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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必要性調解要素能力提升
調解作為一種重要的結案方式,其產生于特定的歷史環境之中,其在中國這片土地上盛行是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的。人民調解是萌芽于蘇區,是在時期于根據地發展起來的我國特有的法律制度。當時對于民事案件的處理,辦案的主導思想是以調解為主,審判為輔,這種司法理念迎合了根據地廣大群眾在解決糾紛方式上的一種樸素的需求,此時的調解制度設置的關注點在于糾紛當事人的和平共處,這與當事人社會關系的封閉性存在必然聯系。這種訴訟解決方式的廣泛適用,在某種程度上源于中國傳統的禮教于民的社會背景和民風淳樸的社會風氣,普通民眾之間更重視鄰里的和諧關系,俗話說的遠親不如近鄰就是當時老百姓最好的思想寫照。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必然發生變動,其中就包括了普通民眾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人與人之間利益糾紛的越來越復雜化。另外,從民事訴訟立法中的“調解為主”、“著重調解”、“根據自愿合法原則調解”三種不同理念的演變過程也可以看出糾紛調解的難度在不斷上升。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生效,人民調解協議首次被賦予明確的法律效力,調解的法律地位可以說是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調解能力的重要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了。同時,調解能力的提升在案件量不斷加大的司法工作環境下,也日益成為基層司法工作人員不能回避的問題。近年來,各地區壓力的逐年加大也進一步要求基層司法工作人員要善于調解,因此研究如何提高調解能力對于作為基層司法工作人員的我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提升調解能力在司法實踐中的必要性
1、調解相較于訴訟更有利于實現實體正義
訴訟程序是以形式正義為目標的,程序正義是它的首要目標,是追求實質正義的必要條件,它相信的是只有正義程序才能產生正義結果,如果程序都不是正義的,那么它產生出的結果必然不會是正義的。民事審判制度中的現代訴訟程序已經形成了一個囊括公平、公開、人道、效率等價值要求的評價標準,在嚴密的程序控制下的訴訟顯得既冗長又刻板。在實際追求程序的形式正義過程中,案件實質正義的尋求有時必然會受到一定的阻礙,甚至有時為了程序正義會適當的放棄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從這點看,雖然程序正義保證了訴訟過程中司法權力行使的規范性、透明性,使得公民對司法權行使的結果具有預測性和監督性,但這并不能掩蓋訴訟的固有缺陷。調解尊重當事人意見,而且將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志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方案,國家也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調解結果法律效力,這無疑是對訴訟程序極力追求形式正義缺點的克服,有利于預防訴訟過程中實質正義可能受損的風險。同時,案多人少的辦案環境使得訴訟方式的高成本日益突出,不管是法官還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都因為辦案周期問題而損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相較于訴訟程序的嚴密性,調解顯然具有簡便易行、操作靈活等優勢,有利于高效的處理糾紛,節約司法成本。遲來的正義不能算是真正的正義,從快速結案、保證當事人權益的角度看,調解相較于訴訟更有利于實現實體正義。
2、調解結果更容易被接受,有利于更好地解決紛爭
調解結果和判決結果的價值取向不同,實現方式也存在較大差異。相較于判決,調解更富于人性化,它不僅僅是關注糾紛的本身,而且關注案外因素,將恢復彌補當事人之間破碎的社會關系以及維護社會大眾的團結和安定等與案件無直接關聯的事宜作為工作追求的目標。由于調解更多的是從當事人立場考慮問題,注意對當事人雙方心理活動的探究,而且調解的過程其實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交流的過程,因而達成的調解結果也往往體現了當事人雙方協商的合意,進而在結果上相較于判決更易于被當事人接受。特別在現下執行難狀況普遍存在的環境下,調解在解決糾紛上展現的優勢更加突出。正所謂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很多案件都可以調解結案,在某種程度上這樣的法官也可以稱得上是謀略家了。
3、調解的提倡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價值取向相吻合
調解在某種程度上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壯大的一種制度,它合乎市場經濟發展的時代要求,具有顯著的生命力。就基本價值取向上,二者是具有相互對應的關系的。調解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都是在法制的基礎上運行的,都是在法律控制的空間范圍內自主的解決糾紛,充分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從二者的聯系看,二者也是相互需要的。調解模式的創新必然要符合市場經濟價值理念才能夠長期的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也必然會出現市場主體之間的眾多糾紛,調解相較于訴訟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效率需求。
二、調解的要素以及其相應的作用
一般認為在調解過程中應該注意五大要素,即時間要素、地點要素、人物要素、情節要素、原因要素。對一個糾紛如果調解人能夠從這五個要素著手思考,往往進行調解工作就有著充分的準備,能夠有效的把控調解的過程從而達到順利解決糾紛的目的。同時在提高自己的調解能力時也要注意從這五個要素考慮具體的提高方式,這樣就會因為方法具有理念導向性和邏輯相符性而事半功倍。
1、時間要素
這主要是指要了解矛盾的發生、持續時間以及把握調解時機的選擇技巧。通過觀察,可以大概的察覺到民間糾紛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時間規律性,這其實跟犯罪的發生頻率有著相似之處。對民間糾紛發生時間的預見性是調解員進行糾紛預防工作的必備能力。就像辦案既要考慮案件本身的固有時效,更要適當下意識的提前著手以避開案件高峰,防止積案太多的困局。另外,民間糾紛的復雜性可以通過其持續時間的長短折射出來,在進行糾紛調解前對糾紛持續時間的長短進行初步了解,有助于預測糾紛的難度和難點,也有利于對當事人的心理進行初步的探查,有助于科學和謹慎的選擇調解的方式和方法。一個糾紛拖了很久的當事人和一個糾紛就發生在昨天的當事人,其心理活動必然是有區別的,對于這兩種當事人在調解方法的選擇上就要充分的考慮時間要素所起的作用。調解時機的選擇往往是調解員最難掌握的能力,它的培養需要長時間的經驗積累。調解時機的選擇往往對于糾紛的解決起著切入點的作用,把握不好可能會使解決糾紛的進程停滯不前,反之則加速糾紛的終結。
2、地點要素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我國地大物博,不同的氣候和地勢特征造就了不同的風土人情,與此相對應的民間糾紛具有地域性的特征。糾紛調解地點的選擇對于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對糾紛發生地風土人情的認識,調解員可以預見性的了解糾紛的癥結點,通過對聊天地點的合理選擇,調解員可以對當事人的心理施加影響,降低調解的難度。人難免觸景生情,這其實就是對地點要素作用的最好闡釋,同時從談話技巧方面來分析,人身處于不利的環境和有利的環境做出的決定往往南轅北轍,這些都是調解員在開展調解工作中可以為我所用的技巧。當然地點因素的把握對調解員融入當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人物要素
當事人作為調解糾紛中必須直面的主體,調解員不能忽略對當事人本人情況的了解,不僅如此,當事人相關聯的特定人員也是調解員應有意識去提前了解的對象。糾紛的產生必然會有當事人性格特點、文化背景的因素,把握當事人的特質對調解工作的實際開展也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一個外向型的人和一個內向型的人,調解員就應該區分具體情況合理的制定適當的方案進行有效溝通。什么是有效溝通,那就是調解員的談話要觸及當事人的心靈。心靈敏感點的把握無疑有賴于對人物性格特點等人格特質的深刻認識。
4、情節要素
糾紛的情節要素貫穿于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例如糾紛的起因、糾紛的升級、糾紛中的關鍵人物等等都可以說是調解的情節要素。對于情節要素的把控,要求調解員要對糾紛發生的經過進行一個完整、詳細的了解,之后經過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思維的過程來提煉關鍵情節,找到解決糾紛的突破點,降低無效調解的概率。
5、原因要素
該要素其實在分析情節要素中就要充分考慮,之所以要將其單列,筆者認為可能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對于原因要素的深入分析,其實是對糾紛產生背景的深刻分析,是找對調解方法的關鍵點,一個糾紛到底有無調解的可能,也是源自于對原因的分析。如果糾紛的原因不能得到徹底的根除,那么調解的目標就要適時的進行調整,這有利于及時將糾紛引入適當的解決渠道,也便于節約調解成本。其二,糾紛原因的研究可以說是社會學中的一個主要問題,它的內容和影響實在太大太大,不得不將其單列以明確其重要性。
三、如何提升司法實踐中的調解能力
調解工作的開展要在把握調解的五大要素的基礎上進行,只有對五個要素進行充分的把握,調解員才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降低調解失敗的可能性。但五個要素只是調解人員進行調解前或中應當掌握的資料,在實際的司法工作中應該要把這些要素融入到具體的工作方法指引方面,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還應該注意對以下具體工作能力的提升,同時也是糾紛調解開展工作的著手點。在某種程度上,這也是考核調解員合格與否的基本能力標準。
1、糾紛隔離的能力
往往糾紛的發生已經讓當事人心情煩躁,從身到心對外界都是一種防備的狀態,如果不能將當事人同糾紛隔離進而有意識的營造協商氣氛,調解結果的達成無疑是一個十分艱難的過程。調解工作的開始要從創造談話的合適氛圍著手,首先是要爭取與當事人的溝通機會,具體可以從談話切入點、談話地點的選擇等方面著手。
2、傳遞信息的能力
在民事案件中,“背對背”調解的工作方式對調解員準確的在當事人之間傳遞信息的能力提出了要求。作為當事人之間意思傳達的聯絡人,要當好“傳聲筒”,就要準確的理解當事人的意思再將當事人的意思以適宜的方式傳達給對方當事人,這是進行調解的基礎能力。在實際工作中要耐心細致的與當事人進行溝通,積極的探求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達,同時也要結合案件情況進行適當的語言轉換,防止造成糾紛的升級,延緩糾紛的解決。
3、咨詢傾聽的能力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既是被咨詢者,也是傾聽者。民事糾紛當事人在維護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與調解員進行溝通,該過程中往往伴隨抱怨、疑惑。調解員在提供咨詢服務和傾聽服務的同時,一方面是能夠提升當事人對自己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是深入探求當事人需求。無論是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還是探求當事人需求都是調解成功必須要具備的因素。具體可以從咨詢知識的全面性和深入性以及傾聽的耐心程度來提升該方面的能力。
4、發現利益的能力
這要求發現當事人立場背后的利益追求,其實就是如何在調解中展現維護當事人根本利益,從而讓當事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角度懂得在糾紛中適度讓步。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掌握了當事人的利益需求實際上就掌握了當事人的心理防線。這項能力的提升是對調解員的綜合分析能力的考驗,要善于從糾紛的背景和與當事人的談話中找到糾紛牽涉的關鍵利益點。很多案件調解了很久為什么難以達成結果,這往往與調解員的當事人利益點理解不明確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因為難以平衡當事人利益,所以當事人不愿達成調解。
5、提供方案的能力
當事人受限于知識背景和糾紛立場的限制往往難以提出讓雙方當事人認同的方案,作為受兩方期待的中立方調解員適時的要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方案來讓當事人選擇。這項能力的提升可以通過調閱之前的案卷以及總結相關調解的規律來進行。好的方案能夠事半功倍,反之則事倍功半。提供方案的能力往往要以發現利益的能力為基礎,這樣的方案才能被當事人較快的接受。
6、評估成果的能力
俗話說要有的放矢,要預先對調解成果進行評估,才能對調解行為進行規劃。調解成果評估的重點是依據對當事人利益實現程度和主要分歧的分析來劃定調解的底線,在這條底線的基礎上來設計調解方案,調整調解方法。一方面,通過對當事人利益實現程度的分析可以大概的估量調解實現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通^對主要分歧的分析可以充分的了解調解方法的有效性。對調解工作成果的預測是每個司法工作者應下意識去培養的能力,這有助于正確合理的選擇結案方式,提高辦案效率。
7、借力調解的能力
外力的借助在調解時往往所起的效果是出其不意的,很多時候糾紛的解決要從糾紛之外找方法,不能深陷于其中,這反而會裹足不前。不過借力之法往往需要一定的機遇,也對分析案外因素的能力提出了一個較高的要求。因為這往往需要做細致的資料收集,對信息的分析要達到一定的廣度和適當的深度,在實踐操作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難度。這方面的能力對調解者的調查能力和資料分析能力提出了挑戰,要下意識的聯想相關的資料進行邏輯分析,同時在缺乏相關資料時要懂得采用靈活機動的方式獲取“第一手資料”。
8、起草協議的能力
協議的起草是調解工作的最后挑戰,畢竟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在實踐效力上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協議的草擬速度和質量也會成為調解工作的一大問題。好的協議可以將調解的成果無爭議的固定下來,壞的協議可能會使調解工作前功盡棄。這是文字規范表達能力的具體要求,可以從多看案卷方面來努力,相對于其他的能力而言更為直接和具體。文字工作從長遠來看是每個人不可松懈的努力方向,對于基層司法工作者來說更是如此。好的書面表達能力有時不僅會決定案件的命運,也會決定辦案人的命運。
四、結語
調解能力的提升對于基層司法工作人員來說是減輕工作壓力的途徑也是提升綜合素質的必經過程,對于調解五大要素的把握,其作用在于確定開展調解工作的思想上,而具體到實際工作,八項能力的要求又為具體提升調解能力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調解的內涵和外延的廣闊性決定了調解的開展方式還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斷挖掘、探索,隨著調解能力的提升日益在司法領域受到重視,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強大的司法實踐定會為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提供更為靈活有效的司法操作模式,在達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路程上能夠更近一步。
參考文獻:
[1]王正輝.淺議基層法院年輕法官司法調解能力的提升.法制與經濟,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