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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之特點
2008年市檢察院與市司局會簽的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建議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19種情形。這19種情形既包括新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4種情形。同時,對申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了兜底條款。
第二,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告知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8種情形。并對農民工等困難群眾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申訴,作出了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經濟狀況的規定。
第三,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具體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規范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案件的4種法律文書和援助文書樣式。
在實施該協作機制工作中,市檢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據《重慶市統籌城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試點方案》的有關要求和內容,及時擴大協作機制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將農民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冒偽劣產品危害農業生產、醫療交通事故、農民工人身權利糾紛等申訴案件納入雙方協作范圍,進一步豐富了《協作意見》的內涵。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與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聯絡員制度、協作案件登記制度及協助銜接機制等制度,具體保障協作機制的貫徹實施。
二、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必須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歸納疏理,從協作程序、協作方式、協作效果、協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綜合施策。
(一)進一步擴大協作機制援助的范圍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貧困者能有效、平等地接近司法、參與審判,實現司法公正。因而在確定法律援助范圍時應盡可能擴大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使貧困者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我國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較為健全,基本體現了“扶貧助弱,維護穩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卻存在范圍狹小的問題,應予擴大。實踐中處于事實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卻是最容易被侵犯,而其維權也是最艱難的,將此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扶貧助弱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對勞動爭議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圍,只要經濟困難的勞動者申請的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都應予法律援助。此外,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損害賠償糾紛及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也應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以真正體現法律援助“窮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給付等八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前所言,這些行政行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特別是對公民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更是與公民的人身權益密切不可分。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應增加規定,將“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益的”行政訴訟案件納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圍。
(二)應更加重視對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
特殊群體與弱勢群眾在外延上存在重合,在司法協作實踐中強調更加注重對其的法律援助或幫助,是因為經濟、文化、生理、社會地位待因素的制約,這些特殊群體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缺乏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因而需要諸如協作機制等制度的特別關注。如婦女和殘疾人群。婦女由于其生理上的差異,在體力、就業、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能力與男性相比,都存在相當的差距,殘疾人群體包括肢體殘疾(含聾啞人)和智殘人群體,殘疾人由于其身體或大腦上的缺陷,顯然在社會生活中相對于生理健全的正常人來講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當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也應當予以重視。
(三)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協作機制的質效
一要堅持積極運用支持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對于欠薪、工傷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條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給予支持;對于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視情況向人民法院建議先予執行。二要堅持快速辦案機制。全市檢察機關要以“快速反應、專人負責、優先辦理、務求實效”為工作原則,對于弱勢群體追討欠薪、人身損害賠償的申訴案件優先辦理,優先研究,對于符合抗訴條件的,盡快制作文書提請或提出抗訴,從而保證民工維權申訴案件在檢察環節從快辦理。三要堅持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檢察機關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對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訴人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主動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其聯系法律援助中心盡快辦理。
一、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及范圍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農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鎮享受低保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群眾。我市法律援助范圍: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問題糾紛,企業破產職工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家庭暴力、產品質量、高危作業、環境污染等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今后將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當放寬標準、擴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拓展途徑,多層次提供便民服務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難群眾,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快市、縣、鄉(鎮)辦事處法律援助中心機構建設進度,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同時,要在村(居委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點,積極選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聯絡員,形成遍布城鄉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實現區域全覆蓋。要充實基層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辦公設施和條件,夯實基層基礎工作。適時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到工地、農村等開展法律援助咨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縣普法網,積極探索網上法律援助服務;要優化“12348”法律援助咨詢自動化平臺功能,調整充實咨詢內容,公布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電話,簡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積極開展對襄樊籍農民工在外省市務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務。
三、進一步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提高維權維穩工作水平
各級司法部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多辦案,辦好案,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重點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于農民工工傷和工資案件,無論經濟是否困難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對于在襄樊務工的農民工,不論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對待;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做到優先受理,優先辦理。二是重點為農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農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難點和重點,要繼續堅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農村轉移,夯實基層基礎,切實提高辦案能力,最大限度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點為城市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點為影響重大的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員多、影響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預防和減少發生。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在歐美掀起熱潮,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1】作為一項全球性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納入世界人權制度之中,成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觀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援助長期未納入國家救濟體系之中,20世紀90年代初才初現端倪。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飛躍發展,貧富差距日漸拉大,社會弱勢群體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們社會不得不面臨的重大問題,尤其是基層政府,受資金財政、人力物力、思想觀念等制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師和宗教團體及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自發地位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2】它源自民間的社會道義,后來發展為一項國家責任,即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制度。對于法律援助的內涵,眾說紛紜,搜索網頁不難發現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有的認為“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也有的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等等。【3】比較這些觀點,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強調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法律服務,是一項現代社會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轄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各地自然地理、經濟文化不同,法律援助開展也不僅相同,尤其是縣級地方更是差些萬千。截至2003年底,我國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774個,地、市法律援助機構381個,縣、區法律援助機構2361個,其余32個為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4】。現以本人所在的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為例,對我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和問題進行淺析。
(一)基本概況
紅崗區地處大慶油田腹地,東臨龍鳳區、安達市,南接大同區,北與薩爾圖、讓胡路兩區接壤,面積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區。全區轄5個街道和1個鎮。總人口17.4萬人。
全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5個。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個,即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1家,即紅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1家,即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法律服務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務所和紅崗法律服務所;全區共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19人。
紅崗法律援助中心編制3人,在編1人,加上主管領導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編制),平均年齡約35歲,黨員1人;其中碩士1名,本科2名。下轄法律援助工作站10個,其中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個,即解放街道、紅崗街道、八百坰街道、杏南街道、創業街道和杏樹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編人員12人,平均年齡約33歲,黨員10人。其中,本科學歷11人,大專學歷1人。延伸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個,即老齡委、殘聯、婦聯、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現狀
自2000年以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結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詢2645人次。其中,僅2008年,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轄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法律進企業”、“法律大集”、“法律服務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在你身邊”等宣傳活動10余次,印發《法律援助條例》等資料1000余份,為群眾解答法律疑難130余個;在區政府網站報紙刊發信息報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網站報紙刊發6期。全年接受當事人申請56件,審查批準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數40人;“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廣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詢394人次,接待來訪49人次。
(三)特點分析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法援案件穩步增長。自2000年以來,法律援助案件申請與辦結都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2005年以后該區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顯提升。見圖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從紅崗區法律援助案件性質分析來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據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小,法律援助呈現民事主體化。見圖表二:
圖表二:2005年—2008年紅崗區辦結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覽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計(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對象明確穩定。從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對象統計來看,受援人數117人。其中,殘疾人8人,占受援人總數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19%;農民工25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總數的7.70%;婦女4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2%;農民等一般貧困者31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6.48%,整體較穩定。見圖表三:
三、基層法律援助問題剖析
從上不難分析,紅崗區作為地方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難題,也真實反映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工作開展困難,阻力壓力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單薄。紅崗區法律援助從業人員人數較少,力量薄弱。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10人,還不足全區人口的0.06%。其中律師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為數不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不堪重負,壓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縱觀全國,以2002年我國基于立法測算數據來看,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為74萬件,而2003年實際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6.64萬件,差口巨大,龐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間矛盾突出。
二是經費保障到位較難。根據我們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測算,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74萬件,平均每案補貼1000—1500元計算,7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總計需7億—11億元的經費支持。【5】以紅崗為例,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可達3.9萬元(注:以上標注為02年的,考慮消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因素,實際法援補貼額還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經費黑龍江標準4萬元以上,地方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負荷較大。紅崗區受地方財政緊張等因素制約,法律援助經費較少,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法律援助補貼一直不到位,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補貼缺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貼錢”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辦案積極性不高,法律援助還不能完全滿足全區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圍較窄。紅崗區法律援助受案范圍一直集中于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等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受案范圍較窄,門檻較高,特別是基層法律援助受財政資金制約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時,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而且在他沒有足夠能力時不必支付費用”【6】,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的范圍過窄,地方擴大適用范圍的也難以達到《公約》的最低標準。
四是社會力量關注不夠。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工作,但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上,社會關注、社會參與、社會救助還遠遠不夠,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被忽視,難以得到全社會法律幫助。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人力等明顯不足,西部不少地區甚至沒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正常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都困難,也從側面上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夠。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盡管紅崗區建立一套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兩級體系,但實際工作中,受政府編制、體制等因素制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三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過多,人員較少,工作量大,且專門法律人才往往很難配置到基層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縣級等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個老大難問題,如2003年我國還有超過1/5縣級地方沒有法律援助機構,不少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行政科室合署辦公,人員和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調劑等。
四、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問題的幾點對策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基本情況與問題,我們在問題中找到了解決辦法,在發展中看到喜人前景,總結經驗,再接再厲,剖析問題,對癥下藥,通過雙管齊下,提升基層法律援助質量,盡可能實現應援盡援。
(一)經驗總結
客觀來看,紅崗區存在在人員少、經費少、案件少的問題,但從整體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穩步推進,法律援助案件穩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難得出:
一是責任落實是保障。盡管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較少,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力量嚴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關人員都能強化法律援助為民責任,切實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自己本職工作,抓好落實,辦好案件。
二是思路創新是動力。近年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區情,不斷創新思路,通過對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質量;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效率。
三是宣傳到位是前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拓寬宣傳渠道,活化宣傳方式,辟建司法局網站,特別是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我區的“法律廣場”、“法律大集”等活動之中,形成了普法宣傳與法援宣傳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時,實踐中還將“148”法律熱線解答咨詢與法律援助自我宣傳相結合,提升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
四是奉獻自我是源泉。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人員少,承擔區、鎮兩級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務重卻積極承擔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別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面對自身生存與發展保障難題,奉獻意識較強,克服行業競爭生存壓力,為我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會弱勢群體,可謂“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政府關愛”,是政府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弱者合法權益最基本手段,在當今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舉重輕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問題對癥下藥,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穩步持續深入開展,我個人建議:
(一)強化職責,實現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政府財政負擔,其投入到位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命運。從目前看,地方法援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從心情況短期內還很難改變。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從投入入手,重點圍繞人、財、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好法律援助人員編制問題,實現人、崗、編制度化,防止人編分離、一人多崗的現象發生。根據實際,增加基層法律援助編制,出臺優惠政策重點引進專業強、素質高的法律人才,配齊配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擴大工作人員隊伍,解決地方法律援助人員少、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
二是加大財力投入。要繼續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化。同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方針,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捐等活動,積極開辟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前提下,在車輛使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傾斜,加強法律援助硬件建設,將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統“司法為民”窗口,切實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一項實實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舉,實現法援體系網絡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直接關系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更是一項全社會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工程。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進、多渠道信息資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
一是拓寬法援宣傳渠道。要以宣傳為突破,特別是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依托法律宣傳活動載體,將普遍宣傳與個案宣傳、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報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使經濟困難群眾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點拓寬法律援助宣傳渠道,在加強現有報紙、刊物、網絡宣傳的同時,積極運用廣播、電視、流動宣傳車等媒體拓寬法援報道渠道,實現法律援助宣傳手段的立體化,使更多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實踐。
二是健全法援機構網絡。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梳理疏通基層法律援助人事關系,強化基層法援站點職能,擴大法律援助聯絡點范圍,壯大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今后,基層尤其是西部地區可以將地方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高等法律學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司法系統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同時,要與財政、勞動和公檢法部門加強聯系,特別是將法院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全區性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三是強化法援服務力量。要依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同時,可出臺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法律專業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納入公職律師序列,解決基層律師少的難題。同時,培育、引導、鼓勵以志愿者為主體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凝集力量,形成合力,盡快形成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在內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力量。
(三)嚴格標準,實現法援管理規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規范化管理為突破,強化標準,注重細節,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基層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全部投入到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應援盡援的目標。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考核考評、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隊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督管理為重點,加強對法律援助承辦案件跟蹤監督,杜絕承辦人員辦案時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發生,堅決禁止法律援助有償辦案。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資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單獨設立帳戶,實現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制度,實行審計跟蹤,完全實現補貼落實到位、發放到位。
三是加強組織管理。基層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機構,以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領導,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實現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今后,尤其縣級及西部地區,可根據實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聯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務范圍。
(四)以民為本,實現法援機構人性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是人道主義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今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切實將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項全區性民心工程。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在現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貧困者納入法律援助對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
二、凡在我市注冊執業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均有義務承辦法律援助事務。每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辦理援助案件2-3件。特別是名律師每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各所主任負責落實,受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無故拒接援助案件。今年各所要完全成的援助案件數為:竟帆所48件、輝湟所56件、君劍所22件、泰宏所20件、松海所30件、翔健所14件、夏都所20件、佳一所28件、青唐所14件、啟晨所6件、磐佑所6件、晨雨陽所6件、正劍所14件、永興所6件。年終考核案件數以今年注冊人數乘兩件為標準,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多辦和辦好法律援助案件。三、每個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上報典型案例2篇、信息2篇以上。
四、承辦援助案件應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積極履行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今年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聽庭活動,不定期對援助案件、律師庭審活動組織旁聽監督。由專人負責投訴電話的接聽和調查處理。建立服務反饋機制,及時回訪受援人。要求受援人填寫援助機構發放的反饋表,及時反饋辦案人員工作態度、在承辦案件中有無收費等不合理要求、是否正確履行其職責等信息。對援助案件隨機抽樣回訪受援人,了解辦案人員服務質量。開展服務質量專項檢查,對辦案人員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等進行檢查。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發放掛鉤、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辦理完畢后,及時將案卷統一交予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經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合格、無群眾投訴的,按規定發放案件承辦人辦案補貼。
五、辦案人員在援助案件結案后10天內,應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歸檔。刑事案卷應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法院指定辯護通知書、審批表、書、會見筆錄、閱卷摘錄、庭審筆錄、辯護詞、結案報告等;民事案卷應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申請表、經濟困難證明或低保證、身份證復印件、審批表、委托書、調查材料及有關證據、開庭筆錄、判決書或調解書、結案報告等。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務窗口實行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輪流值班接待咨詢制度,值班人員按照省廳相關文件給予適當補助。要求值班接待人員對來訪群眾做到態度熱情、用語文明、耐心解答并認真做好接待咨詢記錄,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和矛盾,對疑難、重大、緊急事項及群體性來訪事件在接待的同時應立即向領導匯報,做好應急處理。對來訪群眾提出的問題不屬于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范圍的,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正確引導當事人前往職能部門咨詢。
我們所說的法律援助范圍是指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領域,包括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事項范圍兩個方面。也就是說法律援助應當在什么條件下、向什么人、為什么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可以表述為:法律援助機構向需要援助的對象提供救濟或幫助,解決與受損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各種法律困難和問題。按照目前各國通行的標準---是否進入訴訟程序的標準,可以將法律援助的業務范圍分為: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和非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又可分為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非訴訟法律援助,指的是不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即可解決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困難,其形式有調解法律援助、公證法律援助和咨詢法律援助等等。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第十一條規定: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事項的規定僅限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條例》對刑事案件的規定即明確又具體,我們無需贅述。《條例》對民事、行政案件的規定只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等六種情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其實已經超出了這個范圍,但超出的范圍不是很大,在許多方面我們還是應該有可為的,就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狀況看,以下事項可以擴入我們的援助范圍:
一、環境保護問題。環境保護涉及的范圍廣、綜合性強,它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還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一般來說,環境保護是利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解決各種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一切人類活動的總稱。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求保持和發展生態平衡,擴大有用自然資源的再生產,保證人類社會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的內容包括保護自然環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也就是境,恢復生態,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掌握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的保護環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的協調發展。而發生了環境保護問題,就有可能或已經給某一群人造成了傷害。
二、產品質量問題。產品質量除了含有實物產品之外,還含有無形產品質量,即服務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也 是有標準的。質量數據及分析、統計基本方法產品質量特性的含義很廣泛,它可以是技術的、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和生理的。一般來說,常把反映產品使用目的的各種技術經濟參數作為質量特性。主要分為產品內在質量和產品外觀質量。泛義上的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質量特性,區分了不同產品的不同用途,滿足了人們的不同需要。人們就是根據工業產品的這些特性滿足社會和人們需要的程度,來衡量工業產品質量好壞優劣的。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標準: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行性、合法性。
三、家庭暴力問題。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一、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
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為了使全縣廣大干部群眾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們從廣泛性、生動性、長效性三個方面著眼,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突出宣傳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一是開展了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今年月日——月日我們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第二個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縣人武部、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團縣委、婦聯、老齡委、殘聯、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門參加了這次活動。在宣傳周活動中,先后在全縣八個鎮、駐溧部隊巡回宣傳法律援助知識以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解答了有關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職工合法權益、軍人軍屬維權等方面的咨詢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萬余份,現場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全縣廣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識,增強了維權意識,擴大了社會影響,拓展了扶貧、濟弱、助殘法律援助渠道。通過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與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二是利用法律進社區、市民熱點連線、“”廣場等活動形式通過展板展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法律援助案例等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有關知識。同時,還利用報紙、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進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工作主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才能使這項社會系統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真正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構建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我們在全縣八個鎮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縣婦聯、老齡委、總工會、團縣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分別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維護老年人權益、維護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權益、維護軍人軍屬權益、維護殘疾人權益分部的基礎上,今年,還在各鎮村、社區、機關團體、法律服務從業人員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舉行了頒發聘書儀式并進行了業務培訓,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通過法律援助志愿者對法律援助的宣傳,暢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縣的弱勢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按照“高起點、規范化、穩步推進”的工作目標,我們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一是嚴格按《縣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規則》、《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關于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受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嚴把案件審查關。二是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統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切實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縣法律援助中心職能作用,不斷拓展全縣法律援助新領域,我們一是注重各鎮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婦、老齡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原創:以召開聯席會形式探討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縣聯動的整體合力。二是積極開展了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婦女、老年人及軍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軍營、到社區、到工廠、到鎮村。上半年全縣共承辦婦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傳,不斷提高全縣廣大公民的維權意識,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縣營造了良好的氛圍,法律援助案源不斷拓展,援助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上半年全縣共承辦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僅為全縣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明顯提高,而且樹立了司法行政部門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進行案件回訪,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今年上半年,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關心重視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緊扣“規范、創新、發展”主題,以人民滿意為標準,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上半年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時還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法律咨詢、送法進社區、鎮村、軍營場次,解答法律咨詢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萬余份。上半年縣法律援助中心獲得了江蘇省婦女維權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縣局被評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并獲得受援人贈送的錦旗面、感該信封,現將我縣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
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為了使全縣廣大干部群眾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們從廣泛性、生動性、長效性三個方面著眼,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突出宣傳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一是開展了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今年月日——月日我們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第二個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縣人武部、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團縣委、婦聯、老齡委、殘聯、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門參加了這次活動。在宣傳周活動中,先后在全縣八個鎮、駐溧部隊巡回宣傳法律援助知識以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未成年****益保障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解答了有關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職工合法權益、軍人軍屬維權等方面的咨詢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萬余份,現場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全縣廣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識,增強了維權意識,擴大了社會影響,拓展了扶貧、濟弱、助殘法律援助渠道。通過法律援助宣傳周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與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二是利用法律進社區、市民熱點連線、“”廣場等活動形式通過展板展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法律援助案例等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有關知識。同時,還利用報紙、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進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工作主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才能使這項社會系統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真正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構建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我們在全縣八個鎮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縣婦聯、老齡委、總工會、團縣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分別設立維護婦女權益、維護老年****益、維護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權益、維護軍人軍屬權益、維護殘疾****益分部的基礎上,今年,還在各鎮村、社區、機關團體、法律服務從業人員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舉行了頒發聘書儀式并進行了業務培訓,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通過法律援助志愿者對法律援助的宣傳,暢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縣的弱勢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按照“高起點、規范化、穩步推進”的工作目標,我們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范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一是嚴格按《縣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規則》、《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關于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受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嚴把案件審查關。二是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統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切實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縣法律援助中心職能作用,不斷拓展全縣法律援助新領域,我們一是注重各鎮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婦、老齡委、人武部、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以召開聯席會形式探討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縣聯動的整體合力。二是積極開展了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婦女、老年人及軍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軍營、到社區、到工廠、到鎮村。上半年全縣共承辦婦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傳,不斷提高全縣廣大公民的維權意識,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縣營造了良好的氛圍,法律援助案源不斷拓展,援助案件數量不斷上升。上半年全縣共承辦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僅為全縣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明顯提高,而且樹立了司法行政部門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進行案件回訪,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積極宣傳建立法律援助體系對于實施司法公正、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我們對去年承辦的件民事案件進行逐個上門回訪。通過回訪,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 二是對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進行了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了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促進了作風轉變,增強了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把法律援助作為為全縣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縣委、縣政府便民、親民、近民的一項具體行動。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形式和程序
第一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家庭經濟困難或社會福利組織收養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領取失業保險金外無其他收入的。
(三)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救濟的。
(五)其他經濟困難、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區最低生活保障金為150元)
第二條公民可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故意人身傷害等行為的刑事案件。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贍養、扶養、撫育和給付勞動報酬的;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六)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
(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八)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公民可以就本項第2條、第3條規定的事項直接向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咨詢。
第三條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公證證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事項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如合同書、傷殘鑒定、調解書等。
(二)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同時書面通知受援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費用。
(三)申請人對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當事人面臨生命危險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及其他緊急情況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備案。
(五)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費用。
(六)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報告,并附辦結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由區法律援助中心驗收存檔。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辯護請求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辯護受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說明
2、指定辯護受援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關證據。
3、指定辯護通知書
4、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應在開庭10日前將上述材料送交區司法局審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內(特殊情況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復。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工作人員辦理。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相關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
第七條各鎮辦法律援助工作站,兩日內將本轄區、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報本站所屬鄉鎮、辦事處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長審查后提出意見,兩日內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援助申請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司法所對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審查后,不能確定的,可在意見書上注明情況,再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第九條工會、婦聯、殘聯、團委等區屬機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于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過初審后,認為材料齊備的,由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兩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書面意見書報區司法局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條經審查申請人經濟狀況超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請事項符合援助范圍,且情況緊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須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差旅費等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涉及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與村組之間的經濟糾紛等應當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的糾紛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十五條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及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十六條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司法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拒絕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990多萬元,受援農民工人數達2萬人;咨詢代書近5萬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做好****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已經將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盛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轄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市、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地要將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必要時通報當地有關部門;同時要建立重大案件上報制度,對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及時上報至省司法廳。
法律援助作為維護社會貧弱群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社會公益事業,在清欠工作中擔負著重要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清形勢,服務大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作用,積極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為我省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