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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不足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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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一、接待咨詢方面:

    二、受理、審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們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審批、指派制度,保證法律援助申請在規定的7天時限內做出批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及時告知理由及申請復議途徑。對于農民工申請工傷及討薪法律援助事項,我們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不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經濟困難證明。對于公檢法部門轉交的被羈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中心也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予以提供援助。同時,為了保證規范化建設落到實處,我們按照上級業務部門要求,使用統一的格式文書。對基層法律援助站承辦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我們也統一制作了規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規范操作,文明服務。

    三、案件辦理方面:

    動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我們不定時地對開庭審理案件進行到庭旁聽,并隨時向當事人或承辦律師了解案件辦理情況,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做到案件材料齊全、程序完好、服務質量優良。對律師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中心也及時予以協調處理,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研究制度,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質量。為了理順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中心積極進行協調溝通。如今,基本上實現了與勞動仲裁銜接以及與司法救助的對接,與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對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開辟了訴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證了與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暢通。此外,由于長樂沒有相關鑒定機構,我們也積極協助當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減免或緩繳相關鑒定費用申請,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訴訟程序。

    四、案件監督方面:

    為了保證律師承辦案件的質量,我們推行案件跟蹤制度。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明確告知當事人承辦律師以及法援機構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及費用,并在《告知單》上附上投訴電話,我們還逐案發放辦案質量跟蹤表,依托局機關建立了投訴事項登記、調查和處理制度。對辦結案件,中心嚴格審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反饋意見,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評估,保證案件質量監督機制落到實處。對審查合格的案件,及時予以發放辦案補貼。此外,中心還不定期地開展案件質量自查活動,加強與兄弟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并通過走訪,及時溝通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補缺,有效地保證了案件質量,為規范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通過自查,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困難與不足之處,主要是:

    1、中心人員力量不足。隨著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中心人員不足的劣勢進一步得以凸顯。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參公管理,無法吸引法律專業人員加入到法律援助隊伍。中心編制3人,由于調動或辭職,當前中心無人占編。中心人員依托局機關公務員進行管理運作。

    第2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關鍵詞 法律援助 現狀 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

    Thinking on Improving Our Grassroots Legal Aid System

    LI Yawei

    (Hu'nan Polica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Grassroots legal aid system as a system of judicial relief,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legal system,. China's grassroots aid system starts lat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both in legislation and in practice. Therefore, how to improve our grassroots legal aid system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Key wordslegal aid; status; thinking

    1 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種司法救濟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一種對涉及訴訟案件的特殊對象或者經濟條件比較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幫助的法律保障制度,一般由政府通過設定特別機構或者社會志愿人員來實施。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起步較晚,1994年才開始在全國部分城市實行法律援助活動的試點,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目前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明確的法規,其他相關的規定則散見于律師法和訴訟法中。

    目前全國各地在基層法律援助的具體模式上不盡相同,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我國目前在基層法律援助的具體運作模式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種模式:

    第一種是由政府出資設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指派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律師來進行模式。該模式的優點是管理和實施合一,具有機構專門化,職能多元化和運作規范化的特點,有利于監督和管理;不足之處是專職律師收入不高、競爭性不強,案件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第二種是通過律師協會來管理,同時由當事人選擇私人律師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優點是律師辦案的獨立比較強,同時由于競爭的存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的服務質量。不足之處在于國家對法律援助的管理較弱。

    第三種是國家設立專門援助中心,由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輪流到援助中心值班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模式。其優點是開支相對較少,業務安排相對靈活;缺點是是由于人員分別來自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難度較大。

    第四種是由律師事務所為主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同時辦理有償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其有利于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不足之處在于這種援助中心本身定位比較模糊,缺乏明確法律的支持。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上還非常薄弱,缺乏系統的、完善的、權威的法律規范。這使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一開始就“先天不足”,我們都知道,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可供執行、操作的方式,否則該制度的實施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

    其次,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實施地方性分布絕對失衡。在我國學者關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介紹中我們可以明顯發現目前法律援助制度實施得比較好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我國經濟相對發達的中、東部城市,而對于我國地域廣大的西部省份法律援助情況則幾乎沒有提及,特別是廣大的農村法律援助問題很少為人們所關注,而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在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上所面臨的困境:援助資金和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匱乏難以使法律援助發揮其廣泛的作用,基層法律援助活動步履艱難;

    最后,即便是在已經實施了相關法律援助活動較好的中、東部城市中,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也不盡如人意,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和小城鎮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一些問題,法律援助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

    2 對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分析

    國外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較我國而言由于其發展的歷史比較長,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的效果也相對比較明顯。

    英國是當今世界上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最早的國家。1424年蘇格蘭就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經濟上困難的人通過向政府登記,就能夠在訴訟活動中得到無償的法律援助。英格蘭從1945年開始,其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依據《最高法院章程》對于經濟困難的民眾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免除其訴訟費用。在英國,具有現代意義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據1949年制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形成的。在該法案中,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政府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它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其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確認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項司法權利,即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眾有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享有由政府出資來保障個人獲得法律服務的權利。當然,為了保障政府資金不被濫用,對于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的個人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政府將進行必要的調查,以確保能夠將有限的資金充分發揮其作用。

    美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采取的“刑、民不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即其法律援助制度由各自獨立運作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和民事法律援助體系組成。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主要特點是政府出資、政府設立的公共辯護人機構(Public Defender Office)負責實施。在美國,有一個全國性公共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NLADA, the National Legal Aid & Defender As-sociations)負責法律援助標準的制定,公共辯護人的培訓,舉辦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專題研討會,向公共辯護人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支持。而民事法律援助體系則是通過一個政府設立美國法律服務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提供資金、由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和私人律師提供服務來具體實施的。

    應該說即便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上其實也有著較大的差異,這主要是由不同國家本身的經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的,但是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這些國家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上存在著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無論哪一種模式都是以政府的財政收入作為其資金的主要來源,也就是政府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并將其覆蓋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尤其是社會基層中去。

    3 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幾點思考

    在了解了我國法律援助的現狀和對比分析國外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后,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應該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從我國目前的具體國情來看,政府在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上相對不足,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員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人員分布上離司法實踐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而這一切又客觀上導致國家、社會所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與民眾的實際要求之間尚存在較大的矛盾,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不能夠盲目的學習西方,而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不同地域經濟發展的差異及法律服務人才的具體分布情況,對不同的法律地域的法律援助活動采取不同的模式,以期在確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確實發揮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具體建議如下:

    (1)我國應該盡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將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和人力資源配備的渠道予以明確,在這個當中尤其是涉及到基層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應當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資金來源的穩定和長期性。畢竟法律援助活動的實施必須要以政府為主體,這也是一個國家政府所必須要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

    (2)在基層法律援助模式上,應充分考慮我國地域經濟的差異和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人力資源分布的差異,在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實行不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具體而言,對于廣大的西部地區和農村的法律援助應該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由政府出資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中心,聘請專職律師來從事法律援助活動。而對于經濟發達地區,則可以考慮借鑒外國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由政府聘請專職律師來提供法律援助。在民事案件中則可以適當考慮引入競爭機制,由政府出資,各律師事務所競爭,從而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同時,在法律援助活動中,還應充分考慮和發揮高校法律專業人才的優勢和相關社會組織比如說婦聯、殘聯等的作用,可以由他們來提供部分法律援助,尤其是在非訴訟活動中。

    (3)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落到實處。法律援助活動的具體實施過程相關的司法行政部門必須要加強監管,確保法律援助活動的有限資金和人力資源得以發揮充分的作用。無論是采取哪種法律援助模式,加強對法律援助活動本身的監督和管理也是法律援助活動得以落實的一種重要途徑。

    (4)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法律援助的支持。可以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律師到經濟欠發達區隊從事“公辦律師”,提高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隊伍水平,同時國家應該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人才的培養,盡快解決其人力資源瓶頸。

    基金項目:湖南警察學院2009年校級科研課題《基層法律援助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

    參考文獻

    [1]吳璇.對我國法律援助模式的探討[J].保定學院學報,2008(1):67-68.

    第3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從最初的一家律師事務所起步,發展至今成為一個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規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果,為鄂爾多斯市的法制建設作出了貢獻,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體表現在從業人員資源不足、法律援助經費緊張、法律援助覆蓋面窄等。

    (一)缺乏高質量法律援助人員

    近幾年,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情況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爾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動農民工、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殘疾人,這些社會弱勢群體構成了潛在的法律援助對象,但是與之相較,專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質較高的從業人員并沒有成比例地增加。從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展情況中我們不難看出,雖然機構設置較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圍也較為廣泛,但是主體機構中的常駐工作人員并不多,其中還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員兼職,而設立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幾乎沒有專職的律師和司法工作者,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維持日常工作。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法律援助質量也無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經費緊張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經費不足,是制約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職責,因此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由政府負擔,但現實情況是鄂爾多斯市的地方政府雖然每年都在不斷加大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投入,但相對于整個司法財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還是非常小的,導致現階段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經費十分緊張,大部分法律援助業務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財政只解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經費,而業務和辦案經費沒有解決,嚴重挫傷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積極性,加之法律援助從業人員基數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礙,這使不少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未能獲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③

    (三)法律援助覆蓋面較窄

    法律援助的范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范圍規定了六項,但是每年還是有大量的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的申請被拒絕。而且在法院實際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中的“公訴人出庭”“盲、聾、啞”“可能被判處死刑”三類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部分贍養案件;現階段鄂爾多斯市主要對低保群眾實施法律援助,其標準是城鎮居民每人每月收入在480元以下的,這距離法律援助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目標還有一定差距。這就顯示出法律援助在規定對象范圍時存在受援主體不適應法律援助現狀,且經濟困難標準不合理等問題,這自然就造成法律援助覆蓋面較窄的問題。雖然《法律援助條例》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對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圍作出補充規定,但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范圍方面擴展力度有限,并無實質性突破,同時導致地方的立法不盡相同,不利于不同地域的人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援助權利法律援助。④

    二、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法律援助是鄂爾多斯市響應國家號召,為了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而創立的服務機構,由于現階段全國的法律援助體系還有待改進,而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時間不長,使得近幾年中心的發展速度較慢。本著服務于百姓的宗旨,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應采取加強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明確統一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和程序等措施,用以更好地謀求長遠穩定的發展路線。

    (一)加強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

    首先,為了保障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素質,必須對參加法律援助機構的相關人員的資格作硬性規定,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內部的工作人員必須有法律專業的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同時完善審查機制,在招考方面也要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切勿因為人員的缺乏,就盲目地招收法律援助從業人員,這樣反而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提高隊伍知識水平的同時,也要提高服務態度,法律援助工作者常年面對的是社會上的各類弱勢群體,這個工作性質要求每一個工作人員要有熱情、細致、耐心的工作態度。其次,對已經在職的法律援助從業人員按照其經驗與能力的高低,分批次地做定期培訓;組織資歷較深、工作經驗豐富的律師和司法人員對那些法律援助志愿者進行案例講解,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縮小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的差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同時還要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辦案技能技巧,確保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能夠以熱情、依法、規范服務的工作作風,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和準備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審判的高質量和高效率,使法官不斷適應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是一個全面而長期的工作,必須得到相應的重視。

    (二)多措并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經費

    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質決定了法律援助的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撥款,因此鄂爾多斯市政府應從保障民生、促進和諧的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盡量保證法律援助經費的供應。但是如果鄂爾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完全依賴于財政撥款,在工作開展中必然會受到許多約束,所以需要以社會捐助來彌補政府財政撥款的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與鄂爾多斯市的單位、企業合作,籌措資金,也可以求助于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合法地運作資金。融匯社會各界的力量,建立起以政府投入為主,與行業奉獻、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為法律援助提供經濟保障。在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本身就短缺的情況下,加強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要建立嚴格的法律援助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從經費的預算階段就做好監管工作,層層監控,多元化監管,堅持專款專用,嚴防各個部門的截留和挪用。同時,本著效用最大化原則,平衡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之間的經費分配,避免一方擠占另一方的援助經費。給予重要案件、特困當事人必要的優先權。

    (三)明確統一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4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 法律援助 文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25X(2012)O9-0189-01

    1、我國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歷史沿革

    我國的法律援助起步較晚,所以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也比較緩慢。中國自1994年起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①。1996年,國家法律援助中心獲得司法部的批準并成立。1997年,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1996年底,國家法律援助中心開始啟動,全國各省市縣在司法部、國家法律援助中心和地方司法局的指導下設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到2003年止,中國已建立了2774家法律援助中心。2008年2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在第六部分“司法制度與公正司法”中向全世界介紹了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②

    2、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的原因及阻礙

    法律援助制度,是對需要專業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當事人予以援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制度。③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要遵循社會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規律,符合法律援助文化建設的根本要求,滿足社會法律援助文化建設的基本需要,弘揚法律援助精神,推進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進程。而社會對于法律援助主體多元化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公平正義的理念傳播,認真負責的態度,甘于奉獻的精神正需要大學生這一特殊而優秀的群體充當法律援助文化建設的新鮮血液來建設這種純潔的法律援助文化。

    但是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過程中存在六大障礙。

    2.1法律援助對于大學生身份限制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多,援助經費醫乏,法律援助專業人員嚴重不足,單靠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門機構及專職人員提供法律援助,遠不能滿足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大部分由政府承擔,而法律援助的人員一般為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者、法官等。專業知識不足,知識掌握準確程度的限制以及社會對大學生這一主體心理成熟度的懷疑,成為了大學生法律文化建設的第一阻礙。所以大學生們很難順利地從公、檢、法部門調取相關材料,當事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④

    2.2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建設不明確

    雖然現在有部分大學成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并且開通了大學生法律援助網站進行相關的工作。但是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以大學生社團為主,作為一個大學生的社團,其工作人員都是學生,與社會的接觸不是很多,還不太了解一個民間社會服務團體應如何健康地運有能夠很好地貫徹和實施。由于組織建設、責任分工不明確,導致了一些組織紀律松散的現象經常發生。而且目前法律援助組織的活動不夠豐富,形式較單一,故此很多同學在從事一兩年法律援助工作之后,積極性就逐漸減退了。

    2.3大學生法律援助指導人緊缺

    大學生法律援助在與案件接觸中,遇到自己不能確定的問題,往往會通過與自己的老師進行溝通,當咨詢案件較多時,就會給老師帶來上課以外額外的負擔,有時甚至會比律師還忙。而學生們遇到的問題往往涉及勞動、離婚、債權債務、刑事、商事等不同領域的不同問題,往往是幾個老師都無法解決的問題。所以造成老師指導壓力大,大學生們又不能很好的進行法律援助,直接影響援助質量,久而久之,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就會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機構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幫助比例上偏少,政府機構、檢、法系統的工作人員也很少有時間來高校對大學生法律援助進行指導,得不到社會政府的支持,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的建設顯得異常的艱難。

    3、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的完善

    法律援助文化建設應該包含三個部分,即法律援助制度文化、法律援助行為文化以及法律援助精神文化。作為大學生來說,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也應該遵循規律,從以上三方面進行。

    3.1法律援助制度文化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應該積極貫徹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建立一套嚴密的機構設置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機制。財務部長定期公布經費的使用情況,杜絕一切腐敗浪費的現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過舉辦模擬法庭、法律沙龍、資深律師講座、論文大賽、案件全程追蹤等不同的方式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調動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還可以把學生在法律援助組織的表現與學分相掛鉤。

    3.2法律援助行為文化

    為擴大法律援助組織的會員面,增強上層骨干力量,防止上層骨干流失,一方面中心可以多動員大三、大四的同學繼續從事法律援助的指導性工作,鼓勵法律碩士研究生加盟法律援助活動;另一方面應經常進行新老會員的交流,積極培養大一、大二的新會員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還可以邀請各方面的法律專業人員做常年顧問,對于幫助同學們更好地運用、理解法律知識,做好工作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4、結論

    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設依附于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在大學生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和能力優勢的同時,積極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貢獻自己的力量也正是這份文化彰顯出的獨特魅力,大學生建設法律援助文化有助于大學生在學生階段鍛煉自己,節約了法律援助的資金,讓更多的大學生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為社會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提前接觸實際,把握援助方向,也為社會提供更多應用創新型人才打下堅實的基礎。大學生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為社會減輕法律援助壓力的同時勢必會為社會培養出更多專業的人才,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輸送更好的人才,形成社會主義國家中亮麗的文化特色。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法治建設[M].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頁.

    第5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在歐美掀起熱潮,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1】作為一項全球性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納入世界人權制度之中,成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觀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援助長期未納入國家救濟體系之中,20世紀90年代初才初現端倪。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飛躍發展,貧富差距日漸拉大,社會弱勢群體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們社會不得不面臨的重大問題,尤其是基層政府,受資金財政、人力物力、思想觀念等制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師和宗教團體及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自發地位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2】它源自民間的社會道義,后來發展為一項國家責任,即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制度。對于法律援助的內涵,眾說紛紜,搜索網頁不難發現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有的認為“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也有的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等等。【3】比較這些觀點,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強調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法律服務,是一項現代社會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轄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各地自然地理、經濟文化不同,法律援助開展也不僅相同,尤其是縣級地方更是差些萬千。截至2003年底,我國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774個,地、市法律援助機構381個,縣、區法律援助機構2361個,其余32個為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4】。現以本人所在的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為例,對我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和問題進行淺析。

    (一)基本概況

    紅崗區地處大慶油田腹地,東臨龍鳳區、安達市,南接大同區,北與薩爾圖、讓胡路兩區接壤,面積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區。全區轄5個街道和1個鎮。總人口17.4萬人。

    全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5個。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個,即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1家,即紅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1家,即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法律服務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務所和紅崗法律服務所;全區共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19人。

    紅崗法律援助中心編制3人,在編1人,加上主管領導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編制),平均年齡約35歲,黨員1人;其中碩士1名,本科2名。下轄法律援助工作站10個,其中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個,即解放街道、紅崗街道、八百坰街道、杏南街道、創業街道和杏樹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編人員12人,平均年齡約33歲,黨員10人。其中,本科學歷11人,大專學歷1人。延伸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個,即老齡委、殘聯、婦聯、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現狀

    自2000年以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結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詢2645人次。其中,僅2008年,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轄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法律進企業”、“法律大集”、“法律服務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在你身邊”等宣傳活動10余次,印發《法律援助條例》等資料1000余份,為群眾解答法律疑難130余個;在區政府網站報紙刊發信息報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網站報紙刊發6期。全年接受當事人申請56件,審查批準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數40人;“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廣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詢394人次,接待來訪49人次。

    (三)特點分析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法援案件穩步增長。自2000年以來,法律援助案件申請與辦結都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2005年以后該區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顯提升。見圖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從紅崗區法律援助案件性質分析來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據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小,法律援助呈現民事主體化。見圖表二:

    圖表二:2005年—2008年紅崗區辦結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覽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計(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對象明確穩定。從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對象統計來看,受援人數117人。其中,殘疾人8人,占受援人總數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19%;農民工25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總數的7.70%;婦女4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2%;農民等一般貧困者31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6.48%,整體較穩定。見圖表三:

    三、基層法律援助問題剖析

    從上不難分析,紅崗區作為地方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難題,也真實反映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工作開展困難,阻力壓力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單薄。紅崗區法律援助從業人員人數較少,力量薄弱。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10人,還不足全區人口的0.06%。其中律師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為數不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不堪重負,壓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縱觀全國,以2002年我國基于立法測算數據來看,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為74萬件,而2003年實際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6.64萬件,差口巨大,龐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間矛盾突出。

    二是經費保障到位較難。根據我們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測算,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74萬件,平均每案補貼1000—1500元計算,7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總計需7億—11億元的經費支持。【5】以紅崗為例,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可達3.9萬元(注:以上標注為02年的,考慮消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因素,實際法援補貼額還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經費黑龍江標準4萬元以上,地方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負荷較大。紅崗區受地方財政緊張等因素制約,法律援助經費較少,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法律援助補貼一直不到位,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補貼缺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貼錢”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辦案積極性不高,法律援助還不能完全滿足全區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圍較窄。紅崗區法律援助受案范圍一直集中于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等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受案范圍較窄,門檻較高,特別是基層法律援助受財政資金制約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時,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而且在他沒有足夠能力時不必支付費用”【6】,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的范圍過窄,地方擴大適用范圍的也難以達到《公約》的最低標準。

    四是社會力量關注不夠。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工作,但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上,社會關注、社會參與、社會救助還遠遠不夠,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被忽視,難以得到全社會法律幫助。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人力等明顯不足,西部不少地區甚至沒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正常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都困難,也從側面上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夠。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盡管紅崗區建立一套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兩級體系,但實際工作中,受政府編制、體制等因素制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三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過多,人員較少,工作量大,且專門法律人才往往很難配置到基層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縣級等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個老大難問題,如2003年我國還有超過1/5縣級地方沒有法律援助機構,不少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行政科室合署辦公,人員和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調劑等。

    四、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問題的幾點對策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基本情況與問題,我們在問題中找到了解決辦法,在發展中看到喜人前景,總結經驗,再接再厲,剖析問題,對癥下藥,通過雙管齊下,提升基層法律援助質量,盡可能實現應援盡援。

    (一)經驗總結

    客觀來看,紅崗區存在在人員少、經費少、案件少的問題,但從整體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穩步推進,法律援助案件穩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難得出:

    一是責任落實是保障。盡管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較少,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力量嚴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關人員都能強化法律援助為民責任,切實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自己本職工作,抓好落實,辦好案件。

    二是思路創新是動力。近年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區情,不斷創新思路,通過對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質量;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效率。

    三是宣傳到位是前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拓寬宣傳渠道,活化宣傳方式,辟建司法局網站,特別是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我區的“法律廣場”、“法律大集”等活動之中,形成了普法宣傳與法援宣傳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時,實踐中還將“148”法律熱線解答咨詢與法律援助自我宣傳相結合,提升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

    四是奉獻自我是源泉。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人員少,承擔區、鎮兩級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務重卻積極承擔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別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面對自身生存與發展保障難題,奉獻意識較強,克服行業競爭生存壓力,為我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會弱勢群體,可謂“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政府關愛”,是政府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弱者合法權益最基本手段,在當今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舉重輕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問題對癥下藥,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穩步持續深入開展,我個人建議:

    (一)強化職責,實現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政府財政負擔,其投入到位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命運。從目前看,地方法援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從心情況短期內還很難改變。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從投入入手,重點圍繞人、財、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好法律援助人員編制問題,實現人、崗、編制度化,防止人編分離、一人多崗的現象發生。根據實際,增加基層法律援助編制,出臺優惠政策重點引進專業強、素質高的法律人才,配齊配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擴大工作人員隊伍,解決地方法律援助人員少、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

    二是加大財力投入。要繼續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化。同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方針,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捐等活動,積極開辟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前提下,在車輛使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傾斜,加強法律援助硬件建設,將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統“司法為民”窗口,切實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一項實實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舉,實現法援體系網絡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直接關系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更是一項全社會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工程。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進、多渠道信息資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

    一是拓寬法援宣傳渠道。要以宣傳為突破,特別是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依托法律宣傳活動載體,將普遍宣傳與個案宣傳、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報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使經濟困難群眾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點拓寬法律援助宣傳渠道,在加強現有報紙、刊物、網絡宣傳的同時,積極運用廣播、電視、流動宣傳車等媒體拓寬法援報道渠道,實現法律援助宣傳手段的立體化,使更多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實踐。

    二是健全法援機構網絡。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梳理疏通基層法律援助人事關系,強化基層法援站點職能,擴大法律援助聯絡點范圍,壯大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今后,基層尤其是西部地區可以將地方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高等法律學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司法系統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同時,要與財政、勞動和公檢法部門加強聯系,特別是將法院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全區性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三是強化法援服務力量。要依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同時,可出臺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法律專業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納入公職律師序列,解決基層律師少的難題。同時,培育、引導、鼓勵以志愿者為主體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凝集力量,形成合力,盡快形成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在內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力量。

    (三)嚴格標準,實現法援管理規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規范化管理為突破,強化標準,注重細節,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基層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全部投入到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應援盡援的目標。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考核考評、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隊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督管理為重點,加強對法律援助承辦案件跟蹤監督,杜絕承辦人員辦案時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發生,堅決禁止法律援助有償辦案。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資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單獨設立帳戶,實現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制度,實行審計跟蹤,完全實現補貼落實到位、發放到位。

    三是加強組織管理。基層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機構,以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領導,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實現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今后,尤其縣級及西部地區,可根據實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聯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務范圍。

    (四)以民為本,實現法援機構人性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是人道主義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今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切實將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項全區性民心工程。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在現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貧困者納入法律援助對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

    第6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第7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路徑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概述

    國務院在2003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沿用至今,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法律援助行為,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緊張的背景下,國家同樣鼓勵諸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誕生,來分擔法律援助案件,減輕法律援助壓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關注,究竟它該如何界定?當代大學生主要以何種方式參與法律援助?下面展開論述。

    (一)法律援助相關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惠及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處在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如老年人、婦女、農民等,則更加需要法律的保護。基于對社會弱者的權利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運而生。作為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重要部分,這些機構為受援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訴訟等,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社會司法公正。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學生處在法律知識吸收和法律思維形成階段,尚缺乏獨立案件的資格以及從全局把握案件的經驗,他們進行的法律援助服務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宣傳等相對簡單的形式上。

    1.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法律援助人員就已提出的有關法律詢問作出解釋和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決建議或意見的一種法律援助形式。一般來說,大學生到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律服務,最容易適應這種形式。大學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禮地向受援人員解釋法律知識,說明法律流程,協助主案律師登記筆錄等。涉及到需要提供專業具體的法律意見時,大學生一般需請教專業人士,不可擅自給出答復,一切均要以受援當事人的利益為重。

    2.代擬法律文書

    許多受援人員由于涉身各類糾紛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識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受過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學生,正好可以幫助受援人員擬定各式法律文書,方便受援人員參加訴訟。同時,這也給大學生提供了一個鍛煉文書寫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機會。類似地,大學生常常協助受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醒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等。

    3.法律宣傳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關注度和影響力,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比如,開展法律援助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活動、發放宣傳單和聯系卡、懸掛宣傳標語等。大學生參與其中,增加實踐經歷。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這一平臺實現的。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陸續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合作,紛紛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盡管形勢樂觀,但在大學生參與時仍存在眾多不可小覷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保障

    國家雖然鼓勵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以外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但對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對模糊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這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陷入一個尷尬的局面

    僅僅歸屬到“其他社會組織”,卻缺乏進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規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模式仍舊比較局限,獨立自主性不強。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問題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法律人士。集聚眾多高素質法律人的高校足以為法律援助輸送專業化人才。然而,時間精力相對充沛的大一、大二學生,往往因為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夠全面、法律體系較為單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顯吃力,僅僅只能依靠邊學邊用的方法解決問題。而基本掌握法學主干知識并且對法律援助流程比較熟悉的大三、大四學生,由于已經開始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或者參加就業實習,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務,導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師的專業指導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勢群體,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通過調研,不難發現有些機構并非真正擁有足夠的師資對學生進行指導,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學生管理。專業指導的缺位,使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碰到問題時,無法及時尋求教師幫助,不利于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會使學生錯失很多進步的機會。

    (四)機構組織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一大障礙。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員補助等。缺乏充足的經費支持,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活動便很難開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學生的壓力。除了國內少數幾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有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學校的少量撥款來維持工作。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夠持續進行,解決相應的經費問題十分緊要。

    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路徑探析

    針對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構建“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設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實現,將應用型人才培養落到實處。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況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建立的協同育人平臺。旨在綜合學校與社會兩大資源,發揮高校與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的優勢,協同創新,以本科教學為依托,以基地為平臺,縱向聯通職業導向教育、實驗教學和案例教學,貫徹“一縱三橫”的理念,提高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深度與廣度。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運作形式

    高校以實踐教學的方式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同合作,掛牌成立實踐基地,在學校設立工作點,作為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學習和實踐平臺。基地秉承“以基地為平臺,以課程為依托”的原則,聘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在實踐前為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訓,在實踐中針對個案為學生進行同步指導,在實踐后開展案例研討會,全程指導,促進法學實踐與法學課堂的緊密結合。

    1.“走出去”實踐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單純地建立實踐實習基地,或者只是簡單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不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聯通。法律援助機構為基地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建立學生值班制度,學生通過“走出”課堂,融入基地參與法律援助,輔助法律援助律師。學生在基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具體的服務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接待到訪者,開展法律咨詢,做相應的記錄整理

    (2)代擬法律文書,協助辦案律師整理案件

    (3)維持現場秩序,耐心安撫情緒焦躁的當事人

    (41跟隨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外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2.“引進來”教學

    為了使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鍛煉,基地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采用“引進來”教學模式。一是在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學院具備法律援助資格和經驗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的培訓,學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識以后,對待這項工作則更有信心、更具熱情;二是邀請法律援助機構富有經驗的律師、工作人員走進課堂,給全體同學進行實務講解、經驗分析及對值班同學的表現給予綜合性點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接受來自經驗人士的專業指導,使職業導向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緊密結合。

    3.統一規范管理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對參與的學生進行統一管理,為學生購買保險,實行信息登記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續穩定運行,解決學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時間參與法律援助的缺乏統一指導、案件跟進不連貫的問題。

    在該構想中,學生以“法律輔助人”的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在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通過一系列諸如記錄談話內容、代擬法律文書等工作,學習專業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實際辦案經驗,逐步提高專業素養和實務能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8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 困難 創新模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體系

    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救濟或法律扶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者義務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從其本質來看,它是受國家保護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一種國家義務行為,是現代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它體現了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對人權保護的重視程度,被稱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證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人權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在這種制度的保障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更加確保了人權的實現,也更好的讓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實處,在新的環境和新的形勢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創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從而更好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情況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我區經濟困難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即:(一)無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業保險的;(二)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四)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五)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六)其他因經濟困難確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除此之外,公民遇到下列情況,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濟補償金的;(六)請求賠償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七)請求賠償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用地膜、農機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損失和其他損失的;(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的;(九)其他確需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①

    同時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交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②

    當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在下列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無需進行經濟困難審查:(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三)主張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的。③

    上述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轄區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我區司法廳法援處的統計:2013年上半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其中為民辦實訟案件3110件。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而筆者所在的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從2006年9月成立到現在咨詢案件已經達數千件,替困難群眾代書353件,在工作站全體指導老師和幾屆學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筆者發稿時各種法律援助案件33件。這些鮮活的數字無一不表明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對于弱勢群體來說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落實法律援助制度,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體的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問題,筆者認為集中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體力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常常是“案多人少”。據統計寧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難的群眾有100萬,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萬多件,2013年上半年全區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按每個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師來說,需要近5000名,但實踐中并沒有如此龐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許多川區的縣級法律工作者只有一兩名。因此會出現“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法律援助范圍的傾向。因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夠具體明確,加之審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者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差異導致實踐中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濫用法律援助,即該援助的不援助,不該援助的卻得到了援助,另一方面,對于受援助者的條件都有十分嚴格的限制,實際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圍,使相當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經費短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常常受阻。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于政府撥款,而政府撥款往往是有限的,實踐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復雜,辦案需要經費,受援對象經濟困難,而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又不能滿足案件的實際辦理,這就會導致案件的半途而廢,使援助工作受阻。

    3 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積極開創法律援助工作的創新模式

    為了更好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難,使更多的弱勢群體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使他們真切的體會到“法律的平等”,讓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區的具體情況,結合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幾年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體會,筆者提出如下幾種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為核心的工作體系。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到今年已經走過了10個年頭,但是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它們仍然顯得很陌生,很多群眾不知道法律援助,甚至一些比較偏遠的農村連聽都沒有聽過,因此要不斷的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首先讓百姓知曉法律援助。其次,通過宣傳讓困難群眾知曉在什么情況下運用法律援助,讓法律援助成為經濟困難百姓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過對援助案件的辦理,讓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的法律困難,相信法律援助機構,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將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經濟困難群眾的靠山,只要符合法援條件,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決。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會志愿者服務體系,將一切有志于從事法律援助的社會法律專業人才納入到法律援助事業中。吸納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彌補法律援助主體力量不足的困難,包括吸納一些退休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這些老律師經驗豐富,可以幫助辦理疑難復雜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機構合作,借助這些機構來減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減輕援助工作的辦案經費。通過法院與援助機構合作的工作模式既減輕了法院立案過程中不必要的麻煩,大大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同時也為更多的經濟困難群眾提供了法律援助,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為受援對象提供了便利,從而減少了受援對象的辦案支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辦案話費,也增強了法律援助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熱情,因此借助法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值得更多的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學習借鑒。

    4 結束語

    法律援助條例自頒布起已經走過了十個年頭,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風風雨雨中進行著,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也應該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許多困難,而且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決其困境的方法也應該是多樣化的,本文論述由于筆者能力問題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法律援助不僅要對弱勢群體施以及時有效之救濟,而且還要主動出擊,積極維系社會穩定,預防矛盾出現。但就目前而言,構建和諧社會,法律援助任重道遠。

    注釋:

    ①《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

    ②《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

    ③《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參考文獻:

    [1]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張中著.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務及其質量問題研究[M].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

    [3]張麗紅.淺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發林.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第9篇:法律援助的不足范文

    (一)凸顯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身心發育不全、法律知識欠缺以及心理上的恐懼,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需要通過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參與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這將有利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二)健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國刑事法治發展的主要標志之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中,不僅有利于擴大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而且也可以實現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目的。

    (三)切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較少,生活閱歷較淺,因而,自身保護意識與保護能力較弱。而法律只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而未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違背了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賦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均等的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實現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從刑事、民事各個方面為其提供幫助,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不足

    (一)立法缺失

    由于犯罪行為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危害嚴重,且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識,其在刑事個案中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因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救濟。而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列〔2〕。《法律援助條例》雖然將刑事案件被害人納入了法律援助范圍,但其規定援助的范圍、階段和程序,與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適用,未能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群體的特殊性,而且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上僅僅規定“可以”申請,沒有規定強制辯護,這顯然不利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利益的保護。

    (二)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呈現單一性特點,雖然有來自于企業、社會組織的資金援助,但其主要來源仍是政府撥款。這種單一的資金來源模式導致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尤其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缺乏專項的法律援助基金。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甚至有一些律師反映,在辦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無法拿到補貼。經費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三)法律援助人員素質偏低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彰顯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重視和保護,對于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專職、穩定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隊伍是提高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質量的有力保障。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承擔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大多是新加入律師隊伍的年輕人。他們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委托后,選派一些年輕人去辦案,目的也僅僅是讓他們去熟悉辦案流程,培養鍛煉新人。由于新加入律師行列,經驗不足,相關領域如教育學、心理學等綜合知識欠缺,因而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四)救濟體系不健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包括國家補償、公益救濟以及心理救助等一系列制度。首先,我國尚未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被害人如果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也無法獲得國家補償,生活將陷入困境。其次,我國公益救助制度缺乏規范化的管理,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單一性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雖然社會上不少愛心人士在得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處境后愿意慷慨解囊,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多數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難以得到社會公益救助而身處困境。第三,我國欠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于權利受到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往往情緒過激,不愿配合援助人員工作。如果有心理咨詢師通過心理疏導、心理干預加以關愛,幫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緩解緊張、害怕等心理,那將有助于他們提高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而目前這方面工作還很欠缺。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構建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遭受犯罪侵害時,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定了強制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缺乏相關規定。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該制度,以實現司法平等。

    (一)立法應明確規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

    2013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這一規定給檢察院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就是要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說,這是我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改進。筆者建議,在將來的法律修改中,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將《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與此同時,再將《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從立法上真正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實現多角度、全方位保護。

    (二)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筆者認為,為了保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中劃分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專項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為保證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并對需要醫療救助的被害人提供經濟幫助。關于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渠道還是應當從政府的財政中撥款,也可以鼓勵愛心人士進行捐贈。

    (三)不斷提升援助人員的法律素質

    未成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諸多隱私,因此,在辦理這類型案件過程中,忽略任何細節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這就給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從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出發,對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其各方面綜合素質,以適應辦理該類型案件的需要。筆者建議,可以建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擁有一定的辯護經驗、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感化與挽救、專職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隊伍,以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法律援助與社會救濟相結合

    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需要社會各界的協同合作,對已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有益于改善其身心狀況,減少與避免二次被害現象的發生。在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體系,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司法實踐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般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害人通常并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犯罪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補償原則、補償對象、補償范圍等。

    2.建立社會公益救濟金。在進行國家補償的同時,可以吸收社會公益力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有些案件經過媒體報道,不少愛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只有經過媒體報道的個別被害人有機會獲得來自社會的捐助,眾多同樣遭遇的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媒體的宣傳身處困境。因此,有必要設立刑事被害人專項救助基金,使得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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