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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參與編制本縣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核準及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縣企業發展局
(一)負責本縣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貫徹執行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縣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學校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縣公安局
(一)負責本縣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和考核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縣車輛注冊登記、年審和駕駛員年審換證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縣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絡,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行政許可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對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縣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筑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筑行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筑行業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本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貫徹執行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本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縣市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城市環衛、園林綠化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縣交通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并組織擬訂本縣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縣公路局、縣交通執法大隊、縣運輸管理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縣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城市水務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負責本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范、管理規范,指導全縣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縣畜牧局
(一)負責主管全縣動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足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獸醫醫政、獸藥(漁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縣農業局
(一)負責本縣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并配合交通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縣貿易局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縣衛生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縣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縣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縣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消費環節和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縣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縣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縣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縣質監和縣衛生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縣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植物檢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縣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和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一)負責本縣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事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縣旅游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旅游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檢查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縣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訂本縣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縣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在全縣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縣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縣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
第四條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六條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準,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為加強監控室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充
分發揮監控設備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監控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面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嚴格遵守監控系統的操作規程,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不得隨意調整監控目標、刪改監控記錄。
3、在監控過程中,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準確地通知巡邏人員前去進行處理、跟蹤,必要時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要對當班的監控情況認真登記,做好值班記錄;在交接班時,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不得涂改、缺頁,物品交接要清楚。
5、監控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擅自調班,嚴禁脫崗、睡崗。
6、在監控室不得看書報、雜志、玩游戲,不干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7、應保持監控室清潔衛生,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物品帶入監控室內。
8、自覺加強監控室的管理,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公安人員查詢監控記錄的,要求出示證件方可查詢;非公安人員查詢監控記錄的,必須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根據需查詢的時段及監控點由監控人員操作查詢并做好登記記錄,未經批準一律謝絕查詢。
9、監控人員對監控到的打架、斗毆、盜竊、火險、交通事故、突發群體事件,以及其它有價值的監控資料等要及時保存,并做好記錄。
10、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維護,保持設備清潔衛生,確保設備正常運轉;如果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上報并做好文字記錄。
11、監控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秘密,不得對外宣揚議論有關監控錄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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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管理獎懲制度
1、學校對安全監督管理先進工作者應實行獎懲。
2、年初各學校制訂年度安全目標,完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報請校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3、安全目標要層層分解,逐級簽定目標責任書,并切實將目標落實到每個年級、每名職工。對班主任實行月考核、月獎懲制度。
4、學校根據每月考核結果,給予有關人員一定金額獎勵。
5、學校管理層安全管理目標考核,采用年終考評結算兌現的辦法,按年初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懲。
6、學校對舉報安全事故隱患屬實者,予以獎勵。
7、獎懲標準由各學校根據自身情況制定。
安全監督管理臺帳制度
1、各學校保衛(科)要建立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臺帳。
2、臺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值班記錄;
(2)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臺帳;
(3)危險物品安全監督管理臺帳;
(4)重點部位安全監督管理臺帳;
(5)安全防范設施、器材安全監督管理臺帳;
(6)特殊工種人員管理臺帳;
關鍵詞:安全生產;管理;電力;管理制度
多年來,電力工業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了電網安全運行。但是,現在形勢變化了,電力供需矛盾突出、全國聯網和西電東送的實施、體制改革后安全責任主體的變化,都對電力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雖然我們一再強調電力的安全生產,可電力事故從未被我們杜絕過。可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足尚存,要不斷加以改進。
一、目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1.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部分電力企業安全投入下降,由于電力需求的快速增長,電網的輸電和配電設備以及發電企業的發電機組長期滿負荷運行,設備缺陷得不到及時檢修,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難度不斷增加,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市場化的電力交易也對系統運行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2.安全生產管理是粗放的,是要求不嚴、標準不高,是自上而下不深入、不細致、不扎實的問題還存在,常規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比如,電力設計院二次圖紙不經過會審,不經過審查就送到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結果當然出現問題。電力生產事故發生在現場,深究起來,總能找到某個管理環節上的漏洞。現場操作人員操作過程中的隨意性,往往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隨意性的延伸,從而造成了安全管理與操作兩個層面的脫節。
3.一些部門“管理衙門化、干部機關化”的傾向越來越嚴重,脫離職工搞監管、遠離一線抓生產,導致事故連連不斷。幾乎所有的安全生產事故都表明,事故原因與監督管理不到位有密切關系。電力市場化改革后,原有的電力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已經打破、新的體制尚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可能存在缺位現象。干部是生產的組織者、制度的執行者和安全措施的監督者。跟班是企業干部的職責,不跟班就無法履行職責,這不僅是一種缺位,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更是一種失職和犯罪。
4.缺乏風險識別能力,看不到生產過程和生產環境中存在的潛在風險,看不見“冰山下面潛伏的巨大隱患”,只是在事故發生之后,才認識到深層次的安全隱患和危害。缺乏風險分析的能力,受業務素質和知識能力的限制,對生產環節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和隱患,不能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全方位的分析和判斷,不熟悉生產環境的變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不了解新型設備的結構和原理,存在盲目性和主觀性。
5.忽視安全生產軟管理。軟管理是相對電力設備管理而言的,包括電力安全生產的資料、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軟管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被淡化,比如,大修一臺開關或主變壓器與貫徹“檢修現場安全措施標準化”相比,就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后者遠遠遜于前者,甚至流于形式。應該看到,隨著技術的進步與發展,電網裝備科技含量的增加,復雜的工作變得簡單化了,現場工作量大大減少,工作人員也趨少,管理工作則相對復雜化,軟管理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因此,要強化安全生產的軟管理工作。
6.在電力安全生產管理中不具備系統思維。常表現在以下方面:缺乏總體數據規劃、數據(應用)整合,存在或多或少的“信息孤島”,部分數據有冗余和二意性,不能融合到整個管理信息平臺上。特別是電力企業的生產實時信息,不能充分數據共享,不能為決策和數據挖掘服務。數據基本上是一種相對的靜態,數據分析的功能很少,缺少有效的決策支持,電力企業領導在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時,需要查閱大量基本數據,對于這些散布在電力企業各個部門的數據無所適從,決策多依靠經驗判斷,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對設備的管理通常局限在設備臺賬、檢修記錄、消缺記錄等單一靜態的記錄上,設備從發現缺陷到檢修消缺的管理過程缺乏科學的管理流程,以及對流程的監督考核管理等。
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改善以上現象,就要通過建立正確目標、實施員工培訓、多方面監督控制等綜合手段,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當前,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中必須要加入系統思維方式和安全生產軟管理方式,這是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保證。
二、建立和完善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產中,一方面我們要積極轉變觀念,應用系統思維,采用防止人為失誤的技術措施,在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設置防錯機制和糾錯機制;另一方面還要特別重視采取防止人為失誤的組織措施,規范人為的行為,從工作流程、作業流程和操作流程上防止出現人為犯錯誤的機會,保證作業人員是安全的。要積極推行現場作業程序標準化工作,結合生產現場安全工作實際,建立一整套符合安全規程規定要求的規范化作業程序,規范人的行為,避免人為失誤,尤其要避免發生誤操作事故,有效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發生。
1.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要有新思路,即必須具備系統思維。如今,在電網現代化裝備的日新月異中,在大量新設備、新技術的采用和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提出新標準、高要求的形勢下,在電力安全生產的實際工作中,把握這種先進的思維方法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是各電力企業的共同責任。一個企業,一個生產環節,既是局部,也是全局。電力系統的安全,必須依靠所有電力企業來共同維護。要建立有效的電力安全應急機制。電力企業要加快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電網企業要建立有效的電力系統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定期組織演練。
2.在系統思維指導下確立安全生產目標。電力企業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在生產經營工作中,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確保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杜絕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絕特大電網事故和有人員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杜絕特大設備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杜絕重大火災事故,杜絕電廠垮壩事故,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電力企業系統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電力企業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輸(送)變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指企業、車間或工區、班組)控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崗位制定明確的安全生產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調。
3.項目建設考慮融入全新的管理理念。以EAM(企業資產管理)的核心思想為中心,資產生命周期管理為基礎,工單的提交、審批和執行為主線,按照故障維修、預防性維修、預測性維修等的可能模式,跟蹤、管理設備資產的全生命周期過程。并以提高設備運行率、降低總體維護成本為核心目標,將設備管理、工單管理、安全管理、采購管理、庫存管理、數據采集管理集成的一個數據充分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統。
4.安全生產組織、制度與措施。電力企業系統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安全生產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和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各部門必須在其業務范圍內按照其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電力企業系統各單位的各級電力生產和技術管理部門以及各級調度部門應做好電力生產安全保證體系的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安全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電力生產中嚴格執行。電力企業系統各單位的各級電力建設和工程管理部門應做好電力建設安全保證體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電力建設工作中嚴格執行。
5.電力企業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各單位依據產權或管理關系,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即電力企業對其分電力企業、子電力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監督;電力企業各分電力企業、子電力企業對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監督;代管企業對被代管企業依據協議實行安全生產監督。電力企業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除接受電力企業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6.電力企業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國家、電力行業和電力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重視和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充分運用現代科技開展企業安全教育。積極開發和傳播多媒體安全教材,以生動逼真的形式加強安全教育效果。大力開發具有各種崗位、工種特點的計算機事故預想與處理仿真系統,開展事故演練培訓,提高職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架構。合理實行企業內部資源配置,通過設立安全教育專職,開展安全教育題材策劃與組織傳播,明確企業內部各層次安全教育成員職責,建立相關安全教育激勵與約束機制,促使安全教育走向規范化。
7.建立完善的考核與獎懲制度。電力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獎懲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獎。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安全工作的獎懲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wWw.gWyoO
總之,針對不同的形勢,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有不同的措施。安全生產是企業的頭等大事,而企業的管理者圍繞“安全生產”的主題應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絲毫安全隱患;這些工作如何進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們不斷深入地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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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檢查責任簽字制度、安全員制度和問責制度等四項制度。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惠州日報社、惠州電視臺、惠州人民廣播電臺及各縣、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支持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費刊播應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
第五條在新聞媒體上公示曝光事故隱患的種類: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消防設施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或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經檢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經檢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關閉或取締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公示曝光的內容: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全稱);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詳細地址;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種類;
(五)依法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法關閉、依法取締;
(六)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責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項。
第七條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3日內報當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5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安全檢查責任簽字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時應使用安全生產檢查表,安全生產檢查表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九條安全生產檢查表的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點、主要負責人,檢查時間,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時限,落實整改的責任人,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是否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意見等。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查表一式叁份,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后,一份留給生產經營單位,一份留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分別在安全生產檢查表上簽字。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檢查單位負責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同時必須落實跟蹤整改負責人。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檢查人員必須積極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履行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章安全員制度
第十四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落實安全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員責任制,落實安全員崗位職責。按照規定的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配備、培訓安全員,落實安全員制度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安全員按照不同的行業,分別配備如下數量的專(兼)職安全員:
(一)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每個工作班(組)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
(二)歌舞(卡拉OK)廳、影劇院、沐足(桑拿)、商場(超市)、酒吧、網吧、E城信息站等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場所的每個樓層、每個班次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經營場所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專職安全員;
(三)其它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1名專(兼)職安全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員進行定崗、定位、定職責,落實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的安全員,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負責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并消除或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二)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三)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四)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技術訓練。
第五章問責制度
第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跟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問責制度。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實行問責: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沒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落實安全生產檢查簽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沒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整改的主要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整改時限及跟蹤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事故隱患沒有跟蹤落實整改或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責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整改,依法應予停產停業或關閉而未實施停產停業或關閉的;
(六)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依法關閉或依法取締的;
(七)檢查單位未將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移交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拒絕接受移交的;
(八)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組織檢查或在檢查中未能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的;
(九)其它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落實問責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二)以各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區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辭退;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八)處分。
1、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高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不是為了管人,而是為了更好的為全校教職員工服務。所以一定要以師生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突出師生員工的中心地位,突出“服務”功能。學校要在安全管理制度中不斷深化以人為本的觀念,增強安全管理實效。怎樣最大限度的保護師生安全,為師生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教育學習環境,是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根本,也是安全工作的迫切要求,更是安全管理工作與時俱進的重要體現。
2、“因地制宜”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一是學校安全管理目標的制定必須符合學校的實際情況,既不夸大也不縮小,要正確面對所處的優勢和劣勢,不能搞假、大、空,要如實反映學校的安全現狀,體現出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特點,如果脫離學校的發展實際與師生的思想實際,片面追求制度的完美或照搬其他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師生的支持,起不到實際的作用,管理更難見成效。二是為實現其管理目標所采取的步驟、措施等,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教育規律。沒有依據制定的制度是無本之木,無法可依既不能規范行為,管理工作,更具隨意性和不連續性。
3、系統性原則
高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要成一體系,在總的規劃中分門別類,層層推進,使其具有全面性和整體性,形成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有機整體,有利于發揮整體效應,形成合力。如果各成一體,甚至有的相互沖突,會造成工作的混亂,嚴重影響安全工作的管理。
二、高校安全工作應建立的管理制度
1、職能清晰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明晰的安全管理制度,首先要分清職能,并從“責、權、利”三個方面來規范。學校要建立職能清晰的安全管理部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用制度規范安全責任,要弄清楚學校領導,具體管理者所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教師、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和后果。努力形成“學校主要黨政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分頭負責,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全校上下逐級負責,師生員工人人有責”的工作局面。同時。要讓每個師生明白享有安全穩定校園環境的權利,只有更好承擔了責任才會享有更好的權利,只要認識到位,責任明確,學校及師生的安全就有保障。
2、建立師生共同參與的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的平安與和諧只有通過全校師生的共同努力才能夠更好、更快的實現。通過制定科學的師生共同參與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參與學校安全管理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目前很多高校建立了師生共同參與的安全組織,如:教職工義務消防隊、群防群治組織、自保組織,學生安檢部、校園110、校園119、大學生法律安全援助咨詢中心等,同時還制定了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使這些組織能夠有序的開展工作。通過師生共同參與、齊抓共管,形成全員參與、人人有責、目標明確、責任到位的安全機制,這樣既能增強師生的責任感和主觀能動性,引導師生樹立安全新理念,又能使安全工作形成了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網絡,使學校的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建立安全工作激勵和獎懲機制
關鍵詞:房建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探討
在目前競爭激烈的建筑業市場上,建筑企業提高其建筑施工工程質量不僅可以保證建筑工程的使用壽命,也將會成為其爭奪市場份額的有力武器。因此建筑單位要對建設過程中的材料加強管理控制,保證施工人員的相應技能素質,還應嚴控方法設計、水文地理等外在因素。總而言之要對施工的各個環節都全面監控,堅持“以質取勝”的發展策略,進行科學管理,規范施工,推動企業擴寬市場,謀取更長遠的發展。
1 房建施工中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性
搞好質量安全是首要任務。國家明確規定了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誰出問題誰負責;凡出嚴重質量問題的,在一定期間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企業資質,對責任人嚴肅處理,決不手軟。在建設部、監察部聯合開展的全國性安全質量大檢查中,許多“豆腐渣”工程和出了質量問題的項目,被接連曝光,國家有關部委進行了嚴肅查處。這對施工企業來說,無疑是敲響了警鐘,質量優劣已成為事關企業生死存亡的首要問題。
搞好質量安全是戰略任務,主要在于市場變化和外部環境使施工企業始終在夾縫中生存。在承攬任務上,今后大項目將越來越少,新開工程多數因實行投資定額包干,不存在變更問題,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市場趨于規范,競爭越來越激烈,施工企業生存更難。在市場取向上,信譽、資信、價格和關系四個方面,信譽和資信是最重要的。一旦社會信任度下降,資質等級降低,企業在市場上就失掉了根基。質量安全問題給企業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出了質量安全事故和問題,往往使企業在拓展市場上的努力前功盡棄,不僅會信譽掃地、降低資質,更重要的是使企業在承攬任務和其他工作上都將非常被動,企業將陷入困境。因此,抓質量安全決不是應急措施,而是百年大計,是涉及企業生存發展、闖市場、占市場的長期性、戰略性問題。
2 房建施工中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
2.1 強化對施工人員的控制
確保施工操作人員的技術管理是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的重要前提。這里的施工人員主要是指承包單位的操作人員,他們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能以及良好的職業素質。對施工人員的素質進行把關在工程施工中顯得就尤為重要,通過對工程建設人員的分類上可以從兩個方面對其素質進行加強。對于工程的管理人員來說,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管理知識,以確保在工程施工的建設中可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工作,并且還應當具有一定的施工技能,因為施工的管理人員主要是對建筑施工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所以他們只有對相關的施工技術有了一定的了解才可以更好的對施工人員進行監督,及時發現施工作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施工單位在聘用相應的操作人員時,不僅需要盡可能的對其自身的技術水平有一定的了解,還應當有選擇的挑選具備較高技能的施工人員,尤其在進行一些特殊的、難度較大的工程作業時更應當對施工人員的素質、技能進行嚴格把關。除此之外在每一個工作崗位上都應當按照工程作業的需要,保證管理人員及施工技術人員的施工組織能力、質量管理水平等與個人職位相配套,做好各項后勤保障措施,嚴抓工程作業的每一個環節以此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
2.2 嚴格控制施工材料質量
對施工使用的原材料的質量進行嚴格控制有利于提高施工質量,這里所說的施工材料不僅是指建設施工原材料,也指建筑配件、設備等建設所需材料。用于建設施工所需的材料、設備、零配件等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要求及產品質量的要求,要做到這些就必須在采購、檢測和使用環節上都嚴格監控,以此保證工程施工的質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名目繁多的“銷售回扣”、“送貨上門”等充斥著采購人員的視野,對他們有著極大的誘惑,這些采購人員難免會因為一些誘惑而選擇不合格不達標的材料,因此在采購環節一定要把好關。對采購人員的選擇也要慎之又慎,應當選擇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的人員擔任,并且要注重培養他們的專業技能,提高他們鑒別材料質量的水平的同時保證其也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在如今材料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的建材市場上,各種質量的產品魚龍混雜,對于各項材料的檢測應當建立嚴格的送檢制度,以此確保檢測報告的真實準確。對于符合質量規范的要求的材料也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測,尤其是質保書上項目不全的產品更應當進行嚴格的拆分檢測,以確保質量達標,堅決不允許不合格產品進入施工場地。除此之外,原材料的使用環節也應嚴格把關。原材料的消耗過程也就是工程施工的過程。材料的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物資的安全運送,嚴格控制材料的正確使用,降低必要的消耗,以確保管理目標的實現。在施工前也應當為材料的管理創造出良好和必要的環境條件,比如場地、倉庫、道路等設施的準確工作都很重要。同時施工中還要掌握好施工的進度變化,及時調整材料設施等的供應,在保證施工需要的同時合理的使用原材料,這樣不僅可以保證施工質量還可以降低消耗、節約成本。在施工結尾時,還要加強清理、回收及結算等的管理。與此同時,對于施工過程中用到的機械設備、測量儀器等也要定期進行相應的檢查,以此保證施工能夠正常進行,確保工程質量。
2.3 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3.1 安全管理覆蓋所有工程項目
安全管理一直是伴隨工程的質量,作為工程質量的前提保證,要始終把安全管理貫穿于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劣質的工程往往會為企業帶來無法想象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而創建安全文明的工地,能為施工人員創造一個保障無憂的安全環境,使其更專注于工程任務的完成,提高工程質量。
2.3.2 加強自身品德修養,調動積極因素
要想施工安全管理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管理人員起著重要的決定作用。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特別是項目經理,必須要做到認真負責,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公平公正,能從根本上維護工程利益。想方設法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充分的發揮每個參與者的作用。使得人人參與,人人管理。推行“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方法,有效保證施工安全管理的實施。
2.3.3 加強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
要始終堅持管生產的同時管安全,堅持預防為主,全員管理,持續改進。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負起應有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隨時準備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同時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對監管職責要進一步明確、細化,落實責任制。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查處。
2.3.4 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建筑施工的不穩定因素很多,因此要想保證工程的質量就需要做好預防工作,這是安全生產的核心,為了盡量減少災害帶來的損失,要居安思危,從相關的工程中吸取教訓,在發生災害與重大事故的時候可以立即啟動保護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
3 結束語
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是整個建筑行業的靈魂,不僅密切和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連接在一起,而且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是否穩定,因此,如何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是所有建筑行業工作人員必須深刻思考探索的問題,我國建筑行業正處速發展的時期,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舊有著許多缺陷需要理性面對。
參考文獻:
[1] 李偉紅,質量目標管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應用探析[J].科技與生活,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