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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市長、縣(區)長、鎮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林業公安機關應當履行職責,協同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市、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鎮林業站負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村民委員會對本村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負有直接的責任,必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場、自然保護區、公園、風景名勝區、采石場等單位的管理機構對其管理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負有直接的責任,必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公告。在森林防火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山,禁止攜帶火種進山。
第十一條 本市森林特別防火期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組織護林人員巡山了望,嚴密監測火情動態,做好預防和撲救的準備工作。
元旦、春節、元宵、清明、中秋、重陽、國慶等節日期間,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和民兵加強野外用火監測,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第十二條 禁止在山邊、林緣、林內的下列行為:
(一)燒荒、燒田邊草、燒灰積肥;
(二)燒山驅獸、燒黃蜂、熏蛇鼠、火槍狩獵;
(三)燃放煙花、爆竹;
(四)燒烤、生火取暖、丟棄煙頭或者其他火種;
(五)夜間持火把照明;
(六)其他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火的,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上山掃墓、焚燒拜祭物品的,必須采取防火措施,不得留下火種。
第十四條 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禁止一切燒墾活動。經批準燒墾的,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的建設。每萬畝林地應當開設防火線營造生物防火林帶10-15公里;每2-3萬畝林地應當建立火情了望亭(哨)一座;在主要進出路口及山邊居民較集中的地方設立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配備必要的通訊、交通工具及撲火器材。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所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年度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按轄區內的林業用地面積撥付森林防火經費,每年每畝不少于1元。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以民兵為骨干的撲火隊,配備撲火器材,隨時準備撲火。
第十八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撲救;公安、工交、城建、財貿、郵電、衛生等部門和軍警部隊,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撲火和后勤援助工作。
第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各級森林防火指揮辦公室必須按國家規定逐級上報。下列森林火災必須立即報告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一)市界或者縣(區)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面積5公頃以上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或者林區內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條 發生森林火災,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調查起火時間、地點、原因,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或者撫恤。
第二十二條 森林防火責任人由于工作失職,致使本行政區域在1年內發生重大森林火災1次以上的,或者一般森林火災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由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追究其領導責任。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玩忽職守造成森林火災,或者拒不履行撲救森林火災義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肇事者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前款行為引起森林火災的,除責令肇事者賠償林木損失、承擔撲火費用和植被恢復費外,并可以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處以下罰款:
(一)造成森林火警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一般森林火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重大森林火災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造成特大森林火災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長訴訟時效
由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很短,不利于行政相對人順利地行使權利,所以,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釋中,將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一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41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即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里的2年、20年和5年是對行政相對人起訴權的最長保護期限。
普通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鎮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確保鄉村公路暢通和有效延長使用期,促進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依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鎮境內對鄉村路的養護、使用和管理,使用本規定。
第三條我鎮鄉村公路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鎮境內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村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鄉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侵占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公路養護
第五條鎮鄉村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全鎮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無阻,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禁止超載車輛通行,禁止在公路兩側取土挖坑;提高公路完好率、耐久性及抗載能力。
第六條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工建勤相結合的制度,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
鎮組織專業鄉村公路管護員隊伍,管護員的工資待遇由鎮政府從鄉村路管理統籌費中解決。
第七條做好民工建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有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第八條鄉村公路管理部門要加強公路養護管理,配備必須的公路養護設備。
第九條為保障鄉村公路管護人員的人身生命安全,公路管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統一著標志服裝、佩戴袖標,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第十條公路因遇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塌方、毀壞,使交通受阻時,公路管理部門應及時報請鎮府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搶修,確保公路暢通。
第十一條公路用地的樹木、花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壞,如發現亂砍、濫伐和破壞現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維護鄉村公路產權、管理和保護鄉村公路及其設施,依法制止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及其設施的行為;負責實施公路巡查、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線、處理從路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越公路的其它設施的建筑事宜。
在特殊情況下,超規定利用、占用鄉村公路及橋梁時,要經鄉村公路管理部門批準。
在公路維護、養護過程中,如有損壞路產或發生其它侵權行為,行為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部門。公路管理部門接報后,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責令停止侵權,并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履帶車、鐵輪車、超載車不得在公路上行駛,超過橋梁限載標準的車輛、物件不得過橋,在特殊情況下經過路橋時,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料物、傾倒垃圾、挖溝放水、埋設管線、種植作物、打場曬糧及污染等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五條鄉村公路用地、備留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在公路兩側修永久性工程設施、建筑物,必須經鄉村公路管理部門、土管部門、城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施工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負責。
第十六條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及時報告公路管理部門,并接受公路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對違犯本規定,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除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外,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修復或繳納代修費,并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50%的罰款。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及公路管護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妨礙公路及公路橋梁暢通,危及公路及公路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立即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根據《公路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賠償公路損失,并根據情節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十九條對違犯本規定在公路上試剎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超載車,亂放磚、石、沙、土、木塊,拋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損壞和污染的,根據《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和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責令限期繳納公路產權損失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違章進行超限運輸造成路產損壞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按實際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作出修復工程造價預算以追繳公路損壞賠償費,并處以路產損失賠償費50%-100%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因農業生產在公路上橫穿灌溉管具和堆放用土,如有沖刷路肩等破壞現象,在使用完后,必須立即恢復原狀,否則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收取10元的使用費,決不允許損壞路面、路基,否則視情賠償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公路上砸鋼釘、鋼纖,否則按每個鋼釘或鋼纖坑繳納20元的修補費,并限期恢復原狀。
如出現人為的嚴重損壞公路事件或因搶占公路出現嚴重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關責任者全部承擔。
第二十三條嚴禁在鄉村公路上堆放料物,特別是經營性質者。如遇特殊情況,堆放料物的必須在24小時內清理干凈,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使用者必須晝夜設立明顯標志。
第二十四條對鄉村公路管護人員違犯本規定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對損壞公路賠償費的收取,按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收取。
1、違犯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執行。
2、損壞路基、邊坡按每平方米10-20元收費。
3、在排水溝、公路溝邊坡內種植農作物的按每平方米10元收費,路肩邊坡取土按每平方米30-50元收費。
4、損壞柏油、混凝土路面,被損部位外加1.5米計算面積,按每平方米80元收取修補費。
5、如毀壞公路兩側樹木,按每株80-100元罰款。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全民法制教育和中小學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質,把他們培養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每所學校和每位教師的神圣職責。針對部分中學生法律意識不夠強和對法制教育課不夠重視的情況,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學校現有條件,積極籌備,多做宣傳,切實將法制教育開展起來。第一是加強陣地建設,加大法制教育宣傳力度。要抓住課堂教學這個主渠道,利用法制教育宣傳欄、櫥窗、黑板報、校園廣播、學校網站等陣地,大力宣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讓法制教育的目的、意義人人皆知。第二是營造法制教育氛圍,不斷優化校園育人環境,通過開展教育宣傳月活動,拉橫幅、貼標語,并適當借助多媒體,使法制教育工作有聲有色,生動活潑。學生每天置身于校園之中,時時處處都能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加強法制教育陣地建設,努力營造法制教育氛圍,可以激發學生的學法興趣。只有學生重視法制教育課,學習法律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才能不斷增強法律意識。
二、豐富內容,改進方法,提高法制教育的質量
學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陣地。要注意防止法制教育內容單一化和方法簡單化。老師如果照本宣科、機械灌輸,就會使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為了提高法制教育的質量,我們要在豐富法制教育內容、改進法制教育方法這兩方面下功夫。
1.根據教學需要不斷豐富法制教育的內容
教師要根據不同年級、不同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及認識水平,精心組織法制教育的課堂內容,用好法制教育教材。從學校整體看,法制教育的內容可以細化到不同的年級和時間段,要做到年年有主題、期期有重點、月月有目標。如七年級的學生主要以規范行為、安全教育為主,學習《憲法》《國旗法》《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范》等。八年級學生以青春期教育、自我保護能力培養為主,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食品衛生法》等。九年級的學生以培養社會適應能力為主,學習《刑法》《國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兵役法》《消防法》等。講課時,教師要注意針對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實際,選擇典型案例或事例,引導學生用身邊的事例學法、說法。這樣,學生不僅僅是在用頭腦記憶法律,更是在用眼睛看法律,用耳朵聽法律,用心去思考法律,逐步學會明辨是非。教師可以在教學中穿插講述一些社會常識,教學生學會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我們也可以充分挖掘各學科內容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多進行學科滲透。如在語文課、政治課中,教師可以結合《水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對學生進行愛護水資源、森林資源,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等方面的教育。
2.針對學生特點不斷改進法制教育的方法
堅持面授為主、自學輔導為輔,采用集中學習輔導與分散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利用課堂教學,有計劃、有步驟地通過思想政治課、心理活動課、班會課、校本課程等渠道,傳授學生法律知識。在學習中,我們要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和基本需要,看到學生個性及生活環境的差異性,以研討式、探究式、辯論式等活動為途徑,進行鮮活的法制教育,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學生能認可法制教育,并主動參與法制教育活動。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所謂“請進來”就是加強學校與司法機關的聯系,邀請相關的專業司法人員上臺講課,做法制報告。所謂“走出去”就是將學生帶出課堂,利用課外時間開展如少年模擬法庭、法制夏令營、假期普法班等形式多樣的課外法制教育活動。“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可使法制教育內容豐富生動、形式新穎,利于增強學生學法的興趣,能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積極開辟第二課堂,開展學法用法實踐活動。如組織學生觀看法制教育電視片和電影、舉辦法律知識競賽、組織學法用法有獎征文活動、開辦法制宣傳園地、印發普法小冊子、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等,讓學生在實踐活動中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
三、立足學校,優化法制教育的效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第三條 自治州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法進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農村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實行征用,未經征用不得出讓。
第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土地、地政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治州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二)主管土地的調查、登記、發證、定級估價和統計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負責各項建設征撥用地和國有土地出讓的審查、報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變更的審查登記手續;
(四)依法對土地的保護利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城鎮土地;
(二)國家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河灘地、水域等。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二)農牧村居民的宅基地,村莊內的空閑地;
(三)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七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第八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一)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縣級人民政府核準,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核準,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三)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和出讓,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四)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租、聯營、入股。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聯營、入股,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
(五)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更換土地證書。
(六)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生產。
(七)農牧村居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原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飼料地等生產用地由原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地籍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有儲備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單位、集體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開發荒山、荒地、河灘地,發展農、林、牧業生產。開發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一千畝至五千畝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五千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因從事各種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土地復墾規定》,承擔“誰破壞、誰復墾”的責任,并向遭受損失者支付補償費。
第十五條 一切建設者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不得在耕地上建墳。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興辦農場占用的耕地,滿一年還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荒蕪費的標準為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二倍。荒蕪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加倍收取。超過二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和整治。
第十七條 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的耕地不得荒蕪,造成荒蕪的,由鄉人民政府按同類耕地年產值收取荒蕪費。荒蕪兩年仍不耕種的,除加倍收費外,由發包單位收回,另行發包。收取的荒蕪費專項用于土地整治。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草地和林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飼草料基地,并要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合理利用草地,以草定畜,防止草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破壞河岸植被、防洪設施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實行依法管理。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用地、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城鄉居民個人建房用地及農業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征用集體土地和使用國有土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涉及環境、文物保護及其他設施,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審批征用、出讓土地的權限:
(一)菜地、園地一畝以下,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
(二)菜地、園地一畝以上,不足三畝;耕地三畝以上,不足十畝;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三)菜地、園地三畝以上,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疊加達到五十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按如下標準支付費用:
(一)征用耕地、園地、菜地,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1、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按三至六五倍補償。
2、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為當年作物產值,無苗的按當年實際投入給予補償。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土地上的樹木、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從協商征地之日起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4、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按照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5、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城鎮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要按每畝三千元至八千元繳付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二)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依照《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若干規定》的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擁有林權的單位或集體收取。
(三)征(占)用草地的補償費按每畝平均年產草量產值的五至八倍收取。安置補助費按每畝平均年產草量產值的四至六倍收取。征用人工草場的加收建設人工草場的投資。草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所在鄉人民政府收取,用于草地改良和剩余勞動力的安置,農牧村居民投入承包草場的建設資金應退還給個人。
(四)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應支付的補償費,按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三倍計算。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與建設用地同時上報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應按所使用土地的年產值逐年予以補償。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所使用土地要按期歸還,不得轉讓,并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或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向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按規定適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農牧村居民建住宅要服從鄉(鎮)、村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凡需要宅基地者,由本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建住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建設用地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農牧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宅基地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純牧區居民每戶一畝以下(不包括畜圈),農村居民每戶零點五畝以下,其他地區每戶零點七畝以下。
(二)城鎮居民住房確有困難的,根據當地條件,可劃給適當數量的宅基地,每戶最多不超過零點五畝。
各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圍之內,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城鄉居民宅基用地的具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宅基地:
(一)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確需分戶的;
(二)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或復轉軍人;
(三)歸國藏胞、港澳同胞和華僑回國定居的;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外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需遷入落戶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的。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宅基用地不予批準:
(一)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原有宅基地的;
(二)雖已分戶,但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宅基地面積百分之八十的;
(三)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持有土地使用證或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應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三)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四)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外,在該幅土地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應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已實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土地管理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和集體,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處以五元至十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個人,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城鄉居民建住宅超出審批標準的,責令其退還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六條 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對雙方各處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五十的罰款。
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糾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三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因依法處理而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單位或個人賠償。
第三十八條 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單位,應如數清償,并按非法占用總額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罰款;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三十九條 對臨時使用的土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并處以每月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批準在草地、林地、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開礦、筑路、采挖藥材、毀林開荒等破壞地貌地力的,除責令恢復地貌植被、賠償損失外,處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瞞報、謊報轉讓、出租金額造成土地資產流失的,應責令補交,并給雙方處以補交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農牧村居民違反本辦法規定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行政處罰的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鄉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在變更土地權屬和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時,對作出的決定,拒不執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負責賠償;對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土地管理有關法規和本辦法過程中,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貪污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責令退出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一、關于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問題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作為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不容置疑的,問題在于如何理解和確定合法性審查的內涵,明確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的關系。關于合法性審查,有學者認為是指法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方式、內容、程序及權限進行。〔3 〕也有的學者認為合法性審查主要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問題,對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和幅度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一般不予審查。〔4 〕上述觀點反映了學術界以及司法界對合法性審查的普通認識。筆者認為這一認識存在重大缺陷,即對合法性的理解過于狹窄,只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簡單地等同于形式合法,而不包含實質合法,這一認識是有待于修正的。
首先,從觀念上來看,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豐富的內涵,包括兩層涵義:第一,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外在規定,即符合主體、權限、內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也就是形式合法;第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慮相關因素,符合公正法則等,也就是實質合法。
其次,從國外的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制度來看,無不是從外在合法和內在合法兩個方面來界定合法性的。 例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206節第2款認為專橫、任性、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是不合法性, 審查法院應予撤銷。這里的專橫、任性、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就是一種內在違法。再如在英國,行政機關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或者作出決定時進行了不相關的考慮,或者行政機關作出了不合理〔5 〕的決定都是越權行為,越權行為無效,應予撤銷。
再次,從行政法治的目的來看,僅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形式合法是明顯不夠的。在現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普遍存在,為確保其合理運用,要求其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必須實質合法。
我國普遍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作狹義解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薄弱。在行政法理論中,與行政行為合法性界定相關的有兩部分,一是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括,二是有關行政行為的分類。關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絕大部分教科書都將其歸納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并認為這兩個原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適用范圍不同,這樣就人為地將兩個原則割裂開了,而從其大多數教科書表述的內容來看,行政合法性原則主要涉及形式合法部分,即外在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涉及實質合法部分,即內在合法。因而在嚴格意義上,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行政法基本原則理論的簡單化使人們誤以為行政合法性審查與行政合理性審查可以完全分開,并使人們普遍從狹義上理解合法性審查。
行政法理論上的另一個誤點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的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這種分類常使人們誤解為在羈束的行政行為中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因而不存在合理性問題,其合法只是從狹義加以理解。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任何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都可分為事實結論、對法律的解釋及適用結果三部分,在這里除了適用結果有羈束和自由裁量之分外,對事實結論的作出及法律的具體適用上的解釋都存在著自由裁量,因而,在行政機關的活動中,自由裁量權是普遍存在的,合理性問題普遍存在,并應成為合法性審查的一部分。
第二,我國的行政法治程度不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雖然重視法治建設,并取得了豐碩成果,但不可能一步到位,講法治,只追求外在的形式合法,而很少觸及更高層次的內在的法律精神,即滿足公平、公正等要求。因此,從狹義上理解合法性審查很容易取得共識,即:符合法律的外在規定就是合法,不符合就是違法。
第三,行政訴訟制度自身的影響。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歷史不長,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監督有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另一方面,我國不承認判例的效力,而行政機關行為內在的合法標準不借助于判例是很難形成的,在具體的審理中更是難以操作,這也是對合法性審查采狹義解釋的原因之一。
如上所述,行政合法性審查既包括形式合法的審理(或叫外在合法的審查),又包括實質合法的審查(或叫內在合法的審查)。按照這一思路,那種認為“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問題,不審查合理性問題的觀點也需要修正。合理性審查包含兩個層次:一個是是否有失公正,或者在正常理智的人看來都不合理,這里實際上已涉及合法性,從這一角度看,合法性審查并不排除對合理性問題的審查;另一個層次是對行為是否明智、妥當的判斷,兩個理智正常的人對同一個事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在這里,法院不能以自己的判斷去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因而與合法性審查無關。由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合法性審查并不完全排除合理性問題,但涉及明智、妥當性的判斷除外。
值得指出的是,合法性審查中雖隱含有合理性問題,但人民法院并沒有普遍的變更權,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才能直接予以變更。
二、關于行政訴訟是否為法律審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進行全面審查(既包括法律審又包括事實審)還是僅限于法律審?普遍的觀點是行政訴訟實行的是全面審查原則,還有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從法律上肯定了行政審判既是事實審,也是法律審。〔6〕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從嚴格的意義上說, 行政訴訟應當是一種法律審,這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原因所決定的。
第一,行政訴訟的任務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其中包含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作的事實結論的審查、對法律的解釋及適用的審查以及對處理結果的審查等。這里對事實結論的審查與對事實問題重新作出結論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而后者就是事實審。嚴格地說,事實審就是對事實的客觀性、真實性作出認定,并在此基礎上對事實的性質作出判定;而對事實結論的審查是看事實結論有無主要的證據支持,事實結論的作出是否合乎理性。由此可見事實審與對事實結論的審查是相區別的,事實審不是行政訴訟的組成部分。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行政機關根據一定的事實適用法律所作的決定,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完全取決于客觀事實,客觀事實對相對人不利,并不意味著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例如一公民違法經營,理應給予行政處罰,但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中由于缺乏主要證據,因而這一行政處罰決定也是違法的。法院在審查中應著眼行政機關認定該公民違法經營是否有主要證據,是否合乎理性,而不審查該公民是否確實存在違法經營的行為。由此可見,在行政訴訟中對引發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重新進行認定判斷,即事實審不具實質意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事實審還將淡化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第三,從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或者說從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來看,一方面,司法權應當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司法權又應當尊重行政權,不能代替行政權。具體在事實問題的判定上,應由行政機關裁量,法院只審查行政機關的事實裁定是否合理,自己不進行判斷。在事實問題上,行政機關更有發言權,因為行政人員具有管理方面的專長和經驗,法院的判斷不比行政人員具有優勢,此外,法院如果對每個事實都重新作出決定,會妨礙行政效率。
第四,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規定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但并不必然推導出行政訴訟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在行政訴訟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具有特定的涵義,這里的事實不能理解成引發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而是指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進一步說,在以法律審為核心的行政訴訟中,以事實為根據的訴訟原則有無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探討的。
第五,從國外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的情況來看,一般只限于法律審。例如在英國,法院不審理決定中的純粹事實問題,主要審查受審決定中的法律問題。〔7〕再如在美國,對于事實裁定, 法院一般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自己不作決定,重新審理屬于例外。〔8 〕在國外行政訴訟之所以采用法律審而不全面審查,主要也是考慮行政機關與法院權力的分工以及行政訴訟的性質。
關于法律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其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權。其二,具體行政行為所作的事實結論是否有主要證據支持。其三,行政機關對其所適用的法律的解釋是否正確。行政機關對法律適用的解釋有一般解釋和個案解釋。一般解釋不針對某一特定事件,具有抽象的意義,一般由法定的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作出,對這類解釋,法院無權審查;但對規章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法院有鑒別權,認為不適當的不予采用。個案解釋也就是法律在適用中針對特定的事實所作的解釋,是一個具體的解釋。對這類解釋,法院有權審查。其四,具體行政行為所作的處理結果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理性。其五,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訴訟是法律審這一結論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揭示了行政訴訟的審心,在以往的一些開庭審判中,之所以容易形成法院和被告共同審原告的情況,〔9 〕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把握住行政訴訟是法律審這一特點,對事實問題的全面重新審查必然導致對相對人行為的審查,這與行政訴訟的宗旨是不相吻合的,影響到行政訴訟的質量。
值得注意的是,強調行政訴訟是法律審,并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進行事實審。如法院審理撫恤金案件時,在作出履行判決前,必須對原告人是否屬于撫恤對象等事實問題作出判定。
三、關于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問題
審查標準一詞,常用作評判或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與判決的條件相當。本文所說的審查標準是指另外一種意義,是就行政訴訟審查的程度而言的,為確定行政訴訟審查的深縱程度需要設定審查標準。行政訴訟法第5 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雖然在宏觀上對審查標準的設定具有指導意義,但就行政訴訟法的整個規定來看并沒有明確審查標準,例如對事實結論的審查究竟審查到什么程度?對法律的解釋及適用能否審查,審查到哪一層次?這些問題不僅在理論上需要澄清,在實踐中尤其需要明確,因為它們直接關系到法院的審理權限。如前所述,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包括五個部分,對每部分審查的程度不盡相同,從而決定了應采用不同的審查標準,以下分別予以討論。
1.對行政機關權限的審查標準
行政機關的權限包括管轄權和職權的大小兩部分。管轄權是指對某些事物的主管權,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11條的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職權的大小是指行政機關在其主管范圍內可以做出什么決定和應當做出什么決定。例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含縣級)可以對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在我國,按照憲法第69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主管權由國務院決定,因而,法院在審查管轄權問題時無權自由裁定。當法律對管轄權的規定不明確,或者行政機關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法院須就管轄權問題送請國務院裁定。但對行政機關職權的大小以及職權的空間與時間范圍,法院有權依法獨立作出判斷,因為行政機關職權的大小是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不能最后自己決定,應由法院依法判定。
2.對具體行政行為事實結論的審查標準
如前所述,行政訴訟主要是一種法律審,對事實問題不進行全面審查,但并不意味著完全不審查。在具體行政行為中,事實結論是適用法律的基礎,事實結論的武斷、專橫將改變法律的意義和效果。例如不問證據如何,對不履行行政機關決定的一律強制執行,這就會有違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初衷。關于事實結論的審查,行政訴訟法第54條有兩處提到,一是作為維持判決的條件之一,事實結論必須證據確鑿;二是只要主要證據不足,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銷判決。嚴格地說,證據確鑿和具有主要證據無論在字面上還是在實質意義都是不相同的,證據確鑿是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確實、可靠;〔10〕具有主要證據是指行政機關占有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所作的事實結論,當然這些證據必須是確實的。
行政訴訟法對事實結論審查的兩種不一致的規定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在事實結論方面違法與否只能適用同一標準,符合標準的合法,不符合標準的違法。如果合法與違法采用不同的標準,那么在這兩種標準之間的行為的性質就難以確定了。
筆者認為對事實結論的審查宜采用合理性標準,即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裁定要有合理的證據支持。這一標準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首先,法院不代替行政機關對全部事實問題重新作出結論,這是法律審所要求的;其次,法院不審查行政機關所作的事實結論是否正確、妥當;最后,法院要審查的是事實結論有無合理的證據支持,事實結論的推斷是否合理,即能否為一般的具有理智的人所能接受。采用合理性審查標準是由行政訴訟的目的所決定的,當然也為法院與行政機關各自的分工所要求。事實問題由行政機關決定更為合理,但法院又不能完全不予審查,所以要采用合理性標準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在國外,行政訴訟對事實結論的審查也是非常有限的,在審查標準上美國采用的是實質性證據標準,按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實質性證據是關于這樣的證據,即一個合理的人可能接受作為一個結論的正當的支持。〔11〕究其實質,實質性證據標準也就是合理性審查標準。
合理性審查標準與證據確鑿、具有主要證據不同,后者更著重于判決的條件,沒有揭示法院審查的深度。相比之下,合理性審查標準與具有主要證據稍微接近一點,但有根本區別,因為對主要證據也有全面審查和一定程度的審查之別,合理性審查只是一定程度的審查。
3.對法律解釋的審查標準
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常常涉及到法律的解釋問題,對法律的解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法律的一般解釋,具有普遍意義,通常是由法定機關來完成的;二是對法律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的解釋,這通常是由執法的具體工作人員來完成的。對這兩種解釋的審查,法院的審查標準不同。我們首先分析一下審查一般解釋的標準。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并參照規章。這一規定意味著法院對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沒有審查權。同樣,與法律、法規效力相同的解釋,法院沒有審查權,除非這些解釋與憲法、法律相抵觸。至于對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法院有權審查,〔12〕審查標準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也應當采用合理性標準,既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又不完全任其自行其事。
關于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即具體解釋,例如某一法律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相對人,在這方面,法院應當采用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法律的意義最終由法院決定,當然,這里不排除法院在做決定前聽取行政機關的意見。我們可以把這種審查標準叫作完全審查標準。采用這一標準是考慮到我國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應加強監督,另外,法律問題的處理本是法官的長處,宜發揮這種長處。
4.對處理結果的審查標準
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作的處理結果的審查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一般行為處理結果的審查;另一是對行政處罰行為結果的審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一般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審查采用合理性標準,具體包含兩層內容:第一,處理結果是否超出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否符合法律的外在規定;第二,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權限內作出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內在要求。采用合理性標準時,法院不能用自己的判斷,自己認為合理的決定來代替行政機關的決定,即使認為行政機關的決定不適當,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就不能認為違法。
對行政處罰的結果,法院采用完全審查標準,法院可以完全不顧行政機關的意見,用自己的判斷來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對具體行政行為制作程序的審查標準
在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中,程序審查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到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有時還與相對人的程序行為相關。因此對程序的審查要分解成各個獨立的要素,分別適用前面所討論的審查標準。總的來說,它主要采用完全審查標準,但對法律的一般解釋例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查標準有三種:第一種是尊重行政機關判斷的標準,主要適用行政機關管轄權和對法律的一般解釋,法院適用這一標準時,審查權非常有限;第二種為合理性審查標準,適用于對事實裁定的審查和對一般處理結果的審查,采用這一審查標準,法院將對有關問題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第三種為完全審查標準,適用于對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大小的審查和對法律適用的解釋以及對程序問題的審查,采用這一審查標準時法院的審查權限較大。
總之,在行政訴訟的理論和實踐中,審查范圍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首先,它直接決定了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權的大小;其次,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的落實離不開對審查范圍的研究;第三,審查范圍影響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工與制約;第四,審查范圍還將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標準及判決的條件產生深刻影響;最后,在很大程度上,審查范圍將決定行政訴訟的質量以及行政訴訟目的的實現。筆者相信,隨著對這一問題的逐步認識及討論的深入,會促進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注釋:
〔1〕特殊指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比較而言。
〔2〕見江必新:《論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第62頁。
〔3〕見羅豪才主編:《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第33頁。
〔4〕見張樹義主編:《行政訴訟法學》,第50頁。
〔5〕這里的不合理是指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會采取, 這一段請參見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第171—172頁。
〔6〕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第51頁。
〔7〕見王名揚:《英國行政法》,第196頁。
〔8〕見王名揚:《美國行政法》,第69頁。
〔9〕見江必新:《論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
〔10〕見羅豪才主編:《中國司法審查制度》,第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