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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發展遵循保護環境、節約土地、保障投入、建養并重、確保質量、安全暢通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面規劃、分級負責。
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監督和指導,負責縣道的管理和養護,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市發改、國土、財政、公安、林業、農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籌措資金,并鼓勵、引導社會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
第六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符合國家和省、市農村公路發展目標,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并與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縣道規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國土等有關部門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鄉道、村道規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并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審核、批準機關審核、批準。
第十條縣道、鄉道建設不得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建設根據區域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防護、排水以及交通標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貫徹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下列區域為農村公路用地,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
(一)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1米范圍內;
(二)無邊溝路段公路兩側路肩外緣3米范圍內。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設計。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并按照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人員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
市交通主管部門、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聘請技術人員或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瀝青或水泥路面整潔、無積水,無堆積物,無病害,路緣石順直、無缺損;
(二)路基寬度標準、線形清晰,路肩順直、平整、無堆積物,邊坡穩定飽滿、無取土現象,防護工程和排水設施完好,邊溝順暢;
(三)橋涵配套和安全設施齊全,技術狀況良好;
(四)公路沿線交通安全設施符合規定;
(五)公路沿線兩側合理綠化,且撫育管理及時、生長良好。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
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備資格條件的養護單位,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
第二十三條縣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鄉道、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劃由所在鎮政府(區管委會)負責編制,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建設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條縣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鄉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由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適時組織開展鄉道、村道集中養護。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做好村道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縣道交通受阻,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搶修;因自然災害造成鄉道、村道交通中斷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搶修。一時難以修復的工程應設置警示標志,修建臨時便道,并及時上報災情。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統籌解決,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對所管轄農村公路實施綠化。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籌措、分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國家和省、市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及通過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五)其它可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每年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需要逐步增加,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
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需要,安排配套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養護,不足部分在其財政收入的增量中解決。
第三十三條對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補助。縣道大中修養護工程由市政府安排投資;鄉道、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由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安排投資,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解決。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部門按年度將農村公路專項養護資金撥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門,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情況發放和下撥。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時,不得增加農民負擔。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各鎮政府、石島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成立綜合性管護隊伍,以農村公路管養為主,同時做好綠化養護、農村生活垃圾、溝河保潔等工作,并協助市交通主管部門開展路政執法。
第三十七條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以外,按照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損壞農村公路。
需要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開設平交道口,架設電桿、鐵塔、變壓器,埋設管線、電纜等永久性設施或設立其他非公路標志的,應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在農村公路大中型橋梁周圍200米以及在農村公路兩側規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農村公路、農村公路橋梁、農村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
(二)堆放物料及設置其他障礙物;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除農業機械因田間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使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車輛、機具,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超過農村公路、橋梁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或橋梁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經鎮政府、*管理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道設計標準,在村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第四十三條未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關鍵詞:公路工程 施工質量管理 質量控制
一、公路工程項目質量的內涵
質量(品質)是反映產品或服務滿足明確或隱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施工中形成工程實體的階段,也是形成最終產品質量的階段,因此,工程質量就是反映工程產品滿足明確或隱含需要能力和特性的總和。工程的特征和特性,主要表現為“性能”、“壽命”、“可靠性”、“安全性”和“經濟性”,所需要的工程質量通常由各種技術規范、規程來明確,最終產品質量應滿足施工驗收規范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的規定要求。公路工程項目質量的具體內涵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內容。
(一)公路工程項目實體質量
公路工程項目由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項工程組成,而公路工程項目的建設,則是通過一道道工序來完成的,公路工程項目的質量是在工序中創造的。所以,公路工程項目實體質量包含工序質量、分項工程質量、分部工程質量和單項工程質量,而單項工程的質量又包含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生產設備(裝置)本身的質量。
(二)功能和使用價值
從功能和使用價值來看,公路工程項目質量又體現在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外觀質量與環境協調等方面。由于公路工程項目是根據業主的要求而興建的,不同的業主也就有不同的功能要求。所以,公路工程項目的功能與使用價值的質量是相對于業主的需要而言,并無一個固定和統一的標準。
(三)工作質量
工作質量是指參與工程建設者為了保證公路工程項目的質量所從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工作質量包括:社會工作質量:如社會調查、市場預測、質量回訪和保修服務等;生產過程工作質量:如行政工作質量、管理工作質量、技術工作質量和供應工作質量等。
(四)公路工程項目質量的形成
公路工程項目質量是一個系統的過程,即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質量、項目的決策質量、項目的設計質量、項目的施工質量和項目的竣工驗收質量疊加影響形成綜合質量。
二、施工企業在公路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質量控制
施工企業的工程質量控制,就是為了實施所期望的總目標而進行的一系列活動,是施工質量管理的核心。
(一)施工質量目標控制
施工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施工準備階段、工程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主要是這三個階段的質量控制。它是一個系統,要以系統工程對待。
工程施工階段是質量控制的核心,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范圍,包括影響工程質量5個方面的要素,即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它們形成一個系統。
(二)施工質量控制程序施
施工質量控制每進行一步,都要經過檢查,不合格的必須重做、或返工、或修補,完成后再檢查,直至全部合格。
(三)施工質量控制方法
公路工程項目是處在一個開放的動態系統中,系統環境的不斷變化,要求不斷修改項目計劃,因而系統的控制就要能充分響應系統環境條件的變化。從輸出得到反饋,并把它與施工水平進行對比是控制過程的重要特征,輸入、反饋、分析和糾正等步驟是系統控制理論的基本步驟。
在控制過程中,當實際狀態與計劃狀態偏離較大時,恢復到期望的施工狀態的第一個補救措施是在現行計劃范圍內重新安排可用資源。根據施工過程控制的特點,通過對實施狀態跟蹤進行信息反饋,利用動態優化控制方法進行糾偏。所謂動態優化控制,就是隨著工程的進展,分階段進行過程評價,找出偏差,對下一階段至工程結束全過程綜合考慮,將偏差反饋到控制網絡中,利用優化技術對子網絡重新優化調整,做出最優控制策略;并以此指導下一階段的工程實施。
公路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總目標是質量好、成本低、工期短,其中最重要的是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而工程質量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到工期和成本,因此,合理地進行質量水平規劃,有著重要意義。
三、業主在公路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質量管理
然而,僅僅依靠施工單位自身的管理事實上很難保證項目的質量,盡管城市化進程下公路建設規模迅速擴大,項目業主質量管理人員嚴重緊缺。但是,為避免“法人管理”層出現了實際質量心中無底,扭轉質量控制被動的局面,還是要充分發揮項目業主的主體作用。
(一)制定工程質量管理規章制度。為加強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建設施工質量,應在開工前制定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確定質量管理目標,使每一位參建者對工程質量管理目標明確、思想統一。同時,要組織編制《施工作業要求及施工質量控制要點》,為工程施工提供技術性指導文件和施工質量控制指導意見,有力促進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二)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宏觀控制。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負責所承擔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項目業主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整體質量,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宏觀控制,以保證工程建設項目整體質量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檢查控制。一是開工前要確定各合同段的重點工程、關鍵部位,明確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責任人,定人定崗,責任到人,在施工現場立牌公示。二是業主單位定期組織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施工工藝,隱蔽工程和試驗路段做定期和非定期的檢查,認真校核實際地質與設計地質資料的一致性,檢查工程實體施工質量與設計文件及規范、標準的一致性,及時掌握工程質量動態,確保施工質量。尤其是對重點隱蔽工程、影響結構強度安全的重點部位和一些關鍵工序,重點檢查控制,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
(四)加強對原材料質量的控制。重點檢查鋼筋、鋼絞線、水泥、瀝青、碎石等主要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是否與組成設計批復的一致。對于工程特殊材料,要求在總監辦的監督下到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做外委試驗。
(五)做好三個施工關鍵階段的工程質量檢查。工程施工的三個施工關鍵階段完成后,在施工自檢、監理抽檢的基礎上,業主單位要及時組織檢查。三個施工關鍵階段即路基土方和橋梁下部施工、上部預制完工后;路面基層和橋梁上部完工后;路面面層和交通安全設施完工后,做好專項工程質量檢查,消除質量隱患。對于不合格工程返工處理后,方可進行下個階段的施工。
(六)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目前監理單位存在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理人員多數是從離退休人員及其他單位臨時借調來的,工作水平及責任觀念參差不齊,精通試驗檢測規程的監理人員少,能夠親自進行抽檢的試驗檢測監理更少。還有不少監理人員不是主動堅持質量第一、嚴格監理的原則,而是看風使舵。如果項目業主不檢查,還會出現脫崗偷閑不在現場旁站檢查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設專人負責檢查監理人員到崗到位情況、監理程序執行情況、工序驗收、分項工程驗收評定簽認情況、監理獨立抽檢和試驗工作開展情況。要按時組織對監理單位進行考核,對不履行監理職責,不按程序辦事,對工程質量控制不嚴,監理力度不夠,抽檢頻率不足,旁站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欺騙業主的監理人員要進行通報批評甚至清除出場,以充分發揮各級監理人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