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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的公共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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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的公共管理

    第1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訪問期間,兩國元首在坦誠、友好的氣氛中就進一步加強和深化中塞各領域互利合作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深入交換意見,并達成廣泛共識。

    一、雙方全面回顧并高度評價雙邊關系發展成果,一致認為,中塞傳統友誼是兩國人民共同創造的寶貴財富,是進一步發展兩國關系的堅實基礎。雙方指出,兩國關系成功發展的經驗證明,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發展模式的差異不會成為發展國家關系的障礙。

    二、雙方強調,拓展和深化中塞傳統友好關系符合兩國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兩國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促進世界各國的和諧相處。為全面促進兩國關系,雙方決定建立戰略伙伴關系。

    三、雙方同意,繼續加強和充實各級別對話,增加兩國政府、立法機構、政黨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關系。

    四、塞方重申堅定奉行一個中國政策,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與臺灣當局建立官方關系和進行官方往來,反對任何形式的“”,支持中國和平統一大業。

    五、中方尊重塞爾維亞人民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理解塞方為融入歐洲大家庭所做努力,贊賞塞方奉行睦鄰友好政策,促進巴爾干地區的穩定與發展,積極推動區域合作。

    六、中方重申尊重塞爾維亞和。中方認為,應該根據《聯合國》宗旨和原則及安理會相關決議,在國際法框架內,由塞爾維亞政府和科索沃當局通過對話和談判達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才是解決科索沃問題的最佳辦法,任何單方面行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國際社會應該為此創造積極條件。

    七、雙方表示,將本著平等互利、互惠雙贏的原則,全力推動兩國經貿合作,擴大相互投資,確保雙邊貿易持續穩步增長,在發展中逐步改善兩國貿易平衡狀況。充分發揮兩國政府職能部門和中塞政府經貿混委會的宏觀指導作用,激發雙方企業的合作意愿。雙方商定,支持雙方企業加快推進塞橋梁、電站、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合作項目,并積極推動雙方企業重點加強在通信、石化、能源、高新技術、工業和食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八、雙方同意,將繼續擴大在文化、教育、體育、科技、軍事、警務領域的傳統合作,重點拓展旅游、航空、衛生、廣電、新聞等領域的交流,積極鼓勵兩國青少年和民間團體擴大友好交往。

    雙方表示,將全力辦好今年秋季在塞爾維亞舉行的中國文化節活動,支持北京市和貝爾格萊德市共同辦好建立友好城市關系三十周年慶祝活動。

    九、雙方表示,將遵守《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支持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各國共同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解決人類所共同面臨的問題方面發揮主導作用,主張加強聯合國及其安理會的作用與權威,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和發展模式多樣化。

    雙方愿繼續加強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中的合作,及時就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進行溝通與磋商,共同推動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

    十、雙方認為,國際金融危機給世界各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國際社會應進一步加強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反對貿易保護主義,深化金融監管合作,推動世界經濟早日復蘇,盡量減少危機對發展中國家造成的損害,共同應對這一全球性挑戰。

    第2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隨著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的展開,深刻分析了黨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和肩負的歷史任務,在客觀分析黨的現狀的基礎上,指出了黨在新的形勢下自身存在的問題,把新時期加強黨的建設作為目前重要的發展目標。在這一前提下,政府相關人員根據自身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不斷結合新時期社會發展的現狀,制定了我國政府公共管理新理念,公共管理新理念的提出意味了我國新一輪政府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的開始。隨著公共管理新理念的逐漸落實,有效的解決了政府在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促進了我國公共事業的發展。

    1.公共管理新理念

    公共管理新理念打破了傳統公共管理理念的束縛,把以前政府一手承包的項目逐漸下放到人民群眾手里,政府給予技術上和政策上的扶持,不直接參與到其中,注重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的培養,積極開展社會公益項目,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運用市場和社會力量推動公務服務社會化。進一步的落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使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得到了保證。

    2.傳統公共管理理念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受傳統公共管理理念影響,政府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了很多問題,影響了我國公共事業的發展,使部分人民群眾的自身權益沒有得到合理的保護。

    2.1公共管理理念和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共管理理念和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嚴重。下崗工人的安置、城市建設中拆遷居民的賠償、計劃生育等等和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一系列問題,沒有得到更好的處理,部分地方政府在處理拆遷問題上,對人民群眾態度惡劣,使用不法手段進行逼迫搬遷,使人民群眾自身合法的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激化了人民群眾和公共管理理念之間的矛盾。在面對社會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我國部分人民群眾受條件限制,接受的文化水平較低,自身素質和職業技能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造成了大量失業的情況,使我國部分人民群眾產生盲動心態。

    2.2公共管理理念在新形勢下的不足

    我國政府自從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為了緩和與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政府加強了向公共政府前進的腳步[3]。但是,在新形勢下,公共管理理念中的不足之處顯得越加明顯,政府在發展過程中提出先帶領一部分人富裕起來,再逐漸的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造成了部分人利用不正當的途徑獲取了社會的公共財物,使人民群眾之間的貧富差異拉大。從另一方面講,我國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國家價值觀被部分人民群眾誤解或者變向的理解,在現實生活中,造成了金錢至上的觀點,不論什么事物都通過金錢進行衡量,使人民群眾的心理逐漸變得冷漠。

    2.3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法力度仍需加強

    目前,隨著我國教育水平的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部分人民群眾巳經懂得運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我國的部分法律法規過于缺少或者處理方法不夠全面,導致很多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另一方面,在實際生活中,仍然存在部分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限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現象。這都說明了政府還應該完善法律法規和加強執法力度。

    3.政府公共管理新理念在社會實踐中的運用

    政府公共管理新理念不斷的在社會中加強了運用范圍,改善了人民群眾的就業問題,提高了執法效率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證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3.1政府授予企業經濟權

    在公共管理新理念的背景下,政府通過授權或委托一些私人企業去經營公共領域的項目。例如:自來水供應項目、電話項目、供電項目、房產項目、食品生產項目等等,政府不直接參與到企業的經營中,對有關項目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從中起到監督的作用,緩和了人民群眾和公共管理之間的矛盾,確保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3.2鼓勵人民群眾參與到公益事業中

    為了確保我國的弱勢群體的穩定生活,政府一方面大力宣傳公益事業的重要性,普及了公益事業的相關知識,加強了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的培養,讓人民群眾對公益事業有了更多的認知另一方面,在政策上給予大力的支持,吸引和鼓勵人民群眾參與到公益事業中。例如:成立貧困基金會,對我國有困難的人民群眾給予及時的幫助;設立社會保險和退休保障,讓人民群眾的生活更加穩定;建設平價住宅房,針對我國較為貧窮的人民群眾給予物質上的保障;創辦養老院、殘疾人福利中心等這一系列公益活動的開展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證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

    3.3加強監督力度

    近年來,我國政府針對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在傳統的公共管理中,部分相關人員通過法律法規的漏洞,對人民群眾的自身權益造成了傷害,在公共管理新理念中,政府不僅完善了法律法規,還加強了監督力度和執行力度,成立了單獨的監督機構,加強了執法人員的品德培養,讓執法人員意識到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對于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不法分子,政府加強了處理措施。

    4.總結

    第3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探討

    公共利益屬于公共管理活動中的核心內容以及主要目的,因此,對公共利益進行討論屬于十分重要的話題。通常來講,學術界主要從規范層面對公共利益進行理解,并且對其進行研究、探討。本文根據多年經驗總結,從分享性角度對其進行界定,并且集合規范以及事實進行分析,闡述公共利益和公共管理之間的關系。

    一、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管理解讀

    利益在人們之間屬于一項資源以及條件,是享受、發展以及生活的根本。此種定于主要包含以下四種意思:①利益的需求具有普遍性。任何人在生活中都需要生存、發展,不管是凡人或者是偉人。②利益的實質主要分為兩種,即條件以及資源,不論此種資源的形式是以精神來表現或者是以物質來表現,其都具有一定的客觀性。③利益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必要所需,如生活、發展等。④對于主體需求來說,利益屬于客體,其與主題的需求具有統一性。1.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了利益以及公共兩方面的內容,由于這兩個因素的存在,從而促使公共利益研究比較難以做出比較明確的界定。首先,可以用來表示社會的利益或者可以認為屬于機構利益。然而,公共利益是否等同機構利益以及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還需要進一部加以探討。公共利益主要相對個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對象是社會大眾,不但包含十分廣泛的含義,而且涉及到的內容較為復雜。通常來講,利益和需求之間存在一定關系,然而,公共利益不是簡單的個人需求之和,比如,公共廣場、公共汽車以及公共環境等,其和個人利益不同,公共利益不具有排他性的特點。公共利益有其社會分享性,其分享機會主要集中在平等的基礎之上,但也不排除在實際的分享結果中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在某社區的居民中,此社區的居民所分享到的社區公共利益份額與其他人相比會比實際所獲得的數額要多。其中,即便是在社區生活了很長時間的社區內部居民,其所分享到的社區利益與實際份額還是會存在一定的差異。要想解決這種沖突,主要由兩種方式:①為了充分防止所分到的份額差距過大,應確保進行均衡分配;②在分配的過程中,若發生擁擠,則要進行依法的收費。運用此兩種方式,主要是為了能夠公平的進行分配,使得每個人的分配能夠均衡,避免不要的事情發生。

    2.公共管理。通常來講,公共管理主要是將新的技術以及觀念等應用在公共的領域,從而為大眾提供更好的服務,其中,公共管理通過政府相關管理機構并且集合社會上的力量,通過政治以及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途徑,從而為大眾提供良好服務。不但提高政府以及社會的治理效果,而且促使公共利益早日實現。公共管理包括和社會性質相關的公共管理事業。公共事務由非政府性機構以及政府機構開展,滿足公共利益并且推動社會的進步。其中,公共管理是為了促使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活動,而公共管理的實踐者是非政府或者政府性的組織。當前。我國政府是公共管理主體的核心部分。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非政府性組織的力量發展,關于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或者服務主要通過非政府組織完成,而政府組織大多在社會安全以及政策法規制定上起到積極作用。

    二、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公共利益需要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并且依靠政府的政策為指導。在公共管理的活動當中,應當積極聽取群眾的建議,從公共利益角度考慮問題并且制定政策。然而,當前我國制度以及政策相對落后,特別是公共管理方面存在十分嚴重的問題。比如,制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經常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協調問題引起沖突。作為政府,應當從公眾的利益實施政策,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上難以避免沖突。

    1.公共管理價值來源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價值來源,通常來講,人們的行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這也就是創造價值以及實現價值的一個過程,沒有利益,價值無從談起,換句話說,推動人類不斷發展的價值以及動力就是利益,公共管理是政府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對于公共事務的管理,對公共事務管理就應當實現公共的利益,不能單純管理而不顧公共的利益,兩者應成正比例發展。

    2.公共利益決定公共管理開展活動的形式。首先,從需求方面討論,人類的利益形式主要包括內在需要以及外在需要,內在需要每個人不可缺少,而外在需要則是因人而異。其中,公共管理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不是由于人的意識而改變,政府利益屬于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之一。政府為公眾服務,保障公共利益社會使政府實現自身職能。此外,對于私人利益,個人一般會竭力維護,對于公共利益則比較漠視。作為政府機構,應當切實保障人民的利益并且為人民服務。政府在某種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的行為應當從人民的角度出發并且為人民提供服務。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對公共管理中公共利益進行探討,重點分析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管理的含義,并且對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公共管理價值來源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決定公共管理工作的開展形式。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公共利益沖突問題,從而促使公共管理體現出公共利益以及為公共利益服務,促使公共利益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第4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運動;官僚制;非政府組織;法治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且持續至今的“新公共管理運動”,這場運動不僅使西方國家公共管理特別是政府管理理論與實踐產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也為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政府管理模式提供了學習借鑒的模板。

    一、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內涵與興起背景

    新公共管理是上世紀80年代應運而生的一種新的公共行政理論和管理模式,它深深扎根于現代經濟學和私營企業管理理論與方法,倡導在享有公權力的部門采用私人管理中較先進的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和競爭機制等方法,強調塑造政府科學文明的組織文化,主張實行更加靈活多變,開放有效的管理,其興起背景可歸納為兩個方面:

    (一)科層制模式的失效。隨著西方各國后工業化社會的發展,原有的政府體制不能滿足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韋伯官僚制中僵化的教條和固定的程序在數十年的社會實踐中已經被有力證明是過時的,無效的。政府若想取得科學高效的管理就必須調整原有的模式,以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因此,對原有的政府管理理論的創新成為其主要任務。

    (二)新經濟革命的沖擊。70年代的石油危機給西方經濟帶來沉重的打擊,原有的國家政府無力應對一系列新的政治與社會問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科技、信息等因素在社會發展及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這也使得各國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視新的智力因素在推動管理理論革新進程中的突出地位。

    二、新公共管理運動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受經濟發展水平、、國際政治關系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行政體制改革在20世紀70年代末才拉開序幕。自1978年以來,社會各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與此同時,對行政管理改革的呼聲也日益強烈。幾十年過去了,政府的改革從打破計劃經濟體制束縛開始,逐漸與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進程相協調,并努力轉變政府職能。通過諸如精簡機構、引進國外先進經驗等措施,促進管理方式的創新,努力完善公務員制度,打造服務型政府,提高專業化素質,整頓行政管理隊伍,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政府管理體制。目前,新一輪的行政改革正在進行,但從所取得的成果來看,距離建立靈活、高效、透明、廉潔的現代政府還有很大差距。

    三、新公共管理運動在中國的限制性因素:

    (一)我國市場機制不夠成熟,現代化管理程度低下。新公共管理所強調的市場化和企業化這兩個目標一定要建立在成熟的市場機制和先進的私人管理的基礎之上,但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極不成熟,還處于形成期,在由計劃經濟體制變為市場經濟體制的軌道上,我們的轉型還不是很成功;政府仍然較多地干預市場和經濟,我國許多企業管理方式落后,還未建立起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由此可見,新公共管理運動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現實性的問題。

    (二)官僚制阻礙了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發展。“在當代,病癥本身是不分國界的”。[1]在我國存在了千余年的官僚體制,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逐漸僵化,導致我國政治領域出現了許多丑陋且難以根除的問題:,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重復決策,效率低下,甚至是無效率等缺點;脫離群眾,高高在上等弊病;踢皮球,等現象在公共部門盛行,政治環境的混沌增大了新公共管理運動在我國發展的難度。

    (三)法治基礎薄弱,難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中國是一個長期中央集權的國家,行政制度非常發達,但整個公共管理既未有過管理主義大行其道,亦未受過法治主義的洗禮”。[2]在我國,集權統治貫穿封建社會始終,許多落后糟粕習俗并未完全摒棄,“奴性”根深蒂固,國民素質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迅猛提升,國人法治意識非常淡薄,“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公,違法不究”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司法制度極不完善,有效監督體系的缺失也使得新公共管理運動屢受挫折。

    筆者認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政府管理模式除了要完善市場機制,找準政府在現代社會的定位,還應加快我國的法治進程,建立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良好環境。而最關鍵的是應從內在原因出發尋求解決路徑,改變舊的觀念,對新理念進行融會貫通,實事求是地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民主之路本就漫長艱辛,除了政府自身的改進與突破,作為公民,更應該團結起來,喚醒靈魂深處的法律意識、民主意識,以積極的姿態融入到國家政治生活中,一定要杜絕“政治與我無關,我要明哲保身”這種想法,歷史從來都是人民創造的,有什么樣的人民,就有什么樣的歷史,政治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是無所不在的。只有在政治上堅持可持續發展的觀點,才能更好地營造出一種經濟穩定,文化繁榮,政治開放,生態文明的局面,讓人民徹底擺脫長久以來奴性的驅使,并通過合理的途徑,理智地推動法治建設,真正做到以主人翁的姿態參政議政,積極為政府管理、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參考文獻:

    第5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類社會治理史中新近出現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公共管理者,是這一社會治理活動的職業承載者。如果說工業社會的社會治理活動更多地遵從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那么作為后工業社會治理活動的公共管理,則奉行倫理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探討公共管理職業活動的倫理基礎。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現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

    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第6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現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第7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二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終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在人類發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會出現自由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職業活動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為。在社會生活領域,雖然人們有著強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為的愿望和熱情,能夠真正實現的并不多見。所以,“圣人”才會受到神化,“馭風而行”的自由境界才會那樣令人神往。總的說來,人類社會的進步更多地表現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為上面。在社會生活領域,宗教活動和審美追求,有時甚至能夠使自由自主的行為變成現實。在工業社會充分發展的時代,在私人領域甚至管理活動中,都有對自由自主行為的追求。到了工業社會的后期階段,這種追求已經形成了文化氛圍,但還不是公共領域特別是社會治理活動可以追求的目標。所以,管理型社會治理者的行為完全是權力和法律驅使下的行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變了這種狀況。由于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能夠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因而公共管理活動能夠超越權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夠獲得自由和自主。

    綜上所述,公共管理這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活動是行政管理職業化的延續,并且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活動。它既不同于農業社會那種完全依賴于權力作用的社會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會那種權力與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會治理,而是用道德來統攝權力和法律、再運用權力和法律來實現它的倫理本質的社會治理。對于公共管理這種職業活動,我們需要從倫理的角度深刻認識和自覺建構。正如啟蒙思想家對“法的精神”的呼喚為整個近代社會提供了制度設計的基石,我們對“倫理精神”的思考將發現通向未來社會的陽光大道。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類社會治理史中新近出現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公共管理者,是這一社會治理活動的職業承載者。如果說工業社會的社會治理活動更多地遵從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那么作為后工業社會治理活動的公共管理,則奉行倫理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探討公共管理職業活動的倫理基礎。

    第8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整合社會的各種力量,廣泛運用政治的、經濟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加強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績效和公共服務品質,從而實現公共福利與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以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核心,以造福社會為宗旨,以推進社會整體協調發展為目的,所以其疏忽與漏洞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影響著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公共部門作為協調社會的機制而存在,為廣大群眾帶來便利的同時,由于其自身不完善及外界因素的影響,時常會由于疏漏而帶來一些社會問題。

     

    一、道德恐慌

     

    我國作為一個傳統的禮教大國,對道德禮儀的建設十分重視。盡管持有健康證并不代表持有者絕對健康,卻是對一個人的道德的絕對考驗。從一些企業對從業人員有這一方面的要求來說,辦假的健康證便意味著道德的缺失,可能導致從業者工作丟失,甚至對其以后的就業也會產生極大的影響。這不僅體現在從業者個人身上,更多的是反映這一制度的缺陷以及管理部門的失職。

     

    從經濟角度看,公共管理部門的這一失責,實則是對我國假證現象的一種放縱,會造成假證現象的猖獗。這對于中國的經濟市場來說是一大惡性循環,一個人因假證而牟利之后,更多的人便蜂擁而至,盡管期間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更多的是一種假象。企業本是尋求健康、有能力的人才,對學歷各方面會有所要求,但基于中國的現狀,企業更多是對學歷的要求,高學歷者是首要人選,由于管理部門的這一失責,很多有能力的高學歷者只能被持有假學歷的從業者所替換、取代,假學歷持有者爾后又因各方面的不足被辭退,造成企業專業人才泛濫而不精。盡管有關部門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決與防范,但此種現象仍活躍于中國的經濟市場中。

     

    從日常生活來說,人們在某些方面會有一些互通性,一個人辦假證成功就業之后,會帶動一整個圈子,以更小的代價去尋求更大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這點表現得淋漓盡致,為什么假證會以市場的方式得以生存,源于人們源源不斷的需求。“健康證亂象”這一事件,會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對證件的檢查會更為嚴格,對造假人員的懲罰也會更為嚴謹,但這并不是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法,要徹底解決這一現象的存在,要求公共管理部門施以更為嚴格的監管。

    二、心理恐慌

     

    “健康證亂象”引發的道德恐慌不容忽視,但心理恐慌同樣也不可小覷。心理恐慌與人們的日常生活關系更為緊密,這一事件的曝光,對于持假證者是一種心理上的打擊,被查者只能被辭退,回去走流程,老老實實地辦健康證,沒被查者抱有僥幸心理,或者是在沒被發現之前,緊急補辦證件。但這僅是對于健康證這一影響較小的證件,對于學歷的假證件的處理會更加嚴厲,假學歷者一旦被查明,工作丟失自不必說,日后找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從經濟角度看,“健康證亂象”這一事件被曝光,對相關管理部門是一次嚴厲的打擊。用人單位從心理上、行為上予以重視,持假證者被辭退,會造成我國崗位的空缺,短時間內無法尋求適合的人才,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另外,失業人員增多,被辭退者心理負擔過重,致使他們不愿再出去尋找工作,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從日常生活來說,“健康證亂象”這一現象對辦假證的行為短時間內會有所遏制,但如果相關部門治標不治本,此現象仍會活躍于人才市場之中。這種現象同樣也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隔閡。

     

    從業健康證明制度是不是合理以及其存與廢,都可以商榷。不過,它作為一項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其實是公共衛生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方式,也是檢驗其責任成色的試紙,相關部門不應只制定制度后就放任不管,健全管理制度是公共管理部門的職責,不要讓自己制定的制度成為一紙空文,因為失責引發的社會問題,其后解決更加不易。

    第9篇:生活中的公共管理范文

    關鍵詞:互聯網+;公共管理類課程;教學改革探析

    現代教育指出,教育資源多元化、豐富多彩才能吸引學生進入到課堂學習,因此在教學中應創新教學方式,體現出學生在課堂中的主置,進而提出以“互聯網+”為基礎的教學模式。這樣一來,改變了傳統的教學格局,豐富教學內容,凸顯學生的主置,提升學生綜合素養,為社會培養高素質人才。

    一、目前公共管理課程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上世紀末恢復了公共管理類相關課程的教學,發展時間較短,大部分高校沒有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教學制度,因此在教學中依舊存在問題,如教學內容空洞,就業指導不明確等。首先,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類課程使用的教材是西方學者根據其國家現狀進行探究所得出的理論,沒有結合我國公共管理現狀,其次,我國公共管理課程受到傳統教學理念的限制,教學模式單一,教學制度不完善,學生逐漸喪失學習興致,無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意識,從而降低公共管理類課程的教學效果。最后,我國正處于發展期,對公共管理類人才培養提出新的要求,但大部分公共管理人才的職業素養以及社會適應能力并不高,進而無法順應時展,降低企業、單位對公共管理人才的滿意度。

    二、“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公共管理課程教學改革策略

    (一)教育管理層不斷推進教學模式改革

    學校、院系的教育管理部門要認識到教學需要與時俱進,組織推進“互聯網+”教學模式的不斷深入。公共管理課程教研室則需在混合式學習(即blendinglearning,把傳統學習模式的優勢和E-learning數字化、網絡化學習優勢結合起來,既發揮教師引導、啟發、監控教學過程的主導作用,又要充分體現學生作為學習過程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創新,更好地為公共管理課程的教學和學習提供充分的“硬件”支持。

    (二)提升教師對“互聯網+”的認知

    很多高校在公共管理類課程教學中引入了“互聯網+”技術,但并沒有引起所有教師的重視。雖然很多教師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教學經驗也非常豐富,但是對于“互聯網+教學”存在不了解、不想了解的情況,死守傳統教學“戰線”。因此高校教育層應重視教師的“互聯網+教學”開展情況,對教師進行不定時培訓,讓教師充分認識到“互聯網+教學”的優越性,不斷完善課堂教學的內容和形式,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高校公共管理人才的培養應注重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的提升。這些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統課堂不再有利于學生與社會接軌,不利于學生綜合素養的提高。因此,教師應提高自身認知,不斷完善課堂教學,將“互聯網+”引進公共管理教學中,從而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致,讓學生有更加多元化的學習體驗。這樣一來,既增加了學生的參與性,也提高了教師的課堂創新意識,為進一步完善“互聯網+”課堂打下堅實基礎。

    (三)利用“互聯網+”,完善“線上+線下”教學

    “互聯網+”教學模式應結合當前公共管理教學現狀,可引用“線上+線下”的教學模式,增加學生的學習興致,在鞏固學生知識掌握的同時,可以拓展學生的視野。網絡時代的到來,促進各個領域的發展,據調查,大多數高校學生在課下消磨時間的方式主要是網絡游戲、觀看短視頻等,教師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為學生進行“線上+線下”教育。例如,對公共管理教學中的部分案例,通過舉行短視頻比賽等方式,豐富線上教學內容,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致。同時,學生遇到不會的問題,可以通過評論、彈幕等方式與教師進行溝通,增加趣味性。教師通過網絡可對學生的問題及時解答,并定時更新教學視頻,使學生積累知識,開拓視野。

    (四)利用互聯網豐富教學資源

    相較教材的滯后性,“互聯網+”的優勢明顯。互聯網的發展也帶動了電子政務的發展,在互聯網時代,網絡信息與政府管理活動存在密切聯系,公共管理部門在管理政務的過程中產生大量教學素材,其價值遠大于教材內容,教師可針對公共管理科時事熱點事件,通過網絡教育平臺,充分整合利用這些教學資源,激起學生的學習興致,為學生未來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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