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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入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總體要求,以《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長效管理機制》的通知(射治理辦法[2013]7號)文件精神為指導,通過召開會議、學習討論、宣傳標語等形式,大力宣傳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營造規劃系統上下重視、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成立局長任組長、副局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任組員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我局堅持站在徹底改變全縣城鄉環境面貌的高度,“統一認識、統一思想、統一部署、統一協調”,扎實開展工作。
二、工作目標及任務
按照“天藍、地綠、水凈”的要求,全力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五大提升工程。在鞏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取得的成果基礎上,縱深推進,努力實現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全覆蓋,全面治理。按照《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長效管理機制》的通知(射治理辦法[2013]7號)文件責任劃分,我局的主要工作是做好風貌塑造規劃,局政策法規股牽頭按照工作任務認真做好風貌塑造規劃工作。
三、環境治理工作措施
(一)繼續做好部門包街工作。
圍繞“凈、齊”目標做工作,改進執勤方式,對垃圾亂扔、非機動車亂停現象重點整治,我局根據文件精神,結合部門包街工作的要求,認真組織全局職工做好部門包街工作,對區域內的商家、群眾進行宣傳教育,督促引導業主做到門前“五包”,制止亂扔、亂倒、亂吐、亂停、亂放、亂行等級不文明現象。
(二)繼續做好局機關日常環境工作。
加強辦公區域綠化、美化,公共區域添設環衛垃圾筒,添設綠化植物,美化機關工作環境;做到墻面干凈整潔,無蜘蛛網,無污漬。加強日常衛生保潔。健全衛生清掃保潔制度、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做到所到之處地面無痰跡、煙頭、瓜果皮殼,辦公桌、柜上無灰塵。
(三)做好節前大掃除工作。
一、環境審計用于政府環境治理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受托責任論 生態環境屬于公共物品的特點,主要表現為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人類總覺得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無償受益,于是利用各種各樣的手段無節制的開發資源,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而“理性經濟人”只愿意享受環保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卻不愿為治理環境付出任何形式的代價,導致“公地悲劇”的出現。針對環境治理領域的市場失靈,人們通常會委托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NGO組織來居民的環境權益,這樣就產生政府承擔更多的受托責任來解決環保問題。環境績效審計就是政府手中實施環境治理的有效控制手段。從委托受托責任角度看,政府作為受托人,用于環境治理的資金屬于公共財政,隨著社會民主化進程不斷得到重視和提高,受托人希望委托人公開解釋、說明資金的使用方式。環境績效審計是對政府環境公共支出是否經濟有效進行審計監督,利用透明的審計公告制度,接受包括全體納稅人在內的社會公眾的監督,達到努力提高環境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以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提供高質量的生態環境。
(二)公共財政理論 由于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具有“負外部性”,社會成本大于私人成本,政府成為環境公共產品的主要供應者。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列入政府支出的事項大多屬于社會公共需要的層次,主要是為社會提供難以按市場原則提供的公共商品與服務。因此,財政成為公共財政,政府支出用于社會“公共”方面成為“公共財政”下政府支出的基本方向。環境績效審計是對政府用于環境公共支出的資金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評價,并進一步審查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從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實踐來看,政府審計是接受公眾委托對國家管理者承擔的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的經濟監督行為。公共受托責任的要求及其發展決定政府審計職責的目標層次遞進,傳統的僅以保證公共資產真實、合法為內容的公共責任已不能滿足公眾的需要,政府審計的目標也從單一的真實合法性審計,發展到真實合法性審計與經濟性審計、效率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相結合的多目標審計,并逐步發展成為以績效審計為主的現代審計模式。
二、寧波市針對環境治理難題的環境績效審計
(一)消納建筑渣土成為城市成長中的難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跟國內其他許多城市一樣,寧波市中心城區產生的建筑渣土持續增加,這些建筑渣土(淤泥)如何處置成為新的環境難題。雖然通過制磚、基礎回填、廢棄山塘傾倒、綠化利用,海涂圍墾填埋等方式處置了部分建筑垃圾,但仍有大量的建筑渣土無法消納。按照寧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筑垃圾“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建設單位首先應該負責對垃圾的處置。但事實上,現在很多建設單位都將渣土處理交給了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又以承包的方式將垃圾交給運輸單位,誰也不過問渣土的去向,任由運輸單位處置,于是一些人就把江河與海洋當成了垃圾廠,使原本通暢的航道變得危險,海洋安全受到威脅。一方面寧波市每年在航道清淤方面的投入達到兩千多萬。另一方面是每天都有大量的建筑垃圾非法被傾倒在海洋里。所以,必須采取措施解決這一城市環境管理難題。
(二)采用環境審計解決環境難題 寧波市采用的措施有:(1)加大宣傳,積極作為。取得全社會對環境審計的認同和支持,一要靠宣傳,二要靠作為。因此寧波審計機關一方面通過各種媒體或在審計過程中廣泛地宣傳環境審計,特別是取得社會公眾的輿論支持,為大力推進環境績效審計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積極拓展環境審計領域,深化環境審計內容,用顯著的審計成果、令人信服的審計技術方法來證明環境審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科學選項,追蹤熱點。審計機關在選擇審計項目時,一般會鎖定熱點問題或重點資金及時跟進,這是審計時效性和監督關口前移的要求。寧波市審計局配合寧波市政府環境治理要求,在2010年開展了建筑渣土治理情況專項審計調查。發現了寧波市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的主要處置方法是向海洋傾倒的不正確做法。寧波市審計機關沒有簡單采取批評的辦法,而是為了從根本上妥善處置城市建筑渣土, 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 以達到經濟、生態、社會的多重效益,積極開展調查, 會同經委、城管部門,走訪科研院所,探索消納渣土、變廢為寶的途徑。他們協調各區,尋找新型材料生產企業,開辟新的消納場所。提出了以下合理化方案:首先,在源頭控制建筑渣土, 就地吸收利用。建筑施工企業既是產生建筑淤泥的源頭, 也是建筑渣土處置的責任者,因此,加強對建筑企業源頭管理,采取必要措施制約或規范建筑企業的行為,鼓勵和引導施工企業采用靜壓樁或其他打樁方式,以避免工程淤泥的產生。科學設置渣土消納場地,嚴格按指定路線行駛,按指定渣土場傾倒。規范棄土場管理,所有渣土消納場、棄土場必須依法取得消納渣土許可,確保無污染、無安全隱患運行,入場道路硬化,并設置沖洗設施,嚴禁帶泥上路,嚴禁亂倒渣土。參照污水處理廠模式成立集中處理廢棄土點, 根據中心城區渣土產生量合理布局設點,分區域接收并集中處理建筑渣土, 并運用科學檢測手段對渣土材料進行組份、顆粒分布、塑性指數等系統分析, 根據渣土的不同組分和品質進行分類處置,用于填埋、綠化、制建材等, 最大限度提高渣土利用效率,同時也能解決一些中小型企業缺少渣土堆放場地、處理能力弱的不足。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加強渣土資源化利用產業鏈建設,在渣土臨時堆場附近建設渣土集中處理企業,并就近規劃陶粒、燒結磚等建材產品開發項目。 其次, 實施運輸建筑渣土的網絡監管。經營建筑垃圾業務的渣土運輸單位、車輛、建筑工地出土、渣土回填點(卸點)實現申報、受理、審批、發證、監管等步驟的統一管理。利用覆蓋全寧波的GPS系統, 結合渣土營運證管理,收費結算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的全過程監管,減少建筑渣土垃圾偷倒亂倒現象的發生,防止非法建筑垃圾業務車輛進入,保證合法市場的正常運行。再次,建立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渣土。拓展資源化利用建筑渣土產品種類,解決脫水、均化等渣土利用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加大對資源化利用建筑渣土項目和技術的政策傾斜和資金扶持。重點支持開發利用建筑渣土生產的燒結保溫隔熱砌塊、燒結清水墻裝飾砌塊、燒結陶板、清水墻裝飾磚、鋪地磚、廣場磚、水利護坡磚和砌塊、陶粒和陶粒砌塊等建材新品, 對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渣土年利用量在50萬噸以上的大型企業, 由項目屬地政府落實優先供給土地, 市區二級給予設備投資20%的政府資金補助,墻材產品仍可在發展新墻材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非墻材產品由財政部門落實專項扶持資金列支渠道。以長效機制解決產業升級和渣土處置的好辦法和出路。 企業利用好了淤泥,而且能把用淤泥生產出的產品銷售出去, 讓企業有利潤才能有可持續的發展能力。
(3)明確目標,提高效果。加強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監督力度, 對領導干部的評價不簡單地以速度論英雄,而是將經濟發展的結果與形成當前結果付出的環境代價與生態代價進行對比分析, 以判斷發展是否具有持續性。 將環境保護責任納入經濟責任審計之中,開展環境績效審計, 是受托責任不斷加強和委托人需求提高的必然產物。寧波市審計機關深入一線搞調研,在市墻改辦、發改委、城管、環保局等部門的配合下,收集了大量的建筑渣土材料, 聯合浙江大學的專家搞技術攻關,對于建筑渣土的處理提出了切合可行的建議,建筑渣土的環境績效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審計結果上報后已引起寧波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對改善寧波市的建筑渣土的治理狀況取得了很大的作用。
三、運用環境審計解決寧波市環境治理問題的特點
(一)從戰略前瞻性上認識環境審計工作,改革考核機制 環境績效審計是公共支出效益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審計重點應當集中在對重大決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效果上。為了發揮環境績效審計的效果和審計專業化的特長,寧波市審計局在建筑渣土處置過程中,積極厘清環保部門、城管部門等與審計部門之間的職責,建立部門聯合會審制度、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公眾參與制度、有關環保的重大決策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通報制度等,定期向公眾通報審計結果。這次建筑渣土處理結果之所以能夠取得很好的效果,在于發揮了各部門的力量和廣泛吸收社會公眾的參與,審計團隊以審計機關人員為主,另外邀請了具有豐富建筑渣土處置經驗的墻改辦公室的人員,積極深入到一線調研,掌握渣土處理企業的實際情況,向政府提交簡報,積極爭取政府對渣土處理企業的扶持政策,鼓勵渣土處理良性發展。同時改革渣土處置當地政府管理者的考核機制,將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納入考核范圍,并且實行任期后責任追溯追究制,以避免任期內的短期行為,消除地方保護主義。
(二)轉變環境治理中政府審計的角色 目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是政府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審計部門要從“警察”的角色轉換到“法官”。 “警察”意味著審計部門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完全的對立狀態,而“法官” 則在對立的同時還需要通過相關合法措施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良性引領。寧波市在開展建筑渣土環境治理審計中,實現了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對象的通力合作。審計部門積極發揮自身代表寧波市政府的角色,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體恤被審計部門解決問題的實際困難,告知其單位領導政府審計問責不是目的,最終是確保建筑渣土的正確處理。在確保審計主體本身的執法力度和有效度的基礎上,達到審計過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更好的履行屬于政府的責任。
(三)審計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環境績效審計監督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審計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各級政府的重視支持,離不開有關職能部門協調幫助,離不開審計對象的理解配合。因此,作為審計部門,一方面要主動向寧波市政府請示匯報工作,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重視、支持審計工作,幫助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難;另一方面要積極與航運、城管、環保、水利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努力爭取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配合。環境治理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本次審計紀律、審計目標、審計程序、部分審計過程和審計事實等信息都向社會公眾公開,提升了審計執法的公信力,變內部監督為社會監督。開發適合對外公布的審計結果載體,在全社會形成理解審計工作、支持審計工作、重視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局面。
在完善審計公告制度的同時,還對環境治理相關負責人“責”作出明確的界定。如果環境治理舉措不合格追查原因,針對客觀上的原因如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應提出改進建議。如果是主觀上的原因如執行不力、管理疏忽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鑒于政府審計只有建議權沒有處罰權這一實際情況可能對相關責任人威懾力不足的現象,提出了采取審計、紀檢、司法、公安等政府各部門聯合建立聯席辦事處的建議,執行監督和協調項目運行的問責和處罰情況。不但提高辦事效率,也會使政府審計部門在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協作下充分行使職權。寧波市審計局在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大量的建筑渣土,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將績效審計切入到城市環境治理中,聯合各個行政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有效地解決了城市環境治理問題的作法值得借鑒。
[本文系“寧波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G10―A33)環境績效審計與區域環境治理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環境治理;外部性;尋租;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121-03
環境污染是一種壞的公共物品,且產權不明晰,所以在其治理中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當存在外部性時,自發的市場通常無法解決產權不明晰的環境污染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對環境治理進行管理。
理論上講,借助政府的力量對環境污染的治理進行管理,可以促進其外部性內部化。但是,政府在執行其職能時同樣會出現政府失靈的現象,比如政府行為范圍的擴大化和政府干預過程中對其他經濟活動和其他經濟主體的限制 ,當政府出現這些行為時尋租行為也就孕育而生。本文將對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產生的條件、造成的損失進行具體分析,并提出抑制環境治理中尋租行為的措施,從而為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提供參考。
1環境治理需要政府參與的原因
環境資源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使環境資源的消費者能夠不支付費用而享受環境的服務,這就存在環境治理中的“免費搭乘車問題”。
如果完全靠市場自發調節,私人企業是不會投資或很少投資到環境污染的治理上的。這表明,市場機制是不能自發地解決環境資源問題的,即市場對環境資源的配置是失靈的。因此,要高效配置環境資源(包括環境污染)不能僅僅依靠市場,而是需要政府的作用,必須借助于政府干預來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從而糾正市場失靈。
2 尋租活動產生的條件
2.1 存在經濟租金
經濟租金,是指在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機會成本的剩余。在社會經濟處于總體均衡狀態時,每種生產要素在各個產業部門中的作用和配置都達到要素收入和其機會成本相等。如果某個產業中的要素收入高于其他產業的要素收入,該產業就存在該要素的超額利潤。一旦政府開始干預市場調節過程,超額利潤便轉化為經濟租金。
在環境治理中環境管理者與污染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管理者手中掌握著排污權資源,他可以根據該地區環境自凈能力的大小制定污染治理標準,他對這種權力處于壟斷地位,而這種能夠帶來高額收益的壟斷權力本身可被視為一種稀缺的、排他性的資產,這一資產所能帶來的超額利潤正是一種經濟租金。污染者為了維護自己污染時的既得利益,會采取各種方式,使得管理者對其降低環境管理標準或繼續默許污染。因此,對這種低標準環境治理特權的需求,實際上就是對經濟租金的需求。
2.2 存在尋租正效用
政府借助于政府法律和行政權威,運用強制性手段直接干預環境治理能產生經濟租金,那么追求這種經濟租金的行為,即為尋租。
為了獲得低標準治污特權,排污者就必須與控制這些指標的人打交道,接近他、說服他,甚至給以好處,這就是為了獲得這些特權的成本。如果排污者發現,通過尋求低標準治污特權的競爭能比投資處理污染物獲得一個更高的回報率時,他們就會尋租,爭取較低的排污標準特權,從而獲得更大的利潤。這樣他就不會投資興建污染處理設備,即排污者會傾向于花錢并付諸努力去獲取這種特權。而且一旦確立了這一特權,他們又會繼續花錢并付諸努力去保持它,這可以通過考察一個排污企業(D)和管理者(S)雙邊交易的尋租模型來說明。
假若D方為了獲得低標準排污特權,通過向S方給以好處Δx,以換取租金R。此外,D方還會發生一些尋租成本,如心理成本、時間、精力以及為掩人耳目而支出的費用等。因此,D方的尋租成本Dc>Δx。
根據邊沁(Bentham)的研究,個人效用函數一般包括感官、財富、受人尊敬、友誼、個人聲譽、權力、虔誠、行善、仇恨、知識、記憶、想象力、希望、結社、免于痛苦等。針對官員的特征、結合腐敗現象的主要類型,本文從上述效用函數集內的15個變量中選取最能反映政府官員這一群體效用偏好選擇一般特征的權力(Q)、虔誠(P)、財富(X)、感官享受(H)、友誼(F)及其他(O)6個變量,組成官員效用函數:
當滿足此條件時,尋租者就會尋租,且該特權一旦獲得,污染者還會進一步地尋租去保持現有的特權,甚至追求更低排污標準的特權,從而使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環境治理效果越來越差。
3 尋租活動對經濟和環境的影響
這種為了獲得和維持低標準排污特權從而得到經濟租金的尋租活動實際上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它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和環境資源,使本來可以運用于高效益生產上的資源浪費在無益的行為上,導致了嚴重損失。這種損失主要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在排污者追求低標準排污特權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部分是該特權獲得后造成的環境損害(如圖1所示)。
圖1 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造成的損失
在圖1中,假定政府根據當地環境自凈能力指定的排污標準為λ,某企業在該指標約束下的長期邊際治污成本(MC)等于其平均治污成本(AC),企業的邊際收入曲線為MR,排放污染的邊際損害曲線為MD。該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根據邊際收入與邊際治污成本相等,最終確定排污量為Q1,此時邊際污染治理成本為P1,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λ水平,該企業的收益為三角形bcP1的面積。雖然此時污染物達到排放標準λ才被排放,但它終究對環境會產生一定損害,只是此時的損害較小,為三角形eOQ1的面積。如果該企業想通過尋租活動獲得低于排污標準λ的排污特權,它就必須給政府官員給予一定量的賄金Δx。假設該企業尋租成功后政府允許其以低于λ的標準排污,則根據這一排污標準該企業在同樣的邊際治污成本P1可以排放更多的污染物Q’1,此時該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為三角形adP1的面積,但此時環境損害迅速增大,為三角形fOQ’1的面積。表面上看,尋租活動造成的損失只是對環境的損害,損害大小為四邊形feQ1Q’1的面積,僅從這一點看,尋租活動造成的損失并不大。但從整個尋租活動的過程來看,該企業為了尋租成功必須付出一定代價,該代價的上限為其尋租成功后多獲得的收入,即四邊形abcd的面積。現實中由于這樣的尋租企業很多,它們之間會產生激烈的尋租競爭,因此該企業的尋租代價往往會接近甚至等于全部四邊形abcd的面積。如果再加上其他未尋租成功企業所付出的代價,那么這一尋租活動的總體代價將遠遠大于四邊形abcd的面積。由于這些尋租企業付出的代價不是用于生產,而是一種非生產性的尋利活動,所以這些代價完全是一種社會經濟損失。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尋租者為了尋租成功愿意付出巨大代價,這些代價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種經濟資源浪費,它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社會經濟發展。如果把這部分代價投資于正常的生產活動,它將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第二,尋租活動會對自然環境造成嚴重的損害,這種損害主要體現為巨大的外部性成本,例如對可持續發展及人類健康會造成威脅。
4 抑制尋租活動的措施
制度就是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它包括制度安排、制度結構、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等。人們的經濟活動就是在這些有形和無形的制度約束之下進行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產生的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有大量制度租金的存在。排污者從生產性的尋利轉向非生產性的尋租,并不是因為其道德觀念發生了什么變化而改變了他們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方式,而是因為制度結構發生了變化。因此,解決環境治理中尋租行為的辦法是制度創新,根據排污者的成本―收益分析規律,建立新型環境治理制度,從制度上抑制環境治理中的尋租行為。
4.1 明晰環境資源產權,減少政府參與
在環境治理中,需要政府調節的根本原因在于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明晰,從而導致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及排污環節都存在外部性。由于自發的市場無法解決產權不明晰的環境問題,從而出現市場失靈現象,這就需要政府參與調節。因此,要抑制環境治理中的尋租行為,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減少政府參與,盡量讓市場調節資源配置,這就需要加快對環境資源產權的研究,盡快明晰環境資源產權,并對其定價。
另外,要盡可能地減少政府對環境治理市場交易的不適當壓抑。例如,不同的排污者技術設備不同,對污染物的處理能力也不同。處理能力低的會盡可能地去購買更多的排污權;處理能力高的會盡可能地購買設備,從而節余排污權。排污權如何在需求者和剩余者之間流動,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需要進行市場交易。此時,政府只要制定好市場交易的規則,不需要過多干預,讓市場機制自行調節配置排污量。
4.2 規范政府管理方式,減少尋租機會
在環境治理中,政府管理并不意味著一定會產生尋租行為。尋租行為的產生根源于不規范、不合制度的政府管制。也就是說,尋租行為通常是由“暗箱操作”引起的,主要是非程序化、非公開化的操作。因此,實現政府管理的公開化和程序化是從制度上消除尋租的根本之策。
具體來講,首先,加快制定有關環境治理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其次,保證關于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決定以及司法判決等法律規范性文件迅速及時地公布,便于社會監督。總之,通過行政管理的公開化和程序化,消除政府權力行使中的不規范和不透明性,防止行政權力的不規則運用造成的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各種混亂和腐敗現象,使各種尋租者借以謀利的尋租行為無處棲身。
4.3 調整環境管理制度,增大尋租成本
人們把稀缺的資源投入到生產性活動還是投入到尋租活動,這是個經濟選擇的問題。對每個環境排污者來說,不同的選擇會對環境產生不同的影響,也較大地影響著環境污染治理的路徑(如圖2所示)。
圖2中橫軸T為時間,縱軸Y為環境污染的治理,原來治理污染的軌跡是F1。假設第一種情形,在時刻T0政府發出政策,對污染物處理技術高的企業給予獎勵。此時,各污染物排放企業就會投資請專家研究先進的污染物處理技術。由于各排污者把資源轉移到科研,減少了環境污染的治理,所以治理水平暫時由A0點降低到A’0點。但是先進的污染物處理技術一旦研究出來并普遍投入使用,污染物的治理水平就會從A’0點沿著一條較陡的軌跡F2發展。第二種情形是在T0 時刻發生了環境治理的尋租競爭(假設和第一種情形所使用的資源量相同),此時不僅剛開始治污由A0降低到A’0點,而且由于尋租造成了資源浪費,并造成了環境資源配置的扭曲,降低了治污效率,所以治污的速度減慢,從A’0點沿著一條較為平緩的軌跡F3發展。
根據這兩種情況的分析,F2是一種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軌跡,而F3是一種加速毀滅環境的軌跡。所以,政府在環境管理中要調整環境管理制度框架,增大尋租成本,鼓勵發明創新技術,獎勵先進技術使用者,從而降低尋租的比較利益。這樣,環境污染者通過成本―收益比較分析,發現投入資源發明創新先進的污染物處理技術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他們就會理性地選擇生產性活動,從而環境污染治理就會由F1步入F2的發展軌道。
5 結 論
環境污染由于具有負外部性,且產權界定不明晰,因此僅靠市場機制無法使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內部化,必須借助政府的力量,而政府在行權過程中又會出現失靈現象,這就為環境治理中產生尋租活動提供了可能。然而,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僅有少數人受益,對社會整體利益破壞極大,不但浪費了經濟資源,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損失,而且增加了環境負荷,對環境可持續發展造成威脅。現實環境治理中由于尋租成功后的收益高,越來越多的人不斷進行尋租活動。
因此,為了減少環境治理中尋租行為的發生,本文提出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應該加快環境資源產權的研究,明晰環境資源產權,讓市場機制對環境資源進行配置,從而減少政府參與;第二,應該規范政府管理方式和程序,增加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透明度,從而減少尋租機會;第三,應該調整環境管理制度,增大尋租成本,從而誘使人們由尋租活動轉向生產性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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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露天采礦;地質環境;治理
一、前言
露天開采是指先將覆蓋在礦體上面的土石剝掉(剝離),自上而下把礦體分為若干梯段,直接在露天進行采礦的方法。在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很多地質條件變化是由于人類活動誘發的,大規模無序開采,使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地質環境問題異常突出,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處處可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在礦山附近很常見,露天礦山是先將覆蓋在礦體上面的土石剝掉(剝離),自上而下把礦體分為若干梯段,直接在露天進行采礦的方法。地質災害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使邊坡改變原有的天然平衡狀態、地面及邊坡開挖影響山體及斜坡穩定,最終導致巖(土)體變形,誘發崩塌和滑坡等地質災害;二是礦山礦渣的隨意堆放,造成超負荷,以致引起滑坡;三是部分礦山礦渣順溝隨意堆放,一旦遭遇下雨等惡劣天氣,就會形成泥石流。
二、露天采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原則
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中,應本著“宜耕則耕,宜綠則綠,宜景則景,宜用則用”的思路,因地制宜,多渠道恢復治理。
1、以人為本,排險防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首先要對礦區易誘發地質災害的隱患進行排查、整治,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因地制宜、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應因害設防、因地制宜,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分別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式進行綜合治理。
3、科學規劃,注重效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應根據礦山實際情況,本著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科學制定治理規劃,根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程度、輕重緩急,以及資金情況,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4、多措并舉,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工程措施能防治地質災害,生物措施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針對工程措施投資大,生物措施投資小的特點,搞好合理配置,實現礦山環境治理的綜合效益最大化。
三、露天采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及恢復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礦山環境。
首先,礦產開發過程中,規定選擇恰當的措施,將對環境的影響減小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在開發結束后,選擇合理的恢復措施,恢復到規定的程度。露天開采過程中,排土、爆破、采裝、修路過程都會造成環境問題,對所有造成環境問題的環節,明確規定降低環境影響的技術標準; 對破獲后的環境恢復,對采礦期間所使用的臨時設施也應作出技術規定。其次,根據礦山具體情況,確定合適的環境保護與恢復的技術標準。我國大多數礦區在進行環境恢復時,未對表土實行單獨剝離,出現表土資源不足的情況。因此,可根據當時剝離物的肥力情況,作出規范,進行植物種植或借土覆蓋后種植。根據當地的氣候環境,合理改變規范標準。例如,由于依降水量不同,干旱區植被恢復時間應長一些,因此恢復標準應做恰當變動。最后,完善相關法規,保障標準實施。完善采礦許可制度,在采礦許可證申請時,必須包含如何開發礦產資源以及以后的恢復方案; 制定違反礦產開發的處罰辦法與執行方案; 建立環境保護與開發相關的保證金制度,未完成者,根據環境污染與恢復程度確定返還保證金比例。
2、嚴格實施規劃,規范礦山管理
一是嚴格新建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堅持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選用先進的生產技術、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以最大限度的保護礦產資源,方案中必須包括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審批。礦山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地質環境治理費用一并列入礦山開采成本,對費用不落實、沒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治理能力的礦山企業,不予發放采礦許可證。二是加強對生產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對已經批準的現有礦山企業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嚴肅查處開采生產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的投入,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進管理措施,堅持邊開采、邊治理,對開采生產中發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時組織進行恢復治理。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切實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三廢”綜合利用水平,確保“三廢”達標排放。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大礦小開、一證多礦、亂采濫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3、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積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評價、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研究,并推廣應用,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提供科技支撐。研究制定符合實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基于現有礦山地質環境評估技術要求的基礎上,融合相關學科技術方法并進行優化創新。積極鼓勵和引導礦山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結合礦山企業實際,引進應用和研究開發開采加工新技術,把鞏固提高現有生產技術成果與探索新技術、新工藝相結合,實現工藝技術改造與挖潛、降耗、增效相結合,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積極發展環境監測、保護和恢復治理技術,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科技創新體系。
4、加大礦山生態恢復和復墾種植力度
一是規范礦業開采方式。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采礦權市場建設相結合,采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調控手段,督促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及時進行治理恢復,實現資源開發和礦山環境的雙贏。二是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建立 GPS 動態監測管理體系,對礦山地質環境實行有效的監控,增強礦山企業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三是健全完善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準入制度、環境恢復治理書面承諾與擔保制度。由政府向采礦權人或相應的擔保機構收取質量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礦山關停時由政府指令專門委員會或機構評審合格后,方可退還這筆資金及利息。如果評審不合格,則從企業繳存的保證金中扣除治理費用,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四是提高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治理率。積極引進和開發適用于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的新技術,開展礦山生態恢復工程研究,加大關停礦山土地復墾力度,選擇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礦業基地,以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組織實施礦區的復墾種植,增加耕地數量,確保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
5、創新投資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
針對歷史遺留礦山多,地質環境治理資金無著落的情況下,研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基金為主體,以其他市場化籌資方式為輔的治理辦法,從收繳的礦產資源價款、資源稅等涉礦科目中提取一定比例,對以往關停礦山開采造成的環境欠帳進行恢復治理。二是出臺優惠扶持政策。從財政補貼、信貸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研究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優惠政策,以廢舊礦山二次資源利用、復墾礦山土地使用權等作為回報,體現誰恢復、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大力鼓勵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進行產業化經營。三是實施企業化運作。研究創建專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投資公司,具體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資金籌措、運行和管理。鼓勵支持企業上市融資,或以發行債券等形式從資本市場融通資金,幫助企業從銀行或財團融資,籌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多元化市場融資機制。
總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一項有著高度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的事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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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曙光,國外礦山環境立法綜述,國土資源情報,2009-08-20.
眾所周知,生態環境的治理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尤其是土地的修復工作、水污染的治理等都是需要巨額的資金才能完成的。同時生態環境的治理也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的事業,需要耗費很長時間以及資金和人力才能保證其正常運轉。然而我國的能源資源富集區由于長時間的開采無節制以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給生態環境的治理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加之由于富集區的人員并未意識到生態環境治理所需的費用,很多富集區形成了巨額的歷史欠賬,導致富集區的生態環境治理缺乏足夠的資金作為支持。技術也是能源資源富集區經常會遇到的難題,生產和生活而導致的垃圾以及煤炭等能源開采帶來的地質環境破壞等都是需要利用現代科技進行解決的。但是我國在能源資源的科技研究上時間較短,相對來說技術力量嚴重不夠,加之科研機構工作人員匱乏,這些都給生態環境的治理帶來不小的阻礙作用。
2能源資源富集區生態環境治理改善的對策分析
2.1制定好能源資源富集區生態環境治理的規劃只有做好富集區的生態治理規劃,才可以真正切實的做好能源資源富集區生態環境體制的構建。但是要注意的是規劃的確定并不是簡單的政策、形式以及內容上的統一,而是要在差異化中力爭實現既定的目標。當然考慮到能源資源的富集區多分布在自然與經濟交叉區域,因此會在經濟文化等多個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其實能源富集區的發展目標是為了追求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會形成區域優勢,通過不斷協調區域內的管理機構的職責等,逐步提高區域內整體的管理水平,最終實現人、資源以及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2.2明確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職責權限只有管理部門職責明確才可以真正做好能源富集區生態環境的管理目標的實現,有效地貫徹落實好國家關于生態保護的政策。目前,國家已經意識到現階段生態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在做好宏觀調控作用的同時,不斷加強環保總局在促進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協調好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等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針對不同的問題切實做好相應的戰略部署,明確各部門之間的責任。針對不同的發展需求,轉變好各部門的職能,清楚明確在富集區生態環境方面各自的責任,保證整體的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合理有序進行。
2.3富集區生態環境協調機制創新跨區域環境行政協調機制是在各地環境行政管理的正常有序實施的基礎上建立與運行的,并不是脫離區域內管理而單獨存在的,跨區域環境行政協調機制的構建將是一個長期過程,不能急于求成,須依靠政府主導,積極培育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才能實現這一目標,機制創新期間,還會出現許多復雜艱難的問題,但是在機制的總目標指引下,加強合作,最終會構建起一套有效的跨區域環境行政協調機制。
3結語
關鍵詞:城市化進程 自然生態環境 水環境治理 景觀設計 途徑
1 當前我國城市河道水環境治理呈現的問題
第一,制度建設不完善。我國部分城市管水制度不完善,缺乏系統性、規范的一系列水資源管理制度,對于城市河道水環境的管理工作、排污工作與處理工作沒有章法,因此必須要建立起完善的規章制度與相關的政策措施。第二,信息管理工作落后。由于系統與信息管理工作是現代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必要技術支撐,然而部分城市信息管理工作落后,難以及時地掌握好水污染的動態,這些是造成我國河道污染的關鍵因素。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并沒有建立起系統化、信息化的管理機制,相應的取水、排水、監管渠道建設等都十分落后,因此必須要加強現代信息化建設。第三,雖然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逐漸擴大,但是從整體來看,廠區的處理能力依然難以滿足河道污水排放的數量需求,一直處于超負荷的運行狀況。部分企業、社區居民的生活污水依然存在直接排入城區河道的現象,而城市造水功能區難以控制好達標的狀況,城市河道所能承載的水污染能力逐漸下降。所以我們必須要加強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控制工作,對污水進行集中收集與處理工作。
2 我國城市河道水環境治理措施思考
第一,加強河道科學發展規劃建設工作。我們要做到河道水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持續利用的目標,只有水環境生態得到了我們良好的保護,水資源才能夠繼續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幫助,因此我們必須要構建相應的水資源開發系統、節水系統等城市配套措施,加強河道規劃編制工作,工作人員要明確河道規劃建設目標與根本任務。第二,構建完善的水資源保護管理措施。由于城市的河道是城市自然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也是防洪工作的重要通道,因此我們必須要加強防洪與防污兩方面工作。首先,要加強城市河道建設工作的管理力度,要及時進行水系統排污排障,建設堤壩;其次,要加強對河道的水資源治理,要求企業排污口設置相關的檔案管理內容,定期對其檢查,對難以達標的企業加強管理力度,對一些私自排污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并責令企業停止排污的行為。第三,修復河道生態環境。要想修復好城區的河道生態,就必須要構建起水資源與生態環境的和諧關系,開發河道水資源必須要堅持節約高效、可持續發展的規律原則,始終保持水環境中有保持生息修養的空間,讓水中的生物生存空間不受影響。并且,我們修復水生態需要與治理入河的污染物相結合,工作人員要嚴格控制企業對污水的排放量,政府要加大治理河道環境的投資,不斷開辟出新的可利用的水資源,減少城區水資源所承受的工業廢水的壓力,凈化生態環境。
3 我國城市河道景觀設計研究
第一,河道駁岸的虛實處理工作。我們對于城市河道駁岸景觀的設計,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實景與虛景。我們所說的實景是要通過一定的硬性景觀來表現,例如一些園林建筑,富有創意的環境空間景觀等。這些硬性的景觀能夠表現出較強的功能性與尺度性,我們在具體設計過程中,要注意到植物與景觀建筑之間的關系;我們所說的虛景指的是在河道水流較為平緩的駁岸環境中種植一些不同類型的植物,可以根據植物不同季節的變化來進行不同的藝術搭配,我們進行這樣的處理工作是為了能夠創造出駁岸豐富的植物景觀群,并且能夠讓這些植物景觀與水中的倒影虛實結合,產生豐富的變化,與其他建筑景觀形成呼應。第二,城市河道植物景觀的營造方法。城市河道景觀營造自然生態環境是重要的方面,并且植物景觀的營造是營造自然環境的重中之重。我們要注意到植物景觀組團與開放空間綠地工作的設置,要注重喬灌草與植物造型方面的配置,以細節與總體兩個方面相互協調搭配,要做到本地植物與外來引進植物緊密結合。另外要體現出植物的多樣性特征,并且注重季節分明,要達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綠的原則,將科學與設計藝術相融合滲透。第三,城市河道道路景觀設計方法。城市河道道路景觀藝術設計要始終堅持自然、淳樸的思想理念。由于河道景觀區域的道路與其他道路是不同的,一般以群眾休閑散步為主,所以我們在設計上要將城區運輸道路與休閑道路區別開來。要將河道周圍的道路與植物區、小公園等空間相融合較差,產生豐富多變的景觀區域,讓人們有著美的享受。第四,城市河道文化景觀設計。新時期城區河道景觀不只是具有防洪排澇的功能,也成為人們休閑娛樂的場所,而文化元素在河道景觀特色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河道景觀與公園、游樂園等區域不同,在體現出文化元素方面有著局限性,所以我們需要挖掘到河道自身的文化傳承與整個城市的歷史文化結合,例如一些河道的傳說、歷史故事等。
[關鍵詞]PPP項目;水環境治理;融資風險控制;經濟效益;
1PPP項目模式分析
1.1伙伴關系
PPP項目注重的是合作關系,政府提供項目的時候,經常是面臨資金困難的時候,并且工作效率也相對較低,一些不良現象也很很容易滋生,影響其經濟效益。因此,在PPP項目中需要政府和社會機構形成一個共同的目標,主要是通過利用最少的資源,實現最大經濟效益化。也就是說PPP項目主要是利用伙伴關系實現雙方互贏模式,保證良好的經濟效益。
1.2效益共享
效益共享從字面上來解釋是效益分享,但是在PPP項目中政府和社會機構體通過合作的關系,對高額利潤進行控制,也就是不允許社會資本在擁有的特許經營中形成高額利潤。顯然,正是有了利益共享才會形成伙伴關系。
1.3風險供擔
其實,任何一個項目從初始到實施,最后到結束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尤其是投資較長的項目會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這些風險都會影響雙方的經濟效益。然而,PPP項目具有一定風險分擔的目的,政府和社會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避免危險的產生,保證雙方良好的經濟效益。
2PPP項目在水環境治理中的應用分析
2.1管理階段
在傳統水環境治理的過程中,不僅效率相對較低,專業性也不是很高,治理的效果不是很好。然而,將PPP項目應用到水環境治理的過程中,通過政府和社會機構合作的模式,將一些經驗豐富的技術型人才,以及先進的治理技術引起水環境治理的工作,以此保證水環境治理的先進性。另外,PPP項目在水環境治理工作中,社會機構中的污水處理單位可以在特定的環境下,以考核機制不斷提升自身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效率,保證水環境治理的質量,政府和社會機構都可以獲取到最大利益。
2.2項目運行階段
2.2.1由于水環境治理的周期較長,存在危險也相對較大。因此,PPP項目在水環境治理的過程中,可以將風險分為技術型和管理型等方面,并且對這些風險進行識別,針對不同階段所產生的風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進而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2.2.2PPP項目可以對水環境治理運行階段進行一個準確的評判,并且資金的使用以及收入等方面,會有著一些詳細的說明以及資金走向曲線圖,其目的就是保證政府和社會機構獲取合理的經濟效益。
2.3項目轉移
項目轉移是水環境治理PPP項目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并且在該階段需要根據之前所簽訂的合約,項目公司需將功能完備的水環境治理PPP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但是,需要在階段社會機構和政府需要履行自身的義務,降低項目在轉移中存在風險。
3水環境治理PPP項目融資風險控制措施
在水環境治理PPP項目中,經常會產生融資風險,并且對政府和社會機構等方面都會嚴重的影響,經濟效益有所下降。因此,在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需要采取相應的手段,對融資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3.1政府控制
3.1.1需要構建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在項目實施中雙方所要承擔的責任。同時,在水環境治理PPP項目,需要參與方簽訂相應的合同,并且所有的參與方需要根據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可以將水環境治理PPP項目融資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3.1.2政府需要構建合理的風險承擔機制,并且在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實施的過程中,政府盡量少干預項目的展開,并且政府作為參與的整體,需要合理的使用行政權利,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避免風險的產生。另外,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合同簽訂之前,需要將風險承擔流程制度化,這樣主要是做到風險產生時可以有據可查,找到風險承擔者,保證其他參與方的經濟效益不會受到影響。
3.2社會機構
水環境治理PPP項目中社會機構是重要的參與者,不僅為項目提供金融資金,還為項目展開提供技術人才和技術設備等方面。因此,在水環境治理PPP項目融資風險控制的時候,社會機構需要與政府簽訂合同,并且需要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以及社會機構向政府所履行的義務,以及所要承擔的風險,這樣可以對其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另外,需要與政府簽定公平平等的合同,并且需要與政府構建良好的合作關系,這樣不僅可以樹立量較良好的企業形象,還可以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避免雙方經濟效益受到嚴重的損失。
3.3金融資金
3.3.1在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實施的過程中,政府需要從綜合方面考慮,例如:經濟、技術、人才等方面,考慮合作的對象,這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實施的穩定性,降低是影響風險因素的產生。另外,在選擇政府合作的時候,財力資金較強的作為優先考慮對象,只有資金較為雄厚才能招攬更多的人才,引進先進的治理技術,對水環境治理PPP項目融資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3.3.2需要對水環境治理PPP項目中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進行識別,并且需要在項目公司內部構建專門的管理機制,利于PPP項目貸款流程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另外,需要將風險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并且做好相應的報告和總結工作,以此分析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針對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同時,需要分析水環境治理PPP項目的投資情況,根據貸款協議的相關條例,明確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這樣在規避該風險的時候,可以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保證水環境治理PPP項目融資風險控制的可行性。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環境保護;經濟措施
前言
大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也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堅實后盾。但是為了經濟社會發展、個人利益,人類不惜以犧牲環境達到目的,破壞了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帶來了嚴重生態環境問題,反而阻礙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從某種程度上分析,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長期從事生產、生活等社會經濟行為所帶來的,現在它反作用于人類社會,引起經濟社會與自然、人與自然等關系失調,如不采取有效手段治理環境污染問題,后果將會極其嚴重。
一、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現狀的分析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一直致力于環境保護工作,在環境污染治理上取得了斐然成績。但是我們不能忽視表面現象背后的一些問題,在環境污染治理上,行政手段有余,經濟和法律手段嚴重不足,即使政府付出了高額的管制成本,但是在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面前依然束手無策。環境污染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單純依靠政府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從經濟、法律等方面考慮如何推進工作。從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來看,一系列不當的社會經濟行為是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根本性原因,所以,經濟手段的運用才是關鍵,行政手段才是保障。在環境污染治理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價格杠桿等手段理順分類資源產品的價格機制,促使市場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根據市場信號和政府政策導向主動選擇最優方案,主動調控節能減排空間。
二、經濟手段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實施情況
環境污染治理中的經濟手段源于經濟學研究的“企業外部性”問題和“內部化”理論和實踐,其結果是改變傳統的企業投入―產出的本利分析模式,改變企業經濟發展過程中僅對環境污染實施“末端”治理的一種經濟調控方式。它為市場主體提供了多種選擇,刺激他們通過成本和效益比較選擇最有效或最有利的治理方案,減少環境管制成本支出的同時,也能合理配置各項資源,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治理中主要使用了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環境稅等經濟手段。每一種手段都有著自身的優勢和作用,也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效果差、效率低等問題依然存在。第一,排污收費上,收費對象不全、收費標準過低、收費管理混亂,甚至存在“討價還價”和非法使用不予付費等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環境污染治理費用遠遠超過繳納的排污費用,這就導致不少經濟主體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自主進行污染治理,嚴重削弱了排污收費制度的作用。第二,由于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尚不成熟,加之監管機制不完善,市場主體與監管部門之間難以形成一種良性關系,妨礙了這一手段的實施。第三,環境稅實行以來,由于征收范圍窄,缺乏多樣性的稅收優惠措施,加之一些環境稅協調性嚴重不足,以致環境稅作用發揮有限。
在利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污染的過程中,一方面要肯定它的功效,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隱藏在表象之下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難以保證經濟手段的有效實施,更為環境污染治理帶來了新問題,對此,只有找原因、提新意,才能逐步消除問題、促發展,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環境污染治理中的經濟措施分析
基于經濟學研究環境污染治理問題,討論的核心內容就是如何解決“市場失靈”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以切實發揮經濟手段的功效。因而,針對經濟手段實施中的問題提出了以下五點措施:
第一,健全排污收費管理機制。要想使排污收費制度切實起到效果,亟待組建一個具備高素質的執行主體,通過他們健全排污收費管理體系,深入挖掘隱藏在背后的問題,同時嚴格按照制度收取排污費用,做到管理嚴格,以提高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權威性。另外,還要優化管理制度,既要做到依法收費,又要強調管理效率的提升。當然,在管理效率提升上一定要加強收費人員業務素質建設。其次,將濃度與總量結合在一起,改變過去超標收費,向超標加倍收費形式轉變,逐步提高收費標準。此外,對同一排污口含有的污染物質進行分別收費,使靜態收費向動態收費轉變。由于收費標準的轉變,經濟主體出于效益考慮就不會忽視環境污染治理問題。再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市場經濟主體認識到依法繳納排污費的必要性,以及不按規定繳納的嚴重后果,使其自覺繳納排污費用。最后,合理使用排污費,常言道“錢要花在刀刃上”,在排污費使用上更要做到如此。
第二,完善監管機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對于排污交易權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從理論上講,對市場上每一排污單位進行全天候的連續性監控是最理想的情況,但從技術上講,這需要有充分的技術作為保證,可是我國環境監測系統技術水平并不高。對此,需要不斷提高技術環境監測人員業務素質,引進先進的環境監測系統,對排污權交易進行高效而嚴格的管理。例如,某市發生自來水嚴重苯超標問題,調查結果是該市石化20世紀80年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滲入地下,現在滲入某水務集團水廠自流溝造成。這一事件完全揭示了我國水環境污染監測上的漏洞,如果監測得當、高效,自來水污染就有可能避免,足見環境污染監測的重要性,所以不能忽視這一項技術工作的推進與建設。
第三,在全國范圍中推廣使用排污許可證,逐步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通過市場刺激讓市場主體采用低費用、少污染的排污措施,從而使污染源合理布局,控制環境污染問題。
第四,建立成熟且完善的稅收機制。目前,我國生態稅收還停留在準收稅階段,而美國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對此,我國要針對當前環境污染現狀及其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成熟的環境稅體系,尤其要確保生態稅的完整性,這一點上可借鑒西方國家。同時,還要建立科學的稅收調控機制,以提高環境稅的適用性。
第五,加強其他形式的經濟手段的落實與實行。除了上文提到三種經濟手段,環境污染治理的經濟手段還有押金返還、政府補貼等。在押金返還上,可適當提高金額或提高污染物排放檢驗標準,以加強污染物回收、治理。政府補貼可以減少排污單位環境污染治理成本,為鼓勵排污企業積極落實“治污”工作,政府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從財務上給予其多形式的優惠政策。
結語
綜上,文章就環境污染治理的現狀及加強治理的經濟措施進行了分析。總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出現了新的矛盾,為了緩和并化解這一矛盾,就必須讓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管理當中,并使他們充分認清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者之間的利害關系,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環境污染治理的長治久安。對于全民環保意識的提高,可通過加大宣傳力度等方式予以實現,而對于環境污染治理還需要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來予以保障。
關鍵詞:國際法;國際體系;變遷;環境治理
國際體系乃系國際關系學界運用于分析國際關系的邏輯出發點,系指兩個及以上國家之間有足夠的交往,一國對其他國家決策產生足夠影響而促成某種行為時所發生的體系。[1]國際體系具備的諸要素:體系范圍、結構、單位行為體、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規則及支撐體系的經濟因素與文化因素。本文從國際法視角闡述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變遷。
一、國際關系的體系觀
國際關系學界存在結構現實主義、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等三大國際體系觀,各自將國際關系置于國際體系內進行分析,各自論證方式不同,結論也不一樣,分別形成的各自體系對應為:結構體系、制度體系和文化體系。
(一)國際體系的屬性認識
結構現實主義的國際體系屬于單向的靜態體系,一方面,國家間的互動不會對國際體系造成影響,只是國際體系對國家間的互動產生作用,謂之“單向”;另一方面,國家之間并不會自己互動,而是由外力(如國家權力)來推動他們互動,謂之“靜態”。自由制度主義認為權力結構對國際體系的重要影響,但主要強調“進程”,從成本-利益角度來論證,將合作互動具體落實為“制度”形式。建構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它認為是通過行為體人為改變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國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過觀念建構起來的。
(二)對“互動”的理解
結構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內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單元無須分開,處于單元層次,行為體運行的動力來源于外部力量,每個國家被比喻為球臺上的一個球,當球桿打出之后,球與球之間在外力的作用下發生物理性的互動,并產生某種結果[2]。因此,它認為國際體系內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極低的合作。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深受行為體自身的權力影響,但各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仍然對于形成國際體系產生重要作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多是不考慮權力因素通過合作來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將產生各類制度規范,進而發揮約束行為體行為的效力,同時使得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期。建構主義所認為,行為體之間不斷的實踐活動將首先消除私有觀念,形成共有觀念,最后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謂之“文化”,或以“共同體”之概念來表達。[3]這一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初始的共同體、上升的共同體和實現行為體的彼此認同,三個階段均基于共同觀念而建立起來的共同遵守的規范則是互動的主要方式。
二、當代國際體系的要素變遷
按照秦亞青教授的觀點,國際體系在發生延續與變革,他從國際體系本體和要素兩個方面對國際體系展開論述,認為體系本體依舊沒有發生質變,但體系要素卻發生了變革。[4]國際體系本體上還是以為原則、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為體系在運行,但國際體系諸要素已經或者正在發生變革。
(一)行為體:單一國家向多元主體轉變
威斯特法利亞體系建立后,單一國家都一直是國際體系內部唯一行為體,但以聯合國為代表的一大批組織在二戰之后紛紛成立并在國際社會事務中發揮越發重要的作用,盡管這些組織目前難以取代國家,但長遠看來,國際組織有可能具備不亞于民族國家的地位,特別是在諸多需要國際組織參與的領域,比如軍事安全、恐怖安全、經濟危機的處理等方面,已經超越了一國的能力范圍,甚至若干個國家的合作也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諸多國家共同聯合開展。國際組織可能成為諸多國家利益訴求的共同載體,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發揮其重大作用。另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個人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也愈發明顯重要,當然也就包括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權方面,個人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社會,單一國家作為國際唯一主體的局面將被多元的國際主體共同支配的現實所取代,而多元主體的行為必將給國際體系帶來更多且更復雜的影響。
(二)結構:硬實力與軟實力并存
國際關系理論談及結構,實質是指結構現實主義的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所強調的政治權力是一直以來支配國際體系的硬實力。結構現實主義就是將權力在國際體系內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國際體系最重要的方面,認為權力是決定國家行為與其在國際體系內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實力對國家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甚至決定了一國的對外行為,霸權國家就是實例,20世紀以來,美國取代英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以其強大的軍事實力作為支撐,盡管有一段時間因為蘇聯的出現,使得國際社會呈現均勢局面,但這同樣是源于二者擁有其他國家沒有的軍事力量。經歷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各國認識到戰爭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和痛苦,不約而同棄戰轉向將經濟發展作為各自的首要戰略目標,日本和歐盟的經濟實力在戰后得到了巨大發展,各自藉此成為世界多極化的一極。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約瑟夫•奈教授提出軟實力一說,[5]他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實力都歸為軟實力范疇,與硬實力并列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將發揮超越硬實力的作用。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微妙變化,二者可以相互影響和作用,自由制度主義為此還創造出“國際政治經濟學”,就是強調國際政治與國際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
(三)互動:能力與頻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動能力得到極大地提高,而互動能力的提高也使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互動的程度首先與科技環境是密切相關的,它是支撐互動的基礎。互聯網和高科技打破了傳統的地緣界限,前者實現了虛擬空間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間上的交通變得更加順暢和便利。人們之間的交流互動頻率不斷增強,社會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國際交往更加廣泛和深入,互動愈加頻繁,國際社會趨于融合,以往國際所呈現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為體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觀層面的國際體系圖,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在進行過程建構的結果,并且這一結果在未來的時間里將因持續與行為體的實踐活動互相作用而不斷發展。互動的目的就在于解決某些問題,其結果可能表現為沖突,也可能表現為合作。比如,經濟上的互動,歐債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都顯示出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彼此之間需尋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這個過程當中,互動是相當頻繁的。互聯網時代的文化傳播日新月異,各國文化的互動結果則可能表現為沖突。建構主義認為文化就是觀念結構,文化的融合實質上就是其所強調的共有觀念,行為體實踐與其觀念之間的互構其實就是一種互動,觀念在行為體的實踐互動過程中趨于統一與融合,即為共有觀念。
三、國際法對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影響
英國學者萊德利•布爾提出國際社會概念,認為國際體系進一步發展就是國際社會,視乎是否出現基于共同觀念所遵守的國際法律規范。從環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討國際法律規范在當代國際體系變遷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環境治理目標實現唯有依靠國際法予以規范達成。
(一)國際關系理論中的國際法
國際體系變遷是一個進程(process),意為國際體系中的個體或曰單元之間的互動方式和互動類型。[6]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家通過制度合作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國際制度定義為“一系列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的一個既定國際關系領域而形成的隱含的、明確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7]建構主義所強調的進程是國家通過主動建構國際體系觀念結構的實踐活動,行為體交往的初始行為通過互動產生了主體間意義,在形成共有觀念基礎之上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因而形成共同的規范、規則和程序。二者無一例外強調運用規則、原則和程序來保障國際體系進程的實現和維系國際體系的運行。在國際體系互動進程問題上,借鑒過程建構主義理論得出結論[8]:國際體系乃過程建構的結果,而過程建構將孕育國際法。過程建構主義的基本理論取向是社會性過程理論,強調社會性建構作用,認為社會性是國際關系理論的核心要素,該理論假設之一就是堅持國際社會進化的原則,認為國際關系的運動是變化的,是行為體的能動作用使然,同時相信國際體系的變化是朝著更加符合人類期冀的方向變化,也就是朝著進步的方向變化,而這種變化正是一個不斷地通過主體間的實踐活動來建構的過程,或曰過程建構。在其看來,過程就是指產生社會意義的持續的實踐互動關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規范。既然規范是行為體廣泛接受的適當行為的準則,那么,規范的孕育和形成動力之一,就是來自過程本身,就是說,規范不僅是行為適當性的標準,而且也是規范參與者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過程使得規范得以塑造實踐者,也被實踐者所塑造。過程的運動既意味著規范通過行為體的社會性實踐被持續不斷地建構和再建構,共同利益不斷地被生產和再生產,也意味著這些被建構的規范和規則反過來對過程的持續又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國際法對環境治理體系變遷的功能
國際關系錯綜復雜,國際社會在體系變遷中運行不免失序,國際法無疑是使之更加有序運行的有效路徑。國際關系學對于國際法概念界定,主要從國家行為體的角度將其概括為一種行為準則,分為限制性法律規范和構成性法律規范,前者主要體現為限制,后者則首先體現為構成。當代國際體系已非沃爾茨時代的單一政治體系,經濟、文化等方面已經或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宏觀國際體系內部已經或正在建構更多的子體系,縱橫交錯,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宏觀體系秩序的混亂與無序。國際法的產生、傳播和發展已經與國際體系的運行形成了不可分離的緊密關系。國際法之于國際體系的作用可謂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體使得規范化趨勢增強。當代國際主體的多元趨勢源于全球性事務的日益增多,并且處于不斷膨脹的過程。威斯特法利亞體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國家作為單一國際主體的國際體系正在變革,國際組織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層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務的大量涌現,民族國家作為國際體系的唯一行為體已經難以應付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組織威脅、環境污染、經濟危機等問題,都是當代所出現的新問題,覆蓋面及其廣闊,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圍,影響整個世界,這些問題涉及各國的政治、經濟等方面,如不加以處理或者處理不當,勢必給各國造成深遠的消極影響,既然一國無力處理好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過國際組織來解決,在世界無政府的背景下,各國所組成的國際組織只能依靠相互合作來維系,而合作的重要載體就是國際規范,無論是基于經濟學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觀念的成形考慮,規范都將通過制度化和社會化而得以實現其效能,國際組織在當中將充當規范制定、執行和監督的平臺作用,使得國際社會能夠依此作為其行為的預期和指引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問題的互動由國際法保障實施解決。在國際體系理論中,互動是體系必不可少的關鍵要素,互動亦是為了解決某一問題。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務需要行為體之間的頻繁互動,無論是自由制度主義的國際機制,抑或建構主義(包括西方建構主義和秦亞青教授所提出的過程建構主義)所倡導的規范建構,都以互動作為國際體系的重要內涵視之,各國不同程度地發展多邊關系,互動結果是各方尋求彼此都予以承認或是遵守的共同規則來加以調整和協調,此即國際法。如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就是范例,為解決目前及未來所面對的國際性事務,組織內部的各國際組織也分別相應地制定規范性條約來保障通過互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像核安全問題,聯合國及其相應的內部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制核行為的一系列規范和原則,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內限制全球核危機爆發及保障因核試驗而帶來的戰爭危險。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組織,其內部各成員國所制定的各類多邊協議或者是適應性不一的規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國際經濟互動的有序進行,同時也能夠在規范的指引下尋找到解決各類經濟問題的途徑。本文以環境治理為例,建構具有普適性的國際法,以此為基礎和依據,各國互動顯其意義。1.無政府狀態下環境問題的產生國際體系的變遷并未實質改變其本體,即國際社會仍舊處于無政府狀態。全球環境問題卻愈發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在客觀上給人類帶來危害的程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問題的解決顯然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無政府狀態下這就陷入了集體行動困境中,各國愿意搭便車而非主動采取行動來解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國際社會并沒有一個凌駕于各國政府之上的國際政府像國內政府那樣采取強制性措施統一解決問題,各國從其本國利益出發,觀望之態者甚于主動為之者,諸如氣候減排這類環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國家認知其主動減排的成本將遠遠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車,等待獲取其他國家主動減排所帶來的公共收益,美國對待氣候變化的政策較為消極的原因便是實例,其認為如果該國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盡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對收益會較小,而其他國家可能從中獲取更多的相對利益,這嚴重不符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應該為了主要是其他國家未來世代的利益而讓國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2.要素變革下的治理路徑:建構國際環境法律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治理得到不斷加強,國際環境條約數量和締約國數量不斷增多,[10],盡管并非所有的條約及締約國都能發揮效力和遵守條約;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環境組織在環境治理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歸因于國際體系主體多元化的結果,國際組織功能發揮愈加明顯;公民對環境問題的認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國際體系變遷中的多元主體趨勢有助于沖破傳統國家利益的枷鎖而使得環境問題得以治理。在上述言及的相當數量國際環境條約中,臭氧層治理方面的國際法所發揮的實效性最強。1987年制定的《損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被普遍認為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國際環境協議,該議定書先后經過五次修改,已有190個締約國加入和批準,協議實施后,共有超過85%的消耗臭氧層物質被淘汰,科學家依此預測到21世紀上半期,臭氧層將會得到恢復。[11]臭氧層國際協議的實施成功,證明國際法在臭氧層治理方面發揮著巨大的功效,從法律實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爾議定書》不僅使得締約國履行相應義務,而且能夠通過該議定書解決南極上空臭氧空洞問題,說明此議定書是有效,也證明包括臭氧層在內環境問題解決最佳方案只能是締結具有普適性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本文從國際法角度來探討當代國際體系的變遷問題,以全球環境治理為例,基于法律的穩定和預見等特征在其調整社會關系的優越性考慮,認為國際社會有與國內社會相類似的方面,而建立在觀念共享或成本收益上的國際法在調整國家之間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方面將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定紛止爭、獎罰分明,使得國際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見性,保證國際體系朝著穩定和有序的方向前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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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約瑟夫•奈教授在1990年在其論文<軟權力>、<世界權力的變革>及其著作<必定要領導———正在變化著的美國權力的性質>中提出和闡述了軟權力概念.一般被界定為三方面的要素:價值標準、市場經濟和西方文明,其重點在于社會聯系、經濟相互依存和國際組織機制對國家的影響.倪世雄.當代西方國際關系理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39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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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過程建構主義乃我國學者秦亞青教授所主張,他認為國際關系學派中應有中國學派的位置,中國傳統的哲學思維是“關系”,這恰恰是國際關系三大流派所共同缺失的,主張借鑒主流建構主義,將“過程和關系”植入國際關系理論中,提出一個過程建構主義的理論模式.秦亞青.關系本位與過程建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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