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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事故處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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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事故處理條例

    第1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情況的調查報告范文

    ××區是一個農業大縣(區),也是全國著名的糧食產區和制種基地。全區有18個鄉(鎮),245個行政村,有農業人口346435人,土地面積424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68.62萬畝,近年來農業主要以玉米制種為主導產業,種植面積達42萬畝。至XX年底,全區擁有拖拉機和農用運輸車34800臺,其中拖拉機12727臺,農機總動力達54.5萬千瓦,農機總值達4.35億元。去年以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隨著農用運輸車移交,農機安全監理面臨新的任務和新的問題,特別是如何加強對拖拉機的管理,是目前擺在廣大農機監理人員面前的重要問題。

    一、我區監理工作的基本情況

    至XX年上半年,全區有注冊登記的拖拉機4883臺(大中型161臺,小型4722臺),聯合收割機3臺;拖拉機駕駛員3966人(g658、 h3308)其中有497人持g照駕駛農用車。拖拉機入戶率(占擁有量1XX臺的)為38.3%,駕駛員持證率為39%,

    從XX年到XX年,平均每年動員拖拉機入戶200臺,拖拉機檢驗900臺,駕駛員審驗1200人,入戶率、檢驗率、審驗率、持證率平均為30-40%。XX年上半年完成拖拉機入戶108臺,拖拉機檢驗500臺,換舊牌242臺,動員組織駕駛員參加持證培訓83人。檢驗率為10.2%,入戶率為49.9%、持證率為39.6%。從XX年至XX年全區共發生農機重大事故18起,死亡18人;一般事故36起,重傷28人,其中拖拉機重大事故8起8人;一般事故21起重傷20人。今年上半年沒有發生重大以上的農機事故,事故率呈下降趨勢。

    ××區每年新購置拖拉機200臺左右,拖拉機增長速度為2 %,新車入戶率為50%。從我們掌握的情況表明;近三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從購置拖拉機到農三輪,逐步更新換代,發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輪農用運輸車為主,農村運輸基本被農四輪所替代,拖拉機變為耕、耙、播等農田作業的工具。

    二、農機安全監理面臨的問題

    隨著《道交法》、《行政許可法》、《農機促進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以及溫總理簽發的412號令、農業部的《兩規定》、《兩規范》的頒布實施,明確了農機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理順了拖拉機管理的關系,農機監理機構的行政執法地位得到了認可。然而,農機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這些問題在張掖市乃至全國普遍存在,在些問題直接影響到農機安全生產,影響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生存和農機監理事業的發展。

    1、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水平,為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但農業機械特別是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如果管理不嚴和操作不當將會對周圍人員、財產、環境造成傷害。××區在80-90年代,農機事故年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農民家破人亡,而且引發農戶之間、家庭內部的矛盾與糾風,也是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機經營戶相對都是比較貧困、家庭條件普遍較差,也是農村中的弱勢群體,無力承擔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經濟負擔。近年來安全問題引起了各級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斷加強監管力度,農機事故死亡人數逐年減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發農機事故的安全隱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機常年失修,安全設施殘缺不全,無燈光喇叭、制動不靈、方向盤間隙過大、連結不牢等技術狀態較差,再加上無照開車、違章作業等,農機事故時有發生。因此,農機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農機監理責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遠。

    附:農機事故監管調查報告

    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農機事故的定性、管轄、處理都做了詳細規定,《條例》實施半年多來,我市未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農機作業事故,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態勢保持平穩,為深入了解農機事故發生及處理的真實情況,我們開展了《條例》貫徹回頭看活動,全面調查全市農機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以利于更好的做好農機事故預防及處理工作。

    一、我市農業機械動態運行情況

    隨著農用運輸車管理的汽車化,我市的農機管理總量呈下降趨勢,20-30馬力左右的中小型拖拉機保持在3000臺左右,主要從事短距離道路農產品或者建材運輸,基本不用于田間耕播作業,近幾年來,受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的推動,加之保護性耕作、秸稈還田等政策的引導,我市的農田作業機械逐漸向大型拖拉機發展,50馬力以上的農用動力機械已逾2019臺,大型自走式小麥及玉米聯合收獲機械總數已達2019臺,其他手扶型拖拉機主要分布在吳村鎮、董莊鄉、防山鄉,數量在3000臺左右,主要用于山地農忙季節農業生產。

    二、農機事故處理法律法規貫徹情況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于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農機安全管理工作邁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條例》明確了農機事故的預防、安全防范及處理、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有關問題,這是全國性法規第一次規范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為全面貫徹《條例》及《山東省農機事故處理辦法》,市農機監理站制定了《市農機事故處理預案》、《市農機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市農機事故責任倒查及追究制度》等相關規定,積極開展農機事故處理實戰演練,增強農機事故處置能力,有效地促進了我市農機事故的預防及處理工作。

    三、《條例》實施以來農機事故處理及統計情況

    年上半年,我市農機監理機構所接到農機事故報案為0起,但也要同時看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部分農機事故根本沒有掌握。

    1、輕微農機事故,輕微事故在交通事故處理上提倡雙方協商“私了”處理,在農機事故上也基本是“私了”,比如山東省農機辦年曾頒布《十項便民措施》第十條:對未造成公共和特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單方農機事故,當事人可自行處理;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輕微事故,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類輕微農機事故,當事人從減少麻煩的角度出發,大都選擇自行處理。

    2、單方面農機事故,筆者所說的單方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啟動、使用、存放、保養、維修過程中由于機手自己操作不當發生的未涉及他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農機事故,比如常見的“搖把誤傷”、“陡坡行駛翻車”、存放時或倒車時造成一些車輛損害等,這類事故因為不涉及他人,沒有他人責任,加之發生這類事故的多為無牌無證機車或瀕臨報廢機車,沒有任何保險手續,當事人根本不會報案。

    3、應當報案沒有報案的農機事故,實事求是的講,農機事故不同于交通事故,由于車輛行駛密度的原因,交通事故發生率較高、大都發生在不熟悉的人之間,而農機事故基本是分散作業,本地作業較多,發生的事故大多在本鄉本土熟人之間,一旦發生農機事故,只要不是惡性的、責任不清的,大部分人選擇自行協商,或者選擇村組織調解解決。

    4、宣傳不到位,部分機手報案意識不強或者不知道農機部門的報案聯系方式,筆者曾詢問一些機手發生農機事故怎么辦?大部分人選擇撥打122,也就是說發生農機事故后,一部分人采取自行處理,一部分尋找交警處理,較少的部分才選擇農機部門報案。

    由此可見,農機事故零報案并不是農機事故零發生,隨著農機機械化程度的提升,全市農業機械的保有量大大增加,拖拉機、收割機機械總量在萬臺以上,農機事故零發生是不太現實的,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預防各類農機事故是必須長期堅持、不容半點麻痹松懈的工作,只有認真細致地落實好預防措施,才能少發生或不發生農機事故,才能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農機事故安全隱患的薄弱環節

    分析當前我市的農機安全管理情況,有三個方面存在較為突出的不安全因素:

    (一)中小型拖拉機超期服役情況較為嚴重,因缺少對報廢機車的強制管理規定,大多數運輸用的拖拉機使用幾年后,機手就會轉手賣于一般農戶用于“軋地頭”,這種機車不常出來,只在農忙時運輸農副產品,操作者多數無證,加之機車已超期限,也無法年檢,管理難度較大,安全隱患最為突出。

    (二)玉米聯合收獲機械管理水平還比較低,由于該類機械是近幾年才大規模普及使用的機械,機手的安全意識、牌證管理意識較為淡薄,操作水平、駕駛技術不高,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三)部分耕作機械的安全管理急待加強,這其中包括秸稈還田機、免耕播種機,農作物種植覆膜機等機型,該類機械操作技術要求較高,且是配套懸掛使用,較為分散,管理難度較大。

    五、下一步的預防及整改措施

    保持農機安全生產的良性發展,繼續強化“平安農機”、“和諧農機”建設,提高農業機械的“入戶率、持證率、年檢率”是我市農機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著重落實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輿論宣傳力度,特別要加強農機安全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多種媒體手段,積極開展農機安全教育“六個一”活動,不斷提高機手的安全操作水平,提高社會各界對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

    (二)按照開展農機安全基層基礎年的有關要求,嚴查事故苗頭,狠抓薄弱環節,落實整改措施,切實把農機事故預防工作落到實處。

    第2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1)安全監理的基本方針。《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優先考慮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預防為主”是指按照系統化、科學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千方百計地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綜合治理”是指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全方位地研究事故的預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各種手段實施綜合管理,達到預防事故、確保安全的目的。

    (2)安全監理的主要職責。根據《安全生產法》和農機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機車登記管理、駕駛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機車安全技術檢驗、農機作業秩序與安全管理、農機事故處理和農機安全監理能力建設等。

    (3)安全監理的具體任務。①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全面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②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按規定做好牌證核發工作和監督檢查,對其它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實施登記管理、安全技術指導;③負責農機事故處理工作;④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考核;⑤負責農機事故統計報告與分析評估工作;⑥負責農業機械使用(生產、作業、運行)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產秩序監管,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查處、整治農機安全生產違章行為;⑦開展農機安全宣傳教育,組織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學習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向廣大農民群眾宣傳農機安全常識;⑧負責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其駕駛人定期審驗,辦理變更、改裝、注銷、報廢登記和補領換牌證等業務;⑨負責農業機械牌證業務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登記業務檔案、駕駛操作人員檔案、農機事故檔案;⑩加強農機安全監管體系、監理裝備和隊伍建設,包括基層監管網絡建設,農機監理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和作風紀律建設和監理裝備建設。

    2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基本成效

    (1)法規標準體系基本形成。《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許可法》和《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后,農業部先后頒布實施了《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和《拖拉機登記工作規范》、《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規范》、《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公布實施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全國有30個省(區、市)公布或修改了省級《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農機事故處理辦法》等配套法規和規章。國家頒布了《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20多項農機安全方面的國家標準,《農業機械號牌》、《農業機械駕駛證》、《農業機械行駛證》等10多項農機安全方面的行業標準。我省相繼出臺了《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辦法》《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先后制定了《小型多功能拖拉機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6項農機安全方面的地方標準。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逐步完善,為做好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保障。

    (2)監理機構體系基本健全。農機安全監理經過30多年的發展,隊伍不斷壯大、體系不斷完善。目前,全國共有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2900多個、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達3.4萬人。不少地方采取在縣級以下設立農機安全監理派出機構,在鄉鎮及行政村設立農機安全員、農機安全協管員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網絡。有些地方還成立了由農機駕駛人員自愿參加的農機駕駛人協會、農機安全協會等社團組織,農機安全監管體系日臻完善。

    (3)監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農機安全監理系統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監理業務規范化建設,在規范業務范圍、業務流程、收費標準、服務項目和牌證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國統一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注冊和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發證等業務管理工作;農業機械事故控制指標列入了全國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農機事故和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登記情況等納入法定統計范疇。農業部先后制定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制度,使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管理的軌道。

    第3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文章摘要: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委會審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安委會文件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山東省負責批復結案并向社會公布.事故結案后,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落實情況要及時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 記者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獲悉,日前,國務院安委會下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決定對山東省濱州市山東富凱不銹鋼有限公司“1129”重大煤氣中毒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

    《通知》要求,山東省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抓緊進行事故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委會審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安委會文件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山東省負責批復結案并向社會公布.事故結案后,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落實情況要及時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來源:齊魯網)

    第4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事故認定書;具體行政行為;可訴性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44-01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條例》的上述規定決定了事故認定書在鐵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雖然沒有對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加以明確,但規定了事故認定書是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各局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事故調查組提出報告的基礎上制作而成。那么,事故認定書究竟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抑或證據的范疇?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具體行政行為說

    《條例》已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對鐵路事故進行調查并制作事故認定書,并且認定書只對有關當事人有效,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所以事故認定應屬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而從事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體理由是:

    1.事故認定書直接關系到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后相應的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等結果,因此它直接涉及相對人的實質權利和義務。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一經做出確認就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帶來直接影響,所以當事人不服事故認定書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

    2.事故認定書不同于書面證據,證據只是作為司法人員認定客觀事實的依據。而事故認定書則認定了各方當事人責任大小,其結果涉及到雙方當事人利益,沒有可替代性。因此,不能把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同于書面證據。

    二、鑒定結論說

    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處理事故、進行賠償的證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屬于鑒定結論。理由如下:

    1.事故認定書是鐵路主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它在事故的具體處理中起的是證據作用,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2.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在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通常不采用這種證據。

    3.事故認定書符合鑒定結論的基本特征。(1)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的事實問題。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是否遵守了行車規則、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由具有專門鐵路運輸知識的專業人員進行判斷。(2)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主體是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這符合鑒定結論必須由“指派”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制作這一條件。

    三、雙重屬性說

    司法實踐中及學理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事故認定書兼具具體行政行為與鑒定結論的雙重屬性,它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所應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在鐵路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關系中,組織調查機關在鐵路交通事故處理上處于主導地位,而事故當事人則處于被動的從屬地位,而且事故認定是在某一特定時間,針對特定的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管理行為,該認定只對該交通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有效,故而它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司法實踐中對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起到的是一種技術鑒定的作用,從此視角看,它與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又存在一定的區別。

    (1)《條例》規定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事故認定書的目的在于為人民法院處理鐵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依據。

    (2)事故認定書不具有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和相對人有義務服從,并且必須積極履行。但鐵路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對相對人來說也就沒有可以實現的內容和必須服從乃至履行的義務。

    第5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勞動衛生

    第四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管理,保障職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所有制企業、鄉鎮以上(包括鄉辦、鎮辦)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事業單位)。

    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和作業場所。

    第二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為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各級衛生部門為勞動衛生監察機構,對本條例的實施行使監察職能。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衛生監察機構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給《勞動安全衛生合格證》,對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發給《勞動安全衛生整改指令書》。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勞動安全衛生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勞動安全衛生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經濟責任制和簽訂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合同,必須同時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實行多層次承包的,應層層落實。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設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勞動安全衛生技術人員,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推動本單位、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每年從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作他用。沒有更新改造資金的事業單位,應從事業費用中解決。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與技術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按國家標準局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每個工作日八小時工作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的前提下進行,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確因生產需要超過的,應經職工同意,報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滿十八周歲的工人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于保護女工的規定。禁止安排懷孕、哺乳期女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發給職工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以現金代替物品,建立健全使用、發放等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勞動安全衛生搶救藥品、器材,定期檢查和更換,防止失效。

    第十五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有權批評、檢舉、控告。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及本條例實行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勞動衛生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潛、改造)和擴建的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程項目及勞動場所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經勞動、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和工會同意并簽字蓋章,否則不準施工和投產,銀行不得撥款。有分歧意見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及地下設施進行勘查,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預算中必須包括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施工單位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生產或加工作業場所和倉庫的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等,必須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安裝、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住宿工棚、食堂和廁所等臨時設施,必須符合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產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采取通風、吸塵、凈化、隔離操作等必要的防護措施。生產場所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監測。

    第二十二條  從事高空、挖掘作業,攀登懸崖、陡坡,進入深坑、深井操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專門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儲運、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引進國外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由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二十五條  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審查和驗收,符合國家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必須定期維護、定期檢查測定。

    第二十六條  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制度。沒有《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不準生產;沒有《產品合格證》的,任何單位不準經銷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裝卸各種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應有符合安全技術和衛生要求的設備、容器、管道及其他防護措施和緊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產、使用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工廠、車間、倉庫與周圍居民區及其他建筑物之間,必須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因條件限制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對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要限期搬遷。

    易燃、易爆區域動火,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二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沒有衛生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不得將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原材料加工或產品生產等作業轉移(包括外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確需轉移時,原單位要負責解決好必要的衛生防護措施,并說明作業可能產生的危害和防護知識。

    第三十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和就業后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職工職業中毒或職業病,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對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應積極治療,妥善安置。

    第四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并按國家有關報告規程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

    第三十三條  發生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勞動、衛生、公安、檢察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可派人參加。

    第三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向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書后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申報勞動部門。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延期。

    勞動部門應按審批權限審批,或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

    事故處理審批權限:重傷事故由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勞動部門審批(參加事故調查的各部門對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意見不一致時,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勞動保護或勞動衛生監察機構給予獎勵:

    (一)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險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積極搶救,使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三)在勞動安全或勞動衛生防護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提出切實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本條例的行為,其事跡突出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衛生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

    (一)忽視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削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或有防護措施不使用的;

    (二)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經驗收同意,或經驗收達不到標準要求而強行投產的;

    (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達不到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接到勞動、衛生部門發出的《勞動安全衛生整改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

    (四)違反招用工規定招用工人、允許無操作合格證工人進行特種作業的;

    (五)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阻礙事故調查的;

    (六)拒絕勞動保護或勞動衛生監察人員執行監察任務的。

    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行政管理權限處理;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時,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擔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拒絕執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6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醫療損害;責任;訴訟;風險應對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9-0141-02

    訴訟的目的在于理清案件事實的真偽、解決糾紛,證據法規范體系圍繞著訴訟目的的實現,分配因案件事實真偽不明而產生的法律風險而建立。近年來,醫療糾紛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也隨著《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變得明朗。

    一、醫療損害相關法律法規演進

    1987年,《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頒布并實施,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取代《醫療事故處理辦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照該通知,因醫療事故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為避免患者相對于醫療機構的弱勢地位導致的實體不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頒布實施《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按照該規定,證明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糾紛中的證明規則再次作出了新規定,從而形成了完整的醫療損害證明責任歸責體系。從整體上說,《侵權責任法》明確的醫療損害訴訟證明責任原則較之2002年《證據規定》的證明責任原則,減輕了醫方的證明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的積極作用

    (一)《侵權責任法》形成了統一的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糾紛的解決具有二元性。一表現為醫療過錯被二分為醫療事故過錯和其他醫療過錯;二表現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同。2010年《侵權責任法》專設“醫療損害責任”一章,明確將醫療事故和其他醫療損害均納入醫療損害責任范疇進行規定,避免了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法》厘清了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55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其次,第56條規定因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同時,立法者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第58條又規定了例外的過錯推定責任,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推定醫務人員有過錯。

    (三)《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具體規定的進一步完善,使醫療損害的訴訟路徑具有實踐性、可操作性

    第一,《侵權責任法》明確醫療機構法定免責情形,強調對醫療機構的合法醫療秩序的保護。首先,《侵權責任法》賦予醫療機構“緊急救治權”。同時,其第60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第二,《侵權責任法》針對當前少部分醫療機構因經濟利益或規避醫療責任,要求患者支付超出實際需求的醫療檢查服務費用的行為,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三,《侵權責任法》強化了醫療機構的說明、告知義務。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通過此法律高度的工作要求,有利于醫務人員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和醫療衛生行業診療規程的進一步完善。

    第四,《侵權責任法》增加了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其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根據上述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掌握的各種隱私信息不得向外公開、披露;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公開其醫學資料;同時要求,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實習生或其他非醫務人員不得對患者診療過程進行觀摩。

    第五,《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因消毒藥劑、醫療器械、藥品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不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三、《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規定的消極作用

    《侵權責任法》在一定程度上打擊患方訴訟的積極性。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損害證明責任以過錯推定責任占主導,但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醫療糾紛占各醫院醫療糾紛總數的比例畸小,說明患者不習慣于采用訴訟這種高成本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究其原因,首先,患方的相對方醫療機構,明顯具有醫學和經濟方面的強勢地位,患方若要與之抗衡,必須將醫學專業和律師作為其后盾。其次,證據往往是在診療過程中收集,在糾紛發生以前,患方無法預見醫療糾紛的出現,也隨之忽視了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糾紛的處理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在一般情況下,患方負有證明醫療機構診療過程出現過錯的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這無疑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和經濟負擔。

    四、醫療損害訴訟中各方風險應對

    醫療損害糾紛的一個基本特點,即法官是醫學的外行。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凡醫療案件,幾乎必定要有鑒定。鑒定問題因此成了醫療損害糾紛的核心問題。關于醫療損害的舉證實際上變成了如何完成鑒定的問題。鑒定程序和作為鑒定依據、案件關鍵證據的病歷,成為了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難點。因此,鑒定機構需要參與到訴訟中來。

    (一)醫療機構風險應對

    第7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成人用品上火車能過安檢,沒有規定說過成人用品是不能上火車的。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檢查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中是否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以確保航空器及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安全檢查必須在旅客登機前進行,拒絕檢查者不準登機,對破壞民航安全者,依照民航安全保衛條例,進行處罰。

    安全檢查是對施工項目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安全生產狀況、勞動條件、事故隱患等所進行的檢查,其主要內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機械設備、查安全衛生設施、查安全教育及培訓、查生產人員行為、在防護用品施工、查傷亡事故處理等。

    (來源:文章屋網 )

    第8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安全監理;工程建設;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監理工作人員既要熟知工程技術方面的專業知識,又要對經濟及法律法規了如指掌,同時也要懂得安全管理的知識,他們行使著法律法規及監理合同賦予的權利。如,對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投資及進度均需做到控制合理;對工程的合同及信息的管理要準確無誤;對工程現場的建設、施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關系處理和諧。

    其中,現場的安全管理是其主要的核心環節之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開始執行)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一、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的界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如果不履行,則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改,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監理單位的行為則包括一是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審查。

    2.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 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 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監理單位如果不認真履行其職責,則要受到處罰,但是如果履行了安全監理的職責,再發生安全事故,則追究監理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了。

    二、工程建設各個階段的安全監理要點

    1.工程建設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督與管理

    現場監理單位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出符合工程所具規模和特點的安全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監理的實施規劃、現場安全的監理范圍、監理人員的配備及職責的分配等。針對具有相對危險性大的分項目工程的建設,現場

    監理工程師應該根據危險性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編制出具有針對性的現場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和控制重點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有關施工合同及協議等,現場監理機構應建立起現場安全管理的經濟處罰及獎勵制度。

    對于現場參建的各個施工單位,現場監理機構的有關監理人員應嚴格審查其編制的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2.工程建設階段的安全監督與管理

    監理單位應檢查現場的各種安全標志、安全防護措施及臨時安全通道搭設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并不定期的抽查施工單位有關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監理單位應重點監督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批準的專項方案的執行情況,復核施工單位大中型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等,參與施工單位的專項安全檢查,健全巡查及檢驗制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位置監理方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欄防護。施工現場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監理人員對于現場檢查后發現的有關安全隱患,應及時口頭通知及下發書面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至相關責任施工單位,要求其必須限期整改,并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現場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經濟處罰及獎勵制度對相關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并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

    在工程建設中,監理師對于安全監理的材料要歸置完整,安全監理資料大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監理方案,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工地例會,告知書,監理工程通知單及回復單,工程暫停令,報告書,專項方案報審表,施工單位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報審表,安全監理日志,安全監理月報,安全事故處理及分析報告,監理工作總結中安全監理的內容等。做到事故發生后有據可查,監理資料齊全。

    當建設工程竣工后,現場監理機構應將有關的安全及文明生產技術文件、有關驗收記錄、監理實施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立卷及歸檔。

    三、工程建設中事故發生后的安全事故處理對策

    在工程建設中發生意外安全事故后,監理方應該馬上展開相關責任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第一時間搶救傷員,并且安排人員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同時,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立即簽發工程暫停令至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責令其立刻停止工作,并及時的向工程建設所在地的政府建設安全主管人員、建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及監理企業技術及安全責任人做詳細的匯報。并且要把安全事故的發生緣由做一個詳細的描述和記錄,并附以書面形式。在上級有關安全主管部門等來現場進行安全事故的調查及取證期間,現場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其工作。當有關的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相關安全事故責任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等受到處理后,現場監理機構應及時召開本次安全事故總結專題會議,并就本次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處理進行認真的分析及總結,并要求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必須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并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安全事故。當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的復工申請后,現場監理機構應進行全面的現場安全大檢查,當現場所有的安全隱患已消除,現場監理機構應及時通報至上級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并就本次安全事故的整改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在經過上級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復查通過或取得書面同意復工的意見后,現場監理機構應及時簽署同意復工的書面意見,方能恢復正常的工程建設。

    四、結束語

    本文從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及事后控制三個方面較為全面的討論了現場監理機構對于工程建設各階段的有關安全監督及管理的相關內容。監理工程師應該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工程的規模大小,工程特點等情況,重點的把握好建設工程各個階段的安全問題,把問題隱患第一時間消除,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且對工程建設現場發生的安全事故能夠合理合法的應對,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使建設單位的投資目標穩定準時的完成。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

    [2]何佰洲: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中國監理工業出版社,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二版)2007.4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2.1;

    [4]《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1.28;

    第9篇:生產事故處理條例范文

    為實現該安全工作目標,努力完成我局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任務,我們將著重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

    1、繼續做好《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宣傳和貫徹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做到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

    2、繼續加強員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術技能的培訓和鍛煉。只有加強職工的安全知識和培訓,加強安全思想的宣傳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技術技能和責任心,安全生產才有根本的保障。

    3、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目標和責任從領導到一般職工,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做到責任明確、責任到位,達到人人重視、人人參與,各施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和監督。

    (二)加強安全生產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

    1、要不斷完善和修訂我局的安全管理各項工作的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認真執行本局制定的《安全生產考核細則》。

    2、堅持例會、安檢等各項例行工作。

    每月的安全生產例會要堅持并要加強,安全檢查工作要堅持。提高檢查的質量。班組的安全活動要加強,要改變以往流行形式,敷衍塞責的做法,切實做好事故預想、反事故演習等工作。

    (三)加強電網建設和技術改造,提高供電可靠性,保證對重要用戶的可靠供電

    1、加強調度管理。嚴格控制《調度規程》,嚴肅調度紀律,加強調度員的素質培訓,制訂事故處理預案和積極可行的應對措施。

    2、保電工作要制度化。

    3、依靠科技進步,改善電網安全運行條件。

    (四)抓好設備缺陷管理工作,提高設備消缺率

    1、切實做好設備運行狀態分析工作。

    2、抓好“反措”計劃的落實。

    3、認真對待消缺工作,避免設備長期帶缺陷運行。

    4、做好設備備品備件工作。

    (五)加強外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1、要同施工隊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

    2、要確保施工隊資質條件符合安全要求。

    3、要加強跟蹤檢查。

    (六)繼續加強高壓線路行下違章建筑的專項整治工作

    1、要加強《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宣傳。

    2、要加強巡視檢查,發現有問題立即處理。

    (七)繼續加強車輛及司機的各項管理

    1、加強司機的安全學習。

    2、加強車輛的檢查,使車輛狀況良好。

    (八)借鑒吸收先進的技術和管理辦法,提高我們的安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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