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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經濟政策手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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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經濟政策手段

    第1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一項中長期的戰略任務,又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和內在要求之一,是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和質量,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政綱領和政治理念的重要任務。一方面,現代社會是經濟社會,市場機制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力量,另一方面,環境問題本質上是發展方式、經濟結構和消費模式問題,制約資源節約、影響環境友好的制度環境和個人行為中的絕大部分也是存在和產生于經濟系統中,因而可以說,構建環境友好的國民經濟體系,是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最核心任務。而環境經濟政策作為環境政策與經濟政策結合點、全面協調發展與保護關系切入點、規范和樹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各主體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行為的有力準則和長效機制,其建立和完善又是構建環境友好的國民經濟體系的最主要任務。據此,本文以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為研究對象,對其研究、制定和實施的進展以及存在問題進行了梳理,結合新時期、新階段構建環境友好的國民經濟體系賦予的新要求、新任務,對環境經濟政策體系下一階段研究和制定的重要內容提出了建議。

    環境經濟政策研究制定的進展和存在問題

    環境系統對人類經濟社會系統提供的服務的公共品特性和長期性是自然資源過快損耗和環境污染的基本原因,歷史上的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都未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環境經濟政策的設計使用正是針對上述基本原因,以內化環境成本為原則,力圖通過政府規制和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通過經濟激勵使市場主體的行為向有利于環境改善的方向轉變,并建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資源環境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具體來講,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根據環境經濟學原理,利用價格、稅收、信貸、投資、微觀刺激和宏觀經濟調節等經濟杠桿,調節或影響有關利益相關者的行為,而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組合。

    “十一五”時期,基于構建兩型社會的要求,環境經濟綜合決策機制受到了有關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均出臺了大量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集中在環境財政政策、環境稅費政策、環境資源定價政策、綠色金融政策、綠色貿易政策、排污權交易政策、生態補償政策、行業類環境經濟政策等方面。經過政策實踐,環境經濟政策有力地促進了重點行業的節能減排,保障了“十一五”環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利用市場手段促進污染減排、防范環境風險、維護群眾利益的新機制初步形成,政策成效初步顯現。但是,應該看到,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應用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

    第一,環境經濟政策研究制定過程中若干關鍵性的理論問題仍有待明確。

    一是對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本身的定位和建設的目標與任務仍未明確。首先,應主要通過環境經濟政策來解決的環境問題不明確。環境問題是多維度、多角度的問題,我國需要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非常多,包括常規污染物減排、重金屬、持久有機污染物、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問題,哪些應該主要或輔以通過環境經濟政策這種“內在約束、低成本”的政策手段來解決,尚不明確。其次,環境經濟政策在環境政策體系中的定位和作用不明確。環境經濟政策與環境行政、法制和技術政策共同組成環境政策體系,雖然從世界各國環境政策發展的潮流來看,均是向規制工具和經濟手段并存的方向發展,但是,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濟手段仍舊只是作為直接管制的補充而形成所謂“混合”模式,并不能代替直接管理類手段。因而,環境經濟政策究竟應該在哪些領域發展到何種程度,其目標不明確。應該說,不同的環境問題有不同的產生原因和發生發展機制,不同的環境政策有不同的前置條件、運行機制和適用范圍,因而,環境經濟政策應該有針對性地解決哪些污染主體、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產生的何種污染行為和環境問題,與環境行政、法制和技術政策如何分工協同,是一個奠定環境經濟政策定位、指明環境經濟政策建設目標和任務的重大研究課題。

    二是對環境經濟政策的政策作用客體缺乏深入分析。企業是一個國家的經濟主體,也是制造污染的主要源頭,是環境經濟政策作用的最主要的政策客體,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圖1),政府與企業在環境管理上的態度經歷了一個從不信任、管制到信任、支持和消極、抵觸到積極、主動的過程,這種變化直接影響著環境管理政策工具的選擇。而由于我國區域發展水平差異明顯,又因存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規模的企業,所以導致企業對政府的環境管制同時存在著“抵觸、跟進、積極和主動”的不同態度,而現有的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多將企業視為有“抵觸”的敵人,未能有效分化從而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影響了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三是對環境經濟政策的作用機理、協同機制缺乏深入研究。以綠色金融政策為例,其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創投、綠色證券和公眾(投資者)監督等

    四條途徑對企業的環境守法、淘汰落后產能和產品和工藝創新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的環保績效(圖2)。而其他環境經濟政策缺乏類似長邏輯鏈的作用機理和關鍵節點的多種環境經濟政策協同作用效果的分析。上述三方面問題,是制約環境經濟政策形成有機整體和系統體系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環境經濟政策在若干基本制度和關鍵領域上尚未取得制度性突破。

    一是現有環境經濟政策種類雖然豐富,但多是基于政策工具的易得性和易用性構建和開發的,制約和影響我國資源環境問題的若干關鍵領域和制度尚未突破。例如,全面反映資源開發、環境破壞和安全生產成本的重要資源全成本定價機制,反映污染治理及損害以及生態恢復成本的排污收費體系等重要基礎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尚未建立,這就產生了扭曲的價格信號,使得企業缺乏治理污染的內在動力,忽視環境保護、偷排漏排的現象普遍。

    二是一些由于格式差異造成的、制約環境政策與經濟政策融合的關鍵制度尚未破除。以綠色貿易為例,基于產品口徑的稅則號(商品編碼)系統是整個貿易體系的根基,而雖然確有部分應該全部予以淘汰或限制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稅號),但是,從環保角度來講,更多地是應該鼓勵清潔生產工藝生產的產品出口、限制重污染工藝生產的產品出口,如此一來,環保層面的基于工藝口徑的政策需求就與外貿管理上基于產品口徑的政策供給間產生了差異和障礙,影響了相關政策的研究制定。可以說,目前的多項環境經濟政策,只是基于工具的易得易用性向相關經濟管理政策中添加了些許環保元素,遠未達到將環保內化成相關經濟政策研究制定的主要目標之一、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與經濟管理體系融合的目的。#p#分頁標題#e#

    第三,環境經濟政策在研究、制定和應用的實踐中也有若干關鍵技術性問題未得到解決。

    一是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環境經濟政策種類少、作用小。綠色貿易、綠色金融、綠色信貸等能夠有效促進先進生產力跨越式發展的環境經濟政策受重視不夠、研究不深、實踐不廣。目前上述政策的應用基本僅停留在通過限制落后來倒逼污染治理和環保升級上,而對能夠通過環保優化發展的鼓勵先導類的貿易、信貸和金融的環境經濟政策研究和應用還非常少。

    二是對環境經濟政策的政策效益的評估尚待深入。區別于傳統的直接管制類政策,環境經濟政策的作用對象界限不清晰、作用機理復雜、政策協同運用多,導致其政策效益較難評估。具體體現在:首先,缺乏對部分環境經濟政策環境效益的評估,比如綠色信貸政策,對其效果的評述僅局限于“4萬余條環境違法信息、7000余條項目環評審批驗收信息進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其次,缺乏對大部分環境經濟政策經濟效益的評估,各項環境經濟政策減少了多少污染、減少了多少資源消耗等資源環境效益,相對來說較好估算,但是,其具體減輕了多少環境代價、取得了多少的經濟效益、相對備選的直接管制類政策的成本效益究竟如何,這些研究較少;再次,對環境經濟政策效益的定量化評估,整體上進展緩慢。

    第四,一些重要的配套措施尚未建立。例如,一些重要環境經濟政策缺乏法律法規支撐。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生態補償和環境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尚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依據。這些政策在試點后的全面推行將面臨著法律障礙。

    新形勢對環境經濟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第一,新時期的資源環境新問題給環境經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務。

    一是我國目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靠投資和出口來拉動經濟的增長模式所帶來的資源環境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我國形成了“低成本、低技術、低價格、低利潤、低端市場”、“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靠投資和出口來拉動經濟的增長模式,產生了資源透支、產能過剩、排放過量、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如2009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占全球的8.5%,而消耗的鋼材占46%、煤炭占45%、水泥占48%、油氣占10%,電力、鋼鐵、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輕工、紡織等8個行業單位產品能耗平均比世界先進水平高47%。2010年,我國分別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551.7、264.4、2267.8和2273.6萬噸,均居世界最前列,大大超過了環境容量和自凈能力。二是伴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人民消費水平的提高,出現了一系列以資源的大量消費和廢棄為特征的城市生活型環境新問題。如2011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25億輛,排放各種大氣污染物近6000萬噸;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退化,東部地區城市細顆粒物污染嚴重,部分地區出現臭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汞等新型大氣污染問題,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城市灰霾天氣頻率普遍提高,廣州、深圳、上海、南京、蘇州、天津灰霾天數接近全年的30%~50%。隨著電子產品更新換代速度的加快,電子垃圾的產生速度進一步加快,我國現在每年至少產生電子垃圾230萬噸,僅次于美國位于世界第二,電子垃圾中含有鉛、鎘、砷、汞、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聯苯等幾百種物質,其中50%對人體有害。表面活性劑壬基酚(NPE)和表面防污劑全氟辛烷磺酸鹽(PFOS)等具有遺傳毒性、雄性生殖毒性和內分泌干擾作用的新興污染物污染范圍越來越廣、污染程度也在加重。

    第二,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新問題給環境經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務。

    一是環境經濟政策應著力抹平我國區域、城鄉和群體間的差距,促進和提升社會發展的公平性。一方面,基本的環境是一種公共產品,但目前我國環境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不充足、城鄉不均衡、區域不協調現象較為嚴重,另一方面,隨著收入水平的增加、環境需求的提升,人們對環境污染的容忍度在降低、對環境污染的敏感性在增強,環境問題直接影響著發展的進程和發展的環境,該階段資源環境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很有可能引發諸多社會矛盾。就環保政策來講,需要通過環境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著力縮小環境基本公共服務水平與人民群眾新期待的差距,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通過前瞻性的、主動性的戰略調整,可通過資源環境問題的解決協助降低各類矛盾的峰值水平,促使各類矛盾水平提前下降、提前緩和,保障發展的進程、穩定發展的環境。

    二是環境經濟政策應著力激發社會創新潛力、推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高度融合,促進和提高社會發展的效率。我國目前已成為“中上等收入”國家,進入了由中等收入國家向中等發達國家邁進的重要爬坡過坎期,該階段會逐漸失去在勞動密集行業的比較優勢,必須努力提高人力資本、加強創新、不斷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改進增長質量、提高生產效率,以實現新的增長。波特假說指出,環境管制可以激勵企業進行生態創新,并進而建立競爭優勢。因而,應著力通過適當、有節奏、有重點的環境經濟政策加強環境規制,促進企業開展生態創新,提高國家競爭力。

    環境經濟政策研究制定的下一步重點工作建議

    第一,設計和構建環境友好的國民經濟體系的框架。

    一是在經濟領域和非經濟領域同時推動環境友好國民經濟體系建設。在經濟領域,推廣和鼓勵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采購;在非經濟領域推廣和建設綠色社區、綠色交通和綠色設施;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建立和完善綠色制度、綠色激勵機制,樹立綠色文化和綠色理念。二是在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同時推動環境友好國民經濟體系建設。在生產領域,建設綠色產業(包含綠色工業、綠色農業、綠色服務業),研發和推廣綠色設計、綠色技術、綠色投融資機制等,并進一步鼓勵節能和新能源開發、鼓勵治理污染減少排放,并鼓勵資源循環再利用;在消費領域鼓勵綠色消費,倡導綠色行為。如圖3。

    第二,明確環境經濟政策的定位和建設目標。

    研究明確環境經濟政策所應著力解決的哪些污染主體、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產生的何種污染行為和環境問題,及其與環境行政、法制和技術政策如何分工協同;明確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第三,推動環境制度和政策體系與關鍵基本的經濟制度和政策體系相融合。

    推進環境與經濟的融合,其關鍵一點就是環境制度和政策體系與經濟制度和政策體系的融合,而環境經濟政策體系作為融合的連接點,是最為關鍵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不是一個脫離現有的環境政策體系和經濟政策體系的純新構建的政策體系,而是現有的環境科學技術體系和環境管理政策體系與已有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相融合、相結合發揮合力的一個結合體的政策體系。因而,在純新建立政策體系和融入現有經濟政策體系中時,必須考慮與其銜接。#p#分頁標題#e#

    一是實行自然資源資產化管理。明確環境資源及其產品的各種權屬關系,劃清環境權、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之間的界限,建立環境資源資產管理制度,強化環境資源所有權組織對全國環境資源資產的調查和統計,明晰資源所有權。實行環境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對環境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建立環境資源產權市場,使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轉讓規范化、制度化。尋求能滿足環境資源持續供給要求的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環境資源實物賬戶和價值賬戶,編制資源資產負債表。

    二是加強資源環境經濟核算,把自然資源的核算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經濟效益指標體系。用環境會計來核算環境成本和收益,因為根據平衡原則,既然把環境納入經濟系統,那么生產活動中對環境數量的消耗和環境質量的影響就要以價值形式作為固定資本消耗計入生產成本之中。在可持續發展綜合經濟效益的投入方面,必須包括全社會經濟活動中自然資源的耗減和環境降級的花費,應使這部分貨幣化,并記作成本;在產出方面,除包括經濟的有效成果之外,也應包括有效保持自然屬性的成果,同時使生態效益、資源效益達到最大。

    第四,推進環境經濟政策法制化。

    及時評估和總結環境公共財政、綠色金融、環境稅費改革、綠色貿易、生態補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環境價格、環保綜合名錄等環境經濟政策的實施效果,有計劃、有重點地將實踐證明成熟的環境經濟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環境經濟政策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規范和引導作用。

    第五,建立綠色產業采購鏈。

    參照染料-紡織、皮革和玩具產業鏈建立的供應鏈生態控制理念,由專業公司(如天祥公司)依據歐盟REACH法規以及較為流行的各行業標準,針對各類消費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化學品是否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和評估,對通過評估的產品可以獲得該公司出具的測試報告、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在有效期內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可以用于已通過認證產品的宣傳和推廣當中,從而通過整個供應鏈的上下游的配合逐步建立化學品生態數據庫并進行有效溝通,真正降低整個供應鏈生態風險和生態控制的成本。可在若干行業開展試點,建立覆蓋產業鏈上下游供應鏈的生態供應鏈。

    第2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1環境經濟政策的作用

    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是由相互聯系的稅費、信貸、價格等經濟激勵政策構成的,旨在調整利益相關者的環境行為,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組合,通常實施的環境經濟政策中,如環境稅費力圖實現環境資源合理使用,排污權交易政策力圖通過產權制度安排達到稀缺性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環境經濟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積極利用市場機制,在轉變發展方式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以重點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總量減排為重點,加大城市污水處理廠和電廠脫硫設施建設,集中有限資金優先安排納入規劃項目的建設資金,加大了城市環保基礎設施、流域綜合治理、生態保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項目的投入力度,加大了規劃項目投資傾向性,推動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

    2環境經濟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環境管理以行政強制手段為主,經濟手段相對滯后,部分經濟政策面臨制度,如目前還沒有全面實施排污交易、生態補償等政策,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不能盡快恢復治理,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成本難以下降,嚴重影響污染減排目標的實現。許多環境經濟政策所起的作用仍較有限,在節能減排中不能充分發揮效用,尤其是管理體制對經濟政策的執行影響十分明顯,主要表現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理體制目前仍然面臨行政區之間、部門之間條塊分割的局面,頻繁出現的上下游之間的糾紛,頑固的地方保護主義,缺乏統一協調的行動,以及現場執法的強制性差等問題使經濟政策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上舉步維艱。環境經濟政策的協調和執行能力比較薄弱,市縣級政府在執行政策時普遍存在資金不足、人員缺乏、信息失真、技術手段落后等問題,使得已有的經濟政策也無法得到有效執行,常常出現環保監測不到位、執法能力不足的現象,缺乏有效執行環境經濟政策所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3完善環境經濟政策的途徑

    3.1完善環境稅費政策

    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等現有經濟政策,由于排污收費是迄今我國環境政策體系中最為重要的一項環境經濟政策,但在實施過程中,排污收費標準遠遠小于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經費,企業寧愿直接繳納排污費而不愿意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因此需要根據新時期經濟發展狀況、環境污染形勢和污染物總量減排的需求,在充分分析行業、企業污染防治技術和企業經濟發展狀況、經濟承受能力,加大對超標排污企業的排污費征收力度,因地制宜地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引導企業自覺進行污染治理,同時對通過產業升級改造治理污染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規范畜禽養殖業排污費征收政策。

    嚴格控制水資源總量優化水資源配置,需要完善鼓勵使用再生水的相關政策,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科學核定再生水供水成本,結合再生水的水質和用途,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城市綠化及電力等行業使用再生水,推進實施節能節水等環境友好型產品使用的補貼政策。

    重新核定污水處理廠建設與運行成本,及時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結合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逐步推行不同區域、流域的污水處理費征收方式。按照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劃分財政補償與收費補償范圍和界限,區分居民和非居民等不同群體合理確定垃圾處置收費標準,改革垃圾處置收費方式,探索將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并收取,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加大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差別電價及差別水價實施力度,完善火電廠煙氣脫硫脫硝電價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優先上網和補貼政策。

    3.2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政策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是運用經濟手段促進重點流域上下游之間產業布局更加科學合理,不斷提高經濟發展質量的重要途徑。我國在認真學習借鑒國內外有效做法,系統總結各地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已經積極開展制定生態補償機制的各項工作,未來一段時期應加快開展生態環境補償政策出臺所需的關鍵技術研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排污誰付費”的原則,制定出適用于各省省情的生態補償政策及對策措施,努力解決補償范圍不明確、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模式比較單一、資金來源缺乏、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滯后等問題。加快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試點,可在重點領域開展跨市縣水質生態環境補償試點研究,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以及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方式和保障體系,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方法和經驗。開展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補償試點研究,對生態功能區應加強生態保護建設造成的利益損失開展補償試點,制定符合生態補償理念的區域政策體系,結合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

    3.3制定綠色稅收、信貸、貿易等政策

    第3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總的說來,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目前處于探索階段。通過幾年的探索,逐步明確了以下一些問題:在審計對象上,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在審計類型上,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在審計內容上,受上述審計對象和審計類型的影響,目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主要包括對環境保護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審計,對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審計,對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審計等內容。其中的后兩項內容,是以環境保護資金為載體展開的。

    政府環境審計今后的發展,是繼續探索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的過程。一方面,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受國際環境審計發展的影響很大。其一,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在促進各國最高審計機關開展環境審計,組織各區域交流環境審計經驗和信息等方面非常活躍;其二,自2000年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成立,并且審計署當選為委員會主席后,我們參與環境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進一步增多;其三, 我們應該向政府環境審計經驗豐富的國家學習,如荷蘭、挪威等歐洲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在對海洋環境的國際協議方面的審計、對固體廢棄物的審計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這些國家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可以說代表著一定的發展趨勢,我們在對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國際環境審計發展的影響。這促使我們在審計對象、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等方面進一步探索擴展,例如,今年在參加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按照會議的分工,我國要提供有關固體廢棄物審計的案例。而在這之前我國各級審計機關均沒有開展過此類審計,為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審計署實施了對北京市醫療垃圾的審計調查,在組織方法、審計內容、審計方法、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1.在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上,將逐步增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關注。

    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從一開始就將環境政策作為主要關注對象。目前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所關注的環境政策主要是環境經濟政策,這是因為命令——控制型的環境政策執行的成本太高,并且主要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用,各國更多地采用環境經濟政策。而且,就審計機關的評價能力而言,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要強于對命令——控制型環境政策的評價。

    我國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偏重于運用命令——控制型環境政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將逐漸增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運用。在1992年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對環境經濟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闡述“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要逐步開征資源利用補償費,并開展對環境稅的研究;研究并試行把自然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使市場價格準確反映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代價;制定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的時限標準,逐步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企業污染治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要求;對環境污染治理、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明顯的項目,要給予必要的稅收、信貸和價格優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資時,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同時安排的內容,引進項目時,要切實把住關口,防止污染向我國轉移”(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計劃委員會,1994)。盡管在這之后近十年的發展與改革中,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運用尚沒有完全實現上述規劃的目標,但我國環境管理的趨勢必然是不斷加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運用。而從另一個角度說,環境經濟政策的兩種最基本功能是行為激勵和資金配置,我國環境保護事業資金供給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環境管理將側重于通過發揮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的功能以實現環境保護各項目標。所以,今后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并且將突出其資金配置功能。

    環境管理的這個特征,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影響正好與國際政府環境審計關注環境政策的趨勢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環境審計要關注政府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運用環境經濟政策的必然性使其進入了審計機關的工作范圍。其二、對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功能的側重,使得環境經濟政策的目標、操作手段等更強調對資金的考慮,這恰好可以使目前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審計對象、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審計類型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能夠比較容易地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上。

    2.在審計類型上,將逐漸增加績效審計。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關注。

    國際上審計的發展趨勢已經轉向績效審計,環境問題是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以荷蘭審計院為例,其所制定的績效審計戰略指出,荷蘭審計院的績效審計應重點關注如下領域:安全、收入、社會福利、教育、住房和環境;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計劃中強調重點關注以下環境問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氣候變化、對自然資源的過量開發、對健康的威脅、對外部安全的威脅、物理環境的退化等。我國的政府審計要跟上國際發展,必須在審計類型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

    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中增加績效審計類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條件。首先,已經積累了一些對單項政策、單項環境保護工程等進行評價的經驗。在近幾年開展的環境審計中,雖然審計對象是專項資金,但在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等環節上都盡可能地將一些績效評價的內容納入考慮范圍。如,對天然林保護資金、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的審計,通過檢查林木成活率、樹種比例等指標,對工程完成質量進行了檢查;在排污費審計中,通過對排污費征收、管理環節的檢查分析,提出了完善排污費政策的建議。其次,我們有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合作的條件。即使是在那些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有一些經驗的國家,審計人員也承認:對環境方面的效果進行評價是很困難的,尤其是當技術化程度不斷增強時,有時審計人員從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結論。克服這一困難的做法是聘請外部專家,前提是必須得到相關權威部門,如環境部、資源部等的支持。在我國,任何一項環境政策或環境項目,都可能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在很多的相關文件中都可以發現要求各部門間協作的規定。而經過近幾年審計機關的努力,對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的工作已經引起了國務院及一些部門的注意,在一些新出臺的環境保護法律或法規中,明確要求審計部門進行監督,盡管這些規定是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審計機關通過對資金的監督檢查,建立與其他部門的工作聯系,進而實現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的合作。

    需認識到的是,盡管我們已經開始在環境審計中盡量地嘗試做一些績效方面的評價,并且將來的發展方向也是向績效審計靠近。但與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在內容上,我們對環境經濟政策、環境項目等所做的績效評價都是以環境保護資金為載體的,這使得我們的績效審計內容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而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則要廣泛得多,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列示的績效審計內容包括: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合規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進行審計、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等。在現有體制下,我國審計機關如果開展其中的一些審計,有可能造成越權,如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的管理績效進行審計。縮小與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差距,應盡快加強與環境管理部門的合作,共同開展對績效的評價。

    3.就環境問題開展國際聯合審計

    隨著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的加強,環境問題超越國界,形成和發展為國際環境問題。全球性的氣候變暖、臭氧層的破壞、生物多樣性銳減、酸雨等環境問題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并且隨著經濟活動對環境的潛伏性影響不斷顯露,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不再是僅依靠一國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的,應對國際環境問題的是國際環境保護,即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各國民眾共同對環境問題采取措施或行動。審計機關關注環境問題也應該注意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國際化的特點。

    事實上,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充分注意到了環境保護越來越趨于國際化的發展趨勢,“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環境審計”的觀點散見于委員會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計劃表明,目前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聯合起來對跨國環境問題進行審計,二是對環境政策及相關補充規定進行審計,三是對國際環境協定進行審計。從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已有的指導性工作文件和各區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情況看,對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是近幾年開展較多的活動。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如何在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方面開展合作》,在該文件的指導下,一些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了對一些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以最高審計機關歐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組織了對國際海洋環境保護公約的審計。如荷蘭、波蘭、挪威、土耳其等8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了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MARPOL Convention)的審計;此外,在歐洲,還聯合開展了對《赫爾辛基公約》(Helsinki Convention)和《東北太平洋環境公約》(OSPAR Convention)的審計。而他們2003年度的工作計劃則將對廢棄物管理方面的國際協議進行審計列上了議事日程。

    在聯合對跨國環境問題進行審計方面,我國的地理位置決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問題上都需與鄰國共同采取措施治理。這也給我國審計機關與其他國家的審計機關聯合進行環境審計提供了條件,而且審計署可以利用其擔任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鼓勵其他亞洲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開展對跨國環境問題的審計。

    第4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引起世人的關注。中國作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引擎,多年來GDP一直保持10%左右的高速增長,已成為繼美國、日本后的第三大經濟國。但我們應該看到,經濟大國不等于發達國家,中國經濟的發展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直接影響到國人及后代的安全生存。近年來,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嚴格而有效的措施,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對環保工作提出了發展目標和規劃。環境審計是環境保護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合理運用環境審計的監督職能,對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節能減排和有效利用資源,都有重要意義。同時,開展環境審計可以豐富現有審計理論體系,是對現有審計工作的延伸和創新。

    一、環境審計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環境審計立法不完善,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不夠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環境審計的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仍然處于起步階段,涉及的領域基本處在對環保資金的審計評價上,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的差距。盡管我國現已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律,13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以及395項環境標準,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環境審計依據作為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環境審計的前提,由于缺乏相關的審計依據或評價標準,審計人員在對環境效益進行評價時難度較大。有些環保的效果和成本難于計量,按照推算產生的數據難以作為審計依據,有些環保事項為非貨幣計量,其成果或損失在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缺陷。

    (二)我國環境審計還是典型的政府主導型,民間審計介入力度不夠

    由于我國環保資金中很大一部分仍是國有資金,國家審計機關在環境審計中仍起主導作用,環境審計仍以政府審計為主導。而民間審計機構所具有的獨立、客觀、公正、專業性是政府審計機關無法比擬的。民間審計機構通過獨立地進行檢查和評價受托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和結果,既可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又可以大大提高環境審計報告的可信度,增強信息的有用性。從發達國家來看,民間審計的環境審計工作比政府的環境審計效率要高得多。所以,如何更有效地鼓勵、扶植和培育獨立自主的民間環境審計力量是目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我國環境審計工作的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較為單一,環境審計側重于對環保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我國環保資金都是國家無償投入,為保證這部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我國多數審計部門都將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作為常規審計項目。財務收支審計當然是環境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但環境審計工作不應該局限于這方面,更多的如環境審計依據,績效審計,環境經濟政策也應該成為關注焦點。

    (四)我國環境審計與國際交流不夠,缺乏對國外先進成果的吸收

    近年來,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工作中,重視審計獨立監督、評價職能的參與。許多國家已制定了相關的環境審計的法律、法規和審計規范,建立了相應的環境審計部門,培養了許多專職環境審計人員,取得了豐碩的環境審計成果。如荷蘭、挪威等歐洲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在對海洋環境的國際協議方面的審計、對固體廢棄物的審計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這些國家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可以說代表著一定的發展趨勢。我國開展環境審計時間較晚,盡管亞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成立后,我國與環境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進一步增多,但總的來說,交流的成果還遠遠不夠。

    二、對加強我國環境審計建設的建議

    (一)加快環境審計立法,制定環境審計指南、完善環境審計依據

    目前,我國應該盡快對環境審計進行補充立法,這是在我國實施環境審計制度的根本保證。要加強環境審計立法,一方面要擴大環境審計權限,另一方面要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避免環境審計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環境審計工作更加規范。建議在修改“獨立審計準則”、“環境保護法”、“審計法”時增加環境審計的內容,明確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價標準。在“證券法”、“公司法”中增加環境審計內容,如規定對上市公司項目審批及年審,須經過注冊會計師專項審計,出具有環境信息披露內容的審計報告等。

    (二)關注環境經濟政策、加強環境績效審計研究和實踐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影響市場主體行為的政策手段。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是解決環境問題最有效、最能形成長效機制的辦法,是宏觀經濟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制度支撐。其主要包括綠色稅收、環境收費、綠色資本市場、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綠色貿易、綠色保險等方面。國家環境經濟政策是環境審計的前提和依據,及時關注國家環境經濟政策的調整,對環境審計工作尤為重要。

    環境績效一般是指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與無形收益。績效審計主要涉及到項目和管理活動,審計目標是項目及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通過環境績效審計,可以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與制度;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其影響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在美國,績效審計在政府審計業務中已經達到近80%,環境審計也不例外。國際上審計已經向績效審計發展,環境問題也成為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展全面的環境效益審計,涉及的領域較少。近幾年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一般都是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為審計主線,以財務審計為基礎,主要集中在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方面,而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對履行國際公約和政府環境政策審計監督等內容,基本上處于空白。環境審計限于事后審計的消極防范,與整合和重新配置有限的環境資源,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以提供決策依據的目標還有差距。

    為此,我國應借鑒美國環境審計在績效方面積累的經驗,加強與環境管理部門的合作,大力開展對被審計單位項目管理活動的績效審計,為完善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三)加強審計人員的培養和引進

    環境審計需要涉及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環境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環境審計的難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挑戰。我國目前還缺乏一支由復合型專業人員組成的環境審計隊伍,現有審計人員絕大部分是財會、審計專業或經濟類專業畢業,他們也未全面涉及過環境審計。環境審計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不同于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缺乏專業環境審計人員是當前環境審計亟需解決的問題。

    針對我國環境審計的現實,必須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引進熟悉環保知識、環保技術的專門人才,充實審計隊伍,為搞好環境審計工作打下人才基礎。同時要及時總結環境審計的經驗,逐步建立起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作業規則與報告標準,使環境審計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為環境審計打好理論基礎。

    (四)扶持民間環境審計工作

    民間審計憑借其獨立第三方的身份,在確保受托環境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發展民間審計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民間審計機構配備環保方面的專門人才,應制訂相應的環境審計規范,促進中介機構、中介市場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因此,有效鼓勵、扶持和培育獨立自主的民間環境審計力量,是加強環境審計工作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

    (五)加強與國外環境審計組織的溝通與合作,就環境問題開展國際聯合審計

    第5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關鍵詞:環境經濟政策 環境稅費 排污權交易 綠色信貸 生態補償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12-120-02

    20世紀以來,生態環境問題已經由地區性問題演變為全球性生態環境危機,嚴重的環境危機不僅影響到了人類正常的生產生活,更是影響到了全世界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人類共同面臨的環境危機,實現經濟發展的綠色變革,各國政府和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研究了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及解決方案,從早期的環境立法和 “命令—控制”型的行政總量控制工具,到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和生態補償等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呈現多樣化和科學化特點。

    歐盟及其成員國在七八十年代主要環境政策采用的是“命令—控制”型手段,之后隨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矛盾的激化,基于經濟手段的環境政策受到廣泛采用。目前,歐盟在環境稅費、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和生態補償等領域的實踐已取得巨大成功,而我國現行環境政策的主體仍為以排污收費和總量控制等為標志的行政控制手段,遠不能滿足經濟與環境矛盾解決的需要。因此,研究歐盟的環境經濟政策并總結其實踐經驗,對我國環境政策的改革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1歐盟成員國的環境稅費

    歐盟各成員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進行著環境稅費改革,并制定了多項環境稅費政策,幾乎涵蓋了生態環境的廢水、廢氣、固體污染物和聲污染處理等各個領域。

    1.1德國的機動車輛稅和包裝稅①

    德國的機動車輛稅是真正意義上的稅,它并不是因使用公共道路而征收的,該稅是由于機動車排污而向機動車使用者征收的。對于交通法上許可的總重量在3.5噸以下的載重汽車、公共汽車以及機動車輛,每200公斤(或以下)重量每年須繳納數額不等稅款。

    包裝稅征收目的在于避免或者減少由包裝對環境產生的負面作用。首先要避免包裝垃圾,其次要將包裝的重復利用、原料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置于包裝垃圾清除的優先地位。征收對象為作為出售單元被提供的并被最后消費者使用的包裝

    1.2英國的氣候變化稅和垃圾稅

    氣候變化稅自2001年4月1日起開征該稅,旨在節能和保護環境,向特定能源(主要是電力、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固體燃料)的供應者(主要供應給工業、商業及公共部門)一次性征收。2010年4月1日英國財政部出臺了氣候變化稅的減征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與財政部核定每年的減排目標,凡是如期完成任務的,可減免80%的氣候變化稅。對農業部門生產企業在5年過渡期內減免50%的氣候變化稅;對達到國家標準的節能建筑,提供40%的印花稅優惠,對零排放建筑免征印花稅;對中小企業能效設備返還公司稅(7%);使用石油產品、熱電聯產和可再生能源均可減免稅收。

    垃圾稅是對傾倒在地上或地下(垃圾填埋場)的廢物——垃圾所征收的稅。此項稅收收入專門用于垃圾填埋方面的環保項目,并鼓勵人們回收利用廢品。2009年11月起,英國政府在倫敦又啟動了按照垃圾的容量征收的垃圾桶稅,對生活垃圾按類按量征收垃圾桶稅。

    1.3法國的硫、氮稅和水稅②

    硫稅是二氧化硫稅的簡稱,開征于1985年,征收范圍有二氧化硫、硫化氫、鹽酸等,其稅率逐年在變,1985年納稅率為一噸二氧化硫征收180法郎,到1999年已調到一噸征稅240法郎,其征收方式是按排放量計征;氮稅是氮氧化物稅的簡稱,開征于1990年,其稅率也是逐年在變,1999年的稅率為一噸氮氧化物征收200法郎,其征收方式與二氧化硫稅相同。

    水稅包括水污染稅和水資源稅。針對非家庭用污水和家庭用污水征收不同稅率的水污染稅,目的是為水凈化(如建立水凈化廠)籌集資金;水資源稅是對水的抽取和消費所征收的一種稅,其自在于保護珍貴的水資源,以避免浪費,它的納稅義務人為開采和消費水資源的個人和單位,繳稅額取決于水的類型(地表水或地下水)和取水的地理位置。

    1.4荷蘭的燃料稅和噪音稅

    燃料稅是對汽油、柴油、重油、液化氣、煤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種稅,是荷蘭政府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的主要資金來源,燃料稅實行定額稅率,但定額每年在變,由政府每年根據環境部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所需資金數額來決定。

    噪音稅是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在特定地區產生噪音的行為征收,稅基是噪音的生產量,目的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費等等。

    2歐盟及其成員國的排污權交易

    歐盟及其成員國都不同程度的采用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在德國,國家管理部門制定排污總量,發放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同時非排污者也有權參與排污權交易;在英國,1999年6月,40余家企業和交易協會組成了英國排放配額交易團體,并提出了一系列排放配額交易安排的建議。

    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歐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它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它實際上是屬于排污權交易體系:即將碳排放總量分割成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額,然后通過免費發放或者拍賣等形式分配給各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可在交易市場上出售或者購買碳排放權。在這個交易體系內,所有企業都必須強制執行歐盟相關碳減排政策,若違反相關規定,將受到歐盟的嚴厲懲罰措施。所涵蓋的范圍主要是對排放有重大影響的工業部門,包括電站、煉油、煉焦、鋼鐵、水泥陶瓷和造紙等。

    此外,EU-ETS還包括了《京都議定書》中其它兩種靈活機制:聯合履行機制(JI),即所有歐盟成員國可視為一個義務履行整體,實行內部成員國分配控制,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即發達歐盟發達國家可以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后者削減排放量,經主管機構認證后可以抵扣本國的排放量。

    在實施進程中,該交易體系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05年到2007年,市場規模限定為歐盟國家,會員國95%配額免費分配給企業;第二階段從2008年到2012年,范圍包括歐盟以外國家,會員國90%配額免費分配,且排放許可可以自由交易;第三階段為2013年到2020年,該階段交易范圍將擴大,幾乎涵蓋所有行業,且運輸、建筑等行業排放水平相對2005年減少10%③。

    總之,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為體系內的各個企業提供了靈活的碳減排政策,保證了碳減排的效率。據統計,到2010累計成交額達1198億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額的84%。

    3歐盟成員國的綠色信貸

    綠色信貸是指將信貸申請者對于環境的影響作為決策依據的信貸經營制度,即有限向低碳、環保的信貸申請者或者項目給予貸款,歐盟綠色信貸產品主要有綠色項目融資、綠色信用卡、汽車貸款和房屋凈值貸款等。④

    3.1綠色項目融資

    愛爾蘭銀行開展了“轉廢為能”項目,企業只要與地方政府簽訂廢物處理合同并承諾處理合同范圍內的廢物,就能夠得到長達35年的貸款支持。

    3.2綠色信用卡

    截至2007年底荷蘭合作銀行已向100萬銀行客戶發行了氣候信用卡,該行以該信用卡進行的各項消費為基礎計算出CO2 排放量,然后購買相應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減排量;英國巴克萊銀行推出的信用卡此行向該卡用戶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提供折扣及較低的貸款利率,并將卡利潤的50%用于世界范圍內的碳減排項目。

    3.3赤道原則

    2002年,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聯合推出了“赤道原則”,這是一項企業貸款準則,該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邊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目前全球已有60家金融機構宣布采用赤道原則,占全球融資額的85%。

    4歐盟成員國的生態補償

    國外一般不使用“生態補償”這個概念,更多的是使用“生態服務付費”(PES)或“生態效益付費”(PEB)。歐盟國家的生態服務付費,主要用于流域環境服務付費、礦山開發環境恢復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償以及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付費等。

    4.1德國和捷克的易北河共同治理協議

    德國和捷克為保護經捷克流向德國的易北河流域的水質,達成了共同治理協議。協議規定德國在流域范圍內新建了7個國家公園、200個自然保護區,并通過法律的形式禁止在保護區內辦廠、建房等從事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在整治過程中,德國政府通過排污費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由政府出資在兩國交界處新建了城市污水處理廠,使流域的水質得到改善以及生物多樣性都得到保護。

    4.2英國的北約克莫爾斯農業計劃

    英國政府為保護生物多樣性而制定的北約克莫爾斯農業計劃,北約克莫爾斯國家公園的園區面積1436平方公里,其中83%的土地屬私人所有。1990年北約克莫爾斯農業計劃在1981年的《野生動植物和農村法》和1985年的環境法案基礎上開始實施。依據1981年的《野生動植物和農村法》相關規定,農場主和國家公園主管機構依照自愿原則達成協議,對促進并增強自然景觀和野生動植物價值的農場主提供補償,而1985年的環境法案要求農場主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優先考慮生態保護,該計劃實施后在環境、經濟、社會等方面取得了多元化的成效。

    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如何通過經濟手段有效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是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和成功實踐,形成了一些普適性的原則和經驗,為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的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益借鑒。

    (本文系歐盟委員會JEAN MONNET項目研究課題“一體化背景下的氣候政策”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 周晨.德國環境稅費制度概述[J].中德法學論壇,2006(4):7-14.

    ② 楊芬,呂凌燕.法國環境稅對我國的啟示[J].學習與實踐,2007(7):2-3.

    ③ 張煥波.中國、美國和歐盟氣候政策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61.

    ④ 馮麗欣.綠色信貸在中國——論我國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的構建[D].復旦大學,2011:13.

    參考文獻:

    第6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關鍵詞:綠色證券;環境信息披露;環境經濟政策

    1 綠色證券概念

    2008年2月25日,環保總局正式了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綠色證券的概念(以下簡稱意見)。

    所謂綠色證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過程中,要經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審核。它是繼綠色信貸、綠色保險之后的第三項環境經濟政策。同時在對綠色證券市場進行研究與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針對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的證券市場環保準入審核標準和環境績效評估方法。從整體上構建了一個包括以綠色市場準入制度、綠色增發和配股制度以及環境績效披露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綠色證券市場,從資金源頭上遏制住這些企業的無序擴張。

    2 綠色證券功能分析

    2.1 控制污染的經濟刺激作用

    《意見》中規定:“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申請。”可見,環保核查意見成為證監會受理申請的必備條件之一。企業從事低污染低風險不僅為其再融資獲取了門票,也為其擴大生產提供了前提,同時各方的共同監督也會促使企業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資來改進污染治理技術,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隨著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公眾可以直觀地知道企業經營中的環境風險,直接影響了企業的股票價格、資信以及市場競爭力,間接刺激企業從事低污染、低風險的生產。  

    2.2 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監督功能

    (1)環保部門和證監會。《意見》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嚴格執行環保核查制度,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意見。對于核查時段內發生環境違法事件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環保核查意見,督促企業按期整改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而證監會不得通過未出具環保核查意見的企業的上市申請,同時督促上市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

    (2)公眾。環保總局鼓勵社會各界舉報上市公司的行為。綠色證券的重點是加大企業融資后環境監管,調控其融得的資金使其真正用于企業的綠色發展。對股民來說,上市企業的業績和其經營行為是他們特別關注的。這種從股民自身利益出發的監督行為更有利于真實信息披露。

    (3)其他企業。如何更多地獲得資本,直接關系著企業是否能擴大生產、占據市場份額。因此,在自身利益驅動下,企業之間會相互監督,制約對方獲得資本。

    2.3 減少資本風險的轉嫁

    上市公司環保監管缺乏,導致“雙高”企業利用資金繼續擴大污染,或在融資后不兌現環保承諾,造成環境事故屢屢發生,因而潛伏著較大的資本風險,并在一定程度上轉嫁給投資者。這里的資本風險是指企業利用資本進行生產經營,但由于環境事故發生,致使企業需進行大量經濟補償,從而使得資本不僅不能獲得收入,還存在收不回的可能性。綠色證券的推行可以有助于減少企業將資本風險轉嫁給投資者的可能性,因為那些存在高風險的企業不再擁有直接融資的機會,擴大污染的幾率大大減少。

    2.4 與其他環境經濟手段的互補作用

    綠色證券推行之前,環保部門陸續與銀監會、證監會聯合推出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兩項政策,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環境經濟政策體系以及綠色金融體系的初步框架。“綠色信貸”重在源頭把關,對重污染企業釜底抽薪,限制其擴大生產規模的資金間接來源;“綠色保險”通過強制高風險企業購買保險,旨在革除污染事故發生后“企業獲利、政府買單、群眾受害”的積弊;綠色證券對企圖上市融資的企業設置環境準入門檻,通過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向來遏制企業過度擴張,并利用環境績效評估及環境信息披露,加強對公司上市后經營行為監管。證券、信貸分別從直接融資渠道和間接融資渠道對企業進行了限制。除此之外,企業在“綠色信貸”或是“綠色保險”中,向有關單位提供的環境信息,也可作為企業向公眾披露的信息,使得三項政策之間的企業環境信息互通,保證了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公開性和公正性。 3 綠色證券實踐中可能的問題和建議

    綠色證券雖然剛剛啟動,但在推行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諸多困難。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中出現的問題可以為綠色證券提供警示,同時綠色證券由于其市場特殊性也必然存

    在獨有的疑難。正確認識并解決這些困難才能更好的運用綠色經濟杠桿。

    3.1 法律空白需填補

    我國環境經濟政策還在探索階段,其法律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 而且目前相關規定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實施的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加之證監會缺乏“綠色證券”的專門人員、機構和制度,降低了綠色證券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策制定標準的不連貫性也給企業帶來了融資障礙。

    3.2 地方保護要遏止

    從“綠色信貸”推行的經驗來看,地方保護是阻礙其有效落實的一大阻力。相關數據顯示,盡管國家環保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三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供商業銀行據此采取停貸或限貸措施,但半年來僅僅有12家企業在申請貸款方面受到限制,而落實不力的原因就在于銀行商業利益的驅使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行業受到地方保護。

    3.3 環境信息披露待完善

    綠色證券的指導意見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根據環保總部副部長潘岳的說法,2007年的情況說明上市環保審核制度已基本成型,下一步要重點推進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環境監督。我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起步較晚,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屬政府強制性披露。在披露的企業中,多數是強污染的企業,其他企業披露的較少。其次,對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目前僅有的一些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限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或重污染企業,而且鮮有提及經營者的環保理念,同時只是針對排放量進行披露而沒有提出消減對策,這將不能激發企業研發新技術的動力,無法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再次,我國企業普遍采取的披露形式是董事會報告和附表附注,只有少數企業采取獨立報告的形式,因而很難全面、直觀的了解和評價企業的環境狀況;而且很少有通過互聯網對外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企業,公開程度不夠。

    3.4 環境友好型企業要引導

    目前采取的綠色證券與綠色信貸等經濟手段一樣,只強調“堵”,即切斷污染企業的融資渠道。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行業環境友好型企業的融資競爭力,但由于沒有提出利于制度推進的激勵機制,對于在節能減排方面做出貢獻的環境友好型企業缺少扶持政策,未能有效促進其發展。

    第7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數據二環境污染嚴重導致生態環境惡化:據報道,近10多年來我國沙塵暴或揚沙天氣呈逐年上升趨勢,2000年我國北方地區沙塵暴天氣出現23次,是近幾十年最多的一年;我國荒漠化面積也從原來的15.9%上升到目前的28%,而且每年仍以3 436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擴大――而生態環境的惡化可造成物種滅絕,最終可導致人類生態系統的破壞。

    越來越多的事實警示著我們:我國環境形勢非常嚴峻,環境保護工作已刻不容緩。隨著當今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和深入,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受到中央及各級政府的重視。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了具有重要標志性意義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成為我們在新形勢下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南。在此旗幟的號召下,國家投入環保的資金也將逐年增加,但與嚴峻的環境形勢和艱巨的環保任務相比,環保投資依然不足,并且限于財力,這種局面在今后一個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如何使有限的環保資金投入發揮更大的效益,同時有效地促進政府環境政策的落實和完善,環境審計工作已在幾年前走入人們的視線并越來越受到關注。近年來,能否在全社會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力推進環境審計工作,已經變得至關重要。

    首先,讓我們先來接觸一下關于環境的一些相關鏈接:

    環境問題通常是指由于人類活動作用于人們周圍的環境所引起的環境質量變化,以及這種變化反過來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和健康產生影響的問題。

    環境保護的基本內容和任務

    概括地講,就是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理論和方法,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的身心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污染影響下產生遺傳變異和退化;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減少和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維護生物資源的生產能力,使之得以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造福人類,貽惠于子孫后代。

    環境污染的類型

    環境污染是指由于某種物質或能量的介入,使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

    環境污染的類型,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的性質可分為生物污染、化學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物的形態可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以及噪聲污染、輻射污染等。

    什么是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以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基礎,以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謀求社會的全面進步為目標。現代可持續發展理論產生背景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和資源遭到越來越嚴重的破壞,人類已不同程度地嘗到了環境破壞的苦果。

    接著,再來了解一下當前推行環境審計需要明確幾個基本問題:

    一、我國環境審計開展的現狀、今后發展趨勢及建議

    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

    由于我國環保投入主要依靠政府財政安排及國有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投入,環境審計的主要任務落在了各級審計機關上,主要開展政府環境審計。自1998年以來,審計署在全國范圍組織實施的環境審計項目主要圍繞當前國家環境保護的重點進行,開展的項目主要有: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各級地方審計機關也針對當地環境保護的特點,開展了一些環境審計或調查。主要有以下特點:

    1、在審計對象上,盡管政府環境審計的對象包括環境保護資金、環境政策、政府部門的有關活動等,我國目前的政府環境審計仍是以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為主。主要因為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等環節的真實、合法是環境保護項目及政策發揮效益的最根本前提。

    2、在審計類型上,在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具體實踐中,目前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

    從法律依據看,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限。但關于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是否對環境政策制定的評價、對政府環境管理績效的評價等,沒有在現行法律上予以直接規定。

    從審計資源看,開展績效審計需要運用環境管理、環境經濟評價領域的一些知識。績效審計要求對項目或政策的環境成本、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其中包括不可或很難用貨幣計量的部分,在目前我國的會計核算在這方面缺乏完整的資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況下,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更高。我國審計機關雖然也作了不少努力,但由于體制、經費、時間等因素的限制,目前現有的審計力量尚不足以開展全面環境績效審計。

    環境審計今后發展趨勢、幾點建議

    1、發展趨勢

    在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上,將逐步增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關注。今后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并且將突出其資金配置功能。對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功能的側重,使得環境經濟政策的目標、操作手段等更強調對資金的考慮,這使目前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審計對象、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審計類型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能夠比較容易地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上。在審計類型上,將逐漸增加績效審計。從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看,環境保護領域是開展績效審計的重點領域之一。

    2、幾點建議

    (1)應當促使政府部門盡快制定出政府審計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負有責任的規范性法規,使環境審計工作有法可依。

    (2)政府審計機構內部應當加快業務實踐,取得審計經驗并及時推廣,以把環境審計從理論層面和外國人的講壇上真正運用到我國的實踐。

    (3)必須加強審計人員的綜合整體素質。首先,審計人員必須懂得環境方面的知識,如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環境管理學等,另外,還要具備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審計人員需要加強學習,及時總結環境審計的經驗。

    (4)各種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社會上所有負有環境保護責任的相關機構的通力合作,為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創造條件。

    二、審計署及部分先進省份開展環境審計的相關舉措、經驗及成效

    1、審計署采取的相應舉措及經驗

    污染防治資金審計是環境審計的一個重要部分。2004年,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對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項目進行了審計。通過此次審計,參審人員逐漸摸索出一條環境審計的路子,為將來更好地開展環境審計創造了有利條件。在審計中堅持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與效益審計并重,一方面緊緊圍繞投資決策、投資管理等步驟,抓住資金流程整個主線,從立項、撥付、管理和使用等環節進行檢查,重點查處和反映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問題,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另一方面緊緊圍繞投資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對整個項目進行評價,主要是評價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得到提高。既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還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價,主要評價專項資金使用的效益大小和效率的高低。在審計方式上,堅持審計和審計調查并重。并充分利用審計成果,擴大審計影響力。通過有效的開展環境審計工作,重點加大水污染治理,既提高了地表水水質,增加沈陽“含水量”,緩解了全市總體缺水的狀況。同時,又使全市水資源總量70%的地下水質得到改善。

    2、廣東省珠海市成功開展環境審計

    珠海市政府是廣東乃至全國最早將“環境審計”列入地方法規的城市。2003年9月15日,《珠海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將對“依法征收的排污費;財政對環境保護投入的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中投入的環境保護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環保資金等進行審計監督。正因為有“環境保護”和“環境審計”兩把利劍,珠海市的環保成績有目共睹,許多環保指標已達到了發達國家的水平。

    三、我省環境污染的現狀

    截至2005年年初,我省環境質量雖總體保持穩定,但環境形勢仍不容樂觀,局部地區污染依然嚴重,水土流失及礦山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還在加劇。

    2004年全省廢水排放量為12.01億噸,工業廢水排放量為5.50億噸,生活污水排放量為6.51億噸,生活污水處理率僅為5.24%。作為母親河的贛江下游南昌段水環境污染較嚴重,僅27.3%的斷面達標,其中有54.5%的斷面為V類水質,水質為重度污染。

    全省工業廢氣排放量為3 971.69億標立方米,某些地區大氣污染嚴重。全省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為6 324.26萬噸,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綜合利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這些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預示著我省環保任務的艱巨性,也是成為在我省大力推進環境審計工作的時代呼喚。

    第8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一、環境稅的概念與內涵

    環境稅是把經濟活動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可以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方式。廣義的環境稅是指稅收體系中與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收和稅目的總稱,除環境污染稅、自然資源稅外,還包括以環境資金籌集為目的的稅種,以及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手段,也稱為生態稅。本文主要分析狹義的環境稅,即國家為了限制環境污染范圍和程度而向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的稅種。

    環境稅的本質是促進環境問題外部性的內部化與資源配置最優化。環境污染的本質問題在于其負外部性特征,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使得邊際社會成本高于邊際私人成本。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政府強制性實施環境稅收,可以達到如下效果:一是通過征稅提高廠商的邊際成本曲線,消除其與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不對等,使得外部效果內部化,促使企業減少污染排放量,達到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目的。二是環境稅收促使廠商調整產量及污染量,消除超額利潤,達到帕累托最優效果,增加社會福利,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三是邊際成本的提高促使企業在降低排放量的同時優先考慮先進技術的開發,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有利于技術進步和環保型產業的發展。四是借助環境稅收政策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方式,促進綠色消費行為。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作用于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二、發達國家環境稅種類及稅制特點

    (一)發達國家的典型環境稅種

    大氣污染稅。主要是二氧化硫稅,針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稅。1972年美國率先針對硫的排放量課稅,1991年,瑞典根據石油和煤炭的含硫量開始征稅,此外還有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國進行征收。

    水污染稅。德國在這方面的征稅制度最為完善,制定了《廢水稅法》,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一年的污染負荷)為基準,按照統一的稅率普遍征收。同時規定,當排放的廢水達到特定的廢水量低標準時,可以減免稅款,納稅人用于改善廢水設施的投資可以抵免應繳稅款。

    固體廢物稅。意大利1984年就開始開征固體廢物處置稅,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固體廢物的資金來源。美國對固體廢物實行飲料容器押金法,比利時在《環境稅法》中對固體廢物的征稅作出環境稅適用于飲料容器、廢棄的照相機、工業使用的某些包裝品、殺蟲劑、紙以及電池等各類產品的規定。

    碳稅。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種,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碳稅最早在瑞典、芬蘭、挪威等北歐國家開征,并于1992年在歐盟推廣,目前也已經在歐盟以外的多個國家開征。

    能源稅。針對選定的特別能源商品征收的稅種,目的是通過降低能源消耗來保護環境。多個國家的環境稅以能源稅為主,例如德國目前的能源稅主要向汽油和柴油征收,稅收額每年高達400億歐元。

    噪聲稅。對超過一定分貝的特殊噪聲源所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主要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都征收此稅。

    (二)發達國家環境稅制的主要特點

    1、發達國家環境稅涉及面廣,稅負較重

    發達國家環境稅課征范圍涉及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諸多方面,包括與能源相關稅收、機動車相關稅、污染與資源稅、直接稅收中的環境條款4大類,并包含了40余項稅種和相關條款,涉及與環境污染有關的各個方面。同時,發達國家環境稅采用較高的稅率,有效地對廠商決策和消費者的行為產生了作用,從而達到外部性內部化的目的。

    2、各國環境稅差別較大,多國以能源稅為主體

    首先,各國環境稅地位不同,經濟發展相對發達、民眾呼聲高的國家,如丹麥、芬蘭、瑞典和荷蘭等國環境稅的地位較高;其次,各國環境稅的組成結構不同,例如丹麥和芬蘭較為重視碳稅和硫稅,法國和德國更為重視水資源稅等;第三,各國環境稅的稅率不同。同時,多國以能源稅作為環境稅的主體,凸顯了節約能源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

    3、從源頭、產品直至終端排放環節分類征稅

    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分為三個環節:要素投入環節針對造成污染源的生產原材料征收稅費,如能源稅、燃料稅等;產品環節包括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兩部分,如飲料容器稅和汽車銷售稅等;終端排放環節以企業或個人終端排放的污染物為征收對象,如水污染稅、垃圾稅等。

    4、差別稅率設計詳細,重視稅收差別和稅收優惠的調節作用

    發達國家推行稅收中性政策,通過對納稅人進行補償、補貼等形式或者以減少其它類型稅收的方式,使納稅人獲得與其所支付的環境稅等值的款項,兼顧稅收對各行業和經濟鏈條的影響,注重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經濟的負面影響。如德國在增加能源稅率的同時,規定了一系列減免措施,包括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只支付增加能源稅率的50%等。通過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而保持稅收中性的政策,可以減少高稅率環境稅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同時激勵企業向環保型產業轉型。

    三、對我國環境稅制建設的思考與建議

    當前我國已處于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借鑒國際經驗,加快環境稅制建設刻不容緩。

    (一)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逐步建立獨立的環境稅種和完整的環境稅制體系

    在我國現行稅費體制中,既無獨立的環境稅,也無專門針對能源消耗和環境保護的能源稅,資源稅主要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對環境資源保護并無實質性影響。因此,開征環境稅應先易后難,分步推進。具體包括調整稅制,推行合理的費改稅,進而推行獨立的環境稅種,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征收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和噪聲稅等。此外,通過確立專款專用制度提高稅收效率,逐步建立較為完整的環境稅征收體系。

    (二)根據理論分析和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環境稅率及征收范圍

    在考慮我國尚處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的同時,要避免稅率過低導致政策失效的問題。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在很多情況下由于收費設定過低而不能平衡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無法起到激勵企業降低污染排放量的目的。如果稅負過輕,將會導致企業寧可支付稅收維持高產量及高排放量也不會削減污染。在征收范圍方面,也要參考國際上環境稅征收涉及面廣的特點,從多個方面合理開展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重視稅收差別和稅收優惠的調節作用

    較高的環境稅收體系不可避免地會對企業的競爭力產生影響,此時通過稅收中性政策進行稅收優惠,例如減免所得稅、增值稅等方式可以降低對于經濟的影響。而通過稅收差別和優惠,例如對于達到排放標準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可以提高環境稅的激勵作用,促使企業乃至整個行業轉向環保型。

    (四)把征收環境稅與我國當前大力推行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結合起來

    學習歐盟經驗,在循環經濟鏈條的源頭、生產過程和終端排放環節設置具有針對性的環境稅種,降低政策實施的成本,提高環境稅制效率。結合兩型社會建設,在國家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率先進行環境稅征收試點,取得經驗后在全國推廣。同時,高度重視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與參與意識,加強公眾監督,爭取全社會對環境稅收的理解與支持。

    (五)重視開征環境稅所需的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

    第9篇:環境經濟政策手段范文

    [關鍵詞]環境保護;環境資金;環境審計

    越來越多的事實警示著我們:我國環境形勢非常嚴峻,環境保護工作刻不容緩。隨著當今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和深入,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受到中央及各級政府的重視。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了具有重要標志性意義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這成為我們在新形勢下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南。在此旗幟的號召下,國家投入環保的資金也將逐年增加。但與嚴峻的環境形勢和艱巨的環保任務相比,環保投資依然不足,并且限于財力,這種局面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近年來,能否在全社會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力推進環境審計工作,已經變得至關重要。

    一、開展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當今人們已經深深地認識到“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模式的弊端,正在努力尋求一條人口、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但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環境審計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其一,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必須以保護環境為主要內容,以實現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而環境管理是由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具體承擔的,它們履行環境管理責任的情況如何,需要審計部門來鑒證。可見,作為社會控制機構之一的審計,是在更高一個層次上承擔著環境管理工作,是對環境法規的遵循和環境管理系統運行的充分有效性進行評價的一種方式,最終目標是促進社會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二,我國政府準備實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建立一個綜合考慮資源環境價值的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比較明確地衡量環境作為自然資本的來源,以及作為人類活動承載體的重大作用。我們通過環境審計,可以明確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找出差距,采取改進措施,從而促進環境的持續改善,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就我國的環境保護現狀而言,開展、加強乃至強化環境審計是很有必要的。簡單的道理為:既然有了相關的制約法規,就一定要有必要的監督,否則再好的法規、制度也將失去作用。但是,社會上對環境保護工作負有責任的機構很多(如環保局、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建筑部門等),在這些機構中,除環保局的工作較為專一之外,其他部門的管理都有其特定內容。在這種縱橫交錯的機制下,如果緊緊抓住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財政資金投入與預期效益,緊緊抓住企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財務收支事項,由有綜合性監督(或者是專門監督)職能的審計機構來擔此重任是最為合適的。

    有了專門對環境保護狀況的審計監督,就等于在最關鍵的部位設置了一道關卡,即從資金的支出與使用效果方面來考核國家、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效果。對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來說,這是必須要做的重要工作。從經濟學的原理來分析,環境審計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性也可得到驗證。比如,有的經濟學家指出:環境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問題。即在經濟發展,特別是大規模工業化過程中,環境污染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污染當然要治理,環境也要保護,有時候,為了保護環境寧可犧牲經濟發展。但是,不能為了環境就壓抑發展,人人都窮困潦倒環境再好也無濟于事。所以,環境問題是一個選擇問題,要在環境和發展之間求得平衡,既不能為發展而犧牲環境,也不能為環境放棄發展。按照這樣的理論,環境與發展成了我國現階段各方利益“博弈”的一個核心部位。在這時,我們就必須運用審計這一有力工具,進行小到企業、大到社會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監督,以保證國家、人民、企業之間全方位的利益。

    二、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和問題

    (一)目前我國環境審計的主要狀況

    我國的環境審計才剛剛起步,涉及的領域還基本局限在對環保資金的審計評價上,與當今國際環境審計的發展狀況相比是遠遠落后了,具體狀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環境審計進展。我國目前環境審計關注的重點領域主要是國家環境保護投資的重點地域,如“三河三湖”、“兩控區”、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等,主要包括生態(生活)建設審計和環境污染治理審計兩個方面。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環境專項資金的審計、對環境建設項目的審計、對環境保護部門(含生態環境建設主管部門)的審計、對環境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等。

    2、環境審計的主要方法。除常規審計方法外,環境審計可以采取結果導向分析和問題導向分析、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調查問卷、詢問座談、延伸跟蹤等審計方法。目前我國的環境審計主要是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為主線,以財務審計為基礎,檢查環境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情況,主要運用的還是一般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思路和審計方法,對于環境效益審計方法應用不多。

    3、環境審計開展的項目。主要有: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各級地方審計機關也針對當地環境保護的特點,開展了一些環境審計或調查。

    (二)實施環境審計存在的制約因素

    1、公民(特別是政府管理者)的環境意識比較薄弱,對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缺乏實質認識。目前人們對賴以存在的環境的社會責任感不強,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缺乏深刻的、實質的認識,一些政府管理者對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不能全面和諧處理。從長遠來看,經濟的快速增長仍是我國很長一段時期追求的目標,本來嚴峻的環境形勢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將持續,片面追求經濟發展成為一些地方政府對抗環境保護的借口和理由,我國環境審計面臨嚴峻考驗。

    2、對環境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由于我國環境治理起步較晚,環境審計開展較遲,因此,組織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不多,也缺少系統的環境審計理論闡述。這種狀況導致審計機關內部相當數量的審計管理者以及社會有關方面對環境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沒有把環境審計工作提高到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這一定程度上延遲了環境審計的推廣與深化。

    3、環境審計的依據不足。盡管我國現已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律,13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以及395項環境標準,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環境審計依據既是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審計組織開展環境審計的前提。由于缺乏相關的審計依據或評價標準,審計人員在對環境效益進行評價時有難度,審計風險較大。如對環保資金的界限欠缺具體規定,影響環保資產、負債、成本的核算;有些環保的效果和成本難于計量,目前按照推算產生的數據很難作為審計依據;有些環保事項為非貨幣計量,其成果或損失在會計信息中的披露存在缺陷。

    4、沒有開展全面的環境效益審計,涉及的領域較少。近幾年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一般都是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為審計主線,以財務審計為基礎,主要集中在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方面,而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對履行國際公約和政府環境政策審計監督等內容,基本上是空白。環境審計限于事后審計的消極防范,與整合和重新配置有限的環境資源,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提供決策依據的目標相差甚遠。

    5、缺乏一支由復合型專業人員組成的環境審計隊伍。環境審計需要涉及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環境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環境審計的難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挑戰。目前現有審計人員絕大部分是財會、審計專業或經濟類專業畢業的人員。也未全面涉及過環境審計,而環境審計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不同于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缺乏專業環境審計人員是當前環境審計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及建議

    (一)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

    在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上,將逐步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關注。今后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并且將突出其資金配置功能。對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功能的側重,使得環境經濟政策的目標、操作手段等更強調對資金的考慮。這使目前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審計對象,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審計類型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能夠比較容易地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從而逐步地過渡到績效審計上。在審計類型上將逐漸增加績效審計。從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看,環境保護領域將成為績效審計的重點內容之一。

    (二)搞好環境審計的建議

    環境審計是對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以及社會、企業為抑制、消除或改善此問題而付出代價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鑒證、評價的一種獨立行為,其最終目標是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審計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和綜合性都很強的工作,在目前環境審計專業人才缺乏和經驗不多的情況下,除要借鑒國外的經驗外,還需要審計組織與環保機構聯合實施,或是在國家審計機關指導下環境審計部門與環保部門合作,避免環境審計機構孤軍奮戰,這樣更能夠促進環境審計的實施。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宣傳。環境審計在我國對不少人來說還是一項較為陌生的事物,包括審計人員在內的不少同志至今還未認識到環境問題與審計工作的內在聯系,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對審計環境保護的重要作用也認識不足。為開展環境審計,要開展宣傳工作,盡量做好輿論準備,提高人們對環境審計的認識;同時宣傳環境保護對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使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深入人心,從而使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政府倡導、公眾參與和市場壓力的氛圍中,意識到建立良好的環境審計管理體制,自覺開展環境會計和環境審計對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進而產生巨大利潤的重要性,從而使審計適應環境保護工作和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需要。新晨

    2、對環境審計進行立法。《審計法》第二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收入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要對財政收入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可以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政府環境,保護投資的執行情況,國有機構環保信貸資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有企業排污費、環境支出等各科資金的財政、財產收入支出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監督。對環境審計進行立法,擴大權限,使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包括環境審計的全部范圍。這不但可以為環境審計的開展提供依據,也為我國的環境會計奠定法律基礎。

    3、深入研究和積極借鑒。環境審計在我國畢竟是一項新事物,需要就其性質、內容、方法進行認真深入地研究,建立起理論框架、工作目標、作為規則與報告標準,以指導我們工作。鑒于不少國家已先于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并取得了相當的成果,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因此借鑒其經驗為我所用,當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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