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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介紹
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統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詢兩大功能,全市共安裝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2個站點(市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戶端40個站點(鎮街道級)。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平湖實際,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體技術,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地塊變動登記、合同變更、權證變更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主要由鎮(街道)負責操作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詢的功能主要在各鎮(街道)對權證、合同等資料錄入后,通過計算機點擊相關菜單,能快速、準確地查詢全市任意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權證變更信息,同時還能及時了解全市農村土地承包情況的匯總和數據分析資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級領導、市農經局查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統一思想、領導重視。*年我市根據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開展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年,全市又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嘉興市的統一部署,開展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從而穩定和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特別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導致農戶土地承包糾紛上升。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化管理的實施,對于全面提高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滿足社會對農經工作的需求,從而更加有效地樹立農經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市農經局領導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網絡化建設作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出具可行性報告,制定具體的項目建設方案,周密布置,落實專項經費,配備相應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1名,迅速鋪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化管理建設工作,實現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督網絡系統。*年3月我們按照省農業廳統一軟件、統一科目、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的“四統一”要求,依托現代計算機技術,以平湖市農村信息中心為平臺,采用全省統一的“*農村經營管理系統”網絡軟件,投資34萬元,建立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管網絡系統,該系統由杭州金安易軟件公司組織安裝并于*年6月正式投入運行。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管網絡系統涵蓋市、鎮(街道)二級的農村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及農經統計等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就是在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督網絡系統的基礎上,通過開發土地承包管理軟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塊建立起來的。
(三)開發和完善土地承包軟件系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是我們市農經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投資10萬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軟件公司,成功開發出的軟件系統。作為全省最早對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實行網絡化管理的縣市,我們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和農村財務軟件系統比較,相對來說不夠成熟,在使用初期,我們堅持邊應用、邊完善的原則,針對碰到的一些問題,及時與金安易軟件公司取得聯系,通過軟件的不斷升級完善,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逐漸趨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們在進行農戶承包權證數據錄入的過程中,發現承包土地總面積數據的錄入和承包地塊明細中面積數據的錄入沒有平衡關系,錄入錯誤的數據系統也給予認可,我們及時將這個問題反映給杭州金安易軟件公司,金安易軟件公司馬上從技術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從而確保了農戶承包權證數據錄入的準確性。再如,最早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只有農戶承包權證原始數據的管理,沒有農戶承包土地流轉情況的管理,而近幾年來我市的土地流轉正在穩步發展,*年底全市土地流轉面積達4.6萬畝,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積的13,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戶2.7萬多戶,占全市家庭承包戶31,土地流轉管理同樣需要規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們市農經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土地流轉現狀,制定了《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平湖市農戶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申請》、《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變更合同》等6張土地流轉文本格式,及時與金安易公司取得聯系,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中增加了土地流轉管理功能,并在黃姑鎮試點使用。
(四)組織培訓。我市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按照建設要求,除保證必要的設備投資外,還注重業務操作員和系統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年9月我們市農經局專門組織市、鎮(街道)兩級共32人到杭州,請金安易軟件公司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市農經局組織鎮(街道)人員培訓3次,培訓65人次。在系統運行過程中,金安易軟件公司也先后十幾次派出技術人員到我市各鎮(街道)進行現場指導,同時我們市農經局的技術人員經常到各鎮(街道)進行技術指導。
(五)數據錄入。*年我市全面開展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年又在全市全面開展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至*年底,全市農戶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率和承包權證發放率均達到99.9,村、鎮(街道)、市三級分別建立了農戶承包權證登記薄等檔案,農村土地承包原始資料齊全,我們利用這個有利條件,從*年8月開始,全市各鎮(街道)農經站組織農村會計服務部人員,部分鎮(街道)還專門抽調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進行數據錄入,到*年12月底,全市10個鎮(街道),137個行政村,1782個村民小組,88*4戶承包戶的承包權證全部錄入電腦進行網絡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數據庫。
(六)建立與網絡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為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軟件系統的專業化管理,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的操作流程,維護網絡的正常運行,確保網絡的安全和數據信息的完整暢通,我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并下發了《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信息網絡化管理制度》(平農經[*]67號),指導和規范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化工作。
三、成效
(一)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的建成,標志著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智能化的軌道,網絡系統的投入運行,全面規范了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強化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創新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進一步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長效管理機制。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的建立,切實加強了農戶承包權證的管理,強化了對農戶承包期內承包面積增減或四至變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權證內容與實際的一致性,切實保護了農戶的承包權益;進一步規范了農戶承包土地檔案管理工作,市、鎮(街道)兩級既有農戶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紙質檔案,又有先進的農村土地承包網絡檔案。
(三)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的網絡化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建成后,依托網絡可快速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傳輸,可通過上網,就能快捷、準確地了解任意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和其他相關材料情況,使全市農戶的土地承包情況一目了然,視同公安局管理戶口一樣方便,可隨時在計算機上面查詢,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的網絡化管理。
(四)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統計工作的自動化。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市、鎮(街道)兩級既可以在網上辦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等業務,也可以通過網絡及時地了解本地區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及相關情況的詳實匯總和數據分析資料,節約了三級管理工作成本,減少了工作差錯,極大的提高了市、鎮街道、村三級的工作效率。
四、建議
一、主要做法
突出農民主體,打牢群眾基礎。堅持“三原則、三體現”,充分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三原則”:一是依法原則。此項改革應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現行法律法規。二是農民自愿原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宗旨是“還權于民”,農民自愿是改革前提。三是村民自治原則。改革必須堅持農民的事農民做主,充分發揮村議事會、監事會和社審核調解小組作用,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貫穿于改革工作的每個環節和細節,使改革真正做到“三體現”,即體現農民意愿、體現農民智慧、體現農民活力。加強引導服務,有序推進改革。雙流縣農村發展局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試點工作的牽頭部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及流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農經科專門負責改革的日常工作,并專門抽調業務骨干組成縣級宣傳督導組、工作指導組、駐試點村工作組,搞好引導服務,做好組織協調。在具體實踐中,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越俎代庖、不大包大攬。比如,在涉及歷史遺留問題或群眾爭議較大的問題時,不搞一刀切,通過村組議事會,交給群眾討論解決,堅持讓農民做主。
狠抓關鍵環節,確保改革取得實效。一是抓好宣傳發動關。采取集中培訓與分散指導相結合、理論培訓與實地操作相結合、發放宣傳資料與進村入戶相結合,將改革政策原原本本交給干部群眾,讓農民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發動,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認識,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二是抓好實測摸底關。采取“縣領導、鎮組織、村牽頭、社負責、農戶配合”的“五聯動”工作方法,切實做到宣傳發動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對口指導到位、分工協作到位、經費保障到位“五到位”,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公開、公平、公正對農村承包地進行實測。三是抓好民主公示關。既公示實測結果,也公示群眾提出問題的處理結果。當地鎮政府對經村社公示無異議的實測結果進行審核后,報縣農發局審定,審定無誤后,對符合確權登記條件的擬確權相關內容交由村、組(社)進行再次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探索固化產權,實行長久不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的基礎上,雙流縣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依法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改革試點工作。通過試點,探索出“長久不變”工作就是要做好“兩固化,一顯化”,即:固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固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顯化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縣共238個村(涉農社區)、1803個組(3674個社)、20.31萬農戶全面完成了承包地“長久不變”的確權頒證工作,并通過司法部門公證,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承包地“長久不變”。
制定配套文件,提供政策依據。結合實際,針對確權登記、流轉管理、價格評估、流轉程序、登記備案、實測方案、實施細則等方面,研究制定了《雙流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雙流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辦法(試行)》、《雙流縣農村承包地手工實測實施細則》《雙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辦法(試行)》等15個相關配套文件,并指導興隆鎮瓦窯村完善了《興隆鎮瓦窯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不變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辦法(試行)》時,充分借鑒了雙流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評估體系,現已全市推廣。
二、相關探索與成效
開辟銀農合作,破解融資難題。結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取得了突破。雙流縣宗富枇杷種植專業合作社等四家合作社利用本社社員141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農村信用聯社抵押貸款融資100萬元,為農民生產經營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建立保障機制,防范流轉風險。為有效防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的風險,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契機,縣農發局與保險機構、金融機構積極探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險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流轉雙方的風險。建立土地流轉項目儲備制度,建立待流轉土地項目、擬流轉土地業主信息儲備庫,搞好土地流轉項目篩選、包裝,收集農用地流轉供求信息,引導流轉受讓方向現代農業園區集中,促進農業優勢產業集約集群發展。搭建信息平臺,暢通流轉渠道。縣農發局積極搭建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平臺,2008年1月,成立了雙流縣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各鎮(街道)成立了相應的服務機構。中心開通了“雙流縣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搭建起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服務平臺。
建立評估機制,實現公平流轉。為推動全縣農用地規范有序流轉,縣農發局制定了《雙流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管理辦法》。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工作開展以來,全縣共評估了89宗土地,評估面積2189.81畝,評估總價達9274.22萬元,為936戶農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務。推行托管合作,促進農民增收。丘陵地區農村土地大面積種植果樹,但因青壯年農民外出務工,勞動力缺失,致使果樹疏于管理、效益較低。永興鎮干塘村結合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與雙流縣宗富枇杷種植專業合作社合作,創造性地推出了托管經營方式。即農民將果樹托管給合作社,由合作社統一管理和經營,在托管經營期間,不得毀壞果樹,合作社每年向農民支付每畝1500元收益。目前,果樹托管面積已達320多畝。這種托管經營模式,不但解決了果農技術和管理難題,而且解決了果農和合作社持續增收的問題。探索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推動農民持股進城。黃龍溪鎮東岳村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試點的基礎上,將各組(社)經營性資產以及未確權到戶的田坎、河灘、荒坡等資源性資產實行股份制改造,實行量化到人、到戶,明確“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解決因人口“生老進出”四項變動而造成集體資產管理混亂的問題。同時,該村組建了黃龍東岳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企業化運作模式進行經營和管理,農民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現金入股,公司產生的收益按股份分紅,2013年入股分紅達890萬元。如此,有利于讓農民放心持股進城,有效促進農村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推進農村城市化和農民市民化進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要求。正確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是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投資積極性;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的有序流動和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集約化經營,實現規模效益;有利于運用市場機制搞活土地承包經營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重要性,正確指導土地流轉健康發展。既要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積極加以引導,以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步伐。不能強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自,不能用收回農戶承包地的辦法擴大土地規模經營。要始終把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利益作為土地流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以優化農業生產要素配置、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機構為抓手,以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強化示范帶動為重點,以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為保障,正確引導,強化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創造條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尊重農戶的意愿和土地流轉主體地位,嚴格保護耕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不得損害農民的承包權益,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戶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2.堅持穩定、分權、放活的原則。在穩定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放活土地使用權,創新流轉機制。
3.堅持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立足于促進土地相對集中,推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4.堅持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加強管理和指導,嚴格規范流轉行為,切實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進行。
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主導產業發展條件、非農產業發育程度、勞動力轉移和社會保障狀況等,合理引導,分類指導,不搞強行推進。
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
(一)農村土地流轉范圍。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經營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轉。能夠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轉。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可以參照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執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土地不得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方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的方式流轉,農戶之間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以土地收益作價進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將土地量化為股份作為出資向企業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轉經營權及其地上設施作為抵押物貸款的,可以在金融機構指導下進行。進行其他流轉方式的探索創新,應遵循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轉讓方式流轉,但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
(三)流轉期限與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由雙方根據經營項目合理確定,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展林果業、設施農業等投資期長的項目可以適當長一些,其他應以短期合同為主。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應分段確定流轉報酬或合理約定浮動比率,也可采取實物折值方式。國家和集體有關涉農補貼、土地補貼和征收、征用土地補償由轉出方享有,受轉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各級政府不再向受轉土地經營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由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受轉土地再次流轉的,應由原承包農戶在流轉合同上簽字同意并依法備案。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轉方再流轉土地無效。受轉土地經營農戶享有同原承包農戶一樣使用集體公共設施的權利。企業受轉土地的,應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參與當地社區建設。應該由轉出農戶與受轉方直接協商土地流轉事宜。村基層組織作中介或者協調組織流轉的,應由轉出土地農戶出具委托書,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事項須經原承包農戶同意,未經委托和同意,不得強行代替農戶轉出土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流轉程序監管,防止損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堅決制止假借流轉之名非法買賣土地的行為,嚴禁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四、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運作
(一)規范土地流轉形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或其他組織,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交換。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二)規范土地流轉程序。(1)簽訂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有清晰的流轉意愿表達,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①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及住所;②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和土地用途;④流轉方式;⑤流轉價款和付款方式;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⑦合同的變更與解除;⑧違約責任;⑨約定的其他條款。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流轉雙方提供省農業廳印制的流轉合同書式樣,并指導簽訂。(2)備案或者報批。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而來的土地再進行流轉,還應當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請鑒證。流轉雙方可以向鄉人民政府申請流轉合同鑒證,由鄉人民政府依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鑒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鑒證,并指導其進行修訂。(4)申請登記。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流轉登記的,縣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規范土地流轉管理。各縣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村,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指導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工作,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流轉糾紛,促進土地流轉規范化發展。
五、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措施
認真落實中、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興建農業設施用地作為農用地管理,對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規模經營主體在安排有關項目時給予傾斜,強化對受轉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對在農村承包耕地、林地進行連片規模經營,用于發展設施蔬菜(設施花卉)基地、標準化養殖基地、果業(或農業科技園區)的,市、縣(區)財政給予一定的扶持。
六、強化農村土地流轉指導服務
(一)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職責。各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門,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承擔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各級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應當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傳、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辦法制定、承包方案審核、承包及流轉合同簽訂指導、承包檔案和經營權證管理、承包及流轉糾紛調處、情況信息交流等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組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政策宣傳咨詢、土地供需信息溝通、流轉方式、價格和簽訂合同指導、抵押資產評估、流轉糾紛調處等服務。有條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更大范圍地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窗口,具體承辦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登記和溝通,做好指導、管理和各項服務工作。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員,由村文書兼任,負責村內流轉信息的收集上報及流轉糾紛的查處等工作。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全額預算,實行窗口服務全免費。
(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對流轉方式、期限、面積、用途、報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滿相關設施處理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縣鄉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簽訂合同的指導。
(四)建立合同鑒證備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應由轉出方當事人或村組匯總送鄉鎮農經機構對轉出土地進行確權審核、對土地用途及經營能力等審查后鑒證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的,先解決爭議再進行流轉。土地流轉合同應不少于一式四份,有關當事人各執一份,送發包方和鄉鎮農經機構備案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土地流轉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建立土地流轉狀態登記簿,隨時記載土地流轉情況。
(五)及時處理和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各縣區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疏通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處理糾紛渠道,以當事人協商和解和鄉村基層組織調解為主,及時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縣級應根據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培訓聘任仲裁員,支持其按規定程序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處理工作。
七、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
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保障和發展現代農業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國家法律政策為指導,切實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主管部門責任,做好經常性的指導、協調、培訓、糾紛處理和項目扶持等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措施,推動工作。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農村土地轉讓協議書閱讀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1.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巫溪縣鎮村組小地名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四至:
東齊:西齊:
南齊: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甲方 畝地轉讓給乙方。并達成以下規定;
一、轉讓土地 至
東至 為界,西至 為界
南至 為界,北至 為界。
二、轉讓土地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面積為 畝。
三、轉讓金額
本次轉讓金額按每畝( )計算,共計 元整,作為征地補償費。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其他規定
1、乙方在付清協議規定款項后,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自行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預。
2、若乙方需要辦理土地所有權手續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辦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若國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門占用該地塊時,由于乙方已經付給甲方征地補償費,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補償費及其他收入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五、轉讓期限
由于本次轉讓,乙方已一次性付給甲方土地補償費,因此,轉讓期限永久。
六、違約責任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單方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轉讓協議書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肥力水平) 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關鍵詞:土地流轉;現狀和問題;建議
我國農村土地規模小、分割細碎,是農業生產規模化的主要制約因素,因此,擴大農村土地經營規模,整合土地資源,加快實現農村土地由分散化向規模化的轉變,成為農業生產發展的迫切要求。為此,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涵義和背景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涵義
農村土地流轉是一種省略的說法,全稱應該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基礎上,農戶把自己承包村集體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條件流轉給第三方經營。在2009年中央1號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要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擴大到草原、集體林地以及林木所有權方面。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背景
當前,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經在各地農村實行,土地承包期30年。在這次土地承包過程中,部分農產品的效益下降,導致這部分農產品的市場疲軟,市場價低迷,為了增加收入,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同時小規模經營使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農村土地撂荒現象日益增多,農村土地的流轉需求越來越強烈。
二、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當前全國很多地方都進行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河南、山東、上海等地,縱觀各地情況來看,全國土地流轉呈現以下狀況: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面積逐漸擴大
很多地方的種植大戶或企業租賃農民的耕地達數十畝、上百畝,優化了土地、資金、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資源,推進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提高了農產品質量和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以轉包出租為主
以云南省通海縣為例,通海縣轄6鎮3鄉,截至2008年末,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面積142828畝,農戶承包地流轉的面積4591畝,占農戶承包耕地面積的3.2%,其中:出租3425畝,轉包552畝,轉讓325畝,互換183畝,無入股形式的,其他形式的106畝,共4591畝。農戶承包地流轉中,轉包和出租的占農戶承包地流轉的86.6%。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增多
農戶承包地的流轉主要是在農戶之間進行,但近幾年一部分企業、個體老板等也都進入農業,承租土地,進行多種經營。
(四)農村土地流轉后的經營項目多元化
一般情況下,農村土地流轉后以糧食、蔬菜、烤煙、花卉、水果種植和畜禽養殖為主。如在山西新絳縣,農戶以每年每畝350-500元的承包費進行轉包和農戶之間土地與土地互換,主要用于推廣小麥2000畝,發展蔬菜日光溫室500余座。自該項目實施以來,小麥平均畝產比原來提高了20%,日光溫室大棚畝均效益較過去提高了4-6倍。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的流轉提高了農村土地利用率,推動了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提高了經濟效益,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但農村土地流轉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程序不規范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土地流轉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農戶的承包地流轉。但在實際中,有的村(組)越俎代庖,沒有農戶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直接與業主簽訂合同,雙方容易造成矛盾。
(二)農村土地流轉中,合同不規范
大部分地區,農戶與農戶之間依靠熟人介紹,憑借口頭協議,進行自發性的流轉。這種方式未通過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容易發生糾紛。即使有些地區,農戶與農戶之間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的內容也是不完整的。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市場化程度低
農村土地流轉屬于市場行為,但實際上大部分土地在流轉中,是通過熟人介紹自發流轉的,通過市場流轉的比較少。
(四)農村土地流轉中,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部分農民不愿意把土地流轉出去,主要是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在農村,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沒了土地,農民就沒了保障。
四、農村土地流轉的建議
(一)完善農村政策法規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但誰代表集體,很不明確,因此,應該修改《土地管理法》,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從而保證農民的權益。同時,實際生活中,農村土地流轉往往具有自發性、隨意性,因此,要成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土地糾紛。
(二)完善金融服務體系
農民缺少資金和融資渠道是制約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因素。由于各銀行機構的監管體系中,沒有農戶直接信貸擔保機制,所以,各金融機構不愿投放資金給農戶,使農戶無法擴大規模以及開發一些好項目。為了更好地實施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各金融機構應該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辦法,允許經營者用土地使用權抵押獲取貸款。
(三)完善中介服務組織
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中介服務組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化的關鍵。中介服務組織受理農戶的轉讓土地申請,投資人承包土地的申請,保護雙方的利益。
(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當前,在我國,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本保障,沒有土地,農民將無法生存。只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才可能將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才可能促進農村土地的進一步流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農村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以及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通過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可以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城鎮化建設。
參考文獻:
1、朱夢蓉.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析[J].天府新論,2009(1).
2、劉鳳生,王桂友,徐蘊.關于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幾點建議[J].現代農業,2009(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是中國最為稀缺的資源之一,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的核心。構建良好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加上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必須盡快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一、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過于籠統而簡單,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系統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導致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面臨各種障礙、出現各種問題。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對土地產權主體虛置
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這里的“集體”是指全體農民集體,但“集體”這個泛指的概念無法落實到個人,實踐中自然會出現集體的代言者。目前,在農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這個代言者往往為縣(鎮)、村、村民小組三級組織交叉擔任,并未建立起一個獨立的農民集體組織,由此導致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我國農村集體同時扮演著土地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其職責規定不明確。由于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導致各方的權責利不明確,使得各利益主體行為極不規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2、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對土地流轉方式規定模糊
《物權法》第133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以上規定存在以下模糊之處:
第一,關于抵押方式規定和“其他方式流轉”規定不明確。我國《擔保法》規定承包人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并經發包方同抵押的,可以抵押。但是由此可以推理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抵押的。此種規定很不合理,目前很多動產、不動產所蘊含的動態價值已經超過其靜態價值,如果這些財產不能抵押,其經濟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從而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目前農民可以作為抵押的其他財產有限,導致農民貸款、融資很困難。既然我國法律已允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就應該允許其可以進行抵押,這也符合擔保法的原理。另外,對于農地的“其他方式流轉”規定不明確,“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種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創造,規定非常含糊。如果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確指引,很多農戶對土地流轉可能性無法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無法順利進行。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l條第1款在實踐中難以落實。該規定指出:“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明確為“繼承”,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法律卻規定能夠繼承,同一權利因客體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流轉。否則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一旦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最后一個死亡的成員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收益,但繼承人不能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由發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如果承包方家庭最后一位成員死前將耕地或草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租或入股)給繼承人之外的其他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規定就會落空。如果規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依法繼承,避免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農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積極性和信心。
3、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構效率不高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沒有專門規定,實踐中對某些地方新生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老百姓仍持觀望態度。比如2008年成立的重慶市渝北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中心”,旨在對渝北區可流轉土地進行整理、登記、匯總,進而土地流轉信息。開張不久即引來了周邊地區農民的關注,但多數都沒有實際開展業務。從市場經濟的需求而言,市場中介服務體制是市場本身形成的必要條件。土地經營權流轉涉及到多個主體,即所有權主體、承包權主體、使用權主體的經濟利益,復雜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之服務,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這需要利用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因素,構建一個包括土地供應、使用、收益、權責、服務五項機制在內的科學完備的調控體系。
4、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性規定過于嚴格
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要求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進行,轉讓要求受讓方只能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且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入股限定在承包方之間}轉包限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等。這些限制性的規定使得“農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導致一些缺乏經營能力而又想退出的農民可能被禁錮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經驗、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組織和個人無法進入農地從事生產經營,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農戶的種地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農業的市場化和規模化進展緩慢。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國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一直處于薄弱和被忽視的狀態,大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以后,根本就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我國對不動產的變動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
權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這樣就產生了矛盾。因此加強土地權屬管理是解決農村長期存在的土地問題的關鍵。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權現象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土地市場沒有完備的地價評估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農村土地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從而導致土地市場供求失衡。以上因素導致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較為突出。比如有些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為名,強迫農民長期低價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些地方隨意調整承包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議
1、制定頒布《農地產權法》以明確土地產權主體
土地產權明確是交易的前提,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就會導致物質交換法律關系的混亂,農民的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這需要統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具體做法是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農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組織,具有較高的威信,能夠代表農民的共同意愿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最適宜充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2、鼓勵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先,要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農地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物權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具有可處分,法律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抵押權;其次,要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從保護耕地、鼓勵承包人對土地持續投入以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的角度,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利大于弊。為平衡農戶間的利益及農村集體的利益,可以采取繼承人與發包人簽訂新的合同方式,適當增加新承包人的義務。如果繼承人均為非務農人口,除非該繼承人自此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人;第三,對其他流轉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確。我國法律還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如入股、出典、委托轉包、家庭聯產承包合作經營、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等等。
3、取消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
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與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不相吻合,其實質是對農民行使土地權利的一種干預。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及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農民的就業途徑更為廣闊,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也日趨松散,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做如此嚴格的限制完全沒有必要。建議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廢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從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4、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
通過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登記,可以使農民獲得對農村土地的物權的法定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是以健全的制度為基礎的,不健全的登記制度反而會破壞登記的作用。國家也可以出臺相關措施和政策,減免農民的登記費用或者進行補貼,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提供的土地信息為國家準確擬定土地稅率、平橫征收稅收提供了必需的依據,為實現土地稅收征收的國家公平與效率、國家收入最大化提供了必要保障。
5、發揮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指導和管理作用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作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門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服務與管理職責。比如加強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可以考慮設置專門的職能機構如農村土地流轉中心,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另外,要注意做到政府行政權力與農民權益保障的平衡,依法規范政府征地行為。
6、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規范流轉市場秩序
要著手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著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中介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機制的建設。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實行公平地價制度,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相協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準地價,由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透明度。出臺法規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使雙方權利義務法定化,以供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予以借鑒。
三、結語
妥善解決“三農”問題,關鍵是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及其流轉制度,使法律賦予的農民的“財產權”真正落到實處,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信我國必將會將這一問題解決好,將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搞活,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模式,從而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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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權益
1.深入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一是依法落實土地承包政策。依法落實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政策,進一步抓好《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依法推進二輪土地承包后續完善掃尾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二是切實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權益。全面落實和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堅決制止和糾正承包期內違法收回或者調整農民承包地、強迫或者限制農民流轉承包地、擅自改變流轉耕地農業用途等行為。三是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對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清冊、相關臺帳等都要入檔,并按照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軟件,做好土地承包資料的電腦錄入和備份工作。
2.切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一是積極引導土地流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創新,引導流轉雙方按照省里制訂的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并加以鑒證。二是完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經營能力審查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測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風險保證金制度等。三是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形式多樣、管理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機構建設,及時土地流轉信息,依法規范土地流轉管理和指導。
3.全面推進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一是健全調解仲裁體系。2013年我市要依法成立仲裁委員會,我局組建仲裁庭;鄉鎮成立調解委員會,依托鄉鎮經營管理站組建調解庭,建立健全鄉村調解、市(縣)級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體系。二是依法開展調解仲裁工作。要按照調解仲裁法律和有關工作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不斷改善調解仲裁工作手段和條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機構受理、有專業人員審理、有固定地點辦理,把糾紛解決在當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發揮調解仲裁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矛盾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保持農村和諧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強調解仲裁培訓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調解仲裁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加強仲裁隊伍建設,開展仲裁員培訓,統一仲裁員培訓標準,建立仲裁員聘任、持證上崗、考核、證書管理等制度,同時加強與司法、、法院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糾紛解決協調機制。
二、推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切實加大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力度
4.認真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是建章立制。按照《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和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清查、資產臺帳、資源登記簿、資產和資源招投標、資產處置以及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二是清產核資。要認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對清產核資工作要統一部署、穩步推進、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梳理分類、帳實相符。三是探索創新。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調研,逐步建立農村集體“三資”交易和監督管理平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5.深入開展財務清理審計。一是全面清理審計。要對2012年度的村級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審計,同時要將村級財務清理審計內容由資金向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拓展。二是開展專項審計。重點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征地補償費、村級債權債務、農民負擔等專項審計,村級集體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集體資產資源拍賣和招投標等重大事項的專項審計,農民群眾關注的焦點和與農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重大事項的專項審計等。三是提升審計質量。審計時一定要嚴格規范審計程序,做到審前有通知,審中有記錄,審后有結論。對清理審計出來的違紀違規資金要抓好退賠兌現,違紀違規人員要處理到位。2013年計劃對全市所有36個鄉鎮(辦事處)的村級財務進行全面審計,每個鄉鎮重點審計4-5個村(居)委會。
三、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斷提升合作社發展和建設水平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合作社又快又好發展。一是要在數量的增加、規模的擴大、領域的拓展上下功夫。確保2013年全市新發展30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引導糧食、生豬等大宗農產品合作社的聯合,爭取組建1個全省性的大宗農產品專業聯合社,打造知名品牌。二是要在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今年我市要進一步完善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有關政策,落實具體的支持扶持措施,擴大各類獎補資金規模,妥善解決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種養業生產用地、用電、土地流轉、申報商標認證、興辦農產品加工所需倉儲、生鮮食品冷藏運輸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三是開展示范社創建活動,推動合作社規范運行。通過規范化建設行動,切實培育一批能引領合作社發展方向,具有現代農業特色和經營手段的精品示范社,帶動全市合作社規范健康運行。今年我市力爭培育和爭取申報省級示范社1個,衡陽市級示范社2個,市本級示范社5個。四是要在成員培訓、探索調研、宣傳服務上下功夫。組織指導合作社對成員進行法律法規、合作知識、農業科技、財務管理、農產品安全生產、市場營銷等知識培訓。探索調研,解決合作社發展的瓶頸問題,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的良好氛圍。
7.強化指導服務扶持,提升合作社服務水平。一是加強品牌培育。要把對合作社的指導服務與創先爭優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全面實現由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引導合作社樹立品牌戰略意識,抓好合作社成員產品包裝的統一和品牌的統一,整合品牌,要圍繞優勢產業,加強同類專業合作社的聯合,形成強大的品牌優勢。力爭今年,打造1個全國知名的大宗農產品品牌。二是優化銷售服務。努力提升合作社對成員在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的綜合服務能力,積極開展“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社企對接”、“農市對接”等五大對接,拓展合作社營銷渠道,提升產品知名度。三是提供智力支援。要利用好科研院所、各種高校資源、陽光工程、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等抓好合作社理事長、管理人員培訓,在我市培養一批有文化、善經營、會管理、樂奉獻的帶領農民群眾共同致富的合作社帶頭人。2013年我局計劃組織對合作社成員進行兩次以上兩百人次以上的合作社有關知識和業務的培訓班講座。
四、完善農民負擔監管制度,確保落實各項減負惠農政策
8.加大農民負擔監管力度。一是深化減負責任。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繼續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減負意識不松懈,工作力度不減弱,嚴格落實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二是完善工作制度。繼續堅持和完善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農村報刊訂閱“限額制”,農民負擔“監督卡制”,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并實行“一票否決”制,強農惠農資金備案和公開制度,減負考核制度,“向村級組織收費審核制”和“村級組織向農民收費申報制”等十項制度。重點完善“限額制”,確保報刊訂閱不超標。加強對農民負擔案件的查辦力度,強化“責任追究制”,對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對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曝光。三是拓寬監管領域。要推動農民負擔監管向相關領域延伸,重點監管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向村級組織和農民集資攤派行為,農村公共服務領域向農民代支代扣代繳費用和搭車收費行為,農村社會化服務領域向農民多收費亂收費行為,惠農補貼補助補償政策落實領域抵扣和搭車收費行為;重點防止政府全部投入型項目向村級組織和農民轉嫁資金缺口的行為,政府補助型項目強行要求村級組織和農民出資出勞的行為等。
9.狠抓惠農政策全面落實。一是宣傳惠農政策。免費發放《農民負擔與補貼監督卡》等宣傳資料,把政策交給農民;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減負惠農政策,著力提高農民群眾對政策的認知度;認真開展各種業務培訓,向基層干部宣講減負惠農政策,提高基層干部執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二是完善發放方式。積極推行“一卡通”發放制度,除了災情補助、緊急事件救助和節假日慰問等臨時性補貼外,其他經常性、固定性的補貼項目都要納入“一卡通”發放。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協同監察糾風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聯合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的督查檢查,嚴肅查處抵扣、截留、挪用、套取等違反惠農政策的違紀違規行為,今年將配合省、衡陽市減負辦對新農機購置補貼方案實施情況、一事一議獎補情況、小型水利基礎設施資金和農資綜合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重點督查,并就種糧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惠農補貼足額、及時、規范打卡到戶。
10.推進一事一議獎補工作。一是履行職責。要進一步嚴格一事一議項目審核審批,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實施。二是規范程序。要結合我市農村實際,嚴格執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操作程序》,規范獎補工作。對超出議事適用范圍,違反民主議事程序,加重農民負擔,超過限額標準,增加村級負債的議事項目,未按一事一議規定程序報批的一律不得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列入財政獎補范圍。三是強化監管。對強行要求村民出資出勞或強行以資代勞,平調、挪用、截留、私分、貪污一事一議籌集資金及財政獎補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今年將繼續配合省和衡陽市減負辦、糾風辦對2012年度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實施工作開展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政策的問題將進行通報,及時抓好整改。
11.深化農民負擔重點治理。一是實施重點監控。對全市農民負擔較重、問題較多的鄉鎮和涉農收費部門實行重點監控。二是開展專項治理。繼續開展向村級組織亂收費的專項治理,解決好向村級組織亂攤派問題;加大治理農村中小學以“自愿”名義向學生攤派教輔資料的問題,要堅持和落實好“一教一輔”和自愿征訂的原則,切實減輕學生家長負擔;加大治理對農民建房亂收費的問題;開展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亂收費的治理,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五、夯實農經工作基礎,統籌協調農經工作全面發展
12.強化農經體系建設。一是明確經管部門職能編制。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指導管理等列入鄉鎮政府職責,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具體履行。按照我市目前鄉鎮農經干部的實際情況和做好農經工作的現實需要,力爭今年新增5個經管工作人員編制,充實保障鄉鎮農經機構力量。二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執法檢查監督,推進農經工作規范化、法制化建設。
(一)完善流轉交易服務平臺1.規范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鑒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監管、統一信息平臺、統一誠信建設“六統一”管理模式,提升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運行效能;建立農村產權交易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縣級相關部門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并聯會審制度,進一步理順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與縣級部門、鎮(街道)的關系,建立完善業務指導機制,加快構建多級聯動、整體協同、覆蓋全縣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切實保護好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2.加快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研究制定農村產權交易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和產權交易綜合信息系統建設方案,引導農村產權登記管理、法律援助、產權評估、融資擔保、金融、公證、仲裁等駐場支持。建立農村產權交易網絡信息系統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農村產權交易的電子商務化和管理服務的現代化。
(二)完善流轉交易規則體系如果沒有統一規范的交易規則,易造成產權交易信息不暢,土地流轉口頭協議居多,產權流轉交易面窄量小,利益糾紛較多,農村資源閑置和利用不集約的狀況。因此,要以規則來建立制度,以制度來完善規則,堅持按“三規范”運行。1.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辦法在總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交易管理辦法和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指標)、農村房屋所有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管理辦法,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政策支撐。2.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價格機制根據經濟水平、區域位置、交通條件等因素,制定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和農村股權等農村產權流轉片區指導價和最低保護價,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農村產權價格指導體系,保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3.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內容修訂完善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農村產權交易目錄,明確農村產權信息、入場交易的內容,擴大農村產權交易服務范圍。
(三)探索農村產權多形式流轉農村產權自由流轉是實現農民財產性增收的重要途徑。雙流應在鞏固推廣農村產權流轉既有成功模式的基礎上,重點探索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股權流轉。1.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試點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為維護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好土地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流應試點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在完成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確權頒證的基礎上,強化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積極探索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并賦予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能,實現由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變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2.股權流轉按照自治職能和經濟職能“兩分離”的思路,雙流縣可進一步探索組建以產權為基礎,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將股權托管到合作經濟組織,由合作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積極探索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內股外轉、內股內轉、內股外合”模式,先行試點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集體股權與社會業主合作(股)經營和農村集體股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建立股權交易糾紛調處和股權轉讓后維權保障機制,強化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實現農村產權融資功能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必須與農村金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橫向的配套改革整體推進,才能真正喚醒農村產權融資能力,并使之與現代金融體系有機融合。雙流縣需通過完善農村產權融資管理辦法,健全體制機制,創新融資模式,建立中介機構,積極推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培育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一)制定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1.修訂完善農村房屋所有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重點圍繞抵押權的設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抵押合同的訂立、集體土地上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房屋的占用與管理、抵押房屋的處置等內容,抓緊修訂完善農村房屋所有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2.制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改革,修訂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抵押年限,規范抵押行為,重點研究制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管理辦法,為探索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提供依據。3.修訂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重點圍繞明確抵押登記的條件和設定、抵押登記的變更與注銷等內容,修訂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
(二)健全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防范機制1.完善農村產權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完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基金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風險基金補償流程,規范風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監督等,充分發揮農村產權風險基金作用。加大風險基金保障能力,將風險基金規模擴至1000萬元,并根據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需要適時追加。2.健全風險分擔機制建立由抵押權人、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共同承擔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對發生的不良貸款本息,按抵押約定,采取處置(流轉或再流轉)抵押資產等方式所得資金予以償還。采取整體出租、掛牌轉讓、再流轉等方式合理處置抵押資產,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不良資產處置機制。3.深入開展保險尤其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積極創新與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緊密相關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農房、養殖業、種植業、森林保險等險種的試點范圍和覆蓋面。加強涉農信貸和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銀行授信要素,引導鼓勵抵押權人對融資抵押物、投資資產等投保。探索開展保單質押融資,積極發展涉農經營主體小額貸款。
(三)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2014年中央1號文《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雙流縣在面對當前經濟下行催發各種農村金融風險苗頭的形勢下,需要創新性建立符合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的風險防范互助體系。一是建立良好金融環境。建立縣級征信體系、政策性擔保機制、貸款貼息機制及創新農村金融產品等,完善農村金融發展市場環境;二是建立系統風險互助救助機制。建立“聯防“工作機制和“多家救一家”的應急互助機制,實現農民聯保互保,同時防范和及時處置金融風險。
(四)建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中介服務體系1.建立農村產權評估體系目前,農村產權缺乏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評判標準以及公正性較為隨意,實際價值難以合理確定。因此,要積極培育發展農村產權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為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提供服務;權屬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價格評估機構的行業管理,制定農村產權價格評估辦法,明確評估程序、收費標準等,降低借款主體的融資成本。2.建立法律咨詢、擔保、公證等中介組織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政策性較強,且缺乏法律咨詢、擔保、公證等方面的社會化中介組織,造成金融機構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非常謹慎,阻礙了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業務的開展。因此,建立健全中介服務體系是促進抵押融資的關鍵。成立成都市農村產權仲裁院雙流分院,采取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有關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糾紛;并在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設立法律咨詢窗口,提供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咨詢服務。引導雙流農擔公司等國有擔保公司加大惠農支農力度,不斷擴大農村產權抵押擔保融資規模;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股或設立涉農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擔保業務。3.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擴大農戶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圍,積極推進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電子信用檔案建設,依托涉農金融機構將農戶和規模經營業主的信用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管理,準確把握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提供準確、完整、及時和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務。同時,加強政銀合作,共同推動信用村和信用鎮街建設,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營造良好的信用壞境。
(五)探索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1.擴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范圍目前,雙流縣現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抵押物范圍較窄,應支持涉農金融機構開發更多適應雙流實際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鼓勵其向農村延伸和拓展業務,擴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范圍,將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庫、塘、堰)、農業生產設施、農業知識產權、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農村股權等農村產權納入抵押標的物。2.鞏固推廣既有抵押融資成功做法,積極試點“兩權”抵押融資進一步合理確定貸款額度,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簡化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辦理流程和手續,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所涉權屬登記、發證、評估、抵押登記等環節的收費標準,減少抵押權人費用,繼續鞏固推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積極爭取將雙流縣設立為“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抵押融資試點縣”和“農房抵押融資試點縣”。
三、創新土地綜合整治,開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
近年來的探索和實踐,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內涵已從最初單一追求占補平衡,逐步發展成為城鄉統籌配套改革的重要載體、支持災后重建的重要保障、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手段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措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推進城鄉統籌、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新型城鄉形態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政策依據。雙流縣要改變過去政府部門包攬整治項目的做法,探索農民主體、市場運作、共同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新模式。
(一)創新實施土地綜合整治1.創新實施主體長期以來,雙流縣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大部分由政府或政府平臺公司主導實施,農民集體和農戶作為農村土地物權的完整擁有者和使用者,群眾主體作用發揮不充分。為真正實現群眾在土地綜合整治中“當家作主”,應鼓勵引導參與農戶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金等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主體,全面負責拆舊區房屋及地面附著物拆除、土地復墾、安置區建設、土地權屬調整、產業發展、收益分配等工作。2.創新融資方式隨著土地綜合整治深入推進,為解決資金瓶頸問題,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雙流縣必須創新融資方式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從“社會業主投、金融機構貸、專項資金借、群眾自己籌”四種方式中,任意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項目資金問題,從而形成以社會資本、金融機構、政府和群眾共同推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融資格局。
(二)建立零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機制為變資源為資本,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確保其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零星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整理復墾機制,簡化審批流程和要件,縮短審批時限和周期,鼓勵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業生產區和生態綠隔區內有條件農戶自愿有償騰退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零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復墾經國土部門驗收合格后,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作為規劃指標使用。對騰退零星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的補償,可采取貨幣化一次性終結、在場鎮規劃區內劃定區域集中建房或購買商品房給予補助等辦法,促進農民自主自愿按市場機制向城鎮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