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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網絡化和集成化的不斷發展,企業及企業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與信息化環境契合較早的企業不但在企業內部建立網絡,以期信息共享、提高企業運營效率,而且還與外部網絡鏈接、架構互聯網絡。信息網絡的發展,使企業管理面臨著數字化、網絡化、知識化、快捷化、一體化和全球化挑戰,企業管理在企業核心競爭力構建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日益與企業信息化程度密不可分。信息化社會中,信息、信息技術、信息系統不僅支撐企業的發展,也必然對企業管理提供新的機遇和模式。信息化成為企業管理戰略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傳統企業以追求成本、差異性和目標集聚三個重要指標所形成競爭優勢的模式,已逐步向企業信息化所形成的獨特競爭優勢,即知識優勢進行轉化,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管理的信息化成為必然,進而要求企業管理的宏觀戰略思維亦須做出相應調整。
二、信息化視閾下企業管理面臨的新趨勢
企業管理信息化是企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信息資源進行深入開發并將成果運用于企業管理的一系列決策行為。它涵蓋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和整個過程。實現企業管理信息化的過程也是實施企業管理創新的過程,其結果將是生產經營過程的集合化、智能化、數字化和網絡化,甚至對傳統的企業核心組織架構、既有運營流程、營銷模式等產生革命性的影響。可以說,實現對信息技術的充分利用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以信息為核心的資源概念的泛化,逐步發展以計算機技術為主要載體來優化企業管理的模式,將成為未來企業管理的宏觀戰略思維需要考量的必然趨勢。
(一)信息化影響企業管理戰略的制定
信息化對企業管理的影響,在實施層面有所表現,但其更為深遠的影響體現在企業管理的戰略思維層面。信息化對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實施管控,并在此基礎上修正既有的企業管理決策,同時,也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企業管理信息的傳遞和企業管理資源的共享,使企業逐步實現對行業發展動態的掌控。以加強信息化的應用為旨歸,有利于企業有效地整合內部各生產經營環節的力量,實現對外部環境的適應與優化,進而以信息化為依托,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和企業管理的水平。應充分意識到,信息化浪潮對企業經營活動和企業管理,帶來了根本性變革,堪稱企業管理思維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二)信息化促進企業生產方式和生產效率的提高
首先,信息化將對生產環節產生積極的影響。以信息處理技術、計算機網絡為主要載體的信息化手段可把局域網內相對獨立的計算機終端捏合為功能更為完備、規模更為龐大的數字化網絡系統,進而完成資源與信息的共享,減少生產與經營的中間環節,降低此環節的內耗。同時,網絡系統將企業生產流程合理拆分為若干項相對獨立的工作,并根據分解后的工作特征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達到最優組合。
其次,信息化有利于企業完善團隊建設。在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比重不斷增長的趨勢下,企業產品的每個生產環節都離不開團隊的通力協作。以綜合數據庫、計算機網絡、多媒體等手段,加之城域網和局域網的普及,企業的生產環節以信息化為資源并實現傳播和共享,加快了產品開發和生產的效率,進而極大增強了團隊工作的效率與凝聚力。
最后,信息化有利于提升產品開發與設計的水平。產品是企業的核心,對企業管理方式也起到決定性指引作用,企業管理模式須與企業產品的特征相吻合。傳統企業的產品生產環節涵蓋產品設計、制作工藝設計、樣品試制、批量生產等若干方面,在此縱向分工的過程中,各項工作均由不同的部門單獨完成,若部門間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則極易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必然降低工作效率,延長產品生產周期,不利于產品質量的提高。企業通過信息化手段,可以加強內部各部門間的聯系,亦可與其他科研院所和顧客進行聯系。實現異時、異地辦公,直至實現產品生產從獨立部門的串行流程轉向多部門的并行流程轉化,從而縮短生產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信息化有助于經營理念和企業效益的提升
一方面,信息化推動企業經營向國際化的方向發展。現代企業逐步追求跨地區、跨國家甚至是全球化經營,進而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在此過程中,企業的經營打破了局域性障礙,縮短了信息交流的時間,擴大了經營活動的空間,以速度和效益為衡量標準,經營活動得以開發出新的手段、條件和機制。另一方面,信息技術掀起了經營方式的革命。信息化背景下。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催生了一種新的經營方式――電子商務。可見,信息技術為企業提供了更為快捷、便利的服務,此種以互聯網為依托的交易方式逐步獲得企業的認可,在此過程中,信息化促使貿易操作規范化,貿易手續簡單化,貿易成本逐步降低,工作效率逐步提高。同時,信息化時代,勞動力、資本等要素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勞動工具智能化、人力資源知識化、貨幣的電子化等促進經營活動對能源和物資的依賴性逐步降低,有利于全球范圍內資源的流通和配置,進而提高企業的效益。
(四)信息化使企業管理決策更為規范合理
在開放交互的信息化背景下,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發生了以信息技術為依托的變革,企業組織模式和管理方式產生了根本變化。同時,電子商務等一些新型經營模式和企業管理目標得以出現。信息技術在支配、引導、組織、協調企業的物資流通、技術流通、資金流通和人員流通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在企業管理的過程中,管理人員的素質、水平和能力皆有所提升,企業管理的諸多手段促使企業管理決策的規范化、合理化。
不容忽視的是,在信息化技術得以普及之前,傳統企業管理方式在管理和決策制定上極為滯后,不僅影響管理手段的實施,也為企業管理埋下了尚不可預知的風險。企業管理實現信息化,為建立快速、準確的風險評估機制和及時的預警機制創造了條件,得以進行風險監控,從而實現風險控制。
三、基于信息化趨勢的企業管理宏觀戰略思維調整
(一)企業管理制度的調整
傳統的建立在原始勞動分工基礎上的工作制度早已無法適應現在市場競爭的需要。因而,原有的企業業務流程設計、管理制度、系統化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決策流程要在信息化的視閾內進行調整。信息化視閾下企業管理制度的更新是現代企業信息化的必然途徑,企業應加快優化、制定既有的信息管理制度。
(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調整
信息化視閾下,企業管理宏觀戰略思維的更新是以信息和技術為依托而構成的企業內外部的協調系統,其旨歸是緊密圍繞企業核心的競爭力的提升而進行。利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建立信息共享體是企業進行信息傳遞和資源共享的有效方法,它有助于多個經營企業實現業務能力和業務范圍的優勢互補,從長遠來看,有助于從戰略上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未來新核心競爭點的提煉也具有積極意義。
(三)企業經營管理方式的調整
信息化程度是企業管理思維的標志之一,同時,信息化手段有助于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迅速做出經營管理手段的調整。因而,企業應不斷融合各類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與高效利用,確保生產效率的提高。隨著企業經營管理方式向側重分析和處理信息方向轉移,企業在產業信息共享,以及與行業內部和消費者建立聯系的能力將大幅提升,這對企業實施管理戰略思維調整至關重要。
“不是幾易其稿,而是多易其稿。”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條例》起草、修改、出臺的過程極為漫長和艱苦。
此項立法最初始自2003年,2007年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后于2009年和2011年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因分歧較大,相關部委意見難以統一,一度難產。期間,甚至曾討論過是否終止此項立法的可能性。
相比征求意見稿,最終通過的《條例》,全部刪除了關于信用評級的部分,并將適用范圍縮小至征信業,同時更加注重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和相關征信活動的規范。
多位全程參與《條例》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人士表示,造成適用范圍降格的根本原因是,相關部委之間利益格局難以協調,“說白了央行只能管自己已經管的和沒人管的領域,而不能摻和其他部委的工作”。
《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作為監督管理部門,對征信業實行牌照管理。”這種“牌照管理”思路,與金融行業牌照監管有類似之處。《條例》首次明確了征信業的法律地位和準入標準。
征信立法難的現實,恰恰是過去十年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縮影。仔細看來,由國務院設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部委多次更替,部委之間的政策協調和溝通始終不暢,擺在相關規劃制定、立法立規面前的體制始終無法破除。
聚焦征信業
2月25日,央行召集十余位專家學者在央行舉行座談會,就剛剛出臺的《征信業管理條例》進行討論,這是《條例》正式實施前,央行召集的一次較大規模的討論會。
回顧此項立法的前前后后,從正式起草初稿到最終出臺,歷時十年,先后形成三稿,兩次對外征求意見。一位參與前述座談會并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對《財經》記者稱,總結立法的感受:央行始終較為慎重,充分征求社會各方意見。
“《征信業管理條例》名字是經過長期斟酌才確定下來的。”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事實上,在2009年和2011年兩次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時,都曾使用《征信管理條例》,最終出臺時修改為“征信業”,表述更加精準和明確。
從“征信”改為“征信業”,僅一字之差,卻使得《條例》的適用范圍發生了重大變化。
2009年11月,《征信管理條例》第一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了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學者的激烈反對,反對的核心是央行過于考慮自身利益,如《條例》適用范圍不明確,監管對象不清楚。又如相關章節稱:央行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
此后,綜合各方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和央行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明確國家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職責所進行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重新定位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權責,并于2011年7月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結合兩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后的《條例》提交至國務院,最終于2012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得以通過。在2013年春節前的央行媒體吹風會上,央行再三強調《條例》的適用范圍,避免外界產生理解偏差。
所謂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
從世界范圍看,征信業是小行業。美國目前有各類征信機構200多家,歐洲征信市場有各類征信機構40多家,日本集中度較高,僅有4家機構。2011年,美、歐、日、韓的征信市場有11家主要征信機構,總收入約110億美元。
通常,征信行業有助于促進社會信用交易,放大信用經濟的規模,是實體經濟良性運行的劑。據商務部2011年相關統計顯示,國內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其中因產品質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詐造成的各種損失達到2000億元。國內相對滯后的社會信用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是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源。
中國征信業發展時間短、水平低,征信機構的人員素質和水平普遍較弱。在起草《征信管理條例》期間,央行曾對中國的證信行業做了全面的調研和梳理,但是央行對相關調研結果諱莫如深。不過,在其看來,過去十多年間,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建成,是征信業發展取得的最大成就。
而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在國內市場上很多機構從事征信業務,名稱五花八門,如以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服務機構、信用調查公司等。據相關機構預測,2012年企業征信業務的市場規模約為3億元人民幣,到2020年將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
明確行業準入
對征信行業的監管,此番央行將借《條例》出臺引入“牌照管理”。其監管的核心思路是:個人嚴、企業寬。這也符合國際上征信管理和征信立法的總趨勢。
《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準入門檻較高,采取審批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此外,還要求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而對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采取備案制,企業只要提供營業執照,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辦理備案即可。
按照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備案。
在央行相關人士看來,《條例》出臺有利于甄別、規范、管理征信機構,對規范市場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將清理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不規范的行為,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比較低的問題。
《條例》除了明確行業標準,對已從事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給予申請營業許可證的期限外,還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對外提供和使用的規則,以及對個人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權、異議權、侵害信息主體權利的法律責任等,都進行嚴格規定。
在上述《條例》出臺后,近期,市場上從事征信業務的多家征信機構一直在與央行溝通,希望央行盡快出臺牌照申請或備案的相關申請表格或者格式化文本。截至3月6日,相關內容尚未。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說,“我們希望能盡早拿到營業許可證,此前外界對征信業怎么理解的都有,我們始終說不清楚自己是合法經營。”
《條例》明確鼓勵合法資金進入征信行業。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社會資金投資證信業將面臨兩大挑戰,一是由于目前國內征信機構信息獲取渠道有限,大多依賴于公開信息,對外提品的同質化較高,因此,征信機構要重在提升產品的性價比和核心競爭力;二是信用主體信息隱私權保護將成為核心話題,作為從業者,急需加強自身法律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
此外,征信業是“小行業、大影響”,監管部門如何平衡監管和發展并舉,這是從業者的一大擔憂。對此,北京大學周偉民研究員認為,征信行業涉及到個人信息,比較容易引發社會的一些議論,具有自身特殊性,在行業發展之初設定比較高的準入門檻,用嚴厲的監管態度,這是必要的。但行業監管要給市場一個發展的機會,行業發展以后,監管態度包括實施細則都可以調整。
央行系統開發
作為中國最大的征信機構,2006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簡稱央行征信中心)已經收錄8.22億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同時有1880萬戶企業信用信息。
《條例》明確了其具體定位,即為國家設立,為中國信貸市場服務;受國務院征信業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收錄是商業銀行強制報送;堅持成本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根據央行的規劃思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發展目標是統一的金融業征信平臺。按照這一目標,央行擬將該數據庫信息采取范圍擴大至保險、證券、外管等領域。
為此,央行內部正在探討兩條可行的技術路線:直接采集和間接采集。直接采集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直接采集非銀行信貸以外的數據;間接采集是先由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建立自身的小數據庫,然后再連接到人民銀行數據庫,相當于子數據庫。
央行征信中心作為未來中國征信業毋庸置疑的“老大”,將與其他征信機構長期共同存在,征信市場將出現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機構、社會背景的市場化征信機構并存的局面。
部分市場人士擔心,央行征信中心依仗其獨特的優勢,有可能形成壟斷,阻礙整體征信市場發展。對此王煜認為,有必要思考如何建立一個有序的適度競爭市場。
與此同時,外界也希望央行征信中心能打開目前相對封閉的狀態,與社會化的征信機構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多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均表示,由于目前企業相關信息公開極為有限,各家征信機構獲得的信用信息基本相同,無法給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產品服務,這是困擾征信業發展的一大癥結。
對此,《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商業銀行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強制報送數據外,也可以給其他征信機構提供。不過,最終的決定權還要看商業銀行,即使商業銀行同意,對于數據采集機構,可能也要付出昂貴的成本。
普通的征信機構顯然不具有央行征信中心的特殊地位,在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看來,在降低成本、消除央行泄露金融信息擔憂的前提下,可以探討建立一種信息數據交換機制,選擇合適的對外開放路徑,央行征信中心可嘗試提供評價結果而非原始數據。
過去幾年間,部分非銀行類機構一直希望能接入到央行征信中心,查詢相關信用信息,如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此次征信立法終于打開了這扇門。《條例》規定,對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交互,將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2011年8月,融資擔保公司已經獲準接入央行征信系統。近日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2013年全國征信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今年將做好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征信服務,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兩類機構有序接入征信系統。
一、金融機構征信違規的幾種常見行為
(一)公共用戶
從央行征信現場檢查的情況來看,部分金融機構存在公共用戶現象,這些用戶設置形式上采用實名制,但實際上多個信貸客戶經理都通過一個查詢員用戶進人征信系統查詢客戶的信用報告,形成實際上的公共用戶。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員甚至將本行的查詢用戶和密碼提供給第三方機構查詢使用,嚴重違反《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息或企業信貸信息
授權是查詢客戶信用信息的必要前提條件,任何無授權而查詢客戶信用信息的行為皆是嚴重的違規查詢行為。目前,金融機構未經授權查詢客戶信息主要有未取得授權資料、先查詢后授權、授權書填寫無效等行為。
(三)異議處理不規范
金融機構處理異議不規范是引起客戶投訴的重要原因之一。《征信業管理條例》中對異議處理的流程和時間有非常明確的要求。目前,金融機構在處理異議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包括對確有錯誤的信息未進行變更、未在20日內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未在系統中進行異議標注等。
(四)違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隨著全社會對個人、企業信用信息重視程度的提高,目前信用報告廣泛應用于金融、招投標、工程、人事招聘等各個領域,但目前只有金融領域有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權限。近年來,金融領域出現了違法向非金融領域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甚至非法出售客戶信用信息的現象。
二、金融機構違規查詢的法律風險
(一)關于個人信用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肖像權、榮譽權及隱私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從而明確將隱私權納人了保護范疇。2013年最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征信業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可以看出,個人信用信息的查詢與隱私權的保護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如何在二者之間達到平衡、在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前提下又合法合規地采集其信用信息是一直在探討的問題。鑒于我國現行個人信用信息保護的立法滯后于現實需求,目前還沒有關于征信的專門立法,我國征信機構不僅要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而且要嚴格遵守民法及其他法律中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二)違規查詢的法律風險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38條明確規定,征信機構若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該條款詳細說明了金融機構在查詢客戶信用信息時,必須有客戶的同意和授權,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查詢,否則依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從侵權法的角度來分析,一般侵權責任具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加害人實施了侵害行為;二是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結果;三是加害人對其侵害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四是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金融機構違規查詢信息,對信息主體造成損失,就是侵犯了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征信管理條例;征信;立法;修改;建議
中圖分類號:F06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0)04-0076-05
“征信”一詞并非是個時髦的新詞,《左傳》中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說法,意思是說一個人說話是否算數,是可以得到驗證的。當然,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信用經濟的發展,征信已被賦予了更加詳細、深入和全面的內涵。現代意義上的征信,主要是指為信用活動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務,在實踐中表現為專業化的機構依法采集、調查、保存、整理、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并對其資信狀況進行評價,以此滿足從事信用活動的機構在信用交易中對信用信息的需要,解決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我國征信業及征信機構的發展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為了促進企業債券的順利發行,人民銀行核準認可了全國九家資信評估公司。1997年.人民銀行開始建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進行銀行公司類客戶的信貸征信。同年,經人民銀行批準“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填補了我國個人資信調查服務的空白。2003年11月。人民銀行成立征信管理局,統籌信貸征信管理工作。2004年2月,人民銀行又啟動了個人征信系統建設。同年4月成立銀行信貸征信服務中心。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于2006年1月1日建成并正式運行。2006年11月,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注冊成立,并于2008年5月9日正式掛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公私并存”(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私營資信評估公司并存)的征信體系。根據央行統計數據,截至2008年末,納入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統計的征信機構有80家,專職評級人員達到2000余人,如再加上央行統計系統之外,估計全國運行活躍的資信評估機構應該多達300家以上。隨著征信業務供需的不斷擴大,我國征信市場已初具規模,征信業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顯現,但與蒸蒸日上的征信業務相比,’有關征信業的立法與監管卻一直處于供給缺失和不足的狀態。
2002年3月,由人民銀行牽頭,共有16個部委參加,成立了建立征信體系專題工作小組,其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代表國務院起草征信管理的行政法規,為建立征信制度奠定法律基礎。自2002年4月起。專題工作小組對歐美國家相關立法資料進行了認真研究,邀請國內外征信方面的專家進行了座談,并赴上海、汕頭、深圳對其征信試點工作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征信管理條例(初稿)》。但由于涉及部門較多,加之利益關系復雜,卻遲遲未予正式頒布。2005年,人民銀行頒布《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查詢、異議處理、用戶管理、安全管理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2007年4月,國務院頒布《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促進金融業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完善我國金融征信體系。由此同時,一些經濟發達、征信業務較為活躍的地區,也紛紛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例如深圳市分別于2001年和2002年制定了《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和《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上海市2003年制定了《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起草了試行版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標準》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標準》。從以上列舉的征信體系法治進程來看,除央行層面的部門規章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國家層面的征信專門法律、法規,制度約束和行業監管嚴重缺位,不僅造成了征信市場的魚目混珠,市場秩序混亂,更不利于我國信用體系的建設與金融市場的穩定。
為此,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條例》)。使我國的征信立法工作從此步人了實質性階段,必將對未來我國征信市場的規范發展以及維護金融穩定起到重要作用。《條例》共分九章,分別從征信機構、征信業務、信用評級、權益保護、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征信業進行規范。既然,《條例》尚屬正式頒布前的修改階段,作為金融與法律領域的研究者有義務對該條例進行必要的研讀與分析,為此本文將主要從征信機構、信息主體保護等方面全面分析《條例》的相關條款,針對筆者的幾點疑惑提出相應的修改建議。
一、征信機構問題
《條例》詳細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征信“行業準入”條件,規定了征信機構應當采用法人的組織形式,對其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分立、合并,設立、撤銷等內容進行了說明,并對設立征信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申請和審批程序、高管的任職條件、征信機構的退出等事項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征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考慮征信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有關征信機構問題,《條例》專辟章節,對2003年央行設立的中國征信中心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說明。《條例》確認了征信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基礎數據庫運行維護者的法律地位,相應的明確了金融機構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賦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證券、期貨、保險、外匯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依法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信息共享權利,并規定其收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需要征得信息主體同意。數據庫中的信息,也不允許個人刪除,從而保證了征信中心充分發揮其公共征信機構的市場角色。央行因其獨特的地位,在采集數據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先后建成了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為商業銀行提供查詢服務,已成為目前我國征信業,特別是個人信用評價方面最主要的征信機構。《條例》對其法律地位的確定,不僅肯定了其已取得的成就,更為其今后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從具體條文上看,《條例》對中國征信中心的相關規定和說明。還是存在著一些不妥之處,不免產生諸多疑惑值得我們深入地探討。
其一,征信業的監管部門是否也可以設立征信機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如果再根據《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那么,這是否就變相的承認了裁判員具有作為運動員參賽的資格,即人民銀行既是征信業的監管部門,又經營著一個龐大的征信機構。自己管自己,自己監督自己,這樣的機制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其二,同樣是征信機構,中國征信中心的設立是否也應該遵守《條例》有關征信機構設立條件的規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適用本條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外的全部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征信中心不受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規定的約束。如果同為征信機構,本著公平的原則,中國征信中心本應該按照設立條件考核自己,但從征信中心成立時的情況來看,該機構根本沒有也不可能達到相應監管要求。這樣就不免讓我們產生疑問,為什么作為征信機構之一的中國征信中心就可以不受絳例》有關征信機構設立條件的限制而開展征信業務?這是否為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創造了制度上的條件,為行業的壟斷打開便利之門?
其三,中國征信機構到底是非盈利性,還是盈利性機構?《條例》第四十二條還規定:中國征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既然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但為什么還說他不應該盈利呢?如果這樣的假設成立,那么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有償服務收入完全作為成本攤銷?那么隨著征信業務量的變大,盈利超過了成本(這是遲早會發生的)的話,盈利部分該如何處理?當然,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不以賺錢為目的的象征性收費”,如果這樣的理解成立的話,就產生了有償服務費的定價與價格遞減問題,但遺憾的是《條例》中也未予以說明。如果我們再進一步進行假設,認為征信中心是非盈利的,那么征信中心擴大業務范圍、增加業務量、改善服務水平、提高數據質量的驅動力和基礎又是什么呢?
其四,《條例》雖然為民營征信機構賦予了同樣的法律地位,但其生存空間在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順理成章的理解為:金融機構必須,并且可以在不取得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客戶信用信息,如執行不力,還將受到監管部門(中國征信中心)的處罰。信用信息是征信業最重要的資源和商品,
絳例》在賦予中國征信中心必要的資源的同時,卻沒有為其他征信機構(民營性質的)尋求必要的經營資源,對民營征信如何獲得信用資源只字未提。甚至第四十五條還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相關信用信息。“企事業單位”本身就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我們不得不問的是,其他征信機構是否也屬于企事業單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么即便其他征信機構通過“非正規”渠道獲得了一些中國征信中心無法獲得的信息資料,是否也必須無償的拱手相讓給征信中心?可見,這些民營征信機構根本無任何競爭優勢可言。同樣,《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立征信機構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征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參照目前我國民營征信機構的發展現狀來看,這個規定顯然是十分嚴格的。如果該條例正式實施,這必定意味著我國目前的征信業將面臨著一場徹底的洗牌與行業整合,而過高的門檻,是否本質上存在限制民營征信機構發展的嫌疑?
針對《條例》關于征信機構問題的規定,筆者提出了以上四點疑惑,其對央行所屬的官方性質的中國征信中心的質疑最多。為此,筆者為中國征信中心設計了兩條“出路”。第一種是,賦予中國征信中心真正的、市場化的、獨立的企業性質,即將中介服務職能從政府部門中分離出去。具體措施是,徹底劃清中國征信中心與央行之間的從屬關系,將征信中心企業化,但同時不再賦予征信中心獲得金融機構信用信息的絕對權力,明確其盈利目的與有償服務模式。人民銀行既有監督征信市場、民營征信機構的權力,同時也有管理中國征信中心的權力,并且對其有同樣的規定與要求。這樣做即可以給中國征信中心必要的生存條件,又還原了征信市場公平的競爭環境。第二種是,徹底取消中國征信中心的有償服務權,將其變為征信監管部門的一部分。具體措施是,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事業單位而非企業性質的征信機構,其業務范圍有別于征信機構,僅從事全國統一個人和企業(甚至可考慮加入政府、其他事業單位等)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不再從事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有償服務業務。將真正的信用服務歸還給市場,這樣做既可以完善征信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監管機構的中立、公正和權威性,又能夠為征信機構提供完善、科學和可靠的信用資源,以此活躍征信市場,促進征信市場的公平競爭與優勝劣汰。兩種方案,孰優孰劣,有待進一步探討,但筆者更傾向于后者。
二、信息主體保護問題
征信活動對普通信息主體來說一般存在著兩難困境的局面,一方面信息主體可以依托已經形成的個人信用信息更加便利的獲得其他部門的服務與幫助;而另一方面,又因這些私人信息多半屬于個人隱私資料,使得信息主體在征信過程中常選擇回避、不積極和擔憂的態度。可見,征信活動的順利開展,必須以對信息主體權益的有力保護為基礎。從我國征信業發展的進程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十分突出,時常有消費者重要的個人隱私信息被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渠道獲得,并對信息主體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條例》參照國外經驗,對征信不良記錄的保存年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度提及個人負面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其中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5年,個人犯罪記錄保存7年。該規定的提出,是完全符合國際慣例的,例如美國對一般的負面信息保留7年,破產的、特別嚴重和明顯惡意的負面信息保留10年,超過保留期限,負面信息會馬上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刪除。
但是,從具體條文和措辭上看,《條例》雖強調信息主體的保護問題,但其中幾項條款還是存在一些漏洞或不妥之處,值得進一步商榷。
其一,缺乏對征信內容,即哪些信息屬于征信范圍進行明確的說明。征信業最重要和最基礎的元素就是能夠證明信用水平的信息。隨著我國征信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數據庫的不斷完善,更加全面的、涉及更多領域和層次的信用信息可能將被逐步納入到征信體系中。但是,并不是信息越全、越廣,就說明征信體系越健全、征信市場越發達。事實上,目前我國征信系統中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比如一些地方將電信用戶的繳費信息納入其中,還有些地方將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等個人信息也納入其中。如果沒有一個全國性明確的范圍界定,必將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甚至出現監管套利的情況。例如到其他省份辦理電信業務,逃避本地市場監管,破壞市場秩序、引起市場混亂。當然,有人會說,
征信內容是隨時間和市場發展不斷變化的,屬于一個動態的范圍。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是即便無法明確征信的內容,也應該明確有權增加征信內容的機構、條件及其程序。遺憾的是,《條例》也沒有對這方面內容進行規定和說明。
其二,沒有強調征信過程中的主體參與的形式與程度。征信行為從本質上講是為信息主體服務的,信息主體有義務更有權力參與其中。試想,一個沒有信息主體參與的征信市場,何談能有效的為主體服務?目前,我國征信業仍停留在“單方記錄”階段,只由征信機構單方運作,而缺乏公眾的參與。在現實中,不少人被銀行或者電信企業、社保機構單方面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公民信貸權利已經造成損害,而當事人對此還渾然不知。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信息主體的參與形式主要是通過賦予其事前知情、事中異議和事后申辯的權力。在國外如果一個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將被列入黑名單之前,一般都會得到2次~3次的提醒,以確認這個信息是否真實,并賦予信息主體一定的異議權以便解釋說明。即便是錯過了爭議期限,不良信息已成事實,信息主體也有權進行申辯,使錯誤及時得到更正。從這個過程來看,要保證信用信息的準確,最重要的環節就是事前的通知義務。《條例》雖然強調了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和申辯權,但對具體的操作機制沒有明確說明。甚至還給征信機構的“不作為”留下了空子。例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報送前可以不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這樣的規定有模棱兩可的感覺,“可以不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和“適當的方式”都屬混沌之詞。特別在現代社會,因人員流動性大,征信機構根本無法保證能以適當的方式與信息主體保持溝通,這些不良信用信息很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被記錄,卻無法保證這些不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其三,沒有說明當出現錯誤信用信息時的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條例》雖然規定了錯誤信息的更正程序,但卻沒有涉及造成錯誤后果的責任懲罰與賠償機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征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這些規定雖體現了某種程度上的公正性,即確認了信息主體擁有異議權,但不僅無法挽回不良信息已經納入征信系統,已成既定事實之后給信息主體造成的不良后果,更沒有說明誰應該對此負責?如何懲罰?如何賠償?因為《條例》并沒有賦予信用主體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所以一句“向監管部門投訴”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其四,沒有給不良記錄的界定留有靈活的、足夠的空間,沒有賦予征信機構細致調查的義務。信用信息本身十分復雜,不僅內容千奇百怪,每項內容的原因也是紛亂復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種復雜情況都可能出現,這些情況處理不好,不僅會產生錯誤的征信信息,更會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害。例如,以信用卡還款信息來看,央行征信系統只顯示過去24個月逾期還款記錄。在統計上,不論是逾期1天還是1個月,都顯示為一次逾期還款不良。這樣的操作事實上是無視公平的,因為逾期1天和逾期1個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更何況,央行自身的清算系統也存在著制度上的障礙,例如,目前多數跨行或異地匯款無法做到及時到賬,即便消費者在“最后一個安全日”還款,可能也會造成一筆逾期記錄。
其五,將部分最重要的信用資料排除在征信范圍外。《條例》第三十六條將收人數額、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排除在征信范圍外。如果從保護公民隱私權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無可厚非,但征信機構一旦失去這些能夠代表征信主體信用情況的最核心的指標,那么征信質量可能無法得到保證。公民的收入和納稅額度、企業的經營狀況與納稅情況,在理論上不應該是保密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信息都應該是公開的。如果征信環節不涉及這些信息,那么依托其他資料而形成的信用評級結果至少應該說是不科學的。當然,參照國外經驗,部分國家也是將收入狀況等信息排除在征信范圍之外,而是納入了欠稅情況這樣的間接指標,但是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是因為這些國家有完善的納稅和報稅體系。目前我國這些條件均不具備,所以可以適當的考慮納入收入信息作為替代之選。
針對以上五點問題,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細化《條例》,并明確以下十點內容,以對信用主體做到切實的保護。第一,明確哪個部門有權規定或更改征信內容;第二,明確修改征信內容的條件和程序;第三,明確哪些信息應該被納入到征信體系;第四,明確哪些信息永遠不應該被納入征信體系;第五,明確哪些信息目前不應該納入征信體系中,何時應予以吸收;第六,明確征信體系中信用主體的參與形式;第七,明確規定不良記錄的事前提醒、通知義務;第八,明確信用主體對評價結果和不良記錄提出異議、進行申辯的渠道和程序;第九,明確錯誤不良記錄造成后果的處罰、賠償機制;第十,明確征信機構對不良記錄的盡責調查義務。
三、其他一些規定
《條例》中還有一些規定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和從事法人及其他組織征信業務實行區別管理。通讀《條例》,筆者發現這個區別對待僅是指:除中國征信中心外,征信機構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一般必須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而對法人及其他組織僅要求征信機構在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時則應當取得其同意。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資料、信用信息來源及使用范圍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為了保證征信系統的有效運作及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有關個人和企業的區別對待問題應該進一步論證和細化。
《條例》第八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但卻沒有明確行業自律組織的具體形式、組織機構及職責權力。由于行業協會較政府而言,更為了解和熟悉本行業的技術情況,對市場的刺激和反應更為敏感,因此,通過信用行業協會建立更具體、更明細的行業運作規范,強化本行業的自律,成為發達國家普遍采取的征信管理的措施之一。具體來看,征信行業協會有助于促進行業內部的信息交流,促進征信機構信息采集和處理效率的提高;征信行業協會通過從業人員的培訓與資格認證,有助于提高征信行業的人員素質。發達國家的征信業均成立有行業協會,例如在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美國收賬協會等一些民間機構在促進征信市場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行業協會的重要性,筆者建議《條例》應該更加詳細的闡述征信行業協會,特別應該明確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與職責權力。
據金羊網2013年4月10日報道:我國擬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近日,我國首部信用領域的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實施,提出將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信用信息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確保公民個人信息不被商業化、公民隱私不被侵犯?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公民和企業將有信用賬號。“我國當前信用體系建設主要集中在金融領域,而廣義的信用體系應當包括與公民或企業誠實信用原則有關的一切信息。”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未來需要把有關社會主體誠信的各個方面,包括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記、稅收繳納、工資支付、社保繳費等,都納入到誠信體系建設中來,實現誠信體系從碎片化到完整統一的過渡,降低整個社會的誠信風險。根據《條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成后,我國每個公民一生都將有一個也是唯一的信用賬號——作為衡量這個人誠信的“尺碼”被廣泛運用到其生活工作中;企業也將有一個唯一的“身份證明”,包羅企業種種信息,成為衡量企業“品行”的重要標準,伴隨企業不斷成長壯大。
“征信體系”已初見雛形。事實上,我國的“征信體系”已初見雛形。2004年起,就由央行牽頭搭建“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目前這一數據庫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有關信息。此外,工商、稅務、海關、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也都零星地存有公民或企業機構的某一方面信息記錄,或者分頭建立了某一類信息的整合平臺。據央行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搭起了框架和基礎,未來可以通過直接采集和間接采集兩個技術路線,把其他行業的信用信息“接駁”過來:一是由該數據庫直接向銀、證、保、外管等部門采集數據;二是由后者先建一個小庫,自行采集,然后再接到人民銀行數據庫里面。“目前,兩條技術路線都在嘗試,兩條路線不排除同時試點走的方式,最終目的是建成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這位負責人說。除了政府牽頭建設信用信息庫,商業征信機構也將成為征信市場內的重要力量。劉俊海說,政府打造的統一信息平臺和商業征信機構開發的分類信息平臺可以做到相互補充。
不良信息保存期為五年。北京市民劉娟抱怨道,“現在不管在哪兒登記個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人賣給商業機構。以后如果政府征信機構來搜集個人的信息,會包括住址、財產情況等更多資料,在利益驅使下,要是有人私自將我們個人信息轉賣牟利怎么辦?”這樣的擔憂不無道理。此次,《條例》特別強調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對個人信息安全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包括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嚴格的準入門檻,并要求不良信息保存期為五年,信息主體每年可免費2次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等。
劉俊海提醒大家,當我們發現自己或企業的信用信息被信用機構非法泄露、使用、采集時,首先可以向信用信息征集機構交涉,要求其停止非法行為,如果不成,則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如果因此造成了損失,可以向法院求賠償,涉及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關鍵詞:個人信用檔案管理 法律關系主體 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管理的法律關系實則是以個人信用檔案為核心在征信機構、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檔案使用者之間形成的多重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立法的重點①。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個人征信法起草的計劃,最有可能盡快出臺的全國性征信法規仍是《征信管理條例》。因此,筆者將結合《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具體闡述對個人信用檔案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制,并對《征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改進意見。
一、對個人信用征信機構的規制②
個人信用征信機構,指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采集、存儲、加工處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檔案和其他信用咨詢服務的組織。它是獨立于信用交易雙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質。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征信機構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規章或部門規章為主,尚沒有法律位階較高的專門法對征信機構的從業資格、經營范圍進行監管。征信機構設立無序、混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征信機構的義務做出規范。
1.尊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權利的義務
征信機構應充分保障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知情權、異議權。這在《條例》中也有所規定,“第四十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征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條例》中缺少了對征信機構通知、確認等義務的規定,通過立法要求征信機構記錄信息主體不良信用信息時,即負面信用信息將被列入‘黑名單’時,征信機構應通知本人,并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美國信用檔案管理中,對于負面信息入庫,一般會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對個人信用檔案信息規范化管理的義務
在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收集時,首先須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方式進行,不得以欺騙或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條例》中第十五條也體現了“合法收集的原則”,但是卻沒有對“限制收集”做出明確的規定,應盡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將需收集的個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盡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個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則。
在個人信用檔案使用時應采用限制原則。征信機構利用個人信用檔案,應通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并征得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同意,法律規定的除外。征信機構還應對信用檔案申請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進行嚴格的把關,以保證信用檔案的使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這在《條例》中也有所體現。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信機構對所收集的信息應當客觀、及時進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應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確保信息的及時更新。這正是征信機構保障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準確性、真實性的義務。信用信息真實、準確是個人信用檔案發揮作用的生命線。因此征信機構在收集信用信息時,就應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審查,制定相關的內部操作機制與校對機制,保證信用信息處理前后一致。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詢內部分級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確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詢或越權查詢該機構擁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業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這對征信機構的安全保護義務起到很好的法律規范作用。
3.保持獨立、公正的義務
信用信息對個人關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顯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機構受某種利益的左右,信用檔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觀性,不僅不能服務于社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相反還會貽害于人,成為擾亂市場的一個根源。因此,征信機構作為獨立于市場交易的第三方,應客觀、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不應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業或個人的干涉。《條例》中對于這點并沒有提出,筆者認為在總則或征信機構的一般規則中應有所體現。
二、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
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機構收集、處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對于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稱呼,美國使用的是“消費者”,而歐盟使用的則是“數據主體”。一般而言,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應當為個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整個信用檔案管理流程是圍繞個人信用信息展開的,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又是以個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隱私問題,這也是個人信用檔案立法的焦點。《條例》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從“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到“分則”中的具體規則都有體現。但是筆者認為《條例》對于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是不全面的,隨著個人權利空間的逐步拓展和權利種類的漸趨細化,與個人信用檔案有關的個人權利不僅包括隱私權,還有可能涉及個人的信用權、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等多種人格權。因此應充分明確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信息權。
為了有效規避公民信息在經濟社會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國個人信用檔案立法應強調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享有以下信息權利③:
個人信用信息同意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決定其信息是否被該征信機構征收,基于何種目的、以何種方式在什么范圍被處理、利用的權利。《條例》也規定除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和其他已經公開的信息外,征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個人信息應當直接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個人信用信息知情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有權知道其信用信息處理情況。個人信息知情權是實現個人信息權其他方面的基礎,因為只有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才會對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發現個人信用信息中的錯誤,能積極主動更改錯誤信息和已過時信息,從而保證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正體現了這一點。
個人信用信息更正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發現其信用信息不正確、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關征信機構更正、補充的權利。個人信用信息更正權的賦予,既是個人信用信息知情權演繹和發展的必然邏輯,也是實現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有效制度安排。
個人信用信息刪除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要求征信機構刪除其信息的權利。在個人信用檔案管理中,對確認為錯誤的信息,征信機構非法儲存、超范圍儲存、逾期儲存個人信用信息的,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均有權要求予以刪除。
應該說《條例》中以上規定對公民的信息更正、刪除、保密權的保護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對異議處理完畢以后除了書面答復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外,還應免費提供一份信用檔案,以保證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了解自己的異議處理的最終情況。
個人信用信息救濟權,當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獲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補救。《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救濟制度可以啟動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對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檔案使用者的監督程序,使我國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個人信用信息封鎖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對其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在異議未解決期間,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以一定方式暫停信息繼續處理和利用。另外,當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征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也必須對該信用信息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這是《條例》中所欠缺的,筆者認為有必要增加。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封鎖權可以保障異議處理期間,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對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的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是指為征信機構提供其掌握的關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如銀行、保險公司,公共服務部門(如水、電、氣)等。
信用信息的正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為規范,但我國對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約束的法律條款少之又少。對于征信法律關系中重要的當事人之一,如何對其行為進行規范,明確其法律責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筆者認為,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的義務應包括類似于征信機構義務的方面,因為他們都涉及到信用檔案信息的傳輸環節。要保證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信用信息保密,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等。
四、對個人信用檔案使用者的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機構為其提供的個人信用檔案進行授信、雇傭等活動的個人或機構。當前社會中,信用檔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諸多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筆者認為,個人信用檔案信息使用者的義務主要應該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或取得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授權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檔案信息來源披露義務。信用檔案信息使用者根據信用檔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務或拒絕交易的決定后,有義務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告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關于做出決定的依據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檔案征信機構的聯系方式,還應清楚、全面地告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提出異議的權利和途徑,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體及時向征信機構查證征信機構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準確性、全面性和及時性,另一方面還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某些不法行為,如身份盜竊行為。
《條例》對信用信息使用人也進行了使用限制,并規定了侵害的法律責任。但是對使用范圍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筆者認為,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信用信息披露進行約束,可將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向公民提供相關業務服務時,調查其信用狀況,以判斷其支付能力與償還能力;二是有關政府機構做出行政許可時的調查;三是潛在雇主需要了解個人誠信情況,以便做出是否雇傭的決定;四是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記錄或授權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披露的。
注釋:
①吳國干.個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關系探略[J]. 湖北社會科學,2008(8):131-134.
②謝靜翀.關于征信機構的幾個法律問題[J]. 社科縱橫,2006(7):90-91.
關鍵詞:商品市場;信用缺失;企業信用制度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傳統的采邑經濟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而逐漸被破壞,代之以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特征的市場經濟,各種產品和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生產要素的流動領域大大擴大了。人員流動范圍的擴大和流動更加頻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地出現反映信用缺失問題的現象,事實上,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以及各個市場主體和公共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問題,這些問題成為中國經濟保持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
一、我國商品市場中信用缺失問題的主要表現
商業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現在商業信用領域,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大量存在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相互拖欠貨款,貸款方拖欠銀行的貸款,經濟活動主體偷、逃、騙稅的現象
中國企聯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過問卷、企業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對513家企業的誠信建設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針對調查研究的情況,提出了推動我國企業誠信建設的政策建議。調查顯示,企業受到多種失信行為的困擾,主要包括拖欠款、違約、侵權、虛假信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我國企業市場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條件不完善,造成企業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財務成本高。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票據結算量約相當于企業存款余額的11倍,而美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是3300倍。此外,發達國家企業間的逾期應收賬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高達5%以上。近年來,我國由于企業失信行為引發的社會問題呈現多發趨勢,發生數量大幅增加,影響較大有:歐典地板虛假宣傳案、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制假案、安徽華源制藥廠產品質量案等。
2.經營中弄虛作假行為猖獗,主要表現在:不法廠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質量欺詐、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合同欺詐等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調查,1998年全國有68.45%的消費者受到過商業欺詐行為的侵害。概括起來,我國商業企業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商業質量欺騙、價格欺騙、服務方面的欺騙、商場在促銷活動中的欺騙、經營方式的欺騙及企業形象和商場實力的不真實宣傳等方面。據統計,2003年前11個月,全系統共查處提供虛假文件騙取登記、虛假出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的企業2.3萬家,吊銷違法企業營業執照15.3萬家。查處無照經營業額211萬戶次,取締無照經營47萬戶,查處各類食品違法案件1.03萬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萬件、商業欺詐案件5159件。受理消費者申訴70.66萬件,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15.45萬件,廣告違法案件6.88萬件,商標侵權案件2.87萬件,合同違法案件1.74萬件,其中合同欺詐案件3173件。
二、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從技術層面和制度層面兩個層面來展開分析。技術層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以及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等,制度層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的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
(一)技術層面的原因
1.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我國企業對商業信用的認識不完善,存在短期行為。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銷售額和擴大產品市場份額就盲目地賒銷產品,加上信息獲取困難等外在客觀原因,對客戶的信用情況缺乏足夠了解,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商業信用風險比比皆是。當前,絕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卻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以至有的企業第一批發出的商品貨款還沒有收回,就發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額巨大。這種不重視控制信用風險的做法對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十分不利,是一種非常短視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這一觀點的深入人心,企業信用管理也在社會上引起了關注。一些企業開始有意識地進行信用管理,但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信用管理仍然沒有受到充分的重視。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業,專門設有信用管理機構、由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負責信用管理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識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風險無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風險在企業中累積。
2.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
授信企業普遍缺乏專業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一些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增加利潤,盲目地采用賒銷形式,售后又不重視應收賬款的監督和管理,結果導致了較多的呆賬。據相關調查分析,在大量的壞賬中,屬于外部環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債”之類問題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約只有16%左右;而屬于經營性、內部管理造成的,則占到80%以上。
對客戶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當前,國內企業缺乏客戶資信資料管理技術,還不具備自主建設客戶信用信息數據庫的能力,對往來的客戶無法及時記錄各種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內部評價,更沒有條件對客戶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等進行時時跟蹤及風險預警。另外,企業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對客戶進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級評定,通過對客戶所有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戶的償債能力評估。這項工作需要運用專門的信用分析模型來完成,但目前我國的企業中能將信用風險模型引入企業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見。3.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信用管理是一門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管理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信用管理人員,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門經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員要掌握信息、財務、管理、法律、統計、營銷、公關等多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實踐能力和工作經歷也必須出色,才能勝任信用管理工作。但當前,國內很多企業對信用管理工作的認識還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賬”的層面上,所以,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視,只是交給一些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去操作,缺乏科學、嚴格的標準。
另外,造成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還有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和事實上存在的市場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如果沒有建立起與市場經濟中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場中容易出現信用缺失問題。我國的經濟形式,在改革開放以前是采邑經濟,改革開放以后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變。
社會信用的維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比在采邑經濟條件下重要得多。因為在自給自足的采邑經濟下,交易的重要性還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即使社會信用體系遭到破壞,交易無法順暢進行,經濟也不會受到致命性影響;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工的細化和專業化生產已經達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個微觀個體都無法在不與其他個體交易的情況下繼續維持其生產經營。而社會信用的維持顯然是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我們無法想象在缺乏社會信用,交易沒有任何保障的條件下還會有眾多的交易者愿意進行交易。于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維持就成為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契約化交易相適應,信用的維持也主要體現在對契約的遵守和履行上。與采邑經濟下的情況不同的是,信用的維持主要不是通過對違約者進行輿論的譴責以及由此造成的實際社會活動的全面隔離來實現,而是訴諸法律及相應的市場規范,而我國恰恰并沒有建立起維持信用的制度體系以及相應的市場規范。
三、政策建議
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表現復雜,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單從某個方面著手很難解決問題,應該建立起一個比較完整的中國企業信用制度。企業的信用等級涉及:(1)靜態指標,反映企業當前實力,如企業規模、企業資產質量、企業產品質量、企業財務狀況;(2)動態指標,反映企業發展能力,如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經營能力、員工素質、所在行業前景等;(3)履行承諾的意愿;(4)社會對企業信用的認可程度,等等。相對于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積累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企業是具有獨立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實體,其信用雖然與員工行為有關,但作為一個整體,其信用主要通過企業整體形象為社會所感知,而不與具體的個人相聯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點。企業信用被社會認知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社會成員與企業在一個長期、反復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對企業的共識,建立信任關系。按照現代企業理論,經營者與其也是一種雇傭關系,企業可以通過更換經營者來改變由于個人失信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因而企業信用對個人的依賴較小,有較強的穩定性。
企業信用制度涉及:(1)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規章的建立和執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規范和違規行為的懲罰機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調查)資料的開放和征信企業合法地市場化運作;(3)政府或民間機構對信用交易和征信企業的管理,等等。中國企業信用制度組成框架包括:征信條例、征信企業管理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企業信用評估辦法、企業信用數據管理條例、企業信用查詢條例、信用中介機構條例、企業債務催收辦法、信用結賬條例、信用監管條例和信用爭議解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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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信息的應用提高了商業銀行的信貸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征信系統是個篩選機制,最大限度地排除不誠信客戶,較大程度地凈化了商業銀行經營的金融環境。由于征信系統是全國聯網的,因此,一旦某個客戶在任一金融機構有過不良信用記錄,所有其他商業銀行都可以查詢到,這些信用不良客戶將被所有商業銀行拒之行外。由此可見,從長遠來看,征信系統具備篩選機制功能,能夠把那些不良信用客戶篩選出來,列入信用黑名單,從而達到凈化商業銀行經營環境的效果。對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決策效率、開展和創新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防范信用風險、有效篩選優質客戶、資產組合風險管理、貸款催收、新資本協議實施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降低了商業銀行信貸審批的成本和時間,提高了貸款發放效率。目前各家金融機構的各類信貸業務已經高度依賴征信系統。信息不對稱總是存在的,特別是征信系統未建立起來之前,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成本更是巨大。但是,商業銀行又不能“因噎廢食”,因為不了解客戶而不放貸,迫使商業銀行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調查,從而有效增加了商業銀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銀行經營利潤。通過信用報告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信貸審查過程中人力和資源的成本,縮短了評審時間,提高了信貸審批的工作效率。征信系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減輕了商業銀行調查量,節約了大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經營利潤水平。
(三)促進了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開展。個人業務方面,在個人貸款和信用卡申請、貸后管理和擔保等環節都需要查詢個人征信系統。企業業務方面,在企業貸款、對外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貼現等業務的審批中都需要查詢企業征信系統。通過對信用報告的使用,有效地防范了無卡貸款、重復抵押、多頭貸款等欺詐行為。同時,通過正面的借款人信息,金融機構可以有目的地選擇客戶群。
(四)征信系統能夠提供持續、客觀的借款人信貸交易和自身的基本信息。征信系統作為一種約束機制,可以推動金融環境良性發展。對銀行客戶而言,征信系統是一個約束機制,因為,如果客戶企圖騙貸的話,其不良信用記錄將被征信系統“廣而告之”,這意味著從今以后,所有商業銀行都對其關起了融資大門。這樣的后果將對心機不良的客戶起到極大的心理威懾作用。因此,從長期來看,征信系統有利于強化人們的誠信道德意識,提高社會的整體誠信道德水平,改善商業銀行的金融環境。通過查詢征信系統,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及其變更都一目了然,為金融機構貸中管理人員了解客戶最新負債情況,及時掌握客戶還款壓力的變動,做好風險預警等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評價資料。
(五)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目前在社會上具有強大的輿論和警示作用,便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征信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識,建立起一個全社會都能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通過對征信記錄不良的借款人信息的運用,使其失去信用以及貸款的能力,從而失去在信用經濟社會中立足的能力。目前,有很多在征信系統中存在違約信息的客戶,為了重新獲得貸款的能力,主動到金融機構歸還逾期貸款。
二、征信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征信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征信業管理條例》雖然出臺,但只是宏觀層面的管理規則,促進形成各類征信機構互為補充、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征信市場格局,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條例》對于解決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較低的問題仍然有一定困難。要達到立法效果,順利實施,下一步還需要制定一些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比如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具體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中涉及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目錄和細則以及道德信用與資產信用的界定、個人隱私權及知情權的權衡等諸多方面,還不能做到事事有法可依。
(二)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數據開放機制。社會缺乏企業和個人信息的正常獲取和檢索途徑,信用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信用數據的區域、部門和行業仍處于割據狀態,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性瓶頸。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影響系統效用的發揮,系統的功能不夠完善,有待于進一步改進,以便于銀行全面分析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為銀行做出信貸決策提供參考。但目前政府部門和一些專業機構掌握的可以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息沒有開放,增加了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減弱了已有征信數據的適用性和完整性,造成信用信息資源的巨大浪費,使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不能發揮更大的效用。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在立法方面,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后。同時,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也相當嚴重,在一些失信和詐騙案件的審理中,還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不僅降低了守信者的積極性,也削弱了對失信者的約束力和威懾力。
(四)未能將全部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產品的范圍。當前,征信系統的主要產品是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衍生產品不足,產品品種較單一,且當前的信用報告只能顯示至查詢日企業的信用狀況,缺少按時間段顯示信用信息的功能。同時非信貸領域的信息較少,如企業納稅、資質認證等相關信息缺乏,難以滿足金融機構多層次的需求。雖然征信系統在部分省市采集了企業和個人繳納電信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欠稅信息、民事案件判決和強制執行信息,以及可能會影響企業和個人生產經營和還款能力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公共信息。但以上征信信息收集的范圍尚未擴展到全國。另外一些散布于公安、法院、工商、勞動保障等多個部門,而且大多數處于被屏蔽狀態的信息,則有待政府及相關制度來推進,征信中心也應早日推出覆蓋這些信息維度的產品。
(五)信用文化建設和征信知識宣傳相對滯后。目前我國的征信教育體系還沒有形成,具有系統化征信知識的高學歷、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眾信用知識普及水平遠遠不夠。在我國,人們雖知道信用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長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會信用環境不容樂觀。同時企業文化建設還有所不足,對征信的認識還存在偏差,導致銀行無法對客戶的征信進行詳細的統計,只能掌握一些無關緊要的信息,以致客戶貸款難。在長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會信用環境不容樂觀,信用文化建設水平低下的問題亟待解決,公眾信用知識普及水平任務艱巨。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征信法規建設。一是建議依據《征信管理條例》,建立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具體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中涉及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目錄和細則,以及商業銀行在搜集數據、提供數據、購買數據、使用數據等各個環節的規定辦法,防止出于自身盈利目的而侵犯企業和個人利益的行為發生。
(二)提高征信數據質量。商業銀行應大力提高數據質量,建立信用數據開放機制。在企業財務報表尚未實行單一來源制度的情況下,征信系統除通過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征集企業財務信息外,應自上而下建立與工商、稅務等部門信息系統的鏈接關系,以便征信系統使用方對各方信息的比對,加快信用數據開放機制建設。
(三)加快征信產品創新步伐。要不斷豐富征信產品體系、信用報告種類。對信息進行深加工,創新更多的征信產品,依法擴大企業和個人征信產品的應用推廣,盡快推出信用評分、信用評級模型等品種,提升服務的層次和深度。繼續擴大非銀行信息采集范圍,整合各部門掌握的資源,推進征信平臺的建設。
(四)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失信懲戒機制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建立嚴格有效的懲戒制度,才能對失信者產生威懾和警示作用。對提供不真實數據者要依法進行懲罰;對嚴重失信者要公開披露失信信息,提高不良信用記錄者在參加保險、招投標、招聘錄用等活動中的門檻,讓其為失信行為付出社會成本,以示懲戒。
關鍵詞:網絡借貸;風險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1月29日
近年來,P2P網絡借貸平臺(以下簡稱P2P平臺)迅猛發展,成為眾所關注的新熱點。筆者通過對網絡借貸平臺的運作流程、風險控制等情況調查,發現其中存在壞賬風險、法律風險等問題。既不利于行業發展,也不利于網貸平臺客戶利益保護,甚至會引發。因此,建議明確監管主體、實行適度監管、引導行業自律、突破信用瓶頸,積極解決現實突出的風險問題,促進網絡借貸發展。
一、網絡借貸發展基本情況
P2P平臺是通過互聯網平臺和一定的交易制度聚集小額資金,為借貸雙方提供相應的信息、資質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務,達成小額資金供求的一種商業模式。
據調查,目前P2P平臺公司存在“三無”狀態,即無立準入門檻、無監管部門機構、無行業標準。建立P2P平臺只需工商執照和工信部門備案,無注冊資金限制,無行業管理制度,無機構監管(全國只有溫州貸屬溫州金融辦監管1例)。
但是,P2P網絡借貸平臺以其效率(利用互聯網技術撮合資金供求)和成本優勢(不需要開設大量營業網點),既滿足了不為傳統金融機構接納、希望獲得小額貸款、愿意承擔較高利率的需求,又積聚了不滿足現行存款利率、擔心房市、股市投資風險、希望獲得較高投資收益的民間資金注意力,成為突破長期“金融壓抑”的新生事物,受到廣泛關注,取得迅速發展。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P2P平臺超過200家,貸款規模約為500~600億元,比2011年增長300%以上,可統計線上業務借款余額近100億元,投資人超過萬人。同時,據第三方統計平臺“網貸之家”初步統計,到2013年底,我國P2P平臺將近1,000家,年交易額約1,000億元。
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P2P平臺行業也出現了湖北天力貸、優易貸、淘金貨、眾貸網、網贏天下、非誠勿貸、銀實貸、宜商貸、東方創投、川信貸、力合創投、鈺泰財富等多家P2P問題平臺。
二、網絡借貸平臺流程及風險控制
運作流程:(1)出借人流程。網站注冊—身份認證—尋找貸款標的(即借款人的借款請求,有些網貸平臺還推出優先自動投標工具,例如人人貸近期推出的“理財優選計劃”可以進行自動投標操作)—第三方支付平臺充值(支付一定的服務費);(2)借款人流程。網站注冊—提供身份證明、資產財務證明((如工資卡流水、房本車證等)—提出申請(包括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等)—平臺對借款人信用審核—出借者全額或部分投標—資金計劃中標或流標(如資金籌措期滿仍未能集齊資金,該項借款計劃流標)—借款成功,網站自動生成電子借貸合同—借款人按約定方式向出借人還本付息。
風險控制:以幾家典型平臺公司為例,拍拍貸:平臺將借款人部分資料展示給出借人,出借人做出判斷并決定是否投資,同時配有相對嚴苛的本金保障規則;紅嶺創投:線上線下同時進行,關注創業并附帶加盟模式;宜人貸:線下運營與線下審核;人人貸:引入“實地認證”。
三、網絡借貸平臺風險及問題
(一)信用風險。據調查,目前網絡借貸平臺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以下方面:一是P2P平臺無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統,無法從線上準確、快速核實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和個人資產財務狀況證明(如工資卡流水、房本車證等);二是P2P平臺公司之間并未實現借款人信息共享,難以防范借款人超越風險承受能力、同時向多個P2P平臺融資。目前,P2P借貸年利率多為13%-20%,如果加上服務費、管理費、認證費,綜合年化利率在30%左右,遠高于實體經濟一般毛利率(10%),因此,容易導致呆賬、壞賬。
(二)非法集資風險。目前,P2P平臺公司突破資金不進賬的底線,演變為非法集資。如2013年7月,重慶金融辦、重慶營業管理部、重慶銀監局等5部門對5家P2P平臺公司聯合調查結果顯示(以下簡稱重慶聯合調查結果),有的公司將債權包裝成理財產品,通過網絡和實體門店向社會公眾銷售,吸收社會公眾資金高達1,000萬元以上,有的以入股投資公司形式私下承諾年固定收益,非法法集資3.34億元。有的發行銷售附固定收益回報的商業預付卡聚集資金,再向不特定對象放款4,200萬元,有的平臺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平臺不再是中介角色,通過對期限、金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
(三)法律風險。一是觸及法律底線。據P2P公司一般操作模式顯示,部分平臺公司鼓勵投資者將資金分散借給多個借款人,出現1個借款人可以獲得多個投資者資金的情況,觸犯了2010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二是隱私易泄露。有的平臺公司,為了懲罰借款逾期,甚至公布借款人隱私信息(如個人通話詳單、銀行賬戶流水以及借貸者親屬信息)。因此有違法之嫌;三是風險貸款平臺無“法”責。目前,P2P公司基本操作多為“撮合”角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是追款者,并無法定責任,若單筆貸款數額小,投資者可能自動放棄追索。
(四)信任危機。一是問題公司頻頻出現。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可統計P2P線上業務借款余額高達100億元,投資人超過5萬人。但據初步統計,2013年10月全國共有20家P2P平臺倒閉或出現提現困難。2013年8月,深圳“網贏天下”在上線4個月后關閉,欠債達1.8億元,占成交額的23%,這些問題公司顯然重創投資者信心;二是個人隱私容易暴露。據P2P網貸平臺官網介紹,借款者往往要求公布盡可能多的個人信息,P2P平臺雖然采用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了一定保護措施,但借款人公布的信息經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斷出其本人身份;三是平臺信息不透明。部分問題公司未及時、準確、全面、規范地披露資金用途、投融資項目、平臺公司審計年報;四是個人隱私可能被泄露。P2P平臺不夠保密,或受到侵犯,借貸雙方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隱私可能泄露。
(五)洗錢風險。目前,我國反洗錢制度只涉及金融機構,P2P平無反洗錢義務,無相關專業培訓,無基本的業務技能,無識別客戶身份的手段。因此,P2P平臺公司不審查資金來源的行為未受到監管,可能成為洗錢和高利貸工具。
(六)挪用資金風險。P2P平臺涉及大量資金交易,借貸資金并未即時進入借貸雙方賬戶,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由平臺掌控,如果平臺開立第三方賬戶代放貸款,則在內部控制失效、工作人員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容易出現非法挪用資金行為。
四、網絡貸款平臺風險形成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目前,建立P2P平臺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由電信部門登記管理,其業務種類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同時,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由工商部門管理,但P2P平臺涉及大量的民間資金交易,關系貸款人資金安全,從放貸活動角度看,似歸銀監部門管理,從資金流動角度看,又似歸央行管理。因此,行業監管部門并不明確。溫州地區率先規定P2P平臺由地方金融辦監管,但其合法性并不充分。
(二)缺乏市場準入標準。建立P2P平臺只需工商注冊,通信管理備案,其設立條件與其他公司無異,市場準入標準并未因涉及大量的民間資金交易而定明確標準。
(三)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P2P平臺業務涉及大量民間資金交易,與金融市場相關,但其業務種類仍簡單定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沒有從民間金融安全著眼制定業務操作規范,難以防范操作風險。
(四)征信體系不健全。根據我國現行《征信管理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無權要求P2P平臺建立征信管理制度,也沒有向P2P平臺借貸雙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務。P2P平臺之間客戶信用信息也不能共享。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目前,P2P平臺公司退出管理是按一般公司對待,沒有明確的監管方從保障借貸雙方合法權益角度要求P2P平臺公司采取具體措施保障借貸雙方合法權益。
五、政策及建議
(一)明確監管主體。建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委員會參照《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地方金融辦作為P2P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規劃、指導、監督、統計等管理工作。
(二)明確監管原則。一是信息中介原則。P2P平臺應定位于信息中介角色,要求發揮信息、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不能直接與投資者或借款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二是不得非法集資原則。P2P平臺不得將單個投資者的資金分散借給多個借款人,而單個借款人不得從多個投資者處獲得資金。否則,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應負法律責任;三是風險承擔與收益分配對稱原則。P2P平臺對投資者承受的風險應進行客觀、充分的揭示,并通過風險準備金、本金擔保等機制實現風險的合理分擔;四是透明公開原則。P2P監管應堅守透明度原則,即投資者應該對借款人情況擁有充分的信息。
(三)制定《P2P網絡借貸業務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應為:一是加強用戶識別管理。應對用戶身份、資信狀況、借款用途、業務范圍等進行了解和審核,并應規定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用戶的身份信息資料,承擔反洗錢義務;二是規定資金必須實現第三方托管。目前雖然大多數平臺與第三方電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電子支付并不承擔資金監管的義務;三是要求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明確資金轉賬流程,且企業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資料,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四是明確各方在業務過程中的法律關系,禁止平臺與借貸雙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五是P2P平臺要堅持小額分拆配比。可參照《商業銀行法》司法解釋(金額20萬元、人數30人))堅持小額分拆配比;六是平臺應有風險控制機制。如提取風險準備金或引入擔保。
(四)倡導行業自律。2012年12月20日,國內首家網絡信貸服務業企業聯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正規的行業協會,而P2P業務性質卻是全國性的。因此,國家應著手建立全國性的P2P網絡借貸行業協會,更好地協調、監督行業的行為,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五)整合信用資源。全國性的P2P網絡借貸行業協會組織應建立會員信息共享平臺黑名單機制,實現平臺信息共享,同時,行業協會對有關客戶信用資料進行整合后,統一與央行征信管理系統對接。建議完善《征信管理條例》,將P2P平臺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管理,實現信用數據共通。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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