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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儒家思想;普及經驗;大眾化
黨的十七大提出“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宣傳普及活動,推動當代中國大眾化”(《十七大報告》)。所謂“大眾化”,是指在當代中國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最新成果由抽象的理論轉化為具體生動、通俗易懂的語言,由被少數人理解掌握轉化為被普通民眾理解掌握的過程,從而使之深入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心,成為其言行的指導思想。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要重視和加強大眾化的方式方法研究。
目前,國內學者對當代中國大眾化的方式方法研究,大體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即理論探索、實踐創新、工作機制、隊伍建設和經驗借鑒。而在挖掘當代中國大眾化可資借鑒的諸多經驗中,學者們主要致力于對我黨推進大眾化的歷史脈絡、基本經驗等進行梳理和總結;相比之下,對于如何借鑒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思想)的普及經驗來推動大眾化問題的研究,則很少有學者論及。換言之,現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囿于對我黨自身各個歷史時期大眾化經驗的追溯和總結,還未及跳到自身之外去探尋和借鑒我國古代社會是如何進行思想理論普及的。筆者認為,各種思想理論傳播的方式方法實質上是相通的,盡管它們在意識形態領域存在明顯差異。
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主導思想,對中國的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及至近代社會則走向衰落。1917年“十月革命”的一聲炮響,為中國送來了,它在中國現代直至當代的社會歷史發展中同樣起到了巨大的影響作用,二者在中國社會相遇的近百年中逐步融合共生,延續至今。筆者認為,儒家思想在我國傳統社會得以普及的成功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推動當代中國大眾化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
上個世紀90年代,國內學界經過一番討論提出了儒家思想與的三種關系,即對立、并存和融合;近年來,一些學者對“融合說”基本達成了共識。筆者認為,儒家思想與當代中國在思想內容上具有諸多相通之處,從而為我們借鑒儒家思想普及經驗、推動大眾化提供了基本前提。二者間的相通之處,擇其要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崇尚和諧是儒家思想與當代中國共同倡導的基本精神。眾所周知,中國歷來是愛好和平的國家,這不能不說與儒家所提出的和諧思想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儒家主張“天人合一,萬物一體”(《論語·子路》),強調人應當順應自然,實現人與自然的合一。因此,“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便被奉為治理國家和處理各種事務的基本準則。同樣,理論中也包含了和諧思想,認為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矛盾的真正解決”[1]81,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進而重視人際關系的和諧與社會和諧。在當代中國,我黨則吸收了上述和諧思想的精髓,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旨在建設一個人與自然、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美好社會。由此可見,崇尚和諧是儒家思想與當代中國共同倡導的基本精神。
第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是儒家思想與當代中國共同倡導的治國理念。儒家主張“為政以德”(《論語·為政第二》),提倡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為這種教化方式可以滲透到人們的內心,使人有羞恥之心而變得善良,這不是法律制裁所能達到的效果。孔子所講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第二》),即體現了儒家注重德治與禮治的思想。但與此同時,儒家認為適當的法治也是必要的,并提出“先禮后法”的思想。在當代中國,我黨以為指導思想,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確立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理念,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對儒家“德法兼治”、“禮法并舉”(荀子)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第三,當代中國所倡導的“以人為本”是對儒家民本思想的發展和升華。在儒家那里,孔子提出要尊重個人的人格和個性,主張愛民、利民,即要“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論語·學而》);荀子也曾提出:“有社稷者而不能愛民,不能利民,而求民之親愛己,不可得也”(《荀子·君道》),這些均體現了儒家重民、愛民、為民的民本思想。回顧的發展史,我們不難發現,亦十分重視人的價值,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國家、社會”(《〈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特別是的人道主義將人看作是最高價值和目的本身,主張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而在中國化的過程中,我黨尤其強調“以人為本”,并將其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來看待。******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這是對儒家民本思想在當代中國的發展和升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當代中國所倡導的“以人為本”與儒家所主張的民本思想具有一定的相通之處。
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對中國傳統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與其多樣化的傳播方式是密不可分的。儒家通過早期的游說諸侯、著書立說,到后來借助統治者的力量頒布教化綱領、廣興學校,以及通過民間的小說戲曲、家訓家教等多種途徑將其思想植根于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層面,無論婦女和兒童都可以通過上述傳播途徑知曉儒家思想所涉及的教化內容,可以說儒家思想的普及在歷史上是成功的。因此,為了進一步推動當代大眾化,我們應當借鑒儒家思想的普及經驗(當然,還須對其進行必要的現代轉換),使從多層面、多角度逐漸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并以廣大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取得大眾化的實際效果。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關鍵詞:中國法律;儒家化;影響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5月9日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國,中華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傳統法律繼承發展,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自成體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謂獨樹一幟,而這一過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受到儒家倫理思想的深刻影響,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與傳統法律逐漸滲透融合,肇始于兩漢,發展于魏晉,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為中國傳統法律形成發展中最重要的特點。
一、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程
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謂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即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從總體而言,就是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律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訴訟的等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禮法合一的特色,影響深遠。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運動由董仲舒等人發起,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1、開始階段(兩漢時期)。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用“禮法”二字來描述儒家傳統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彼此之間的關系可謂是點睛之語。禮與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構成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華法律文化。
2、深入階段(魏晉南北朝時期)。從魏晉時期開始,儒家學說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起來,儒家經典逐步取得了與法律并駕齊驅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標志就是禮、律并重。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掀起了引經注律的。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向縱深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們已常把刑與禮相提并論,《三國志·魏志·劉庚傳》載:劉庚“與丁儀共論刑禮,皆傳于世”。由此可見,此時,禮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階段(隋唐時期)。經過魏晉南北朝至唐,中國封建社會進入全盛時期。唐律無論結構、內容均已蔚為大觀。禮與法的結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說一整套體現封建宗法等級思想與制度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律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范。“引禮入法”開始于戰國末期,形成于秦漢之際,確立于漢武帝時期,成熟于隋唐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階段。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過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為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議》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為一體,從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體系。另外,從兩漢至隋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過程。
二、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
中國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兩漢發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至隋唐最終定型,之所以要經歷這樣一個漫長曲折的演變過程,其原因在于中國法律儒家化實為歷代統治階級對于一個龐大封建帝國運作方式的具體、深遠、長久的試驗和探索的過程。
在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各學派對于如何治國、采取什么樣的思想治國有過很大的爭論。儒家思想基本上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墨家的思想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他們還要求“賞當賢、罰當報,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堅持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莊子》則更宣揚了一種法律虛無主義。這諸子百家唯有堅持以法為本,奉法令為巖性準則、嚴明賞罰的法家以“法、勢、術”結合,在統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的統一、建立了第一個封建帝國。但遺憾的是,法家的嚴刑峻法難以長久地、合理地維持帝國的正常運轉。有了長期的歷史實踐,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先秦之子百家的學說,我們很難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每一種學說都難以始終維持封建帝國的長治久安。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難以單獨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漢武帝乃至中國歷代許多君主所實行的策略可稱為“外儒內法”。所謂中國法律儒家化本質上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加之法家、道家、陰陽家的部分觀點,并從理論上將君權神化的思想固化,從具體操作上將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達成二者的統一,從思想根源上將“宇宙觀與現實政治混為一談”。而這一龐大而深遠的實踐在中國古代的法律演變和政治發展中不斷進化、發展、完善、最終成為維護封建社會等級制度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相適應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響下中國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中國古代法律與西方宗教影響下的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禮法思想融合。儒家的禮法思想的一個很明顯的特征便是融禮于法、融法于禮,因此,很多時候法律和禮是很難區分或者說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禮在本質上應該是有所區別的,起碼來說法律應該普遍是強制性的、成文的、規范的,而禮則應該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嚴格的規范性。但是,儒家的禮法思想將二者進行融合,也就導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難不受禮的不成文、不完全規范性的影響。
2、突出重刑輕民。如前所述,禮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還是下到普通的民眾,都嚴格遵守著封建的禮教關系,因此,在中國古代,違反禮的行為為法律所嚴格禁止,導致很多本應屬于民法、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圍內,因此有“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尚書·康誥》)的說法,最終形成重刑輕民的特點。
3、禮法界限模糊。儒家將法引入政治學說中,并未將法與禮完全并列或對立,更未將法律規范置于道德規范之前,而是以法作為禮的補充,建立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事實上,那個時代的人恐怕都很難分清哪是道德禮教,哪是法律規范,更多的時候,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便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同時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被認為是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法律與道德禮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國法律儒家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
在中國法律儒家化從開端到發展再到完成的過程中,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也逐步深入,這種影響是全面的,主要表現為禮法合流、德禮并用、德主刑輔等法律思想的確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觀點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過程中對司法實踐領域的影響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執法必須嚴肅、公正和無私,不管是誰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應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一些和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違法行為、犯罪事實相同,由于違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懲治上就大不相同。
2、“無訟”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作為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滲入到傳統法律思想之中,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一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一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著某些相通之處,另外,儒家倡導維護和諧的人際關系,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社會糾紛,也有其合理之處。可是從另外一方面講,它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程序來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講,訴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司法管轄的范圍之外,這就為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3、“仁政”思想的影響。自從傳統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隨之走進了歷史舞臺。“仁政”思想里就有許多許多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鑒的地方。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當政者必須以仁愛之心待民。他說:“仁者,莫大于愛民”。儒家思想中關于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而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么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承諾、守信義等美德都將是衡量一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4、“人治”理念的影響。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儒家主張“為政在人”,這就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所實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國家。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終也是人亡政熄。中國儒家化法律所確立的人治觀念對當今推行依法治國仍然還有很大的破壞力。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維護形成了中國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中國的倫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漸形成,并經過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貫徹實施,法律推動和促進了倫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終形成了穩定的封建倫理道德秩序,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總之,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為中國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形成,為后世法律的演變做出了重要貢獻,也形成了獨特的中華法系。同時,對我們今天推進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意義。
五、結語
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層次的,體現在法律方面,便是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過程,自從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歷經了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和完善,到隋唐時期《唐律疏議》的頒布,標志著禮法結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為了封建法律的正統思想,將中國法律史推向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階段。自此以后歷朝歷代均沿襲不變,并對后世封建傳統法制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時至今日,我們依然能從現實生活中找到這些影響的影子。
從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見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選擇的全過程,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一歷史選擇的過程不是隨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充滿著歷史必然性的選擇。我們應該從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這一歷史選擇過程中看到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并利用這一規律去指導我們探索歷史上的其他各種問題,從而更好地從歷史中獲得對我們有益的經驗教訓。
主要參考文獻:
[1]王凱.論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歷史進程[J].新疆石油教育學院學報,2009.10.6.
關鍵詞:道家;和;審美
春秋時期,諸子百家思想爭奇斗艷,如儒家中庸、道家的道、墨家的兼愛非攻、兵家的孫子兵法,都對后世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給人們的思維觀念和價值取向提供了一定的標準和借鑒,在漫長的歷史長河當中儒家和道家的文化更是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對于人們的生活方式,文化觀念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一、道家思想發展
道家是我國的一個古代文學流派,他更傾向于對于人類思想的引導,講求“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的宇宙法則,追求人、自然、社會三者之間和諧統一的關系。道家思想對于我國的本土思想有著很重要的影響,從春秋時期的老子初步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道家體系,以“道”為核心出現了無為而治、道法自然、因時為業等思想。道家在春秋末年產生,戰國時期逐漸繁榮,在老子以后除了老莊學術以外還有很多其他道家思想盛行一時,其中很多理論都成為當時國家的治國思想,在戰國末期更是獨占鰲頭。到了漢朝建立以后老子的道家思想達到了輝煌時期成為治國思想,直到漢武帝執政,儒學開始壓制道學成為了主要的思想流派,但是到了魏晉南北朝玄學興盛道家又再一次開始復蘇,直到晚清儒家思想受道西方思想的沖擊,而道家思想與西方的自由民主觀念都有切合之處因而道家思想再一次復蘇。由此可見道家以其博大精深的思想為歷代學人所推崇,在我國的政治歷史文化都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對于人們的思想行為和國家的治國理念都產生一定的影響,道家更傾向于將目光投放在人本身身上。與其他思想相比道家的思想更加包容,講求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相處,更為注重人本身的修養。在春秋戰國時期百家齊放百家爭鳴,盡管有諸多學說爭奇斗艷但道家和儒家學說仍舊遙遙領先獨領,是中國的傳統思想中較為優秀的學說,經過時間的沖刷和磨練時至今日組成了中國特色文化的一個重要環節[1]。
二、“和”范疇的源起和演進
“和”的觀念由來已久,古代“和”的觀念是針對于音樂和勞動之間,“和”的觀念在音樂上講求五音協調,在勞動上講究風調雨順,在中國的傳統思想當中,也有很多關于“和”的文化觀念,在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各國講求以德和民、以和來尋求治國之道,在“和”的基礎上實現治國理民,從哲學角度來講,我國在西周時曾經提出了有關“和”的治國理念,親賢臣遠小人,陰陽相生,異味相和,史伯指出,和是指萬物之間的聯系,通過事物之間的協調平衡來保證事物的發展和進步,如果破壞了其中的平衡就會導致事物發展后力不繼,無論是修身修心育德治國都是這樣,也有學家指出和是指相互滲透,通過不斷的融合滲透來激發新的事物核心的屬性,從而推動國家的不斷發展,在儒家當中孔子主張去同取和,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理念,孔子喜歡將和的思想與儒家思想當中的中合在一起。認為君子不驕不躁不爭不搶,勞而不怨泰而不驕,在人生活當中尋求中庸即中和,突出了和諧的作用。他認為和諧是需要在“中”的幫助下,才能實現協調發展的目的。“和”通向“道”“禮”的重要途徑,禮是大于“和”的,禮對“和”具有制約的作用,限制“和”的發展將和規定在一定的框架當“中和”才可以正常的持續的發展,儒家講“和”更傾向于禮的作用,將“和”最后的能力和范疇歸結于禮的功能,達道修身養性的效果讓萬事萬物達道協調[2]。
三、先秦道家和的范疇和特征
道家理論多以氣和法為主,認為人應該修習陰陽之氣和自然之間的和諧達道更高的人生境界。道家強求陰陽調和,陰陽二氣為人生支柱,只有懂得陰陽調和,才能懂得人生長久的大道,以“和”的觀念看待事物不被外來的因素所干擾,老子的理論是通過事物的本質來統治細微末節的東西,用道家的主要觀點道來講“和”,在道家看來道是萬物的根本也是存在的依據,世界上所有物體都源于道起于道終于道受于道,萬事萬物都在道的統轄下,只有通過道才能達到“和”的目的,不偏不倚達到最終的和諧。老子所認為的和諧不分主體是針對于世界上所有事物無差別的和諧,認為事物的外觀只是表象需要沖破外在的束縛,達到最終平和的目的。莊子繼承老子的觀點,主張“和”的思想達到混沌的狀態,講求人與天和與自然和,莊子首先將目光投放于世界的本身,強調自然本質的和諧,認為人的行為有傷天和,自然發展至今其本身就存在著獨特的和諧,而人體的能動性會破壞自然和諧的發展,只有恪守天性,才能達到和的目的,實現生命的價值,道家就“和”的理論更加傾向于在自然哲學的范圍內,重點描述的是天和,達到天人合一的狀態,道家的天人合一不同于儒家的天人合一,儒家的天人合一更加傾向于道德方面倫理方面和法則方面的天性,而道家更加傾向于自然,儒家強調的是人在后天的德行是否符合天道的發展,而道家所強調的是人需要接納自然融入自然,從而達到天人合一的效果,道家認為存在即合理萬事萬物都有自己的天性,遵循大道無為達到無不為的狀態,如果人在其中橫加干預,就會喪失了生命的本質[3]。
四、和范疇的審美形成
從古至今“和”的概念和內涵都是不斷變化的,從順應天意風調雨順五音協調,到后來的陰陽調和以達到到天和人和的目的,“和”的產生和發展,對政治有一定的影響,在文化方面對于藝術的審美取向也產生了很大啟發作用和引導作用,“和”的理念以及“和”的范疇讓人們的審美標準和審美范疇有一個較明確的向度,形成了中國的倫理文化在自然的范疇內的發展,因為不偏不倚達到最終的和諧,讓藝術中的各個要素達到協調,剛柔并濟陰陽合一。讓藝術對于人的感官一直處在一個舒適的感官上,對人的心胸和態度以及思維都有很好的調和作用。無論是從音樂角度還是從美術角度或者其他的藝術方面,中國道家的“和”都產生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影響,對于藝術的審美不偏激,中庸和諧,通過道家的思想來看待,調整自己的審美方向和審美品味,讓藝術更加傾向于自然也讓藝術充滿了協調性,無論是從整體上看,還是從個體上講都具有很大的協調性,以協調發展一直是是中國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讓中國美學不斷發展進步的持續動力。
五、結束語
關鍵詞:先秦儒家;德育思想;思政教育
一、“先秦儒家”的界定
(一)“儒”的理解
“儒”首次出現于《論語》中,即“子謂子夏曰:‘汝為君子儒,無為小人儒’。”(論語.雍也》)最初的“儒”是對那些以相禮、教書為職業的人的稱謂,是從事禮樂教化的儒,“儒”即指一種職業。
隨著社會的發展,“儒”的內涵有了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儒”是對術士的通稱,《說文》中曾講到:“儒,柔也,術士之稱。”指的是知識階層的士人,也就說人們口中的“儒生”。狹義的“儒”,則是指由春秋時期孔子創立并被后人繼承和發展的儒家學派。韓非曾指出:“世之顯學,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韓非子.顯學》),說明孔子達到了儒的頂峰。孔子是儒家的創始人,也是儒家的一面旗幟。本文研究的“儒”是狹義的“儒”,即由孔子創立并不斷被后繼者發展的儒家學派。
(二)“先秦儒家”的理解
從時間的跨度來講,先秦儒家是儒家發展的創始階段,從曲阜的地方文化漸漸發展為中原文化,在成為中國文化的主流后才在漢代成為顯學,對后世的影響深遠。先秦儒家思想是孔孟原本意義上的思想,作為諸子百家中的一家,致力于輔助統治者治理好國家,維護社會的安定與發展。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主要產生于我國的春秋戰國時期。當時社會在經濟、政治、文化方面出現的種種變化,為儒家學派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社會基礎,并由此開始進入百家爭鳴時期。相比較于崇尚法治的法家,先秦儒家思想在春秋戰國時期并不占有優勢。加之先秦儒家宣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傳統倫理規范與之相違背,遭到新興地主階級的打壓,更使先秦儒家思想不能順利推廣。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建立在儒家人性論學說基礎上。儒家代表人物提出了以培養君子理想人格為其德育目標,以仁、禮為德育培養內容的德育思想,并總結了一套德育教育方法。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特色表現在重視德高于智,群己和諧倡導學為圣賢,追求德育目標的超越性德育過程注重道德情感的培養肯定道德主體性,強調道德自覺。
二、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內涵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在不同的人那里有著不同方式的表達和體現。孔子“仁”的學說,更多意義上是通過一系列的道德范疇來展現,而孟子側重于強調“五倫”的明確及“四端”的擴充;荀子則主要是強調“禮”的重要和推延。
(一)基本內容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吸收了周朝的德育理念,其內容非常豐富。而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仁”“義”為主的核心價值觀、以對個人行為進行制約和引導作用的“禮”思想,以及作為“仁”的基本表現形式的“孝悌”觀念。
首先,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核心是“仁”,“仁”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是萬善的總根源。《中庸》有云:“仁者,人也,親親為大。”,“仁”是發自內心的愛人之心,將內心的情感以及信念用于人倫、用于社會,以此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其次,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禮”,小指日常生活中的禮儀,大指一切典章制度,及高于一切典章制度的倫常。再次,“孝”思想在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仁”的基本表現形式。孟子有言:“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幾希?”(《孟子.離婁下》)。
(二)育人理念
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育人理念主要體現為三點:一是堅持對理想人格的追求。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的一條主線便是對理想人格的追求,認為對理想人格的追求對人的思想與行為具有制約、導向及激勵作用。二是提出系統的修身之法。先秦儒家認為修身是實現個人價值和完善人格的重要手段與途徑,突出強調個人修身的重要性。三是強調教師的育人功能。《大學》中孟子提出對人們進行德教在于“明明德”,每個人都具有“明德”,但卻由于各種因素而不能完全顯現,這就需要通過教育使其再現。由此,教師的地位及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儒家普遍重視教師的地位和作用,這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個優良傳統。
(三)基本特征
一是政治、社會、教育的統一相順。先秦儒家所追求的是道德至上的社會秩序,將政治、社會、教育三者緊密聯系在一起。正所謂“政者,正也。”(《論語.顏淵》),“為政以德”(《論語.為政》),先秦儒家主張君主治國基于道德教化,以德教為政治發展的基礎根本。孔子強調“仁政”、“德政”,主張道德至上才能真正實現“天下歸仁”的最終社會理想。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對君子、圣人人格追求的根本在于培養出“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人才,表示教育人才本身就是為政,德育工作是國家的重要職能以及治國手段。孟子提出了“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的思想(《孟子.盡心上》),表示德是政的前提、手段和目的,有德的君主才能獲得人民的愛戴。荀子將教育當做“固國齊民”的重要措施,他曾說:“政教習俗,相順而后行。”(《荀子.大略》),指出了政治、社會與教育三者的正確關系是統一相順,是普遍的規律。
二是等級性與普遍適用性的統一。春秋戰國時期,在奴隸制度和階級制度的背景下,人們處于不同的階級集團之中,特別強調尊卑有序、遠近親疏,具體表現為以三綱為核心的等級觀念,具有一定的等級性。孟子說:“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物的價值都分三六九等,人也不例外,價值有著不同的表現,勉強將人的等級拉平,必然會導致天下大亂。荀子曾在對人的區別上說:“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禮論》)。在維護秩序上,荀子提出了“群”的概念,他主張通過“明分使群”,即將人們組織起來成不同的“群”,從而產生力量,而能“群”就在于“分”,“分”就是名分、等級制度,但是要保持“分”的合理性。
三是穩定性與創新性的統一。一方面,先秦儒家德育思想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不受政治制度、經濟基礎,意識變化而消亡,對人們的道德觀念起著指向和導引作用。儒家始終倡導的“仁”、“義”、“禮”等思想,一直被我國歷朝歷代所推崇,以培養國人性格,對鞏固階級地位,維護國家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表現出了其中的繼承性。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德育思想隨著時代的變遷,其中一些內容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先秦儒家德育思想由于受到不同時期的政治制度,經濟基礎,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響,使某些內容與要求與時俱進,有了新的解釋與意義,如先秦儒家對“利”的論述由最初的見義忘利、見利思義的思想發展為利義并重,由對“利”的蔑視到對“利”的價值的肯定,梁啟雄在《荀子簡釋》中說:“孟子重義輕利,荀子重義而不輕利。”先秦儒家德育思想所具有的穩定性與創新性特征使其牢固地處于我國封建時期各個朝代思想潮流的核心地位。
三、對大學生思政教育的啟示
(一)重視德育環境
社會環境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思想、道德、行為。先秦儒家德育智慧的具體內容,重視外在環境對人的道德形成是其中一條重要培養方法。而道德教育的實踐性使其無法回避社會環境的影響。然社會環境并非都是良性的,這就要求我們需要在大學生思政教育過程中正視這一問題的前提下對德育環境作出優化。
關鍵詞:傳統法;無訟;健訟;影響
中國傳統訴訟觀念有其獨特的傳統與特征,是幾千年歷史、文化積淀的產物。中國傳統的訴訟觀——“無訟”與“健訟”,對當今社會法治建設有一定的影響和意義。
一、 無訟法律文化的含義及歷史淵源
(一) 含義
“訟,爭也。訴,告也。”[1]由此可見,訴訟在中國古代是由于爭端而產生的。那么所謂“無訟”,自然就是指“無爭”,即沒有爭端,或者說是化解爭端。一般認為“無訟”的觀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使無訟乎”。[2]孔子的“無訟”思想是通過聽訟達到消除爭訟的目的,通過利用法律達到消除法律的目的。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個沒有爭端,天下大同的和諧社會。正如張晉藩先生所說一樣“無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3]。
自從漢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文化作為一種主流文化影響了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思想理念及行為方式。作為儒家代表人物的孔子所提出的“無訟”觀對中國傳統法律產生了巨大影響。封建統治者不僅把“無訟”作為自己的政績,把訴訟視為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現和腐敗現象的原因,圍繞著“無訟”還產生了封建調處制度,地方官員在辦案時也極力宣傳教化,和息爭訟。總之,“無訟”的目的就是要達到社會秩序井然,和諧而使法律失去使用價值的理想境界。按照張中秋先生的說法“無訟”是“一個社會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的社會。[4]
(二) 歷史淵源
1、 經濟基礎
中國傳統訴訟文化以“和諧”、“無訟”為基本特征,以維護禮教、追求秩序、淡漠權利為價值取向,以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為終極目的,是分散的小農經濟宗法社會和儒家思想的產物。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里,商品經濟的發展受到抑制,商品經濟不發達,商品交換以原始的形式在很小的規模、范圍內進行。不易于發生摩擦、糾紛,訴訟也就很少發生。在小農經濟條件下,人們聚族而居,聚村而居,安土重遷,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個村落,同一個地方,形成一個十分固定、封閉的熟人社會,存在各種相互聯系、相互信任、相互依賴的關系。人們不愿意為一般的權利糾紛而求助于訴訟,傷及這種社會關系。因此,訴訟被認為不道德、不光彩的事情。“打一場官司結一世仇”,導致當事人難以在這個熟人社會立足。
2、 政治基礎
在封建專制統治的政治體制下,歷代帝皇最關心的是皇位的穩固、統治秩序的安定,漠視人們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權利。古代的民事訴訟便被視為有可能擾亂人心,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為而為統治者所忌恨和打壓。為了淡化人們的權利意識,維護統治秩序,歷代帝皇大力倡導“無訟”并大力的宣傳訴訟的弊端和“無訟”的益處。“訟,終兇”、“訟不可妄興”、“訟不可長”。[5]這就是告誡人們,訟是不祥的,如果進行大量的訴訟活動必然會產生不良的后果。除了在思想上宣傳恐嚇以外,統治者還制定了限制訴訟的法律,明令限制甚至禁止訴訟。《大清律例·刑律·教唆詞訟》律規定,與政府官員串通勾結、挑唆鄉民提訟,或以欺詐、威脅手段破他人提訟,以“訟棍”之罪,發云南、貴州等地充軍。[6]這是因為封建統治者需要的是社會穩定和鞏固統治,他們不需要也不希望有人伸張法律的正義。
3、 思想文化基礎
首先,中國古代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諧觀是無訟法律文化產生的最本質的根源。這種觀點認為:人作為天、地自然間的一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和自然融為一體。人道源于天道,天道與人道實際上只是一道。天地萬物一切都是那么和諧有秩序、有規則。人間應順應自然求得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而訴訟便是對這種和諧的破壞,因為“訟則終兇”。[7]儒家為了實現社會和諧,設計了禮作為人們行為的規則。根據“禮”的規定,卑幼對尊長只能服從。子對父、民對官、下級對上級、妻對夫提訟,不但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還會受到各級法官的責罰。
其次,儒家思想以義務為本位,扼制人們的權利意識。儒家“禮”的體系,就總體而言,是一種義務導向的規則體系。儒家在設計這種行為規則時,不是確認個人的權利而是從規定個人的義務出發,規定了人們的種種義務。在義利關系上,儒家把義利對立起來,重義輕利,認為“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8]
最后,儒家以中庸為處世原則,視中庸為最高美德。孔子說:“中庸之為美德其至矣乎,民鮮久矣。”[9]中庸是一種折中調和之道。“中庸之道”、“和為貴,訟則兇。”思想在中國古代成為人們處理人際關系的基本準則。人們之間的爭訟就成為與中庸之道格格不入的行為而受到人們的非議。
二、 健訟觀概述
首先,對一個案件不斷告訴或糾纏不清及上訴等行為或人,中國古代的官吏通常將之冠以“健訟”的稱謂。對于健訟之人要處以刑罰以示懲戒。如判詞有:“仍告示王圣沐,如再有詞,定斷以健訟紊煩之罪”,“如敢再詞,煩紊使、府,乞先照責罪罰行,后依原約,庶以為囂訟者之戒”[10]可見,對于有比較嚴重“健訟”行為的人官吏可以對之做出一定的刑罰決定的。同樣,宗族中也不允許“健訟”之人的存在,對于“健訟”之人、之事無論是官府,還是宗族都對之進行否定評價。
其次,自宋代以來在社會中產生了“訟師”這一職業群體,并出現了一些著名的訟師秘本,形成了獨特的訟學。根據律例與判詞,作為訟師其行為包括,教唆詞訟、把持詞訟、賄賂官員、為人作狀或受雇誣告。對于發現訟師而不能緝拿或明知而不上報的官吏,要受到處罰。“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系失於察覺,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11]所以,地方官吏對“教唆詞訟”者給予嚴懲。胡石璧就曾對教唆之人(彭才富)“勘杖一百,市曹令眾半月”。但是,經濟的發展、對于私有權利的維護都要求有一個職業群體可以指引或幫助當事人打官司,所以訟師這一行業普遍且頑強的存在著。
三、 無訟對現代法治發展的影響
“作為一個歷史的連續過程來說,古老的法律文明并未因其是歷史上的東西而發生斷裂,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種新的形式獲得延續與轉承,進而在一個新的法律系統中發揮新的作用。”[12]傳統無訟法律思想對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消極影響
“從文化的角度來界定,法律文化傳統就是發源于過去、存在于現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未來的法律文化。”“無訟作為一種價值取向和理想,是建立在非科學的認識之上的”。[13]過分強調穩定的系統,必然妨礙了富有創見的自由探索。
首先,“無訟” 理想使人們喪失了對法的信仰。“無訟”的傳統在重教化、倡和解的同時也導致了對法律的輕視,阻礙了現實法制的健康發展,造成中華民族對法的價值問題的忽略和廣人民對法律的不信任。其次,“無訟”理想是導致法學不發達的重要根源。由于崇尚無訟,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厭訟、賤訟。然而厭訟與賤訟所帶來的嚴重后果,卻是人們不明法律,鄙視法學。再次,“無訟”價值觀是我國律師業不發達的重要原因。由于對“無訟”追求,以至于訟師一類的職業,在古代中國是為人們所鄙棄的。在輕視法律職業者為“訟棍”的氛圍中,不可能像英國那樣形成有權威性的“法學家學院”,像法國那樣產生“法官貴族”,相反,中國的律師制度因深受傳統的影響,發展極其緩慢。以至于“在鄉土社會里,一說起‘訟師’,大家就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14]最后,“無訟”觀抑制了人們的權利。在封建社會中,統治者否認社會成員擁有為法律而斗爭的權利,依照儒家思想,普遍的和諧與穩定的理想狀態,并不能通過法律或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獲得。在這種法律傳統影響下的中國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不僅人們的權利意識淡薄,而且運用權利的能力也十分低下。
(二) 積極影響
“天道本和諧 ,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于沖突,那必是偏離了人道,偏離了人道之所本的天道。”[15]無訟既是一個理想,又是對現實秩序和穩定的努力,它不僅滿足了人們普遍的心理欲望,也為社會財富的生產和積累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這是值得肯定的積極的價值所在。
首先,作為一種法律觀念,無訟思想符合當代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無訟的核心是保持和諧,它對緩和社會矛盾、 降低社會消耗成本、 消除濫訟現象、達成社會的整體和諧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作為一種治國理念,無訟思想對我國“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在傳統無訟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張“以德去刑”、“德主刑輔”、“教化為先”,主張德治的思想,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在當今我國治國方略中的辯證統一關,也有利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后,作為一種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無訟思想有利于民眾自身權益的保護和糾紛的迅速解決。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尤其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對訴訟費用的承擔能力比較差,再加上我國民眾的教育水平較低,法律普及程度不夠,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訴權的行使。因此,如果能通過非訴訟的途徑化解糾紛,則避免了當事人在財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浪費,從合理保護其自身權益的角度考慮,不失為一種切實可行的選擇。
注釋:
[1]說文解字.
[2]論語·顏淵.
[3]張晉藩. 中國法律的傳統與現代轉型.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4]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5]周易. 訟卦
[6][美]c. 莫里斯;d. 布迪.的法律.朱勇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4.
[7]易經
[8]論語·里仁
[9]論語·雍也
[10]清明集
[11]大清律例
[12]張文顯.法理學 [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13]張晉藩. 中國法律的傳統與現代轉型.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14] 鄉土中國 北京:三聯書店
一、中國傳統造園的自然觀
大自然中的山巒、流水、樹木、花卉、游魚、飛禽、走獸等自然景物,皆可組成園景,大自然是一首充滿著各種形體、色彩、質感和音調的既豐富而又和諧的交響曲,人類本身也是大自然中的成員,對大自然有著本能的眷戀和熱愛。因而園林藝術創作就必然充滿自然情趣和詩情畫意。中國人的自然環境觀,概括起來有兩大方面,一是系統化的自然環境,二是人情化的自然環境。
二、儒家思想對中國傳統造園思想的影響
在中國哲學史上,孔子創立的儒家學說長期占據中國傳統正統學派的地位。從根本上說,儒家思想是關于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混亂中建立秩序的理論。中國古代城市規劃、房屋設計、甚至室內設計,都符合儒家的哲學準則。這種具有嚴格空間秩序的設計手法,也深深的影響到了古典園林,尤其是皇家園林和部分寺廟園林,如龍王廟、瓊華島、鳳凰墩等。
古典文人園林體現了儒家哲學思想。中國古典文人園林一方面借題寓意超凡出世,另一方對園林景觀卻有特殊的要求。因為古典文人園林寄托了他們強烈的社會情感,這種對社會依賴的感情,導致了園林設計還寓含著深厚的社會意義。因此,古典文人園林的設計建造是建立在儒家治世哲學之上,但我們又很難說哪一部分是受儒家哲學的影響,應該說儒家思想為園林設計建造提供了一個完全理性的理論基礎。
三、禪宗思想對中國傳統造園思想的影響
禪宗思想,遵守佛教中“空”的理念,奉勸人們要達到一種完全平靜安祥的精神境界,只因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無常和虛幻的,在這種境界下。人的行為方式將變得單純和簡單。為解決現實與信仰的矛盾,他們或游山玩水、或種花造園,通過感受自然來抵達生活的真諦。古典園林為他們提供了尋求寂靜冥思的場所。而古典園林中“有聲更覺靜”的氛圍,也恰好表達了佛教的虛空和靜寂,給園林渲染了禪的氣氛,引起人的禪思。因此在這樣的古典園林中生活,既能獲得心靈上的平靜,又有助于接近“空”的境界。這樣生活在園林中的禪宗信仰者,既求得了精神的解放,又達到了歸依佛教之目的。園林為園主依托佛教對人生意義的問題提供了反思場所。可見。這種古典園林生活為佛教信仰與適宜的生活方式的結合,提供了切實可行的途徑。如:頤和園中的佛香閣和智慧海,就表達了封建統治者對這種生活方式的認同。
四、道家思想對中國傳統造園的影響
關鍵詞:儒家思想;日本;繼承和發展。
儒家,又稱儒學思想,是以奉信以孔子為先師,以“儒”為共同認可符號,各種與此相關、或聲稱與此相關的思想道德準則,是中華文明最廣泛的信仰構成。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在魯國講學,以“詩、書、禮、樂、易、春秋”之六經為經典,奠定儒家的最早起源。 縱觀儒學文化,體系非常龐大,包括了道德、修生、養性、治國、治家、哲學、藝術、教育、倫理等各個方面。
對于中國儒家文化的重新重視實際上始于日本的經濟起飛。上世紀70年代日本經濟起飛給儒家文化的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的新領域。正是從日本飛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逐漸發現了中國儒家文化的影子。
一、日本對中國儒家文化的繼承。
中國儒家文化思想的發展是循序漸進的,在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后的很長時間里,儒家文化的地位始終是至高無上的,但是到了南北朝時期,隨著佛教的傳入,佛、道文化業日益興盛,雖然儒家文化的統治地位并未動搖,但是也受到了佛、道文化的極大挑戰。這個時候,非儒家文化表現出極大地包容性與生命力,在儒學文化思想在中華大地上不斷成熟的同時,日本的本土文化也在進行不斷地演化。
(一)日本對中國儒家文化的理想化。
以儒家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經過充分冶煉后形成的理想是相當明確的,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里的天下。是指當時的中國,即整個華夏民族的社會整體。“平天下”的主張帶有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的含義,是儒家社會理想的一種體現。日本也繼承了儒家文化中的這一思想,在無法達到“大同”的現實中,日本則是用組織人本來統一思想,形成以組織為第一位,一切服從組織的基本理念。特別是在上世紀70年代是日本經濟騰飛時期,儒家文化在日本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中國儒家文化的在日本的應用。
古代日本經濟以農業為主,分散的小農經濟并不要求強化集中的生產管理,多樣性反而更適合。在這種請款下,“恭己正南面”、“無為而治”、等成為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日本的農民只要有寬松的經濟環境,上交的產品少些,能維持再生產,就能迅速的發展農業生產。
另一方面,在行政權利的平衡方面,中過儒家思想卻又有著非常精致的設計。這中設計并非儒家的專利,還包括有韓非子集其達成的法家思想等,尤其是法、術、勢的思想。法家思想的主流又不同于西方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為維護封建專制的統治而設計的,所以這些以儒家思想為主的中國古代帝王之術又很容易被日本的封建統治者所應用。
二、中國儒家文化對日本文化的影響。
(一)對日本民族精神的影響。
日本人自稱自己為“大和民族”,其他們的民族精神“大和魂”在日本的歷史發展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正是這一民族精神是日本成為一個非常團且和具有向心力的國家,這就是受中國儒家文化的“和”文化的影響。并且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博懷、海納百川的文化觀念使得日本有著兼收并蓄的寬容精神,讓日本有著善于學習的精神。
(二)對日本企業文化的影響。
中國儒家文化在日本社會,被融入企業管理之中。儒家文化思想中的“人本”思想,即以人為本的觀念,深刻影響著日本的眾多企業家。日本的長期雇傭制和年工資制實際上取消了雇傭制的作用,而企業內工會又把勞資雙方的關系確定在企業內部,不需要大規模的社會力量參與。在這種情況下,調節組織與參與組織的個人之間的關系,主要依靠儒家文化中的組織倫理、組織文化和管理哲學來實現。
中國儒家思想中“和為貴”思想也被日本企業所吸取并且加以改造,把“和諧高于一切”作為自己企業的目標,人與人之間應該保持和諧關系。日本很多的企業不把管理人員與雇員之間、同事之間、企業與顧客之間的關系看成是單純的利益關系,而更重要的是互相之間的扶持和幫助。
(三)對日本法制的影響。
中國儒家文化的思想內涵對日本的法制建設有著極大地影響。在日本進入七世紀以后,當時的圣德太子對日本社會進行了徹底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十七條憲法》的制定,雖然從現在的角度去看并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憲法,但是在當時它卻是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第一條內容就是“以和為貴、無忤為宗。”這完全體現出了當時中國儒家文化對日本法制極其深的影響。其第四條“群卿百寮、以禮為本。”也是儒家禮制的在法制文化中的應用發展。其第九條“信是義本、事有信”也是源于孔子的“三綱五常”中的五常“仁、義、禮、智、信”的中國儒家文化思想。
三、日本對中國儒家文化的揚棄。
中國儒家文化的追求穩定性的目標不可避免的產生了政治上的保守性。事實上,在日本明治維新之前無論在經濟和政治方面都每有太大的創新,生產力也沒有顯著的進度。在技術、管理組織等方面,嚴格來說,進度也不大。甚至進入明治維新時期,還在沿用之前的組織管理措施。
在現代日本仍然重視組織與個人的關系,中國儒家文化中的組織人本主義依然受關注。在現代社會,過度迅速的組織接替,尤其是巨大組織的解體,也會導致社會不穩定。所以日本在不同程度上支持大型金融集團、大型企業,維持穩定。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日本為了保護部分特權階層及維持自身的道德優先地位,日本有用道德約束來代替法律約束,所謂“刑不上大夫”。由此,特權階層的過渡膨脹反過來又侵蝕了組織,這是日本歷史上的普遍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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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景明,趙秀蘭。“儒家文化圈”中的中韓日[J].勝利油田黨校學報,2004(05)。
學思想的研究,提出自然設計觀、藏禮于器和神秘主義風格三個漢代典型的設計觀念,從思想文化的角度研究設計觀念,有利于深入理解設計觀念的成因及藝術設計作品的時代特征。
【關鍵詞】漢代 儒家思想 道家思想 設計觀念
一、漢代思想文化
1.儒家思想
漢承秦制,文化上是對周代儒學的繼承,武帝時,奉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儒學成為漢代官方意識形態的主旋律。以董仲舒為代表的儒家經學派以“天人感應”神學和天人宇宙論圖式體系作為思想核心,這套圖式竭力將天道運行之“天”與人事政治之“人”通過戰國以來風行不衰的陰陽家的五行宇宙論組合起來。人格的天(天志、天意)依賴自然的天(陰陽、四時、五行)來呈現,就是說,天是具有意志的神秘的主宰,通過自然天象的變幻來表現它的“天志”或“天意”。這樣一個人與宇宙(天)關聯的系統圖式,包含陰陽、四時、五行、人體、人事、倫常政治的異質同構的五行圖表就建立起來,組成一個和諧、穩定、平衡、統一、相生相克的天人結構系統。這套系統內容含有大量的鬼神迷信和神秘化了的陰陽五行說,加上此后經學最終演變發展為西漢末(哀、平時期)至東漢初(光武、明、章時期)的“讖緯”①的宗教迷信,使漢儒經學的神學化達到極致。漢代濃重的鬼神、迷信思想正源于此。
2.道家和道教思想
先秦道家思想至漢代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改造,道家思想發展主流一是漢初的黃老之學,一是東漢末年興起的道教。黃老之學有“內外”之分,對內“治身”,對外“治國”,將道家保全身體、性命的“養生”道理推廣到治國上,就是治國先定出一套規章制度,這套章程無論是統治者還是民眾都不可改變并要嚴格遵循,這樣,國家從皇帝、官員到百姓都按照章程來行事,就可以實現無為而治。
道教也是對道家思想的另一種發展,“道教的來源有二,一是戰國時代的哲學家。他們舍人道而從天道,因此棄官避世退居山林和野外,以參天地之法則,以觀造化之無窮;二是,上古的‘羨門’和術士,就是古代的巫和方士”。②道教以道家神仙說為中心加之易、五行、讖緯、醫學、占星等學說和對巫的信仰,它繼承了道家的自然觀和養生哲學,道家講修煉,通過“生前”修煉長生久視,青春永駐,而“死后”得道成仙,道教中保留了大量的民間信仰與原始巫術。
二、漢代設計觀念
1.自然設計觀
自然設計觀的核心思想就是天人關系的“合一”而非“對立”。“中國哲學之天人關系論中所謂天人合一,有兩個意義:一是天人相通,二是天人相類。天人相通的觀念,發端于孟子,大成于宋代道家。天人相類,則是漢代董仲舒的思想。”③漢代道家也認為,自然界本身是天然的生態家園,天地、日月、星辰和人間萬物和諧共存,人類作為萬物之長,也應效仿天地自然,注重相互之間的和諧共處。
自然設計觀是指在設計的過程中實現設計物、人、社會、自然的和諧統一。在宏觀的設計理念上尊重和利用客觀條件,揚長避短地進行設計,人不要破壞自然,而要巧妙地利用自然的優勢轉化為設計的優勢,主動地構造人與自然的良性循環體系。人們在觀察自然、研究自然的過程中形成向自然模仿的設計方法,這種模仿是在還不十分清楚科學原理的情況下模仿科學現象、模仿自然事物的結構和外形、模仿自然事物的裝飾紋樣等來進行設計。漢代的設計從內部的功能到外觀的造型處處可以看到模仿自然事物的原型,這種由內而外的模仿又恰恰契合了漢代儒家和道家哲學,人的精神、設計與自然“天人合一”的哲學思想。
2.“藏禮于器”
漢代“藏禮于器”的設計觀念是儒家思想的體現,《論語·子路》篇中有言:“大凡事須要節之以禮,和之以樂。”“禮”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如何將抽象的規范與信條落實到人們生活中去,這就需要一個“物”的載體,“藏禮于器”就是將儒家政治思想、禮樂觀念在造物之事的過程中形象化,通過器物的使用組合、使用規格、裝飾紋樣、色彩的設計來實現。
“藏禮于器”的設計觀念并非漢代始有,在先秦就已經普遍存在于各種官方禮器的設計之中。漢代“藏禮于器”的設計觀念經董仲舒天人圖式融入了禮樂制度的改造,儒家的基本理論——五常:仁、義、禮、智、信與水、火、木、金、土五行具體地配置起來,“藏禮于器”的設計觀念在漢代變得更為儒學化、普及化和官方化。在漢代的設計作品中可以看到,無論是官方禮器還是民用物品,儒家的倫常政治綱領被置于廣泛的設計意識活動之中。在行政管理上,漢代官方通過嚴格的行政規定將“禮”的設計觀念進一步強化,至此儒家“人與天地參”的世界觀在設計活動中得到了具體的落實。
3.神秘主義風格
漢代藝術設計的神秘主義風格與儒道兩家思想都有關聯。漢代儒學主流思想的宗教化傾向,天人感應神學大談“災異”“祥瑞”等虛幻之說,充滿了“神喻”色彩,加上儒家經學最終演變為讖緯之學,使這一時期神異、鬼怪、仙術之說普遍蔓延,讖緯怪想使人們熱衷于表現緯書中的各種場景和畫面,而且表現得愈是離奇、荒誕愈好。受道家黃老之學和道教神仙思想的影響,人們生前幻想玄妙的長生之術,死后追尋得道成仙的神仙世界。儒道兩家的神秘主義思想相互交融、相互滲透,影響了整個漢代社會的思想文化形態,在設計觀念上追求奇異瑰麗、似夢似幻的神秘風格。
(注:本文為“211工程”三期中央專項,課題編號:209581051;武漢大學自主科研項目,課題編號:209274039)
注釋:
①“讖緯”是封建神學與庸俗經學的混合物。“讖”是“詭為隱語,預決吉兇”的宗教預言,它以神的啟示的方式進行宣傳;緯和讖的應用范圍不同,緯是用宗教迷信的觀點對封建時代的經典(如《詩》《書》《禮》《樂》《易》《春秋》)的解釋。經是基本原理,是天經地義,經書上的文字是不能隨便改動的,緯書是假托神意,把經學神學化。任繼愈.中國哲學史(第二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5.
②李約瑟.中國古代科學思想史[M].陳立夫,譯.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39.
③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173.
作者朱潔系武漢大學城市設計學院講師
【關鍵詞】體育教學;儒家思想;人才培養;精神
在大學體育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學生運動技能和成績的提升固然重要,但更不能忽視精神品質的塑造才是教育之根本。對體育人才、體育精神的培養,不僅僅是大學體育教學工作者的義務,更是每一個不同學科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和使命,大學語文教材中的很多文學作品都有儒家思想的體現,而這些思想在某種意義上,又與現代體育所倡導的拼搏進取、自強自信、公正公平、國家榮譽感、團隊意識等等精神和理念存在共通之處。因此,在做好專業課教學的同時,在教學中加強儒家思想教育的滲透和傳遞,從而塑造學生良好的體育精神和運動風貌,對大學體育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1 精神塑造對大學體育人才培養的重要意義及具體體現
精神是一種動力和力量,對大學體育人才而言,面對壓力大、強度高的專業課和專業訓練,如果沒有精神力量的支撐,是很難實現突破自我和超越對手運動目標的。在教學中傳授體育精神,不僅對運動成績,更對學生未來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體育精神中蘊含的勇于拼搏、堅持到底、樂觀自信、團隊合作、榮譽感和不服輸等等這些正能量因素,能夠使學生日后無論是面對競技比賽或是生活上的挑戰,都能積極、樂觀、勇敢地加以應對,走上正確的人生之路[1]。
1.1 愛國奉獻
在包括奧運會在內的各項國際體育賽事中都能看到,獲勝運動員和運動隊所在國家國旗的升起、國歌的奏響,是對冠軍最高的獎勵。正如顧拜旦所說,國旗是現代愛國主義的象征,是實現這個世俗化目標的一種信仰。可見,愛國主義是體育精神的起始點和動力源泉,它體現在一個人對該民族的自尊心、自豪感和認同感,并矢志不渝的為著祖國榮譽這個共同目標和理想而努力奮斗。塑造愛國主義的精神,是對大學體育人才培養的基本要求,樹立為國爭光,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的中國愛國主義精神,是學生精神成長中的第一步。
1.2 拼搏進取
艱難、困苦、挫折是每一個人在成長道路上必須要面對和承受的,從事體育運動更是如此,在強手如林的競技賽場,沒有拼搏進取的精神是無法取得成功的。體育健兒之所以能夠成為全民心目中的偶像和英雄,正是基于他們擁有那種不畏艱難困苦,在失敗和挫折面前勇于突破自我,不斷挑戰,并最終取得勝利的斗志和精神。但這種精神并非與生俱來的,尤其對青年學生而言,他們在巨大的壓力面前常常能夠感受到個人力量的渺小。因此,在大學體育人才的培養過程中,教師的作用尤為關鍵,需要在教學和生活上,不斷地在潛移默化中培養學生的拼搏精神,幫助他們在一次次失敗和磨難中不斷成熟和強大,最終形成勇敢拼搏的意志品質。
1.3 團隊合作
團隊精神是運動員個體成功的有效保障,它體現在運動集體中每一名成員的目標一致性、團隊認同感、共同發展和進步等幾方面。團隊精神是體育精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擰成一股繩”“握指成拳”都是中華文化對團隊力量的生動詮釋。任何一項事業,依靠個人的盲目單干是無法實現最終輝煌的,中國女排和國家乒乓球隊在各自領域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例證。塑造學生的團隊精神,使他們重視集體的力量,尊重和信任每一個隊友,為了團隊共同的利益而不懈奮斗,能夠培養他們對所在運動集體的責任心和忠誠感,實現個人和集體的共同發展。
1.4 公平競賽
公正和公平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原則,尊重對手、遵守規則、遵循體育道德,是體育運動對每一名運動員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們喜愛奧林匹克運動的所在。當前體育競技中眾多的年齡造假、興奮劑事件、假球黑哨等丑惡現象的頻繁發生,正是少數運動員在極端功利主義思想蠱惑下,公正、公平的體育精神缺失,喪失底線的去片面追求運動成績所造成的。因此,在教學中加強公平、公正體育精神的灌輸,能夠為大學體育人才的運動生涯和健康人生良性發展,構建起一道強大的精神屏障。
2 儒家思想與中華體育精神之契合點
儒家思想和中華體育精神有許多契合之處,儒家“仁”“禮”“天人合一”等思想內涵,對塑造當代大學生的道德品質和精神境界,依然具有極高的價值和意義。在大學體育教學中滲透儒家思想教育,有助于學生對現代體育精神的正確理解和認識。
2.1 儒家“自強不息”思想與“更高、更快、更強”的體育精神
奧林匹克運動追求“更高、更快、更強”,是現代體育運動的發展方向。它鼓勵運動員對自我身體機能的不斷挑戰和突破,打破和刷新過去曾被世人認為不可能完成的成績和目標。體育運動所追求的這種執著進取、超越自我、發揮潛能的精神,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它有助于人們保持健康向上的體魄和心態,擁有通過創新改造世界的精神動力,具備面對壓力和困難百折不撓的意志品質;而儒家自強不息的思想理念與現代體育精神有異曲同工之妙,中華民族之所以能夠在風雨飄搖的歷史歲月中不斷成長和前進,正是基于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而這種不屈精神的形成,與儒家自強不息理念的一代代弘揚和傳承密不可分。“更高、更快、更強”的實現,離不開鍥而不舍、頑強拼搏、永不言敗等精神的強有力支撐。因此,在教學中傳授自強不息的儒家思想,對大學體育人才人文素養和體育精神的培養,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2 儒家誠信道德思想與“公正、公平”的體育精神
修身和正己是儒家思想中始終貫徹和強調的,是對理想人格的一種要求。儒家思想對一個人是否具備高尚的道德品格十分看重,修身排在在齊家、治國、平天下之前,可見儒家思想對思想品德的倡導和重視。它所要求的誠信道德準則,是一種言而有信、實事求是的精神理念,這與現代體育精神中“公平、公正”思想如出一轍。奧林匹克運動中“更高、更快、更強”理念實現的前提,是保證比賽的公正與公平,要求所有人在同一起跑線上,依靠真正的實力去取得比賽的勝利,而不是弄虛作假、投機取巧的通過一系列違反體育道德的方式獲得。今天的體育運動早已超出了單純競技的范疇,它在強化民族意識和增強民族自尊心等方面的作用愈加顯著。大學中的學生體育精神的培養,離不開誠信道德原則的鋪墊。在教學中滲透儒家誠信思想,從而樹立和培養學生的體育道德責任感和實事求是的體育精神,是大學體育老師應盡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