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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負刑案案底,給胡紅巖帶來無盡的麻煩:報考公務員,被警察帶走調查;參加環評工程師考試,被鐵路公安攔截……這樣的日子,胡紅巖已經熬過了5年,她自己說,“像是被社會排除在外的人”。以后會怎樣,這樣的日子還要持續多久?
有案底的胡紅巖并沒有“犯過事”,她自己明白,警察也明白,然而,就這樣一件似乎明明白白的事情,卻因為假“胡紅巖”真實身份信息的缺失,就一直擱置了起來,也損害了胡紅巖的正當權利。
這一切,不排除相關部門不作為的因素,比如,既然胡紅巖的指紋和DNA比對結果證明這是不同的兩個人,為何不盡快刪除強加于胡紅巖名下的不實記錄?既然刑案實行辦案人員終身負責制,那為什么辦案人沒有積極協調處置?據最新信息披露,鄭州市公檢法三家已經在溝通此事,相信在輿論關注之下,這個掙扎了多年的胡紅巖,或許會盡快討得一個說法,重新開始生活。
而在個案之外,也需要放開視野,檢視一下這個社會究竟還有多少個胡紅巖?
當然,像胡紅巖這樣遭遇“戲劇性巧合”的情形或許罕見,但是,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導致公民利益受損的情況,卻并不鮮見。中國銀聯日前利用大數據分析向社會安全提醒稱,電信詐騙案、盜竊銀行卡、非法套現、冒用他人銀行卡、網絡消費詐騙形勢依然嚴峻,其中超過90%是由于個人信息泄露引致,其已成為犯罪的主要源頭。可見個人信息保護的形勢依然復雜嚴峻。
除了像胡紅巖這樣“人在家中坐,案從天上降”的事件之外,其他諸如被冒名辦卡透支、銀行賬戶錢款不翼而飛、個人名譽無端受損等等,屢見不鮮,至于一般的各種騷擾、推銷電話、詐騙短信等,則已成標配。據推測,目前我國網絡非法從業人員已超150萬人,相關產業市場規模已達到千億元級別,形成了一條信息需求、盜取、交易等一條完整的黑色鏈條。
與瘋狂的盜取、交易相對應的,則是孱弱的個人信息保護與麻木的監管。此前有報道披露,公民個人信息可能被盜取的渠道與環節實在太多了,胡紅巖自己始終想不通身份信息何時、如何泄露。其實,她曾在外讀書多年,與社會有著不少接觸,無論是學校、車站、銀行,還是外賣等等,只要是有收集個人信息權力的機構,均有可能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一環。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上海201701)
摘 要:“冒名上學”案中的侵害客體正是人格獨立。在基因時代,人格獨立還面臨著在基因層面被侵害的潛在風險。法律主體的人格獨立是其享有一切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謂人格獨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體性的一種彰顯。人格獨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內容,在法律上最終寓含著深刻的尊嚴價值,并呈現出綜合性、符號性等的外觀。人格獨立的損害賠償要在個案中進行合理的利益權衡,根據具體事實確定可予救濟的損害及其范圍。個案中的利益權衡,有助于實現侵權責任法對人格獨立利益的保護和救濟,最終目的是維護人的尊嚴。
關鍵詞 :人格獨立;人格權;一般人格利益;冒名上學;基因風險
中圖分類號:DF5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1-0125-09
收稿日期:2014 -09 -09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www.cnki.net) 2014年l】月24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上海市法學會2014年十大理論法學研究課題《基因醫學研究多維風險的法律控制》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王 康(1974-),安徽阜陽人,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民法與醫事法。
引言
在對以齊玉苓案、羅彩霞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學”案①的侵害客體的討論中,主流的認識是“冒名上學”行為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憲法保護的受教育權。幾乎沒有人否認受害人的姓名權因此受到了侵害,現實的司法活動也是按照這樣的認識來處理的②。但是,如果不考慮最終“后果”意義上的侵害客體是否為受教育權及其法律性質③,而以“手段”意義上的“冒名”行為的直接侵害客體為主要觀察點,需要進一步反思的問題是:在受害人的受教育機會被侵害的同時,對“冒名”行為僅僅簡單地做出侵犯“姓名權”的界定是否合理?在已有理論反思中,有觀點認為該侵害客體為一般人格權或人生計劃權。本文擬在人格權法視域下,從一個具體的事實分析路徑出發,兼及基因技術的社會風險對私法權利的潛在影響,著重對人格獨立這一人格權客體①進行法律解釋和價值分析,并對其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人格獨立:“冒名上學”行為的侵害客體
通過對諸多“冒名上學”案件的事實觀察,不難發現,加害人并非以侵害姓名權為直接目的,“冒名”行為也并非僅僅侵害了姓名權。所謂“冒名”,即假冒他人姓名,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或進行其他社交活動。不過,在這些案件中的所謂“冒名”行為指向的并非僅僅是他人姓名,而是指向他人整體上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考試成績、學籍、人事檔案等),借此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才是加害人的真正目的。因此,在這些案件中將“冒名”行為侵害的客體僅定性為姓名權是不妥當的,至少在侵害對象范圍的界定上是不完整的。如果暫時不考慮剝奪受教育機會的損害,單就這種對于整體上的身份信息等人格要素的侵害來說,就已經造成了這樣的嚴重后果——在世界上除了真正的齊玉苓、羅彩霞之外,在另一個真實的環境里還存在另外一個“齊玉苓”、“羅彩霞”,而這又并非她們“復制”自己的真實意思和行為的結果!這樣的“冒名”行為實際上造成了特定人格的重復性、非獨立性或非唯一性,并產生了一系列嚴重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比如身份證號碼的同一就可能使受害人在考試、求職、申辦信用卡、參加保險乃至結婚登記等方面處處遭遇困難②。因此,這些受到侵害的人格要素絕對不單單是姓名權,從根本上看應是一個“整體人格”(姑且用這樣一個不嚴謹的稱謂)。這種對“整體人格”的侵害,造成了特定人格的混同和沖突,與單純地假冒他人姓名而侵害姓名權的情形③截然不同。在法律意義上,這種受侵害的“整體人格”可以進一步地解釋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獨立。
二、人格獨立的法律內涵
法律主體的人格獨立是其享有一切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謂人格獨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體性的一種彰顯。一般認為,人格獨立是一般人格權(本文稱之為一般人格利益)的基本內容之一,并把平等作為其基本含義,“人格獨立的實質內容,是民事主體對人格獨立地享有,表現為民事主體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獨立享有人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和控制。”這種認識把獨立與平等相聯系,但是畢竟二者存在價值上的不同,不能混淆。人格獨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內容,在此基礎上才能談得上人格平等、自由和尊嚴等其他人格利益。雖然我們可以給出人格獨立的大致含義,但是,它不像“人格權”那樣具有可以被感知的法律表現,可以凌駕于個案之上并具有明確的范圍。法律很難給它的內容和范圍做出明確界定。
人格獨立首先意味著主體人格的固有性。人格獨立是一種固有的人格利益,是一種具有自然法意義的基礎人格或純粹人格。這首先表現為每個人在基因上都是獨一無二的。人格獨立屬于自然權利的范疇,出自于人之為人所固有的倫理本質,是超越實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剝奪的。它內在于主體自身以維護其尊嚴,并本能地反對權利法定。在黑格爾看來,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同時,“人間( Mensch)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 Person)”,即作為抽象出來的“自在自為的自由的意志”。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生物而具有“人格”,是因為“人是意識到這種主體性的主體”,是“意識到他的純自為存在的那種自由的單一性”。人的主體性價值體現在自己對自身的人格獨立的意識中。所以“作為人,我像擁有其他東西一樣擁有我的生命和身體,只要有我的意志在其中就行”,“我雖然直接占有我的生命和身體,但本質上是一個自由的東西。”這樣,人格獨立在本質上就是“自在自為的自由的”人固有的基礎性人格要素。這一人格要素構成了一種當然的利益人格,在“權利法定”的法律邏輯上區別于法定人格要素基礎上的權利人格。人格獨立正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對它沒有正面的宣告,是因為法律對它無需宣告,更無法剝奪。
人格獨立還意味著主體在人的世界的唯一存在。獨立的外觀就是在世上唯一存在的證明。不過,這在基因時代,可能會發生一些模糊,主要因為同卵雙生子可能是個例外。但即便如此,同卵雙生子也會根據不同生長環境、生活習慣等的不同而出現基因表達的內在變異,以及性格和行為方式等方面的外在差別。更為重要的是,同卵雙生子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兩個主體,只不過共享一個先天而來的基因人格特質而已。如果出現了同一人格的混同、重復或分裂,那么主體就會失去自己,在社會上可能就會無法生存或遭受人生頓挫。比如,羅彩霞“突然有一天發現自己的名字和檔案材料不再屬于自己,自己的‘身份認同’出現了危機——她不得不找回自己的身份,或者為自己構建一種新的身份,否則,就會變成一個被邊緣化的‘社會隱形人’,雖然存在,卻沒有社會認可的合法身份,畢業證、學位證拿不到且不說,以后就業、結婚、生子——甚至子女的讀書問題——都將面臨制度性和系統性的‘社會排斥’。”此言并非虛夸。雖然“人格”一詞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含義,但其基于人性的社會文化意義依然是它的內核,法律上的人格只是對社會意義的人格的法律確認而已。所以,人格獨立所內含的第二個基本意義就是主體人格的唯一性,在外觀上表現為人格符號的唯一性,成為使人個體化的一種標志和主體精神利益的承載者。
人格獨立還意味著主體人格的非依附性。特定人格只對應于特定主體,主體作為獨立人格者對自身的整體人格要素及其內含的利益獨立享有和支配,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和控制。梅因( H.S.Maine)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就是對這樣的進步社會的運動過程的概括。在現代法律體系下,獨立就是不受非法干涉,主體不是他人可以任意支配的對象。
人格獨立體現為主體的一組綜合性社會符號的集合體。特定主體總是以其自身的綜合人格要素作為表彰自己獨立存在的唯一社會符號。在現代社會關系網絡中,這種唯一的存在已經被符號化了,如身份證、駕駛證、學位證、電話、銀行賬戶等號碼以及網絡即時通訊賬號、Email等,以及具有個人識別性的基因序列編碼信息。這些號碼、數字或其他編碼信息幾乎就是每一個現代人!離開這些數字或其他人格外化的信息,我們可能會在社會交往關系中寸步難行,甚至我們可能在法律上丟失自己!雖然無法給它劃出一個界限明確的范圍,但它也不是一個個作為人格獨立的基本外在標識的人格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一種具有內在聯系的綜合。在這些要素中,可能包括上述類似案件中因被冒名而受到侵占或妨礙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考試成績、學籍、人事檔案等,都是基于主體內在的獨立人格而外化出的一個綜合形象,是作為一種整體人格利益而存在的。
人格獨立在法律上最終寓含著深刻的尊嚴價值。“人及人之尊嚴是整個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則。”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中的核心內容,人格獨立也是最終為了維護人格尊嚴而存在的。人格尊嚴是一種更加抽象的一般人格利益,首先是特定主體基于自己的社會地位、自我感覺而對自身價值的一種認識,同時也是社會對特定主體作為人的一種尊重。人的尊嚴就在于人是有意識的存在,對于特定主體來說更是唯一的存在。人格不獨立就沒有人格尊嚴,人格要素受到“復制”行為的侵害,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對人的尊嚴的侵害。
三、人格獨立的侵權法救濟的可能性
作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一個內容,人格獨立具有在私法上救濟的可能性嗎?在它遭遇侵害時,如果不能提供法律上的救濟,無論怎樣論證和建構其存在的價值都是沒有意義的。在尋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前,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要對這種范圍和具體內容不確定的利益客體加以確定,不過這種確定一定是在個案中才可以做出的,因為法律中并沒有對人格獨立受到侵害時可以使用的具體規范,甚至連明確的保護性宣告都沒有。根據法解釋的原理,在私法中沒有可以對應的規范的背景下,以對個案中的侵害客體的合理界定為基礎,對“權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質”上類推,我們能夠尋找到法律所隱含著的可予私法救濟的利益之所在,發現可以與生活事實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從而將法律現實化為真正的行動。對“冒名上學”行為所侵害的“整體人格”解釋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獨立,以此為中介就可以使用有關人格權保護和救濟的規范。
在個案中對人格獨立在事物本質上進行利益解釋時,必須注意到法解釋的妥當性、現在性以及社會性等。“法律是一種理性、客觀、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規范,……解釋法律必須兼顧法律之安定與理想,而后法律的功能始能充分發揮”,即解釋之妥當性;在“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若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即解釋之現在性;“就具體事件闡釋法律時,應顧及具體的妥當性,直視社會的實際需要,把握現時具有生命的社會諸事象”,以使原來的法律目的與現在的社會日的相一致,即解釋之社會性。在對于人格獨立做出一般人格利益的解釋時,以上各項原則必須綜合應用,才能確定某一生活事實中的利益能否判定為人格獨立,能否將之與具體的法律規范相對應。
以“冒名上學”案為例,乍看之下,冒名行為似乎就是指向了他人姓名,這在2010年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此前的《民法通則》中并沒有這樣明確的規范,第106條只規定保護公民“財產、人身”方面的權利,所以需要“兼顧法律之安定與理想”進行妥當性解釋。對具體的生活事實加以仔細考量后,就會發現冒名行為不僅僅侵犯姓名,還包括其他一些人格要素如身份證號碼、檔案信息等。我們必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探求立法者以現時立法時的意思,在對“現時具有生命的社會諸事象”的把握中,給上述這些“冒名”行為侵害的人格要素找到它們可以對應的規范,即通過對人格獨立的利益內涵的解釋在《民法通則》中找到“人身”權利保護的規范,在《侵權責任法》中找到“人身”“權益”保護的規范。這樣就顧及了法解釋的現在性和社會性,使得對人格獨立的一般人格利益的救濟在私法中(而不是通過憲法)成為可能。
這種分析是從私法的內在可理解性角度做出的。“這一內在可理解性是法律秩序的系統,而非法學家個人的個性。……法律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東西,而不是律師、學者或是法官像一個自由作家那樣所作的智力冒險。……在一定程度上,法學家們所持有的理解可以視為不是他們個人的觀點,如果要保持其性質的真實,那么它就只是法律所要求東西的一種表達。”因此,對人格獨立的一般人格利益的內涵的解釋以及它的保護性規范依據的發現,不是私法外在的某種任意,而正是私法自身的狀況——規范與精神的統一的自我證成和自我表達。
四、人格獨立損害賠償中的損害認定
在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賠償問題上,要著重研究這種損害的范圍。雖然“損害”在自然意義上很容易理解,但在歐洲,除奧地利法以外,其他成文法都沒有界定什么是“損害”。不過,損害總是一個法律概念①。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界定,理論上認為,損害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不利后果。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所產生的,并在法律上存在救濟的必要和可能,并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侵害人格獨立所帶來的損害一般表現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既包括現有利益的損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損害,并且更多地表現為非財產性損害。
當然,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必須是可以預期的,對于那些太過遙遠的損害則無法提供救濟,因為它們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在齊玉苓案中,“被上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應判歸齊玉苓所有……。各被上訴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精神遭受嚴重的傷害,應當……給齊玉苓賠償精神損害費。齊玉苓要求將陳曉琪的住房福利、在濟寧商校期間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作為其損失予以賠償,該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②其中,“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不同于齊玉苓“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進行復讀,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等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把它認定為損害是不太恰當的,因為這具有不確定性,并且這確實是陳曉琪的勞動所得而非僅僅“以齊玉苓的名義”即可獲得的利益,這一點類似于“陳曉琪的住房福利、在濟寧商校期間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它們都屬于過于遙遠的損害。所以,齊玉苓因此而遭受的損害主要是一種直接的非物質損害。在羅彩霞案中,她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賠償經濟損失35,2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①。其中,經濟損失一項是間接的物質損害,計算依據是天津市工資標準加復讀費,它其實不屬于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如果認定是,也太過于遙遠了);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主要表現在她因此而無法辦理各種證件(除了上述提及的,還有導游證、英語等級證、計算機二級證等)、無法畢業等各種生活頓挫情況,除了一些數額不大的直接財產損害外,產生的也主要是一種精神損害。
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必須是實質性的。這種侵害所產生的可能主要表現為一種人生頓挫(如像齊玉苓那樣的生存條件改變,或如羅彩霞那樣的生活挫折遭遇)以及相伴而生的巨大精神痛苦。但是,按泛美人權法院法官魯克斯·仁希福( Roux Rengifo)的觀點,并非所有的生存條件改變都要賠償。該賠償的“應該是非常實質性的,例如根本攪亂了家庭生活發展的感情和精神框架的改變,或攪亂了已花費巨大努力和精力的職業的進步的改變”,而一般的絕望等不在賠償之列。也有觀點認為,只有“其后果頓挫人的整個生存圍繞著它旋轉的中心和決定性的軸心,扼殺了人的目的,使之喪失了生存的意義的”的人生損害,才應該賠償,以避免這一制度被濫用。雖然上述引文的本意主要是為了論證人生計劃權,但就二者的實質損害而言是有相同之處的。
侵害人格獨立的損害大小難以確切計量。比如,某人為達到某種目的,通過整容刻意模仿某一明星的外貌和行為舉止②。如果進一步假設其將藉此招搖撞騙,那么在現有的法律之下,其除了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外,對該明星也可能造成名譽權侵害;如果其沒有招搖撞騙等行為,那么該明星還有損害嗎?這可能是一種更加難以忍受的損害——主要是人格獨立利益上的非物質損害。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對于主體人格的故意混同、假冒所產生的可能的損害是無法具體計算的,所以只能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對具體事實的認定而做出象征意義的賠償裁量。
五、人格獨立損害賠償中的利益權衡
由于人格獨立內容的不確定性,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以利益權衡為基本原則。一般來說,通過個案的自由裁量,實現侵權責任法對人格獨立利益的保護和救濟,最終目的是要在個案正義實現的基礎上維護人的尊嚴。如同其他一般人格利益,人格獨立也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人格符號可能會進入它的領域。比如在基因技術條件下,可以通過克隆制造出一堆器官乃至一個和“原本”外貌一模一樣的“摹本”(克隆人)。這類問題在不遠的將來可能會成為現實的法律問題,如果未經“原本”的同意而克隆,那么究竟侵害了基因自主權、基因隱私權、基因公開權①還是基因人格獨立?克隆人誕生后僅僅是“復制品”還是也享有自己的人格獨立利益?“原本”和“攀本”在人格獨立上是否發生重復?如何進行利益權衡以提供救濟?……也許只有那此“扮演上帝”的人才能夠做出智慧的法律回答。
損害是受害人領域必然發生的法律上的小利變化(可歸責于加害人)。為了判斷變化是否是不利的,就有必要比較(損害發生前后)事物的種狀態,但比較的結果明顯取決于比較過程所包括的兩種狀態以及兩種狀態(受害人權益)各自的價值。但是,這種比較在非物質損害j二會發生困難,所以利益權衡原則就成為必要。在前述案件中關于排除過于遙遠的損害的例子,其實也是一種利益權衡的要求。“無論是從單個侵權行為人的利益出發,還是為了自身生存的愿望,侵權行為法都必須將那些過于‘遙遠’的損害從其體系中排除出去。”不管陳曉琪怎樣侵害了齊玉苓的人格獨立利益,侵權責任法也不能要求她對齊玉苓的一切可能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官必須考慮她自己生存的基本條件而對那種不確定的損害從法律上排除。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因為某種原因而致兩個人身份證號碼相同并產生一系列的麻煩②,此時也會發生人格獨立的利益沖突問題。對一個人的保護往往是以犧牲另一個人的權利或者利益為代價的,這在基因醫學信息的法律保護上表現得尤其明顯,因為基因醫學信息涉及到共享某些基因人格的家庭成員的利益。所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在對一般人格利益做出界定時必須在特別的程度上進行利益權衡,一個人的一般人格利益與另一個人的一般人格利益具有同等的地位,一個人自由發展其人格恰恰旨在謀求超越自身范圍的發展,考慮到這一事實可能產生沖突,在發生爭議時,必須進行界定,而在界定時,利益權衡原則必須具有決定性意義。利益權衡原則更重要的意義在于何種人格利益可以類推為權利而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客體。對未被法律權利化的人格獨立利益而言,只有在侵害發生后依賴于法官的解釋,才能賦予這一在個案中被具體化了的人格利益以完全或部分的優先性,并進而在與沖突的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衡量中發現可以對應的規范。利益權衡在法律的現實化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心理上的變化需要以法律意識予以調整中等職業學生年齡大部分在15——20歲之間,處在人生成長過程中極其重要且特殊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等職業學生處在一個及其危險的時期,貪慕虛榮,社會閱歷淺,辨別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強烈,盲目跟從、尋求刺激,如果不進行正確的引導,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不斷發生必須以提高法律意識為著力點從實際情況看,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中學時期學習成績長期處于班級和年級的尾部,有的學生思想純正、品德優良,但有的學生在思想品德、行為規范方面卻很欠缺,屢犯校紀校規,惹事生非,玩心極重,自由散漫,極想表現自己,遵守行為規范差,經常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而且,他們也面臨著離開學校后直接步入社會的現實。所以,幫助他們去學習法律知識進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對法律規范的內在信仰從而自覺遵守法律,預防和遏制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
二、法律意識的培養是實施素質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質教育是素質的培養與錘煉過程,是以人的身心發展為目的,以提高學生的社會適應性、獨立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等個性品質為出發點,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和諧而全面發展的教育活動。法律意識屬于歷史范疇,具有明顯的階級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識也屬于法律文化范疇,它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精神成果,包含著人類在認識法律現象方面的世界觀、方法論、思維方式、觀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蘊涵著個人及群體的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評價。法律意識與素質教育是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素質教育是法律意識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識是素質教育的基礎。素質教育往往是本質的問題,而法律意識相對與素質教育是現象和表現。法律意識也可以反映一個人素質教育的水平與內涵。在實踐中,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識也是很強的。
三、強化法律意識的途徑
(一)強化學校的民主法制機制,為中等職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創造良好的環境。只有加強學校的民主法制建設,做到依法決策、辦事民主,建立起嚴格的規章制度,才能在師生中樹立起一種以遵紀守法、民主決策為榮,違法亂紀、破壞民主為恥的良好校風。為此,我們首先要著重提高領導班子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民主決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步推進。
(二)提高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現狀如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教師為人師表,言傳身教,身體力行,一切都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領導、教師、學生都是平等的主體,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損害別人權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因此,我們一定要抓好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的提高。
(三)多種方式綜合運用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課的教學效果,適當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學課時和內容,及時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常識。其次,利用多媒體教室,多給學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關的短片,通過短片的觀看,加深學生對短片所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第三,帶領學生多參加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實踐,比如到法院參加審理過程的旁聽,讓學生真真切切地體會到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從而使學生學習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中等職業學校培養的是實用人才,而實用人才作用的發揮離不開法律意識的提高,如果沒有法律意識,或者法律意識低下,這樣的人才是不能被社會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法律意識非常重要,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國家、社會、學校的相互配合與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養出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結語
關鍵詞:中職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化,社會對職業教育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職業教育也開始了新的改革和發展,培養高素質、實踐能力強的人才成為職業教育的教學目標。目前我國法制建設已經逐漸成熟,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也成為衡量個人綜合素質的標準,加強個人法律意識已經成為職業教育的重要教學目標,中職階段的學生身心發展極不成熟,容易沖動、感情用事,因此培養中職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能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更能提高學生的身心健康,為學生今后的學習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中職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主義
中職學生作為未來社會建設的中堅力量,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職學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若在此階段對學生開展法律教學,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幫助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不僅能防止學生因沖動而出現犯罪的現象,更能幫助學生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有著極大的幫助。
(二)有利于貫徹職業教育方針
近年來,中職教育目標已經不再只注重于技能教育,更多教學精力在如何教會學生做人之上,這也表明中職教育不再只是單純地使學生掌握一門技能,更多的是讓學生在學習和實踐的同時,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成為一名優秀的高素質人才。對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的中職學生來說,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有利于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對學生今后的學習和發展也有很大作用。
(三)有利于加強學生管理工作
中職學生進入社會參與工作時,年齡大致在18歲左右,缺乏吃苦耐勞的精神,且法律意識淡薄,沒有足夠的就業心理準備,這意味著中職學生參與工作所要簽署的合同、協議等都有可能出現問題,且這些問題都與法律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在中職教育教學過程中,將法律教學與管理相結合,讓學生在教學中真正掌握法律知識,將法律作為對社會行為的約束,能很好地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使學生將法律知識運用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之中。
二、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途徑
(一)正確認識法律教育
與專業的法律教育相比,中職法律教學只是一門簡單的輔助課程,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而開展的課程,為滿足社會需求,為社會培養高素質人才,法律教育與中職教學需進行結合,以更好地展現法律教育的作用。如今,現代化社會發展速度越來越快,每個學科之間都有了緊密聯系,單純的一門學科無法滿足現代社會所需人才的需求,只有一才多能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因此,在中職教育中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是檢驗職業教育是否成功的重要標志。
(二)強化學校民主法則
良好的內部環境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平臺,只有強化學校的民主法則,做到依法辦事、民主辦事,根據實際情況來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才能樹立起良好的校風,才能減少校園不良現象的發生。另外,為進一步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要提高學校領導的法制觀念和決策能力,讓其將法律建設與校園建設進行結合,以保障師生的利益,為學生營造良好的法律學習環境。
(三)提高教師法律意識
要想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教師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將法制教育與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相結合,并將其作為教師日常培訓和學習的重要內容,以不斷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在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過程中,教師隊伍法律意識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教師為人師表一言一行都對學生有著一定影響,無論教師、學生,亦或是學校領導,都是一個平等的主體,因此,在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過程中,需要提高教師的法律意識,另外,對于教師出現的違法亂紀行為,學校一定要采用嚴格的措施進行處理,這樣才能體現依法治校的意義。
目前,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完善及法治國家建設的不斷加強,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的法律意識都發生了重大變化,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更直接地、面對面地向國人兜售他們的價值觀、思想意識和生活方式,這些外來思想對傳統文化和傳統思想形成強烈的沖擊,日益淡化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國家意識,這就必須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法律意識教育。除了要學好專業知識外,還要注重自己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才能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
(一)心理上的變化需要以法律意識予以調整中等職業學生年齡大部分在15——20歲之間,處在人生成長過程中極其重要且特殊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等職業學生處在一個及其危險的時期,貪慕虛榮,社會閱歷淺,辨別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強烈,盲目跟從、尋求刺激,如果不進行正確的引導,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不斷發生必須以提高法律意識為著力點從實際情況看,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中學時期學習成績長期處于班級和年級的尾部,有的學生思想純正、品德優良,但有的學生在思想品德、行為規范方面卻很欠缺,屢犯校紀校規,惹事生非,玩心極重,自由散漫,極想表現自己,遵守行為規范差,經常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而且,他們也面臨著離開學校后直接步入社會的現實。所以,幫助他們去學習法律知識進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對法律規范的內在信仰從而自覺遵守法律,預防和遏制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
二、法律意識的培養是實施素質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質教育是法律意識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識是素質教育的基礎。素質教育往往是本質的問題,而法律意識相對與素質教育是現象和表現。法律意識也可以反映一個人素質教育的水平與內涵。在實踐中,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識也是很強的。
三、強化法律意識的途徑
(一)強化學校的民主法制機制,為中等職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創造良好的環境。只有加強學校的民主法制建設,做到依法決策、辦事民主,建立起嚴格的規章制度,才能在師生中樹立起一種以遵紀守法、民主決策為榮,違法亂紀、破壞民主為恥的良好校風。為此,我們首先要著重提高領導班子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民主決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步推進。
(二)提高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現狀如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教師為人師表,言傳身教,身體力行,一切都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領導、教師、學生都是平等的主體,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損害別人權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因此,我們一定要抓好教師隊伍的法律意識的提高。
(三)多種方式綜合運用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課的教學效果,適當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學課時和內容,及時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常識。其次,利用多媒體教室,多給學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關的短片,通過短片的觀看,加深學生對短片所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第三,帶領學生多參加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實踐,比如到法院參加審理過程的旁聽,讓學生真真切切地體會到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從而使學生學習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
中等職業學校培養的是實用人才,而實用人才作用的發揮離不開法律意識的提高,如果沒有法律意識,或者法律意識低下,這樣的人才是不能被社會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法律意識非常重要,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國家、社會、學校的相互配合與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養出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結語
關鍵詞:法制社會;公民法律意識;培養與塑造
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會結構建設逐步完善,社會法律法律系統也逐漸實現公民法治意識的全面性提高,從我國社會法制教育的實際開展情況來看,我國實施公民法律意識培養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歷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響,依舊存在一些不足,結合生活實際,對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塑造進行探究。
1 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現狀
法制社會的建設是未來社會發展的主要趨勢,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實際,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塑造情況進行實際分析,主要總結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識理念低,我國人口總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樣,文化水平也多樣化,公民對法律的認識存在較大的認知偏差,導致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處于相對不完善的的發展階段,公民的意識中,法律的實際作用性較低,對法律的關注程度較低,導致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認識循環結構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識受到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法律對大部分公民而言,僅僅是一種約束,而沒有保護作用,公民認為不觸犯法律就是認識法律,錯誤的法律意識引導,無法發揮法律在社會保護中的作用,對社會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第三,現代法律的實施與道德之間的可調和性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識出現質疑的問題,例如:我國法律進行道德案件處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況,法律在公民中樹立的莊嚴的形象受到影響,法律的實際作用和法律的實際應用效果,都受到嚴重的沖擊。
2 實現我國公民意識的培養與塑造的途徑
2.1 加強思想引導
針對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實際處理情況,對當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我國社會公民的人口基數大,人口素質水平呈現參差不齊的情況,對法律的認識水平更處于有待進一步完善階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加強對公民的思想引導[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傳統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會法律系統在社會公民意識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積極開展公民法律宣傳教育,將公民生活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法律途徑的引導,充分發揮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權益的保護作用;另一方面,加強公民法律意識的引導,必須積極進行相應的系統優化,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方式進行科學分析,針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針對青年人,可以采取現代現代信息通訊技術與法律意識宣傳相結合的技術進行分析,應用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識體系。
2.2 完善我國法律系統
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善于把握我國法律系統的建設與分析過程,我國社處于初級階段,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依舊處于不完善的狀態中,積極完善我國法律系統,對系統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并彌補舊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優化我國現代法律結構系統[3],例如:完善我國立法的法律條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監護人的義務進行更加精確化規定,優化現代立法結構體系,這種資源結構的優化完善,為現代公民法律意識的塑造與培養提供理論基礎;另一部分,加強法律系統的完善與建設,需要提高我國法律系統中工作人員的素質,例如:積極開展國家經濟法律結構與法律道德的專業培養,對新會計規則進行的法律法規進行進一步指導,保障我國公民意識培養與塑造的人員的引導。
2.3 做好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規劃
法律問題與道德問題之間的問題,是社會法律系統完善中主要的問題之一,公民在實際生活中,對法律的認識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結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必須解決好情與法之間的關系,發揮法律在公民權利維護與義務之間的協調,同時做好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協調,能夠對我國現代社會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能夠在理念上引導公民應用理性的是為方式處理問題,可大大降低社會的犯罪機率[4],例如:積極做好對個人財務的保護以及親情之間的聯系,及時對我國傳統法律觀念與思想道德之間相互矛盾的部分進行分析,從而達到對社會公民法律意識正確引導的作用。
2.4 完善我國的經濟發展結構
經濟基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也是公民法律意識培養與塑造的主要物質保障,我國政府從思想領域對公民的法制意識進行引導,將法律知識轉變為簡單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視頻模式,語音講解模式等[5],實現現代社會公民法律意識在潛移默化的文化機構體系中得到優化應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強對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導公民在物質基礎穩定的基礎上,逐步提升自身對法律法規的認識,促進我國現代社會法制社會體系的逐步完善與發展,為現代公民的法律意識的塑造與提升提供相對穩定的物質基礎保障體系。
3 結論
公民意識的培養與塑造是國家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部分,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為我國社會法律結構系統的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法律結構的完善,是現代社會科學性建設的保障,提高社會公民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社會自我完善與發展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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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目的:
分析和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是培養和塑造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中國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高低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貫徹的效果。當代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大學生急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素養培養。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同時大學生法律觀點偏差,法制觀念淡薄。很多大學生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會選擇極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爭取他們的利益,這就會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會越來越淡,導致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為了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更好的把我國建設成為法治國家.
調查對象:
此次調查對象為當代大學的本科在校大學生。
調查方式:
采用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為了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應調查者的思想,我們對法律各個方面問題都進行了認真篩選,對相關法律專業術語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達。被調查者回答問題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閉式的回答方式,即預先設計好四種可能答案,將這些答案全部列于問題下面,由被調查者從中選擇一種答案作為自己的答案,均為單選題。本次調查不記名,調查內容除了對法律問題的回答外,還包括性別、年級、專業等基本情況,以便我們做比較研究,調查問卷共發放 220份,收回有效的調查問卷共203份。
您從何時開始接觸法律的?
A 小學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學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學生接觸法律的年齡普遍偏高,很晚才開始了解法律知識。只有少數人是從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您認為法律與你的學習和生活有關系嗎 ?
A 關系密切51% B 關系不大37% C 沒關系9% D 不知道,說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認為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是密切相關的。說明我們當代大學生還是比較重視法律的。還有一點同學認為不知道,說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這是一種不良現象,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這是很可怕的事,這一體現出了我國教育應試的失敗。
對我國的法律體系認識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說出我國的幾部大法嗎?
A 高;能23% B 中;勉強能61% C還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對我國比較重要的法律大學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幾乎沒有。
您的法律知識主要從何而來?
A 學校上課和宣傳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會宣傳(廣播、電視、報紙)42% D 其他1%
分析: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大多來源于學校,家庭教育很有幫助,總之大學生獲得法律知識的途徑較多。社會宣傳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體的權利義務嗎?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對于自生的權利和義務知道的占大多是說明大家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相當強。
您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學生都知道法制宣傳日,也有少數人根本不了解。說明一些大學生不夠誠實,明明對法律專業方面的知識不太了解還是要裝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識,不過有很多大學生還是不知道法制宣傳日,這說明大家對法律不夠重視。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權益的事情時,您會如何處理?
A向親人,朋友,老師求助40% B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自認倒霉了。20% C 犯我者,雖遠必誅,用武力解。34% D向有關部門尋求法律保護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權益的事大多數大學生選擇向親友和老師尋求
幫助,而很少的人選擇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了我們當代的大學生用法維權意識較差,獨立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不高,易沖動。
您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國無法不行40% B、我們的生活離不開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無的東西10% D、基本沒用,法律不如關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當代大學生普遍認可的,只有少數幾個人認為法律不重要。說明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在逐年上升。
對于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執法機關,您的態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們打交道26% D、不信任3%
您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最有效的
A、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輿論監督42% B、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領導機關的監督22% C、群眾監督26% D、執法機關自我監督10%
分析:對于這個問題的看法大學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會輿論的人占大多是。說明政府自己監督自己是不被當代大學生認可的,我們更加相信群眾的眼睛和媒體輿論的力量。
你認為法律意識與教育程度有關嗎
A 有密切的關系57% B有一點關系27% C毫無關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數的學生都認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與教育有著密切的關系。
你認為不少大學生法律意識欠缺的原因是
A 社會還不夠發展24% B 家長、老師等人的影響16% C 高等考試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過低20%
分析:本題說明約有2/5的大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之所以欠缺是因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學生認為自身要求過低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
如果有法律意識方面的社團,你是否會參加
A 積極參加30% B 參加42% C 消極參加15% D不參加13%
分析:有超過70%的學生都很愿意參加法律活動。說明大家比較喜歡參加實踐活動不喜歡只是純理論的教育。當代大學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論知識現在早就想出來實踐活動了,所以這一點是每一個大學生的心聲。
你認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護權利34% B懲治犯罪26% C維護社會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認識各有不同,也有極少數的大學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實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為了讓每一個人都能健康、快樂、自由、幸福、有尊嚴的活著。讓整個社會都能夠協調運行、和諧發展,讓那些壞人得到應有的教育懲罰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你覺得自己的法律知識豐富嗎
A非常豐富10% B比較豐富40% C一般42% D比較匱乏8%
您覺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識對我們有意義嗎?
A沒有,法律離我很遠,我們還沒有進入社會,以后再了解也不遲18% B意義不大,可以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義,但是我基本不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11% D有,法律常常幫我解決實際問題10%
分析:盡管多數大學生比較贊同應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但是與此同時他們并不選擇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看見大學生還是不太信任我國現在的法律。
您覺得下列哪部法律與我們日常生活關系最大?
A 民法65% B 繼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險法2% H 公司法6% I 勞動法3% J 反不正當競爭法1%K 治安管理處罰法1%
分析:大多數同學都認為民法比較重要,可見我們當代大學生法律知識還是不多。不過我們的調查問卷也存在很多問題。
你認為造成大學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27% B、貧富懸殊是產生犯罪的土壤,影響了教育效果21% C、個人自覺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動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當代大學生認為,現在的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動本身具有局限性。
問答題, 你認為大學生在法律意識上存在哪些問題?你對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有哪些建議?
分析:問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比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認為法律的作用不大,積極性不高。
建議:多開展與法律有關的活動如講座、知識競賽,高校開設基礎法律知識課程,大學生應當多關注有關法律方面的電視節目(如:CCTV12、法制頻道等)。
調查總結:
綜合本次調查問卷,可以看出當代大學生接觸法律的年齡偏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較為缺乏,法律意識總體來說比較薄弱,遇到問題并不習慣于使用法律的武器來解決。但對于我國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持比較信任的態度,也反映出了當代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在逐年上升。問卷也同時反映出了,他們認為自己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
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未來社會的支撐主體,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整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程度。從年齡上講,大學生是一個橫跨青年和成年的群體,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其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加之歷史原因、外部環境以及大學生自身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個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與社會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和法律需求,對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切實
關鍵詞:中職學生 法律意識 必要性
新形勢下,中等職業學校越來越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特別注重中職生的德育教育,因為大多中職學生都存在一些不良行為和消極思想。通過社會調查可以發現,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率呈現上升趨勢。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過程中,我們要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促使學生成為社會發展的有用人才。
一、培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必須要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現行法律的理解和詮釋,包括對法律內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對法律內容和制度的掌握和運用程度以及對自己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的評價和理解。中職生法律意識就是中職生在法律這一領域的思想和思維的總和。法律意識是建構法治國家的靈魂,是培養人們守法自律的精神動力和智力來源,它是人們綜合素養的一個最重要的方面。對中職生而言,法律意識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養。
(二)中職生法律意識培養是貫徹教育方針、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的要求
目前我國職業教育的目標是“知識―技能―做人”的教育。我們只有把教學和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相輔相成,才能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此外,培育中職生的法律意識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法制為基礎構造的市場經濟。職校生思想需要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提高其法律素質促進其全面成才。
(三)在面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學過程中,教師不能像教育中學生那樣選擇很古板的教育方式,這樣既浪費時間,又達不到效果
每個法學教師都應有一套特別的教學方法,在課堂上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在課下帶動學生對法律專業的興趣,雙向教育,才能達到好的法律教育,提高學生法律思維。
二、培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
(一)以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教師的輔助作用
在傳統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只是單純地將法律知識講解給學生,學生只能夠被動地接受,對于學生的日常行為起不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因為中職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行為習慣和思維模式,單獨依靠教師的言傳,根本不能夠理解法律知識的本質,更不可能將其靈活地運用到實際的生活中去,同時也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因此,在日常的法律教學中,教師要認真研讀教材,明確教學目標,不斷創新完善教學方式,時刻以學生為中心,同時發揮自身的輔助作用,引導學生通過自身的努力掌握法律知識,且能夠運用到實際生活中,逐 步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二)創設情境模式,加強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了解
學習法律知識并不是讓學生單純了解,而是要讓學生能夠合理地運用法律知識,約束自身的行為,使自己成為社會發展的人才。然而,法律知識比較抽象乏味,學生理解起來比較困難,導致部分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提不起興趣,抱著得過且過的態度,嚴重影響了課堂教學的質量。作為當代中職法律教師,我們要認識到學生的實際狀況和認知規律,靈活運用各種教學工具,創設恰當的情景模式,加深學生對于知識的理解,使學生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掌握運用知識的技巧,逐步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
(三)組織活動,潛移默化地加深學生的法律意識
要想培養中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教師可以運用一些課余時間組織相關活動,且確保每一位學生都能夠參與到活動中,使學生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親身體會到違法犯罪的可怕后果,以及對受害人、自身以及雙方家人造成的傷害,最終使學生意識到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例如,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參觀少管所、勞教所等場所,同時組織學生參加犯罪人員的報告會。學生通過親身的觀察、聆聽,能夠更加深刻地體會到違法犯罪行為對自身、家人造成的傷害。同時,學生能夠自覺的認識到自身法律意識存在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培養自身的法律意識,能夠缺德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結束語
為了培養中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教師不僅要從教學的方面進行創新和完善,還要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平常給每個人灌輸一定的法律知識,讓學生在生活中體會到了解法律知識的必要性,從而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法律課堂的教學活動中。因此,中職法律教師要盡可能為學生提供接觸法律知識的機會,不斷提高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認識,促使學生的法律意識得到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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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意識;培養;政治課堂
所謂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本質及作用的理性認識,是實際上支配人們法律活動的思維方式。中學思想政治課的性質和課程標準以及青少年的法律素質現狀決定了該門課程的教育功能,那就是中學思想政治課教學必須把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作為主旨目標。在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應遵循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和聯系生活實際。通過自己多年的初中政治教學和班主任工作經驗,我總結了一些自己的做法:
一、做好榜樣示范,提高政治教師自身的法律素質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教師職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許多優秀教育的經驗表明,要求學生做到的教師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師如果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進自己卻不能守法,就會使不校的法制教育蒼白無力。作為初中政治教師,要想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自己就必須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國家權力機關在教育立法方面進展很大,陸續頒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重要教育法律,依法治教部題已經提上日程。思想政治教師首先必須樹立教育法制觀念,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成為知法、懂法、能夠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師。其次,教師應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不僅是教師從事法律教育的巨大精神力量,也是法律教育活動本身是否具有社會價值的保證。教師的責任應該是真正站在國家和人民的立場,站在社會發展的立場對各種法律制度加以符合實際的評價與解釋。推崇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規范。
二、優化課堂教學,提高思想政治課的時效性
中學思想政治課課堂是中學生系統學習法律知識,進而培養法律意識的主陣地。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從而提高法律素質。教師應當將法律知識的學習融入到課堂教學中,優化課堂教學,靈活運用現代教育教學方法和手段,針對學生的實際,提高思想政治課的實效性.在堅持課堂主渠道教育的同時,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寓教于樂,提高學生學法的興趣和積極性.教師應引導學生關注報紙和電視,網絡等多種傳媒,如中央電視臺的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焦點訪談》等欄目,盡量多地搜集與法律條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和時政大事,切實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 教學中不應單純講解法律知識,更應注意法律意識的培養。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為主要內容, 以增強中學生道德法制觀念,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同時,教育學生樹立公民意識。公民是組成現代社會的細胞,具有獨立完整的人格及尊嚴,不依附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公民獨立地完全平等地承擔著法定義務,同時平等地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也平等地接受法律監督,不允許有任何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這種公民意識是現代法律意識的基礎。
三、選取生活實例,增強學生法律意識
根據公安部門不完全的統計,在全國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當的比例,并呈現逐年增加、年齡漸小的趨勢。究其原因,除了嬌身慣養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識的淡薄,有的甚至沒有法律概念。思想政治課對于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目的就是要讓學生通過學法、懂法,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減少違法犯罪。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身邊的案例引發學生思考、討論。讓學生學以致用。比如我在跟學生研究“當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時,選取了這樣一則案例:公民建俊霞曾被李自超打成重傷,一直懷恨在心。這天,她發現李自超5歲的女兒李敏敏獨自一人在家門口玩,便哄著將她和自己9歲的女兒帶到村里的蓄水池邊,唆使女兒將李敏敏推入深達六米的水池,致李死亡。建俊霞想以3000元私下了結此事,但李自超夫婦沒有同意,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案件很快被逮捕歸案,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建俊霞死刑。我發動學生展開系列討論:建俊霞沒有親自殺人,為何要判處他死刑?李自超夫婦依法報案的做法對不對?建俊霞當初被李自超打成重傷后,應該怎樣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自超將人打傷,能不能因女兒已死而逃脫法律責任?學生興趣盎然,討論激烈,整個課堂形成了“天光云影共徘徊”的良好局面,在不知不覺中法律知識潛入腦海、深入心田。通過學習,他們能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有一同學中午上學路上遭遇社會不三不四青年敲詐勒索,及時撥打110,聞訊趕來的警察及時截住了尚未離去的一名作案者,并最終將逃之夭夭的另一名青年捉拿歸案。
四、發揮家庭教育的作用,營造良好育人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