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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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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用地征地安置

    第1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附:《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一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行蓄洪區莊臺建設,都應按照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輸征地手續。嚴禁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遷移居民的,都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裝規劃,提出占用土地、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數量,移民安置設想,移民費用框算等,作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工程設計等單位,核實征地、移民的實物數量,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條  安置移民應立足于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各項服務事業,以保證移民群眾的生活不低于搬遷前的水平,并扶持他們逐步富裕起來。

    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準,開墾荒地、荒灘安置。

    第五條  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干使用。

    第六條  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后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

    第八條  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的補償標準;青苗期按當季作物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獲后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確伐,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

    第九條  房屋補償費

    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墻草頂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閣樓層高一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積計算,層高一點五米以上不足一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積折算,層高一米以上不足一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積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房屋中的磚混二層以上結構,補償標準可略高于磚瓦結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烘池、爐灶等,每個補償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折舊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二百至一千元。廢井、廢窯不補。一般墳墓,每卒補償六十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

    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大中型水庫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灌區、排灌區、河道、閘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產值的二倍。有條件結合施工造地的,應幫助群眾造地,并按造地畝數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投入運行后,可以從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給移民安置區,用作安置移民的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征地涉及城鎮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碼頭、橋梁、渡口、輸電線、廣播線、電訊線的遷建時,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按遷建部分原有規模、等級和標準予以補償,但應考慮舊設備、舊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2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縣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擬規劃作為大橋項目、大道項目和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建設用地。

    二、被征地土地位置、面積地類和權屬單位

    1、大橋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6904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2849公頃),涉及村集體園地0.1035公頃,林地0.2543公頃,建設用地0.0477公頃。被征地權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2、大道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5.19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3.1863公頃),涉及村集體水田0.1242公頃,旱地0.3326公頃,園地1.1476公頃,林地0.1339公頃,農村道路0.0279公頃,其它農用地0.052公頃,建設用地0.1855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3、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8.0315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1.4071公頃),涉及村集體旱地0.34公頃,園地2.9589公頃,林地2.5262公頃,住宅用地0.1962公頃,空閑地0.6031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政文[]592號文件規定,本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鎮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參照住宅小區實際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收其它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28.35萬元/公頃的綜合標準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現場清點為準;征收非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9.45萬元/公頃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省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執行。建設用地按城區拆遷補償有關規定實施。

    2、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和大道項目用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參照我縣南城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為:征收耕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44.694萬元/公頃,征收果園地和其它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5.348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以征地現場清點數量按規定標準另行補償),征收非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2.7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安置標準2.578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按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3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關鍵詞:建設項目 用地審批 建設用地指標 征地補償

    一、國家關于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及征地審批程序

    1.國家關于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化工建設項目對環保要求非常高、占地又非常廣,因此它一般建設在距離城市比較偏遠的地方。目前,我國建設用地總量的擴張通常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農用地轉用,另一種是未利用地的開發。其中最基本、最大量的途徑就是農用地轉用,而集體農用地的轉用則是建設用地總量擴張的主體。因此根據上述原則分清土地歸誰所有,也有利于協助建設單位在開展土地征用工作中協調各方關系。

    2.國家關于新增項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及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有償取得和行政劃撥。其中有償取得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原受讓人向出讓人(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轉讓土地使用權;②出讓人批準或同意原受讓人轉讓土地使用權;③原受讓人與再受讓人就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條款達成一致后簽訂合同。④就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進行公證。[1]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一般是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化工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程序及流程

    3.1項目用地審批程序

    化工建設項目在辦理用地審批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①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②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③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④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批準: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③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備案。

    3.2化工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實踐做法

    化工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批時,建設單位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2]:

    3.2.1省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批意見;

    3.2.2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2.3建設擬占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以及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3.2.4市縣人民政府關于建設項目征地補充費用標準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說明;

    3.2.5是否壓覆礦產資源與是否位于地址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

    3.2.6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補充耕地位置圖、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3.2.7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級人民政府關于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批復文件;委托國土資源部門補充耕地的,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已完成補充耕地的,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

    3.2.8涉及規劃局部調整、占用基本農田的,附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規劃調整圖件、基本農田補劃圖件;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林地審核同意書。

    3.2.9建設用地規模超過有關指標規定的,附具省級國土資源部關于項目用地超標的說明;

    3.2.10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需附草簽的土地使用合同及有關市縣人民政府關于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準備情況的說明。

    4.化工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構成及征收標準

    化工建設項目用地如以出讓的有償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設用地征地費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1征撥土地補償費(征地費)

    征撥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四項費用。

    土地補償費是征地費的主要部分。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為:①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②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2土地有償使用費

    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交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價值(價格)的費用。它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租賃金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人股金。

    4.2.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出讓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相當于整個使用期間土地使用價值(價格)的費用。

    根據國土資源部實施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2006】307號文)第三條的規定: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如果涉及到人員安置事項,在出讓價格中補償部分還應有所核減。

    4.2.2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5條第2款規定: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4.3交納與土地有關的稅金

    建設單位除需要支付有關補償費之外,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但項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稅具體使用哪級稅率,何時開始征收,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免稅情形,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二、大型化工建設項目征地實踐及注意事項

    1.大型化工建設項目征地實踐

    目前國家對化工建設項目,特別是煤化工產業政策處于整體收緊趨勢,這也影響國家對于煤化工項目的用地審批也處于謹慎趨勢。

    根據目前實踐來看,各類化工建設項目征地一般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與政府簽署項目用地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補償使用費一次性支付給政府,由政府直接開展項目建設征地事宜;另一種方式是建設單位分步分期與政府簽署項目用地協議,第一步是先簽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待政府完成征地,將集體用地收儲后,再與政府簽署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用地補償使用費。

    筆者認為,采用第一種方式能夠保證項目建設單位以最快的時間取得項目用地土地使用證,保證項目建設用地合法、合規。

    2.化工建設項目征地注意事項

    2.1做好項目廠址規劃,明確征地范圍內的土地用途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劃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不可征作他用。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特別注意減少對農用地的占用,這不僅關系到項目的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貫徹國家的土地政策。

    2.2做好項目用地預審,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以陜西某煤化工項目為例,該項目用地因前期未獲得建設項目用地指標而先占地數千畝,被當地國土局罰款500多萬元。如何解決項目用地指標,使之符合國家以及當地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直是困擾項目建設方的主要難題,一旦違建,項目必然面臨停工、下馬的困境。因此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要盡早啟動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充分依托熟悉當地土地情況的評估單位編制項目用地預審材料,從項目建設方案的合理性、用地選址合理性、用地規模合理性、功能分區占地面積等多方面進行論證,使之盡量符合國家各項用地標準和要求,為國土資源部門審查該項目用地,審批項目用地指標提供參考依據。

    2.3做好項目分期用地統籌規劃,及時辦理必要的用地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為此,為順利推進項目建設進展,建設單位要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相關土地補償費,以便于建設單位合法、合規取得項目建設用地。

    同時,為保證項目用地補償的經濟利益,建設單位從擴建角度考慮將預留擴建用地作為永久用地與先期用地統籌規劃、一次性與當地政府談妥征地補償事宜,分期實施。但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項目建設單位在預留用地征地時必須辦理必要的手續或妥善處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三、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土地補償標準滯后、補償形式單一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目前對被征地農民主要是采取貨幣形式的一次性安置,而沒有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地方政府以貨幣形式一次性支付征地補償費,失地農民拿到幾輩子也很難掙到的補償費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有效利用。土地之于農民,除了是必要的生產資料以外,往往還起著生活保障的作用。許多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不僅僅意味著失去了生產資料和就業機會,同時還失去了最低生活保障。從目前我國的情況看,可以考慮改目前的一次性貨幣補償為“永久性收益”補償,以保證被征地農民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是計劃經濟的產物,補償和安置的標準都非常低且不合理。它既沒有反映出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經濟因素,也不能體現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或者不同投資情形下出現產出差別的真實價值。正是由于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才導致征地補償費過低,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

    應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改革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根據農地的生產力水平、農業用途的預期收益,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參照當地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充分體現公平的原則。

    2.合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做好地上附著物清點

    土地權屬爭議的成因很復雜,一是歷史方面的原因,二是宗族利益方面的原因,三是生產經營中形成的糾紛以及其他各種原因。長期以來,由于農業效益低下,土地收益很不確定,農民并不非常珍惜土地的經營權利,而征地時涉及的是直接現金收入,在逐利心理的驅使下,農民自然對山林土地權屬究根問源,因此很容易挑起糾紛。還有一些本是屬同一個老生產隊或同族共有的荒地荒水等土地,歷史上沒有進行權屬劃分,征收時都想據為巳有,因此給建設單位在土地征用中也帶來了很多實際問題。

    為合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必須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認真摸清擬征地塊的權屬情況,熟識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沿革歷史;其次,對有爭議地塊,在進行現場測量分界前要進行周密安排,盡量安排有大局觀念強的群眾黨員到現場,以避免糾紛擴大;再次,是與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當事人共同做好土地附著物清點,以防止少數人虛報或者投機種植附著物,以虛增補償費用;最后,為減少征地補償界面協調難度,建設單位最好選擇與當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村委會簽署征地補償協議,并由政府一攬子出面解決土地權屬爭議,補償款的發放也僅由政府、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收、統一發放,以減少土地補償爭議處理。

    第4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第5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及《關于實施<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實施規范>的批復》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認識

    加強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城鎮化建設和土地征收的關系,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推動城市轉型的重要保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諧征地;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

    二、明確征地工作主體和部門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市政府委托區人民政府和區管委會為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對所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負全責。因征地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裁決等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測調查、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建設用地報批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擬訂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征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助費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將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在預征收土地公告前,確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農業部門、各鄉鎮(街道)負責具體監督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關工作。

    三、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市(含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薛城區、山亭區、市中區、嶧城區、臺兒莊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擬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界調查。土地征收勘界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村(居)、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勘測定界承擔單位參加。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還應有項目單位人員參加。

    (三)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勘界調查結束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區(市)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公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公示、聽證或放棄聽證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四)擬定建設用地方案和組織報批。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方案和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擬定編制,并負責組織土地報件,撰寫建設用地審查踏勘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額(社保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中必須附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財政部門出具的社保補貼資金到位證明。各區(市)每年組織上報建設用地方案控制在5個批次以內。

    (五)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移交。建設用地按照法定權限批準后,由市(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會和村(居)民兌付土地補償款,并清理地上附著物,辦理土地移交。

    四、嚴格土地征收紀律

    (一)依法補償。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對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對阻擾征地工作、無理取鬧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歷史遺留的補償款拖欠行為要抓緊組織清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區(市)清理情況要于7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

    (三)加強監督。監察、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征地補償安置費要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補償費用不落實、出具虛假證明或不按照補償規定要求執行等虛假征地補償行為的發生。

    第6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一)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國家和省上統一部署,加快組織進行我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編制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既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又要切實注重空間合理布局和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優化,與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二)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一般建設項目選址,必須選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三)嚴格執行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制度。各縣(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實際情況,提出下年度須經國家和省市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用地與城鎮村莊建設用地等農用地轉用計劃建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建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減少的情況,確定下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各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應于每年十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同時抄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不得突破。各縣(區)要按照“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標用在重點急需項目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中關鍵領域和重點項目的需要。當年結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市國土資源局核實批準,下一年度可以繼續使用。

    (五)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占用耕地但補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尤其對高檔賓館、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建設項目選址,同時要符合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4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用地預審。

    二、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六)切實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必須嚴格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切實把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護公告、有保護組織、有保護合同、有鄉規民約、有圖表檔案、有保護圖件、有保護標志。

    (七)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的規定?;巨r田一經劃定,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平壩)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牧養殖以及其它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對違犯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按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經國務院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費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耕地開墾費按我省最高標準執行,并補劃相當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確保全市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

    (八)嚴格執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嚴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投資到位,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

    三、嚴格建設用地審查報批

    (九)明確建設用地報批權限。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土地。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省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政府批準權限(征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國務院批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集體或國有農用地轉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未利用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當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十)嚴格征地報批要求。征地報批時,必須附具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有關材料。耕地開墾費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來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到位的,不得批準。

    (十一)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實地”制度。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報的農戶再次張榜公布;經依法批準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審批結果第三次張榜公布。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嚴格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各縣(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清理,對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準的和城鎮居民擁有農村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理。

    (十三)依法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不得將建設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也不得將農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已按臨時用地審批的建設用地,追究審批責任,符合報批條件的重新報批。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四、規范土地市場行為

    (十四)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工業用地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對非法低價出讓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依法批準,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格減去補償費用的差額補交出讓金;加強土地儲備,土地儲備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市場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的,市、縣(區)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對臨街具有商業價值的地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十五)土地出讓金一律不得減、緩、免。土地出讓金必須足額到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空收、空轉、空支。

    五、大力推進集約用地

    (十六)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對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適當核減用地面積。

    (十七)嚴格土地使用條件。認真執行工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對達不到土地使用條件的,不予供地;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八)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嚴禁閑置浪費土地。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農用地轉用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縣(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提供給用地單位后,用地單位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未進行實質性開發的項目,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已滿兩年未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各縣(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修編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農村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引導新辦鄉村工業向建制鎮和重點小城鎮集中。

    六、進一步完善改進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的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見;對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舉行聽證;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妥善解決。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申請。

    (二十一)合理確定征用地地價標準。各縣(區)要在綜合統計的基礎上,確定當地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年產值標準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二十二)加強征地實施過程監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及時到位。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對農民的補償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車、一站式補償方式,直接向農民發放,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各縣(區)要逐步建立多種措施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制度,改變過去單一的貨幣補償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給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對失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并介紹失地農民就業。對于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

    七、依法加強土地監督檢查

    (二十四)嚴厲打擊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行政處罰要到位,依法應當拆除、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只罰款、補辦用地手續,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費、耕地開墾費須按最高標準支付和交納。

    (二十五)落實土地督查制度。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方針,大力宣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落實土地督查制度。市縣(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改進執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察網絡,繼續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制度,強化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察。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土地管理的責任。各級政府要把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作為關系全局的戰略舉措,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組織,常抓不懈。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各縣(區)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負責。市、縣(區)、鄉(鎮)都要建立耕地保護責任考核體系與責任追究制度。各縣(區)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國土資源局要會同農牧局、監察局、審計局、統計局等部門定期檢查和考核,并向政府報告。政府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

    第7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為確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地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28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29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238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政〔2*〕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全省耕地年總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文〔20*〕5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高指)各成員單位以及*市、*縣、*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遷)工作,沿線鄉(鎮、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各級監察、*、交通、國土、建設、林業、水利、廣電、電力、通訊等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征遷工作,確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遷工作(含電力、通訊、廣電、地下光纜等設施)由*市、*縣、*縣人民政府實行任務包干、金額包干、責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別與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縣(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簽訂責任狀和包干合同。征遷費用由兩級高指按政策測算確定后,各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總額包干,如有不足,由各縣(市)負責。

    各縣(市)包干范圍為本項目轄區內的征用土地和拆遷各種地面建筑物、構造物以及個案處理的各種補償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規定屬于施工單位應負責的部分)??h(市)不得再分解轉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得擠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統一征地、分段負責、限期完成、超支不補、節約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則,在項目業主的配合下,負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耕地調整、妥善安置群眾生產、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時完成轄區內的征地拆遷安置任務。

    三、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兼顧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之間的平衡關系,確定與當地相適應的補償標準,制定征遷補償實施辦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造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類: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類: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造物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應按規定辦理《林地征占審核同意書》手續,同時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六、拆遷戶安置用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盡早規劃和報批,各職能部門的審批手續,應當從簡從快。屬地方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給予免收。拆遷安置應節約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使群眾搬遷后,居住條件得到改善。

    拆遷戶臨時安置主要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解決,按規定發給過渡安置費。自行過渡有困難的拆遷戶由其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或單位負責臨時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設所需臨時用地,按下列規定辦理:

    1、臨時使用國有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但具體補償標準應與當地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相適應。臨時征占用林地的,還應按《*省林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臨時用地單位應與縣(市)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林地)復墾整治協議,預繳土地復墾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證金。

    3、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復墾;不履行土地(林地)復墾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義務的,預繳的土地復墾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證金不予退還,由縣(市)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復墾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4、各縣(市)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項目建設期間臨時用地的協調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實施程序。

    1、用地申請。由項目業主申請建設用地,縣(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項目用地范圍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項目業主要積極配合縣(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報件的組織等有關準備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項目業主應配合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林地征占審核同意書》。

    2、征地預公告(書面公告)。在報批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擬被征地的村(居委會)征地預告。預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準機關和文號、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3、組織征地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要求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及社會保障措施組織聽證。

    4、現狀調查確認。根據用地紅線圖,征地與被征地雙方進場核實地類、面積、清點地上附著物等。被征地單位及個人負責指認地上附著物歸屬。經雙方確認后,將調查結果及補償費用在被征地村(小組)公示欄分別張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圍內的山林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憑證書經林業部門核實確認后,辦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權屬注銷、登記手續。征占林地涉及生態公益林、名木古樹、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由林業部門按規定辦理。

    5、辦理征占用林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各縣(市)要按統一要求組織好征占用林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材料,由南平市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統一匯總后上報。

    6、公示征地批準事項。項目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按《征地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7、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各縣(市)應與被征地單位(個人)協商征地事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8、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批準征收后,項目業主分別向有關縣(市)職能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許可手續。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關規定分別抄送同級農業、林業、財政部門,辦理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續。

    九、征地補償支付。

    1、確保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在申請征地前,南平市高指應將50%的征地補償資金存入屬地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設立的征地資金專戶,并出具銀行的存款證明。市高指要按照各縣(市)征遷工作進度,及時將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位。征地補償費用在征地補償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審計部門要及時進行專項審計。

    2、征地補償費的支付方式。根據*政(2*)2號文件精神,征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應積極配合發放征地補償費。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征地補償費發放進行全程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被征地農民的名單、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及兌現情況應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要實行??顚S?,用于被征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不得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債務清欠資金等,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監督、管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

    1、各縣(市)要切實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建設高速公路重大意義的認識,使征遷工作按計劃要求順利完成。

    2、為確保高速公路建設良好的施工環境,各縣(市)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各種危害高速公路建設的非法行為。對煽動群眾干擾、破壞高速公路建設的首要分子,*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自縣(市)人民政府通告之日起,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高速公路擬征土地內任何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對土地權屬、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征遷爭議不得影響征遷工作的實施,被征地單位和承包經營者應當服從,不得阻撓。

    5、在征遷工作中,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職務的要從嚴處理,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福建省長汀縣大同鎮草坪村的黃石木生(左)夫婦在被毀的秧田前嚎啕大哭(6月4日攝)。黃石木生夫婦為保住自家37畝稻秧,在田間守了兩天半,但最終稻秧被毀掉。

    近年來,福建省長汀縣掀起的開發區熱,讓當地老百姓面臨征地之痛。在國務院三令五申保護農民耕地,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大背景之下,長汀縣仍大量征用農民耕地建設長汀騰飛經濟開發區,并在沒有征求農民意見的情況下,以過低補償強行征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在新聞輿論的監督之下,長汀縣政府最近終于為被征地村民出臺了初步的安置方案。

    新華社記者/張國俊攝

    伴隨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我國每年有大量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然而,由于現行農地轉用制度不合理、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等諸多原因,在農地轉用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民在失去土地后成為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的“三無”農民。據統計,在1987~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面積共334.7萬公頃,按農村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由于耕地占用形成的無地、少地的農村人口就達2405萬人。近幾年來,我國每年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接近20萬公頃,以此計算每年增加的無地、少地農民就達100萬人左右。如何保護這些失地農民的權益,解除其后顧之憂,保證其安居樂業,已經成為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現實問題。要保障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徹底改革現行農地轉用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從制度上建立起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機制。

    一、改革農地轉用制度,將征地嚴格限定在公益性用地的范圍,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農地轉用都要經過政府征地來實現。但是,嚴格意義上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只能服務于公共目的。長期以來,政府為了保障工業發展、城市建設的需要征收農民的土地,農民已經為此付出了巨大的利益。要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首要的是將政府的征地行為嚴格限定在公益性用地的范圍,如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鄉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享受特殊政策優惠的用地(如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等。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許多地區每畝耕地的征地補償費在1.5萬元左右,標準過低,在村集體留存一部分后,失地農民得到的更少。比如,經濟相對發達的浙江省其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略高。但據統計,1998年以來,各類征地發給村里的補償費平均每畝12164元,安置補助費每人2377元;經過村集體留存,實際到農民手上的土地補償費平均每畝7958元,安置補助費平均每人2078元,青苗補償費平均每畝498元;農戶家庭得到的征地費總額(包括附著物補償費等)人均只有8828元。雖然,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征地過程中都按照征地前而非征地后土地用途的價格進行補償,但是,為了使農民滿意和更容易接受政府的征地方案,一般給予農民的補償要高出農用地價格數倍。為了切實保障我國農地轉用過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在縮小征地范圍的同時,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上附著物等財產給予合理的公平補償,并盡量直接補貼到戶。

    對于工業、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開發涉及農地轉用的,可以采用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轉用方式。在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合理配置土地開發權的基礎上,在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批準規劃待轉用農地可以轉用后,可由建設用地者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向待轉用農地的承包農戶購買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支付其他相關補償,參照轉用后確定的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和征地補償費用之間的差價,直接向規劃待轉用農地的土地所有權者集體經濟組織購買土地開發權,從而建立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制度,以此保障農民在農地轉用和轉出中的自主決策權,保障由集體經濟組織分享農地轉用過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地價評估和土地稅費體系,統一規范補償費用標準和發放辦法

    要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影響農用地收益的各類自然條件和交通便利程度,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同時,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制定農用地價格的簡易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農用地市場價格為依據,確定農地轉用過程中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標準。無論何種用途的用地,如工業用地、公益性用地、商業用地、房地產用地等,也無論是以征地的方式實現農地轉用還是以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方式實現農地轉用,都必須對失地農戶提供高出農用地市場價格數倍的最基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用,這是必須給予農民補償的最基本的底線,不能逾越。同時,要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按照城鎮規劃范圍擴大基準地價的覆蓋空間,建立起農地轉用后不同用途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參照體系,從而為經營性農地轉用過程中的土地增值補償提供依據。

    要規范農戶征地補償的發放辦法。在土地轉用后,能夠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調整土地的,盡量不要調整土地,征地補償費直接全額發放到戶。補償費的發放可以采取年租金或分批次發放的方式;當然,如果農民已經從事非農產業而完全放棄了農業經營,也可以一次性發放。征地后如果通過安排機動地和小范圍的土地調整,可以保證被征地農戶獲得與其他村民同等份額的承包地的,除地上物補償費用外的征地補償費可不下發給被征地農戶,而由村集體成員分享。

    要進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費等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特別是對于以流轉方式實現農地轉用的,要建立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稅費體系。村集體取得的各類土地增值收益,要建立專門帳戶,納入規范的財政管理體系當中,加強監督,嚴格管理。村集體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當按照村民議事規則,一事一議決定其具體用途,主要用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社會保障以及農村公共公益事業等方面,防止干部以各種形式變相地轉移和侵吞土地增值收益。

    三、統籌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優先把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對于農民來講,土地是其穩定的基本生活來源和就業保障依托。雖然,在征地后農民可以通過獲得貨幣形式的財產補償來謀生,但是,貨幣形式的財產與作為不動產的土地財產有著很大不同,土地財產一般具有穩定的保值增值等特點,而貨幣形式的財產要保值增值則取決于諸多條件,農民在征地中得到的補償款很容易在以后的投資經營中流失掉。因此,在農地轉用過程中,必須配套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優先把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失地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等問題。

    一是要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費保障標準,并逐步與城市最低生活費保障接軌,并將失地農民中由于各種原因基本生活無保障的人員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要按照“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積極拓寬養老基金的籌措渠道,盡快把農村各類勞動者納入覆蓋范圍;特別是要把失地農民優先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于進入非勞動年齡而無法進入養老保險體系的失地農民,直接發給農村養老保險金;對于進城農民,可以參照個體、私營企業人員養老保險交費管理辦法,建立個人養老保險。三是完善城鄉失業保險制度,對于農地轉用后一時無法就業的失地農民,在失業期間發放失業保險金;對于已經從事二、三產業的失地農民,逐步納入城鎮失業保險體系。四是要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引導進入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失地農民進入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障體系,引導繼續生活在農村的失地農民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保障資金的籌措采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解決,即一部分由失地農民從得到的征地補償費中列支,一部分由村集體從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列支,一部分由政府從農地轉用過程中取得的各種稅費和土地純收益中列支。

    第9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范文

    一、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的立法現狀 我國立法上尚無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明確的法定概念,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可推定其的一般類別。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除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應先通過征收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后再在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設立使用權。雖然《物權法》中所述的集體建設用地與《土地管理法》不同,把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范疇的“宅基地”使用權單獨立章入編,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卻也未對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給一個明確的界定。

    其他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有關的立法有:一是

    《憲法》第10 條,從憲法層面明確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合法性,奠定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憲法基礎,是一切土地征收法律規范的最高指導原則;二是《物權法》第42 條、《土地管理法》第2 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條規定;三是現行其他土地征收法規規章,是為土地征收實踐中的操作指南。如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等?,F有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少之又少,散見于各法律條文中只有“依照國有土地征收”、 “參照耕地征收補償”等字眼,缺少系統全面的規定。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問題及其原因 (一)公權力的行使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不足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對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存在爭議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裁決,但未規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的權利。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不論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是否有爭議。換言之,被征收人對行政征收行為有異議,國家仍然可以強制執行,并未給被征收人提供救濟的途徑[1] 。一旦征收過程中出現矛盾,就難以保證失利者一方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途徑?!靶惺构珯嗔Σ坏们趾戏ǖ乃綑嗬弊鳛椤段餀喾ā返幕纠砟钪?,是所有法治化國家所提倡的,在我國卻沒有被作為征收補償的原則性規范提出來[2] 。政府一方作為征收申報審批和具體方案擬定的主持者,一方面既是公權力的行使者,一方面又是整個社會經濟組織的管理和決策者;而主體中另一方農民或者農民集體,在整個征收過程中都處于較為被動服從的地位,二者之間的地位本已懸殊。而立法中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公權力處于絕對優勢地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出現爭議,許多法院甚至不予受理,可見公權力的行使并未充分考慮對私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二)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歸屬不明,農民的利益常常“被代表”

    集體建設土地征收過程中,享有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主要對象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分三級,分別是: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F實中,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征地補償款的分配等重大利益問題時,村、鄉鎮領導不征求村民意見,以村務公開的形式公布征地補償狀況及分配情況或只是向村民小組通報一下情況?!巴恋丶w所有實際上最終淪為了鄉村干部的小團體所有,甚至成為個別鄉、村干部的個人所有?!盵3] 集體的意志如何體現,征收補償協議是由村內全體集體成員決議還是由鄉內全

    現實問題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因為所有權的歸屬不明,造成各個組織競相逐利,以各種名義克扣征地補償款,而真正的權益主體卻未得到補償。

    (三)的范疇不明,為公共權力濫用提供法

    “公共利益”律漏洞

    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征用的合法化的首要條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國現行法律《物權法》到《土地管理法》都只是概括性地規定,并未詳細闡述關于公共利益的適用條件和類別。正是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內涵和范疇,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謀取私利的做法。國家可以運用公共權力征收農村土地的前提條件是要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制定詳細的操作規范,保證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從而作為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四)補償標準過低,保障作用不強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 條,只對耕地的征收補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而集體建設用地等其他土地的征收補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處理。依此規定計算,征地補償款項經歷各環節而真正最后支付到農民個人時,遠遠低于土地的市場價值,且土地征用主要采用一次性現金補償的方式。可見,實際上的征地補償制度不能反映土地的市場價值,不僅侵害了農村集體和農民在土地上的農業收益,而且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發展的權利,乃至未來的生存保障。其次,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補償征地所導致的直接損失,并不考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問題。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征收期間造成的企業經營損失、失去宅基地農戶的搬家費和無家可歸時必要的安家費等其他損失不予補償。

    (五)受償的主體范圍窄,無法全面覆蓋所有失地農民

    依據法律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受償的主體分為兩類:一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二為被征地的農民,而受征收影響的其他權利人如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青苗所有權及地上房屋設施的所有權人等無權獲得補償。再加上法律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收益分配的規定也不明確、不合理,使得本來就不多的土地收益主要劃歸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用于發展當地經濟和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小部分收益用于對農民進行土地補償。

    (六)征收補償的程序缺乏公開、公正的設置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缺乏公開透明的制度,缺乏相應的社會監督和司法救濟,并沒有給予農民真正的參與權。具體征收補償的方案由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單方面制定,制定后才發公告告知農民,在此過程中,農民沒有參與權。在確定征收補償方案方面,大都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參加聽證會,農民很少參與到協商談判中來,而法律規定對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只有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可改動,這使得聽證會的實際作用受限。加之在實施程序中缺乏外部監督程序。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總是循著有利于自身的方式來處理征收中的問題,如此非常不利于處于相對弱者地位的農民的權益救濟。與此同時,法律并沒有為農民提供當出現征收爭議向人民法院的救濟途徑[1] 。

    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建議 (一)設立有效的私權利救濟機制 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確立事先補償制度。行政主體在

    未經事先合理補償的情況下不能享有集體建設用地征收

    權。提高了征收權行使的法律門檻,提高了農民的主體地

    位,更好地保證農民的權益。其次,設立價格評估制度和價

    格異議制度。以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

    的最低保障標準,衡平農民與政府之間不平等的關系,以

    建立民事平等主體的關系為框架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

    收制度,并按照被征收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一般市場交易價 格對農民進行征地補償,經協商確定土地補償費,同時要 將安置補償等有關費用公開,改變以往的“官本位”的做 法,力爭從制度設置上保障農民的權益。 (二)明確公共利益的內容 從理論上看,只有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相對人的

    財產權益而又不能通過私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自由買賣 的方式來實現時,才能夠使用通過國家進行土地征收的方 式強制取得。實踐中,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征收一般 來說是為了與國家社會經濟宏觀戰略布局的需要相吻合, 主要以城鄉交叉位置或者城鄉接合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 地作為切口進行集體土地征收使之轉化為國有土地,再對 整合起來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用以建設能“惠及全民”的, 如:國防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科 技、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項目。

    (三)以市場定價為主,擴大補償范圍,增設其他保障 措施 1.以市場定價為主,擴大補償范圍。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土地價格應按市場價格標準進行補償,同時應考慮土地的增值問題。應增設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標準的制定不僅要參考集體建設用地原用途,還要增加考慮 “未來用途”所帶來的土地增值,以市場價值來設定征收補償的標準[4] 。征收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僅僅包含土地所有權主體,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青苗所有權及地上房屋設施的所有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都應包含在內,以宅基地使用權最為突出,應當納入受償范疇。擴大補償的損失范圍,需要進行在立法上予以明確。

    2.以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為標準,合理增設其他的保障措施。應強制建立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給予失地農民生活補貼,保證其維持最基本的生活不受影響。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應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三個方面。失地農民因征地被迫成為城市的“邊緣人群”,既不享有城市居民的待遇又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故而對于該類農民社會保障的補償標準不應低于當地城市居民的養老保障、醫療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所確定的標準[5] ?;蛘呖梢圆扇〖w成員入股分紅或宅基地換房、農民身份轉換為城市身份等的補償方式,并配套采取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養老、醫療保險體系、提供就業上崗培訓等措施。至于欠發達地區,土地特別是耕地和宅基地是農民維持其基本生存的重要財產,應當限制對這兩類集體土地的征收,我國一向嚴格實行耕地保護政策,而對于宅基地的征收做出的限制不足以體現其作為農民

    據以生存的私權的重要地位。

    (四)完善土地征收救濟機制

    “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和救濟無辜者?!庇斜匾谡魇昭a償制度中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在《憲法》中把“行使公權力的同時不得侵害合法的私權利”理念納入農村土地征收的原則,其次,對《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征收的內容及被征收主體的權利救濟深入明確具體化??梢詮幕鶎诱{解、仲裁機構調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入手進行分析,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可以由村委會主任或書記及其他成員兼任。由于基層調解組織對于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和心理情緒比較了解,比較容易把握失地農民的心理和情緒,特別是威望較高的基層調解組織。其次,建立仲裁制度,公開開庭,接受公眾的監督,保證救濟的公正性。

    (五)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程序

    1.完善征地審批程序,設立公共利益認定環節。只有保證審查程序和審查結果公開化,受外部的監督和制約,才能有效地保證征地權的合法合理化行使。公共利益的審查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內容,是土地征收、補償等程序的啟動程序。公共利益認定程序應由申請、調查、舉行聽證會、審查、認定、公告等幾個環節構成。在申請環節,申請人需就征地的目的、條件進行自我論證說明。為保證農民權益不受侵犯,行政機關應當在做出公共利益認定決定之前公開進行調查,接受公眾的質疑和監督,聽取意見。對于范圍較大的土地征收,還開舉行由土地申請人、被征收集體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聽證會。對征收決定應及時向土地權益人進行公告。對于公共利益的正當性、合法性的論述,應有理有據,確認所實現的公共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損失。另外,公告的內容應包含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圍、用途以及補償方案,并列明有關權益人陳述意見的權利及時限。

    2.健全補償安置程序。將補償安置程序作為征收執行程序的前置程序進行獨立設置。若征地補償安置程序設計科學合理,為公眾所接受,由此而引起的糾紛也會大量減少。其次,增設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民主協商環節。行政主體負責查明并通知所有的征收補償主體,征地雙方在共同參與的情況下,就補償金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可選擇者其他途徑確定補償金額。

    參考文獻:

    [1]竇衍瑞,王珍行.論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程序的法治化[J].法學論壇.2007(2).

    [2]崔文星.物權法專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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