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機動車連環買賣過戶登記登記車主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一、案情介紹
湘H-14829兩輪摩托車,原為羅××所有。1997年6月4日,羅××將該摩托車賣給鄒××并簽訂了《購車協議書》,雙方還在協議書中約定與該摩托車有關的風險及責任均全部由鄒××承擔,此后羅××將該摩托車及相關證件交付鄒××,鄒××支付了車款,雙方已按協議書履行合同義務,但是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2000年5~6月間,鄒××將該摩托車轉賣給劉×,也未辦理過戶登記。鄒××購得該摩托車后,未辦理該摩托車的年度檢驗,劉×購得此摩托車后,沒有找羅××要身份證辦理該摩托車的年度檢驗,而是在羅××不知情的情況下,劉×通過找熟人拉關系于2000年7~8月間把該摩托車的全部年度檢驗手續補齊。2001年4月,劉×又將該摩托車賣給被告劉××,也未辦理過戶手續。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劉××駕駛該摩托車與原告姚××發生交通事故,湖南省益陽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認定劉××負主要責任,姚××負次要責任。此后,由于劉××外出,未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姚××至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并將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02年9月27日,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羅××對姚××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羅××不服,提起上訴。2002
年11月25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
1、機動車過戶登記與機動車買賣合同效力的關系是: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我國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是,不動產以登記為移轉,動產以交付為移轉,對于需經登記過戶的車輛、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沒有登記過戶,不能對抗已登記取得車輛產權的第三人,但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問題,發生所有權轉移。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參照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但不能否認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與真正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況。筆者認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和2000年11月21日《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精神,機動車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不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總則第6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依法律行為設立、移轉、變更和廢止船舶、飛行
器和汽車的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機動車的所有權如何發生轉移,我國現行法雖然未予明確,但與其同屬“準不動產”的飛行器和船舶的所有權轉移,現行法已明確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民用航空法》第14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連環買賣未過戶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1997年6月4日,湘H-14829兩輪摩托車的所有權屬于羅××,鄒××有購車資格,羅××與鄒××簽訂《購車協議書》時,雙方均具有摩托車買賣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雙方對購車有關事項進行約定,特別是約定了該摩托車交付給買方鄒××后與該摩托車的風險、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使合同無效的任何一種法定情形。因此,羅××與鄒××1997年6月4日簽訂的《購車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后,均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交付摩托車及相關資料或支付價款的義務,按《合同法》第91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從1997年6月4日起,湘H-14829兩輪摩托車的所有權已經屬于鄒××,并且與該摩托車有關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均已全部轉移給購車人鄒××。因此,羅××與鄒××1997年6月4日簽訂的摩托車買賣合同即《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同理,鄒××將該摩托車轉賣給劉×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劉×將該摩托車轉賣給劉××的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與該摩托車有關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均已全部轉移給購車人劉××。本案連環買賣未過?
У幕德蚵艉賢際嗆戲ㄓ行У摹?
三、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
1、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目前比較混亂,甚至造成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很具體,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廳都作出了一些批復和補充規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廳2000年6月20日聯合的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并且事實上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的法律依據。但是,筆者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和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都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確認機動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種違法的越權行為,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內容明顯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是無效的批復,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①國務院《機動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只是車輛變更登記時的規定,即對車輛“初次檢驗的登記項目”變更的規定,并不是對機動車產權轉移(即車輛買賣過戶)的規定。
②《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違反該辦法的只是對責任人處以有關行政處罰(即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扣留駕駛執照等)的規定,并不是對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
③《機動車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本辦法的解釋權并沒有授予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對《機動車管理辦法》的解釋是無權解釋,不具有有權解釋的法律效力。
④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是國家市場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買賣活動實施有關行政管理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機動車買賣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據。另外,按《立法法》的分類,該規定屬于行政規章,并非行政法規。
⑤機動車買賣合同法律效力的確認權屬于司法職權范圍而非行政職權范圍,其效力應由國家審判機關或仲裁機構確認。公安部無權確認機動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內設職能部門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無權確認機動車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越權行為,該批復無效。
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內容,明顯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該批復是無效的。
(2)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既越權又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①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規、規章只是要求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依法執行相關規定(僅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是授權的規定),并未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或省級公安廳、局作出相關解釋或作出補充規定,因此,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是越權的規定。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80條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第67條規定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機動車過戶登記手續的辦理義務是現機動車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違反上述上位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依據。
2、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具體理由如下: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在認定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上,應適用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的專門行政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并且應該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
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其中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劉××為主要責任承擔者、姚××為次要責任承擔者,因此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劉××與姚××共同承擔,與羅××無關。
(2)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確處理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該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該司法解釋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況與該司法解釋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處理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羅××不應對本案交通事故損害承擔責任。
四、小結
本案被告羅××從1997年6月4日起已不是湘H-14829兩輪摩托車的所有人;羅××與鄒××的《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并已履行,與該摩托車有關的任何風險、責任從1997年6月4日開始與羅××無關;被告劉××駕駛該摩托車與原告姚××發生交通事故時,與該摩托車有關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均已全部轉移給現機動車所有人劉××;交通事故責任者劉××和姚××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羅××依法不應該對姚××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審理本案的一、二審法院,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羅××依法不應該對姚××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原登記車主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與事故處理法規匯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2]
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劉
洋(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3]此案中原車主應否承擔責任,趙付禎
[4]轉賣車輛沒有過戶車主應負事故責任,劍波,愛云
[5]未辦理登記手續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夏克超
[6]轉賣車輛不過戶車輛肇事就有責,陳林
[7]未過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登記車主不應成為訴訟主體
,徐永貴
[8]車輛買賣不過戶
出了事故究車主,《人民法院報》1997年9月18日。
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概述
(一)該類案件的特點
1、執行標的額大。20__年筆者所在的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421件,其中經當事人申請進入執行程序的76件,占1333件執行案件的5.7%,總申請執行標的783.5萬元,平均個案執行標的達10.3萬元,標的額在15萬元以上的案件42件,占該類執行案件的55.3%。
2、執行難度大。20__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以自動履行、和解方式結案的只有22件,只占該類執行案件總數的29%;通過強制執行方式獲賠的39件,只占該類執行案件總數的51.3%;其余案件因當事人無履行能力不得不中止執行。
3、異地執行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有30%左右在外地,居住地很多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托執行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很多案件需要執行人員異地奔波。
4、易引發。人民法院在執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在窮盡與案件相適應的執行措施后,如果被執行人暫無財產或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中止或終結執行。執行不能,就好將比一個已經死亡的病人送到醫院,最高明的醫生也不可能將其救活一樣。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理說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但往往是這類案件,很可能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往往素質不高,對法院工作不理解,因權益得不到兌現而心理失衡,遷怒于法院和社會,導致申請執行人多次上訪,纏訪,甚至做出靜坐、游行、示威、以自殺相威脅等過激行為,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損害了法院的形象,也牽制了法院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從而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如:執行申請人王某、印某與被申請人儀征市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申請人印某由于高位截癱,急需醫療費用,案件執行人窮盡措施查找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根本無法執行。期間,印某被其夫送至法院,在法院辦公室起居達一個多月,嚴重影響工作秩序。此后,權利人多次赴京上訪,還揚言在天安門廣場自焚。
(二)執行難的原因
1、被執行人下落難找、財產狀況難查。一方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安徽來儀征運砂石的個體運輸戶,住所地無跡可尋而居住地又很不穩定,流動性非常大,收入不穩定且一般是現金及時結算運費,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往往肇事者扔下車輛就逃匿。另一方面,有些被執行人即使有履行能力,為了逃避巨額賠款也常常采取躲、逃的方式,逃避債務的履行。
2、賠償金額高,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隨著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也大幅提高,使被執行人的償還能力相對降低。一是被執行人中個人占較大比重,特別是農村居民,因大多數農民年收入只有幾千元,通過貸款購車跑運輸后,一旦發生事故,無法履行高額賠償款。如耿某與厲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法院判決,被告厲某應賠償原告耿某近56萬元。由于此案執行標的較大,加之被執行人厲某早就下落不明,且夫妻離婚,無可供執行財產。耿某父母將將二級傷殘的耿某先后多次送至一審法院和省高院,并聲稱:"你們法院判我們那么多錢,就應該立即給我們那么錢"。一審法院分管副 院長兩次帶人到省法院接送耿某回家,最近又將賴在一審法院不走的耿某安頓在招待所,并請護工照料其日常生活,同時指派干警輪流值班,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3、由于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難以理賠。一是很多肇事車主貪圖便宜,不買保險或不足額買保險,或者保險過期沒有及時續保,一旦出現事故便無法通過保險理賠。二是一些被執行人通過按歇貸款所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法院變賣的車款必須先行償付銀行貸款,經常是不夠償付或償付貸款后所剩無幾。三是一些肇事車輛是無牌車、套牌車、報廢車等,發生事故后更是難以執行。
4、事故處理銜接不足,車輛處置困難。一是由于受害人接受治療或法律知識的缺乏,未能及時申請法院對被交警部門查扣的車輛采取保全措施,致車輛在查扣期滿后被車主轉移或變賣。二是即使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由于交通事故從發生到交警部門處理,再到訴訟,最后執行,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車輛往往因存放時間過長受損嚴重,在評估、拍賣過程中,很難將車輛拍賣或變賣掉。三是是由于肇事車輛由于在停車場停放時間太長導致存車費過高,經常出現無法將事故車輛提走的情況。
二、解決該類案件執行難的現行對策
1、強化源頭管理。很多交通事故是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交警部門應依法從嚴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查處超速、不按規定行駛、違章超車、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加大吊、扣駕照力度,輔助嚴厲的經濟處罰。嚴把車輛檢驗關,加強對上路車輛的檢測,嚴禁報廢車輛、無牌無證車輛和帶病車輛上路行駛。加大對違章駕駛的處罰力度,是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的有效手段,也是從源頭上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良藥。
2、加強與交警部門協作。交警部門是事故發生后首先介入案件的機關,法院通過加強與交警部門的協作,可以事先控制可執行財物,減少受害方的損失。首先,交警部門在對肇事車輛采取扣押措施時,一并提醒受害人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其次,在交警部門處理環節責令肇事方提供身份證明、事故車輛實際車主及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并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再次,調整扣車費用,減少車輛長期停放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方的權益。
3、加大訴訟保全力度。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要及時告知受害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接受受害人要求先予執行的請求,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治療,也可緩解今后執行壓力。
4、完善保險理賠機制。以立法的形式賦予受害方以保險請求權人的主體地位。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擔理賠責任,法院可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促使保險公司配合理賠,以利于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目前,江蘇已經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規定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擔理賠責任。
5、解決好車輛未辦過戶手續的轉讓、買賣、掛靠的賠償責任問題。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數額大,而車主的賠償責任認定尤為重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車輛買賣未辦理過戶,由實際車主而不是名義車主承擔責任。有些被告惡意規避法律,將車輛過戶給沒有責任承擔能力的人,致使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到位。而且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常要到車籍地進行調查,有時還難以查清誰是真正的車主。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應當從嚴掌握車輛私下買賣的行為,盡量應認定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承擔責任,便于執行中將車輛作價清償。
6、充分運用執行調解機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較重,給法院調解增加了難度,但一旦調解成功,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就較強。因此在執行過程中,要抓住有利時機,引導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要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疏導,平撫受害方的激動情緒,對肇事方要向其詳細解釋法律規定,指明其責任過錯,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盡一切可能爭取和解。
7、采取多種途徑、多種方式靈活執行。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單純地加大執行力度往往事倍功半,所以要區分不同情況,采取靈活的執行方式,有效的執行措施。如對沒有經濟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可說服其親友幫助執行,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分期賠償。對有一定經濟履行能力但思想上搖擺不定的被執行人,應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爭取讓其自動履行。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惡意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則堅決采取強制措施,多方面查找財產線索,敦促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加大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的損害。在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看到手腳殘廢的申請人。當發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無法得到足夠的賠償,生活陷入困境,不少人由于缺醫少藥,延誤了最佳的治療時機。還有一些案件中的肇事者也因事故造成了身體傷害,生活難以自理,更談不上賠償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受害人獲得司法救助和執行救助作了相關規定,但前者僅指法院對生活困難當事人的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后者指案件在強制執行中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當前確無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執行,而申請執行人無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時,給其一定的款項以解決生活急需。司法救助和執行救助的條件嚴格,救助的范圍狹窄,救助資金來源無保障且發放額度較小,對被救助者而言可謂杯水車薪,難以滿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需要。為此,應進一步放寬救助范圍,加大救助力度,擴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對經濟確實困難的受害人,及時給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發的社會矛盾。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國家應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于解決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肇事后逃逸或搶救費用超出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等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喪葬費墊付等社會問題。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負責制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既是對受害人的及時保護,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這一規定對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主無經濟賠償能力或機動車駕駛人逃逸等情況而遭遇傷、殘、死的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救苦難受害人于水火之中的一項民生政策。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的基本構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__年5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5年之多,但國務院至今尚未出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使得設立道路交通 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法律條款成為一紙空文。由于《救助辦法》遲遲未予出臺,致使地方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救助等無法操作。筆者認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既然《交通安全法》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國務院《救助辦法》出臺前,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員會牽頭成立由法院、公安、財政、民政、保險等職能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委員會,通過強制支付保險、財政撥付、社會捐贈等形式,設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但無力自救的受害人進行救濟,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極時的救濟而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
1、救助基金性質。社會救助本質上不是一種社會救濟,也不是執行墊付,而是司法參與的債權提前實現和司法指引的必要幫助。但這樣的救助僅僅是救急而不是救窮,只有生活確有困難或生存確有危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夠獲得一定救急范圍內的債權提前實現的權利,而不是物質幫助權。救助體現的是司法的關懷和司法寬容而非司法職能延伸。申請人獲得救助后,與救助金額等額債權即行轉移。既可能是全部轉移也可能是部分轉移,債權債務并不因救助而消滅。
2、救助對象和條件。救助對象: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必須是自然人)。救助條件:(1)只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暫無履行能力致使先行給付不能或者案件執行不能;(3)受害人無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4)急需一定的資金治療或解決其生活困境。
3、基金來源。(1)保費收入提成。由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2)財政撥付。由政府編入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每年不低于50萬元;(3)彩票發行收益。由民政部門從福利彩票發行收益中撥付專項資金;(4)有償發放車牌。由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將一些社會公眾追求的熱點號牌、吉祥號牌實行有償發放,所得資金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5)執行收益。法院執行款存款利息和執行當事人的捐贈;(6)接受社會捐贈等。
4、機構設置與管理。(1)救助基金決策機構。救助基金決策機構主要負責指救助基金發放決策。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員會牽頭成立由法院、公安、民政、保險等職能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委員會,該委員會是救助決策機構。筆者認為,該委員會設置在政法委為宜,因為政法委方便協調法院、公安、民政等政法各部門。(2)救助實施機構。救助實施機構主要負責救助的實施。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應該設在民政機關,即民政局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為了便于基金和受讓債權的統一管理,救助基金和受讓債權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為宜。
5、使用原則和程序。(1)使用原則為:嚴格審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動態管理。(2)使用程序。A、申請人申請。申請人申請時需提交救助基金申請書、身份證明、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所在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權利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B、審核。受害人向交警部門申請救助基金的,僅限于急需的醫療費用,具體可由事故處理科承辦人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交警部門領導審查后提交事故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救助基金的,可由執行案件承辦法官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執行局領導審查后提交事故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C、民政部門實施。經事故賠償委員會審批后,通知申請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門領款。申請人持事故賠償委員會批準文書到民政部門領取救急基金時,同時與民政部門簽訂債權轉移協議,書面承諾放棄與其所接受救助基金金額相應的賠償款,由執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取得代位追償權。無論在訴前還是訴后,民政部門均需要將救急基金的發放情況報人民法院備案。D、受害人申請次數。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無論是向交警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救助基金的申請,一般只能申請一次,受害人提出二次申請的,申請審查部門應駁回申請。但是,如果不對受害人進行二次救助,將危及其生命的,由法院院長審批后提交事故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6、救助額度。在訴前階段,受害人申請救助額不得超過賠償義務方根據責任認定應承擔受害人醫療費的份額。在執行階段,法律文書確定權利人的受償額在5萬元以下的,救助額度可在50%-100%之間酌情決定;執行標的在5萬-10萬元之間的,救助額度最高不得超執行標的的50%;執行標的在10萬-30萬元之間的,救助額度最高不得超執行標的的30%;執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救助額度最高不得超執行標的的20%。
7、追償。權利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獲得的賠償金如果已由社會救助基金全部或者部分支付,人民法院可終結或中止執行程序。但一旦被執行人日后有了履行能力,應立即啟動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繼續追償,執行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已發放的救助基金款優先扣回,以保證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運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李春花(1991-) 女,漢族,河南焦作人,鄭州大學土木工程學院交通工程專業
摘要:交通行業的飛速發展,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交通事故的高發態勢,這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因此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分析及探討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而能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是人們最關心的事情。
關鍵詞: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對策
隨著經濟的發展,交通已成為現代城市經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交通擁堵、交通環境污染以及交通事故等問題也日益突出,這些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交通事故更是給人類帶來了傷殘甚至死亡,因此不得不說道路交通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問題,而如何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也成為世界各國努力的重點。本文從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現狀、原因以及預防對策方面著手分別進行了分析。
一、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現狀
據統計,地球上平均每63秒就有1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每3秒就有1人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已被稱為“全球第一公害”。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中國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數首次超過五萬人至今,中國(未包括港澳臺地區)每年交通事故50萬起,已經連續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現將我國近幾年全國交通事故數目和死亡人數統計如下表所示:
由圖可知,全國交通事故數目和死亡人數雖然有所下降,但是數據依然讓人觸目驚心,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因此,對交通事故進行原因分析和提出預防對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系統是由很多因素組成的復雜動態系統,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道路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人、車、道路、環境等,各因素之間需要和諧統一才能保證道路交通的安全。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主要是分析人、車、道路、環境各方面因素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
(一)人員因素。
人員因素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最關鍵因素,包括駕駛員、行人等。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他們的生理、心理素質及反應特性對保障交通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大約90%的道路交通事故與駕駛員有關。有的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專業性差,甚至有的還疲勞駕駛,這些都能導致事故多發。此外,行人的遵章意識、交通行為也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影響,一些交通事故就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的。
(二)車輛因素。
車輛是現代交通的主要運行工具,車輛性能的好壞是影響道路安全的重要因素。車輛具有良好的行駛安全性能,是減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車輛本身防止或減少交通事故的能力主要與車輛的制動性、動力性、操縱穩定性、結構尺寸、視野和燈光等因素有關。安全帶、安全氣囊、安全玻璃、安全門、滅火器等可以在事故發生后減小事故的損傷程度。車輛的制動、燈光和輪胎狀況不良是導致惡通事故的重要誘因之一。
(三)道路因素。
道路的技術等級、設施條件等對交通安全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包括道路的幾何特征、道路交叉、路面狀況、交通設施。道路的幾何特征有平面線形、縱斷面線形、橫斷面布置、線形的協調性、視距保證等。路面狀況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塌陷、積水、積雪等。交通設施包括安全護欄、輪廓標志、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眩板、道路照明等。這些都有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環境因素。
外界環境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也不容忽視。環境因素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和人工環境因素。自然環境包括地理位置、地理條件、氣候條件、時間等。人工環境包括土地利用、路側干擾、障礙物等等。這些都會造成交通出現問題。
三、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對策
通過對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分析,可知要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要從多方面入手。
(一)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律規章制度。
目前我國現行的交通管理法規尚未形成統一的體系,公安、消防、交通、環境和衛生部門都有部分監管權力和各自的管理辦法,但是各有不同的側重點,在內容上又往往交叉、權責不分,處理事故時很難找到統一的標準。因此,加強法制建設,盡快建立系統的、權責明確的法律法規,加強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是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第一要務。
(二)加大對駕駛人員的監管力度。由于絕大部分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大對駕駛人員駕駛技能的培訓及監管力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如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取得駕照才能駕車,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等。另外,還可以通過加大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來減少事故的發生率。
(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與安全意識。
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提高人們的守法、安全、文明意識是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因為交通事故絕大多數是由于人們的過錯造成的,只有全面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交通安全問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要利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思想品質、職業道德的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四)建立行業協會。
我們可以成立駕駛人安全協會等組織,公布駕駛人違法舉報有獎電話,定期組織駕駛人學習駕駛技能和維護駕駛人的合法權益,以此作為群管組織和社會化管理的一種模式,充當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橋梁。
(五)完善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交通事故具有不可預見性及時間緊迫性,因此,我們還應重視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國內應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加強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建設,并進一步加強事故處理的信息透明度,利用媒體正確引導群眾,一方面使群眾有充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便于組織群眾疏散或參與救援,使之更主動地配合政府,從而使突發事件的救援更迅速有效。
四、 結束語
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交通事故并不會隨著汽車數量的增長而成比例增長,交通事故是可預防的。了解我國道路交通的安全現狀和原因就可采取相應的措施,從而消除交通事故發生的隱患,使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到最小限度。(作者單位:鄭州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1]王威,王金生,滕彥國等.由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征分析及防治對策[J].南水北調與水利科技,2012,10(6)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體系,努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更好地為轄區生態移民地區經濟建設服務。
總體目標:在生態移民地區,做到交通安全暢通,管理科學高效,執法嚴格文明,服務熱情規范,宣傳廣泛深入,設施齊全有效。力爭年底,完善全縣生態移民地區交通安全設施,建立職責分明、措施有力的長效管理制度和機制,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諧有序。
二、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生態移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杜少忠任組長,縣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農機監理站等單位負責人及各鄉鎮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生態移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李治國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楊萬海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生態移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等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預防事故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分析事故特點,研究部署下一步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建立“110”報警服務臺與“120”急救熱線之間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和反饋制度,實現公安機關與醫療機構同時接警、同步出動、快速反應的機制。
(二)全面治理事故多發點段和安全隱患點段。加強對生態移民地區,特別是山區急彎、陡坡等險要路段的治理,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標線,切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六進”工作。加快交通安全村、學校、企業、清真寺、單位、農村、社區建設,推動交通安全宣傳“六進”活動,有計劃地開展交通法規普及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四)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力度。采取超常規措施,嚴厲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五)加強客運場站建設。完善場站網絡,規范場站管理,按照汽車客運站建設要求,逐步完善、規范四級以下客運站。進一步明確有關職能部門、鄉鎮與客運場站的管理關系和責任,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行業管理優勢和作用,客運場站管理全面走向規范,消除源頭上的安全隱患。
四、工作責任
(一)公安部門要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作用,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把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觀規律,找準加強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薄弱環節,定期匯報。從管理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確立預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總體目標、階段性目標和具體目標。堅持不懈地開展交通秩序整治,立足防范,突出重點,加大對生態移民地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交通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要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制度,把運輸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市場準入和確定經營范圍的重要依據;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加強營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減少因車輛機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要搞好客運站安全監督,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站、上車,杜絕超員車輛出站。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把預防交通事故工作放到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責任,履行職責,處罰和通報未履行職責、管理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負責對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進行專項指導、督促檢查和通報,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多發地區交通安全評析例會制度,分析交通事故規律、特點,查找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預防工作措施。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概述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指,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1]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
交強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存在賠付責任為前提,以彌補被保險人因賠償而蒙受的損失為目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險人和被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的所有人。
(二)交強險是強制性責任保險
強制性責任保險是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2]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必須投保的義務,保險公司有不得拒保以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義務。具體到交強險上,即機動車所有人必須購買交強險。
(三)交強險是無過失責任保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的規定,機動車一方對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故交強險也具有無過失責任的特點,這也是交強險與商業第三人保險之間最大的區別。
二、我國交強險制度立法現狀評價
(一)未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
受害人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賠償其損失,這是國際慣例,也是交強險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隨后出臺的《條例》第28條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可見,我國法律明確否認了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求償權。
(二)救助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原則性規定了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但具體辦法至今仍未出臺,《條例》也只是進行了有限的概括性規定,使救助基金制度在實踐中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現行法律對救助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未作任何具體規定,該制度在實踐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交強險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面對上述筆者分析的我國現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為妥善衡平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交強險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必須要進行完善。為了“對癥下藥”,應從賠償機制及配套制度兩方面進行完善:
(一)賠償機制
受害人的直接求償權最能體現交強險的特征。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有利于簡化法律關系,節約訴訟成本,強化受害人的權利,盡快填補受害人的損失,[3]也為大多數國家立法所認可。如德國1965年的《汽車所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明確規定:汽車責任保險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質,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4]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16條也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權在投保人的責任范圍內,直接向承保的保險公司主張支付損害賠償金。如果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損害賠償金,那么可以視為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 [5]我國在日后修訂交強險立法時應首先增加受害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保險人享有直接求償權的規定,具體而言:①受害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保險人不得用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受害人的請求權。②受害人在向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加害人求償。③被保險人在未向受害人支付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保險金之前無權向保險人求償。④擴大受害人的解釋,增加關于受益人的規定,同時賦予受益人與受害人同等的對保險人的直接求償權。
(二)配套制度
對交通事故所致損害的補償決不僅僅依靠某一個法律制度就能解決。一個孤立的制度基本上不可能發揮出該制度的設計目的,相反,一個制度只有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地運作,從而充分地發揮該制度的作用。[6]在交強險制度之外設定救助基金制度作為補充機制,已成為國際立法慣例。如法國的“機動車擔保救助基金”,德國的“公眾賠付救助基金”,韓國的“機動車輛損失賠償保障救助基金”等。我國立法機關也應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原則和《條例》已經確立的制度為依據,盡快出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以使受害人獲得更及時、更充分的救濟。
1.救助基金的來源。經費是救助基金的根本,只有經費充足且穩定,救助基金才能發揮其設立時的最初目的,否則救助基金無法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鑒于我國嚴峻的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和交強險的公益性質,筆者認為不宜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提取較高比例,而應
另行增加救助基金來源渠道。除《條例》規定的來源外,[7]有學者建議在燃油零售環節開征適當的救助基金稅,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包括未投保強制保險者,負擔救助基金的部分來源。該來源較為可靠且收取便利,同時,繳納燃油稅較多的機動車必然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更長,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要求其承擔更多的基金份額是合情合理的。從燃油稅中提取還可能使駕駛量比較大的投保人因為增加成本而減少駕駛。這就會降低和駕駛量相關的交通事故。[8]
2.救助基金的管理。救助基金比交強險具有更強的公益性和社會保障性,故不宜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其他國家或地區基本上是由官方或半官方機構負責,根據我國具體國情,筆者建議,可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等部門為救助基金的共同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管理辦法,設立救助基金財團法人進行運作。
3.救助基金的賠償范圍。鑒于目前救助基金的賠償范圍有限且無責任限額規定,建議為救助基金的墊付義務設定責任限額,救助基金在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全部人身 損害(不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費用承擔責任。同時應對車輛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具體分析,如果找到逃逸車輛并能確定為其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救助基金 先行墊付賠償費用的,有權向保險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國家機關、運營機構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學理論界及實務界的共同探索。唯有在我國真正確立起符合當今世界立法潮流和我國具體國情的交強險法律制度,才能實現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付、減輕事故責任者的經濟賠償壓力、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的立法目標,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張新寶,明俊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權責任解讀.人民法院報,2003-11-7,(3).
[2]鄒海林著.責任保險的基礎理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學博士學位論文,1998.
[3]張新寶,陳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6:244.
[4]周延禮.機動車輛保險理論與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407.
[5]張新寶,陳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6:244.
[6]李薇.日本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262.
一、指導思想
通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有機結合,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獎懲,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車輛管理,教育干部職工自覺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規,不斷提高全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質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建立責任明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和源頭管控工作;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各類駕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識,在城市道路規劃中將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形成齊抓共管、規范有序、安全和諧的良好局面。
具體目標:
1、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長期規劃。
2、在城市道路規劃中將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
3、不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以上責任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組織機構
成立市規劃局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交通處,汪路兼辦公室主任,常文軍、袁亞東任副主任。
四、工作措施
(一)各直屬單位,各區規劃分局,機關各處室要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運行機制。
(二)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開展本單位干部、職工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三)加快推進編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長期規劃。
(四)在城市道路規劃中將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
(五)積極配合交警支隊做好智能交通系統總體規劃,以及各類智能交通設施的布點規劃。
(六)積極出臺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爭取在規劃階段就能預見未來的交通影響,從而就能有效地避免建設項目帶來的負面影響,正面的引導城市建設和發展,構建和諧的交通環境。促進城市與交通協調發展。。
五、工作制度
(一)聯系會議制度
1、全體成員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研究、部署本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
2、定期通報各單位的排查和整治情況,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3、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項檢查工作。
(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各單位要及時報告本單位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及排查整治情況。
2、各單位要及時報告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3、各單位要及時報告交辦、督辦等工作的完成情況。
4、各單位認為需要向局領導小組報告的其它情況應一并報告。
(三)考核獎懲制度
局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實行百分制考核,落實責任,兌現獎懲。由局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領導小組每年年終對各單位進行考評。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年終考核不合格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按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創建"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今后一個時期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本系統各單位必須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開展隱患自查。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迅速啟動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活動”,在7月中旬自行組織開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集中排查行動,排查要組織嚴密,有責任人、有記錄、有整改措施。
12月7-9日,我參加了市委組織部舉辦的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培訓班。通過學習,我更加深刻的認識到,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很重要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要求,轉變執法理念,把和諧社會建設放在重要位置,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全團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群眾的平安出行,為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為我市建設“一個中心”和推進“四個打造”提供良好的交通秩序,是黨和人民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
(一)道路安全管理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就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安全通行效益,為人民群眾出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所謂和諧道路交通環境是指道路交通與全社會的其他部門或者行業處于一種相對配合得恰當和勻稱的搭配關系,是人、車、路處于一種比較理想與合理的狀態。和諧社會是和諧道路交通的前提與條件,和諧道路交通又是和諧社會的有機組成,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現代化建設進程中,人們離不開“衣、食、住、行”這四項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其中的“行”,又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比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出行的安全要求越來越高。如果特大或惡通事故控制不了,頻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高不下,人民群眾對“出行”這個最基本的行為都沒有安全感,那就根本無從談起構建和諧社會。另外,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元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對一個家庭具有巨大的破壞力。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不僅僅導致了一個生命的滅失,同時也直接影響一個家庭的全部生活,直接改變了家庭成員的生活狀態,由此而產生的矛盾沖突和引發的社會問題,勢必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大局穩定。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分支和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維護發展和穩定大局的要求。
(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夠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道路交通管理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了,人們的出行環境改善了,交通事故減少了,投資環境就能得到大大改善,從而有效促進地域經濟的發展,成為推動和諧社會發展的生產力。進年來,隨著XX紅色旅游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斷升溫,到XX接受革命傳統教育的人數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車流也多起來,為構建“大旅游”和“大交通”環境,確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對接長珠閩、融入閩東南、實現大跨越”目標的實現創造了巨大的歷史機遇。同時,也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因此,如何創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構建人、車、路的和諧相處和發展的良好環境,直接影響著我市建設“一個中心”和推進“四個打造”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順應和諧社會發展的要求。社會和諧和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言,將不可避免地經歷一個理念調整、理論重建的過程。在這樣一個歷史時期,道路交通管理必須順應時代的要求,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理論研究和具體運用上不斷地開拓新的空間、探索新的服務途徑和科學的管理辦法,構建開展創建“平安暢通縣(區)”,工作,著力抓好“基層基礎建設”,貫徹落實公安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加強科技化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是為了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斷跟上和諧社會建設的步伐。
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責和任務
(一)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安機關的天職,也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主要任務之一。在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們的工作重點應轉移到國道、交通管理工作景區道路管理上,轉移到農村道路管理上,切實加強重點單位、重點車輛、重點駕駛人的管理,整改危險橋梁和路段,完善交通標志標識,盡最大的努力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不發生群死群傷事故。在道路通行中,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也就無從談起社會的和諧。
(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市在交通組織上還存在不夠科學合理的地方,人亂行、車亂停的現象沒有徹底解決,除機動車違法行為外,行人、非機動車違法行為仍十分突出,行人、非機動車交通秩序整治及停車場點整治力度亟待進一步加強,通過規范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行為,增加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引導人們文明行車、文明行路,建立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道路交通環境。公安部提出創建“平安暢通縣區”,這既是實施城市暢通工程、創建平安大道的延伸,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我們必須下全力抓實抓好。
(三)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社會的和諧首先體現在人與人關系的和諧。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性質決定我們時時刻刻要與群眾打交道,如辦理駕駛證申領、車輛上牌檢驗、組織駕駛員培訓考試、處理交通事故、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等。如何進一步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規范車輛管理、事故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的流程,改進服務態度,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處理群眾與群眾、群眾與民警之間的矛盾,是公安交警部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要認真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四)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關系。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離不開群眾的支持,但在現實執法過程中,我們發現部分群眾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仍較為薄弱,對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認識和理解仍然不足,一些群眾甚至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是故意刁難,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罰款。因此,如何進一步改善警民公共關系,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真正發揮作用,就要嚴格按照“交警就是服務、百姓利益至上”,“心中無百姓、不配做交警”的服務理念,堅持走群眾路線,緊緊依靠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做好本職工作,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同時,積極參與搶險救災、社會公益等工作,真正架起警民互通的橋梁,使群眾真正了解、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三、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對策
(一)防管結合,多措并舉,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一是針對源頭抓管理。按
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職責,嚴格執法、嚴格審批、嚴格監督。一方面嚴格機動車檢驗,重點檢查車輛的安全性能,嚴防病車和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另一方面加強駕駛員源頭管理,建立健全對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審驗等環節,確保駕駛員的素質。二是針對突出問題抓整治。緊密結合實際,認真分析交通安全形勢,針對突出問題,開展聯合整治行動,充分發揮路面管理和執法主力軍作用,科學調整警力部署,最大限度地強化路面監控,加大對疲勞駕駛、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無證駕駛以及農用車非法載客、報廢車上路營運、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管重罰,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三是積極開展對隱患路段的排查整改。積極建議政府將重大交通事故隱患的監控和整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制,由政府出面協調,組織有關部門深入事故黑點、危險路段,認真排查交通安全隱患,研究整改措施,明確整改部門、整改責任和整改期限。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領導要親自抓部署、抓檢查、抓落實,確保整改質量和進度。
(二)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努力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樹立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已經成為當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按照黨的十六大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日常監督檢查,規范執勤執法,轉變執法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找準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切入點、結合點和著力點,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牢固樹立發展經濟、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要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最高標準,扎實開展和各爭先創優活動,大力倡導便民利民為民,在交通管理實際工作中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勤執法,共同為經濟建設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
物流公司車輛管理辦法一一、安全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儲運部經理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車輛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
4、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5、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物流公司車輛管理辦法二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 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物流公司車輛管理辦法三1、車輛的管理、調度
1.1公司所有車輛由總經辦負責管理。
1.2配送車輛由物流部調度,公務用車和私人借車必須是保證物流業務的基礎之上方可調度,否則不予以批準。
1.3公務車由總經辦進行調度,員工因公務出車,必須填寫出車申請單,報部門領導和總經辦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出車,同時,在出車申請單上真實地填寫出車情況;
1.4員工個人不得隨意借用公司車輛,但員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車的,填寫出車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出車;所發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等附加費用由員工自己負擔。
1.5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調用公司車輛。私自開車造成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責任人承擔,公司有權根據情節給予扣績效分、通報批評、降級、降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2、車輛的安全
2.1車輛需按規定進行維修和保養。
2.2駕駛員須嚴格遵守國家的道路交通法規和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上述法規和規定,所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負責全責。
2.3堅持定人定車制度,駕駛員不得將車交與他人駕駛(特殊情況報總經辦批準)。
2.4應堅持六不開車:酒后不開車、疲勞不開車、有情緒不開車、有故障不開車、證照不齊不開車、無安排不開車。
2.5收車后,車輛必須停放在公司規定地點,不得異地停放或開回家停放(特殊情況經總經辦批準)。
2.6堅持每周六安全檢查工作。
2.7為保證車輛行駛的安全,對于連續行車及休息不足的駕駛員應安排適當的休息。
3、車輛的維護及修理
3.1駕駛員必須經常性地進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每天上班前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如油、水、胎、電等)和衛生清理。每周六對車輛內外及引擎進行全面的清潔、檢查、保養。
3.2車輛維修由配送部主管負責鑒定。對于車輛出現的問題,鑒定是小問題,由駕駛員自行維修;鑒定為須進修理廠維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每次預計超過500元的報總經理簽字。
3.3駕駛員憑批準后的報修單到公司指定修理廠修理,在修理過程中駕駛員應在場監督廠家修理,發現問題及時向配送主管匯報。
3.4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
4、駕駛員管理
4.1保持車輛衛生,愛護車輛,發現問題和故障及時處理或報告領導。
4.2認真填寫出車日志,做好時間、里程、配送量、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等記錄。
4.3違章駕駛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因駕駛員違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自己負擔。
4.4配送主管負責好駕駛員管理、車輛加油、維修、保養安排,證照手續辦理及管理,費用核算等工作。
4.5保管好隨車工具資料和物品,若需增換隨車物品,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違者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