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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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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方案

    第1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秩序,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互聯網協議(IP)作為主要技術形態,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通過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開辦、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集成、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攝影機、攝像機、錄音機和其它視音頻攝制設備拍攝、錄制的,由可連續運動的圖像或可連續收聽的聲音組成的視音頻節目。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第五條國家鼓勵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國際互聯網傳播視聽節目。

    第二章業務許可

    第六條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應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按照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業務類別、接收終端、傳輸網絡等項目分類核發。

    業務類別分為播放自辦節目、轉播節目和提供節目集成運營服務等。

    接收終端分為計算機、電視機、手機及其它各類電子設備。

    傳輸網絡分為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

    第七條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不得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

    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依法享有互聯網新聞資格的網站可以申請開辦信息網絡傳播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辦信息網絡傳播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

    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市、計劃單列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可以申請自行或設立機構從事以電視機作為接收終端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集成運營服務。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辦此類業務。

    第八條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電總局確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總體規劃和布局;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三)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設備、場所及必要的專業人員;

    (四)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五)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服務信譽、技術能力和網絡資源;

    (六)有健全的節目內容審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業務類別(自辦節目、轉播、集成等)、播出標識(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專用標識)、傳播方式(頻道播出、點播、下載定制、輪播、數據廣播等)、傳輸網絡、傳播載體、傳播范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集成內容等;

    (二)《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三)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內容規劃、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監管部門提供監控信號的監控方案;

    (五)人員、設備、場所的證明資料;

    (六)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與開展業務有關的證明(網站注冊文件、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許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申請人為企業的)。

    第十條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書面材料,經逐級審核同意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的,廣電總局予以頒發《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十一條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有權作出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應于期滿六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三條獲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持證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開辦主體、業務類別、標識、傳播方式、傳輸網絡、傳播載體、傳播范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和集成內容等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

    第十四條持證機構變更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及許可證載明的開辦主體、業務類別、標識、傳播方式、傳播載體、傳播范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和集成內容等事項的,應提前六十日報廣電總局批準并辦理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手續。

    持證機構地址、網址、網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廣電總局備案并辦理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持證機構應當在領取《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九十日內開通業務。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開通,應經發證機關同意,否則按終止業務處理。

    第十六條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需終止業務的,應提前六十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公告注銷。

    第三章業務監管

    第十七條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視聽節目,限于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以及經批準的新聞網站制作、播放的節目。

    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影視劇類視聽節目,必須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公映許可證》。

    第十八條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應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禁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有以下內容的視聽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持證機構應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實行節目總編負責制,配備節目審查員,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信息網絡的經營機構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傳播視聽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持證機構應當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轉播視聽節目,只能轉播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信息網絡鏈接或集成視聽節目,只能鏈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機構開辦的視聽節目,不得鏈接或集成境外互聯網站的視聽節目。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設立視聽節目監控系統、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加強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

    持證機構應當為視聽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持證機構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四)傳播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服務的;

    (六)未按規定保留視聽節目播放記錄的;

    (七)利用信息網絡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第2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關鍵詞】城市形象 網絡傳播 整合傳播

    當前加強城市形象網絡傳播,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已經成為一種世界城市發展潮流。良好的城市形象所帶來的好處是多方面的,不僅美化了城市,帶給居民良好的生活感受,提高了居民對城市的滿意度,而且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和外資來到城市,為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提升整個城市的綜合競爭力。這對于我國目前正在轟轟烈烈進行的城市化運動來說,無疑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和現實意義。

    網絡媒體特點及其在城市形象傳播中的重要作用

    所謂城市形象,是指城市以其自然的地理環境、經濟貿易水平、社會安全狀況、建筑物的景觀、商業、交通、教育等公共設施的完善程度、法律制度、政府治理模式、歷史文化傳統以及市民的價值觀念、生活質量和行為方式等要素作用于社會公眾并使社會公眾形成對某城市認知的印象總和。也就是說,城市形象是一個綜合的概念,作為一個系統展現在世人面前,這種形象要通過一定的傳播途徑而被人所認可。同樣,傳播也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借助種種手段與資源,不僅包括電視、廣播、書籍、報刊、雜志等等信息傳播媒介,還包括諸如各種展會等為代表的大型活動,以及人際傳播途徑等。目前,國內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形象的“整合傳播策略”上。整合傳播可謂是當今傳播策略的一大趨勢,其通過集中各個資源的優勢而達到最優傳播效果。網絡媒體是整合傳播途徑的重要途徑之一,與傳統媒體及其他形式相比,網絡媒體因快捷方便、費用低廉、受眾廣泛等特點而獨具優勢,尤其在中國網民數量空前增長的情況下,最新數據表明,中國網民數量已達4.2億,且還有進一步增加的趨勢,網絡媒體已經成為70%的網民首選的媒介,可以預見在今后城市形象的傳播過程中,網絡傳媒必將構建起一個新的規模更大的可持續發展平臺,為提高城市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發揮重要的作用。

    政府加強城市形象網絡傳播的重要意義

    政府作為城市管理者,是公共管理的主體之一,在努力構建思路尋求城市發展之時,更要從宏觀角度把握好城市的總體布局和規劃。因為城市形象和經濟發展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可以有力推動城市經濟的發展,所以城市形象現在已經越來越被政府所看重。網絡媒體在城市形象傳播中占據了優勢,為政府加強城市形象提供了渠道,其對城市發展所具有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有利于提高城市居民素質,增強凝聚力,促進社會和諧。建立起良好的城市形象并加以傳播,可以增強城市居民的榮譽感,增強了政府的號召力,有力推動和諧城市的建設。本質上來說,城市形象是全體居民共同努力的結果,既凝聚著歷史,又融入現代,是一個地方居民心中的“根”。城市形象關系到人們的審美視覺,更關系到人們的自我認同感。通過網絡形象傳播,好的城市形象深入人心,在增強居民凝聚力的同時也可以激勵士氣,進而內化為人們的歸屬感、認同感和責任感,從而建立起一個和諧而穩定的社會。

    有利于展示城市文明,增強吸引力,推動經濟發展。政府是城市公共管理的主要參與者,負責整個城市的規劃建設,目前來說政府工作的好壞缺乏一個具體的參考標準,而城市形象無疑是提高政府工作形象、展現城市發展成果的最有效途徑。通過努力樹立起城市的良好形象,并利用網絡傳播予以推廣,打造城市地方特色,積極展示城市文明,可以明顯增強城市的吸引力,推動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健康快速發展。

    有利于加強城市的規劃和管理,推動城市建設更加合理。城市形象代表了城市整體化的精神和風貌,是城市的理念形象、行為形象、景觀形象的集合體,它既是城市的人和物所構成的有機整體,也是城市國際競爭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良好的城市形象是以良好的城市規劃建設為前提的,國際化的城市往往都有科學合理的規劃藍圖,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城市形象網絡傳播也為城市的科學規劃建設提供了一個契機。政府應該掌握好城市形象網絡傳播規律,將城市現有資源、人力等要素統一起來,做好城市規劃建設工作,以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

    政府在城市形象網絡傳播中存在的問題

    與國外城市諸如多倫多、亞特蘭大、愛丁堡等相比,雖然我國目前大多數城市都越來越重視城市形象的塑造和傳播,也取得了一些可喜成就,但是,我們在研究城市形象網絡傳播方面起步較晚,理論體系不夠完善,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下面重點探討和分析城市形象網絡傳播中存在的不足。

    網絡專業化人才缺乏。網絡媒體畢竟屬于一種新興的事物,對其駕馭和應用需要更多懂技術、懂網絡、懂傳播、懂策劃的專業化人才。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它為城市形象傳播提供寬廣舞臺和有效渠道的同時,也對城市形象的傳播提出了空前的挑戰,沒有專業化人才作保障,說不定會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不過由于我國對城市形象的研究和開展較晚,這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缺乏,尤其是在負責城市形象塑造與傳播的政府管理部門中,亟需培養和引進大量善于利用網絡媒體進行城市形象傳播的專業化人才。

    對網絡傳播的重視程度不夠。相比于傳統媒體,尤其是電視媒體,政府在城市形象傳播上對網絡媒體的重視程度還不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資金投入上,網絡傳播宣傳資金有限,這固然有網絡媒體費用低廉的原因,但主要是還是反映了重視程度的問題;其次是在側重點上,首選電視報刊而輕視網絡,電視節目中關于城市形象的廣告宣傳片越來越多,報刊雜志也有,卻很少有政府主動在網絡上做宣傳;再者,在理論研究上,現在所制作的城市形象宣傳片主要還是針對電視媒體和報刊雜志媒體而做的,沒有真正為網絡媒體而打造的形象宣傳,這說明網絡傳播受重視程度確實很低。

    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網民的日益增多,網絡的日益發達,帶來了網絡媒體的發達,很多事情剛剛發生就被第一時間傳到網絡進而引發群眾的熱議,而傳統媒體則需要足夠的反應時間。社會的發展帶來很多矛盾的激增,現實社會中發生的突發事件也越來越多,這些事情可以在網上被無限放大和轉載,一旦處置不當,則無疑會對城市形象的塑造和傳播帶來負面影響。

    策劃性與豐富性欠缺。有些地方政府也意識到了網絡傳播的重要性,在各個城市的門戶網站、新聞網站或者商業網站中逐步增加關于城市形象的內容,但是這樣做的出發點往往還是基于招攬投資或者開發旅游的目的,不能從一個城市形象的角度有計劃地做宣傳,所以總體來說,目前網上關于城市形象的信息內容既缺乏系統的策劃性,又缺乏應有的豐富性,主要是以旅游推介為主,而少有關于城市人文、歷史、經濟、社會等方面系統的、整體的策劃,因而很難給受眾留下關于城市的深刻印象。

    政府加強城市形象網絡傳播的對策思考

    加強重視,加大投入。當前政府在城市形象網絡傳播方面最迫切要做的就是改變觀念,增強對網絡的重視程度,只有重視到位,才能認識到其重要意義,才能夠相應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才會對其給予政策資金的傾斜,推動城市形象網絡傳播的發展。

    加強策劃,豐富內容。無論通過什么方式和渠道進行城市形象的傳播,電視雜志等傳統媒體也好,網絡媒體也罷,最重要的還是內容的策劃。良好的策劃,豐富的內容,才能讓城市形象的網絡傳播真正發揮作用,收到實效,從而構建立體化城市形象網絡傳播模式。

    采取措施,培養人才。人力資源是當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之一,在網絡傳播領域,因為技術的先進性,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是良好的計劃和策略得以制定和執行的保證。而且,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可以做出好的方案設計,對于提高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下一步的建設中一定要注意人才隊伍的培養,建成一批懂網絡語言、善于應用網絡媒體的城市形象傳播隊伍,更好地促進城市形象的網絡傳播。

    第3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關鍵詞:計算機病毒;網絡傳播;病毒防御技術

    1、前言

    由于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越來越多網絡病毒通過網絡全球互聯的方式在各個網絡系統內進行傳播,進而逐漸變為危害當前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最大威脅。世界范圍中,對于計算機網絡病毒的理解普遍包絡兩種:從狹義的角度來說,計算機網絡病毒僅僅只能在計算機網絡內存在,即有效使用計算機網絡結構以及體系做起建立合適的傳播機制、方式與途徑,并且病毒針對的核心對象也只是網絡層面;從廣義的角度來說,不論該病毒針對的具體對象是網絡還是計算機,若其能夠存在與網絡層面傳播,并產生破壞,就能夠將其叫做計算機網絡病毒。

    2、計算機網絡病毒傳播模式

    2.1計算機病毒

    計算機病毒是隨著計算機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的一種對于計算機技術中的網絡技術、網絡中的用戶的個人信息、用戶的公司或者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相關的襲擊以及入侵,對用戶的計算機系統進行相關的擾亂與篡改的一組指令的相關代碼。最易傳播的途徑是網絡,其次是U盤,再次是光盤,由于硬盤一般在機器內,不會傳到其它電腦上,除非是把有毒的硬盤換到其它機器上。傳播是通過網絡,可以通過系統漏洞,IE,辦公軟件漏洞,無需運行病毒服務端,直接可以獲得最高權限,從而控制對方機器,還有一類網絡攻擊是在提供互聯網服務的主機(一般通過網頁方式),在被訪問的網頁中植入病毒或惡意代碼,客戶通過訪問這種頁面就會中毒,傳播面很大(知名網站的訪問量也很大),一天之內(也可能更短)可以傳播到全世界。其它的傳播模式是通過E-MAIL,在圖片中植入木馬等方式用得也多,不過危害面比第一種稍小,第一類網絡傳播途徑中,還有一種所謂的“釣魚”網站,就是不法分子通過收買,自建一個網站,偽造一個某官方網站(一般客戶看不出真假),通常是一些游戲、銀行、購物網站被仿冒,目的是為了騙取賬號密碼,賺取錢財或個人隱私!受害面也大[1]。計算機網絡病毒愈演愈烈,破壞性與日劇增,越來越猖狂,對社會的發展造成了極在程度上的破壞,嚴重的威脅到了我國互聯網絡的應用與發展。

    2.2網絡病毒的多種傳播方式

    如今,各種計算機網絡病毒的傳播越來越普遍,方式多樣化,涉及面廣,比如,通常用的最多的兩種傳播方式就是用Email來傳播病毒和所能掃描或能查取到的系統漏洞來傳播相關的病毒。其中,通過Email傳播網絡病毒的方式有七個步驟:第一,在電子郵件中插入有關代碼。而把網絡病毒代碼插入電子郵件中的兩種主要方式,一是用已經編好的病毒代碼插入電子郵件中,附加別的電子郵件進行傳播和將已經編寫好的代碼URL連接附加到電子郵件中,因此電子郵件的發送與接受后,計算機網絡病毒得到傳播[2]。而另一種將病毒代碼插入電子郵件的方式是尋找網絡病毒將要傳播的相關的計算機郵件的地址,將相關的病毒代碼復制到電子郵箱的發送與接受的歷史紀錄,當收到相應地的地址后病毒將發送出去。在這個過程中網絡病毒攜帶的隱蔽性不同,所以有的網絡病毒可以直接隨著郵件信息的發送而發送,有的網絡病毒則隱蔽到郵件中進行感染和傳播,或者是修改郵箱的設置和系統,然后入侵電子郵件的格式,通過這種方法來進行發送。當今社會都普遍運用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來進行溝通和交流,所以網絡病毒的傳播也會隨著這個人們普遍運用的溝通軟件來進行傳播。最后,當網絡病毒通過計算機負載到電子郵件所發送的郵件地址上后,利用多種欺騙性的方式來誘導計算機用戶進行點擊網址,從而達成入侵目的。

    2.3網絡病毒的傳播結構分析

    在大部分環境中,計算機網絡屬于一個固定連接的集合,因此在連接的角度上大部分的存在相同的結構和特點。網絡病毒的傳播過程大部分都需要載體來幫助傳播,例如E-mail。同時網絡病毒需要的各種途徑和條件又不一樣。因此,傳播環境可以分為兩個具體環境結構,隨機結構和同構混合。當病毒處于網絡內,每個節點都與其他節點相鄰,被感染的概率相同,所以每個節點很容易互相感染,但是每一個節點都沒有發生感染,都存在相同且相鄰節點也已經被感染。終上所述,網絡病毒的傳播具有連續性和確定性。該傳播模型的基礎是生物病毒,通過同構環境的根本特征來進一步設計完成,也可以稱這種模型為處于計算機網絡環境內的白箱模型,而隨機結構的實質是用戶原本固定的手段做進一步的信息交流工作。其中涉及到的個體聯系特征是各部分相鄰節點,這些部分其實是屬于計算機網絡,大部分產生的聯系事件都具有隨機性。可以將該模型的設計要求分為預報、描述和分析模型;從客觀的角度可以將該模型分為黑箱、灰箱和白箱模型[3]。

    2.4入侵監測技術

    入侵監測技術是通過監測和管制的方式來實現的,是網絡安全防衛技術的關鍵,通過對入侵監測手段加以掌控,可以使網絡安全得到較為有效的保護。入侵監測是一種病毒威脅預警系統,其通過分析計算機網絡的文件和數據流,用來監測網絡病毒代碼以及其入侵行為。通過分析網絡入侵者遺留的信息痕跡,例如登陸記錄、失敗的網頁鏈接等來比對出來自內部或外部的入侵行為,同時可以通過從網絡關鍵點或日志等文件信息搜集出相關的數據,最后綜合分析所搜集到的數據,以此監測出入侵痕跡,從而挖掘出網絡或系統中的非安全行為或即將遭到惡意入侵的征兆。

    2.5防火墻

    防火墻也可稱為防護墻,它是一種常見的網絡安全系統,位于外部網絡與內部網絡之間,采取病毒隔離等技術手段,對計算機系統具有較好的保護作用。防火墻技術能夠對網絡的數據信息進行定期監測與修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病毒的入侵行為。如若受到病毒、惡性軟件等網絡攻擊時,也可以采用防火墻的隔離特性對其進行干擾,從而保證網絡數據流傳送的安全。防火墻除了擁有過濾與網關監測技術以外,還可以采用身份強化功能和數字密鑰功能等,能較為有效的預防與抑制網絡病毒攻擊。

    3、網絡安全與網絡病毒的防御

    3.1網絡安全測評

    網絡安全測評是指利用遠程的網絡分析方法進行檢測,其更注重于網絡設備與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監測。該系統是用來測定網絡是否正在受到攻擊或受攻擊概率的大小的一種技術手段。就安全狀況特征性進行比較,該安全系統所存儲的單機病毒防御策略,是一種用來確定網絡是否正在受到某種入侵或受到某種入侵的概率有多大的技術。對于網絡已經受侵或正在受侵的行為,安全測評系統無法進行作業,它只能用來監測系統與網絡的安全狀態,以此來測定網絡是否受到攻擊或病毒入侵。防火墻或其他受侵監測系統則可以用來監測正在進行的入侵活動,當攻擊者在嘗試攻擊時,就能監測出網絡存在的安全漏洞。安全測評可以隨時監測網絡的安全,一旦出現網絡安全隱患,網絡管理員會第一時間發現安全漏洞或病毒入侵,能迅速修復系統漏洞,及時反饋于用戶,確保了網絡運行的安全。

    3.2郵件發送病毒的防御方案

    在很多政府以及科學研究單位的辦公系統里,病毒經過出現的地方,都會有使用郵件服務器當作集合的傳播地,僅僅在這樣的集中內部服務器把病毒殺掉,至于有關的郵件要經過安全過濾,就可以保證內部網絡的用戶接收到安全并且沒有病毒的郵件,加強維護內部網絡用戶的電子郵件系統的安全性,讓用戶放心。

    3.3局域網病毒的防御方案

    對于局域網來說局域網服務器要匹配預防病毒的有關軟件,特別是較大型的局域網管理中心,病毒的監控能夠讓整個網絡的病毒可以集中監控,并且在各個分支機構也匹配對應的監控,能夠讓病毒得到更全面的監控和管轄,特別是對于具有很多服務器或者工作站的網絡來說,也可采用軟件的自動發送,使管理網絡的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減輕。

    3.4廣域網病毒的防御方案

    建立在局域網防御基礎上的病毒防御系統就是廣域網。這是一種針對本地以及遠程病毒的查詢防御系統,是經過計算病毒的類型、發生次數以及發生地等有關信息的匯報總結,由單機終端病毒防御到局域網的集合監控,廣域網的總部管轄系統的防御方案是最終的。經過對于網絡傳播病毒的特征來分析與探究,使用對應的防御方案,來保證網絡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從而使網絡發揮自身的優勢,制造一個安全又健康的網絡傳播環境。

    4、結束語

    在如今的計算機網絡病毒的安全防御領域,可以有效的對病毒進行檢查測驗的技術還沒有特別完善,計算機網絡病毒對于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的發展形成了非常消極的影響。所以,對于計算機網絡病毒的傳播與防御的探究依然有必要再提高。

    【參考文獻】

    [1]魏耀斌,張群嬌,趙軍產.計算機病毒傳播的復雜網絡建模分析[J].無線互聯科技,2015,19(08):93-94.

    [2]張燕.數據挖掘技術在計算機網絡病毒防御中的應用探究[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6,04(26):174-176.

    第4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關鍵詞]互聯網 網絡傳播 信息溝

    [中圖分類號]G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09(2010)07-0097-04

    一、“知識溝”的產生和發展

    (一)“知識溝”的產生

    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出現了一個現象:在同一所學校中學習的學生,經濟條件富裕的學生和經濟條件落后的學生在學習成績和學習能力上存在一些差距。隨著學生年級的提高,這種差距呈現出逐漸擴大的趨勢。這種差距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此,美國政府推出了一個試圖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電視來縮小這種差距的方案,制作了啟蒙教育電視系列片――《芝麻街》。然而,后來有學者研究發現這個方案是失敗的。該系列片不但沒有縮小貧窮和富裕學生之間的差距,反而擴大了兩者之間的差距。因為,經濟條件較好的學生可以較多地收看該系列片,而經濟條件落后的學生由于較少或根本沒有機會收看該系列片,所以兩者之間存在差距。

    (二)“知識溝”的發展

    1970年,美國傳播學家蒂奇諾等人在一系列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知識溝”假說:“由于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更快地獲得信息,因此,大眾媒介傳送的信息越多,這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也就越有擴大的趨勢”。1974年,卡茨曼進一步提出了“信息溝”理論:新傳播技術的采用將帶來整個社會的信息流通量和信息接觸量的增大,這對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都是如此;新技術的采用帶來的利益并非對所有社會成員都是均等的,現有信息水準較高或信息能力較強的人,能夠比較弱的人獲得更多的信息;與人的能力相比,電腦等機器的信息處理和積蓄能力要強大得多,既有的信息富裕階層通過早期采用和熟練使用這些先進機器,能夠比其他人獲得更多的信息;新媒介技術層出不窮,更新換代周期越來越短,其趨勢可能是“老溝”未平,“新溝”又起。這種狀況,在新媒介的采用過程中尤其明顯。

    二、網絡傳播與“知識溝”的關系

    (一)網絡傳播的概念及其特點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作為“第四媒體”悄然興起,給人們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帶來了日新月異的變化。近年來,互聯網“飛入尋常百姓家”,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發展。網絡傳播作為一種新興傳播方式,對傳統的“知識溝”理論產生了新的影響。

    1網絡傳播的概念

    對于“傳播”這個概念,許多學者都作過各種描述和解釋。郭慶光在傳播學教程中指出:“傳播”就是社會信息的傳遞及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也就是互聯網,實際上是借助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分散在不同地理位置的具有獨立功能的計算機利用通信設備相互連接,實現各計算機資源的相互共享,從而使各個計算機發揮出更大的綜合效應。所謂“網絡傳播”簡言之,就是人們通過網絡媒體進行的信息傳播活動。

    2網絡傳播的特點

    網絡傳播有著傳統大眾傳播無法比擬的優勢:

    第一,海量信息。目前的互聯網每天有六十多萬個網絡、六百多個大型聯網圖書館、四百多個聯網學術文獻庫、五十多萬個網頁站點在為人們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各種各樣的信息和服務。網絡傳播帶來如此大的信息接觸量和流通量勢必造成社會成員之間的“信息溝”。

    第二,全球化。國際互聯網是一張遍布全球的網絡,將地球上各個角落的計算機局域網、廣域網聯結成一體,網絡傳播是沒有國界的。通過上網,網絡的使用者不僅了解到本國的情況,還能了解到世界各國的新聞和動態,在原來的信息基礎上更進了一步,而其他社會成員則固守著原有的信息沒有新的進展。

    第三,交互性。在互聯網上,信息不再是被“推”給消費者,而是人們自己將信息“拉”出來,并參與到創造信息的活動中。網絡媒體的受眾可以突破大眾傳播反饋慢的劣勢,對傳播者的相關信息作出及時反應,不僅可以及時提供反饋,還可以在傳播者原有信息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信息,比如意見、觀點、評論等。

    第四,多功能性。一般將互聯網的功能分為遠程登陸、電子郵件、論壇(BBS)、文件傳送協議等。這樣,人們不僅擁有了一個巨大的便捷的數據庫,還獲得了一個覆蓋廣泛的信息傳播的空間。人們在這個龐大的空間里傳播、碰撞,大大拓寬了人們的知識面,豐富了人們的知識水平。

    (二)網絡傳播與“知識溝”的關系

    網絡傳播的顯著特點是使受眾有一個更易于接受的流通渠道,從而降低知識獲取的難度,提高個人的知識與信息總量。

    第一,海量信息使得網絡使用者獲得大量的信息,他們通過上網接觸到經濟、政治、文化、科學、娛樂、體育等各方面的新聞,拓寬了知識面,知識儲量不斷增大。

    第二,網絡傳播的全球化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得網絡的使用者源源不斷地接受著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他們不斷地沖破文化壁壘,進行著跨文化傳播,與異域文化不斷地融合,從而開闊了眼界,增長了見識。

    第三,網絡傳播的交互性使得網絡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流,相互溝通,原有知識不斷得到更新,同時又接觸到新的知識,從而大大豐富了人們的信息量。

    第四,網絡傳播的多功能性擴大了網絡使用者和非使用者之間的信息差距。CNNIC最新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搜索引擎、電子郵件和即時通信是互聯網的基礎應用功能。目前,在人們對互聯網的使用中,搜索引擎的比例占724%,電子郵件應用率是565%。網絡媒體方面,有736%的人半年內在網上看過新聞,657%的網民表示在網上發過帖子或上傳過內容(其中半年內有355%的網民在網上發過帖或跟過帖;318%的網民上傳過圖片;175%的網民上傳過影視節目或者其他視頻內容)。網絡的使用者通過互聯網的這些功能增長了知識,加強了同外界的聯系。而網絡的非使用者由于遠離網絡則享受不到網絡傳播的這些功能,接觸不到新的知識,原有的知識又得不到更新,導致兩者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

    總的來說,正是由于網絡傳播的這些特性使網絡接觸者和使用者即“網民”和網絡遠離者或非使用者即“非網民”之間產生了一條鴻溝。并隨著網絡的發展,這條鴻溝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因此,網絡傳播中的“知識溝”現象也越來越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

    三、“網民”和“非網民”與“知識溝”的關系

    (一)“網民”與“非網民”在接收信息方面存在差異

    根據人們對互聯網的接觸和使用的不同,我們把全體社會成員分為“網民”和“非網民”兩大類。“網民”通過上網無疑比“非網民”多了一條信息渠道,因此,兩者之間的信息鴻溝便產生了。

    據CNNIC的《第18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中國網民平均每周上網165小時,與2005年同期相比,網民每周平均上網時間增加了25小時,增幅為179%。在網絡中,“網民”通過網站、論壇、BBS、E-mail、博客等途徑能夠接觸到更多信息,而“非網民”由于遠離或較少地接觸網絡,獲得的信息相對“網民”則要少一些。產生這些差異的原因有很多:

    第一,由于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網民”使用家用電腦或網絡服務站等方式較多接觸網絡而獲得較多的信息,而“非網民”由于無力購買電腦或無力交納網費等原因而遠離網絡,獲得信息則較少。羅杰斯的“創新與普及”研究指出,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普及,總是從高收入的富裕階層開始;無論在普及時間、速度還是在普及率上,富裕階層都遠遠早于、快于和高于貧困階層。在英國,高收入家庭接入互聯網的比例是50%,而那些低收入家庭接入互聯網的比例只有3%,是經濟條件制約了他們成為“網民”。

    第二,網絡使用能力的差異也是造成“網民”與“非網民”信息差異的原因之一。“網民”多為知識水平較高、媒介使用能力較強的階層,他們率先接觸并較快地掌握了新的傳播技術,因而能夠獲得較多的信息;而“非網民”多為知識水平較低、媒介使用能力較弱的階層,他們受到現有知識的限制或是不會使用新興媒體,從而不能及時地獲取新的信息,因此,兩者之間產生了“知識溝”。

    第三,由于受到個人興趣愛好的影響,“網民”有著對網絡強烈的熱愛和渴求,上網頻度較高,信息接觸量較大,“非網民”對網絡采取冷漠的態度,自然就接觸不到足夠的信息。在數字化時代,一些網絡天才幾年間就可能積聚起巨大的財富,而那些受經濟或文化條件所限的“網盲”們卻因為不能利用這樣的信息傳播途徑而與社會“上層”的差距越拉越大。

    (二)“網民”與“非網民”之間的“知識溝”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與發展,“網民”、“非網民”之間的“知識溝”便產生了,并且在不斷擴大。

    1“網民”與“非網民”之間存在“知識溝”

    據全球互聯網項目對“網民”和“非網民”時間分配所作的調查顯示:

    (1)“網民”、“非網民”平均和朋友交往的時間:英國“網民”和“非網民”各為117小時和100小時,美國為84小時和80小時,韓國為94小時和75小時,新加坡為113小時和71小時。

    (2)“網民”和“非網民”平均每周讀書時間:日本為26小時和16小時,韓國為19小時和12小時,匈牙利為56小時和32小時,新加坡為63小時和21小時。

    從報告中可以看出,“網民”無論是用在與朋友交往的時間還是讀書上的時間都多于“非網民”,那么兩者之間的信息溝自然而然就產生了。僅從對網絡中的一些專用術語的理解和使用方面,就可以看出網民和非網民之間存在著知識溝:第一,對“博客”一詞的理解和使用。網絡中有很多常用語言或專用術語,如“博客”,一種簡易的個人信息方式,任何人都可以注冊,完成個人網頁的創建、和更新。“博客”具有網絡互動、即時更新的特點。了解了“博客”,“網民”就可以通過使用“博客”較快地獲取最有價值的信息與資源,發揮無限的表達力,及時記錄和個人的生活故事、閃現的靈感等,也可以文會友,結識和匯聚朋友,進行深度交流溝通。而對于從不上網或很少上網的“非網民”來說對“博客”這一網絡專用術語則表現出迷茫,而且對于“博客”中所傳遞的內容也知之甚少,于是兩者之間的“知識溝”便產生了。第二,對“閃客”一詞的理解和使用。所謂“閃客”,指經常使用flash的人。熟悉了“閃客”,“網民”就可以充分利用其通俗、互動、娛樂、全球化的特點制作動畫短片、聊天交友、娛樂身心等等。在使用“閃客”進行娛樂的時候,“網民”不斷與外界交流、溝通,知識量大大增加,而“非網民”由于不了解而很少或不使用“閃客”。兩者之間的差距在所難免。可以看出,“網民”不僅精通而且還能靈活運用這些網絡常用語,而“非網民”對此卻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因此,兩者之間的“知識溝”便產生了。

    2“網民”的知識結構及其對“知識溝”的影響

    根據2008年1月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統計,中國“網民”的學歷結構如下:高中360%,初中211%,大專187%,大學本科161%,初中以下67%,碩士及以上14%。“網民”的職業結構如下:學生288%,專家與技術人員146%,自由職業106%,服務業人員98%,辦事人員74%,單位負責人49%,其他119%。由此可見,從知識結構上看,我國“網民”主要是中高學歷的學生或從業人員。

    素質較高的“網民”因頻繁使用網絡擁有更多的機會接觸新知識、新技術,這也加劇了“知識溝”的擴大。據CNNIC最新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搜索引擎使用率與學歷同樣存在很強的相關性,學歷越高,使用率越高。初中以下學歷的網民搜索引擎使用率為547%,碩士及以上學歷的網民搜索引擎使用率則升至97%,幾乎人人都使用搜索引擎。并且文化水平越高追求知識的興趣就越大,也就越能獲得較多的信息。

    例如,每天訪問百度知道的人數約為8萬人,其中平均年齡255歲,多為學生以及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百度知道涵蓋范圍主要包括社會文化、政治經濟、教育考試、金融保險、時尚保健、電腦網絡、體育健身等。“網民”通過使用百度知道提出問題、搜索答案,大大擴充了知識量。“網民”和“非網民”與“知識溝”的關系正如著名學者戴維•克蘭預言的那樣:“未來可能為我們中間富有的、處于移動中的受過高等教育的少數人提供一個美妙的環境。同時,未來對大多數公民即貧窮的未受過高等教育和所謂無用的人來說,可能變成數字化的黑暗時代。”

    四、“知識溝”發展的預測及縮小“知識溝”的方法與探索

    (一)“知識溝”發展的預測

    互聯網上存在著大量的信息,社會經濟地位高者率先掌握新技術從而獲得較多的信息,而社會經濟地位低者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往往被拒之門外。隨著網絡的發展,信息傳播量的增多,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將會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互聯網是一個遠比傳統媒介更具兼容性的信息平臺,這里充滿了各種各樣的信息。受眾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進行廣泛的選擇,尤其是隨著公共圖書館上網、社區服務上網、電子商務、網上選舉以及遠程教育等服務項目的發展,使受眾接觸的信息內容變得極為廣泛。受眾的信息需求不同,網絡帶給他們的東西也不同。而受眾的信息需求與自身的知識結構有很大關系。從這一點上來說,社會經濟地位高的人群對信息的需求層次也明顯高于其他人,他們從而成為獲取網絡信息的最大受益者。另外,網絡本身作為一個多元化社區,信息來源的多樣化也不利于縮小知溝。

    與知溝理論假說對應的是艾蒂瑪等人提出的“上限效果”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個人對信息的追求并不是無止境的,達到某一“上限”后,知識量的增加就會減速乃至停止下來。社會經濟地位高者獲得知識的速度快,其“上限”到來得也就早;那些經濟地位低者雖然知識增加的速度慢,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最終能夠在“上限”上趕上前者。艾蒂瑪等人提出的“上限”在個人對特定的知識的追求過程中是存在的,但是在人的一生追求知識的總過程中,這個“上限”是否存在則是個疑問。盡管個人對特定的知識追求在一定階段上會出現“飽和”或知識量增加的停頓,然而與此同時他們也就會開始對新知識的追求過程,這一過程的結果必然帶來知識總量的增加。此外,考慮到知識的老化和更新的因素,社會經濟地位低的人即使后來在某個“上限”趕上了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這種知識的實際價值也早已大打折扣。網上信息浩如煙海,人們之間形成的恐怕也不只是一條知溝,而是多條,最終的結果則是信息貧困者與信息富有者之間的知溝越發不可填平。

    (二)縮小“知識溝”的方法與探索

    近年來,“知識溝”現象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世界各國紛紛采取不同的措施試圖縮小“知識溝”。

    1國外縮小“知識溝”的辦法

    為了縮小“知識溝”,美、英、俄等國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美國政府在2000年曾頒布了一系列措施緩解“知識溝”問題,包括提高IT教育水平、創建社區技術服務中心、給予中下層新形式服務、加快偏遠地區網絡建設等。

    英國政府通過在網吧、圖書館、大學和社區中心等公共場所設立“英國在線中心”等方式,努力使全體公眾可在離家最近的地方上網,幫助初學者收發電子郵件和搜索信息。

    俄羅斯則在全國推行“電子郵政計劃”,利用郵政系統在全國擁有數量眾多的分支機構的優勢,建立公共信息接入點,以解決城市低收入者和偏遠地區接入互聯網、享受政府乃至整個社會的電子化服務問題,努力縮小不同人群間的數字鴻溝,為公眾提供平等獲取政府信息的機會。

    2我國縮小“知識溝”的措施

    國外解決“知識溝”問題所采用的技術和措施方法,雖然對我國有借鑒作用,但不一定適應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在解決“知識溝”問題時應該更加注重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

    (1)在“硬件”方面:

    首先,對不發達地區或低收入階層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如為他們提供免費上網業務、價格優惠等。其次,通過信息扶貧,加快貧困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的網絡建設,努力縮小東西部地區的差距。此外,為了使經濟條件差者也能夠上網,提高網絡普及率,可以在鄉鎮集中建立網絡服務中心、網吧等。

    (2)在“軟件”方面:

    首先,對人們進行新媒體使用技能和知識的培訓,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媒介使用能力”。

    其次,加強人們使用新興媒介獲取信息的意識,提高他們對網絡的重視程度。

    2006年6月的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調查顯示:我國東、中、西部和城鄉之間的“數字鴻溝”正處于逐步縮小的過程。2005年12月底,城鎮和農村的滲透率比大約是65:1,也就是說城鎮的普及率是農村普及率的65倍,而2006年上半年最新統計是6:1;東部和西部2005年底的時候差距是22倍,而2006年上半年是20倍;2005年底,中部和西部每萬人擁有電腦數是03臺,而2006年上半年是每萬人有2臺。雖然變化不是很大,但是仍然表明,在中國城鄉互聯網差距縮小的同時,東、中、西部的差距也在縮小。

    綜上所述,網絡是一把“雙刃劍”,人們在對其的使用過程中會產生“信息溝”,但“信息溝”的填平又離不開網絡技術的發展。

    五、結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傳播事業飛速發展,報刊、廣播、電視的普及程度不斷提高,大多數省份已有了衛星電視,在接觸大眾傳播媒介方面,城鄉差距日益縮小。但是,在新傳播媒介領域,城鄉之間、內陸和沿海之間、東部和西部地區之間還存在著一些差異,在社會各階層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差距,并且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網絡傳播中的“知識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但是,隨著我國縮小“知識溝”措施的不斷出臺,網絡傳播中的“知識溝”現象會得到逐步的緩解。因此,研究網絡傳播中的“知識溝”現象及解決對策,對我國社會的發展和信息化的進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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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鄭超然,程曼麗,王泰玄外國新聞傳播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第5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1.1個人化

    受眾能夠自主決定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用什么方式接受信息,在網絡中可以使用各種搜索引擎來尋找自己需要的信息,這就是網絡個人化的體現。而由于這種特性,信息的傳播者也可以利用這種特性來為受眾提供更好的服務,這種服務是專門化并且人性化的,時下大為流行的博客就是其最好的見證,它擺脫了傳統媒體的傳播形式,而采用了更為新穎的傳播手段,信息的獲取以及傳播都能夠得到加強,這使得用戶擁有了對信息獲取更好的主動性以及互動性,這種無視時間、地點的信息傳播方式,也正為網絡的個人化創造了條件。

    1.2多媒體

    由于網絡技術還在日新月異地發展著,所以網絡本身的潛力是非常巨大的,而這種技術的進步也更增強了網絡的容納力,這種容納力能夠是的多種媒介得到組合,這種傳播媒介的組合直接豐富了信息的保存、展現以及發送形式,這也使得用戶的選擇更為豐富、自由。

    1.3及時性

    由于光纖的存在,網絡的信息傳播擁有非常強大的及時性,這種及時性受益于數字信號每秒30萬公里的傳播速度,這種傳播速度可以讓信息瞬間達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并且,這種傳播方式不受天氣以及地形的變化,也正是如此,網絡用戶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在世界的各個地方,只有能夠上網就能夠得到信息。

    2.企業品牌在網絡傳播的優勢

    在現代生活中,網絡是一種很新穎的傳播方式,這種傳播方式有別于傳統的媒介,它無視時間、空間,并且便捷、便利,這種傳播方式的產生是的人們在獲取信息的時候如虎添翼,網絡傳播方式的出現是劃時代性的,如今對于網絡的作用,一般有兩類觀點如下:其一是網絡環境論,這種觀點認為社會互動情景以及方式都被網絡所改變,這其中包括虛擬社區、匿名溝通、多維互動等等。其二是網絡工具論,網絡工具論將網絡看成一種信息技術手段,單一的將網絡用于一種工具,其作用在于使得信息傳輸得到變革和進步,其特征包括傳播方式多樣化、傳輸速度零時滯、傳輸內容多元化、傳輸成本低投入以及傳輸形式多樣化。幫助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建立一個方便、真實、簡單的體驗和互動平臺,從經營角度來講這是互聯網的意義,它能夠讓營銷的效果更為直觀以及直接,能夠為網絡品牌形象樹立帶來很好的效果,更能夠使得企業和消費者能夠超越時空的傳遞真實情境和表達真實情感。所以就塑造網絡品牌形象而言,在網絡上開展品牌傳播已經是一個擁有很深遠意義的問題。結合上述觀點,我們可以發現對于傳統品牌促銷來講,網絡品牌傳播擁有如下幾種優點:首先,網絡傳播渠道能夠縮短消費者與品牌之間的距離,更能夠壓縮傳統商促銷的環節,消費者的成本和風險得到降低,并能夠得到更為真實可靠的信息;其次,網絡能夠使得品牌營銷傳播活動的效果更好,它整合了品牌傳播和產品銷售;再次,網絡傳播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好地傳播空間,一方面降低了企業傳播品牌的傳播成本,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3.企業品牌在網絡傳播中的主要問題

    3.1忽視消費者的真正需求

    網絡的出現對于信息傳播來講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它區別于傳統的傳播媒介,網絡對于信息傳播更為實用,一方面網絡結合了多種媒體和互動的優勢,另一方面網絡也提供了一個全面展示品牌的平臺,對于信息傳播來講,其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與此同時,對消費者而言,在選擇的過程中,也會得到沒有價值或者價值缺失的品牌,網絡能夠為好的品牌迅速打出市場,也會為品牌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這種負面影響由于信息傳播的傳播速度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網絡中進行品牌的傳播,就一定要考慮到品牌的價值是否能夠符合消費者以及市場的需要,企業應該盡可能地了解消費者的要求,其次使用先進的傳播技術。

    3.2缺乏交流

    交互性是網絡的特性之一,也是其作為信息傳播媒介最為重要的優勢之一,但是很多品牌卻沒有充分地認識到一點,使得網絡的交互性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有些企業雖然在網絡上開放了自由討論區,卻也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掉對自己不利的言論,這正是由于擔心自身的品牌傳播而導致的交互性缺失。在網絡這個虛擬的空間之中,品牌的出現應該是消費者的交流者,或者是信息傳播的參與者,而不是再次一味的占據著主導的地位,企業要在網絡上進行品牌傳播,就要認識到自己的位置應該擺在傾聽者以及交流著的角度上,認真參考消費者對于品牌建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只有和消費者之間能夠擁有自由交流的平臺,企業品牌在網絡上的傳播才能夠取得正面、積極的效果。

    3.3忽視品牌網站的實用和便捷

    在網絡上傳播企業品牌時,品牌建設者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應該是怎樣利用網絡更為高效地傳遞品牌信息。在這其中,品牌網站的存在非常重要,它的第一感覺不應該是形式花哨而不實用的技術應用,而應該是便捷且實用的,如果過分追求外表的花哨,則會影響消費者對于信息的獲取效果。由于網絡的普及很廣,所以網民對于網絡的認識已經一再加深了,網絡上擁有很多的潛在客戶,他們都會利用各種信息來了解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信任感對于企業在網絡的品牌傳播來講就異常重要了。

    3.4缺乏精心策劃

    在市場營銷過程中,廣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他是商品銷售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廣告也是商品銷售的重要環節。而我們在認清廣告是企業品牌在網絡傳播的重要手段的同時,也要認清廣告雖然是企業網絡營銷的重要工具,可它并非是完美無缺的,廣告的存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廣告的設計尤為重要,需要按照目標對象特點、廣告主題、產品特點來制作并。廣告需要創造性也需要針對性,如果缺乏這兩樣,網絡廣告就沒有電視廣告的視覺沖擊力,也不能帶給消費者深刻的印象,這樣的直接后果是流失很大一部分的消費者,并降低了潛在消費者的消費欲望,而要激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就必須要有一個好的策劃,并精心安排能夠打動人心的廣告。除此之外,廣告如果缺乏針對性以及精準性,還會使得企業品牌的可信度下降。

    4.企業品牌在網絡傳播中的注意事項

    4.1長久性建設

    一個企業的品牌要在網絡上進行信息傳播,一方面需要企業通過整合性的品牌傳播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企業通過不同的傳播渠道來進行持久的傳播,這樣才能夠對品牌的成長進行建設和維護。而在這其中,企業管理人更應該認識到網絡的重要意義以及網絡的影響元素,這些都密切聯系著企業在網絡傳播渠道上是否擁有著長久的生命力。除此之外,企業管理人員在企業品牌在網絡的信息傳播過程中,更應該注意通過不同的策略來傳播企業品牌,只有做到對網絡環境的認識和對網絡傳播意義的重視,才能夠及時掌握網絡環境的變化情況,做到對企業品牌信息傳播的立體性、豐富性。

    4.2避免局限性

    要在網絡信息傳播的過程中避免局限性,首先就要提高企業對網絡傳播的認識,這在企業品牌在品牌網絡化傳播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行為。現在很多企業在網絡傳播自身品牌而受到傷害,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為對網絡傳播認識不完整、認識不深刻所造成的,這種失誤會直接導致在企業品牌傳播的決策上出現漏洞,這是企業在網絡信息傳播過程中所一定要避免的。

    4.3線下傳播活動

    在技術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網絡占據這非常重要的優勢,與此同時網絡也在各個領域上有著很深厚的優勢,但在企業在利用網絡優勢進行品牌傳播的過程中,并不意味著完全放棄線下信息傳播。由于互聯網并沒有完全脫離其他的傳播媒體,所以線下的傳播方式也很重要,要做到網絡品牌傳播和線下傳播雙管齊下,同時運用,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為企業品牌傳播做出貢獻,也能夠得到更好的效果。對企業品牌的傳播來講,互聯網的出現給了企業一個嶄新的空間,他意味著更好的發展和更多的受眾,它將品牌傳播引向了一個信的時代。在日常生活中和實際操作中我們可以發現,有很多的大企業他們雖然進行了良好的網絡信息傳播,可依舊遭遇了失敗。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網絡是一個多變化性的環境,網絡的環境要求我們對網絡環境有著很深的了解,這也增加了在網絡進行品牌傳播時的難度和不確定性。而在面臨這種情況的同時,一方面我們要結合傳統的方法,另一方面也要對網絡有良好的了解并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法,這樣才能夠使得企業在網絡進行品牌傳播達到更好的效果,行才能夠塑造一個成功的品牌。

    5.企業品牌在網絡傳播中的策略

    5.1網絡廣告傳播策略

    想要保持住企業品牌的生命力一般有兩種方法,分別是進行有效的廣告傳播以及持續吸引公眾注意。對維持企業品牌的生命力來講,進行廣告傳播一般是其最為有效的手段。一個的品牌遲早都會耗盡其潛力,在這種情況下,網絡廣告的傳播也應該遵循一般廣告的原則,要在適當的網站上以適當的廣告形式進行企業的品牌傳播,就現在的網絡廣告來講,其評價機制還不夠健全,很多強制性網絡廣告的出現使得網民對網絡廣告有一定的厭惡心理,同時也會出現躲避等行為,這些都是影響企業品牌網絡廣告的不確定性因素。與此同時,企業需要在線下進行傳播活動,而這些線下的操作方式正式為了補足廣告帶來的不確定影響的,如果不能做到線下和網絡廣告相結合,將會導致人們的遺忘性出現。這種遺忘性一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可視性,也就是說你不看他你就會忘記他,二則是非情感親近性,這基于對企業品牌的信任以及對品牌質量的信任。而隨著時間的流逝,當人們的遺忘性開始泛濫,上述兩種都會出現,所以企業品牌傳播,網絡廣告與線下廣告要相輔相成,就此克服人們的遺忘性。

    5.2國際市場語言策略

    網絡是一個很玄妙的東西,它無視地形、天氣、時間以及空間。在互聯網中,全世界各個角落的人都能夠聚集在一起,只要有電腦,就可以隨時的瀏覽互聯網。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就會考慮到打開國際市場,而在國際市場的品牌傳播中,首先要做的決策就是使用何種語言來進行企業的品牌傳播。有的企業會使用單語言,有的企業則會使用多種語言。在面對不同的情況的同時,這兩種方法都能體現出不一樣的效果。但企業管理人應該清楚的是:當企業在網絡上進行品牌傳播的過程中,主要還應以目標國家的語言為主,也就是說主要拓寬哪個國家的市場就應該以這個國家的語言為主要語言,其他語言應該作為輔助而不應該過多出現。但與此同時,其余語言也不應該缺失,尤其是在確定了拓寬國際市場的前提下,舉例來講,雖然全世界80%的人都在說英語,可仍然有20%不講英語的用戶在電腦前瀏覽網頁,這都是企業在進行網絡品牌傳播時應該考慮到的。

    第6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主動防御?即時升級

    AcKiller蠕蟲變種BPY Worm.Win32.Ackiller.bpy

    警惕程度 木馬病毒 通過網絡傳播

    依賴系統:Windows NT/2000/XP/2003

    該病毒在用戶電腦上發作時,會關閉多項系統服務,禁止系統顯示隱藏文件,破壞安全模式,添加注冊表啟動項及autorun.inf文件以實現自動運行。最終,它會下載大量的木馬病毒到用戶電腦中。

    中華吸血鬼變種E Vampire.e

    警惕程度 蠕蟲病毒

    通過閃盤和掛馬網頁等多種方式傳播

    依賴系統:Windows NT/2000/XP/2003

    該病毒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下載新的病毒到本機運行,以達到不斷更新的目的。它還會刪除Windows目錄中help下的所有文件,和擴展名為gho、GHO和Gho的文件,從而使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線上游戲竊取者變種PUQ

    Trojan.PSW.Win32.GameOL.puq

    警惕程度 盜號木馬病毒 通過網絡傳播

    依賴系統:Windows NT/2000/XP/2003

    該病毒會把動態庫注入到系統Explorer.exe進程中,并查找是否存在游戲進程。當發現游戲進程后,它就把自身注入游戲進程,以盜取玩家輸入的賬號和密碼,并發送到黑客指定的網址。

    安德夫木馬下載器變種AUH

    Trojan.DL.Win32.Undef.auh

    警惕程度 木馬病毒 通過網絡傳播

    依賴系統:Windows NT/2000/XP/2003

    第7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服務器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之爭,前幾年在學術界及司法界曾一度成為討論熱點。隨著201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簡稱《北京高院指導意見》)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的出臺,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應已達成共識。基于此,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去年審結的“同方案”中,1我院在判決中明確適用了服務器標準,并對服務器標準進行了系統論述,這一作法的目的僅在于使雙方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更為了解服務器標準的來龍去脈,而非創設一個新標準。但出乎意料的是,該判決中對于服務器標準的確認在業界引起較大反響。很多人認為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服務器標準對于現已出現的一些新的傳播方式及傳播技術無能為力,因此有必要考慮其合理性。與以往不同的是,目前的主要反對聲音已不來源于“用戶感知標準”,而是來源于“實質性替代標準”。該標準主要存在于涉及視頻聚合類服務行為性質認定的案件中,在此類案件中,視頻聚合平臺提供指向影視作品的深層鏈接,且對被鏈接的影視作品進行選擇、整理及編排等,一些情況下還存在破壞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持實質性替代標準觀點者認為上述視頻聚合類服務行為應被認定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下文中,筆者將對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合理性進行探討分析。本文因重點并不在于分析服務器標準的合理性,故將不再論及服務器標準的合理性,而僅僅是重申服務器標準的含義,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指將作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中的行為。

    一、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含義

    實踐中,何為“實質性替代標準”,雖并無權威解讀,但持此觀點者通常認為,因目前正版視頻網站通常會采用技術措施防止其他網站提供指向該具體影視作品的深層鏈接,而視頻聚合服務提供者通常會在破壞技術措施的情況下,向用戶提供指向正版網站的鏈接。此外,視頻聚合服務提供者對于相關視頻內容還進行了選擇、編排、整理等工作,使得用戶得以在該聚合平臺上直接實現對涉案作品的觀看。這種具體服務提供方式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分流了相關獲得合法授權視頻網站的流量,占用了被鏈接網站的帶寬及服務器,影響被鏈接網站的廣告收入,但卻增加了視頻聚合類網站或APP的廣告收入及流量等,從而使其可以獲得利益。基于此,視頻聚合服務客觀上發揮了在聚合平臺上向用戶提供視頻內容的作用,產生了實質性替代效果,這種行為已超出了單純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范疇。

    綜合上述內容應可看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具體含義可概括為,因該服務使得用戶得以在該聚合平臺上直接實現對作品的觀看,且選擇、編輯、整理等行為,以及破壞技術措施行為、深層鏈接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的損害及為行為人所帶來的利益,與直接向用戶提供作品的行為并無實質差別,因此,上述行為共同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但實際上,因“用戶得以在聚合平臺上直接實現對作品的觀看”這一情形屬于深層鏈接必然具有的外在表現形式,其仍屬于對深層鏈接行為的考慮范圍,而并非單獨的考慮因素,因此,下文中對此不予單獨分析。

    二、實質性替代標準存在的誤區

    1.未對聚合服務提供行為進行清晰劃分

    通常情況下,視頻聚合服務并非單獨的行為,而是由一系列行為所構成,既包括深層鏈接行為,亦包括對被鏈接內容所作的選擇、整理、編輯行為,以及為設置鏈接而實施的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等行為。因無論是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還是對鏈接行為以及破壞、避開技術措施的認定,均屬于對客觀事實的認定,而非對行為合法性的認定。因此,對上述每一行為的性質分析均應單獨進行,而不能混在一起作出認定。這也就意味著,無論聚合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了選擇、編排、整理以及破壞技術措施等行為,均不會使得鏈接行為不再成其為鏈接行為。相應地,亦不能因其未實施上述行為,便認為該行為不構成鏈接行為。但實質性替代標準中未將上述行為進行劃分,這一作法使得該觀點在討論基礎上便存在偏差,有必要予以糾正。

    因實質性替代標準中無論是對于選擇、編輯、整理行為的論述,還是對破壞技術措施行為的分析均是圍繞著視頻聚合行為是否屬于鏈接行為這一核心,故實質性替代觀點的實質仍在于認定深層鏈接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下文中對實質性替代標準的評述中將僅考慮深層鏈接行為。

    當然,上述觀點并非意味著其他行為對于鏈接行為的性質認定不會產生影響。雖然其他行為對于鏈接行為這一事實的認定不具任何影響,但在被鏈接網站并非合法授權網站的情況下,上述編輯整理等行為很可能會影響對鏈接提供者主觀過錯的認定,并進而對其是否構成幫助、教唆等共同侵權認定的結論產生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第十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上述條款便是從這一角度對于上述情形進行了規定。

    2.實質性替代標準有違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客觀事實屬性

    實質性替代觀點的核心在于將獲益或損害因素作為判斷深層連接行為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深層鏈接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根本原因在于深層鏈接行為使得著作權人利益受到了損害,而鏈接行為人卻因此而獲益。可見,實質性替代標準認為損失及獲益因素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中,獲益或損害是“因”,深層鏈接行為是“果”。

    但筆者則認為,這一因果關系的認定有違實際。通常情況下,只可能基于某一行為的發生使行為人獲益或他人受損,而絕不可能反過來因為存在獲益或受損的情形使得某一行為得以發生。

    不僅如此,與用戶感知標準所存在的問題相同,實質性替代標準中這一因果關系的認定還可能使得在不同情形下對同一行為的性質得出不同的結論。正如筆者在前文中所強調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屬于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在深層鏈接行為本身無變化的情況下,即便案件其他因素發生變化,對該行為性質的認定亦不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針對同一行為,不可能出現一個案件中被認定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但另案中卻不構成的情形。但如適用實質性替代標準,把損害及獲益作為認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依據,則在損害及獲益因素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即便深層鏈接行為本身并無任何變化,對深層鏈接行為性質的認定同樣會發生變化。這顯然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一事實認定的屬性不相契合。

    3.實質性替代標準是在著作權案件中采用了競爭案件的審理思路

    侵犯著作權案件與不正當競爭案件雖均屬于知識產權案件,但其卻具有完全不同的審理邏輯及規則,這一區別使得損害及獲益要素在這兩類案件中所處審理環節及所起作用并不相同。

    著作權每項權利的作用均在于賦予著作權人控制特定行為的權利,如復制權用于控制復制行為,廣播權用于控制廣播行為等等。著作權法亦對每項權利所控制的行為的特點、要件和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基于此,在審理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基本審理思路應當是:明確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認定被告實施的行為是否落入該權利所控制的范圍,即判斷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具備該權利所控制行為的特點和要件;如果落入,則進一步分析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權利限制及例外的情形(即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如并不屬于,再進一步判斷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對原告造成著作權方面的損失或者被告是否從中獲益,以及被告是否有過錯。如果被告有過錯,且存在原告損失或被告獲利情形,則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由上述審理思路可以看出,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原告權利范圍是此類案件審理中首先應判斷的問題,而對該問題的判斷應以該權利所控制行為的法定要件為依據。至于損失、獲益或其它因素,對這一問題的認定完全不產生影響。需要指出的是,該特點是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的共性,其不僅體現在著作權案件中,也體現在侵犯專利權及侵犯商標權案件中。

    但競爭類案件則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并未規定任何法定權利,其強調的是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以及對良好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此類案件并不涉及到權利范圍的確定,不需要首先判斷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權利范圍,而更多的著眼于深層鏈接行為本身的正當性,強調被告的主觀惡意。因對于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的考慮需要結合各種因素,而獲益、損失因素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損害及獲益因素可能會對深層鏈接行為正當性的認定產生影響。

    當然,獲益或損害因素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不會影響對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原告權利范圍的判斷,并不意味著其全無用處。在深層鏈接行為已落入原告權利范圍內的情況下,損害或獲益要素仍可能在以下兩種情形中對侵權認定或民事責任的承擔產生重要影響。

    其一為對著作權權利限制情形的認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權利限制的具體情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三步檢驗法的規定中則進一步明確將損害因素作為權利限制情形認定的考慮因素。上述規定意味著,如果深層鏈接行為落入了原告權利的保護范圍,但卻符合上述規定(即被告使用的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且該行為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則該行為構成權利限制的情形,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其二則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及賠償數額的計算。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如果深層鏈接行為已落入原告權利范圍內,且不屬于權利限制的情形,則法院會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賠償數額予以確定,亦即“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首要問題應是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對深層鏈接行為是否落入該權利范圍進行認定。但實質性替代標準對于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屬于鏈接行為的認定中并未從權利范圍角度著手,而是強調深層鏈接行為可能導致的獲益及損害,并認為上述情形使得該行為具有實質性替代效果,從而得出深層鏈接行為不構成鏈接行為的結論。這一做法實際上是在采用競爭案件的審理思路(即通過對雙方當事人獲益及損害因素的分析,對于深層鏈接行為的不正當性進行認定)審理著作權案件,違反了對法定權利保護的基本邏輯和步驟。

    4.實質性替代標準未區分著作權利益與經營利益、合同利益

    即便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認為損害及獲益要素對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有影響,但勿庸置疑的是,此處的損害或獲益因素亦應僅涉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利益。但實質性替代標準所考慮的對廣告成本的影響、用戶粘度的增加等,以及對權利人分銷授權的影響,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利益。

    某一利益是否屬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完全取決于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內容的規定,亦即該利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規定各具體權項所保護的利益。只有以該條款所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的損害,才屬于著作權法的調整范圍。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為,即便與作品有關,甚至屬于直接使用作品的行為,其為使用人帶來的利益亦不在著作權法禁止的范疇,因此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上述行為會對著作權人的法定利益造成損害。

    以“購買”盜版圖書的行為為例,該行為顯然涉及到對于作品的利用,且亦會對著作權人正版作品的銷售產生影響,但在著作權法并未規定著作權人有禁止他人購買盜版圖書這一權項的情況下,該行為并不會對著作權人的法定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上述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同理,對于特定類型作品的出租行為亦是如此。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該規定中將出租的客體限定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因此,如果出租的是文字作品或攝影、美術作品等其他類型的作品,則盡管出租行為確會為出租者帶來利益,但其仍不屬于出租權所調整的行為,不能據此而認定著作權人的法定利益受到損害。

    由此,著作權法不是萬能法,它僅調整基于作品所產生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利益,對于無法用著作權法調整的利益,其是否可獲得保護及如何進行保護,只能依據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判斷,而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應適用著作權法調整。

    實質性替代標準考慮的損害之一在于聚合服務對權利人廣告成本、服務器及帶寬成本帶來的損害,以及該行為所產生的良好用戶體驗及用戶粘性為聚合平臺所帶來的包括廣告收益在內的利益。筆者認為,上述損害并非對著作權利益的損害,而僅是對經營利益的損害。現舉一例以對二者相區分。出版社出版圖書既需要向作者支付專有許可費,亦需支付紙張等印制成本。該兩部分支出雖均與作品有關,但性質上并不相同。其中,印制成本屬于經營成本,許可費則屬于著作權成本。如果他人偷走出版社用以印刷該圖書的紙張,該行為雖會對出版社的利益造成損害,但該損害顯然不能被認為是損害了著作權利益。但如果另一出版社未經許可印刷了該圖書,則其雖未對出版社的印制成本造成損害,但卻損害了權利人的著作權利益。

    同理,對于視頻網站而言,其購買作品的費用屬于著作權成本,但對于帶寬及服務器的投入則屬于經營成本,相應地,廣告利益、用戶粘性等亦屬于經營利益。深層鏈接行為對于服務器、帶寬及廣告成本的損害均屬于對經營利益的損害,而非著作權利益的損害。據此,實質性替代標準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對于廣告成本的考慮,系將經營利益與著作權利益相混淆,該作法有失偏頗。

    實質性替代標準考慮的另一損害在于對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分銷授權的影響,但這一損害同樣并非對著作權利益的損害,而系對合同利益的損害。著作權人對其民事權益的保護通常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其一為通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法定權利排除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其二則是通過合同約定對其合同利益進行保護。前者強調權利法定,后者強調意思自治。如果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為落入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具體權項范圍內,則著作權人可依據著作權法獲得救濟。但著作權人同時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而使得著作權法未涉及的利益獲得保護(例如要求被許可人不得為其他網站提供鏈接端口等)。此類約定內容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且屬于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便有約束力。如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合同相對方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獲得救濟。但是,合同約定的利益只能依據合同約定予以維護,不能因為合同約定而使合同利益變成法定的權利。

    在盛世驕陽訴動藝時光案中,法院指出,“知識產權遵循權利法定原則,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的范圍應由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無權自由約定侵權行為的構成。……上述‘視為愛奇藝公司超授權范圍使用授權節目’的約定,是愛奇藝公司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對自身行為的擬制性和限制性約定,這種限制定約定……,非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身的限制。上述‘其他鏈接網站為侵權’的約定,……對合同外第三方不產生任何效力”。2筆者亦持此觀點。

    5.《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五條不能成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依據

    《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按照該規定,“實質替代”成為了網頁快照、縮略圖服務構成提供行為(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條件,實質性替代標準似乎在這里找到了法律根據。基于此,筆者有必要澄清該條款規定的“實質替代”的含義。

    因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對網頁快照及縮略圖等內容的提供行為,因此,在對上述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上述行為的技術特征。實際上,無論是網頁快照,還是縮略圖快照,均是將原網頁或原圖片進行復制并將復制件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上述行為完全符合《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三條中有關提供行為系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的行為這一限定,因此,上述行為當然構成作品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至于該條款中為何使用“實質替代”一詞,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對該條款所作說明應可起到解釋作用。如果快照達到了復制(或者實質性替代)程度而構成復制,那么快照服務就兼具網絡服務提供行為與內容服務提供行為的屬性,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是可分的,正是考慮了這些屬性,《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性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規定為作品(內容)提供行為。3由此可知,該條款中的“實質替代”即指“復制”,其與實質性替代標準中“實質性替代”的含義顯然不同。因此,上述條款不能作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依據。

    三、實質性替代標準與著作權人的利益訴求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認定標準的確定并非著作權案件中的新問題,自2001年著作權法中新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后,該問題在著作權案件中便一直存在,亦一直存有爭議,爭議基本上集中于深層鏈接行為的性質認定上。但早期的爭論主要存在于服務器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之間,近兩年則出現了實質性替代標準。

    涉及深層鏈接行為的案件至少在2003年便已出現。4之所以在以往的此類案件中從未出現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提法,近來卻出現這一觀點,看似是由深層鏈接技術發展所導致,但實質原因卻在于利益關系的變化,尤其是影視作品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對回收其高額許可費的強烈需求。

    目前,影視作品的著作權許可費呈現急速增長的態勢。尤其對于熱播影視作品,其許可費動輒上百萬甚至幾百萬一集。這一高額費用使得信息網絡傳播權人不得不通過各種方式回收這一成本。其中,確保各被許可人所傳播內容的范圍限于授權范圍內,顯然是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力求其利益最大化的必要前提。為達到這一目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通常都會在合同中要求被授權網站采用技術措施以防止鏈接行為的產生,以避免對其所劃分的各被許可人的權利范圍受到破壞。

    但對傳播范圍控制權的破壞既可能來源于被許可人,更有可能來源于深層鏈接者,尤其是以深層鏈接為主要手段的視頻聚合平臺服務提供者。如果該破壞來源于被許可人(即被許可人未將其傳播范圍限于合同限定范圍內),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尚可以依據合同法追究被許可人的違約責任從而得到救濟。但如果來源于深層鏈接提供者,雖然權利人可以通過共同侵權規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以及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等方式獲得救濟,但上述規則在適用條件上的限制會使得其救濟效果難以達到權利人預期。例如,共同侵權規則的適用需要以存在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如果深層鏈接行為的被鏈接網站是獲得合法授權的網站,則著作權人將無法通過共同侵權規則對深層鏈接行為予以制止。再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強調的是對網站經營利益的損害,因此,很可能只有被鏈接網站才可以作為原告,被鏈接網站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則可能難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得到救濟。至于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保護規則的適用,則因技術措施通常是被鏈接網站所設置,因此,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救濟方式相同,被鏈接網站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是否可以獲得保護亦有待探討。此外,著作權人亦通常認為,破壞技術措施行為的舉證較之于侵犯著作權行為,其難度更高,因此,權利人相對而言不愿采用這一救濟方式。由此,雖然對深層鏈接行為的規制存在多種渠道,但著作權人,尤其是并不從事網站經營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卻可能認為上述方式均難以有效保護其利益。

    基于此,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需要尋找一種最為有效的救濟途徑使得深層鏈接行為得以被有效禁止。因深層鏈接行為與作品傳播密切相關,故將該行為認定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將是最為便利最有效力的解決方式之一。該方法的優點在于適用要件簡單,但卻有著其他救濟方式所無法達到的救濟效果。一旦深層鏈接行為被認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則深層連接成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原告僅需舉證證明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且深層鏈接者并未獲得其授權即可,無論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是否經營網站,其均可以使深層鏈接提供者承擔包括停止侵權、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即便其所鏈接的是合法網站亦是如此。更為重要的是,這一作法使得追究深層鏈接提供者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均具有了法律依據。如此即可以最大力度地禁止深層鏈接行為,并最大限度地保護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對于作品傳播范圍的絕對控制權,最終使其利益最大化。

    雖然用戶感知標準是一直存在的有利于權利人利益保護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認定標準,但因該標準已被深層鏈接提供者熟知,為避免這一標準適用所帶來的直接侵權的風險,越來越多的深層鏈接提供者會在提供鏈接服務時,采用各種足以使用戶認知的方式明確表明其鏈接者的身份。這一情形的出現使得,即便按照用戶感知標準,越來越多的深層鏈接行為亦不會被認定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可見,用戶感知標準已無法滿足權利人維護利益的需求。

    在此情況下,實質性替代標準便應運而生。就適用效果而言,實質性替代標準屬于用戶感知標準的升級版。該標準的適用并不考慮用戶是否足以認識到該行為是鏈接行為,而僅考慮提供鏈接者的獲益及對著作權人的損害。在采用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情況下,因深層鏈接行為,尤其是影視作品的深層鏈接行為,通常會使得鏈接提供者獲得直接或間接利益。至于對于著作權人的損害,持此觀點者完全可以將對著作權人合同利益及經營利益的損害混同為著作權利益的損害。因此,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具有經營性質的深層鏈接行為必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便深層鏈接提供者在提供鏈接服務時以各種方式明示其僅為鏈接行為,亦不會影響這一認定。同時,無論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是否是被鏈接網站經營者,也無論被鏈接網站是否系合法授權網站,均不影響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依據侵害請求權提起侵犯著作權之訴,禁止深層鏈接行為。這一情形使得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實現了對傳播范圍的絕對控制。

    不僅如此,如果這一標準得以實施,其亦會為其他著作權人帶來利益,而非僅僅有利于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例如,對于合法授權的被鏈接網站而言,其無需通過舉證證明其經營利益的損失以贏得不正當競爭之訴,亦無需舉證證明其采取了有效的技術措施以使得法院得以確認深層鏈接提供者確實施了破壞或避開技術措施的行為,而僅需證明其有合法權利,以及存在被訴行為這一事實即可獲得有效救濟,舉證難度亦顯然小很多。

    綜上可知,實質性替代標準之所以會在一些案件中被提出,更多是基于影視作品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利益訴求,而非基于對著作權法及其第十條第(十二)項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法定要件的理解。但是,對這種基于利益訴求來重新解讀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所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方式,筆者實難認同。這一方式存在著違反既有法律規定、論證邏輯錯誤的危險。在這一過程中,權利人可能會基于其利益訴求先預設了深層鏈接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一結論,然后再依據深層鏈接行為的特點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進行對應性地解釋,從而擴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邊界。這一方法顯然不是科學合理的法律解釋方法,而將損害及獲益作為行為性質認定要素這一基本邏輯錯誤也因此產生。

    筆者并不認為權利人尋求各種方式保護其利益有何不當,但筆者觀點在于,權利人的利益訴求是否可以維護、對權利人與鏈接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調整,均必須以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適用法律,不能因某一方的利益訴求而改變現有法律規則。如果法律規定確存在漏洞,或者現有法律不能適應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于法律規定進行修改的權力亦在立法機關而非法院。實質性替代標準明顯與現有法律規定不符,擴張了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這也是筆者無法接受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因素所在。

    不可否認,保護著作權人利益是著作權法的重要制度價值之一,但筆者要強調的是,利益平衡同樣是著作權法所追求的制度價值。在網絡環境下的利益平衡要求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制度設置上充分體現了這種平衡。《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引言中便明確指出:“依法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促進信息網絡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公眾利益”。其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可見,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一方面要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但另一方面,又不能不適當的限制互聯網產業的創新和發展,同時要使社會公眾享受公共信息資源的充分自由。

    具體到實質替代標準,即便不從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出發,而僅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其合理性,亦不能僅僅考慮影視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利益需求,同時亦應考慮該作法可能影響到的包括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等在內的各利益群體的利益需求。

    因實質性替代標準一旦被采用,其將被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判斷的統一標準,因此,其不僅對影視作品深層鏈接行為的認定有影響,同時亦可能涉及到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行為。現有網絡服務提供行為除包括鏈接行為外,還包括信息存儲空間提供行為、P2P提供行為等等其他服務行為。相當數量的上述服務不僅就其外在表現形式與直接內容提供行為無實質差別,其同時亦存在使著作權人利益受損,但使行為人獲益的可能。這一情形說明,如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目前公認的網絡服務提供行為中,將有相當數量會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從而使得行為人在提供上述服務時將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但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顯然無法針對用戶上傳的每個內容獲得著作權人同意,P2P服務提供者也不可能針對用戶通過該軟件所傳輸的各種類型文件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其他網絡服務者亦同樣很難達到這一要求。這一現實情形使得在實質性替代標準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一旦繼續提供該服務,便面臨極大的侵權風險。基于現實考慮,服務提供者為避免侵權風險,其最好的選擇當然是不再提供上述服務。這一結果對于網絡用戶以及互聯網行業整體發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無需多言。

    即便僅就深層鏈接的具體服務而言,其不僅僅指向影視作品,亦同樣可能指向其他類型作品。舉例來說,目前搜索引擎通常會提供一種針對具體格式內容的搜索服務,如果用戶在搜索時將文件格式限定為“.doc”格式,則搜索結果均僅涉及此類文件格式內容。用戶在點擊各個搜索結果后,一般不會進入被鏈接網站頁面,而會在搜索引擎頁面下直接打開或下載這一文件,這種情況同樣屬于深層鏈接行為。依據實質性替代標準,因該行為亦會為搜索引擎帶來直接或間接利益,并對被鏈接網站產生一定影響,該行為顯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但是作為針對海量信息的搜索引擎,如果要求其針對每一個特定格式的搜索結果,均尋求著作權人許可,顯然不具可行性。而如果無法獲得許可就意味著其該行為構成侵權,搜索引擎可選擇的合法方式將同樣是不再提供特定格式的搜索。這一結果意味著整體網絡用戶無法再獲得特定搜索這一服務方式所帶來的便利與快捷。該結果對于網絡用戶及鏈接行為的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同樣無需多言。

    筆者要指出的是,包括深層鏈接在內的鏈接行為是互聯網的基本元素。可以說,沒有超鏈接就沒有網絡。因此,在對深層鏈接行為是否納入著作權控制的行為作出法律評判時,必須持非常慎重的態度。前述事例僅僅是以現有網絡服務提供行為類型作為基礎對實質性替代標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但實際上,隨著技術的發展,很可能出現一些目前無法想象的網絡服務類型,而實質性替代標準的適用將會使得這一切均很可能因無法得到著作權人許可而成為違法行為,在網絡社會中,這一結果對于整體社會發展所造成的阻礙將是難以想象的。

    第8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關鍵詞:文化共享工程;文化資源;版權使用;問題;對策

    Abstract: The cultural sharing of cultu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digital processing,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work on the Internet, had to face the problem of the use of copyrighted works. This article lists the cultural sharing project resources copyright issues exist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for shared use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cultural sharing project; cultural resources; copyrigh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以下簡稱文化共享工程)是由文化部、財政部共同實施的一項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標志性工程,其內容主要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將中華優秀文化資源進行數字化加工和整合,利用覆蓋全國的網絡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實現文化信息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共建共享。文化共享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對于提高公共文化資源供給能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地方部門在申報文化共享工程項目時可以選擇自主建設或購買成品,而在自主建設方式上也要闡明整合還是原創。在共享工程建設中,圖書館要對傳統作品進行錄入,或對擁有版權的一次文獻編制題錄、文摘、索引。而數字化的過程中必然涉及版權問題,如果不對數字圖書館設置法定許可制度、賦予參與共享工程的各圖書館“法定許可”權利,數字圖書館則難以開展工作。文化共享工程資源建設不僅要實現優秀文化信息資源為全民共享,還要保障公眾在文化活動中依法合理使用創新成果和信息的權利,促進創新成果的合理分享。

    1、文化共享工程數字文化資源建設中存在的版權問題。

    文化共享工程在對文化信息資源進行數字化加工整合和利用網絡服務系統進行傳播時,需要面對的版權問題主要為:數字化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1.1文化共享工程中的數字化權

    在進行海量的資源數字化建設中,版權問題是文化共享工程不可避免的首要問題。我國《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2 條就明確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無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 條第1 款所指的復制行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在文化共享工程中,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包括將大量傳統的出版文獻制作成電子文檔,其行為就構成了數字化復制。而此時在未經版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容易造成侵權行為。文化共享工程屬于國家的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其性質為公益性,對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是否都必須征得版權人的授權許可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版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對其自由地進行數字化,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權。還有就是在符合“法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不經版權人的許可進行數字化使用,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要求,文化共享工程則必須獲得版權人的授權許可,而并不享有特別的例外。

    數字化授權的許可必須參照法定、法規執行,由于文化共享工程涉及到大部分民族民間文化的內容,在傳統文化的數字化授權上比較復雜,而有關的法律法規卻并未具體涉及,處理起來仍然困難重重。

    1.2文化共享工程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文化共享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覆蓋全國的網絡化管理和服務體系,通過網絡信息服務方式實現文化信息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共建共享。海量的版權作品要進入網絡傳播,同樣也涉及到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有不慎則會侵犯版權人的專有權。《著作權法》(2001 年)第10 條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網絡傳播只能依照以上條款的要求,其主要前提是非營利性的使用,如果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使用范圍超出以上規定,則必須獲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或者是接受權利人的贈與或者是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得許可。

    2、文化共享工程版權使用的幾點對策

    2.1提高版權意識

    文化共享工程啟動之初就開始重視數字文化資源的版權問題,并將其列入了《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實施方案》。方案明確規定“在遵循現有有關法律的前提下, 要盡快從運營和技術兩個方面出發, 建立公正和實用的運營模式和技術平臺, 為最終合法地解決數字版權保護問題提供一定的基礎”。然而,文化共享工程仍然是一個不斷實踐和完善的進程,在其建設過程中要將妥善解決版權問題作為衡量資源有效性的先決標準, 加強隊伍管理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版權意識和法律水平。

    2.2 堅持多種模式并舉的版權使用

    文化共享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在推進過程中的知識產權要處理好四個關系:要處理好公共文化服務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關系;要處理好公共資源與個人權益之間的關系;要處理好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之間的關系以及普惠性與限制性之間的關系。多種方式的版權使用不僅可以使文化共享工程的資源庫更加豐富,還能促進其經費和資源的合理化分配。

    2.2.1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 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但應向其支付報酬, 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九條還專門為文化共享工程制定的法定許可, 為扶助貧困, 通過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特定的版權作品, 但是在使用作品前要提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作者及擬支付的報酬。自公告之日起版權人沒有異議的方可提供, 并且要按公告的標準向版權人支付報酬。

    2.2.2市場采購

    市場采購就是在音像出版社、影視中心、電子書刊企業和版權機構等單位直接以購買的方式獲取一批已取得版權的數字資源。

    2.2.3委托創作

    委托創作就是將部分資源的制作委托給專業機構完成,約定制作完成后的資源庫版權屬于文化共享工程。2013年,文化共享工程國家中心對各地分中心的特色資源庫建設實行了項目招標的形式,由各地報送特色資源的項目,闡明項目的特點、制作方式、制作實力以及所需經費,經過省級和文化部的專家評審通過,再由中標機構進行制作。制作完成后的資源庫版權歸文化共享工程分中心所有。

    2.2.4接受贈與

    文化共享工程可以接受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 獲得著作權人的贈與,從而得到合法的版權使用權。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規劃》中明確闡述了創新資源征集機制,加大對文藝院團、群藝館、文化館、美術館、藝術院、博物館等以及社會資源的征集力度,組織開展資源捐贈活動,鼓勵機關事業團體、企業、個人向文化共享工程捐贈資源,探索建立資源使用效果的調查與反饋機制。

    2.3建立版權集體管理制度

    由文化共享工程國家中心牽頭,成立有關版權的中介機構或團體,集體管理相關事務,統籌辦理因利用文獻信息資源所產生的用戶與權利之間的各種問題及其處理辦法。目前,多數版權保護較發達的國家都有自己的集體管理組織。這種制度可有效地解決著作權人與用戶間的利益沖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權,有助于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對于權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3、結語

    文化共享工程自充分利用現代高新技術手段、國家骨干通訊網絡系統,整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及現有的各類文化信息資源,擴大網上中華文化信息資源的存儲、傳播和利用,實現全國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建成互聯網上的中華文化信息中心和網絡中心,實現優秀文化信息通過網絡為大眾服務的目標。遵守版權法的長期利益將引導人們放棄使用非法版權所帶來短期利益,這樣才是對版權等知識產權積極的、真正的、最大范圍內的保護,達到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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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孫承鑒,李曉松.數字資源 社會共享—文化共享工程概述. 數字與縮微影像,2007(4).

    第9篇:網絡傳播方案范文

    網絡分析服務近兩年在國內迅速崛起,成為ASP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網絡監測的有效性和精確性卻頻頻遭到質疑,一些專業網站、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者抱怨,由于技術和數據分析標準上的滯后,導致ROI測算數據嚴重失真。很多網站號稱能夠精確獲知用戶信息,而且能夠拿出各種數據來證明自己的人氣,如pv、用戶IP量等等,但是,這些數據實際上并不能反映出整個網絡傳播的質量。

    “網絡分析服務亟須確立全新的技術標準和指標,有質量的流量比純粹的高流量更為重要。”國內領先的網絡分析服務商99click公司總裁馬天云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目前,對于網絡傳播效果的測算,應用最普遍的指標就是pv,即網站瀏覽的數量。大多數免費流量監測軟件可以很容易地獲得網站的訪問數量和訪問者來源,然而這種衡量方式得出的結果同真實情況卻存在很大的誤差,無法辨別訪問者的誤訪、甚至虛假點擊,也無法分析不同來源訪問者在瀏覽行為上的差異。99click公司提出了一種以“二跳”指標作為測算標準的方法,所謂“二跳”就是指網民在點擊廣告鏈接進入被監測網站后,又點擊進入了該網站的某個鏈接。據馬天云介紹,除了“二跳”指標之外,還有轉化分析、路徑分析等指標,這些都能夠更科學地反映出流量的質量,準確地將網絡廣告的效果測量出來。與普通監測軟件不同,99click的測算方法還可以為客戶提供網絡分析的訂制服務,比如應客戶需求開發出郵件投放監測、廣告活動分析等系統功能,讓用戶輕松及時地掌握自己在多個網站中投放的廣告哪些收益更高、哪些沒有必要。據了解,國內最大的電子商務網站當當網最終選擇99click,就是因為看中其提供的服務并不僅僅是簡單的流量監測,而是一個可以隨需而變的全套解決方案。此外,目前國內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也通過99click的標準和技術,為中國移動、海爾、HP、Sony這些大客戶提供第三方評測服務。

    對于很多以內容服務為核心的網絡運營者來說,網頁分析功能也是至關重要的。很多網站的自我優化,往往是沒有根據也沒有目的的,不僅沒有提高用戶的粘度,相反卻引起了用戶的逃離。99click網頁分析服務可以使用戶從真實有效的數據中得知網站訪問者的瀏覽習慣,總結網站內容的成敗得失,為網站優化提供可靠依據。目前“車趣網”、“芒果網”等一批新銳電子商務網站均采用了99click的網頁分析服務。

    對于整個互聯網來說,真正促進技術進步的乃是標準的確立,在網絡分析服務領域同樣如此。互聯網的監測服務從初始的流量監測走到今天,必將向質量監測、標準化邁進。作為繼ISP、ICP、電子商務之后的互聯網應用第四階段,ASP的崛起必將大力推進互聯網的發展,而隨著網絡分析服務的成熟,互聯網這個新媒體將煥發出更誘人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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