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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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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

    第1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一、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農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鎮享受低保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群眾。我市法律援助范圍: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問題糾紛,企業破產職工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產品質量、高危作業、環境污染等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今后將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標準、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拓展途徑,多層次提供便民服務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難群眾,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市、鎮(辦、區)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建設進度,建立健全市、鎮(辦、區)、村(居)三級法律援助網絡。同時,要在村(居)委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積極選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聯絡員,形成遍布城鄉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實現區域全覆蓋。要充實基層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辦公設施和條件,夯實基層基礎工作。適時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到工地、農村等開展法律援助咨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普法網,積極探索網上法律援助服務;要優化“”法律援助咨詢自動化平臺功能,調整充實咨詢內容,公布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電話,簡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積極開展對棗陽籍農民工在外省市務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務。

    三、進一步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提高維權維穩工作水平

    各司法部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多辦案,辦好案,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重點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于農民工工傷和工資案件,無論經濟是否困難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在棗陽務工的農民工,不論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對待;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做到優先受理,優先辦理。二是重點為農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農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難點和重點,要繼續堅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農村轉移,夯實基層基礎,切實提高辦案能力,最大限度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點為城市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點為影響重大的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員多、影響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預防和減少發生。

    四、進一步健全機制,深化發展,扎實推進法律援助工作

    第2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英】戴凱恩

    1999年夏,英國議會大廈里所有議員都在聆聽一份法案,法案的報告人是時任英國上議院(貴族院)議長、司法大臣爾文拉格大法官,該法案被稱為《接近正義法》。乍聽來,大家對這份法案的內容不會有清晰的了解,但是該法案的內容卻是被英國延續了好幾個世紀的一項司法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一項司法制度。英國作為此項制度的發源地,它的發展歷程中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汲取和反思。

    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該制度的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自由大》第四十條規定: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雖然該條沒有法律援助的明確表述,但為法律援助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大的這項規定被視作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隨后在亨利三世(1207-1272)統治時期及其后兩個世紀期間,法律援助僅僅作為律師的一種慈善行為而存在,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直到1494年都鐸王朝亨利七世制定的一個法案中規定:正義應當同樣給予貧困的人,根據正義原則任命的律師應同樣為窮苦人服務。1531年亨利八世又規定了一個新的法案,進一步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確認。至此法律援助制度成為了英國人的一項政治權利而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19世紀中期,英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舊有的法律援助體制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因此,英國議會于1883年通過了《制定法修正案》,廢除了原有法律援助制度,確立了新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由于該法案操作起來充滿困難,窮人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英國議會又于1914年頒布了《窮人程序法》。此外,1903年英國議會還通過了《貧窮囚犯辯護法》,后又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英國號稱要給予國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方位的服務,法律援助制度也同樣成為了服務項目之一。因此自1949年以來,英國頒布了一系列法律來完善和彌補以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使之日臻完善。如《1949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

    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及完善過程亦是經歷長時間、多方面完成的。例如法律援助對象的問題。英國早期,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窮人(貧民)。《1494年法案》和《1531年法案》都對援助對象有嚴格控制,要求年收入不足五英鎊。且只有原告才有資格獲得援助,被告被排除在外。19世紀中期英國國民收入大大增加,因此在《1883年制定法修正案》中制定了新的規則:凡年收入不足二十五英鎊者均可得到法律援助。此外,被告也被列入援助對象的范圍。《1914年窮人程序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凡年收入不足五十英鎊均可享受法律援助;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援助對象可以擴大到年收入不足一百英鎊者。進入現代時期,法律援助遵循這樣一個原則:法律援助的范圍應延伸到所有的家庭和每一個個人,即除了極端貧困者外,雖能交得起一定的訴訟費用但無力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的當事人也應有權享受法律援助。《1949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案》放寬了接受法律援助的資格條件,擴大了受助人的范圍,為低收入者獲得法律援助打開了方便之門。但這不意味著放棄財產衡量受援助對象的標準。通常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申請人只有經審查符合以下經濟困難標準時,才有資格獲得免費民事法律援助服務:(1)每月可支配收入不足三百英鎊;(2)可支配資產不足三千英鎊。如果申請人每月可支配收入超過三百英鎊但不足六百九十八英鎊,或者可支配資產超過三千英鎊但不足某個具體的上限時,經其本人同意,申請人可以獲得分擔費用的法律援助服務。當然,如果法律援助申請人屬于低保人員、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或者正在享受其他政府補助的,則無需接受經濟狀況審查即獲得免費民事法律援助服務資格。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資格審查如下:如果申請人的可支配資產不足一千英鎊,而其每周可支配收入為九十五英鎊,即符合獲得接受咨詢及幫助服務的資格。由此可見,英國法律援助對象的由單純收入的多寡確定援助對象到不完全以收入為標準而以是否應當獲取幫助為標準確定援助對象體現了法律援助的真諦:讓每一個公民都有機會受到法律公正的對待。

    又譬如法律援助范圍。早期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離婚案件,后逐步擴展到所有民事訴訟案件。從1883年左右開始刑事法律援助也已經被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1903年貧窮囚犯辯護法》,之后對它的進一步修改,都標志著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式確立。值得注意的是,此時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還只是停留在律師出庭提供法律援助,雖然在1944年前也出現了免費的庭外法律咨詢,但是法律咨詢業務未被正式納入國家法律援助的范圍。直到《1972年法律援助與咨詢法》出臺,法律咨詢才被正式確立,此外法律協助和法律也陸續出現并得到確認。英國法律援助的范圍經歷了一個從小到大,形式不斷豐富的過程。隨著近代人權意識的增強,限制國家公權力與保障公民不受非法拘禁和審判,法治國家理念深入人心,刑事法律援助的確立恰恰順應了這一潮流。此外,鑒于現當代社會問題和矛盾的尖銳和復雜,法律援助也在向縱深發展,以多種形式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法律援助資金保障和效果保障是英國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做的最有益的改革之一。它主要針對的問題是英國最早的法律援助雖然有法律明確的要求,但是可操作性不強,政府也沒有成立固定機構管理法律援助相關事宜,也沒有相應的資金保證。因此法律援助成為了律師們的一種善舉而不是義務。資金和效果往往是成正比的,資金的充裕會保證有足夠的利益吸引律師為法律援助奉獻一切。早期的法律援助沒有被納入到國家財政的范疇,每個律師僅僅是在憑借自己的良知和正義從事這項神圣的事業。因此很多律師千方百計逃避援助。甚至即使有律師承擔了援助義務,但由于他們多是剛剛出道的年輕律師,缺乏經驗,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援助任務,導致效果不理想。1919年英國雖然成立調查委員會針對這一問題展開調查,并得出結論,指明改革方向,但沒有得到當時英國政府的重視。

    直到1949年之后,法律援助制度進行重大改革。根據英國1988年《法律援助法》的規定,法律援助委員會建立并維持一筆獨立的法律援助基金,這主要來自國家撥款,由大法官進行監督。法律援助基金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籌集,一是社會捐助,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可以向法律援助委員會捐助法律援助基金;二是受助人捐獻,如果受助人的收入和可處理資產額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內,則他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時,應依法向法律援助組織捐獻法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資產,作為接受援助的一個條件。

    第3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作為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筆者學習了法律援助的相關知識,也曾經辦理過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時的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產生了在農村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認識,以下筆者將結合農村的現實狀況對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問題、對策進行論述,與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所以筆者認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農村,援助對象的重點要針對農民,原因有以下三點:

    1、農村的貧困人口多。

    我國13億人口,9億在農村,通過查看數據可以得知,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生活水平和農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較低的,經濟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導致農民整體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精神道德素質不高。以筆者工作的永樂店鎮為例,永樂店鎮地處北京市最東南端,經濟發展較為落后,截止到現在全鎮常駐人口30000余人,擁有農村低保戶781人,人均年純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數農民都過著窮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筆者通過調查發現,其中因為怕傷和氣的占30%,認為打官司很沒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再額外拿出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案件多。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發生在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在農村,每個家庭普遍都有兩個孩子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五、六個,孩子多導致家庭貧困,孩子長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或因為貧困、子女之間的矛盾就產生了對老人的贍養問題。筆者在 2004年承辦的一個索要贍養費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為老人的兩個兒子都不盡贍養義務,其中大兒子同意贍養,但前提是二兒子也必須承擔贍養義務,否則他也不贍養老人;二兒子則因為貧窮拒絕贍養老人。最終老人一氣之下將兩個兒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身的權益。在農村像這種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案件為數不少。另外,現在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條件惡劣及安全措施不當導致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況層出不窮,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助的,這時候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無疑是雪中送炭。

    3、在農村加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產生法律宣傳的效應,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在農村接受法制宣傳的機會要比城市低得多,相當多的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對訴訟敬而遠之。而農村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村與村之間聯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過幾天全村甚至外村都會聽說。因此筆者認為切實地為農民辦幾件實事比單純進行法制宣傳的效果要好,因為當事人回去會向其他人講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聽的過程中不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規知識,而且還對此深信不疑,他們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講述,這樣在無形中就提高了農民對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廣大農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擴大影響,消除一些農民認為法律遙不可及的偏見,改變農民對法律、訴訟的一些認識,提高農民知法、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從而提升農民整體素質,減少因農民不懂法而吃虧上當的情況的發生。

    二、現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筆者認為如今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存在偏頗,在城市宣傳的較為廣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設在城市里,而針對基層農村的宣傳較少,因為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真的廣泛宣傳恐怕會有相當多的農民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機構應接不暇。但這樣就與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初衷背道而馳了,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又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那么只有憑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當前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而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筆者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過同樣的一個問題,索性贍養案件訴訟費只有50元,筆者先行墊付了,那訴訟費要是幾百元甚至上千上萬元呢?因此,法律服務費的減免和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減、免費的律師服務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緩收和減免訴訟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3、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

    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據筆者在永樂店鎮的調查顯示,《法治進行時》、《法制播報》、《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農民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受到援助的低于18萬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決對策。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在農民趕集時向他們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第4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關鍵詞:民事法律援助;價值;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247-02

    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在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于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益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一)憲法基本人權平等保護的彰顯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國家尊重保障人權。每一個政府都將實現憲法的規定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實現實質的平等權而不懈追求。即政府應在實際的運作之中,為了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個人的不同屬性(如地位、財富的差異)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期條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障[2]。正如,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如是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要按平等的方向補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3]因此在這種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礎上,政府應該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向平等的方面維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二)訴權平等的要求

    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應有的訴權,在民事活動中,即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這種訴權來源于憲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權”[4]。這種因制度設計而出現的人權本身具有憲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賦予公民權利、設立公正程序的同時,對公民平等的適用程序也應該有所考慮――即訴權的實質內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們的目的所必需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訴權平等[2]。

    二、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層面不完善

    1.立法層次較低且體系上的效力對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訴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性平等,其內容本身就具有憲法保障力。由于中國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對抗法律的效力;同時,(民事)法律援助行為乃是政府的責任,是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現。那么,由政府通過立法來規范自己的責任,很明顯地帶有侵犯公民權利的極大可能性。

    2.民事法律援助可訴性范圍狹小。中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中國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上卻僅有如下幾類:第一,追索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工傷的案件。這些范圍明顯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發生的民事糾紛,不能夠很好地保障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啟動訴訟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國際化步伐較慢。在法律援助國際化方面,中國已經邁出了一定步伐,加入了諸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并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但是,法律援助國際化并沒有被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所特別重視。

    (二)服務體系不健全

    1.政府職責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雖然在學理上已將民事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職責負擔,但實際之中卻主要是由個別律師來承擔。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規避責任之嫌。

    2.對律師激勵措施不足。由于沒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甚少,無法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實際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報,即使在部分地區提高了律師的補貼標準,但補貼的發放只按承辦案件的數量決定,而非具體到個案的實際情況。

    3.質量保證缺乏有效途徑。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第24條都分別規定了質量保證途徑,因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脫離群眾的現象十分明顯。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如何來獲得法律援助。

    (三)資金保障不足

    據資料顯示,2007年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總額為37 029.78萬元,以中國13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8元[5]。雖然《民事援助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當地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財政上支持,但卻未明確以何種形式來提供財政支援。

    1.經費來源存在“瓶頸”。目前中國財政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還不能得到穩定的財政支持,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有待進一步落實。

    2.辦案質量不高。經費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直接影響到辦案質量。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走過場,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辦案時只能靠東拼西湊。這樣使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三、完善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系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

    2.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訴性范圍。即在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確定一些可操作的條件,使得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法律援助機構來確定是否當事人符合這些條件。但不應該對其訴訟事項有所規定,因為任何情況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幫助。同時,對非訴訟事項,不應該有所限制。

    3.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行為,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公民個人。這需要人們在觀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其援助的對象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弱者,還包括廣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們。

    (二)服務體系的完善

    1.完善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由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市級政府統一領導,分別管理發放到自己手中的資金。通過市再下設較小的部門。相對縣級政府來說,市級政府本身有著較強的實力,可以更好地在城市中建立起一個完備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再由城市向農村擴展。

    2.引入合約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引入合約的機制,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個體律師簽訂契約,使得援助方在合約的范圍內受約束;也達到了合理利用國家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

    3.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師的福利工資,并且要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而吸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財政體系的完善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所謂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指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政府根據經濟狀況為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費用開支而設立的一項最基本辦案經費保障制度。在中國,廣東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采用了人口均額的方案,取得成功。業務經費中辦案費按當地人口平均額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人均標準[6]。

    2.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業,這個想法目前因現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規定用途而沒有實現。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規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慮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這樣一方面可以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會公眾意識到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獎金也足以吸引充滿中獎期待的公眾踴躍購買。

    3.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從個人和企業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1]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

    [2]許崇德.憲法:第2版[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113-162.

    [3][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包鋼,何懷宏,廖仲白,譯.北京:京華出版社,2000:85.

    [4]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68.

    第5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一、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及范圍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農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鎮享受低保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群眾。我市法律援助范圍: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問題糾紛,企業破產職工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產品質量、高危作業、環境污染等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今后將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標準、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拓展途徑,多層次提供便民服務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難群眾,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市、縣、鄉(鎮)辦事處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建設進度,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同時,要在村(居委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積極選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聯絡員,形成遍布城鄉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實現區域全覆蓋。要充實基層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辦公設施和條件,夯實基層基礎工作。適時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到工地、農村等開展法律援助咨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縣普法網,積極探索網上法律援助服務;要優化“12348”法律援助咨詢自動化平臺功能,調整充實咨詢內容,公布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電話,簡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積極開展對襄樊籍農民工在外省市務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務。

    三、進一步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提高維權維穩工作水平

    各級司法部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多辦案,辦好案,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重點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于農民工工傷和工資案件,無論經濟是否困難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在襄樊務工的農民工,不論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對待;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做到優先受理,優先辦理。二是重點為農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農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難點和重點,要繼續堅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農村轉移,夯實基層基礎,切實提高辦案能力,最大限度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點為城市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點為影響重大的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員多、影響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預防和減少發生。

    第6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造福社會、造福人民的崇高事業,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實現自己的法定權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既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據測算,因為經濟的嚴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實際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許多糾紛和案件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困難群眾訴訟難的狀況還難以在較短的時間里有根本改變。它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濟制度。

    一、我國法律援助的概況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設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開始了試點。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在我國的真正確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依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國對法律援助對象的規定有以下特點:①對象相對廣泛。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與簽訂法律援助司法協議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獲得法律援助。②有關特殊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對最需要幫助的人優先照顧原則。凡盲、聾、啞、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經濟條件的限制,獲得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的主體實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以平等實現,是政府應盡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實施主體應該是國家。事實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主體是以律師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國與多數國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務隊伍除律師以外,還有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體就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3、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我國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兩種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和由中心指派的社會律師共同承擔法律援助業務;②是全部由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業務,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師事務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備案并申請經費。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尚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允許兩種模式同時存在。

    (二)我國法律援助的困境

    1、立法困境。隨著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迅速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許多地方已經通過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于萌芽階段,立法工作還處于零亂無序狀態,對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規定。

    2、機構困境。①法律援助機構未形成統一模式,缺乏規范性。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動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種模式并存。②法律援助機構職能不明確。自從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就成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級專門機構大多是法律援助監督指導、協調的機構,并非具體實施機構,而地方雖然掛了法律援助機構的牌子,卻沒有專門人員開展工作,形同虛設。

    3、資源困境。①人力資源困境。一是數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必須熟知法律,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而我國符合這樣標準的人員即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從數量上看,我國職業律師還不到全國總人口的萬分之一。二是素質不高。由于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法律服務資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現出不平衡性。②資金資源困境。一是資金來源沒有明確規定。雖然相關法規將國家財政撥款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沒有規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國家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二是資金不足。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很發達,國家和許多地方財政拿不出充足的經費投入到法律援助事業中去。財力的不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二、我國法律援助中的明確規定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礎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一個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范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并為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構、申請援助的條件、實施主體、資金來源

    1、在國家一級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是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商社及個人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機構發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在省級地方建立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在具備案件的縣、區地方建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訴訟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現行社會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7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

    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作為政府責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條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指擁有審查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等標準,對法律援助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將抽象的法律援助標準具體化的實際操作過程,集中表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狀況和20__年工作要點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在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自20__年開展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辦案逐年增加工作,僅20__年就辦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證3件。受到了有關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好評,得到了授受人的贊揚。我市現有縣級法律援助中心4個,市級法律援助中心一個,有專職法援工作者3人,兼職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殘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勞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員4人,在全市99個鄉、鎮、辦有法律援助聯絡點79個,有工作人員79人。

    20__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點是八個方面:

    1、落實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款,并要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上年已列入預算的縣(區)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保證辦案質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暢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黨委政府關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援助。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解難;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數量;

    6、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

    第8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一、增加投入,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物質保障能力

    農七師司法局高度重視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與師殘疾人聯合會多次會商、座談,把法律援助作為關注殘疾人的“陽光工程”,納入師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農七師自2005年起就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年度財務預算,每年撥付3萬元,用于支付辦理該類法律援助案件補貼。這大大調動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積極性。

    二、建立網絡,強化隊伍建設,不斷增強殘疾人法律援助的組織建設能力

    1.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網絡建設,推進殘疾人法律援助向基層延伸。在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初期,農七師司法局與師殘疾人聯合會合作建立起了師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從執業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中抽調人員值班,接待上門的殘疾人。2005年,師司法局依托各司法所建立了18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的團場還單獨成立了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18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又依托連隊和社區成立了370個法律援助聯絡點,這大大方便了殘疾人就近申請法律援助。至此,全師三級法律援助網絡建立完成,一個縱橫交錯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已覆蓋了全師。

    2.加強殘疾人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保障殘疾人群眾享受規范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一是加強教育培訓。師司法局每年舉辦兩期法律援助業務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講授相關內容課程,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常態、長效培訓。二是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將法律援助目標量化評分標準作為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援助目標考核結果,將考核結果與評選先進掛鉤。三是加大對社會律師的管理。要求師屬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每年每人至少辦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對涉及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向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報告案件的辦理進度,案結后要匯報案件結果,最后要將案卷裝訂整齊上報援助中心。以確保殘疾人案件的辦理質量。四是師殘聯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訂閱了《中國殘疾人》雜志,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閱讀。

    三、完善制度,不斷提高殘疾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工作制度日趨完善。師司法局先后建立完善了審查受理、審批監督、經費保障、案件質量、內部管理等制度。近年來,隨著法律援助業務的不斷深入,對制度中不適宜的條款也作了修改與補充。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效率得到了保障和提高。

    2,不斷創新便民措施。一是暢通申請渠道。通過建立縱橫聯通的法律援助網絡,把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審權直接交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大方便了廣大殘疾人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二是每年印制和發放了足額數量的法律援助宣傳手冊,明示了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程序,做到了援務公開。三是創新服務方式。師司法局已開辟了殘疾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殘疾人不再嚴格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直接進入援助程序。四是提高“12348”法律援助專線服務功能。聘請業務全面、綜合素質高的律師參與到專線值班工作中;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實行上門服務。

    第9篇: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范圍范文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性質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代表鄉鎮政府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工作站應積極爭取所在鄉鎮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保障本鄉鎮法律援助工作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工作站實行主任負責制。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二)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受縣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受理并初步審查非訴訟及民事法律援助申請。

    審查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狀況;

    2、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

    3、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

    4、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及時移送本縣法律援助中心,由縣法律援助中心決定是否準予法律援助。

    (四)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縣法律援助中心批準的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事項。

    (五)收集和總結典型案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材料,負責法律援助對象的調查摸底工作。

    (七)盡職盡責地做好上級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基層的工作機構,統一設立在司法所,統一命名為:“彬縣法律援助中心XX(鄉鎮名)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由司法所負責人兼任。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有辦公場所、有牌子、有印章,建立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冊和法律援助案件登記冊,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公示牌,并建立健全來訪接待制度、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制度、學習和日常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相應的規章制度,確保工作規范運轉。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縣法律援助中心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法律援助服務一律為無償服務,不得以法律援助名義承攬、辦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或其它有償服務。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非訴訟法律援助事項,必須報縣級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并接受其指派。

    (五)法律援助工作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統一送交縣法律援助中心歸檔存放,卷宗的質量檢查由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

    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在辦結后15日內,應當將案件材料移交縣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并統一歸檔。

    歸檔的案件材料包括:法律援助指派函;委托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書、上訴書、申訴書等法律文書副本;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開庭筆錄;答辯狀、辯護詞、詞等法律文書;裁判文書、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副本;由法律援助中心簽發的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文書送達回證;結案報告表;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六)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標準由縣法律援助中心核準發放。

    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私自克扣、截留縣法律援助中心發放的辦案補貼;凡私自克扣、截留縣法律援助中心發放的辦案補貼;凡私自克扣、截留挪用辦案補貼者一經查實,將進行嚴肅處理。

    (七)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業務培訓,時間不能少于一周。縣法律援助中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的聯席會議,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辦法和新途徑。

    在日常管理中,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到各種法律援助工作站了解情況,指導和協助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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