三條新購入機動車及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轉入手續前,確認該車輛符合本地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

    在國家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范圍內,且符合分階段執行標準的新購入機動車,免除機動車排氣污染初次檢驗,直接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從事機動車大修、發動機總成維修的企業,應當配置必要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設備。維修機動車發動機和污染控制系統的,應當使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市環境保護、交通、科技、發改、商務、農機、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公用事業、行業協會、科研院所等機構應當鼓勵、支持機動車使用燃氣、電力、混合動力等清潔能源。

    第十六條車用燃油經銷商應當將所使用的燃料清潔劑的品名、添加方法、添加標準、檢測方法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接受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明示燃料清潔劑的含量等油品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用燃油和清凈劑。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污染嚴重的機動車所屬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環保、公安、交通、質監、物價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資質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或者已取得委托資質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的有委托資質機構,報請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委托資質。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制造、改裝、組裝、進口和銷售超過污染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以及達到報廢標準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和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和清潔劑的,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現場檢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8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市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管理與控制的危險廢物種類,根據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確定。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鑒別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之一性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第四條(防治原則)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治理的防治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條(主管部門和協同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關、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職權范圍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規劃、土地、工業、衛生、環衛、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設施建設資金應當通過國家資助、引進外資和企業、事業單位集資及社會集資等形式籌措。

    處理處置單位接受委托為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時,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七條(危險廢物產生者的責任)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產生者),負有防止和治理危險廢物污染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危險廢物管理目錄的制定與)

    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由市環保局依據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

    第九條(建設項目管理)

    產生或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報告評價制度和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在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申報)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設施和廢物主要去向等資料,同時抄報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變更時,應當在變更的3個月前進行重新申報;難以確定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覆行補報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并經審核批準、取得許可證。

    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二條(轉移報告)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危險廢物運輸貨單制。

    危險廢物產生者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由運輸者將《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隨同危險廢物運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與轉運輸者驗收簽章。

    危險廢物產生者、接受者在運出和收到危險廢物后,應在一周內將《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報送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由市環保局統一編制。

    第十三條(禁止進口和控制輸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

    嚴格控制從本市以外地區輸進危險廢物,確需從本市以外地區輸進危險廢物作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單位,應當在雙方簽訂供貨合同的30日前向單位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環保局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生產同步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閑置;確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閑置的,必須在實施拆除、停用或者閑置行為30日前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報市環保局備案。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限期治理)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因危險廢物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實行限期治理,并對被限期治理單位的污染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與監測)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所管轄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義務。

    對危險廢物運輸活動的檢查,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執行。

    第十七條(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

    對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相應的救援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并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綜合防治)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根據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計劃,有計劃地削減危險廢物的排放。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采取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措施,并建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處理與處置)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將危險廢物轉移到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志氣場所,進行統一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

    本市暫不具備統一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條件的,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指導要求和有關技術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保存危險廢物的情況進行監督。

    需要轉移到本市以外地區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接受者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的,應當報市環保局批準,市環保局應當在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識別標志)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保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傾倒、拋棄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將按規定應當統一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的危險廢物向未經許可的任何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險廢物。

    禁止向自然保護區、水體、農田、下水道傾倒、排放危險廢物。

    向海洋傾倒危險廢物,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海洋傾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包裝)

    在危險廢物收集、運輸之前,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形態,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并向承運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護要求的說明。

    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分類包裝。

    第二十三條(運輸污染的防止)

    運輸危險廢物時,托運者、承運者和裝卸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的管理規定執行。

    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散逸、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承運者必須按《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的要求,將危險廢物運到指定的地點。

    第二十四條(貯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環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單位以外區域臨時存放危險廢物的,必須有防滲漏、防揚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處理與處置作業污染的防止)

    危險廢物的處理與處置作業,必須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設施,其作業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程。

    第二十六條(受污染設備、器具等改變用途時的處理)

    受到危險廢物污染的設備、器具、包裝物品和其他裝置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設施和場所的管理)

    危險廢物污染處理、處置設施必須嚴格管理和定期維護,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停止使用或者關閉危險廢物貯存、處理與處置的設施和場所的,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以防止污染的措施。設施停止使用或者關閉后發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責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一般禁止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市環保局批準。

    規劃、環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填埋危險廢物場所的永久性檔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一般違章行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可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或者有重大變更不按規定時限進行重新申報、補報的;

    (二)不按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設置識別標志的;

    (四)收集、運輸危險廢物時,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包裝的。

    第二十九條(嚴重違章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據危害的程度,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傾倒、丟棄、堆放、貯存、填埋危險廢物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廢物內的;

    (三)將危險廢物委托給不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貯存、利用、處理或者處置的;

    (四)未經批準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輸進危險廢物的;

    (五)未經批準向本市以外地區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閑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

    違反本規定,擅自開發利用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土地或者侵占、毀損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的,由海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非經經營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許可申請或者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經濟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非法建設項目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工程項目的,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污染事故的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章運輸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裝卸、承運危險廢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的協調)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如涉及2個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權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協調,由其中負主要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公務人員違紀違法的處分)

    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第9篇: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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