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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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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

    第1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一、基本情況

    全盟20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077件,民事援助案件4952件,刑事援助案件120件,行政案件5件。

    1、民事案件情況。20xx年全盟婦女、未成年人民事維權案件xx08人次(女性受援人1565人,未成年受援人43人),占民事案件總數的32.47%。

    2、刑事案件情況。20xx年全盟婦女、未成年人刑事維權案件26人次(女性受援人9人,未成年受援人17人),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刑事受援總數為21.67%。

    3、咨詢情況。20xx年全盟共受理咨詢19120人次(通過“12348”法律援助專線電話6375人次),其中涉及婦女、未成年人共2205人次(其中婦女2115人次,未成年人90人次),咨詢事項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請求給付撫養費、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給付贍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占咨詢總數11.53%。

    二、盟級及各旗縣法律援助工作情況

    20xx年,xx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婦女、未成年人248件,占受援總數xx%,較上年同期增長14.11%;

    錫林浩特市176件,占受援總數11%,同比增長77.27%;

    二連6件,占受援總數的0.37%同比下降50%;

    阿巴嘎旗、正藍旗均為12件,均占受援總數1%;

    正鑲白旗93件,占受援總數6%,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6.7%;

    太仆寺旗38件,占受援總數2%,同比增長44.73%;

    黃旗8件,較上年同期下降46.7%;

    多倫縣23件,占受援總數2%,較上年同期下降52%;

    東烏旗66件,占受援總數4%,較上年同期下降54.54%;

    西烏旗648件,占受援總數42%,較上年同期下降46.6%;

    東蘇旗45件,占受援總數3%,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8.89%;

    西蘇旗178件,占受援總數11%,同比增加90.4%;

    烏拉蓋管理區55件,占受援總數3%。

    三、我盟婦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

    1、刑事案件中婦女、未成年所占比例逐漸降低

    20xx年全盟共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20件,涉及婦女、未成年人共26件,占刑事受援總數的21.67%,較2015年下降了12個百分點。

    圍繞婦女、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重點幫扶對象,一是全盟各級法律援助中心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注重提高婦女、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質,加大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婦女、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從源頭上降低違法行為的發生。二是扎實做好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及時高效做好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批、指派、監督工作,為婦女、未成年人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援助。

    2、婚姻家庭案件中婦女為受援主體

    20xx年,全盟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婚姻家庭維權法律援助案件336件,涉及婦女維權共328件(婦女人身保護令共12件,盟中心2件,西烏旗3件,烏拉蓋7件),占婚姻家庭糾紛總數的97.6%,主要涉及追索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及離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

    由上可見,涉及婦女婚姻家庭維權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比重較大。

    3、勞動糾紛案中女性勞動者比例較大。

    20xx年民事受援案件共4952件,其中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類勞動糾紛共2999件,女性勞動糾紛案約占半數,而且,低端行業女性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嚴重,集中在餐飲、零售、保潔等服務業以及畜牧加工、紙制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如20xx年年初142名農民工以追索勞動報酬為由起訴某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大部分申請人為女性。造成女性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原因主要有:一是勞動者法律意識不足,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時,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產品以及服務附加值低,多數企業采取的首選方法是盤剝工人,利用低價的勞動力。三是企業管理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識淡薄。

    四、存在的問題

    一是受害婦女舉證不力。由于“家庭暴力”涉及隱私,且部分婦女維權意識不強,當受害婦女起訴要求與配偶離婚并訴稱遭到對方家庭暴力時,往往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毆打的證據,卻無法證明“一定”的傷害后果。

    二是作為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這一要求不好認定,很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無法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基于女性的生理和社會性別,婦女懷孕、生小孩、帶孩子(尤其是農村生養的孩子比較多),受害婦女自身沒有經濟能力,更掌控不了家庭經濟大權。

    五、對策

    加快發展婦女、未成年人法律維權工作勢在必行,結合“2011—2020年錫林郭勒盟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高度重視,把加快發展農村婦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中之重,整合社會優勢資源,加強部門協調,構筑農村牧區婦女法律援助網絡,加強援助力度,拓寬援助渠道,放寬援助條件,真正做到“應援必援,能援盡援”,切實做好維護婦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1.進一步提高對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廣大婦女是建設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做好新時期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全盟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認真做好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為建設“法治xx”做出積極貢獻。

    2、進一步暢通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渠道。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利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接待窗口的便民特點,切實發揮法律援助聯絡站點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進一步創造條件,方便婦女兒童就近尋求法律幫助。同時,切實加強同婦聯、教育部門的聯動,針對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多與婦聯、社區、教育等部門交流和討論,切實維護好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開辟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綠色通道。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重點服務困難企業職工、農民工等群體中的婦女及偏遠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對于她們的法律援助申請,要堅持優先受理、優先指派、優先辦理制度,對于追討工資、工傷賠償等案件,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家庭暴力案件界定經濟困難以申請人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為準。

    4、進一步提升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務婦女兒童的水平,加強婦女兒童法律援助知識專題培訓,加大對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點)的監督指導力度。同時,通過旁聽案件、卷宗評查、回訪當事人和等方式,不斷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2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1-216-02

    農村留守婦女,指的是農村中丈夫常年在外務工,自己長期留守在家的成年婦女。她們的年齡一般在20至55歲之間,因為丈夫常年在外而成為家里主要的勞動力,獨自擔負著農活、家務、贍養老人、撫育兒女等重任。雖然代替男性扮演了家庭頂梁柱的角色,女性長期孤身一人在男尊女卑的社會環境中比其他農村女性更容易滋生各種問題。近些年,涉及農村留守婦女的犯罪頻發,農村留守婦女卻往往得不到相應的法律援助,從而造成諸多悲劇。

    一、農村留守婦女法律援助的現狀

    (一)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經費匱乏

    我國雖然已經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但并不成熟,不管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還是參與法律援助的人員隊伍,都不能滿足迅速擴大的法律援助需求。這背后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經費的匱乏。一是政府受經濟發展的影響確實在財政上存在困難,無法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二是部分地區對法律援助工作重視不夠,甚至并未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當地的財政預算。機構、人員、經費的匱乏必然導致無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體系。

    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還是多集中于城鎮,而農村留守婦女卻多集中在經濟落后地區,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的偏僻地區。應該說,在法律援助體系不完善的地區,所有經濟困難或案件特殊的當事人,都難以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農村留守婦女處于弱勢群體中的邊緣地帶,獲得法律援助的情況可想而知。

    (二)農村留守婦女維權意識淡薄

    農村留守婦女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又生活在信息相對閉塞的農村,大多都不懂法律,或者知之甚少。很多時候,留守婦女權利受到侵害仍不自知;即便知道了,也不懂得要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農村留守婦女多家庭負擔沉重,少有空閑或有空閑也無興趣學習枯燥的法律知識,而多以打麻將等方式消磨時間。

    農村較為濃厚的封建文化習俗也極大的壓制了留守婦女法律意識的萌生與發展。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要求婦女要忍辱負重,并不鼓勵甚至壓制婦女爭取個人權利。本就“厭訟”的社會氛圍對婦女打官司的偏見更甚。對需要長期單獨支撐門戶的留守婦女而言,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遭遇了家庭危機(諸如、離婚等)的婦女而言,也不愿意因為訴訟影響名聲而使生存處境更加惡劣。

    (三)法律援助宣傳不足

    部分留守婦女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也有強烈的權利意識,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卻求助無門。農村留守婦女雖然有照顧一家老小的重任,但生活范圍基本集中于土地與家庭,無法從事能夠獲得較好經濟收益的工作,對丈夫外出務工所得經濟收入也多無支配權,也就無法負擔高額的訴訟費用。這時本是法律援助發揮所長的時候,留守婦女卻往往因為“無知”而錯失幫助。

    二、 農村留守婦女法律援助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推進普法教育

    部分地區的政府與法律援助工作者對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往往敷衍了事,甚至有害怕群眾法律意識增加而變“刁民”給自己增加工作負擔的心理,而故意淡化法律援助的存在。所以,政府與法律援助工作者首先要端正認識,積極參與宣傳工作,加大宣傳力度,普及法律援助知識,幫助基層民眾建立通過法律援助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在宣傳普及過程中,要注意農村留守婦女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農村留守婦女文化程度多在高中以下,很多人甚至是文盲,簡單灌輸枯燥拗口的法律條文,會因為理解困難導致宣傳效果不佳。利用圖畫、案例講解等手段將法律知識通俗化是可取的方法。

    再者,法律條文浩如煙海,針對不同人群宣傳時應有針對性。可特別制作針對農村留守婦女的宣傳手冊,總結留守婦女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及能夠獲得哪些法律援助,諸如詐騙、勒索、等。

    另外,法律援助的基本流程、如何取證存證等基本法律常識也應多加宣講。留守婦女因為法律知識的匱乏,即便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不知道或不懂如何留存證據,加上言語表述不清、多疑恐懼心理等等原因,即使尋到法律援助部門也問題重重,站到法庭上也缺少足夠的應訴能力。

    (二)多途徑籌措資金,保證經費充足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撥款,這對政府的財政是很大壓力,尤其是經濟發展欠發達的地區。為保證法律援助經費的充足,除了財政撥款之外,可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籌措,諸如尋求基金、企業、經濟富裕個體的贊助等。

    (三)多方合作,構建快捷有效的維權平臺

    除卻加緊培養法律援助人才之外,經費、人手不足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吸引志愿者的方式加以解決。部分志愿者幾乎全職在做這個工作,他們的工作是偉大的,但這種奉獻式的志愿工作不應該成為常態,其艱苦程度也會讓很多后來者望而卻步。與高校合作,是一種能夠良好互動的方式。有條件的高校,可以自行組織民間法律援助機構。條件不成熟的高校,可以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老師帶隊學生,就法律咨詢、法律協助等問題提供志愿服務,如需進入訴訟程序則再轉交給律師。這樣一方面能夠減輕律師的壓力,為受助人提供更多援助機會,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夠有效鍛煉未來的法律從業者,增加其之后加入法律援助行業的可能性。

    除了受過專門訓練的援助人,并不精通法律的熱心人士也應受到重視。這些志愿者或許在法律上不能夠提供專業的幫助,但他們一則有法律常識,可以阻止案件惡化;一則人數眾多,信息網絡覆蓋面廣。這就需要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相關志愿者團體相互合作,建立暢通的聯絡機制,使受助人在案件前后都能得到法律及其他相關援助,幫助她們重建人生。

    (四)建立留守婦女備忘錄,防患于未然

    很多人都是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后才想到法律援助,其實這是一個誤區。法律援助不僅是為案件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更應該防患于未然。當然,這一工作不是單靠法律援助機構即能完成的,而是需要與基層政府、婦聯、志愿者組織等多方緊密配合。

    基層政府應當聯系婦聯等相關部門,因地制宜在村委會、居委會建立維權工作站,建立留守婦女備忘錄,積極了解留守婦女的生活狀況,即時發現留守婦女遭受權益侵犯或犯罪的可能性,主動為留守婦女排疑解惑,防止罪案的發生。

    第3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二、婦女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依照我國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婦女享有如下勞動權利:

    (1)平等就業權利。除不合適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和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4)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r間和法定節假日。

    (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享有特殊的勞動安全保護。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訟。

    (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自身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四、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時,法律對婦女的權利如何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五、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六、如何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這是國家、社會和學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人口流入的政府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農民工子女在當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酌情減免費用。社會應當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會團體應積極開展捐資助學活動,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狀況,通過社會辦學的方式,創建民辦學校,資助失學、輟學女童重返校園。學校也應采取各種措施,為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興辦各種學校(班);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在師資力量中,應為這些特殊學校(班)配備合格的教師和其他人力資源,保證學生們順利地完成義務教育。

    七、婦女遭到性騷擾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5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些規定主要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性騷擾行為做出的,為受害婦女提供了明確的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主要有4個方面:(1)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2)到公安機關報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4)可以到婦聯投訴,請求幫助。婦聯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為受害婦女提供咨詢服務,幫助協調有關部門查處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婦聯還可以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婦女一定要提高證據意識,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對方實施性騷擾行為的證據,包括證言、書面材料、錄音等。

    八、婦女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

    (1)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例如,對于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對于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于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為,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2)被侵害的婦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3)被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聯等婦女組織投訴。

    九、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救濟時,有關部門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2款及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因此,對于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有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責任,婦女組織有對受害婦女進行訴訟給予支持的責任。

    第4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轉眼間又到期末,大三上學期,對于個人而言,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今天,當把9門專業課全部考完的時候,松了一口氣,度過這“煎熬”的半個學年了。回首過去的這半年,時光匆匆,而我一直在朝自己努力的方向緩緩的爬行著。大二的時候受到一位老師的影響,對國際貿易異常感興趣,于是毅然選擇了修讀經濟學院的雙學位。當僅僅只是看著自己課程表時,似乎并不覺得有何艱巨。但真正堅持上課、做作業,一路走來,的確感觸頗多,當然收獲也不少。期間,選修了這門《法律服務實踐》,更是從中所獲良多。做為一門專業實踐課程,它讓我初窺法律在實踐中所呈現的面貌。特別是當劉飆老師把一個個弱勢群體所周遭的法律問題帶給我們的時候,當老師讓我們分析具體現實的案例以及當我們要解決所負責跟進的小組案例時,我看到了一個個有血有肉的法律故事,深深地體會到法律的實在性、社會存在意義。從前只是在法學教材上看到一個個抽象化后的案例,所學之程序法也為各個抽象化概念構造而成,真實的案例之接觸少之又少,對于法學的體驗僅僅停留在一種文字化、空洞化的理解。通過這個學期本門課程的修讀,把從前之法學知識得以有機會轉化為法律實踐,并且幫助弱者、服務社會。我感到是本次選修的最大收獲。

    二、周五的專業輔導

    周五的專業輔導課程是劉飆老師為我們在進行法律實踐前所專門進行的,時間持續了半個學期有余。由劉飆老師每周五晚從7點鐘開始進行輔導,一直持續到晚上9:40分左右。為我們系統的講授在實務中的具體操作細則,以及各類常見案件類型的通常處理方式,許多很小的細節如今我還記憶猶新。而在這個輔導課程中,劉飆老師不僅僅傳授了他的實務經驗,而且,老師還教授了許多法律從業規則,以及做人原則。最為印象深刻的是老師的一句“口頭禪”——法律無小事。老師在授課期間時常提醒我們,對于當事人而言,法律無小事。當事人正是因為有了權益(權利)救濟的需要才會訴諸法律,拿起法律作為武器。而當我們在進行法律援助的時候,切記以當事人之利益為重,應該認真負責地對待。

    比較深刻的一個案例是老師所接受的一個標的額比較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對于國有銀行的ccc級債務的處理引起我的興趣。案情中涉及到中國銀行業在改制期間一些垃圾級債務的處理方。之前我只是在金融學課程中學習到相關程序的內容,對于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ccc級債務的處理最終流向不是很理解,通過老師的案子,大概明白了其處理的最后程序,頗有收益。

    另外,老師在講授一個公司股票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例,印象也頗為深刻。大概案情是一家軟件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長以自己的名義于當事人簽訂了原始股的買賣合同,承諾該公司會前往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如果上市不成功,則由公司對其股份進行回購。在這個案件中,如果認定其約定違反了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話,則將導致合同自始的無效。(其實,在這個案件中,實際的情況也有可能涉及欺詐,但是證據無法充分證明之。)為了避免這種認定,我們有必要從另外一個角度切入,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于是,老師讓我們想方法,我開始是從期限等角度考慮,當然是行不通的。后來,在老師的幫助下,我才找到《合同法》九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后,當事人有權利追究對違約者的違約責任,要求其返還股款價金。

    從這個案例中,我學到有時候法條的靈活運用會對當事人產生更強的權利保護。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雖然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仍然不是必然的會導致合同自始的絕對無效。而且,從這個案例當中,我也看到了合同目的的強大適用性。不過,其合同目的的證明應該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法律的適用,某種程度上由人的主觀意識所決定,一名好的律師能夠在疑難情形曲徑通幽,達到凡人所達不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這需要不斷的模范、學習,最終有所超越。

    二、法律援助實訓

    在接受完老師系統常見法律問題培訓后,我們正式接受實踐的考驗——前往南山圖書館“星期日法律咨詢日”服務中心,為公眾提供普通的法律咨詢服務。這是我期待已久的,作為一個學習法律的大學生而言,最值得驕傲的,便是能把自己所學知識學以致用,幫助弱勢群體,服務社會,證明自己的價值。

    周日早上,我和恬恬師姐早早的約好不行至南山圖書館。由于南山圖書館正在重新裝修,所以,我們只能在一個比較簡易的臨時工作室中提供服務,也由此,前來進行法律咨詢的人數并不多。在我和恬恬師姐服務期間,共有4位女士及1位男士前來咨詢法律問題。涉及的糾紛分別為:一起離婚糾紛、一起債務糾紛、合伙型企業合伙人溫先生與溫先生關于商業秘密的問題、一則勞動仲裁程序的咨詢。債務糾紛中涉及到的問題有關于錄音證據能否成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離婚糾紛則是關于如何分配婚后財產的問題。關于勞動仲裁程序及關于商業秘密糾紛的具體內容則是由律所派駐的律師邱律師解答的。

    關于勞動仲裁程序咨詢的當事人,比較神秘,不委托律師進行勞動仲裁,而由自己進行,每次有程序問題就過來這邊咨詢,但是在咨詢期間也不肯告訴人其單位、工作,對于仲裁結果不滿意,其實僅僅是因為計算的上的一些問題,但是據當事人所言,是要給單位一些麻煩事。據周哥(圖書館負責法律咨詢項目的工作人員)說,這個當事人在心理上有些偏執,已經來過許多次但卻不肯暴露身份。由于這兩年來修讀了一些經濟學課程,經濟學思維告訴我,對于她的行為從經濟學而言是不經濟的,但是根據正態分布曲線,這樣的人的存在又是合理且有益的。在法律實訓期間,與邱律師的交流,也使我獲益良多。

    三、小組案件

    我們小組所接手的是一起離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財產糾紛的問題。

    案件當事人為李美香與羅其東為夫婦,羅湖蓮塘人士。于1988年結婚,育有一兒一女。羅東其的父母于1998年和李美香商量籌款建房,并且提出給一棟樓給李美香用作出租和收租金。羅東其夫婦分別從四個人那里借來2萬,5萬,1.5萬,7萬(利息每年18200),加上李美香自己的積蓄共29萬給了羅東其父母。因為李美香信任他們,并沒有要求他們寫收款證明。之后在李美香要求羅東其父母返還他們所借的錢時,羅東其父母不承認并且從來沒有讓李美香收過房租。至于建好的出租房,羅東其父母一直讓羅東其充當看門人的角色,讓他睡在出租房樓下保安亭一年多,羅東其因別人的言語打擊而產生精神異常。最后,由于羅其東父母的迫使之下,羅其東與李美香離了婚,而李美香由于沒有生活上的特殊技能而只能做一些零散工,以償還其承擔的巨額債務的利息。根據我們所掌握的證據看來,李美香所承擔的債務確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至少有證據證明債務的金額是105000元,如果只讓李美香承擔所有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幫助她擺脫債務以維護李美香的權利,是我們這次對她進行援助的最終目的。

    老師的提示,開始我們并不甚清楚,不過后來我在把案件材料全部看完之后明白了老師的意思,書寫了以李美香債權人為原告以李美香夫婦為被告主張償還債務的民事起訴狀。后來,繼強靈機一動,說何不采取支付令呢?我認為,支付令在這里符合適用條件,而且,能夠達到更為簡便的效果。不過,支付令的程序、效果如何,沒有嘗試過,不甚清楚。

    另外一個案件是一個丈夫外遇后與第三者一同購置房產。而丈夫因癌癥死亡,產生的遺產糾紛問題。在這個案件中,可圈可點的東西也很多,可是由于當事人過于急躁,已經委托他人提起訴訟,我們就無法再進行建議了。

    四、結語與心得

    第5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一是幫助那些為感情糾結的職工,對名存實亡的家庭,鼓勵他們克服心理障礙,面對現實,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婚姻糾紛,以此來了結雙方的痛苦。二是對有些已經解除婚約的家庭,凡是不能認真履行法院的判決或離婚協議的,尤其是不按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及時予以調解的同時,還幫助他們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劃撥,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對即將解體的家庭,幫助雙方算好財產賬,屬于他(她)們的利益,一分錢或者是一件物品都要去爭取,盡量讓無過錯方的利益最大化。

    《莫愁•智慧女性》的“幸福方程”,也是一個教會人學會經營婚姻的智慧、創造幸福指數的好欄目。

    我努力幫助那些家庭離異的員工,學會尋找幸福,對婚姻中受到傷害的職工,一是動員同事們要伸出溫暖的手,主動接近他們,與他們交朋友,“結對子”,從政治上予以關心。二是鼓勵他們把一肚子的苦水全倒出來,放松心情,從精神上予以關心。三是減輕工作負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讓他們從事一些較為輕松的工作,從工作上予以關心。四是對于生活上確實有困難的,幫助他們申請困難補助,使他們度過難關,從經濟上予以關心。五是關注離異家庭,發現他們仍有留戀原來的家庭生活的苗頭時,立即牽線搭橋,創造條件讓他們復合;或是幫助他們重組家庭,從情感上予以關心。五年前筆者就曾為一名男職工當了紅娘,給他牽線搭橋,在揚州市里組建了新的家庭。為此,有“資源”的職工也紛紛效仿,源源不斷的為離異同事提供聯姻信息。六是盡量幫助他們解決困難。離異家庭多多少少都會遇上這樣那樣的困難,此時伸出援助之手,猶如雪中送炭,如一離異職工想在城里買商品房,跟筆者提出讓單位的車給她跑一趟,并請我一起去拿個主意。我積極幫助出謀劃策,使她買到一套稱心如意的房子。

    贈人玫瑰,手有余香。作為單位的領導,主動關心職工,運用從報刊中學到的知識,結合自己的思考,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尋求幸福,對我們來說也是一種幸福,既方便了工作開展,又幫助了職工,何樂而不為呢?

    第6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江蘇蘇州一讀者來信咨詢:我今年62歲,有個活潑可愛的孫女。半年前兒子兒媳因感情不和離婚,4歲的孫女被法院判給了兒媳。我和老伴非常想念她,經常買了玩具和零食去看望,接連幾次都被前兒媳攔在門外。作為爺爺奶奶,我們有沒有探望權呢?

    答:前段時間,在江蘇省首例“隔代探望權”訴訟案件中,最終法院支持了老人的“探孫權”,判決老人在孫子10周歲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時間以6小時為限。

    這個案件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和討論,因為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長輩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權,目前法律并沒有規定,但法律對此也并沒有排斥或禁止。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中的“探望權”是基于親權即父母子女之間為基礎的,而不是基于親屬權產生的。

    在生活中,一旦父母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法院會如何判決子女該歸誰撫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如果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由此可見,隔代撫養會成為離婚時父母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優勢,法院會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隔代探望權的訴訟中,法院也是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審判理念出發,如果老人不存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那么法院應當賦予老人“隔代探望”的權利。國家也應該通過對現行法律的修訂和完善,來維護和保障老人探望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黑龍江哈爾濱一讀者來信咨詢:我兒子今年讀小學四年級,最近迷上了網絡游戲,自作主張從家里拿走了2000元錢,分幾次在一個報刊亭里購買網絡游戲點卡。我認為,商家不應向未成年人出售游戲點卡,找到商家要求退錢。對方卻說,游戲點卡是孩子自愿購買的,點卡本身沒有任何問題,而且已全部刮開,因此他不能退款。請問,這錢到底能不能退?

    答:您的問題涉及到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同意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您的兒子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應當由父母來。

    判斷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例如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他用壓歲錢購買日常學習用具,這種行為是與他的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與他本人的生活也是密切相關的,所以他可以獨立購買日常學習用具,不需要法定人,也無需征得法定人的同意。

    但對于一些重大事項或買賣貴重物品,如果事先沒有得到法定人同意,事后法定人提出異議,那么他的行為就是無效的。《合同法》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如果父母不認可這個買賣行為,那么就是無效的,商家應當退款。否則可以向消協舉報,也可以向法院。

    第7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論文關鍵詞 婚姻法 離婚 損害賠償 舉證難

    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以及《婚姻法解釋(三)》都對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進行了具體細化規定,初步形成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系。該制度給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當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填補了無過錯方的損害,同時也懲戒了過錯方,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之現象

    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情況卻不盡人意,真正依此制度獲得賠償的當事人極為鮮見。

    案例一:原告尹某與丈夫林某已分居近兩年。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丈夫林某離婚。同時提出林某有第三者,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林某對婚外戀一事矢口否認,尹某向法庭提供了林某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一同外出旅游的登記表、第三者居住小區保安員的證言以及林某在電話中承認自己有婚外戀的電話錄音等等。法院認為,尹某提供的證據都是有效的證據,這些證據充分證明了林某有第三者的行為,最終確認了林某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給尹某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判令林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1萬元。

    案例二: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朱某離婚。余某提出離婚的原因是朱某在外與他人同居,并因此要求朱某給付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庭審中,余某提供了一張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另外,只有朱某的姑姑出庭作證。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余某雖拍到了被告朱某在一男子家中的照片和朱某姑姑的證言,但再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與該男子同居的事實,單憑所拍照片和證人證言難以認定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原告余某應承擔舉證不力而導致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法律后果。

    兩個案例都是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為何結果卻截然相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當事人的舉證結果決定了判決的結果。案例二中余某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正是因為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實余某的情況在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的,舉證不力已經成為影響受害人在訴訟中獲得賠償的主要難題。

    司法實踐中在談及某個具體的案件時,當事人往往很難找到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提供的證據都比較單一,證據之間無法印證,證據的真實性較難認定,大大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因而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得過于籠統,難以操作,同時由于婚姻的絕對隱私性、行為的隱蔽性、當事人之間利害關系的特殊性以及受害人大多是弱勢群體中的婦女的限制,往往會導致受害人很難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證據,甚至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非法手段違法收集證據,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其效力是難以認定的,從而造成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所以“舉證難”成為了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與其他普通的民事訴訟一樣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舉證責任往往是由無過錯方承擔的。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那么無過錯方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然而對無過錯方來說,搜集證據是比較困難的。多數情況下,有過錯方的一方在實施過錯行為時都是比較隱蔽的,無過錯方很難取證。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卻又因證據侵犯他人的隱私權、生命財產權等而喪失合法性,難以被法院認定,而要利用合法的手段獲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又是極其困難的。正是由于舉證難的原因,使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

    二、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之原因

    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無過錯方之所以舉證困難,主要是因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婚姻家庭關系的隱蔽性、秘密性導致訴訟中無過錯方取證較難。婚姻案件具有很強的隱密性,外人難以知曉。這一點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致的離婚訴訟中表現得最為明顯。一方面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更多的時候采用的是秘密的方式,而非公開同居的形式,無過錯方對此很難獲。如果是通過跟蹤、偷拍等方法掌握的一些證據,則可能會因為這些證據的合法性存在爭議而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最終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維護。另一方面,即使有知情人熟知案件的事實,但由于同居住所一般離當事人居住地較遠,知情人與當事人并不熟悉,知情人往往不愿干涉別人的“家務事”,不愿出庭作證。

    其次,無過錯方當事人淡薄的法律意識。有些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即使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但卻不知需要舉證或沒有做好證據的保全工作致使證據滅失;還有的當事人缺乏舉證期限的概念,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搜集到證據,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而導致敗訴。如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基于各種原因,如果不是逼不得已,通常不會將施暴人訴諸法庭。大部分受害方在遭到暴力行為后既沒有報案,也沒有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等到無法容忍而提起訴訟時,距離家庭暴力發生之時已有一段時間間隔。這一段時間間隔很可能使本來清晰的證人證言變得模糊不清導致可信度下降,或者本應固定的證據因為沒有及時固定而可能永遠無法取得。

    最后,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要求過高。目前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本身的隱蔽性、私密性等特點,使得受害方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證,也無法提供關鍵的人證,無過錯方的權利基本無法實現,而應承擔責任的一方則逃避了法律的懲罰。

    三、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難”之對策

    為了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真正實現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破解無過錯方“舉證難”問題,需要綜合采取幾各種應對措施。從制度層面來說,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是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助當事人搜集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七十四條規定了“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于涉及個人隱私或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這是法律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訴訟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援助。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應依法按照當事人的申請對案件中確因客觀原因難以個人之力收集的證據調查取證,以維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二是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加以適當放寬。第一,在一定限度范圍內認定無過錯方私人取證的合法性。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從而導致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支持。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不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的前提下,應對私人取證得到的證據予以認可。第二,酌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過錯方,過錯方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將不會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法律責任。

    三是建立證人出庭保障機制。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當承擔的義務,應建立完善的證人作證、保護、懲罰等一系列證人作證機制,增強公民的法律責任感,使我國的證人作證制度走上正軌,解決我國訴訟中證人不作證或不出庭作證等一系列難題。

    從思想層面而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普及婚姻法律常識刻不容緩。尤其是常在此類案件中處于受害者角色的廣大婦女更應關注《婚姻法》,關注法律賦予婦女的權利。

    第8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依法維權最重要。

    對單親母親而言,離異后自己帶孩子,經常會默默承受經濟上、孩子教育上的困難,承擔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種種壓力,也往往忽略了或排斥孩子的父親所應承擔的對孩子的法定責任,這對孩子的養育十分不利。其實,我們國家對離異夫妻如何認識和處理子女問題早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等等。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任何一方與子女的關系都不能改變。也就是說,盡管孩子的撫養權屬于母親,孩子與母親共同生活,但是父親依然要履行作為父親的職責,最基本的就是有義務付給孩子撫育費,這是孩子生活的基本保障。《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育費是未成年的孩子成長所需要的一切費用,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及其它孩子所需費用。許多單親家庭生活困難的重要原因就是撫育費付給出現了問題,離婚后拒不履行義務的父親比比皆是。有的單親母親不了解法律規定,有的勢單力薄難以說服對方,有的不愿意和前夫糾纏……結果不僅是自己忍氣吞聲,更使孩子的權益受到侵害,生活質量明顯下降。所以單親媽媽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遇到困難積極尋求法律援助、社會調解、婦女組織等機構為自己維權提供幫助。

    給孩子的父親留出施愛的空間。

    夫妻離異了,孩子依然能夠享受父親和母親完整的愛對孩子而言是件幸福的事。這其中的一個前提是,直接撫養孩子的母親要給孩子的父親留出對孩子施愛的空間和時間。可是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就已反目成仇、勢不兩立;有的女性飽受丈夫欺辱,離婚是精神和肉體的解脫;有的在辦理離婚過程中為了爭取對孩子的撫養權,在財產上做了最大的讓步……這些母親往往更重視孩子,也有的把孩子當作了制約對方的武器和講條件的砝碼,阻止孩子的父親接觸孩子。《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異夫妻對子女的探望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法律明文規定探望權,就是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使孩子能夠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和教育。對直接撫養孩子的母親來說,其心情可以理解、境遇值得同情,但無權阻止對方探望孩子,否則就是侵害了對方的探望權。也就是說,無論以往孩子的父親有什么不盡如人意之處,為了孩子也要表現出自己的大度。最好的方式是父母約定一段時間或節假日安排一次與父親見面,一起陪孩子玩、共同進餐等等,讓孩子感受到自己在父母心目中的重要。如果雙方能保持理智的情緒,夫妻不成友誼在,孩子的心理發展就會比較平穩。母親為孩子的父親接觸孩子創造條件,不僅讓孩子多一份享受父愛的機會,也會由于這樣的行為使孩子多一分對母親的敬重。更重要的是,父親探望權的實現,會讓孩子感受到盡管父母分手了但自己沒有失去完整的父母之愛。

    盡快擺脫離異的陰影。

    單親母親走出夫妻離異的陰影不是件容易的事。我們曾對天津市1千余名50歲以下單親母親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感到“生活壓力大”、“心理壓力大”最為強烈,“有時”和“經常”有這種感覺的都在九成左右;八成以上的人表示“原來不煩惱的事,開始使我煩惱”、“我覺得做什么事都很吃力”、“我不能集中精力做我要做的事”、“我感到很孤獨”;七成以上的人表示:“我覺得心煩,親友的幫助也不管用”;六成以上的人表示“我感到泄氣”、“我覺得我的人生經歷是場失敗”……母親的不良心理感受不僅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態度,也往往會使孩子在母親這種負面情緒籠罩下對自己的家庭境遇和未來前途感到悲觀失望,影響到他的社會交往和對社會現實問題的價值判斷,這種不良情緒的積淀不亞于父母離異本身對孩子的不良影響。如果母親真的為了孩子好,最需要改變的不是別人而是自己。振作起來,忘掉過去的痛苦和悲傷,以積極的心態開始新的生活,不僅可以讓自己走出陰影,也會成為孩子勇于面對挫折、自信自強的榜樣。

    對孩子要倍加呵護。

    第9篇:離婚法律援助的條件范文

    近年來,平橋區委、區政府立足區情,用真心、真情、真幫、真扶的實際行動,幫助全區近2萬名困難職工一步步走出了生計、就醫、就業、子女就學、權益糾紛的困境,讓他們真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

    愛在春風中播灑

    信陽市平橋區位于河南省南部,全區總面積1889平方公里,人口78萬人,其中農業人口62萬人,常年在外務工的農民工18.8萬人,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大區、勞務輸出大區。其前身信陽縣,在20世紀80年代聚集了信陽市(信陽地區)近70%的工業企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轉型期的變革,原有的工業企業大多數都已破產、倒閉、改制或轉行,致使下崗失業人數增多,困難職工基數加大,引發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較為突出。據統計,全區困難職工達19850人,其中困難農民工15150人。如何解決好眾多困難職工的生產生活問題?既考驗著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也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新一屆平橋區委、區政府審時度勢,堅持“從高位推動,從細處著眼”的工作思路,切實為困難職工提供幫扶保障。一是領導重視。區委、區政府把困難幫扶工作作為一項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多次專題聽取和研究困難職工幫扶工作;區委書記張明春多次就幫扶工作召開座談會、專題會,深入困難職工家中,現場辦公,他常說:群眾利益無小事,對職工群眾的困難要幫得準、扶得到位。在他的關心和支持下,作為黨和政府幫助困難職工、農民工的主要窗口――區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建設被列入全區“十大惠民實事”,得到了高標準、規范化建設;同時,推進各鄉鎮、辦事處幫扶站和各企業、村、社區幫扶點的建設與完善,全區已逐步形成“以區幫扶中心為龍頭,鄉鎮幫扶站為紐帶,企業、村、社區幫扶點為基礎的立體網絡式幫扶體系。”二是成立組織。區委、區政府成立了由區委副書記任組長的困難職工幫扶和農民工維權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區困難職工幫扶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區直各單位也成立了相應組織。三是加強軟硬件設施建設。為強化幫扶中心的窗口服務功能,區財政撥款為幫扶中心新建了服務大廳,配備了電子大屏幕、電腦等辦公用具,購買了幫扶車輛,把幫扶資金納入全年財政預算。區編委行文成立了“平橋區職工幫扶中心”,給予了人員編制。同時,經常深入廠礦、企業、村組、社區,深入到困難職工家中,按照“家庭狀況清、困難原因清、技術特長清、就業要求清、思想狀況清”的“五清”標準,建立和完善困難職工檔案,輸入電腦微機,實行動態管理。

    愛在雙手中傳遞

    以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為平臺,集中整合社保、民政、司法等部門的幫扶資源,在開展困難幫扶、“送溫暖”、“金秋助學”等活動的基礎上,實行幫扶“三結合”,即:撒網式與重點式相結合,輸血式與造血式相結合,常規式與精神心理幫扶式相結合。傾真情,最大限度地實現助困“全覆蓋”,幫扶“無盲點”。

    打造生活援助平臺。堅持“直接”和“快捷”的原則,對生活遭遇困難的職工、農民工給予資金和物資幫助。一是實施“應急”幫扶。重點對突發事件,急需幫扶的困難職工,啟動幫扶應急機制解決。2008年2月3日,周口市農民郭長明到平橋尋親,突發心臟病,無錢醫治。幫扶中心了解情況后,立即啟動應急機制進行救助,并給予回家路費;2008年8月9日,恒達磷化公司下崗職工晏士華向區委書記張明春寫信反映孩子正在上學、丈夫患病急需治療,而家庭一時難以籌足醫療費用,請求救助。經調查核實后,幫扶中心先后幫扶13000元,并送去了米、面、食用油等生活用品。二是開展送溫暖活動。重點對特困職工、農民工、困難勞模、單親女職工、孤兒進行救助。僅2009年“雙節”期間,幫扶中心與民政、社保部門共同發放資金200多萬元,糧油1.1萬公斤,衣被0.35萬件,救助困難職工2356人,農民工436人,學生450人。三是實施困難救助。加強與民政、社保部門銜接,將符合條件的特困職工、農民工納入低保救助范疇。2008年,先后推薦張亞林、方東、孫少堂等450名困難職工、農民工享受低保救助;推薦易志強、李強等9名特困職工享受廉租房優惠。

    打造醫療救助平臺。為保證困難職工“病有所醫”,平橋區委、區政府千方百計為困難職工、農民工構筑一道醫療救助防線。一是建立“特困職工就醫優惠醫院”。整合衛生、民政、社保等部門優惠政策,確定區人民醫院、區中醫院、區婦幼保健院等12家醫院為“特困職工就醫優惠醫院”,為困難職工、農民工提供就醫減免費用優惠。截至目前,共為1200名困難職工減免醫療費用近百萬元。二是建立村衛生室。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建筑模式為全區200多個行政村建立了村衛生室;同時,輪流派出村醫到鄭州大學接收為期三個月的免費培訓,真正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該區村衛生室的創新做法成為全市的典范,其經驗先后在中央電視臺、河南電視臺、《河南日報》等新聞媒體報道。三是實施大病救助。重點對患有大病、重病的困難職工進行現金補貼。五里鎮松崗村農民工張世坤反映女兒張榮患白血病,請求救助。幫扶中心了解情況后,及時與民政、社保等部門聯系,對張榮醫療救助近5萬元。近年來,先后為王春秀、劉清河等341名困難職工提供了醫療救助,深得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贊譽。

    打造就學扶助平臺。通過發動社會愛心捐助、企業贊助、政府撥付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助學款物,為困難職工家庭托起明天的希望。一是暢通就學“綠色通道”。將義務教育范圍內的困難職工子女就讀、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民工子女上學納入資助范圍,保證每一個困難職工家庭子女、農民工子女不因貧困而輟學。孤兒葉家寶從小失去父母,幫扶中心每學期都給予資金、物質幫扶,并幫助聯系學校,減免學費。二是開展“金秋助學”活動。重點對考上大學、無力支付學費的困難職工子女進行救助。近4年來,全區工會組織共資助385名困難職工子女圓了大學夢,資助資金達72萬元。三是實施“留守子女關愛工程”。針對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大多數子女留守在家、缺乏親情等狀況,建立了全國首家“留守子女我能行俱樂部”,對留守子女實施親情關愛、生活關愛、學習關愛。截至目前,全區共建留守子女俱樂總部19個、分部226個。此舉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李志斌曾兩次批示將這一做法推廣全省。2009年,中央電視臺四套、七套分別對該區留守子女關愛工作給予了報道。

    打造就業幫助平臺。“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只有做好職工的再就業工作,才能真正幫助困難職工實現脫貧解困。一是小額借款幫助再就業。通過小額借款扶持,變輸血為造血,幫助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困難職工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兩年來,幫扶中心先后幫助熊林根、李廣仁等12名下崗困難職工實現了創業,吸納200多名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困難職工熊林根用小額借款創辦的正通飼料廠,目前固定資產10多萬元,吸納12名下崗職工再就業。二是建立基地深化再就業。通過創辦下崗職工再就業基地,廣泛開發再就業崗位,吸納下崗職工重新就業。幫扶中心共建立世中薯業、平橋工業園等7個“下崗職工再就業基地”,幫助近千人重新就業。三是開展培訓服務再就業。通過基地培訓、聘請專家授課等措施,重點對下崗、失業職工,農民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行業的技能培訓,以培訓促進再就業。尤其針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大量農民工返鄉現象,大力實施了農民工技能再提升工程。從2008年下半年至今,全區共培訓返鄉農民工4561人。在甘岸辦事處,依托該區域蔬菜生產協會,對返鄉的600多名農民工分批進行了大棚蔬菜生產技術、市場營銷等知識培訓;農民工劉建平接受培訓后,建起了3個水泥骨架蔬菜大棚,每畝收入8000多元。在邢集鎮、明港工業管理區分別進行了符合當地特色的食用菌種植、家禽家畜養殖等實用技能培訓,培訓農民工達400多人。四是開展活動促進就業。僅今年上半年,全區開展大型用工洽談會2次。其中,4月27日舉辦的農民工專場招聘會,省、市、區70多家企業進駐招聘,現場提供就業崗位2000多個。

    打造法律援助平臺。按照“依法維權、科學維權、創新維權”的工作理念,切實為困難職工提供法律援助。一是成立“法律援助聯絡站”。在大廳設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律師常年值班,無償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2008年1月份,幫扶中心律師張慧君與市司法局一行遠赴新疆為農民工討要欠薪,其中為該區農民工劉世清、李廣紅、高領等追討欠薪308萬元。二是拓寬維權渠道。開通了全省第一個農民工維權服務熱線,累計受理農民工投訴49起,為農民工挽回經濟損失970萬元;建立了與司法、勞動、安監、新聞媒體等單位共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聯動工作機制,在北京、鄭州、深圳、湖北十堰等地建立駐外農民工維權中心10個,共同做好職工、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和法律援助工作。2009年2月24日,平橋工業園農民工彭傳輝來幫扶中心反映:在清理機器堵塞廢料時不慎鋸傷右手,請求工傷賠償。接報后,會同勞動、司法、廠方協商,使彭傳輝于4月15日領取到了賠償金4.5504萬元。三是加強宣傳教育。組織人員經常深入廠礦企業、勞動工地和生活社區開展送知識、送文化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精心舉辦適合職工需求的文體活動,以活動凝聚人心,引導和激勵職工立足本職比學習、比工作、比奉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打造心理輔助平臺。在大廳設立“心理咨詢臺”,聘請兩名心理醫生,重點對心理缺失、喪失信心,在工作和家庭方面存有嚴重心理問題的職工進行思想輔導和精神引領。水暖公司職工龐后榮,剛離婚后不久,公司因轉產被迫下崗,雙重打擊使她萬念俱灰,幾度有輕生念頭。幫扶中心得知后,及時派出心理醫生與她談心、交流,使她重新揚起了生活的風帆。事后,她經常說:“沒有黨和政府的關懷,沒有幫扶中心的精神心理幫扶,就沒有我的今天,黨給了我第二次生命”。高標準修建了“病友康復樂園”。利用區總工會房屋,精心裝飾,購買書籍、棋具,對患重大疾病、絕癥職工提供一個相互交流思想、心聲傾訴、學習娛樂的場所。

    愛在真情中延伸

    困難職工幫扶不是簡單的短期行為,不是心血來潮的隨意之舉,而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系統工程。要使幫扶工作真正取得實效,就必須從工作機制上、網絡體系上、人員配置上下功夫,確保幫扶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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