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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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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法規

    第1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關鍵詞: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法;美國版權法

    在我國著作權立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項新的權利,獨立于發行權,用以規制網絡環境下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獨立權利的立法模式,在對行為的控制上有漏洞,即對網絡廣播行為失去控制力,這樣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夠周全,其缺陷有待彌補。

    一、中美發行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根據現行立法,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發行行為,構成要件有二:一是要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二是這種提供應當以提供作品有形載體的方式進行。

    美國《1976年版權法》規定:“版權所有人依據本法享有專屬權利去從事以及允許他人去從事下列任何一種行為:以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以出租、租賃及出借的方式將受保護作品的復制品或錄音制品向公眾發行流通。”這樣看來,美國版權法對“發行”行為的概念定義很廣。可以說,在美國版權法中,使公眾能夠接觸到作品的行為除了“公開表演與公開展示”以外,就只有“發行”了。

    不難看出,中美兩國版權法所規定的發行權在范圍上是有區別的。中國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旨在對行為要件做出總結,將符合要件的行為納入受專有權利保護的范圍。而美國版權法中的發行權則更傾向于一種邊緣較模糊的規制,其立法保護目的明確,即對將導致某一種結果(公眾獲得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行為做出規定,而對行為的具體構成在所不問。

    我國發行權的控制范圍與美國發行權的控制范圍的最大差異就在于,是否需要向公眾移轉作品的有形載體的占有。這個差異可以根據如下兩個式子表現:

    中國著作權法發行行為 = 傳播作品① + 移轉作品有形載體占有②

    美國版權法發行行為 = 傳播作品① + 使公眾獲得載有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②

    二者的區別在于因素②。雖然乍看之下,中美發行權的因素②似乎相同,但二者的行為模式是有區別的。中國著作權法中的發行行為移轉該有形載體的行為人應當是發行者,而非作品的受眾;而在美國版權法中,使公眾獲得載有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行為過程前后對有形載體占有并無要求。在中國,發行行為必須連同作品的有形載體一同傳播,而在美國,只要對“作品”的抽象內容進行傳播即可構成發行,而不要求必須同時傳播了作品的有形載體。 轉貼于

    二、中美兩國版權法發行權優缺點比較

    信息網絡傳播技術使作品得以脫離于有形載體進行傳輸,而在網絡環境下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往往沒有移轉有形載體。但是,正如上文所說的,即使一些行為效果與發行相同,但只要其構成要件不滿足發行行為的條件,即不會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范圍。很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網絡廣播行為。

    網絡廣播(大部分網絡廣播行為以網絡電視的形式出現),是一種借助網絡以固定的時間表同時向整個用戶群傳播作品的行為。美國的版權法立法模式中,發行權規制的范圍較廣,其涵蓋了使公眾獲得被固定的作品的行為,期中包括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筆者認為,將網絡傳播行為歸入發行權控制,并不能妨礙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的適用,也更不會造成作品不受控制的傳播。原因如下:

    首先,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是為緩和物權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產生的。行為人購得一本書,實際上同時購得了兩項客體,一項是書中內容——作品,另一項是作品的載體——書本。由于購買者在購買的同時獲得了書本這一“物”的所有權,卻沒有獲得“作品”的專有權利,因此兩種共存于一個載體的權利便發生沖突。而在網絡環境下,作品已經能夠與載體分離,因此很少出現物權與版權權利相沖突的局面。

    其次,發行權一次用盡也必須在符合一定要件的作品載體上才能夠成立。作品復制件必須經版權人授權或根據法律合法制作,并已經過版權人許可或根據法律規定向公眾銷售或贈與。網絡傳播的絕大多數情況下均不符合發行權窮竭的法定要件。即使原件經過版權人授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后,在客戶端形成的新文件并非是獲得版權人授權的復制件。也就是說,這份復制件如同一本自己制作的副本,沒有經過版權人或法定授權,因而獲取者也沒有對其進行再傳播的權利。因此,即使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適用與網絡環境,版權人依然能夠控制作品的傳播。

    三、結論

    通過上述比較,本文認為,中國立法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發行權的接合處不夠嚴密,仍然存在著網絡廣播行為無法得到控制這樣的漏洞。而美國版權法的立法模式對發行權的規制又太過龐雜,僅靠判例的結論使人們較難預料自身行為的法律后果。

    筆者認為,諸如歐盟國家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納入“向公眾提供權”的一項子權利的模式或許較為合理。其避免了獨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發行權接合不嚴密的缺點,又不像美國法上的大發行權那么籠統。這種立法模式的合理性較為明顯,值得借鑒與參考。

    參考文獻

    第2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一)相關立法滯后

    1.知識產權法領域

    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在促進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制化、規制檔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保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知識產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是作了一些籠統的限制,缺乏具體化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并沒有規定國家應當采用何種方式對具體傳播行為進行監督。《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未對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相關侵權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更沒有規定具體的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并未規定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時間以及未及時提供的法律責任等。

    2.隱私權方面

    檔案信息包括人事、財產、病歷等多種信息,具體涉及到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獎懲情況、婚姻狀況、身體健康、財務狀況、金融交易記錄等很多方面,這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隱私信息。但在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今天,已經突破了傳統檔案信息的絕對隱私性,即除本人以外,收集、儲存這些信息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也能知悉檔案信息。這就需要加強隱私權立法,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然而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隱私法。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將隱私權包含在名譽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都對名譽權作了規定,但并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予以保護。此外,我國至今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檔案信息保密法》。無法對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予以適度的限制,也無法對相關主體的行為予以合理的規制,這些至今尚屬立法上的空白。

    3.查詢權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時在第十條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是針對互聯網時代著作權作出的關鍵性規定。但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對相關主體的查詢權作出實體上和程序上的規定。

    (二)侵權行為難以控制

    互聯網與生俱來的開放性、虛擬性和數字化等特點,必然導致網絡侵權行為的易發性和難以控制性。在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是以數字化、虛擬的形式存在的,非常容易被篡改甚至刪除。而在目前市場經濟形勢下,很多信息甚至隱私都已經成了具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侵權行為盜取信息換取經濟利益。而這些信息一旦在網上,便會瞬間在全球范圍內傳播,且有可能會被無數次下載、復制。

    (三)舉證困難

    我國民法上一貫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我國檔案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舉證涉及到一系列技術問題,如網絡接入、信息傳播渠道、傳播時間空間、網絡索引、匯編、存檔以及網絡信息的瀏覽、搜索、緩存、超鏈接和搜索引擎等。這就從客觀上給相關受害人帶來了舉證難、舉證成本高的問題。

    二、構建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律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相關立法

    1.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目前,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已經是互聯網時代的必然趨勢。因此,有必要與時俱進,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進一步詳細規定網絡傳播權,明確界定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進一步對查詢權作出試題和程序上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公開政府信息的時間。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對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界定。

    2.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法和檔案保密法

    首先,在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過程中,主體隱私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了至關重要的環節,而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一直沒有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加以規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網絡隱私法》,對網絡傳播過程中隱私權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以及相應的程序問題作出規定。其次,由于檔案信息具有一定的機密性,在網絡傳播過程中有必要對其共享和利用加以限制。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信息保密法》,對收集、儲存和使用檔案信息的主體從權利上予以限制,從程序上予以規范。

    3.建立并完善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管理制度

    檔案信息網上傳播包含了收集、歸檔、整理、保存、編研、鑒定和利用等諸多環節,要從根本上消除每一環節信息失真的隱患,就必須有一套完善、可行的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管理制度。這套制度應當包括檔案信息網絡傳播主體責任制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全過程管理制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效果評估制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監管制度等。每一項制度都要對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行為應當遵循的程序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二)加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監管

    加強監管是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進相關主體自覺守法的重要途徑。具體來說,加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監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檔案管理部門、信息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引進先進的技術,配備完善的設施加強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監管。力爭從源頭上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即使發生了侵權行為,也能夠及時進行取證、偵查。其次,要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有關部門可以設立舉報信箱,同時還要及時對舉報侵權行為的主體進行獎勵。另外,媒體也要充分發揮作用,及時對有關檔案信息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進行曝光和跟蹤報道。這既能促使相關主體遵守法律,也能促使違法者及時改正錯誤行為。

    (三)對業內人士進行普法教育,加強行業自律

    要增強檔案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其他主體的法律意識。檔案管理單位、公共圖書館等相關機構可通過板報、媒體等方式宣傳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專題培訓、舉辦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法律知識競賽等方式,促使相關主體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使其知法守法。另外,檔案管理部門還應制定相應的考評、激勵政策,將檔案信息傳播工作人員的守法狀況納入考評體系,與晉升職稱、評優等掛鉤,促使檔案信息網絡傳播工作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

    三、結語

    第3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關鍵詞】電信運營商;信息網絡傳播;法律責任

    一、電信運營商在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關系中的定位

    (1)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絡基礎設施的經營者,如果向服務對象提供基礎的網絡接入服務,即僅為服務對象提供網絡傳輸通道,且對其在網絡中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2)電信運營商單獨作為信息內容的服務提供者,例如在自營的有線或無線公眾網站對用戶(即服務對象)提供增值信息業務,比如影音播放文件、音樂彩鈴、小說等等。(3)電信運營商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為用戶(即服務對象)提供電信增值業務(最典型的是與SP商的合作)。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種權利形態,認定其是否被侵害,目前的實踐基本上均將其列入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疇,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人可以主張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侵害,從而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學界關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通說,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應當具備的四要件是:(1)行為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直接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間接侵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某人的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其二是指某人必須對他的侵權行為負一定的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從事任何的侵權活動。(2)信息網絡傳播侵害行為造成了權利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損害。侵權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違法通過網絡傳播權利人的作品(包括各種形式的作品),在實踐中會出現使權利人的人身權益與財產權益受到了損害的情形。(3)損害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人的行為與權利人受到的損害之間是否有客觀聯系,其實際上是探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否實際上為損害發生的原因。若無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損害是否仍舊會發生。(4)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無過錯而無損害,是侵權行為法的基礎原則。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中,要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同樣要求侵權人存在著過錯。

    三、電信運營商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中的責任承擔

    (1)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絡基礎設施的經營者,如果向服務對象提供基礎的網絡接入服務,即僅為服務對象提供網絡傳輸通道,且對其在網絡中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在此情況下服務對象如發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電信運營商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本文認為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服務行為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2)電信運營商如果單獨作為信息內容的服務提供者,存在擅自向公眾用戶提供他人著作權作品或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并依照《著作權法》、《條例》、《司法解釋》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但屬于《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3)電信運營商如果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內容,如果發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情形,如果存在主觀過錯則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沒有侵權的主觀過錯則不構成侵權,同時《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電信運營商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為用戶提供電信增值業務,由于電信運營商一般只提供移動通信網絡平臺,合作商提供具體的信息內容,因此電信運營商不能單獨構成侵權行為,只存在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可能性。根據共同侵權的法理基礎,必須有侵權人的共同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基礎,如果電信運營商充分履行嚴格審查義務,但仍出現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此時由于電信運營商在合作過程中無主觀過錯,故不構成共同侵權。

    四、防范建議

    (1)要高度重視對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2)應加強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預警機制,應與公眾建立監督檢舉的交流渠道,高度重視公眾的質詢和報告,一旦有權利人發出主張權利的要求則可以馬上審查、迅速通知和及時處理,避免因怠慢和拖延導致侵權行為加重并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3)應加強向用戶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合法性的審查。(4)應及時取得提供信息服務的合法資質和嚴格審查信息服務合作商的合法資質。(5)應積極培育企業自主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J].1998

    第4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網絡環境;版權保護

    網民對信息的需求也日趨增多,人民對網絡信息的需求也成為很多人謀取利益的新方式,隨之而來的就是網絡信息版權的侵權問題。很多人為了獲取網絡信息以謀取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或直接的抄襲他人的網絡信息,這類的事件時有發生,也產生許多關于網絡版權侵權的糾紛案件。由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這類案件的處理也是非常困難的,同時網絡版權的保護對網絡技術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這對網絡版權保護有很大的挑戰。網絡信息的傳播使用的無規律性使得侵權行為大量產生并難以控制。本文主要闡述網絡版權問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界定和網絡保護技術的問題。

    一、網絡版權問題的背景及研究意義

    (一)著作權的概念和特征。網絡版權問題的產生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同互聯網技術的普遍應用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想要研究網絡版權問題也要充分的了解網絡的復雜現狀及網絡信息的公開性。隨著當今互聯網的發展,各種各樣的新興的作品不斷出現,同時網絡信息具有的共享性和公開性的特征,都是的網絡版權問題難以控制。網絡信息無國界、無限制、互相交互,雖然實現了信息的高度共享卻帶來了許多網絡版權問題,版權問題就是其中最大的難題之一。近年來網絡版權問題的糾紛事件時有發生且日趨嚴峻。

    (二)研究意義。信息共享是大多數網民的訴求,能使網絡信息利用率達到最大化,使多數人實現信息需求,但版權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它維護著每個版權所有者的利益與勞動成果,是不可動搖的。這兩者要有辯證看對待,既要保護版權所有者的利益又要使網絡信息利用率達到最大。這種平衡是有雙方利益互相調節的相對統一的、穩定的狀態。這樣既能激勵版權所有者繼續創作新穎的作品,促進社會的進步及創造性。也能控制其他人的因為信息共享帶來的安逸狀態。

    (三)網絡版權現狀及挑戰。網絡版權的問題主要是由于互聯網日新月異發展的環境影響的。首先,互聯網是一個高度開放共享的服務平臺,不斷發展產生的新興事物時時刻刻的影響著互聯網的環境,是互聯網環境環境顯現出很多問題。互聯網如此飛速的發展更新使得原有的網絡版權制度不斷遭到挑戰和沖擊。其次,網絡版權的侵權問題在解決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很多網絡版權侵權問題在現實情況下很難得到解決,著作權法在網絡環境下難以實行其應有的作用。因為網絡環境下的法律執行具有滯后性,一旦原版遭到非法傳播就會在互聯網上迅速蔓延,短時間內會出現在互聯網的各個角落,就算法律救濟介入也不能控制其傳播及挽回損失,所以說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不能單單依靠法律來保護版權人的一切利益。

    二、網絡環境下版權的界定

    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利:作品的版權人有權利管理及控制其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途徑及頻率。也就是說作品上傳到網絡后版權人有權控制瀏覽者是否能對其作品進行訪問、瀏覽、下載或傳播。版權人也可以通過訪問者的這些行為獲取相應的利益與報酬。但由于網絡傳播的方式具有不定性使這種控制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會不可避免的發生非法傳播等問題。近年來,關于網絡傳播權的爭論也一直沒有停止。其中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網絡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時發生的復制問題。這一過程很難受到版權人的控制。因此這一過程是否應該屬于版權熱控制范疇成為議論焦點。其次是公眾范疇的問題。最后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地位。雖然國家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其范疇,但對待這樣問題的看法一直有待統一。

    三、網絡保護技術的問題

    (一)主要的技術措施。目前的技術保護措施主要有控制接觸作品、控制使用作品兩種。這兩種技術在互聯網信息傳輸中被廣泛應用。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破解版權人的技術保護但這樣的非法破解行為時有發生。網絡作品在傳播過程中很容易被人進行非法復制及傳播,一旦遭到非法復制其作品將以非常快的速度傳播開來,后果非常嚴重。為了更有效地控制作品在網絡上健康的傳輸版權人應該在網絡技術上實現突破,提高防止非法復制傳播的能力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并且要不斷提高技術水平防止他人的非法破解。

    (二)技術保護的必要性。技術保護措施在網絡作品傳輸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互聯網的發展雖然促使版權作品得到了充分利用,但互聯網的環境是非常不穩定的動態環境,非法盜版網絡信息的暴利使很多人利用一切手段非法盜取他人的作品,非法傳播事件屢見不鮮,這給版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其次,網絡中各種破解技術層出不窮,使得網絡盜版事件時有發生。最后是法律資源的缺乏。網絡版權問題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其中就包括破解技術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受保護技術。首先受保護的技術應當是有效地保護技術,也就是說該技術必須對非法行為具有一定的保護效果。其次該技術措施應當是版權人所采用的技術措施。最后技術措施應當具有合法性,即該技術措施只能單純的用于作品的保護。

    第5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關鍵詞:檔案信息 網絡傳播 服務策略 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G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2(c)-0117-02

    我國目前的現有法律中,對于網絡媒介的傳播沒有形成獨立的主體,在網絡傳播中檔案信息的保護就更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從網絡媒介傳播的角度來看沒有實質性的傳播介質,只是通過傳統的網絡技術來進行檔案信息的傳播,在網絡上的檔案信息都會通過各種手段被竊取,這樣就導致了檔案信息的泄露,相對而言通過網絡來對檔案信息的保護比實質的保護就相對困難。在實際過程中,通過網絡來收集各種檔案信息資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侵權的表現所在。因此應在有效的范圍內對網絡媒介進行有效的管理,這樣才能對檔案信息傳播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1 網絡媒介對檔案信息傳播的影響因素

    1.1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法律保護存在的滯后性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權限個體,在如何保護侵權的行為、該做出何種訴訟上面也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進行管理。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是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權益的法律,它對公民的各項人身權益都有保護規范,但是卻沒有把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納入進來,作為一種獨立的它項權力進行保護。但是保護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傳播安全,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一種維護。然而,目前我國并沒有設置具體的法律規范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也沒有對公民的個人數據庫信息進行立法。所以就導致了實際保護檔案信息在網絡傳播中的安全性面臨著難題。

    1.2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的難控制性

    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它具有開放性的特點,而且內部為數字化體系。這些多方面的因素就成為了網絡隱私權安全問題的來源。網絡環境下大檔案信息的傳播多為數字化的形式,因此侵權的行為就表現為對數字信息的非法盜取、侵占和傳播。這種困難局面使得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將比現實生活中的保護個人隱私安全問題更加具有挑戰性。在網絡環境當中,所有的個人信息都是一些數字信息,因此個人的檔案就不像生活中的檔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文本形式,它只是一些虛擬的數字符號,所以很容易被篡改或者是刪除。而且網絡的開放性特征也便于了信息的搜集,所以個人的檔案信息更容易流失。

    1.3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的復雜性

    互聯網的開放性還有信息傳播的快捷性特點,都使個人的檔案信息在網絡的傳播中極易受到不良侵害。c網絡世界不同,現實生活中的侵權問題多數表現為直接的侵權行為,而且最終責任的歸屬問題也比較簡單。而網絡自身的特征使得檔案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傳播所產生一些諸如提供網絡接入、信息傳播通道、傳播空間、網絡索引、匯編、存檔等及對網絡信息的瀏覽、搜索、緩存、超文本鏈接、搜索引擎、技術支持服務等遇有涉及隱私信息是否構成隱私侵權、它的責任歸屬問題都是十分復雜的一種技術問題,因而在判斷上會比較困難。檔案信息在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如果遭到泄露,就很可能被大范圍傳播,甚至會被一直轉載,這樣帶來的嚴重后果是無法預計的。而且,現在的網絡技術手段也比較高明,所以很多的侵權行為是難以察覺的,這就造成了檔案信息在網絡傳播中的隱私侵權保護工作更加復雜,而且難度也在日益增大。

    1.4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相關法律與國際上的沖突性

    目前世界上現有的有關通過網絡媒介進行檔案信息傳播的管轄制度上都是在各國和各個地域的基礎上進行管轄的,從開放地使用網絡環境過程中來看對檔案信息的傳播不存國界和地域性質。由于各個國家的檔案信息管理各有不同,在通過網絡媒介進行傳播時的法律界定也有所不同,在某一個行為范圍內是不能確定為網絡泄密或者是侵權行為的。而在另外一個國家則可能構成泄密和侵權行為。因此,從相關的國際上的法律來看這種沖突性又顯得十分突出,在涉及到管轄的過程中,每個國家對該問題的界定不能有效地適用于網絡媒介的傳播。

    2 網絡媒介傳播環境下對檔案信息保護的服務策略

    2.1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檔案信息及隱私權的保護意識

    在整個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過程中,檔案信息中的隱私權管理最重要的就是涉及到檔案部門,其次還有對檔案信息的利用者和檔案信息主體。(1)檔案部門。對于檔案部門來說,檔案信息的管理也就意味著掌握了一定的隱私和重要信息,對于檔案信息的了解和重視程度一旦出現邪路,那么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對于檔案管理從業人員來說,對于檔案信息的網絡化管理就需要格外重視。(2)檔案利用者。對于檔案信息管理來說,檔案信息的利用者主要是想竊取到某些信息,在正當的途徑下應是在經過檔案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來調閱檔案信息。而通過網絡媒介來查閱或拷貝檔案不符合國家保密條文的規定,對檔案信息不能進行抄錄、拷貝、復制。(3)檔案信息主體。從整體目標上看,檔案信息的主體是對每個檔案信息所屬者的負責,任何檔案信息的邪路都有可能對檔案信息的主體造成傷害,因此,檔案部門或者與檔案信息有關的網絡媒介要加強對網絡檔案信息管理的宣傳,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意識。

    2.2 建立健全檔案信息網絡安全法制法規

    目前,從整體上看,我國對檔案信息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比較模糊。因此,檔案信息在網絡環境下的管理一定要不斷完善。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在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根據我國現如今的國情和國外的先進經驗,在檔案管理中的侵犯和竊取行為都要基于一定的懲罰措施,以此來維護檔案信息的安全性。在檔案信息的保護中也要給予相應的界定,還可以對檔案信息中的隱私權信息進行保護,通過網站的主體來顯示注明位置。

    2.3 開發運用先進的安全技術,保障網絡信息安全

    檔案部門在建立數字檔案館或檔案網站公布檔案信息時,要注意運用最為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一方面保障檔案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保障檔案利用者的信息不被泄露。一是檔案信息安全技術。網絡檔案信息安全技術主要包括:數據加密,即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將敏感數據進行加密后在網絡上傳輸,用戶解讀這些數據之前,要用相應的解密算法對數據進行解密。此外,還包括信息確認技術、檔案信息安全協議等。二是利用者個人信息保護技術。現在的許多網站都采取了用戶注冊的做法,只有注冊的用戶才能使用網站內的相關服務,閱讀網站內的相關信息,這么做對于網站建立和維護者而言無可厚非,并且也能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護的作用。因此,對于檔案部門而言,在要求身份認證的同時,也要采用相應的技術保護用戶信息的不外泄。

    3 結語

    綜上所述,網絡技術的發展促進了檔案信息通過媒介來進行傳播,在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應做好絕對的安全保護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將檔案信息中包含的重要信息做到保密,避免重要檔案信息外泄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顏祥林,傅長青.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限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草案)》的關注[J].檔案學通訊,2007(2):25-28.

    [2] 衛奕.論網絡檔案信息的傳播效果[J].圖書情報知識,2006(2):72-76.

    第6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輸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

    1“榕樹下”網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2004年在上海發生這么一起案件: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因在“榕樹下全球中文原創作品網”上向公眾提供《我不是天使》專輯下載和試聽服務,被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月10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榕樹下公司除了要在他們經營的“榕樹下”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還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向華納公司支付1.5萬元賠償款。早在2003年,華納公司就發現在“榕樹下”網站上可以試聽或者下載《我不是天使》專輯。該專輯收錄了那英演唱的《一笑而過》等10首歌曲。華納公司認為“榕樹下”網站沒有經過自己的允許,就推出試聽、下載服務,侵犯了他們錄音制作者權中的網絡傳播權。榕樹下公司解釋說他們所提供的專輯下載是為了介紹評論部分音樂節目以及他們網上的部分原創中文作品,所以他們對該錄音作品的使用應該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但由于“榕樹下”網站提供的下載試聽服務,事實上已經影響了華納公司正常使用他們的錄音制品,導致了他們在信息網絡上傳播該錄音制品及發行該錄音制品時,所獲的合法收益可能減少,因此“榕樹下”網站提供的下載試聽服務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系侵權行為。法院認定榕樹下公司在“榕樹下”網站上提供那英《我不是天使》專輯的下載試聽鏈接,向公眾傳播華納公司錄音制品的行為,侵犯了華納公司對該專輯的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是一起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案,其中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國際國內立法

    2. 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國際立法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WPPT )。在WCT中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當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伯爾尼公約,作者的權利已經有效地覆蓋到網絡空間。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著作權人就其作品應享有授權公開傳輸的專有權川。澳大利亞也提出了一個內容廣泛的“向公眾傳輸的權利”,既包括以任何通過接受裝置觀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也包括廣播權和有線傳播權。閣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兩個版權條約中的“傳輸”,只包括“向公眾”的傳輸,即向不特定對象的傳輸,對于諸如電子信箱的通信方式傳輸他人作品,不應屬于傳輸權控制范圍。至于通過Internet在某一企業或單位的專用網絡內,向特定對象進行的傳輸,至少有一部分也應被排除在向“公眾”傳輸之外。

        所以,作者的網絡傳輸權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將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載到互聯網服務器,或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供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選擇和獲得這些作品的權利。任何人不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將他人作品在網上傳輸。

    2.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國內立法

        我國早在1991年的著作權法中規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當時沒有明確提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在新《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基本可算是“舶來品”,是兩個“互聯網條約”的翻版。信息網絡傳播權創設之前,盡管一些意見認為原著作權法的現有規定可以直接適用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或至少可以由現行法律中的“等”字來予以調整,但立法界并沒有接納這種意見。2001年《著作權法》最終選擇了歐盟和兩大“互聯網條約”新增權利的模式,第一次公開賦予了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新《著作權法》將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作者財產權利”具體分解為17項權利,其中第12項增加并確立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鬧。由此可以看出,信息網絡傳播權有三個要件:“公眾”,“自己選定的時間”,“自己選定的地點”。三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而應屬于復制權或其他權利。對于“公眾”的概念,應當可以理解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只適用于廣域網,不適用于局域網。因為局域網傳播限定了作品接受者的地域范圍,使其并不能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獲得作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等在單位內部的網絡共享資料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些問題尚待解決。

    3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性質認定

    第7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一、思政教育網絡傳播的主要特征

    1同步傳播與異步傳播相結合

    思政教育的網絡傳播存在著同步與異步的區別,所謂的同步主要是指受眾群體接受信息,而異步傳播則是受眾有選擇性地接受信息。因此,如果想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順利開展,那么就要促進同步傳播以及異步傳播的結合,只有兩者進行結合,才能為受眾群體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務,促進思政教育的發展與創新。現階段,我國大多數網絡傳播都屬于異步傳播的范圍之內,在異步傳播的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網絡的基本特征,對思政信息進行保存與傳播,為受眾提供大量的思政信息,從而擴大受眾的閱讀范圍與閱讀量。除此之外,網絡傳播在對思想教育信息進行傳播中還為受眾提供大量細化的傳播方式,比較常見的如網絡電視、網絡語音等,這種傳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思政教育具備趣味性以及穩定性。因此可以得知,通過同步與異步傳播的結合,可以使受眾在選擇接受信息的同時,也使思政教育信息的傳播范圍得到擴大。

    2信息形式呈現多樣化

    思政教育在網絡傳播中可以利用文字、圖像、聲音以及視頻進行傳播,這種傳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網絡傳播的范圍得到擴大,也豐富了思政信息的傳播內容,從而促進受眾接受到的思政信息呈現出生動、形象的特征,使受眾能夠以良好的心態對思政信息進行接受與了解。除此之外,在思政教育的網絡傳播中,信息的多樣化促進了信息的組合形式,打破了以文字為主的傳統模式,逐漸實行以視頻以及聲音為主的傳播方式,這種傳播方式的轉變,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思政教育的發展范圍,更加穩定了思政教育在社會中的重要地位,使思政教育的形式更加豐富多彩,內容更具趣味性,真正達到集信息與娛樂為一體的目的。

    3信息的全球化發展趨勢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信息的傳播打破了傳統模式中時間以及空間的限制,在原有基礎上發展地更加快捷、便利。換而言之,思政教育網絡傳播已經完成突破相關限制,并且在傳播成本較低的情況下實行整體信息的全球化傳遞。除此之外,由于在思政信息的傳播中,不存在地理限制,因此,在各個國家進行互聯網的傳播,在促進信息發展的同時,也實現了文化發展與交流。

    二、思政教育網絡傳播管理的主要措施

    1完善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管理體系

    建立控制系統。要建立思政教育網絡傳播中的教育體系以及檢查監督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使控制系統發展得更加完善與成熟。除此之外,在建立控制系統期間,要緊抓黨政管理,在此基礎上進行思政教育的網絡傳播。除此之外,還要在建立與完善教育體系,加強人們的理想信念以及網絡道德觀念建設,從而能夠解決遇到的問題。在建立激勵體系的時候,要使人們樹立良好的價值觀,還要根據其考核成績,適當地進行精神以及物質的獎勵,從而促進思政教育在網絡傳播中的發展。在建立監督檢查體系中,要加強技術監控以及技術管理,使兩者緊密結合,在安全基礎上保證其監督系統的發展。建立保障體系。保障體系在思政教育的網絡傳播中占據著重要地位。要想從根本上促進思政教育的網絡傳播與管理,就要對此進行完善。首先,要健全法律體系以及隊伍保障體系。在兩者的輔助下,可以引導受眾群體積極參加相應的管理活動。除此之外,還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強整個管理系統的獎懲力度,從而建立一支具有專業性、系統性以及目的性的網絡傳播隊伍,促進我國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以及管理的順利開展。

    2完善網絡傳播過程管理的規定

    在完善網絡傳播過程管理的規定中,要加強對規章制度的管理,從而提高整個體系的建設。首先,要把思政教育真正融入到網絡傳播之中,并且在相應的規劃管理以及目標考核中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其次,要完善管理系統的內部制度,在結合自身特點中,對內部組織進行規劃,對規章制度進行更新,除此之外,還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建立相應的制度,比如值勤安排、軟件管理等,這樣才能保證思政教育在網絡傳播中有序進行。

    3對網絡技術進行強化管理

    第8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云南作為全國少數民族成份最多的省份,具有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的今天,云南民族文化強省建設,應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和社會的作用,運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手段拓展和加快民族文化的傳播。

    關鍵詞: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

    民族文化是一個民族群體在共同地域、共同語言、共同經濟生活及共同、共同習俗環境中形成的物質成果和精神成果的總和,是一個民族賴以生存和延續的根本。云南是一個擁有26個世居民族的多民族地區,其中15個民族是云南特有的民族,是全國少數民族成分最多的省份。云南境內的各民族,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通過各自辛勤的勞動和無窮的智慧,創造了豐富的民族文化,使云南擁有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云南民族文化強省建設中,民族文化的宣傳必不可少。在運用傳統方式傳播民族文化的同時,更應該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以促進民族文化傳播視野、傳播模式和傳播觀念的轉變,拓寬云南民族文化的傳播途徑,更全面地宣傳云南民族文化,加快民族文化強省建設,促進云南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目前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形式及其現狀

    (一)網站傳播

    民族文化網站是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主要形式。目前,在互聯網上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站主要的以下幾類:一是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民族文化網站。此類網站不僅有云南省內的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民族文化網站及少數民族地區政府網站中的民族文化板塊,如云南民族網、云南省民族文化網等。也有全國性的網站,如中國民族宗教網、中國民族網等,其中就有包括云南25個民族在內的各個民族文化的具體內容。此類網站內容豐富,是民族文化傳播的中堅力量。如云南省民族文化網是云南少數民族的綜合性內容比較豐富的網站,其欄目有民族概況、文化產業、奇風異俗、旅游博覽、名特物產、民族醫藥、人物故事、圖庫、影音索材、地州頻道、民博商城等。二是民族研究機構或其它相關機構建立的民族文化網站。如中華民族文化網、中國民族文化研究會網、云南民族文化發展基金會網、云南少數民族網等;還有以商業為目的建立的網站。此類網站各具特色,與政府網站有較大的區別,也是云南民族文化傳播的重要力量。三是部分專業網站的分站點開設了民族文化的內容,成為互聯網上云南民族文化的有效補充。如中國民族建筑網,本身是一個介紹、發掘和保護民族地區風情建筑的網站,其中也有云南民族文化的內容;又如“愛云南旅游文化”網,其中的“民風民俗”欄目就有民族文化的內容。四是網絡愛好者建設的個人主頁。相對于以上幾種網站,個人網站帶有明顯的專業性和職業性,是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不可忽視的力量。如花腰彝族網以專門介紹彝族為主要內容,分門別類地介紹了彝族的風俗風情、民族歌舞、傳統節日和民族文學等,還有彝族人網,壯族在線、三苗網、藏人文化網等都是網絡愛好者自己建立的民族文化網站。

    (二)網絡社區傳播

    云南部分少數民族網民在通過騰訊QQ、MSN、BBS/論壇、貼吧、公告欄、群組討論等網絡即時通訊工具與外面的朋友和網友進行交流過程中,總是有意向外界介紹本民族的風情民俗和傳統習慣,宣傳民族文化。有的網民在自己的QQ空間里添加了具有自身民族色彩的一些內容,內容包括民族傳統節日、風情、禮儀、民族歌舞和飾等。如云南元陽梯田文化傳播工作室的馬俊勇經常把自己在元陽梯田的相關攝影貼在華夏攝影網和攝影天下等相關專業網站上,以達到同行對元陽梯田文化的認可和宣傳。還有天涯社區的旅游休閑專欄、圖行天下、行走網、論壇等欄目介紹和傳播著云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

    (三)博客傳播

    除了在BBS論壇等方式傳播云南少數民族文化外,很多云南民間人士也開設了自己的個人博客,用來專門宣傳自己的民族和地區。例如:cacv的博客,ouraim的博客等。這些博客大量地宣傳云南民族地區的自然風光、民俗風情和美食,利用網絡向外傳播了云南少數民族文化。

    (四)微信傳播

    微信作為現代信息傳播的重要形式,已經被越多的人所接受。由于微信可以傳播文字、圖像、聲音、視頻等,且使用的費用較低,使用方便靈活,也被許多民族文化人士或相關人員用來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目前,微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主要是個人進行的一些簡單民族文化信息的傳播。

    二、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對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云南是祖國西南邊錘一個相對尚不發達的省份,經濟社會和信息化發展相對落后,除年輕的、文化較高的人群外,許多民眾對互聯網的認識還不深,應用還不太廣。雖然,目前云南也有一些利用互聯網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站和博客等,但是,由于對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的作用和特點認識不足,許多人特別是部分領導干部還只習慣于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文化旅游、節日慶典等形式進行云南民族文化的傳播,對于利用互聯網傳播民族文化,許多人談不上了解,更談不上重視。即便是年輕一族雖然對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的認識相對較多,但許多人僅是熱衷于利用網上購物、聊天、通信等,其應用和傳播的內容都是個人感興趣的,有意利用互聯網來傳播民族文化的不多,對利用互聯網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二)力量分散,傳播內容不豐富

    雖然,目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民間各方利用網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的方式和內容眾多,用各種搜索引擎,輸入一個民族的名稱或某種民族文化的關鍵詞,就可以得到許多相應的內容,網絡傳播的主體有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媒體、政府、機構(或組織)、企業、個人等。各傳播主體特別是企業和個人由于各種資源的掌握情況各異,導致各種相關信息資源的網絡供給較為分散,混亂無序。有時一個民族的網絡信息資源會有很多網站來提供,資源、資金、技術、人員和受眾都被分散,且這些資源和要素難以整合,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力量過于分散,致使豐富的云南民族文化資源在各類民族網站上大多數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傳播,有的網站上許多欄目的鏈接甚至為空,無任何的內容。

    (三)政府網站中規中矩,商業網站嘩眾獵奇

    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創建的民族文化網站上,雖然內容豐富、板塊眾多,但這些網站行使的是政府的職能,會有“部(局)領導、內設機構、所屬事業單位、上(下)級工作部門”等板塊;也有眾多的如“通知公告、政策、人事任免、法律法規、在線辦事、信息服務”等內容。此類網站要使眾多的內容在其網站上反映出來,其網頁的版式、內容等方面都給人中規中矩的感覺,且有許多內容重復老舊,形式不夠活潑和新穎,對用戶的吸引力不強。而商業網站是以營利為目的建立起來的,高度缺乏傳播民族文化的責任意識,往往只關心網站的競爭力和市場效應。云南民族文化作為一些商業網站的信息內容之一,常常只是為了以獵奇與嘩眾吸引用戶,從而占有市場。在利益的驅使下,傳播的文化都會或多或少有些變味。

    (四)民族特色不明顯,有的網站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存在著數量和質量問題

    在云南有的民族文化網站上,民族特色不明顯,有的只是體現某個民族的特色,沒有呈現出各民族間文化的差異性。如有的網站對于不同民族文化的展示采用的是相同的背景,沒有體現出不同民族的特色。同時,有的網站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數量不多,且質量不高。在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中,眾多的民族文化網站中使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網站不多,且有的網站民族的語言和文字不嚴謹,這就給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五)把關環節不嚴,給網絡民族文化的正面傳播帶來影響

    由于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的開放性和網絡信息傳播者的匿名性及網絡監管力量的薄弱,普遍存在著對網絡上民族文化傳播的內容把關不嚴的現象,致使網絡上出現一些對民族文化進行攻擊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部分缺乏是非判斷力的人對民族文化的看法,從而影響到民族文化在網絡上的傳播及其被接受的程度。同時,民族文化在傳播的過程中在經過多次轉載后容易被添枝加葉,有的內容最后不可避免地出現走樣,并且網絡抄襲帶來版權糾紛問題。

    (六)少數民族網絡使用及信息傳播出現“數字鴻溝”

    與全國一樣,“數字鴻溝”也是云南繼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腦體差別“三大差別”之后的“第四大差別”。它不僅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和行業之間存在,在不同的群體之間也存在,民族之間的“數字鴻溝”就是其表現形式之一。由于各民族中的文明和開放程度的不同,對信息網絡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也不相同,漢族同其它少數民族之間也存在著“數字鴻溝”。雖然,各種民族中也有一些通過各種教育掌握了網絡知識和技能的精英,但是,大部分土生土長且文化程度較低的少數民族,對信息網絡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這就給少數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造成了巨大的阻礙。

    (七)網絡傳播過程中的民族文化融合不可避免

    文化融合是社會發展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傳統的民族文化融合通過民族之間的相互接觸、交流和溝通而相互吸收、滲透,逐漸融合。但是,在信息網絡時代,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和信息傳播的快捷、超越時空等特點,使得各種民族文化的傳播更為方便,民族文化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不需要接觸就可以實現。同時,強勢文化和大眾文化對云南民族文化也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影響著一些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承。

    三、加強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層面

    1.提高思想認識,將利用網絡傳播民族文化的理念融入云南民族文化建設之中。認識是行為的先導,加強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必須首先提高各級政府對此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利用會議、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網絡傳播的優勢和利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手段傳播云南民族文化在云南民族文化強省建設戰略的重要作用進行宣傳,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其相關人員充分認識網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從政策的制定到工作的安排上都主動融入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之中。同時,通過宣傳也要使民族文化研究、新聞媒體、商業等相關機構及社會各界提高對運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的重要性的認識,從而發揮其作用,推動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

    2.制定發展政策,為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奠定基礎。政策的引導是做好工作的重要條件,要做好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工作,政府必須制定其發展規劃。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制定《云南省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將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作為其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行規劃,為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奠定基礎、做好導向并使網絡傳播成為民族文化傳播的重要形式。同時,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調動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一切力量參與此項工作,促進民族文化在互聯網上的傳播,使其在云南民族文化建設上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3.發揮監管職能,促進云南民族文化在網絡上規范有序傳播。政府有關部門的有效監管是保障傳播規范有序的重要措施。要使云南民族文化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上規范有序地傳播,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相關組織必須有效阻止不良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減少對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不利影響。要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的監督機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中將民族文化傳播的監督作為其重要的內容,確保民族文化的傳播。要加強網絡輿情的監督,堅決抵制和清除封建主義的民族文化糟粕,尤其是那些打著弘揚傳統文化旗號的粗制濫造的作品。要提高全民的網絡道德意識,不允許在網絡上出現惡搞民族文化的現象和褻瀆民族文化的行為。

    4.強化示范引導,帶動社會在互聯網上傳播云南民族文化。典型的示范具有很大的帶動作用,要加強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必須發揮示范引導作用。一是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具有當地地域特色的民族文化網站,在互聯網上牢牢掌握民族文化傳播的主導權。對云南民族文化的宣傳,政府在網絡上應擔當起主要職責。民族文化網站的內容為既要突出自己的民族特色,又要注重外界的需求和接受能力,使其更加平民化、個性化。二是政府應積極引導,把非政府的民間網絡傳播力量看作官方網絡宣傳的有益補充。政府有關部門要通過積極引導,充分發揮民間網絡傳播力量對云南民族文化傳播的積極作用。要鼓勵更多的少數民族民間組織和個人加深對本民族的了解,積極利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宣揚自己的民族文化,并引導他們對民族文化的深處進行宣傳和拓展,共同推動云南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播。

    5.加強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網絡運用能力。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是人、信息、文化三位一體的事業,公眾的網絡運用能力是實現網絡傳播效果的保證。要加強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必須提高全社會的網絡運用能力。一是要加強對民族文化工作機構有關人員及民族文化名人的網絡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能的培訓,使之學會應用BBS、新聞跟帖、博客和個人網頁、微博、微信、博客微視頻等網絡工具,并在這些網絡環境中宣傳云南民族文化。二要引導網絡愛好者在云南民族文化的傳播中好好珍惜自己的話語權,不和轉發虛假信息,避免濫用話語權。三要引導公民正確行使網絡信息的監督權,實現對云南民族文化信息網絡傳播的有效監督。

    (二)機構層面

    1.加強學習宣傳,提高相關機構及其人員對利用互聯網宣傳云南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認識。除政府有關部門外,民族文化研究機構、新聞媒體機構和一些相關的商業機構也是運用互聯網宣傳云南民族文化的重要力量,必須通過宣傳和學習等形式,提高這些機構及其人員對利用互聯網傳播云南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認識。除政府的宣傳外,各相關機構也要通過內部會議、座談等形式,宣傳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重要性,提高相關人員的認識,使其主動投入到此項工作之中。

    2.各相關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推進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民族文化研究、新聞媒體和部分商業機構在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須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推進云南民族文化在互聯網上的傳播。一是民族文化研究機構要加強民族文化研究,不斷挖掘云南民族豐富的文化資源并將其推向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進行傳播。民族文化研究機構有著許多對民族文化進行深入研究的研究人員,擁有豐富的、甚至是鮮為人知的民族文化資源,應加強民族文化特別是特色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工作,通過互聯網進行云南民族文化的宣傳,使社會更加了解豐富的云南民族文化。同時,民族文化研究機構要加強對各種云南民族文化資源的調查研究,不斷挖掘民族文化資源,并及時將研究的成果通過互聯網展示出來。二是新聞機構要充分發揮其網站點擊率較高的優勢,增加云南民族文化的內容,在網絡上宣傳云南民族文化。三是相關商業機構要增強網絡意識,把民族文化網站建設作為經營方向。要在網絡上延伸民族文化,將網絡傳播融入民族文化宣傳手段中。

    3.增強網站特色,提高網站吸引力。網站特色是吸引網民、提高點擊率的重要手段,各類相關機構在運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宣傳云南民族文化的時候,首先要做好相關網頁的設計,使網頁擁有良好的視覺界面和吸引人眼球的話題,這樣才能增強網站的特色,提高網站的吸引力。同時,要采用圖文并茂、聲像結合等多種方法,增強網站的吸引力。各種相關民間機構在建立網頁時,要盡量使自己的網頁能充分體現自身的特色,從而吸引更多的網民來瀏覽網站的內容,促進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還要注意網站上廣告的內容不要太多,沖淡民族文化主題。

    4.注重宣傳互動,吸引民眾廣泛參與。各相關機構特別是民族文化研究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掌握豐富民族文化資源的優勢,在運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資源的同時,要根據網民的實際需求,注重與網民的宣傳互動,吸引網民參與,使網民深入了解所需的民族文化知識。同時,還要加強網頁內容的及時更新,不斷豐富和改進網站內容。

    (三)社會層面

    1.提高認識,積極參與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在互聯網飛速發展、廣泛應用和云南民族文化強省加緊建設的今天,云南社會各界及其相關人員要提高對網絡傳播的優勢和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重要性的認識,要認識到作為社會的成員,自身的行為將是社會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民族文化資源和網絡技術條件,主動運用互聯網等網絡宣傳和傳播云南民族文化。

    2.身體力行,利用個人主頁、博客等多種形式傳播云南民族文化。與主流文化相比,云南民族文化在互聯網上的傳播,不論數量、傳播機制還是受眾都稍顯不足。因此,有能力和條件的云南民族同胞及民族文化工作者要敢于在網絡上發出自己的聲音,展示豐富的民族文化和對本民族的自信。要充分利用個人的主頁、博客或QQ、MSN、BBS等充分展示云南民族文化。要充分發揮各少數民族知名人士的作用,利用其人脈傳播民族文化。要加強人力協作,使資金、技術、人員、管理等資源形成最佳組合,全力建設民族文化傳播之網。

    3.突出特色,使社會各界的文化網站成為云南民族文化網絡傳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各界的民族文化網站可以克服政府網站和傳統媒體網站傳播民族文化時傳播者與接受者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不信任等對傳播效果的影響,更好地傳播民族文化。社會各種網絡傳播力量在利用互聯網等網絡傳播云南民族文化時,要突出網站特色,要把握好受眾定位,把自己當作民族文化的守望者,在世俗化的社會環境中正確看待并做好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同時,民族文化的網絡受眾對象是人,在網站的內容上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要體現“內容為王”的理念,不僅在網頁設計上充分體現本民族的風情、風景等文化,而且要讓精煉文字、優美圖片和生動視頻等各顯神通、互相補充,全方位、立體地展示云南民族傳統文化具有獨特魅力的內容,使云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網絡傳播盡量做到生動、豐富。同時,社會各種網絡傳播力量因為傳播空間的有限,不能進行面面俱到的宣傳和傳播,設計網頁時要規避官方網絡傳播內容,另劈新徑,實行精細化傳播。

    4.增強多種形式的互動,提高網頁和博客的吸引力。增強互動是民族文化網絡傳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社會各界的網絡傳播網站與政府和其它機構的民族文化網站相比,具有其獨特性和專業性,且在傳播過程中,既是傳者也是受者,在某種程度上更受信息瀏覽者的喜愛。社會各種網絡傳播力量應充分利用QQ、MSN、BBS等方式加強與網民的互動,不斷傳播云南民族文化。總之,互聯網等現代通信網絡是信息時代民族文化傳播的重要渠道。加強云南民族文化的網絡傳播,必須充分利用好網絡的優勢,調動政府、相關機構和社會的力量,并使之能夠協調發展,促進云南民族傳統文化在網絡上健康、有序和有效的傳播。

    參考文獻:

    [1]莊曉東,等.云南少數民族文化民間網絡傳播研究[EB/OL].

    第9篇:網絡傳播法規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并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并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

    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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