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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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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

    第1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民為本,法為器”,“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練琪,歐陽梅,陳建軍.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期刊網,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第2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第3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法律診所教育 知識產權 創新 法律服務平臺 公益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業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范、專業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技能等。基地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

    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業律師開展業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業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則,熟悉律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節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節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

    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新機構、企業維權等提供專業的公益服務。

       (二)創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略研究;(2)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行業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越性。

        2007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定位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務機構,承擔政府知識產權部門的工作職責,不僅為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提供援助服務,同時也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其它服務。基于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任務,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務特點,擴大法律援助隊伍。

    第4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和諧社會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社會。近年來,我國農民人權及其保障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農民人權的保障程度在整體水平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和諧社會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和平等對待在農民身上尚未得到完全體現,農民應該享有的人權諸如勞動保護權、選舉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自由遷徙權等,要么被忽視,要么沒有與別的階層一樣被法律進行同等保護。我國農民人權保障之所以存在不足,其主要根源是法治的缺失。加強農民人權保障,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治的推動。法律自身具有的規范性、明確性、利導性、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性等特性,決定了它能比道德、政策等其他社會規范在某種程度上更具有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發展,有效地實現調控現代社會關系的優勢和價值。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與保護農民人權中將起到至關重要和無可替代的作用。從國外的經驗看,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應對“三農”問題上,都有比較健全的“三農”立法和嚴格執法司法,注重法治治農手段,促進和保障了“三農”良性發展。因此,在我國和諧社會建設中,必須完善農民人權法律保障機制。

    一、完善農民利益代表和表達機制

    一個國家和社會,其成員組成都是多層次、多階層的,每一層次或階層的社會成員往往有著共同的利益追求。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好的辦法就是這一階層的社會成員組織起來,以組織的形式同國家和社會發生各種聯系。其組織形式越完善,組織力量越強大,其利益保護就越有效。在當今社會,一個社會群體有沒有自己的公民組織,會顯現出巨大的利益差別。在現代社會,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自己的利益代表與表達組織,例如美國農民有農民協會、農民聯盟和農場局三大團體,日本則有全世界最大的全日農協聯盟。這些組織都向其成員提供經濟、教育服務。但是它們最主要的功能是謀求有利的立法,通過與立法人員的聯系來謀求符合自己意愿的立法。在立法上對農村利益集團的損害,最終會導致對整個社會的損害。農民要維護自己的利益,關鍵在于利益表達。在我國,代表工人、婦女、青年人的法定組織分別有工會、婦聯和共青團。此外,尚有各種各樣的社團和協會。這些群眾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該社會成員的利益。中國農民缺少自己的代言機構,自我保護能力弱,農民既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也無法影響國家的政策和行動。由于缺乏自己的利益代表與表達組織,農民沒有城鎮居民所具有的那些參政、議政的機會與場合,政治權利被邊緣化。農民缺少參與政治的渠道和具體形式,導致農民參政能力弱化,農民基本上是現實政治的被動接受者,而不是積極參與者,在政治決策上也就順理成章地被忽視,農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權益逐漸失落,面對現代政治國家中不法權力的侵害,農民難以抗衡,權利不斷受到傷害。外國經驗值得借鑒,我們可以嘗試建立以農民自治為主體的鄉村農民組織制度,著手組織農會或其他社會中間組織,形成農民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農會組織在性質上應當同城市中的婦聯、工會等群眾組織一樣,擁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并發揮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通過這類農民利益代表與表達組織,反映農民的要求與心聲,加強與政府的溝通和對話,用制度方式消解社會矛盾,避免釀成農民與政府的大,從而使農民在權利保護方面獲得更多的支持和力量。

    二、完善農民人權保護立法保障機制

    要真正地實現人權保護,立法是前提,人權沒有變成可執行的法律,人權保護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號。“法是善和正義的藝術”。[1]必須從立法層面上以公平、正義的理念去完善農民人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首先,要完善農民人權的憲法保障。憲法歷來被稱為人權保障書,人權的實現和保障離不開憲法和制度。賦予農民以真正的憲法關懷,是保障農民人權的終極選擇。遷徙自由是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1998年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明確規定了遷徙自由的權利。現在世界各國普遍賦予公民居住和遷徙自由權,全世界只有為數很少的幾個國家實行嚴格的戶籍制度。要給予農民“國民待遇”,使農民工享受同等的勞動權益和就業機會,使農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義務教育、土地、選舉、遷徙、社會保障等國民權利。中國應順應歷史潮流,改變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格局,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步伐,盡快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以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契機,將公民的“遷徙自由權”納入憲法修正案,為公民的遷徙自由提供憲法依據。同時建立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嚴格按照遷徙自由原則設立戶籍制度,取消對戶口遷徙進行行政審批,要將戶口行政審批制度改為遷徙登記制度,使“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只具有統計意義,從根本上改變人口遷移方式,形成國家立法規范、社會經濟調控、個人自主選擇的遷徙調控新格局,將居住和遷徙權納入到公民意思自治的范圍。同時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推動制度的變遷。作為人權保障的憲法,在內容上應該突出對農民這一社會群體的特殊保護。尤其是在平等權方面,更應當明確加以規定,以改變目前農民平等權欠缺的狀況。國際人權公約關于平等保護、禁止歧視的內容詳細而明確,我們在憲法中應加以借鑒吸收,把平等權詳細闡明于憲法之中,在法律上還農民以真正平等的權利。其次,要完善農民人權的具體法律保障。我國的立法結構按從高到低的層次分別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低層次的法律規范如果與高層次的相抵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因此,法律無論何時都需遵守最高規范,與憲法相抵觸者必須被確認為無效。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新世紀,我們的立法部門決不應再制定出類似1958年戶口登記條例之類削減公民權利的法律來。被制定出來的法律,應該是積極落實公民的憲法權利,至少不能克減公民的憲法權利。完善農民人權的具體法律保障要求立法要以農民人權為本位,切實保護農民人權。保護農民權利的立法應包括農民經濟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內容。對于涉及農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問題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規定。要盡快填補農民人權立法空白,提高立法層次,不斷修改、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當前要加強涉及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建設、農業問題、土地問題、承包經營問題、土地流失問題、鄉鎮企業問題、農民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等方面有關農民人權保護內容的立法,應明確地賦予農民以土地權利為核心的財產權利,賦予其平等的社會地位與平等的社會權利,盡快形成一個保障廣大農民在政治上實行民主自治管理,在經濟上實行獨立自主生產經營,在生活上達到穩定有序、安居樂業的法律體系。

    三、完善農民人權司法保障機制

    有權利必有救濟,否則權利不過就是一句空話。當權利的侵害切實發生時,一種強大有力、健全完整的救濟機制將是必然的選擇。所以,給農民的權利以制度保障尤為關鍵。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如果憲法權利沒有得到具體法律的落實,司法機關又不適用憲法條文作為判決依據,權利保障無疑便成為一紙空文。憲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權威不應只體現在它自身所作的宣告上,而更應體現在它是公民權利保護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措施上,體現在它可以作為審判機關維護正義的最后依據上。由于我國憲法缺乏現實約束力,當公民或單位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法依據憲法提起違憲訴訟,請求國家機關對自己的憲法權利作出保護。這種狀況說明,目前我國憲法缺乏一個切實有效的憲法訴訟制度。因此,建立一個真正有效的憲法訴訟制度成為必要。憲法訴訟制度建立后,當農民的憲法權利遭受侵害時,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完善農民人權司法保障機制需要確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維護農民人權的制度保障底線。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懷疑,社會公正便蕩然無存了。英國思想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2]司法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要尊重司法規律,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重點推進農村司法體制改革。強化農村基層司法機關建設,切實推進執法規范化,同時采取措施緩解農村基層司法機關人員、經費緊張狀態,真正將農村基層司法機關建設作為整個司法系統建設的重中之重。實行司法公開特別是審判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盡力解決好爭議比較大、農民群眾上訪的案件,以減少農村不和諧的社會因素等。完善農民人權司法保障機制需要建立健全農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機制的本質是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平。我們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應該使全體人民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如經濟資源以外的其他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其中包括法律服務資源的分配。當前,農民不僅在經濟成果的分享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在包括法律服務資源在內的其他社會資源的分享方面同樣處于弱勢地位。要建立健全農民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農民人權,實現社會公平。建立健全農民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必須完善現有法律援助機構,加強其對農民法律援助的職能。現有的專職法律援助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提供的法律援助應主動給農民以更多的關注,即變被動服務為積極主動服務。其次要建立專門面向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農民法律援助中心。農民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能是面向全體農民,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等法律援助,并為經濟貧困的農民進行免費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完善農民人權司法保障機制還必須建立健全農民司法救助制度。獲得法律援助只是貧困農民能用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這還遠遠不夠。進入訴訟程序后,高昂的訴訟費用也往往使很多農民不得不放棄打官司,所以還需要審判機關司法救助制度來幫助貧困農民。要在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的范圍中增加關于農民司法救助的規定,對所有涉及農民根本利益的訴訟采取減、緩、免交訴訟費的救助措施,明確規定農民得到司法救助的條件,能讓確實貧困的農民得到司法救助的實惠。加大對司法救助制度的宣傳,特別是偏遠農村,一定要通過多種手段讓農民知曉司法救助制度。法院應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司法救助制度規定,要注意加強與法律援助的銜接、配合,加強與法援機構的聯系溝通,對已經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應在形式審查后直接給予司法救助,不必雙重審查。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法院的經費支持力度,確保法院不因減免訴訟費而影響獲得各項經費的數量。要把法院的司法救助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法院辦公經費。同時要積極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法律意識。只有提高廣大農民的綜合法律素質,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才是保障農民人權的最根本因素。

    第5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法律服務;法律援;公益法律服務體系

    1.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目標和指導原則

    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目標任務是:以政府為主導,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努力建設結構合理、發展平衡、網絡健全、運行有效、覆蓋整個農村地區的公益法律服務體系,以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享有知曉法律常識、獲得基本法律服務的權益。

    構建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應注重把握四個指導原則:政府主導原則。政府是基本社會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務的性質決定了政府必須承擔對農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務的責任。滿足基本需求原則。公益法律服務畢竟是市場化法律服務的補充,應定位在滿足廣大農民群眾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資金和力量著重解決農村組織和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原則。在推進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實發揮主導作用,另一方面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努力實現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組織形式的多樣化和服務主體的多元化。因地制宜原則。推進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能搞“一刀切”、“齊步走”。

    2.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的組織構架和隊伍組成

    組織構架方面:在各區縣成立由市律師協會和本區縣推薦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較高的律師組成區縣政府律師顧問團,負責為區縣政府依法決策、調處疑難糾紛、重大接待等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依托司法所設立鄉鎮公益法律服務中心,聘用專職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者,負責為鄉鎮政府、轄區農民、農村經濟組織等提供法律服務。依托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法律服務室,人員由人民調解員和法律志愿者、大學生村官組成,并定期組織律師、專職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等上門開展流動。

    隊伍組成方面:區縣政府律師顧問團組成人員為執業律師,由市律師協會和區縣司法局負責推薦,區縣政府選聘,人員數量根據區縣政府需求確定。鄉鎮公益法律服務中心要配備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專職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者,由區縣司法局負責招錄和聘用,配備人數根據轄區面積、人口以及法律服務需求確定,但不得少于2名。轄區內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司法所的組織、協調下,要積極參與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村級法律服務室由固定服務人員和流動服務人員組成。固定服務人員可由村人民調解員、大學生村官兼任,每村至少明確2名固定服務人員,流動服務人員由轄區內專職公益法律服務者、律師、公證員、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定期進村服務。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要積極引導城區律師到郊區農村進行服務,給農村法律服務提供業務工作指導和支持。

    3.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的運行機制

    A.明確工作范圍和工作職責

    區縣政府律師顧問團工作職責:為政府依法決策服務;參與接待;協助政府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為政府簽訂的重大合同進行法律把關;為區縣政府臨時交辦的其他法律類事務服務。律師顧問團每季度要召開一次例會,定期研究涉農法律事務;遇有重大涉農法律事務時區、縣政府可隨時召集律師顧問團成員聽取意見和建議。區、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與律師顧問團的聯絡工作。

    鄉鎮公益法律服務中心工作職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參與轄區內矛盾糾紛調解;擔任鄉鎮政府和村經濟組織的法律顧問;非訴訟法律事務;解答法律咨詢。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外,均對外辦公。除在固定場所辦公外,公益法律服務中心人員還要定期深入村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和糾紛調解服務。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接受區縣農村公益法律服務指導中心的指導,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監督。司法所對鄉鎮公益法律服務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是否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服務范圍、是否擅自向農民收取服務費用、是否盡到服務職責等。發現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不當從業行為的,及時給予糾正,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機關處理。

    村法律服務室工作職責: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參與轄區內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解;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詢;收集與反饋群眾法律需求,協助流動服務人員開展工作;協助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村法律服務要在司法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每周可確定2至3個工作日面向農民進行服務;每月對法律服務室的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究矛盾糾紛和法律服務需求的特點和動向,向司法所和鄉鎮公益法律服務中心報送信息。司法所定期到法律服務室檢查指導工作,及時解決法律工作中的困難,糾正法律服務室的違規行為。

    B.建立服務工作考核評估體系

    首先,各級政府應將農村公益法律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同時在有關專項考核評比活動中,增大該工作的考查內容和力度,如新農村建設考核、文明村(單位)考核、法治縣、鎮的創建活動等。其次,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將農村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自上對下建立考評細則。最后,司法行政機關應將農村農村公益法律服務工作納入各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律師、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內容。引導更多的律師提供優質高效的農村法律服務,維護農村社會的公平正義,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推動農村公益法律服務工作。

    4.構建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需要建立資金保障機制

    資金是制約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發展的最大瓶頸,我們要逐步探索建立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的資金保障機制,形成政府承擔基本責任、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社會各界踴躍提供資金幫助公益法律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公益法律服務的長效運行,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政府要增列財政預算,撥付公益法律服務專款。按照“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的思路,通過區縣級市的財政支出,增列財政預算,解決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基礎工資問題。各級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公民公益法律服務需求量、經濟發展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公益法律服務的經費預算,并隨社會發展而逐步增加資金投入,以保證本轄區的公民享有的最低標準的公益法律服務。

    多渠道籌措資金。從社會籌資。公益法律服務已成為一項社會公共性事業,要利用社會多方籌資,建立市公益法律服務基金會、市法律援助基金會,鼓勵相關機構和個人為公益法律服務提供贊助,對社會各界用于公益法律服務的捐款給予免稅的優惠及其他相關的鼓勵政策。允許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費用等。但數額要低,以此來體現公益性法律服務的性質。從律師管理費中提成,各地律協每年從會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公益法律服務資金,以體現律協對社會承擔的責任。

    科學、合理、統一地管理公益法律服務資金。公益法律服務資金應當由三級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即全市的資金總量由市司法局統一管理,并按各各區縣人口和社會弱勢群體的數量比例、需要公益法律服務的可能,辦案平均費用指數等一系列指標,按比例分配劃撥到各區縣中心,由各區縣中心具體管理。資金的統一劃撥,可以解決公益法律服務資金地區差異大的矛盾,確保各地公益法律服務能順利進行。資金專用: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專項撥款,要用于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基礎工資方面。社會募集資金,要用于公益法律服務工作的日常耗費、以及支付公益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辦案補貼等開支。

    5.建立公益法律服務機構與弱勢群體維權機構的日常聯系機制

    婦聯、老齡委、殘聯等機構在相對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應及時與公益法律服務機構聯系,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案件后,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反饋到維權機構。另外,維權機構如果有相關證據材料,應及時提供給公益法律服務人員,以便于維權服務。這種聯系應當規范化和制度化。

    [1]沈紅衛著.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第6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論證:成立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的必要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帶來了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繁榮,民商法調整范圍愈來愈大,公眾法律素質越來越高,人民法院的民商審判工作也開始空前活躍,民商案件的數量逐漸超過刑事案件,已經占到全部收、結案數90%以上。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發展趨勢,引起了檢察機關對民商事審判進行法律監督的關注。十六大又提出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到目前提出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使民事訴訟法在日常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實中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檢察監督工作中存在著監督的領域不廣,力度不夠,以及服務的意識不強等深層次問題。

    面對這樣的情況,基于對民行工作的認識,新野縣檢察院黨組改變工作思路,認識到要變被動等待為主動服務,要廣辟監督渠道,貼近人民群眾,便民利民,執法為民,進一步強化民事行政法律監督職能,找準切入點從基礎做起,走群眾路線。根據多年來開展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實際來看,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為農民服務是檢察機關的首要任務的實際,所謂從基礎做起,就是要廣辟監督渠道,有效地整合社會監督資源,完善監督機制,促進民事行政法律監督工作進一步規范化、社會化,進一步增進與人民群眾的血肉關系,真心真意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實現這個目標,單純依靠民行檢察監督部門一家的力量是難以辦到的,必須動員和吸收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服務性機構,用這個機構把檢察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緊密地聯系起來。

    基于這樣的思考,領導班子成員提出了成立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的建議。在院黨組會議上一經提出,立即得到了全體黨組成員的一致贊同。后經過調查研究,確定方案;征求意見,溝通協調;完善提高,積極實施三個階段,成立了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把信息網絡中心定位于是在檢察長領導下,為本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初查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等工作服務的辦事機構。其任務是通過發揮聯絡點機構完整,自成一體,信息渠道暢通的結構優勢和職能優勢、聯絡員熟悉法律知識的人才資源優勢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層面的監督信息網絡,最大限度地把監督的觸角伸向社會各個角落,使人民群眾了解民行檢察工作,了解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通過定期的論證會、座談會和向人大匯報工作等形式強化民行檢察工作,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法律監督職能。

    成立:成立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的具體做法

    年8月新野檢察院成立了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把辦公室設在民行科,在縣人大及各鄉鎮人大、縣政協、縣紀檢委、縣政法委、縣綜治辦及各鄉鎮綜治辦、縣局及各鄉鎮辦、縣司法局及各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師事務所設立聯絡處18個和舉報點8個,并從上述單位聘請顧問9名和聯絡員29名,設網布點,便民服務。把民事行政法律監督工作最大限度的與社會各界結合起來,開辟廣泛的監督渠道。三年來我院以信息網絡中心為載體,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活動,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賦予了新的生機,有效地整合了社會監督資源,豐富了案件線索,切實解決了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了自身隊伍建設,推動了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健康發展。從運行情況看,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是符合新野縣人民檢察院當前民行檢察工作實際的,信息網絡中心還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該信息網絡中心的具體做法是:

    一)利用網絡中心,整合社會監督資源,增強民行工作活力

    民行科過去可以說是孤軍奮戰,除由控申部門移送的少量案件線索外,每天在辦公室坐等群眾來信來訪、受理申訴,獲取有價值的線索很少。民行工作處于等米下鍋、望天收的局面,造成監督領域不廣,監督力度不夠,人民群眾不了解檢察機關民行法律監督職能,致使民行監督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訴訟和維權的需要。信息網絡中心成立以后,我們把中心各聯絡處、舉報點和聯絡員納入視野,有效整合社會監督資源,拓展了案件線索來源:

    1、通過在司法局及各鄉法律服務所、局及各鄉辦、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大及各鄉鎮人大等設聯絡處、舉報點,發揮這些部門的職能優勢。因為這些部門的職能就是為基層群眾提供服務,調解糾紛或訴訟,這種體制經過長期運行,已廣泛地取得了人民群眾的信任與認可。

    2、利用各聯絡處、舉報點的聯絡員人才資源優勢來整合監督資源。這些部門大部分的從業人員都是法律服務者或律師,是民事行政訴訟的重要參與者,具有一定的法律業務素質和實踐經驗,辯別是非、發現判決、裁定中錯誤的能力較強,把他們團結起來,發揮他們的人才資源優勢,為民行監督工作所用。

    3、利用各聯絡處、舉報點機構完整、自成體系的特點,發揮他們信息渠道暢通的結構優勢。設聯絡處、舉報點的每個職能部門都有下設機構,而許多下設機構又與最基層的單位-村委有較多聯系,層層延伸,形成樹枝狀信息傳遞渠道,結構優勢明顯。

    通過信息中心從職能、人力、結構三個方面整合社會監督資源,使民行監督社會化。三年來共收集到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線索332件;隱藏在不公正判決、裁定背后的司法人員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舉報線索33件;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86件,合計551件。

    二)以獲取案件線索為核心,加強管理,拓展案件來源

    信息網絡中心設立的首要目的是為了拓展視野,豐富民事行政案件線索來源,為民行檢察工作提供展示職能的平臺,化解矛盾,息訪息訴,消除不穩定因素,切實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如何最大限度的收集案件線索并科學的管理利用,是他們考慮的主要問題。為此他們采取了以下措施:

    1、組織民行干警和網絡中心成員進行民行檢察業務培訓,樹立線索收集意識。通過對受理線索的審查分析,發現錯誤的判決、裁定,由此啟動抗訴程序是民行檢察監督的基本業務。沒有大量的線索進行分析利用,抗訴案件就無法開展。為此,我們注意培養民行干警和聯絡員發現、搜集線索的意識,保持敏銳性,防止案件線索流失。

    2、設立線索專職管理員。針對以往線索管理較亂,責任主體不明的問題,我們設立了專職線索管理員,負責案件線索的收集管理。每周定期由管理員到各聯絡處、舉報點搜集信息,信息中心各聯絡處及聯絡員收集到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線索,也及時直接與管理員聯系。線索管理員對收集的線索統一登記造冊,并根據所收集的線索來源、數量、性質、內容和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尋找出特點及規律,每月向網絡中心各成員進行通報。

    3、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為解決以往民行抗訴案件周期長,甚至有頭無尾的現象,我們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發現線索后首先與相關聯絡員取得聯系,制作備案材料并向主管檢察長匯報。其次是根據案件線索情況,迅速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弄清整個案件的概況。第三根據線索的實際情況與中心的有關人員積極做好線索論證準備工作。最后為縮短訴訟周期,增加監督的透明度,我們實行申訴案件聯系卡制度,將案件的承辦人與聯系電話以及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告知中心聯絡員。對所收集的線索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卷,再分給承辦人進行審查,審查后7日內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或不立案3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聯絡員。

    通過對收集線索的統計分析及中心成員的信息反饋,我們總結民事行政案件信息收集工作的經驗,分析民事行政案件線索的來源、內容、特點、規律及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調整監督的重點部位及方向,把監督的領域擴展到土地部門執法不公、企業破產、改制中的國資流失、衛生、房產等部門不正當收費及棉紡、造紙企業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等方面。通過網絡中心獲取大量的信息,找準了工作重點,解決了一些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中心成立以來共受理到對土地部門行政決定不服提訟68起;企業破產、倒閉、改制中國資流失82起;衛生、電業、房產部門不合理收費68起;環境污染申訴36起,贏得社會各界的廣泛贊同,也樹立了民行檢察的形象,打出了民行聲威。

    三)發揮信息網絡中心論證作用,提高案件質量,實現民行監督最佳效果

    如何對所收集的案件線索進行科學的管理和利用,以便提高民行抗訴案件的質量,提高工作效率,使民行檢察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是我們信息網絡中心成立以來面臨的重要任務。我們是從以下六個方面對案件線索進行分析論證的:

    1、對線索的基本屬性進行論證。以解決線索是否屬于我們法定管轄的范圍,對轄外案件移送哪些部門,對轄內案件審查后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如何做好息訴工作,對符合抗訴條件的由專人承辦,如何快速進入審查抗訴程序等問題。

    2、對線索案件本身所反映的基本法律關系進行論證,

    3、對線索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討論。

    4、對線索是否存在實體或程序方面的違法事實以及錯誤原因進行論證。

    5、對擬提請抗訴和建議提請抗訴的案件改判的可能性進行分析論證。

    6、對隱藏在不公正裁判背后的職務犯罪初查的方法和技巧提出建議。

    在論證的程序上我們是這樣做的:

    1、對擬論證的案件制作成案例,做到保留線索基本事實的基礎上隱去當事人、原審法官、訴訟人的真實情況,確保論證客觀公正。

    2、確定參與論證的人員。組織通曉相關法律知識又不存在回避條件的聯絡員參加論證。

    3、分發案例,并告知論證會日期。確定人員后,將案例提前一周分發到位,使參加論證人員事先準備,并進行書面分析。

    4、召開論證會。要求每人的發言敘事準確,觀點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5、整理論證意見。歸納論證的情況形成論證報告,對案件辦理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核決定。并報縣人大、市院民行處備案。

    通過組織案件論證會,進一步吃透了案情,全面掌握了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的認識更客觀公正,找到了處理案件的最佳辦法,達到了提高案件質量的目的。中心成立以來,我們已召開了十二次案件論證會。分別對19起案件進行了論證,其中有6起標的額較大、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二審案件建議市院提請抗訴,市院向省院提請抗訴后均被改判;5起一審案件向提請市院抗訴也均被改判;5起國資流失案件,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后,有關單位已糾正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60余萬元;對1起當事人奔波了5年的行政訴訟案件,建議市院提請抗訴,并到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協調,解決申訴人的實際問題;2起枉法裁判案件,1起已做有罪判決,1起已移送。

    四)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為便于群眾了解民行工作職責,方便申訴,少走冤枉路,我們把民行監督的抗訴案件、職務犯罪、公益案件辦理繪成圖表,制成案件辦理流程圖版面,把《民行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運行細則》、《疑難案件論證程序》等也制成版面,懸掛于中心接待室墻上;在各聯絡處印制了《接待來訪群眾規則》,制成鏡框,懸掛于醒目處。我們還制訂了中心及個聯絡處工作制度,分別為每一名工作人員和聯絡員制作了胸卡,便于群眾咨詢和監督。

    保障加強隊伍建設確保網絡中心健康發展

    民事行政法律監督信息網絡中心是一項新生事物,各聯絡處、舉報點和聯絡員分布廣,隊伍復雜,我們檢察機關對其沒有具體的管理職責,大家都是憑著一種樸素的感情參與到民行監督工作中來的。如何避免“曇花一現”現象或出現癱瘓、散亂的局面,我們從成立之初就注意加強網絡中心的隊伍建設,以增強信息網絡中心的凝聚力,保持長久的生命力,確保網絡中心健康發展。為加強信息網絡中心自身建設,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發揮民行科核心作用,增強網絡中心的凝聚力。民行科是網絡中心的核心,我們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工作態度和能力,直接對中心聯絡員產生影響。民行干警發揮自己的職能,是網絡中心正常運行的基礎。除院里安排的政治、業務學習外,科里制定周一集中學習,周五點評的學習制度,通過學習,提高了民行干警的綜合素質。

    2、提高聯絡員的業務技能。我們組織中心成員學習《民行辦案規則》及有關文件和民行領域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并把民行最新動態及時向他們通報,使他們熟悉了解民行工作;以案說法,培養聯絡員對獲取線索的甄別能力;組織聯絡員參與民行案件討論、調研等活動,共同提高民行干警和中心成員的業務技能。

    3、針對各聯絡員的特長,各盡其能,增長責任心。針對那些通曉法律知識的聯絡員根據他們所擅長的不同知識面分為不同的評估論證組,讓其對所收集的線索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處理方案和法律依據等;對那些與基層人民群眾接觸面廣泛的聯絡員讓其到基層廣辟線索渠道;對于人大、紀檢、政協的聯絡員發揮領導優勢,對案件進行督查督辦。

    4、建立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網絡中心成員的積極性。每月我們根據信息管理員的統計,對聯絡員提供的線索的數量、被采納率、價值性,及時通報,對貢獻突出的聯絡員給予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并將案件線索進入抗訴程序后的處理情況快速反饋給提供線索的聯絡員,提高他們為中心服務的積極性。

    四、收獲信息網絡中心初見成效

    信息網絡中心成立、運行三年以來,使我院的民行工作一步一個臺階,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我院民行整體工作在全市連續三年位居前三名。主要表現在:民行工作的創新發展,推動了我院各項檢察工作的深入開展,使抗訴數量、質量突飛猛進,查辦審判人員職務犯罪、辦理公益案件、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方面都有新的突破:

    1)在全院確立了民行工作的重要地位,樹立了威信,甩掉了小科室,養老科的帽子;例如:新野縣中醫院ct機亂收費案件、城關鎮東關二組6.75畝土地改變用途和性質的國資流失案件都同時帶出了兩起職務犯罪案件,帶動了自偵部門的工作,為國家挽回了100余萬元經濟損失,也解決了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收到很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第7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規范設置,方便群眾,推進深化基層綜治平臺規范化建設

    從制定《鄞州區鎮鄉(街道)綜治工作中心規范化建設標準》和《鄞州區基層綜治工作室規范化建設標準》入手,高起點定位,高標準規劃,強化陣地意識,努力把綜治工作中心(室站)這一陣地建設好、運作好、發展好。

    制定標準,分類管理。根據鎮鄉(街道)實際情況,對鎮鄉(街道)綜治工作中心和基層綜治工作室,劃分類型。明確標準,分類管理。鎮鄉(街道)綜治工作中心按經濟水平較高、較快、一般和實有人口超過10萬、5~10萬和5萬元以下,劃分三類。分別要求工作人員和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人、9人、8人和300、250、200。同時,采取入駐或派駐人員等方式,將綜治辦、司法所、辦、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派出所、基層法庭、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所、城管綜合執法中隊、勞動和社會事務服務站等部門集中納入綜治中心,統一對外服務。基層綜治工作室按省定較大村綜治室、社區綜治(警務)室、企業綜治工作室劃分三類,辦公場所原則上不少于45、30和15,由村(社區)相關自治組織、社會組織、服務組織、鎮鄉(街道)及政府部門派駐人員負責日常工作。從而實現了人員力量配置從模糊到清晰、從兼職到專職、從松散到聚合的轉變。

    明確功能,規范設置。從方便工作、方便服務、方便管理的實際出發,在鎮鄉(街道)綜治工作中心設置接待大廳(窗口)、矛盾糾紛()聯合調解(接待)室、聯席會議室、集中辦公區四個功能區。在村(社區)綜治工作室設治保(警務)室、調解()室、和諧促進工作室,并視條件設接待窗口,配備相應的辦公設備,安裝內部動態視頻監控系統。

    標識標牌,統一懸掛。在綜治工作中心大門正上方統一懸掛藍底銀字的中心橫式牌匾,駐中心辦公的職能部門在適當位置掛統一規格的功能標識牌或導示牌,在接待大廳合理位置懸掛“中心組織網絡圖、人員亮相臺、中心工作機制、中心工作流程指引圖”四塊版面。對基層工作室的標識標牌本著“精簡、清楚”的原則作了相應規定,并在集中辦公區懸掛集中辦公單位的主要職責,在辦公桌面放置工作標識牌,含崗位、姓名、職務、照片,使群眾到中心(室站)辦事,能看得見、找得到。

    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建立“一站式”服務管理工作流程

    探索實施一個窗口服務群眾、一個平臺受理反饋、一個流程承辦到底,一個機制考核落實的“一站式”工作模式,不斷提升基層綜治工作平臺的規范化建設層次和水平。

    實行集中受理。在鎮鄉(街道)綜治工作中心大廳(窗口)統一設置受理臺和候訪室(候訪區),設置綜合受理、矛盾糾紛、法律服務、流動人口等接待窗口,由綜治工作中心的入駐或派駐部門人員值班,集中登記、受理交辦、轉辦來人來電來信等綜治事項,值班人員根據接訪事項,一事一案,按事項、矛盾糾紛、便民服務逐一進行登記。對簡單的事項、矛盾糾紛、便民服務當場進行解釋答復、調處和辦理:對屬于公共服務項目的,引導到公共服務中心辦理:對現場難以解釋、需要其他部門協同處理的,根據事項和矛盾糾紛的性質,報中心領導。

    實行統一分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置方式,對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由中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及時審簽分流,開具辦理轉辦單,交辦人駐部門或轉辦其他職能單位限時辦理;對不宜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問題,引導當事人走司法訟訴途徑;對疑難復雜問題、突發事件,由中心牽頭協調,整合有關力量進行集中處置,并采取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承辦人員、定整改對策、定辦結期限“五定”措施,確保矛盾和問題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實行督查督辦。本著對群眾反映的各類訴求和問題。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盡量不讓老百姓再進第二個門,再跑第二趟路,各鎮鄉(街道)明確由一名中心領導對辦理事項實行全程關注與督促協調,督促人駐部門和其他承辦部門強化辦理責任,依法依政策辦事,及時明確責任人,在指定辦理時限內,逐案處理到位,提交辦結反饋結果,并定期或不定期對交辦或轉發的各類事項進行專項督查,將交辦事項辦結情況納入綜治工作考核體系。確保各類事項能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實行回復歸檔。綜治工作中心對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實行統一回復,簡單事項由值班人員電話回復或當面回復,并作好記錄;較大事項以書面形式回復當事人,并定期落實中心工作人員或村(社區)綜治干部對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落實情況和調解協議的履約情況,確保問題的解決。同時按照“一案一檔”的要求,將所辦事項有關資料收集整理、組卷成冊,存檔備查。

    創新舉措,公開承諾,充分發揮中心(室站)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綜合服務功能

    堅持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多措并舉,使綜治工作中心成為社會輿情收集、矛盾糾紛調處、治安防范控制、重點人員服務管理和社會穩定維護的中心陣地。

    采取“雙中心”聯動服務。一是整合公共資源。從方便群眾辦事和有利于工作開展出發,采取租借、新建、改建等方式,實現綜治工作中心(室)與公共(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同規劃選址、同運作服務,做到基層群眾要服務辦事到公共服務中心,遇矛盾糾紛到綜治工作中心,從而方便百姓,服務群眾。目前全區有50%的綜治工作中心和30%以上的村(社區)綜治工作室采取這種“雙中心”聯動模式。二是理順組織體制。將公共服務中心列入綜治委成員單位,吸納公共服務中心負責人為綜治工作中心副主任,完善綜治工作中心月例會、首問責任制、公開承諾制、考核激勵等制度,通過直接辦理、承諾辦理、聯合辦理、上報辦理、協助辦理、代為辦理等方式,實現“雙中心”聯合辦公、并軌運行、聯動服務。進一步提升基層社會服務管理效能。

    推行“1+2+x”基層領導常態化接訪模式。一是在鎮級層面,全區推行邱隘鎮的“1+2+X”工作日接待模式,進一步暢通了社情民意渠道。各鎮鄉(街道)將班子成員和中層干部分成若干組,每組由一名班子成員、兩名中層干部組成,每個工作日安排一組,接訪做到“定時、定人、定點”,每月一安排,提前公告。

    對接訪中群眾反映的問題,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方法,一律由帶班班子成員包案處理,做好匯報、協調、答復、息訪等全部工作。二是在村級層面,推廣咸祥鎮南頭村的村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到村綜治工作室輪值服務制度,收集社會民意,接待群眾來訪,確保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

    第8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原告(反訴被告):李晶

        被告(反訴原告):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

        被告(反訴原告):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

        原告李晶因與被告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李晶訴稱:原告看到葛洲壩婦幼保健院關于OK鏡的廣告,于是在交了3050元預訂金后,到該院配戴了一副OK鏡。配戴之后原告即發現眼睛產生不適,被迫先后在宜昌、武漢、北京的醫院做了兩次角膜移植手術。原告因此停學一年。其后原告與第二被告達成協議,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3萬元。原告左眼經法醫鑒定,遺有左眼角膜術后改變,構成了十級傷殘。由于原告的損失現已遠遠大于3萬元,原協議顯失公平,不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且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實屬“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第一被告并無獨立的人事、財產權,其人事、財產權全部屬于第二被告。故訴請:1、判令撤銷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的協議;2、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2330.45元;3、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00元;4、判令第一被告承擔原告以后因此而發生的治療費用;5、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在庭審中辯稱愿意共同對該案承擔責任,同時答辯稱:1、我單位提供的OK鏡,產品質量是合格的;2、我們沒有對OK鏡作虛假的宣傳,對OK鏡的宣傳目前還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也不存在所謂的違法宣傳行為;3、我單位下屬東山門診有眼科這個診療范圍;4、原告的損害結果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提出反訴稱:因原告訴至法院,故要求被告返還3萬元。原告李晶針對被告提起的反訴,辯稱被告僅支付2.8萬元,而不是3萬元,并表示愿意返還2.8萬元。

        審判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1月25日,第一被告在宜昌日報做廣告稱,該院為宜昌地區首家擁有減去近視1000度以下各種型號的美國角膜OK鏡及能阻止近視發展2000底以下各種型號隱形眼鏡的醫院;同年3月,第一被告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東山大道門診部的戶外廣告上有以下內容:近視弱視防治專科;偉博視力,治療近視新概念;偉博減近視隱形眼鏡是美國眼科專家與美國航天材料專家,合作研究制成的高透氧的氟硅膠,采用特殊設計制作的硬性角膜矯形接觸鏡,引進美國的該鏡片與配戴技術,根據每位患者的臨床數據為每位患者進行特制;……戴該鏡片一周內降低300度近視,二周內降低500度以下的近視,成功率95%以上……角膜矯形接觸鏡的適用范圍:……500度以下的近視,300度以下的散光;對1000度以內的近視,也可降低400度至500度……3月19日,原告到該門診部咨詢并診治,門診部醫生對原告檢查視力,經檢驗原告的視力為左眼650度,右眼550度,醫生稱可以OK鏡,原告即預訂了一副3050元的OK鏡,3月27日,原告到該門診部簽訂了《減近視鏡片配戴同意書》,同時配戴了OK鏡。配鏡后原告即感覺左眼不適,后來情況變得比較嚴重,7月10日因此到葛洲壩中心醫院就診,經檢查為角膜炎。8月1日宜昌市中心醫院收住院,8月4日轉入葛洲壩中心醫院,治療一個月未見好轉,出院后原告轉武漢、北京治療眼病,于9月22日入北京同仁醫院治療,最終確診為角膜損傷引起的左眼棘阿米巴性角膜炎。由于病灶形成時間長且已很深,藥物治療不能消除病灶,原告被迫于9月30日在北京普仁醫院做了板層角膜移植手術,同時檢查李晶的左眼下降為1000度。2001年1月4日,第二被告將配鏡費用3050元退還給原告。同年1月15日原告與第二被告達成協議,約定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3萬元,原告如再追究,應將3萬元退還第二被告。協議簽訂后,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8萬元,尚有2000元未予支付。2001年4月18日原告在北京同仁醫院做了穿透性角膜移植手術。2001年7月18日,原告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中國消費者協會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隸屬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告配戴OK鏡發生左眼角膜感染的殘疾進行評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李晶配戴OK鏡發生左眼棘阿米巴性角膜潰瘍,經行手術治療,目前遺有左眼角膜移植術后改變,其殘疾程度為十級。原告李晶自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休學一年。

        同時查明,原告舉出沒有眼科診療范圍的第一被告東山大道門診部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告針對原告舉證,舉出葛洲壩集團東山門診部有五官科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葛洲壩集團公司以及集團公司衛生處將葛洲壩集團東山門診部異動到第一被告東山大道門診部的文件;被告同時舉出的如下證據:武漢偉博公司向美國瑞視士光學中心的訂貨單;第二被告向武漢偉博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訂貨以及送貨單等,由于武漢偉博公司未到庭,對上述證據無法質證。

        以上事實,有被告所作的宜昌日報廣告、戶外廣告、《減近視鏡片配戴同意書》、原告在各家醫院的診斷材料、醫藥費單據、原被告達成的協議及欠條、鑒定結論、被告下屬門診部的營業執照以及開庭筆錄等在卷,足以證明。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在本案中,原告已就其在配驗OK鏡之后的損害后果進行了舉證,法醫鑒定結論及宜昌市中心醫院、葛洲壩中心醫院、北京普仁醫院等的診斷證明、出院總結均可證明其左眼角膜潰瘍這一損害后果。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做出的鑒定報告證明原告的左眼角膜潰瘍已構成十級傷殘,故對原告配戴OK鏡后的損害后果,應當予以確認;2、被告對原告舉出的關于第一被告東山大道門診部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予否認,同時舉出葛洲壩集團東山門診部有眼科的證據,并認為該診療范圍已經有關上級單位同意異動的第一被告東山大道門診部,我院認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變動,必須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此,可認定被告沒有眼科的診療范圍,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3、被告在宣傳中稱可以減去近視1000度以下各種型號的美國角膜OK鏡及能阻止近視發展2000度以下各種型號隱形眼鏡,實際情況是OK鏡的適用范圍為500度以下的近視,而原告配鏡當時左眼近視程度為650度,不適宜戴OK鏡,因此被告帶有欺詐性質,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比較明顯;4、對于本案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當由作為醫療機構的被告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對此被告未能舉證;5、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在服務過程中帶有欺詐性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關于雙倍返還的規定向原告承擔民事責任;6、關于后期治療費用,因原告未能舉出有效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7、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原告左眼配鏡前650度,發生損害后下降為1000度,且兩次動手術,休學長達一年,嚴重影響了原告的身體健康和學業,故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萬元。綜上所述,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負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的補償協議,原告向被告返還2.8萬元的補償費及3050元的配戴費。

        二、被告向原告賠償以下費用:雙倍配鏡費6010元;掛號費、醫療費20489.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天按兩人每人每天15元計2100元;護理費按護理人員的實際損失計算(原告母親5191.1元,原告父親980元)為6171.1元;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按11元/天計算20年乘以10%為8030元;交通費6955元;鑒定費600元及損害后的配鏡費1008元,以上共計51363.62元。上述兩相沖抵,被告應向原告賠償20313.62元。

        三、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萬元。

        四、駁回原告要求后期治療費的訴訟請求。

        五、第一、第二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本案本訴訴訟費5875元,其中由原告承擔3000元予以免交,由被告承擔的2875元在執行時一并支付;反訴訴訟費1450元由被告負擔。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上訴稱:本單位提供的OK鏡是合格產品,對OK鏡的宣傳沒有欺詐性,其下屬單位東山門診部有眼科診療范圍,被上訴人的損害與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請求二審依法對原審進行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李晶表示服從原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的相同。上訴人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撤銷李晶與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于2001年1月15日簽訂的補償協議。(2)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與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于本調解書簽收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李晶賠償金40000元(此款屬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及李晶應返還的3050元配鏡費外的費用)。(3)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7325元由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婦幼保健院、中國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公司衛生防病中心共同負擔。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評析]

    第9篇: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 兼職 利與弊 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近年來每年都有超過700萬元大學生畢業,就業形勢不容樂觀。而企業看重的是大學生的素質與能力,希望雇傭的大學生具備良好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溝通交流能力,因此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大學生備受企業的歡迎。

    面對社會的需求,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發展自身素質,使得越來越多的學生選擇走上了兼職的道路,走出校園、走向社會,獲得實習經驗,為未來的就業積累寶貴的經驗。因此,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進行兼職,而這也成為了大學校園是一項普遍現象,幾乎每個大學生都有著做兼職的經歷。同時,關于大學生兼職的各種問題也相繼出現,逐漸受到社會和學校的關注,不少問題還受到了媒體的關注。

    隨著大學生兼職人數的增多,越來越多由大學生兼職引發的問題將會受到社會、學校、學生本人的關注。因此,如何平衡大學生的兼職的利與弊,使學生在完成學業的同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社會經驗,保持大學生身體心理健康成長與發展,是關系我國發展壯大,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事項。

    二、選題背景及意義

    針對目前大學生兼職現象的普遍,本文將以上海金融學院的在校大學生為研究對象,結合自身的兼職經驗,設計相應的問卷及訪談提綱,研究上海金融學校大學生的兼職現狀,了解兼職的好處與壞處,并研究其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幫助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獲得優異的兼職經驗,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本文的研究將為研究大學生的兼職現狀提供一手資料,能夠讓研究者深入研究目前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并且根據現狀,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最后幫助大學生從兼職獲得最大的收益。

    本文的研究能夠指導大學生在兼職的過程中,能夠事先了解兼職的好處與壞處,更加理性地對待兼職,在選擇兼職時更有選擇性,對未來的求學與就業提供一定的參與與借鑒作用。

    三、大學生兼職現狀

    (一)大學生兼職現象普遍,目的多元化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學生兼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大學生都有過兼職的經歷,而且每個人兼職的目的都不盡相同。根據調查問卷得出調查結論得知,66%的被調查大學生至少從事過兼職,34%的被調查大學生從未從事過兼職。可以說,兼職已經成為了大學生學習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從大學生做兼職的目的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大學生選擇做兼職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集中在增加社會經驗(20%)、滿足自己的消費欲望(16%)、減輕家庭負擔(15%)、受周圍人影響(15%)、出于個人興趣愛好(14%)、豐富人際關系(12%)、打發時間(10%)。由此可以看出,大學生兼職的目的多種多樣。

    從與部分被調查人的訪談中可知,選擇不做兼職的原因是怕影響學習和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雖然大學生的自主時間較多,但是其學業也非常繁重,每個學期有期末考試,還有各種考證和考級,準備考研,因此不少學生怕兼職分散精力,耽誤學習,而不會選擇做兼職。另有大部分被調查大學生認為找不到合適的兼職工作,由于大學生知識儲備和技能不足,無法找到符合本專業、或者有助于未來就業的工作,大多數工作是充當廉價的勞動力,否定了大學生的價值。此外,沒有多余時間、擔心受騙、父母不同意、怕工作太辛苦、工資低不穩定,也是影響大學生不選擇做兼職的原因。

    (二)大學生兼職工作種類多,技術含量低

    從大學生兼職的工作種類的調查結果可知,大學生主要從事工作有促銷員(22%)、家教(19%)、服務員(15%)、培訓機構老師(13%)、家政服務(10%)、導游(11%)和技能服務(10%)。從調查結果可知,大學生兼職工作種類多,技術含量低。大學生的知識和技能都不完備,可從事的兼職工作不多,而且時間不充裕,可選擇的兼職種類也不多,因此,大多數大學生選擇了做促銷員、家教和服務員,這類兼職的時間通常在晚上和周末,符合大學生的空余時間,不影響學業,對技能要求也低,這也就是成為大學生兼職的首選。其他兼職,如培訓機構老師、導游、家政服務都是對技術含量要求低的工作,只需要大學生有著熱情和干勁兒,一般都能勝任。除了極少數兼職,如翻譯、會計和計算機對人員技能要求高。

    (三)大學生獲取兼職信息的渠道狹窄

    我們調查得知,大學生尋找兼職的途徑狹窄,主要集中于網站(32%)、同學朋友介紹(29%)、中介機構(27%)和海報或宣傳單(12%)。目前,社會進入了信息時代,網絡成為了人們主要的信息獲取渠道,因此大學生在找兼職時,會第一時間借助網絡,尋找合適的兼職,其效率與效果都比比較好。其次,大學生會選擇通過同學和朋友的介紹,通過熟人介紹,對兼職的時間、要求和薪資都有著比較準確的了解,更容易成功。目前,中介機構也是大學生主要尋找兼職的渠道,需交一部分錢,才能幫助找到合適的工作,但是也有不少學生上當受騙。最后,海報或宣傳單覆蓋人群面窄,通過這種途徑尋找兼職的學生較少。但是,在大學生獲取兼職渠道的調查結果可知,大學生沒有發揮學校和家長的作用,為其找一份合適的兼職,這能夠促進大學生從事更有意義的兼職。

    (四)兼職中受到的權益侵害

    由我們調查可知,幾乎每個大學生都受到過權益侵害,主要集中在無故延長工作時間(19%)、中介機構的陷阱(17%)、拖欠工資(16%)、虛假招聘(14%)、性別歧視(11%)、性騷擾(11%)、人格受到侮辱(11%)。

    大學生在求職中屬于弱勢群體,在兼職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到權益侵害,而且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很容易忽視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最常見的權益侵害就是延長工作時間、拖欠工資,這是對大學生勞動力的壓榨,違法勞動法相關條文。不少大學生因為求職心切,遭遇中介機構的陷阱、虛假招聘,騙取了大學生為數不多的生活費,但是沒有為其找到兼職工作,而這些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取證相對較難,大學生在受到侵害時,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此外,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可能會受到種種歧視,如性別歧視、性騷擾、人格受到侮辱,這都對大學生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

    四、大學生兼職對策研究

    (一)社會方面

    1.完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大學生兼職的專門法律條文,但是大學生兼職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服務,就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受到《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以兼職大學生的勞動主體不合格,兼職工作關系既不屬于全日制工作,也不屬于非全日制工作為由,不適用勞動法,因而在侵犯兼職大學生權益時,為自己找借口開脫。因此,針對我國關于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條文的空白,國家、政府及相關機構應當確定相應的立法,確定大學生兼職的性質,勞動主體,勞動關系,確保大學生兼職在保護自身權益時,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國家應當開展相應的法律服務,兼職大學生作為弱勢群體,可以請求相應的法律援助,解決大學生在兼職過程遇到的法律問題。

    2.打擊非法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作為求職市場上起到連接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的橋梁作用,掌握了大量用工信息,能夠為用人單位推薦符合要求的應聘者,為應聘者推薦合適的工作崗位,提高了招聘的效率,在一定階段,產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隨著信息網絡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招聘者和用人單位通過網絡招聘信息,而中介機構的作用受到影響,于是,一些中介機構為了賺錢,無照經營,虛假用工信息,以各種費用為由收取求職者大量金錢,騙取求職者的金錢,一些求職者求職心切,為了更快地找到工作而上當受騙。大學生因為涉世未深,缺乏防范意識,因而上當受騙。非法中介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必須要嚴厲打擊并堅決取締,因此,政府應當加大對非法中集的打擊力度,肅清市場秩序,讓大學生在找兼職的過程中,減少陷入黑中介的陷阱,避免有關損失。

    (二)學校方面

    1.加大對貧困大學生的資助,建立各種獎助學金

    大學生兼職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經濟問題,賺錢生活費、學費、零花錢,購買各種學習、生活用品。特別是貧困大學生,家庭很艱難地籌集學費,生活費只能靠業務時間打工賺取,這不僅使得貧困大學生過早地背負生活的壓力,而且也影響了學業的完成,很容易產生不良的心理。因此,學校應當加大對貧困大學生的資助力度,為貧困大學生提供助學貸款、助學金等,讓每一個貧困大學生不因為貧困而失學。學校應當樹立起積極的學習風氣,讓大學生了解到學業的重要性,好的學習成績能夠獲得獎學金,足以支付生活費,這樣貧困大學生就可以安心學習,不必為生活費而發愁,兼職打工雖然賺取了生活費,對學業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2.成立兼職指導機構

    學校在現有條件下,擴展勤工助學中心的職責,在為貧困大學生提供各類兼職的同時,可以開展一定的兼職指導活動,讓兼職大學生認識到兼職的利與弊,學會如何規避傷害與風險。學校勤工助學中心可以與周邊的用人單位達成合作關系,定期向他們輸大學生,這樣既滿足了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也可以為大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職。其次,應當對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進行審核,確保的信息真實,避免大學生上當。最重要的是,開展兼職指導活動,讓大學生認識到在兼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傷害,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在學生受到權益侵害時,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解決學生的問題。

    (三)學生自身方面

    1.加強法律意識

    改革開發三十多年來,我國一直朝著民主法制的社會發展,目前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比發達國家的法律環境,我國還有很大的差距。大學生作為我國未來的社會棟梁,應當樹立起法律意識,時刻以法律武裝自己,尤其是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因此,大學生應當主動學習法律知識,而學校僅開設了一門法律基礎課程,對于學習法律是根本不夠的,大學生需要利用課余時間加強法律方面知識的學習,豐富自身的法律知識,提升法律素養。還應當多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法律講座與報告,利用各種途徑提高法律知識水平,當遇到違法行為或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訴諸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塑造正確的價值觀

    價值觀是人看待事物價值的反映,是對社會生活實踐的根本性、重大問題的態度。大學時期正是一個人形成價值觀的關鍵時期,正確的價格戰有助于大學生未來的工作、成家立業,關系到學生未來的成長。兼職活動有助于大學生認識到金錢的重要性,更好地樹立價值觀,感受到家長掙錢的艱辛,體諒父母,在學習上更應加倍努力,拼搏向上,奮發進取。兼職活動會讓大學生在接觸社會的過程中,感受到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正確的價值觀能夠幫助大學生抵制各種誘惑,形成良好的價值觀,符合國家倡導的積極向上的價值觀。正確的價值觀能夠讓大學生懂得獲取金錢的艱辛,更加懂得愛惜錢,將錢用在正途上,而不是揮霍浪費,提早進行理財規劃,為日后發展積累更多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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