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監理罰款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監理罰款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監理罰款條例

    第1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一)定義 

    在英國法中,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從形式上可以分為兩類,即明示條款(express terms)和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默示條款,也譯為隱含條款,由于法律文化和思維習慣的原因,英國的判例與合同法著作中很少有人對默示條款進行完整的定義。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默示條款是指:“合同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是由法院推斷當事人默示的意圖添加進合同的條款。”我國臺灣的楊楨教授對其定義為:“除了雙方曾明示之條款外,契約之內容亦可能自其已有之內容,衍生出其他條款,或經習慣或經法律或經法院之推論而成,此即所謂默示條款。” 

    合同的默示條款制度是英國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創立對英美法系合同法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但英美法在我國當代的法學研究推介尚處于初始階段,有關默示條款的認識與理解還有許多爭議。 

    (二)分類 

    學者們依不同標準對合同的默示條款作了不同的劃分,一般來講,合同默示條款可分為兩種:推定默示條款和法定默示條款。有的將其區分為商業慣例、交易習慣和法律規范等。 

    從默示條款外在表現形態的角度,我們可以將其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能夠成為合同默示條款的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在特定的交易領域和地區成為普遍的為交易方所接受的做法。 

    二是合同當事人在長期合作中形成的交易規則。這種規則與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的本質區別在于其僅存在于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同時,并非所有的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交易規則都能夠成為合同的默示條款,只有那些存在于具有一定連續性的同類交易中的交易規則才能成為合同的默示條款。 

    三是合同法上的任意性或選擇性規范。因為各種原因,當事人對合同的某些事項可能約定得不明確或者根本沒有約定,所以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規范或選擇性規范即自動成為合同的默示條款,法官可以徑行引用該規定以確定合同內容,解決合同糾紛。 

    二、默示條款的性質和效力分析 

    (一)默示條款的性質 

    可以說,在英美法系中加插默示條款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結合具體案情依據不同要素對合同進行解釋尤其是漏洞補充的過程。 

    所以,默示條款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合同漏洞補充制度,在性質上屬于廣義的合同解釋范疇。默示條款則是對合同進行解釋和漏洞補充的結果,又是當事人據以享有相應權利或承擔相應義務的依據所在,構成合同的補缺性內容。 

    (二)默示條款的效力 

    默示條款的所謂默示,都不是所謂無意思的沉默。它與明示條款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過,顧名思義,它終究為一種默示,因此,據其產生的默示義務不一定為當事人所知,但這并不影響其效力。事實上,當事人只要按照誠信原則謹慎行事,一般就不會違反依據默示條款而產生的默示義務。有所不同的是,違反默示條款的違約責任具有隱蔽性,一般需由法院司法確認。 

    在我國,學者多認為合同的默示條款一般不具有優先于明示條款的效力。但同時認為,某些法定默示條款,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排除適用,即法定默示條款具有優于明示條款的效力。另有學者認為,默示條款一般不具有優于明示條款的效力,但是,對于某些法定默示條款,以及當事人在簽訂明示條款后,又以行為確定的默示條款而言,其效力要優于明示條款。 

    值得探討的是,自由裁量的默示條款與明示條款的效力沖突問題。一般而言,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維持既有明示條款的效力。但法院為公序良俗之維護,有權否定某些明示條款,而補充相應的默示條款。 

    另外,認定合同的默示條款,除了要考察其外部特征外,更重要的是要從內容和功能方面加以把握。 

    1.默示條款內容的確定性 

    默示條款雖然沒有直接寫入合同,但其內容仍然是確定的,不允許當事人作任意解釋。在很多情形,法律直接規定了合同的默示條款。 

    2.默示條款在適用上的法定性 

    默示條款不同于當事人陳述,也不同于尚未確定的條款。默示條款是合同內容本身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默示條款的違反,無過錯當事人可以提起對合同的訴訟,能夠獲得司法上的救濟。 

    3.默示條款功能的補充性 

    理解合同的目的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只有在合同的明示條款不能說明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或者其本身與法律規定相矛盾時,才引入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商業慣例、當事人之間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即通過合同的默示條款來理解合同。 

    三、合同默示條款在我國的適用及立法借鑒 

    一般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歷來不承認默示條款,合同法中也不存在默示條款的概念。但從實證考察的角度來說,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實質上的默示條款制度。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合同標的物的質量要求的默示條款規定應符合合同目的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默示條款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標的物的質量符合樣品及說明書的默示條款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等等。 

    第2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關鍵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合同;資本條款

    一、中外合資合同資本條款概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資本條款主要是關于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等關于資本的規定。資本是商事活動的命脈,沒有資本,就談不上設立企業更談不上經營運轉。此外,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承擔虧損和風險,資本條款亦因涉及各方權利和義務而尤為敏感和關鍵。

    資本條款中主要涉及三種資本額:一是注冊資本,即為設立合營企業而在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它是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二是投資總額,指合營企業根據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所需投入的基建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投資各方的投資額和合營企業的貸款額決定;三是認繳出資額,即合營各方為建立合營企業同意投人的資本數額。其中出資額又占據資本條款的關鍵,其決定著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和各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多少。中外合資企業屬于強制使用中國法律的企業類型,關于其合同資本條款的現行法律規定主要見于:

    一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五條:"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對中資的最低限額,法律未作強制規定,對于"確實需要""使用費"等只做籠統規定。

    二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條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集中對合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幣種、作價方式、非貨幣出資限制、瑕疵出資的法律責任作細化規定。體現了尊重意思自治、鼓勵高新技術引進、嚴格責任與程序三大顯著特點,但對命令性條款的法律后果沒有具體規定,增加了瑕疵出資的追責難度。

    三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是一些零散的地方行政性法規和司法解釋,例如廣東省、江蘇省、北京市等地方行政機關曾就合資企業中中方資本的最低比例做出規定,上世紀80年代出臺的《中外合資法條例》、《中外合作法細則》規定了外資合同的訂立內容,但對資本條款的實體內容并未詳說。

    由上述立法狀況可以看出,現階段對合同的資本規定表述多含糊籠統,原則性的軟條款多,可操作性的硬條款少,為外商規避我國法律提供了可能性。對外資的認定與準入條件等應有的規定缺乏明確性導致實踐中經常存在著對有的資本應否屬于外資從而應享受外資待遇等問題認定不清。從涉外合同法的廢止到公司法修改再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出臺,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雖日趨完備,但己有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夠嚴密,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給實際操作造成困難。因此,在訂立合同資本條款時既要符合立法規定,尤其要針對疏漏之處注意防堵,避免損失。

    二、資本條款立法缺陷導致的常見問題

    基于上述缺陷,中外合資合同的資本條款訂立在符合立法強制性規定的同時還有很大的意思自治空間,這些諸多的自治事項既沒有規定違法法律后果又沒有規定短時有效的救濟途徑,因而需要通過條款細化、防患未然,實踐中訂立資本條款時除列明雙方主要投資事實外還應由其注意以下可能出現的問題:

    1、外資主體與資本來源的合法性審查。隨著開放程度的加強,在吸收合法外資的同時,"皮包公司"、"假外資"公司的投資和境外黑錢也在進入投資領域。出資主體不適格將影響日后行政審批的順利進行和資本的有效流轉,還可能因合同違反強行法牽涉到犯罪行為。此外,各方出資特別是實物和工業產權出資,還必須做到:第一,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第二,作價合理;第三,產權清晰。

    2、投資總額中貸款約定不明導致投資轉債務。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含合資、合作企業)認繳的現金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資企業名義貸款作為出資。但在某些合同的投資條款中,外資方申明以貸款或其他外借資金作為投資,還本付息的責任卻要合資企業承擔。這樣,外商投資變成了合資企業的債務,使企業背上了沉重的負擔,形式上是合資,實際上是我方"獨資"①。有些外資方貸款擔保責任甚至需要中方主管部門承擔,甚至出現有的"投資"轉化為政府債務。

    3、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區分與混淆。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有些資本條款的各方出資額比例與注冊資本比例相矛盾,有的把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與注冊資本相混淆。在中外雙方談判中要根據籌建合營企業的需要,確定足夠的注冊資本時,最好使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相符或超過投資總額②,防止投資總額被架空。

    4、注重貨幣出資的時間價值。外方以現金出資時,往往利用時間上的差異來趨利避險。國際匯率不斷變化,企業初始資本的多少因外匯比率的變化而變化,合資合同應明確規定投資各方繳款的幣種、金額、利率基準日、繳款時間。如果是分期繳款,應將每期繳款的數額、方式及期限詳細約定。凡逾期未繳清現金的,應在合同中規定支付延遲利息并賠償損失。避免類似"如有沖突,協商解決"的模糊條款。

    5、非貨幣出資的出資、評估、驗資。合同約定外資方以設備作為出資時應在資本條款中據企業經營范圍來明確法條中"適合我國需要"、"顯著改善性能"的具體范圍和判斷依據,堅持在合同中寫明具體驗資機構、驗資時間和定價參考市場,防止簽約方低價高報、以次充好、變相銷售設備等情況出現,用資本條款的驗資、鑒定、作價和現存價值與折舊的計算等條款保證出資的質量和數量。在我方以土地出資時,對土地出讓費、土地使用費、土地轉讓時增值費和手續費應當熱別關注,以保障簽約方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6、無形資產出資的保密與保值。由于合資各方均有機會接觸到無形資產的詳細內容,因而資本條款中的保密條款不能只針對某一方,當發生侵權問題時,由于無形資產的供方是所有者,合同中應規定,由供方負責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③此外,工業產權因為設有保護期限而可能隨著時間推移而減損,但利用其出資所獲股權比例卻保持不變,這將可能導致在產權失效或公開之后的實體上的不公正。因此以工業產權或專用技術作為出資作價問題,除審核比如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明書、實用價值、有效狀況及技術特性、作價協議,特別是權利的存續期限及工業產權失效或者公開后是否涉及增資等長遠問題,盡量在資本條款中全部詳細列明。另外應當一同考慮問題出現之后的應急預案、賠償責任和救濟方式。

    三、資本條款立法缺陷的實務啟示

    筆者列舉到上述可能出現的資本條款之不足,以期給立法者和起草者些許啟示,就涉外律師實務而言,資本條款的訂立內容是重中之重,沒有資本,就談不上設立企業更談不上經營運轉,資本條款的起草與審核應做好下列準備。

    首先,應當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完善的資本條款離不開大量前期可行性研究,這需要企業、法務和負責律師實事求是客觀分析合資伙伴的法人資格、資信狀況、同業競爭力、產品先進程度、資金鏈合法性等等,以確定其投資資格和投資能力。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對簽約主體尤其是外方訂約能力和訂約資格的審查,注意核對雙方訂約的名稱、地址與原提交的證書是否一致,簽約人的授權書、委托書是否真實,防止出資不適格;二是對對方的出資能力的審查,通過資產負債情況、收支情況、銷售報告、經過公共會計組織審計的年度報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證明等說明其經濟實力的文件,對其債權債務狀況、專利數量、資產規模等全面評估,對已資不抵債、虛假繁榮的公司慎重訂約,確保資本條款能夠被最大程度的全面履行;三是對商業信譽的審查,包括公司的經營歷史、經營作風、社會關系、涉訴情況等,以判斷對方出資承諾是否可靠。四是對涉約標的的審查,主要包括審查涉約標的的物權歸屬、工業產權注冊情況、商標專利保護期限、土地所有權、國際市場外匯兌換行情、實物出資作價方法等,忌籠統簡約,給外商可乘之機。

    其次,注重資本條款的義務性規定。資本條款的審查必要時要學會逆向思維,考慮到最壞結果,以防患于未然。資本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出資的內容及價值、出資方式、作價方法,尤其是繳資期限,規定瑕疵出資、延期出資的法律責任。在國外商法中,瑕疵出資責任形式主要有:取消股權④、追繳責任、賠償損失、資本充實責任⑤、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⑥、利息罰則⑦等形式,由于我國外資合同立法未規定相應責任形式,因此可以發揮商法意思自治,借鑒國外下次出資責任制度,對違約行為約定違約責任,例如可以規定:"沒有及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應自期滿之日起支付應交款的5%的年息。出資日后延期出資期間應取消其分紅權直至足額出資之日為止,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不能足額出資的除外。"

    最后,應注重培養實務人才,提高工作質量。恰當處理中外合資企業的合同需要嚴密詳實的法律寫作思維和精湛的中外文翻譯能力,對資本條款(乃至全文)的關鍵詞、關鍵字避免錯譯、漏譯。還要了解合資客戶的需求,了解外方投資者的辦事風格及運作方式,熟悉中外文化差異。在考量合同條款時應發揮團體智慧,多方聯系資源共享,掌握了信息越多,訂約便越詳實,出現紕漏越少。當前短時間通過立法解決中外合資合同立法的松散化、籠統化是不可能的,在現行法律下,唯有盡以人事,從細節展現專業水準,以高質量合同文本完善立法的不足。

    作為中外合資合同的關鍵條款,資本條款的訂立,既要適用法律強制性規定,又要尊重合資雙方對其內部問題的自治權,對于爭議和缺陷應本著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的精神予以合理修訂、補充完善。有關部門亦應加強對企業合同的把關、審批,并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予以監督、指導,避免合資合同引發糾紛,使合資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注釋:

    ①參見楊仁石,李少春.中外合資企業合同條款中值得注意的一些問題[J].

    ②參見婁觀后.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的一些問題[J].

    ③參見賀驍.合資合同關鍵條款分析[J ].對外經貿實務,1996(10):15.

    ④例如德國《股份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對沒有及時支付所要求款項的股東,可以確定一個有警告的延長期限,期滿后將宣布他們不再擁有其股票或支付款。"

    ⑤資本充實責任就是指為了確保公司資本充足和可靠,由所有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確保公司是收資本與章程所定資本相一致的民事責任。

    ⑥大陸法發展了股東直索(Durchgriff)責任,要求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向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

    ⑦例如如德國《股份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分別規定"沒有及時支付所要求款項的股東,應自期滿之日起支付應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許章程規定合同罰款。

    參考文獻:

    [1] 趙旭東.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12:50.

    [2] [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

    [3] [日]志村志美,于敏譯.現物出資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

    第3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沈陽市建設工程監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和實施對建設監理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的監督。

    本條例所稱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對建設工程實施專業化監督的企業。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監理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維護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六條 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監理單位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承擔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監理單位的資質實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到原批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立、合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二)歇業、破產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業務;

    (三)變更名稱、住所、所有制形式;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

    第十條 外埠的監理單位來本市從事監理活動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或者國外的監理單位來本市從事監理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為本單位投資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擔監理業務。

    第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受聘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章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推行監理制度。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一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全部階段或者部分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幾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建設工程各個階段的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的內容包括:

    (一)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

    (二)協助建設單位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

    (三)控制工程質量、投資和工期;

    (四)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五)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各方的工作關系;

    (六)監督施工單位安全保證措施的落實;

    (七)其他需要監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十七條 實行監理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中標的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監理事項,按規定成立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自項目監理機構成立之日起7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情況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施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監理單位名稱、監理的范圍和內容、監理權限以及總監理工程師等事項;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及監理權限。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按照監理規范對工程質量、投資、工期實行控制。

    承擔施工階段監理業務的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進駐施工現場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設計規范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的,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改正。

    第二十三條 工程所用材料進場驗收合格書、工序驗收交接合格書、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下達工程暫停令和其他指令。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不履行監理職責或者不稱職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單位應當自人員更換之日起7日內,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依照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施監理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監理單位而未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的,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予以取締,并處以合同約定監理酬金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的,處以合同約定監理酬金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二)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處以合同約定監理酬金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三)轉讓監理業務的,處以合同約定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四)與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理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監理機構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建設部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并商國家計委制定、工程建設監理行政法規,監督實施;

    第4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最新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5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第一條**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省質監中心)是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受省局委托依法實施**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并參與全省通信建設市場管理。

    第二條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網絡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負責,并依照本實施細則接受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條省質監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省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結合**省實際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二)負責辦理建設單位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質量監督申請申報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具體負責省內和進入**省從事通信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審查、年檢、備案的初審等工作。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概預算員)、評標專家等執業資格進行培訓、認證、咨詢服務和日常管理。

    (四)監督和檢查在我省境內通信工程參建各方執行建設程序、工程標準、規范和定額等情況,監督檢查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設備質量及進網許可證的核驗,指導省內通信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開展通信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五)組織省級優質工程、優秀設計和優秀施工評審。參加在本省行政區實施的國家及省級重點通信工程驗收、質量評定等會議,依法行使工程質量否決權。

    (六)參與監督和檢查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工程的承、發包和招、投標工作。負責自行招標單位和招投標機構的資格初審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對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參與**省內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查處在**省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省質監中心根據**省通信行業實際情況和需要可在省內主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

    第六條省質監中心的監督方式重點是對參與通信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參建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和資格、執行工程標準等情況的監督。工程實體的監督,主要委派相關分支機構和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質監中心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或違反通信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從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的專(兼)職質量監督工程師及質量監督員資格按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經考核認定后實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7日以前向省質監中心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總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級電信運營企業在年內分兩次集中申報。在本省境內實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質監中心申報的同時,必須抄報省質監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須在規定時效內申報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省質監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質量監督費用,其計費標準按政府物價部門批準文件執行,質量監督費由建設單位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報出30日之內繳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取),對內部質監機構健全的電信運營企業,將按其應繳納質監費的適當比例留給企業開展質監工作,專款專用。發生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需要省質監中心進行調查和處理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填寫《**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見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工程開工報告;

    (三)工程施工圖設計批準文件和全套預算表;

    (四)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實施監理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標通知書;

    (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資質證書。

    外埠、境外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在**省承包工程的,還須提供市場準入(備案)審批文件。

    第十二條省質監中心受理申報后,及時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將《**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見附表二)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省質監中心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包含以下內容: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建設項目審批及質監手續齊全,已確定工程項目編號,無肢解工程及招標中的違規行為,使用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符合國家資質管理的規定,并有合法的經濟合同;

    2.按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的工程,已經按合法程序實行了招標,無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價格競標及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

    3.按規定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機構和執業資格人員,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

    4.按規定必須委托監理的工程,已經合法委托了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不干擾監理單位和人員的正常業務;

    5.使用的通信設備、器材和備品備件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標志,需要進網許可的必須有進網許可證;

    6.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按期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對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辦理工程驗收及竣工備案手續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決算和工程消號,檔案部門不得接收工程檔案資料。

    (二)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單位資質及承包的工程范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續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認真遵守通信建設市場的各項管理規定,無違法分包和轉包的行為;

    3.施工管理機構人員配套齊全,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落實,項目經理、質量檢查員應具有相應資格及上崗證書;

    4.具有規范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部頒規范、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認真落實施工技術交底,做到按圖施工等;

    5.對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設備必須進行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進入現場機器具的性能、狀態良好,嚴禁把功能失常的機器具運入施工現場;

    6.做好分項工程、隱蔽工程檢驗項目的原始記錄,且記錄真實、齊全;

    7.嚴格執行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操作規范;

    8.做好工程竣工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做到數據準確、竣工資料齊全、圖實相符;

    9.參與工程初驗和竣工驗收,認真處理工程返修或遺留問題。

    (三)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與本單位資質相符;

    2.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應已建立、質量責任制已落實;

    3.設計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應與承擔任務相符;

    4.圖紙及設計變更、勘察、設計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齊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設備的供應商;

    7.有無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勘察設計的行為;

    8.是否認真做好施工圖交底和技術規范書的編制等工作。

    (四)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合法、完整、齊全的監理手續及合同;

    2.工程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質量責任制落實,認真執行質量例會制度;

    3.有規范的監理大綱和監理規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合同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不與任何單位和個人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4.現場實施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通信產品生產廠家及供應商的行為。嚴格執行材料、半成品,設備和備品備件等進場的檢驗、驗收制度及見證取樣制度。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設備及發生的質量事故,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6.配合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7.核驗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資質,質檢員、試驗員及操作人員的上崗證書;

    8.核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第十四條在工程中對涉及通信網絡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實體質量,省質監中心可以進行強制性檢查、抽查,內容包括:

    (一)涉及網絡運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重要項目;

    (二)可能影響通信質量、使用壽命和設備安全的薄弱環節;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機、線、設備和器材,包括核查相關的出廠合格證件、技術文件和進網許可證等。

    第十五條國家及省級重點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7日,書面報告省質監中心,省質監中心將依法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資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進行監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省質監中心可以委派相應分支機構或人員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省質監中心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填寫《**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三),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責令其改正。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表四)和工程驗收證書等資料,到省質監中心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省質監中心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后15日內向省局報送《**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綜合評定意見》(見附表五),并同時抄送建設單位。報告中應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抽查該工程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對該工程質量監督的結論意見以及該工程是否具備備案條件等內容。

    第十九條省局依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綜合評定意見,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到備案材料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和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未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評優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必須在24小時以內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省局和省質監中心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設計、施工、監理,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一)無證設計、施工或監理;

    (二)超業務范圍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

    (三)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

    (四)出賣、出借、出租、轉讓、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圖簽等;

    (五)利用行賄,給予回扣等手段承攬工程任務,或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

    (六)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只收費不監理,或委托建設單位代行的;

    (七)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或手續不全無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建設項目應該招標而未實行招標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選擇未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承擔通信建設項目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通信工程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通信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簽字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發生重大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省質監中心工作人員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十四條搶險救災通信工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6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7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四)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的建設工程;

    (五)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

    (六)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股的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供應、施工、裝飾裝修等,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總承包單位的行為。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發包人通過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的招標,將該建設工程的勘察任務和工程設計任務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基礎、土建、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施工任務,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的行為。

    設備供應和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任務,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的行為。

    建設監理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監理任務,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建設監理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和跨地區合格項目的招標投標,由本省主投資方住所地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按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在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該中心內辦公提供必要條件,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服務機構,其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或者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辦理等工作,應當在交易中心內辦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主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者。建設工程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建設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標

    第十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為:

    (一)需要統籌安排的基礎設施的項目總承包;

    (二)國家和地方的重點建設工程和大中型建設工程的勘察和建設監理;

    (三)城市主干道、廣場、交叉路周邊的二級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層建筑,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和工業小區,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觀和廣場,以及重點建設工程的設計;

    (四)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發包價一百萬元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區,以及工程發包價三百萬元以上的工業、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施工;

    (五)總概算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所需的成套設備、配套機電設備、專用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

    地級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不高于前款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外商和私人獨資、捐資的建設工程,是否以招標方式發包,由業主、捐資者自行決定,但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招標發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抗災、以工代賑、保密等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發包。

    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單位自籌資金并且自用的建設工程,其單位的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自行承擔相應的任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發包時,應當取得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進行總承包招標發包時,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建設資金已落實;

    (三)招標人進行建設全過程監理招標時,應當完成立項審批手續;招標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招標時,應當完成勘察和設計工作;

    (四)招標人進行施工招標時,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已落實;按規定應當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已簽訂建設監理合同;

    (五)招標人進行設備供應招標發包時,應當完成設計工作,設備的技術性能已確定,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前款條件的招標機構其組織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以信息網絡、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其他媒介公開招標公告,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以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不少于三名符合資質條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以邀請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屬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技術性和專業性強,國內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十家的;

    (二)公開招標時,申請投標的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公開招標時,符合資格的法人申請投標超過八名時,招標人在交易中心的見證下,可以從中隨機抽取不少于八名為正式投標人;符合資格的法人申請投標不超過八名時,申請人為正式投標人。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時,提交投標文件的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名時,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出招標公告或者邀請書;

    (三)遞交投標申請書;

    (四)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人;

    (五)舉行招標會議;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編制和審核標底;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舉行開標會議;

    (十)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工程的基本情況和各項要求、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對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和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人在發出公告或者邀請書之前,應當將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報告后,應當對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資格和招標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招標人舉行招標會議時,應當向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和介紹招標項目的有關情況和要求;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

    招標會議舉行后,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查并負責答疑。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從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項目總承包招標、設計招標、大型項目的施工招標,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并在投標截止時間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項目的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規范及定額進行編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標底審定工作應當在交易中心進行并在開標之日前審定完畢。審定標底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負責,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回避。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經審定后,應當交交易中心密封保存,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第二十一條  未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省外、國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該聯合體應當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可以參與投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資質等級低的一方的業務許可范圍內。

    聯合體投標中標的,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共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其中,施工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載明擬負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及其資格、業績,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后,送達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需要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簽名后,并達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簽名的,應當開具書面委托書。

    招標人在開標前可以撤回其投標文件和相關的變更、補充文件。

    招標人收到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和變更、補充文件后,應當妥善保管,在開標前不得開啟、遺失。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當同時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落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于評標工作結束之日起七天內退回;中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于簽訂合同時退回。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支付雙倍保證金,但招標人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標人交納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其他單位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參與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承接任務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要求招標人將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由招標人主持,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舉行開標會。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一條  舉行開標會議時,應當在會上公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文件,確認投標文件的效力,宣讀投標人、報價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啟封和公開標底。

    評標定標的辦法中應當明確規定標價浮動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處沒有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蓋章和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編制的;

    (四)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定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由招標人從交易中心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采用評分、記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評定:

    (一)項目建設總承包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投標報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為依據;

    (二)勘察評標定標,以工程技術人員、設備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質量和工期有保證等為依據。

    (三)設計方案評標定標,以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經濟效益好,收費合理,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四)施工評標定標,以報價合理、施工技術先進、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質量有保證、項目負責人工作量適當、招標文件和經審核的標底為依據;

    (五)設備供應評標定標,以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資信可靠、售后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六)建設監理評標定標,以技術和經濟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監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當的監理業績,收費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等為依據。

    二年以內曾獲得省級優良工程勘察、省級優良工程設計、省級優良樣板工程以上獎項的投標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中標。

    第三十六條  從開始評標至定標的時間,小型工程不超過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過十日,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由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以書面方面通知落標人。

    未經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中標標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與中標人簽訂承發包合同。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但招標人提供證據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施工招標的中標人與招標人已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方案經評定中標人后,中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條  招標人可以從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中提取少量資金,用于招標活動的開支。具體提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經招標人同意或者按承發包合同的約定,中標人可按專業或按分部、分項的原則,將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當對招標人負責,分包人應當對中標人負責。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分包人后,應當對分包人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分包人將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業以專業為理由,強行承接分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其簽訂的承發包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屬總承包、施工和設備供應的,處以發包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屬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的,處以收費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泄露標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泄露標底的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泄露標底的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中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標人處以標價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發包人限期改正;對承包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處以發包價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評標,并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該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予以吊銷,并可以處以標價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中標人處以分包項目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分包人處以分包項目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對強行承包分項專業工程的分包人處以分包項目工程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強行承包分項專業工程的分包人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9篇:監理罰款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主站蜘蛛池模板: 依依成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v片成人影院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久久久精品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精品美女在线| 国产成人无码AⅤ片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国产在线观看入口| 久久成人无码国产免费播放| 成人午夜又粗又硬有大| 亚洲依依成人精品| 成人免费v片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一级一级一级成人毛片| 无码国产成人av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免费片在线观看 | 91精品欧美成人| 国产成人免费av片在线观看| 欧美成人性色xxxxx视频大| 国产成人免费a在线视频app| 成人性一级视频在线观看| 亚洲国产成人超福利久久精品| 成人午夜精品久久久久久久小说|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www| 欧美成人猛男性色生活| 久久国产成人精品|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精品久久 | 成人影院久久久久久影院| 亚洲高清成人欧美动作片| 怡红院成人影院| 成人毛片18女人毛片| 色噜噜成人综合网站| 亚洲国产成人91精品| 国产成人精品123区免费视频| 欧美成人xxx| 成人麻豆日韩在无码视频| 3d成人免费动漫在线观看| 久久成人国产精品一区二区| 久久亚洲国产精品成人AV秋霞| 国产成人19禁在线观看| 亚洲欧洲精品成人久久曰| 免费看一级淫片成人| 中文字幕无线码欧美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