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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傳力度,實現應援盡援
我們將進一步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載體,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氛圍,推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的觸角向多層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體有影有聲。在《如皋動態》上公布“12348”法律服務專線值班律師個人信息;在如皋電視臺《媒體民生》《法制縱橫》等欄目講述法律援助案例;組織律師定期參與如皋電臺《走進政風行風熱線》等欄目解答咨詢。
二是載體有模有樣。考慮基層群眾實際需要,結合季節等因素,創新宣傳模式,免費發放口杯、雨傘、購物袋,小扇子,新年年歷等法援公益宣傳產品,確保法律援助宣傳真正進村入戶。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個案件辦成精品案件”,號召每個受援人在獲得援助的同時,義務向周邊群眾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眾媒體,向皋城老百姓講述身邊由法律援助真實案件改編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強質量控制,實現應援優援
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們將在現有的基礎上堅持不懈抓質量。
1.關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優配制。加強對專職援助律師培訓,為每一名律師有所側重的確定一個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時,充分考慮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專長、執業水平及履行義務量,將法律援助義務與自愿相結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開通申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授權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方便群眾就近獲得法律援助;二是實施“點援制”,建立“執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庫”,由受援人挑選自己滿意的法律工作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2.全程跟蹤,建立案件辦理質量監控制。通過“三三五”模式加大對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實“三項制度”——“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加強“三個環節”監控,對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個環節加強辦案質量管理,強化辦案監督;在“五性”上見成效,即從“服務能力的可靠性,服務行為的規范性、及時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滿意性”等五個方面下功夫,著力解決“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標準與普通法律服務的質量標準一致性”問題。
3.跟蹤回訪,建立案件后續服務制。結案后,對需要后續幫助的受援人發送信函或上門走訪,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執行情況,確保辦案實效。一是發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監督卡”,對法律援助案件實行跟蹤回訪;二是對法院判決或調解分期給付的已結案件進行登記造冊,適時了解履行給付義務情況,及時提醒、幫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三、強化便民舉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們將發揮文化導向功能,通過行為文化將法律援助精神“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我們將通過人性化服務,做亮窗口,做實服務,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陽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務中心交通要道設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進市法律援助機構臨街“落地”接待窗口標示建設,方便困難群眾申請并及時獲得幫助。以“創一流服務,讓群眾滿意”為主題,爭創群眾滿意的窗口服務單位,積極打造愛心窗口、文明窗口、溫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將“12348”法律服務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統的“110”。
記者了解到,近5年來,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的師生們無償幫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眾,截至目前,已免費為群眾法律文書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詢近5000次,出庭各種案件100余件。日前,記者來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進行了采訪。
用法律幫困難群眾討公道
張先生患有糖尿病,2007年2月,他從西安市來北京市一家醫院看病,在花了9000元買藥服用了幾個月后,發現藥的療效沒有宣傳的那樣好。經過向藥監部門核實,張先生了解到,該藥沒有批準文號,屬于假藥。此后,藥監部門對醫院進行了處罰,但對于張先生的賠償請求,醫院不予理睬。為此,張先生將醫院訴至法院。然而,面對繁雜的訴訟程序,腿腳不便、聽力不好的張先生有些不知所措。
在別人的介紹下,張先生來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診所請求幫助。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的學生免費給他了案子。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申請復審,兩年多的時間里,給張先生案件的學生換了一撥又一撥。然而,該法律診所始終堅持免費為其案子。
記者從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了解到,成立近5年來,該法律診所已經免費為困難群眾了100余件訴訟,各種法律文書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詢近5000次。據介紹,來法律診所求助的人大多是訴訟維權遇到困難的群眾,他們或者因為經濟條件較差,請不起律師;或者是因為打官司已經家徒四壁,但是案件仍然沒有滿意的結果;還有的當事人是殘疾人或孤寡老人,行動不方便。
法律診所提供的是解答咨詢、訴訟等法律援助服務工作,多年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們成為了這里的志愿者。在學生們的眼中,法律診所的“生意”非常好,每個學期,在診所做志愿者的學生都能接待幾十位法律求助者。“我們每天都能接到咨詢電話,此外,還經常接待前來求助的人。”法律診所的學生李文奇說,“在這些咨詢電話或者現場求助的法律問題中,以民事、行政糾紛居多,也有一些刑事案件。”
法律教育與法律服務雙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超向記者介紹說,法律診所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國,其宗旨是,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承辦真實的案件來學習法律知識、運用法律的技能和培養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達到培養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教育目標。
2004年6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開辦了法律診所,由具有律師職業資格和實踐經驗的老師親自指導。一方面,由老師結合其律師經驗教授律師辦理訴訟業務的基本方法、訴訟技巧、訴訟文書的制作技巧、證據規則等。另一方面,法律診所的學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案件實踐,如接聽來電咨詢,在老師的指導下提供法律建議,直接以訴訟人的身份參與訴訟案件等。
法律診所每年分為春季和秋季兩期,成員都是中國政法大學大三的學生。每學期,法律診所會面向全校選拔成員,選中的學生被分為9組,每組值班半天接待來訪者或者接聽咨詢電話,每組還有一名老師,指導學生回答咨詢和調查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還與北京市司法局合作開設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為北京市范圍內的困難人群提供各種法律服務。法律診所的每一位學生都能在北京市司法局辦理有關手續,出庭法律援助案件。另外,法律診所還與北京市幾家著名律師事務所合作,由律師事務所為學生配備指導律師,實行實踐教學中的雙師督導制。
法律診所提高學生實踐能力
對學生們來說,法律診所為他們提供了一個難得的實踐機會。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診所主任許身健表示:“在法律診所接觸案件當事人,就像醫學院的學生接觸病人一樣,比單純看書學習效果要好得多。”
“從抽象的理論知識轉化成現實的工作能力,是我進入法律診所后最強烈的感覺,實踐中我學到了很多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更重要的是,法律診所實現了我的律師夢。”中國政法大學學生郭冰告訴記者,在法律診所的半年時間里,她每天都能接到十幾個法律咨詢,也親自參與了多訟,包括勞動糾紛案、消費糾紛案等。經過實踐的磨練,當初不知道法院立案窗口在哪里的郭冰,在一起假藥案后,熟悉了案件、法律文書寫作、法庭答辯等一系列流程。在案件的過程中,郭冰還學會了冷靜面對對方律師和當事人。
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兩快”就是盡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一降低”是申請人辦理立案手續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要發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水準高和執業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公益事業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督檢查表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情況向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督檢查時效
監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質服務辦案質量。
1 《民法學》課程引入實踐教學模式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一切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最早、最為完備、最為基本的法律,是規范商品經濟的基本法。民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及與人們日常生活的關系更為密切,更為直接。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稱。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時無刻不是處在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據此,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①
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科學,在科學分類中屬于社會科學,在社會科學分類中屬于法學,在法學分類中屬于實用法學。《民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十四門主干課程”之一,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開設的一門必修專業基礎課,課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礎理論、物權、債權、人身權、侵權等內容。通過民法學課程的學習,讓學生在掌握扎實的民法知識的基礎上,運用民法方法針對假設的或者真實的案例,適用民法規則,作出對該案例的處理(判決)意見。本課程在具體設計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時,應充分考慮“著重實踐能力”的教學要求,堅持"實際、實用、實踐"的原則,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相關實務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過引入實踐教學模式,讓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知識逐漸轉化成自己的民法素養和民法實務能力,民法學課程的培養目標是有法律常識,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和操作能力的應用型人才。
法律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學科,法律的實施需要依賴一大批法律專家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推動。自清末以來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我國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講授為主,注重學生理論知識的培養,對于學生在法律事務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導致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眼高手低、紙上談兵,無法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現實中的個案對接,缺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法律又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實踐,法律教育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系統、科學的職業訓練,使有志于從事法律事務的人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和操作技巧,能夠熟練地處理社會生活中錯綜復雜的糾紛與矛盾。為了培養應用型的法律人才,不僅需要改變傳統的教育理念,更必須從教學模式的轉變中實現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以民法學課程為例,必須轉變課堂教學方式,增加課堂外教學實踐環節,使學生參與到社會生活實踐中,養成積極思考的習慣,變被動的接受為主動的探索,真正將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于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案件,實現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有機銜接。實踐教學是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途徑和有機組成部分,是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有效手段。②
2 《民法學》課程常用的幾種實踐教學模式
2.1 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是在事先選好案例的基礎上,由學生自己充當法官、律師、原被告、證人等不同角色,再現案例審判情景。模擬法庭的最大特點就是強調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求學生在充分了解案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需要,尋求相應的法律依據,有理有據地陳述自己的觀點。在模擬法庭的活動過程中,教師只是案例的提供者和活動的組織者。學生在體驗角色的活動過程中,學會了象法官那樣去思考,象律師那樣去辯論,學會了怎樣檢索和適用法律條文,在唇槍舌劍中掌握了一定的訴訟技巧。因為模擬法庭的場地設備、服裝道具等很逼真,所以無論是直接參與的學生還是旁聽的學生,都仿佛置身于真實的法庭審判。尤其是模擬“法官”“律師”“原被告”“證人”等的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邏輯能力、應變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
案例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教學效果的好壞。案情過于簡單,適用法律規范明確的案件,筆者認為不適宜拿來作為模擬法庭采用的案件。只有那些可能出現多種意見,且都有依據的案件,才能給學生留下思考和辯論的空間,才能促使學生去積極思考法學理論與實踐之間的盲點,并進而進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最終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2 案例觀摩
案例觀摩是指組織學生到法院去旁聽真實案件的審理過程。因為案件的真實性,案例觀摩比較容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旁聽的體會也更加深刻。通過案例觀摩有助于學生了解司法審判的一般程序,對于模擬法庭的開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庭是一個嚴肅規范的場所,通過旁聽,有助于學生樹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絲不茍的工作理念。以筆者單位為例,在多家法院成立了教學實踐基地。因為雙方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所以對于學生旁聽案件審判,法院也是積極的配合。
在案例觀摩時,需要教師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首先,需與法院協調好關系,選擇有旁聽意義的案件。其次,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比如起訴書、答辯狀、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事先復印給學生。這樣學生在旁聽之前,能夠做到心中有數,庭審的時候,學生可以聽得更專心,并且會將各方的觀點與自己的觀點進行對比,從而讓學生能夠發現自己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知識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促進其在今后的學習中端正態度,增強任重而道遠的責任感。再次,教師應該確保將開庭的具體時間和地點通知到每一個參與案例觀摩的學生。為了保證旁聽的順利進行,學生必須提前到達法院集合。集合時,教師須再次向學生強調庭審紀律,不能大聲喧嘩、交頭接耳等。在旁聽的過程中,學生應當做好庭審記錄。案件觀摩完畢后,組織學生進行分析、討論,在此基礎上讓學生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所學知識寫出庭審小結。對于提交的小結,教師必須認真及時的批閱,并就小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講解。
2.3 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法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知識針對前來尋求幫助的當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給予解答、作出說明、提出建議以及提供解決問題方案的一種法律活動。這里的法律咨詢是廣義的,形式也是多樣的,可以表現為成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接受在校大學生的法律咨詢,幫助學生解決在生活、學習、求職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也可以組織學生走出校園,進入社區,進行法治宣傳。和模擬法庭比較,接受當事人的法律咨詢,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必須要把法律知識運用在具體的人和事上,是實戰操作,學生必須將所學知識與實踐中具體的案件聯系起來,通過積極的思考,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法律咨詢工作是學生理論聯系實際,了解社會的重要窗口,通過對當事人的個案的幫助,讓學生在問題的解決中獲得必備的知識,強化了對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通過法律咨詢,讓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理論和實務真正應用到司法實踐和法律服務中去,指導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民事法律問題,為學生畢業以后從事民商事法律服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3 《民法學》課程實踐教學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3.1 模擬法庭時須注重程序上的完整性
對于應用型法律人才而言,不僅應該知曉實體法律法規,而且應該掌握程序法、訴訟法。無論是企業的法律顧問、人或者法官、檢察官,現代社會對他們的要求都是既懂實體法又懂程序法,因為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實體正義的實現離不了正當程序的保障。但是在《民法學》課程采取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教學模式時,筆者發現,學生往往注重實體的判決結果,而對程序則不太重視。即使在老師的強調下,注意到程序問題了,但是在實際演練時,因為緊張或者不熟練,還是容易出現反復。比如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了,但是由于合議庭沒有控制好節奏,又回到了法庭調查階段。所以在采取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性教學模式時,必須要求學生同時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綜合的考慮。
3.2 案例觀摩時須選擇經典案件作為觀摩對象
受“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并不是每一次都采取嚴格的形式,有的合議庭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相當不嚴肅。因此采取案例觀摩這一實踐教學模式時,教師應該在旁聽審判前先和法院協商,最好能夠旁聽較為正規的庭審。而且不是每一個案件都適合旁聽,有的案件法律關系非常簡單,適用法律也沒有爭議,如果要求學生旁聽,其意義主要體現在幫助學生掌握訴訟庭審程序。只有那些法律關系復雜,適用法律模糊,當事人分歧比較大的案件才適合學生旁聽,選擇這樣的案件旁聽,有利于學生熟悉不同職業角色法律思維的特點,學習到律師、法官因為立場不同對同一案件的闡釋也不同。
另外,因為受到法庭的場地規模的限制,旁聽人數太多會影響法庭秩序,教師可以根據學生人數進行適當劃分,組織學生分批進行。
3.3 法律咨詢服務時須強調讓學生自己獨立完成解答
法律咨詢服務時,如果老師也在現場,一方面咨詢人往往出于信任想讓老師作答,另外一方面學生也不夠自信,經常會把老師推出去,更愿意老師就咨詢人的問題回答,學生在旁邊聽。這樣看起來,好像學生也接觸到真實的案例了,但是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并沒有完全發揮出來。所以筆者強調應該讓學生自己就當事人咨詢的問題作答,老師只是起到一個指導的作用,當問題比較復雜,學生現有的知識不能夠解決該問題時,老師再協助學生運用法學原理去分析、解決問題。在這個過程里,教師起到引導作用,學生是主導者,老師應該鼓勵學生,讓其相信自己一定能夠全面、準確、及時的回復當事人咨詢的問題。只有讓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其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綜合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民法與人的聯系是任何部門法所不能及的,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民法學應該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作為民法學教師,應該轉變課堂教學方式,引入實踐教學模式,在講授理論知識的同時教會學生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生活實踐聯系起來,在教學和實踐之間形成互動,實現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一、法律援助案件完成情況
從2012年10月1日起截止到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咨詢1000余起,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3件,其中刑事援助案件74件,民事援助案件169件;免費寫作法律文書58件,為困難群眾挽回經濟損失473.2萬元。
二、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措施
(一)、完善基礎設施,加強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根據省司法廳和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基礎建設年活動,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對法律援助窗口進行改造,從硬件改造到軟件更新,建成標準化的法律援助便民接待窗口,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中心自5月份以來就對法律援助窗口進行改造,從法律援助指示牌到法律援助便民設施無不體現便民這一援助理念,中心增設了接待區的茶幾和沙發,并增設了飲水機等設施,讓困難群眾有種溫暖的感覺。
(二)狠抓服務質量
法律援助質量,是群眾滿意度的核心,規范制度管理。為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我中心狠抓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以案件全程監督為抓手,不斷的把法律援助質量管理不斷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今年重點落實專人負責制、全程跟蹤監督制、聯系人回訪制、重點案件旁聽制等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從指派到案件歸檔各個環節進行了規范要求,保證各項監督程序到位,對案件質量進行有效監控和動態管理,確保案件質量。
(三)改變援助觀念,讓受援群眾選擇律師。
一直以來,援助律師給人的印象是“免費的未必是好的”,
為了改變受援群眾的這一觀念,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字案質量,我中心將全市三個律師事務所45名律師都加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隊伍中來,并制作了援助志愿者名單,對有需要指定明確的律師承辦的,中心都可以滿足受援群眾的要求,這樣既可以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四)、提高辦案數量,增加辦案補貼。
2012年,我中心的辦案任務數為200件,今年我中心辦案任務數增加到了221件,同時,根據2013年湖南省法援助工作會議精神,我市的辦案補貼增加50%,即刑事援助案件的補貼增加到5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增加到800元。增加辦案補貼調動了援助律師的積極性,也對辦案質量的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
(五)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維權意識。
法律援助宣傳是人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徑,也是廣大弱勢群體申請利用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礎。
1、我中心通過電視、廣播宣傳、現場發放宣傳單、散發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宣傳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市人民群眾的法律援助意識。
關鍵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具有救助意義的法律法規,不僅可以維持刑事訴訟案件中的訴訟平衡、也可以為社會弱者提供訴訟平臺和訴訟機會,從而體現司法公正性、合理性的特點。在當下的社會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屬于一種國家行為,既是法治國家必須承擔的國家責任,又是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一種權力。同時也屬于司法為民的工作內容,對保障人權有著重要的影響。此外司法人權是人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在本質上是保障司法人權的規章制度,實質上卻通過國家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實行合理分配,為社會殘弱病者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避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等因素導致無法獲得平等法律使用的權力,進一步實現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一)充分體現國家賦予公民的法律權利
為了化解法定權利與保障權利實現的經濟條件下不平等的因素,國家對那些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手段,使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從而體現國家賦予公民的法律權利,使其以司法體制為基礎,全面完善民主訴訟機制,為實現公民平等使用法律的權力奠定切實的基礎。
(二)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實現了司法的公正態度,對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來說,只是沒有享受到公平的合法權益,而對于國家而言,卻是使司法公正的原則和形象遭到巨大的損害,嚴重影響了司法部門在大眾心中的地位。因此只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切實的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刑事權利。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既完善了社會保障體系,又對社會穩定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有利于改善社會保障機制,對婦女兒童、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有效的維護了其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長遠發展目標。
(四)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走向了全球化的發展,其法律援助效應也是受到了業界的一致好評。但是由于在我國起步較晚,在相對應的法律制度上還欠缺嚴謹的法規內容,因此需要國家及相關司法部門共同完善法律制度,實現當下法律規定的各種社會關系。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實施,一方面減免了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費用,使其獲得有效的幫助。另一方面切實保障了法律所規定的社會關系,為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做出應盡的貢獻。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策略
(一)援助方式多樣化
在刑事案件中,對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實行法律援助措施,除了為其準備辯護等援助方法,還要對其實行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打破傳統性援助方式,將被動方化為主動方,有效的完善援助制度。此外法律援助部門還可以對律師行業制定嚴格的值班制度,避免當事人在尋求法律援助時得不到妥善的解決。
(二)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機構
目前我國經編制部門正式批準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將近兩千多家,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使之無法行使有效的援助權力,根本適應不了新時期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要想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機構,就要從以下兩方面去考慮。一方面應當建立獨立的以法援助中心或援助機構,使其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另一方面應對現有的國辦律師事務所進行定向的改造,使其成為由國家專屬編制、調撥經費、專門從事公益性事業的法律援助機構。
(三)擴大法律援助人員隊伍
近年來,我國從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員基本都以律師為主,因為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完全確保其援助的質量、發揮援助效應。但是在實際的運作中,由于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所從事的相關工作人員數量較少,使得法律援助質量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證。盡管各地政府已經加大了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培養,建立公職律師單位,但是畢竟其規模較小、人員有限、作用有限,大部分刑事案件還是得依靠社會律師的幫助。因此就要擴大法律援助人員的隊伍,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還要發揮非政府機構的作用,從司法學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的法律援助人才,擇優錄取,并定期對其實行法律援助培訓、學習活動,提高其法律知識和援助水平,為刑事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更為精湛的人才。
四、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體現司法的公正,并對案件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利,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通過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改善了我國法律體制,使其得到健全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摘要:案結事了,調解占主導。在法院解決當事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調解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正確運用調解技巧提高調解成功率成為了理論界與實踐界一同討論研究的課題。因離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由身份關系所引起,除了涉及法律問題外,更多地還涉及了家庭倫理、情感和社會道德等非法律問題,因而用非法律手段化解離婚案件糾紛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本文以離婚案件為討論對象,從心理學角度探究如何在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學知識準確掌握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及規律來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
關鍵詞:離婚 心理學 調解
調解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不斷發展、變遷著,逐漸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訴訟機制,并被國際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訴訟調解則因其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而成為我國民事訴訟的表征,在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秩序上發揮著獨特的優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是法律針對離婚案件以調解為必經程序的特別規定,因為離婚案件有其區別于一般民事糾紛的特殊性,其是因身份關系所引起,基于兩情相悅而結合,又基于兩情不悅而分道揚鑣,夫妻間包含了大量的家庭倫理、感情和社會道德等非法律因素,而作為司法手段之一的強制性判決往往只能更多地從法律層面定紛止爭,不能真正徹底地化解訴訟雙方的矛盾和沖突。因而,離婚案件應當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一方面通過調解排除當事人沖動、草率離婚,保護已有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在當事人無法真正和好時,通過調解幫助雙方和平、妥善解決離婚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不留后遺癥。
然而,在審判實踐中,雖然知道離婚案件同時包含法律問題和眾多的非法律因素,但審判人員很少在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學知識,而只是一種憑借經驗說服或是思想教育的淺層調解。因而,如何在法律程序中運用心理學知識調解離婚案件,促進雙方當事人形成正確的自我認知,自主解決矛盾糾紛顯得尤為重要。
一、運用心理學知識調解離婚案件的必要性
心理學是指以人類心理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一門科學。任何人的實踐活動都是在心理活動的調節下完成的,離婚調解也一樣。在離婚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知識,以當事人未來、長遠關系和利益的維護為出發點和歸宿,在最大的可調解幅度內滿足雙方當事人的要求,使得雙方當事人獲得雙贏的圓滿結果。
具體來看,心理學知識運用的必要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從訴訟離婚當事人的情緒上來看,但凡訴訟離婚的當事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情緒問題。與協議離婚不同,訴訟離婚是當事人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實現離婚目的而采取的最后救濟手段,在雙方自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夫妻間出現冷戰、吵架、扭打等事在所難免。因而,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存有敵對、憤怒等情緒,甚至有同歸于盡等過激想法(如堅決不同意離婚一方將花圈送至對方家中),此時,巧妙運用心理學知識幫助當事人控制情緒,防止矛盾擴大、避免嚴重后果的發生顯得尤為重要。
(二)從訴訟離婚當事人的動機上來看,對于當事人來說,訴訟離婚絕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關系人生、未來的重大轉折。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我們法院的工作宗旨始終是通過調解掌握當事人真實的目的追求,并幫助雙方消除對立、恢復感情、實現和解。但是如果采取強制判決解決婚姻糾紛,訴訟離婚雙方的矛盾也許在表面上得到了解決,但內心深處依然存有間隙,甚至會導致雙方的關系無法彌補。
(三)從離婚調解特點上來看,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而這種調解容易形成法官主導下的強制性調解。一般審判人員僅以經驗說服或是思想教育來達到調解目的,殊不知當事人會因為法官說教中產生的壓力,而不得不“自發性”地同意調解方案,違背了調解的自愿性原則。訴訟離婚案件的調解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調解不同,其并非為一般調解意義上的相互妥協從而形成合意,而是理順雙方矛盾的同時為當事人化解心中的疑慮與不安。這就要求審判人員精通法律知識并能嫻熟地運用到案件的審理外,還要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和其他專業知識,尤其是心理學方面的知識,因為只有掌握當事人的心里特點才能找到調解的切入點,準確把握調解時機,扮演好定紛止爭的角色。
二、如何正確運用心理學知識調解離婚案件
如前所述,訴訟離婚是一個復合型問題,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糾紛,主要處理的是離婚案件本身顯現的問題,即解決個案爭議的內容,如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等。然而,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經濟糾紛,調解結案后就能實現案結事了。尤其是如果判決未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有效調解,可能導致不良后果。因此,在訴訟離婚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學知識進行疏導,幫助當事人針對現存的婚姻進行審慎地、理智地思考,避免情緒沖動下的盲目草率決策,同時也使他們在決策時能夠保持一種理性的態度。
根據心理學研究成果,結合訴訟離婚案件的特點,運用心理學知識進行調解時主要抓住以下幾個環節。
(一)情緒控制與宣泄。情緒是人類對于各種認知對象的一種內心感受或態度,是對客觀事物是否符合和滿足自己的態度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情感體驗。這里所講的情緒控制主要是指審判人員運用轉移話題、分散注意力等方式幫助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排解不良情緒、恢復平靜。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被通知其被離婚或是在調解過程中一般會表現出情緒激動,如異常憤怒而大聲斥責或感覺委屈而痛哭流涕,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應該轉換場所,單獨接待,采用輕松聊天、談心的方式幫助當事人控制情緒,平靜心情。
(二)心理疏導。廣義的心理疏導是指通過解釋、說明、同情、支持和相互之間的理解,運用語言和非語言的溝通方式,來影響對方的心理狀態,改善或改變心理問題人群的認知、信念、情感、行為等,達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狀態的目的。本文所指的心理疏導即為廣義上的心理疏導,是審判人員根據訴訟離婚當事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對其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化解雙方心理糾紛。心理疏導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心理壓力消除法。也稱談話法,是指審判人員著便裝在輕松、平等的環境下與當事人面對面座談,令當事人一吐心中的煩悶與不快。談話是一門偉大的藝術,這里審判人員主要扮演的是傾聽者的角色,在傾聽的過程中要全神貫注,并注意參與,用肢體語言點頭等表示理解。當當事人將婚姻生活中遇到的挫折、不滿等發泄完畢,他的心理壓力也隨之消散,此時再對其陳述的事實作法律解,當事人即能夠冷靜傾聽并接受。
2.認知矯正法。是指通過提問、澄清、討論等方式來糾正個體“歪曲的認知”,并用更適宜的正確認知來取代它。離婚案件在訴諸法院前大多會經過基層調解等程序,因此,訴訟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肯定已經有了比較固定的認知,雙方各持已見,退讓的空間較小。然而調解恰恰是要通過雙方適當妥協來實現的,所以調解的首要工作就是松動當事人的這些固定的認知,并從這些認知中區分“歪曲認知”。一般而言“歪曲認知”可能由于當事人的需要不當或是對案件的解讀錯誤而產生。因此在調解中,審判人員可以采取認知矯正的方法,通過與當事人的交流溝通,首先全面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從這些訴求中區分正確和錯誤的認知,了解錯誤認知的產生的原因,針對這些原因以法律條文的講解、案件事實的分析來干預當事人對案件的看法,糾正他們的“歪曲認知”,把雙方當事人引導到法官對案件的認知層面,這樣就便于達成共識,有利于調解的達成。
(三)巧妙運用各種心理效應。心理效應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心理現象和心理規律,當事人的任何活動都與自身的心理活動密不可分。調解活動的效果同調解當事人及其相互作用而產生的若干心理規律、心理效應是密切相關的。在訴訟離婚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從當事人的言語、表情、動作等方面掌握當事人的心理規律,正確認識各種心理效應并將其靈活運用到調解中,科學地開展調解,能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1.同一戰線效應。是指當感到對方與自己處于同一戰線時,相互影響力就會大大增強的一種效應。與當事人形成統一戰線效應,對于提高訴訟離婚案件調解成功率十分重要。這時,審判員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使自己和當事人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同時,在交流過程中,以真誠對待,對當事人在婚姻中遇到挫折表示惋惜與同情,對當事人的不滿情緒表示理解與肯定,令當事人感覺審判人員與其處于同一戰線,將審判人員定性為“自己人”。這樣,當事人對“統一戰線的自己人”所說的話才會更信賴、更容易接受,調解目標也會更容易實現。
2.肯定效應。是指人們受到身邊人某方面的肯定時所產生的一種心理反映機制。生活在偌大社會中的人,總是在追求社會的普遍認同。對成年人來說,認同是通過口頭交流的方式來獲取的。當成功獲得別人的贊許和認同時,一般人會心情愉悅并信心大增。審判人員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心理反映機制來達到使當事人做出合理讓步的目的。當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審判人員面前爭得不可開交時,其自身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內疚感,但如果審判人員此時依然對當事人的某方面“優點”予以肯定、贊許,當事人的自豪感會油然而生,并覺得審判人員很看得起自己而主動做出讓步甚至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順利化解矛盾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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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閻曉軍,胡華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心理學分析與心理調解[J].人民司法*應用,2007年第19期,第81頁
[關鍵詞]: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團體 司法救助專項基金 農民 律師 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淵源及現狀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1999年《獲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法律服務局也被法律服務委員會所取代,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兩個重要職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預算和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1].
為保證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法律服務委員會設計了一套專家質量評分標準,用于評價不同種類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為簽約事務所,必須獲得一定的質量分數。而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則采取了一些特別的措施保證質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體系,與律師事務所單獨簽訂合同,或建立專業名冊制度,要求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辦案經驗的律師才能參與辦案。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紀中葉,它是世界發展、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產物。它已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一些國際公約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基本原則。
洛克說,“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展的結果,更是對平等的制度化的闡釋。“在西律傳統中,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合為一體的系統,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整個世紀的發展。法律不是作為一個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2]”。 平等不成為信仰,法律平等不過是一種規則上的平等,而不會成為生活實踐。平等在偽法治國家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而不是一種信仰,因此,不可能擁有自己誠實的司法實踐。一般而言,平等保護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與此相關的,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限制政府特權、法治原則、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平等原則。然而,無論是法治原則,還是對受歧視團體的法律援助,平等保護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對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是對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這種法律信仰的體現[4].
法律援助在國內外雖有許多種內涵界定,但其實質正如肖揚在1996年第7次部長辦公會上所講的:“法律援助,簡言之,就是為弱者、殘者、少者、貧者提供法律救濟、法律幫助,保護司法人權,實現司法公正,體現我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從援助主體上看,法律援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幫助,例如《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稱“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5];廣義的法律援助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間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幫助[6].即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狹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間組織救助三大塊內容。從受援主體上看,有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貧者、弱者或殘疾者提供的法律幫助,換句話說,為經濟上貧窮,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殘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幫助的人,提供免費或者減少收費的法律服務,以實現法律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利[7].
(一)狹義法律援助的現狀
我國以經濟困難的訴訟當事人為援助對象的狹義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漢大學成立了“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該中心的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第一個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探索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揭開了中國法制文明史上嶄新的一頁。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建立起了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師法》第41條的規定進一步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十年的時間里,法律援助事業迅速發展,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統一、定位不明晰、經費管理混亂等問題。《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標志著我國的法律援助從最初的無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軌道。特別是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事務主要由各級法律援助中心承辦。至2005年12月,全國已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31298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 11377人,其中職業律師約5029人。1999年至2006年9月,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受理各類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員2204403人。自1996年以來,我國許多律師事務所也同時承接法律援助事務,《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更是將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規定為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近年來,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迅速增長。據統計,1999年,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91726件,2005年迅速增長到253665件,年增長率達到了25%;1999年受援人數為190545人,2005年增長到433965人,年增長率達到了18%.
狹義法律援助獲得巨大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發展中所遇到的弊端和困惑。第一,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整體水平不高。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辦法。例如在荷蘭,政府要求保證申訴人1小時內能夠到達最近的一個法律援助機構,5公里之內就應該有一個機構可以受理申請。再比如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了法律服務公司,其大部分工作就是促使為每1萬個窮人提供2個律師,以使美國各地都有法律援助9.而在我國,截至2005年底,尚有200左右的縣、市(區)沒有律師,全國每10萬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提供的服務,每24萬人才分享1名職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在財政經費方面,西方國家每年大都會劃撥巨額財政用于法律援助,例如英國與荷蘭法律援助的年度財政撥款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1%,英國的法律援助開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約合每人30英鎊,丹麥用于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0.5%.南非的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撥付,2005年的法律援助經費合計人民幣4億5千萬元左右,而當年南非全國總人口約4千余萬,人均擁有法律援助經費近10元。而我國2005年度各級財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撥款總額為26220萬元,以我國12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1元。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穩步增長。法律援助辦案總量連續多年保持全國第一,其中2010年辦案近7萬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長24.9%。10年來,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解答群眾來訪來電咨詢近240萬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萬余件,惠及24萬多名困難群眾。辦理案件范圍涉及農民工討薪、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贍養糾紛等多種類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百優”案例,辦案質量在全國名列前茅,受援人滿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切實加強。全省共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120家,各級法律援助中心統一了法律援助視覺識別標志,合理規劃和科學設置接待功能區域,設立了專門的等候區、咨詢區、案件受理區、12348服務平臺等。各地大力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婦、殘、老等群團組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個,形成了法律援助農村一小時、城市半小時服務圈。
管理與服務方式不斷創新。各地積極探索法律援助新的發展模式,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努力使管理與服務實現新突破,多項工作全國首創。~是創新服務模式。堅持從實際出發,優化法律援助資金、法律服務人員等資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辦案、指派社會執業律師辦案和兩者結合的三種服務模式。二是創新管理手段。將信息化作為法律援助工作創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聯網運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形成了網上服務、數據收集、質量監管、業績考核一體化管理的信息化平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三是創新評價機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滿意度服務評價制度,制發了統一的服務質量測評表,讓受援人對來訪接待、受理審查、案件辦理等環節進行評價。
經費保障體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級財政撥款為主、省財政專項支持為輔、法律援助基金會資助為補充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有力地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2007年,省財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轉移支付制度,每年撥出500萬元補助經濟困難地區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2009年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增加到每年1000萬元,獲得補助的縣(市、區)也由43個增加到61個。10年來,全省各級財政累計投入法律援助資金2.6億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蘇州、南通、南京四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全國建立基金會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會2007年成立后與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密切配合,實施了法律援助宣傳、重大案件辦理、工作站服務等一大批法援活動和資助項目,直接資助辦理案件就達53l件,資助金額超過400萬元,惠及受援群眾16500多人,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10年的實踐,使我們深刻認識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須堅持做到三個“導”:一是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為主導;二是倡導現代公益理念和大愛精神;三是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愛弱勢群體、共同構建和諧社會。當前,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我們既處于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也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社會矛盾多發頻發,法律援助作為化解紛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手段,承擔的任務更為繁重;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的進步,人們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充滿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法律制度,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積極創新思路方法,扎實有效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省法律援助事業新局面。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應援當援、應援盡援、應援優援、應援共援。
應援當援,就是要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保障困難群眾獲得必要的免費法律服務,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政府的應盡責任。應援當援的“當”,是當然的“當”,是擔當的“當”。要切實擔當這份責任,關鍵在于深化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一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對于溫暖和凝聚民心、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二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法律援助通過依法履行辯護和職責,幫助困難群眾平等參加訴訟活動,促進案件公正審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實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實解決矛盾糾紛,減少不和諧因素,又可以增強群眾法治觀念,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加和諧因素。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責任意識使命意識,主動作為,充分作為,努力保障每位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必要的幫助。
應援盡援,就是要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應困難群眾的現實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得到法律援助。一是進一步擴大援助對象。將法律援助的對象從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等重點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殘、幼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對象的覆蓋面。二是進一步拓展援助事項。在落實條例規定的9類事項、省委省政府擴大的6類事項的基礎上,將涉及民生、困難群眾迫切需要幫助的其他事項逐步納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圍。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法為符合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偵查、、審判各個環節法律援助。三是進一步放寬援助條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綜合考慮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務市場價格、法律援助資源狀況等因素,適度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使遭遇侵權的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