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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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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管理辦法

    第1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調入或新聘護理人員近50名。但新進護理人員入院后,發現普遍存在專業知識參差不齊、操作技術不規范、應激能力低、綜合素質不高。因此,加強對新進護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及護理管理尤為迫切。

    1.2

    方法 (1)加強護理人員資源管理:合理分工,優化結構,科學配備護理人員是護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組織有效護理活動的主要保證[1]。護理部按照“二級乙等”醫院的標準,對各科護理人員從結構到數量進行科學配置,并安排素質好、有5年以上臨床經驗的護師進行帶教。(2)加強新進護理人員的培訓:護理部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終身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了新進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計劃、護理人員“三基”培訓計劃。規定新進護理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參加規范化培訓及繼續護理學教育。鼓勵她們通過不同的形式學習,爭取拿到高一級的學歷。并組織經驗交流會,安排“老”護師介紹工作學習經驗,以便提高新進護理人員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3)實行崗位培訓與考核:分批安排新進護理人員到上級醫院進修或短期培訓,同時狠抓護理操作技能的培訓。(4)規范護理記錄:護理部根據護理工作實際,按照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制訂了護理記錄單書寫規范及檢查標準。對護理記錄的書寫格式、記錄原則、內容要求做到詳細的規定。要求新進護理人員的護理記錄嚴格按規范進行書寫。(5)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護理操作常規,是防范護理缺陷的關鍵。因此,護理部根據各科存在的醫療安全隱患,結合醫院護理質量管理標準,健全護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項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從而達到了制度明確,操作規范,違制必究,進而把護理缺陷杜絕在萌芽狀態。(6)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增強責任感和慎獨意識:護理部1年2次組織新進護理人員進行安全意識和法制教育,同時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護理部安全隱患分析會,以便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從而使新進護理人員充分認識到護理職責的重要性。并自覺遵守醫護人員道德規范,營造一種強烈的職業安全氛圍[2]。(7)加強護理安全及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護理安全意識:對新進護理人員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2]和依法施護的觀念,組織新進護理人員經常學習《醫療事故防范與處理》、《護士管理辦法 》、《護理工作流程再造》及《護理管理與臨床護理技術規范》等護理安全管理的有關文件,使護理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讓新進護理人員懂得安全保證對病人來說是優先考慮的問題。提高對護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認識。讓新進護理人員知法、守法、依法、護法,為病人提供安全的護理。(8)規范護理過程,提高護理質量:護理部成立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加強基礎質控、環節質控和終末質控[3]。實行護士長夜查房、每月一次護理部行政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護理質量大檢查制度。護理部組織質控小組成員及全體護士長進行全院護理質量分析會,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同時,護理部每季度對病人進行滿意度調查,了解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平時不定期下科室進行考核、提問,以加強新進護理人員的責任性,防患于未然。 2 效果

    2.1 提高了新進護理人員專業理論和業務水平。通過有針對性、有計劃地對新進護理人員在職培訓,加速了新進護理人員的成長。2005年以來,本院對近年來新進護理人員進行了專科理論和25項護理技術操作與急救技能考核,結果合格率達90%。大部分護士熟練掌握電除顫、上呼吸機、心電監護、呼吸皮囊操作等搶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開設以來,搶救危重病人成功率達95%以上。掌握了護理記錄單的書寫標準及質量要求,使護理記錄單的缺陷明顯減少,書寫合格率達97%。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明顯提高。

    2.2 提高了新進護理人員的業務學習自覺性。通過嚴格規范的管理,每批調入、聘用的護理人員思想穩定、工作主動,學習積極性高漲,許多新進護理人員正在接受不同層次的繼續教育,為全院護理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夯實了基礎。

    2.3 促進了醫院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提高。幾年來,本院通過對新進護理人員培訓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礎扎實、技術過硬、操作熟練、服務態度優良的護理隊伍,病人對護理工作滿意率達97%以上,贏得了病人、醫生、社會各界的贊揚。2003年婦產科護理組被評為市級巾幗文明示范崗。2004年急診科護理組被評為市級巾幗文明示范崗。2005年骨科護理組被評為市級巾幗文明示范崗。2005年護理部被評為浦江縣女職工建功立業標兵崗。同年11月順利通過“二級乙等”醫院的評審。近兩年來,全院業務總收入亦有所增長。取得了社會、經濟效率雙豐收。

    參考文獻

    1 林菊英.醫院護理管理學.北京:光明日報社出版社,1990. 38.

    第2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商業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者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第四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六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城建(規劃)、環保、交通、公安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必須以城市規劃為依據,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工商、城建部門依法監督實施。

    在戶外廣告總體設置規劃制定以前,為適應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的窗口地區和主干道的戶外廣告設置先行規劃。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的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戶外廣告張貼欄,用于張貼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張貼欄啟用前應當確定日常清理、維護單位。

    第十條建造用于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經城建(規劃)或交通(路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利用經批準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戶外廣告的,或者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媒體戶外廣告的,經營者或者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工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涉及城市規劃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城建(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定點,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三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或者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市容部門、公安部門或者交通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者的資格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的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城建(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與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工商、城建、市容、公安等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各審批部門在接到經營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和資料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濫用法定的獨占地位,使其所屬或者指定的廣告經營者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七條市政等社會公共場地、設施用作戶外廣告媒體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確定戶外廣告經營者。使用權轉讓的收入必須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戶外廣告經營者收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以外的費用。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筑物占用費的收取標準,當事人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控制幅度內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章設置準則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設置規劃的規定,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位置,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必須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條核定在統一設置的張貼欄上的戶外廣告,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撕毀或者覆蓋。

    嚴禁在戶外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市政公共設施、郵電通訊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社區圍墻以及居民住宅樓等設施和場所涂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應當規范準確。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并負責保潔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不斷提高設計、制作水平。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戶外廣告。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媒體空置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代之以公益廣告。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應當予以裝飾或遮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之前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

    (二)車站站牌、街道路標;

    (三)國家機關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四)法律、法規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和范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建造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或者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符合批準內容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經過規劃前置審批而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或者不按批準的規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無《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寫、張貼者承擔清除費用。經處罰后再次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市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

    設置的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法定的獨占地位,妨害戶外廣告經營者公平競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江蘇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由于設置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3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服務行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洗染、美容保健、體育健身、沐浴、攝影擴印等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衛生、貿易、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對實行環保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項目,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告知承諾制實施的具體范圍及方式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手續或者未執行告知承諾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六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與居住樓相鄰接的樓層。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第七條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筑物集中區域15米范圍內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

    第八條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前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無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

    (二)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九條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的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進行試營業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自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使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類等高污染燃料。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務項目,以煤炭、油類等為燃料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產生油煙、惡臭的服務項目,其經營者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惡臭的污染防治設施,油煙、惡臭經處理后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油煙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上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及相關設施;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煙排氣筒應高于建筑物最高點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點;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煙排氣筒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加裝或者改裝。

    第十二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油煙排氣設施的正常使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

    (一)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

    (三)不能提供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或維護保養記錄不全的。

    第十三條服務項目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四條服務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設置規范化的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污水管網納管標準。

    在無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區域內興辦產生污水的服務項目,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妥善收集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以下簡稱廢棄食用油脂),并交由取得營業執照的專業處置單位集中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的活動。

    第十六條服務項目產生的餐廚垃圾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攝影擴印等服務業產生的廢顯影、定影液等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和傾倒。

    第十八條服務項目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服務項目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其經營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噪聲影響,不得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

    第十九條禁止在服務項目經營活動中使用下列產品:

    (一)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包裝袋;

    (二)含磷洗滌劑。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在商業區人行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

    確需在街道兩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其安裝架底距地面的距離應當大于2米,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的,不得少于1.9米;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須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門窗等敏感點。

    第二十一條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方式,在經營活動中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對服務項目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本市餐飲服務項目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服務項目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興辦服務項目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已經投入營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人、借用人將其物業用于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新開辦服務項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設置、加裝、改裝污染防治設施的;

    (二)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油煙的;

    (三)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正常使用油煙排氣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未經隔油、過濾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傾倒或交由非專業處置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空調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音響設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合理發放**省地方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個人的勞動保護用品,做好勞保用品的供應、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正式員工與聘用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正常工作環境中獲得安全與健康所必須提供的防護性輔助措施。勞動保護主要通過為員工提供必需勞保用品的途徑來實現。不同的工作環境領取不同的勞保用品。

    第四條

    根據公司建設管理的特點,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采取“量入為出、控制費用、物款兼施、集中采購”的方法。

    第五條

    勞保用品的主辦部門是公司辦公室。辦公室負責編制年度計劃,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集中采購(或按物折價,統一造表),按季發放。

    第二章

    勞保用品的采購與發放

    第六條

    費用來源:

    公司提取的福利基金;聘用員工月工資的5%。

    第七條

    日常勞動保護用品采用以錢代物方式發放給個人,其標準為30元/人月。

    第八條

    項目部人員到工程現場所需的部分特殊勞保用品,如安全帽等,根據實際需要,由項目部負責人報辦公室,辦公室匯總造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質量安全部統一購買發放。

    第九條

    部分特殊勞保用品以使用年限和勞保用品實際價格,采用以錢代物方式發放給個人。

    第三章

    勞保用品使用說明

    第十條

    勞動保護用品要嚴格按員工的實際崗位發放。

    第十一條

    員工兼做多項工作時,可按其所從事的主要工作崗位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對于特殊勞保品可以備用。

    第十二條

    各崗位勞保用品使用年限是指領用和使用勞保用品的實際時間。員工脫產學習、病休、調離工作崗位或臨時抽調做其它工作等,連續在三個月以上,其勞保用品的使用年限應順延或停發。

    第十三條

    經常到工程現場的員工(指占該工程總天數的80%以上),按附件1中項目部的標準發放勞保用品。

    第十四條

    為了加強對勞保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功能,對使用年限較長、商品價格較高的特殊勞保用品,如若發生丟失或損壞,視情況按勞保用品原價的50%-80%予以賠償,或折價處理給本人。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頒布的《**省地方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陜電建司發[1994]第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員工個人勞保用品標準

    發放周期(年)

    品種

    崗位類別

    司機

    項目部

    公司

    毛巾(條)

    6

    6

    6

    肥皂(條)

    4

    4

    1

    線手套(雙)

    4

    4

    衛生紙(包)

    6

    6

    6

    (特)護目鏡(付)

    0.5

    (特)雨衣(件)

    0.5

    (特)雨鞋(雙)

    0.5

    0.5

    (特)棉大衣(件)

    0.5

    (特)防寒帽(頂)

    0.5

    (特)防寒鞋(雙)

    0.5

    (特)防寒手套(雙)

    0.5

    (特)安全帽(頂)

    **省地方電力建設有限公司

    勞動保護工作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履行**省地方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會在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群眾監督參與”職責,進一步規范和推動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員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公司根據《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勞動保護工作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公司工會主席對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質量安全部負直接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與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員工群眾的意見建議和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匯報,研究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三)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促進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應當實行建檔備查,發放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跟蹤督促企業整改;對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參加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對不符合“三同時”規定的,向有關方面提出存在問題及解決的建議。對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不予簽字。

    (五)按照國家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指導公司工會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勞動保護活動,總結推廣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先進經驗。

    (七)在評選先進和勞動模范中,對發生重特大死亡事故部門和負有責任的個人,提出意見,落實一票否決權。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四條

    監督和配合行政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組織關于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標準。

    第五條

    參與制定公司實際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目標、計劃,并督促付諸實施。

    第六條

    制訂年度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計劃和措施,每季度一次檢查實施情況,安排下季度工作。

    第七條

    參與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并組織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對本公司勞動保護狀況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按要求對事故隱患填寫“事故隱患通知書”,

    督促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第八條

    參與安全生產例會和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會議,代表員工提出保障員工安全和健康的意見。

    第九條

    收集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職代會提案和員工的意見、建議,按規定程序落實處理,重大問題列入職代會議程,作出相應決議,并督促執行。督促集體、勞動合同中勞動保護條款的執行落實。對沒有勞動保護條款的經濟承包方案應提出補充和完善的監督意見、條款的執行落實。對沒有勞動保護條款的經濟承包方案應提出補充和完善的監督意見。

    第十條

    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設施及安全工器具存在的問題出具意見和建議;對未完成勞動保護項目施工的工程,提出不能驗收的意見;對隨意削減勞動保護施工項目的情況,提出意見,必要時報上級工會、工程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參加員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和危害原因,總結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實施,代表員工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報上級工會。

    第十二條

    組織、開展安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和競賽活動。

    第十三條

    督促按規定時間,定期對員工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測,對高空、帶電作業以及其它職業危害超國家規定標準的場所,應督促和協助行政予以治理達標,對一時難以達標的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各種安全設備的可靠投用;結合勞動條件分級工作,聽取員工意見,了解實際情況,制定和調整從事高空、帶電作業員工的防護用品等標準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督促和協助對員工特別是特殊工種和女員工按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參與勞動鑒定工作,對傷殘等職業病員工,督促和協助及時做好康復、治療、療養工作,按規定落實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會同女員工委員會,做好女員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督促貫徹國家有關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制止超體能工作,限期加班加點。對必要的加班加點,督促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督促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經費,按規定在生產工作現場設置可靠充足的勞動保護設施。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和發放,對不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應要求有關方面予以完善、補充或更換。

    第十八條

    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并督促做好員工、外包工臨時工安全培訓,督促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定期研究分析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比和表彰獎勵,建立勞動保護工作的檔案、臺帳,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頒布的《**省地方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勞動保護工作管理辦法》(陜電建司發[1994]第08號)同時廢止。

    **省地方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辦公室

    第5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是指對人體健康、周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響(包括潛在影響)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煙霧、惡臭、熱污染、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噪聲、震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設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區域開發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設備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環境影響的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四條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無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對產生的污染,國內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五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必須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六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審或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

    (二)負責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

    (三)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和施工過程的監督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負責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凡進行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對能在環境或者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同類型的污染物必須同時進行治理。

    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其他類型的污染物,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

    第八條在下列地區范圍內,不準新建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療養區;

    (二)自然保護區、蔬菜保護區;

    (三)飲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的衛生防護帶內;

    (四)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

    第九條在下列保護區范圍內,不準新建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一)黃浦江上游準水源保護區;

    (二)崇明島北岸縱深5公里陸域范圍內。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在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完成。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工藝流程、預期效果;

    (四)對建設項目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六)綠化設計、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的概算等。

    第十二條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項目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況,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須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也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在編制設計任務書階段,由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三條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權限的分工:

    (一)投資總額超過3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等,經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預審后,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二)前項規定數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預審后,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三)引進的建設項目,按上述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須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一)跨越區、縣界限的建設項目;

    (二)在水源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應當相應修改已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的建設項目,超過18個月上級部門仍未批準立項的,須按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核,須在自報告送達1個月內作出答復或者簽署具體意見。逾期不答復,可視上報方案已被確認。

    第十七條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并按照證書中規定的評價范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地點的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開展評價工作。在正式開展評價工作之前,編制的評價方案、提要或者編寫的評價大綱需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必須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包括評價報告書、技術評審費用),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工作量確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高評價費用,并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工作費用明細表。

    環境影響評價(包括技術評審)費用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支付;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墊付,從工程總投資中列支。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可由建設單位會同承擔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單位共同填寫,也可會同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共同填寫。

    第二十一條報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須附有: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正本)按三分之一比例的縮印件;

    (二)注明承擔建設項目評價單位的名稱、證書號碼、業務范圍,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經批準的評價大綱;

    (四)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的預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完成環境保護設施施工圖后,建設單位必須填報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同意,并取得《*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以下簡稱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后,向建筑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執照。

    建設單位自接到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領到建筑管理部門的建筑執照的,該審核通知單作廢,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環境保護“三同時”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門可在建設過程中就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步建設進度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轉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試生產或者試運轉報告,經環境保護部門核實后,方能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轉。

    建設項目在正式生產或者運轉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經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督測站進行污染因子監測和環境保護部門核實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審核手續的,責令補辦審核手續,對建設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強行投產或者使用的,可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補辦審核手續;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轉不合格強行投產的,除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外,并限期改進;對環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可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的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填寫)單位,如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結論錯誤,造成環境污染的,沒收其評價所得,并可處以評價所得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吊銷其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

    (四)評價單位超出評價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或者無證承接評價業務的,其所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視為無效,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轉期間,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可按規定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建設項目超過規定的試生產或者試運轉期限排放污染物仍達不到標準的,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責令通過整改具備試生產條件,并須經環保部門核實后,才能再次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轉。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排放污染物,必須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交排放污染物申請,如實填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方式、數量和濃度,經審核批準并取得排污登記證件后,方能生產或者營業。排污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

    第6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實驗室開放; 管理; 問題; 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 R446[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11-306-01

    實驗室開放是實驗教學的組成部分,是促進實驗教學改革的重要手段。實驗室的開放有助于調動和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學生對學習的興趣,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能里,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實施實驗室對外開放,可以充分利用實驗室的各種資源,有助于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

    1 實施過程 為了確保學生能夠在有組織有紀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進實驗室練習,我們制定了一整套關于實驗室課外開放的制度及管理辦法,比如實驗室開放管理制度、預約制度、課外開放記錄等。由于學生較多,要練習沒有秩序是不行的,因此學生在準備練習的前一兩天,需到實驗室找輔導老師進行預約,約定時間和練習房間,并在約定的時間進行自由練習。

    2 實驗室開放的效果 從09年護理演練室開放至今,效果還是很好的。比如實驗室未開放以前,所有的護理操作學生只能在上課時間練習,而上課的時間也包括了老師做示教的時間,因此學生們的練習時間最多只有三分之二,這對于好學的同學來說,時間遠遠滿足不了他們的求知欲。練習時間少,操作就相對不熟練。而自從實驗室開放以來,學生們在課堂上沒練完或沒練好的技能操作,在課下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再加固練習,這樣一來,就大大提高了同學們的動手操作能力,同時,學校的實習單位也普遍反映了我系的實習同學動手操作能力特別強。很明顯,實驗室的開放給學生們帶來的收益還是很大的。

    3 實驗室開放中存在的問題

    3.1 實驗室安全及衛生問題 由于實驗室開放都是在課余時間或周末,老師相對較少,同學們做不到像上課一樣自覺遵守紀律,大都來去自如,大聲喧嘩,練習完走時不打掃實驗室衛生,更甚者走時窗戶、燈也不關,實驗室門也不鎖就走了,這就給實驗室的安全帶來了很大的隱患。

    3.2 實驗設備及消耗品管理問題 學生練習就得用到實驗設備和消耗品。某些實驗設備經過上課、課外開放等同學們無數次使用后,就大大的提高設備的損壞機率,例如鼻飼和導尿操作,長期反復的插管就容易導致模型損壞,這樣就有可能影響到正常的教學工作。另外很多操作要用到棉簽、紗布、膠布、消毒液等消耗品,并且消耗量過大,存在著一定的浪費現象。消耗品的領取、回收、整理、等工作頻繁且繁瑣,又大大增加了實驗室管理員的工作量。

    3.3 老師不能及時給予學生指導 實驗室的開放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實驗室管理員的工作量,占用了老師一定的休息時間,致使老師們工作效率降低;加上開放練都在課余時間或周末,學生在練習中得不到老師的及時指導,遇到問題不能夠及時解決。

    第7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版權管理信息有兩種基本分類方法。依管理權利的不同種類劃分,可分為著作權管理信息和鄰接權管理信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2條第2款規定,版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項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復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眾進行傳播時出現;[1]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第19條第2款規定,鄰接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鄰接權主體(如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鄰接權保護對象(如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等)或對鄰接權保護對象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使用鄰接權保護對象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信息均附于鄰接權保護對象的復制品上或在這些保護對象向公眾提供時出現。[2]依版權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態劃分,又可分為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和版權管理非電子信息兩類。前者又稱為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應用于網絡環境;后者又稱為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體現為文字編碼,主要應用于非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管理。我國著作權立法規范的版權管理信息僅指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決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協調網絡環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關系。

    版權管理信息源于傳統著作權制度下的著作權標識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內容是,法律允許權利人對作品加注著作權標記,以向公眾表彰著作權主體權利存在及權利狀態。其立法體例分為自愿和強制兩種。大陸法系國家和主要的版權保護公約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產生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不取決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續和完成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規則(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權公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并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4]英美法系國家曾實行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但隨著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加入伯爾尼公約,[5]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逐漸被自愿標識制度所取代。我國著作權立法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沒有著作權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在新修訂《著作權法》之前也無版權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規范,只是在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出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觀上也具有標示權利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這些信息甚至還具有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價值,但這些信息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區別:首先,標示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處非法出版物、制止倒賣書號、版號、制裁盜版活動,信息標示也是出版者的義務,而非出版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其次,這些信息絕大多數都是非電子形式出現的。

    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關系十分密切,電子簽名、電子手印等技術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權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它們被嵌在電子文擋里,隨同文件一起來到用戶。它們不僅能夠標示版權權利人,按預定條件許可用戶使用,而且能夠查找侵權行為,監控用戶的使用,能起到保護版權人或鄰接權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作用。

    二、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立法

    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授權關系往往通過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可依據大量的版權管理信息尋找著作權人或有關權利人,并代為處理授權許可和著作權轉讓事宜。所以,傳統的版權管理信息僅具有確認作品權利和公示權利狀態的功能、并不具備授權功能。而網絡改變了這一切。網絡傳播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速度快,網上資料會隨著時間變遷而發生變動,甚至完全消失,人們利用網上資料多有不便,尋找權利人授權更為困難。因此,著作權電子商務應運而生。與之相隨,在實務中,國際上協助處理著作權人權益并具有授權功能的電子著作權版權管理系統在全球逐漸產生,如美國的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國的作者授權及收費協會(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歐洲的非常廣泛權利信息資訊(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權信息服務機構(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為了保證網上電子交易系統能夠正常運轉,網上標示權利人、許可條件等的信息必須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別有用心的人改換了版權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權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僅會導致損害版權或鄰接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直接大量產生,而且還會使上當受騙的用戶對電子授權系統失去信心,從而損害網上版權交易的發展。因此,保護電子形式的版權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國1992年《家用錄音法》和1995年的《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規定了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但其范圍僅限于數字化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美國是電子信息產業強國,從1993年開始克林頓總統任命并組建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國際信息基礎設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簡稱知識產權白皮書或百皮書),闡述了信息時代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白皮書則建議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普遍地適用于各類保護客體。除美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互聯網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版權管理信息、技術保護措施及其他問題都相當重視,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規紛紛出臺,如俄羅斯《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1995年)、日本《著作權審議會多媒體小委員會工作

    小組研究過程報告》(1995年)、歐洲共同體《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綠皮書》(1995年)、德國《信息社會和通信服務規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互聯網絡管理法規》(1996年)等等。這些政策法規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沒有涉及,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護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為了協調各國網絡時代的版權立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密切關注網絡發展對傳統版權法的影響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對策。世界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向1996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提交的實質性建議受到美國白皮書的重要影響。經過認真的磋商和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都專門規定了權利信息的保護條款。WCT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版權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WPPT第19條第2款對有關鄰接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也作了上述類似規定。WCT和WPPT為各國在網絡環境下重建版權和鄰接權管理規則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機,許多國家和地區在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紛紛予以吸收和借鑒。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早援用WCT規范版權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IV部科技措施與一般條文中—版權管理資料第274條規定了就干擾版權管理資料的不合理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作為新增加的《版權法》第1202節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免責事由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規定外,我國早期著作權立法沒有版權管理信息保護的任何規定,但WCT和WPPT的通過及各國著作權法相應修正也引起了我國學術界和法院系統的密切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4項對”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權威解釋,[11]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行為屬于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為認定和制裁故意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過于原則,與我國香港地區或美國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免責事由等具體規定,因而我國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規范網絡版權,其中包括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規定的行政法規。

    三、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的規定,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這里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在WCT和WPPT的相關規定及各國立法中,均未明確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否采取版權管理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問題。鑒于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和管理著作權或鄰接權,并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被授權后,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主張權利、簽訂合同以及獨立參加訴訟、仲載活動,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應是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的合法主體。未經權利人及其授權主體許可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表明了侵權行為人違背權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刪改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將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縱這種后果的產生。與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確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美國DMCA法案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消除或變造版權管理信息的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如1201條(a)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狀態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誘、促使、方便、掩匿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或(2)發行和為發行而輸入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如果廣播電臺和有線電視網去除或者改動版權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誘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權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刪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WCT和WPPT以及其他國家版權立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方面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較窄,只包括刪除或者改變兩種行為。而WCT第12條第1款第(ii)項、WPPT第19條第7款第(ii)項以及美國DMCA法案均規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應包括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復制品或鄰接權保護對象及其復制品。這表明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未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未經許可故意刪改的版權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則不得以侵權論處。如美國DMCA法案:聯邦、州或州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正執法、調查以及其他政府行為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處理屬于合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免責條款的規定,亟待通過立法完善。

    在認定刪改版權管理信息侵權行為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刪改版權管理信息從性質上講僅是一種故意引誘、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鄰接權的間接侵權行為,但這種間接侵權行為可以獨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后才作侵權認定;二是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并不構成一種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其實質仍然是類似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那樣維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種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國著作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會產生一種獨立于著作權和鄰接權之外的“管理信息權”。正如有學者指出:傳統的非電子版權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變,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發覺并且被追究責任。而在電子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中則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變后不容易被人發現,甚至會出現真假難辯、真偽顛倒的情況。作品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變,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僅是表面現象,其實質是通過這種禁止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14]三是是否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措施是權利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能將其作為版權或鄰接權受保護的前提,否則就構成對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違反。

    「參考文獻

    [1][2][9]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C].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66;397—398;365.

    [3][4][7]郭潔。著作權版權管理信息保護與著作權立法。[J].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C].2002(2)。

    [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爾尼公約共有15個成員國。英國于1887年,美國于1989年,澳大利亞于1928年加入該公約。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6][8]薛虹。因特網上的版權及有關權保護。[J].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1卷)[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50—151;153

    [10][12]張玉瑞?;ヂ摼W上知識產權—訴訟與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鑒于該司法解釋第9條的內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所涵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廢止了該司法解釋第9條。

    第8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批準、、修訂,以及宣傳、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結合應急管理實際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的要求。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部門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本級,下同)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以下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啟動或實施的協調和監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指導和協調工作。

    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當由其制定機關或者單位負責。

    第六條 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規定;

    (二)保持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程序簡明;

    (五)責任落實,分工明確;

    (六)內容完整,信息準確;

    (七)文字簡潔規范,通俗易懂。

    第七條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用信息化、數字化等先進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水平。

    第八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或者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相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負責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分析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情況,分析本地區及周邊地區應急資源分布和具備的應急能力情況。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和適用范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各相關部門職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具體應急預案內容。

    第十四條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危險源、危險區域、應急資源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和應急預案數字化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三章 應急預案批準與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實施應急預案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八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省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意見后,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并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送審或報批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簡要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在湘單位、省屬企業、省內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有關國家秘密及密級的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議通過、批準后生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應急預案應當印發到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涉及保密的,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應急預案封面應當標示其名稱、制定機關或者單位、版本標識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簡明操作手冊,并印發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定期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定期修訂應急預案時應當在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后,按照制定程序重新進行編制、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八條 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書面通知應急預案的適時修訂情況。收到修訂通知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更新。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者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修訂建議。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對有關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沒有按要求定期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的內容進行宣傳、普及和培訓。

    應急預案宣傳、普及和培訓應當深入到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

    應急預案中涉及群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當作為宣傳、普及和培訓活動的重點。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制作并提供有關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和培訓材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培訓。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演練指南,指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合理安排各級各類演練活動。

    第三十七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向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報送應急演練評估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9篇:護理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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