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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管理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是歷史的見證,每件文物的產生都有著相應的歷史背景,可以從不同側面反映各個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和意識形態,以及人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改善當時的生態環境的決心和意志,是人類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一位哲人這樣說到:“了解過去的一千年,是為了更好地建設今后的五百年。”然而,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許多有著深厚的文化背景的歷史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擴展著原有城市的規模。于是,這些城市漸漸失去了鮮明的文化特征,也失去了這個城市的根基與靈魂。一味以經濟發展為重極大地影響著城市的人文氣息,“文化城市”能否得以生存,文化遺產能否得以傳承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文物保護的目的,從宏觀上講是保存人類文明的見證,為研究和解讀歷史提供科學的依據。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歷史文物會引起人們對歷史的回顧反思和對歷史的重視。然而,從數字上來看,目前我國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1271 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有101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7000處;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約有3萬余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約為22處。而世界上其他國家文物保護單位數字為:英國約50萬處,希臘約40萬處,法國約4萬處,連以色列、挪威等小國都比我國多得多。作為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在現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制下文物數量竟凋零至此,怎能不讓人痛心?
目前我國文物保護的實際狀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1)文化古跡及周邊環境遭受保護性拆除和建設性大破壞。在崇尚經濟發展和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化古跡、歷史建筑或文化遺產只能為經濟發展讓路,被盲目發展的經濟腳步踐踏和破壞,甚至永遠消失,不可復原;(2)盲目重建、恢復歷史古跡,“仿古”、“復古”之風盛行。人們并不在意對天然文物的保護和維護,反而熱衷于對古跡遺址的創造性修復和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跡的真實性和實物完整性的保護,反而一味追求建立在其基礎上可能產生的經濟價值是否實現了最大化;(3)文物保護觀念尚未普及,僅僅局限在少數專業人士的概念中,不能發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進來。由于人文社科類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價值觀念上的個體差異,我國由上而下沒能統一觀念,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視程度極低,并不能形成全國的合力來保護民族的瑰寶。(4)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我國目前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僅有的規定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推行力度不大,分管機構職能不明確,容易出現管理上的缺失。
對文物而言,每一代人既有欣賞和分享的權利,又有守望和保護的責任。基于文物保護現狀及我國現行文物保護體制,我們認為,現代社會的文物保護,構建一個以政府為主導,以法制健全為支撐、以社會的全面協調為方向、文物部門切實履行職能和全民共同參與的社會環境是至關重要的。文物的保護與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防止他人對文物人為的破壞與損害,是文物工作者的職責。在經濟飛速增長的今天,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狀況,大力整合文化資源,建設良好的人文環境,從而使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然而,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日益凸顯,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面對著一系列問題,大部分基層文物管理機構,由于管理體制和領導認識等客觀條件和主觀因素,尚不能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那么,作為國家文物事業中最基本單元的基層文物管理機構,如何做好本職工作,適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使基層文物工作煥發出生機與活力呢?
基層文物管理機構處在文物工作的最前沿,面臨著轄區內所有文物的考古、發掘、保護、管理和館藏工作,其安全保衛、陳列研究及輿論宣傳等綜合、復雜的工作具有最普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具體的特點。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體現為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一方面,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辦法,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提升業務管理能力,加大監管力度,認真履行職責,更加科學、正規地管理文物,使業務管理更加科學和全面。所以,如何完善現有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加強文物保護是基層文物工作者應該思考的問題,也是客觀形勢下對基層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關鍵詞]宗教文物;保護;必要性;建議
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在歷史的演繹過程中,文化傳承從未中斷。文物作為歷史的見證者,同時也是文化傳承與弘揚的重要載體,在眾多傳世及考古發掘的文物中,宗教文物無疑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其在我國現存文物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據統計:截至2013年,在我國共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45處文物古跡中,涉及宗教類的就達10余處。這些宗教文物不僅記錄著宗教的發展歷程及當時社會的發展狀況,同時也是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然而,由于現階段社會上存在對宗教文物開發利用不合理的活動,無疑將給宗教文物的保護與修復帶來諸多不便。鑒于此,筆者對于宗教文物的保護,簡要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宗教文物的重要性
在封建社會,宗教因統治者的推崇及宣揚而倍加繁榮,與此相伴,宗教文物也因時代的繁盛而變得更加精美與氣派,單就現存的大型宗教建筑群而言,其多數代表著當時社會最先進技術水平,武當山金殿就是極好的例子。永樂皇帝―朱棣在登基后,北建故宮的同時,花巨資南修武當山古建筑群。金殿作為武當建筑群的標志,其獨特的建造工藝,在反映明代皇家建筑結構造型的同時也為我們研究明朝高超的金屬加工制造業提供了重要資料。
保存至今的大量宗教石窟造像及寺院宮觀等藝術作品,對現代旅游業的發展也產生著重要影響。例如,河南嵩山少林寺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地,其優美的風景及深厚的文化底蘊吸引著無數海內外游客來此進行參觀朝拜,游客在旅游的同時,其消費活動在無形中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2],并在潛移默化中將少林武術及深厚的佛教文化傳送到異國他鄉,促進著文化的交流與融合。
在中國,佛教、道教的宗教文化歷史悠遠、源遠流長。在發展過程中,其宗教文化所蘊含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以及生活習俗早已默默的融入社會的各個領域和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現階段,此種優秀文化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作為宗教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我們在對宗教文物保護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對其本身所蘊含文化精華的繼承與弘揚。
二、宗教文物保護現狀
就宗教文物的保護而言,其遠遠落后于火熱的旅游熱潮。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犧牲文化遺產來獲取經濟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在于宗教人士自身及游客對宗教文物自身價值認識不足所致。比如,在一些宗教遺跡中存在的對佛像文物表面機械清塵、重新彩繪等現象,嚴重影響著文物自身價值。更有甚者,部分地區宗教活動造成火災的事件,頻有發生,對文物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廟會期間寺院、道觀因信徒大量焚燒紙錢、香燭等,導致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急劇增加,這就使得文物對于急劇變化的環境難以適應,讓本處于穩定狀態下的文物不堪重負。此外,廣大信徒不合理的香火焚燒行為,極易導致火災的發生[3],進一步對文物本身構成威脅。每年舉辦諸多法會,然而對活動內容及參與人員缺少管理控制,導致活動期間宗教文物往往都會受到負面影響。節日、法事等活動因當天參與者數量眾多且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游客隨手攀摸、損壞文物等現象屢見不鮮。
同時,對于宗教建筑的恢復修建也是宗教文物保護的主要弊端,為了發展當地經濟,迎合現階段流行的旅游熱潮,部分地區當地政府完全以經濟為主,全然不顧文物保護“最小干預”的原則,大肆復原、改修、復建、翻新古殿廟宇。更有甚者,出現對寺觀壁畫進行重繪等惡劣行徑,如此種種行為都會對宗教文物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三、關于宗教文物保護的幾點建議
結合當前宗教文物保護的現狀,為了更好的保護宗教文物,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提高宗教人員保護意識,避免自身破壞
作為在宗教場所長期居住的宗教人員,首先應該提高自身文物保護意識,深入了解文物價值,發揮“主人翁”精神,對宗教文物進行日常的監護,一切以文物安全為前提,盡量避免損害文物安全的宗教活動。其次,作為宗教團體的道教協會、佛教協會及國家宗教局等,應該深入開展文物保護知識普及活動,加強教職人員對宗教文物價值及文物保護原則的了解,堅決抵制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的宗教活動,更好的發揮宗教人員在宗教文物保護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增強游客保護意識,抵制人為破壞
游客在參觀及朝拜過程中對宗教文物的破壞也是不容忽視的。筆者建議,游客在進行涉及具有宗教文物的景點參觀時,一方面,應該加強導游及相關組織對宗教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提高游客自身參觀素質,倡導文明旅游;另一方面,對宗教文物安全保護構成威脅的隱患行為(如:過度燒香、放鞭炮等),應該予以疏導,引導游客形成“理性朝拜”的觀念,共同保護宗教文物的安全。
(三)嚴厲打擊非法宗教文物再復制
面對部分地區宗教場所建筑復原、翻修及改建現象,作為社會普通的一份子,絕大多數人沒有能力去制止這些不法行為的發生。因此,當地文博單位應該充分發揮其在文物保護上的潛在作用,嚴厲打擊各種非法修復及造像活動,從根本上對其進行控制,遏制以犧牲文物為代價來換取地方經濟發展的不正之風,竭盡還原古代文物的原始風貌。
宗教文物對于整個社會而言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對于其長久保存也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我們才有可能使這些珍貴的文物能夠長久保存,不致于給后世子孫留下遺憾。
參考文獻:
[1]戴繼誠.宗教文物的特點和價值[J].中國宗教,2007,(08):45-47.
[2]詹長法.我國宗教文物保護的特殊性初探[J].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13,(03):49-51.
[3]王紅備.扎什倫布寺消防安全現狀及防火對策[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一、縣文物保護工作現狀
經過三次歷史文化遺產普查,大部分縣城至今有省級文保單位3處,縣級文保單位31處,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護點70處,及200多處登記在冊的地面文物。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新石器時代遺址、唐宋窯址、明清古民宅、古橋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紀念地等等,類型齊全,歷史延續性強,是我縣六千年文明史的紀實寫真。尤其是構筑在海岸線上的40余處明代抗倭遺址,更是我縣人民抗擊外敵侵擾的歷史見證。近年來,我縣庫藏文物的收藏量也顯著增加,器物類從原有的數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畫從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冊,宗譜80余種,還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銘、工藝品與革命文物等等,為我縣建立博物館、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礎。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王家謨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110報警聯網,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評為寧波市文博系統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受損情況普遍存在。如丹東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護體石墻大部分被拆,寨城內建有非法廟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東邊新建的公墓區嚴重破壞了環境風貌;丹城塔山遺址保護區外沿修筑道路時不經勘察調查就動工,破壞了地下遺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搗毀或私藏現象時有發生;爵溪街心戲亭周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桿線密布,不僅破壞環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王家謨烈士墓旁屢建養雞場,雞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境;陳漢章先生墓區綴學亭圍欄及墓道石凳被毀,紀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區亂建違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進行搶救性的保護,如爵溪街心戲亭后廂房年久失修而破舊;陳漢章先生故居綴學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許多古建筑電線老化隱患嚴重;王家謨烈士墓區通道嚴重毀損;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單位勵氏宗祠、東陳鑒公祠等的維修,因缺專項資金無法啟動。
(二)原因分析
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一直以來,有些領導和有關部門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為經濟建設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障礙,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來衡量文物的價值。如古建筑保護中有人認為這有損于城市建設的形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來對待文物保護,或者要算眼前的經濟帳,保護文物要花多少錢,而拆后搞開發能賺多少錢。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毫無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境風貌。如爵溪城墻非法建筑時有發生,環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護雖然有《文物保護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執法的主體不是文物部門,而是工商、公安、規劃等執法部門,由于沒有協調處理好相互之間關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壞情況發生時,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處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遺址內建有非法廟宇和道路,文物部門無力處理,相關部門由于職責關系,相互推諉。
4、文物部門的保護力量相對薄弱。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困難又復雜的工作,而文物部門既無權又無人,更缺乏經費,根本無力實施對許多該保護的文物實施保護。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至關重要。針對目前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步,我們將進一步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為我縣三個文明建設服務。歸納起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關鍵詞:塔里木盆地 佛教文化遺存 文物保護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10-025-03
佛教從印度經西域傳入中原,西域佛教文化圈覆蓋的中心地域就是現今位于新疆南部的塔里木盆地。遺存的寺廟遺址、石窟、佛教文物散布于新疆各地。佛教在新疆至今仍是具有重要影響的宗教,民眾文物保護意識淡薄,自然及人為因素的破壞,使得目前對新疆佛教文化遺產的搶救迫在眉睫。
一、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概況
(一)佛寺遺址
塔里木盆地散布著許多佛教建筑遺址,如喀什的莫爾佛寺遺址、托格拉塔格佛寺遺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樓蘭故城佛教遺址、米蘭佛寺遺址、七個星佛寺遺址;庫車的蘇巴什佛寺遺址;和田的布蓋烏于來克佛寺遺址、尼雅遺址、達瑪溝佛教遺址、丹丹烏里克遺址等。2014年6月,始建于公元3世紀,廢棄于10世紀的晉唐時期龜茲地區的佛教文化中心蘇巴什佛寺遺址、克孜爾石窟等六處絲綢之路新疆段文物遺址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庫車縣蘇巴什佛寺遺址曾經出土由日本大谷探險隊和法國伯希和盜掘的繪有樂舞圖像的舍利盒,如今僅剩佛塔、廟宇、僧房等遺址。焉耆縣七個星佛寺遺址是佛塔、佛殿和石窟并存的佛教建筑群遺址,現有殿堂、僧房、佛塔等殘存建筑近百處。曾出土了吐火羅文書寫的紙質文書《彌勒會見記》,1905―1907年德國探險隊在這里發現的造像具有犍陀羅風格。
(二)石窟
石窟主要分布在塔里木盆地北緣一帶,主要有喀什的三仙洞,拜城縣的克孜爾石窟、溫巴什石窟、臺臺爾石窟,庫車縣的庫木吐喇石窟、森木塞姆石窟、瑪扎佰赫石窟、克孜爾尕哈石窟、阿艾石窟,新和縣的托乎拉克艾肯石窟,焉耆縣錫克沁石窟。龜茲石窟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克孜爾石窟,始建于公元3世紀末,8世紀至9世紀開始走向衰落,在龜茲石窟中規模最大,保存壁畫最多,現有編號的洞窟269個。焉耆縣錫克沁石窟營造時間為西晉至晚唐,是仿石窟形制的木結構建筑,稱明屋。
(三)佛塔
塔里木盆地遺存的佛塔主要有洛浦縣的熱瓦克佛塔、民豐縣的尼雅佛塔和安迪爾佛塔、疏附縣的莫爾佛塔、庫車的蘇巴什佛塔、伽師縣的喀勒乎其佛塔、新和縣的莫臘吐爾佛塔、若羌縣的樓蘭佛塔等。建造于魏晉南北朝時期于闐國的熱瓦克佛寺有兩座殘存佛塔,“上圓下方中空”的佛塔接近印度寺塔犍陀羅風格。巴州若羌縣樓蘭古城遺址東部的佛塔,殘高為10.4米,外形近似于古印度的“@堵波”,塔頂圓形,塔基方形,塔身為八角形,用土坯夾木料壘砌,中間填土。歷經千年風吹雨蝕,現存古佛塔多毀損嚴重,如和田民豐縣的安迪爾古城遺址的標志性建筑廷姆佛塔,佛塔的主要病害有風蝕、水蝕、裂隙發育、坍塌和盜洞擴張等。
二、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保護存在的問題
塔里木盆地散布的佛寺遺址、石窟、佛塔等歷史遺跡數量多、價值高,但這些古跡的保護現狀卻令人擔憂。佛教文物盜掘現象時有發生,自然、人為因素的破壞,使一些佛教文化遺跡逐漸消失,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因素
1.地震。佛寺遺址和石窟、佛塔等歷史遺跡經歷千百年的風吹雨打日曬以及病害,抗震的能力減弱,地震會造成佛教文化遺址的嚴重破壞。塔里木盆地位于亞歐板塊和印度洋板塊的交界處,地殼活躍,階梯狀復雜的地形易引起淺表地層變動,地震活動強烈且多發。1999年克孜爾千佛洞周邊地區發生地震時,第126、第127、第128三個石窟大部分窟體倒塌;2006年10月,庫車發生3.8級地震,使得龜茲石窟部分巖體坍塌,壁畫脫落。實地調查中我們發現,克孜爾千佛洞以及克孜爾尕哈石窟的前室基本上都倒塌了,主要原因還是自然災害造成的。克孜爾千佛洞第32窟為中心柱窟,主室的佛龕受地震破壞嚴重。在突發的地震面前,如果能夠盡快展開預防和搶救,會使文化遺產的損害盡量降低。很多遺址已開展巖體的加固工作,科學分析和估計未來地震荷載大小,對于提高遺址和石窟保護質量和抗御未來地震的破壞都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加強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石窟崖體與附屬建筑物抗震穩定性方面的考慮。
2.風吹雨蝕。風沙和降雨對土遺址和石窟的吹蝕和沖刷作用不可避免。塔里木盆地平時干旱少雨,但夏季多會發生集中式強降雨,雨水沖刷形成的沖溝以及雨蝕剝離是影響佛寺遺址和石窟安全的重要因素。暴雨在石窟的山體上會形成沖溝,并逐漸擴大,嚴重影響到整個洞窟所依附的巖體的安全。雨季來臨時,山體集聚的雨水匯聚形成洪水,洪水攜帶泥土、沙石,侵蝕石窟的根基。對于地面建筑土遺址,降雨產生的地面徑流對土遺址表面造成侵蝕破壞,雨水積聚后滲入墻體,造成遺址墻體倒塌。另外,當降雨較大時,雨滴下落的速度很快,對遺址的沖擊力很大。塔克拉瑪干沙漠位于塔里木盆地中心,春季多風,平均每月大風4~5次。大風可將土遺址表面的疏松的土塵吸到空中,風中的沙石、土粒在土體的裂隙或表面坑洼處形成強烈的旋轉運動,使土遺址的表層松動形成風蝕;對于石窟,大風對松散的巖體構成風蝕破壞,形成風蝕凹槽,風沙還會填充進裂隙當中,促進裂隙進一步發育,威脅洞窟巖體的保存。
3.生物病害。生物病害是由于植物生長、動物和微生物的活動對石窟、土遺址造成的破壞。微生物導致石窟壁畫霉變,以及土遺址表面結構疏松。石窟中壁畫常被燕子、飛蛾糞便污染,并且飛蛾和蜘蛛在石窟墻角處結繭生卵,污染壁畫的同時,引起顏料褪色、變色。蟲、螞蟻、蛇、老鼠等小型動物在土遺址根基部筑巢、打洞,造成遺址的破壞。另外,植物在土遺址上生長,不僅影響土遺址外觀,在生長過程中還會分泌有機酸,其發達根系會深入夯土層中,破壞遺址內部結構,促進裂隙發育,增加雨水的滲入,從而產生植物病害。石窟壁畫主要有空鼓和脫落、酥堿、起甲粉化等病害:酥堿是指在水分參與下,洞窟圍巖及地仗層中的礦物鹽分在洞窟產生表聚作用而形成;起甲病害是壁畫白粉層及其上的顏料層發生龜裂,進而呈片狀卷起、脫落,粉化病害是由于壁畫顏料層中含膠量較低,顏料顆粒失去粘結,逐漸粉化脫落。
(二)人為因素
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佛教寺院、石窟基本上都毀于戰火。現在在龜茲石窟群的壁畫上可以看到,能夠得著的人物的眼睛和嘴巴基本上都被人為鑿挖。另一場劫難是外國探險家對佛教遺址、石窟文物的盜掘、搶掠。
1.盜掘。20世紀初,一些國家曾派遣探險隊到新疆塔里木盆地,盜割石窟壁畫、盜掘佛教遺址,不少佛教文物被運往國外。近年來,盜掘文物的巨大利益讓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塔里木盆地佛教遺址頻遭盜挖。2006年,龜茲石窟之庫木吐拉石窟有一尊佛像被盜走;2011年11月和田達瑪溝佛教文化遺址被盜掘;羅布泊地區人跡罕至,盜墓者肆意在樓蘭遺址、米蘭遺址、營盤遺址盜掘。以往自然因素是羅布泊地區佛教遺址最主要的破壞力量,如今人禍大于天禍。
2.游客參觀。龜茲石窟洞壁上有明顯的煙熏痕跡,這些石窟是在無人監管期間,被牧羊人在洞窟內做飯、取暖、照明燒火生煙熏黑的。石窟對游客開放后,又帶來一些新的問題。石窟空間封閉狹小,游客參觀帶來的聲音震動、溫度與濕度的改變,對脆弱的壁畫也是一種刺激,游客呼出的二氧化碳,會影響壁畫的品質,參觀人員的觸摸、磕碰,甚至亂刻亂畫,都在有意無意間對壁畫造成了損害。在地面土建筑內游客的活動以及上香,多少會對遺址產生破壞的作用。因此,旅游開發對佛教文化遺址保護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旅游收入可用作古遺址的修繕,另一方面,許多價值很高的歷史文化資源開發為旅游景區,從而使歷史文化古跡失去了原來相對封閉性保護的環境,造成許多歷史遺跡的不可逆破壞。
3.工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在古遺址區域內進行油氣工程建設,可能導致遺址的破壞。2012年5月新疆庫車縣某石油公司在鋪設輸油氣管線時,直接從漢唐時期大故城古遺址北部穿越城墻,破壞了城墻和遺址的原貌。工業企業排出的廢氣對周圍的佛寺遺址、石窟壁畫產生極大的侵蝕作用。由于耕地有限,文物保護意識觀念淡薄,一些古遺址被整成耕地或在遺址內興建水利設施,如:焉耆縣七個星佛寺遺址有農墾兵團在遺址內修引水渠,使部分建筑基地完全破壞,遺址內有廢棄的現代房屋,說明曾有人在遺址內頻繁活動,并可能造成遺址的破壞。基礎設施建設也可能對附近的遺址造成影響,羅布泊地區人跡罕至,營盤遺址因為新修218國道方便盜墓者的盜掘,幾乎造成了遺址毀滅性的破壞。七個星佛寺遺址旁的公路車流量大,車輛行駛帶來的灰塵和震動對也對遺址的保護存在負面的影響。目前城市經濟大發展過程中,重建設、輕文物的現象普遍存在,如2012年新疆昌吉市三屯河流域努爾加水庫項目建設為趕工期,擅自施工,強行填埋、損毀漢、唐時期的45座古墓葬和一個游牧民族遺址。
三、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保護對策
近年來,國家投入巨資對絲綢之路佛教文化遺存進行搶救性保護。如2013年國家投資1000多萬元對七個星佛寺遺址進行防坍塌、防雨蝕、防裂縫的加固,重點修建圍欄、防洪堤、土地平整、遺址除險加固等工程建設。對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保護,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對策:
首先,加強文物保護立法。文物保護可能與工程項目建設、文物使用之間存在利益的博弈,但文物法律法規賦予的文物行政執法權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只規定文物執法部門有行政處罰權,而沒有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文物行政執法力度嚴重不足,因此應當強化文物保護法中文物行政執法權,加強對野外文物的保護,增加法人違反文物保護法構成犯罪的定罪與處罰。
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址屢遭盜掘,如近年來大規模被盜掘的有和田達瑪溝佛教文化遺址、羅布泊地區的樓蘭遺址、營盤遺址、米蘭遺址等,龜茲石窟群也偶有被盜事件的發生。新疆天氣惡劣,晝夜溫差大,文物保護區域面積大,而文物保護部門缺乏人員和資金,交通工具以及文物保護設施簡陋,往往是盜掘發生后才發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沒有達到珍貴文物和情節嚴重的標準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相關立法。目前新疆關于文物保護的地方立法有1999年6月9日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爾千佛洞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交河故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2008年1月開始施行的《新疆蘇巴什佛寺遺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5月20日實施的《新疆吉木薩爾北庭古城遺址保護條例》。塔里木盆地是西域佛教文化的核心地帶,對這些佛教文化遺址我們應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控制游客數量、考古調查、拍攝影片等行為,加大對盜掘的打擊力度,確保遺址文化遺產價值,建議制定針對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條例。
其次,強化文物保護部門的自身建設和管理職能。塔里木盆地文物保護部門建設滯后,存在資金和人員缺乏、交通工具和設備落后等問題。在龜茲石窟群這樣重要的佛教遺址,除克孜爾千佛洞等旅游開放的石窟外,基本上一個石窟遺址只有一個文物巡護員。文物保護費用極為缺乏,連策勒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都難以配備適于在沙漠中行走的越野車。由于眾多文物散布在戈壁沙漠中,而文物保護站人員少,交通工具簡陋,達瑪溝所有遺址巡查一遍需要15天,常常是看了這邊,那邊就被盜挖了。樓蘭遺址盜墓猖獗,樓蘭文物保護站駐守人員生活艱苦而無文物保護專門經費,每天生活必須的水、糧、蔬菜都要從幾百公里的地方運來。因此,要加強新疆文物保護部門建設,政府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并對不可移動佛教文物的修繕、保養給予經費補助;增加文物保護專職人員編制,鼓勵開展文物保護志愿服務,吸引社會民眾參與文保工作;加強文物保護人員專業技能的培訓和人才的引進。文物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到很多政府部門和各行各業,需要政府牽頭,統籌協調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工商、水務、交通、科技信息化等部門的文物保護職責。新疆全區文物執法隊伍應組成一個體系,并與公安、建設、國土、海關、工商等部門形成聯動。
第三,處理好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和城市建設之間的關系。旅游對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的保護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旅游的收入可以補充遺址的修繕費用,另一方面,游客的活動可能帶來遺址不同程度的損壞。在旅游開發的過程中,要防止遺產的過度開發和破壞性利用。20世紀70年代,國際遺產保護組織開始關注旅游發展的負面影響,并提出要審慎發展旅游業,《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第十五條提出,涉及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旅游發展計劃的制訂應審慎進行,以便不影響該遺產的內在特征和重要性,并應采取步驟在有關部門間建立適當的聯系。佛教文化遺存作為一種特殊的旅游資源,進行開發時,須在遺產保護等原則的指導下,采用相應的旅游開發模式并進行產品設計,使文化傳承與旅游開發達到雙贏。在工農業開發和城鎮化的過程中要處理好與文物保護之間的關系。農業開發中灌溉引水要注意不要破壞文物遺跡,避免為了增加耕地面積而毀損遺址現象的發生。為了減少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對佛教遺址的侵蝕,當地政府要關停一些高污染的化工企業,廠址建設規劃應遠離文物遺跡所在地。在工程建設中,要配合文物保護部門,切實履行先對歷史遺跡進行勘察、發掘,然后工程建設才開工的規定。城鎮化過程中,不要為了追求現代化而破壞歷史古跡,保留城市的文化底蘊,更能促進城市的發展。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新疆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遺存調查研究(14BZJ017)]
參考文獻:
[1] 溫麗娜.新疆6處遺址入選世遺名錄.新疆都市報,2014.6.23
[2] 梁濤.新疆和田安迪爾古城佛塔保存現狀及保護對策.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2009(3)
[3] 胡偉華,楊亞強等.1999年3月15日庫車5.6級地震烈度及地震構造.內陸地震,2000(1)
[4] 石玉成,王旭東.甘肅地區石窟文物保護中的地震危害性估計. 敦煌研究,2005(5)
[5] 姜懷英,馮麗娟.新疆石窟的主要病害及其治理方針.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1993(5)
[6] 嚴妍等.從環境監測結果分析克孜爾石窟的主要病害成因.西部考古(第六輯)
[7] 白京蘭,張建江.新疆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考察.黑龍江民族叢刊,2008(1)
[8] 張安福.新疆絲綢之路中道歷史文化遺存保護現狀及對策研究. 石河子大學學報,2013(3)
[9] 馬長振.七個星佛寺遺址地面寺院保護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學2010年結構工程碩士學位論文
[10] 師歌,楊志榮.焉耆七個星佛寺遺址搶救性文物保護項目進展順利.新疆日報,2013.11.5
[11] 張朝枝,鄭艷芬.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關系的國際規則演變.旅游學刊,2011(1)
[12] 韓雙斌.江西撫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研究.南昌大學2007年管理學碩士學位論文
(作者單位:浙江越秀外國語學院思政部 浙江紹興 312000)
[關鍵詞]文物保護;城市建設;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K85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09)12-0092-02
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行業,看似風馬牛不相及,但兩者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
改革開放以來,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兩個行業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特別是城市建設熱遍及全國各地,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正是由于這股熱浪及經濟利益的驅動,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了巨大壓力。原國家文物局局長張得勤在《紀念(文物保護法)頒布十周年座談會》上指出:“在最近以來興起的房地產熱當中,出現了不經文物部門審批就擅自把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或者是帶有文化遺址的土地批租轉讓給外商的這種事。北京圓明園管理處這個國保單位范圍之內的200畝土地租給了香港的一個公司,這個轉讓期40年。洛陽批租了大約是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塊隋唐時期的文化遺址。在廈門、福州也出現了這種情況。”不難看出,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城市建設對文物保護有著極其不利的一面。隨著建設規模的日漸增大,破壞文物的事件時有發生,令人痛心和惋惜,兩者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眾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寶,是社會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載體。現在的文化遺產,都是千百年來我國傳統文明的結晶,反映了當時的文學、藝術、建筑、倫理和風尚,顯示了歷史脈絡和傳承關系。這是我們的根,是我們今后生存發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文明內容。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兩者是可以兼顧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機結合、協調發展。試想,一座城市如果沒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礎設施就沒有生命內涵,沒有情趣,也沒有韻味。文化遺產保護作為文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建設中理應得到重視,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基本內容,在城市建設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應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國家早在1982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后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國家文物局、建設部、土地局下發了《關于在當前開發區建設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加強文物保護的通知》,從政策和法規方面對文物保護做出了明確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在深入開展城市建設、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增強各級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
各級領導要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充分認識城市建設中加強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精神,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切實將文物保護工作納于城市建設的管理體系,納于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充分發揮文物管理委員會的作用,消除文物保護工作中的“有法而無法依法辦事”的怪現象。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實行了文保“鄉長追責制”,鄉長與縣政府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現問題,鄉長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人民日報》2009年2月18日)。
文物保護事業必須得到領導的大力支持,如山東省即墨市的領導,指示在城市建設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搞好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親自帶領開發商多次到山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即墨縣衙進行實地調研。在修復舊縣衙大堂的過程中,市領導多次到博物館看現場、聽匯報、提建議,并解決問題。《文物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實行。”要確定保護標準和范圍,把保護內容納入到城市建設中,同步協調發展。
其次,文物保護工作不只是文物保護部門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協作。《文物法》第八、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勢必涉及舊城改造及土地出讓等種種問題,必然會遇到一些文物和遺址,解決這些問題只靠文物部門是絕難勝任的,要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以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參與,以各級政府牽頭,有關部門(財政、城建、海關、工商、公安、房地產開發等)參加的文物保護新體制。《文物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由于、規劃等部門對各項大小項目有一定的具體審批權,掌握相關資料,確需它們與文物保護部門地配合協作。要按步驟、有重點地摸底排隊,分門別類地搞好調查,加強分工協作,從源頭上規范文物保護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要征求文物部門意見,結合當地實際,重視整體保護,搞好規劃,對于即將消失的遺跡,要做好拍攝、繪圖、記錄等工作,保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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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保護配套政策執行的情況不理想。盡管國家早在60年代就出臺了文物保護暫行條例,并對條例進行了重復修改,在文物保護上進行了宏觀調整制約,我縣也于1996年11月出臺了《XX縣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對機構、編制、經費、管理、獎勵、責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但總體而言,在這些規章制度的宣傳、貫徹、執行等工作上仍有欠缺,還未真正發揮作用。
(二)對文保工作的認識參差不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日益多元化的社會里,社會民眾也形成了多方位多層次的群體和個體,對文物的認識和行為也就有了差異。特別是在遇到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相沖突、矛盾時,由于對文物所蘊藏的歷史文化信息的理解和文物價值的認識不全,部分群體形成了保護文物就是阻礙經濟發展的偏面觀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文物建設性破壞。
(三)綜合應變能力低下。綜合應變能力低下,在文物系統表現為工作人員業務不精、信息系統不暢通、發現文物緊急保護處理能力低;在全局表現為各部門思想不統一,步驟不協調,處理和打擊文物非法****、盜墓、哄搶文物等方面配合不密切,工作不到位,取得實效不明顯。
(四)文物損毀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館藏文物約1000萬件,而僅有200多年歷史的美國就有8000萬件。相比之下,我們對有悠久歷史的祖國驟然產生一種憂慮。更可悲的是,就是留下的這一點點仍在遭受各種沖擊和劫難。一方面是惡意的破壞。犯罪分子受暴利的驅動,鋌而走險,進行盜掘、盜竊、倒賣、走私等犯罪活動。有些地區凡是有封土的古墓,大都有盜洞,XX的龍山、筆架山古墓群也是其一。就在這個月的16日,鄣吳鎮玉華山就發生了一起盜墓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介入偵破之中。據統計,今年前3個季度,中國館藏文物被盜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7%,而古墓葬被盜案上升了63%。另一方面是無意的破壞。其中多是人為的“建設性破壞”和“旅游性破壞”,在這兩個方面我縣的文保壓力特別大。我縣的文物資源豐富,僅公布的就有6個省保單位,12個縣保單位,115個縣級文保點,113個不可移的文物。如何正確處理和把握園區建設、農田整治、道路建設等與文物保護間的關系,值得我們慎重研究。
二、深入貫徹文保五納入原則。
在全國發生的文物案件中,從區域看,分布在區縣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占多數,從部門行業看基本建設、城市改造和旅游開發占多數。所以,這兩方面的文物保護,既是薄弱環節又是重點。抓新文保法貫徹落實,推進文物保護工作,關健是正確把握和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著重是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將文物工作“
五納入”即: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以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一)要依法將文物保護納入領導責任制。守土有責,確保文物安全。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領導責任制,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制的核心。根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定,依法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義務和職責。尤其是在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必須明確文物保護的責任,責任到人,做到守土有責,堅持依法辦事,確保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不動、普查登記的文物一處不少、其它重要文物必須保護。
(二)要依法將文物事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目標、實事和年度計劃,推動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規定,將各地區的文物保護與當地的經濟發展、制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緊密結合起來,確定當地文物事業發展的目標、計劃、政策和保證措施,并切實組織落實。將當地文物保護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至少兩次研究或切實解決文物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為文物工作的不斷發展辦一、兩件實事(如:整治、修繕、開放文物單位等)。全面做好計劃項目的逐年落實工作。
(三)要依法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使文物保護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管理。正確把握和處理保護和建設的關系,必須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完善管理法規,建立必要的審批制度和工作程序。要公布與實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規定》、《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管理辦法》等系列制度,這些規定文件,是指導和處理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關系的基本依據,必須遵照執行,嚴格落實。要制定管理程序和措施。城市改造、市政建設項目的選址,涉及文物的項目審批前應由文物部門提出意見。文物部門要依法行政、依審批程序辦事;要積極參與本地區建設規劃的制定,提出文物保護的建議。加強和完善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實施、依法管理的工作機制。
(四)要依法落實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現文物保護與當地各項事業協調,同步增長和發展。文物事業社會化、公益化的特點,決定了文物保護由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特征。根據“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增長而增加”的規定,政府要樹立和增強文物事業是社會化、公益化事業的觀念和意識,提高將當地文物保護工作納入財政預算重要性的認識,依法落實文物保護的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并根據本地區年度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具體情況,按照一定增長比例,為本地區文物的保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證。要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規范、合理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把當地的文物保護和其它事業的發展一樣重視,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實現協調和同步發展的良性循環。
(五)要依法落實將文物工作納入體制改革。完善基層干部隊伍編制與崗位責任制,確保當地文物工作的穩定發展。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體制改革,是各級政府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體制的中心任務。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定,切實加強和完善管理體制。要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機構,依法建立和健全各項制度,保證文物管理機構的設置、工作人員和管理崗位的確定。
三、當前我縣的文保工作的任務
(一)抓好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劃編制。各地方政府要認真組織抓緊實施,劃定和落實各地區、各級文物、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和發展規劃。做好與發計委、建設、國土、交通等各方面的銜接與協調,確保預防為先,真正履行保護為主的原則。
(二)進一步拓展文物保護單位的社會化服務職能。文物單位的社會教育和服務功能逐步形成以文物保護單位為基礎、市縣級博物館為骨干、民辦博物館為補充的文物展示體系,努力提高陳列展示和服務水平。要創新資源配置,在陳列展覽的策劃、組織中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推動各級各類文物資源跨地區、跨行業的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提高館藏文物的利用率和影響力。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基礎設施建設,爭取及早啟動新博物館的建設,早日發揮新博物館的社會化服務職能。據統計,北京共有123個博物館,年接待觀眾3000余萬人次,全市文物和藝術品銷售額逾20億元。
(三)要拓寬文物事業資金的籌集和投入渠道,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促進文物事業發展。《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進一步明確了支持文物事業發展的經濟和財政的優惠政策。我們要積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支持吸引社會資金支持文物保護事業;倡導在全面理解和貫徹執行文物工作方針的前提下,對文物進行“合理利用”,增加事業性收入,逐步建立政府為主,社會參與的文保新格局,建立文物修繕、文物旅游、文物復仿制、文物展覽、文物流通等經營實體。
(四)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工作聯系和協調機制,共同承擔起保護與發展的歷史責任。文物保護是社會化、公益化的事業。它不單是政府某個部門的職責,而是涉及社會經濟、計劃、財政、城市建設、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門和領域的綜合性工作,文物保護有賴于各部門的密切勾通與配合。其次是要健全信息網絡,確保信息準確、及時、暢通。
一、全縣文化遺產資源現狀和保護情況
(一)資源現狀。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方面,現已完成收集和整理的有傳統戲曲、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美術、民間故事等5類21項,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山二黃劇種、向壩民歌、民間刺繡等。在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方面,現有館藏文物3680件,其中國家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31件,較為聞名的有東坡硯、魯班經等。現已列入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38處,其中古建筑14處、古遺址9處、古墓葬8處、古石刻4處、革命文物保護單位3處。
(二)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情況。
1、領導重視,保護機構健全,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建了文物管理所、專家委員會和保護中心等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機構,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和專業機構負責推進的工作格局。
2、精心組織,文化遺產普查和挖掘、整理工作全面推進。制定并完善了《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組建專班開展全面普查工作,摸清了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情況,收集、整理了山二黃劇種、向壩民歌、竹溪高腔皮影戲、民間故事、民間諺語、民舞、民樂等21種保護項目。同時,成立了縣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方案,培訓了專業人員,目前,已全面做好文物普查基礎性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3、認真規劃,積極爭取,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縣文體局組建了申報工作專班,對重點項目開展了國家、省、市三級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年,慈孝溝“采皇木摩崖石刻”被列入全國第六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年月,山二黃劇種被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竹溪皮影、竹溪民歌、向壩民歌被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關埡楚長城、中峰甘宗祠已列入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4、突出重點,強化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取得顯著成效。一是加強了山二黃和向壩民歌等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者和傳承者的“人”的保護。明確山二黃縣級傳承人15人,初定楊振武等5人為省級傳承人。明確向壩民歌縣級傳承人14人,市級傳承人4人。二是加強傳承人才的培養。年,先后在竹溪教師進修學校(現應用科技學校)、十堰藝術學校開辦了山二黃專業班,在全縣選拔了20名藝術生,定向委培三年。三是搭建平臺,培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生態”環境。開展民間藝術進課堂、送節目下鄉和舉辦文藝比賽等形式,提升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四是打造精品、彰顯特色。近幾年來,山二黃劇團精心編排,使一批山二黃戲陸續登臺上演。山二黃《村官拜師》、《云端飛歌》等10多個地方戲劇榮獲省市獎項。目前,正集中精力、物力和人力復排傳統戲《清風亭》·趕子選場,擬于10月份參加全省首屆地方戲曲藝術節。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保護經費匱乏。因缺乏經費,至今無法對竹溪火龍、竹溪刺繡、九佬十八匠等大批項目進行挖掘和整理,既影響項目申報,也影響其搶救、保護和傳承。向壩民歌被譽為中國古漢民族“活化石”,可申報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因無項目申報資金,至今仍為市級。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因經費尚未落實,至今調查工作無法開展。采皇木摩崖石刻雖被列入國家級重點保護文物,但要爭取國家保護經費,須聘請省以上專家組設計、編制保護方案,規劃設計費為20—35萬元,因經費問題,此項目至今擱淺。
(二)基礎設施建設滯后。一是博物館、文物庫房設施設備十分簡陋,消防設施非常老化,文物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二是山二黃雖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山二黃劇團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幾十年未新建房屋、未添置辦公和演出設施設備,辦公條件十分落后,影響工作正常開展。
(三)專業隊伍力量薄弱。一是文物管理人員不足。縣文管所編制3人,擔負著縣內38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檢查巡視,還擔負著日常公文處理、文物檔案整理、庫房安全、野外考古等工作,現有人員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工作進度。二是山二黃劇團人員現狀已成為制約山二黃劇種傳承與發展的“瓶頸”問題。表現為專業演出人才匱乏,引進、培養后備人才力度滯后,演出人才青黃不接,現有在崗演職人員年齡結構偏大,演唱山二黃傳統戲專業人員少,重大活動、節慶演出劇團自身無法獨立承擔演出任務。
(四)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令人擔憂。一是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滅絕。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數寶貴資料是靠口傳心授傳承的,擁有這些資料的民間藝人年齡日趨老化,口傳心授傳承顯得后繼無人,這些遺產處于瀕危,若不加緊搶救,面臨的是滅絕。二是部分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情況值得憂慮。如水坪唐代“白云劍跡”因山體自然崩塌被毀;部分古墓葬碑因缺乏保護而風化受損嚴重;隨著潘口電站工程的上馬,新洲鄉、兵營鄉等地淹沒區內將有文物保護單位被淹沒,如何保護好這批文物是擺在眼前的大事和難題。
三、文化遺產保護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議成立竹溪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掛帥,鄉鎮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同時,建議縣政府盡快出臺“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
(二)搞好規劃,科學推進。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科學推進保護工作。要盡快組織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普查工作,進一步摸清全縣文化遺產本底資源。在此基礎上,科學編制《竹溪縣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并結合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編制中期規劃,按照中、長期規劃如期推進項目申報、搶救、保護和發展工作。
關鍵詞:文物贈與;立法;發展;特點;改進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2)08-0107-05
一、文物贈與概述
贈與是指因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之契約。贈與屬于終局轉讓財產所有權的合同。文物贈與。顧名思義是指以文物作為贈與標的物的贈與行為。屬于贈與的一種特殊情形。文物贈與是雙方、諾成性法律行為,同時由于作為贈與標的的文物所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歷史價值,因此文物贈與還屬于要式法律行為。根據是否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文物贈與可以分為文物捐贈和一般意義上的文物贈與兩種。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文物贈與屬于文物捐贈:不具有社會公益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文物贈與則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文物贈與。如,對國家贈與文物的行為屬于文物捐贈,而向其他主體贈與文物。由于其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因此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文物贈與。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遺跡,由于其所承載的重要歷史、審美、教育、科研價值,文物與一般的標的物不同,屬于不可再生資源,因此,文物贈與不同于普通民法意義上的贈與,不能完全適用民事立法。對此,《文物保護法》做了專門規定。
通過立法對文物贈與制度予以確認不僅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費有限的情況下不斷豐富了館藏。促進了博物館建設,優化藏品結構,發揮文物的價值,而且有利于實現民間文物的依法流通,實現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法律保護。
二、文物贈與立法在我國的形成與發展
《文物保護法》制定于1982年,是國家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標志著我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創立,分別于1991年、2002年以及2007年進行了三次修改。有關文物贈與的規范在1982年制定《文物保護法》時,就被規定在法律當中;1991年修正和2002年修訂時,也都涉及到了文物贈與的內容,2007年修訂時保留了2002年有關文物贈與的全部規定并一直沿用至今。立法所確認的文物贈與經歷了從具有公益性質的捐贈到普通主體之間的一般性贈與的發展過程,文物贈與制度隨著立法的發展也不斷得以完善和改進。概括說來,我國文物贈與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1982年立法:文物贈與制度雛形的形成
《文化保護法》在制定之初就在第二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但是,這一階段立法對文物贈與制度的規范還很不成熟。1982年《文物保護法》僅用一個條文概括性地規定了文物捐贈,即將文物捐獻給國家這樣一種情形,而且只是極其抽象地規定對此應由國家給予獎勵;而對將文物捐獻給國家時,捐贈的主體、對象以及捐、受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都沒有涉及,更沒有對將文物贈與給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時的一般意義的贈與行為給予法律上的認可和規范。顯然,1982年立法有關文物贈與的規定還只是文物贈與制度雛形的形成。然而不可否認,這也標志著文物贈與這一法律現象已經進入立法視閾,立法者已經逐漸認識到文物捐贈是文物流通的合法方式、能夠對民間收藏文物的保護起到積極作用,同時也為更廣義的文物贈與制度進入立法范疇奠定了基礎。
(二)1991年修訂:文物贈與立法的謹慎探索
1991年在對《文物保護法》進行修正時,雖然只對其中第30條和第3 1條這兩個條了修改。但是這兩個條文均有關于文物贈與方面的規定。具體來說,此次修正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增、一改、一保留”。所謂的“兩增
”是指,增加對文物贈與行為的兩條限制,即增加規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不得將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給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增加規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不得將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給非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所謂“一改”是對第三十一條第三款進行了修改,將“將私人收藏的珍貴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的,以盜運珍貴文物出口論處”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所謂“一保留”是指,保留了1982年立法中“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的規定。
此次有關文物贈與的立法修正。不僅體現為法律條文數量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在內容上。將法律所規范的文物贈與從具有公益性質的文物捐贈擴大到一般意義上的文物贈與。無論是法律條文的增加還是法律內容的充實無不表明立法者對文物贈與的重視程度在逐步提高,文物贈與已經成為文物保護立法中一個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由于1991年對《文物保護法》的修正沿襲了1982年立法對文物的私人所有和文物流通限制的規定。如。規定了私人所有的文物只能是傳世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嚴禁倒賣牟利,嚴禁將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等。因此反映在文物贈與的立法內容上,就表現為規定人們不可以做什么,基本都屬于禁止性規定,而很少從正面引導的角度對文物贈與進行授權性規定。此次修正與其說是對文物贈與這一制度法律地位的認可,不如說是對文物贈與制度在立法上的謹慎探索,更多體現的是對文物贈與的限制和規制。法律內容還很不完善。 修訂并沿用至今:文物贈與制度的實質性發展
2002年對《文物保護法》進行了較大的修訂,進一步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對民間收藏文物的重視程度提高。其中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擴大了文物私人所有的范圍、承認文物的依法流通,規定除祖傳文物外,私人還可以對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享有所有權,規定私人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文物贈與的相關規定也做了相應較大調整,對文物贈與的規范進一步細化,在禁止性規定的同時,增加了授權性規定,肯定了國家以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主體接受文物贈與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進一步鼓勵向國家捐贈文物。此次修訂將1982年第二十九條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的情形由“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修改為“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國家除了提倡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之外,還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擴大了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的范圍。此外,法律進一步明確指出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從而將可以獲得獎勵的、向國家捐贈文物的行為中的“國家”予以明確化,對公眾的捐贈形成明確指引,使之更加富有操作性。同時增加規定,對于國家受贈的文物,由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于所受贈的文物負有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的義務。此次修訂不僅有利于向國家捐贈文物的公益捐贈氛圍的形成,而且有關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管、展示等義務的規定也有利于國家在受贈文物之后對文物的妥善保護和文物的價值的發揮。
其次,擴大了文物受贈主體的范圍。2002年修訂之前的法律只對國家鼓勵捐贈和禁止贈與的幾種情形做出了規定,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主體是否可以接受文物贈與沒有明確規定。此次修訂明確指出文物收藏單位以及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依法接受贈與并取得文物,因接受贈與而取得的文物可以收藏和依法流通。特別是對私人文物的取得方式的規定實現了質的突破,改變了1982年立法所規定的私人所有的文物只能是傳世文物這一單一的文物取得方式,明確規定私人可以受贈文物,從立法上認可接受文物贈與已經成為私人取得文物的合法方式,承認文物贈與是文物合法流通的重要途徑。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文物的流通提供了法律依據,客觀上也擴大了文物受贈主體的范圍。
最后,對珍貴文物和國有館藏文物實施特殊保護政策。此次修訂將“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統一規定為“國有文物收
單位”,將禁止贈與的情形進一步具體化、明確化,擴大了禁止捐贈的范圍。一方面,將“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不得將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給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不得將文物藏品私自贈送給非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統一規定為“不得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絕對禁止將國有館藏文物作為標的物進行贈與,包括不得贈與其他國有單位、非國有單位和個人。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懲處措施:對于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其他單位、個人,如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另一方面,規定不得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送給外國人,對因此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改變了之前“以走私論處”的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和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一直都是國家監管的重點,此次修訂充分考慮了違法贈送的其他情形以及刑法未來在罪名以及處刑等方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協調了文物保護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使得文物贈與相關規定的制定更加科學。無論是對確保國有文物權屬的純粹性還是對防止我國珍貴文物流失海外都具有積極意義。
三、文物贈與立法歷史演進的特點
經過歷次立法修訂和近30年的發展,文物贈與制度不斷得以細化并漸趨規范和完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一)文物贈與制度在立法中不斷得到充實、完善
在1982年《文物保護法》制定之初,僅用一個條文對文物捐贈做了簡單的規定,經過1991年和2002年的兩次修改之后,有關文物贈與的法律條款不僅在數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內容上也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2002年修訂之后的文物保護法將文物贈與相關的法律條文增加至八條:在內容上進一步細化了文物捐贈制度,逐漸增加了有關“國有文物禁止贈與和珍貴文物有限贈與”的制度,增加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主體作為受贈人”時的相關制度。隨著文物保護法的修訂,僅規定向國家進行文物捐贈的立法現狀得以改變,在文物捐贈制度之外制定了禁止和限制贈與的情形以及一般性文物贈與的制度,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立法有關文物贈與的內容。文物贈與制度的細化規定,使得文物贈與制度更加明確化,提高了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一般主體間的文物贈與獲得了應有的法律地位
2002年對《文物保護法》修訂時,增加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作為受贈主體的相關規定,確認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所具有的文物受贈主體資格,文物贈與從此成為除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間文物流通的合法方式之一。在理論上,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不同法律遵循不同的處理原則。作為剝奪和限制行為人權利的刑法,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罪行法定原則;而作為調整平等主體問權利義務關系的民法則遵循“法律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文物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管理性法律,對于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是否可為,無法從法理上得到解決,而必須從條文字面上予以明確。因此,通過立法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主體的文物受贈資格予以確認,可以增強法律的指向性,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
(三)鼓勵向國家捐贈文物仍然是文物贈與立法的重點
向國家捐贈文物一直都是立法所鼓勵的行為。從1982年《文物保護法》制定之初,就將文物捐贈制度規定在其中,對將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贈給國家的個人給予物質獎勵或精神鼓勵,雖然經過三次修訂,這一規定一直保留并沿用至今。之后歷次修訂的相關內容也只是對該條文的補充和完善,以使其更加具體、明確,如規定對捐贈文物給國家的行為予以鼓勵;并進一步指出向國家捐贈的“國家”還包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使法律的制定更加富有操作性;國家接受捐贈文物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權,該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法律還對文物捐贈制度進行多維度的規范,除了提倡向國家捐贈之外,還要求國家接受捐贈對受贈文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并且應當盡可能地為文物展覽提供機會,發揮文物的教育、審美等價值,從而更加凸顯了文物保護法以保護文物為宗旨。 物非國有化以及珍貴文物流失海外的防范進一步加強
1991年對《文物保護法》進行
修訂時,首次確立了禁止國有文物作為贈與標的和對珍貴文物實行有限贈與的原則,并將其規定在法律當中;在2002年再次修訂時,除了在部分概念、術語等細節方面做了微調之外。基本保留了這一原則。立法對國有文物和珍貴文物實行特殊保護政策,要求其不得像普通文物一樣自由進行贈與,對國有文物非國有化以及珍貴文物流失海外的防范進一步加強。特別是對文物贈與中出現違法行為的,主管部門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變為“縣級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將管理部門規定的更加明確具體,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一般與違法贈與的接觸更直接,便于對文物贈與行為的直接管理和對違法事件的處理。由此體現了國家對國有文物所有權嚴格保護的立法導向和對珍貴文物防止其流失海外的決心。
(五)文物贈與制度與其他法律的協調性不斷提高
隨著《文物保護法》的不斷修訂完善,有關文物贈與的立法技術不斷提高,科學性逐漸增強,語言更加精準簡練。特別是注意到了對文物贈與制度與其他法律之間關系的妥善處理,如,在處理文物贈與制度與刑法的關系上。充分考慮了《文物保護法》與《刑法》之間的相互協調。我國《刑法》在1991年到2002年《文物保護法》兩次修改之間進行了四次修改,特別是將1991年《文物保護法》所涉及到的“走私罪”修訂為“文物走私罪”,在罪名和客觀行為方面都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而1991年《文物保護法》所指向的《刑法》第187條也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有較大調整,法條順序變更為《刑法》第397條,而且在內容上也有改動。文物贈與制度在修改時,充分考慮了《文物保護法》與《刑法》相關規定的協調,對于有沖突的內容做了相應的調整,兼顧了《刑法》未來的修訂和變化,強調了立法的前瞻性。
四、現行文物贈與立法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一)現行文物贈與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從文物贈與立法的發展演變看。文物贈與立法存在以下問題。
1.程序性規定是文物贈與制度的立法盲點。《文物保護法》作為我國文物的基本立法,在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不可否認,在文物保護法近三十年的實施過程中,其所確立的原則和制度對我國的文物保護切實起到了積極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文物的流失和破壞。但是從總體來說,文物保護法中有關文物贈與的規定表現出“重實體、輕程序”的特點。無論是1982年文物保護法制定之初還是歷次的修訂,對文物贈與的規定都只是做了實體性規范,缺少程序性的指引。如,對于如何贈與,應當向受贈單位的哪個具體部門贈與,應當遵循怎樣的程序,需要履行哪些報批手續以及對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贈與是否有效等問題都沒有做出規定,程序性規定是文物贈與制度的立法盲點。
2.內容太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現行立法中文物贈與制度規定大多比較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對于“珍貴文物不得贈與外國人”的規定,具體到哪些文物為珍貴文物,如何判斷文物是否為珍貴文物以及判斷珍貴文物的具體標準是什么,對于這些問題無論是《文物保護法》這一文物保護的基本法律,還是文物保護的行政法規——《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文物贈與雖然屬于贈與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但是由于其涉及的贈與對象為文物,具有不同于一般贈與的特殊性,因此文物贈與又區別于普通民法意義上的贈與,特別是當國家作為受贈人時,會涉及到稅收優惠、提供獎勵等多方面的問題。而現有立法對文物贈與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以上這些問題都沒有涉及,還遠遠不能解決文物贈與中出現的各種實際問題。
3.在文物贈與相關制度中,沒有充分凸顯保護文物的立法宗旨。雖然立法規定鼓勵將文物捐贈給國家,并對捐贈給國家的文物由國家予以收藏、保護并為其提供展覽的機會,實行對國有館藏文物禁止贈與的政策以及珍貴文物不得贈與外國人的限制政策,但是,對于除此之外還廣泛存在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其他主體作為受贈人的文物捐贈行為。受贈主體應當負有何種保護文物的義務,應當如何對受贈文物予以保護,法律都沒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在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地指出,文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為文物流通的一種合法方式,文物贈與理應圍繞這一宗旨展開,如果僅僅是賦予其
他主體受贈文物的資格,而對具體的贈與行為以及贈與后的保護、展示等相關義務沒有規定的話,就將文物捐贈簡單地等同于一般民法意義上的贈與行為,勢必無法凸顯文物贈與應當圍繞文物保護的宗旨和以文物保護為目標的立法追求。
4.文物贈與尚未形成相互協調、運轉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雖然到現在已經基本形成了以《文物保護法》為主體,以各地方、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為輔的中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文物贈與問題也已經逐漸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視,相關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但是從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有關文物贈與的立法規定相對散亂。還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獨具系統的制度體系。文物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僅零散地分布在《文物保護法》各個章節中,而且還分散地存在于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在內的其他法律,文物贈與相關的相互協調、運轉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二)對文物贈與立法的改進建議
對現有立法中文物贈與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文物贈與除了具有與一般民法意義上的贈與相同的屬性之外,還承擔著文物保護的義務,文物贈與立法應當僅僅圍繞有利于文物保護的目的。因此,除了在參照民法相關法律的規定之外,還需要對《文物保護法》這一專門性法律予以完善,對我國《文物保護法》自身的修改和補充是完善文物贈與制度的重要方式,如針對現行立法中文物贈與對文物保護沒有特別規定的現狀,應當增加相應的義務性條款,對文物贈與的當事人所擔負的文物保護的義務予以明確規定。在充實實體性規定的同時。增加文物贈與的程序性規范,如制定對珍貴文物的判斷標準,文物贈與的具體程序等。通過對現有立法的補充和完善。豐富文物贈與制度的內容,進而搭建文物贈與法律架構,使文物贈與立法更加全面化、系統化。
加快文物贈與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國家層面,目前我國與文物保護法相關的配套立法只有《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文化部的《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這些配套立法不僅數量非常有限,而且在內容上幾乎沒有文物贈與的相關規定。配套政策的缺失使《文物保護法》中本已原則性、概括性較強的文物贈與制度變得更加抽象,從而導致文物贈與的無序和盲目。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抽象性,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有配套規定的補充和完善,因此應當加快制定文物贈與配套立法,如完善有關文物贈與的相關激勵措施,尤其是稅收優惠措施的制定等。與此同時,還需要有其他相關立法的配合,進一步完善《合同法》、《物權法》、《刑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而使這些相關立法成為《文物保護法》之外對文物贈與制度的有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