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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內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教育活動,由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來擔任教育行政的主題。此外,規定教育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權限,要求其行為符合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類教育活動都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并明確教育行政機關的權責。高校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圍、實現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應當成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準則,但現實情況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識、觀念和手段,當學校出現糾紛時沒有形成用法律解決的習慣,學校部分規定和國家現行法律存在矛盾現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忽略正當程序的現象十分嚴重。例如,在做出開除學生學籍、勒令學生退學等決定時,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當事人對執行裁定的異議權,學生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和維護。這種現象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違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盡管我國針對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都只在原則、方向等宏觀問題上做出規定,對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細節則并未詳述。這使得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據,制定結果不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甚至出現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矛盾、抵觸的現象。由于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現象嚴重,尤其體現在學籍管理之中,近年來,在學生受到高校的學籍處分決定這一焦點領域中,出現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學生手冊的方式將行政管理制度呈現出來,對行政管理的主體、內容、程序等進行介紹。盡管學生手冊里的種種規定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響,但這些規則辦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條文,對具體的實施細則則未作詳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及申訴制度方面明顯缺失,導致學生沒有有效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滿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處分決定不適度、不合理
在高校對學生進行處罰時,尤其是涉及到學生的人身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之時,應當堅持適度、合理的原則,在涉及實質性損害權利或剝奪權利時,尤其要遵循正當性原則和最低損害原則,把維護學生基本權利放在重要位置。盡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務上擁有較大的自,但在具體的管理行為上,必須依據法律設置正當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權的合理行使。學生作為被管理者,應當擁有知情權、選擇權、請求權、申訴權等,能夠采取實際行動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但在具體管理行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視正當程序,形式化、走過場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針對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救濟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針對學生的裁決做出后,很難實現依照行政程序的復議過程。
(四)不完善的權利監督機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監督機制的不完善、運行不暢、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針對高校行政管理權力監督機制的建構舉步維艱,其執行亦困難重重。已有的監督機制則存在不規范、不客觀、效率低下、權威不足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自日漸增強,高校相關管理部門和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利日益擴大。但相關的權利制約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并沒有及時建立完善,紀檢監督隊伍也未能及時組建起來,不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學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評價甚至處分等現象時有發生。高校的重要部門和重點問題缺乏監督,導致各項監督工作缺管理問題研究乏專業性,監督力度不夠,高校規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還和法律法規相抵觸,對學生權利的損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表現形式。
三、構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對策
(一)更新學校領導及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的過程中,要首先從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出發,針對他們進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達到提高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法律意識的目的,從而形成正確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們做到樹立法治意識、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計劃或執行決策,將法律的威嚴凌駕于個人的權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過這些方式,促使我國高校的行政管理實現法治化,以達到規范化治校、保障學生基本權利的目的,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化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對這些基本權利進行保護,嚴格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損害、剝奪這些權利的決定十分重要。在對學生做出處分、開除學籍、強制退學、不頒發學位證書、不頒發畢業證書等重大決定時,一要保證證據的充分性,做到事實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學校現實和學生實際,慎重決定,并及時告知當事人;三要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規定啟動救濟制度,保障學生的救濟權利。總之,在學籍管理上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引入聽證制度對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十分重要,能夠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環境的營造。此外,聽證制度對于學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意義重大。聽證制度保證了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公開、公正,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訴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復議和申訴制度是高校學生主要的救濟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種就是申訴制度。和司法介入審查相比,申訴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而且有效地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促進了高校教育環境的穩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三)校紀校規特別是對學生處分的制定要合理、適度、規范
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要格外重視科學和高效。校紀校規的作用不僅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約束學生行為,而且包括為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方便、維護學生的基本權利等。在規章制度的執行過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義,做到以人為本。例如,在圖書館門口、教學樓宣傳欄、寢室樓道、食堂門口等地張貼校紀校規,方便同學們學習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斷加深的過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學生對學校規章制度的認同感,拉近學生和學校的距離,以增強學生的自律性,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校紀校規的遵守中來,最終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進行政管理法治化進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堅持合理、適度及規范的原則,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維護學生基本權利為首要目標,切實避免出現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規定程序實行、走過場等現象。另外,還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為救濟制度,確保學生在得到某項裁決或者處分之后仍然能夠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復議。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應有之義,要達到這一目標,首先必須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為和管理程序的公開,建立起完善的權力監督機制,廣泛接受教職工與學生的監督。高校權利監督機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獨立、透明等,這不僅符合我國教育行政法律法規中針對權利制約的相關規定,而且體現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務運行的健康程度。權力監督機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監督渠道的深度和廣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完善層級負責制度來擴大監督渠道的廣度,做到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層層推進;另外可以建立起專業性強、分工明確的紀檢監督隊伍,強調監督隊伍的責任、激發監督隊伍的積極性,促使他們真正發揮作用,投入到權力監督的過程中去,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貢獻。另一方面,監督渠道的深度應該不斷強化,對權力的監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監督一些廣大師生關注的重點問題,同時加強對監督隊伍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學識素養和專業水平,促使他們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監督。
四、結語
【關鍵詞】教師懲戒;法理基礎;懲戒權合法化
一、教師懲戒需要研究法理基礎
法理指關于法的原理或者精神,它在于揭示法的內在本質或者一般規律。教師懲戒權的法理基礎應從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以及人權維護三個方面具體展開分析。
(一)理性精神
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教育理性的要求。在學校教育中,學生的違規行為難免會出現,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實施教師懲戒權,這是教育理性的表現。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應該遵循這種理性精神,因為教育要求理性,所以要確立理性精神。教師懲戒權要求理性。人們在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時候通常會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他們的言行也同樣受到這兩種因素的制約。人類向來是追求理性的,但是本能、欲望、習慣等非理性因素往往會導致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比如上課講話、不完成作業等。作為教師,要理性地處理學生的這些行為,正確行使教師懲戒權。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眾多教師懲戒失范的現象就是教師不合理使用懲戒權的結果,比如體罰學生、漠視學生的違規行為等。有學者概括了教師懲戒失范的兩種表現形式:濫用懲戒和懲戒缺失。教師懲戒失范正是教師懲戒權理性缺失的表現。確立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強調了一點,即感性到理性的飛躍,也就是從現象到本質的轉變。教師作為懲戒的主動方,要認識到懲戒的本質,在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時要進行理性的思考和冷靜的判斷,在實施懲戒權時要充分發揮教師懲戒權的教育作用,理性懲戒,不感情用事。這種理性精神是實施教師懲戒權要確立的基本精神,它是合理、正確地使用教師懲戒權的精神保障。
(二)秩序追求
在西方古羅馬時代,法律的價值是為了正義,也就是說,法是實現正義的一種手段。以這種正義原則作為國家制定法律的一個主要標準,就可以保證法律的制定不會成為統治階級為實現個人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國古代,評判法律的標準不是正義,而是秩序。秩序是中國古代乃至現在的法律價值之一。我們追求秩序井然的社會,而社會是由很多的個人組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的產生就意味著對社會中的個人自由的適當限制。學校是個小型社會,也有它自己的秩序,學校內的任何教與學的行為都要符合一定的教學秩序。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存在可以維護教學秩序,保障學校教學的順利進行。學生是一個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還未發育完善的群體,在受教育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違規行為,而這些違規行為往往都會損害群體中其他人的某些利益,比如學生在課上大聲說話,影響了其他同學聽課,也影響了教師上課。這時候教學秩序就受到了威脅,為了維護教學秩序,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教師就有必要實施教師懲戒權,這是合邏輯性的。另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要遵守一定的懲戒秩序,不能濫用,要依據一定的規范進行,以保證教師懲戒權的正當行使。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個追求秩序的國家,講求公平、正義,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是如此。教師只有規范地進行懲戒,才能實現公平與正義,才能使學生欣然接受,從而達到應有的懲戒效果。
(三)人權維護
人權通常是指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安全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它是人的基本權利的總稱。教師懲戒權強調的是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戒,這其實也是對違規學生的一種教育,讓學生明白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讓他們對自己做的錯事負責。這是一種更深層次的、意義重大的學校教育。也就說是,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保障了違規學生在學校受到全面教育的權利。因為學校不是一個單純的傳授文化知識的場所,更是使學生學會做人道理的圣地。從這個意義上說,違規學生受到教師的懲戒是符合違規學生的人權要求的。在學校教育中,特別是課堂教育,如果一個學生或者某幾個學生出現違規行為,影響了其他學生上課,這對其他學生來說是不公平的。學校這樣的公共場所要求學生在課堂上遵守課堂紀律,否則課堂將很難順利進行,損害了那些想認真上課的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適時地行使懲戒權,阻止、矯正違規學生的違規行為,有助于保證課堂秩序,而且對違規學生的懲戒也能對其他學生起到一個警戒的作用,教育大家不要違反紀律,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后果。違規學生的榜樣示范作用將會使其他學生違規的概率下降。因此,對其他學生來說,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維護了他們的人權。教師懲戒權的存在也是為了保障教師的人權。試想一下,如果教師不具有懲戒權,教師在課堂上面對學生的違規行為不能對其進行適當的懲戒,學生很可能就會肆無忌憚,不遵守校規校紀,不尊重老師,教師將會失去他們應有的威信,甚至沒有尊嚴。賦予教師懲戒權也就是賦予教師應有的管教學生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一個教育性的專門職業所必須要有的權利,否則教學行為將很難順利進行。當然,教師在懲戒學生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學生的人權問題,不能危及學生的生命權,不能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等。
二、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
遵循法律的規定、不違背法律的要求,是人類最低的行為標準。教師懲戒權的行使當然也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出發點,而且,教師懲戒權理論體系的構建也離不開法律的要求和支持。要尋找教師懲戒權的法學基礎,就要從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中尋找教師懲戒權存在的依據,并且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標準和要求使教師懲戒權的理論合理化。
(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我們要從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尋找教師懲戒權的理論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搜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有肯定教師可以懲戒學生,二是尋找相應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教師的懲戒權的,包括懲戒的方法、手段等。
1. 肯定懲戒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教師具有管理學生的權利,指導、獎懲學生的權利等,從此可以推知教師具有合理的懲戒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等義務。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前者強調學校的權利,后者強調受教育者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賦予學校懲罰處分學生的權利,而實施這種權利的主要人員是教師,學生有義務要服從這種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同時,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要履行如下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應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它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除了法律以外,我國很多教育行政規定也有許多類似的規定:《小學管理規程》第十五條規定,小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項規定,中學班主任的職責是做好本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和有關獎懲的工作;《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我們可以從以上的法律法規以及教育條例中找到教師具有管理、懲戒學生的依據,除此之外,教育部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都把學校和學生的關系定位在教育、管理和保護三項上。
2. 懲戒手段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學校、教師如何管理、懲戒學生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可為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以及完善教師懲戒權的理論體系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我國臺灣實行的《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中第16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的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3)留置學生于課后輔導或矯正其行為;(4)調整座位;(5)適當增補額外作業或工作;(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9)其他適當措施。這條規定在我國來說比較細致,因為目前我國對教師懲戒學生的相關規定大都是泛泛而談,對于具體做法的規定更是鳳毛麟角,更多的是一些禁止性的規定,特別是在體罰方面。
1992年出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教師法》第八條也有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禁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
從這些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明令禁止體罰學生,但是并沒有否定教師具有正當的懲戒權。這些規定糾正了社會、教師以及家長們把懲戒和體罰混淆的錯誤認識,明確了教師懲戒權的內涵,確保了教師懲戒權的合法地位。
(二)國外相關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有著“放松了棍棒,溺愛了孩子”(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的諺語,國外的教育家大都認為懲戒是學校教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國外關于教育懲戒也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規,相比中國而言,更加成熟和具體一些。總結各國的法律法規,各國基本上都是支持教師懲戒權的,同時也對體罰做出了明確、謹慎的規定。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當符合兒童的尊嚴。第三十八條則指出,應當確保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韓國教育人力資源部在2002年6月公布了一項法案:“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規定了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教師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體罰,其中,對體罰的對象、方式、程度等都給予了詳盡的限制性描述。比如,規定教師在體罰學生之前要向學生講明為什么要受罰;實施體罰的場所要避開其他學生,在有校監和生活指導老師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老師不允許直接用手或腳對學生進行體罰等。這些嚴格的規定可以保證教師不濫用懲戒,也可以減輕對受罰學生的身心傷害,一舉兩得。英國在1986年以前,社會是默許體罰的存在的,教師是可以對學生施以必要的懲戒甚至體罰。1986年后,英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不得體罰,但是并不否認教師具有合理的懲戒權。2005年10月21日,英國政府承諾將出臺法律,將對教師懲戒權做出明確的規定。美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懲戒的手段,包括“口頭訓誡,取消特惠”,例如:開除校隊;強迫參加心理咨詢;學校設立專門的訓誡室,由專門的心理教師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交流,最后由犯錯學生賠禮道歉或者寫檢查;懲罰性轉學,如果學生過于頑劣不服管教,則轉入特殊學校;短期停學,每45分鐘給學校打電話,而且必須在家里打,學校有電話監控”。日本《學校教育法》明確規定了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權:“學校及教員認為教育上有必要時,可按監督廳的規定,對學生及兒童加以懲戒,但不得施加體罰。”為了使學校和教師更好地行使懲戒權,日本政府公布了6項禁止體罰的實例:“(1)不讓學生如廁,超過用餐時間后仍留學生在教室中,因為會造成肉體痛苦,屬于體罰范圍,違反學校教育法;(2)不讓遲到的學生進入教室,即使是短時間,在義務教育階段也是不允許的;(3)上課中,因學生偷懶或鬧事,不可把學生趕出教室;而在教室內罰站學生,只要不變成體罰范圍,基于懲戒權觀念可被容許;(4)偷竊或者破壞他人物品等,為了給予警告,在不致造成體罰范圍內,放學后可將學生留校,但必須通知家長;(5)偷竊,放學后可以留下當事人和證人調查,但不得強迫學生寫下自白書和供詞;(6)因遲到或怠惰等事,增加掃除的值日次數是被允許的,但不當差別待遇和過分逼迫不行”。
三、教師懲戒權行使合法化
從法學的角度出發,教師懲戒權理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應該包括:懲戒是為了什么,為什么懲戒,誰來懲戒以及懲戒誰、怎樣進行懲戒等。這就要求懲戒的主體、對象、懲戒的依據以及懲戒的手段都要合法,而要使懲戒的手段合法,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制定懲戒的程序,讓懲戒的實施者有章可循,依法懲戒。
(一)主體合法
在學校教育中并不是隨便哪個人都可以是懲戒的主體,都有權利行使懲戒權的。在我國學校教育中,懲戒的合法主體就是學校和教師,我國的法律法規也賦予了教師管理、懲戒學生的權利,因此教師作為懲戒的主體是合法的。勞凱聲教授在其著作《變革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中也指出,“懲戒權是教師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教師,有權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有權做出職責范圍內的專業。這是教師的職業性權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動中教師必要的權力之一,是隨著教師這一專業身份的獲得而取得的”。
(二)對象合法
懲戒的對象指的是學生的越軌行為,或者說是學生偏離社會規范的行為,一般包括社會行為規范、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自定的校規、班規、學生守則等。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明確指出,對于學生的越軌行為,教師有權利也有義務進行懲戒,矯正學生的言行。同時,懲戒對象的合法也要求教師的懲戒只能針對學生的特定的越軌行為,而不是學生本身,教師不能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不能損害學生的健康成長。
(三)依據合法
在學校教育中,教師懲戒學生的依據包括兩種:一是法律依據,即現行的法律法規。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相應的法律要求是教師實施懲戒的最低行為要求。但是基于目前我國現存的關于教師懲戒權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具體,所以在這方面的法律依據還不充足,所以對學校來說,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還要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可以指導教師進行懲戒權行使的依據,所以教師懲戒學生的第二個依據就是學校的校規校紀。學校校規校紀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教師使用懲戒權的合法與否,因此,學校的校規校紀的制定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不能違背或者超出相關的規定范圍。而且,校規校紀的制定還要有利于學生的身心發展,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使教師的懲戒發揮其應有的教育意義。
(四)程序控制
程序乃法律之心臟。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執行的時候不遵循必要的步驟和方式,必然會被扭曲。對教師的懲戒權行使進行程序控制,制定教師必須要遵循的懲戒步驟和方式,這也是為了保護學生免受專斷或者非法的懲戒行為而受到傷害。然而目前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沒有相關的規定對教師懲戒學生的步驟、程序進行控制,這就容易導致教師懲戒失范,引起不愉快的事情發生。
論文摘要: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公益型事業單位,具有行政法上規定的行政主體地位,其根據此授權作出的對當事人資格的重大處分理應符合《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文聯系現實中的高校學位授予所產生的矛盾,分析高校在實施上述法律法規授權時應該具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一、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
無論是民辦大學還是公辦大學,都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其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具有某些行政職能,比如學位授予,當其作出對當事人(學生)授予與否的決定時,該行為是不可否認的行政行為,這就導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認的行政主體地位。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受“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和學位授予的最高機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也僅是議事協調機構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觀念的影響,學生狀告學校屢屢被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學生的合法權益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作為國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事業性組織[1],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是程序不合法還是行政行為不成立的情況下,作為行政相對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大學生也只能徒嘆奈何,可見大學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踐踏和無視的。
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不是學校的任何處分處罰學生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事實上,大多數時候學校做出的行為都不是行政行為,只有在實施少數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時,才能認定為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大多數情況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權和《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來解決。我們在研究學校行政行為時絕不能一葉障目,無視其他法律。
二、學校依法行政的正當性
依法行政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絕對分開的,兩者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作用。現實情況的緊張性決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正當性也是公眾對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會期待和法律期待。“正當性觀念不僅經歷了從古代自然法到近性法、道德法的轉變,而且法律實證主義的合法性、有效性觀念也是正當性觀念發展的結果。”[2]
(1)學校依法行政具有社會期待的正當性。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評價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學派的研究對象,只有最終的評判結果與公眾根據道德倫理的評價相一致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自覺遵守。大學教育作為我國的最高教育形式,肩負著培養高層次、高素質人才的重任,學校的依法行政起著身先示范的作用,無論是校內師生還是社會各界,都對學校依法行政不僅有著法律層面的期待,更有著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學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當性。我國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關部門規章賦予了學校行政性的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但是法律法規賦予各高校具體操作的權力,并不表明高校可以為所欲為,而應該符合我國《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即具有法律的正當性。如果這些具體操作即各個高校的《學生手冊》或者《紀律處分條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處分都不合法或者無效,因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闡述的那樣,絕大多數的處分(除非相關法規有規定)雖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會效力或者道德價值評判的效力,比如學生檔案中可能有這個學生的違紀處分記錄,那他的校內獎學金等各種獎勵評定也會受到影響。
但是涉及資格授予問題,如大學本科生的學士學位,如果符合法規規定的授予條件而不授予則是違法的,即使這種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條件細則的規定。但是從現階段來看,我國各高校的規定真正符合現行法規的幾乎不存在,主要問題是將學位授予與紀律處分掛鉤,或者與考試作弊掛鉤,更有甚者與學生談戀愛、違章用電掛鉤。這些細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既違反了社會期待的正當性,也違反了法律期待的正當性。
三、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門作為執法者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如果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是不具有行政職能的。教育部的部門規章《學位條例》恰恰賦予了大學相關行政職能——授予行政相對人學習科研的資格。
(1)學位證書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相關規定是由其性質和社會作用決定的。學位證書到底有什么用?我想這個問題不用問學生,就是很多老師也回答不上來。我國的大學教育實施的是學歷和學位的雙軌制度,學位的授予相比學歷證書(畢業證書)的授予更加嚴格,學位并不是我國的原創,而是為與外國高等教育相互接軌和交流所設置的一個證書,其性質是為了證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專業具有了某種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夠得到本國的認可,同時也能得到絕大多數留學目的國的承認。除了留學的作用外,現在很多招生(如在職研究生)也把有學位作為資格條件之一,甚至某些用人單位在招收員工時也看應聘者是否具有學位[3],這嚴重混淆了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的區別。這種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論,我們可以看出學位證書在現今的生活學習中起著越來越重大的作用,作為關系到行政相對人如此重要的資格授予的行政許可,其授予規定和程序必須符合《行政法》的規定。
(2)學位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律相關規定的必要性還由絕大多數學校實施細則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決定,即現實的必要性。我國《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非常不具體和模糊,根據《學位條例》第二、四、五、六條[4]的規定,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①成績優良;②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③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這三點的規定是非常寬泛的,需要各個高校或者科研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制定實施細則,但是一般情況下,各個高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通常包含以下條件:大學本科畢業、修到必要的學分、思想政治條件合格、大學英語四級通過(非藝術生和特長生)、績點達標、未受到過留校查看以上紀律處分、沒有考試作弊等[5]。根據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原理,作為下位法的學校實施細則是不能與作為上位法的《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相沖突的,制定的實施細則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或者添加其他條件。仔細研究這兩部部門規章我們可以發現,考試作弊和受到學校處分而不予授予學位在這兩部規章中都找不到相關依據。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學校制定的這些實施細則擴大了行政權力,通過自己制定的規定,限制了相對人的權利,這是明顯不合法的,這也是現階段學位訴訟中學校屢屢敗訴的原因之所在。
(3)學校必須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由現實中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決定。在中國傳統的觀念之中,狀告學校不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德上也承受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類訴狀中,法院多以被告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其中最早的當屬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母校學位訴訟案[6]。這個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勝訴與否,而在于其開創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開創性來說,其具有三個第一次:這是第一次媒體報道的學生因學位授予而狀告學校并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訴訟案件;是第一次有關學位訴訟的行政訴訟案件,開創了學位訴訟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認了高校在學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其全面性體現在本案的訴訟請求包含了畢業證、學位證、畢業派遣手續——報到證。其訴訟理由涉及考試作弊、學籍管理和學校處分,當然中心議題在于是否具有學籍,但是起因卻是考試作弊。可以說本案對這些理由的行政性問題都作了一定的梳理,學校的那些管理作為學校行政職能的認定都具有開創性,雖然之前理論界對其學校行政管理職能的研究和爭議早已沸沸揚揚,但是作為法律實務操作還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個案例公開報道之后,為由于各種原因被學校剝奪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點亮了一盞明燈,全國各地的學位授予案件在全國各地層出不窮,如:“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2000年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學位訴訟案、2001年廣州暨南大學學生武某訴母校學位訴訟案……”
第二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件[7]。這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和我國最高學府北京大學,這個案件的代表意義,是其他學位訴訟案件很難超越的。但我們更應該看到,北大作為我們國家最優秀的最高學府,學校的規章細則,卻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符,我想這不僅是北大的悲哀,還是整個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學院在全國法律理論學術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動的,但是其自己的學生管理條例和學位授予細則卻不合法,這讓人感到莫大的悲哀。問題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者通常是學校的領導層。這些人的學術水平我不敢質疑,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維。他們雖然也在學習法律,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開課,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與下位法、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之間的區別。經歷了這兩個典型案件之后,學生因學位授予狀告學校才被人們認為合情合理,也不再是人們議論的焦點。到目前,全國學位授予的訴訟案件不下百起,其增長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是這并沒有引起學位授予主體——學校的足夠重視,各個高校對自身細則的修改還遠遠不夠,這種現實的激烈矛盾沖突決定了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在于社會發展和道德觀念對學校的期待。高校作為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搖籃,對整個社會發展、國家富強、民族興盛具有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動機,是優秀民族文化傳統道德的繼承者,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應該起到表率的作用,在資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大力推動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文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
四、學校學位證書授予問題的思考
我們也應該看到,部分高校在此類訴訟中采取的寬容態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質,學校并不是行政機關,其主要精力當然不能放在應訴上。以行政訴訟來解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并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目的,也不能達到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學位只是對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學位證書是學生達到某種學術水平的證明。如何達到學術與學位以及對違紀學生處分之間的最佳平衡,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質疑的是,學校應該對過去的處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符合現階段法制社會的要求。同時我個人認為,學校在制定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時,應該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并應該經過法學院教授們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才能公布和施行,以免除學生與學校雙方對簿公堂的尷尬與無奈。總之,依法行政不僅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事情,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也必須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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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報名條件[z].
[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第五、第六條)[z].
[5]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07年7月修訂版)[z].上海師范大學學生手冊[z].
(一)美國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制定和執行能夠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政策與法律法規。社區教育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1862年,美國出臺了《莫雷爾法案》,這是在社區教育興起之初出臺的一部法律。通過這部法律,各州成立了“土地贈予學院”,規定學院將向社會的工業和生產階級提供最好的設施,以使他們獲得實用的知識和精神文化。這部法律的出臺,客觀上起到了確立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的作用,保障了社區教育的有序發展。1874年,聯邦政府通過了《海奇法案》,該法案規定聯邦政府出資建立農業試驗站。試驗站不僅研究解決實際農業問題,還直接向農民傳授農業科學知識。1914年,聯邦政府頒布了《史密斯-來沃法》,該法案撥款資助在國民中傳播農業和家政的實用信息,并且鼓勵國民利用這些實用信息。1917年,政府又通過《史密斯-休斯法》,該法案對成人職業培訓的各種計劃實施撥款資助。1963年,聯邦政府出臺了《高等教育設備法》,在該法案中聯邦政府首次在立法中提到社區學院,并以立法形式規定給予社區學院教育經費。1978年,出臺了《社區學校和綜合教育法》,該法案中聯邦政府要求社區學校“根據社區需要、興趣和有關問題,通過社區教育項目,提供……教育的、娛樂的、文化的和其他相關的社區和健康服務”;并建立了基金,用來促進社區教育的研究和社區教育的順利開展。20世紀中葉之后,美國政府又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法律法規,如《經濟機會法》、《訓練就業綜合法》、《成人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綜合雇傭和訓練法案》、《2000年美國教育法》等等。這些法律的出臺有力地促進了美國社區教育全面、有序的發展。
(二)日本促進社區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日本政府是日本社區教育發展的第一推動力。為了推進社區教育的順利開展,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律法規。1949年,日本文部省根據《教育基本法》制訂了《社會教育法》,該法案中規定公民館為日本社會教育機構,并規定了設置公民館的目的是為市町村及其他一定地域內的居民,開展有關實際生活的教育,推進學術及文化方面的各種事業,提高居民的教養,增進居民健康,陶冶居民情操,振興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因此,可以說,公民館是按照居民實際生活的需要,對其開展多種教育、學習、文化、藝術、體育、娛樂活動的綜合性的社會教育機構。為了達到其目的,發揮公民館的職能作用,依據《社會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公民館還開展一些方便居民生活學習的業務。如公民館開展了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的文化補習活動;還為居民開設了各種內容的定期講座;舉辦討論會、展覽會等供居民學習;公民館還置備了各種書籍、模型、資料等,供居民利用;公民館還會組織文娛、體育活動等。該法在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教育在整個教育制度中與學校教育并列的地位,進一步加快了社會教育的發展速度。1950年,日本政府出臺了《圖書館法》,該法案規定圖書館是以收集、整理和保存圖書、記錄及其他必要的資料,供一般公眾利用,以促進公眾教養、調查研究和文娛活動為目的的,是為了使全體國民能夠自主地根據實際生活的需要,提高文化教養水平而設立的社會教育設施。為了實現圖書館的目的,發揮其應有職能,根據《圖書館法》規定,“根據當地的情況和一般公眾的希望,進而注意可以援助學校教育,努力實現圖書館服務”,圖書館開展一些便于公眾學習的業務。如圖書館要充分收集鄉土資料、地方行政資料、美術品、錄音、電影、圖書等資料供一般公眾利用;圖書館還要求工作人員對館內資料應具有足夠的知識,并對公眾開展使用咨詢;圖書館還要設置分館、閱覽所、以及巡回開展汽車文庫、出借文庫活動等;此外,圖書館還會主辦讀書會、鑒賞會、資料展覽會、研究會等。1951年,日本政府又出臺了《博物館法》,該法案規定:除了將歷史、民俗、科學、鄉土等原先就被稱作博物館的納入其中之外,還將天文館、美術館、動植物園、水族館等也包含在博物館之中。該法案還規定,博物館是以收集、保管、展示歷史、藝術、民俗、自然科學等有關資料,并向一般公眾開放,為提高國民修養、調查研究等實施必要的事業,同時對所收集、保存的資料進行調查研究為目的的社會教育設施。博物館為了達到其目的,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博物館法》的規定,日本博物館也開展了一些方便公眾學習的業務。如對一般公眾,在利用博物館資料方面給予必要的說明、建議、指導等,以及設置研究室、實驗室等供利用者使用;博物館還會設置分館或在該博物館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館的資料,供公眾參觀學習;編輯和頒發有關博物館資料的指南書、解說書、圖錄、調查研究的報告書等;博物館還會主辦有關博物館資料的講演會、電影放映會、講習會、研究會等;對博物館所在地或周圍地區適用于《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文化遺產進行編輯解說或編制目錄等方便一般公眾利用該文化遺產等等。這三法即社區教育“三法”,由此完成了對社區教育主要設施———公民館、圖書館、博物館的立法。1990年6月,內閣及國會又先后通過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終身學習振興法》。該法案的目的“:鑒于國民普遍終身追求學習機會的狀況,為促進都道府縣振興終身學習的事業,對整備該項事業的推進體制和其他必要事項,以及為促進在特定地區綜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的措施予以規定。同時,通過采取設置調查審議有關終身學習等重要事項的審議會等措施,以謀求整備振興終身學習措施的推進體制及地區終身學習機會,進而為振興終身學習做出貢獻。”隨著《終身學習振興法》的實施,日本終身學習運動也逐漸在全國范圍內興起。日本政府所制定的這些法律法規是日本社區教育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
二、對我國社區教育立法的啟示
(一)加快社區教育立法速度,做到有法可依社區教育立法是社區教育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各國政府管理和控制社區教育的一個重要手段。縱觀社區教育發展較好的各個國家,我們可以看到,制定和執行社區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當今世界,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先進與否,最重要的標準是看這個國家法制化建設和完善的程度。北歐、美國、日本這些國家社區教育發展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社區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反觀我國社區教育現狀,雖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社區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至今沒有一部社區教育或終身教育法規,只有2004年12月教育部頒布的政府文件———《教育部關于推進社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但是其權威性不夠,而且具有較多的局限性。至今只有福建省人大制定了終身教育法規,其他諸省至今還只停留在政策文件、章程制度水準上,也都沒有上升到法規程度。因此,進一步加強社區教育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在社區教育發展主要依靠政府引導、推動的狀況下,加快社區教育的立法步伐,可以將某些地區現有社區教育的“工作章程”“、組織章程”、“暫行條例”等加以修改和充實,使之上升為社區教育的法律法規,確立社區教育的法律地位,促使社區教育在發展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勇創一流,堅持主動作為,真抓實干,堅持以普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律服務等法制建設各環節整體推進的同時,堅持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求發展”的工作中心,著力加強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強反警示教育宣傳工作,扎實推進“無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為促進經濟平衡較快發展,維護和諧穩定,服務和改善民生,建設和諧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法制宣傳
1、突出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憲法中有關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和國家活動基本原則等內容,牢固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形成崇尚遵守憲法、貫徹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
2、圍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深入宣傳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宣傳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宣傳資源、環境、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努力推動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3、圍繞促進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發展,大力宣傳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業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意識和自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4、圍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大力宣傳與平安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基層民主自治、維權、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進建設。
5、圍繞“無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加強反警示教育宣傳工作,繼續推進“回歸社會”工程,充實健全“四位一體”的幫教組織,形成教育轉化工作的合力,切實提高鞏固工作質量。
三、“法律六進”工作
1、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
要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使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進一步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誠信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質量,為全面推進我鎮法治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
2、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
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工作,深入開展以“崇尚科學、關愛家庭、珍惜生命、反對”為主題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進萬村大服務”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農民普法對象參與的法制宣傳。進一步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觀念;進一步增強農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改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提高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為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礎。
3、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
通過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法律進學校”活動,在校園營造學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增強學校領導、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真正做到學校依法管理、教師依法執教、學生自覺守法。使學校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明顯增強。
4、深入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
要通過學法用法,使企業人員、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增強企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樹立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觀念,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
5、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通過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把反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工作中,在社區形成崇文明、反對的濃厚氛圍,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抵制、遠離,使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進一步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不斷增強。社區管理、服務的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居民參與管理基層公共事務的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在社區形成良好的社會法治氛圍,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動社區自治工作向縱深開展,推進社區依法治理,為社區居民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本文來自
四、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創建活動,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一步提高適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事務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個民主”的全面落實,扎實推進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將政府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五、具體要求
1、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注意把握重點工作,抓出亮點,同時要全面兼顧,整體推進,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時期每年都有新的發展和亮點。
2、加強對基層干部的反邪知識培訓,提高和增強他們的識別、防范和抵制各類的能力。
3、全面加強專職、兼職、志愿者三支普法隊伍建設,開展學習培訓,努力提高普法宣講員的政治、法律素質,充分發揮普法骨干和的作用,努力增強法制宣傳的實際效果。
4、加強網上法制宣傳,認真開展12.4法制宣傳日和特定日期專項法制宣傳活動,深化基層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擴大法制教育覆蓋面。
5、適時組織普法隊伍業務培訓,積極培養典型,研究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交通安全承諾書范本一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杜絕或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我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保證書.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為學生樹立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良好形象.
2, 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利用晨夕會,班會等時間,進行1-2次交通安全方面專項教育或專項檢查總結,并要采用教學掛圖,黑板報,宣傳欄等形式堅持經常地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教育學生文明行路,主動防范交通安全事故,自覺拒絕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及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和超載車輛.
3,利用家長會等有利時機,搞好對學生家長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同時請家長配合做好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4,嚴格執行路隊值班制度,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堅持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引導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并做好值班記錄,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5,做好學生與班級的交通安全保證書簽定工作,配合學校做好家長與學校的交通安全保證書簽定工作.
6,及時發現,掌握學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學校匯報,努力進行整改.做好車輛的摸底排查工作,發動學生及學生家長向學校和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領導進行監督.
學校(章):_____
班主任(簽字):_______
校長(簽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安全承諾書范本二
(家長向學校保證)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杜絕或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作為學生家長,我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保證書.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為學生樹立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良好形象.
2,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他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意識和能力,鼓勵其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3,不讓學生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的車輛上下學,不乘坐超載車輛.及時向學校及有關部門舉報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
4,切實盡到家長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證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學校和老師予以監督.
學校(章):__________
家長(簽字):_________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并對相關的問題進行反思,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和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教育關系總的可以分為教育民事關系和教育行政關系,現實中出現的許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糾紛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找到合適地解決方案,但是最終的解決和政府在教育領域內的角色轉化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教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系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并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科學技術法、體育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調整方法也屬于行政法范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征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于教育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
“教育關系”屬于行政關系,民事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系呢?調整這些關系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系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系,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系,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系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系。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沖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范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系,在此范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系,應該定位為民事關系。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于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系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力:“……2.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4.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5.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所以,從教育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學校是經《教育法》授權,行使國家權力,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力時,與學生和教師之間形成的是行政關系,學校是行政主體,學生和教師是行政相對人。作為學生,在校期間要接受學校的管理,雖然在學理上有從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認識,如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論,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約關系等等。但是學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設立校規,對學生進行管理,甚至懲戒,尤其是在我國的義務教育階段,在總體上應該被認為是行政行為;而涉及到學生在校內所使用的硬件設備,包括教學設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約定,如果發生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決。但是私立學校還是有其特殊性,學生入校時需要和學生的監護人簽定相關的合同,不僅對學校的教學設施和服務標準進行約定,同時對管理的內容也進行約定,所以體現出了特殊性,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現了糾紛,根據法學理論,我國一般是公權優先,可以按照行政關系界定,但大部分關系是作為民事關系界定的。隨著社會力量辦學規模的逐步壯大,對這部分領域進一步研究并作出相關規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學校內部,學校和教師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由權責分配和學校工作的特陛所決定的管理關系。
《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規定了教師聘任制,雙方作為平等主體簽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國教師制度的歷史和現實中教師聘任制度和教師的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密切相關,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本校教師以及擬聘本校的教師實施資格認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在教師職務評審中,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此,無論是在教師資格認證還是教師職務評審過程中,高等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教育行政關系,中小學教師也面臨這個問題,所以學校和教師之間形成了微妙的關系,一方面作為管理者,與教師形成了不對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關系;而作為聘任人,學校和受聘教師問形成的是平等主體問的法律關系,在這雙重身份下,學校很難主動放棄行政職權;而且長期以來,教師和學校形成的復雜的人身依附關系、如人事關系、住房、子女就學等等,使教師在聘任過程中更加處于被動地位。所以公辦學校和教師的關系主要還是行政關系,是內部行政關系。但在私立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三)學校與社會其他組織的關系
學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與它所處的內外環境構成了一系列的社會關系。學校和企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團體、個人之間,既有互相協作、又存在著復雜的財產所有和流轉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學校是以獨立的民事主體的資格參與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權關系、鄰里權關系和合同關系上。這些都是明確的民事關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活動,不過由于我國還大量存在機關辦學的情況,所以學校在產權的界定、變更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學校合并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政府機關的財產權和學校的財產權無法區分,無法實現產權明晰。所以,進一步明確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實現政府的角色轉化和權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結論
綜前所述,教育法律關系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另一類是橫向性的法律關系,一般稱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進行調整,而不是單純的討論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認為,不應當把“教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教育法”的外延應當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兩部分。由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調整方法不具有獨特性,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就可以解決,如果按持“完全獨立”說的學者所論,“教育法”作為一個單獨法律部門,就會出現法律部門間的交叉,給立法和執法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會和我們劃分法律部門的初衷相違背。而隨著教育領域的不斷發展,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創新法律部門,而是實現公權利和私權利的邊界的界定,明確政府、市場主體、辦學者和參與學習者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供權利的有效救濟途徑和權力的恰當的實施方式。:
同時對以下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認定需要進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觀點是基于為了解決現實問題而提出的相對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從理論上仔細分析,還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質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學校當然是行政被授權主體,反之就面臨立論被全面的危險。
(二)政府在教育領域中的定位需要進一步確認
作為行政管理者必須和辦學者、出資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區別,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設中,減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預學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規劃、審批新建高等學校、制定標準、評估和監督等手段對學校建設進行調控。從未來發展來看,教育領域的法治化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密切的聯系。
(三)確認學校的法人地位,保護學校的法權利
雖然對學校的法律地位有種種不同的看法,但是學校作為法人不管是從《民法通則》,還是《教育法》的規定上看都是不容質疑的,但是現實中學校的財產權、人格權受侵犯的現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辦學的情況下,行政權力和學校的法人權利間的沖突是經常存在的。
(四)繼續深化教師資格認定及相關職稱等認定的社會化
因為教師作為專業技術工作者在管理上應當體現更多的自由,使教師和學校能夠真正處于平等地位上進行對話,從而不斷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創造性。
一2016年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總結
本學期,我校依然把加強對少年兒童的法制教育、預防和減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納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的治理規劃之中,廣泛動員教師、學生家長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就我校本學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如下小結:
一、強化領導、認識到位,制定宣傳教育齊抓共管的機制,為做好學校法制教育提供重要保障。
我校法制教育主要由德育處組織實施,動員組織學校教師、家長積極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并將學校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師的考核目標,形成了統一規劃部署、檢查考核制度,明確各位教師的責任;從組織領導、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內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進行布置,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形成了較濃厚的氛圍。
聘請東阿縣司法局張慧同志舉辦專題法制講座,講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經過多年的實踐,我校建立健全了學校法制教育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了校長監督、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德育處組織班級具體實施、師生共同參與、全社會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實踐證明,這種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符合客觀實際,是開展學校法制教育,預防學生違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以充分利用好學校主陣地的資源,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以學校為主陣地,突出對學生從正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使與學生學習和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廣泛普及。充分利用課堂進行法制教育,組織學生認真學習了《九年義務教育法》、《國旗法》、《國徽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講解這些法律、法規,使學生了解了我國法制體系,增強學生的道德觀念、法制觀念。能夠自覺地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用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
同時,利用國旗下講話、黑板報、等陣地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規都是通過這些陣地向學生進行宣傳的,通過組織學生觀看法制電視節目,閱讀法律書籍,使對學生的教育內容更充實、更具有說服力、更加形象生動。從而加強學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們守法的自覺性。我校在教育方法上注重傳授法律知識與提高法律意識相結合;法制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相結合;普法教育與依法執教相結合;課堂教育與課外教育相結合;形成了我校的法制教育特色。
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使與學生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基本普及。
二2016年小學法制教育工作總結
讓孩子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藍天下學校是育人的基地,校園是縮小了的社會,以法治校、以法治教、依法育人、育人尊法是當前教育和教育管理的規范之一,如何讓我們的教育對象知法、懂法、守法,如何讓孩子們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藍天下,讓他們健康成長,迅速成材,也是當前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特別是我們正處在法律日趨完善,人們的法制觀念日漸增強的時勢下,在學校中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地開展法制教育已是勢在必行、切不可忽視的了。本學期以來,我校有計劃地開展了一系列的法制教育,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績。
【關鍵詞】中職學生 合法權益 法律維護
隨著依法治校觀念在我國各類學校中的逐漸深化,中職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在保護中職學生合法權益的問題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導致中職學生在保障合法權益上仍處于弱勢地位。中職教育是我國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教育體制的一個重要環節,加強中職學生維權工作,對進一步完善中職教育的法律制度,意義重大。
一、中職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現狀
第一,侵犯中職學生的人身權。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身權包括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等。由于中職學校存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或者某些教師法律意識不強,體罰學生、侮辱學生的現象時有發生。需要指出的是,中職學校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是侵犯學生人身權的一個突出表現。
第二,侵犯學生的平等權。平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剝奪。在中職學校,性別歧視、年齡歧視甚至是民族歧視的例子屢見不鮮。比如一些任課教師、班主任、學工辦人員和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對學生課程成績的評判、對學生的綜合評價因為評價標準不統
一、沒有本著客觀公平的原則評價學生的品行、學業和行為,而是以自己的喜惡和情緒去評價一個學生。這樣評價的結果無疑損害了學生的平等權。
第三,侵犯學生的知情權。對中職學生知情權的侵犯最典型的表現是,向學生收費卻不告知收費的用途。具體來說,中職學生的知情權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學生有權對學校的基本情況包括各種規章制度、學校設施、師資隊伍和經費投入有全面了解的權利。(2)學生有權了解學費用途和開支的基本情況。(3)學生受到處分時,有權了解學校對其進行處分的依據。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學校的強勢,學生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
第四,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中職學生作為一名受教育者,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應當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在這方面的侵權是最典型也是最多的,學生因考試作弊或談戀愛等問題而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屢見不鮮。
二、中職學生合法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1.現行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對中職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不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建國以來,我國已經制定了《職業教育法》、》等6部基本教育法律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等17部教育法規、200多項部門教育規章和不少地方性教育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仍偏向強化學校的管理權力,學生主體地位的優勢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突出表現在:沒有完全明確學生的權利和救濟程序。
2.管理觀念傳統陳舊
在現今依法治校觀念的引導下,中職學校的管理理念已經有所轉變。但從整體上看,中職學校的管理觀念并沒有根本轉變,甚至有些方面仍很傳統陳舊。另外,在更新觀念的過程中,由于中職學校的管理人員對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規理解存在誤解,導致對某些問題處理不當,甚至使結果適得其反。基于上述原因,使不少不該出現的問題屢屢出現。
3.學生維權意識不夠明顯
現實中,一旦自身合法權益遭到侵犯,大多數中職學生很難動起法律維權的念頭。剖析中職學生自身維權意識淡薄和實際維權能力較差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中職學生自身的原因,即由中職學生有與其年齡相對應的特點決定的,如社會經驗不足、認識水平相對不高、法律知識欠缺等。二是中職學校方面的外在原因,即學校對中職學生的法律教育不重視,或者不夠全面和深入,乃至根本不進行法律教育。
4.各種救濟途徑不夠明確
“無救濟即無權利。”這是權利和義務相互作用的一條重要原則。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具備相應的救濟程序,否則權利就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的權利,但沒有具體規定行使的程序。各校雖然根據《教育法》成立維權申訴委員會、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維權組織,但實際上,一旦中職學生合法權益受侵犯,很少能得到他們的及時救助,學生經常處于孤立無援的尷尬境地。
三、中職學生合法權益維護的對策與建議
中職教育是我國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重視和解決中職學生維權問題對于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加快依法治校、促進職業教育發展和推動法制建設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1.健全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立法機關應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創立新法、修廢舊法和完善現有教育法律法規;中職學校也應該本著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統一性的原則不斷完善學校的規章管理制度。在立法機關健全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和中職學校依法完善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當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在思想上,對規章制度的建設必須高度重視,始終牢記依法治校的觀念,不能有絲毫的松懈;二是在內容上,必須以學生為本、本著以保障學生權利為核心的價值原則進行立法,以確保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障;三是在體系上必須與相關的法律法規保持統一性,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據。
2.樹立正確的人本觀念
長期以來形成的以學校和教師為主體和核心的觀念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中職學校應當擯棄傳統陳舊的“嚴管”觀念,樹立以學生發展為主體的價值理念。具體做到:一是強化學校的服務意識。學生是教育的消費者,學校應當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學生與學校的對立格局,減少和學生之間的磨擦,消除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形成學校和學生和諧共處的局面。二是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性。學校對學生管理既存在缺乏有效的管理也存在管理不當的問題,這往往造成學生的逆反心理問題。針對此種狀況,學校應切實改變觀念,樹立以學生為本的觀念,在利于學生發展的前提下,給學生以充分的自。
3.提高學生的維權意識
正如原因分析,提高中職學生的維權意識,主要從學校教育方面入手。學校必須開設法律課程,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對于沒有法律專業教師的學校,可以通過引進法律專業人才或者通過對非專業教師培訓的方式增加師資力量;教師應當改變傳統教育教學模式,應當重在培養學生的維權意識的基礎上提高其理論應用于實踐的能力,而不應當只注重對法律知識的傳授;學校為此還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設施和環境,比如模擬法庭等,讓學生學有所用,以提高學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際能力。
總之,中職學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有效的、高質量的維權救濟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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