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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受眾 合理使用
隨著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進入網絡時代。身處網絡社會,作為國家重要公共信息保管與傳播的文化事業單位——檔案館(如無特殊說明,本文“檔案館”特指“綜合性檔案館”),其特定的社會責任、服務宗旨及檔案信息的獲取、管理、服務模式決定了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何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來保障公民獲取信息自由,維護自身權益,實現社會信息公平,是網絡時代檔案館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現代傳播學的受眾理論特別強調受眾在接受過程中的核心地位,強調受眾的主體性。檔案館作為公共文化事業機構,其信息價值的實現應以檔案受眾的存在為前提。因此筆者認為,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檔案館的合理使用制度需從受眾的角度出發進行研究,使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網絡環境下發揮“利益平衡器”的作用,來充分滿足受眾獲取檔案信息的需求,提高檔案館信息利用的效率。
1.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檔案館中的適用性分析
1.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定
2001年10月,我國頒布的新《著作權法》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的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網下受保護的作品在網上傳播、轉載、下載都將視為侵權。為了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范圍進一步明確,2006年5月10日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條例》第26條明確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作為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合理延伸,《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規范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規。它的出臺和實施,為信息網絡中引發的諸多著作權問題、受眾群體的權益、檔案資源的利用、網絡檔案資源的共享等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1.2合理使用規定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①。檔案館是公益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在保護國家檔案信息資源和傳承歷史文化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保證能實現這一使命,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針對檔案館制定了合理使用的條款,然而《著作權法》并沒有對檔案館等文化機構在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規定。為了適應數字時代信息服務的需要,《條例》對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作了調整②。
《條例》設置的“合理使用”條款,其目的是保護著作權相關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同時,通過版權限制,平衡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和社會公眾三方面的利益。《條例》第7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規定了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對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公共文化機構合理使用數字信息所奉行的最主要依據。
1.3 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檔案信息傳播工作的影響
目前,網絡傳播作為一種新型的檔案信息傳播方式,大大拓展了檔案信息的傳播空間,使檔案受眾享受到網絡帶來的快捷與便利。檔案館開始改變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理念和信息傳播方式,越來越多地依賴于網絡來開展檔案信息服務。從我國大多數檔案部門的館藏特點來看,雖然大部分的檔案并不涉及版權問題,但仍有少部分檔案涉及。對于這部分檔案如不處理好相關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將在一定程度影響網絡時代檔案館的建設。總的來講,信息網絡傳播權束縛了檔案工作的進行,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檔案信息傳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檔案館是否有權將館藏檔案信息或者其信息產品傳輸到網絡中。由于部分檔案信息是具有版權性質的“檔案作品”,因此通過網絡進行檔案信息服務就必然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也就是說,網絡為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提供新的平臺,但是由于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制,使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機制無法真正實現。因此,為了在網絡環境中更好地實現檔案館的社會使命,應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其影響的問題上給予一定的關注。
2. 受眾視角下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檔案館合理使用存在的問題
2.1受眾理論的應用
“受眾”一詞來源于大眾傳播學,指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接受信息的群體。信息受眾的特點是:(1)規模巨大,在人數上超過大部分社會群體。(2)分散性,廣泛分布于社會各個階層。 (3)異質性,即信息受眾具有不同的特征。在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服務中,筆者認為檔案受眾是通過網絡媒介接觸到檔案信息和使用檔案信息的人。在信息時代,以網絡為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的接受群體更為廣泛,“受眾”能較好地表達檔案信息服務觀念的轉變。總體上看,《條例》的規定構筑了網絡環境下檔案館合理使用的法律空間,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檔案館的合理訴求。但從受眾角度而言,卻大大擠壓了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的作用空間,給公眾在海量網絡信息資源中獲取檔案信息資源的利用帶來諸多不便。
2.2 檔案館合理使用的空間萎縮
所謂的通過信息網絡向檔案館的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檔案信息資源,因為沒有得到檔案權利人的授權,只能在館內閱覽,這與傳統檔案館的信息服務沒有區別,檔案受眾通過信息網絡獲得的數字檔案信息只能在計算機上閱覽,不能下載復制,這給受眾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帶來極大的不便,遠遠不能實現公益性檔案館傳播信息與歷史文化知識、實現公眾公平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基本功能。
2.3 檔案館合理使用權的制度障礙性
《條例》沿襲了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列舉式立法模式,對于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而言固然明確且易于操作,但面對不斷發展的網絡技術和新的合理使用要求,這種封閉式的立法模式顯得彈性不足,前瞻性較差③。合理使用判定標準的缺失,也為網絡環境下檔案館合理使用權的正當行使和權利擴張制造障礙,這種合理使用立法的“封閉性”如果不作新的調整,檔案信息傳播力實難有新的拓展,作為檔案信息需求活躍主體——檔案受眾在獲取檔案信息過程中不免會減弱信息接受度。
2.4 檔案館合理使用法律規則的模糊性
相對于傳統著作權,數字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規則顯得復雜、不確定。就《條例》第7條來看,檔案館合理使用權利行使的前提是正確理解和把握“館內服務”、“已出版檔案”、“本館收藏”、"數字檔案”、“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等術語,而這些術語在《條例》中并未有準確界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合理復制檔案的份數”也尚未可知。在區分“館內服務與館外服務”、“已出版檔案與未出版檔案”、“數字檔案與非數字檔案”、“數字瀏覽與數字化復制”、“ 檔案收藏權與檔案所有權”、“收費與贏利”、“檔案隱私權”等界限問題上仍會存有爭議④。
3. 重塑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檔案館合理使用的策略
針對受眾視角下網絡傳播權在檔案館中合理使用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重新檢討和合理調整,這取決于法律規范的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也有賴于檔案館在現有規則下的積極爭取和靈活運用。
3.1以公眾需求為基礎的檔案館合理使用價值的新定位
公共利益的客觀性和社會共享性決定了檔案館應該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信息社會中,保障公眾對信息資源的共享是最大的公共利益。相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來說,“公共利益”就是讓公眾能夠通過網絡謀取更多的有益于自身和社會的信息資源。因此,“公共利益”是立法者首當考慮的價值目標。合理使用最大特點在于以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無限接近的需求為基點的同時兼顧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基于檔案館的公益性特點,檔案館應當是建立在檔案信息開放、擴大交流的基礎之上, 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其主要價值取向應以滿足公眾需求為基準,對檔案館信息資源合理使用進行價值新定位。
3.2以公眾知識產權的保護為基礎完善檔案館的管理制度
從檔案館層面來看,知識產權作為檔案館館內的重要的無形資產,在檔案信息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應健全檔案館知識產權保護的自律制度,摸清現有檔案館館藏資源的知識產權狀態,對檔案館知識產權人提出的授權條件、檔案館獲得的權利種類、行使權利風險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進行科學評價,核查依法可進行數字化復制的檔案范圍、種類和數量,根據檔案館館藏數字化檔案資源建設的整體部署,有計劃地進行外購合同談判或自行復制。在對檔案館館舍內用戶提供網絡檔案資源服務時,應確保防止不當網絡傳播的技術措施的有效性⑤。從公眾層面看,我國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依然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用戶群體性知識產權侵權現象的發生。因此,檔案工作人員利用館內的傳播平臺,向廣大公眾積極普及網絡檔案資源權利保護的相關知識,不斷增強對檔案知識產權的認同感,提升檔案知識產權意識,同時監督和指導公眾的檔案信息獲取和使用行為,消除侵權隱患。
3.3以公眾利益為基礎的檔案館信息網絡傳播豁免權的擴大
在《條例》第七條之前,檔案館完全無法享受信息網絡傳播權豁免。作為《條例》中著作權法的補充法規,《條例》設置了有關豁免條款,其目的在保護著作權相關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同時,平衡著作權人、鄰接權人與社會公眾三方面的利益。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檔案館信息網絡傳播權豁免范圍仍然有限。相比之下,檔案館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豁免范圍在國外立法中有擴大的趨勢,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允許非營利性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對館藏資源進行數字化復制,允許非營利性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館藏資源規避技術保護措施⑥。歐盟頒布的《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特定方面的指令》設置了在新技術環境下檔案館的豁免條款。檔案館作為政府保障公民獲取信息的基本權利而設立的公益設施,擴大其信息網絡傳播的豁免權,事實上就是給予公眾公平接觸數字檔案信息的機會,作為檔案信息傳播者和使用者利益的代表,應該積極倡導和推動“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公眾接受檔案信息的能力,實現檔案信息傳播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3.4以實現受眾權利為基礎規避《條例》模糊規定的風險
檔案受眾在檔案信息網絡傳播中占有極其重要的份量。在信息傳播過程中,檔案受眾是檔案傳播活動的參與者、傳播效果的反饋者。因此能否實現法律賦予檔案受眾的權利是衡量一個檔案館是否具有公共性的基本標準。然而《條例》中涉及到檔案網絡傳播中一些模糊不清的條文,對檔案受眾權利的實現造成很大的影響。針對合理使用的現有規則存在的模糊和不確定性情況,《條例》需要在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檔案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進行相應的完善,應清晰界定“檔案館館舍內服務對象”、“合法出版”、“本館收藏”、“數字檔案”、“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等關涉檔案館合理使用權利行使的術語,明確檔案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合理復制檔案資源的數量,建立區分“檔案資源收藏權與檔案資源所有權”、“收費與贏利”、“公益與有償服務”等概念的標準⑦。同時面對現實的法律環境,檔案館所能做的不是消極抵觸或漠視規則,而是根據檔案館在和諧社會中公益性的定位,認真研究探尋《條例》中模糊規定的風險,謹慎對待、認真處理檔案館館藏為檔案受眾服務的各種問題,努力避免檔案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盡力維持檔案館、檔案權利人、檔案受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以此證明促進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是實現法律賦予檔案受眾權利最佳途徑之一。
總之,《條例》的頒布實施并不意味著立法活動的終結,《條例》對檔案館做出的信息網絡傳播和合理使用的條款基本只是表象的、未觸底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文字規定,還遠不能完全解決現代檔案館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障礙。從公眾權利的角度出發,我們需要以公正客觀的態度看待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有關的爭議,同時需堅定信念與決心,在新的一輪立法博弈中為檔案館的公共利益爭取更多的信息傳播權利。
*本文系江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面向公眾需求的檔案信息資源開放存取研究》、江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教學改革項目、南昌大學教學改革項目《課程的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 》(項目編號:JXJG-11-1-32)、南昌大學社科研究基金項目《面向公眾需求的檔案信息服務體系構建研究》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44.
②顏祥林,傅長青.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限制——對 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草案) 的關注[J].檔案學通訊,2007(2):25-27.
③管先海,程訓方.網絡傳播的影響與檔案信息傳播的發展趨向[J].檔案管理,2003(6):23-24.
④秦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對圖書館的影響和啟示[J].圖書情報工作,2007(5):38—40.
⑤王宇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與圖書館合理使用——兼論我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的完善[J].情報雜志,2009(2):175 -178.
⑥曾凡麗.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圖書館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圖書館,2010(4):43.
論文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行為;法律責任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英文簡稱ISP,一般稱為網絡服務商。從廣泛意義上來講,指一切提供網絡服務的個體和組織。它包括兩類主體:網絡內容提供者和網絡技術提供者。網絡內容提供者(ICP),是指“經過有關機構認可的、有目的地選擇信息(網絡版權法律關系中專指作品),并利用網絡向不特定對象提供的主體。”…在網絡傳播作品的過程中,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職能是負責編輯和處理作品,在網絡作品傳播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另一類是網絡技術提供者,它與網絡服務內容提供者不同,僅按照網絡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作品,并不對作品的內容做任何改變。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IAP)和網絡平臺提供者(IPP)。
判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侵權,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三個構成要件,即:有無網絡版權違法行為、有無網絡版權損害事實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系。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百度侵權糾紛一案,原告訴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胡彥斌、許巍、花兒樂隊等歌曲的文件下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在這起案件中,被告的行為即符合侵權的三個要件。首先,從違法行為上來說,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和授權,擅自在其網站上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的下載服務,并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卻仍把歌曲提供給了網絡上不特定的公眾,侵犯了原告的錄音制作者權益,因而確認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這~點毫無疑問;其次,由于被告提供的免費下載服務影響了原告傳播其作品的市場效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產生了確定的損害事實,而這一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也是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因此,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最終法院作出了要求百度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判決。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兩類:即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它們以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為區分標準。目前從網絡司法實踐來看,對網絡技術提供者,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是基于平衡社會利益和權利人利益而言的。如果對僅是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的技術提供者采取過于嚴格的限制,可能會阻礙網絡信息傳播行為,影響新興產業的發展勢頭。但是對網絡內容提供者而言,則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網絡服務商無過錯責任是指網絡環境中在特定的環境下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是否有過錯為要件,就損害的發生,網絡服務商雖然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之所以要對網絡內容提供者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由于網絡內容提供者是網絡信息傳播的“過濾者”和“守門人”,它對信息內容具有編輯和控制的能力,因此為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對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行為加以限制。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態及責任認定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態
依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實施是否直接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侵權形態。
1.直接侵權
“直接侵權”的概念是與構成著作權權利內容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密切相關的。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控制著一類特定行為,如復制權控制復制行為,發行權控制發行行為,表演權控制表演行為等等。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理由,而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構成‘直接侵權’.這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關鍵就在于這一行為能否受到專有權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免責的法定事由。在美國哥倫比亞電影公司訴搜狐一案中,被告非法傳播原告的電影作品,其行為即構成了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由于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已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同時我國相應的行政法規中也給出了詳細的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定,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受到法律的直接保護的,被告對此項權利的侵犯即是構成了直接侵權.
2.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相對于‘直接侵權’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為人并未直接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果其行為與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也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界定為侵權行為。”‘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該特定侵權行為是否直接受專有權利的控制。間接侵權所指向的行為并不在著作權專有權利的范圍之內,只是存在某種程度的聯系。間接侵權中,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的要件。如日本一家計算機游戲生產銷售企業,指控美國某經營公告板的公司在其公告板上,設有未經原告許可即可下載原告公司產品的區域。而被告辯稱下載原告的軟件是用戶行為,并不是被告直接所為。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被告的行為不是直接受專有版權的控制,但是被告明知存在侵權,卻仍主動為用戶侵權提供條件,構成了間接侵權。
(二)國際上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1.美國
美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研究,主要體現在幾個法案中:(1)1998年2月的《在線版權損害責任法案》,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避免因用戶侵權而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擔過重的法律責任。
(2)《數字版權和技術教育法案》,該法案中規定,除ISP在收到著作權侵權通知指控其侵權外,沒有編輯、控制傳輸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單純提供聯線服務的網絡技術提供者,都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3)1998年10月的《數字千年版權法》,該法案中新增的512節主要是關于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
2.歐盟
2002年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共同體內部市場的信息社會服務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簡稱《電子商務指令》),該指令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明確規范和協調。首先,對在線網絡服務商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其次,在序言中概括性描述了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信息社會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儲服務提供者,在注意到非法行為時,必須迅速刪除所涉及信息或阻止他人訪問該信息。
3.英國和德國
作為歐盟的成員國,英德根據歐盟的指令,都對網絡版權問題作出了法律上的調整,其中也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些相關規定。2003年英國按照歐盟的指令修改了本國的版權法,通過了《版權法修正案》,該法案主要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對網絡服務商行為的規范。法案按照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要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包括相應的通知和反通知程序。德國則在其《電信服務使用法》中,規定電信服務提供人就其本身和他人提供(明知或者足以制止他人將該資料內容上傳的范圍內)的資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三、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制度的立法構建
近年來,在規范和保護網絡版權方面,我國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其中大量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些問題,對于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有著重要意義。但由于這些相關法律規范在我國仍是探索階段,難免存在瑕疵,有待于我們在借鑒他國成熟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立法狀況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的第四、五、六、七條都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如解釋的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
根據2001年新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對2001年的《解釋》作了相應修改。其中《解釋》涉及到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歸責原則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條件和范圍也作了明確規定。
3.2005年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該規章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其中規定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協助義務以及各自的擔責、免責情形及處罰規定。同時在該《辦法》中,為協調著作權人與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之間的利益,首創了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通知和反通知制度。
4.2006年國務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該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都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首先,該條例在第十四、十五、十七條詳細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其次,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需承擔責任的情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涉嫌侵權服務的姓名、聯系方式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設備。再次,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情形。如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連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相關規定的完善
1.立法模式
“中國的立法模式表現為大法管小法,小法管規章,法與法之間級別分明;國家法律只作原則性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由實施細則解釋,實施細則解決不了的由部門規定解決。這種模式往往造成實施細則與部門規章不能很好的解決國家法律中的問題,使一些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中國的立法修正采取階段性修改的做法,修法往往以重大事件出現為必要條件,而且要等若干年的時間。這種做法導致了立法不能及時出臺,而僅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來補充,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不足。如我國的《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遲遲不能出臺,而僅以2002年、2003年的司法解釋來做說明,致使關于網絡設鏈者的法律責任問題長期未能解決。在這點上,我國應該借鑒美國及時修法的精神。
2.立法體系
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定,目前僅是停留在一些零散的條文中,尚未形成體系,在民事、行政、刑法上都缺乏相應的調整。從民事角度而言,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問題存在瑕疵,而歐洲國家這方面的立法對我國立法是有一定啟示作用的。歐洲法律將網絡上發生的非法行為產生的責任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分開處理,這樣就避免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從刑事調整角度而言,難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給予實際的刑事處罰。我國在《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與此相應的罪名。從行政調整方面來看,保護力度不足。如在《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中,適用范圍存在不合理,僅局限于對網絡技術提供者的行為。
【關鍵詞】公益性數字圖書館 合理使用制度 信息共享
數字圖書館是指在網上提供服務的信息中心或數據庫,通過多種技術將各種文獻數字化,并將其組織起來在網上,是由圖書館情報機構等在內的眾多數字化信息源互聯而成的一個信息空間。①
數字圖書館分為商業性數字圖書館和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商業性數字圖書館通常以直接向著作權人購買版權的形式獲得作品版權,而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則是以傳播人類文化資源為目的,從事非盈利性經營活動,向讀者提供各類信息和知識的圖書館,而公益性圖書館因其具有社會公益性,是否也采取這種模式,可否免費向公眾提供作品,人們有著不同的看法。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人們對于知識的渴求度和網絡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并且希望通過各種方式得到更多的免費資源。因此如何確定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范圍和程度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僅就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進行探討。
數字圖書館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數字圖書館不僅具有傳統圖書館的功能,而且通過數字技術對作品進行成本低廉的復制,然后利用網絡方便、快捷地向社會公眾傳遞信息。然而,由于版權問題未解決,數字圖書館收藏作品并不能向全社會進行傳播,并未能發揮其方便快捷的信息傳播功能。
文獻數字化的問題。將文獻數字化是數字圖書館建設的基礎,是將紙質作品通過數字化技術轉變成數字化作品,用于網絡保存和傳播的過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 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 都屬于復制行為。既然文獻作品的數字化轉化是復制行為, 那么數字化權本身應歸屬于復制權, 而復制權是著作權中權利人的一項重要經濟權利。②如果每個作品的數字化都要經作者許可,則又使得數字圖書館面臨著“海量授權”這一難題。
以國家數字圖書館為例。圖書館通過繳送、購買、捐贈取得作品,凡國內出版社和印刷者均應向國家圖書館繳送其出版物,所收內容包括正式出版的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以及其他載體形式出版的出版物。國家圖書館會選取部分作品直接通過著作權人購買版權對外傳播。目前國家圖書館都是與著作權人(作者或出版社)直接取得聯系,實質上獲得版權才會開放權限。
信息資源網絡傳播過程中的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著作權人的一項權利,如果數字圖書館將所藏作品面向社會公眾傳播,人們可以隨時隨地享受免費信息資源,那么數字圖書館就需要取得著作權人一對一的授權,這樣的授權方式所帶來的巨大交易量,必然導致圖書館運營成本的增加,進而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且將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現在,一些數字圖書館為了避免侵害的風險,將傳播范圍僅限于本館,服務對象也僅限于本館服務人員。然而,數字圖書館的目的是向外傳播信息和知識,進而普及社會教育、實現公眾信息公平權的基本功能。這種矛盾已經阻礙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和信息資源的傳播。
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范圍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和實施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不足。條例第七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專門針對圖書館合理使用數字著作權的立法先河。③條例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公眾通過圖書館合法獲取作品的問題。
但是,《條例》僅僅規定了非常有限的合理使用范圍,即通過本館網絡向館內讀者提供本館合法收藏的數字作品和少部分經圖書館數字化的作品。以國家數字圖書館為例,雖然對所有藏品都進行了數字化,但是因為版權問題有待解決,使得對讀者開放程度很小。讀者在館內可瀏覽已取得版權作品的全部內容,但在館外只能看到部分電子出版物。這樣的限制顯然不能滿足圖書館在網絡條件下履行公共文化傳播職能的需要,數字圖書館依然面臨不能向館外傳播作品的困境。
完善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制度
“網絡的美麗在于,讀者再也無須經過出版商和編輯而直接獲得所有信息”,從而體會到前所未有的閱讀自由。④數字圖書館介于兩者之間,一方面要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重視著作權人權利及利益的保護。⑤數字圖書館需要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才能保證數字圖書館的健康發展。
數字圖書館依存于網絡,但社會公益性依然是其主體性質和立足之本,開放性和共享性是保障社會公眾自由獲取信息的主要手段。因此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合理使用制度依然應該進行完善。
圖書館可數字化的作品應擴及到所有作品。在《條例》中,數字化作品的范圍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首先,條例中規定的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在現實中難以界定。因為條例沒有對于市場、無法購買、以明顯高于標定價格這些概念進行解釋,在實踐中就很難操作。其次,數字化儲存占用空間小,保存時間長,便于傳播,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文件存儲的主要方式。另外出版社、雜志社提交作品以數字化形式也更方便。所以建議條例規定圖書館可以出于保存需要數字化所有作品。
數字化作品的傳播范圍應擴展至館外讀者。現在條例規定作品數字化后僅可在本館館舍內傳播。但是,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全球資訊自由傳遞的速度明顯加快。著作權不應成為大眾自由獲取信息的屏障。公益性數字圖書館數字化作品的傳播范圍應擴大,不應僅限于館舍內,應該擴大至館外。但由此引發的諸多問題,需要加以協調解決。數字圖書館對作品的數字化以及對數字化作品的傳播必須是出于公益性的,其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善意的以及非盈利性的。
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僅限于較小范圍之內。數字圖書館在合理使用制度同時又必須最大限度地維護作者的利益。其復制傳播作品的行為是適當的,不會威脅或者盡量避免威脅到著作權人的權益。圖書館可以通過對作品主動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方式限制作品傳播范圍。圖書館采取的技術措施要達到“控制復制”與“控制傳播”兩種目的。“控制復制”主要是采取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比如通過功能限定軟件對計算機的功能進行限制,如不得打印、不得保存文件等。“控制傳播”主要是采取控制接觸作品的技術措施,以減少對在線作品的接觸,如僅允許固定數量用戶同時在線瀏覽。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圖書館還應主動采取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對作品的修改或篡改。出于保護著作權人與圖書館自身權益的雙重考慮,也為追查侵權行為提供線索,為司法救濟提供依據,圖書館還要采取識別侵權的技術措施。⑥合理使用制度將繼續在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中發揮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既有的平衡會不斷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當然也必須根據數字圖書館的特性,不斷隨之完善和重構,從而真正滿足社會大眾對知識信息的需求。
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信息自由傳播的需求,圖書館數字化作品更大范圍向公眾傳播成為必然趨勢。數字圖書館的開放性和共享性卻使得著作權人的可期待利益和實際獲得利益減少,⑦可以通過完善默示許可制度向權利人支付一定費用。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并向著作權人分別支付。
另外,如果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對外開放,影響最大者必將是商業性數字圖書館。筆者認為,現在中國各種數字圖書館都向著大而全的方向發展,但是今后各方只有選準專業領域,提供不同的服務,才能使數字圖書館市場不斷繁榮。因此,商業性數字圖書館可以先向其認為有價值的作品著作權人購買版權,然后獨家網絡連載,經過一段合理時間之后,作品再在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的網絡上傳播。這樣不但保證商業性數字圖書館能夠獲得足夠經濟利益,而且也滿足了讀者獲取信息的需求。
(作者單位:北方工業大學)
注釋
①黃澤亞:“數字圖書館版權糾紛的法律探究”,《河南教育學院學報》,2011年第5期。
②林義欽:“數字圖書館與著作權”,《農業圖書情報學刊》,2006年第8期。
③⑥秦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解讀”,《數字圖書館論壇》,2006年第9期。
④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關鍵詞】知乎網;著作權保護;問題及對策
一、知乎網的兩次倡議
隨著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的發展,巨大的信息量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卻受到了很大的沖擊,網絡上的侵權案件層出不窮,如: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狀告“北京在線”網站侵犯其著作權案,新浪訴搜狐抄襲與剽竊案,2002年北京移動通訊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風采》著作權案等,形形的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糾紛給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在2013年,知乎聯合三聯等幾十家媒體先后兩次發出「保護原創 尊重版權的倡議書。倡議書中提到互聯網上的文字圖片視頻作品被隨意使用、復制甚至改換原創者的名字,對原創者是一種巨大的傷害,而且如果沒有對原創者的尊重,我們將難以激勵更多的人參與創造優質內容,而這只會讓我們這個世界,讓中文互聯網變得愈加粗鄙、無趣和灰暗。當所有的人都沒有動力寫下動人的文字、拍攝優美的照片、錄制啟發人心的視頻的時候,我們就只能在低水平復制中輪回。這個倡議書引發了一場關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熱議和浪潮。
二、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現狀及保護的重要性
根據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止2014年1月6日,我國網民規模達6.1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5.8%。由此可見,我國的互聯網發展狀況極其迅猛,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著作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我國目前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法律保護主要有四種: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201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2002年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2006年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修正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4,由此可見,我國對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已經比較完善,既有國內立法,又包括締結的國際公約。但相對于網絡侵權問題形式的層出不窮,如游戲、動漫、mp3等隨意使用下載、博客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網頁著作權保護、超鏈接行為的侵權認定等問題的規定不明確,所以我國現在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仍有待完善。
研究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在當前形勢下的必要性在于:公民網絡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亟待加強。我國目前有6 億多網民,是世界上網民數量最多的國家,但廣大網民法律意識往往比較淡薄,互聯網的開放性與信息傳播的便捷性使人們可以隨意地使用和傳播未經授權的網絡作品,而法不責眾的觀念則讓“侵權成為一種習慣”。因此要加強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不但能規范網民上網行為,改變人們肆意下載的習慣,凈化網絡環境,同時增強人們的網絡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提升著作權人的創造力。
能夠確保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即網絡作品從本質上講是某種信息,在網絡環境中幾乎所有事物都以信息的形式存在和傳播,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勢必會出現盜用網絡作品、非法傳播信息等妨礙互聯網秩序的現象,不僅會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也會污濁互聯網環境。所以,研究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一方面可以促進網站和互聯網產業形成完善的作品保護機制,維護版權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強行業自律,實現公平競爭,保證互聯網健康發展。
有助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完善。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國在此問題上雖然已有相應的法規和文件,但也出現了許多典型案例,在某些方面仍顯經驗不足,例如賠償額度無法確定、侵權地點不易認定以及取證難等問題,因此,研究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將有利于完善網絡法律制度。
三、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具體對策
網絡上的侵權案件頻發,著作權人的創造積極性有所消減,我認為我們可以借鑒知乎等多家媒體倡議書的建議。
倡議書中提到,“個人和非商業機構,在使用或轉載他人作品時,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在轉載文章開頭顯著位置,注明原文作者名、原文出處和原文鏈接。商業機構和組織,在使用或轉載他人作品時,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和使用權,除在轉載文章開頭顯著位置注明原文作者名、原文出處和原文鏈接之外,還應在轉載發表前事先與著作權人溝通,取得使用授權。”
這個倡議書主要提及了著作權人的兩項權利――署名權和使用權,毋庸置疑,這是著作權的兩項最基本的權利,對這兩項權利的保護也是對著作權人勞動成果起碼的尊重。除此之外,我認為對網絡環境的治理要加強引導,一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網絡環境,做到令行禁止。二是除了依賴法律法規,還要加強政策引導,尊重媒體的自發管理行為,例如知乎聯合多家媒體發出的倡議書,我們應予以尊重并保障實施。三是鼓勵所有個人或機構保護原創、尊重版權的努力,監督和批評踐踏原創、傷害作者的行為,只有在社會上將保護網絡著作權的行為提到很高的位置上,才能使它受到更多的關注,在社會上形成保護著作權的良好風氣。
無論如何,在網絡信息化迅速發展的今天,網絡著作權的侵權保護問題已然亟待解決。
參考文獻
[1] 張靈敏.論我國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之缺陷及其完善[J].企業經濟,2012(07)
[關鍵詞]網絡;版權;技術措施;公共利益
進入21世紀,互聯網高速發展,傳統的文學藝術作品通過互聯網這一工具大量傳播,網絡版權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誕生的。加強對網絡版權的保護,打擊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對于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有著非常重要作用。現實生活中針對網絡版權的侵害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賴于互聯網等高科技的發展,因此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就更加需要從維護權利人所設置的技術措施上入手,進行相關的法律規制,對網絡著作權人的權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護。
版權技術措施在創作的過程中成本高,版權人實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將其運用到版權權利之外。版權人在運用了版權技術措施后會對其作品的控制程度,將不法侵權人排除在外,信息流通變得不是很暢通。實際是采用版權技術措施實屬一種無奈之舉。但版權技術措施的種類紛繁復雜,對于什么樣的版權技術措施應該給予保護,版權技術措施應該具有一些要件,比如保護的對象必須是網絡版權作品。在使用時如何能實現版權人專有權利,又能兼顧公共領域的保留,使社會公眾合理使用的權利不受到限制,傳統的利益平衡機制面臨著挑戰。
1網絡版權技術措施應用過程中的利益分析
將版權技術措施納入保護范圍毋庸置疑,但是保護的度要拿捏得當,一旦利益天平傾斜就要尋求調整措施。有人曾這樣描述對版權技術措施加以調整的重要性:在數字化時代,如果要對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就必須對用于著作權法的版權技術措施加以保護,這足以看出版權技術措施保護的重要性,其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也是舉足輕重的。當今社會利益多元化趨勢很明顯,社會關系是紛繁復雜的,其中有一對社會關系是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社會關系。這一對關系主要表現為如何能促進信息的傳播、文化的繁榮發展思想的活躍并且兼顧到版權人的個人利益。在利益平衡的過程中,各方的妥協是必不可少的,公共領域保留和個人自由都應充分考慮。鄭成思先生說“合理使用制度是到什么時候都應堅持的,不管權利是如何變化。要綜合的考量復雜的利益關系和公共政策等”。任何權利的行使不能沒有節制,版權技術措施權里的行使就要受到善良風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隨意濫用給他人造成損害是要被阻止的。
11個人版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博弈
在信息網絡社會中存在這樣一個悖論:不將版權技術措施納入保護體系,版權人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版權的網絡空間會非常狹小,公眾合理使用制度會受到來自版權技術措施保護的威脅。用粲滌械匿覽閱讀作品的權利,某些情況下復制作品或復制作品片段的權利會受到不利影響。賦予用戶的這些權利就好比是法律為用戶開的一扇門,但是版權技術措施的保護,使這道門被技術手段堵死了。如果不對版權技術措施加以限制,那么基于科研、教學或者政府機關數據統計等權利行使都得不到保障。版權技術措施就像是一個牢籠,禁錮住信息的流通,無論是法律允許還是法律禁止的都被控制。權利人一旦運用技術手段對信息進行壟斷,私有領域權利擴張,一定會限縮私有領域,破壞利益平衡機制。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這對矛盾是你弱我強的對比關系,偏向哪一方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12版權合理使用制度
國際條約對版權技術措施的限制規定過于模糊,但還是對版權技術措施的規制有指導意義。從中可以得出幾個原則:如不得妨礙電子商務活動、保障言論自由、公平程序及隱私權利人保護等基本原則。公共領域保留的法律原則會受到對版權人利益傾斜的立法傾向的侵犯。美國法律較完備,但是有的瑕疵表現在缺乏與合理使用的銜接,對版權技術措施設立了嚴密的保護體系。歐盟在注重版權人權利保護的同時還為公眾預留了合理使用的空間,即公共領域的保留,對版權權利的保護采取兩步走的方法。美國隊版權技術措施的限制體現為在版權的實行階段允許使用人以合理使用作為正當使用的根據,并且使用人可以此為侵權抗辯。歐盟做出了對版權的例外規定無論是作品傳播的過程中,還是作品在創作涉及的過程中都規定了公眾合理使用的制度,前提是已經得到了版權人的授權。現對美國而言,歐盟更加注重社會大多數群體的利益。相對于注重保護版權人利益的國際社會而言澳大利亞則更加注重對合理使用制度的銜接。由此可以看出,澳大利亞對版權技術措施的規定比較寬松。許多國家將向他人提供規避版權技術措施設備、制造或者進口規避設備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但是澳大利亞沒有將此種做法看作違法行為,沒有限制規定。
通過合理使用制度實現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衡平。合理使用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代的變化合理使用制度要做出調整。合理使用制度能明確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減少糾紛的發生,恢復傾斜了的利益天平。而伴隨著計算機版權技術措施的不斷進步,調整制度的具體內容以適應生產力的變化顯得尤為重要。
2我國版權技術措施更加合理使用的建議
21完善禁止規避技術措施的相關條款
我國關于禁止繞開技術手段的闡明零星分布在《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都是一些零散的法條,而且對于技術措施的規定也僅僅只是籠統的加以介紹,并沒有系統的說明。雖然,我國也規定了針對規避或破壞技術措施的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而且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上予以處罰。但是我國的這些規定大都是原則性的,并沒有從具體的實施手段、實施程序上加以說明,對于是否構成侵權缺乏具體的判斷標準,這給法院的判案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此外,針對技術措施的有效性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作出說明,而是予以回避,這對我國網絡版權法律的完善造成了嚴重的阻礙。我國應在未來的法律制定過程中對于技術手段的有效性問題進行認真的探討,要積極學習《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有關規定,對于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進行分類,從而針對不同的情況拿出合理有效的解決方式,還要向ACTA協議學習,逐步提高我國對于網絡版權侵權的懲罰力度,從而補充和完善我國的網絡版權技術措施制度,促進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設。
22加強技術措施保護的限制和例外
將技術措施納入到知識產權領域內,就要通過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不斷的修正和完善。在禁止規避技術措施的規定中,我們要考慮到網絡版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因此我們就要對這項禁止規定進行限制。在禁止繞開技術手段的限定中,我國在《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只是通過第十二條確認了四種排除狀況,并沒有通過一些標準界定限制的范圍,缺乏彈性,難以應對未來世界出現的諸多事態。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里的規定,對于互聯網著作權人和消費者以及技術設計、制造人員之間的利益平衡進行系統的闡明,從而加強技術措施保護的限制和例外,積極應對由于未來科技發展導致的各種狀況,使公眾利益得到維護。
23關注公共領域規定技術措施的保護期限
我國雖然針對網絡版噯撕凸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十二條中規定了四種例外情形,但這是遠遠不夠的。除了要加強技術措施保護的限制和例外,對于濫用技術措施的問題,我們應該也要給予充分的關注。我國要針對濫用技術措施的行為制定專門的法律制裁措施,在具體的實施方面要嚴厲打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
我國在《著作權法》中雖然明文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權利,但是由于技術措施的出現,導致合理使用一些網絡作品不得不承受一些額外的負擔。對于那些以合理使用為目的規避網絡版權技術措施的行為,我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因此,要想切實地維護公共利益,就要對這些具體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在具體的實施問題上做出嚴格細致的規定。
我國針對版權,在《著作權法》中明確了作品的保護期限,但是因為技術手段的出現,即使作品過了法律規定的維護期限,在客觀上普通公民終究無法免費利用作品。所以,我國有必要將技術手段納入到作品的保護時間制度中,對于技術手段的運用也要確立相應的保護期限,這樣公眾的權益才能獲得切實的維護。
我國在網絡版權技術措施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仍存在很大缺陷。特別是在發達國家的ACTA協議協定后,我國的網絡版權面臨著更大的壓力。因此,我國在立法上更要積極提升網絡版權的保護水平,針對技術措施制度的缺陷進行補充和完善。伴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發展以及歐美和東盟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加強,我國應該嚴格遵循TRIPS協定、《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的規定,緩和ACTA協議的沖擊,同時要加強和完善關于網絡版權的技術措施制度,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獲得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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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將從武漢中院審結的一起有關“云視頻”的知識產權糾紛談起。
2010年3月,42集電視劇《老大的幸福》在央視一套首播,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激動網絡)購得該電視劇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2011年12月,上海激動網絡向武漢中院提訟,稱武漢網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網絡電視)實際經營的“黃鶴TV”網站未經許可,擅自提供該劇的在線播映服務,嚴重沖擊了該劇在互聯網領域的收視,以及原告對該劇網絡版權的分銷業務,要求武漢網絡電視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武漢市廣播影視局刊登啟事消除影響,并賠償侵權損失及律師費共計55000元。
原告上海激動網絡為了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了包括版權文件、連續劇《老大的幸福》正版DVD光盤等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以及證明被告網站侵權的《公證書》等相關證據。該案是一起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案件審理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武漢網絡電視在線播放涉案作品的行為是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
案例分析: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一項財產性權利。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地興起和不斷發展,有關作品的載體形式、使用方式和傳播手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適應新形勢下著作權保護的需要,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提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并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具體保護辦法。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權利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2006年5月,國務院通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過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所謂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上述規定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武漢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武漢網絡電視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播放電視劇《老大的幸福》系由北京新浪公司委托其合作伙伴北京若博佰思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若博佰思)提供的互聯網云視頻視聽服務。北京若博佰思向武漢網絡電視提供“云視頻”代碼及其放置方法,并將播放器代碼嵌入武漢網絡電視的網站終端頁,形成播放器模塊,當用戶點擊武漢網絡電視網站終端頁時,頁面統一跳轉到北京新浪公司的網頁播放頁上。若北京新浪公司貯存作品的網絡服務器出現故障或停止新浪云視頻的在線訪問與播放輸出,武漢網絡電視經營的網站將無法繼續獲取并播放作品。
因此,武漢網絡電視在其經營的被控侵權網站播放涉案作品,是運用“新浪云視頻”技術與北京新浪公司經營網站形成的一種新型鏈接關系,該行為本身并不構成法律規定的在服務器中貯存涉案作品或向互聯網上傳涉案作品的直接侵權行為,只能認定為是對于北京新浪公司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幫助行為,而要認定該幫助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則要判定北京新浪公司對涉案作品的網上傳播是否合法。
本案中,根據北京新浪公司與上海激動網絡簽訂的授權合同,北京新浪公司已合法取得電視劇《老大的幸福》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將該作品上傳至互聯網或以其他方式將其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也就是說,北京新浪公司對涉案電視劇《老大的幸福》的網上傳播是合法的。由于片源合法,現被告武漢網絡電視經營的網站利用“新浪云視頻”技術與北京新浪公司建立鏈接,在線播放已被北京新浪公司合法上傳至互聯網的涉案作品也應具有合法性,并未侵犯原告上海激動網絡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基于上述認定,武漢中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上海激動網絡的訴訟請求,上海激動網絡不服提出上訴,后在二審期間又撤回了上訴。武漢中院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律師坐堂:
根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相關被控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傳播過程中,如果其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僅是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且主觀上并無過錯的,則不構成侵權。至于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看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害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行為是否履行了合理、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是否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云計算概述
(一)云計算的定義
目前,由于人們對云計算的理解不同,因而對云計算的定義也就不同。關于云計算的定義有以下幾種:Above the Clouds:A Berkeley View of Cloud Computing一文中提出云計算是一種涉及到因特網服務的傳輸和為數據中心提供硬件和軟件系統服務的應用。Rajkumar Buyya等人認為云計算提供的是一種與交互式和虛擬計算構成的分布式系統相同的并行服務。Oracle在其技術白皮書中給出的云計算的定義可以理解為:云計算是由虛擬的分布式應用設計和網格計算發展演化而來的。Cloud Storage for Cloud Computing一文中定義的云計算為:云計算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集成了虛擬服務和多重租賃的新技術,其目的是節約成本和減少使用信息技術資源的花費。GTSI在其報告中定義的云計算為:云計算是一種創新性的計算工具,潛移默化地改變著信息技術服務的傳輸和管理方式。中國云計算網將云計算定義為:云計算是分布式計算、并行計算和網格計算的發展,或者說是這些科學概念的商業實現。
其實簡單來說,云計算是一種基于互聯網的超級計算模式,它將單個的計算機資源匯集起來,進行統一管理和協同分配,以便提供更優秀的數據存儲和網絡計算服務。
(二)云計算的特征
1.透明性
云計算提供的是硬、軟件的服務。一般情況下,服務的實現機制對用戶來說都是透明的。用戶不用了解云計算的具體機制,就可以獲得自己所“定制”的服務,所以,云計算具有很強的易用性。
2.規模大
云計算的規模非常之大,截止到20__年7月Google云計算擁有100多萬臺服務器, Amazon、IBM、微軟、Yahoo等的“云”也擁有幾十萬臺服務器。企業私有的“云”一般也擁有數百上千臺服務器。這些保證了“云”能夠提供給用戶前所未有的計算能力。
3.虛擬化
云計算支持用戶在任何位置、使用任何終端獲取所需應用服務。所請求的資源來自“云”,它不是有形的固定的實體,而應用就在“云”中的某處運行,用戶不必去了解應用運行的具置,只需要任意一臺電腦甚至手機,就可以利用網絡來請求所需要的服務。
4.通用性和可擴展性
云計算并不僅僅只針對某一個特定的應用,它可以在“云”的支撐下構造出各式各樣的應用,同一個“云”可以支撐不同的應用同時運行。云計算可以無縫地擴展到超大規模的集群之上,甚至能夠包含數千個節點同時處理。“云”的規模可以動態伸縮,滿足用戶和應用的規模不斷增長的需要。
5.按需服務,價格便宜
“云”就是一個龐大的資源池,用戶可以按需購買,它可以實現像水、電、氣一樣計費。“云”的特殊容錯方法使其能夠采取非常廉價的節點來構成云,“云”的集中式自動化管理使得大量企業無需再負擔高昂的數據中心管理成本,“云”的通用性使得資源的利用效率比傳統的系統提升很多,因此,用戶可以充分享受“云”帶來的低成本優勢。
6.潛在的危險性
“云”服務除了提供計算服務以外,還提供存儲服務。云計算服務當前還壟斷在私人企業手中,而這些機構能夠提供的僅有商業信用。政府機構、商業機構(特別像銀行這樣持有金融數據的商業機構)對于選擇云計算服務應該保持足夠的警惕心理。一旦商業用戶大規模使用私人機構提供的云計算服務,無論其技術優勢有多強,都不能完全保證“數據”交到他們手上會萬無一失。另一方面,云計算中的數據對于數據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云計算用戶是保密的,但是對于提供云計算的商業機構而言則無秘密可言。
(三)云計算的工作原理
云計算利用軟件將云計算中心的所有硬件資源進行虛擬化管理和調度,動態管理幾十萬臺、幾百萬臺甚至幾千萬臺計算機資源所具有的總處理能力,形成一個巨大的虛擬化資源池。
在典型的云計算服務模式中,用戶通過終端接入網絡,向“云”提出要求,“云”接到請求后組織“資源池”(即云計算數據中心)的資源,通過網絡為用戶提供服務。(如圖1.1)
用戶通過網絡接入到云端后就可以享受云端無限擴展的資源和云端服務器集群所提供的超級計算能力,以往在本地計算機上儲存、處理的數據以及運行的軟件都委托給“云”,而用戶并不知道數據儲存在哪里,也不知道數據在哪里進行計算。
二、云計算中著作權面臨的問題
(一)云計算中著作人身權面臨的問題
設立著作人身權的基礎就在于人應該受到尊重,作品中體現的人格也應該受到尊重,這種尊重體現在目前我國立法上便是四種權力: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人身權屬于精神上的人格利益,體現在作品當中,體現在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系上。對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系的割斷和扭曲都是對著作人身權的侵犯,而云環境中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的“失控”使得這種割斷和扭曲變得異常容易。概括起來,在云計算技術條件下,主要有如下侵犯著作人身權的形式: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侵權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未發表的作品公之于眾。這種發表他人作品的行為,不是作品的侵害,而是破壞了作者對作品的控制關系。主要表現在云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的侵害。例如,用戶被提供云儲存服務時,把自己的作品也提交給了云服務提供商,而云服務提供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把用戶的作品發表或者是其他用戶通過云服務獲取該作品而發表的,都會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而且,此種行為不僅會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還會侵犯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來決定,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將其作品發表的,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權
作品的歪曲、篡改往往因作品的被改動而發生。作者本人對自己的作品有修改的權利,同時,也有權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在實踐中,有時授權他人對作品作合理的修改也是必要的,如作品在出版時 ,有必要授權書刊出版社的編輯對作品的文字和某些詞句作適當的修改,而超出了合理的范圍便會侵犯作品完整權。在云計算環境中,用戶的作品一旦被送到“資源池”中,就會給云服務提供商和其他云用戶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提供了零障礙的途徑,著作權人作品的完整權也被送到風口浪尖而變得岌岌可危,而任何歪曲和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無疑都是侵犯著作人身權的行為。
3.“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
關于抄襲、剽竊的認定。“抄襲”在《辭海》釋為:“竊取別人的文章以為己作。”在《漢語大詞典》釋為:“竊取別人所作文字以為己作。”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答復青島市版權局關于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文件中指出,“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后者被稱為高級抄襲。”
由于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后果,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并發表的行為。
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方式和前面(一)、(二)兩種侵權方式大致相似,但是它是一種更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因為抄襲、剽竊不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還直接侵害了作者預期財產利益的實現。
(二)云計算中著作財產權面臨的問題
對于著作財產權的侵權威脅和保護措施等的論述,本文根據云計算的技術特點,重點介紹了與云計算關聯程度較高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1.云計算中的復制權
如果以復制技術的發展為線索,可以將復制權劃分為印刷時代的復制權、電子時代的復制權和數字時代的復制權,云計算中的復制權應當屬于數字時代復制權的高級階段。進入云時代以后,互聯網的信息傳遞實時性與跨地域性,使得互聯網上信息的傳播基本上擺脫了傳播手段的束縛,云環境中復制行為在質量上與數量上、地域上與范圍上有著傳統復制技術無可比擬的優勢。與此同時,傳統復制權概念不斷受到新技術挑戰,結果是復制權的概念不斷擴張。云計算技術的興起,使得網絡傳輸中的作品數字化、系統臨時復制、緩存等行為是否屬于傳統復制權的控制范圍成為國際社會爭論的熱點問題,在當今云計算運用迅速興起的背景下,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就更加白熱化。
⑴臨時復制
所謂臨時復制,是指計算機在運行過程中,其中央處理器必須調用存放于外存儲器中的有關程序和數據,或通過網絡調用其他計算機或服務器中的程序和數據,而這些程序和數據將被臨時存放在計算機的內存儲器上。臨時復制問題雖然是因為計算機技術而引發的,但是真正使得臨時復制法律問題復雜化的是網絡技術,特別是云計算的運用。云計算技術條件下,數字化科技在傳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碰到多個復制行為,包括網絡服務器的復制、路由器的復制、個人瀏覽器中的緩存等。
在學術界,諸多學者參與到了“臨時復制”問題的討論中來,其爭議的焦點是臨時復制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這直接關系到作品著作權人及作品訪問者的切身利益,因而引發了世界范圍的激烈爭論。在國內的學術討論中,有學者認為臨時復制屬于復制權范疇,有學者認為臨時復制不屬于復制權范疇,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觀點。在國際上,對臨時復制的法律問題的處理通常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認為網絡傳輸中的臨時性儲存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同時規定其在某些情形下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立法正在向這個方向發展。例如,1991年5月14日歐共體通過的《計算機程序保護指令》規定:“權利人的復制行為包括長期的復制和暫時的復制、完整的復制和部分的復制,而且是以任何手段或形式完成的復制。復制甚至還包括在演示、運行、傳送或儲存計算機程序的過程中出現的復制行為。”但是對于“裝載、演示、運行、傳送或存儲”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指令》并沒有直接回答,而是由各國國內法來定義。另一種模式是不將臨時復制視為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而是結合著作權的種類、著作權的利用形態直接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權,例如日本。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對臨時復制問題進行規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3條關于復制權的定義——“復制是指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的規定過于簡單。對“臨時復制”是否屬于復制行為無明確規定。我國20__年頒布的針對信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臨時復制也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技術上考慮,《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是授權性立法,不宜對著作權法中未明確的內容加以直接規定。但是,從立法過程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新聞發言中,我們可以看出一些傾向性意見。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對臨時復制作出規定。經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禁止臨時復制的癥結是制止終端用戶在線使用作品,而禁止終端用戶非營業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
筆者認為,面對云技術的發展,法律必須作一些適當的調整。有必要使“臨時復制”合法化,這是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制定國際條約時所持的態度。本文也持開放態度,認為法律上應該承認用戶的合法“臨時復制”。承認臨時復制,并不會使法律的利益天平失去平衡,因為臨時復制實質上是一種基于非商業目的的合理使用。
⑵私人復制
20__年10月29日,英國公共政策研究所(IPPR)在其發表的題為“公共創新:數字時代的知識產權”的報告中表示,英國的版權法應當適時改進,增加“私人復制權”以保護蘋果的iPod和其他MP3使用者的權利。因為每年都有數百萬英國市民將CD復制到私人電腦上,而根據英國目前的版權法,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IPPR在其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私人的復制權”問題建議將民眾以私人使用的方式復制CD和DVD內容的行為合法化。英國消費者委員會調查報告顯示,曾將CD上的內容復制到電腦、iPod以及MP3播放器上的消費者占55%,認為該行為合法的占59%。所以,IPPR順應潮流,提出應當對已有300年歷史的英國版權法進行變革,適當考慮現實生活中民眾在聽音樂、看電影以及閱讀等方面需求的變化。IPPR認為,版權法已經跟不上消費者的現有需求以及當今技術進步的步伐。在法律中增加私人復制權這一條款,可以保護當今人們以私人使用的方式所進行的CD、DVD復制行為。應該說這項權利的合法化不會給著作權人帶來很大的危害。保護著作權的打擊對象是非法銷售,而私人的復制行為雖然在形式上屬于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的范疇,但這實際上是一種合理的使用行為,不應該作為法律的打擊對象。
在云時代,復制變得非常容易。復制也成為一種人們使用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手段。私人復制和上文所述的臨時復制既有聯系,又有一定區別。臨時復制可以是私人復制,也可以是網站等信息傳播媒體為了傳播而進行的臨時復制。私人復制有可能是臨時的,也有可能是持久的。所以,有必要把私人復制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進行探討。英國IPPR的報告中提出私人復制權的合法化建議,并不是純粹理論上的創見,這實際上是現實需求的反映。對于私人的復制行為,只要不構成商業性質的復制,并且不進行傳 播,應該說就符合版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設計目的。私人復制權應該被法律所接受,作為對侵犯著作權的一種合法抗辯。
2.云計算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立法應當具有回應性特征,云計算也不能例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置應立足于著作權的動態保護,這不僅有利于鼓勵創作,提高創作效率,降低創作成本,還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從而使作者的經濟權利、精神權利在傳播中得以實現。這種動態保護的取向符合著作權法利益平衡精神。
當然,任何權力的設置都不可能一勞永逸,信息網絡傳播權也一樣,在云計算時代,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將面臨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信息網絡傳播權主體的混同
在云計算時代,所有資源集中于一點,而且獲取服務的方式也集中于一點,此時,若發生侵權,則網絡傳播者的責任會與網絡資源提供者發生重疊。作品的所有人,如直接在網絡上進行數字化創作的作者,其完成創作后,如果不進行發表,則服務系統應該對其數據進行保密,這有賴于云計算系統的安全性。在其發表以后,理想的狀態應該是作者的權利及時有償地讓渡給云服務提供商,否則將極容易導致侵權的發生,因為云計算采取的是一種“到期即付”(Pay as you Billing)的模式,只要用戶申請了,并繳納了相關的費用,即可使用。用戶并不會向原作者繳納費用,只會向處于“云端”的服務提供商繳納。而服務提供商為了推廣,有時會允許用戶免費使用,此時侵權就變得難以避免。
⑵權利客體的可載性受到挑戰
在現有的網絡傳播權理論中,權利客體應該是網絡作品,它必須依附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然而,在云計算時代,很多以云計算為基礎的商業模式卻對此提出了挑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于20__年所判決并由聯邦最高法院在第二年維持原判從而定案的Cablevision 案。被Cablevision公司開發了以網絡為基礎的遠程存儲數字錄像機(RS-DVR),該系統允許有線電視的用戶無需自行刻錄便可通過登錄被告的中心服務器上進行觀看。RS-DVR中,電視節目數據流一部分立即傳輸至用戶,同時也傳輸至寬帶媒體路由的服務器中。該服務器包含兩個數據緩存器和一些高容量的硬盤。當用戶需要錄制其中任一節目時,服務器第一個緩存器便可自動響應,并將該節目的數據移入第二個緩存器上。第一個緩存器對數據的緩存時間不超過十分之一秒。
原告美國廣播電視聯盟主張被告的RS-DVR 系統直接侵害了對于它們著作的復制和公開表演等專屬排他權。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法院認為原告的作品附著于被告的軟件中要件有二:一是必須要附著于某些介質,二是要持續一段時間。如果僅看第一個要件,原告的著作的確已經體現在被告的緩沖器之中,但是由于在緩沖器中的每個呈現都僅存續約十分之一秒鐘左右即被取代,在時間上至多僅是“短暫”或瞬間即逝,因此原告的作品并未體現于被告的緩沖器之中,也就不構成侵權。
在此案例中,美國法院開創性地提出“附著”的時間要件,對傳統的網絡傳播權的附著提出挑戰,從而將我們普通人看來幾乎毫無疑問屬于侵權的案件判作正常使用。然而,該法院并沒有提出如何界定“附著”需要持續的時間到底是多長。
⑶信息網絡傳播權“公眾”概念的模糊化
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及其侵權的表述均離不開“公眾”這個概念,在傳統的傳播方式下,“公眾”的概念是清晰的,即是指除己之外的公民大眾。然而,由于云計算采取的是多點P2P模式的傳播模式,“公眾”的概念就變得模糊了。信息需求者直接通過“云端”系統找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此時服務提供商是不參與的,不知道其兩者存在點對點的聯系。此時對于信息提供方來說,“公眾”是指誰?是指服務提供商還是信息需求者?若是指服務提供商,則其具有唯一性,不為“眾”。若指廣大的潛在的信息需求者,則每一次信息需求者獲得信息,都會與信息提供方發生了聯系,已經是一對一了,不為“公”。“公眾”這個定義若不理清,則發生侵權時將會產生侵權主體的缺失。
三、云計算條件下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完善
伴隨著云計算的發展而來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云計算中著作權的保護將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只有對著作權人提供合法有力的保護,才能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才能維護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才能維持云計算產業未來的良好發展態勢和格局。對于著作權利益的保護,包括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方式。
(一)云計算中著作權保護理念的轉變
知識產權法的核心原則是利益平衡原則。利益平衡原則一方面要求最大程度地給予創造者以激勵,另一方面又要求讓知識盡可能地造福于社會公眾。面對云計算技術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戰,任何變革都必須從利益平衡原則出發。傳統著作權法以“復制權”為核心,臨時復制、私人復制行為之所以被學界認為是對著作權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其背后就隱含著復制權是版權的首要權利或核心權利這樣一種理念。所以,一般學說就認為一旦一個復制行為破壞或侵犯了復制權,就是對版權保護制度的挑戰。因此,在未來的云時代,有必要深思版權法是否仍然應該以復制權為中心,也有必要反思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否失去了平衡。
傳統的版權法關注的核心是復制權。但是在云計算時代,有必要對這種以復制權為核心的版權保護制度進行重構。從理論上說,僅僅是復制并不會傷害權利人的著作權,引起侵犯版權的必要行為之一,是把復制品向公眾發行或傳播。上文所討論的無論是臨時復制還是私人復制,實際上都有一個共性,就是這些復制都沒有侵犯著作權人的傳播權。傳統的理論多是從合理使用的角度試圖為這些行為進行辯解,以尋求正當性。但是筆者認為,可以換一個視角,跳出合理使用的討論范疇,直接從深處討論版權保護基本理念的改革。
在云計算時代,傳播比復制更重要,控制傳播比控制復制具有更大的意義。從而,在云計算領域,著作權法需要進行重新定位,著作權法應該以防止向公眾傳播為中心。這似乎需要從根本上轉變著作權法的理念,從“以復制權為中心”轉變到“以傳播權或發行權為中心”。但是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告訴我們,著作權法是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而發展的。云計算技術可以為我們提供一種全新的出版方式,它也必將在不遠的將來帶來著作權法理念的更新。在云時代,版權保護應該以傳播權為核心,在這個前提下,沒有侵犯傳播權的復制就應該被合法化,這應該成為云計算時代著作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這樣的版權保護理念將有利于云計算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有利于人類文化的傳播和進步。
立法實踐中實際上已經意識到了這種轉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第10條規定中,復制權和發行權作為版權人的權利是并列的,并且復制權的順序在先。這反映了傳統的版權保護理論是以復制權為核心的。但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采用的是“傳播權”的概念,這實際上是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制定說明我國立法者已經意識到,在網絡時代傳播權才是版權的核心,將來的云計算時代就更是如此。盡管《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臨時復制等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但是從“以復制權為中心”到“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版權基本理念的轉變正在悄然發生。
強調在云計算時代版權保護應該以傳播權為中心,并不是忽視對復制權的保護。復制權仍然是版權中的一種權利。不過在權利的位次上應該低于傳播權。版權是種種權利的集合體,復制權和傳播權不應該被截然分開,兩者應該結合考慮才能正確認定是否侵權。通常情況下,復制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在復制中并沒有傳播的目的,也沒有引起傳播的結果,這種復制就不構成對版權人的侵犯。法律不應該過度保護版權人的權利,有必要使版權制度的利益天平歸于平衡。
(二 )云計算中著作權人的技術保護
法律和技術是著作權人保護自己的兩把利劍。由于法律自身的滯后性缺點導致了事后救濟措施的缺位,無法提供令著作權人滿意的保護。因此利用技術措施進行事前防范就成為一種彌補法律不足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在云計算這樣的新興技術運用的背景下,它對于提高著作權人控制作品的能力、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訴訟糾紛有著重要的意義。
借鑒上述四種技術保護措施,并結合云計算的技術特點,筆者對云計算環境中的技術保護模式進行了設想。就拿文字作品的復制和發表為例,用戶從云端的復制行為不需要設置任何的限制,而只需要對這一復制行為進行備份記錄。所有的備份形成備份的集合,而這個備份的集合將構成下一步用戶向云端傳播文字的檢測系統,這個檢測系統就類似于我們現在運用的系統,不同的就是檢測庫中的資源來源是不一樣的。用戶在發表文字時,如果文字的重復率過高,則不會通過檢測系統而直接被禁止,如果用戶的文字是經過處理的高級抄襲,從而通過了檢測系統的審核,那么就要在下個環節設置限制,這個限制就是該文字作品在云端的“停留時間”。(參見圖3.1)
停留時間的設置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太長了就會對版權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太短了就沒有給用戶予以糾錯的機會。假設這個停留時間設置為一小時,那么用戶由于無意操作或者是失誤操作行為導致文字作品到云端的,可以在這一個小時內予以撤銷,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不予追究,而超過這個時間的就構成了侵權,用戶的勝訴權將因此被直接剝奪。這樣設計的出發點就是切實考慮了云計算環境中復制行為的常態化和絕大多數復制行為的非商業性,“放復制”而“控傳播”,倘若不加排除的將任何復制并發表的作品都視為侵權,將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圖3.1 云計算中技術保護模式的設計
同時,筆者認為,在云計算時代,必要的、低底線的技術保護措施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如果技術保護措施大行其道,將直接威脅社會公眾使用作品的自由。所以,需要在運用技術保護措施時注意:首先,其可能對處于公有領域的作品進行控制。對于公有領域的作品,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從而保障信息更好地傳播,使版權人和使用者相互受益,但技術措施有可能讓一些人打著著作權保護的旗號對公有領域的作品進行控制。其次,可能對合理使用形成限制。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而制定的。然而,如果技術措施被廣泛應用,將會破壞這種利益平衡,所以對于云計算中的技術保護措施必須嚴格限制:第一,技術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擊性的;第二,只可以給侵權行為設置障礙,不可以采取過激的技術手段對故意侵權者或無意侵權者的計算機系統進行破壞。
(三)云計算中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1.云計算中著作權的立法保護
當今社會是法治的社會,云計算中著作權保護體系的構筑與實現自然也離不開完善的立法。我國加入WTO后與世界各國的信息貿易快速增長,使網絡著作權的保護達到國際化水平,不僅可使我國信息產業在國際交往中減少法律交易成本,同時也為我國著作權人獲得更多國家的著作權保護鋪墊道路。我國著作權法面臨既要適應國內網絡市場的快速變化,又要與國際著作權保護立法趨勢相接軌的嚴峻挑戰。因此,在未來的云時代,版權商業模式將由傳統的以復制發行權為核心的模式逐步過渡到以傳播權為核心的模式,而我們的版權法無疑還停留在以載體為基礎的復制權、發行權為核心的結構模式下,顯然有嚴重的滯后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不斷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未來云計算中著作權保護的必然選擇。對此,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特別是云技術的不斷發展,迫切需要制定《網絡著作權法》,它可以是單獨的一部法律,也可以下設為《著作權法》的一部分,并設專章對云計算中的著作權保護相關問題進行規定,這無論是對網絡產業界人來說,還是對于渴望得到權益保障的網絡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來說,都具有重大意義。《網絡著作權法》作為《信息網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信息網絡著作權保護條例》為基礎,對各種需要解決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并結合云計算的技術特點,做出具有針對性的條款,以積極應對云時代產生的新問題。
第二,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并入《著作權法》,以專章的形式對軟件作品的特殊性進行規定,明確對內存中目標代碼及其轉化形式予以保護,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在線化和服務化軟件的保護存在嚴重不足。侵權人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繞開對源代碼和目標代碼的修改而實現對與之相同效果的軟件修改。如果不對類似的修改行為的違法性予以確認,以軟件提供服務的商業模式將難以為繼。
第三,擴大網絡傳播權的范圍,將廣播權合并進入信息網絡傳播權,參照WCT第8條的規定,建立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大傳播權的概念,并適當加以分類,避免出現我們已經列舉了十七項著作權,但對于未經授權的網絡定時播放仍然用第十七項的“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來救濟的尷尬局面。
第四,在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法定許可收費制度的前提下,將網絡轉載報刊已發表的作品納入法定許可的范圍。目前發生的網絡著作權案件中,未經授權使用文字和圖片作品占到相當大的比例,相關糾紛標的額大都很低,事實也比較清楚,如此多的案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無疑是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將網絡轉載納入法定許可可以大大地降低糾紛的發生,但無疑應配套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和法定許可的收費制度,否則利益的天平將被嚴重打破。
第五,設立云計算著作權行政法規。我國云計算著作權行政法保護方面可供借鑒的只有《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一部行政規章,而《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又在立法技術方面、實質內容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只是一種臨時過渡性措施,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保護云計算著作權的行政法規——《云計算著作權行政保護條例》,或者是制定一部《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條例》,而把云計算的相關規定以專章單列,以此來加強保護力度。
2.云計算中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是指通過司法途徑對著作權進行的保護,其在應對云計算中著作權的保護方面大有可為。而對于司法保護指導思想的把握和運用將成為司法實踐的重點和難點。
首先,現行民法、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仍將是調整云計算中著作權法律關系的基本規范。在云計算環境下的著作權問題,均會涉及到對“作品”的“使用”,也就是會在使用者與著作權人之間就“作品”產生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的民事關系。因此,民法通則中的“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著作權法中的“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原則”和“著作權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協調一致原則”仍然是法院審理云技術條件下的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法律基礎。
其次,具體運用法律規范時,把云計算的技術特點與法律結合起來。眾所周知,著作權法是一門與科學技術緊密相連的法律,著作權糾紛往往會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自然科學,而云環境中的著作權糾紛更是如此。因此,在云計算著作權訴訟中,要從云計算的特點出發,透過技術的令人眼花繚亂的外表,判斷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和訴訟行為,從而正確使用法律的原理和規定。
再次,把握好利益平衡原則。知識產權法的核心宗旨是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從而推動人類文明的進步。這一宗旨同時也要求著作權法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在云計算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對這一原則該如何把握是需要司法工作者時刻牢記的。只有保護好著作權人利益,才能鼓勵創作,才會有文化創新和技術創新,才會有文 化藝術的繁榮和發展。同時,云計算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公眾對各種信息有強烈的需求,只有保障提供各種作品以滿足用戶的需求,才能使云計算得以健康持續的發展。
3.云計算中著作權的行政保護
國家版權局和原信息產業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授權,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首開網絡著作權行政保護的先河。通過行政手段保護網絡著作權,可以說是在法律缺失狀態下的一種臨時性的過渡措施。而針對我國云計算技術剛剛起步的現實,這一辦法仍然具有實用的價值。
而且,為了更好地實現對云計算中著作權的切實保護,我們認為,除了完善行政立法之外,建立專門的云計算著作權行政執法機構也必不可少。
由于載體的特殊性,云計算環境中的著作權較之傳統著作權更復雜,專業性更強,因而應當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下設云計算著作權保護中心。該保護中心專門負責云計算信息服務活動中著作權的行政保護,它可以憑借充分的網絡資源和先進的網絡技術,針對云計算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點,采取“以網絡執法應對網絡侵權”的手段以彌補單一司法保護機制的缺陷與不足,實現便捷、高效的保護目的。例如,某著作權人發現自己的著作被他人非法傳播到“云端”,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迅速向保護中心投訴。保護中心應當利用自己的網絡優勢協助著作權人搜集侵權的證據,做好證據保全,在查證屬實的基礎上行使行政權力去制止侵權行為,責令云用戶刪除相關內容。若云用戶拒不刪除,可以讓云服務提供者強行撤銷侵權內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云計算中的著作權需要行政保護,《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的頒布為云計算著作權的行政法保護提供借鑒,但是它顯然不能解決云計算著作權的所有問題,單一的保護機制無法擔負云計算中著作權保護的重任。確立云計算著作權行政保護機制并不意味著排除司法解決云計算著作權糾紛,行政保護實質上是國家政府的公權力對私人民事糾紛的一次調整,只是增加了一種云計算著作權的救濟方式,并未構成對公平正義的破壞。
云計算環境中著作權的糾紛歸根結蒂仍然屬于私法領域,司法救濟是云計算中著作權人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不能因為單一的司法保護機制存在弊端,就因噎廢食,對于需要通過訴訟處理的糾紛,應當通過訴訟解決。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只有綜合運用這兩種手段,才能加強和完善對云計算著作權的保護,才能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云計算產業的發展,構建和諧的云計算網絡環境。
(四)云計算中著作權的行業保護
行業保護擁有專業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可以有效的輔助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目前,針對云計算中著作權的保護主要應該通過著作權社會團體、維權組織等來進行。中國版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還有“在線反盜版聯盟”等,都對云計算中著作權的保護具有積極推動和借鑒意義,可以設立單獨的云計算著作權保護協會等專門組織,成員設置上主要是相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宗旨主要是協調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云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關系或提供法律咨詢、收集侵權證據、為權利人開展司法保護、協助行政機關執法等。根據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擁有訴訟的權責,在著作權侵權事實發生時,可以進行訴訟、仲裁活動,云計算中著作權的保護也不應該被排除在外。
另外,建立云計算行業自律組織,對于云計算中著作權的維權保護和反侵權斗爭也有積極的作用。例如,百度文庫事件、百度MP3事件以及Google圖書館事件等,著作權團體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地維護了其成員的數字網絡著作權。云計算著作權保護協會可以成立云計算著作權保護調解中心,在云計算著作權保護中引進調解制度,這必然會對云計算中著作權的保護帶來積極影響。
行業保護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但是,它畢竟只是輔的,其強制性不足,無力應對嚴重的大規模的侵權,在面臨強勢的對象時往往也束手無策。
四、結語
云計算以革命性的態勢宣布了自己的到來,它在改變網絡技術的同時也在改變著現行的商業模式和生活方式,而它對知識產權特別是網絡著作權的沖擊更是空前劇烈的。如何應對云計算對于著作權的挑戰,做好云計算服務模式下的著作權保護就成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博客 傳播 失范
博客的興起已成為21世紀媒體變革的焦點之一。就媒體性質而言,博客承載的內容和傳統媒體并無大的區別,但就其技術使用范圍說,它要比傳統媒體優越許多。因此,博客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網絡文化進行了改進,但它在發展過程中凸現的失范現象也令人感到憂慮。
一、博客在中國的發展
據《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0年6月,我國使用博客的用戶規模擴大到2.31億。從發展趨勢分析,博客的媒體價值將進一步提升,博客的信息傳播也將從以往主要以個人信息對少數人共享轉換到個人信息對多數人共享的狀態,使其具有了規模性。
博客發展歷經萌芽、成長、普及、成熟四個階段。目前博客在中國步入普及階段。博客的出現,標志著互聯網從“信息共享”開始向“思想共享”和“知識共享”演進。在今天的博客世界里,新聞、娛樂、情感、體育和科技信息應有盡有。博客傳播從小眾走向大眾,成為基礎的網絡服務,并融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受到媒體、技術、資本等行業高度的關注。互聯網行業內,一般把博客看作是繼EMAIL、BBS、QQ之后出現的第四種網絡交流方式。
繼博客之后,博客的“壓縮版”微博出現,它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實現即時分享。2010年為中國微博元年。新浪的2010年四季及全年財報顯示其微博用戶數已經過億。
較之傳統媒體,博客的傳播特點為:題材的廣泛性、選題的實時性、記錄的真實性、頁面的個性化、互動的便捷性。博客打破了傳統媒體、社會精英獨霸話語權的局面,理論上會促成以反權威、草根式、平民化為特征的“后現代媒體時代”的來臨。①技術上的低門檻與“把關人”的缺失使得博客迅速成為了一定社會群體釋放自我的工具,成為了一種日常行為方式,從而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形態。其中,博客你來我往的交互性,亦促進了博主與訪客之間的進一步互動,一種社群的情感油然而生,進而形成各類博客圈,推進了博客的發展。
二、博客失范現象及成因
博客失范指網站和博客用戶(以下簡稱博主)沒有遵守《博客服務自律公約》規定的條款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其表現為:網絡實時性的快捷、“把關人”的缺失或不到位、個人意見的多樣性幫助博客繞過了傳統媒體的“三審”限制,使它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傳播倫理缺失等現象,影響了信息傳播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網站“把關人”的缺失和博客海量信息的矛盾
個人博客是一個相對自由和開放的私人空間,博客的內容都有一種很強烈的自我表現意識,記載的一般都是博主的生活感悟、觀念態度或是煩瑣牢騷等,個性化的同時也是公開化的,使私人空間進入了公共領域。
面對2億多的博主以及博客的大容量空間,客觀上使信息篩選失去意義,信息的高度開放使網站信息把關形同虛設,博客傳受雙方角色的模糊顛覆了傳統把關人的理論,博客信息的自由性使把關標準無法統一,因而網站管理員的控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使應用計算機管理軟件設置一些關鍵詞進行屏蔽限制,甚至刪除博文,但是也很有限。
(二)博客低俗信息及廣告泛濫的利益驅動
博客的虛假信息、“三俗”語言與違規商業傳播不僅是道德失范的表現,也是網站與博主輕誠信、重利益的結果。博客的失范現象對人們的思想理念、行為模式、價值取向和心理發展等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提供博客服務的網站與博主之間形成“相互利用”的關系,隱匿身份的博主可以獲得“精神利益”,而網站可以獲得市場利益,被侵害的第三者則無法主張權利。
一些博客承續和發展了BBS和QQ的“謾罵文化”,如“白癡”、“弱智”、“你去死”等,這些都是典型的“三俗”(庸俗、低俗、媚俗)語言。這種現象不加制止,就會給博客——文化交流的公共平臺帶來了嚴重的精神污染。此外,博客的商業化操作一旦失當,也會影響個人博客的品質及傳播效果。博客廣告也只是已有營銷傳播手段的一種補充和選擇,還需要其他媒介廣告和營銷活動的配合和綜合運用。如果博客成為一個被廣告主控制、為商業利益左右的平臺,那就失去了傳播的目的和意義了。
(三)博主言論釋放與傳播倫理的糾結
傳播道德是人類傳播行為的道德以及與傳播行為有關的道德,是人類傳播活動中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時所遵循的行為準則。
在博客傳播過程中,博主與訪客可在匿名的身份下不負責任地放縱自己的行為,勢必衍生一系列的道德問題。博主開博的思想及行為是復雜的,其中包含了多種心理動機的糾結,自我表現是其中的一種關鍵性因素。事實證明,博客自我表現的結果往往走向了兩個極端:要么表示出一種“徹底”的姿態,張揚個性吸引注意;要么表示出一種小心謹慎的姿態,精心包裝重塑自我。所以,博客空間中的自我表現往往經歷著一個“糾結”的心理上的“把關”過程。②
此外,隨著西方意識形態、政治制度和文化思想的滲透,腐朽的、粗糙的、膚淺的東西也深入到我們的視野。人們享受自由言論力量釋放的的同時,也容易迷失方向,誤入歧途,甚至導致其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顛覆。③如,博客的怪圈——“標題黨”,其題目嘩眾取寵或文不對題。輕誠信、重點擊率導致了虛假信息的產生,這不僅誤導了受眾,也影響了博客的公信力。
三、防范博客失范現象的建議
針對當今博客失范現象及由此衍生的系列問題,我們應倡導正確的博客理念,以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促進倫理自律,以他律規范博客行為,形成博客良性傳播。
(一)在思想上強化博主及訪客的法律、法規意識
博客是一把“雙刃劍”。人們在看到博客強大傳播力量的同時,也對其價值取向、道德規范、法制管理、自我節制等問題進行反思。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博客的專門立法,因此使網民產生一種錯覺:博客出現問題乃至侵權糾紛,網站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鑒于此,相關行政法規和法律的建立健全,可提升博主及訪客的道德和責任意識,使其自覺維護博客媒體形象。如,網絡主管部門出臺針對暴露他人隱私、侵犯他人名譽和不良廣告植入等具體違法、違規行為的鑒定標準和處罰規定,這樣才能使網站管理者和博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例如,博客網發起并聯合新浪、騰訊、搜狐等19家人氣較高的博客網站共同簽署了《博客服務自律公約》,包括總則、自律條款、公約的執行和附則4章,共19條。2007年8月21日,由中國互聯網協會正式公布。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也是博客用戶必須遵守的。
(二)在內容上有效行使網站 “把關人”職責
網站是博客傳播的載體,任何信息都要經過網站傳播出去,所以網站應承擔監督、審查和管理博客的責任,防止有害信息的產生、傳播和擴散。因此,當博客發展到一定階段、一定規模的時候,面對海量的信息更新,它必須像傳統媒體一樣建立一個“把關人”機制。“把關人”決定著信息傳播繼續或中止,控制并決定著信息流動的質量和方向。
《博客服務自律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博客用戶提供對跟貼內容的管理權限,博客用戶應當對跟貼進行有效管理,應當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信息。即博客的“把關人”機制由兩部分組成,一個是博客服務提供者——網站,一個是博主,每一個博主都是自己的把關人。只有二者攜手共同行使“把關人”職責,才能對信息進行有效的梳理并予以正面引導。
(三)在技術上加大網站對博客的控管力度
博客的傳播特點,客觀上造成了網站經營者在控管方面的困難。因此,建立博客平臺的技術管理和約束機制非常重要。
實行博客實名制。《博客服務自律公約》鼓勵博客服務提供者對博客用戶實行實名注冊,注冊信息應當包括用戶真實姓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郵箱等。博客實名制可以起到加強監管、優化博客環境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約束博主的行為,并對出現的違規、違法現象查其實名,給予一定的警告、懲罰等。④ 進一步完善ISP及其他技術的控制模式,對博文和評論的不良信息進行過濾、分類,之后決定其是“通過”、“屏蔽”,還是予以刪除。 (四)在手段上提升博主的傳媒素養和道德觀念
博主的傳媒素養、道德觀念以及自我管理水平的高低,會直接反映在博文上,并決定著博客性質的優劣和整個博客世界的發展方向。因此,只有博主成為自己的“把關人”,樹立正確的博客理念,提升傳媒素養和道德觀念,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博客失范現象。
自律是博客的內在約束,他律是博客的外在保障,自律和他律的結合才是建構健康、積極、自由、開放型博客的有效措施。基于目前博客普遍存在的控管缺位以及博客表達的嚴重失范,探索自律他律相結合的監管新辦法非常必要,使博客朝著規范有序、健康有利的方向發展。
注釋
①王中云:《博客的自我表現意識與傳播倫理規范》,《新聞界》,2006年,第5期。
②王君玲:《試析個人博客中的自我呈現》,《新聞界》,2009年,第2期。
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日益凸顯。平衡信息傳播之效率與網絡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之保護已成為當今立法、司法要解決的重要課題。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侵權行為亦具有諸多不同于傳統著作權侵權行為之處。本文從現實角度出發,探尋網絡著作權保護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避風港原則適用的可行性,并對相關立法提出建議。
關鍵詞
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避風港;平衡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社會的日漸信息化,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傳播越來越快捷。信息的交流暢通已成為當今社會高效率發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但與此同時,網絡著作權侵權泛濫等一系列問題出現。如何在網絡著作權保護與信息傳播保障之間尋找最佳平衡成為我們關注并急待解決的課題。
1網絡著作權侵權概述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1]社會每出現一種新的傳播技術進而引發一種新的傳播方式都必然促使新的著作權權項產生。而網絡著作權正是在網絡信息傳播的大環境下催生的一種新型著作權。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在網絡上上傳、下載、轉載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有權利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2]
1.1網絡著作侵權現狀
我國并不是一個在傳統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直到近幾十年才引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于大眾而言,還未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意識,加之相關立法的滯后和制度架構的不甚完善以及利益的趨使等種種原因,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時有發生。著作權侵權現象亦是如此。當代中國飛速發展,網絡逐漸走進千家萬戶,融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信息量的空前巨大以及互聯網不同于以往任何傳播媒介的全新形式,均讓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與完善顯得有些措手不及。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非常的普遍,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仍有上升的趨勢。根據天津市的調查數據,該市去年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了85%,著作權糾紛占全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總數的62%,而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又占到其中的80%以上。雖然這組數據僅具體說明了天津市這一特定地區近兩年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發展趨勢,但從中亦可折射出全社會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概況。
1.2網絡侵權行為的特點
網絡是一種全新的信息傳播媒介,其具有不同于傳統媒介的諸多特性,如快捷性、交互性、廣泛性、數據性等等。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則在傳統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基礎上,融入了網絡的各項特點,從而形成自身的特色。總結來看,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性。網絡是一個電子與數據的世界,以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并不依托任何實體物作為載體。在計算機網絡中廣泛應用的復制粘貼等功能更使得上傳于網絡的作品的傳播在無聲無形之中即得以完成。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這一特點無疑加大了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以及對行為結果的取證與認定的難度,使網絡著作權保護工作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大幅降低,權利人自身的維權更顯艱難。
(2)地域的不確定性。網絡是將各個用戶的計算機連接起來,將各計算機里的資源進行整合,由用戶搜索、瀏覽,而實現信息共享。因此,網絡用戶從任何一個計算機均可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權行為地點難以確定。
(3)隱蔽性。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相當的隱蔽性。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其無形性、地域的難以確定性已然使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網絡用戶在網絡中的活動大多以虛擬身份進行。因此即使確定了行為的現實存在、行為的危害結果、行為發生的地點,要進一步確定行為主體,查明案件事實仍有一定的難度。行為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4)危害的廣泛性。網絡是一個網絡用戶信息共享的平臺。在信息時代,信息是重要的生產力。網絡中的信息質量直接影響著社會的整體發展;網絡秩序的好壞亦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穩定。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在直接侵犯著作權人著作權益的同時,間接破壞了網絡的整體秩序,使其他網絡用戶在獲得信息時,無法確保獲取信息的準確性,進而嚴重降低使用信息的效率,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雖然傳統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以及整體的社會秩序,但無疑,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在這一點上要表現得更為突出。
2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成因
任何一種社會現象都不是某種單一原因的簡單結果,而是由眾多社會因素共同引發的。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亦是如此。總結起來,導致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計算機網絡的普及
計算機網絡是網絡著作權產生的前提。只有在網絡的大環境下,才有網絡著作權可言。而只有網絡著作權這一全新的著作權權項存在,才可能出現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計算機網絡的存在是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出現的必要條件。這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的前提。而計算機網絡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存在,則使得大量的用戶使用網絡,大量的信息通過網絡傳播。這又使得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得以普遍化。這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量的前提。因而,計算機網絡的普及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的重要成因,甚至可說是首要成因。
2.2非法利益的驅使
人性是趨利的,人們總是追求對自己有利的事物。這里的“利益”是廣義理解,即并不僅限于金錢利益,還包括方便、快捷等現實利益。以網絡為媒介的信息傳播,信息量大,操作便捷,隱蔽性強,以經濟收入為目的的侵權人通過網絡不經權利人同意使用其作品相對于傳統方式更易實施,且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因此更易獲得廣泛的非法收益。另一方面,網絡用戶不經權利人許可通過網絡傳播其作品,直觀上其獲得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這也是一種非法的利益。這些非法利益的存在正是網絡著作侵權現象的外在動力。
2.3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
我國傳統上保護知識產權的思想幾近空白。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要改變大眾的傳統觀念絕非易事。加上我國對公民這方面的意識熏陶確實極其有限,人們普遍沒有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意識。因而在網絡存在的前提下,在利益的驅使下,又缺少了內在的價值判斷和自我約束,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的蔓延幾乎成為必然。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是這一現象形成的內在動因。
2.4監管體系的缺失
某種程度上來看,權力的本質就是膨脹的,權利的本質便是自私的。要保障權力、權利機制不偏離初衷地平穩運行,就必須對其實行適當的約束,即建立監督管理制度體系。以我國的現狀來看,還未形成體系化的網絡著作權監管的規范性制度。這種正當約束的缺失也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2.5權利人維權意識的缺失
解決糾紛的方式通常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現實生活中,面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考慮到侵權人的難以確定性等因素,和解、調節、仲裁基本上是行不通的。民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被動的,所謂“不告不理”。當事人需要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時,必須明確、主動地提出維權的主張,才可能進行后續的程序。而權利人往往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或者意識到了,但考慮到維權程序繁瑣、行為的調查取證難等因素,基于利益衡量而放棄維權。這不僅在個案上放任了侵權行為,更在整體上助長了網絡著作侵權的不良風氣。
2.6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明確
法律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教育作用、強制作用等方面內容。而法律要真正發揮這些作用,必須以體系完善、內容確定、標準明晰等作為前提。否則,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準則便是模糊的,不利于法的貫徹實施。網絡著作權方面,法律必須明確網絡著作權的各權項的具體內容,明確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疇,明確網絡服務提供商免責的具體情形,明確監管工作的具體分工等,否則,談依法維權便是空話。這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在制度層面上的原因。
3網絡領域內的合理使用制度
從社會的發展來看,網絡的產生是一種發展的必然,而新型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產生則是這種發展所導致的必然結果。為了解決這個新問題,從邏輯上看有兩種方式,一是拒絕網絡,回歸傳統。這樣可以根本杜絕網絡著作權侵權。但這種方式顯然是不現實的;另外,遏制網絡著作侵權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權利人的網絡著作權,維護網絡秩序,若通過抹殺網絡而杜絕侵權,無疑是背棄了問題的本質,犯了另外一個邏輯錯誤,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二是在新型的網絡框架下,建立適合新形勢的法律規范,以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強化監督體系,建立問責制度,疏通救濟渠道等,亦即通過全新的制度構建來平衡各方利益,以期獲得整體效益的最大化。這也正是我們正在尋找的途徑。既然網絡的先天特性決定了其必然與相應的著作權保護發生沖突,立法不可能實現沖突雙方利益的兩相無損,而只能基于當前社會普遍的價值取向進行權衡選擇。因此在解決這個問題的過程中,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平衡網絡著作權的保護與信息傳播的保障。
3.1網絡領域內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網絡是一種空前開放的媒介。這一本質特性決定了網絡用戶的自由不應受到著作權人專有權的過多限制。[3]假使保護網絡著作權優先,要求網站經營者實行事前審查,必然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網絡先天的信息傳播效率高的優勢也無法體現出來。這無疑是舍本逐末的做法。基于此,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網絡信息傳播的效率價值應當優先于對著作權的保護。此外,在網絡領域,著作權利人和網絡使用者往往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如前者可以采取各種技術性措施(在網絡領域,技術措施主要指防止或限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技術裝置或部件[4])限制后者的權利等,這使得在平衡雙方利益時,權利人方面享有主動權。如果在此基礎之上,再過于強調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利益,網絡用戶對信息的正常使用將很難保證。因此,綜合各方面原因,有必要在網絡著作權法中引入傳統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明確合理使用的范疇,并在該范圍內限制權利人進行技術性限制,以防權利人的權利膨脹,進而影響信息傳播的通暢。同時以此指引網絡用戶的行為,明確網絡用戶對行為的預期,慢慢培養起大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一定程度上也能減少網絡著作侵權行為的發生,對維護網絡秩序的穩定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3.2我國的立法現狀、不足及完善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采用列舉式規定了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形①。但對于網絡這一特定領域來說,僅有這一規定尚顯粗糙。首先,這一規定并未涵蓋任何一項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亦未指明該規定適用于網絡著作權領域。因此并不能填補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空白。其次,該規定采用列舉式,未明確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概念及范圍,相對較為僵化,司法過程中進行法律解釋的空間過于狹小。這也是導致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法律空白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網絡著作權人通常采用技術性手段限制網絡用戶使用自己的作品,為了實現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在明確合理使用范圍的基礎之上,還應出臺明確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權利人采取技術性措施。而我國法律中還沒有類似這樣的規定。另外,欲貫徹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監督體系,在網絡用戶與網絡著作權人自律之外,進一步促使當事人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相關監督制度體系也處于空白狀態。最后,“無救濟則無權利”。要保證網絡用戶的合理使用不受侵犯,以及網絡著作權人的權利不受合理使用范圍外的不法使用的侵犯,還應建立起相應的救濟制度體系。有了救濟制度,就能一定程度的“自我調節”,進一步保證網絡著作權保護與信息網絡傳播保障之間的平衡。當然,這些立法目的的實現,還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因此培養相應的技術型的司法隊伍也是改變現狀的重要條件。
4避風港原則具體適用
網絡著作權問題除了涉及網絡著作權人、網絡使用者、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以外,還涉及一方重要的主體,即網站經營者。正是網站經營者在網絡之中搭建起無數具體的信息平臺,進而實現信息的傳播與共享。面對眾多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信息,網站經營者是否應當事前審查,而對于網絡著作侵權又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均是法律需要明確的問題。在信息網絡傳播保障的價值優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大前提下,對于網站經營者行為的規制也應當體現出這一基本精神。避風港原則很好地體現了這種價值取向。
4.1避風港原則的含義
避風港原則最早出自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這一原則的用意在于,在互聯網時代,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息共享,網站通過提供平臺,讓網民將相關知識資料與信息傳播到網絡上,與其他網民共同分享,有利于加快知識的傳播和溝通聯系,加強人們的溝通與合作。因此,為了促進信息傳播和實現信息共享,就有必要對網絡信息平臺進行必要的松綁,將侵犯著作權的責任歸咎于上傳的網民,而網絡信息平臺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作品是侵權的情形下,或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拒不刪除的,才構成侵權。我國對這一原則的承認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并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刪除了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不構成侵權。
4.2避風港原則的價值分析
從避風港原則的構架來看,該原則對網站經營者的行為要求可以歸納為“適當的注意義務+事后通知刪除”模式。亦即網站經營者在信息上傳網絡時應當盡到正常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發現明顯的侵權行為的,應通過審查排除。但考慮到網絡及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諸多特性,要求網站經營者事前進行實質的,完全的審查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適當的注意義務是一種很好的折中方式。在此基礎之上,若事后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到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存在,如著作權利人自己發現或知情人發現后向網站經營者反應的,網絡經營者接到相關通知后再采取刪除的措施防止侵權狀態的進一步持續,又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事前初步審查的不足,同時調動了廣大網絡用戶的共同監督,以此在保障網絡信息傳播效率最大化的前提下將網絡著作侵權的危害后果降至最小。當然,避風港原則雖然具有相當的價值和現實可操作性,但它并不是完美的。比如,對網站經營者進行事前審查的程度,如何界定其合理與不合理的界限;網站經營者是否進行了合理的事前審查如何來監督、確認等等,這些都是基于概念的抽象性形成的“先天性”的缺陷。與此同時,該原則實施過程中具體的制度架構也存在的諸多缺陷。就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具體規定來說,以“不知道或沒有理由應當知道”來推定網站經營者行為正當性,存在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畸輕的嫌疑;此外相關的配套制度,包括監管制度、救濟體系等均嚴重缺失。
4.3立法建議
從現實的價值需求上來看,避風港原則雖存在著一些缺陷,但就其基本精神而言,它明確了網絡信息傳播優先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價值位階,并在保護網絡信息傳播的同時兼顧了網絡著作權保護問題,可以說是當前的最優選擇。任何一種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我們追求的只能是明確立法應當堅持什么樣的原則,然后通過制度設計盡量充分地表達原則本身。避風港原則的缺陷一方面來自于抽象概念導致的先天缺陷;另一方面,其對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兼顧程度還有賴于相關制度體系的支撐,而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并不完備。對于避風港原則存在的先天缺陷,某種程度上是無法避免的。概念的抽象性一定意義上可說是其具體實施上的障礙和缺陷,而一定程度上又是該原則得以擁有生命力的保障,二者是辯證統一的。因此我們無法直接克服這種障礙而不傷及原則本身。由此可見,要完善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必須通過其他制度的構建盡量沖淡原則先天的不足。因此,我國首先應當明確避風港原則這一精神。與此同時,在立法上應在一定限度內進一步明確其概念及相關標準,并且構建起健全的相關制度體系,包括監督體系和救濟制度體系等,明確網絡用戶、網絡經營者以及網絡著作權侵權人之間的權責關系,將“防患于未然”與事后救濟結合起來,將積極的保護與消極的彌補結合起來,從而全方位地保障避風港原則的有效實施。
5結語
社會的發展總是伴隨著矛盾。面對矛盾就必然要做出選擇。這種選擇沒有絕對的正確性,而只能反映出當前社會的一種最普遍的傾向。法律正是要把這種社會整體性的價值取向通過規范的形式表達出來,并進一步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就網絡著作權問題而言,信息傳播保障的價值位階從現階段來看要高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因此我們的立法就應該通過具體的原則、規則將這種價值選擇表現出來。而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以及避風港原則都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值得我們進一步挖掘和探討。注釋①《著作權法》二十二條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使用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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