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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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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h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h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第2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在歐美掀起熱潮,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全球性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納入世界人權制度之中,成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觀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援助長期未納入國家救濟體系之中,20世紀90年代初才初現端倪。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飛躍發展,貧富差距日漸拉大,社會弱勢群體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們社會不得不面臨的重大問題,尤其是基層政府,受資金財政、人力物力、思想觀念等制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師和宗教團體及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自發地位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它源自民間的社會道義,后來發展為一項國家責任,即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制度。對于法律援助的內涵,眾說紛紜,搜索網頁不難發現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有的認為“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也有的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等等?!?】比較這些觀點,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強調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法律服務,是一項現代社會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轄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各地自然地理、經濟文化不同,法律援助開展也不僅相同,尤其是縣級地方更是差些萬千。截至2003年底,我國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774個,地、市法律援助機構381個,縣、區法律援助機構2361個,其余32個為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4】。現以本人所在的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為例,對我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和問題進行淺析。

    (一)基本概況

    紅崗區地處大慶油田腹地,東臨龍鳳區、安達市,南接大同區,北與薩爾圖、讓胡路兩區接壤,面積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區。全區轄5個街道和1個鎮??側丝?7.4萬人。

    全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5個。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個,即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1家,即紅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1家,即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法律服務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務所和紅崗法律服務所;全區共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19人。

    紅崗法律援助中心編制3人,在編1人,加上主管領導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編制),平均年齡約35歲,黨員1人;其中碩士1名,本科2名。下轄法律援助工作站10個,其中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個,即解放街道、紅崗街道、八百坰街道、杏南街道、創業街道和杏樹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編人員12人,平均年齡約33歲,黨員10人。其中,本科學歷11人,大專學歷1人。延伸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個,即老齡委、殘聯、婦聯、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現狀

    自2000年以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結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詢2645人次。其中,僅2008年,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轄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法律進企業”、“法律大集”、“法律服務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在你身邊”等宣傳活動10余次,印發《法律援助條例》等資料1000余份,為群眾解答法律疑難130余個;在區政府網站報紙刊發信息報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網站報紙刊發6期。全年接受當事人申請56件,審查批準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數40人;“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廣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詢394人次,接待來訪49人次。

    (三)特點分析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法援案件穩步增長。自2000年以來,法律援助案件申請與辦結都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2005年以后該區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顯提升。見圖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從紅崗區法律援助案件性質分析來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據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小,法律援助呈現民事主體化。見圖表二:

    圖表二:2005年—2008年紅崗區辦結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覽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計(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對象明確穩定。從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對象統計來看,受援人數117人。其中,殘疾人8人,占受援人總數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19%;農民工25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總數的7.70%;婦女4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2%;農民等一般貧困者31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6.48%,整體較穩定。見圖表三:

    三、基層法律援助問題剖析

    從上不難分析,紅崗區作為地方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難題,也真實反映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工作開展困難,阻力壓力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單薄。紅崗區法律援助從業人員人數較少,力量薄弱。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10人,還不足全區人口的0.06%。其中律師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為數不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不堪重負,壓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縱觀全國,以2002年我國基于立法測算數據來看,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為74萬件,而2003年實際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6.64萬件,差口巨大,龐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間矛盾突出。

    二是經費保障到位較難。根據我們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測算,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74萬件,平均每案補貼1000—1500元計算,7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總計需7億—11億元的經費支持?!?】以紅崗為例,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可達3.9萬元(注:以上標注為02年的,考慮消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因素,實際法援補貼額還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經費黑龍江標準4萬元以上,地方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負荷較大。紅崗區受地方財政緊張等因素制約,法律援助經費較少,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法律援助補貼一直不到位,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補貼缺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貼錢”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辦案積極性不高,法律援助還不能完全滿足全區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圍較窄。紅崗區法律援助受案范圍一直集中于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等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受案范圍較窄,門檻較高,特別是基層法律援助受財政資金制約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時,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而且在他沒有足夠能力時不必支付費用”【6】,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的范圍過窄,地方擴大適用范圍的也難以達到《公約》的最低標準。

    四是社會力量關注不夠。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工作,但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上,社會關注、社會參與、社會救助還遠遠不夠,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被忽視,難以得到全社會法律幫助。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人力等明顯不足,西部不少地區甚至沒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正常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都困難,也從側面上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夠。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盡管紅崗區建立一套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兩級體系,但實際工作中,受政府編制、體制等因素制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三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過多,人員較少,工作量大,且專門法律人才往往很難配置到基層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縣級等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個老大難問題,如2003年我國還有超過1/5縣級地方沒有法律援助機構,不少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行政科室合署辦公,人員和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調劑等。

    四、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問題的幾點對策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基本情況與問題,我們在問題中找到了解決辦法,在發展中看到喜人前景,總結經驗,再接再厲,剖析問題,對癥下藥,通過雙管齊下,提升基層法律援助質量,盡可能實現應援盡援。

    (一)經驗總結

    客觀來看,紅崗區存在在人員少、經費少、案件少的問題,但從整體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穩步推進,法律援助案件穩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難得出:

    一是責任落實是保障。盡管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較少,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力量嚴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關人員都能強化法律援助為民責任,切實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自己本職工作,抓好落實,辦好案件。

    二是思路創新是動力。近年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區情,不斷創新思路,通過對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質量;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效率。

    三是宣傳到位是前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拓寬宣傳渠道,活化宣傳方式,辟建司法局網站,特別是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我區的“法律廣場”、“法律大集”等活動之中,形成了普法宣傳與法援宣傳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時,實踐中還將“148”法律熱線解答咨詢與法律援助自我宣傳相結合,提升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

    四是奉獻自我是源泉。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人員少,承擔區、鎮兩級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務重卻積極承擔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別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面對自身生存與發展保障難題,奉獻意識較強,克服行業競爭生存壓力,為我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會弱勢群體,可謂“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政府關愛”,是政府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弱者合法權益最基本手段,在當今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舉重輕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問題對癥下藥,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穩步持續深入開展,我個人建議:

    (一)強化職責,實現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政府財政負擔,其投入到位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命運。從目前看,地方法援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從心情況短期內還很難改變。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從投入入手,重點圍繞人、財、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好法律援助人員編制問題,實現人、崗、編制度化,防止人編分離、一人多崗的現象發生。根據實際,增加基層法律援助編制,出臺優惠政策重點引進專業強、素質高的法律人才,配齊配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擴大工作人員隊伍,解決地方法律援助人員少、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

    二是加大財力投入。要繼續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化。同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方針,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捐等活動,積極開辟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前提下,在車輛使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傾斜,加強法律援助硬件建設,將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統“司法為民”窗口,切實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一項實實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舉,實現法援體系網絡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直接關系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更是一項全社會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工程。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進、多渠道信息資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

    一是拓寬法援宣傳渠道。要以宣傳為突破,特別是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依托法律宣傳活動載體,將普遍宣傳與個案宣傳、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報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使經濟困難群眾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點拓寬法律援助宣傳渠道,在加強現有報紙、刊物、網絡宣傳的同時,積極運用廣播、電視、流動宣傳車等媒體拓寬法援報道渠道,實現法律援助宣傳手段的立體化,使更多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實踐。

    二是健全法援機構網絡。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梳理疏通基層法律援助人事關系,強化基層法援站點職能,擴大法律援助聯絡點范圍,壯大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今后,基層尤其是西部地區可以將地方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高等法律學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司法系統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同時,要與財政、勞動和公檢法部門加強聯系,特別是將法院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全區性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三是強化法援服務力量。要依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同時,可出臺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法律專業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納入公職律師序列,解決基層律師少的難題。同時,培育、引導、鼓勵以志愿者為主體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凝集力量,形成合力,盡快形成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在內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力量。

    (三)嚴格標準,實現法援管理規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規范化管理為突破,強化標準,注重細節,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鶎佑邢薜姆稍Y源全部投入到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應援盡援的目標。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考核考評、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隊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督管理為重點,加強對法律援助承辦案件跟蹤監督,杜絕承辦人員辦案時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發生,堅決禁止法律援助有償辦案。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資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單獨設立帳戶,實現法律援助經費??顚S茫唤亓鳌⒉慌灿?。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制度,實行審計跟蹤,完全實現補貼落實到位、發放到位。

    三是加強組織管理?;鶎拥胤搅⒆惴稍行臋C構,以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領導,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實現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今后,尤其縣級及西部地區,可根據實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聯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務范圍。

    (四)以民為本,實現法援機構人性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是人道主義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今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切實將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項全區性民心工程。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在現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貧困者納入法律援助對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

    第3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決他們打官司難的問題,是貫徹黨的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于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要切實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使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公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趨增加。但由于訴訟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服務的有償性,部分經濟困難的公民因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而不能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無法有效地參與訴訟及其他爭議解決機制,難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稐l例》賦予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要堅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原則?!稐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這一法定職責,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統籌安排,將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力爭用2-3年的時間,把全市10個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

    要堅持法律援助無償服務的屬性。所有法律援助機構均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或變相創收活動,有關社會組織利用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無償服務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財物。

    二、大力加強法律援助保障機制建設,為法律援助活動廣泛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一項無償的社會服務事業,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律援助機構不規范、專職人員偏少、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突出問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和接待場所建設,以方便群眾的來訪和候談以及殘疾人的出入。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逐步增加投入,以確保法律援助事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司法局與財政局要根據我市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捐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瘷C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保證法律援助經費??顚S煤娃k案補貼及時落實到位。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

    三、強化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規范運行

    法律援助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律援助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不斷強化他們的群眾意識、服務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要加強案件辦理情況的督查,建立統一的服務標準,市縣級司法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專家指導組,強化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導和評估,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辦好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水平。要切實做好法律援助事務公開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借法律援助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或律師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要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4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的工程。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對“法律援助進社區”工作高度重視、把全面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深化基層社區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納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為我街內的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進社區的工作奠定了基礎。首先,我街道各社區的律師紛紛到所服務的社區義務開展法律咨詢服務,免費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詢。各社區根據各自實際,開展了不同內容的法制講座。XX年8月31日在迎新社區的院內,開展了一場法律援助的咨詢活動,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第一次走進了居民的身邊,為居民提供免費的咨詢服務,他們不怕累、不怕煩的為居民解答提出的各類問題。如:家庭矛盾糾紛、房屋拆遷、回遷問題、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案件等。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諾對迎新社區的居民訴訟費只收50%。在迎新社區法律咨詢活動中,居民們說:“希望法律咨詢經常的開展下去,讓我們懂得更多的法律。”通過法律援助進社區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更加密了與各法律援助部門的協調配合。

    二、 開展法律服務、增強法制觀念

    我街道通過展板、發放宣傳資料、各社區定時以黑板報的形式為廣大居民群眾提供法律方面的知識。努力營早良好的輿論氛圍。社區設有“法律服務志愿者崗”定期與律師事務所聯系,律師到現場為居民群眾解答法律咨詢的問題。

    三、 完善法律保障、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各社區形成社會法律保障體系,開展法律援助,積極維護青少年、婦女、老年人及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糾紛調解室、及時調解居民的糾紛;成立一個幫教小組。落實幫教對象和幫教措施。

    四、 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促進依法治理

    第5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法律援助納入平安社區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1、通過開展“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在未成年人當中開展法律援助知識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能力;

    2、通過開展“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擴大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提高家庭特別是新市民家庭,維護未成年人、維護新市民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3、整合資源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準確的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凡無經濟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時,欲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可由區法律援助中心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三、活動內容:

    1、開展送書籍、送法律、送服務的“三送”活動,把法律援助知識和法律服務送到未成年人身邊;

    2、組織政治素養高、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律師事務所擔任學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顧問;

    3、面向社會公布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擴大未成年人維權途徑;

    4、開展針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以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制講堂、法律授課等專題講座,提高維護未成年人、維護新市民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5、各中、小學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維權聯絡站”,由負責未成年維權的團(隊)負責人擔任聯絡員,經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后,負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宣傳咨詢、協調、服務工作。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要充分認識“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重要意義,各相關單位、部門要結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及《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工作,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未成年人維權保護工作;

    (二)深入了解,增強實效。深入學校、深入新市民家庭,了解未成年人及新市民的實際需要,結合當前未成年人維權工作實際,搞好法律宣傳和咨詢,幫助解決相關問題,增強開展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6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加強法制宣傳,提高農民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

    農民工是社會弱勢群體,是普法教育的重點和難點。依法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事關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城鄉社會穩定大局。針對農民工人員較多、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知識比較淡薄,自我保護意識相對較差的實際,我局從加強法制宣傳入手,把農民工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切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一是在農民工較為集中的鎮(街道)、社區開展法律咨詢活動,解答農民工普遍關心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報酬糾紛、工傷保險待遇、人身損害賠償、職業病防治、婚姻家庭糾紛、交通安全等熱點問題,今年以來舉辦農民工專題法律咨詢活動8次,解答相關咨詢4500余人次;二是依托“12348”法律援助咨詢平臺,開通農民工咨詢專線,免費解答相關法律問題,并引導他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三是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結合實施法律服務“送法進企業”等舉措,努力實現從源頭上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四是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工作。通過發放宣傳單、懸掛橫幅等宣傳方式,開展法律宣傳咨詢活動,集中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農民工維權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政策,增強了廣大農民工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有效提高了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二、積極開展針對農民工群體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法律服務工作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加強矛盾糾紛信息反饋,切實做好農民工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一是各鎮(街道)調委會均開辟了“農民工人民調解綠色通道”,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矛盾糾紛優先調解,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二是組織各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深入轄區企業、建筑工地和勞務市場等農民工集中地點,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認真解決農民工遭遇惡意欠薪、意外工傷、勞資合同等方面的糾紛,切實維護好農民工合法權益。今年以來共排查化解涉及農民工矛盾糾紛1500余件,調處成功1455件,成功率達97%以上。

    第7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1月12日上午,被稱為“法律服務超市”的余慶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來了一位農民,他徑直走到“法律援助”窗口,從工作人員手中接過縣法院于1月11日下發的關于撤訴的民事裁定書,連聲道謝:“要是沒有‘法律服務超市’幫助,我根本不知道怎樣才能拿到賠償,也不可能撤訴。”

    這位農民名叫凱其禮,是余慶縣白泥鎮上里社區許家壩組村民。在去年一次交通事故中,凱其禮身體嚴重受傷。“一直得不到對方的賠償,因家庭經濟困難,我又沒錢打官司,也不知道怎么走法律程序。”經人介紹,凱其禮來到“法律服務超市”尋求幫助。

    當時,在服務窗口開展法律服務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王定科熱情接待了凱其禮。針對凱其禮特殊家庭情況,王定科免費為其提供法律咨詢、文書、收集證據、訴訟等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務。

    最終,在法律面前,被告和保險公司采取訴前調解的方式,與凱其禮達成訴前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支付凱其禮18萬余元。

    事情得到圓滿解決,凱其禮向縣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法律服務超市’是真的為我們百姓提供援助?!眲P其禮激動地說。

    這是余c縣創新推出“法律服務超市”以來,積極鼓勵第三方參與化解矛盾糾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一個縮影。

    曾經,余慶的百姓遇到矛盾糾紛時,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不是應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而是千方百計找熟人托關系,甚至采取上訪或極端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

    為給群眾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務,余慶縣司法局于2015年創新推出了“法律服務超市”?!八痉ㄐ姓C關就像是‘超市法人代表’,干部職工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則是‘超市營業員’。”余慶縣司法局負責人說。

    “法律服務超市”采取“窗口化”和“一站式”相結合的方式,將余慶縣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相關法律服務部門整合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以規范化的流程、標準化的服務、精細化的管理、人文化的教育,集中為群眾提供法制宣傳、糾紛調解、法律援助、律師服務、公證服務、司法鑒定咨詢服務等多項法律服務。

    第8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履行職責情況

    (一)組織建設上有保障

    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分析雙擁工作形勢,研究解決局雙擁工作中的問題,督促指導相關科室開展“法律擁軍”工作;溝通軍地聯系,協調解決涉軍法律事項;研究落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雙擁工作其他事項。日常雙擁工作中,充分發揮雙擁工作聯絡員的作用,溝通軍地聯系,加強橫向聯系,使整個雙擁工作貫穿于日常工作當中,令雙擁工作常態化,機制化,做到時時不忘雙擁,處處不漏雙擁。

    (二)實際措施上有落實

    1.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援助作用。以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有機整合司法行政各項職能,發揮整體服務優勢。通過縣法律援助中心這個載體,將司法行政部門的普法宣傳、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務等各項職能有機結合,形成一支多職能的法律擁軍主干力量,全面為部隊官兵、軍人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幫助,進一步暢通法律擁軍渠道,拓寬法律擁軍覆蓋面,便捷部隊官兵、軍屬依法維權。

    2.大力落實法律擁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擁軍工作重在落實,歷來重視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發揮綜合職能優勢,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協同作戰,切實維護涉軍權益。每年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維權服務活動,對涉軍法律援助案件實行優先審查、優先辦理和優質服務,為在役的義務兵、軍官、士官和儀征籍軍屬其家庭經濟困難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并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主動上門及時維權,從速辦理,努力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3.不斷夯實常態化法律擁軍工作的基礎。法律擁軍工作,從基礎做起,始終將法律擁軍工作擺在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對法律擁軍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會議研究部署、會后真抓實干”形成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不斷完善工作機制。

    (三)活動開展上有特色

    開展以法律知識講座、現場法律咨詢、案例宣傳展板和贈送法律書籍等部隊官兵喜聞樂見的形式送法、普法,提高廣大基層官兵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深入軍營上法制課,幫助軍人、軍屬掌握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努力在軍營中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

    二、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雙擁工作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照上級領導的要求,擁軍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足,有待改進。下一階段,我們決心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將雙擁工作進一步推向深入。

    (一)提高擁軍工作質量

    特別要在法律擁軍上下功夫,要從質量上做文章,努力做好服務部隊、軍人的法律服務工作,不斷豐富擁軍的內涵,擴展擁軍的領域,提高擁軍的質量。

    第9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團體 司法救助專項基金 農民 律師 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淵源及現狀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1999年《獲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法律服務局也被法律服務委員會所取代,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兩個重要職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預算和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1].

    為保證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法律服務委員會設計了一套專家質量評分標準,用于評價不同種類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為簽約事務所,必須獲得一定的質量分數。而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則采取了一些特別的措施保證質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體系,與律師事務所單獨簽訂合同,或建立專業名冊制度,要求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辦案經驗的律師才能參與辦案。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紀中葉,它是世界發展、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產物。它已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一些國際公約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基本原則。

    洛克說,“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展的結果,更是對平等的制度化的闡釋?!霸谖髀蓚鹘y中,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合為一體的系統,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整個世紀的發展。法律不是作為一個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2]”。 平等不成為信仰,法律平等不過是一種規則上的平等,而不會成為生活實踐。平等在偽法治國家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而不是一種信仰,因此,不可能擁有自己誠實的司法實踐。一般而言,平等保護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與此相關的,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限制政府特權、法治原則、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平等原則。然而,無論是法治原則,還是對受歧視團體的法律援助,平等保護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對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是對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這種法律信仰的體現[4].

    法律援助在國內外雖有許多種內涵界定,但其實質正如肖揚在1996年第7次部長辦公會上所講的:“法律援助,簡言之,就是為弱者、殘者、少者、貧者提供法律救濟、法律幫助,保護司法人權,實現司法公正,體現我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睆脑黧w上看,法律援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幫助,例如《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稱“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5];廣義的法律援助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間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幫助[6].即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狹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間組織救助三大塊內容。從受援主體上看,有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貧者、弱者或殘疾者提供的法律幫助,換句話說,為經濟上貧窮,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殘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幫助的人,提供免費或者減少收費的法律服務,以實現法律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利[7].

    (一)狹義法律援助的現狀

    我國以經濟困難的訴訟當事人為援助對象的狹義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漢大學成立了“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該中心的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第一個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探索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揭開了中國法制文明史上嶄新的一頁。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建立起了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師法》第41條的規定進一步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十年的時間里,法律援助事業迅速發展,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統一、定位不明晰、經費管理混亂等問題?!斗稍鷹l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標志著我國的法律援助從最初的無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軌道。特別是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事務主要由各級法律援助中心承辦。至2005年12月,全國已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31298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 11377人,其中職業律師約5029人。1999年至2006年9月,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受理各類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員2204403人。自1996年以來,我國許多律師事務所也同時承接法律援助事務,《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更是將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規定為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近年來,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迅速增長。據統計,1999年,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91726件,2005年迅速增長到253665件,年增長率達到了25%;1999年受援人數為190545人,2005年增長到433965人,年增長率達到了18%.

    狹義法律援助獲得巨大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發展中所遇到的弊端和困惑。第一,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整體水平不高。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辦法。例如在荷蘭,政府要求保證申訴人1小時內能夠到達最近的一個法律援助機構,5公里之內就應該有一個機構可以受理申請。再比如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了法律服務公司,其大部分工作就是促使為每1萬個窮人提供2個律師,以使美國各地都有法律援助9.而在我國,截至2005年底,尚有200左右的縣、市(區)沒有律師,全國每10萬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提供的服務,每24萬人才分享1名職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在財政經費方面,西方國家每年大都會劃撥巨額財政用于法律援助,例如英國與荷蘭法律援助的年度財政撥款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1%,英國的法律援助開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約合每人30英鎊,丹麥用于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0.5%.南非的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撥付,2005年的法律援助經費合計人民幣4億5千萬元左右,而當年南非全國總人口約4千余萬,人均擁有法律援助經費近10元。而我國2005年度各級財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撥款總額為26220萬元,以我國12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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