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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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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

    第1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除直接為種植業、畜牧業服務的基礎建設用地以外,其他建設用地,都是非農業建設用地。利用農產品和畜產品開辦的加工工業也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但農田水利建設、農村田間道路和種植大棚、養殖棚圈等屬于農業建設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況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后,能否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國,農村村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個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并且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的標準就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請新宅基地。宅基地達到標準的也不得買住宅。但對由于房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做處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沒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之間調劑,經批準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的用地面積如何計算?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其標準面積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占地面積應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5人以上的戶最多不超過150平方米)。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遷建住宅后,原舊宅基地如何處理?

    農村村民遷建住宅后,原舊房必須自行拆除,能復耕的必須復耕,土地收歸集體統一安排使用。

    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申請集體土地修建住宅?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修建住宅,更不準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凡需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后,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農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交村、社討論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送所在片區國土資源站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統一由片區國土資源站上報縣政務中心轉交國土資源局審查,由國土資源局統一轉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站派員實地定點放線。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代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轉報市人民政府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再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村民建房占地收費標準是多少?

    農村村民利用舊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情況下,不收任何費用,但必須辦理用地手續;新建、擴建、遷建住宅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情況下,也不交納費用。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占一補一”法定義務。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可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委托國土部門統一開墾。耕地開墾費標準為該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的1~2倍。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村民如何申請宅基地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申請表》;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③國土站實地調查;④鄉(鎮)人民政府審查;⑤縣國土資源局審核;⑥縣政府審批;⑦頒發證書。所需材料:①申請;②戶籍復印件;③交款憑證復印件;④原土地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⑤補充耕地委托書;⑥其他材料。農村村民建房占地,只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涉及收費的只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收取。

    第2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當日的會議強調,此項試點的基本思路是,在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農戶將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給政府授權的機構,銀行即向農戶提供信貸,這一政府授權機構為此提供保證。

    梅州農村金改的依據,是《廣東省建設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總體方案》。金改方案提出,廣東將在有條件的縣試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盡快使農村集體資產“由虛變實”。農民需要融資時,可以將宅基地使用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參與了兩次相關研討會的中山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張民安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早在四年前廣州計劃試點時,就已開始了對農村土地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調查研究。在他看來,這次的梅州金融改革實際上對現有法律提出了挑戰,“如果不從法律層面上來進行實質性的改革,那么這個改革到最后就會以失敗告終。”

    農村金改將面臨法律障礙

    時代周報:梅州這次農村金融改革中涉及到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你是如何看待這一概念的?

    張民安:這次的梅州金融改革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提出了挑戰,很多的改革內容都跟法律是有沖突的,如果不從法律層面上來進行實質性的改革,那么這個改革到最后就會以失敗告終。

    時代周報:你覺得梅州此次的金改,最大的障礙來自于哪里?

    張民安:梅州的改革至少在法律層面上是有障礙的,而且這個障礙并不是一般規章制度的障礙,是國家層面大法的障礙。《物權法》對農村宅基地如何取得,如何使用,能否抵押,有明確規定。再一個就是《土地管理法》也有明確的規定,第三個就是《擔保法》對哪些財產能夠作為抵押都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解決農村的宅基地問題,最大的障礙在于《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這三個國家大法,這是屬于民法的內容。

    因此,一個地方政府如果要進行任何形式的改革,最底線就是無法突破國家大法,尤其是宅基地的改革,你不能突破《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這些構成民法層面的基本大法。第一,總體上來講,中國的民法在對待宅基地的態度上是非常保守的。就是農民宅基地的取得要通過上面所述的三個大法,申請—審批—獲得這樣一種嚴格的形式。第二,取得農民宅基地的方式也是高度管制,嚴格限制。一旦你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那宅基地只能作為住所來使用它,或者在宅基地旁邊建一些附屬物,例如豬圈、雞欄等。第三,就是不允許農民的宅基地出賣、轉讓、抵押、擔保。農民的宅基地可以轉讓給本村的村民,但即使是本村村民也是要取得擁有宅基地資格的。第四,農民的宅基地不能夠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第五,農民的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為什么現行的法律明確禁止農民把宅基地抵押給銀行呢,一旦允許農民的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那就意味著農民的宅基地就會成為一個自由交易的財產,導致的結果可能是,農民都把宅基地拿去銀行抵押貸款,資本是運轉活了,但是由于村民可能會反復多次地將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這樣使得集體土地的面積越來越小。

    三大法與土地集體所有權沖突

    時代周報:你覺得中國現行對農村宅基地的法律體系是否合理嗎?

    張民安:我國的《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管制是存在很大的問題,規范調整宅基地的三部大法,《物權法》《擔保法》在民法性質上屬于私法,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政府是不能干預的,是由民事主體自己權衡利害關系來解決事情。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民的宅基地問題是由私法來調整還是由公法來解決,如果是民法上的問題,則一定要遵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由民事主體自己來決定。既然這個土地是農民集體土地,該怎么使用,如何使用都是農民自己的事情。所以我說現在宅基地的問題實際上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原本是私法上的問題公法化,管理色彩非常強,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違反了《物權法》、《擔保法》這些私法性質的法律精神。

    其次,對宅基地的高度管制、嚴格管理違反了宅基地本身的性質。按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取得宅基地不是取得所有權,僅僅只是取得使用權,使用權是建立在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的基礎之上。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民,農民享有所有權就意味著他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民法上一個最基本的知識。占有,這些土地是我們集體成員的;使用,我使用它來種茶業,養魚,做工廠,建廠房;收益,我可以把它出租;處分,我們可以把集體土地賣給別人。但是現在,《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一方面認為農民對土地享有所有權,這個所有權就意味著農民可以把他的一部分分給組織成員作為宅基地,就意味著作為集體組織,他們村民可以處分這個土地,那你為什么又限制集體組織的成員來處分他的東西?

    時代周報:那么是否可以認為,上述三種大法本身就與“農民集體所有權”這個制度相沖突?

    張民安:確實如此,所有權不管是集體的也罷,國家的也罷,個人的也罷,所有權天生的就有處分權。但是為什么又要限制農民把他的宅基地用來抵押呢?按照現在的法律,實際上已經違反了我們《物權法》上最基本的理論,就是剝奪了農民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權,它也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所享有的自由決定宅基地處分的權利。直接地說,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變得不完整。這就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跟國有土地所有權是不平等的。當一個主體對一個客體喪失處分權的時候,就已經背離了所有權的性質。

    宅基地應進入流通市場

    第3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1、農村房子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同村居民之間進行有限制地轉讓,但不能賣與非同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

    2、農村的房屋買賣問題涉及宅基地比較特殊,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土地都是歸集體所有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是禁止轉讓、買賣。如果雙方均為同一經濟組織村民的,經村委會允許的,可以有條件的轉讓。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第4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2、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根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4、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標準執行:

    5、農區: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畝)以上1334平方米(2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畝)以上的,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第5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1.1 農民私改宅基地用途現象嚴重 

    2013年政府對《土地管理法》進行重新修訂,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作出明確的發展計劃,要求各政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但實際情況不容樂觀,由于農民對法律知識的缺乏,以及法律意識的淡薄,使農民普遍認為耕地的保護與自己無關,更有甚者將臨時用地強行占用,歸為己有。一部分農民為了自己的蠅頭小利,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并不考慮由此帶來的后果,由于宅基地而引起的民事糾紛也不占少數,所以在宅基地管理的實際操作中還有重重阻礙,十分困難。 

    1.2 農村宅基地供求極不平衡 

    一是農民“一戶多宅”的現象十分普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一些農民根據所謂的“小道消息”,在即將重新修建的地方,提前修建新的住房,或者一些符合批給條件的居民,在批給以后又重新占用別的住房,等待新的批給;二是有越來越多“空心村”的形成,這主要是由于早年一部分農民進入城市工作并在城市立足,有了自己的房屋,但在農村的宅基地依然保留,這樣居民在城鄉有兩處占房已不是個別情況。 

    1.3 農村宅基地的審批不嚴格 

    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十分的不嚴格。一是由于一些底層干部的維法、執法意識十分薄弱,甚至某些干部由于個人原因擅自批給農民宅基地,這樣使得一些真正需要住宅的居民不能得償所愿,產生對宅基地分配不公的現象;二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居民在申請宅基地時,應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然后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判斷是否批準,但實際上部分地區的底層干部對宅基地并沒有明確的劃分,造成大量違規建設的形成。 

    2 解決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2.1 樹立嚴格的宅基地管理意識 

    各級政府和領導干部應加強對法律的宣傳以及對法律的普及,樹立底層干部的管理規劃意識,加強對農民住宅基地的審批嚴格性。對各層干部的職權有明確劃分,做到對民眾的每次申請都嚴格把關,做到每一步都有法可依,嚴格執法,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 

    2.2 建立督查機構,加大管理監督力度 

    應設置全面的舉報系統和明確的獎懲制度,讓民眾之間相互監督,對不合法的宅基地占用情況,堅決抵制并及時舉報。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將此類現象扼殺在萌芽狀態。 

    2.3 強化法律普及力度 

    農民群眾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因此應該加強法律的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群眾對土地法制法律意識,充分利用媒體這一有效資源,大力進行法律宣傳,使群眾對土地法制有相應了解,不會知法犯法,這樣為努力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耕地,有效地管理宅基地創造了有力的條件。 

    2.4 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加強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意識是十分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政府應和民眾相互配合,解決民眾在農民宅基地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有效的建議,完善相應的土地管理體系,使黨的農村宅基地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2.5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將宅基地作出合理分配 

    目前大部分農村宅基地都是散亂分布,村鎮占地面積不是很大,但宅基地占地面積比重較高。這種情況下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將宅基地作出合理分配是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宅基地的管理應實際調查,因地制宜,合理分配,這樣才能保證農民群眾的利益,完成土地整理工作。 

    2.6 嚴格把關宅基地的審批標準 

    底層干部應根據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的審批工作嚴格把關,對農民進行實際調查和走訪,多方面進行核查,如調查屬實應向上級請求批給,并向群眾公布審批結果,對于與調查實際情況不符的,則堅決不予批準。對于已符合申請條件的宅基地,底層干部到實地考察丈量宅基地,宅基地建成后要到實地考察農民宅基地是否符合審批標準。 

    第6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2009年,家住城里的退休職工老李覺得自家的公寓樓住著不舒服,而鄉下安靜,空氣又好,便一心盤算著去鄉下居住。但由于在鄉下沒有熟人,找不到房子,這件事就耽擱了下來。誰知有一天,老李的朋友老王來老李家做客聊到了這個事兒,而老王正好有個朋友劉老漢長年跟女兒居住在城里,想把自己城郊的一塊宅基地轉讓出來。于是,老王就當了中間人,讓老李買下劉老漢的宅基地自己建房。老李帶著妻子去宅基地一看,覺得離城里不遠,交通便利,便打算買下來自己建房。

    經過多次討價還價,老李和劉老漢簽訂了宅基地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劉老漢將宅基地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老李,老李在房屋建好后付轉讓款的一半,余款在劉老漢幫老李辦完產權證之后一次性付清。于是,在當年的6月份,老李一次性出資10萬元,在劉老漢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棟兩層小樓。小樓建好之后,老李依照約定將轉讓款的一半2.5萬元付給了劉老漢。之后,劉老漢幫助老李在村里辦理了“三通”(水通、氣通、電通),老李也向該宅基地所在村民委員會繳付了“三通”費用。看著自己新建的小樓,老李心里別提有多高興了。

    誰知道好景不長,一年之后,劉老漢的女兒知道了這個事情,覺得老父親犯了糊涂,現在城郊的土地多值錢啊,但父親只賣了5萬元,非要劉老漢把自家的宅基地收回來。劉老漢聽閨女一分析,覺得有道理,于是找到老李,要求收回自家的宅基地。老李可不愿意了,首先這宅基地明明就是自己向劉老漢合法買來的,有協議為證;再說,房子都建好了,自己花了10萬元,總不能說拆了就拆了吧?

    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10年的一天,劉老漢一紙訴狀將老李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兩人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要求老李歸還宅基地。

    2010年8月,在查明相關事實之后,法庭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被告在2009年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

    分 析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大和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成為城市的一員,他們在家鄉的宅基地閑置了起來。于是,有人認為,與其讓這部分宅基地閑置,不如把它們利用起來,還能產生效益。殊不知,這種行為其實是違法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另外,在《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也規定,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具體到本案,雖然老李與劉老漢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了宅基地轉讓協議,但是住房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賣與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被告老李并非該房屋所在村村民,無法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故原、被告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即使被告老李支付了對價,但是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國家所禁止的,老李的行為也不屬于善意取得。

    第7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含開發區)、鄉(鎮)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派駐區域內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做好土地和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符合《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二)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

    (四)1961年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沒有確認給農民集體所有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原屬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的;

    (六)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轉為城鎮戶口后原集體所有的;

    (七)凡征而未用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

    第六條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土地使用者。

    依法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或作價入股組建聯營或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聯營或股份制企業。

    第八條實行土地登記公告制度。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耕地保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在用地規模方面,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河流湖泊庫區綜合開發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的規劃期限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致。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整理、開發、復墾新增加的耕地面積依法折抵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將該指標有償轉讓給其他需要履行占補平衡義務的單位。

    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開發基金作為土地整理和開發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復墾的土地應優先用于農業。

    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被破壞的土地確屬無法復墾的,應按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征用農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改造、開發計劃,集中連片地改造舊城區和開發新城區。改造和開發需占用的土地應統一依法收回或征用。

    第十四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給予補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按《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數量和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被征用耕地每一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補五倍;人均耕地五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六倍;人均耕地四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七倍;人均耕地四百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八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補九倍;人均耕地二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三十四平方米的補十倍;人均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十一倍;人均耕地不足二百平方米的補十二倍。在特殊情況下,其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補償。

    (四)地面附著物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征地公告后,新增加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約定。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落實地塊。

    農村村民宅基地批準和落實地塊后兩年內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或農村村民整戶遷移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調整宅基地堅持批新交舊的原則。新房建成后,應在三個月內交出舊宅基地。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出租、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原住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戶口已遷出的;

    (四)其他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該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撤銷村民建制,并合理安置。該單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歸國家所有,仍由該單位使用。國家因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征用土地給予補償。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不含縣級市、建制鎮),不得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城市建成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禁止城鎮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第五章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堅持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用地信息制度。

    建設用地信息內容包括: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給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給土地綜合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市場預測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錄等。

    第二十三條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健全中介服務體系。

    設立土地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國家關于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程序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土地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章程,制定服務規則,公布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其土地評估結果無效。

    本行政區域外的土地評估機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評估項目的,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土地估價報告應按照國家規定制作、提交,由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簽署,加蓋土地評估機構印章。

    經有確認權的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報告,應作為國有資產登記、抵押貸款、收取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項之一,涉及土地資產的,必須進行土地評估:

    (一)制定或修訂基準地價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

    (三)上市公司及新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

    (四)企業兼并、破產、改制的;

    (五)司法裁決、土地監察涉及土地價格的;

    (六)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他需要評估的。

    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的,不得處置土地資產及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耕地保護、土地利用、土地收益等工作列入政府主管領導任期內的年度考核和離任前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下列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依法制止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扣押;

    (二)對依法制止后繼續違法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人承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以后,發現違法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可能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是出現可能妨礙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存款;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查封違法建筑物、扣押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和其他財物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送達查封或扣押財物通知書,并向違法行為人出具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干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讓、轉讓、出租等形式用于非農業建設,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破壞種植條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至二倍;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五)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元;

    (六)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依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按違法占地行為查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個人擅自從事土地評估的;

    (二)超越土地評估資質從事土地評估的。

    第三十三條逾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每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索取或收受財物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非法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故意傷害土地執法人員的;

    (三)抗拒、逃避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土地稅金的;

    第8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權;自由流轉

    一、宅基地管理的歷史沿革

    我國第一個有關農村宅基地立法的文件是1950年的《法》,主要內容為:宅基地屬于農民所有;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出租及繼承;宅基地與房屋兩權合一。1956年3月《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1962年《六十條》規定,社員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不準出租和買賣;歸各戶長期使用;地上附著物歸社員所有;社員房屋出賣后,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建新房須由本戶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修建房屋不能侵占耕地。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社員只有使用權;社員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積,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不得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標準。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新增的內容有:農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戶一宅,面積不超標;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2004年《土地管理法》及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承襲1998年《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的規定。

    二、宅基地交易的悖論

    悖論一:大量閑置與需求旺盛

    現行宅基地集體所有、農民無償獲得和無償使用的制度,由于占用無需成本,并且占用總是存在潛在收益,促使農民多占地,占好地。這種供應上的“大鍋飯”就造成了耕地資源的大量浪費。這一點與經濟學上著名的“公共牧地的悲劇”如出一轍。來自國土資源部的調查數據表明:目前我國村鎮建設用地總量是城市建設用地總量的4.6倍,且用地布局散亂、分散無序,粗放利用現象嚴重。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高達16.4萬平方公里,接近于河南省的總面積,人均用地185平方米,遠遠超過國家標準。而隨著城鄉融合的加劇,我國每年都有數千萬的農民進城務工。在找到合適的工作之后,大多買房置業,不愿意再回到農村居住。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身份無償獲得的福利,只要其成員的身份存在,集體經濟組織也無權收回其宅基地。另外,宅基地所具有的潛在收益,也使農民絕對不會輕易放棄它。在農村,只要擁有農民戶口,便可分配宅基地,也可以擁有土地承包權,經濟發達地區還可以參加集體分紅,因此,現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城市近郊的農民都不愿改變身份,也很少有舉家遷移的,往往是在城市中賺來的錢全部帶回農村,在農村建房,再返回城市打工,房子依然處于閑置狀態。因此出現了工業化進程雖快,但非農業人口比重卻沒有明顯變化,以至城市化一直處于低水平的現象。

    悖論二:財產增值與有價無市

    我國的宅基地制度,將農民緊緊捆綁在土地上。因為農民一旦離開農村進入城市,其主要的房屋財產,將不再具有真正的財產意義。要素資源的充分流動是資源實現最優配置的前提,產權作為一種資源只有有效流動才能促進經濟效率的實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數量的增加,住房需求越來越大,在城市郊區,作為農民財產重要組成部分的房地產必然產生巨大的增值。但是這種增值因為法律禁止劃撥宅基地轉讓而無法合法“變現”成為“死產”。農民在劃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雖然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繼承、抵押,但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不可分性,導致對劃撥宅基地的限制必然“株連”到房屋。法律規定宅基地轉讓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而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一個村小組十幾戶或二三十戶人家,每戶均有無償取得宅基地的權利,沒有宅基地且符合條件的成員可以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沒有必要通過轉讓獲得。另外,一個農民亡故后,其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應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如果繼承人雖為本集體成員,但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或者繼承人不是本集體成員,那么根據“一戶一宅,面積不超”以及宅基地的使用者只能限定在本集體成員內部的法律規定,依據“房隨地走”的原則,享有繼承權的公民并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房屋。侵犯公民正常地行使繼承權的權利,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保護公民的繼承權的規定,有悖于《民法通則》第三條確立的平等原則,農民房屋是私有財產,農民可以自由處分,有權抵押。但《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根據“房地一致”原則,很顯然,農民的房屋不能抵押。

    三、農村宅基地如何自由流轉

    經過改革開放近30年的洗禮,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化觀念的普及,農民的素質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農民完全有能力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斷。我認為,取消劃撥宅基地,允許宅基地的自由流轉是適應城鄉雙向流動,促進城鄉融合的客觀要求。

    首先要廢除宅基地劃撥制度存在的基礎。必須對現行的政策有所突破,取消限制宅基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允許宅基地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自由流轉。其次要在立法中明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但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可參照城市土地使用周期確定)屬于家庭個人。在使用年限內農民擁有房屋土地的完全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繼承及贈與。對居民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必須通過市場流轉途徑解決。農民轉讓宅基地,必需提供擁有另一處合法房產的證明。符合規劃的宅基地均可以采用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以及土地置換等形式進行流轉。按照“國家收稅、集體收費、原使用者收交易金”的原則分配宅基地流轉收益。至于具體流轉方法,我建議,可以先以戶為單位核實農戶宅基地資產,明確宅基地的產權內容、結構、歸屬及流轉狀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明晰產權,先確定一個有償時點,如土地管理法實施的時點,在這個時點之前獲得的宅基地,按照“一戶一宅、面積不超”的原則,將宅基地無償讓渡給農民,屬于初次分配范疇。村民在這個時點之后獲得的宅基地,必須補交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同時,應從源頭上克服目前城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統一的現狀,確定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農村房地產的唯一登記機關,且“房地”證件合一。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劃、面積不超的宅基地給予登記發證;對有手續、符合規劃、面積超標的,因繼承、贈與、遺贈、建新不拆舊等而產生的“一戶多宅”和歷史原因造成的單戶宅基地超標的,標準以內登記發證、超標準部分登記不發證;對于騙取批準、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非法占用和戶口遷出后的宅基地,不予登記,并采取行政手段依法強制收回;有手續、不符合規劃的,采取標準以內登記發證、超標準部分登記不發證并規定禁止翻建的手續。對超標宅基地每年按超標面積累進收費,超標面積越大收費越高,促使農民退還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過土地置換的方式向小城鎮集中,從而達到集約利用土地的目的;對于“一戶多宅”,按面積大小采取累進收費,以后每年依此為基數按年限累進收費,面積越大、占用時間越長收費越高,隨著時間推移,舊房殘值降低,收益下降,而保有舊房的成本攀升,農民自然會主動退還宅基地。為增加工作透明度,年初將各村超占戶、“一戶多宅”、無證戶的實際使用面積、超占面積、應繳納的超占費及處理結果張榜公布。對村民補交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超占費以及集體對宅基地流轉收取的費用,必須實行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村莊復墾、農村基礎設施配套、公共衛生、綠化美化以及作為本集體成員的社會保險保障金的來源等,切實做到“取之于農,用之于農”。

    按照“管住總量、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節約集約”原則,充分利用農村閑置和空閑的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面積大,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未來20年,每年將有上千萬畝宅基地閑置,所以,一般情況下,新增的居住用地需求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即宅基地流轉)來解決,不要輕易新增宅基地。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由省級政府單獨核定、單獨下達到各縣(市),然后由各縣(市)一次性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針對目前宅基地使用粗獷的現狀以及可用于占補平衡的耕地后備資源越來越稀缺,應成立村委會領導下的宅基地整理中心和提高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對空置、等待出售、“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的存量宅基地,可以由宅基地整理中心統一收購或沒收超標部分,適宜整理成耕地的整理成耕地,整理出的耕地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指標在全省公開出售,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出售指標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不適宜整理成耕地的整理成建設用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儲備,在時機成熟時出售。在“堅守耕地紅線”、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背景下,為了保證發展經濟用地,化解“農村住宅大量閑置浪費,城市經濟建設供地緊張”的尷尬局面,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制度無疑是最佳方案。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張待水.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探析[J].江西社會科學,2004,3:43-46.

    [2]趙之楓.城市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初探[J].農業經濟問題,2001,1:72-75.

    第9篇: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范文

    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宅基地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最基層、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的社會穩定與和諧。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加上新農村建設、土地綜合整治、集體土地流轉等新方針政策的出臺與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成為了國土資源管理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

    一、現狀與問題

    經過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于保障農民居住權利、加強耕地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農村宅基地本身性質以及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斷顯現一些問題,有的問題還表現得比較突出。加快對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創新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與熱議的重點,當前有些地區探索實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評論與爭議。歸納起來,當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亂,用地貪大求全。目前,農村建房缺乏統一規劃,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些地方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加上農村村民居住歷史就較為分散,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民建房選址比較困難,現實當中往往出現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隨意現象,造成“滿眼新屋卻不見新村”。由于農民大多屬單門獨院選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應上現行的是集體所有、農民無償獲得和無償使用的制度,造成農村宅基地供應上的“大鍋飯”,讓農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沖動,在占用土地上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還要修建畜舍、廁所等附屬設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壞影響的土地,占地面積往往會突破各地規定的標準。另外,農民圖進出方便,各家各戶還要獨修建道路,這樣占用的土地面積就更大了。

    2、違法占地現象多,查處屢陷困局。由于受各種觀念影響和條件限制以及現實需求與土地法規政策約束之間的矛盾,農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難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鋌而走險;有的相互攀比,一戶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轉讓宅基地和買賣房屋;還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農民不等批準“先斬后奏”。這些都導致農村違法建房案件易發多發。在農民建房違法案件查處當中,法律規定只能補辦手續或,而農民違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規定能補辦手續的僅為少數,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農民用大半輩子乃至一輩子心血蓋起來的房屋,現實情況中是很難行得通的。正因為違法建房難以拆除到位,違法者形成有恃無恐的心理,造成違法建房惡性循環。

    3、流轉遭遇瓶勁,改革勢在必行。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逐步向城鎮集中,一些在農村擁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將因各種原因長期空置的房屋給予變現處置。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如城市郊區、城鄉結合部以及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城鎮人口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希望跨地區、跨城鄉購買宅基地,這些年出現的“小產權”房就是鮮例。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驅使,這些年農村宅基地私自轉讓和房屋買賣時有發生,自發形成農村宅基地非法流轉的隱形市場。加快集體土地管理改革創新,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擾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機制體制方面的原因。

    1、現行法規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強。至今,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文和相關政策性文件,數量少,效力層次低。與立法較為完備的城市房地產管理相比,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顯滯后,并且操作性不強。如對農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須予以拆除的規定,在字面上看是極為嚴肅的,但從多年的執法實踐來看,在以人為本的執法環境中,此規定執行難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強且難以執行到位,導致村民違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規劃管理滯后,農村陋習影響深遠。長期以來,在規劃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規劃投入很少,大多數鄉鎮村莊沒有規劃,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無章可循,雜亂無序。總體上來看,農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確定一個數字規劃,與實際差距較大,沒有落實到具體村莊和地塊的點面上,村莊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普遍缺乏。近些年來,少數經濟條件好的鄉鎮雖然搞了規劃,但大都不夠成熟,有的規劃不是十分科學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齊劃一,而忽視了對舊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農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另外,農民建房受農村一些陋習的影響十分深遠,如農民在修建房屋時,就坐向、看風水、講龍脈相當盛行,選宅基地不是先請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察看,而是先請“風水”先生,“風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強行修建,特別是“風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現搶建現象。

    3、執法過于疲軟,監管存在缺位越位。雖然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重視程度一度上升,監管政策也相繼出臺,但在土地執法上,還一直處于“軟肋”狀態,主要表現在土地強制執行力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能向違法主體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作為一種約束性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未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一些必要的強制執行方面的權力。土地問責過松過軟。對農民違法建房大都采取罰款方式變通了結其違法行為,真正拆除違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責任的寥寥可數。在監管問責上,失之過寬,究之過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層干部職工心中,對農民建房管理“因公違法”、“法不責眾”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問責的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突出。在日常監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現象,如有些國土資源部門處于唯錢管地的狀態,出于部門利益追求和生存考慮,忽視、放松甚至“放縱”農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鄉鎮政府在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后,對農村土地管理重視不夠,履責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越權、越位審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關部門在政策銜接和工作步調上也不是很協調有序。

    三、工作建議

    加強新形勢下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對當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質、功能以及環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從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從完善法律法規、機制體制入手,勇于創新,大膽探索新形勢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機,加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國家可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要配套建立完善的違法處理、管理收費、失職問責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的措施,使農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另外,對現有關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要進行修改完善,特別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強法規政策的執行力。

    2、加強宅基地規劃管理。嚴格按照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條件、保護耕地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適合農村宅基地發展的村莊建設規劃,合理地規劃村莊、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同時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創造農民集中成片建房、節約集約用地的平臺。要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控制,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計劃,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標準,把農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積掛鉤,對宅基地實行總量控制。

    3、規范宅基地審批管理。要加強鄉、村、組三級的審核作用,基層國土資源所要全程參與農村宅基地從申請到確權登記的整個過程,真正做到“三到場”。要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認真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堅決貫徹各地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標準。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對農村村民需要申請宅基地和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要在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示。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初始、變更登記工作,對農村宅基地登記實行動態管理,加強農村宅基地檔案建設,推行電子檔案管理信息化,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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