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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包括縣委各工作部門、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各群團機關、各派機關及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應與風險控制相結合,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實施綜合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具體管理,依法合理組織并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運輸工具、通用及專用設備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濟實體上繳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經批準將閑置資產用來興辦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上繳的利潤、承包費、管理費等收入;
(三)對外投資、合作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直接投資或利用單位資產與其他單位、自然人合作、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入;
(四)資產處置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經批準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資產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五)其他形式使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維護和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經營性用途,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
未經批準,不得將單位的國有資產用于出租、出借等經營性用途。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并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二)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四)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其他材料。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變更或終止國有資產經營性用途的,應向縣財政局申報備案,并辦理變更或終止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依法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對用于經營性用途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也應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應在處置之日起15日內足額上繳縣財政專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支出實行分類管理:
(一)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季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將收繳的經營性資產收益,用于安排繳款單位資產的維修、保養及管理等支出;
(二)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季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用于繳款單位資產的維修、保養、管理及補充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不足。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它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資產購置科學、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處置得當。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備標準,按規定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及產權變動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工作;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六)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利用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七)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九)負責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十)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的購置、處置事項;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組織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績效考核;
(八)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向其報告年度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的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建立土地、房屋、車輛及大型、貴重、精密儀器和設備的技術檔案管理;
(五)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八)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年度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為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部門完成。有關部門在財政部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完成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按時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備標準,應在綜合考慮人員定額、資產費用定額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前,行政事業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單位資產狀況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出租、出借等行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投資以及擔保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單位專利技術、科研成果、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保證資產的完好,定期進行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活動的監督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應逐步創造條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引起資產變動的,應制定資產處置方案,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轉讓、變賣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重要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批復內容及時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手續。
第六章資產收益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收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各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產權登記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評估和清查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的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九章資產信息管理和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定期更新有關數據,全面掌握行政事業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安排單位部門預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報送的統計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的購置、占有、使用、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產績效管理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采取多因素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應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按照“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方法、標準、指標和機制,真實反映和解析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效果,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理好行政事業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和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財政監督是指國家財政部門為保證財政分配活動的正常進行,在財政分配過程中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涉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收益及其他有關財政管理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監控、檢查、稽核、督促和反映。
會計誠信和財政監督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會計誠信是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財政監督是會計誠信的促進手段,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目標。
一、會計誠信是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監督是隨著經濟管理體制的變化,圍繞服務財政改革和財政管理這個中心,不斷得到加強、加以完善的,它從過去單一地對企業財務收支檢查,轉向對財政收支全過程實施監督,形成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財政內部監督是財政部門的自我監督,對財政各職能部門在財政資金分配過程中行使權力的制衡;財政外部監督主要是財政收入監督、財政支出監督、國有權益監督、會計監督等,其中會計監督包括對會計管理體系、單位會計行為、會計基礎工作、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監督和社會審計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可見會計誠信是財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目前會計誠信危機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少數會計人員會計職業道德敗壞,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故意偽造、變更、隱慝、毀損會計資料,以謀求個人利益;個別單位負責人缺乏誠信意識,出于部門或個人利益對會計人員施加壓力,產生會計造假行為。而產生會計誠信危機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制度自身的缺陷,如企業產權相對分離,經營者就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向所有者提供虛假信息;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懲處力度不夠,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護,失信者未受到嚴厲制裁,使造假者甘冒風險,從“失信”中撈取好處,致使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越來越普遍,嚴重地動搖了會計誠信的基礎。
會計誠信的缺失導致大量的會計信息失真,造成各項經濟指標失真,導致國家經濟政策與實際偏離,影響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對宏觀經濟的有效調控,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失真的會計信息也使信息使用者不能及時了解、有效利用會計信息,甚至誤入歧途,影響其合法權益;但虛假的會計信息也是一柄雙刃劍,虛假會計信息提供者雖獲得暫時利益,但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從安然、銀廣廈等會計造假事件中可得到警示。
財政部門作為會計行業的主要管理部門,對重建會計誠信、扭轉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負有義不容辭之職。這也是當前財政監督的首要任務。
二、財政監督是會計誠信的促進手段
財政監督通過有效地利用監控、檢查、稽核、督導活動所取得的成效和結果,特別是對違紀違規行為的制裁和公告,在社會上形成強大威懾力,起到警示和制約作用,對加強會計核算、強化財務管理、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推進誠信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全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已歷時6年,財政監督的成效日益顯現出來。但檢查結果反映,每年納入檢查的單位在會計基礎工作、會計行為規范、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法違規現象,會計信息質量整體質量不容樂觀。2003年財政部組織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對152戶企業2002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共查出152戶企業資產不實85.55億元,所有者權益不實41.38億元,利潤不實28.72億元,與往年相比,企業資產和利潤不實的金額有所下降。財政部門本著客觀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查單位下達了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單位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45名違法違規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并在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中,將抽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告,通過國內各大新聞媒體乃至海外媒體進行了廣泛報道。這樣不僅對違法、違規者形成了巨大的威懾力,使被查單位在檢查后能夠進一步加強會計管理工作,制定整改措施,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會計信息質量得到明顯改善,而且也使人們看到國家整頓會計秩序、打假治亂的決心,使全國廣大財會人員、單位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受到深刻的財經法紀教育,增強了遵紀守法意識,有利地促進了會計誠信建設。
三、建立起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目標
財政監督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財政監督使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權益及其他財政管理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建立良好的收入征管秩序、規范的財政資金分配秩序、良好的會計秩序,確保財政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加強對會計領域的監督,通過對各單位的會計行為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中介行為實施有效監督,督促各單位按照統一的法律和規則開展會計工作,監督中介機構規范、公正地執業,建立一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促進全社會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
要實現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這一重要目標,在財政監督方面,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一〉、進一步加大會計誠信的宣傳工作。會計誠信建設是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進行的整體誠信建設系統工程,這個工程不僅著眼于會計人員個體誠信品質的提高,而且立足于會計行業或會計市場整體誠信品質的提高。因此財政部門必須通過媒體宣傳、專題講座、舉辦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會計誠信的宣傳和報道,營造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讓人們普遍認識到會計誠信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及艱巨性,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通過全社會的不懈努力,來達到根治會計信息失真,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的目的。
〈二〉、將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關口前移,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行業整體業務素質。財政部門首先要把好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發放環節第一關,確保會計人員的起點素質,從源頭上杜絕那些缺乏會計職業道德、不符合從事會計工作條件的人員,鏟除會計信息失真的滋生土壤;其次要做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理論素質,盡可能地減少會計人員操作性、原理性的錯誤,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