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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方無經濟賠償能力、肇事司機畏罪潛逃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特殊而又常見的交通事故,不僅給受害當事人心靈上帶來巨大創傷,同時也使一些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財政廳、浙江保監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聯合制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省、市、縣(市)三級政府正在按規定組織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這也意味著,今后我省各地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望得到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
“救命基金”艱難出臺
“有錢沒錢先救人,沒人出錢基金墊。”在車禍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那些因肇事方無經濟賠償能力,或肇事司機逃逸,或醫藥費昂貴等陷入困境的特殊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無疑是“救命錢”。
從我省情況看,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2005―2008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為6881人、6619人、6095人和6881人。而2009年我省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3390起,造成5689人死亡、2548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8846.3萬元。
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都可能是家庭崩潰,孩子成為孤兒、老人無人贍養。交通事故,給死傷者家屬帶來失去親人的痛苦、生活上的困頓,更可能給社會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不少受害人需要及時救助,但由于種種原因,再加上尚未設立救助基金,受害者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一些醫療機構墊付的搶救費用也無法得到及時補償,產生了大量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人民、上訪不斷,每年‘兩會’的提案、建議不少,要求政府盡快建立救助基金,切實關心受害者的疾苦。”參與試行辦法制定工作的省財政廳外債金融處副處長鄭可青告訴記者。
據了解,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最早見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隨后出臺的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救助基金原本是給搶救傷者增加雙重保險。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這一太過原則性的規定遭遇了操作過程中的諸多尷尬:救助基金的錢從哪兒來?基金管理機構由誰組建?具體怎樣實施?墊付條件如何?需要哪些手續?
由于欠缺具體的配套規定,救助基金在實施過程中顯得“徒有虛名”,一直停留在法律文本上。這項原本充滿人文關懷的制度也一直“千呼萬喚不出來”。
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進一步明確,國家設立救助基金,并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制定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該條例還對救助基金的來源進行了規定。
時隔3年之后的2009年9月,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頒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據相關人士介紹,雖然我省在2006年3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但受國家層面的配套規章遲遲未出臺影響,省級層面并沒有制定救助基金的統一管理辦法。
近年來,我省杭州、臺州、嘉興、紹興、金華各市,以及蘭溪、浦江、桐鄉、海寧、海鹽、安吉、永嘉等縣(市)雖然也相繼建立了救助制度,但由于救助基金來源單一,資金不足,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2010年7―11月,省人大常委會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并將社會救助基金作為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在省人大的監督下,在省政府的重視下,經努力,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了試行辦法,并由省政府辦公廳于2010年7月23日轉發各地執行。”鄭可青對記者說,試行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健全了我省社會救助體系,也標志著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工作進一步深化。
籌集渠道多 墊付有限制
我省試行辦法所規定的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據鄭可青副處長介紹,與兄弟省份的救助基金制度相比,我省的辦法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
建立救助基金,資金的籌集是頭等大事。鄭可青告訴記者,2009年9月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
“與五部委的資金來源相比,我省的試行辦法還增加了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價款和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這樣就能確保資金的穩定性,也能籌集到更多的資金。”鄭可青說,試行辦法還明確,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款,“這體現了政府構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體系充分調動民間與社會力量的嶄新理念。”
救助基金本身就具有人道主義捐質,建立政府引導機制是救助基金具有生命力的關鍵。對于如何運用好這筆基金,將此真正用在刀刃上?我省的施行辦法進行了許多創制性的規定。
據了解,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上,各省不盡相同。有些省份在省財政廳下屬處室加掛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的牌子,它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也就無法對救助基金進行追償。同時,由于是兼職的,人員配置往往也不夠。而另外一些省份,雖然出臺了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但基金管理辦公室沒有經過當地編委辦的嚴格審批,這就導致了在基金管理辦公室工作的人“心中無底”,影響了工作的有序開展。
從我省的實際情況來看,2006年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就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基金管理機構。此次出臺的試行辦法更明確規定,各地應成立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這就能夠充分保證人員、經費,確保救助基金長期有效運行。
如果使用該基金沒有合適的約束,那么肇事者認為自己因貧困而達到了救助標準,反而在開車時抱有“撞了有基金賠”的心理,那么也就違背了設立救助基金的最初目的。為此,鄭可青副處長告訴記者,試行辦法第十四條對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為防止政策出臺帶來的道德風險,防止極個別肇事者有錢也不賠付,試行辦法進行了規定,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和法定連帶責任人暫時無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并且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才應該墊付有關費用,否則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和法定連帶責任人會產生對救助基金的嚴重依賴性,對救助基金產生極大的壓力。”
這三種情形是:(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高速公路因線型和全封閉的特征,其發生事故地點到最近出口處往往要跨縣區,從救死扶傷和最大限度降低傷者的死亡率出發,一般不可能返送到事故發生地所屬縣(市)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為了防止事發地與搶救地不一致的情況,試行辦法還特別規定,高速公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傷亡的救助,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相應費用。
“比如,在諸暨市出事了,到紹興楊汛橋出口才能下,到紹興縣醫院進行搶救,這樣,由紹興市統一墊付,既能提高效率,同時,市里的基金比縣要充裕,也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權益,畢竟,不能因為搶救費用的原因而耽擱救治。”鄭可青解釋說。
一場大雨,一場車禍,一名年約六旬的男子死在車輪下,沒人知道他是誰、來自哪里。2009年3月,臺州市三門縣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讓當地警方陷入難題:受害人的賠償金該交給誰呢?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參照城鎮人口賠償標準,其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因此,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的損害賠償款,試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賬目永久保存,一旦找到法定親屬,按照有關規定將損害賠償款支付給法定受益人。
此外,試行辦法還明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有權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殯葬機構等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基金使用接受公眾監督
當記者如約來到鄭可青的辦公室時,他和他的同事正為交通事故救助制度培訓的事情忙碌著。“救助制度是一項新的社會保障制度,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政策性強,我們將于9月中旬舉辦培訓班,讓各地市吃透文件精神,盡快熟悉試行辦法的各項規定。”
應該說,試行辦法的出臺僅僅是一個開始,接下來,完善和落實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將會是一個復雜而長期的過程,也是與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一個過程。
“由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涉及財政、保監、公安、衛生、農業等多個廳局,因此,下一步應該盡快成立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便開展基金各項管理工作。同時,我們還將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制定更為詳細和有針對性的實施細則。”
與政策制定者不同,廣大的老百姓對基金使用的便捷和安全情況更為關心。
據介紹,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是: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將當事人搶救費用及墊付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以及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對于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于不符合墊付規定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鄭可青告訴記者,救助基金承擔的是一種社會救助職能,具有顯著的社會公益性和優撫性,而不具有贏利、增值功能。從這一層面考慮,救助基金只能對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補償,而不可能全包全攬。“其救助的內容不會過多地涉及財物損害,更不會涉及精神損害,而是偏重于補償身體損害的傾向。”
在現實生活中,醫院對交通事故傷員、無主病人、無錢病人見死不救的現象并非個別。試行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保證每個傷員的醫療和生命權利是醫院的職責,也是政府應盡的職責。因此,設立救助基金正是政府強調醫院見死必救,解決醫院醫療費用瓶頸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的應有之義。”鄭可青說。
杭州的一位市民胡先生說,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于及時救助車禍中的受害人作用極大,但公眾最擔心的就是基金的“安全”,希望基金管理機構能做到切實的公開、透明,讓群眾滿意、放心。
為切實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綜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規范、嚴謹的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機動車輛使用性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證照申辦、年審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證照及手續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并由專人負責編號、存檔;
2、公司機動車輛年審、證照年審、新車上戶、車輛保險等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并由專人負責辦理,各車輛駕駛員配合辦理;
(二)機動車輛調度與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務車由公司辦公室調度和管理;公司部門用車須報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調度;
2、公司貨運車由公司辦公室和零售部協同調度和管理;日常調度主要由零售部負責管理;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用車的使用,由該站主管部門進行調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氣摩托車由零售部調度,分派的駕駛員(送氣工)自行管理;
(三)機動車輛安全與維護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的日常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專職駕駛員負責,如部分車輛無專職駕駛員,則由臨時駕駛員負責對車輛的安全與維護,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與管理;
2、公司送氣摩托車的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送氣員自行負責;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或存車處;
第二條 機動車輛考核辦法
(一)公司公務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各部門公務用車須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用車,公司辦公室須登記用車部門往返地點和派員人數,審核同意后方可派車;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 30元;
2、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嚴禁公借私用,公司員工如需私用必須向其主管部門說明,由部門主管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派車,且油耗費用自理;如違反本條例而發生公車私用行為,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3、公司公務車凡公休日時間,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地。如個人需用,須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費用自行承擔,違者罰款300元;
4、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外借須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同意;如違反本條件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二)公司貨運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貨運工作,駕駛員須有運輸往返地點和油耗記錄,每日的派車記錄統計須由零售部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貨運車油耗、公里數,由零售部負責人每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統計報表;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槽車油耗的考核辦法按公司貨運車考核辦法執行;
(三)機動車輛相關費用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月油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和發放,辦公室須根據月油耗統計表和油耗定額,報總經理審批方可購買;對超定額部分,報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考核;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期的油票由部門負責人領取,油票報領表須有部門負責人核定并簽字后發放;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事故考核及處理辦法由該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第三條 交通事故及理賠的管理及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而造成交通處罰事件,則由違章駕駛人員自行承擔交通罰款;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公司則有權扣除該事故駕駛員的保證金,并根據用工雙方簽定的駕駛責任書,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根據交通管理事故鑒定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輛經濟賠償按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未盡事宜
1、公司對公務車、貨運車油耗的定額,由公司測算后下達指標,進行考核;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實省、市政府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標,切實加強縣區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會化管理機制的作用,客觀、公正、全面評價縣區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成效,根據《省道路交通安全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交委發〔〕2號)、《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考核暫行辦法。
第二條考核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綜合評價、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三條考核對象是各縣區政府和主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部分成員單位。
第四條考核工作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縣區政府目標責任指標: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政發〔〕31號)(以下簡稱省政府《決定》)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政發〔〕107號)(以下簡稱市政府《意見》),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專業管理隊伍,實施“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活動,實施城市“暢通工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排查治理工作,落實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組織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完善預案,交通事故控制指標,信息報送等九大類31個子項目組成。
(一)貫徹落實省政府《決定》和市政府《意見》,全力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行動
1.縣區政府制定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省政府《決定》和市政府《意見》,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并開展工作;
2.依照《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條例》、省政府《決定》和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公安交管系統交通協管員管理暫行辦法》(公發〔〕78號),落實交通協管員編制,工資、福利待遇等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3.縣區與鄉鎮及成員單位,鄉鎮與行政村,層層簽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目標責任書;
4.縣區政府按轄區內駕駛人數落實每人每年5元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經費;
5.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年度政績考核體系;
6.制定全年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要點,全力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行動并取得成效,定期研判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縣區政府分管領導每月主持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會議;
7.縣區政府宣傳并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及《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政辦發〔〕250號);
8.縣區在轄區內主要國省道沿線或重點鄉鎮,創建1—2個交通安全“文明示范鄉鎮”、“文明示范行政村(社區)”、“文明示范學校”、“文明示范單位(企業)”。
(二)貫徹《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專業管理隊伍
1.每個鄉鎮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室,配備3—5名專(兼)職干部擔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健全鄉鎮長、運管站長、農機站長、派出所長、交警中隊長“五長”聯動機制;
2.每個行政村(社區)建有道路交通安全小組,駐村干部任組長,配備1—2名交通安全信息宣傳員;
3.鄉鎮、行政村(社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職責明確;建立機動車及駕駛人基礎臺帳;轄區內低速汽車、摩托車掛牌率達80%以上,駕車人持證率達90%以上;
4.相關部門協作配合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強化低速汽車、摩托車的管理,道路交通違法率控制在15%以內。
(三)實施“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活動
1.組織實施“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活動,有實施意見,有基礎臺賬和工作總結;
2.按照《平安暢通縣區評價指標體系》及考核評價標準、辦法開展自評,經省級復評達到市級標準;經省級復評達到省級標準;經部級復評達到部級標準。
(四)實施城市“暢通工程”
1.縣區政府將城市交通“暢通工程”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暢通工程”建設、評價工作;
2.投資完善城市智能交通指揮中心建設,每年至少建設一處具有抓拍功能的紅綠燈指揮信號系統。
(五)貫徹《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開展安全隱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
1.縣區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靠實責任,落實資金和措施,限期治理;
2.省級督辦的安全隱患路段治理率達到100%、市級督辦的安全隱患路段治理率達到90%以上,縣級督辦的安全隱患路段治理率達到80%以上;
3.道路安全隱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有安排、有總結、有臺帳、資料齊全,及時上報排查、治理各類資料。
(六)落實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1.督促轄區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與運輸企業逐一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2.監督、檢查、落實屬地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和駕駛人安全教育工作;
3.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造成嚴重后果的運輸企業進行整改;客運、危化品運輸車輛、校車沒有發生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4.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轄區內客運車輛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負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組織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完善應急預案
1.縣區政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擁堵和惡劣天氣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活動;
2.將重特大事故、公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納入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及時開啟綠色醫療通道,妥善處置善后事宜;
3.縣(區)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八)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
1.轄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不突破市安委會下達的控制數;
2.轄區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率,與上年度相比下降0.1(含路外事故);
3.轄區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超過前三年平均數(含路外事故)。
(九)信息報送
1.縣區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半年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2.準確、及時、全面上報轄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條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目標責任指標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及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況;
(二)各成員單位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情況;
(三)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和《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暫行規定》,應當履行的部門職責情況。
第三章考核方式與程序
第七條考核方式:采取聽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抽查、情況反饋等方式方法,對縣區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主要履行職責的成員單位和目標責任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八條考核程序
1.考核前以通知的形式,對被考核對象進行事前預告。
2.縣區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要認真總結半年、全年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并在考核時由接受考核的單位負責人向考核組報告工作完成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等。通報結束后,書面報告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查。
3.根據需要由考核組采取隨機抽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一般查看與重點了解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被考核對象在完成目標任務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等進行查閱,實地核實有關項目的任務完成情況。
4.按照縣區政府和成員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考核評分標準》)逐項考核的基礎上,考核組對被考核對象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評定等次,并寫出考核報告提交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審定后進行通報。
第四章分值評定與等次確定
第九條縣區政府考核分值為100分,80分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目標責任;相關成員單位考核分值為50分,40分為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目標責任;根據《考核評分標準》逐項進行評分。考核采取扣分制,每項扣分至該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十條考核等次按考核成績分縣區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兩部分排名。
第五章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獎懲
第十一條獎懲原則: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為主。
第十二條為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將縣區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政府實行一票否決(含路外事故)。
(一)年內發生4起一次死亡3至4人交通事故的;
(二)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5至9人交通事故的;
(三)年內發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轄區車輛在外轄區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
第十四條對年終考核成績前三名的縣區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成績排名靠后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獎勵資金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兌現。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一、路政檔案管理的由來
路政檔案是各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在路政執法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查考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材料,是路政管理活動的真實記錄,也是路政執法和路產管理的重要憑據。早在2003年,我國以交通部第2號令頒布和實施了銀各政管理規定》,之后根據各省高速公路的發展趨勢,以及綜合有關國道、省道、鄉道的交通體制所出現的不同情況、各地對于如何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保護路權路產和快速處理各類交通事故等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研討和分析,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廣東省檔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廣東省公路局會同廣東省檔案局于2009年聯合正式印發了獷東省路政檔案管理辦澎,旨在進一步強化我省路政檔案管理工作。文件明確指出:路政檔案既是公路管理部門綜合檔案的一個主要內容,也是國家和企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各高速公路營運部門根據自身情況,根據國家頒布的管理辦法與條例,處理好高速公路前期建設遺留的各種征地拆遷、產權歸屬與糾紛、補償索賠、專項工程改造、交通事故應急處理等問題,由此形成的路政檔案成為檔案工作探討的又一課題。
二、路政執法管理人員日常履行執法工作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是路政檔案的重要構成部分
近幾年的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工作中,由于涉及路產路權、違章違法等索賠補償的案件頻頻發生,甚至有些還涉及刑事訴訟案件等。為此,各高速公路營運公司為了不讓自身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都抓緊抓好如何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把“降事故、保暢通”的首要任務擺到企業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不斷探討、研究日益增長的非法盜竊公路財產、違章占用公路兩旁土地、亂搭亂建廣告牌以及收費站廣場等各類突發案件,因此,路政執法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就顯得越發不可輕視。同樣,做好保障公路路產、路權不受侵害,確保高速公路的通達暢順是路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的職業要求和實際能力,特別是要求路政執法人員在極短的時間內(2分鐘、巧分鐘)趕赴事故突發現場,應對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緊密配合交警對擁堵的車輛進行有效的疏導與分流,并做好各項必要的筆錄與確認。因此,路政管理人員在管理職能活動中形成的路政案件、路政巡查、路政統計、路產管理等真實記錄,都必須按照擴.東省路政檔案管理辦嘟、仕業檔案工作規褂的有關要求,將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鑒定、整理。按分類號+年度十保管期限+案卷順序號進行科學的排列、立卷和歸檔。同時,土地使用證、路政許可證、路產登記表,以及修建跨線橋、橋下道路、隧道、涵洞、渡槽等上跨下穿管線工程項目形成的檔案也有著極高的利用率,也必須按期移交到綜合檔案室或部門資料庫作永久保存,并由路政檔案管理員根據《廣東省路政檔案管理辦法》(粵公路函[2008]282號)的要求,認真做好路政檔案的分類、鑒定、整理和立卷,實行科學有序管理。
三、路政檔案管理除依法執行上級制定的辦法以外,還應建立科學有序的內業管理制度,不斷研究與優化路政檔案管理工作體系
根據我省多個高速公路營運公司的運作情況,我們發現,路政檔案除了嚴格按照《廣東省路政檔案管理辦法》,每年須做好一整套路政檔案以外,日常的路政執法、路政巡查、案件處理等管理工作中還產生大量的內業資料和報表,尤以各類報表居多。如作為路政管理工作組成部分的交通監控中心,其每天產生的報表就有:各項交通業務分析報表、交通事態統計與處理、路政拯救、車輛分流、塞車中行車緩慢情況分析、車流量及事故按立交24小時和斷面24小時分布統計表、顧客投訴處理月報表等內容,種類多、數量大。另外,針對路產損壞、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違章整改等日常管理業務還形成多種統計報表,如:構成路產損壞報表、交通事故月報表、橋下空間管理情況統計表、應急預案處理方案、路政工作臺賬、拯救巡查日志、違法案件、整改停工通知等管理資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 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交強險賠償相關賠償范圍
相對于商業三者險20多條免責條款,交強險的免責為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相關仲裁及訴訟費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間接損失,保障范圍要大許多。而且,無論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有沒有責任,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都予以賠償,并且沒有免賠額和免賠率。
賠償程序
交強險申請理賠如涉及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先聯系120急救電話(如有人身傷亡),撥打110交警電話,并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報案,配合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
保險公司應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天內,書面告知需要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自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付保險金。
免責不賠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自殘行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3月29日《人民日報》)
第一條駕駛員必須思想作風正派,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有較強的事業心。
第二條駕駛員(不含正式工,下同)的使用條件有三條:
(一)本人年齡不超過30周歲(續聘者除外);
(二)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學歷;
(三)駕駛車齡在二年以上。
第三條實行用工合同(聘用)制,用人單位要認真考核,嚴格把關,由用人單位向聯社推薦,經聯社人事、監保部門審查,并報分管主任同意后方可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第四條合同需有擔保人簽字并繳納保證金1000元,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合同一年一定,并報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駕駛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聯社駕駛員服從辦公室的安排和調度,基層社駕駛員服從所在社主任的安排和調度。一律憑單出車,嚴禁私自出車。
第八條安全駕駛,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疲勞車,不酒后開車,不將車開回家過夜,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駕駛。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
第九條押運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押運制度,積極配合押運員按時按質完成押運任務,做到安全正點,押運線路及有關事項對外保密,押運途中不得隨便停車和帶客。嚴格執行押運處理預案,確保出車安全無事故。
第十條文明駕駛,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做到“三勤”:勤檢查、勤擦洗、勤保養。小故障自己能排除的自己排除,不帶故障出車。
第十一條平時檢修一次性維修金額在300元以內由駕駛員直接處理,超過300元的,基層社報主任審批,聯社機關報車隊隊長審核簽署意見。超過1000元的,基層社先報主任簽署意見,再報聯社財務部門審批,聯社機關經車隊隊長審核鑒定后報辦公室主任審批。一萬元以上的需報分管主任同意。
第十二條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參加車隊安全學習,不遲到,不早退,不跑崗,不串崗(當日出車晚加班至23點以后,次日上午上班可推遲30分鐘)。出車歸來若在上班時間,在指定地點休息或學習。
第十三條釀成交通事故的,責任單位先向保險公司理賠,缺口部分由責任單位和駕駛員共同承擔,分檔累進賠償。屬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原則上承擔缺口部分的30-50%,即缺口在1000元以內的駕駛員負擔50%;缺口在2000元以內的,負擔40%;2000元以上的負擔30%。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原則上按缺口的10-20%負擔。即缺口在1000以內的負擔20%;2000元以內的負擔15%;2000元以上負擔10%。屬私自出車釀成交通事故,一切責任由駕駛員自己承擔。
第十四條爭做優秀駕駛員,對駕駛員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終進行綜合考核。基層社駕駛員由所在社考核,聯社機關由辦公室考核。全年行車安全無事故的駕駛員除享受保險公司返還的安全獎而外,可獲得1200元安全綜合獎。凡考核不合格或發生交通事故的按規定扣減獎金暫緩聘用,直至解除合同。全年發生交通事故3次以上或累計發生過失交通事故2次以上的一律解除用工合同。
投資者都明白,此“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是指震驚中外的“7?23”甬溫線動車列車追尾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投資者也早已知道,出事的兩列動車均為中國南車旗下公司生產。
然而,投資者并非通過中國南車獲悉這些信息,直到其8月3日公告中隱晦提及“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此時,中國南車已經“不得不說”。
按照中國南車6月15日公布的非公開發行方案,公司將以6.06元/股的價格向南車集團和社保基金計劃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110億元,此募集資金規模已超過其64億元的IPO募資。增發方案披露之后,中國南車估計漲到7.3元。但動車事故后,其股價一路暴跌,8月3日收盤于5.44元,低于6.06元的增發價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對中國南車而言,“7?23”動車追尾事故顯然屬于此類信息。
相比中國南車的“不得不說”,佳訊飛鴻(300213.SZ)、遠望谷(002161.SZ)、輝煌科技(002296.SZ)、世紀瑞爾(300150.SZ)、特銳德(300001.SZ)等高鐵概念股,卻在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或二個交易日了相關公告,盡管公告內容大同小異,均是澄清公司產品與動車追尾事故沒有關系,并稱未收到任何與該事故相關的協助調查通知。
但高鐵產業鏈上的公司多達30余家,并非所有公司都有類似公告。
時至8月4日,新上任的上海鐵路局局長安路生早已將事故原因初步鎖定為溫州南站信號設備存在嚴重缺陷,存在設計缺陷的信號設備設計方――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也已經《致“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傷者及家屬的道歉信》。可是,在“軌道交通信號智能電源”等高鐵相關領域與通號有合作的鼎漢技術(300011.SZ),自始至終沒有涉及動車事故的任何公告。
至于為高鐵提供基建、材料或者高鐵配件的其他公司,比如華東數控(002248.SZ)、時代新材(600458.SH)、回天膠業(300041.SZ)、中鼎股份(000887.SZ)等等,面對媒體的質疑,更是一言不發。
在我縣諸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大多數行業和領域基層基礎監管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落實和強化,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農機安全監管基層基礎管理最薄弱,問題最突出。特別是農機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在鄉、村、組職責懸空,責任懸空,既無機構管事,又無人員管理。農機車輛違法違規載人問題相當普遍。尤其是在邊遠鄉村道路上,問題更為嚴重。人民群眾的生命受到巨大的潛在威脅。為了全面汲取透水事故教訓,最近,縣委、縣政府對全縣包括農機交通安全監管在內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相繼進行了重新部署和全面加強。根據縣委常委會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由我和李縣長牽頭,按照辦法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的“三個創新”的思路,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縣的農機道路交通安全和農機田間生產安全監管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全面理順體制,全面予以加強。希望通過這次專項部署和大家會后全面落實,奮力開創我縣農機交通和農機生產安全監管工作新局面,確保農機交通安全不出事,不出大事,特別是不出惡性重特大事故。
下面,我講三個方面的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機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增強抓好農機監管工作的使命感和緊迫感
據統計,我縣現有在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4350輛,拖拉機760輛。這還不含初步掌握的未注冊登記的五六百輛“三無”黑車。這五六千輛車,每天都在跑,每天都有大量的違法違規載人行為。不知有多少人的生命每時每刻都處在危險之中。另據統計,2004年以來,全縣共發生農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300多起,死亡71人,受傷180人。今年以來,截止11月底,全縣共發生各類道路交通事故305起,死亡36人,受傷59人,其中農機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總起數41%,占總死亡人數52%。由此可見,在眾多的交通事故中,農機交通安全事故無論是起數,還是造成的死亡人數比重都很大。一方面農機交通安全事故頻發,另一方面農機交通事故還有其特殊性。特殊就特殊在,農機車輛設計的是載貨而不是載人。安全技術性能標準低、等級低,根本不具備載人的條件。且這些車輛的駕駛人員其技術素質、法律意識不具備載人的要求。特殊就特殊在,農機交通事故與其他客貨車輛交通事故在性質上也不一樣。其他客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手續合法、車輛技術標準合法的情況下發生的,主要責任是車主。而農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在前提條件就違法的情況下發生的,其主要責任不僅在車主,更重要的是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還有責任。我們不能因為老百姓出行有困難,而心慈手軟,放任不管。特別是對載3人以上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管,一旦發生事故就是特重大事故,就是群死群傷。省市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逐級追究監管責任。我們是不做不為代人背“黑鍋”挨處分呢,還是采取嚴厲措施予以監管?我想在座的各位都能明白這個理!正因為這樣,在這次制定的監管措施上,明確提出了將非法載3人以上的行為列為重點監管遏制對象。對載3—5人的,堅決實行嚴管重罰;對載6人以上的,堅決沒收車輛。至于對農機車輛載人監管后,出現的老百姓出行難問題,將由交通部門會同交警大隊,針對通鄉通村公路建設大為改善的情況,調整鄉村客運線路,增加運力,增加站點密度的辦法予以解決。面對我縣農機交通安全的嚴峻形勢,面對上級黨委、政府對農機交通安全要求越來越嚴的形勢,面對我們縣鄉政府承擔的監管職責,各級、各有關部門,對全面加強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的目標任務,不能有借口,不準擺困難,必須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堅決地、果斷地、迅速地予以全面貫徹落實。對不聽招呼,我行我素,落實不力,監管不力,發生農機交通安全特大事故的,堅決依法依紀予以追究。因此,請大家務必切實增強使命感、緊迫感,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將此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三個一”管理體系,全面加強對農機安全的監管
面對我縣農機安全監管的嚴峻形勢,我們沒有退路,只能迎難而上,只能在創新辦法、創新制度、創新機制上下功夫,只能在落實責任、落實人員、落實措施上做文章。具體說就是抓好“三個一”管理體系建設,全面加強縣、鄉政府對農機安全的監管。即建立健全機構,創建一支隊伍;建立健全制度,創建一套辦法;縣鄉村組聯動,創建一套機制。
第一,建立健全機構,創建一支隊伍。剛才,大會宣布成立的25個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就是各鄉鎮政府農機安全監管機構。一身兼兩職的農機安全監管員和農技員,就是鄉鎮政府農機安全監管隊伍。同時,各村(社區)的村主任、居委會主任、各村民小組的組長,也是農機監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里需要給大家強調指出的是,農機安全監管是一個復雜的對象,正象會跑的農機一樣,一會在公路上跑,一會又在田間跑,客觀上給農機安全監管帶來了復雜性。它不象大客車、大貨車,只在公路跑,單由交警管。而會跑的農機就不一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簡單地說,凡是在公路上作業的傳統概念的農用車,由交警大隊、中隊管;凡是在大田作業的農用機具由縣農機監理站管。傳統名子的“農用車”概念,自從《道交法》頒布以后不再使用,現在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就縣上這一級而言,在路上跑的由交警管,在地里跑的和不會跑的農機具都由縣農機監理站管。對應到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就不一樣了。不管是在路上跑的,還是在大田作業的,鄉鎮農機監管站都要管。村主任、組長也一樣,都得對其進行監管。這一點,請各位鄉鎮長、監管員都要弄明白。否則,還是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監管不到位。
第二,建立健全制度,創建一套辦法。這次會上,宣布了一系列制度。主要有:(一)《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交通安全工作規章》。(二)《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農機安全工作規章》。(三)《村組農機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制度》。(四)《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管理制度》。(五)《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職責》。(六)《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站工作人員職責》等,這些都是已出臺的重要制度。
所謂創建一套辦法,主要包括:(一)鄉鎮農機安監員,每人待后經過培訓持縣交警大隊授發的《鄉(鎮)農機交通安全監管證》。(二)鄉鎮農機監管員,對轄區違法違規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以及摩托車,具有違法違規現場記錄權。如實填寫《道路交通違法告知單》,并將《告知單》即時送達轄區交警中隊,由交警中隊對其違法行為做出處理。(三)村主任、居委會主任、組長、村民,對轄區違法違規農機業主行為具有報告權,報告給鄉鎮農機監管站,由鄉鎮農機監管員補錄《告知單》。鄉、村、組監管員以及社會他人對非本轄區的違法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具有舉報權。可向轄區監管站舉報,也可直接向交警大隊、中隊或縣農機監理站舉報。(四)建立全縣農機交通安全監管網。縣政府已決定在鄉鎮農機監管站、縣交警大隊、6個中隊、農機監理站計33個端點建立監管網,網站中心設在縣交警大隊。各鄉鎮配備“四位一體”(電話、傳真機、打印機、復印機)電話機,一臺電腦、一部數碼相機,專門服務農機監管,進行違法違規記錄、受理報告和舉報事項,實現網上監管處理,加大監管力度,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隨著監管工作的全面展開,縣交警大隊、縣農業局及縣農機監理站要不斷探索,不斷總結,不斷完善,豐富監管手段,完善監管辦法。
第三,縣鄉村組聯動,創建一套機制。創建一套機制,主要是指縣、鄉、村、組所有監管部門、單位和監管人員,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各項工作規章、各項工作制度、各項管理辦法,各盡其責,各盡其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縣、鄉、村、組農機監管責任臺帳。原來定在這次會上將監管臺帳予以行文下發,但由于少數鄉鎮未按期上報。這次會后繼續落實,隨后將以縣政府文件以鄉鎮為單位予以明確。(二)縣、鄉、站、村、組層層簽訂責任書。(三)縣交警大隊、縣農機監理站對鄉鎮農機監管站,縣農業局對縣農機監理站簽訂行業責任書。(四)縣交警大隊、縣農業局要定期不定期對鄉鎮進行檢查、指導和培訓。通過這些制度性措施,將方方面面的機構、人員、職責、責任捆在一起,推動方方面面都行動起來,都操這份心,都出這份力,形成上下左右齊抓共管的、有機聯系的聯動機制和工作格局。
三、切實加強領導,迅速將“三個創新”監管工作全面落到實處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精神,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所有農機車輛和農機具負有監管職責,鄉鎮長是鄉鎮第一責任人。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創建平安洛南,構建和諧洛南,實現突破發展的高度,強化責任意識,強化監管意識,強化創新意識,全面加強對農機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具體要求是:
一要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針。
二要牢固樹立關注安全、關愛生命意識。牢固樹立沒有安全就沒有穩定、沒有安全就沒有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和諧的意識。牢固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意識。切實將安全發展的執政理念落實到措施上,落實到行動上,落實到千家萬戶。
三要確保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高度負責、各方協調配合、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領導體系。切實做到思想認識上警鐘長嗚,制度保障上嚴密有效,技術支撐上堅強有力,監督檢查上嚴格細致,事故處理上嚴肅認真。
四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農機監管站的領導。對農機監管站的干部要保證專職專責專干專用,不得象以往一樣隨便拉用搞其他工作。對在外租房居住的農技站,一時搬進鄉鎮政府大院暫有困難的,但至少必須提供一間農機監管網辦公用房,積極解決其辦公經費的實際困難。今后農機監管下撥的專項經費不得擠占挪用。要關心、支持新成立的農機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