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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設置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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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設置條例

    第1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崎T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萍膊》乐嗡?萍膊》乐握?;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夺t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漆t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萍膊》乐螜C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仙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先例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第2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漆t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行政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務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用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3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疹斷、治療和體檢業務的各類醫療機構(包括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我省境內設置的編制外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醫療機構(含各類中醫機構,下同)類別,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對下列開設診斷、治療和體檢業務的機構,應當分別予以歸類管理。

    (一)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衛生防疫站開展診療業務,所設醫療機構按??品乐伍T診部或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歸類。

    (二)縣以上血防機構,開展診療業務所設的醫療機構,按專科防治門診部或??萍膊》乐卧海ㄋ⒄荆w類。

    (三)縣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分別按一、二、三級婦幼保健院歸類。

    (四)醫學教育、科研機構設立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門診部,按綜合門診部歸類;開設床位在20張以上的,按綜合醫院歸類。

    (五)醫療美容機構,分別按醫療美容診所、醫療美容門診部、美容醫院和整形外科醫院歸類。

    (六)醫療按摩機構,分別按醫療按摩診所、醫療按摩門診部、醫療按摩醫院歸類。

    (七)其他涉及診斷、治療、體檢業務的機構歸類,由省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規定。

    第四條  醫療機構實行全行業管理。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中醫(藥)管理機構依據《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對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進行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醫療資源,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河北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案》制定,征求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機構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條例》和《細則》有關設置醫療機構的各項規定;

    (三)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一)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在100張(含本數)以上的綜合醫院;

    縣及縣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萍膊》乐卧?;

    戒毒機構,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以及其他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中心”或跨地區字樣的醫療機構。

    (二)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報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

    縣以下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急救站,護理院,醫療按摩醫院;

    ??萍膊》乐嗡ㄕ荆?;

    設區的市所在的城區內,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由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下列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護理站;

    村衛生室。

    (四)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中央在鄂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報所在地的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其他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五)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和武警湖北總隊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審核批準。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批準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患精神病、麻風病及其他疾病的人員,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不適宜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國家醫療機構辭退的人員或擅自離職在5年以內的;

    (四)被開除公職在7年以內的人員。

    第十二條  退(離)休醫療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可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國家設置的醫療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個人申請設置診所,必須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原所在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設置醫療美容、口腔科、康復醫學科、性傳播疾病專業以及其他以治療??萍膊橹鞯尼t療機構,應當符合該專業規定的基本標準。其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醫師以上任職資格證書,并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考試、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在鄉鎮或村設置診所:

    (一)取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醫師資格并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二)獲得國家承認的高等醫學院校的畢業文憑,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三)經本省地、市、州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衛生室,以村集體辦為主。鄉、村或兩個以上的村可以聯合設置。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供房屋設施和預防保健經費。

    鄉村醫生按村總人口千分之二配備,其中女性至少一人。鄉村醫生達到普通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技術水平,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取得鄉村醫士以上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者,可由鄉鎮衛生院聘任到村衛生室工作。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考試、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增設門診部、診所等,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獨立的醫療機構的審批辦法,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公民個人辦的醫療機構,以及村衛生室,均不得增設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省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點執業行醫,必須逐級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內醫療機構除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醫療隊外,其他的不得流動行醫。

    第三章  登記與校驗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前,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衛生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核準的事項;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相應的通訊、供電以及污水、污物處理等設施;

    (四)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診療科目、床位等,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門診部、診所、村衛生室的技術人員增減,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因故終止的醫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歇業;

    (三)因改建、擴建、遷建等停業超過一年的;

    (四)因遷移而離開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二條  除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疾病診斷、治療活動。

    計劃生育部門的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醫藥經營部門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經過批準并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其他名稱。鄉鎮衛生院一律稱為“中心衛生院”、“衛生院”,并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縣級醫院同時又承擔所在鄉鎮預防保健任務的衛生院,可使用兩個名稱。

    駐軍部隊所設編制內的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只能使用本級部隊的代號;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部隊的代號和番號。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高、中等醫藥院?!敖虒W基地”、“教學醫院”、“實習醫院”或“附屬醫院”等名稱,必須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床位在2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為5年;不設床位或床位不滿20張的醫療機構為3年。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可予以暫緩校驗: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參加醫療機構執業評審,或評審不合格;

    (三)限期整改期間;

    (四)擅自變更已核定的主要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變更地址、名稱、診療科目,停業、歇業以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應當嚴格按照執業登記所載明的項目依法執業。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醫療衛生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醫療道德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無消毒設備及護士以上職稱人員的,不得開展注射輸液業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各種醫療文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接受藥品管理機構的監督。配備藥品必須從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購入,供治療配方使用,不得對外經營。自配制劑應取得《制劑許可證》,所配制劑只限于本單位臨床或科研使用,并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批或備案?!白鎮髅胤健?,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關醫院進行臨床驗證、專家鑒定后方能使用。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違禁藥品,應報藥品管理機構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村衛生室配用藥品,應由登記機關核定,與診療科目相適應,并設有專(兼)職藥劑專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應當參加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本人執業、晉長職稱、晉級、受獎的依據。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其現技術職務降低一級安排工作,并相應降低待遇。個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開業行醫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在職醫務人員,從事業余有償醫療服務,必須由本單位統一組織,在本單位進行。醫務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外單位兼職從事診療活動。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各項收費標準,應做到明碼實價,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嚴禁醫務人員利用職業之便,向病人或病人家屬索取錢物,收取轉診或檢查介紹費。醫務人員不得泄露病人的隱私。

    第三十八條  按國家規定建立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組織考試和進行注冊。未經注冊者,不得從事護理技術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種健康體檢業務,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商有關方面后,指定專門醫療、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或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方可作為健康狀況的依據。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村衛生室以及其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不得開展健康體檢業務。

    第四十條  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因科研或遺傳性疾病診斷需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從事人工授精技術科研工作或器宮移植,須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立醫療機構評審制度??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基本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縣以上中醫(藥)管理機構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建立醫療機構監督員制度??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的聘任和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登記校驗、評審費和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進行工商登記,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醫療機構集資攤派。

    第四十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進行統籌規劃。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療設備,須按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分別按《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擅自流動行醫的;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機構登記開展診斷、治療、體檢等業務的;

    (三)藥品經營部門開展診療業務的;

    (四)鄉村醫生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擅自執業行醫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并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擅自變更醫療機構名稱、執業地址的;

    (二)擅自變更診療科目的;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向社會掛牌行醫,進行醫療廣告宣傳的;

    (四)擅自聘請外地外單位的醫務人員開設??崎T診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的;

    (二)醫療作風惡劣,技術水平低下,不執行醫療工作制度和診療常規,發生醫療事故的;

    (三)重復引進大型設備,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開展胎兒性別鑒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擅自進行各種健康體檢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五十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醫療美容機構的業務內容:紋眉、紋眼線、藥物減肥(含中藥)、各種整形手術等。

    (二)醫療按摩,是指采用各種按摩手法(含中醫)及藥浴、針炙、器械等手段,幫助患者消除病痛、緩解病情,改善功能、恢復健康的活動。

    (三)各種健康體檢,是指采用醫學檢查和檢驗技術手段,對一定人群進行體格檢查,判斷其健康狀況的活動,包含征兵、招工、招生體檢,汽車駕駛員體檢,預防性體檢,職業性體檢,兒童、學生體檢,婚前醫學檢查等。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1981年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個體開業行醫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有關行政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縣衛生區域內城鄉居民的實際醫療服務需求為基礎,以合理配置利用醫療衛生資源和公平地向全體公民提供良好質量的基本醫療服務為目的,進一步加強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宏觀調控,建立適應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功能和結構更趨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為全縣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質優的醫療衛生服務。實行區域性醫療資源全行業管理,加強醫療資源的合理規劃和有效配置,通過統一規劃、政策引導,合理配置醫療資源,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多元化辦醫格局的形成,增強醫療機構的綜合服務能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全面提高城鄉居民的健康水平,實現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設置原則

    設置醫療機構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充分發揮現有醫療資源的作用,適當控制城鎮醫療資源數量,以農村基層為重點,保證城鄉居民尤其是廣大農民享有基本醫療服務。

    (二)整體效益的原則。在“控制總量,調整存量,優化增量,提高質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醫療系統的整體功能,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不斷提高醫療機構的整體水平,發揮醫療和預防保健網的整體效益。

    (三)公有制為主導的原則。堅持以政府舉辦的公立醫療機構為主,非公立醫療機構為輔,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醫療市場競爭,適度新增設置非公立醫療機構。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積極引導、統一布局、把握標準、加強管理,按照總量控制、適度發展的原則進行設置。

    (四)可及性原則。醫療機構服務半徑適宜,布局合理,易為群眾服務。

    (五)分級原則。按照醫療機構的功能、任務和規模,將其分為不同級別,建立和完善分級醫療體系。

    (六)中西醫并重原則。遵循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中西并重,保證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合理布局和資源配置。

    (七)社區衛生服務為重點的原則。逐步建立嚴格的雙向轉診制度,分流就醫層次,引導衛生資源向基層和社區流動,為居民提供全面、優質、高效和集預防、醫療、康復、保健、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六位一體”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三、區域概況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區域概況

    縣位于長江中下游北岸,省中東部,介于、、、、五市之間;全縣共轄8個鎮,96個村和21個社區,總面積1047平方公里,人口45萬,其中農業人口35.7萬,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36人。

    (二)居民健康水平

    年全縣出生率9.5‰,死亡率4.69‰,自然增長率4.86‰。

    年孕產婦住院分娩率100%,孕產婦死亡率23.74/10萬,嬰兒死亡率13.77‰,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覆蓋率95.8%,法定報告甲乙類傳染病發病率283.29/10萬,其中,居前三位的主要傳染病發病率為肺結核、乙肝、手足口病。全縣農村自來水普及率80.12%,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50.02%。

    四、衛生資源及服務現狀分析

    (一)醫療機構。至年,全縣共有衛生機構152家,其中縣級醫療機構2家,縣疾病控制中心1家,縣婦幼保健所1家,衛生監督分局1家,血防站1家,進修學校1家,農合管理中心1家,衛生院10家,廠礦醫務室5家,個,村衛生室96個。1家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衛技人員和床位。至年,全縣有各類衛生技術人員1201人,其中,注冊執業(助理)醫師395人,注冊護士332人。全縣醫療機構核定病床總數650張(實際床開700張),平均每千人擁有病床1.59張,每千人擁有醫師0.897人、每千人擁有護士0.75人。

    (三)衛生服務狀況。年,全縣醫療機構診療病人累計27.9萬人次。全縣已參合農民341666人,參合率95.65%;全縣已建立農民健康檔案10.8萬份,建檔率24.5%。

    五、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布局要求

    (一)具體設置規劃

    1、醫療機構:根據縣人口和區域情況,現有縣級醫療機構基本合理,保留設置并發展現有代表區域水平的綜合性醫院2家,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縣婦幼保健所各1家。按照一個建制鄉鎮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為原則,全縣應設置8個鎮衛生院,其他非建制鄉鎮衛生院可撤并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站或改制為分院(門診部);按照一個村設置一個村衛生室的原則,全縣應設置96個村衛生室。同時,加快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模式轉型的步伐。廠礦企事業單位醫務室,根據規模、配置要求和實際需要設置。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根據準入標準和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設置。

    2、醫療床位:到2015年,服務人口45.5萬人,按千人床位數2.5張配置,床位總量應設1137張。現有編制床位總量650張,尚缺487張;到2012年,總床位達到750張,其中,縣人民醫院300張,縣中醫院120張,中心衛生院及一般衛生院累計180張,民營醫院累計150張;到2015年,總床位達到1140張,其中,縣人民醫院500張,縣中醫院220張,民營醫院累計200張,鄉鎮衛生院累計220張。期間,可根據實際發展需要,對床位設置進行10-20%范圍的調整。

    (二)醫療機構設置要求

    1、縣級醫療機構(2家)

    設縣人民醫院??h人民醫院的發展重點是增強輻射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為全縣人民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基本醫療服務。

    設縣中醫院??h中醫院的發展重點是充分發揮傳統醫學優勢,走中西醫結合的道路,擴大中醫藥服務范圍,建立完善的康復醫療服務體系。

    “十二五”期間,政府原則上不再新舉辦縣級醫療機構。

    功能職責:縣級醫療機構是全縣醫療、培訓、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承擔全縣疑難病的診治、急重癥的搶救及基層衛生人員培訓和業務技術指導職能。

    2、鎮衛生院、村衛生室(104家)。全縣共設8家鎮衛生院,確定、、衛生院為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為一般衛生院,陶廠為防保型衛生院。全縣共設96個村衛生室。撤村改社區后,村衛生室可注銷或轉型,人員可分流至相鄰的村級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鼓勵和引導村衛生室向社區衛生服務站轉型。

    功能職責:鎮衛生院是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絡的中心,按功能分為一般衛生院和中心衛生院。一般衛生院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中醫、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綜合服務,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任務,嚴格執行新農合政策規定,履行定點醫療機構職責,負責對村衛生室實行以“五統一、兩獨立”為基本內容的規范管理,負責村衛生室的技術指導和鄉村醫生的培訓等;中心衛生院除具有一般衛生院的功能外,還是一定區域范圍內的醫療服務和技術指導中心。村衛生室是三級衛生服務網絡的最基層單位,主要承擔農村居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疾病的初級診治、急重病人的初級救護、及時轉診和家庭康復指導等工作。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家)?,F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繼續保留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城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東關社區衛生服務站、漕川社區衛生服務站、樂城社區衛生服務站、張公社區衛生服務站),撤銷華陽社區衛生服務站。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公益性事業單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4、廠礦和企事業單位醫務室(4家)

    淮北礦務局恒泰公司醫務室、縣瓷業有限公司醫務室、縣東關水泥廠醫務室、鐵道水泥廠醫務室繼續保留設置。其他職工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機關、工廠、企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置醫務室,500人以下的原則上不設置。學校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置。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設置的醫務室不得對社會開放。

    5、民營醫院

    濟民普外醫院、陶廠之祥眼科醫院、陶廠醫院、康達醫院、平安醫院、巨興醫院繼續保留設置?,F有的民營醫療機構要依法執業,規范經營,加強內涵,形成特色??局和居民衛生服務需求,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準入標準,統籌資源,合理布局,鼓勵和引導在醫療資源相對缺乏的鄉鎮開辦民營醫療機構。

    6、個體診所(36家)

    個體診所按照“總量控制、優化發展”的原則,縣城所在地按1.5萬人口設置1家診所,鄉鎮按1萬人口設置1家診所,全縣總量控制在36家以內。分別為:縣城所在地6家(其中中醫診所2家),鎮7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鎮6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鎮5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鎮4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陶廠鎮3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鎮3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鎮2家(其中中醫診所1家)。

    醫療機構之間應相隔1000米以上距離,步行10-15分鐘。

    功能職責: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的設置主要是作為公辦醫療機構的有益補充,以滿足群眾的多元化需求,同時也有義務承擔政府公共衛生應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務。

    7、縣120醫療急救中心

    我縣暫不具備條件設置120急救中心,縣120醫療急救依托縣人民醫院開展工作。突發緊急事件時,轄區內其他縣級醫院、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救護車接受縣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調度。

    8、感染性疾病病區(傳染病區)。本縣不設傳染病專科醫院,在縣人民醫院設置獨立的感染性疾病科(傳染病區),設置30—40張床位,用于收治全縣傳染病住院病人。到2015年,衛生院以上醫療單位均要設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門診(預檢接診點),并設置相對獨立的傳染病房,用于預檢接診。

    當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況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衛生服務人員有義務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

    9、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縣計劃生育服務站繼續發揮其現有功能。

    六、設置申請和執業要求

    (一)設置申請和執業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申請設置審批、進行執業登記并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執業,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和轉讓。

    (二)衛技人員執業。任何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必須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執業注冊,并嚴格按照執業規則執業,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各種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將依法懲處。

    七、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5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戴頂“中心”帽子,輸掉一樁官司

    河北省清苑縣人民醫院前不久意想不到地輸掉了一場官司。這所醫院雖然沒有造成任何醫療事故,但是卻因為給自己戴了頂“中心”的帽子,被判向患者賠償,吃了啞巴虧。

    清苑縣人民醫院于1997年經清苑縣衛生局批準,在原急診室基礎上建立了“120急救中心”。1999年,該縣王某突發心臟病,呼叫該急救中心急救,最終死亡。王某家屬認為該院急救違規,造成了醫療事故,要求賠償37萬余元。經過幾級醫療事故鑒定、甚至是司法鑒定,該院都被認為沒有造成醫療事故。就在這家醫院認為勝券在握的時候,患方拋出一個重磅炸彈――該院建立“清苑縣120急救中心”違規!

    原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原告認為,清苑縣人民醫院要掛“120急救中心”的牌子,應該由河北省衛生廳予以核準,但該院只是經清苑縣衛生局批準驗收予以同意,其批準程序不合法。

    清苑縣人民法院據此認為,清苑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在未經法定程序核準成立的情況下,擅自承接急救病人,違反了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清苑縣人民醫院賠償原告4萬余元。

    爭戴“中心”帽子,成了潮流

    記者在各地采訪中留心觀察,發現醫療機構爭戴“中心”帽子似乎成了潮流。且不論一些民營醫療機構稱自己為“整形美容中心”、“糖尿病診療中心”、“肝病治療中心”,就連一些全國知名的公立大醫院也熱衷于此道,這個“中心”那個“中心”比比皆是。有大醫院院長宣布,該院就是要主打“中心”牌,因為該院的許多科室都是在全國叫得響的……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醫院維權部主任、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雪倩說,大家之所以對“中心”二字趨之若鶩,是因為這個名稱帶有“最好的”、“優勢資源集中的”等意義,在很多患者眼中,“中心”意味著好名聲、高水平。

    她給各種中心進行了分類:第一種是醫療機構本身取個“中心”的名字,也就是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中心”;第二種是各醫院內開設的“中心”,其實就是院內業務科室換了個名字;還有一種是幾家醫療機構的內部科室聯合開設的“中心”,比如地處上海和浙江的兩家醫院的科室開設“××醫療集團高血壓病診療中心”。

    鄭雪倩說,對于第一種中心,毫無疑問,應該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批,特別要注意的是,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對于第二種院內科室中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規定,現在基本上是醫院想怎么叫就怎么叫;第三類“中心”實質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也應該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批,如果含有外資性質,還要到衛生部報批。但是現在的這種內資聯合“中心”幾乎就沒有報批的,因為沒有醫療機構愿意將這種聯合中心設為能與自己平起平坐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按照民法的規定,這樣的“聯合中心”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是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鄭雪倩說:“現在醫療機構的‘中心’很混亂,我們現有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在當初制定的時候還沒有預見到如今的狀況。既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很多醫療機構就可以鉆法律的空子?!彼M嘘P部門能夠適時修訂有關法規,規范醫療市場,確?;颊叩睦?。

    “中心”本無罪, 名實須相符

    日前,衛生部醫政司有關負責人向外界透露,對于“中心”開設泛濫混亂的狀況,衛生部已經注意到并開始著手治理。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處長高光明說,對于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要命名“中心”和幾家醫療機構聯合開設的“中心”,一定要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來核準,否則就是違規,要被處罰。衛生部現在尤其關注的是醫療機構內部科室亂叫“中心”的狀況。據他介紹,1982年頒布的《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科室和業務科室的設置或撤銷,須經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币簿褪钦f,要開什么科室不是醫院自己說了就算的。但是在1994年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并沒有重申這一點。所以,醫療機構設置和撤銷科室、科室的命名都比較隨意,把某個科室叫做“中心”,或者幾個科室聯合開“中心”都是很常見的現象。

    第6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及全面推進民營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一種新生力量,在補充醫療資源不足、引入醫療市場競爭機制、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等諸多方面,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非公立醫療機構存在的意義及所發揮的作用,也日益得到了政府、社會各界及廣大民眾的關注和重視。省人大代表黃敬生認為,作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應該抓住當前的大好時機,促進自身的壯大和發展。

    黃敬生說,政府放寬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準入范圍,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制定和調整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和價格政策,并將符合條件的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同時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根據其執業范圍,合理配置大型醫用設備。鼓勵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及支農、支邊和對口支援等任務,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執行政府下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指令性任務,并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這些政策的實施,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了公平待遇和更大的發展空間。非公立醫療機構應該充分掌握和利用這些有利政策,積極爭取自身權益,取得快速健康的發展。

    黃敬生認為,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這為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行業提供了很好的渠道。通過參與改制等渠道,非公立醫院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原有的基礎設施、設備資源、人力資源和患者資源,最大程度地減輕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初建負擔,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短時間內走入運營軌道。

    非公立醫療機構應該抓住這樣良好的機遇發展和壯大自己。發展過程中,要科學分析行業狀況、科學分析市場,在業務發展上應避免“大而全”的模式,應追求差異化發展,在經營上避免“急功近利”思想,重視醫療的公益本質,在管理上避免“粗放”形式,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在服務上避免“冷、硬、頂、推、拖”現象,重視人性化服務等。只有這些努力,才能幫助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起“技術優、質量優、服務優、價格優”的特色品牌,才能使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黃敬生建議,衛生部門應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監管、校驗和考核等方式,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嚴禁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嚴禁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同時建立社會監督機制,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7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牧區違法行醫現狀對策

    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是集打擊非法行醫,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醫用廢物處置等的衛生監督執法,系統的醫療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起步遲,既衛生行政執法機構――衛生監督所建立以后,隨著我國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基本完成和醫療衛生改革的深入,醫療衛生監督執法,尤其是違法行醫的監督逐步成為整個衛生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違法行醫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將造成最直接,最嚴重的危害,關系到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健康根本利益,已引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通過近幾年違法行醫案例的處理,現就農牧區違法行醫的現狀進行介紹并提出淺薄的分析,未必正確全面,僅供參考。

    1、農牧區違法行醫的現狀及動態

    2005年4月19日,國家衛生部等七部委聯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以及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全國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縣級領導親自掛帥,設立專項領導機構,作為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通過6年打非舉措,基本達到了規范醫療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與生命安全及其相關權益的根本目的。

    1.1農牧區違法行醫的主要表現形式

    1.1.1農牧區存在的違法行醫主要是無證行醫和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執業醫師證》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具體有9種,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藥品經營機構開展診療活動;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咨詢等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承包、承租醫療機構科室或房屋并以該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醫師資格證》等游醫;坐堂醫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聘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外的診療活動;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診療活動;非法采供的行為;

    2、農牧區違法行醫存在的主要原因

    2.1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后,基層衛生監督機構設置不平衡。尤其是農牧區衛生監督人員少,嚴重影響了衛生監督特別是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的開展。

    2.2隨著縣、鄉、村醫藥連鎖店,連鎖專柜的逐年增多,未取得《執業醫師證》、《醫生資格證》等的游醫,以藥店為幌子,坐堂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是打擊非法行醫再次出現死灰復燃的勢頭。

    2.3農牧區群眾需要的是方便、廉價的醫療服務,加之他們對違法行醫了解甚少,只為了貪圖省錢、方便到非法診所進行診療。為違法行醫提供了土壤,還有一些人怕暴露隱私偷偷找非法行醫者治療,寧愿挨宰。

    2.4長期以來,我國十分重視對醫療衛生,衛生資源和醫療技術的準入管理,但在醫療行為的日常監管精力和能力不足的問題,與其他衛生法律法規的監管力度相比,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執法力度相對較弱,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由政府辦衛生局管理,受管理體制的影響,對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自管自的監督執法模式從執法力度上和執法公正度上也存在“折扣”現象。

    2.5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修訂嚴重滯后,不適應社會發展及其法律關系的調整。如;調整醫療機構的主要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至今尚未修訂,避重就輕,處罰程度不重,無法覆蓋《條例》內涵。

    3、對策與建議

    目前,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最基層的貫徹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的法定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是其具體執行機構。從全國打擊非法行醫的形式和任務,醫療衛生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法律賦予的醫療衛生監督職責來看,為全面貫徹落實衛生法律、法規切實打擊非法行醫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針對農牧區特殊群體中打擊非法行醫活動的開展,筆者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3.1加強各部門的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在執法過程中與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聯合執法,對于在監督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疑點問題相互請教,互通信息,加強聯合執法。

    3.2加強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非法行醫者的法律意識和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要通過電視,報紙,網絡,標語和開辟專題宣傳欄等多種媒介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3.3完善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的準入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使醫療機構的準入公開、透明和規范。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為農牧區群眾提供方便、廉價、有效的醫療服務,使非法行醫者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壤。

    3.4必須高度重視衛生法律體系建設,切實加強衛生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衛生法律體系和衛生標準體系。增強法律、法規及標準的適應性、有效性,提高醫療衛生監督執法的威信。

    第8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生命健康權益,規范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患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在將急、危、重患者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

    本條例所稱調度機構,是指受理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調派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服務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是指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是指具有急診搶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患者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領導,對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服務規范、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建立符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區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統一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持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需要相適應。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執業范圍、服務規范和收費標準,持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做好轉運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自覺維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秩序。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醫療急救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提高社會醫療急救意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作為地方課程專題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培訓,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

    第十一條 鼓勵醫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急救和急診醫學相關研究,提高醫療急救和急診醫學科學技術水平;鼓勵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使用先進醫療科學技術。

    本市倡導中醫藥診療技術和方法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的推廣和應用。

    第二章 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情況、接診能力等因素,編制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統籌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設置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應當符合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

    現有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設置不符合規劃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組織調整。

    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設應當符合統一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五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名錄、地址、急診搶救能力等信息,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統計、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應急需要的情況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人員和急救車輛,應當接受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七條 調度機構應當與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聯動機制,共同做好突發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八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并向社會公開;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執行服務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專用呼叫號碼為120。

    999為市紅十字會履行救護、救助、救災職責的呼叫號碼。市紅十字會可以協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設置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統一的服務規范,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惡意撥打、占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

    第二十條 調度機構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急救呼叫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專線電話線路,保證急救呼叫電話暢通,并配置專門的調度人員24小時接聽急救呼叫電話。

    調度人員應當掌握醫療急救知識、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基本情況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接診能力,及時接聽急救呼叫電話,詢問并記錄患者信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進行分類登記處理。對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則迅速派出院前救護車;對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急、危、重患者的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患者及其家屬或者現場相關人員應當配合調度人員詢問,如實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及時接聽派車電話,在規定時間內出車;及時與患者及其家屬取得聯系,詢問病情、指導自救;按照醫療急救操作規范對患者實施救治,并將患者及時轉運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收費問題延誤救治。

    第二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愿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急救人員不得為謀取本單位利益或者個人利益,違反患者轉運原則。

    患者轉運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前,調度機構和急救人員應當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溝通,將患者有關情況提前告知擬轉運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接診準備。

    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后,急救人員應當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診療及用藥情況等信息,并按照規定填寫、保存病情交接單。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建立有效銜接機制。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設置專線電話,并保持24小時暢通,保證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時溝通院前醫療急救相關信息。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并聯系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轉運至其他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第二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不得擅自停業、中斷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因故停業、中斷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至少于停業、中斷服務前兩個月向原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該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保存、匯總、統計、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報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臺,實現全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區域人口狀況、交通狀況和院前、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情況,合理確定院前救護車配備數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建立院前救護車定期查驗和報廢制度,保持車況和車載醫療設備、物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確保車輛處于正常待用狀態。

    第二十八條 院前救護車應當統一噴涂院前醫療急救標識和呼叫號碼,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標志燈具和警報器,不得用于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以外的其他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得設置、使用標志燈具、警報器。

    院前救護車應當安裝計價器,并在明顯位置粘貼價格公示,標明收費項目名稱、標準及價格舉報電話。

    第二十九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務,患者家屬和現場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駕駛員、醫師、護士、擔架員等急救人員,具備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臨床類別急救醫學專業;

    (二)臨床類別非急救醫學專業的醫師,應當在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急救醫學專業系統培訓或者專業進修,并經考核合格。

    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其執業范圍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護士,應當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資格;駕駛員、擔架員應當經過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組織的急救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可以聘用醫療救護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輔醫療救護工作。

    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聘用醫療救護員,應當審核其職業資格,并進行崗前培訓、考核;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醫療救護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聘用、培訓、考核的有關規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產生的醫療服務費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第三十四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收費標準支付費用。

    患者及其家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調度機構已派出的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院前救護車使用費。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人員依法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院前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受法律保護,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二)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應急車道;

    (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四)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車;

    (五)免交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和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市衛生計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院前救護車信息共享機制,為院前救護車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遇有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院前救護車,應當采取停車、減速等方式主動避讓;因避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患者確無能力支付醫療急救費用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實施救治后,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向院前醫療急救事業進行公益捐贈的,依法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院前醫療急救人員隊伍建設。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門,制定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引進、培養和職業發展規劃,建立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相適應的醫護人員崗位輪轉機制和薪酬待遇、職務晉升等激勵、保障機制。

    第五章 社會急救能力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急救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社會急救技能培訓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急救規范和社會急救能力建設要求,編制統一的社會醫療急救培訓大綱和教學、考核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應當執行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學、考核標準。

    第四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履行醫療急救知識普及、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等職責。

    鼓勵醫學行業協會、醫學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學者、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等對單位和個人開展的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他人有醫療急救需要的,可以撥打急救呼叫電話,并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鼓勵個人學習醫療急救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組織可以招募、組織志愿者開展醫療急救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等醫療急救志愿服務活動。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志愿者組織參與醫療急救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組織應當為志愿者提供醫療急救志愿服務所需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四十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互聯網技術宣傳普及急救知識、統籌利用社會急救資源,提高社會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等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掌握必要的基本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設置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醫療急救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醫療急救保障等相關內容納入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等相關內容,提高工作人員在預防、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中的醫療急救能力。

    鼓勵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和特點,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掌握必要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八條 影劇院、體育場館、機場、火車站、學校、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安全保障需要配置醫療急救設備設施和藥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提高醫療急救保障能力。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醫療急救需要,分級分類制定醫療急救設備設施、藥品配置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將醫療急救服務保障內容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參加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急救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調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投訴、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及時作出處理;需要公安、交通、發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門配合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配合。

    第五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調度機構及其調度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急救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不按照規定轉運患者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不按照規定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停業、中斷服務前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院前救護車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以外其他活動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護車或者使用假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收繳,并處罰款。

    第五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不按照規定配備急救人員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擾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惡意撥打、占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的;

    (二)阻礙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院前救護車通行的;

    (三)侮辱、毆打急救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急救人員實施救治的;

    (四)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對患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9篇:醫療機構設置條例范文

    [關鍵詞] 公共衛生;高校;現狀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3(b)-098-02

    “非典”、禽流感等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出現,告訴人們公共衛生建設與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關系重大,而高校公共衛生工作與高校的改革、發展與穩定同樣關系重大。如何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做好高校公共衛生工作,保障師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對促進學生的整體健康水平的提高、對高校的建設和未來國家的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帶著這個問題,筆者對廣東省大學城10所高校的公共衛生工作進行了調查。

    1問題的提出

    1.1高校公共衛生工作功能嚴重傾斜

    目前各高校衛生工作普遍存在重醫療、輕預防的傾向,其表現在①機構設置傾斜:10所高校中,僅有3所學校有專職的預防保健人員,占30%;在170名醫務人員中,專職防保人員僅為4人,占2.35%。②資金傾斜:調查中發現城內高校對衛生工作的投入主要是師生的醫療費,基本上無預防保健專項資金。③工作內容傾斜:從上一部分醫務室的結果中可知,目前的學校衛生工作主要把精力放在醫療上,科室設置、工作量計算等都體現在醫療工作量的量化上。④人員素質傾斜:10所醫療機構中,其中有經過全科醫學或傳染科??婆嘤柕娜藛T的學校為4所,占40%。顯示出學校對衛生人員全科及傳染科知識培訓工作滯后,缺乏培養應對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防治人員的意識。

    此外,由于長期以來的忽略,各高校醫療機構每學年的工作計劃中涉及公共衛生工作的內容很少,在具體訪談時工作人員并沒有把這項工作當作重要的部分闡述,甚至有部分人員還不了解學校公共衛生工作包含的具體內容。

    1.2 開展的健康教育不夠系統化

    雖然每所高校都進行健康教育,但是承擔機構都是高校保健科,由于保健科事務繁多,因此開設的講座沒有系統性,表現在講座時間不固定、內容沒有承接性、學期初沒有具體教育計劃等等。此外,許多高校沒有為師生建立完整的健康檔案,定期對學生做的體檢結果也是交回學生自行保管。這樣極不利于掌控學生的健康狀況,不能為健康教育提供參考,因此學校健康教育的效果不理想。

    1.3 宣傳效果不佳

    目前高校的公共衛生工作并不能很好地引導學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消費觀念,原因如下:一是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宣傳方式依然停留在基本的手段,如宣傳小冊子、傳單、海報,多數高校的公共衛生工作不能吸引學生的目光;二是各高校醫療機構沒有針對大學生的生活方式進行專項調查,不能了解不同群體大學生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導致宣傳目標不明確;此外,大學生對各方面工作的期望值過高,目前的醫療機構宣傳方式和內容遠遠不能達到學生的要求,宣傳效果自然不佳。這點從學生對高校公共衛生工作的低滿意度中可以體現。

    1.4忽略了食品和營養衛生方面的監督和指引工作

    “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勞動衛生、環境衛生、飲食與營養衛生等實施醫務監督,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边@是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中為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制定的有關學校公共衛生方面的重要職責之一。然而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對于教學、體育、勞動、環境幾方面的衛生工作,各高校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范中都有較詳細的體現,但是對于食品和營養衛生卻指導不足。食堂的衛生狀況沒有進行定期檢查,而是交由食堂管理人員自行管理,配合部分學生的監督,但是學生監督的力度有限,難以發揮作用。

    2 原因分析

    2.1政府投入不足

    目前政府的投入難以滿足醫療保障的需要。以某校為例,本部職工(含離退休)及學生6 500余人,全年醫療撥款只有66.6萬余元,醫療經費不能滿足職工醫療保健的需要。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況下,教育部要求“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基建與設備費、經常性經費、預防經費、健康教育經費應納入學校年度預算。”事實上,政府投入的經費用于病人醫療消耗尚有很大的缺口,這一缺口必須由學校預算填補[1]。這必然要制約學校衛生工作的發展。

    2.2高校醫療體制相關政策缺失

    高校衛生保健機構開展工作的文件依據主要有1990年5月國家教育部、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建設部六部合發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1998年4月教育部下發的《高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盡管對高校醫療體制的職能有明確規定,但存在定位不清和相關政策缺失的狀況,因此高校衛生保健機構很難嚴格按照行業管理要求開展工作[2]。

    2.3工作人員現有的知識結構難以適應學校公共衛生工作的需要

    多年來,調入的工作人員以臨床醫生和護士為主,從事一般性的醫療保健工作還力所能及,如不經過比較系統的學校公共衛生方面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要想對學校的教學衛生、環境衛生、飲食與營養衛生等實施醫務監督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還顯得力不從心,要承擔大學生的健康教育同樣面臨許多困難。這不僅在客觀上造成了高校衛生資源不足與衛生資源浪費并存在的現狀,也在事實上造成了高校醫療保健工作與高校公共衛生工作一頭重一頭輕的局面。

    3 完善公共衛生工作的策略和思考

    3.1 政府統籌兼顧,提供多方面支持

    3.1.1學校衛生工作應通過立法來確定以保證實施。高校衛生工作與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關系密切,不是可有可無的工作,高校預防保健工作無疑是高校衛生工作的重點,基于這種認識,高校預防和控制疾病工作內容應是政府行為,為保證師生的健康,穩定學校秩序,政府應通過“非典”事件,從公益性衛生服務的角度出發,強化學校衛生工作中預防保健工作的規劃,使政策向高校預防保健工作傾斜,通過立法保證學校衛生工作的實施。

    3.1.2高校衛生工作可納入政府疾病預防和控制網絡。由于高等教育的發展,高校在校學生的不斷增加,使得這一高知識群居群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需求增加,政府在建立疾病預防控制網絡時應考慮到高校這一特定區域,應使高校衛生工作成為疾病控制網絡中的重要一環,將它真正納入國家疾病控制工作,不僅是在學科設置上,而更應是從人事制度、資金投入等方面將其落在實處,可以將這個機構設置在教育廳體衛藝處,統管全省高校的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上面接受省、市疾控中心的指導[3]。

    3.2 高校加強重視,提供條件

    3.2.1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職能機構的投入和建設。高校應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根據學校的規模和公共衛生服務功能需求,合理設置相應的醫療機構,可根據學校師生總數,按教師150~200∶1、學生250~300∶1配備醫療和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專業技術人員。同時,配備學校健康教育所需要的宣傳設備設施,撥專項經費用于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材料的印制,開展各種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動,同時應加強學校食堂、實驗室、體育運動場所、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公共衛生設施的建設、配備和改造,使其符合公共衛生管理要求,使學校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得到改善,減少和消除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安全隱患。

    3.2.2 加強高校公共衛生管理隊伍的建設。各高校要結合公共衛生服務與管理的特點,加強衛生技術的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要加強對在職醫務人員的全科醫學、公共衛生管理、預防保健、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知識的學習培訓,提高衛生技術人員的公共衛生管理服務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此外,還應加強對全校公共衛生管理隊伍的建設,對學校主管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院系領導,食堂、物業管理、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等公共場所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公共衛生、衛生防疫、食品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高校公共衛生管理和服務隊伍的整體水平,預防和減少高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3.3醫療機構立足實際,提高公共衛生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3.3.1強化健康教育。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教委、衛生部頒發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及教育部頒發的《高校保健醫療機構工作規程》、《大學生健康教育的基本要求》均對學校衛生工作提出了要求:要認真做好學生健康狀況監測,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勞動衛生、環境衛生、飲食衛生、婦幼保健等進行管理及監控,做好師生的預防保健、健康教育,促進衛生工作。

    因此,高校醫療機構應加強健康教育中心的建設,如配備保健醫生給教職工建立健康檔案,對大學生開設健康教育選修或必修課,進行健康教育講座和防病宣傳,通過多種方法來提高師生員工的健康素質,使高校醫療機構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3.3.2加大公共衛生工作范圍,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筆者認為,高??梢栽谡涃M的支持下,把公共衛生工作的范圍擴大到周邊幾個自然村落。以大學城為例,目前城內有南亭村、北亭村、貝崗村等幾個自然村落,分散于各大高校之中,隨著商業和飲食業的發展,這些村落吸引了越來越多外來從業者,自然村落已經逐漸成為學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居民的健康狀況、所提供的飲食衛生和所營造的生活環境對城內學生的健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具體措施有:檢測自然村落的環境衛生情況,提出改善環境衛生的方案;監督餐飲業的食品衛生質量和廚房衛生情況,上報衛生行政主管機構,吊銷不符合要求的從業者的執照;建立疾病監測網絡,一旦發現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第一時間上報有關部門并做好在校學生的衛生防護工作;聯合村委會定期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開展義診活動等等。

    3.3.3通過網絡建設,加大宣傳,有效利用資源。筆者在調查中深刻感受到醫療機構與學生之間的隔閡,信息不對稱不僅影響了學生患者的就醫選擇,還造成學生對醫療機構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嚴重挫傷了醫療機構的工作積極性,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影響了高校公共衛生工作的效果。為了促進學生對醫療機構的了解,筆者建議各高校網頁上增設“醫療機構”主頁,下設的板塊應囊括醫療機構基本情況介紹、特色診療科目、健康教育、師生健康檔案、防治知識等等。一方面借助網絡平臺,可擴大健康教育的宣傳面,對于經常接觸網絡的大學生而言,健康教育的作用會顯著提高;另一方面,借助學校網頁,可以整合城內各個醫療機構的資源,避免了因信息缺失導致延誤病情、增加學生就醫成本等問題,保障學生健康。同時,一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學生可以通過網絡這種快速直接的方式了解有關情況,做好防護工作,大大提高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總之,要完善高校公共衛生工作,達到另一個層次,就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從政策、經費、具體實施方案等方面著手。當然,這個目標并不能一蹴而就,但筆者相信隨著社會各界對公共衛生工作的日益重視,高校公共衛生工作一定會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參考文獻]

    [1]朱宇虎.提高政府關注程度構建高校公共衛生體系――對高校醫療體制改革的探討[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6(3):37-38.

    [2]杲強.高校醫療保健機構應重視學校公共衛生工作[J].中國校醫,2004,18,(1):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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