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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城市燃氣設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轄區內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依法劃定。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市政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建設、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
承擔市、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對保護市政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擬定次年的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達。
第九條 城市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線電視、公共交通、園林綠地、環境衛生等依附于市政設施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行業(專業)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編制權屬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次年的年度建設計劃(含掘路計劃)應當于當年10月底前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的,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實施。
單位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的,應當符合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按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并按規劃要求與市政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應當與城市其他設施建設統籌安排,同步規劃、同步設計、配套實施;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則,已有的城市架空線應結合城市改建逐步改為下地敷設。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適度超前,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建設。城市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線電視等市政管線應當同步鋪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通道。
第十二條 根據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業)部門。管線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門)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地下管線進行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業)部門,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可以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投資建設。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市政設施;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及相關技術規范,鼓勵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并符合節能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的市政設施與鐵路干線相交的,應當根據需要在城市規劃中預留立體交通設施的建設位置。
市政設施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并根據需要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立體交通設施所需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跨越江河的橋梁和隧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承擔市政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市政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市政設施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市政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綠化用地、環境衛生設施用地和建設無障礙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市政設施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規程及技術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九條 市政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規劃、建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市政設施應及時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管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市政設施的基礎技術資料和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料齊全后,辦理設施管養移交手續。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并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將市政設施移交管養應當辦理產權登記,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簽訂質量保修書,在質量保修書中對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進行細化和明確。
市政設施的保修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基礎設施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礎設施的其它輔助設施保修期最低為2年。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在市政設施范圍內埋設的各種地下管線,其產權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存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查。因維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發生易位或者其他變更時,應當及時將變更圖紙和技術資料存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市政設施包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市政設施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因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的需要,確需超設計標準使用市政設施或者確需改變市政設施功能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含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含盲道和緣石坡道)、路肩、路坡、道路兩側邊溝、隔離帶等設施及道路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城市沿道路兩側合法建筑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人行道為準。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設施,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給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管養。
企業、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設施,由建設單位進行養護、維修,并接受建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自愿無償移交城市道路設施,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設施符合接管條件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給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管養。
第二十七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養護、維修單位保持道路設施完好。
第二十八條 設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的設計及養護規范。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及時補缺、修復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
(四)擅自在鋪裝路面的道路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和其他對道路有損害的車輛;
(五)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動窨井蓋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七)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窨井蓋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非法占用和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車輛及其他對道路有損的車輛,確需在鋪裝路面道路上行駛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構筑物)維修以及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舉辦重大活動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沿街建筑物房產證或舉辦重大活動批準文書;
(二)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影響、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組織方案;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三)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影響、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組織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復方案;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主干路、次干路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掘路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施工內容、施工期限等;掘路施工期限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時間應當與施工期限相同。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確需臨時占用城市次干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作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需臨時占用城市支路和街巷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作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批準期限內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以及改變用途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懸掛占用或挖掘道路許可證,并采取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控制措施;
(三)挖掘道路施工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使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向社會通告并在適當位置設臨時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導向標志;
(四)道路挖掘施工前,應當與管線產權單位協商,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施工與地下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點棄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工程建設占用挖掘的,應當拆除臨時設施,按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將路基回填夯實,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保證道路質量,并報請批準部門驗收;
(八)因特殊情況批準部門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停止占用。批準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五條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挖掘道路路面修復竣工后,由挖掘單位或者個人組織驗收,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等單位參加。經驗收合格的,其交納的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在1年質保期滿后予以退還。修復質量不合格,或者挖掘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質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挖掘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管線施工。穿越城市道路車行道進行管線施工的,應優先考慮采取非開挖技術的施工方案。單位和個人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城市道路的,必須在施工前對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線進行詳細的調查,并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施工方案。
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市政設施,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并由施工單位負責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提前挖掘前款規定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提前挖掘的時間繳納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的前5日和假期期間,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條 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線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為機動車停車場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根據實際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在人行道上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由道路設施管養單位對相應的人行道采取加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禁止占用寬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十條 經批準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擠占盲道,并應當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寬度。
占用人行道設置電話亭、書報亭、閱報欄、非機動車停放點、流動廁所等設施的,應當在寬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設置,同時符合有關管線技術安全規范。
占用人行道設置廣告牌的,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寬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設置廣告牌。
第四十一條 公共汽車候車亭(站點)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技術規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遷移公共汽車候車亭(站點)需要加固、恢復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管養單位采取加固和恢復措施,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設施的日常巡查監督工作,及時查處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督促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及時補缺、修復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的缺損。
第四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各種橋梁、涵洞、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標志牌等橋涵附屬設施。
第四十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涵檢測評估制度,依照國家有關城市橋涵檢測評估規定,加強對城市橋涵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監管。
第四十五條 城市橋涵養護單位應當建立橋涵養護檔案,加強對城市橋涵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和安全保衛工作,保障橋涵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沙取土,傾倒廢棄物;
(二)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停放車輛,停泊船只,堆放物料;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擅自在橋面上行使;
(六)其他損害、侵占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應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
(六)管線架設設計圖紙;
(七)橋梁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四十八條 車輛、船只通過橋涵時,必須按標志牌的規定行駛,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等規定。超限車輛和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需要過橋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橋涵上設置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應當提供相應的風載、荷載試驗報告及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橋涵檢測評估機構的技術安全意見,報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從事河流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須征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涵的產權人或委托管理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廣場、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五十二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對破損的照明設施,應當及時更換和修復,使亮燈率不低于97%。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配套建設道路照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1米。對不符合安全距離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需要修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卸、移動、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四)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
(五)擅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
(六)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照明設施;
(七)故意打砸照明設施;
(八)其他損壞、侵占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道路設施管養單位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事故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照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需要分清責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和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拆卸、移動窨井蓋等市政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所損壞的窨井蓋等市政設施的價值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和第五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按所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窨井蓋等市政設施價值處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橋涵設施、照明設施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的;
(四)在橋涵設施范圍內停放車輛、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安置其他設施的;
(七)其他損害城市道路、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術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的;
(四)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未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橋涵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他對道路、橋涵有損害的車輛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批準期限內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所繳納的道路占用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的;
(五)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懸掛物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涵上設置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作業活動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承擔市、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編制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下達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日常巡查工作不落實,未及時發現并處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的;
(二)超過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的車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高的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網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網中與主干路相連接的區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網中干路以外連接次干路或者供區域內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設施的保護擅自占用、破壞道路市政設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很多不便和危險,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員將進行處罰
教育
對情節較輕,改錯態度良好人員的措施
罰款
相關部門會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進行金錢上的處罰,處罰金額根據當地有關政策
[關鍵詞]拆遷補償;問題;方法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建設對于土地的需求也快速增長。為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地方政府一方面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并將這些土地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一方面通過拆遷城市舊房獲得城市建設用地。在上述獲得城市用地的方式中,拆遷舊房是最主要的方式,這種方式既滿足率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有改善了城市的居住環境,提升了城市的形象。但是,在舊房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方與拆遷方常常因為拆遷補償發生矛盾,有的大打出手,有的訴諸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研究拆遷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對于化解被拆遷方與拆遷方之間的矛盾,推動城市化進程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 當前拆遷補償中存在的問題
1.1 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盡完善
在我國《憲法》中規定,政府對于集體土地擁有征用權,但是對于具體補償并沒有任何規定,這樣,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對于集體土地,我國公民就面臨著保障不足的難題。此外,由于我國地域廣,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較大,集體土地的種植結構、耕作水平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土地創造的經濟價值也不盡相同,其補償標準也各不相同。最后,由于區域之間的發展不平衡,與農民現有的經濟基礎與今后生活的需要,當前的補償標準無法保障或改善農民現有的生活,為今后生活考慮,如果補償標準相對較低,便會導致拆遷補償問題[1]。
1.2 拆遷補償程序模糊不清
在拆遷補償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的民事主體關系是平等的,而建立在這種民事主體平等關系之上的拆遷補償程序也必然是透明的。但是因為拆遷人與政府之間常常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這樣就將被拆遷人置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甚至根本不對拆遷補償進行協商,部分地區甚至只是簡單地一個拆遷公告,拆遷公告上對拆遷補償進行簡單的闡述,根本不涉及拆遷補償程序,對于這樣的拆遷補償,被拆遷人只能被動接受。正是因為拆遷補償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處于對立關系之中,同時,部分被拆遷人還可以通過走關系獲取更多的拆遷補償,使得被拆遷人之間原本平等的關系轉變為不平等的關系。這樣就經常導致抗拆遷事件的發生[2]。
1.3 拆遷補償范圍模糊不清
按照我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補償既可以以貨幣進行補償,還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建筑的區位、建筑面積、用途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的價格確定。其具體方法由省市等各級人民政府規定。對于調換房屋產權的,須按照《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及條換房屋的價格進行計算,并將產權調換差價結清。這樣,表面上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似乎對被拆遷人的經濟利益進行了全面考慮,體現出等價交換原則。但是《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過分抽象,且彈性太大,缺乏實踐操作性。實際上,在對舊有房屋的評估過程中,相關單位并沒有嚴格的拆遷補償范圍標準,在價值的評估上,只是對房屋的經濟價值進行評估,其中不但不包括土地出讓金、搬遷損失費、裝修材料費以及適當的救濟補償,甚至還不包括其他的隱形損失等。但是重新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其銷售價格除了包含土地出讓金外,還包括支付給被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市政建設配套費用、經營成本、裝修成本與開發商自身獲取的利潤。這樣常常導致被拆遷人在得到補償款后買不起商品房,或者在調換產權后難以支付商品房比原來房屋多出面積的價款[3]。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經常導致抗拆遷事件的發生。
1.4 房地產評估缺乏規范
目前,對于房屋拆遷賠償的房地產評估非常不規范,相當多的市場評估機構缺乏資質,甚至直接由政府出面組成評估機構,其評估人員資質自然良莠不齊,甚至根本不具備任何評估資質,這樣就導致拆遷賠償評估缺乏科學性、準確性,甚至拆遷賠償價格嚴重偏離房屋價值。在房屋拆遷賠償過程中,估價機構難以獨立進行賠償,正常價格評估常常受到政府或者其他機構干預,部分政府單位為了將補償標準降到最低,常常直接出面干預價格評估,導致房屋拆遷評估價格嚴重偏低。在房屋拆遷評估過程中,為承攬評估業務,部分評估機構常常迎合某些單位或個人的需要,假評估、亂評估,違規進行評估,甚至出具嚴重偏離房屋實際價值的違規評估報告[4]。
1.5 片面擴大公共利益界定的范疇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界定的范疇并不確定,也沒有較為統一的界定標準,這樣就導致部分地方政府管理人員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違法違規征收公民的房屋與土地,然后再將這些土地以政府的名義批給房地產開發商,從而謀取不正當的權益。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城鎮建設,尤其是城鎮居民住宅建設主要是由開發商進行的,這樣常常導致開發商打著“公共利益”的招牌開發城鎮居民住宅,并按照“公共利益”給房屋的所有者進行賠償,其本質上是打著“公共利益”的招牌對公民房屋所有權的剝奪與損害。
2 解決當前拆遷補償中存在問題的方法
2.1 依法完善城鎮房屋拆遷相關條例
認真分析我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我們不難發現,該條例的制定主要是從管理者的角度進行的,而不是從物權保護的角度進行的,這樣就導致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行政過多干預現象的出現。在市場經濟時代,任何主體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在房屋過程中,也必須依法完善城鎮房屋拆遷相關條例。而相關條例必須包含下面的內容:第一,房屋拆遷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嚴格區分商業項目與公益項目,并且不同的項目要制定出不同的管理辦法。第二,房屋拆遷必須由一定行政級別的政府機構進行,對于不具備相關資格的政府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嚴格進行約束,如果超越行使權力,進行房屋拆遷或者對房屋拆遷進行干預,必須依法進行處罰。第三,明確房屋拆遷賠償標準。在賠償標準制定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分析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差異,按照地區經濟差異分別制定不同的房屋拆遷賠償標準,并且按照地區經濟的發展對賠償標準適時進行調整。第四,嚴格房屋拆遷程序。房屋拆遷賠償程序,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規定,只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規定,才能對政府機關形成約束。同時,要明確拆遷程序的具體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越詳細,對房屋所有者的保護力度也就越大。對于由于市場變化存在不確定性的拆遷細則上,必須建立一定程序的監督機制,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對這些監督機制進行約束。
2.2 明確補償程序
在土地使用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申請,并提供使用土地所必須的相關證明。在收到申請后,政府必須依照相關程序對土地使用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政府管理人員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舉行聽證會,如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則向土地使用者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否則,則不予頒發。政府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要進行公告,并對相關拆遷事宜進行明確的說明,并依據相關標準給予房屋所有者足量發放補償金。房屋所有者在領取足量的補償金后,要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搬遷。
2.3 明確拆遷補償范圍
按照我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房屋拆遷補償范圍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收益權以及附屬物所有權,補償的收益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預期收益、租金、拆遷必需的費用等。為保證房屋所有者的權利,必須明確上述補償范圍。而要想明確補償范圍,首先要對不同地方政府的補償規定給予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不合理的補償,必須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其進行修改,并對整改完成的補償范圍進行認真的審查。其次,要鼓勵個地方政府盡最大可能擴大房屋補償范圍,保證房屋所有權者合法權益,避免發生拆遷補償沖突。
2.4 依法規范房地產評估
為保證房屋所有者的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必須依法規范房地產評估。首先必須依法界定市場評估機構資質,對于缺乏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堅決進行關停。其次,嚴格避免政府出面組成評估機構,對于政府出面組成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撤銷。再次,政府機關人員要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因為個人私欲直接出面干預房地產價格評估。最后,政府要加強對房地產評估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切實避免房地產評估單位之間的不當競爭,避免為承攬評估業務,迎合某些單位或個人的需要,搞假評估、亂評估,違規評估,甚至出具嚴重偏離房屋實際價值違規評估報告現象的發生。
2.5 明確公共利益
按照我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只要是符合城鎮規劃,對城鎮舊區改造以及生態環境改善,有利于保護文物古跡的房屋拆遷,都可認定為“公共目的”,但這個規定中并沒有對商業項目和公共項目進行區分。按照國際上的慣例,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國防、公共活動場所、環境保護等方面。由此看來,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是與社會整體穩定與發展密切相關的。要想明確公共利益,可以采取列舉法對公共利益進行規定,以避免政府濫用權力,征用土地,侵犯房屋所有權者利益事件的發生。
總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我國拆遷補償尚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為此,相關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辦事,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避免因拆遷補償引發的惡性事件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高照明,張躍躍.城鎮化進程中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機制研究――以新鄉澗頭村為例[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14,32(2):85-89.
[2]王靜.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10(1):40-45.
[3]王福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J].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6):53-59.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路燈地下線路上不規范施工,造成路燈運行安全隱患的問題,引起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視,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對施工單位的整治力度,確保路燈線路的正常運行。
關鍵詞:施工單位 安全隱患 具體措施
0 引言
城市夜景照明給城市帶來勃勃生機,展示出城市安定團結、欣欣向榮的大好形勢和強烈的時代氣息,反映出城市豐厚的文化、藝術特色和政治、經濟狀況,體現出城市的建設成就、管理水平以及照明科技發展水平。作為城市特有的信息傳播載體越來越受人們關注。然而路燈線路能否正常運行直接決定了路燈的亮燈率,也直接影響了城市的形象,目前我市路燈線路全部是地下直埋,直埋線路達80千米,而路燈線路歸區路燈管理公司管理維修,影響路燈地下線路正常安全運行的主要是電力、市政道路、通訊、熱力、綠化等,還有其它單位的門口開挖硬化審批,一是市規劃部門審批過程沒有路燈線路這一部分的設計,造成施工者施工過程挖壞線路才知有路燈線路經過。二是不經審批,自己亂施工導致線路無法正常運行。由于管理不統一,職能部門協調力度不夠,其他單位的施工影響了路燈地下線路設施的安全運行,既損害路燈部門的利益,也損害了城市形象。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規范管理,任其無序發展,最終會形成對路燈管理部門不利,對城市管理不利的結局。
通過分析現狀,我們認為路燈地下線路其他單位的施工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1 亂施工亂開挖現象嚴重
有些施工單位未經許可,不經審批,私自在路燈地下線路路由施工開挖,一旦發現線路損壞,不經保護處理私自接線,甚至不經處理直接掩埋,不考慮路燈能否正常亮燈,只顧自己施工就行。
2 施工不規范
施工單位雖然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但是無專業施工人員,不通知路燈管理部門配合,不講究施工工藝,不進行有效保護線路,隨意施工,挖掘機等相關機械在地下線路路由附近施工直接損傷電纜,一旦電纜短路直接影響路燈的正常運行。
3 存安全隱患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給地下線路得損傷,一是施工過程中能夠看到的,施工單位不規范的處理,會加速線路的老化,隨時有可能發生線路燒毀的安全事故,特別是敷設在人行道磚下面的,長期被行人踩壓,隨時可能發生短路故障,又不存在接地保護,一旦漏電直接威脅行人的生命安全。
二是施工過程中線路損傷看不到的,已經損傷但還能運行的線路,經過施工之后雨水的侵蝕,損傷處一旦發生短路、漏電等故障,不容易檢修恢復,嚴重影響路燈的正常運行,給過往行人安全出行帶來不便。
4 存在重復開挖
施工單位對線路的損壞必然導致路燈的線路的無法安全運行,在施工損壞處要在剛剛施工過后的地方進行新的開挖,造成多次開挖多次恢復,嚴重影響城市建設的形象。
5 執法沒有依據
路燈管理公司在我市目前沒有執法權,路燈地下線路損壞也沒有相關的賠償處罰條例,執法沒有依據,對于損壞的只能恢復或者更換,無法給施工責任單位以懲戒,造成施工單位對路燈地下線路損壞后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
施工單位管理存在的以上問題,增加了路燈維護維修的工作量,影響了路燈的亮燈率,增加管護費用,對此引起了路燈管理公司與城市管理局的高度重視,經多方協商,最終形成共識,要扭轉目前這種局面,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對施工單位的整治力度。通過共同的審批權,制定相應的制度規章、規范,約束施工單位的行為,使對施工單位的管理混亂局面得到有效根治。
6 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下
統一審批程序。由路燈管理單位參與市區管網、道路、綠化、道路開口的圖紙審批,施工單位需有到路燈管理公司辦理相關的手續,根據工程和路燈地下線路的情況收取一定的施工安全保證金,市規劃部門憑路燈公司的協議辦理相關的手續,施工單位方可施工。
制定鶴壁市路燈地下線路等相應的管理條例。由路燈管理公司、城市管理局擬定相關的條例,市政府進行出臺,作為執法管理的依據。
強化管理。路燈管理公司負責對市區所轄路燈線路進行定期巡查,發現私自開口開挖,私自進行管線施工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處理。
網絡上對城管的惡搞事出有因。近年來,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城管野蠻執法愈演愈烈,與此同時暴力抗法程度也逐步升級,甚至出現海口惡勢力團伙向攤販收傭金幫助對付城管的事件。而那本《城管執法操作實務》中“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的“執法指導”,更令不少網民驚呼不已。
城管亂象根源在于沒有真正做到依法管理
層出不窮的網絡惡搞,矛頭幾乎全部指向城管,輿論幾乎一邊倒地站到了城管的對立面。難道說我們的城市不需要管理嗎?難道說我們喜歡生活在一個臟、亂、差的城市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設立的城管(執法)局,集中了市容環境衛生、強拆私搭亂建、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處罰無照商販和無證導游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的確對治理急劇變革中城市的臟、亂、差的狀況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城管執法的“相對人”,多是靠擺小攤維持生活的小商小販,城管阻止他們的經營活動,等于是剝奪了他們的生存權,他們難免會抵死相抗。當小販暴力抗法時,擁有多個部門集中執法權的城管卻唯獨沒有警察的權力,再加上部分城管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于是城管的所作所為必然引出更多的亂象,招致群眾的不滿。網絡惡搞城管的事例此起彼伏,說明城管的社會形象日益失色,群眾對城管的不滿情緒日益加深。而城管是代表政府對市民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如此亂象勢必影響到政府的形象,令人誤解政府建設和諧城市的良好愿望。如果說當年集中執法是我國社會發展轉型的需要,那么現在集中執法的城管模式,已經不能擔負起構建和諧城市的重任。
放眼世界,城管似乎是我國獨有的政府執法機構。在美國,市政當局根據當地交通和周圍民眾的生活,以及街道往來的客流量,科學地規劃和設置攤販數量與地點,通過公告形式可供申請的攤販數量和地點。所有的商販都不能妨礙交通,妨礙市民居住生活,不然民眾會投訴,警察也肯定會來予以取締。美國沒有城管人員,只有警察才有權開罰單。在我國香港,街市上管理小販的也是警察,他們也只是開開罰單,一切是非上法庭去分解。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警察完全能夠擔負起管理市容的重任。結合我們的國情,現有的城管機構完成歷史使命后,只有組建專門的市容警察,依法管理城市,才能重塑政府執政為民的形象。
執法困局呼喚城管立法
市容警察不能再像城管一樣肆意妄為,要嚴格依法管理城市。但遺憾的是,我們現在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城管法,即使是現在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法》在實踐中也不易操作。例如其中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可是實踐中,城管執法時往往做不到起碼的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既不告知小販們可以到何處擺攤,更聽不進小販的哭訴,糾紛往往因此產生。如果這些問題還可以說是由城管人員個人素質不高造成的,那么,不規定暫扣財物和沒收財物后需不需要給當事人開具清單,不規定對沒收的財物該怎么處理,就不能不說是《行政處罰法》的重大缺失了。
香港在城市管理方面,有《噪音管制條例》、《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公共照明條例》、《廢物處置條例》等法規,對執法主體都有清晰界定,有關部門各司其職,不得超越法律授權。違規傾倒垃圾,食環署負責查處;公共場所吸煙,衛生署責任在肩;亂搭亂建住宅,屋宇署依法處理,等等。此外,還有明晰的《警察條例》、《警察通例》、《警察(紀律)規例》等,為警察管理定下法律依據。除執行公務外,警察不得進入任何單位的辦公樓;警察進入娛樂場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必須付費;警察執勤必須要兩人以上,并對事件經過逐一如實記錄在冊,等等。任何警察一旦違反上述規則,都要受到懲處,輕則警告,重則革職,這些也要記入檔案,作為評價考核的參照。
執法觀念要符合民生需求
組建市容警察,統一城管立法,根本目的是構建和諧城市。其實,小販們是在依靠自己的勞動為自己謀得在城市生存的權利,與此同時也方便了市民。網絡惡搞中民意一邊倒地站在城管的對立面,不能簡單地看成是民眾天生同情弱者,事實上市民的生活也需要有序擺攤的小販。所以城管與小販矛盾的根源,表面上看來是城市各階層利益沖突的集中表現,實質上表明現有的市政公共服務設施不能滿足市民生活的需要。
如果我們繼續漠視城管與小販之間矛盾的真正根源,不樹立科學發展的城市管理理念,就不可能化解政府與小販之間的矛盾。因為即使是以所謂文明的方式去終止小販的生意,實質上還是剝奪了小販的生存權,小販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的。也就是說,如果繼續以“貓捉老鼠”的思路來管理和阻止小販,其結果往往是既不能從根本上杜絕無序擺攤,還給城市的治安環境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網絡惡搞城管,折射出民意對城市管理真正的需求:以人為本。城市管理的核心,是“便民”而不是“治民”,即應該合理地規劃城市的各個功能分區,讓各種便民服務點多起來,讓城市的各色人等安居樂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盲目追求形式上的簡單明了、整齊劃一,對什么都一刀切,固然方便了管理者,卻讓市民少了許多便利。如果以疏代堵,引導小販規范經營,就能既照顧到市民生活方便,又為小販們提供了一條謀生之路。
值得欣慰的是,黨和政府已經注意到了網絡惡搞城管所折射出的民生訴求。目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者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民生大于市容。比如南京將對路邊擺攤設點實行“有限度”的開禁。這一充滿“人性化”的新《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已經通過,即將施行。未來的“城管”不僅是城市的事,大量城鄉接合部也將被納入管理。這部條例是11年來第一次大范圍的調整,其中關于擺攤設點內容的規定在全國是首例。開禁后,包括早餐攤、夜排檔、修鎖修車攤、書報亭等在內的攤點,全市將達1萬多個。這些攤點將完全合法化,除收取少量搭建大棚的成本費及衛生費外,原則上不收費。如果各地都能像南京這樣,把小販納入有序管理,從衛生監督到商品質量都嚴格把關,并降低小販的經營成本,滿足市民的生活需求,還需要城管和小販玩兒“貓捉老鼠”的游戲嗎?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標志、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戶外廣告牌匾、城市照明、園林綠地及公園、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施工工地及交通運輸工具容貌等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靜樂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本縣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負責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事業應當納入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預算、優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七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文明執法。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縣城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條城市道路(橋梁)管理
(一)為了限制超高、超重、超長及其它有損城市道路的車輛通行,在縣城主干道路口設立限高架,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日常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二)道路鋪裝率為100%,主次干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應用滲水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三)交通標示、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公交站牌、地名標牌保持完好,隨損隨修;
(四)臨時停車場(站)應設置標志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五)城區內原則不批準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應逐步移入地下;
(六)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構)筑物;
5、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設置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對已設置的,一律拆除;
6、擅自在城區街道兩側或公用場地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7、禁止私占便道、擺攤設點、流動經營、洗車、亂停亂放各種車輛或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
(七)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臨時占道不超過30天;基建施工臨時占道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應重新審批。竣工3日內清理場地,修復路面。應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需臨時占道,應在搶修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城市建(構)筑物及公共設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單位或個人要定期進行清洗粉刷、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柵欄、綠籬、花壇(地)、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清潔、美觀;
(四)城區內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保持整潔;
(五)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行為: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3、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
4、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等擅自改建、擴建或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5、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屋頂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物品;
6、在臨街建(構)筑物、設施(護欄、路站牌、電桿、路燈桿、變壓器、公共廁所、書報廳等)、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噴涂或貼掛、設置宣傳品;
7、停車場(站)、郵箱、電話亭、書報亭、宣傳欄(窗)、地名標牌等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
第十一條臨街店鋪管理
(一)商場(店)、餐館不得門外經營;
(二)臨街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不得無下水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改變經營內容或停業;
(三)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應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在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街道公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幔、條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牌匾或戶外廣
,張掛宣傳標語;
(二)大型商場(店)、酒店等商業經營性建(構)筑物,屋頂可設置霓虹燈店名牌匾;
(三)商場(店)、酒店、餐館等店牌,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二層窗口下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幛房屋設置與主體建筑相協調、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單位開業、慶典等重大臨時活動,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懸掛橫(豎)幅、充氣彩門等,需經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按批準期限和要求懸掛;
(五)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店名牌匾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范準確、字跡圖案清晰、完整,無錯別字和缺字漏字;對于破損的廣告牌匾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六)依附電桿設置,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牌匾的一律拆除;
(七)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三)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四)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
(五)在綠地綠化帶上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六)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標語、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行為;
(七)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廢物;
(八)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
(九)將寵物帶入綠地廣場,糞便污染綠地廣場;
(十)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封閉作業,場內物料堆放整齊,臨街外墻應作美化處理;
(二)經批準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三)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工地,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1.5米的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裝置,并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四)經批準臨街裝修、裝飾臨時施工的,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2.5米的隔離封閉裝置;
(五)建筑施工(裝修、裝飾)、拆遷產生的渣土、棄料或其它廢棄物要及時清運,不得存放;
(六)禁止施工工地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沿途拋撒。
第十五條環衛設施管理
(一)道路、廣場、街道、公園、車站、集貿市場、商場(站)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二)城區生活垃圾站(點)設置合理,封閉運行;
(三)果皮箱、垃圾站(點、桶)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完好、整潔;
(四)沿街公共廁所原則上必須對外開放,公共廁所室內外衛生清潔,無尿堿、惡臭;
(五)禁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設施、場地。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到垃圾站(點)。
第十八條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統管統運,不得隨意傾倒,更不得傾倒在環城路沿線。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核準從事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處置。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三)餐飲廢棄物向城市排水管傾倒;
(四)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橋梁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六)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散;
(七)未經批準在市內擅自飼養家畜家禽。
第二十條凡有降雪、結冰,臨街單位及居民要及時清除各自門前衛生責任區至道路中線的積雪和冰塊,并清運到指定地點,嚴禁在人行道和街上堆放積雪,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雪中。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一倍以下的
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貼掛、設置宣傳品的;
(三)在臨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的,或雖經批準飼養但未設置保潔防護設施的;
(五)栽培、整修樹木花草,未及時清理枝葉、渣土的;
(六)造成自來水、污水、糞便外溢或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時清運的;
(七)各種經營性攤點,不及時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或者不按規定清運垃圾、糞便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
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三)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撒的;
(四)臨街施工不設護欄、不作遮檔,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現場的;
(五)未經批準私占便道及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四條對下列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和設施,按照《山西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其所屬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部門組織強行拆除,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擅自改造,擴建或安裝防護欄的;
(二)臨街建(構)筑物的污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三)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的;
(四)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不按規定時限清洗粉刷、維護的;
(五)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或亂貼、亂寫、亂畫不及時清洗修復的;
(六)臨街住宅樓新開設餐館,無下水開設餐館的;
(七)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
(九)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十)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
(十一)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害盜竊綠化設施的;
(二)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的;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的;
(五)擅自砍代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的;
(六)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的;
(七)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樹木,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
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拆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裝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擅自處
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散或堆放生活、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拒絕、阻礙城市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既不復議又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關鍵詞]商場(店)書店衛生審查審查要求
商場(店)書店種類繁多,按經營方式可分為綜合性、專業性、展銷性和自選性等。其特點是:人群密集、流動性大、接觸頻繁、健康狀況復雜且互相影響,一旦建筑設計達不到衛生要求,便會為疾病的傳播創造了條件。作為商場(店)書店場所,在結構設計上往往采用大跨度、長進深的建筑形式,因此,一旦建筑設計達不到衛生要求,如采用以上的設計建筑形式,采光系數相應變小,室內空氣極易受污染、渾濁。因此,搞好該類場所的預防性衛生審查,對改善場所的衛生質量,保障顧客和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都具有重要意義[1]。現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結合歷年工作實踐實際情況,提出商場(店)書店場所預防性衛生審查項目和要求,具體審查內容和要點包括:規劃、選址、建筑設計;通風換氣采暖;采光照明;衛生間;建筑裝飾材料衛生;附屬建筑設置。
1規劃、選址、建筑設計
根據建設項目的批文、規劃圖紙、設計任務書等材料,結合現場勘察,重點審核其申報材料中的選址、平面布置、污染影響等是否符合功能區劃分原則。審查中,對各功能場所圖紙設計中的平面設計圖及施工裝修圖的審查,是預防性衛生審查的關鍵環節,應結合現場情況審查。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原則,大中型商場(店)書店場所應設置在交通便利的商業區,小型商場(店)書店場所應分布于居民住宅區,以服務半徑500~1000m為宜。
該類場所建筑審查以營業廳為主體,設計時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寬敞。其凈高應根據規模、商品種類、銷售量具體情況而定。通常小型的商場(店)書店凈高不低于3.8m,中型的不低于4.5m,大型的不低于6m。進深與窗上緣高度比例,單側采光2.5:1,雙側采光5:1為宜。
大中型商場(店)或綜合商場(店),應將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農藥、油漆、化學試劑等商品分設各功能區分別審查,分單獨售貨區(室)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通風換氣采暖
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盡量利用自然通風。營業廳面積在800m2以上的大中型商場書店應設有管道,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送風系統的進風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清潔地帶,保證每小時換氣3~5次,總風量每人每小時不低于40m3。有空調裝置的每人每小時新風量不低于20m3。
大中型商場(店)書店及有條件的小型商場(店)書店應采用集中式供熱或安裝空調裝置。營業廳的氣溫以18~22°C為宜,冬季最低不應低于16°C。
3采光照明
營業廳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數應不小于1:6。離地面高度在0.5m以下的采光面積因其對室內工作照度影響極小,故不計入有效采光面積。采光口上面有效寬度超過1m的外廊和陽臺等遮擋物時,其采光面積按70%計算。當利用水平天窗采光時,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面積的3倍計算。
營業廳照明應均勻、穩定、不眩目,以顧客視野內不出現發光體為原則,光源接近日光光譜。柜臺面照度不低于100lx,以保證顧客對商品的辨別,防止從業人員視覺疲勞,工作效率降低。
4衛生間
營業面積在800m2以上的,應設衛生間。
多層樓的衛生間可設在樓上各層,并有完善的上下水系統,室內有洗手盆設施。廁所應有獨立完整
的通風排氣系統,以切實做到使用中清潔無異味。衛生間的建筑設計、裝修材料要求同旅店業[2]。
5建筑裝飾材料衛生
建筑裝飾材料的衛生審查同旅店業[2]。應注意的是營業廳吊頂不得使用含玻璃纖維的建筑材料,應有較好的防寒、防暑、隔熱、防潮性能。墻壁、天花板應采用白色反光材料,增加光反射。門窗玻璃應選用透光性好的平板玻璃。
6附屬建筑設置
營業面積在800m2以上的,應設休息室,室內有洗手盆設施。其它附屬建筑設置包括休息室、吸煙室。休息室的面積可按人均0.2~0.3m2,吸煙室應有獨立的通風排氣系統。
7結語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今后商場(店)書店的建筑規模必將越來越大,多功能場所越來越多,綜合性越來越強。上述6個方面的內容和要求,可以滿足衛生執法需要,進而保證了審查工作全面、規范、有序地開展。
預防性衛生審查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有很強的政策法規性。因此,衛生審查的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是審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基本法律要件[2~3]。
由于預防性衛生審查是綜合性科學技術工作,有多科學性的知識結構特點,因此,衛生監督員必須很好地學習和掌握有關流行病學、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統計學、環境、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水文、城鄉規劃、建筑設計、建筑裝飾材料等相關專業基本知識,并有機結合,才能適應、做好預防性衛生審查工作。
參考文獻:
[1] 韓惠中.預防性衛生監督[M].北京:學苑出版社,1992.
尤勇認為,《計劃》是在北京加快建設世界城市,加快發展方式轉變的大背景下出臺,意在鞏固擴大“綠色奧運”成果,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與資源環境約束新挑戰,全面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首都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計劃》總體框架分為六部分,最主要內容可概括為“3910”,即構建綠色生產、綠色消費和綠色生態三大體系;實施九大工程;完善十項機制。通過《計劃》實施,要使北京的綠色生產特征進一步凸顯;綠色消費體系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資源能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
《計劃》明確提出發展的總體目標,并把總體目標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到2012年:通過構建生產、消費與環境三大體系,實施九大綠色工程,完善十項保障機制,為把北京建設成為綠色現代化世界城市奠定堅實基礎。二是到2020年:經濟發展方式實現轉型升級,綠色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弘揚,宜居生態環境基本形成,將北京初步建設成為生產清潔化、消費友好化、環境優美化、資源高效化的綠色現代化世界城市。
打造三大體系全力建設綠色北京
《計劃》提出構建三大體系即:綠色生產體系、綠色消費體系和綠色環境體系。這三個體系各有其豐富內容。
綠色生產體系:振興發展高端產業。深化實施清潔生產,淘汰退出劣勢產業。
振興發展高端制造業包括四個方面。首先要提升服務業發展品質。《計劃》提出,要加快發展生產業;大力發展生活業;著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重點培育低碳服務產業;同時,要積極發展總部經濟。其次,要推動制造業結構升級。要做大做強移動通信等重點領域;集中精力發展研發設計等產業高端環節。第三,加快培育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要重點研發電動汽車等技術和裝備,促進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等關鍵技術的研發和工程化服務能力,培育扶持一批產品和技術綜合解決方案提供企業。第四,要重點發展都市綠色農業。積極支持籽種農業等業態;重點發展現代花卉等。農業發展列入《計劃》中,不僅使綠色生產內涵更豐富,也使綠色生產體系更完善。深化實施清潔生產。《計劃》提出,鼓勵企業建立健全從項目建設到產品開發設計、生產經營、銷售服務全過程綠色管理體系。要廣泛開展清潔生產,包括要完成首批重點污染源企業及其他210家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并試點推進服務業等行業清潔生產審核。
淘汰退出劣勢產業。繼續做好企業搬遷調整工作,調整制定本市限制發展的產業與技術目錄;加快改造淘汰落后設備工藝等。
綠色消費體系:打造綠色政務,倡導綠色商務,營造綠色生活。
打造綠色政務,包括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推廣電子政務、推行綠色辦公三個方面。《計劃》提出,要研究出臺本市政府綠色采購實施細則,優先將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設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等。
倡導綠色商務,《計劃》鼓勵開展綠色營銷,搭建綠色物流體系,并覆蓋商務過程始終;支持新興服務業態的發展。
營造綠色生活,在生活方式、消費行為和文化理念方面都注入“綠色”概念。《計劃》提出,引導市民選購環保建材、綠色家具、綠色照明、節水器具等產品;鼓勵市民選購小排量、低排放汽車等。
綠色環境體系包括三方面工作:完善綠色空間,改善水域環境,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在完善綠色空間上,《計劃》提出要培育生態友好型綠色產業,促進山區溝域經濟發展等內容;在改善水域環境上,《計劃》提出,加強水源地保護,提升水系服務功能,美化城市水體景觀,水成為城市靈魂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參與要素的思想在《計劃》中得到更清晰展現;在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上,《計劃》提出強化噪聲管控,推進室內家居環境污染治理。
實施九大工程提升綠色發展承載能力
為切實推動綠色北京建設,有效構筑三大綠色體系,北京要根據三大體系建設要求,突出階段重點,推進實施一批重大項目。通過重大項目的帶動作用,全面提升綠色發展承載能力。這九大工程包括:清潔能源利用,綠色建筑推廣,綠色交通出行,節能環保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廢棄資源綜合利用,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循環型水資源利用,城鄉綠化美化,綠色典范打造工程。
清潔能源利用工程。要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計劃》提出太陽能集熱器利用面積達700萬平方米;建成一批重點示范項目。同時,完善能源輸配網絡,提高電力在終端消費中的比重;開展智能電網試點,重點推進示范項目建設;推進遠郊新城和有條件的重點鎮通燃氣。推進能源清潔化利用,基本完成新城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啟動能效電廠工程。
綠色建筑推廣工程。強化新建建筑節能標準。研究制訂并執行高于國家的地方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推廣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為重點,打造一批主題鮮明的綠色建筑典范。深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完成千萬平米既有住宅、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完成400棟大型公建用電分項計量和動態監測;完成3000萬平米既有建筑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重點推進公共機構節能改造。出臺政府機構節能指導意見。
綠色交通出行工程。要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系統。繼續加大軌道交通建設,到2012年總里程達到420公里;實施一批道路微循環工程和交通設施改造項目;增辟公交專用道,完善線網功能結構。積極推廣新能源環保汽車,加快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設慢行交通系統,將自行車納入全市交通規劃。逐步完善智能交通體系。
節能環保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工程。加快推廣節能減排新技術。大力推廣節能型中央空調、變頻電機等能效技術產品;全面推廣節能環保新產品。廣泛推廣能效等級Ⅱ級以上空調、冰箱等十類產品;繼續推廣高效照明產品。全市公共機構及居民家庭基本實現綠色照明。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工程。完善廢舊資源分類收集體系。加快建設一批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穩步推進污泥處理設施建設,發展資源回收利用產業;持續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重點支持廢舊家電、園林廢棄物等一批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完善廢物交換信息網絡。
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程。嚴格控制鍋爐排放污染;加強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適時推動新購機動車尾氣排放執行國V標準。逐步建立機動車尾氣遙測網絡;加大工業廢氣和揚塵污染治理力度。
循環型水資源利用工程。加強水源保護力度,全面推動全市83條小流域生態清潔治理;持續開展節約用水。提升污水處理水平。擴大再生水利用,推動工業中再生水的利用比例達到30%;推進六環路以內建筑
工地利用再生水、施工降水替代自來水;加快推進再生水配套管網建設。
城鄉綠化美化工程。鞏固山區綠色生態屏障體系,構筑平原綠色生態網絡體系,完善城市綠化生態景觀體系。在現有34處郊野公園建設基礎上,繼續建設一批郊野公園;全面實施11個新城濱河森林公園,啟動42個重點鎮休閑公園建設。
綠色典范打造工程。要建設綠色發展示范區。鼓勵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部分高端產業功能區打造成為低碳示范園區。推進市級循環經濟試點。建設形成3-5個生態示范園區;推進30-50個循環經濟試點企業建設。樹立宣揚綠色消費典范。
完善十項機制提升政策綜合保障能力
為確保“綠色北京”建設順利開展,《計劃》還包括十項保障機制,這十項機制是:組織領導、法規引導、標準準入、價格調控、財稅金融、科技支撐、市場服務、評價考核、協調協作以及社會參與機制。
組織領導機制。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綠色北京”建設協調工作,重點解決在實施行動計劃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制定相應政策,確保行動計劃順利實施。各區縣、各部門將“綠色北京”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細化分解相應建設任務,通過整合和統籌全市資源,形成“綠色北京”建設合力。
法規引導機制。《計劃》提出,要修訂《北京市城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制定出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積極推進濕地保護地方立法;嚴格執行《北京市實施辦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綠化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落實《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編制《綠色北京中長期建設規劃》;繼續研究大氣污染防治的系統性規劃與階段性措施;研究出臺促進綠色市場、綠色消費、資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制訂節能減排獎勵政策。
標準準入機制。《計劃》提出,要研究制訂綠色產業準入標準,嚴格控制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研究碳排放指標和計量、交易等相關標準體系;研究制訂主要耗能產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完善固定資產投資節能審查制度,探索能效評估機制;建立智能交通系統建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研究綠色低碳產品認證、監管機制;推動開展節水型產品認證工作;探索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在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區等領域的試點應用。
價格調控機制。《計劃》提出,研究落實促進風力發電、垃圾發電、太陽能發電電價政策;對本市限制或淘汰行業實行高水價和再生水低價利用雙向調控;健全熱計量收費機制,逐步推行分戶計量;逐步建立超定額加價,能源級差價格機制;建立垃圾產生單位排放登記制度,適時調整垃圾收費標準;全面推廣脫硫加價政策,研究制定脫硝加價政策;推動實施分時段、分區域的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
財稅金融機制。《計劃》提出,每年安排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綠色北京建設;研究制定高效節能產品推廣使用補貼政策;研究探索農村地區清潔能源使用財政補貼政策;建立北京市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加快推動北京環境交易所、中國林權交易所等要素市場建設;加大對新能源及節能環保產業金融授信服務支持;積極支持發行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集合債券。
科技支撐機制。《計劃》提出,充分利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惠政策,加大對新能源、節能環保產業技術研發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對中關村自主創新綠色產品采購力度;對企業承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中心給予配套資金支持;重點建設一批節能減排公共技術研發服務平臺;加強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標準聯盟、技術聯盟、產業聯盟的建設;繼續年度節能節水減排新技術新產品推廣計劃。
市場服務機制。《計劃》提出,要研究出臺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指導意見;引導公共機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探索節能量和節水量指標交易;研究制定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規范林權交易;培育扶持一批節能減排市場服務機構;搭建企業清潔技術交流和能源消耗等信息共享平臺。
評價考核機制。《計劃》提出,逐步將“綠色北京”建設相關指標納入現有節能減排考核體系,建立統一考核機制。完善統計制度,加強能源消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指標的科學統計;建立重點污染源動態監測平臺;加大相關領域監察執法協調力度。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防治洪澇災害,改善、保護城鄉水環境,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滯洪區、蓄洪區、灘地、沙洲)的整治、保護、利用等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港口,同時適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規。
本市城鎮規劃區的內河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
第四條本市河道管理實行科學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的整治、維護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對河道內的現有耕地進行退耕還水、還草,保護好灘地植被。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享有制止和檢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七條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排澇、環境保護、通航標準以及有關技術規定,符合自然生態要求,并與人文景觀相協調。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八條河道整治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的調整,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河道整治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實施,依據河道監測資料對整治方案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治河道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門和航務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汛期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占用后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根據需要優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資倉儲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讓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應當重點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設施建設。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十三條河道管理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防洪通道及護堤地;
(二)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規劃兩岸堤防走線之間的行洪區確定。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松花江干流*江南城區西起顧鄉堤段,東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條線,迎水面自堤腳起100米以內,為護堤地范圍;背水面不劃定護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護區進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他堤段和其他河流護堤地范圍,按照《*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護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管理和使用,用于營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設河道堤防管理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工程建設,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和民用建筑、旅游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建設單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查手續,應當在建設項目審批立項前,或者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手續前進行,并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及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范圍或者穿越河床的,在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河道監測資料,對該工程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批。
建設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批準文件、設計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等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文件及工程設計、度汛措施進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工程竣工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各類工程及臨時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殘渣、引道、圍堰,平整河床,恢復原貌。
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在堤身及護堤地內修建的涵閘、泵站,埋設的穿堤管線、纜線等構造物及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制定汛期防洪預案,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確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二十二條在行洪區內開發利用土地、灘地、沙洲,設置砂場,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河道整治規劃,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陸域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限制車輛通行的堤防,除防汛、搶險、緊急軍務、消防、公安、環保監測等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
在非指定碼頭,除防汛、搶險、公安、海事、航道等公務船只外,其他船只不得擅自停靠。
在高水位期間,機動船只靠近堤壩時,應當減低船速,防止水浪沖擊堤壩。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堆放物料;
(二)在灘地和冰面設置游樂及為其服務的設施;
(三)爆破、鉆探、挖洞、打樁、開渠、挖筑漁池等;
(四)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傾倒礦渣、煤灰、殘土、垃圾等廢棄物和帶有雜物、融雪劑的冰雪;
(二)種植高棵樹木、農作物(護堤林、防浪林除外);
(三)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建房、打井、埋葬、曬糧、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
(五)損壞防洪工程、水文監測、防洪照明通訊等設施;
(六)擅自砍伐或者損壞防浪、護堤林木;
(七)在各種水利標志附近設置障礙物;
(八)搬動、破壞護坡石,在堤頂、堤坡插釬;
(九)其他有礙河道治理、防洪安全及水文監測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松花江、牡丹江、拉林河、呼蘭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內,其他江河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內為堤防工程保護區。
在堤防工程保護區內,不得擅自鉆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特殊情況需要鉆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并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安全處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和截留。
第二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河道工程養護,保持河道的整體功能,有計劃地營造護堤護岸林草,保護灘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
第四章采砂管理
第三十條河道內采砂(含取土)實行統一規劃。采砂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分級制定。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符合環境保護、防洪安全和航道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采砂:
(一)堤防迎水面50米以內;
(二)河床凹岸、堤防險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邊100米以內;
(三)鐵路橋及國家級公路橋、引道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內;一般公路橋、引道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內;
(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內;
(五)攔河閘壩、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內;
(六)水文測驗斷面和設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內;
(七)跨河道電纜、高壓線的塔(桿)及穿河道管線上下游各200米以內。
第三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實行一戶或者一船一證的許可制度。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砂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采砂許可應當采用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三條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地點、范圍、深度、開采量、開采期限、作業方式實施開采,隨采隨運;
(二)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對開采后的河床及時平復,保持平順,無坑無坨;
(三)在采砂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四)將采砂許可證正本留存在采砂地點備查;
(五)不得出租、轉讓、出售《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砂場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經批準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砂區域進行監測,并根據區域內河道變化狀況及時調整采砂區域和采砂量,保障河道安全、暢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礙;對有第(一)項所列行為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第(二)、(三)、(四)、(五)項所列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帶有雜物、融雪劑的冰雪,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埋葬、曬糧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廢棄物,種植高棵樹木、農作物的;
(三)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建房、打井、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四)損壞防洪工程、水文監測、防洪照明通訊等設施的;
(五)擅自在灘地和冰面設置游樂及為其服務的設施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或者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挖洞、打樁、開渠、挖筑漁池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或者在禁采區采砂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暫扣采砂設備,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對前款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后,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采砂設備。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或者未對開采后的河床進行平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采砂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改正,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采砂許可證正本留存在采砂地點備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出售《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砂場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侮辱、毆打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維護娛樂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娛樂場所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于0.4米,寬度不小于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于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保障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
警示標志式樣、規格、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第四章經營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名簿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從業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地址;
(三)從業人員具體工作崗位、職責。
外國人就業的,應當留存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統一佩帶工作標志。
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
營業日志應當詳細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營業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對確因記錄錯誤需要刪改的,應當寫出說明,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巡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巡查一次,巡查區域應當涵蓋整個娛樂場所,巡查情況應當寫入營業日志。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對發生在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
第五章保安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并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并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娛樂場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安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
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第三十一條在娛樂場所執勤的保安人員應當統一著制式服裝,佩帶徽章、標記。
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儀表整潔、行為規范、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六章治安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并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
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升降。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