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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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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摘要: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正

    >> 淺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殊保護 信息網絡傳播權刑法保護的強化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淺議《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 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界定與適用性 論信息網絡傳播權 試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淺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 淺議檔案信息網絡傳播中的隱私權保護 試析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法律完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司法實踐中的賠償難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上的利益協調 “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手段侵犯著作權罪”的罪罰適用及其完善 數字圖書館建設中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芻議 試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個人合理使用的幾點思考 淺談檔案信息網絡化服務中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7]馮曉青,胡夢云.技術變革與著作權法之間的關系――以法律史為基礎的理論思考[J].武陵學刊,2011(4):87.

    [8]王遷.《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避風港”規則的效力[J].法學,2010(6):128140.

    [9]劉戈.視頻分享網站間接侵權責任研究[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3235.

    The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Princip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HE Peiyu1,2, LIU Mengxue1

    (1.Civil & Commercial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2.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fast advancement of the network transmission a new way of tort sugarcoated in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ises. By comparing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ound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pply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which has some weakness. For example, there is a single standard to identify 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helping tort does not subdivide, vicarious liability is not fixed, interest and burden is unbalanced. Based on the research described above,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author’s own viewpoint and advice on the consummat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should point ou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nd clear the tort liability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第2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避風港規則通知刪除明知應知主動審查義務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網絡用戶已經習慣于從網絡上獲取大量的免費資源,他們通過網絡服務商的搜索功能、鏈接服務等方式獲取他們所需的資源。此時,就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如果給著作權人過多的保護,就很可能遏制網絡技術的發展;但如果對著作權人給予較少的保護,則會使直接侵犯版權的行為在網絡上大量發生。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則,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機制?!把呕浮弊鳛槲覈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后的涉及避風港規則的第一案,也必然凸顯出它的價值所在。

    一、雅虎案案情

    2007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家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中國侵犯音樂著作鄰接權案,判決雅虎中國刪除鏈接并賠償21萬元。判決做出后,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方所持的觀點不同。Www.133229.cOm一方認為,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雅虎中國已經斷開了唱片公司通知函中所提供的具體的侵權網絡鏈接地址,而該通知函中涉及歌手和歌曲名稱因沒有提供具體網絡鏈接地址,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應認定為無效,雅虎中國就沒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則認為,雖然唱片公司提供的通知函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但是面對數以萬計的侵權網絡鏈接,要求唱片公司提供所有的侵權鏈接地址不切實際,并且雅虎中國的音樂頻道作為向網絡用戶提供音樂服務的營利性專業網站,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侵權鏈接搜索的同時,制作了系統的搜索結果和分類模塊,應知侵權的存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對避風港規則的不同理解,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顯然有必要對避風港規則加以分析。

    二、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款:通知刪除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符合避風港規則要求的書面通知函后,要立即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或者斷開的措施,并應立即通知上傳該內容的網絡用戶。如果網絡用戶發出符合避風港要求的反通知書時,網絡服務商可以恢復被刪除或者斷開的內容,并且第十四條對通知函的內容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此外,網絡服務商如果符合第二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內容侵權的,應該不受避風港規則的保護。該免責條款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

    (一)對通知書具體內容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弱。法條中規定要求權利人提供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所有名稱和網絡地址,對于當今的網絡世界,每天都會有數以百萬計的網絡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如果要求權利人提供每一個網絡地址,這是不現實的。然后網絡服務商可以通過它們所擁有的技術措施來過濾侵權文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簡稱dmca)的規定,該法案并沒有對侵權通知的內容做出嚴格的硬性要求,只要求通知列舉出代表性的作品名單即可,而無須提供全部的侵權內容。dmca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值得我國借鑒。

    (二)通知合格與否對于避風港規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規定,如果權利人發送的通知符合通知書內容的規定,網絡服務商立即刪除或者斷開侵權內容,就可享受避風港的免責保護。

    三、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認定:“明知或者應知”的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贝艘幎ㄊ菍Ρ茱L港規則的限制,使得網路服務商在采取措施之后,并不必然的受到避風港規則的免責保護,一旦其具備了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也將承擔侵權責任,它是對美國“紅旗標準”的吸收與借鑒。對“明知或者應知”不作限制,就會大大增加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而減少權利人的責任;如果未作嚴格的限制,則網絡服務商將被夾在權利人和網絡用戶之間,既要積極地審查可能的侵權情形,又要顧及網絡用戶中相對服務對象的權利,因為一旦錯刪網絡服務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就有悖于避風港規則所追求的價值。

    四、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我國沒有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對于其是否應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各方觀點不一。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他們不愿承擔此項義務,理由是網絡用戶數量非常龐大,并且每天傳輸的資源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要求其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從權利人,面對每天都有數以百萬計侵權發生的網絡世界,權利人的力量顯得微乎其微。在這一情況下,就需要賦予網絡服務商一定范圍內的主動審查義務,既不過分加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也可減輕權利人的責任,從而盡可能的實現二者的利益平衡。

    對于主動審查義務的適用,我國可以借鑒歐盟指令的有關規定,對于一般性的審查義務予以免除,但是對特定的審查義務負有主動審查義務。特定的審查義務指的是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下的審查義務。因為網絡服務商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審查具有可操作性,網絡服務商一方面具有技術方面的優勢,另一方面只需要在自己的網站內負有審查的義務。

    五、結語

    避風港規則一方面為權利人提供非常及時、簡便的救濟方式,使其無須經過訴訟就可以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又保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通過履行特定的義務,使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需承擔責任。盡管,目前避風港規則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立法的不斷完善,必將達到權利人與網路服務商之間最大化的利益平衡,從而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梁志文.數字著作權論—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中心[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

    第3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世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決定著網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從廣義上講,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兩大類。從狹義上講,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指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本文研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是狹義上的,也就是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包括內容提供者在內。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不直接組織、編輯、信息,用戶將其當做上網的接入點看待。近年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斷被卷入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中,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關系,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和使用、促進科技的穩步發展和社會經濟繁榮具有重大意義。

    一、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立法現狀

    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首次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這項權利作為一項受著作權保護的權利。2005年,國家版權局和國家信息產業部聯合出臺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該辦法是一部行政性的法規,主要是針對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可以作為參考,但不是主要依據。從其第2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可以看出該辦法主要針對的是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例如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并不包括網絡內容提供者。該辦法繼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進一步對“通知-刪除”程序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行政責任作出規定。2006年5月公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一部行政法規,相對完整地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了界定。條例規定了數字圖書館、遠程教育、特殊人群教育(盲人)、執行公務等情況適用“避風港”條款。條例比較多地借鑒了美國《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案》(DMCA)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有關規定。條例具體規定了“通知”與“反通知”的具體內容和形式要求,以及“通知-刪除-反通知”的具體流程。除了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條例在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免責的四種情形。為了應對日益增長的網絡著作權糾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首次提出了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責任規定,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品數字化、侵權損害賠償等問題。其中第5條明確指出,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了他人著作權行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對該侵權信息采取有效的移除措施,則該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就要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該解釋第7條出現了對美國《千年數字版權法》的借鑒吸收,引入了“通知-刪除”的規則。2010年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主要體現在第36條。①針對互聯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確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人權利的方式、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情形、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侵權的責任、“通知-刪除”規則、注意義務、“應知”的判斷考慮因素。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共19個條文,規定了被侵權人發出有效通知的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出抗辯的情形,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的考慮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考慮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誹謗、詆毀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信息承擔侵權責任情形,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問題。

    二、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技術發展的日新月異,我國也順應時代要求,不斷調整和完善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內容,尤其是確立了“通知”和“反通知”規則。但是由于網絡的復雜性、快速性、虛擬性、技術性、廣泛性等特點,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方面的制度仍然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不系統,層級低

    整體而言,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相關法律規定無法適應網絡快速發展帶來的情形變化。目前我國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并不多,專門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僅以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形式頒布施行,立法層級相對較低。雖然在《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較高層級的法律中也有一些零散的體現,但是并沒有進行系統的規定。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銜接、配合也并不完善。例如,《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9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但是在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及罪名,使得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的該條規定較為嚴重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給予刑事處罰處于空白狀態。另外,從內容上看,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僅規定了責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就如何承擔,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及程序卻規定得并不詳細。且規定大多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及責任,并沒有就其權利和法律地位作出詳盡說明。這樣的模式缺少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權益的保護,易挫敗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的積極性。松散的立法模式,使得各種法律法規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規定各有側重,各有邏輯,缺乏一定的系統性。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顯然不能夠滿足著作權人對于網絡環境下其合法權益保護的需求。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義務不詳

    一方面,我國現行立法僅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法理學角度而言,法律責任是對法定義務違反的結果,但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就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盡管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其他一些應當承擔的責任有相關的規定,但卻并不系統。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容易在提供網絡傳播服務時,因為沒有行為規范而無法明確自己的義務,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盡管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情況有所規定,但現有的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地位和權利的說明仍然欠缺,這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保護非常不利,難以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過錯”規定不嚴謹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時,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依據行為人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③在著作權侵權責任原則中,我國主要采用的是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的原則。④我國現行立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主觀狀態是“明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薄肚謾嘭熑畏ā返?6條第3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薄爸馈笔蔷W絡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觀狀態,然而對于這一主觀要件具體包括那些方面,如何判定,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這給司法適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這一概括性的法律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和適用上的不統一,導致同案不同判,有損法律權威。同時,我國現有的立法關于“知道”一詞的規定存在表述不一的混亂情況。例如前述所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22條和23條分別出現了“知道”“應當知道”“明知”“應知”等不同的說法。

    三、完善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建議

    針對前述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存在的問題,結合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實踐需要,提出以下解決措施。

    (一)提高立法層級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展和各行業信息化建設的推進,需要制訂新的法律來平衡各方利益。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規范網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而像《信息傳播保護條例》這樣的行政法規,雖然是專門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規定,但立法層級相對較低,不利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工作,因此可以參考美國、歐盟的做法,盡快通過立法程序,建立更高層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形成更好的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法律體系。

    (二)進一步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現行立法中,僅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侵權糾紛發生后,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義務,對于其在提供網絡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的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在不明確義務的情況下,更容易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那么如果能夠進一步在立法中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就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維護一個良好的網絡秩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基本義務包括:1.在提供服務時必須保持中立的地位⑤其中介性決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保持“中立”,盡量使服務過程通過技術能夠實現自動化,不參與或者干涉用戶對于信息的交流。2.合理注意的義務在其技術能力和水平的范圍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對服務對象相關信息的登記,對于常識范圍內侵權的材料進行制止等,一方面可以防止侵權的發生,另一方面也對侵權產生后的后續處理提供方便。當然同時也應注意對用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尊重。3.協助調查的義務現實中,很多網站雖然需要注冊,但所填信息大多流于形式,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加以審查,很容易造成侵權行為產生后,無法追查侵權人的情形。因此,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協助調查義務,一方面是盡可能地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供侵權人的相關材料,另一方面也要對侵權的資料進行合理保存,方便調查。4.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的義務在得知侵權行為出現之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侵權的材料進行刪除或者阻止訪問,在其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防止損害結果的擴大。

    (三)詳細規定“過錯”主觀狀態

    根據現行立法,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是主觀狀態存在“過錯”。同時,《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知道”,但對于“知道”判斷要件并沒有在立法層面給予合理明確的說明,這就需要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以便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具體適用,實現裁判統一。辨別“知道”應該根據網絡發展的具體情況,正確理解現有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爸馈痹谇謾嗳酥饔^上表現為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后,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⑥“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薄斑^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領域表現為明知和應知。明知,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明明知道在其提供服務服務過程中,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仍然支持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應知是指應當知道,在具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知道侵權行為存在的要素時,從法律上認定其為應當知道。應知的判斷要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不同權利保護對象,結合具體案件事實進行。應知的判斷,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以依據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兩方面進行考察,如果侵權人對于侵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能夠避免而沒有避免,則可以認定為應知。

    注釋

    ①《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②《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獲得經濟利益的;(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③楊立新.侵權責任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9。

    ④吳漢東.知識產權保護論[J].法學研究,2000,(1)。

    ⑤劉德良.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22-323。

    第4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視頻分享網站作為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使得網絡用戶最大可能地上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影視作品,從而在未經權利人允許的情況下構成侵權。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網絡用戶存在著上傳自己原創的視頻作品的情況。所以,很難認定視頻分享網站的出現必然帶來的對專有權利的侵害,不過其本身的分享功能卻使得專有權利處于不確定受到侵害的不安全的狀態。由于視頻分享網站只是按照網絡用戶的指令進行存儲和發送信息,本身并不直接傳播信息。所以,網絡共享網站不構成直接侵權,只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間接侵權。其視頻分享網站的間接侵權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視頻分享網站的間接侵權行為以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由于視頻分享網站僅僅是向用戶提供空間存儲服務,如果沒有相應的存儲行為就沒有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只有網絡用戶進行了對權利人構成侵害的上傳行為才構成對權利人權利的直接侵權,這也是把視頻分享網站的責任歸為間接侵權責任的原由。

    第二,視頻分享網站有機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視頻網站的經營者能夠在提供視頻存儲空間的服務中通過一定的過濾篩選技術設置來知曉一定數量的直接侵權行為;另一種情況是權利人的通知使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必然獲知網絡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第三,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具備刪除侵權視頻內容的能力,無論來自于技術層面還是來自于網絡服務層面。因為發展成型的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具備提供網絡存儲空間供網絡用戶上傳視頻的同時也具備刪除其存儲空間內視頻內容的能力,而且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在為網絡用戶注冊的時候也會附有網絡用戶保證上傳內容合法的條款。

    二、視頻分享網站的法律地位

    間接侵權責任的確立是出于對權利人合法權利保護和公共政策的需要,能夠有效避免權利人沒有能力找尋并追究直接侵權人的責任,使得其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直接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繼續擴大。作為具備相對雄厚經濟背景和技術支持的視頻分享網站服務商,其主要的收益也是來源于視頻網站網頁廣告投放,那么,其有必要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承擔間接侵權的風險。需要明確的是,視頻分享網站的技術特性并不是我們能夠借以確立其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要根據,而恰恰是我們需要在界定其間接侵權責任中需要排除的因素,因為在確立該項侵權責任規則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其技術特性下由不同經營方式所帶來的不同風險。那么,視頻分享網站的法律地位則直接關系到其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承擔系數。

    (一)視頻分享網站“出版者說”辨析

    作為信息空間存儲提供者,視頻分享網站在為網絡用戶上傳與下載視頻提供技術支撐的同時,也有能力去控制網絡用戶的網絡傳播行為,也就是說,視頻分享網站中的視頻內容最終必須要通過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的遴選才能夠進行傳播。因此有理論認為,視頻分享網站可以被視作作品網絡出版商,并根據其“出版”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出版商在出版一部作品的時候,必然經過審核過程,可能還存在著各種刪改的過程,進而選擇能夠向公眾提供的作品。正是因為出版商在出版作品上具有很強的編輯能力,所以,出版商對其出版的作品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美國1995年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即如此規定。但是這樣的認定是有瑕疵的,第一,基于技術特性,網絡傳播的廣泛性與迅捷性使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根本沒有能力對網絡用戶上傳的視頻一一作出具體的識別。第二,視頻分享網站服務者并不能像出版者那般對網絡用戶上傳的視頻進行控制,即便在技術上可以進行一定的限制,但這更多地是事后的事情。第三,“出版者”地位說錯誤地解釋了直接侵權的構成要件,混淆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界限,使網絡存儲服務提供者不加區分地一概承擔嚴格責任。

    (二)視頻分享網站“銷售者說”辨析

    有理論認為,視頻分享網站更應該被視作圖書銷售者一樣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因此,作為僅僅為網絡用戶提供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應對自己平臺空間內的視頻內容進行審核,也不應進行任何編輯和修改。它只是為公眾提供一塊“黑板”,不能夠控制也沒有義務為黑板填寫的內容進行監控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其已經知曉或者理應知曉其所“銷售”的視頻中含有非法內容而故意視而不見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出臺前,我國的司法實踐奉行的也正是這一理念。這就意味著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并不僅因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視頻分享網站中應用的網絡技術與圖書銷售有著很大的差異。即便視頻分享網站不能夠事先對侵權行為進行控制,但是可以對存儲在其空間內的視頻進行內容審查和刪除,甚至可以終止某一侵權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

    (三)視頻分享網站法律地位評析

    視頻分享網站的法律地位要由網站的技術設置和經營方式來確定。一方面,視頻分享網站提供的網絡存儲空間使得網絡用戶能夠上傳視頻供公眾觀看,在這一上傳過程中,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僅為網絡用戶提供技術支持,使網絡用戶能夠將視頻存儲在網站服務者的服務器之中。如果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與侵權網絡用戶沒有事前共同侵權故意的話,則很難將侵權歸責于網站經營者。所以“一刀切”式的將視頻分享網站比作出版者,由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對網絡用戶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視頻分享網站服務的技術背景。另一方面,視頻分享網站的經營者不僅僅為用戶提供信息傳輸管道和存儲空間,網絡用戶的任何網絡上傳和存儲行為都需要視頻分享網站的技術支持。也就是說,網站經營者的技術服務能夠對網絡用戶的視頻侵權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并具備防止侵權結果擴大的能力。所以,視頻分享網站僅僅作為銷售者,只要提供合法來源就可以免責的話,將極不利于專有權利的保護。因此,對于視頻分享網站的法律地位應該視作新的特殊的主體,這一主體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并非僅依據一種歸責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中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連帶侵權責任中所適用的過錯原則,該法律條文僅僅調整的是視頻分享網站間接侵權領域范圍內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而由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網絡直接侵權行為則需要合理的界定,進而才能夠更清晰地識別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界限以及具體的認定標準。

    三、視頻分享網站的幫助侵權責任認定

    (一)視頻分享網站幫助侵權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36條中的提示規則和明示規則確立了視頻分享網站間接侵權責任認定的標準。因此,需要厘清《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中各種網絡服務行為屬于間接侵權的具體范疇,而具體的免責理由也可以反推作為其間接侵權責任的構成標準。其中的“改變服務用戶所提供的內容”,意味著如果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改變了網絡用戶上傳的視頻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由于其改變了網絡視頻,則可以認為是其自己發表的視頻作品,那么其構成的則是直接侵權,所以該行為不能作為其間接侵權構成。而免責事由中的“標示信息由網絡用戶提供并存儲于網絡空間”則是希冀通過調整、規范視頻分享網站的經營模式來確定其侵權責任,因此,該項行為既不能作為責任構成的具體規則,也不屬于視頻分享網站間接侵權的范疇。

    (二)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過錯認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中的第(三)、(五)項則分別與《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第2款相對應,也正是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根據。其中的提示規則是針對防止損害結果繼續擴大的行為,則需要制定具體的通知規則標準[6],而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主觀過錯的認定則是確立其幫助侵權構成的關鍵。當然,這種主觀過錯的認定既需要主觀上的直接認定,也需要在客觀行為中推斷其主觀過錯。在確立網絡經營者侵權責任的規則上,美國DMCA則采用了“避風港”規則,其中的“紅旗標準”作為判斷網站經營者侵權行為中可以免責的界限。在文字的表述上,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基本照搬了美國DMCA中的避風港規則,由于兩國的法律傳統不同,故兩者有著極大差異。知道與應當知道依舊是確立視頻分享網站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在如果知道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或者應當知曉其存在的情況下繼續提供實質性的網絡服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知道”的判斷標準比較容易把握,可以根據證據證明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的主動協助或者放任以及權利人的通知等作出認定,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我們能夠制定一個“通知—移除”規范,無論是法規的還是行業規范,都可以很好地解決這種情況的認定。而“應當知道”的判斷標準則難以把握,其基本含義是“推定知道,即對于某人基于合理的注意就能了解的事實,法律推定其已經了解該事實,而不論事實上是否知情”[7]。這就意味著注意義務成為衡量“應當知道”的標準?!袄硇匀藰藴省弊鳛闃顺哂葹橹匾粋€理性的人應當關注視頻分享網站中的視頻內容,如果發現有侵權作品存在則將其刪除。但是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是不同的,首先,審查義務違背了信息自由流通的宗旨;其次,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承擔審查義務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最后,在海量上傳與下載的大背景下,對網絡視頻內容進行審查也是缺乏現實可行性的。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的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在進行網絡空間存儲服務的時候應當對網絡用戶進行合理的提醒義務,因為網站經營者無法事先識別網絡用戶上傳的視頻是否侵權,其反侵權提醒能夠表明該網站反對利用其進行侵權行為的主觀意愿;第二,對于高知名度的視頻作品網絡傳播應盡到特別注意義務,世界各國對于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在于其顯著的知名度使之不應該面臨不合理的侵權責任規避,因此,熱播影視作品視頻則需要網站經營者特別關注其合法來源性,這并非審查其合法來源,而是基于理性人的合理注意的特殊要求。

    四、視頻分享網站替代侵權認定

    (一)視頻分享網站替代侵權責任的確立

    間接侵權制度包括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替代責任則來源于雇主責任,其理論建立的理由是責任承擔者有權力并具備監督直接侵權行為的能力,并能夠通過直接侵權行為獲取直接經濟利益。其并不以主觀過錯為判斷依據,而是以其自身對直接侵權行為的控制能力為判斷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列舉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由,其中包括“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可以說,這直接照搬了美國DMCA避風港規則中的第(2)項“在服務提供商具有控制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的情況下,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則僅僅規定了幫助侵權,并沒有直接承認替代侵權在網絡空間的適用,這使得我國法律在規范視頻作品網絡傳播過程中的法律適用異常模糊。有學者主張:“如果服務提供者完全具備所有法定免責條件,那么其必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完全具備法定免責條件,那么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還要取決于其是否滿足我國民法和著作權法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般要件?!保?]替代責任的引入將使得其適用門檻降低進而擴張我國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尤其是在對避風港規則不完全引入的前提下:美國DMCA中的避風港規則是規定網絡經營者“具有控制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的情況下,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則少了“具有控制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這一構成要件。

    目前,網絡傳播產業化已經不可逆轉,尤其是網絡經濟呈現出的“二次銷售”現象,使目前的視頻分享網站已不再以共享為網站設立宗旨,而替代以“經營”的理念,網絡用戶上傳視頻的數量則是其網站經營競爭力強弱的直接體現。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通過不斷拓展自己的業務范圍,尤其是對龐大的受眾群進行包裝、整合來吸引廣告商廣告費的大量投入,反而使最初的分享顯得不那么重要。產業競爭的壓力使得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對網絡用戶的視頻上傳行為采取了放縱態度,甚至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也持高容忍度,這無疑是在助長侵權行為的產生和侵權后果的進一步擴大。網絡傳媒產業的商業化發展促使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不斷擴大,其自然就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來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缺少替代責任的概括性歸責責任形態的規范,這是我國立法上的缺失,該項立法缺失并不能夠抹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作的努力,因此,在《侵權責任法》中將替代責任侵權確立為網絡侵權的主要責任形態勢在必行。不過,由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確標準過高,因此需要完整地引入替代侵權責任,即如果視頻分享網站服務提供者有能力和有權利監督直接侵權行為,且能夠在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就應當與直接侵權行為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直接經濟利益的認定標準

    直接經濟利益的存在是適用替代侵權責任的前提,因此,認定直接經濟利益對于判定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至關重要。美國國會在制定DMCA報告中對“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表述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僅對用戶一次性收取入門費用,以及根據使用時間長短或者信息的傳輸量按固定費率收費,則不必由于用戶侵權行為而承擔替代責任,但是其收費與侵權內容明顯掛鉤,則可能承擔替代責任?!辈贿^,其并沒有區分直接利益的來源和替代責任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說,視頻分享網站經營者替代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中的從侵權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適用標準并不明確。在美國,2001年Napster案認定“責任人現在獲得的經濟利益和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都屬于這一構成要件的范疇”。也就是說,預期利益作為直接經濟利益的標準,這既會造成該標準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準的重復,同時也無疑加重了視頻分享網站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經濟風險。因為伴隨著網絡產業的發展,廣告收入已經成為該領域的經濟支柱,如果所有的廣告收入都被認作直接經濟利益的話,網站經營者會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網絡發展的需要,也不能夠與社會公眾需求相適應。因此,只有使網絡經營者能夠方便區分合法來源視頻上傳和不合法來源視頻上傳,才是解決直接經濟利益認定的關鍵。

    第5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1.1信息資源采集中的知識產權問題(1)館藏信息資源數字化的知識產權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本)第七條明確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痹撘幎▽⑿畔①Y源網絡化進行嚴格限定,其服務對像僅限于“本館館舍內”,前提是“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且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本)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憋@而易見,作為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重要途徑之一的館內信息資源數字化,在我國屬復制行為。它通過計算機技術將作品或信息資源的傳統紙版形式轉換成電子版形式,這種數字化轉換是改變作品載體后的對原文獻的再現,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創造性。[1]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可知,數字圖書館的作品或信息資源數字化應參照復制權的有關規定執行,納入著作權法的調整范疇。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過程中必須尊重作品的著作權,在未經對數字化作品享有專有權利的著作權人許可時,不得對原作品實施數字化行為。(2)館外信息資源利用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為更好地服務公眾,實現圖書館功能,使人們能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更大范圍地拓展智力活動的能力,在需要交流、傳播、存儲和利用知識的領域進一步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圖書館數據庫建設的過程中,必將充分利用館外豐富多彩的資源。①優先采集無須授權的信息資源。對于進入公有領域和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圖書館可對其自由進行數字化復制,但應依法保護權利人的著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針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公共利益或不具備獨創性等將其排除在版權保護體系之外。圖書館在建設數據庫過程中,可依據自身需求對此類作品進行數字化采集處理,并提供網絡傳播服務,將之拿來充實本館資源。針對《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已過保護期的作品,因其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免費使用。故此,對中外古典作品的整理、注釋、匯編、復制等,只要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開發過程中,對此類作品的人身權保護即可,無須事先征得作者同意,亦不必向作品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針對超出地域制約的作品,因其只受法定范圍內的領域保護而可被自由采集。如《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范圍是締約國國民的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藝術作品。中國是其成員國,在數據庫的開發過程中應嚴格限制成員國的作品復制,但對成員國之外的國家相關信息的利用則不會涉及到著作權侵權問題。[2]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中可對所屬的公共信息資源自由利用。②館外非公共信息資源利用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開發可分為書目數據庫、文摘數據庫、全文數據庫等3類。開發書目數據庫時只要依法對作者的人身權進行保障,便不會侵犯其作權。但對專題書目進行整合時,如直接從享有版權的其他書目工具中摘取某一類或某一主題的書目數據作為自己的書目數據,則構成侵權行為。建立文摘數據庫的過程則會涉及演繹權、所選資料版權人的編輯使用權。而全文數據庫的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加工對象大部分享有版權保護,尤其是期刊論文,享有雙重版權保護,所涉知識產權問題更多。

    1.2借鑒其他數據庫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本身就是一種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將資源整合并提供網絡信息和傳播服務的虛化圖書館形態。它在建設過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勞動。作為信息者,它亦為整個信息流通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其權益理應依法適用我國有關鄰接權保障。對于它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作品,如自建的資源標引用的元數據庫以及各種數字作品的對象數據庫,更是直接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在編排和內容選擇上均體現出獨創性,因此,其自身也應成為著作權人,享受版權的保護,內容包括數字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網頁和域名的版權保護。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在借鑒其他數據庫中的信息資源時,應依法合理使用,否則就侵犯了數據庫的知識產權。

    1.3圖書館與其他機構合作創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數字圖書館為滿足讀者的需求而建立,并與時俱進的進行修訂。采用多樣化的手段,方便快捷地為讀者提供各種知識和信息。為更有效地利用數據庫,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時可與其他機構攜手共進,合作共贏。早在20世紀八十年代末,南京圖書館、湖南圖書館、深圳圖書館、汕頭大學圖書館就曾經開展過合作建立數據庫的工作,四館是在文化部集成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研制組的直接領導下,分工協作開展了中文圖書回溯編目數據庫的開發建設。[3]網絡環境下,圖書館業務類型的改變主要表現在開放、合作與遠程業務的迅速發展上。時代潮流越來越呼喚文摘數據庫和全文數據庫的進一步發展。如“承德文藝家與作品數據庫”的創建,不僅讓合作方優勢互補、資源共享,而且也詮釋了新形勢下圖書館拓寬其服務領域的新途徑?!俺械挛乃嚰遗c作品數據庫”中的數據庫字段包括順序號、分類號、題名、著者、年月、卷期、頁碼、主題詞或關鍵詞、內容摘要等項,在類型上屬于文摘數據庫,文摘數據庫承擔了揭示作品原文內容的任務。[4]根據我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可知,它在自建采集資源時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保護權利人的人身權并支付報酬。由于受環境、技術等多重因素影響,現階段,圖書館與其他機構合作創建數據庫在我國還比較少。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在合作開發過程中亦同樣會遇到。所不同的是,后者的權利主體是圖書館及其合作方。因事關合作各方的利益,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會相對較多且更為復雜。這便要求合作方通過合同或協議等途徑來平衡各方利益。

    1.4數字圖書館出資外購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調查表明,目前我國圖書館數據庫自建中,外購數據庫在數字圖書館數據庫所占的比重最大。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更為突出。包括使用數據庫前的合同簽訂時的諸多細節問題、使用過程中數據庫出版商所謂的“濫用問題”、數據庫內容服務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等。購買光盤數據庫、聯機數據庫、網絡數據庫的使用權是數據庫購買的主要方式。數據庫本身所包含的作品著作權問題已由數據庫出版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所以說數據庫本身屬于匯編作品。肩負社會職能的圖書館,在與數據庫出版商簽訂購買合同時,可要求其附上版權證明,或在合同中明確一旦數據庫出現侵權問題,則由出版商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并為讀者爭取最大的利益,將“用戶定義、使用方式定義、保密及技術支持”等內容納入其中,并可要求數據庫出版商提供瀏覽、保存、下載、打印等多種使用方式。(1)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第二十六條可知,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據該法第二條可知,它禁止任何人擅自利用網絡傳播數字圖書館的數字化作品;也明確了尚處在保護期限內的作品須經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資源主要通過計算機和網絡進行傳播服務,用戶可在其選定的時間與空間對數字化信息進行訪問、瀏覽、下載等操作。這便涉及到不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如復制權等??赏ㄟ^版權聲明來規避侵權風險。如前文中提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七條對數字化信息資源的復制有嚴格的空間與服務對象的限定。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可看出,如果圖書館未依法對其信息進行網絡傳播,則易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陳興良教授訴中國數字圖書館侵權一案便是件典型的侵犯著作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例。(2)數據庫的非法使用問題。購買數據庫時,圖書館與出版商往往通過合同或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圖書館違反上述約定的使用行為則構成非法使用。①非法訪問。通常情況下,數據庫出版商在其授權使用的合同或協議中,會明確約定圖書館向用戶提供被許可使用的信息資源的訪問方式、訪問空間、訪問范圍等。出版商總是想方設法將用戶限定在小范圍內,從而使其攫取更多的利潤;但圖書館為使信息得到最廣泛的交流和傳播,則希望用戶的范圍能有最大化。因雙方的利益訴求不同,在界定用戶范圍的取向與尺度上往往存有爭議。訪問數據庫內容超出出版商規定的范圍則被認定為非法訪問。②非法瀏覽及下載。使用數據庫的最主要途徑便是對數據庫內容的瀏覽及下載。下載信息資源是用戶對數據庫使用的常用方式。如出版商會約定超過一定速度閱讀進行下載等行為構成非法使用。為學術目的而對數據庫中的信息進行下載時,會出現個別人違反規定大量連續下載數據庫作品的行為。此時,出版商可通過技術手段對該用戶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督。若違規構成非法下載時,會導致其凍結圖書館全館對該數據庫的使用。因此,筆者認為圖書館有必要采取技術手段對本館用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非法下載后即刻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全體用戶的正當權益因個別用戶的行為受到損害。③非教育使用。我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二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六條明確了“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合理的教育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倘若對數據庫的使用系出于非教育目的,直接或間接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都屬于非法使用。④非法傳播。用戶出于教學和研究目的對本數據庫中信息資料進行打印,是受法律保護的合理使用行為。數據庫出版商是數據庫內容及其軟件系統的制作者,是合法著作權法上的版權人。圖書館不得擅自將數據庫內容向第三方提供、銷售、出租、轉讓、網絡傳播等。并應依據約定通過IP認證等手段來限制范圍,確保數據庫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適用的障礙分析

    2.1知識產權理念落后(1)數字化信息創建者的理念落后。部分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結構化、深層次、高效率的服務時,往往過多注重其公共服務的社會職能,卻忽略了其本身在數據庫采集選擇過程中、在數據庫建成后、數據庫服務中的版權問題。(2)用戶的知識產權理念落后。當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存有監管漏洞、與著作權人約定不明時,用戶的瀏覽、下載、緩存等便有可能造成知識產權侵權;在合理使用與非法使用難以界定時,教育職業人員對一些數字化的熱門教材、講義傳播、下載時,也容易侵犯相關權利人的版權。

    2.2立法不盡完善法律本身的滯后性與知識大爆炸的飛速發展,讓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與生俱來存在立法不盡完善的特點。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過于原則,其保護范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對匯編作品中的“獨創性”并無統一認定的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對侵權行為成立與否會在不同法官審理中有不同的判定?!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十三條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配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其不予配合時,法律并未規定懲處措施。

    2.3社會基礎缺失公眾對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識產權保護問題的認同感與參與度低,認為圖書館作為公益機構本應無償無限服務,而不應被知識產權左右。加上圖書館人員缺乏、資金有限而導致的隊伍建設不力,使之不能時刻關注國內外知識產權法規的變化,調整數字圖書館建設和服務的方針和策略。

    3加強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3.1法律層面(1)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網絡資源信手拈來的當下,數字化圖書館的不斷更新與發展為用戶提供了超容量、高效率、多便捷的服務。同時也滋生不少新問題、新矛盾,使得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顯得力不從心。積極穩妥地推進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探索,盡快建立適當的數字圖書館數據庫保護制度,促進社會信息產業和數字圖書館的良好發展,為數字圖書館信息活動保駕護航勢在必行。(2)充分利用“三法”“二例”。所謂“三法”即《著作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例”則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準確把握《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能有效保護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多是通過共建共享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務的。故此,可依據《合同法》規范共創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侵權;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可知,自建數據庫也是一種產品,且由于著作權法保護數據庫作品的獨創匯編權時并不延及其數據內容本身,所以圖書館在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彌補數據庫版權保護的不足之際,又保護數據庫制作者在對材料整合方面所付出勞動的合法權益。

    3.2技術層面法律的滯后性決定其總是落后于技術的發展,因此現階段應對網絡環境的挑戰必須依靠相應的技術手段,并強化管理措施。技術保護措施是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為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訪問、復制、發行、傳播、修改等途徑使用其作品而主動采取的技術上的保護措施。如通過設置防火墻、口令、IP地址等來保障其合法權益;或采用加密、認證、簽名、水印等手段來規避侵權風險。它除了防止數字化資源被“服務”外,還能實現該作品在網上正常流通的目的。例如國家圖書館館藏數字化后,允許讀者自由瀏覽,但是杜絕下載和打印。調查表明讀者瀏覽館藏書籍后,對該書的購買與否并不受影響,可見這種做法并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5]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的技術應用并取得一定成效,是數字化圖書館健全與完善的保障。

    3.3制度層面制度是權利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中,也離不開以下制度。(1)打造專業化隊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要求管理員系復合型人才。E時代呼喚培養一支專家型、律師型和網絡管理型的復合型專業隊伍,這將是解決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并在館內建立一個具有精通網絡管理又熟悉圖書館業務的領導機構。該機構通過調查研究和科學理論的指導,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制訂出一個具有時代感、多元化、具有中國特色的數字圖書館建設方案和目標,提升自身管理版權的能力,并能用來指導我國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工作。(2)有效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權益的新地支點,也是作品網絡傳播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時,可充分利用該平臺獲得對信息資源使用、建設的許可,避免侵犯知識產權的同時亦提高工作效率。[6]此外,還可適當引入著作權補償金制度與公共借閱權制度。公共借閱權的報酬由政府承擔,并非由用戶購買。從而在公權利與私權利中尋找到最佳平衡點。有利于推動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良性發展。

    第6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9)

    摘 要: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呈現出專有性弱化、地域性淡化、載體多樣化和內容更豐富的特點。為了適應網絡環境,平衡著作權人的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完善我國著作權限制制度。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實現立法模式和適用規則的變遷。在法定許可制度方面,實現規則效力和適用范圍的變遷。

    關鍵詞 :網絡環境;權利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許可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6-0086-02

    一、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之新特點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我們獲取、使用、傳播信息的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傳統特征受到沖擊,并呈現出新的特征。

    首先,著作權的專有性弱化。主要體現在網絡環境下,獲取和使用作品更加方便快捷,但是著作權人難以控制其作品傳播,而且維護其權益的難度增大。

    其次,著作權的地域性淡化。網絡是虛擬的,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在涉及作品侵權時,尤其是涉外侵權時,適用哪一國的法律是一問題,加上各國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內容、保護標準、保護水平的趨同,著作權地域性的特點逐漸淡化。

    再次,著作權的載體多樣化。一般情形下,著作權的載體多為錄像、錄音和文字印刷等。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載體涉及到flash、多媒體等,增加了著作權保護的難度。

    最后,著作權的內容更豐富?!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將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著作權之一,與發行權、復制權等傳統著作權相并列,并于2006年專門制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全面規定這一新型權利的具體保護方式、范圍及其限制等。此外,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新內容還包括權利信息管理權、技術措施權、電子數據庫保護等。

    綜上可知,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權利內涵、客體都有擴張的趨勢,與此相對應的權利限制也應當平衡擴展,反思現行我國著作權限制制度,應當予以完善。

    二、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限制制度

    “沒有不長雜草的花園”,信息網絡技術一方面有利于著作權傳播,但另一方面也給著作權法帶來了沖擊和挑戰。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私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是一重要問題。在法律賦予著作權人在網絡空間上新權利時,著作權的限制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作為社會公共政策對作者或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制度

    1.立法模式的變遷

    我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即封閉式的立法模式?!吨鳈喾ā返?2條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都有所規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中引入了三步檢驗法的后兩步檢驗標準,但是該條例只是行政法規,法律位階低,僅僅是在《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前提下,為判斷合理使用的合法性提供一個靈活的標準。列舉式立法模式的有利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法律直接適用,不會出現同類案件的審理相互矛盾的情形,但是列舉式這種封閉式的立法模式本缺乏適應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情形,在面對新生事物時問題就會凸顯。

    因此,為適應網絡這一新環境,我國在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上應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即一方面以列舉式的方式規定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另一方面,以概括式的方式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作為列舉空白時的補充性判斷標準。

    2.適用規則的變遷

    首先,規范技術保護措施。著作權人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在數字化作品中可能會采用技術保護措施,如電子文檔指示軟件、數字水印、加密、電子簽名、口令加密技術、硬件驗證等,這些技術措施可以有效規避作品侵權,但對普通大眾來說,原本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也會受到限制,使得私權與公益之間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因此,在網絡環境下,我們應根據技術保護措施各自的功能為其規定不同程度的限制和例外,對于控制作品使用的技術保護措施留下合理的空間,而對接觸控制規避的技術保護措施加強限制。另外,加強對使用者的權利救濟,懲罰著作權人及其他主體濫用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

    其次,厘清合同約定規則。著作權人利用其技術和地位優勢,在交易中可以規定大量格式合同,直接變更或者排除著作權合理使用,或者利用合同條款保護自己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從而間接妨礙著作權合理使用。因此,我們應當對此合同約定的效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違背強行性規定的約定無效,任意性規定的約定從其約定。

    再次,限制私人復制行為。私人復制是指個人或者家庭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復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非商業性使用行為。一般來說,這種使用只能是為個人研究、學習或欣賞的目的。但是在網絡環境下,作品在很短的時間內可以被大量瀏覽和下載,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市場替代”會蠶食著作權人的利益,打擊到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進而影響到新作品的質量,甚至是社會文明的進步。因此,我們應區分私人復制的使用目的,將免費的私人復制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作為折衷,對著作權人進行適當補償,如付費升級,給予私人更多的權限。

    第四,允許臨時復制。臨時復制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形下,計算機內部臨時存儲不構成復制件,即不會構成侵權,但有經濟意義的條件下則在復制權控制范圍之內。理由在于,若沒有合理的臨時復制范圍,網絡服務提供商寸步難行,其法律風險無處不在,但臨時復制也不可放任自由,在網絡侵權的當今,如果不對臨時復制的范圍予以限制,著作權人的利益將難以保護。

    第五,完善數字圖書館建設。數字圖書館不同于傳統的圖書館,我國的法律中對此沒有規定,但在實踐中存在將著作權人的作品數字化上傳到網上是否可以采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問題,因為作品上傳到數字圖書館后,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其作品。不過考慮到建設數字圖書館的初衷,我們應當認為是可以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不過,為了平衡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引入著作權補償金制度,給予著作權人適當的補償,并完善數字圖書館的建設。

    最后,加強精神權利的保護。在網絡環境下,人們獲取、使用作品并進行再創作,都相對更容易,所以是否會對著作權人精神權利造成侵害的問題更值得關注。因此,要給以發表權和署名權的充分保護,在修改權上,未經許可不得進行任意修改,局部細微的修改除外,在保護作品完整權上,允許善意的修改。

    (二)法定許可制度

    1.規則效力的變遷

    現行著作權相關法律中,許多條款賦予了著作權人聲明保留權,使得法定許可效力有限。同時,法定許可雖然保留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但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流動性更強,權利關系變得更加復雜,使得作品權利人的獲得報酬權難以保障。不過,對比國外著作權限制制度的立法分析,可以看到國外很少在法定許可制度中賦予著作權人以聲明保留權。如《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只要求保障作品權利人獲得報酬的權利,而沒有賦予聲明保留權,只有報刊的合理使用中允許著作權人聲明保留。

    2.適用范圍的變遷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許多新生事物應運而生,而我國現行的著作權制度,只規定了寥寥幾種法定許可使用情形,而且這幾種法定許可情形都規定在《著作權法》中,網絡空間能否適用沒有明確的依據,法律明文規定適用于網絡環境下的法定許可就只有“編寫教材”和“扶助農村”兩種法定許可情形。因此,我們有必要擴大法定許可的適用范圍。

    其一,增加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報刊之間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由于網絡轉載、摘編缺乏相關法規的制約,使得非法轉載引發的著作權問題層出不窮,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網絡轉載傳統媒體如報刊己發表的作品,二是網絡之間的轉載,三類是傳統媒體轉載網絡上己發表的作品。當前,報刊、網站對網絡轉載有著極大的需求,這些網站和報刊又很難直接獲得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因此,出現大量網絡轉載、摘編的侵權現象。故我國應增設網絡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在一般情況下,作者的作品能夠被廣泛地傳播(即被多家報刊轉載),自己也能夠獲得更多的報酬,他們是不會反對的。與其一味強調“授權許可”而作繭自縛,倒不如合理選擇“法定許可”而廣種薄收,得其實惠?!?/p>

    其二,完善遠程教育法定許可制度。遠程教育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和多媒體數字技術等新技術,在數字環境下進行交互式的遠程教學。這種教學不受空間限制,也便于靈活安排時間,比傳統教育靈活實用,資源更豐富,教學形式也更多樣化。遠程教育越來越受歡迎,在我國也有廣闊的發展空間。然而,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款僅規定了現實空間的課堂教學,并未涉及遠程教育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將合理使用制度延伸到網絡環境中的教學輔助環節,也并未為遠程教育中教師制作網絡教學課件并供學生閱讀下載行為提供合法依據。該條款局限于少量己發表的作品,而且只提供給少數教學人員使用,所以在該條款限制下,作品只能被應用于傳統的課堂教學中,不能被應用于遠程教育中?!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8條規定了遠程教育課件制作和傳播行為的法定許可。因此,我國在遠程教育的輔助環節適用的是合理使用制度,不過主要的遠程教育過程實際上適用的是法定許可制度,但是其范圍僅限于九年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從教育事業發展的角度,筆者建議將營利性的教育機構和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區別對待,營利性的教育機構仍然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的遠程教育適用合理使用制度,以此來平衡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結語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出現和發展,著作權限制制度原來所構建的利益平衡狀態被打破,從而給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帶來了沖擊和影響,所以,我們對著作權限制制度應當予以完善,以平衡著作權人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限制制度的變遷,說明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應該達到一種動態平衡的狀態,只有與時俱進,才能實現著作權限制制度的宗旨,即私權與公益之間的利益平衡。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第四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2] 王遷.《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避風港”規則的效力[J].法學,2010,(6):128-140.

    [3] 陶鑫良.網上傳播國內一般作品應當適用“法定許可”[J].法學,2000,(8):55-58.

    [4] 馮曉青.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會科學,2006,(11):96-103.

    第7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1、政府軟件正版化檢查整改工作圓滿完成。

    截至12月底,31個?。▍^、市)完成全部地市縣級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檢查整改,至此,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任務基本完成。政府機關帶頭使用正版軟件并將發揮積極的示范效應,帶動整個中國知識產權環境的根本好轉。

    2、國務院修改著作權相關條例實施。

    3月1日,國務院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本次修改重點提高了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數額。

    3、我國作品登記數量首次超百萬件。

    2013年,中國作品登記量呈現突破性增長態勢,全年登記數量超百萬件。其中,軟件著作權登記量繼續保持高速增長,全國共登記軟件16.4萬多件,較上年增長18%;其他作品登記超過84.5萬件,較2012年增長22.9%。

    4、中國版權協會首次評出“中國版權事業終生成就者”獎。

    在11月30日舉行的第六屆中國版權年會上,中國版權協會首次評出“中國版權事業終生成就者”獎,為我國版權事業做出卓越貢獻的宋木文、劉杲、郭壽康、谷建芬獲得殊榮。

    5、國家版權局對百度、快播兩公司侵權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在2013年開展的第九次“劍網行動”中,國家版權局對百度、快播公司通過播放器大量傳播侵權盜版影視作品的行為作出停止侵權、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有效規范了網絡傳播影視作品的版權秩序。?

    6、中國簽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馬拉喀什條約》。

    2013年6月28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86個成員國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成功締結了《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該條約是繼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北京通過《視聽表演》后又一國際版權條約。中國政府簽署了該條約最終文本。

    7、國家版權局頒布《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標志著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將開始按此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選用文字、音樂、美術、攝影作品的報酬,廣大著作權人將從各類教科書中獲得應得報酬。

    8、我國版權相關產業對GDP貢獻達6.57%。

    2013年的《2010年中國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調研》顯示:我國版權相關產業行業增加值逾2.63萬億元,占全國GDP的6.57%。 該調研結果表明,幾年來我國版權產業保持平穩增長態勢,版權產業在經濟發展中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9、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公司公告稱將拍賣錢鐘書及其夫人楊絳信件及手稿,楊絳先生發表公開信堅決反對。5月29日,國家版權局發表意見表示,拍賣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中貿圣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此事件引起公眾和媒體的廣泛關注。

    第8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本期案例將從武漢中院審結的一起有關“云視頻”的知識產權糾紛談起。

    2010年3月,42集電視劇《老大的幸?!吩谘胍曇惶资撞ィ虾<泳W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激動網絡)購得該電視劇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2011年12月,上海激動網絡向武漢中院提訟,稱武漢網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網絡電視)實際經營的“黃鶴TV”網站未經許可,擅自提供該劇的在線播映服務,嚴重沖擊了該劇在互聯網領域的收視,以及原告對該劇網絡版權的分銷業務,要求武漢網絡電視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武漢市廣播影視局刊登啟事消除影響,并賠償侵權損失及律師費共計55000元。

    原告上海激動網絡為了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了包括版權文件、連續劇《老大的幸?!氛鍰VD光盤等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以及證明被告網站侵權的《公證書》等相關證據。該案是一起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案件審理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武漢網絡電視在線播放涉案作品的行為是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

    案例分析: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一項財產性權利。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地興起和不斷發展,有關作品的載體形式、使用方式和傳播手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適應新形勢下著作權保護的需要,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提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并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具體保護辦法。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權利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2006年5月,國務院通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過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所謂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鄙鲜鲆幎樾畔⒕W絡傳播權的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武漢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武漢網絡電視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播放電視劇《老大的幸?!废涤杀本┬吕斯疚衅浜献骰锇楸本┤舨┌鬯甲稍冇邢薰荆ㄒ韵潞喎Q北京若博佰思)提供的互聯網云視頻視聽服務。北京若博佰思向武漢網絡電視提供“云視頻”代碼及其放置方法,并將播放器代碼嵌入武漢網絡電視的網站終端頁,形成播放器模塊,當用戶點擊武漢網絡電視網站終端頁時,頁面統一跳轉到北京新浪公司的網頁播放頁上。若北京新浪公司貯存作品的網絡服務器出現故障或停止新浪云視頻的在線訪問與播放輸出,武漢網絡電視經營的網站將無法繼續獲取并播放作品。

    因此,武漢網絡電視在其經營的被控侵權網站播放涉案作品,是運用“新浪云視頻”技術與北京新浪公司經營網站形成的一種新型鏈接關系,該行為本身并不構成法律規定的在服務器中貯存涉案作品或向互聯網上傳涉案作品的直接侵權行為,只能認定為是對于北京新浪公司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幫助行為,而要認定該幫助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則要判定北京新浪公司對涉案作品的網上傳播是否合法。

    本案中,根據北京新浪公司與上海激動網絡簽訂的授權合同,北京新浪公司已合法取得電視劇《老大的幸?!返男畔⒕W絡傳播權,有權將該作品上傳至互聯網或以其他方式將其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也就是說,北京新浪公司對涉案電視劇《老大的幸福》的網上傳播是合法的。由于片源合法,現被告武漢網絡電視經營的網站利用“新浪云視頻”技術與北京新浪公司建立鏈接,在線播放已被北京新浪公司合法上傳至互聯網的涉案作品也應具有合法性,并未侵犯原告上海激動網絡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基于上述認定,武漢中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上海激動網絡的訴訟請求,上海激動網絡不服提出上訴,后在二審期間又撤回了上訴。武漢中院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律師坐堂:

    根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相關被控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傳播過程中,如果其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僅是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且主觀上并無過錯的,則不構成侵權。至于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看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害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行為是否履行了合理、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是否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9篇: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閱讀;利益平衡

    自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以來,引發了各界的激烈討論,尤其是一眾網絡作家的尖銳質疑。2013年1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修訂并頒布,僅對罰款部分作了修改,并沒有進行其他大的改動。事實上,社會各界對這兩份法規的密切關注是對現實需要的反映:隨著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的進步,著作權的觸角逐漸從現實世界延伸到互聯網世界,遂產生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在“全民創造”的互聯網時代,作為私人權利的著作權與大眾讀者的利益之間不可避免地發生摩擦,法律該如何調整這似乎水火難容的兩方權利?本文基于對小說閱讀類網站的分析來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主題引入

    自1997年“榕樹下”原創文學網站建立以來,網絡文學捧紅了一批年輕實力派作家,才華橫溢的他們迅速成名,每出版一本書都賺取豐厚的版稅。由此,人們看到了網絡文學的無雙魅力,網絡驟增、文學網站泉涌……同時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讀者也從紙質閱讀為主逐步變成鐘情網絡閱讀。于是,一批提供小說閱讀的網站橫空出世,最初提供免費閱讀,后基于作者和網站運營商的盈利目的,許多網站開始了對讀者的收費。

    1.小說閱讀網站的一般盈利模式。目前,小說閱讀類網站一般有兩種盈利模式:其一為注冊會員收費閱讀模式,即網站要求讀者進行注冊成為會員,并通過技術手段,使讀者在閱讀了一部作品的少量章節后,需進行付費才能繼續閱讀剩余章節。其二為廣告引入免費閱讀模式,即網站通過提供免費小說閱讀來吸引網站流量,由此獲得廣告商的青睞,通過提供廣告窗口來收取廣告商的費用以支撐網站運營。

    2.利益之爭。顯然,作者和讀者會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而選擇不同盈利模式的網站。作者希望閱讀自己作品的讀者進行付費,于是選擇注冊會員制的網站來投放自己的作品,所獲收入按照事先的約定與網站分成。因此,注冊會員制的網站所提供的作品一般能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而面對今天像快速消費品一般的網絡小說,讀者卻希望閱讀的成本越低越好,第二種免費閱讀網站正能迎合讀者的需要:除非讀者想要第一時間閱讀更新章節,否則只要打個時間差就能在免費閱讀的網站看到更新內容。顯然,這類網站絕大部分都不會獲得作者授權。

    后一類網站的明顯侵權行為使眾多網絡作家義憤填膺,市場的流失讓他們急切地希望有法律武器能捍衛自己的利益。而讀者認為,現在的網絡小說品質普遍較低,很多作者為賺取更多利益故意將小說“注水”,付費閱讀負擔太重讓他們更傾向于后一種網站。還有讀者表示,若是高品質小說,即使在網絡上看過也還是會考慮購買實體書,作者的利益并不會因此縮減,但如果付費閱讀則很有可能不會再買書,因為“成本太貴”。

    二、實質:兩“權”的利益平衡

    作者、讀者與兩類網站的紛爭,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著作權的界限問題,即作者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收益和網絡領域公眾低成本行使閱讀權的沖突。

    1.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權利人的許可權和獲取報酬權,賦予權利人的保護手段包括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例外。

    2.公眾閱讀權。聯合國《圖書館》規定:“每個人都有閱讀的權利,社會有責任保證每個人都有機會享有閱讀的利益?!币虼?,公眾閱讀權以閱讀的自尊、自主、自由、平等為主要內容,旨在保護公民通過閱讀獲取知識和信息,提高自身素養,進而提高整個民族的文化素質[1]??梢?,在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的當下,保護公眾閱讀權有著非比尋常的意義。

    3.權利的沖突。從法理而言,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讀者的閱讀權應該相輔相成。但從長期實踐來看,兩者在經濟利益上卻產生了劇烈的摩擦。

    信息時代的三大定律說明網絡發展的迅速與變化的頻繁,正是這一特性使網絡的社會十分突出。在互聯網進入中國之初,我國并沒有正式出臺針對網絡社交和信息交流的專門法律,網民們對網絡資源的利用一定程度上十分自由,甚至在公眾心里已經形成這樣的思維定勢:資源放到網絡上就意味著默許公眾自由傳輸和應用分享,公眾不必為此支付任何費用。

    然而隨著網絡資源的開發利用,資源的創造者們越發意識到網絡的巨大盈利空間,于是就像網絡閱讀從免費到付費一樣,資源收費漸增,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公眾閱讀權的沖突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利益雙方欠缺直面的場合,所以居間想要開發盈利的網絡服務商也逐漸參與到這一場牽連甚廣的紛爭之中,甚至出現著作權人直接以侵權網站為被告提起的訴訟。

    理論上,我們應該鼓勵權利人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綜合整個社會大環境來看,我們不得不正視一個問題,即網絡的存在和網絡傳播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球化的信息交流,并不斷加強和擴大全球資源共享。因此,在以數字化形態傳輸的領域,著作權相關法律應該在保護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同時,注意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引導利益主體解決糾紛,充分發揮網絡空間的應有作用,促進社會文化的傳播和發展,保障公眾閱讀權的實現。

    三、現有法律構建的問題

    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和《條例》確有很大的進步,也更能適應社會現狀,在此不多言。但受社會的急速發展和法律無可避免的滯后性的影響,現行法律法規仍有其缺陷和不足,圍繞本文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題下面嘗試列舉一二:

    1.缺乏對公眾閱讀權的明確法律保護

    我國在《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文件中,立法者秉持權利有限的原則謹慎立法,并結合司法實踐確立了諸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規則,雖暗含了對公眾閱讀權的保護,但始終缺乏一種明確的態度。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水平過高,導致大眾侵權現象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種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其設立旨在保護權利人的通過自己或許可他人在網絡傳播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鼓勵知識創造。因此,賦予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大勢所趨。但如前述,網絡傳播必須考慮其公眾性和社會性,在這樣的背景下,現行的規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否保護過嚴?

    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了共九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對比《著作權法》的規定其范圍有縮減和修改;另外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了“法定許可”的兩種情形,分別是“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和“扶助貧困”,客體范圍也有所限定。

    以上看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覆蓋面非常廣,公眾在網絡上的行為不經意就會有構成侵權的嫌疑。這意味著“大眾侵權”現象的泛濫。但“法不責眾”,“大眾侵權”現象的本身是否說明法律制定不當?依照法律,公眾若想要實施這些行為就必須得到權利人授權并向其支付報酬,那么面對如此高額的“行為成本”,公眾很有可能最后對網絡退避三舍,一如付費閱讀的負擔過重會使讀者逐漸遠離閱讀網絡小說。長此以往,不但權利人的利益反受損害,而且中國網絡的發展將會受到重創,網絡存在的意義也讓人質疑。

    3.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不清。在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存在著作為中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小說閱讀的網站就是其中之一。一方面,關于權利人和網絡服務商的諸多侵權之訴表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活動的主體之一;但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只反面籠統地規定了其免責事由等,卻沒有明確指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在《條例》中,僅以列舉方式提出了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分別提供四種服務:網絡自動接入或作品自動傳輸;自動儲存以提高網絡傳輸效率;提供信息儲存空間;提供搜索或鏈接服務。與他們有關的規定主要是:協助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服務對象相關信息的義務;“通知和反通知”的“避風港”條款;免責條款。

    其實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平衡和調節權利人和公眾的利益有著重要作用,法律對此應予重視。但上述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劃分不清,且對于其地位的設定具有偏向性:要求他們與普通的作品使用者一樣得到權利人的授權許可,否則可能構成侵權。面對網絡上的海量信息資源和實時傳遞的要求,這無疑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經濟負擔,也不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四、建言獻策

    1.法律明確保護公眾閱讀權。只有法律明文賦予公眾以閱讀權,才能使公眾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同時通過法律的明定也能使權利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降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標準。立法應繼續持有“權利限制”的理念,使著作權在網絡傳播領域的行使范圍更多地集中在“原生利益”上,例如發行權、演繹權,而使權利人放松對傳播等“次生利益”的控制。例如,放寬“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范圍;確立默示許可制度;禁止權利人采取攻擊性技術措施;縮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期限等。

    3.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加強審查義務。主要可以包括:提供技術措施設置的義務;理順“避風港”條款的適用邏輯;樹立“紅旗標準”;明確是否排除其主動審查義務。筆者認為,作為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構成,著作權法也應有利于知識產品的良性發展,細化到網絡小說等作品,提供平臺的服務商應當承擔審查義務,著力提高作品質量。

    4.建立“作者――網絡服務商――讀者”三方共贏的模式。建立共贏模式是為了平衡三方的利益。正如在“百度文庫”事件中眾作家的聲討書所言:“一旦免費閱讀使得作家的寫作不能維持生計,他們都將停止寫作。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么長久下去,必將無書可讀?!雹僖虼耍畔⒕W絡傳播權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同時,為了讓公眾閱讀權的行使減少負擔,也應降低網絡閱讀的成本。

    因此,筆者認為三方共贏模式應該有以下內容:

    其一,作者與網絡服務商簽訂合同,約定授權和收益分成;其二,網站負有審查作品內容和品質的義務,防止出現長篇累牘或無疾而終等低質量作品,同時應提供技術措施防止他人復制或不付費閱讀;其三,降低閱讀成本,制定統一的付費標準,由聽證會通過;其四,三方協商確定作品的刊載模式,避免出現網上封鎖剩余章節,迫使讀者購書導致“二次付費”的問題。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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